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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的问题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2 14:47:3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关于碳排放的问题

篇1

中图分类号:S276 文献标识码:A

1隧道防排水设计施工现状

目前公路隧道防排水主要采用“以排为主”的设计模式,但这种设计模式会破坏地下水的原有平衡,导致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不规范的排水造成地表干裂,植被枯死,进而风化成不毛之地;而排水过程中,又会形成地下空洞并引发地表塌陷,不仅破坏环境,还给隧道本身的运营安全带来隐患。

隧道防排水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涌水地段的注浆堵水设计(帷幕注浆和裂隙围岩注浆),复合式衬砌的防水层设计(防水材料、缓冲材料的选择,铺挂和连接),衬砌混凝土自身的防水设计,细部构造防水设计,排水系统设计等。由于在地下工程防水的机理问题上还有待深入探讨,怎样进行可控制、可维护的防排水仍是一大难题,导致很多盲目性。另一方面,防排水设计是受隧道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情况直接影响的,在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甚至同一隧道的不同位置防排水的设计可能会千差万别,很多设计做的还不够,最终导致隧道防水的失败。

防排水的施工通常利用简易铺挂台架和小型机具手工作业,机械化程度低;防排水设施的施工质量直接与施工人员的素质密切联系,同时质量检验大多靠充气检验和肉眼观察的方式进行,检验的可靠性低。

2.隧道防排水设计、施工要点

2.1 隧道防排水设计要点

针对公路隧道进行防排水设计时要选用合理的防水体系,适宜的防线设计参数和严格的混凝土抗渗等级,更要根据隧址区的地质水文条件,确定保证生态植被良好的设计水位。应该充分理解防排水设计意图和设计目的,根据排、堵、截、引相结合的设计思路,并结合以往排水施工的经验和教训,除按设计布置排水设施外,还在地下水多的地方增设排水设施,同时认真按设计做好三道防水屏障,使水顺利排到洞外。

2.2隧道防排水施工要点

初期支护时通过“引、截、排”相结合作好第一道防线,根据开挖时围岩的实际涌水情况施作相应的引、排措施;并根据涌水及喷锚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使初期支护形成永久性地下水排水设施。通过初砌柔性防水和背面排水工程的设置,形成防排水第二道防线。二次衬砌前,先对初期支护喷锚混凝土表面的锚杆和钢筋网断头及凹凸不平的部位进行修凿、喷补,使混凝土表面平顺,符合铺挂柔性防水的要求。安装LDRE放水板时,根据喷射混凝土面的平顺程度在每两个加固点都留有一定的富余量,保证衬砌时防水板与射混凝土面密贴。

3防排水新工艺、新思路

3.1 加强围岩注浆堵水

若洞内围岩存在各种渗水、涌水,应首选封堵,不能堵或封堵不经济时在考虑排水。在隧道富水地段,除局部小的出水点可以不考虑外,其余应尽量采用注浆对地下水进行封堵。这种措施既有利于隧道施工,对围岩本身也是一种加固措施。主要包括两个内容:(1)隔离地下水与防水板、衬砌的接触,提高围岩的抗渗性。在渗流水量较大或达到一定标准的区段,采用注浆方法可以填充围岩中的裂隙,堵塞渗流通路,最终使地下水在围岩之外寻求通路,以建立新的平衡,使地下水水位得以恢复并长期保持。注浆至少使围岩的抗渗能力增加,渗流水量减少,从而减轻对当地地下水的影响。(2)注浆是较锚喷更为积极主动的加固围岩的措施。围岩经过注浆,岩层中的裂隙被浆材充填,浆材固化后变成了岩块之间的胶结材料,从而使围岩的力学性质得到改善,抵御地压的能力增加,减小作用在衬砌结构上的永久荷载。在某种程度上,注浆加固围岩较锚喷加固围岩更为积极主动。

3.2 防排水新工艺简介

新型防水卷材铺设装置的工作原理:自动行走的铺设作业台车上设置有与隧道断面相似的仿轮廓面铺设轨道,以液压马达作为动力的铺设装置沿铺设轨道行走的同时使防水卷材沿隧道轮廓面环向展开,后辐射状的伸缩支撑油缸进行有效支撑,从而实现防水卷材的机械化自动铺设和支撑。工人在作业平台上进行固定或焊接,结束后缩回支撑油缸。新型防水卷材铺设装置工业性试验在沪昆铁路湖南段梨子坪隧道出口进行。工业性试验按照隧道边墙—拱顶—边墙铺设顺序,采用新型防水卷材铺设装置铺设土工布和防水板铺设,减少了人员投入,节约了人工成本,大大降低了工人劳动强度,安全性能高,同时又提高了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同时国际上有瑞士伯尔尼-奥尔康之间的干线的厄恩茨堡隧道双线隧道,采用2m宽聚烯塑料薄膜防水,敷设是采用了自动铺设机和热焊特殊工艺,取得了良好的防水效果。

3.3降低人为因素对隧道防水质量的影响

尽管隧道防排水施工机械在不断进步,但是半机械化水平的现状依然严峻;在防排水设计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人员的影响不可忽略。为做好公路隧道防排水工作,必须克服以往施工中存在重主体轻防水的思想,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交流,并进行思想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三检”制,严格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隐患。

4结论

本文结合环保问题,提出要以生态植被良好的设计水位为依据,进行防排水设计构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工程环境;并根据目前公路隧道防排水现状,提出设计施工中应注意的要点;根据国内外施工最新进展,详细介绍半自动防水设备的原理,并对人的核心理念进行阐述,以达到今后的工程实践中人,材料,机械、环境达到和谐统一。

5参考文献

[1] 王成等主编.隧道工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2] 关宝树.隧道工程施工[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3] 覃仁辉、王成等主编.隧道工程[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4] 周廷玲,朱维全.隧道防排水施工技术[D].北京:中交一公局威海公司,2012.

篇2

Abstract: smoke design is in fire fighting design more complex link, is also the focus of the fire control system,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smoke facilities, smoke facilities and some of the fire valve setting implementation problems made the proposal, and introduces some of the design method. For such projects.

Keywords: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moke; The fire valve;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防排烟设计是消防设计中较为复杂的环节,也是消防系统的重点,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应充分理解规范的要求,领会其内涵,结合实际工程情况,合理采用新的防排烟技术,实现建筑消防立足自救,安全可靠的设计目的。

一、民用建筑排烟设施设置问题分析

我们知道, 排烟分为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形式,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 可以自然排烟, 又在什么情况下, 必须机械排烟呢?在这里, 我们先了解一下,“防烟分区”的概念, 在《高规》5. 1. 6 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划分方法和划分原则: 面积不超过 500 m2, 不能跨越防火分区等等。在需要排烟的场所划分防烟分区, 发生火灾时, 防烟分区的排烟设施及时、有效地排出该区的烟气, 它是保证该区疏散安全、阻止烟气向其他区, 向更大范围蔓延的一种措施。它和《高规》8. 3 条所说的机械防烟部位概念截然不同, 机械防烟部位是严格防止烟气侵入的场所。《高规》《低规》中, 都提到“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 m”。我们可以这样认为: 在自然排烟情况下, 排烟窗、通风窗、外窗等就是排烟口。如果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何一点距离自然排烟口( 排烟窗、通风窗、外窗) 都不超过 30 m, 同时自然排烟口排烟面积满足规范要求 ( 中庭另有规定) , 那么该防烟分区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反而, 如果自然排烟距离超过 30 m, 或者自然排烟口面积达不到要求, 又根本就没有自然排烟口, 那么就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防烟分区内有自然排烟口, 但不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而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两端有可开启外窗, 但长度超过 60 m ( 或 40m) 的内走道;二是一端有可开启外窗, 长度不超过 60 m, 但长度超过 30 m 的内走道;三是面积大、进深长, 不能保证防烟分区内任何一点到外窗的距离在 30 m 以内的房间;四是净空高度超过 12 m 的中庭。

二、民用建筑的防烟设施设置问题分析

1、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防烟方式。规范规定: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由于自然排烟方式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 特别是在住宅工程中的维护管理方便、简单, 所以这种方式仍应优先采用。但是, 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和建筑物本身的密闭性和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 所以建筑高度超过50 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超过 100 m 的居住建筑, 在有外窗的情况下, 也不能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在实际工程设计中, 还可能碰到在一幢公共建筑中, 有些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 50 m, 另一些在 50 m 以下,在这种情况下, 应把这幢建筑归类到“建筑高度超过50 m 的一类公共建筑”, 而应全部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高规》8. 2. 3 条“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 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适应的条件也应该是“建筑高度不超过50 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m 的居住建筑”。在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前提下, 还应保证自然排烟口, 即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规范要求, 才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这需要建筑专业的配合。同时应注意,“可开启外窗面积”, 当外窗为推拉窗时, 该面积约为外窗面积的一半; 当外窗为平开窗时, 才基本和外窗面积相同。

2、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一是封闭避难层( 间) 只能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二是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在防烟楼梯间正压送风的情况下, 前室可以不送风。规范条文说明阐述了可以不送风的理由。但在实际工程中,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在有外窗等的情况下, 那么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后的排泄途径并不只是前室和走廊的门, 因为楼梯间和前室的外窗不一定每层都是关闭的, 就算关闭了, 外窗的缝隙也存在漏风。所以,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 以保证它们不同的余压值, 以利安全疏散。分别加压送风量可参照《高规》表8. 3. 2-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三、机械防、排烟系统 70 ℃防烟防火阀和280℃排烟防火阀的设置问题分析

在《高规》《低规》中没有对机械防烟系统( 即加压送风系统) 的防火阀安装作要求, 而在《低规》第5. 1.3A 条规定, 地下商店设置防排烟设施按 GB50098- 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 以下简称《防规》) 规定设计。《防规》第6. 5. 4 条指出“机械正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 280 ℃ 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所有的机械防排烟系统均应遵守此条。不过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应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在火灾时, 向疏散通道或避难层( 间) 送入的空气应是绝对“安全”的。如果只用280℃的排烟防火阀控制送风与否, 那么疏散通道、避难层有可能送入只低于280 ℃ 的灼热空气; 有些防烟系统不装设任何阀门,被送入空气温度更无法控制。所以机械防烟系统, 首先应保证取风口安全可靠, 尽可能不受火、烟的影响;同时应在加压送风口前装设 70℃ 防烟防火阀, 或选用带 70 ℃ 熔断装置自动关闭的加压送风口。排烟系统的防火阀都采用 280℃排烟防火阀, 这一点毫无疑问, 规范有关条文对系统哪些部位应装设排烟防火阀也作出了规定。《高规》8. 4. 5 条规定:“……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如果一个排烟系统只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时, 各支管没有必要都装设排烟防火阀, 只需在干管上装设 280℃ 排烟防火阀即可。这样不仅节省投资, 而且减少控制点, 系统简单可靠。同时这类系统, 排烟口可采用一般的常开风口。但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 应在每个防烟分区的支干管上装设280 ℃ 排烟防火阀, 而且应采用常闭的排烟口,火灾时, 只开启着火区的排烟口。在实际工程中, 常有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共用或部分共用的情况, 比如: 地下车库, 地下设备房。如果一个系统只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 排风) , 那么排烟系统平时可作为排风系统, 排烟口可采用常开的排风口, 只需在排烟( 排风) 风机入口处装设 280 ℃ 排烟防火阀即可。如果一个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 排风) , 那么排烟、排风支管分别设置, 排烟支管上设置常闭280 ℃排烟防火阀, 排风支管上设置常开 70 ℃防烟防火阀, 排烟口, 排风口可采用一般的常开风口;一个防烟分区着火, 所有防烟分区排风支管上70 ℃防烟防火阀关闭, 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280℃排烟防火阀开启, 其他防烟分区的 280 ℃ 排烟防火阀继续关闭。如果一个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 排风) , 也可按《防规》6. 4. 4 条设计:“……排烟口和排风口合并设置时, 因在排烟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 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 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火灾时, 着火防烟分区的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其它防烟分区的阀门应全部关闭”。另外, 需要机械补风的排烟系统, 机械补风系统进风机吸入端也应设 70℃防烟防火阀, 以保证补入火灾场所的空气是“安全”的, 是有利于排烟, 有利于安全疏散的。如果机械补风系统管道较长, 宜在补风口支管上设置70℃ 防烟防火阀, 以保证补入火灾场所的空气是“ 安全”的。

[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61-0098-02

对于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内所装设的空调通风系统及防排烟系统,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其对于建筑本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对于这些系统上的各种阀门,如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等的开闭控制(牵涉消防联动控制)却颇令人困惑。

笔者就曾经被问到如下问题:20层大楼的屋顶设排烟风机,在风机入口处有一防火阀,请问这个防火阀是常开还是常闭的?就此问题笔者也曾请教过业内人士,答案却五花八门,看法

不一。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1)防火阀是常开。

2)如果排烟风机兼做平时通风用,就是常开,反之,就是

常闭。

3)要看这个防火阀的目的和作用是做什么了,如果是内走道排烟,排烟口是常闭的多叶排烟口,风机入口处防火阀主要是为了超过280℃时连锁关闭风机,常开的可能会更合适些。

4)该阀70℃时打开,连锁启动风机,待280℃时关闭,连锁关闭风机。

这几种答案中哪个正确,或者说哪个更合理呢,颇耐琢磨。

要探讨上述问题,先从这几种阀门的功用区别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中是这样阐述的:

防火阀: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排烟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

组成。

排烟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带有装饰口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排烟口。

排烟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至此,似乎上述问题已得到解决,“防火阀”嘛,常开,说法1正确。但仔细分析就发现并非如此简单,题目中虽称为“防火阀”,却并非上述定义中的防火阀,因其装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如果按照上述国标定义套的话,显然应属于排烟防火阀的范畴。实际上按其功用,此位置的阀也确实应该是排烟防火阀。

也就是说,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最大的区别即是其使用的位置,前者仅用于通风空调系统,仅为在火灾时阻止火势通过这些风管蔓延扩大而设置。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上也得以体现。该规范中就提到:“8.5.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

区处;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8.5.3.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8.5.4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显然这些70℃的防火阀在平时并未有肩负其它作用,故而平时呈开启状态。对其所进行的消防联动控制仅仅是加装单输入模块,起到消防控制室对它的监视作用,一旦70℃熔断器控制关闭时,输出信号到控制中心,同时关闭相应的空调、通风机。

高规中提到排烟防火阀的有两处:“8.4.5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8.4.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显然,两个标准中阐述的概念是一致的,本例中的排烟防火阀,和8.4.7条相符,但并没有说究竟是开是闭,那这个阀的作用是什么呢?

高规的条文说明中解释的是:当排烟气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或超过280℃时,烟气中已带火,如不停止排烟,烟火就有可能扩大到上层造成新的危害。为使烟火不至蔓延到排烟风机所在的层(通常在顶层),所以要在排烟风机入口管上装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如上所述,该处的排烟防火阀也仅仅是在排烟时烟气温度达到280℃关闭风道所用,而在火灾初期,烟道是要排烟的,就控制的简洁上来说,也完全没有必要平常关闭,待到有火情时再打开排烟(多了一道控制);当然如果真如上面题目答案中的第2种所述排风排烟合用,那就更不可能平常关闭了。

篇4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1 简述市政给排水管道系统的作用及分析

现今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还存在着比较落后,给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更加滞后。严重的水污染现状要求我们加强城市的污水治理,这就要求城市给排水系统除传统的防止雨洪内涝、排除和处理污水、保护城市公共水域外,还需起到回收城市污水和净化再生,畅通城市水环境,维系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作用。

2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缺少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目前市政给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大多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有些单位鉴于自身的权力,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也不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就是目前市政给排水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有的给排水工程施工已经开工多日,却尚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的给排水工程根本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检查时才补办;有的政府投资给排水的工程,目的只是为追求所谓“政绩”,一味强调压缩工期,这极易导致给排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垒或其他缺陷和施工质量隐患。

2.2 对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意识比较淡薄

目前由于市政给排水工程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个别建设单位经常以献礼或向媒体交代为名拒绝进行质量检查,甚至只重视工期而不注意质量,一定时间内还经常出现抢干和蛮干的行为。给排水管线各段责任主体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对强制性标准不熟悉,在思想上存在麻痹,人为地降低了质量。在给排水的施工中,甚至还出现工程资料与工程不同步,表格不统一现象,经常出现后补资料、甚至出现假资料的情况。

2.3 在市政给排水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在给排水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些施工企业搞内部项目承包制,项目部只给公司交管理费,这种类似转包挂靠的行为削弱了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极易导致质量低劣;有些给排水施工单位根本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有的则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不按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另外,随着给排水施工行业的高速发展和结构调整,原来的许多分包企业逐步成长为总包企业,这些新兴的总包企业往往在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上存在薄弱环节。

2.4市政给排水工程监理的缺位

在给排水的管理中,监理是起到重要作用的。然而,在市政给排水的项目中,部分企业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接受监理的管理。这对市政给排水的工程管理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3 加强市政给排水工程质量管理的策略

3.1 强化提升质量水平意识

首先增强给排水施工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其认识到市政给排水设施都是城市系统的一个零件,若缺了它,城市就像少了一条腿,若质量上出现问题,也将给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要学习和运用抓工程质量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质量水平。三是要用反面教材,给给排水施工者们敲质量的警钟。

3.2建立落实到质量责任制上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上,要想提高工程质量也必须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上。换句话说,就是要求给排水工程不论大小,政府和专门的职能部门必须指派专人对其负责,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的头上,出了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3加强给排水施工管理的意识

3.3.1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负责的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以下几点:由负责单位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对在相邻施工区分界处的同类管线碰头事宜,要具体落实施工日期、施工地点、施工人员、质量检验等事项;负责单位对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统一协调指导,各施工单位在同一时期内在各自承担的施工区域内完成施工任务。必要时由负责单位与各施工单位协商,调整部分施工任务,以达到准时完成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负责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单位用电、用水量,雨季施工统一安排防洪排涝措施,并且保障施工道路畅通。

3.3.2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加强安全管理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施工期间到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杜绝违章作业;各施工单位开挖管沟需要断路时,应提前上报总承包单位,负责单位应根据施工道路布置条件,统一安排在同一时间内、同一条道路上,几个施工单位在若干处开挖管沟施工,限期完成施工并恢复道路交通;凉水塔安装施工要以防火工作为重点,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使用电动工具时,对导线绝缘性和工具安全性进行检查,以防止电火花引起火灾;负责单位统一规划埋设临时施工用水管网,管线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在施工用水主管网每l00m长度内应设置消火栓1个。

3.3.3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负责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会同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管理施工质量: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行“停、检、检”制度,施工每到一个质量控制点后暂停施工,首先由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通知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到施工现场联合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以及正常运转和施工单位能否在施工现场严格执行施工纪律,并且定期开展质量检验评比活动,使用经济手段奖优罚劣;对给排水系统中易出现问题,造成损坏的部位,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3.4 强化监理职能

在市政给排水管理中,施工单位质量自控是基础,监理单位有效监管是关键。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就要着眼于工程的工期进展和质量,安全客观实际,采用法律的手段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协调生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3.4.1 建立健全专业的给排水工程监理队伍

市政给排水工程质量监理是一项难度大、项目多、任务重的监理工作,因为市政给排水工程是综合性工程,而一般的专业人员只精干自己所学的专业,很难胜任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监理工作,因此,监理公司要对市政给排水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使其一人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增添技术实力。

3.4.2 要有适应市政给排水工程质量监理设备

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质量检测很大程度上是靠先进的设备,是靠人与仪器、设备有机的结合才能监理出优良的工程,因此监理公司要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使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器械结合起来,使检测手段逐步实现现代化,从而增强监理公司的质检实力。

参考文献:

篇5

引言:社会的发展需要工业建筑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给排水施工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筑给排水工程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研究如何避免给排水施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在实际的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中,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标准操作。合理的解决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满足人民各方面的需要,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着整个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水平。

1. 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给排水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

在建筑物给排水的施工阶段经常有安全事故发生,这样大幅度延缓了施工的进度,还可能影响到周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建筑施工建设的安全问题。对于各区域投入大量资金的建筑项目工程往往也得到了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但很多只是做表面的工作,相关施工单位为了应付检查,通常做一些表面工作。而给排水工程是施工建设中的地下工程,相关部门经常忽略了对其的检查,这也就客观上为施工单位创造了偷工减料的条件。另外,即使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重视给排水施工的质量,但施工人员的文化水平通常很低,相关的安全意识十分薄弱。施工过程不能够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思路进行,这样的施工过程则容易发生安全隐患,甚至是造成违规建设。

1.2建筑给水管道连接质量问题

管道切口必须将毛刺清理干净并作削磨处理,接口不得用树脂胶代替厚漆密封,否则造成管件无法旋转。焊接接口必须打坡口,焊缝不得出现气孔、夹渣等缺陷。为防止管道使用时发生渗漏,管道连接必须严密。为防止镀锌层被破坏,管径小于DN100的镀锌管必须使用丝扣连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而管径大于DN100镀锌管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焊接,但不得减少通水截面,并须作好防锈处理。

1.3建筑施工的设备管材的选装

根据建筑施工仪表、施工材料完成建筑设备的配比分析,确保管道材料、设备仪表的合理性,制定安全的建筑事故处理安全预案,防止排水系统出现不正常运转的问题,及时增加维修管理费用,按需分配完成产品质量的管控。具体来说,建筑材料缺少一定的产品合格检测标准、证书,工程中出现各种偷工减料的问题,采购管理部门需要严格的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制定管道材料的采购选择方案,防止出现材料尺寸不足影响材料的使用。另外,建材市场的材料型号和类别极其丰富,有很多没有卫生标准许可、消防设施管理混乱,管道材料极其容易受到质量影响,造成安全质量隐患问题。

1.4生活污水管道坡度不均匀,甚至局部有倒坡现象

在整个施工阶段,因为生活污水管道布设不均匀,即有抬势现象,抬势处会沉积杂物。排水管道是靠重力流动,因此管道坡度是保征排水量排出的关键,如果管道倒坡时,则污水不仅不能顺利排到室外,甚至会倒溢到室内,同时管内空气排除不掉造成气塞,也会影响污水顺利排到室外。,这样在日后的使用中可能出现整个排水管道排水不通畅的情况,因此,在施工开始之前,就要做好技术交底、放好样。

1.5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渗漏的问题

渗透是建筑工程最为常见的一大质量问题,特别是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的渗漏问题,不仅解决起来非常棘手,而且还会降低工程质量。之所以会出现给排水管道漏水问题,主要是因为管道密封性不够或管材质量不达标所引起的。封堵管洞基本都是采用细石硅加以施工,配置比例不合理或搅拌不均造成细石硅质量不达标,局部水灰比过大,或偷工减料,故意简化工序,造成水分流失,最终造成管道渗漏。

1.6施工人员专业性不强,机械及设备的控制不到位

施工企业管理者对于水电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重视不够,很少为新员工开设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和现场实习,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很少进行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这样就导致给排水管道的安装施工人员专业性不强,不能遵守相关设计要求和操作手册及质量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过程中易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质量问题。

1.7工程验收与交付阶段监督保护不到位

目前在工程验收阶段,对于验收发现的比如水管材的选用、住宅楼排水方面等等质量问题,大部分施工方都存在整改不及时、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不到位,自检不到位的现象。基于上述常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高住宅楼给排水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管理的对策。就目前笔者所了解的情况,要做好住宅楼给排水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质量控制原则,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抓住管理要点有利于完善目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2.优化给排水施工中常见问题的对策

2.1保证使用优质的管道材料

严格验收管道材料的质量,给排水材料质量不仅要满足材料采购的标准,还要满足国家的标准要求,使用质量可靠的管道材料。因为给排水施工管道材料直接影响着整体给排水施工的质量,所以在采购管道材料时,必须要保证材料的质量。在施工安装给排水管道时,为了避免其他工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给排水管道,要提前说明管道安装的具置。如果是安装PPR给排水管道,要预防管道材料的伸缩性.

2.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给排水施工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执法。要深化给排水施工监督机构的改革,强化给排水工程的监督力度,建立起高效、透明、科学、合理的集体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现场监理要加强监管工作。在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施、实效监控。同时,要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绘审,检查施工图纸中是否有“漏、错、缺”等问题,在施工之前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以减少因图纸问题影响管道铺设,保证工程质量。其次,监理要督促承包企业按照流程施工,对施工前的操作技术实行交底机制,向所有施工人员明确给排水施工的质量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并且要求全体施工人员自觉维护。

2.3合理控制进度

对施工总目标进行合理的进度划分后,再进行给排水施工。划分时要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具备一定的预见性。不要为了缩短工期不顾给排水的施工质量,要按照合同要求实施进度计划。为了确保施工总目标的完成,要按照给排水施工的计划进度,全面协调人员、机器和材料的使用。为了以后的计划留有多余的工期,在进行给排水施工控制时,可细分周计划和月计划,使计划能够提前完成。为了实现每段施工环节都有人负责,根据总工程细分每一阶段完成的目标,建筑工程项目部要明确给排水施工领导的职责。

2.4加强对施工资源的管理

在任何一项施工工程建设中,施工资源都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历来都是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质量控制的要点所在。而对于房屋建筑给排水工程的质量控制来说,也需要加强对于施工资源的管理,这里所说的施工资源主要包括三部分,即人力资源、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材料。首先,所谓的人力资源即是指施工人员,也就是说在今后的给排水施工中,要想保障其质量就必须首先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其最为主要的目标就是提高施工人员能力,尽可能地减少施工人员的技术操作失误,避免因为施工人员技术执行错误造成质量问题;其次,施工机械设备在当前的房屋建筑给排水土程中应用的越来越普遍了,虽然在给排水施工中不会涉及到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但是一些小型的机械设备也是极多的,这就需要管理加强配置和使用控制,确保机械设备的准确使用,提高机械设备的贡献值;最后施工材料问题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施工资源,针对施工材料来说,其控制的难度也是最大的,但是其质量又是极为关键的,所以,今后的施工中不得不加强对于材料的进一步管理和质量检测,尤其是要加强最后一步的质量终检,并且还要确保所使用的材料是合乎规格的,这一点在房屋建筑给排水工程中极为重要,尤其是对于一些管道和阀门等材料的选择要准确恰当,当前很多给排水工程后期使用中出现漏水或者断裂的现象都是因为这些该材料的使用不恰当造成的。

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中给排水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给排水是人们后期在房屋居住中必定会使用到的,因此,房屋建筑施工中给排水工程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尤其是给排水工程的质童更是需要慎重,一旦给排水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其引起的后果是较为恶劣的。木文阐述了建筑给排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主要从建筑给排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分析到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则。科学合理的给排水设计为居民健康舒适的生活提供了保证。加强给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其施工的质量极为必要,尤其是要加强施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严格遵循给排水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不断的在实践中提升设计质量,以便给出最佳给排水设计方案,为人们创造舒适的高层绿色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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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候变化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最开始的论证气候变极少部分是由于人类的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引起的,对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控制有助于减缓气候变暖。这是碳减排的实施的科学依据,在这个基础上使得探讨碳减排的方式成为可能。由于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属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的影响无法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很多研究者从公共品角度进行了研究。碳排放产权的界定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关于减排方式方面,主要有基于市场的政策和行政政策,基于市场的政策有碳排放税,配额交易,行政政策有排放许可、各种规制。对于不同碳减排政策研究者发展了多种经济模型做了效果评价。关于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者试图寻找经济增长、人均收入、经济发展阶段等经济变量与碳排放的关系,许多研究者对环境的库兹涅兹曲线(EKC)进行验证,探讨了碳排放量与人均收入的关系,并试图从经济理论上进行解释,还有的研究者对EKC的形式进行拓展。

一、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

对气候变化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 Nordhaus(1993)是这一时期被广泛引用的标志性著作。文章从气候变化的科学背景出发分析了温室气体效应,温室气体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估计了二氧化碳加倍的假设条件下对美国各行业的收入影响,对收入的总的损失达到50.3亿美元,并且提出的有效政策是在排放量减少的边际成本和由于排放量减少而减缓的气候变暖而带来的边际收益相等处征收碳税为最优选择。

气候变化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困难在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获知气候的变化,特别是局部气候的变化,这些研究的粗糙性决定了对经济影响研究的不精确。尼古拉斯•斯特恩(2006)从经济学角度看气候变化的报告,评估了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向低碳经济转变以及采取不同适应办法的可能性,并分析了气候变化对英国等国家经济的影响。到下世纪初,全球可能因气候变暖损失5%~20%的GDP。Cline(1992)最初提到了折现率的问题,有关折现率详细的讨论见stern review(2006)及WEITZMAN(2007)。WEITZMAN(2007)对斯特恩报告做了评述,指出报告中提出的“采取立即行动稳定温室气体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强劲的、及早的行动所获得的收益超过成本”, Richard S.J.Tol(2004)运用概率密度函数的方法对100种左右的估计结果进行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的边际损失成本不会超过$50/Tc。

二、有关碳减排政策措施工具的文献

经济主体以碳排放的方式对社会施加外在成本,由于碳排放使得气候变暖,解决这种负的外部性的一个办法是对碳排放行为施加一个价格,使得碳排放的成本内在化。理想的价格是对碳排放征收带来的损失的边际成本的排放税--庇古税。但是实际经济中政策制定者一般采用“命令加控制”的政策工具,比如排放许可和强制使用特定的污染削减技术,而不是简单的使用排放税这种价格工具。关于控制碳排放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碳排放数量控制,比如国际协议确立减排指标(斯特恩)、《京都议定书》是从减排数量方面控制;另一种是从价格方面Nordhaus(2006、2007)实施碳排放税;还有a补贴、自愿协议、政府的直接管制等。从范围上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国际层次和国家层次,国际层次的政策工具主要是《京都协议书》规范的国际排放税(碳税)、排放权贸易、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等。现有的碳减排机制方面,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市场的方式,另一类是基于行政政策的方式。基于市场的方式是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碳排放政策实施:1、经济和准经济政策(税收、补贴、价格支持);2、规制和准规制政策(如政府规则、许可标准、自愿项目等)。很多研究者倾向于排放税优于管制,有关的研究主要分为:碳排放税对微观经济的影响,比如对消费者、生产者的影响;通过对不同碳税征收水平的模拟,分析碳税对减排效果的影响,对经济增长、投资、能源消费水平、进出口以及相应的国际竞争力等宏观变量的影响。

克莱因Cline(1992)论述了减排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愿的减排,经过对温室气体危害的科学论证后,第二阶段的强制减排,包括贸易制裁,又考虑到对自由贸易的影响;注意到温室气体减排存在“搭便车”的问题,污染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提出互惠策略或者“互相惩罚”策略的解决办法。在碳税的分配影响方面,已有的实证研究的路径主要有:财政负担怎么分配,财政收入使用的分配效果是什么,谁从积极的环境效应中受益。最后一项是比较复杂的研究:环境收益的分配(避免的成本),气候的变化是全球的问题,充满了不确定性,受益人是下一代或者其他地方的居民。

19世纪60年代研究者们大多致力于排污费的研究,加拿大政治学者约翰•戴尔斯(John Dales 1968)提出,作为排污费收费系统的替代物,可以引入可转让的产权体系来管理环境质量。关于排放权分配的方式: Hahn(1984)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效率,因此选择合适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至关重要。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主要有政府免费分配、公开拍卖以及两者结合的三种分配方式。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关于排放权的分配,谈判各方的观点并不一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2009)主张通过对历史排放权和未来排放权的界定,建立了一个全球碳减排行动的框架,提出以国家作为排放主体,按人均相等的原则来界定各国历史累计排放权和未来初始排放权;张建等(2009)对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对各行业的影响进行研究,考虑到碳税和碳排放交易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会产生影响,运用CGE模型和lee提出的计算模型分析对我国各行业的综合影响。结果表明,合理的碳交易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间接碳税对中国能源行业的影响,并且溯往原则作为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式更符合中国的经济现状。

三、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关系

已有的研究试图发现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Grossman和Krueger提出经济增长通过规模效应、技术效应与结构效应三种途径影响环境质量:规模效应,经济增长要增加投入,进而增加资源的使用,更多产出也带来污染排放的增加;技术效应,高收入水平与更好的环保技术、高效率技术紧密相连;结构效应,收入水平提高,产出结构和投入结构发生变化。关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很多实证进行了研究。最早的关于环境质量和人均收入关系的实证研究是格鲁斯曼和克鲁格(Grossman and Krueger 1991)关于城市空气质量的研究。他们发现当一国的人均收入达到4,000-5,000美元的时候经济增长倾向于减轻环境污染问题,这说明经济增长和环境并不是完全的冲突。

国内的有关研究有:蔡等(2008)通过拟合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预测排放水平从提高到下降的转折点,考察了中国经济内在的节能减排要求,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来说,被动等待库兹涅茨转折点的到来,已无法应对日益增加的环境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靠中央政府的决心、地方政府和企业转变增长方式的动机,加大激励力度,以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佘群芝(2008)提出倒U型EKC仅是一般化环境―收入关系的一种,不能说明环境质量与收入水平间的全部关系,EKC更多地反映地区性和短期性的环境影响,而非全球性的长期影响。国内有关实证模型的研究:高鹏飞等(2002)建立了一个中国MARKAL-MACRO模型,研究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国内生产总值损失;存在减排效果最佳的税率。但是这一模型没有考虑到碳减排对能源消费的影响,产生的环境收益以及碳税收的返还性。魏涛远等(2002)利用一个中国可计算一般均衡(CNAGE)模型定量分析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从长远看,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征收碳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经济代价十分高昂。张明文(2009)突破了以前的基于理论的情景的研究,运用面板数据来分析碳税对我国各省市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影响,利用资源税代替碳税,运用1995-2005年各省市能源消费数据,将能源要素引入到生产函数模型,运用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发现资源税的增加对大部分地区经济增长起拉动作用,并从私人投资和政府整体投资角度进行解释。刘小川等(2009)对减排政策工具特点进行分类、从减排作用的范围、借助市场力量的方式、减排成本的确定性大小等方面做了对比分析,提出我国碳减排的优化选择,近期以排放权交易为主,逐步过渡到远期的以碳税为主。

参考文献:

[1]MARTIN L.WEITZMAN. “A Review of The 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2007

[2]Metcalf,G.E. "Market-based Policy Options to Control U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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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tern, 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The Stern Revie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2007

[5]鲍莫尔,奥茨.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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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转变。低碳时代的到来,引发学界对碳会计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碳排放权核算问题,对此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国家统一规范碳排放权,而且有助于企业更真实有效地反映涉及碳排放权的绩效以及维护拥有的碳排放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我国实现低碳经济的步伐。

一、国内外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文献综述

碳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肖序等,2011)。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碳排放权可确认为资产,因为企业的碳排放权是过去从政府、其他企业或机构所获得的,以后归企业所有并由其自由支配、拥有并控制,企业可能通过出售来获利,导致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碳排权有关的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未达成共识,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一)国外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Bebbington(2008)指出,将鉴证及碳固业务纳入会计中进行核算。基于碳排放或交易引起的会计事项不应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而应同时设置一个类似于社会会计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处理。Ratnatunga等(2009)提供了若干种可进行碳成本核算的工具,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提供一个合理的核算框架,即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废弃物成本及循环利用成本中,对与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相关的成本予以分离,然后再归类累计;二是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成本核算方法对其进行准确计量。总之,国外关于碳排放权的核算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一是设置碳会计账户对排污权会计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进行处理;二是分别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与生命周期角度对碳成本进行核算问题研究。

(二)国内关于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1.“无形资产”确认观。鉴于我国碳排放权处于推行阶段,缺乏市场交易机制,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没有固定的物理形态,又类似于经营许可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认为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应将其列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在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下设置二级科目“碳排放权”(彭敏,2010;冯娅,2011)。

2.“金融资产”确认观。在逐步完善后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取得的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岳常玲(2011)认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设一项“碳排放权(成本)”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价值;增设一项“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相关科目。

3.多种资产确认观。出于我国当前的市场背景条件,学界不乏主张用全面的确认方式,即在不同情形下将碳排放权或者碳会计相关的项目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夏琴华等(2011)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主体目的的研究发现,碳排放权在一定情况下,即CDM 项目下可确认为无形资产;CDM 项目外的碳交易市场,有些企业为近期出售或回购碳排放权而进行碳交易,可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姗等(2011)认为中国的碳排放权有两个阶段,在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的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作为“存货”来确认。当我国处于温室气体排放受到国际条约约束时的第二阶段,碳排放权可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4.计量问题研究。在碳会计的计量上,根据不同的确认项目,其初始、后续、期末、出售等阶段应采取多元化的计量方式,主要是以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来计量。彭敏(2010)认为对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可采用多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能可靠地计量企业有偿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而公允价值计量能为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问题提供参考。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应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进行计量,将来会有更多的碳排放交易所,可从碳交易所持续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总之,国外较少从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对碳会计进行研究,国内研究恰好弥补了这些不足。国内着重对碳会计的核心问题――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探讨,主要包括:一是碳会计的确计观,主要有“无形资产”确认观、“金融资产”确认观、多重资产确认观;二是根据不同的碳会计确认观,提出主要从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对碳会计资产进行计量,将两种计量模式结合使用;三是根据国内碳会计市场不同发展阶段进行不同的确认与计量。

结合会计核算理论,会计是依据其持有目的对资产要素进行分类与确认。因此,碳排放权应根据不同会计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区别与分析。总之,应根据不同情形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合理。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

在我国不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对于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由于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又类似于经营许可权、土地使用权类的无形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在逐步完善后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取得的该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成本)”,以反映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价值;增设一项“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相关科目。

(一)作为“无形资产”的核算观

1.初始阶段。对于自主研发形成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将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的五个条件时,按照发生的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核算是: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具体核算是: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企业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属于政府无偿授予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故应按公允价值记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并确认为“递延收益”;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并记入“当期损益”科目。

2.后续阶段。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每期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对确认无形资产的碳排放价值进行摊销,摊销金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续计量中的具体核算是:借记“××费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或者借记“累计摊销/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科目。

3.期末阶段。会计期末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期末发生减值时具体核算为: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

4.处置阶段。处置时,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碳排放权出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应在我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取得价款与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后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的具体核算是: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碳排放权损失”)等科目。

(二)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观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和招标三种。鉴于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探索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尚未完善,碳排放权可采用混合方式进行初始分配,如采用拍卖或招标为主,惩罚性措施或鼓励性政策为辅的方式,应主要采用混合分配方式下的CDM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权会计来处理。

1.初始阶段。政府以混合分配方式将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碳排放减量权证(CERs)发放给企业。此时,企业应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按照无偿取得部分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照有偿取得部分的价款和相关交易费用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期末阶段。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碳交易市场的当日价格指数或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格指数来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核算是:若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应按二者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应按二者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3.处置阶段。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碳排放权出售之后取得的收益应在我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按上述规定的比例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的具体核算是:借记“银行存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等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结论

当前国内外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因此,应基于我国目前碳会计市场的发展情况研究与探讨适合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同时,相关部门与主体只有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出台碳会计准则、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等,才易于核算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准确反映碳排放权给社会、企业所带来的真实价值与效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实现低碳经济的速度与保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Bebbington J.,CarlosL..Carbon trading: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issues[J].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2008,(17) .

2.RatnatungaJ T D,Balachandran K R.Carbon Business Accounting : The Impact of Global Warming on the 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ing Profession[J].Journal of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Finance,2009,24:(2).

3.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

4.冯娅.论低碳经济时代下低碳会计发展之路[J].财会通讯(综合),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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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093-02

近几十年来,全球气候正在逐渐变暖,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不断排放所致。气候的不正常变化体现了目前环境所处的危机,因此,减少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势在必行。土地利用关系到环境的变化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通过土地利用和变化引起的直接碳排放所占比例较大,对于全球碳循环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土地利用角度开展人为碳排放的相关研究正在不断提升日程,而且,由于土地利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该文主要探讨了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及其低碳管理研究进展。

1 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研究进展

1.1 核算

为了更好地研究土地利用的直接碳排放效应,理解其过程,并不断优化该项工作,需要通过核算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土地利用产生的直接碳排放量,这是开展各种工作的基础。上至国家,下至城市和区域,关于土地利用的核算研究可谓涉及多方面。

在国家层面,IPCC的相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十分具有代表性,该指南可以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参考[1]。UNFCCC等权威机构先后推出了关于世界碳排放的相关历史数据,极大地推动了土地利用核算的相关研究进展。

在区域层面,IPCC的国家清单法依然是主要的核算方式。但由于该核算体系中的确性参数不能反映不同区域的情况,很难体F出区域的差异性,更侧重整体核算,因此,我国的一些学者更侧重于采用机理模型、样地清查等方法[2]。中国市场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通过植被―土壤―气候相互关系的机理模型来模拟自然碳循环。通过该机理模型的核算,可以准确核算碳排放量,但是却无法解决由于区域差异造成的一些问题。还有学者用样地清查法测算碳累积量,这样就可以根据节点算出碳的排放量。还有学者利用卫星遥感与地图数据进行核算,重在通过生物量推算出碳排放与变化,该方法的核算尺度广泛,但是结果却容易受到影响。

在城市层面,受到城市、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核算的方法尚不完善。目前,采用全面核算的研究主要是发达国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国际理事会提供的温室气体评估和预测软件是进行全面核算的主要软件,该软件可支持许多城市的评估结果对比,使评估结果更加权威。目前,以纽约、多伦多为首的多个发达国家城市加入到这一理事会中,应用该软件进行全面核算。作为非会员的中国并没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还有一部分学者采用样地清查法进行碳排放的核算。中国也开始使用该方法,不过研究成果有限,还没有大面积在全国开展研究。样地清查法不适合大尺度研究,结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近几年来,微气象学涡度技术可以直接通过观测得到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在我国,该项技术还没有大规模使用。

1.2 机理研究

碳排放以人为因素影响居多,研究土地利用直接碳排放效应的机理从而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转换碳排放机理易于理解,人类活动会影响碳排放,比如砍伐树木、植树造林等活动都会影响植物的生物量和植被的碳储量。关于碳排放,主要是由于许多城市大力发展工业造成的[3]。城市需要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和建设,相应的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研究层出不穷,但相对的土壤、区域植被碳储量研究成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国内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学者对上海城市土壤的有机碳和无机碳影响,找到影响城市土壤有机碳含量的方法,其主要采取样地清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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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107-0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发展低碳经济已成共识。碳审计作为环境审计的一部分,需要在环境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碳审计数据的准确性也是碳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国内外学者对碳审计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

一、国外碳审计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

国外碳审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碳审计主体、标准,不同碳审计主体的优势和作用,以及碳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等方面。

Braam GJM等指出碳审计对保证碳信息披露质量非常重要,建议出台强制性碳审计等措施[ 1 ]。澳大利亚强制要求碳排放量最大的企业碳排放报告,但并未强制要求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计。不过很多企业都自愿进行了审计,审计主体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一些环境咨询和鉴证公司[ 2 ]。在碳审计市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领域的鉴证服务提供者相互竞争,几乎各占一半市场份额[ 3 ]。Simnett等[ 4 ]分析了碳信息披露报告及其审计的必要性,提出需要制定合适的国际准则,并对其中的技术问题、保证程度、利用专家工作、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进行了分析。国际审计与鉴证委员会2012年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计指南(ISAE3410),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碳排放报告提供了指导,而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其他机构的工程师和环境科学家等对碳排放进行审计时,依据的是国际标准机构的ISO14064-3(2006),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确保程度的重要性水平运用不同以及审计计划的细节程度不一样。

Huggins A.等指出,范围1的审计更需要工程师和环境科学家的专业知识,范围2的审计有些需搜集的证据可以直接从财务信息中获取,如所耗的电量和飞行信息等由注册会计师做能降低成本。Nugent[ 5 ]分析了应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碳审计服务的理由:一是如ISAE3410所建议的那样,财务报表审计的风险模型包括理解和评估被审计主体重大错报风险及对风险评估作出正确回应等,能很好地运用到碳排放审计领域中去。二是碳排放报告是碳排放的时期数,因此一些人认定包括存在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性测试、分类以及关于碳排放存货列报和披露的存在和责任、完整性、分类、可理解性、准确性和量化、一致性都适用。审计报告结构也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类似。一些反对的声音则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足够的科学知识来完成碳审计,但会计界人士认为他们的成员也有很多不同的专业背景,有现成准则分析了组成一支多专业领域队伍的必要性,会计界也有组织队伍的经验。当需要除会计和审计之外的其他专家帮助收集足够的证据时,也有准则对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另外,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层面都有质量保障措施和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受更严格的职业道德、客观性、职业胜任能力、应有的关注、保密以及职业行为等的监管,相关监管程序也很严格,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碳审计服务质量更高[ 6 ]。对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声誉资本的信任还有助于增强公众对碳排放审计信息的信心。当然,严格的质量控制通常是和相应费用挂钩的,企业通常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市场的力量使得企业对不同的审计主体都有需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鉴证主体各有优缺点。Zhou等[ 7 ]研究发现,正如信号理论一样,企业会通过选择碳排放报告审计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企业的碳排放报告是放在一个一般目的报告中向更多利益相关者报告时,他们倾向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当他们主要是向监管提交特殊目的报告时,他们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审计主体。

Green用问卷调查法对澳大利亚碳排放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和鉴证者进行调查,分析了影响温室气体鉴证主体质量看法的重要因素[ 8 ]。结果显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鉴证者的职业道德和诚信,以及签证团队与负责人对温室气体排放和相关规范的知识掌握。审计者对特定行业鉴证知识的掌握以及在同行业内鉴证过的企业数、鉴证者和客户之间的沟通对其鉴证质量并无重要影响。另外,和财务报表审计不同的是,审计主体是否同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最小,碳排放报告编制者、使用者及审计主体关注的重点也不同。审计主体更为关注独立性,即任何外部专家都是独立的,且未向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主体认为利用外部专家以及组成多学科的计团队能提高审计质量,而编制者则认为审计人员应该具有必要的碳排放测算知识比审计主体的经验和团队负责人更重要。报告编制企业希望审计团队负责人直接与负责碳排放报告的经理沟通,而审计主体则更关心与董事会的沟通。

二、国内碳审计研究内容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开始碳交易试点,碳审计及其相关研究已在进行。叶祖达[ 9 ]首先分析了碳审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作用;王帆[ 10 ]、卢相君[ 11 ]等分别讨论了英、美、丹麦、香港地区低碳审计的经验和启示;钱英莲[ 12 ]、杨渝蓉[ 13 ]等分别讨论了煤炭行业、水泥行业的碳审计方法;王爱国[ 14 ],刘惠萍、王爱国[ 15 ],赵放[ 16 ]也对碳审计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然而,现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一)碳审计的内涵和外延定义不清或者不一致,在研究中容易造成混乱

耿建新、房巧玲[ 17 ]曾对国内外环境审计研究视角的不同进行分析,明确了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的视角。碳审计作为环境审计的一部分,也存在研究视角差别的问题,加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碳审计”这个专有名词的使用和实践的先行,使得碳审计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但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却没有对碳审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定,造成了相关研究的混乱。

有些国家,比如英国碳审计涵盖的内容较广,不仅包括对碳财务会计的审计,即对碳排放和碳固活动就财务的影响进行审计,还包括对碳排放和碳固会计等企业碳物质流(碳物质流是企业碳财务会计的数据来源和核算基础)的审计,即对主体实际碳排放量的核查,具体包括主体碳排放量的核查和产品碳足迹标签审计。此外,与低碳政策和低碳资金、低碳管理系统相关的审计,如碳减排政策和绩效审计、碳管理系统审计、碳减排资金分配及使用评价审计等也属于碳审计的范围(王帆,2010)。而我国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碳审计就是特指对主体或者产品的碳足迹和碳排放量等碳物质流的审计。这种差别使得我国目前的研究角度各不相同,对“碳审计”这个词的使用比较混乱。有些研究专门对碳排放实物量核查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我国碳排放实物量核查的标准[ 18-20 ]。部分研究对碳审计定义时让人容易理解成碳实物排放审计,虽然也提及了各国际组织、各国家的GHG(Green House Gas)认证和香港地区的碳审计(GHG排放审计),即碳实物排放审计,但在具体分析碳审计的学科属性时又提出碳审计不仅包括碳实物排放量的审计,还包括与低碳政策和低碳资金相关的审计(王爱国,2012;刘惠萍、王爱国,2013)。一些研究则认为碳审计既包括碳实物量排放的核查,也包括与低碳政策和低碳资金、低碳管理系统相关的审计[ 21 ],还有一些研究则认为碳审计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碳信息披露的审计[ 22 ]。

(二)相关研究未能联系实务

我国目前因为碳交易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事业实际碳排放量的审计实务已经先行,实务中用“碳核查”这个词。但由于碳审计定义界定不清,相关碳审计研究即使分析的是碳排放实物量核查问题(王帆、张龙平,2014;王帆,2014;王帆,2015),或者其碳审计的外延论述包括排放主体的碳排放实物量核查问题(王爱国,2012;刘惠萍、王爱国,2013;赵放,2014),但也从未提及实际中已经在进行的碳核查业务并对其进行分析。王帆、张龙平(2014)在分析碳实物排放标准时未提及国家发改委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而是自行构建了一个衡量企业碳排放量的体系。

(三)审计主体模糊,没有分析我国现有的碳审计市场主体和结构

针对碳审计主体及审计质量比较的研究很少,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参与碳审计业务指导不明确,相关监管也未得到明确。袁B[ 23 ]首次讨论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碳审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些研究分析发展我国碳审计的思路时提出碳的民间审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环保科技公司、环境交易所协同开展(赵放,2014),也都提出要完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等,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碳审计专门人才(王爱国,2012;赵放,2014)。目前我国碳审计市场已经快速发展起来,但是对这个市场的分析和讨论却比较少。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彬团队从2009年开始关注并研究碳审计业务,也在组织层面为企业提供碳实物排放审计、碳披露审计、低碳咨询等服务,中注协曾对此类业务的推动和监管表示关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和北京环境交易所签订了有关碳盘查、碳预算的协议。但就如李明辉、刘笑霞[ 24 ]提出关于注册会计师介入环境审计业务的疑问,注册会计师介入碳审计也存在同样的疑问,目前我国碳审计业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造成目前市场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注册会计师是否适合作碳审计的主体,是否应该在这个市场中占一席之地?提供的保证程度和目前的其他主体相比如何?他们应该主要关注哪一块碳审计业务?在碳审计主体不同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有效监管?现有的研究对这些均未给出明确的分析,让读者对碳审计相关实务模糊不清,导致相关监管也未得到明确,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背景下统一监管问题更显得紧迫。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随着碳审计交易的推广,碳排放信息是确定企业得到碳排放配额以及是否需要购买碳排放权的重要基础,这些将对企业的费用、负债,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因此会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对碳排放报告及其审计质量感兴趣。如果数据错误,企业及其审计者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Green和Taylor,2013)。此外,随着综合报告的推行,碳排放量的审计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Huggins等,2011)。因此,研究碳审计及其市场结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具体研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对碳审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全面界定,有助于避免理论研究和实务分析的混乱

由于碳计实务已先行,国际上及我国香港、内地均有相关实务,目前理论和实务名称较为混乱,不利于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务分析的进行,因此研究需要在梳理国内外关于碳审计的理论及实务的基础上对碳审计的理论和外延进行清晰定义,以结束目前的混乱局面,推动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分析的进一步发展。

(二)弥补目前对碳审计市场分析的空缺,为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碳审计不同业务作参考

虽然我国目前碳交易试点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定的碳审计市场准入规则,碳审计市场也已经有一定规模,但并没有研究分析该市场的结构及其形成原因,因此亟需对我国碳审计市场结构进行实证分析,比较注册会计师和非注册会计师碳审计保证程度和审计质量的区别,以及碳排放审计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中碳排放信息审计的区别。房巧玲(2009),袁广达、袁玮[ 25 ]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导地位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制度的设想,但他们没有分析环境审计的具体类型并对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意愿、现实以及适合的具体审计类型进行分析和调研,只是进行了理论分析。后续研究可以对该市场进行实际调研,为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碳审计不同业务作参考,使研究更贴近现实。

(三)对碳审计主体多元化及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背景下的碳审计监管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明确相关监管问题

在目前不同类型的碳审计市场中,碳审计主体都是多元化的,各类碳审计主体的执业团体和监管机构各自试图对碳审计业务制定相关准则并进行监管。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建立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协调统一监管,保证碳审计业务及其数据的可比性是未来研究的重要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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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65-04

一、引言

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向前迈进,但在享受自然成果的同时,也受到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碳排放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又一难题。世界各国开始联手共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订是全球合作正式开始的标志。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到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确定2013至2020年为《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从限制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初步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碳排放分配机制。

目前,有关碳排放权的各项研究也成为全球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碳排放问题由全球生态问题演变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在我国,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已经开展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和碳交易试点,但由于没有相关准则指导,使得有关碳排放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应该具备的基本质量属性,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也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障碍。

从全球各国实施的碳排放措施来看,基本沿袭了产权学派的环境治理思想。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会计学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精髓,不断扩充本学科的内容。自20世纪70―80年代产权经济学形成之后,会计研究人员广泛借鉴产权经济学的思想、概念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和解释会计领域中所遇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使得会计理论研究越来越经济学化。本文将从产权交易模式的角度分析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确认、计量交易等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一)初始分配文献综述

美国国会于1990年颁布的《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中提出了三种初始分配排放权的方案: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和定价出售,成为各国在实践中进行初始分配排放权的行为指南。其中前两种分配方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应用。

Rose and Stevens(1993)在文中强调虽然无偿分配方式相关受管制企业更乐于接受,但是这种方式有很多弊端,从宏观上会造成国际社会整体效率低下,从微观的角度会降低管制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导致公平竞争受阻。Ian A. Mackenzie(2008)研究指出若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而进行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只会在封闭的交易体系中达到最优,要想达到全社会整体最优,应该采取独立于产量和历史排放的外生因素作为分配依据。Cramton and Kerr(2002)通过研究指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比免费分配方式效率高,因为排放权拍卖方式使得交易效率和分配效率都得到了提高,而且新成立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交易进入相关行业,更有利于行业中企业的竞争,但是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获得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关于初始配额的分配,我国许多学者建议采用无偿分配和公开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刚开始时采取无偿的方式,给企业一个适应的过程,然后逐步向有偿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碳排放权转变。欧联盟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其在第一阶段无偿分配给企业95%的碳排放配额,5%用于拍卖;第二阶段无偿分配的比例减少至90%,然后逐步减少无偿份额,相应增加拍卖交易份额。这种方式相关受管制企业比较容易接受,但是整个过程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会增加政府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

(二)会计确认、计量文献综述

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目前有两种主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像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只具有单一会计属性,所以应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某种资产。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Jacob(1996)认为,应确认为“捐赠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而Ratnatunga and Jones(2008)、Braun(2009)则认为应按市场价格确认为无形资产。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其确认又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Ewer(1992)、朱玫林和耿泽涵(2011)主张确认为无形资产;Gadd et al.(2002)认为应确认为金融资产;Wambsganss and Sandford(1996)、Deloitte(2007)、张鹏(2010)研究指出确认为存货更加符合各相关利益者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不是单一属性的资产,可按照不同的标准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刘佳和彭钰(2012)针对我国国内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初级碳交易市场和未来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两种情况,将碳排放权分别归为“无形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王艳龙和孙启明(2010)根据企业持有目的将其归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后续分别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张薇、伍中信等(2014)通过对碳排放权的权能分析发现其具有基于物理量的碳产权和基于价值量的碳财权权能,会计主体可“二分”为以获取碳产权为目的的消费方和以获取碳财权为目的的投资方,分别确认为“环境资产”和“投资性环境资产”。苑泽明、李元祯(2013)梳理国外关于碳排放权处理的净额法和总额法并分析其利弊,从碳排放权本质出发,揭示其无形资产性质,解决其会计确认问题;又在公允价值的框架内,尝试提出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解决其会计计量问题。

可以看出,基于现阶段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确认都没有统一的结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碳排放权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既是环境问题,又是经济问题,长远来说还关系着人类社会的存与亡,所以说碳排放不是单一的会计问题;二是碳排放权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人类对其达到全面准确的认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视角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确认、计量进行分析,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其有更深的认识,探究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确认问题,并希望为我国制定相关的准则法规提供一定的依据。

三、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分配

(一)我国碳排放总量测算

我国在国际有关碳排放的各种协议要求中,因现阶段还是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强制控制碳排放总量,只是参与《京都议定书》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规定。虽然如此,我国为了经济长远发展,近年来一直倡导节能减排,并引导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基于以上原因,我国进行碳排放的控制势在必行。对于碳排放总量的测量,即物理量角度,目前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可以进行较为准确的测量,即采用吨或者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量单位。政府作为参与碳排放的一方,基于产权会计理论,可以将政府作为碳排放权的开发者和投资者。政府作为碳排放的管制方,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整个国家更加长远的经济利益,其将碳排放权进行控制和发放,可以换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政府可以看作是基于投资为目的的持有碳排放权。政府所持有的碳排放权的量化即全国碳排放总量目标,可以采用全国单位GDP碳强度下降目标和预测GDP数字,将碳强度目标转换成全国总排放额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这样既兼顾我国经济的发展又对碳排放量进行了控制,防止经济发展和控制碳排放不协调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政府测算出全国总排放额度,就可以选择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合理高效的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直接关系着全国各省的经济发展和协调。目前世界各国主流的方法是无偿分配和公开拍卖。很多学者建议我国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参考欧联盟碳排放权分配的模式,即先免费分配,然后开始免费和有偿支付结合,并逐步增加有偿支付对价获得的比例。我国政府对于碳排放权的分配还未正式出台,只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希望为全国碳排放的分配和交易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希望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交易市场。所以我国要建立碳交易市场并进行有序交易,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二)碳排放权分配

政府作为碳排放权的投资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总量确定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公平地分配额度是重要问题。政府应该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经济发展状况及增量、受管制企业的行业特征及数量变化,并结合各地区的历史排放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等因素,将碳排放权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获得国家统一分配的碳排放权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选择合理的分配机制在本地区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碳排放权虽然不具有天然的稀缺性,但是各个企业获得的是确定额度的碳排放权,使得碳排放权被人为确定为具有稀缺性的产权。在进行两次分配后,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获得的碳排放权指导企业的生产。但很多情况下,分配获得碳排放权和企业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是不相等的,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互通有无。从经济学的角度即会计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法定所有权,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就像企业之间进行其他交易或事项一样,交易主体之间应该支付合理的对价。

四、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

国际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6年对资产的定义为:一个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从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内容可以看到,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两次分配以及受管制企业之间余缺的碳排放权交易,均涉及到了碳排放权产权价值的流转。所以应该对初始分配及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因为碳排放权符合上述准则委员会对资产的定义。首先,获得的一定配额的碳排放权,属于企业拥有和可控制的经济资源,企业可以自用或者将多余的权利进行交易。其次,企业拥有的该项资源,具有排他的权利,其有自用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交易收取一定对价的自主决定权利。最后,若企业有多余的碳排放权且不准备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则可以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碳排放权作为一项产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它和目前企业常见的各项资产又有诸多不同。它是企业可以排放一定碳物理量的权利,没有实物形态,和固定资产有着本质区别,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或者加工其他产品,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碳排放权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但是可以进行物理量的准确测量,这一点和无形资产有本质的区别。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般是企业的一种长期资产,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但是碳排放权企业可以控制的时间尚不确定,这也使得碳排放权不适合划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存货。碳排放权具有投资特性,可以通过投资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本身的各项不确定性,导致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已经完全超越了它本身的存在意义。碳排放权本身的物理特性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性、不确定性等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本文认为不能将碳排放权简单的作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对碳排放权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虽然世界各国政府是免费获得碳排放权的,但是碳排放导致的全球生态问题所花费的治理费用可以看成是人类获得碳排放权所消耗的成本,而这些资金和资源的消耗,绝大多数属于政府开支,即来源于税收。可以看出为了取得碳排放权,社会公众都承担了相关成本。从碳排放权的配置和交易过程来看,碳排放权均需消耗相应的成本才能取得,因此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将其进行成本的确认。另外投入到治理环境的各项成本,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得到补偿,从该角度来说,该成本又具有长期性,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环境资产的定义即“符合资产确认的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完全符合环境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应确认为“环境资产”。企业获得的用于自己消费的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开发方和进行转让碳排放权的企业可以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通过设置这两个会计科目,可以更好地反映碳排放权的配置过程和交易过程的本质和特征,涵盖了碳排放权两次分配和企业之间再交易的实质,并对其进行了统一,有利于交易企业间初始会计账务处理的相互对应。开发方和投资方为获得相应碳排放权支付的成本,例如支付的现金可以借记“开发成本”,贷记“现金”科目,待碳排放权开发完成或者可以用于投资时,将其由“开发成本”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若有多余用在交易市场上转让,则可以由“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可以看出,对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以上两种资产后,碳排放权整个交易过程的确认都可以合理进行并反映交易事项,清晰合理。

五、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交易计量

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可以将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后续计量模式相结合,并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按持有目的不同分别确认

对于持有用于消费的碳排放权,每家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计量模式,且成本法计量模式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以改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不能从公允模式再转回为成本模式,这点借鉴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对于使用期限确定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方式。企业进行初始确认后,开始生产并排放碳等温室气体时,将取得的碳排放权初始成本采取一定的方式分摊至产品成本中。若企业生产量每月稳定,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若生产量不稳定则可以以生产量为标准进行价值的分摊,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环境资产摊销”,并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每年年末进行公允价的复核,并调整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借记或贷记“环境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持有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也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模式两种计量方式。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的碳排放权,应进行摊销并测试减值,记入相关科目,进行出售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的,出售时差额也计入“投资收益”,并将持有期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转入“投资收益”中。

(二)碳排放权持有目的发生改变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用于消费的碳排放权,由于某种原因准备改变用途,转为投资以便获得收益,则可以从“环境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并根据企业持有目的改变前后计量模式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改变用途前后计量模式相同,参照企业自用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即“环境资产”和“投资性环境资产”相同科目进行转换即可。若用途改变前后计量模式不同,由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则可以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若转换前成本大于转换日公允价值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若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成本,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持有的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改变用途用于自用,则可以从“投资性环境资产”转至“环境资产”科目。改变前后若计量属性相同,则将二者对等科目进行转换即可;若不同,均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本文从产权会计理论视角对碳排放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社会状况,提出了基于产权会计理论视角的碳排放权的分配、确认及计量方法。通过分析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投资性环境资产”并参考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对碳排放权进行后续计量,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准则制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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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摘要:为了从产业结构调整角度对陕西省碳减排政策设计提供决策依据,选择能源消费、生产链、消费需求视角,基于2007和2012年投入产出表,采用IPCC碳排放核算方法和EIO-LCA模型分别测算陕西省2007和2012年30个细分部门的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构建碳减排效应模型分析各细分部门的2007和2012年的碳减排变化。结果表明,直接碳排放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基础性能源部门的碳排放量较高;间接碳排放中,建筑业、其他服务业隐含碳排放量较高,而“流出”间接碳排放对最终需求引起的碳排放贡献最大;在碳减排政策设计中,上述部门应该成为碳减排的重点领域。

关键词:陕西省;碳减排;EIO-LCA模型;产业结构调整;投入产出分析

发展低碳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陕西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省,发展绿色环保的低碳经济是必由之路。《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陕西省的目标是单位GDP碳排放下降15%。陕西省目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经济发展与碳排放需求持续上升。为了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降低碳排放,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是重要途径之一。因此,系y测算陕西具体产业部门的碳排放量,分析各部门的碳减排潜力,对于有针对性地设计碳减排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测算、碳强度因素分析、碳排放格局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碳排放测算方面:一种是以生产者视角的碳排放清单核算框架为主,此方法主要是利用IPCC核算体系,对各部门的直接碳排放进行测算,但这类方法存在“碳泄漏”及排放公平性问题;另一种是基于需求者视角的隐含碳排放测算,主要利用投入产出法核算整个经济系统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即进行“碳足迹”追踪。国外学者运用碳足迹研究了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国际贸易的隐含碳问题,Shui等利用经济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软件计算了美国出口到中国的隐含碳排放量;国内学者计军平建立了EIO-LCA模型分析了温室气体排放在部门间的分布结构;唐建荣等对江浙沪地区隐含碳排放进行了估算,石敏俊等应用2002年中国省区间投入产出模型,定量测算了各省区碳足迹。碳强度因素分析方面,徐国泉等采用对数平均权重Divisia分解法分析了1995~2004年间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变化对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崔佳运用LMDI法将中国碳排放强度的驱动因素分解为技术因素、能源消费结构因素、能源强度因素和产业结构因素,并结合相关数据对中国碳排放强度驱动效应进行测度;张旺等利用LMDl分解研究了北京能源消费排放增量增长的驱动因素;雷厉通过构建“LMDI分解模型”,认为产业结构变化通过促进能源强度的增加,间接推动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碳排放格局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方面,张雷等试图通过产业一能源关联和能源一碳排放关联两个基本评价模型,解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杜婷婷等以库兹涅茨环境曲线(EKC)及衍生曲线为依据,对中国C02排放量与人均收入增长时序资料进行统计拟合得出中国经济发展与C02排放的函数关系;赵爱文等选取1953~2008年中国碳排放量和经济增长数据,运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及Granger因果关系,研究了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以往的研究在分析宏观层面的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碳排放效应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微观的具体行业部门的碳减排问题力有不逮。投入产出模型与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即经济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EIO-LCA)是分析计算微观部门生产全过程隐含碳排放的有效方法之一。本文拟运用IPCC碳排放核算办法及EIO-LCA模型,分别从消费、需求等角度对陕西省各细分部门的直接和隐含碳排放情况进行测算,并对比分析2007和2012年各部门碳排放的结构变化,构建碳减排效应模型对各部门的碳减排效应进行分析。研究结论为政府制定碳减排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