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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概念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2 14: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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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概念

篇1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8-0162-01

一、绪论

1.研究背景。处在这样一个全球化发展的时代中,人们在追求经济和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获得利益的途径和这一过程中的个人和集体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也就是人们开始关注平等,追求平等,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甚至于可以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得到印证。不可否认,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下,在人们对平等理念的不断追求中,我们的社会和国家都在更好地向前发展。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本文截取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为研究的主要对象,首先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大致的叙述,其次文章着重论述了其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的重要体现和作用,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未来国际经济法与平等理念发展的方向。2.研究思路与内容。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文章内容由浅入深,首先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内容和概念的理解和论述出发,在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在进行深入的关于平等理念方面内容的研究和论述。文章整体结构较为清晰,由概念引出问题,再由问题得出结论,即针对问题的相关解决建议,和未来发展趋势的一个预测和方向的指引。

二、国际经济法相关概念论述

要研究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等,本部分将对以上的所有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指的是用来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国际相关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别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规范或者说是约束。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全球间经济贸易的发展速度,全球经一体化的脚步已经是越来越近,准确来说,目前我们正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之中。各国间经济贸易来往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也预示着各国间的经济和贸易摩擦也会随之增多,那么如果出现问题,该怎样进行处理呢?这时国际经济法就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来说,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标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多方面具体内容。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了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内容之后,就来了解一下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按照目前学界的研究结果来看,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这四个原则都是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条件。因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所以对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内容就不做详细的论述,不过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文研究的平等理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基本原则中的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经济法的平等理念。只有体现平等的国际经济法才会被国际人民所拥护,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急人民之所急,才能得到真正长远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在平等理念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法才更具说服力和生命力。当然,强调平等理念的重要性并不是说其它的原则都不重要,而是仅从本文的研究角度的内容方面,才提出这样的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平等理念的体现

通过上一部分的论述我们队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和认识,这一部分中,笔者将分阶段详细论述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体现。

1.国际经济法萌芽阶段。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初期,主要体现在其制定方面。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上文中也提到过由于国际间经济往来的增多,使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摩擦也在增多,为了更好地规范这种经济行为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在制定时会考虑各国的多种因素,而平等就是这其中作为重要的一点。最初的商人们在制定这些制度和习惯的时候都是以约定各方身份平等为基础的。只有真正做到平等了,才能成为具有实效的制度。

2.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国际经济法真正进入发展的阶段是在17世纪以后,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这其中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除此之外,还出现了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习惯,这些习惯到现在大多数已经不复存在了。进入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应该说要做到平等就更加难了,对于此阶段中国际经济法的平等来说,更多的是处在完全没有法律的情况之下的,国际经济的生存法则就是强者胜弱者败。尽管有很大一部分小国是十分渴望得到平等的待遇,但在这一阶段要想实现,不是那么容易的。

3.国际经济法创新阶段。本文所研究的国际经济法的创新阶段主要指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因为在此之前国际经济法的追求平等的道路上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国际经济法中机构提出要求:做到实质平等。借着这些契机,1974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上专门讨论了关于国际经济掠夺和不平等方面的内容,并最终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起了所有国家都能够享受平等待遇、互相依存、互助瓦益的新经济秩序。

篇2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平等理念;基本原则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处在这样一个全球化发展的时代中,人们在追求经济和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获得利益的途径和这一过程中的个人和集体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也就是人们开始关注平等,追求平等,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甚至于可以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得到印证。不可否认,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下,在人们对平等理念的不断追求中,我们的社会和国家都在更好地向前发展。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本文截取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为研究的主要对象,首先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大致的叙述,其次文章着重论述了其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的重要体现和作用,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未来国际经济法与平等理念发展的方向。

2.研究思路与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文章内容由浅入深,首先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内容和概念的理解和论述出发,在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在进行深入的关于平等理念方面内容的研究和论述。文章整体结构较为清晰,由概念引出问题,再由问题得出结论,即针对问题的相关解决建议,和未来发展趋势的一个预测和方向的指引。

二、国际经济法相关概念论述

要研究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等,本部分将对以上的所有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1.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指的是用来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国际相关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别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规范或者说是约束。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全球间经济贸易的发展速度,全球经一体化的脚步已经是越来越近,准确来说,目前我们正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之中。各国间经济贸易来往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也预示着各国间的经济和贸易摩擦也会随之增多,那么如果出现问题,该怎样进行处理呢?这时国际经济法就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来说,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标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多方面具体内容。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了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内容之后,就来了解一下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按照目前学界的研究结果来看,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这四个原则都是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条件。因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所以对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内容就不做详细的论述,不过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文研究的平等理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基本原则中的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经济法的平等理念。

只有体现平等的国际经济法才会被国际人民所拥护,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急人民之所急,才能得到真正长远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在平等理念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法才更具说服力和生命力。当然,强调平等理念的重要性并不是说其它的原则都不重要,而是仅从本文的研究角度的内容方面,才提出这样的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平等理念的体现

通过上一部分的论述我们队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和认识,这一部分中,笔者将分阶段详细论述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体现。

1.国际经济法萌芽阶段。

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初期,主要体现在其制定方面。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上文中也提到过由于国际间经济往来的增多,使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摩擦也在增多,为了更好地规范这种经济行为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在制定时会考虑各国的多种因素,而平等就是这其中作为重要的一点。最初的商人们在制定这些制度和习惯的时候都是以约定各方身份平等为基础的。只有真正做到平等了,才能成为具有实效的制度。

2.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

国际经济法真正进入发展的阶段是在17世纪以后,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这其中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除此之外,还出现了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习惯,这些习惯到现在大多数已经不复存在了。进入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应该说要做到平等就更加难了,对于此阶段中国际经济法的平等来说,更多的是处在完全没有法律的情况之下的,国际经济的生存法则就是强者胜弱者败。尽管有很大一部分小国是十分渴望得到平等的待遇,但在这一阶段要想实现,不是那么容易的。

3.国际经济法创新阶段。

本文所研究的国际经济法的创新阶段主要指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因为在此之前国际经济法的追求平等的道路上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国际经济法中机构提出要求:做到实质平等。借着这些契机,1974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上专门讨论了关于国际经济掠夺和不平等方面的内容,并最终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起了所有国家都能够享受平等待遇、互相依存、互助瓦益的新经济秩序。

篇3

众所周知,,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渊源、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学科与课程设置等在法学界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我们拟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同行的进一步探讨。

按照部现行的学科设置的划分规定,在国际法(二级学科)下分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三级学科。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材编写、课程设置都是按照这一模式来进行安排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进行变更,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近几年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庞杂、体系不清等一些问题。由此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尚有不完善之处。

的学科设置,需要综合考量一门学科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以及教学科研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可以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①并且,从教学实务和科研的角度来看,将二者分立也是适当的。

一 从概念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内涵是有区别的

国际经济法可以解读为:国际经济的法和国际的经济法。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前一种解读法。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②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平等主体的私人(包括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这种观点我们可称之为“大国际经济法”说。

支持后一种解读法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③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我们可称之为“小国际经济法”说。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而国际商法的概念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目前,国内学者公认的权威的国际商法的定义是,“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因此,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对象。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显然,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属于私法的范畴。④

二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产生有着不同的轨迹

对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时间,目前,法学界仍有不同看法。但其中很有的一种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新兴部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形成的。⑤这些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前后所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我们认为,如果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的经济法”这一解读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了快速发展和逐步成熟的时期。特别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一揽子协定,标志着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在世贸组织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一揽子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壁垒、原产地规则等等。⑥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要早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商人跨国交易的法律在古罗马法即有体现。⑦中世纪欧洲形成的“商人习惯法”是一种处于萌芽期的“国际商法”。这时的“国际商法”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的特征,它不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却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这些“法律”也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解释和运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解释和运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的统一实体法逐渐增多。如关于海运提单的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关于航空运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通过,1933年生效)、关于票据的1930年的《统一汇票本票法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的《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等等。此外,这一时期还出现了由非政府组织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了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强,经济活动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建立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和规则。许多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商会等,都积极进行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和编纂工作,国际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许多新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不断出现。例如: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通过)、《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3年通过)、《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7年通过)、《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通过)、《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通过)等等。总之,从历史角度看,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各有其自身的轨迹,因此,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可行的。

三 从二者的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从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范畴

虽然可能还有学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我国在法律部门分类和体例方法上基本上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强调在逻辑上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划分。[2]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的方法,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承认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定基本上都是有关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活动的国际公约,从其法律性质上说,应当划分到公法的范畴。这些协定的强制性特征非常明显。例如,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2条第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的各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定》的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方应当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国际商法所包含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虽然也有部分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内容,⑧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因为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通常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⑨也可以通过协议部分或全部排除其适用,⑩其性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比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显然应当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按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性质,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适当的。

四 从二者的调整范围的角度看:国际法和国际商法亦有必要分别进行设置

由于我国的法学界受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的,在法学教材编写方面,学者们通常也是按照这一法律分类标准进行编写。但是,从近几年我国出版的各种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看,其涵盖范围通常极其广泛,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划分。例如,许多权威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贸易欺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设备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货币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这些内容显然既包含公法的内容,也包含私法的内容,因此,根本无法判断国际经济法到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范畴。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1989年在其著作《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显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3]1998年,杰克逊在《国际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对国际贸易交易进行管理的国内法和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机构法)。前者主要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后者强调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他管理性法律)。[4]杰克逊教授的这一主张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且,美国的法学中,就是将二者分开进行教学的。[5]我们认为,不论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还是按照杰克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模式,将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科分为两部分是必要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商法;管制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有关的国际公约、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竞争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五 从教学安排的角度看:分别开设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学科是适当的

过去,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相对简单,内容不是很多,将二者放在一起、研究也未尝不可。但是,随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日益庞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都已分别构成了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如果依然还将二者混为一体,就会导致出现很多问题。国际经济法教材变得越来越厚即是其中一例。最近几年,国际经济法的教材有体系越来越庞杂、章节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分散的趋势。例如,目前最有影响的三本国际经济法的教材其章节分别达到了25章、29章和39章。而过去,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章节一般也就是10到15章左右。

将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的资料合理、恰当地安排在一本教材内,对于编著者来说,是一项要求极高、难度很大的工作,因此,目前,各种版本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在市面上流行,其涵盖的内容、章节的安排差异很大。讲授、掌握如此之多的内容对教师、学生来说,要求就更高了。目前,在一学期内,一门核心课的课时通常是72课时(18周×4课时/周)。除去节假日、运动会、准备等情况占用的课时,有效课时通常不足70课时。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如果要求教师讲授20多章的内容,显然是极其困难的。更何况,这些内容的法律性质、侧重点各不相同,即便教师能匆匆忙忙地讲授完这么多的内容,其教学效果也可想而知。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学生来说,要在一门课程中,掌握如此之多的内容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如果把这门课安排在两个学期讲授,又会出现课程讲授时间太长、学生考试复习困难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从教学安排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学者编写出体系紧凑的教材,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更好的选择是,把目前国内国际经济法教材所包含的内容按照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划分成两部分: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内容)和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私法内容)。这样的学科和课程设置更符合现实教学的需要。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从的、的或是逻辑的角度看,还是从开展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的角度看,“大国际经济法”说的应当成为过去,将国际商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时代已经到来。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合二为一,导致了体系庞杂、逻辑混乱和科研教学的诸多不便,而将二者分立,则易于理清规则体系,也有利于科研的深入和教学的安排。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和我国已经“入世”的大背景下,二者的分立显得尤其重要。这正如“大国际私法”当初被认为当然地包括了“统一实体法”,而这毕竟已成为过去的一页。

注释:

①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立。例如,参见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 例如,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修订主持人:余劲松,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7页;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沈四宝:《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王传丽:《国际经济法》(21世纪高等院校商法经济法专业核心课精品系列教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③ 例如,参见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④不可否认,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某些法律规范具有公法的性质,但这不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方面,不影响其私法性,详见下文。

⑤例如,参见王铁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39-40页;吴志攀、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余先予:《国际经济法教程》(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⑥详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

⑦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⑧这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或协定方面表现尤其明显。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8条实际上是一条国际私法规范,即实际履行的救济按照法院地法来判决。该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12条就规定了这样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例如,1976年在第31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但这套规则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⑩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如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当然,这类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排除适用的。

[1]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1.

[2]范健,邵建东。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律编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

篇4

(一)条约的定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说明用语的第二条中把“条约”(treaty)一词说明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1]这是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条约做出的准确定义,但是在《条约法概论》中李浩培先生对这一定义作了这样的评述,他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并非是对条约的定义,因为,这一定义只看到了“国家间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是条约,而否定了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条约是条约,这显然与事实是矛盾的,国际组织当然是国际法上十分重要的主体,其当然享有缔结条约的资格,而这一定义显然否定了国际组织的这一资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质疑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其次,把条约定义为国际书面协议是使用一个同义词作为条约的定义,同一语反复当然无助于人们理解条约的本质;最后,条约文书的数目,是条约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因素,根本无需列入他的定义,这一理由当然也被后来的实践所证实,因为条约的分类纷繁复杂,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就能将条约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给条约作了如下的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这个定义,条约的主体必须是至少两个的国际法主体;他们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条约;同时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意在产生、改变或废止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简单的说,可以将条约比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然条约无论是在主体还是在执行上,都比合同来的复杂的多。

对于国际经济条约概念的界定我们完全可以仿造条约的定义来限定,但是随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部门划分之争,让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显得有些扑朔迷离。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类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典范,欧洲大陆国际私法学者一般都将其看作国际私法的范畴,但是,也有国际经济法学者认定其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而把它归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而国际法学者则把它列入国际法的范围。这类国际经济条约到底应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各个学科的学者固执己见,互不割舍。这种争论的产生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地位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论,我们不必要纠缠在一个没有定论的争议中来讨论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而应当果断的跳出部门划分的争论,从整体的高度加以把握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在此,我们将国际经济条约定义如下,所谓国际经济条约,就是有关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规范相互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3]

二、国际经济条约的特征

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它涵盖了国际条约的一切特征,但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又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归纳起来,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区别于一般的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不同,传统的国际法不承认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按照国际公法的学者的理论,条约是两个国际法的主体签订的,当然由国际法的主体承担责任和义务,个人不能当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法规则如果涉及个人,一般必须被转变为国内法,才能使个人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我们熟知国际公法的主体同样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然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主体的一些私主体却也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这就是国际经济法不同于国际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随着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统一实体规范性质的条约,尤其是与国际贸易、投资有关的国际经济条约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体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中主体地位的日益凸现。

第二,国际经济条约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导性渊源,这是相对于国际惯例而言的。应该说在传统的国际经贸活动中,国际惯例成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经贸活动都是通过商人之间的惯例来调整的,条约只是一种作为惯例未能触及的辅手段。[4]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惯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为顺应这种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各国竞相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来适应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其不断增长的数量上。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现在正以多于以往数倍的规模处于不断制定和通过之中。仅以国际投资领域为例,至1996年6月,国际上的投资保护协定已达1160项,而近2/3是90年代签订的。

仅1995年,就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172项,比80年代之前20年签订的此类协定的总数还多。[5]与不断增长的条约数量相呼应的是:缔约方的数量越来越多,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其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涉及范围来看,已突破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转让、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如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1997年世贸组织又主持通过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金融协议,对这些领域的国际开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6]再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力度来看,也表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国际经济条约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结构性规范的局面,转而具有了更多的实体性、操作性。如果说80年代以前的条约尚只具备“通则”的地位的话,那么,80年代以后的条约更多地具备了“法典”的结构和内涵。这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欧盟的众多法律文件中。在这些文件中,内涵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尽、明确,保护的力度也更趋强大。

第三,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程序较一般条约更为具体。条约约束缔约国双方,一旦一方违反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产生国家责任问题,在国际公法上一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执行比较复杂,由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平等,又享有国际社会公认的豁免权,由谁来执行,如何执行,单单凭借条约上赋予的救济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化,给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创造了相应的环境,一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规制国际经济私主体,国际法层面通过建立的国际组织之执行机构来负责监督执行,最为典型的是WTO机制下的DSU和专家工作组,负责处理国际经济争端,其执行力度和执行原理比一般的国际条约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条约晚近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数量上。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的密切联系,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这种依赖性和密切的经济活动迫切要求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国共签订了1941个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70%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缔结的;[7]其次,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日益扩大,国际经济条约突破了传统的贸易领域,范围扩展至投资、服务、金融、税收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发展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促成的;最后,这种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多边化,随着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大量建立,国际经济条约不满足于双边化而向多边、多元化方式转变。

(二)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执行力度增强

执行力度的增强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调整力度上。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国际经济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经济条约,加强对外经济利益的保护,提高国际经济自由化水平,同时随着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扩大,也要求完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纳入了法律体系;[8]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经济条约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条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措施,便成一纸空文,为了保障国际经济条约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确立了更为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一旦争端产生,不仅仅只依靠协商、谈判、斡旋等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方式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DSB的建立和专家工作组的成立,以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强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促使之下,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

篇5

国际经济法的识别方法有多种,就目前所做工作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重视认识本质和质量的原则,其次坚持合理合适的分析方法,最后注意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的认识与研究。

一、 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识别问题

所谓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即根据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把它们进行范畴的定义和归类,继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因此只有认清国际经济法中对相关事实的定性,才能够对一些事实加以理解并确定相应的可援用的冲突规范。根据冲突规范的正确定位以及相关国际经济法内容,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主要原因大多都是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其本质属性和定错了性归错了类。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是一个相当广泛问题,它所包含的认识内容非常的广泛而具体,不仅仅是对法律事务的识别,还包括了相关的范畴和判断,即法律理论的识别。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跨部门法”,它包含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因此在实践中就应时刻注意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是针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哪一方面,哪一领域的问题。其次,国际经济法是一个非常庞大及繁杂的规则体系,这就为认识工作人员带来大量的认识上的困难,因此在进行识别时,要根据实际,细致入微的观察和理解问题。最后,国际经济法相对来说还比较年轻,一些理论并不能涵盖方方面面以及定义准确。此外,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很容易在同一件事上产生歧义,因此结合现实,了解法律特点及内涵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了。

二、 对国际经济法中对法域和法律关系的识别

1、 国际经济法中法域的识别

所谓“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它是一部“跨部门法”,涉及面广,因此就要对其法域进行合理的界定。国际经济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那么对这种关系的界定就要根据当事人的相关关系进行判断。因此国际经济关系就可以分为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等,那么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就依照这些关系来定义相应的法律。针对“跨部门法”的特点,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就要进行判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究竟是属于哪一部门法的问题,针对每一部门法的特点和领域,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2、 国际经济法中法律关系的识别

对国际经济法中法律关系的识别是整个国际经济法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法中,对于法律关系的识别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如在国际司法中,法律的识别一般是指要解决冲突规范的确定方面的问题,而国际经济法的识别主要是针对法律关系的性质。面对国际经济法庞大的法律体系,认知能力有限的研究人员就要做到认真、谨慎的对案件进行识别。

三、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判断的识别

上述已经提到,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较为年轻的学科,它涉及面广,本质上可以定义为国际公法、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综合体,面对这么多类别的法律领域,认识者就要从方方面面进行识别,此外还需要认识者就要相当的专业知识,那么认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门国际领域的法律,国际经济法就要求各国之间要有“国际合作义务”。他关系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各个领域。那么就有引出了“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否为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呢?这个问题还需要作不断的探讨。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告诉我们,国际合作已经成为了一个发展趋势,如向他国引渡犯罪、向他国提供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信息、放弃某种税收管辖权等等,这些都与国际合作息息相关。因此履行法律所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义务是保证国际经济法在世界各国所取得应有效力的前提。在这里,这种履行不仅在法律层次上有所规定,从道德方面来讲,一个有秩序的经济环境想必会更加促进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是一项综合且复杂的问题,国际经济法涉及面极其广泛,而认识者的认识能力又十分有限,因此,对于法律关系的识别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就使得认识的过程需要不断的进行。并且,国际经济法与世界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就需要在认识的基础上不断与时代接轨,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6

电子商务这一理念是美国学者首次提出,具体指的就是通过对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互联网中实现数字交易,其中,商品是通过物流完成运输,被称为是新型的商业模式。在我国,阿里巴巴与京东等大部分本土电商企业都综合衡量了我国的发展情况,并且重新确定了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在其中增加诸多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吻合的服务内容,比较常见的就是安全认证、物流极速达以及快捷支付等等[1]。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也随之延伸,且在诸多领域实现了全新的商业往来。

二、电子商务兴起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解构

(一).经济贸易量方面。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都需要通过网络完成,而且往来时间与空间的跨度相对较大。电子交货手段主要是利用了国际物流,以保证点对点快速地沟通并交易,对时空跨度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解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与此同时,客户间沟通主要是利用电子邮件或者是即时通讯软件等等,节省了通话的费用,同样也推动了国际贸易量的增加。(二).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改变。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使得国际经贸业务往来量不断提高,并且国际经济贸易交易的方式以及货物运输的方式也实现了根本改变。特别是在跨国订单出现以后,国际运输物流公司业务量快速提高,代替了传统各级经销商进货的方式。大部分国家订单会在当地工厂发货,并且通过国际物流公司实现跨国运输,进而送到消费者的手里。这种方式不仅简化了国家间的中间环节仓储、商检以及保险与海关等多项费用,给消费者让利,使其能够获得物美价廉的物品。其中,大规模快消品公司通常都会通过原产品发货以及国际物流运输这一形式,常见的就是百威啤酒、阿尔卑斯矿泉水等多种品牌,已经推出原产地产品全球送达这一服务。

三、基于电子商务的国际经济贸易应对方式

首先,对电子商务贸易环境进行统筹规划。在国内,电子商务虽然已经兴起,但是并不完善与成熟,而且贸易经济也并没有把握这一机会促进经济增长。究其原因,贸易环境不健全。积极营造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一定要有政府的正确引导,并且制定出系统化规划方案,对电子商务各环节工作予以统筹和规划,以保证资源利用率的全面提升,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具规模。其次,全面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提高了人才的要求,不仅仅要熟练掌握贸易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具备语言能力。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交往,可以将国际贸易转变为综合事务。因而,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操作电子平台的能力。而复合型的人才同样是国际贸易当中所需要的,为了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最关键的就是对复合型人才进行培养,全面提高国际贸易交往的水平[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电子商务兴起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于传统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与管理方式而言,是一种根本改变。其中,原有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公司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不断拓展业务,增加公司业务量,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候斌.浅谈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建议[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11):46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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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economics” in the teaching practice exists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Tao Senzhao

【Abstract】As the economic basic subject,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has by “Western Economic” the research technique for the foundation, the curriculum system is quite huge, to depend on mutually with other special courses, to the mathematics ability request higher characteristic. But our country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the teaching aspect still had many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like student’s specialized foundation and the mathematical skill wait for strengthening, the teaching way tradition as well as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not higher question. Based on myself teaching practice, this article from improved the teacher quality, the innovation teaching method, to strengthen aspects unceasingly and so on apply theory to reality to propose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he educational reform countermeasure and the suggestion.

【Key words】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eaching method; Quality of teaching; Bilingual education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地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国际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地位也得以不断提高,且已成为经济学类各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因此,结合《国际经济学》的自身特点,不断探索该学科的教学改革,对提高《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质量以及学生运用该课程分析和解决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国际经济学》学科的主要特点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部分高等院校才开设《国际经济学》这门课程,之后越来越多的高校也陆续引入这门课程。作为一门在我国发展时间仍不长的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程,《国际经济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1 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国际经济学》以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研究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般经济理论在国际经济活动范围中的应用与延伸,是经济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国际经济学》主要是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从研究内容来看,《国际经济学》主要包括微观部分(国际贸易部分)和宏观部分(国际金融部分)两大块。其中,国际贸易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微观经济分析为基本工具,属于实物面研究;而国际金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主要工具,属于货币面研究。

1.2 理论体系比较庞大:《国际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并且涉及到很多当前国际经济中的现实问题。微观部分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纯理论、贸易政策、贸易与经济增长、要素国际流动等问题,侧重于解释国际贸易的起因与利益分配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及其依据等。宏观部分主要研究国际收支理论与政策、汇率理论与政策、开放经济下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货币制度等问题。从《国际经济学》所涉及到的理论派系来看,微观部分主要涉及到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重叠需求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宏观部分主要涉及到货币模型、资产组合平衡模型、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等,可谓是理论派别林立。此外,《国际经济学》是一门发展的学科,如克鲁格曼等人仍致力于国际经济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1.3 与其他专业课程互为依托:《国际经济学》和经济类专业的其他专业课程,如《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课程互为依托。在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国际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一般都是安排在其他专业课程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开设。在《国际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将会涉及到一些财政、金融、投资和贸易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因此以前所学习的《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投资学》基础课程是《国际经济学》学习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经济学》的学习也将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了基础,并有利于学生以更为开阔的国际视野来学习和研究理论和现实中所涉及的财政、金融、投资和贸易等方面的问题。

1.4 对数学能力的要求较高:《国际经济学》是一门逻辑性非常强的学科,其内容涉及到比较多的经济数量关系。《国际经济学》之所以能够形成关系密切且相互支持的理论体系,是因为它体现了数学的基本特点,即概念、方法的抽象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一般来说,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都需要一定的数学知识作为支撑。而在其中大量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论述的《国际经济学》,更是要求学生具有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

2 《国际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经济学》同《西方经济学》一样,都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经济类课程,这些西方经济理论在解释或应用到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的过程中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然,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1 学生的专业基础较为薄弱:作为经济学类专业的基础学科,《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也是《国际经济学》学习的基础和前提。尽管这些课程在教学计划中都有所安排,但学习效果并不理想,这一问题在国内大多高等院校的教学实践中都是存在的。再加上受应试教育这一传统思维的影响,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很难将所学的理论同经济发展实际联系起来并加以理解和记忆,致使专业基础不够牢固。而这势必会影响到《国际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难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2.2 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较弱:数学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在《国际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更是涉及到了较多的数学模型和逻辑分析。在教学的过程中明显发现,学生对数学工具的运用还不够熟练,数学思维能力较弱,对逻辑推导、数学证明等比较生疏,尤其是难以理解理论模型的经济意义,不能将数学模型与其经济涵义联系起来。因而,学生的数学基础和逻辑思维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2.3 教学方式比较传统:目前,很多国内高等院校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仍普遍采用“满堂灌”这种较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将讲授知识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而忽视了学习方法的引导,更忽视了“教”和“学”的互动,这种教学方式难以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实践中也发现大多学生仍倾向于“被动”学习,缺乏“主动”的思考。

2.4 理论与实际脱节较为严重: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中,大多高校仍倾向于由教师选取相应的教材并以该教材为中心进行教学,这有利于教师完成备课、讲授等教学环节,也有利于学生对该课程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掌握,但这也使得教师和学生过分依赖教材,进而忽视了国际经济理论与经济发展实际之间的关系,难以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众所周知,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因而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可能会导致“教”、“学”双方思维僵化,难以引导学生进行批判性学习并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更难以增强学生用所学理论来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国际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学》课程的定位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该课程的教学方法,提高其教学质量,进而增强学生用所学的国际经济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致力于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3.1 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有效提高《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必然需要一支科研和教学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而建设好《国际经济学》师资队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学科内任课教师的定期交流,不断提高团队意识,此外还要积极同兄弟院校的相关师资队伍进行沟通和交流;(2)鼓励任课教师到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进修和深造,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知识层次;(3)鼓励任课教师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科研水平;(4)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使之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并将其有效地应用于《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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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地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国际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地位也得以不断提高,且已成为经济学类各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因此,结合《国际经济学》的自身特点,不断探索该学科的教学改革,对提高《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质量以及学生运用该课程分析和解决国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国际经济学》学科的主要特点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部分高等院校才开设《国际经济学》这门课程,之后越来越多的高校也陆续引入这门课程。作为一门在我国发展时间仍不长的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程,《国际经济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1 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国际经济学》以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研究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般经济理论在国际经济活动范围中的应用与延伸,是经济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国际经济学》主要是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从研究内容来看,《国际经济学》主要包括微观部分(国际贸易部分)和宏观部分(国际金融部分)两大块。其中,国际贸易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微观经济分析为基本工具,属于实物面研究;而国际金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主要工具,属于货币面研究。

1.2 理论体系比较庞大:《国际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并且涉及到很多当前国际经济中的现实问题。微观部分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纯理论、贸易政策、贸易与经济增长、要素国际流动等问题,侧重于解释国际贸易的起因与利益分配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及其依据等。宏观部分主要研究国际收支理论与政策、汇率理论与政策、开放经济下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货币制度等问题。从《国际经济学》所涉及到的理论派系来看,微观部分主要涉及到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重叠需求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宏观部分主要涉及到货币模型、资产组合平衡模型、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等,可谓是理论派别林立。此外,《国际经济学》是一门发展的学科,如克鲁格曼等人仍致力于国际经济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1.3 与其他专业课程互为依托:《国际经济学》和经济类专业的其他专业课程,如《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课程互为依托。在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国际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一般都是安排在其他专业课程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开设。在《国际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将会涉及到一些财政、金融、投资和贸易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因此以前所学习的《西方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投资学》基础课程是《国际经济学》学习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经济学》的学习也将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了基础,并有利于学生以更为开阔的国际视野来学习和研究理论和现实中所涉及的财政、金融、投资和贸易等方面的问题。

1.4 对数学能力的要求较高:《国际经济学》是一门逻辑性非常强的学科,其内容涉及到比较多的经济数量关系。《国际经济学》之所以能够形成关系密切且相互支持的理论体系,是因为它体现了数学的基本特点,即概念、方法的抽象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一般来说,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都需要一定的数学知识作为支撑。而在其中大量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论述的《国际经济学》,更是要求学生具有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

2 《国际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经济学》同《西方经济学》一样,都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经济类课程,这些西方经济理论在解释或应用到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的过程中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然,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1 学生的专业基础较为薄弱:作为经济学类专业的基础学科,《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等也是《国际经济学》学习的基础和前提。尽管这些课程在教学计划中都有所安排,但学习效果并不理想,这一问题在国内大多高等院校的教学实践中都是存在的。再加上受应试教育这一传统思维的影响,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很难将所学的理论同经济发展实际联系起来并加以理解和记忆,致使专业基础不够牢固。而这势必会影响到《国际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难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2.2 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较弱:数学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在《国际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更是涉及到了较多的数学模型和逻辑分析。在教学的过程中明显发现,学生对数学工具的运用还不够熟练,数学思维能力较弱,对逻辑推导、数学证明等比较生疏,尤其是难以理解理论模型的经济意义,不能将数学模型与其经济涵义联系起来。因而,学生的数学基础和逻辑思维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2.3 教学方式比较传统:目前,很多国内高等院校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仍普遍采用“满堂灌”这种较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将讲授知识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而忽视了学习方法的引导,更忽视了“教”和“学”的互动,这种教学方式难以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实践中也发现大多学生仍倾向于“被动”学习,缺乏“主动”的思考。

2.4 理论与实际脱节较为严重:在《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中,大多高校仍倾向于由教师选取相应的教材并以该教材为中心进行教学,这有利于教师完成备课、讲授等教学环节,也有利于学生对该课程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掌握,但这也使得教师和学生过分依赖教材,进而忽视了国际经济理论与经济发展实际之间的关系,难以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众所周知,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因而以教材为中心开展教学可能会导致“教”、“学”双方思维僵化,难以引导学生进行批判性学习并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更难以增强学生用所学理论来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国际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学》课程的定位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该课程的教学方法,提高其教学质量,进而增强学生用所学的国际经济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致力于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3.1 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有效提高《国际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必然需要一支科研和教学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而建设好《国际经济学》师资队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学科内任课教师的定期交流,不断提高团队意识,此外还要积极同兄弟院校的相关师资队伍进行沟通和交流;(2)鼓励任课教师到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进修和深造,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知识层次;(3)鼓励任课教师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科研水平;(4)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使之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并将其有效地应用于《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实践。

篇9

一、前言

众所周知,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行业的不断改革,促使现代企业对参与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的要求日益严格,为了适应企业的这些要求,必须加强对高职院校中国际经济贸易教育教学实训实践体系的建设与探索,寻找一条符合现在经济发展趋势的培养道路,培养出理论与实践能力都很强的高素质从业人才。现在的企业要求相应的经济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越来越高的专业素养,所以需要对高职院校国际经济贸易教育教学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需要加强对学生实践和案例的教学,培养出能够从事经济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人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逐步开始了对高职院校中的一些教育教学的实践体系进行改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

二、目前高职院校中国际经济贸易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1、教学方式过于单一,学生缺乏积极性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特别强的专业,现在,大部分高职学校的关于国际经济贸易的教学模式仍旧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对于学生实训实践的能力培养的并不是很到位。传统的教学模式一直都是以教师为中心,采取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教师按部就班讲授课本知识,学生进行死记硬背,导致学生上课只是一味的记笔记,一点也不思考,学生被动的接受老师讲的内容,一点也没有自己动脑思考或者动手实践。这种教学方式只强调了“教”,学生在学习中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大家都知道,国际经济贸易教学是一门理论与操作相结合的学科,采用传统的这种教学方式,调动不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再加上经济专业一般理论的知识都比较多,需要记忆的东西也比较多,课程会相对其他的课程更加枯燥乏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动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已经成为现在高职院校关于国际经济贸易教育教学实训实践的关键。2、教师实务操作能力弱,缺乏实践与理论结合由于高职院校中教师的整体水平一般可能比较弱,大多数从事经济教学的老师很可能才刚刚从高校毕业,就直接在高职院校当了老师,缺乏社会经验,相应的实践能力也相对比较弱,这样会直接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得不到提高。现在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教学的老师大多数都是直接从一些经济类的高校毕业的毕业生,虽然学历高,专业知识扎实,具有很好的科研和教学能力,但他们缺乏具体的关于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实务工作的经验,有一部分知识仅限于纸上谈兵,给学生的理论知识介绍的非常清楚,但关于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问题却不能给出很好的解决方案。学生在面对实际的企业工作环境,对相关的经济知识没有深入的了解,缺乏实践调查,当老师的阅历或实践能力不足时,将直接导致老师在课堂上教学中缺乏实际素材,使得学生听课兴趣不是很浓厚。3、理论与实践脱节,社会实训实践流于形式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教育教学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都特别强的学科,所以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学理论知识,而且还应该培养学生的具体操作能力,将理论和实际相联系起来。任何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都是比较高的,但就目前而言,高职院校中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学生动手能力普遍都比较弱,大多数的高职学校只安排关于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老师只是一味的给学生灌输理论知识,很少安排相关的模拟实习实训;其次,由于实习基地比较少,一些与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相关的公司的实训机会比较少,实习单位难找,有时候实习时间和求职时间会发生冲突等各种原因,导致学生的国际贸易专业的实训实习仅仅流于形式,实习效果较差,学生的实践能力得不到很好的提升。4、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国际经济贸易作为一门概念性比较强的学科,许多理论概念在许多课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交叉,这样可能会使得一些高职院校在进行国际贸易课程中的设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现在,大部分高职学校对学校中国际经济贸易专业课程的设置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课程内容存在重复,常常讲过的知识重复灌输给学生,老师讲的内容经常只是涉及皮毛,对于专业内在的理论知识没有进行深入探讨与探索,学生学习的都是被动式的,老师教学的重复,让学生失去了对相应课程的学习兴趣,长期如此,学生就会丧失自主学习能力,对所有的关于经济学的课程都提不起上课的兴趣,学生上课仅仅只是为了应付差事,应付教师的点名,没有实际的学到知识。这些问题不仅存在在国际经济贸易相关专业,许多学校中设置的其他课程专业都存在相应不合理的问题,课程重复,老师和学生精力也会重复消耗。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高职院校中的国际经济贸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所以,针对高职院校中国际经济贸易教育教学进行相应的教育教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了。

三、高职院校关于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教学的改革措施

1、教学方式多元化,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相关的教学方式,改变以前单一的教学方式,在课堂学习中,应当让学生参与进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老师在进行上课过程中不应该照本宣科,而是尝试通过一些案例教学,让学生通过分析各种具体的案例,将学到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增进对相关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同时,教师应当将相关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更新的内容及时收录到课堂学习中,一般国际经济的发展都是比较迅速的,经济趋势与格局的变化是日新月异,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前沿的国际经济贸易的知识理论,保持国际经济贸易学科的先进性。2、提高教师实务操作能力提高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于教学是至关重要的,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强了,相应的会传授给学生很多的知识和经验。鼓励相关的经济专业的教师参加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适当地去一些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可以将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教师评职称的标准。学校与企业公司积极的进行合作,可以选派教师去企业公司实习、学习,接触并收集真实的经济案例素材,将公司中关于国际经济贸易的新知识新理论应用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定期让教师去更好的学校进修,到相关的公司实习,拓宽教师的视野,提高教师专业理论的水平的同时加强对教师实际实践能力的提升,方便更好更快速的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教学需求。3、将校外实践活动落实到实处虽然有的高职学校会有经济相关专业的社会实训实践活动,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学校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还是仅仅流于形式。学生没有实际的参加到相应的实践工作中,大多数都是应付差事。为了调动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实践活动室,让学生进行模拟实际操作,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实践操作中。同时,学校应当将社会实践落于实处,积极与经济专业相关的单位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学校可以为这些单位提供财务咨询和学员培训,让学生接触并感受实际的经济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实现理论实践的有效结合。4、合理设置相关的专业课程专业课程的设置对教学是非常关键的,教材对教学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的专业课程设置,不仅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而且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要求学校及时更新修订教材内容,将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教材建设作为一项专门的科研计划,组织教师研究讨论教材的更新内容。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将经济相关学科、相关专业的教学结合起来,经济学本来就是一门特别庞大的课程,涉及的相关知识点非常多,需要学生记忆的东西也非常多。因此,必须保证相应国际经济贸易学科教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将以前因为重复设置课程的时间节约下来,让学生接触更广更宽的经济学知识面,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视野。

四、总结

现代高职院校中关于国际经济贸易的教育教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经济从业人员已经成为各个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教学的标准。学校应当紧跟经济时展潮流,培养符合企业要求的经济人才。将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实现学校学习和企业工作的有效对接,通过实践,让学生提早接触相关经济人员工作的环境,为他们以后的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实现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经济从业人员的目标,加强对国际经济贸易教学实训实践建设工作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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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兴强.加入WTO后对我国经济教育的思考[J].四川会计,2002(3).

[3]杨有红.二十一世纪的国际经济贸易教学工作的探索[J].经济学报2014(8).

[4]石本仁.21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经济教育的专向[J].高职教学研究所,2014(9).

篇10

在中国加入WTO前后,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们就WTO规则与相关法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发表了一批论著。其中,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就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的关系进行的研究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是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存在着意见分歧。例如:对于认为WTO规则是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有机结合的观点,应该怎样评析?WTO规则是不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对于WTO规则,我国究竟应该“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能不能说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可否认为WTO规则是经济法的渊源?认为我国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不堪一击”的观点是否符合实际?如何看待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依据这一论断?对于这些问题以及有关的基本问题,亟待深入探讨,以便逐步取得共识。据此,本文着重就WTO的特征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对相关观点进行评析,以利于全面认识和正确实施WTO规则,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加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一、WTO的特征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

了解WTO的特征,是明确WTO规则法律属性的前提;明确WTO规则的法律属性,有助于真正搞清楚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但是,人们对于WTO的特征、特别是WTO规则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进一步论述的必要。

(一)WTO的特征

WTO是由众多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征如下:

第一,WTO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为了实现共同经济目标而组成的国际组织。这是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民间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内。本文是从狭义上讲的。根据国际经济组织成员涉及的地域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WTO属于前者,而且是最具广泛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第二,WTO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

根据国际经济组织宗旨的不同,以及由其宗旨决定的法律文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国际贸易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农业组织、国际电信组织等。WTO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以规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为其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因此它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同时,它又是一个世界性的国际贸易组织。所以,将其命名为世界贸易组织是正确的。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序言指出,该协定各参加方要处理的关系,包括“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在WTO的法律文件中,除了大量规定贸易的内容以外,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其他内容的规定。因此,不宜把WTO视为单纯的国际贸易组织,而应认为它是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的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WTO具有法律人格。

《WTO协定》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以及“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如果将WTO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相比较,它们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具有重要区别:后者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律人格;前者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

第四,WTO由众多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组成。

如前所述,WTO不仅不是民间的国际经济组织,而且不同于仅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因为《WTO协定》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在实践中,也正是按此规定执行的。

(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

WTO规则是以WTO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TO规则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它的形式渊源是WTO法律文件。WTO法律文件包括《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和《信息技术协议》[2],执行有关协定的谅解以及部长决定、宣言,还有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正是这一系列WTO法律文件,确立了WTO规则。贯穿于WTO法律文件中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贯穿于WTO规则中的基本原则,可以称其为WTO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则或WTO规则的基本原则。有些学者将WTO规则的基本原则称为WTO基本原则,似乎欠妥。WTO规则究竟有哪些基本原则?WTO法律文件并未明确列出,在学者中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可将WTO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下列五项:市场开放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在法律规范体系中,WTO规则属于国际法规范。国际法,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这是从广义上讲的;从狭义上讲,国际法仅指国际公法。本文是从广义上使用国际法这一概念的。WTO法律文件是由众多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制定的,属于国际法的范围。WTO规则是以WTO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属于国际法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WTO规则是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有机结合,是由这两类规范组成的综合体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固然,WTO法律文件要求其所有成员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司法裁决必须与WTO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相一致。这就是说,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WTO对其成员的立法提出了要求,作出了规定。但是,WTO法律文件这一规定本身仍然属于国际法的范围,不应与国内法(单独关税区法)相混淆;至于WTO成员所立的法,当然属于国内法(单独关税区法)的范围,不应与国际法相混淆。

在国际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实体法规范为主。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称为实体法;为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法,称为程序法。对于程序法,人们往往等同于诉讼法。其实,这只是一种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除了诉讼法以外,程序法还包括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本文取广义的理解。笔者认为,只是笼统地说WTO规则中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是不够的。应该指出,在WTO规则中,实体法规范占主体地位;当然,也不能无视程序法规范的存在和它的重要性。例如,《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DSU)和附件三《贸易政策争议机制》(TPRM)中的一系列规定,以及许多具体协议在各自的审查制度中的有关规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体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国际经济法[4]规范为主。因为在实体法规范中,有大量关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投资、国际竞争等方面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同时,也还有其他实体法规范,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际知识产权法规范。在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WTO的“参加者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和自然人,因此WTO规则是“国际公法”。笔者认为,对于国际法,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不是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若干法的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以WTO的“参加者主体”是政府为根据,将WTO规则视为“国际公法”,值得商榷。另一种观点认为,WTO规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它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本文作者认为,判断WTO规则的部门法属性,应该根据其调整对象而不是规范的行为;以WTO规则规范政府行为为论据,来证明WTO规则是《国际行政法典》这一论题,是没有说服力的。

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国际贸易法规范为主。由于WTO是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的,因此WTO法律文件的内容主要是对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作出了规定。所以,WTO规则中的国际经济法规范虽然涉及到国际经济法的多个领域,但以国际贸易法规范为主。有一种观点认为,WTO规则调整的是WTO成员间的经贸关系,因此是一部《国际经贸法典》。笔者认为,WTO规则是主要调整WTO成员间的贸易关系的,对成员间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只是部分的,不是全方位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WTO规则是一部《国际经贸法典》[5].

二、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

WTO规则属于国际法规范。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规范。既然如此,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对此,法学界的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它们有联系、有区别。但是,还存在着意见分歧,有的还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因此,需要对它们的关系作深入研究。

(一)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异同

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共同之处与不同之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们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但内容各有侧重。

《WTO协定》在序言中指出:“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为此,WTO规则的一系列规定和WTO规则的基本原则都体现了对其成员政府行为的规范,限制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以便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可见,WTO规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WTO规则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6]

就WTO的成员而言,一般也都实行市场经济。判断是否实行市场经济的标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是否起基础性作用。当然,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程度以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模式是不同的。应该说,这些成员的经济法[7]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是分别适应其各自的市场经济需要的。

可见,WTO规则和上述成员的经济法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但各有特点:前者,致力于全球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重在对普遍适用于各成员的规则作出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不同成员的情况,作出有关规定;后者,致力于在一定国际条件下优化本成员内部的资源配置,因此各该成员在履行WTO规则规定的义务的同时,重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法的立法。

第二,它们都由法律规范组成,但各有不同特点。

WTO规则和经济法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

但是,这两种法律规范又是不同的:一是创制主体不同:WTO规则的法律规范是由众多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创制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创制的。二是表现形式不同:WTO规则的法律规范是通过作为规范性文件的WTO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除了规范性文件以外,还有习惯法、判例法。三是性质不同:WTO规则的法律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属于国内法或单独关税法规范。

第三,它们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有明显区别。

WTO规则和经济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都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过程都体现了政府权力的介入。

但是,又要看到它们的调整对象有明显区别:一是WTO规则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关系,但不仅是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经济关系,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二是WTO规则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之间、单独关税区之间、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之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或本单独关税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三是在国家之间、单独单独关税区之间、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之间经济运行过程中体现的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权力的共同介入;在本国或本单独关税区经济运行过程中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权力的介入。

第四,它们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有不同范围。

由于WTO规则和经济法都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因而在强化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WTO规则和经济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同:一是前者是强化市场机制对国际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功能;后者是强化市场机制对本国、本单独关税区资源配置的功能。二是前者是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后者是维护本国、本单独关税区的经济秩序。三是前者是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后者是推动本国、本单独关税区经济的发展。

(二)WTO规则与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WTO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经济法。

国家如何适用条约,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各国的做法主要有“转化适用”和“直接适用”两种。[8]作为WTO成员的主权国家如何适用WTO规则,在国内学者中也有“转化适用”和“直接适用”两种主张。

笔者认为,在我国,WTO规则不应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WTO规则只有通过制定和修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使其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我国适用。之所以主张WTO规则的“转化适用”即“间接适用”,原因有五:一是符合《WTO协定》的规定。《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这表明,WTO成员应保证使其作出的法律规定符合WTO规则,不一致的则应修改,以实施WTO规则。二是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内容相一致。该《报告书》第67段指出:“中国保证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中国已开始实施系统修改其有关国内法的计划。因此,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就是中国对“转化适用” WTO规则所作出的承诺。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排队对WTO规则的“转化适用”。关于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是“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我国宪法并未作出明确决定。也就是说,宪法既未排除“直接适用”,也未排除“转化适用”。至于对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认识,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42条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见,这里说的法律适用,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条约,是指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中国法律,是指民事法律;凡是条约同中国法律规定相同的,条约的规定当然适用;凡是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也适用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概括起来说,可以这样理解: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的方式,《民法通则》作出了有条件“直接适用”的规定。这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38条[9]和《行政诉讼法》第72条[10]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行政诉讼适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的方式,也分别作出了有条件“直接适用”的规定。其规定也是正确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按照以上三个法律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我国应该有条件的“直接适用”WTO规则呢?不是。因为上述法律分别规定了中国的、外国的、无国籍的自然人和中国与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在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而WTO规则并没有规定其成员方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它所规定的是WTO成员政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规范的是WTO成员政府的有关行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既不可能享有WTO成员政府的权利,也不可能履行WTO成员政府的义务。所以,WTO规则不能“直接适用”或者有条件“直接适用”于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四是“转化适用”有大量先例可循。就GATT/WTO协定而言,德国联邦法院曾裁决GATT不能“直接适用”。欧盟在1994年12月22日《关于缔结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议》中声明,这些多边贸易协定无论是欧洲联盟法院还是成员国法院均不得直接加以适用。日本法院持同样立场。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102节(c)条规定,乌拉圭回合协议与美国任何法律不相一致的条款均属无效。在欧盟国家和日本、美国等国加入WTO时,它们都作出了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承诺。[11]五是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WTO规则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限。对于WTO规则中规定得比较含糊的内容,例外、免责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以及过渡期的安排,我们要认真对待。我国加入了WTO,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要充分利用我国享有的权利,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对WTO规则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同时,在许多WTO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实行“转化适用”的情况下,如果我国实行“直接适用”,使我国在WTO规则的适用问题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也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

WTO规则可以转化为国内法。这里说的国内法,包括经济法在内。那么,WTO规则中的哪些规范可以转化为经济法规范呢?笔者认为,就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而言,WTO规则中的实体法规范可以转化为经济法规范,但不是WTO规则中的全部实体法规范。应该说,通过制定和修改国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将WTO规则中的国际经济法规范[12]转化为经济法规范[13].这就是WTO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经济法规范的涵义。我们要实施WTO规则,促进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维护我国的利益。

其二,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WTO规则。

1984年11月,中国获得GATT观察员的地位。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1986年9月开始,中国就全面地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94年4月,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国为WTO规则的制定作出过贡献。

根据《WTO协定》的规定,WTO有三项基本职能:一是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并监督各成员实施这些规则;二是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我国加入了WTO,可以以WTO成员的资格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为WTO规则的完善作出贡献。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决定发起新一轮贸易谈判,并制定了完成谈判的时间表。2003年9月,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将对新一轮谈判进行中期评估。2005年1月1日前,要结束全部谈判。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如非农产品关税、知识产权、农业、服务业、争端解决、补贴和反倾销等仍然是新一轮谈判的主要内容;同时,新一轮谈判还增加了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和实施前几轮谈判已达成的协议等内容。[14]人们期望,新一轮谈判能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有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

根据加入WTO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国作为WTO的成员有权参与同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进行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谈判结果将载入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

可见,中国作为WTO成员,通过参与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以及同加入WTO的申请方的双边、多边谈判,制定新的WTO规则,可以将公平、公正、合理的,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经济法规范,转化为WTO规则中的国际经济法规范。这就是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WTO规则的涵义。我们要积极参与多边(双边)贸易谈判,促进WTO规则的完善,以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三)在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上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后者从属于前者,因为后者的效力来源于前者,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这种“从属关系论”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对从属关系这个概念应该准确理解。逻辑学认为:“从属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所包含,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15]而WTO规则属于国际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并列关系,WTO规则与经济这两个概念之间并不是一个概念的外延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所包含,并不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所以,它们根本不是从属关系。其次,就WTO规则与经济法的效力而言,实际情况是,WTO各成员国经济法的效力,来源于各该国家的主权;各单独关税区经济法的效力,来源于各该单独关税区的“完全自主权”(《WTO协定》第12条使用的概念)。认为WTO成员经济法的效力来源于WTO规则的效力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还需要指出,以这种不符合实际的观点作为论据,来证明WTO规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的效力的论题,是无济于事的;同时,对WTO规则实行“转化适用”的理论与实践也表明,上述论题是不可取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条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对于缔结或者参加该条约的国家来说,条约也属于其国内法的渊源,因此WTO法律文件是其成员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的新渊源。笔者认为,这种“经济法渊源论”的观点不妥。条约是国际法规范而不是国内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它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渊源,即使对于缔结或者参加条约的国家来说,把条约视为国内法的渊源,也是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16]WTO法律文件属于条约的范围,是WTO规则的渊源。WTO成员国通过其立法,可以将WTO法律文件转化为国内的规范性文件,这时,该规范性文件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把WTO规则及作为其表现形式的WTO法律文件本身说成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都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是不正确的。

三、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实施WTO规则,需要制定和修改关于对外贸易、金融、税收、投资、竞争等方面的一系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无视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影响或者夸大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都是片面的。

(一)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篇11

国际经济,名词解释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各个国家为了达到自己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还有全球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所进行的资本、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互换,最后形成国际化的关联。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能够出现,经济的全球化加快了国际经济的发展。目前,全世界由于资本的组合改变,还有生产要素的改变,国际经济贸易出现了新的形势。(1)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调整,出现了发达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只能相互协作。(2)金融工具在不断创新,加快了全世界金融的一体进程。资源是有限的,然而经济的全球化让国际之间的经济资源分配不均,加大了国际经济的风险性,也使得有些国家有空子可钻,投机现象越来越严重。(3)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愈加成熟化,经济发展快速,潜力巨大,是将来的主要经济体,同时还可以促进国际经济更加的活跃。

2.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指的就是进出口贸易,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互换优势技术和资源的一个过程。对外贸易主要分为两块,即进口与出口贸易。由于全球的资源分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给经济全球化找到了存在的可能性,几乎每个国家都要去到别的国家进行资源互换交易。发达国家卖脑子里的东西,发展中的国家卖手里做出来的东西,而落后国家只能卖土里种出来的东西,比如,发达国家的劳动人口少,这就必须要到发展中国家寻找廉价的劳动力,而发展中和落后国家需要发达国家科技与资本上的扶持。还有石油国家的石油资源丰富,别的缺石油的国家就都不得不来这里进行贸易交换等。各个国家之间所进行的贸易,使得每个国家都参与了市场的分工,在全世界分配有限的资源,最后每个国家都得到了自己国家所缺的资源,生产与经济效率都得到了提升。

3.贸易战略

贸易战略就是指一个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中所涉及到的对外贸易策略。贸易战略可以非常明显的体现出政府对于未来国家贸易发展的计划,在适当的时候也许还会对对外贸易进行有效的政策性的干预,达到最终影响国家整体经济的目的,这对国家将来的产业型经济会起到指导作用。正确的国家经济贸易战略,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国家的整体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要严格关注。

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目前,在新的国际经济贸易形势下,社会的发展对经济贸易的方方面面都产生着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时间段都会出现新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方向。

1.国际经济贸易高级化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国际贸易向着更高级化靠近,还有国际贸易当中的商品结构也在改变,变得越来越高级。各个国家实现科技化,国内的制造业的产量与质量会得到快速的提高,最后是每个国家都在不断的完善着自己的不足,并会努力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从而促使国际间的资源与技术上的贸易越来越多。

2.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不均衡

从古自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的大舞台上,不管是哪方面都没有太多话语权,地位上的悬殊差距最终会导致有限的资源出现分配不均衡的现象。而放眼当前的全球经济贸易形势,不难看出资源依然存在的分配不均衡的现象。正是由于国际贸易存在分配不均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占有率上才会出现这样两极分化的现象。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地位上处于垄断地位,发展中国家就只能是尴尬地存在于国际经济贸易当中,处于被动地位。

三、新形势下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应对策略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于像我国这种生产和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家来讲,劳动力资源的丰富绝对是以个优势,这也是我国长时间以来为何会实行出口导向型贸易策略的原因。可是,什么都在发生改变,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经济产业结构也在改变,靠纯人工劳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大量的人工智能机器代替了人工,劳动力的价值在下降。现在是知识经济在主导着整个经济体的发展,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强产业结构的提升,结合国际上新的经济形势调整出一个新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1.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上的竞争力,从而达到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此同时,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在人家经验的基础之上,利用科技的力量发展国家的经济,加强自主创新与研发,从而开拓出一个全新的国际市场。

2.充分挖掘国内市场

在继续以出口为导向的前提下,加大挖掘国内市场的力度。我国人口大概占世界人口的20.9%。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我国进口产品的数量可以看出,这么大的人口基数的消费力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加强国内产品质量监管的同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刺激国内需求,比如,增加人均收入的提高,改变消费观念,从而达到刺激消费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的目的。

3.完善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还不是很健全,还有在国际上国际贸易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我国应加快完善国际经济贸易相关法律,防止一些不怀好意的国家损害我国正当国际经济贸易利益的贸易伙伴国。

4.产业结构的调整

当前的国际经济贸易形势下,必须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在国际经济贸易上的竞争力,提升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形成一个新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去开拓一个全新的市场领域,从而达到进出口贸易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