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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传递出维护股市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信号。这一政策在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环境、调节过高收入、完善税收制度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限售股转让课税在政策上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投资者长线持股
该政策可能对股市构成短线利好,因为对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压起到了缓解作用。如果持有限售股的个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有非常“过硬”的关系,是可以通过加大送配力度,提升抛售期间财务报表等方式,打出一个“提前量”来,股价的提升将消化这部分税费,从这个角度而言,提高限售股持股成本的目标难以实现,持有者解禁后仍然可肆无忌惮地抛售。另外,政策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且未能发挥税收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的积极作用。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买卖决策主要依赖于对未来股价的走势判断,看涨则持有,看跌则卖出。限售股转让课税政策出台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干扰这一基本判断,当预测未来股价下跌时,卖出是最好的策略,因为此时能够实现盈利最大化。当预测未来股价上涨时,投资者仍然会选择卖出,这是因为此时卖出,再通过二级市场买回,可以避免将来在股价上涨后卖出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可见,对税收的规避强化了投资者的短期行为。从长期行为来看,政策也不利于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股票。因为对持有人来说,无论什么时间变现都是统一的税率20%,并不会因为持有时间延长而相应少缴税款。事实上,长期持有对于保障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稳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促进市场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税收在这方面作用欠缺。
(二)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对限售股转让课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主要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此外,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证券机构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应纳税款与预扣税款不一致,应当办理清算。目前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时是以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扣除按照转让收入15%确定的原值和合理税费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按设定的收盘价计算与实际收入几乎不可能相同,15%的设定成本线与实际的原值也不会相同。因此,发生限售股转让的纳税人全部都需要办理清算。这就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如果纳税人申报时出现资料不齐全的情况,或多次发生股票减持,就需要经常性地奔波到税务机关,进一步增加了税收成本。对没有原值凭证的纳税人来说,按收盘价计算的转让收入与实际收入也很可能不一致。如果预扣时就按照实际收入来计算,那么这部分纳税人就不需要再办理清算。政府应当考虑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进行政策设计,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三)税收管理存在漏洞,不利于政策的执行
这次政策规定只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征税,而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存在一个让个人逃税的重大缺陷!假设某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那么他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比如说1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事先安排好的人,或者直接就是转让给他的妻子或者儿子,这样他只需要交税1×20%=0.2元,而转让之后的股票在沪深交易所通过竞价抛售不再需要征税。虽然这样做似乎比较可耻,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不会考虑道德的问题,连马克思都说过“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另外还可以利用ETF基金避税,大家对ETF基金并不陌生,ETF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又称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购买。但是向基金公司申购时只能通过该品种ETF基金所涉及的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赎回时以持有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现行税法只提出出售限售股获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说明用股票换基金,卖出基金获利需要缴税,这就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个人大小非提供了一个避税通道。以中国平安为例,持有中国平安的个人大小非可以通过购买上证50只除平安外的其他49只股票,然后将包括中国平安在内的一揽子50只股票拿去申购上证50ETF基金,再将这些基金售出,其成本大约在千分之三左右,售出后获利部分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目前中国平安的这些大小非都是通过法人持有,不管卖股票还是卖基金,获利都要缴纳25%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三家职工股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通过回购的方式拿回股权,也就是原价转让,然后再通过申购ETF基金的形式出售,这样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依据上述模式,我国很多大小非都可以通过这种“借道”ETF的方式实现避税。这是目前对限售转让课税的漏洞所在,这一漏洞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
(四)纳税清算的期限规定不清晰,容易造成纳税人误解
文件规定,实际应纳税额与预扣预缴税额是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清算,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这一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存在着差异,纳税人未办理清算,会带来未补税和未退税两种结果。对于未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对于未补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对有偷税等情形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可以无限期追征”。因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中的“规定期限”应当不仅仅指解缴税款的次月起3个月,而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规定期限需要进一步明确,以避免与《税收征管法》冲突,更避免纳税人在政策遵从上的误解。
二、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了最大化地实现限售股政策的设计意图,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相关制度
三部委的通知只对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仍按原财税政策的规定视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于限售股的转让来说,存在着两大弊端,甚至让法人股东有了逃税的空间。首先是回避了转让限售股所得的暴利性质。作为一家企业来说,其正常的利润率是有限的,但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其利润少则几倍,多则十几倍、几十倍,是一种裸的暴利。对这种暴利所得更应该征收暴利税,而不是通常的企业所得税。所以,从国家的税收制度来说,应该把转让限售股所得的暴利与企业的正常利润区别开来,并采取不同的征税政策。其次,将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视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给企业提供了做账的空间。法人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做账来调节利润,甚至把账面做亏,以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通过这种账务处理,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可能就达到逃税的目的。因此,从税收征管来说,把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视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而且,这种做法也不利于规范股市“大小非”的管理。目前,个人持有限售股的比例很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法人股东才是限售股的最大持股者。如果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有利于股市稳定的话,那么,目前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在税收问题上的放任,显然是不利于股市稳定的。
因此,不论是从完善股市税收制度,还是从维护股市稳定发展的角度,都有必要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的征税问题进行完善,将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征税从企业所得税中分离出来,进单独行征税。
(二)设计差别税率,鼓励持有人长期持有限售股
目前的政策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一律按20%的税率征税,这就意味着不管投资者持有限售股时间的长短,对转让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征税。对限售股转让征税的政策目的主要是缓解减持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税率上区别对待,持有期限越久,税率越低,从而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使其成为战略投资者,而不是财务投资者。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采用差别优惠税率待遇的设计来达到鼓励持有人长期持有的目的。如美国税法规定,为了鼓励个人长期持有股票,按照持有股票的时间,逐级降低税负。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18个月之间的,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税率为20%。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也可以考虑从税率上给予纳税人差别待遇。具体建议是:从限售股的解禁期开始计算持有时间,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的没有税收优惠,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超过5年的享受优惠税率15%;持有时间超过5年不超过10年的享受优惠税率10%;持有时间在10年以上的,享受优惠税率5%甚至享受更低的税率。设计差别税率有利于鼓励持有人长期持股。
(三)减少申报清算的次数
个人申报清算制度是好的,但在制度设计上应尽量减少申报清算的次数,减少税收负担。事实上,在多年实行纳税清算、经验丰富的国家,也只是每年进行一次清算,并且尽可能从制度设计上缩小纳税人数和纳税额两方面的规模。笔者认为以实际转让收入预扣税款可以减少申报清算的次数。
以实际转让收入预扣税款具有必要性。第一,在目前的限售股清算过程中,持有人真正能够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的并不多,据统计,上海市、北京市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持有人能够提供原值。也就是说,如果采用以实际转让收入预扣税款的设计,大部分纳税人就无需进行清算,大大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第二,当股市上涨,限售股的实际转让价格高于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时,预扣预缴的税款低于实际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自行办理补税。但是,目前全社会自行申报纳税的氛围还不浓厚,一些纳税人往往不主动补税。以实际转让收入来预扣预缴税款能够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
以实际转让收入预扣税款具有可行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能够实际掌握限售股交易的信息(如成交价、股票数量等)。在收盘后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纳税人开户的证券机构,可以方便证券机构据此预扣预缴税款,即:应纳税款=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1-15%)×20%,证券机构据此计算出应纳税款,并不复杂和困难。
(四)明确限售股换购基金的转让价格,便于纳税清算
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由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实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得出。在换购基金时,投资者付出股票后还需要考虑一个现金差额。即:每一基金份额的现金差额=最小申购单位的基金净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单位中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最小申购单位的基金净值―每一基金份额的现金差额。由此可以认定,组合证券中每一只股票的转让价格应当是其当日收盘价,其中包含的限售股的转让价值也是如此。因此,明确以限售股换购基金当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作为实际转让价格进行申报清算,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五)进一步明确纳税清算期限,依法执行政策
目前的政策规定不应该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存在差异,而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建议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清算,否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既可以避免与《税收征管法》相冲突,又可避免纳税人在政策遵从上的误解。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30日
一、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过多干预。由于政府自身及外部诸多问题的存在,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的过程中,这只“有形的手”很难正确的把握干预经济的度。一方面政府履行职能具有强制性,这就导致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措施的执行等方面存在偏差,、形式主义现象频繁出现,同时也会产生低效、低质的劳动,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若干预过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扩张,出现机构冗杂,机构之间责任不够分明,大量闲置人力物力产生,政府管理成本增多,履行职责、服务大众水平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税收的增长,往往通过制定税收指标,并将其下达给各税务机关来干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方式可能会使经济状况欠佳时,出现寅吃卯粮情形;经济态势良好时少征或不征税款的违规操作行为频繁发生,制约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间缺乏衔接性。一是税务机关按照职能、性质设置部门单位,然而部门之间信息却没有做到共享,信息相对封闭;二是税务机关组织层级多,工作分配环节多。纳税人办理涉税事物时程序较为复杂,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偏低;三是部门间缺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责任过错等问题时追究不到位,不能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单位。
(三)税收征管刚性不足。我国的税收稽查工作不到位、力度较小,重查轻罚现象普遍存在。在税收计划指标的影响下,稽查工作往往仅从完成税收任务出发,从而增大了稽查的弹性,弱化了执法的刚性。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相互衔接,致使在日管中发现的偷逃税款情况时,各部门经常自行处理而不及时向稽查部门报送,造成征管和稽查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稽查环节中,还存在处罚力度不够,一些税务案件仅通过补缴税款和轻微处罚处理,极大削弱税收征管的刚性。
二、原因分析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政府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要想使征管工作顺利开展需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税收法律文件偏少、层级偏低,现行的多以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可以说税收法制建设处于薄弱的环节,极大地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给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提供可能。
我国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拥有一定的税收裁量权,但是在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下,税收及税收征管工作会存在着差异,从而在实际执行中,因为不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会产生各地区之间税收执法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管工作环境欠佳。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是我国税收征缴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严,且个别机关存在擅自更改征缴制度程序,损害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及严肃性,也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能;部分税务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从而出现执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另一方面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这与纳税人所处税收执法环境及自身素质存在密切联系。如果一个地区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偏低,也会对整个地区的纳税环境产生影响。税收征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税收无法及时足额入库。
(三)征管模式缺乏系统、完整性,没能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机构部门设置复杂,管理层次多,部门之间信息不畅,信息不能达到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征收成本,产生低效率、低质量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很难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征管漏洞百出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三、税收征管中优化政府行为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当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提议,并将其收集整理,为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依据;政府应当树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新理念,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税收征管法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2、执法方面做到公正严格。一方面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责任为标准设定相对应的执法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通过多种考核方式选拔人才,使得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其职责相匹配,从而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制定相应的执法责任标准,对其行政人员实行全面的考评及责任追究。这种方式有利于保障税收职能的实现,及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责任到人使得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在税收征管中加强自我约束行为,减少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建立完善符合当前实际的税收申报征收体系。税务申报是税务机关征管业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的基础。
二是建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在当前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需要改变政府性质,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提高政府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开展有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双方的关系。
(三)健全税收信用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原则,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法律体系的外在约束,也要讲求信用。从政府方面而言,应该做到:一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促进政府诚信用税;二是完善税收信用激励机制,设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三是建立失信惩罚制度。对在税收信用上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及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监管。
(四)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
首先,建立各类税收政策、法规解读中心。设置咨询服务处,对纳税人遇到的问题进行有效解答并予以准确指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
其次,通过各种形式来宣传税收法律及税收相关知识。通过报纸、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等方式传播;也可以通过电视媒体、大型税收讲座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第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选择一批专业税务人员,分别进入不同征管环节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帮助纳税人解决各种税收问题,从而提高征管服务质量。
第二,经常开展纳税服务专业技能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制观念,培养出一批综合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的纳税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倡导团队精神和服务型税收文化。经常开展一些税收文化活动,鼓励团队协作,从而引导税务人员增强对本职工作的认同感。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将纳税服务意识深入人心。
主要参考文献:
[1]朱圣胜.我国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
最近,某市地税稽查局安排稽查人员对××公司上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往来账户中“应付未付利息”(剔除银行借款利息部分)年末余额达千万元。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到,该公司受全球经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产品滞销,资金周转困难,2008年12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向公司内部和社会个人筹资。借款协议约定:公司按照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水平向个人借款三年,到期还本付息。自2009年底开始,该公司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逐年计算预提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同时,将应付利息计入个人往来账户。在借款期间,公司按实际支付的利息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检查结束,稽查局拟对该公司作出补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决定。该公司认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在支付个人利息所得时扣缴,预提尚未支付的利息可以暂时不扣缴,因此,对稽查局的拟处理处罚决定存有疑义,一时难以接受。
该案集中反映一点: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涉税法规政策不了解,向稽查局提出的不服处理处罚理由又不充分,公司将面临因受税务处理处罚而遭受损失的风险。下面,笔者就该案有关涉税法规政策问题予以解析,旨在为企业财务人员从容应对税务检查及处理,防范财务风险提供借鉴和帮助。
一、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应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由此可见,该公司约定支付利息时间已到,被借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利息,不管是否支付,都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二、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资金借贷属于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范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该公司是否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缴义务,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之前,关键要看被借款人身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国人。
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免于加收滞纳金的特殊规定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中明确指出: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他税种也同等适用此理。显而易见,该公司虽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已扣缴税款全部入库,因而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可以免于加收滞纳金。
四、扣缴义务人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很显然,《征管法》在对扣缴义务人行政处罚规定上十分明确,就该公司而言,无论适用那一条款,税务部门都有充足理由作出解释。但是,一种情况另外,如果公司连续几年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应付未付利息长期挂账,但税务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从未涉及该事项,或者经咨询得到税务人员作出不必扣缴的回复意见,就可以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寻求法律救济,免受处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此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不当;二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所谓适用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时,对应该应用此项规定的却应用了彼项规定,或者虽然应用了此项规定,但是在使用时发生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时不规范,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权限上、执法主体上发生了错误,甚至导致无效执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存在税务部门责任的话,连滞纳金都不能加收,亦不能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
五、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其他涉税法规政策规定
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法规政策外,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务发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因此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处理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2)企业与个人之间应签订借款合同,无合同的,支付的利息不予认可。
(3)借入款项应于账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其利息支出才能准予认定。
(4)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其超过部分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时不予认定。
(5)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如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出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利息或其差额,将被税务机关认为非营业所需且是不合理的支出而被调整剔除。
(6)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支付企业以外个人借款利息要索取正规税务发票,否则将被税务机关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为由处以相当于支付金额应税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己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对照修改前的规定,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数额标准不再在刑法中具体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1]
一、逃税行为的双重性质
逃税的行政处罚与逃税的刑事处罚两者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问题。逃税行为是具有刑罚后果的行政违法,属于刑事违法的领域,但就其本质而言,它首先违反的是行政秩序,具体而言,其一,逃税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进一步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逃税本质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才能合理的解释将“受到行政处罚”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可能途径。按照修正案的规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己受行政处罚。其三,修正案对具体的构成犯罪的逃税数额不再在刑法层面作出规定,而是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定,体现了更加务实的立法理念。
由于刑法修正案逃税罪制裁的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而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随刑法修正案而改变,因此,在对逃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这两者关系上,[3]就存在实体规定和程序操作两方面的区分与衔接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体规定上的区分与衔接
(一)在行为的客观方面
1.根据修正案,行为人因逃税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次数成为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初犯,“逃税数额、比例”再高,只要能够接受行政处罚,一般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在五年内因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
修正案将“已受行政处罚”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与原刑法关于偷税的规定相比较,其实际效果是将部分按照原刑法条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转变为“行政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处罚,以及在某些情况(即不接受行政处罚)下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法律待定状态。当然这不同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以罚代刑”现象,相反是给予逃税行为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精神。因此修正案反映出立法者在逃税行为性质认识上的深刻转变: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刑罚适用的补充性不仅应体现在逃税数额、比例的“量”上,而且应体现在违法行为本身的“质”上。
2.“逃税数额、比例”仍然是认定逃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或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原刑法采用“具体数额加比例”定罪标准,尽管规定明确,但已经不能适应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变化,也无法顾及东、中、西部各地区税源、税收分布不平衡的客观现实。修正案采用“不规定具体数额的情节加比例”标准,比如同样是10万元的逃税额,10%的比例作为入罪标准,则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不构成犯罪,100万元以下的就构成犯罪,因此,修正案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在经济社会时际发展、区际差异与刑事立法的有机结合等问题上体现了务实性和灵活性。
3.行为的手段。修正案一改原刑法条款叙明罪状而转而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将逃税的手段概括规定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而征管法仍然与原刑法条款保持一致,即采用列举式规定。在逃税手段方面,修正案的规定要比征管法更为周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原则,实践中就可能出现一种情况:一种行为手段并没有包括在征管法规定的逃税当中,却符合修正案关于逃税的规定。
(二)行为的主观方面
主观状态的认定应当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一个重要标准。根据行政法理论通说,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一般以客观的违法行为为准,在主观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5]因此,纳税人客观上实施了征管法第63条所指的四种行为即构成逃税行为,法律并未要求税务机关必须证明相对人实施逃税行为时的主观过错。行政处罚是以高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实践中纳税人心理状态复杂,税务机关也不具有考察判断纳税人主观动机和故意的能力。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程序上的区分与衔接
多数情况下,逃税首先由税务部门发现,当税务部门发现逃税行为触犯刑法时,就应将案件移交给司法部门。因此,如何衔接好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双向互动,对于加强对逃税行为公法控制,规范税收管理秩序意义重大。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证据标准的衔接问题
对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逃税罪行的刑事责任追究都离不开证据证明,而且举证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者的影响具有质的差别,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相应地有很大差别。[6]通说认为,在刑事责任追究中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行政处罚的证据则应当达到“实质性的证据”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标准”,这个标准低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优势盖然性证据”标准。
(二)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方式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重新确定
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根据第四款,纳税人是否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成为能否追究逃税初犯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这个规定将不可避免的对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逃税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带来变化。因为根据修正案以及其体现的刑事立法精神,对逃税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将根据违法者是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为前提,因此,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机关等待税务机关现行查处和移送就成为一个符合逻辑的必然选择。
修正案的这一逻辑结果,对于“涉嫌犯罪的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能否先行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特别是能否罚款”的问题也有重大影响,此前,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论。否定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之前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否则将违背“重罚吸收轻罚,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原则。[8]而肯定的观点似乎更有说服力:构成逃税罪的行为同时也是税收行政法意义上的逃税行为,故对之处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吸收原则”。
(三)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差异情况下的衔接
征管法第86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为5年,逃税行为也包括在内。而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结合修正案逃税罪最高法定刑的规定,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为10年。逃税行为发生之日起(如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下同)不满5年的,按照上述先行政处罚,后刑事责任追究的次序办理,当无疑问;而在逃税行为发生日起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的情况下,对逃税行为将不进行行政处罚,但刑事责任仍应当追究,但如何衔接,特别是嫌疑人无法缴纳罚款,从而不能满足修正案规定的“接受行政处罚”从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这个问题如何妥善处理,目前没有权威定论,显然修正案的规定是针对在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内的逃税行为而言的,没有超过这一期限如何追究的规定。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在于给予初次逃税行为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精神。对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者不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并非违法者主观拒绝接受处罚,因此,上述立法精神仍应当适用。因此,本文认为,税务机关仍可以下达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通知,违法行为者完全履行的,可不予刑事责任追究,如违法行为者履行瑕疵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1]黄太云:《偷税罪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读》,载《中国税务》2009年第4期,第20-22页。
[2]逃税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属罪名之一。
[3]本文中,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语境中“偷税”行为,在刑事追究语境中为则称为“逃税”行为,而在两者关联的语境中则称为“偷、逃税”行为。
[4]冯江菊,上引文,第63-68页。
[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
[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40-342页。尽管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诉讼,但也可以触发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处罚的证据要求可等同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的证据责任。
[7]徐继敏:《行政证据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新税制,也实现了税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转变。20余年来,现行征管体制和模式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职责不清晰、执法不统一、管理不科学、组织不完善、办税不便利等突出问题。完善征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以法治为引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统一执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新法实施后,环境保护费由费改税,征收部门由单一的环保部门转换为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相配合,由此,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税收征管效率将大大提升,税收功能实现将大大强化。
2 “绿色税种”对税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为我国首部“绿色税法”,该法涉及的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绿色税种”,征收范围涉及面广,需要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转换,需要政策规定、征收管理技术升级与前期准备:首先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其次,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再次,税收征管技术升级和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强化“环保税”政策功能:内化企业环境污染成本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环保税法”实施后,企业排污由以前的缴纳排污费转为缴纳环保税,税收制度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个独有特性,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法律约束,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创新转变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3 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企业环境污染成本被社会化
作者简介: 韩真良(1965.10-),男,汉族,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主任,副教授,经济学硕士;贵州省黔南州会计学会会长,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1-0054-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到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已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我国内需,阻碍经济的发展,与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严重侵蚀了广大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和遵从,动摇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信念。收入差距过大,也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减少收入差距。在现代社会,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来源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税种,更是政府干预收入分配活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由于制度原因和个人所得税本身的缺陷,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
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确定权。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也不是要自行纳税。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情况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和预测,认为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高收入行业包括:电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气、烟草、航空、铁路、自来水、电力、邮政、有线电视、广播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以及垄断行业的高级员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个人申报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行申报的人数只有1628706人,申报年收入总额5150.41亿元,已缴税款790.84亿元,补缴税款19.05亿元。而税务部门估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700万,申报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不到位。2007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的具体组成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中每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等不甚了解,对这次的个税自行申报从性质上说到底是“纳税申报”还是“收入申报”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将所得12万元片面理解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纳税人申报的“真空地带”,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有些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不是唯一的,造成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有可能未进行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2.纳税意识淡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是一个充满“浓厚”人情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进行收入申报,一要先建立起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二要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为公民设定义务。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有些政府官员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呢?还有的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为了本地区GDP,为了招商引资吸纳财源,竞相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变相减免政策,让纳税人认为税收有弹性、税收可以讨价还价,人为地弱化了税收的强制性原则。有些人甚至认为缴税是没“面子”、没本事、没能力的体现。由于纳税人税法观念的淡化,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就很难形成。
3.个人的侥幸心理。除工资薪金外,对个人取得的其他隐性收入,如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自己不说,税务人员也很难知道。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很少在账面上进行“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而投资人的小车却是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钱从何处来?这就让纳税人心存侥幸:反正税务机关不会去查,也查不出来,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个人纳税人没有理财账户,对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费用支出不记录也不保留票据账单,年收入所得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估计数字,而且更多的个人纳税人都怕“个人收入”这样的隐私信息泄露,便萌发“尽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消极意识,所以,出于“与其申报少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要罚款”的考虑,一些能达到12万元申报界限的纳税人干脆不去自行申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关键原因。
4.纳税人保守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自行纳税申报“热”不起来。中国人历来讲究“藏富不露”。中国有句俗谚: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国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济贫”、“斗地主”、“批富农”的深刻历史影响,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较严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视。而面对税务人员,富人除了怕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的是怕税务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个人“家底”惹来麻烦,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5.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其实,执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纳税人还是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现实中,税务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弹性较大,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实现。
6.“用税”不透明。“缴税”似乎与“用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缴税”人的缴税心态却与“用税”的结果不无关系。既然纳税人缴了税,就应当有知道税的去向的权力,这是人之常情。而税法只片面强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利。由于用税的不透明,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有着相当大的
负面影响。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
在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相关政府行政开支的透明度与合理性,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六)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者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七)实行严密的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申报;要专人受理对高收入者个人的举报;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要保证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对违法高收入者个人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个人往往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者“社会名流”,不在乎罚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声誉”,因此,对于照章纳税的高收入者个人,可以在媒体上予以表彰,让他们有成就感;而对那些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人,仅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更适用的是在相关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让高收入者个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声誉”而不得不自觉申报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缴尽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从长远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无疑为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径。
总之,高收入者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任重而道远,税务机关应当勇于面对现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执法,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做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李洁.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之后的改革思考[J].时代经贸,2007,(03).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我国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统编教材中最早提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即“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概括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而控制又是必须的,新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
(一)法律不确定性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哲学依据
具体表现在:
1.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则不可能包罗万象,把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都纳入到调整范围当中,然而,没有法律规则的约束调整并不意味着人们不会发生纷争。只有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能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税务问题。
2.法律规则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矛盾性。古希腊伊壁鸠鲁所指出:“在稍微具体地适用法律的时候,它对某些人是不利的、错误的,而对另一些人也可能是有利的、正确的,法律也可能会因条件而变为恶法。”既然法律规则的程序公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普遍公正与个别公正之间的矛盾,那么作为调和矛盾的途径,自由裁量便成为需要和必然。这个问题稍后详述。
3.法律规则的语言载体性。法律规则借助于语言文字来传达,然而由于我们语言的丰富和微妙以及每个人的认知能力等相关背景的不同,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不同,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偏差。
4.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现实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相对于多变的社会生活而言,规则永远是相对静止的,这种相对静止性提供了“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但也束缚了新兴事物的发展变化,虽然这种阻滞是“安全”和“秩序”的必要成本,但是也要做尽可能的削减,因此需要将必要的弹性赋予法律规则的执行。
征税决定不仅要建立在客观的应税事实基础之上,而且也要遵守形式主义原则:属于相同情况的纳税人或税收事项应得到同样对待,而属于不同情况的纳税人或税收事项则应得到与这种不同情况相适应的差别对待,这是确保公平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千差万别,纳税人自身的情况也很不相同,而税法规范则较为原则、抽象和一般化,有时候对具体案例的概况性判定缺乏准确性,如果机械地适用税法规范,不仅无法使实体正义目标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性走向现实,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会导致非正义结果的产生。因此,对于征税裁量行为,法律应允许征税机关拥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使税法得到公正适用。结果公正必须在“个别平等”与“一般平等”之间保持平衡,自由裁量权则是调和两者的必要砝码。
正是由于成文法的诸多不足,一个社会不可能也不应该纯粹地、完全地依靠既定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而达到法治的目的。所以,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用法律解决问题,就要执法者在充分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法律条文进行一些必要的解读,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这就要求法律在设定上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加之社会现象多变,为了使税务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利,使得税务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
三、加强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上文已进行了分析,但相对于规范、确定的其他法律权利而言,它毕竟是某种税收执法权限的延伸,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是以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公开化和公正化为前提的。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已成为妨碍依法治税进程的重要因素。裁量权的自由应是相对于法律原则、幅度和范围的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它的履行应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防止被滥用,应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建立起多层次的制约机制。
(一)从制度层面完善我国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
即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建立合理分权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立法机构应明确授予权限的目标,应反复考虑,认真论证,以防止其选择范围过宽而导致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科学设置各级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实施合理分权,形成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平级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的两种监督体系。配合独立的司法审查,加强内部自查,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各个执法岗位职责、执法程序以及考核评议标准,对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要进行及时、公正、严肃追究,逐步实现税收部门税收信息透明化。这样做,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增加了监管途径,增强了监管力度。另外,要加强外部监督,如人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查等部门要加强与上述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二)有效发挥非正式制度性自我约束与激励机制的作用,加强税收管理的道德化,即要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我们可创造出一种激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的制度环境,培育“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多方面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创设良好的物质、文化环境,确保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调整和维系良好税收征纳关系的特点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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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背景及覆盖范围
金税工程,是国家推广政务工程电子化的标志工程,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金税工程从1994年开始,历时7年时间,先后进行了金税一期、金税二期的建设阶段。2005年,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通过了国务院的审核;国家发改委先后于2007年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可研报告,2008年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至此,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直至2016年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全面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建立了一套规范统一的应用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局来集中处理,范围涵盖了几乎全部的税种和业务环节,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下设四个子系统,分别是征管业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具有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等特点。目前,金税三期系统的范围已覆盖税收全业务,实现业务规范统一化,简化涉税事项,加强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实现纳税信息共享和外部涉税信息管理。
二、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上线,税收征管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税务局已从“智慧管税”转变为“数据管税”,主要是通过金税三期管理系统采集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资产信息、银行流水信息、开票信息等,将来自各渠道的各类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进一步判断企业的涉税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由此可见,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清晰地透视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行为。而对于企业来说,在享受系统带来的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外部监管和检查,过去一些所谓的避税手段将面临极大的风险,纳税企业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金税三期实现了多系统整合,优化了企业纳税申报流程,提高了企业办税效率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前,企业办理涉税事务大多需要到税务局的业务大厅办理,有时因为沟通不畅或者资料不齐全,还需要多次往来于企业和业务大厅,造成企业办税成本增加,而业务大厅由于窗口人员有限,往往处理纳税事项的效率相对较低,影响了税务局的办税形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通过信息系统集成及人工智能,将原国税局、地税局、发票查询及发票认证等多个登录平台进行了统一,改善了用户界面,并在平台上相关的税务公告及政策等多项信息,方便了企业纳税,使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在电子税务局一个界面完成企业税务管理涉及的全部工作。由此可见,金税三期通过多个系统集成整合、办税流程的优化,使企业纳税申报流程得到了优化,大大提高了纳税企业的申报效率,节约了办税时间,节省了企业办税成本。
(二)金税三期强大的大数据评估、云计算能力,使税务机关更容易发现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了对企业的稽查力度金税三期系统通过不断升级,拥有了更加强大的数据分析及云计算能力,利用这种功能,可以对企业的纳税信息进行筛选,从而形成预警,将嫌疑企业纳入名单进行重点监测和稽查。例如,金税三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是全要素认证,这样发票在企业之间就必然会有逻辑相符的印证,一旦出现虚开或收取假票,认证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必然在局端会形成预警,使企业遭受稽查。再如,金税三期通过进项票据与销项票据的行业相关性、法人相关性、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对纳税企业进行评估,即可判断该企业的纳税金额、类别是否合理,是否有偷漏税的现象,从而触发局端系统预警,其数据之准确超乎想象。
(三)金税三期将相关征管法规嵌入系统,由系统来规范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杜绝了人为消除因素以前由于人为因素较多,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往往给企业留有的空间和商量余地相对较大,影响了税收监管的公平、公正。金税三期将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嵌入系统,自动拦截违规行为,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按稽查时间严格录入稽查进度,任何修改都会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在稽查后的行政处罚中,系统将直接下发限改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严格区分、分别送达、分别销号,由此一来,就避免了人为消除稽查结果的行为,使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更加规范、公正。
(四)金税三期强化了数据质量治理,将事后处理变为了事前、事中管理,提高了数据采集质量金税三期全面贯彻数据治理理念,统一采用标准化流程、界面,实现了信息内外部交换,通过事前审核监控、事后纠错调整和补偿业务等方式,及时进行数据差错更正,确保数据质量。通过统一权限管理、服务管理、数据模型、外部渠道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实现全国征管应用系统的版本统一,消除了不同地区业务办理的障碍,统一了国内涉税信息的交换通道,形成了以采集、整合和对比涉税信息为主体的管理体系,为数据采集管理提供了基础保障。进而规范了涉税服务的渠道和功能,形成了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及自助终端、短信系统和企业实名认证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使纳税人得到了统一的信息服务、规范的办税服务及友好的征纳互动服务,从事前、事中进行介入管理,提高了纳税人的数据采集质量。
三、金税三期下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随着税收监管手段的不断更新,监管力度的逐渐加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必将成为今后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对税务风险进行预测、评估、规避和防范是企业重点研究的方向。
(一)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1.企业各级管理层存在的税收理念风险。管理层还是用老观念、传统的观念来看待企业的税务工作,既没有充分掌握税务的相关政策和知识,也没有给予税收管理工作一定的理解和重视,认为税收管理工作仅仅是财务部门的普通工作,只要能够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就可以了,没有真正认识到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后果。正是管理层这种错误的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了企业税收管理行为,从而带来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此外,管理层的这种理念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消极配合,使财务部门不能顺利地进行相应税收工作,间接增加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
2.企业财务人员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目前,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务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失误,例如:对发票审核不严,收取了不合规发票;对业务审核不严,错进会计科目等行为,容易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风险。此外,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收入及支出确认之间的差异,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3.企业内部税收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体系问题,业务与财务脱节,在发生纳税义务时,业务没有及时告知财务或者业务情况不明确,使纳税申报信息不准确或者适用税法不正确,从而造成迟纳税或者少纳税;或者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到位,未能合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使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4.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有待提高。由于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有限,以及业务层面对于税收知识的欠缺,使企业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或者税收风险规避措施运用不当,进而造成企业税收风险。总之,企业税收风险就是在税务问题上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使企业利益受损,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二)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平时要积极研究税收稽查的起因、检查过程、检查手段及结果,根据研究结论积极展开自查工作,使事后检查变为事前、事中自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1)设立更加完善的企业风险类别:可根据企业的工作流程分为采购环节中的风险、生产环节中的风险、资产管理环节的风险、其他环节的风险等。(2)归类与风险类别对应的税种。例如采购环节中的风险对应税种为增值税;生产环节中的风险对应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如此类。(3)对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等级预测。可分类为一般风险、重点风险、特殊风险等。(4)建立风险清单。通过定量与定性的对标分析,设立企业税收风险模型,预见企业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业务,对重点业务进行监控,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
2.建立税控风险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严格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对税控风险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业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提高业务部门自主规避税务风险的意识。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近年来随着多种税收法律及法规的不断出台,为使企业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对不清楚、不明白的税收政策及时询问、请教,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解读税收政策的能力,严格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计算准确,不漏缴、不多缴。
4.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税收政策宣贯工作。(1)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及经营层的税收风险知识普及,明确税收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税收责任及后果,从源头上杜绝税收隐患,改变企业管理层说什么是什么的思想,对管理层提出的税收不合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通过风险预警指标对比,将风险指标进行整合分析,让不同的管理层更加直观地了解企业税收风险的现状,及时进行监控和介入,从而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2)加强对企业普通员工的税收知识培训,树立税收风险意识,重点强调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风险,加强监管,诚信纳税。例如,业务部门取得的不合规发票必须退回重开,因为不合规发票不仅关系着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问题,还影响该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诸如此类问题,都是企业中容易存在的问题,也是容易忽视的问题。
5.提高税务申报信息质量。金税三期实行后,数据共享是必然的,即一次申报、全数据共享,所以,财务与业务部门要统一申报口径,确保纳税延伸数据的一致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注重多部门、多岗位的人员协作,要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避免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提高申报信息质量,减少企业税收稽查风险。
6.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企业通过节税管理降低税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节税管理一定要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筹划,制定周密的节税方案,切忌为节税而把企业置于更大的税收风险之中,所以,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7.定期进行税收风险自查。定期进行企业内部自查,设立税收风险自查小组,建立健全税收风险自查体系,根据税收风险防控清单,对企业容易出现问题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进行重点关注,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从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处罚事件,减少企业损失。
8.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协同能力。应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本行业发展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使企业及时跟上国家的发展变化及整体行业水平。企业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共同参与,紧紧围绕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调整职能、明确职责、共同推进,有效应对各类税收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步、良性发展。例如,业务部门主要核查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在购进环节就要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检查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与风险责任,让企业的纳税数据从源头开始就是规范、真实的;财务部门要努力提升专业知识,要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及时学习新的税收知识,此外,还需要不断增加企管、法律等方面知识,积极成为管理型人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聘请专家进行涉税咨询,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及时发现企业涉税漏洞,从而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使企业能合法、合规经营。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纳税服务的相关理论
纳税服务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便于纳税人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而提供的所有举措,另一方面是纳税人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提供的维护机制,大到税收法律的立法、税收政策法规的制定,小到办税服务厅功能分区、便民税收宣传等微观环节。
二、宿迁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分析
(一)宿迁地税的基本情况
宿迁市地税局成立于1996年6月,主要负责全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现内设科级行政处室18个,直属机构5个(市局稽查局、4个县区局),派出机构5个(第一至第五税务分局)。全市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250名,共辖管8565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二)宿迁市地税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分析
为了充分了解宿迁市纳税人对地税纳税服务的具体要求,为税务局推进纳税服务的规范化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本次调研主要采用纸质问卷的调研模式,共发放调研问卷500份,收回485份,并对调研问卷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本次调研对问卷的样本分布和注册类型进行分类,对企业的具体受访者的职务、年龄和文化程度也分别进行了调研统计。下面主要是对调研的结果进行分析:
1.被调研者获取税务法律知识的途径分析
通过调研可以得知,获得税收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网络,由于当前网络较为完善,其中有51%的受访者通过此途径获得税法的信息,其他的获得的途径主要包括21%来源于税收宣传员和税务大厅,28%来源于税收政策辅导班等其他方式。
2.获得税收知识的主要内容是税法的优惠和征税的流程
通过对受访者的调研得知,列示了6项关于税法的相关内容,其中有76.5%的人希望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得知我国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能够合理的纳税筹划,其次是税务机关的征税流程,占到67.4%,第三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的最新要求,占到45.2%。
3.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是宣传税法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受访者的调研得知,其中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是纳税人获得税法知识最有效的途径,占到75.2%,此外,还有15.1%和9.7%的受访者希望通过“加强宣传的方式的改善”和“加强税务的稽查”。
4.纳税人对税务对服务平台的满意度分析
现阶段,税务部门的服务平台主要通过服务热线来与纳税人进行随时沟通,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对受访者进行对服务热线满意度的调查,其中有65.5%的人认为服务热线的服务态度表示非常满意,但仍然有34.5%的人认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改进方面其中有半数认为需要加强服务人员的业务知识体系,有半数的认为需要加强业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具体的服务的需求
(1)纳税人需求最为敏感的问题是征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应该进一步提升,在调研的分析中,可以得知纳税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但是提及次数最多的是征税人员的服务态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柜台人员的服务态度的需求是最大的。
(2)纳税人比较关注的纳税服务优惠政策应由税务机关在第一时间进行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人比较关心的问题,这对纳税人来讲,能够及时的进行纳税筹划提供时间上的准备。
(3)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方式提及最多的通过网络进行申报,随着税务网络化的发展,纳税人对税务网络的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有58%的纳税人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建设更为便捷的网络申报平台,能够实现个性化定制的服务,对不同的纳税人提供不同的网络申报平台,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4)纳税人对征税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遵守税法的程度,在调研过程中,有80%的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行驶税务稽查的过程中有很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很多稽查的行为都漫无目的的行为,导致浪费了大量的纳税人的时间。
三、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法规的制定
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是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撮而就就可以实现的,需要有稳定的、长期的标准来进行规范这些行为,纳税服务的相关服务标准可以在《税收征管法》里进行明确的规定,给予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明确的界定,可以让纳税人能够更好的享受纳税服务的所带来的方便与快捷,提高税务机关征税的效率。
(二)提升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态度
办税人员作为与纳税人直接面对的主体,他们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政府以及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的形象,关系到能否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标志,各税务部门应及时改变原有的服务态度,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断的深化服务意识,为纳税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让纳税人能够更好的履行纳税的义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能全额准时的入库,保证国家的正常的运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相关业务
一是要形成以12366橐劳校办税服务厅和12366服务热线联动的新纳税咨询格局。在办税服务厅转型后,纳税咨询业务应成为办税服务厅的主要业务,办税服务厅前台咨询人员应成为“和纳税人面对面”的12366远程座席,所有咨询人员均统一使用以12366知识库为依托的咨询受理软件。二是要积极发展咨询预约服务。利用现代通信技术,例如微博、网站、12366热线等,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预约途径,预约服务享有一定的优先,培养纳税人预约的习惯。三是要做好纳税咨询保障体制,建议对税政部门职能予以重新定位,赋予其明确的政策解读、咨询保障职能。
构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纳税服务体系,扩大纳税服务空间,预期达到开发和利用好税务信息资源,推动税收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服务提升,开创纳税服务新模式,努力为“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詹姆斯・A.菲茨西蒙斯,莫娜・J.菲茨西蒙斯.服务管理[M].张金成,范秀成,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4.
基于全市“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和“三个发展”的要求和市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1%的目标,明年全市地税税收收入确保增长13%,总收入突破17亿元大关。
(一)落实好组织收入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早做安排,认真进行增减因素测算,细化任务,分解到所,落实到人。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各级地税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重点税源企业制度,靠前指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的制定有效措施,为组织收入提供有力组织保证。确保1月份、一季度组织收入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双过半”,确保全年地税收入目标实现。
(二)继续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认真分析和评估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效应,继续深化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税源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深入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
(三)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功能,不折不扣的落实扩大内需、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
(四)积极培植税源,夯实税基。围绕“助推发展增收入,用好政策增收入,强化措施增收入”的思路,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在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不断做大税源规模,以巩固存量、发展增量、扩大总量。
二、全面整合信息资源,下大力气在信息管税上取得新突破
(五)加快搭建全市统一的综合办税平台。全力以赴抓好税库银联网工作,对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全面改版,增加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服务功能,适时开通网上办税、电子定税、同城通办等功能。配合省局做好中软系统查询功能的改进工作,争取增加与省局网络链接带宽,提高办税速度。全面更新前台办税计算机和后台网络服务器、视频系统等设备,逐步改善征管技术条件。
(六)进一步强化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严把数据采集关,重点保证征管核心系统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的完整、及时、准确采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结合数据分析和管理等工作,及时做好数据修正和垃圾数据清理,利用好数据比对的信息成果,确保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强化计统部门职能,对数据分析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对分析成果的增值利用,提升税收征管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七)着力加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利用“数据大集中”优势,进一步扩大税源监控范围,将更多的行业、企业、项目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完善税源监控指标体系,提高监控数据质量。针对税源实际和纳税遵从风险,重点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征管质量的跟踪检查。市局将向全系统征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年底进行汇编、点评,逐步建立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通过充分发挥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破解征管信息不对称这一难题,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不断丰富内容形式,下大力气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取得新突破
围绕“135”工作思路,积极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1”,就是牢固树立一个理念,即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3”,就是围绕税法宣传、涉税咨询、办税服务、投诉监督四大纳税服务功能,狠抓办税服务厅、地税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三大平台建设。“5”,就是找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切入点,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八)健全服务体制机制。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和优化纳税服务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等纳税服务制度,制定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行为规范。
(九)搞好税收宣传活动。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按照“贴近税收工作实际、贴近时代主题、贴近纳税人”“三贴近”方针开展宣传,注重对工作举措的宣传,加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和手段,密切与《自贡日报》、《自贡晚报》、《天府税收》以及电视、电台等媒体的沟通交流,拓展宣传途径和渠道,开展“电子送法”、“专题解读”等特色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普及税法知识,认真执行税法公告制度,让税法深入人心,提高社会的税法遵从度。
(十)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及时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公开。落实联系制度,开展送法上门、“一对一”等服务活动,增强地税机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面对面”互动。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各级地税机关科(股)室直接链接的优势,着力打造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实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政风行风热线、办公电话“线连线”互动。不断完善内外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完善纳税辅导中心、税企互动栏目功能,拓展网上办税和征纳互动功能,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网联网”互动。
(十一)优化办税服务。以“七个统一”(统一业务流程、窗口设置、各类标识、办税指南、服务内容、岗责体系、管理制度)为标准,加强办税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推行办税服务标准化作业。全面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服务方式规范化,工作考评规范化。建立健全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体系、以科学化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重点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十二)满足纳税个性需求。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拓展办税方式,加快推进自助办税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简化办税服务程序,健全多元化的办税体系。推行pos机刷卡缴税、简并征期、集中征收等制度,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清理简并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严格防范执法风险,下大力气在规范执法上取得新突破
(十三)严格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贯彻市局党组的决议和部署,严禁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过程控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十四)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下半年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稽查已结案件、征收单位处罚较大案件的案卷评查工作。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效能评估,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导向作用,提高执法准确性、管理覆盖面和税收征收率,切实防范执法风险,减少执法过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五)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建安、房地产业、煤碳等行业和金融保险、车船使用税、房屋出租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完成好总局和省局安排的各项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继续开展重点纳税企业、城建税等数据比对。强化发票管理,做好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的新版发票印制工作。严厉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整合稽查资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以防范查处大要案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刚性,加大执行力度,促进税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五、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下大力气在夯实管理基础上取得新突破
(十六)全面实施分类管理。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等为主,对税源实施科学分类。研究合理调整征管机构职责,科学确定税源管理岗位,细化职责分工,整合优化各部门管理资源,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研究起草《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加强个体交通运输税收管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从源头上有效规范家庭装修和个体交通运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今年要在全系统推行个体税收管理“三公开”(即公开评税定税、公开缴税情况、公开社会监督)。
(十七)强化大项目大税源征管。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税源监控体系,分类别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园区、行业等税收管理信息库,加强与建设、房管、国土部门的联系,做好信息交换比对分析,实现税收征管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动态跟踪、全程监控。强化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管理,充分利用税收中软系统,做好对每一个项目、每一栋楼盘、每一套房屋的精细化税收管理。加大对金融保险业、建筑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医疗机构、教育劳务、土地房屋转让等重点行业的征管力度。
(十八)狠抓各税种管理。着力开展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抓好税基管理、政策培训辅导,严格扣除标准审核。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明年底全部上线,全市个税软件上线面达到个税扣缴义务人的70%以上。积极做好并完成去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售付汇税收管理。实施盐、煤、天然气、沙石资源税分类管理办法,强化资源税从价征收政策调整后的征管。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宗地管理”办法,开展对全市耕地占用税全面清理,重点对城镇、农村的临时占地与非法占地,以及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和享受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清理。加大对土地契税的跟踪管理,尤其是经营性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征收管理。做好车船税代扣代缴管理和印花税核定管理。报市政府和省局同意后,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准确测量土地使用面积,今年在100户工业企业试点,力争同比增收20%以上。
六、围绕创建学习型机关,下大力气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十九)努力打造学习型地税机关。以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为理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为共同愿景,实现在团结协作上凝心聚力、在工作机制上务实创新、在业务工作上服务优良的目标,促进自贡地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大造声势,营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氛围,重点建好“六大平台”,即“学习平台”、“制度平台”、“感情平台”、“激励平台”、“宣传平台”、“活动平台”。建立领导负责机构,明确以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目标责任制,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创建活动没达到要求、工作流于形式、干部职工意见反映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完善学习规划、建立创新机制、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提升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做好党组中心组的全年理论学习的具体安排,明确学习要点、专题和发言人,特别是结合学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如邀请专家讲课、领导授课等,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效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着力在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为基层排忧解难上下功夫。不断丰富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和形式,着力在提高班子政策理论水平上下功夫。继续开展区县局领导班子巡视检查工作,着力在提高巡视检查效果、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努力创建“四好班子”。
(二十一)积极探索干部激励机制。逐步构建科、股级后备干部队伍,不断完善全系统内选拔、任用副科级干部制度。加大干部上挂下派轮岗交流力度,选拔区县局或基层领导干部到市局挂职,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下派区县局任副职或主持部门工作。加大对任职期满干部的交流、轮岗力度,构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探索选拔人才的方式方法,分类别构建人才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人才库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机构编制管理,完成今年机构改革任务。积极关心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与身心健康,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切实做好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全系统文明创建活动上新台阶。着力打造人文地税、活力地税、和谐地税。
(二十二)继续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同高等院校、税务培训院校的联系,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税收业务技能、更新知识培训。在系统内开展互动式培训,挖掘内部人力资源,建立内部师资力量,开展培训讲义或教案评比奖励。着重抓好全员大学习、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能力大提高“四大活动”,全面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反避税人员、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五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一线人员的岗位工作能力。4月中旬将组织《征管法》应用能力全员考试。
(二十三)扎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按季度下发党支部组织生活参考,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积极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的“最佳党日”评比。积极探索关怀和服务党员、服务职工的新方法,切实帮助党员和干部排忧解难,增强全局凝聚力。做好评先评优工作,努力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开展“城乡共建”、“军民、警民共建”、“社区共建”活动。有效开展好群团工作,以人为本大力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抓好金税艺术团与各类文体活动小组的建设和管理,以工、青、妇等组织为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十四)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丰富完善“领导讲责、制度定责、干部践责、述廉评责、组织追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任务分解、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工作,执行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继续做好岗前培训,抓实廉政谈话,强化警示教育。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积极探索权力运行规律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制衡机制的构建。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将经费预(决)算情况、上级检查(审计)结果情况、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拓展稽查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一案双查”制度,解决好少数干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硬化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和权力规范运行。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重大决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围绕税额核定、自由裁量权行使、执法程序遵守、集体研究制度落实、税务行政公开等方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对市局稽查局和第二直属分局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对当年提拔和离任的区县局局长、所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税收执法、票证管理、三代手续费管理、厉行节约指标完成等事项。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组织各层次的明查暗访,认真处理群众投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为全市地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纪律保证。
七、切实加强效能建设,下大力气在保障有力上取得新突破
基于全市“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和“三个发展”的要求和市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1%的目标,明年全市地税税收收入确保增长13%,总收入突破17亿元大关。
(一)落实好组织收入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早做安排,认真进行增减因素测算,细化任务,分解到所,落实到人。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各级地税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重点税源企业制度,靠前指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的制定有效措施,为组织收入提供有力组织保证。确保1月份、一季度组织收入实现“开门红”,上半年“双过半”,确保全年地税收入目标实现。
(二)继续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认真分析和评估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效应,继续深化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税源分析工作,深入开展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深入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
(三)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功能,不折不扣的落实扩大内需、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
(四)积极培植税源,夯实税基。围绕“助推发展增收入,用好政策增收入,强化措施增收入”的思路,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在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不断做大税源规模,以巩固存量、发展增量、扩大总量。
二、全面整合信息资源,下大力气在信息管税上取得新突破
(五)加快搭建全市统一的综合办税平台。全力以赴抓好税库银联网工作,对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全面改版,增加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服务功能,适时开通网上办税、电子定税、同城通办等功能。配合省局做好中软系统查询功能的改进工作,争取增加与省局网络链接带宽,提高办税速度。全面更新前台办税计算机和后台网络服务器、视频系统等设备,逐步改善征管技术条件。
(六)进一步强化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严把数据采集关,重点保证征管核心系统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的完整、及时、准确采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结合数据分析和管理等工作,及时做好数据修正和垃圾数据清理,利用好数据比对的信息成果,确保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强化计统部门职能,对数据分析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对分析成果的增值利用,提升税收征管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七)着力加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利用“数据大集中”优势,进一步扩大税源监控范围,将更多的行业、企业、项目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完善税源监控指标体系,提高监控数据质量。针对税源实际和纳税遵从风险,重点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征管质量的跟踪检查。市局将向全系统征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年底进行汇编、点评,逐步建立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通过充分发挥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破解征管信息不对称这一难题,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不断丰富内容形式,下大力气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取得新突破
围绕“135”工作思路,积极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1”,就是牢固树立一个理念,即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3”,就是围绕税法宣传、涉税咨询、办税服务、投诉监督四大纳税服务功能,狠抓办税服务厅、地税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三大平台建设。“5”,就是找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切入点,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八)健全服务体制机制。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和优化纳税服务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等纳税服务制度,制定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行为规范。
(九)搞好税收宣传活动。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按照“贴近税收工作实际、贴近时代主题、贴近纳税人”“三贴近”方针开展宣传,注重对工作举措的宣传,加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和手段,密切与《日报》、《晚报》、《天府税收》以及电视、电台等媒体的沟通交流,拓展宣传途径和渠道,开展“电子送法”、“专题解读”等特色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普及税法知识,认真执行税法公告制度,让税法深入人心,提高社会的税法遵从度。
(十)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及时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公开。落实联系制度,开展送法上门、“一对一”等服务活动,增强地税机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面对面”互动。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各级地税机关科(股)室直接链接的优势,着力打造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实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政风行风热线、办公电话“线连线”互动。不断完善内外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完善纳税辅导中心、税企互动栏目功能,拓展网上办税和征纳互动功能,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网联网”互动。
(十一)优化办税服务。以“七个统一”(统一业务流程、窗口设置、各类标识、办税指南、服务内容、岗责体系、管理制度)为标准,加强办税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推行办税服务标准化作业。全面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服务方式规范化,工作考评规范化。建立健全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体系、以科学化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重点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十二)满足纳税个性需求。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拓展办税方式,加快推进自助办税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简化办税服务程序,健全多元化的办税体系。推行POS机刷卡缴税、简并征期、集中征收等制度,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清理简并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严格防范执法风险,下大力气在规范执法上取得新突破
(十三)严格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贯彻市局党组的决议和部署,严禁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过程控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十四)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下半年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稽查已结案件、征收单位处罚较大案件的案卷评查工作。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效能评估,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导向作用,提高执法准确性、管理覆盖面和税收征收率,切实防范执法风险,减少执法过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五)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建安、房地产业、煤碳等行业和金融保险、车船使用税、房屋出租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完成好总局和省局安排的各项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继续开展重点纳税企业、城建税等数据比对。强化发票管理,做好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的新版发票印制工作。严厉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整合稽查资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以防范查处大要案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刚性,加大执行力度,促进税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五、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下大力气在夯实管理基础上取得新突破
(十六)全面实施分类管理。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等为主,对税源实施科学分类。研究合理调整征管机构职责,科学确定税源管理岗位,细化职责分工,整合优化各部门管理资源,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研究起草《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加强个体交通运输税收管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从源头上有效规范家庭装修和个体交通运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今年要在全系统推行个体税收管理“三公开”(即公开评税定税、公开缴税情况、公开社会监督)。
(十七)强化大项目大税源征管。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税源监控体系,分类别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园区、行业等税收管理信息库,加强与建设、房管、国土部门的联系,做好信息交换比对分析,实现税收征管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动态跟踪、全程监控。强化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管理,充分利用税收中软系统,做好对每一个项目、每一栋楼盘、每一套房屋的精细化税收管理。加大对金融保险业、建筑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医疗机构、教育劳务、土地房屋转让等重点行业的征管力度。
(十八)狠抓各税种管理。着力开展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抓好税基管理、政策培训辅导,严格扣除标准审核。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明年底全部上线,全市个税软件上线面达到个税扣缴义务人的70%以上。积极做好并完成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售付汇税收管理。实施盐、煤、天然气、沙石资源税分类管理办法,强化资源税从价征收政策调整后的征管。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宗地管理”办法,开展对全市耕地占用税全面清理,重点对城镇、农村的临时占地与非法占地,以及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和享受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清理。加大对土地契税的跟踪管理,尤其是经营性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征收管理。做好车船税代扣代缴管理和印花税核定管理。报市政府和省局同意后,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准确测量土地使用面积,今年在100户工业企业试点,力争同比增收20%以上。
六、围绕创建学习型机关,下大力气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十九)努力打造学习型地税机关。以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为理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为共同愿景,实现在团结协作上凝心聚力、在工作机制上务实创新、在业务工作上服务优良的目标,促进地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大造声势,营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氛围,重点建好“六大平台”,即“学习平台”、“制度平台”、“感情平台”、“激励平台”、“宣传平台”、“活动平台”。建立领导负责机构,明确以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目标责任制,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创建活动没达到要求、工作流于形式、干部职工意见反映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完善学习规划、建立创新机制、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提升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做好党组中心组的全年理论学习的具体安排,明确学习要点、专题和发言人,特别是结合学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如邀请专家讲课、领导授课等,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效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着力在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为基层排忧解难上下功夫。不断丰富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和形式,着力在提高班子政策理论水平上下功夫。继续开展区县局领导班子巡视检查工作,着力在提高巡视检查效果、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努力创建“四好班子”。
(二十一)积极探索干部激励机制。逐步构建科、股级后备干部队伍,不断完善全系统内选拔、任用副科级干部制度。加大干部上挂下派轮岗交流力度,选拔区县局或基层领导干部到市局挂职,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下派区县局任副职或主持部门工作。加大对任职期满干部的交流、轮岗力度,构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探索选拔人才的方式方法,分类别构建人才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人才库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机构编制管理,完成今年机构改革任务。积极关心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与身心健康,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切实做好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全系统文明创建活动上新台阶。着力打造人文地税、活力地税、和谐地税。
(二十二)继续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同高等院校、税务培训院校的联系,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税收业务技能、更新知识培训。在系统内开展互动式培训,挖掘内部人力资源,建立内部师资力量,开展培训讲义或教案评比奖励。着重抓好全员大学习、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能力大提高“四大活动”,全面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人员、反避税人员、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五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一线人员的岗位工作能力。4月中旬将组织《征管法》应用能力全员考试。
(二十三)扎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按季度下发党支部组织生活参考,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积极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的“最佳党日”评比。积极探索关怀和服务党员、服务职工的新方法,切实帮助党员和干部排忧解难,增强全局凝聚力。做好评先评优工作,努力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开展“城乡共建”、“军民、警民共建”、“社区共建”活动。有效开展好群团工作,以人为本大力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抓好金税艺术团与各类文体活动小组的建设和管理,以工、青、妇等组织为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十四)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丰富完善“领导讲责、制度定责、干部践责、述廉评责、组织追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任务分解、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工作,执行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继续做好岗前培训,抓实廉政谈话,强化警示教育。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积极探索权力运行规律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制衡机制的构建。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将经费预(决)算情况、上级检查(审计)结果情况、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拓展稽查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一案双查”制度,解决好少数干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硬化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和权力规范运行。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重大决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围绕税额核定、自由裁量权行使、执法程序遵守、集体研究制度落实、税务行政公开等方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对市局稽查局和第二直属分局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对当年提拔和离任的区县局局长、所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税收执法、票证管理、三代手续费管理、厉行节约指标完成等事项。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组织各层次的明查暗访,认真处理群众投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为全市地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纪律保证。
七、切实加强效能建设,下大力气在保障有力上取得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