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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7 16: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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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融资

篇1

作者简介:王金荣(1962~),女,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F27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81-02

小微企业是辽宁省经济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推动辽宁省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使得他们的融资活动总是不能顺畅进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彻底解决。据统计,全国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特别是小微企业即使能贷到款也无力承担融资费用。这种情况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2012年的“两会”上,就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代表委员也提出了很多看法。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与“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共同发展是适合辽宁省解决小微企业乃至中小企业融资的“良方”。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由于国家的关注与相关政策,中小企业融资在近几年已经引起了银行业的重视。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银行业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开展的并不理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不适用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服务模式,而且银行的传统观念一直认为,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财务不透明、信息失真、信用不佳等。在这种观念下,用不适用的方法,消极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实在难有可喜的成绩。事实上也是,除了极少数银行由于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走上了规模效益的道路,其他大部分银行都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其中固然有小微企业的诸多问题,但银行业的认识不到位,或者说是观念转变太慢也是主要的原因。

1.银行业应改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

虽然有部分中小微企业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微企业信誉度良好,甚至贷款收益比一些大型企业还要好,只不过银行的观念还没有及时转变,不敢轻易冒险。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心有余悸,对发展中小微企业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往往是短频快,贷款给他们只有较高的风险与相对微薄的利益。同时,中小微企业对银行业来说也是推动利润增长的重要力量,利虽小但数量众多,是银行扩大规模占领市场份额必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放弃和不予以重视绝对是错误的决定,将中小微企业贷款上升到商业化的高度,使之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双利双赢才是合适的做法。

2.构建小微企业融资专营体系

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确实存在的自身缺陷使银行很难获得经济效益。由于银行长久以来的服务模式不适用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也很难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自身的融资难题。因此,构建小微企业融资专营体系势在必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改变银行过于“谨慎”的经营思想,从优调整银行的信贷结构,为银行业开拓小微企业业务确定了方向,同时也给小微企业融资找到了一条可靠的求援道路。辽宁省政府已重视到了这一点,2012年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鼓励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有条件的要设立小微型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开辟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绿色通道,不能单一的建立一个窗口,继续沿用以前的服务模式,这样相当于“穿着新鞋走老路”,根本不会起到作用。必须引起重视,建立一个针对性强的、切实有效的银行专营体系。单独设立一个部门,摒弃过去不适用的管理模式,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监管机制,从人员配备、融资产品到风险控制、核算机制、绩效考核都应进行合理的变更,创造一套适合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服务产品。切实落实银监会“六项机制”的要求,综合打造适合辽宁省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专营体系。

二、民间金融“阳光化”势在必行

民间金融存在已久,逐渐从社会的闲散资金发展成为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上也占据相当大的份额。企业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受金融系统放贷决策体制与制度的局限,单纯靠银行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是不现实的,所以很多年以来,民间金融早已成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民间金融的有些模式、方法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之间有所冲突,相当于民间金融一直处于体制外,没有合理的规划,也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小微企业在民间金融进行借贷是有很大风险的。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小微企业的资金链短缺更加突出,企业急需资金发展,银行贷款又很难获得,不少小微企业冒着风险通过民间金融进行融资。而民间金融游离于体制之外的特点和它的不规范性,使得有很多违法行为和团体应运而生,如金融诈骗、洗钱、高利贷、黑社会等借助民间金融的外壳进行违法活动,给贷款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42;F27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台州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源地,是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早、规模大、密度高的地区,又是民间融资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民间融资为台州的民营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因民间融资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浙江企业家“逃债潮”事件中,台州民间融资的诸多弊端也屡次被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故有必要对台州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有关文献资料显示:对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应该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这两种观点逐渐融合趋同,即:认为尽管民间融资风险较大,有不完善之处,但民间融资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支持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来,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规范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的共识。

为了掌握台州市的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数额、用途、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企业主对金融环境的期望值等方面进行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访谈。

此项调查由台州学院经贸管理学院50名大学生来实施的,10个调查小组分赴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等五个区(县、市)走访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4份。各区(县、市)收回样本问卷数量相对均衡,基本上能够客观地反映台州市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本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数据的信度、效度均在适宜分析的范围内,误差控制方案已通过统计部门认可,调查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调查获得的数据利用SPAS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

一、调研数据分析

(一)小微企业获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

对264家已填列数据企业的问卷数据整理,结果显示(表1):2012年样本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是0的,有50户,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户,占比40.91%;在20-50%之间的,有76户,占比28.79%;在50-80%的之间,有25户,占比9.47%,且全部为民营银行的贷款。银行贷款占融资总额的比例在80%以上的,仅5户企业,占比为1.89%,且这5户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上,均不属于小微企业。由此可知:小微企业中从银行获取贷款占融资总额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从民营银行获取的贷款,没有一户是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二)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

笔者所调查的小微企业,其销售额分为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这4个区间,各区间内的企业数接近相等,其中,销售额在200-500万元的企业相对较多,占34.09%。笔者对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进行了统计(见图1)。

由图1可知,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由多到少依次为自有资金、民营银行、熟人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最后为地下钱庄等。

(三)小微企业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

样本小微企业2012年实际发生的民间融资规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调查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主要集中在200万以下。分布在20万以下、21-50万、51-100万 、100-200万这4个区间的企业,分别有103户、36户、71户和44户,分别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样本企业总计264家,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6.21%。

(四)民间融资是否能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笔者就认为民间融资是否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发放了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的数据处理结果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小微企业中,72.8%企业认为目前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能够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问题。表明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这一途径获得的资金,能够满足企业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可见民间融资在台州市民营经济特别是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业认为民间融资不能满足它们的资金需求,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们将业主通过民间融资获取的资金各种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种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每种途径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将从民间借贷获取的资金用于放款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业的产业链延伸得很长,企业间资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调查的结果正好符合台州小微企业的现状。其次是将所获资金转而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这也是形成近几年房地产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排位第三的为偿还其他贷款和临时性资金周转,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资金比例最低,说明小微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六)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

笔者将小微企业期望的融资环境分为五个选项(十分期望、比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点不期望),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种融资环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图3。

图3显示,企业更希望民间借贷能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降低融资成本。对各类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满足融资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笔者将业主认为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为五个选项(十分可能、比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别赋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别计算出各个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图4。

这些企业认为,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跟不上市场需求变化,产品滞销;决策错误,投资失败;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经营管理不善等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二、调研结论

笔者对调查问卷和小微企业主的访谈录进行数据处理和归纳整理后认为:台州民间融资与小微企业之间存在良性互动发展的关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虽高,年利率在6-25%之间,但能保证小微企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并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助力器”,台州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民间融资的贡献是分不开的。而台州发达的民营经济又是民间借贷的肥沃“土壤”,民营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对资金需求的扩大,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民间的富余资金通过给小微企业资金支持也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增强了民间资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呈现“短、小、频、急”的特征

调研显示:从融资金额看,占比最大的是20万元以下,频数最高为88,其次是50-100万元之间,频数为63。从融资期限看,3-6个月占比最高,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这种金额小、期限短、频率高的小额贷款,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核的成本大,手续繁琐,放贷风险高,这些都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它们“惜贷”的根本原因。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地域范围小,放款人能够利用地缘、血缘、人缘、亲缘等优势,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诚信度等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对借款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而这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二)民间融资是助推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研显示:借款人将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业主认为这个因素最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导致小微企业破产这一因素最不可能。这一结果证明民间融资必需正确引导、整顿和规范,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合法合规地发展。

(三)转变发展方式是台州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调研显示:小微企业从民间融资获取资金后,将资金转投资于房地产和偿还其他贷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的比例却最低。这说明台州小微企业的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因此,台州小微企业必须加速技术革新,跟上时代技术进步的步伐,走“小而专”、“小而精”集约型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诸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护民间金融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民间金融法制化、阳光化、秩序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机构

强化各级政府在引导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责,创新小微企业的融资机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组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依法将“合会”、“摇会”等地下钱庄改组成为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小额担保公司、小额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多样化的小微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政府参股、国有控股银行参股、政府与小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模式。多样化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强化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防范

具体措施有:(1)选择融资对象的谨慎性原则;(2)融资对象第一还款源的重要性原则;(3)限定贷款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定性原则;(4)对融资规模的控制性原则。

(四)加速转变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方式

台州市政府尽快出台有关政策引导小微企业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转型升级、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强日后台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与小微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间金融稳健成长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挤兑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不存在国家信用的最终背景,万一发生问题,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对民间金融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削弱了储户对存款安全的担忧,大大改善它们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给整个民间金融系统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避免民众对整个民间金融系统的恐惧感和信用危机。

参考文献:

[1] 兰秀文.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变迁与制度设计研究[J].未来与发展, 2012,(01).

[2] 黎友焕.加强监控民间金融发展状况[J].中国金融, 2012,(03).

[3] 黄友松.中小企业互助融资研究——社会资本的视角[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篇3

(一)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旺盛,贷款增速较快

伴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省会经济圈发展进程提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辖区小微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旺盛。2季度巢湖中支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小型企业贷款需求增加最显著,企业经营周转类贷款需求明显增加;对辖区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资金趋紧,融资需求迫切。辖区各金融机构近年来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2014年5月末,合肥县域当地人机构小微企业各项贷款余额101.3亿元,同比增长55.6%,增速较去年同期上升45.9个百分点。

(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1)针对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的特点,辖内多个金融机构推出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以及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保函等多元化抵押方式,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如巢湖中行利用槐林渔网产业集群及建筑行业应收账款及保函量较多的现状,适时向企业推荐保函、贸易融资等供应链授信产品;巢湖建行率先在辖内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3年全年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6户3980万元;庐江农商行推出渔网经营户“手牵手”贷款,累计发放2500万元,并推出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截至5月末共发放22笔、金额6540万元。

(2)加强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合作,通过“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小微企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巢湖中行成功为一小贷公司授信2000万元,解决了小贷公司资金短缺问题,间接满足了部分小微企业的授信需要。巢湖农商行目前与之合作的担保公司已有5家,3月末担保贷款余额8.2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700万元。庐江农商行与县担保公司、安徽兴泰、国融三家担保公司合作,共为153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支持,贷款金额达23871万元。

合肥县域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基本情况

(一)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规模稳定,利率较高,形式单一

合肥县域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显示,截至2014年5月末,监测的80户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从个人借贷116笔,金额共计540万元,无企业从企业借入情况,借款人包括企业股东、员工和其他自然人。

企业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4.89%,是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倍多。其中最高利率为50%,最低为8%。利率高低主要取决于借贷时间长短,利率最高的是过桥资金和临时性周转资金,此类借贷资金期限一般为1-3个月,年化利率在30%以上;借贷期限在6个月至1年以内的,多用于进货和购买原材料以及厂房建设投资,年化利率在12%-24%之间。去年以来银行“钱荒”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比大中型企业更严重,县域小微企业贷款难度加大,因此企业希望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获取资金的愿望强烈。合肥县域企业民间融资调查显示,一季度末,样本企业民间融资量仅占18家样本企业总融资量的0.7%,借贷期限均为1-6个月内。

据调查,目前辖区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5月末数据显示信用贷款占比为98.3%。借贷达成的方式主要是“打借条”,发生借贷的双方互相有一定了解,达成融资意向后,打借条注明金额、利率、借款人、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即可借入资金,手续较为简便,签订正式合同方式占比不高。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企业自身信用、实力及借款人对企业的了解达成,小微企业因自身资本金较小,获取民间借贷的难度大于大中型企业。

(二)小贷公司自身经营面临困难,对小微企业融资热情有所下降

作为民间融资的“正规军”,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四倍,经营情况受到政府监管。运行的几年来,小贷公司一是相比银行及民间借贷,成本支出偏高,二是经营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保持较高同比增速,自身经营面临一定困难。四县一市的23家小贷公司中,已经出现2家退出,3家处于停业整顿状态,非正常经营的已占总数的21.7%。小贷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的凸显直接导致其对小微企业的“惜贷”现象日益明显。合肥县域小贷公司5月贷款同比增速为2.8%,低于同期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25.5个百分点。据了解因风险较大,近两年小贷公司对于小微企业的“过桥资金”贷款已明显减少。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辖区小贷公司贷款结构有向大额、较长期限转变趋势,贷款对象中小微企业占比有所下降。2014年一季度数据显示大于6个月的贷款占比为55.9%,较去年同期上升4个百分点,大于50万的贷款占比88.7%,较去年同期上升0.3个百分点。

(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用有限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限于中介机构的资质,以及风险较难控制等原因,目前起到的作用有限。合肥县域主要的中介机构有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

问卷调查显示辖区2013年只有110户小微企业得到了担保公司的支持,且55.7%的样本企业表示“担保公司收费增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合肥县域民营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基本不到1亿元左右,规模偏小,加之行业内部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能力有限。二是近年来担保公司担保客户的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不断上升,担保代偿压力加大,担保能力呈下降趋势;三是民营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自前两年民营担保公司风险集中暴发后,合肥县域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都非常谨慎,不认可民营担保机构提供的被担保企业的信息,同时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运用情况及信用状况也没有可信的公开方式,导致金融机构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热情明显降温,部分法人机构完全终止了业务合作。以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为例,2012年前该行与19家担保公司开展合作,2012年后,该行停止了与绝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合作担保公司减少为5家,且主要为政府出资担保公司。这不仅加剧了缺少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也限制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四是反担保措施要求较高。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部分担保公司要求贷款企业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以防范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微企业的可用资金,变相增加了融资成本。

辖内典当行由于资本金普遍较低,融资能力有限,加之业务发展以个人为主,在现有的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三项主营业务中,主要以贵重饰品质押和个人住宅抵押为主,对于适合小微企业类的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发展不足。以巢湖中银典当为例,注册资本仅1000万,其贷款资金完全来源于资本金,2013年累计典当总额仅1358万元。

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这些放款机构虽快速发展,但资金停留在炒的环节,多数并未进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且成本极高。

(四)辖区政府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辖区政府通过多项措施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有效抵押物不足的现状,巢湖市政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推出货物质押方式,由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融资企业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收储,以产品销售收入保障银行贷款资金安全;政府根据不同企业融资需求,通过联保模式协调金融机构设计对应的金融产品;转变银企对接方式,以企业为主,举办小型银企对接,促进“小合作”。以工业园区发展为抓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小企业客户和市场进行细分,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客户。

从调查情况看,辖内四县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没有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辖区也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类似组织。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

小微企业融资的突出问题及风险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

今年以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增大,加之劳动用工等成本上涨,辖内小微企业经营难度加大,盈利水平有所下降。同时,商业银行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管控力度加大,贷款额度(新增和收回再贷)实行全区域调剂管理,贷款获批难度增加,时限拉长。从金融机构支持的小微企业看,主要为获得政府扶持、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多数小微企业难以获取贷款支持。为提高风险覆盖水平,金融机构普遍提高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同时还要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导致企业贷款成本上涨。

(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服务供给不足

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获贷难度大,迫使较多小微企业寻求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融资渠道。但目前合肥县域仅有18家正常经营的小贷公司,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仅有典当行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且普遍规模较小。部分民间借贷组织没有营业网点,具有隐蔽性,有资金需求的企业难以获得信息。小微企业的借贷需求通过民间借贷组织的渠道难以获得满足。在有民间借贷活动的小微企业中,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多通过熟人介绍、企业职工和股东借款等方式。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且与小微企业资金供需不平衡,导致本辖区内民间借贷较不活跃。

(三)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借款利率普遍较高

辖区目前的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多为向个人借款,因此缺乏规范的借款合同和贷前调查审核程序。除部分成长中的小企业向个人借贷有中间人担保外,借款手续普遍不完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放贷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借贷行为建立在一种非制度信任基础之上,约束性不强,风险较高。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和承诺。据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有时最高利率达到了60%。企业主一般会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的借贷方式,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本息,债权人可能会采取集体上访、哄抢财产等非理,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建议

(一)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快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功能,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小微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加快贷款投放进度;二是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贷款担保基金,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三是建立健全完善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和信用评级办法。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组建专营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和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互利互保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违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小微企业征信服务产品,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方式

人总行数据表明,银行贷款只占到社会融资总规模的50%左右。当前小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融资组织的飞速发展,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其资金流向较难监控,也带来了风险,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对于地下经营的民间借贷组织,政策上应提供公开化、阳光化、正规化的空间和条件,并明确业务范围以及对其监管要求。对正规经营的中介机构,一方面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分担等方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对中介结构的资金流向加强监管,保证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从严控制好杠杆率,严格限制其债券融资、从银行系统借款等资本金以外的资金来源所占的比重,严格禁止其从公众渠道吸收资金。

篇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民间借贷行为的博弈分析

收录日期:2011年10月30日

一、引言

2011年随着信贷持续紧缩,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政府和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加剧,资金饥渴催动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担心民间借贷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在资金面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更大,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更大。理解民间借贷的基本经济逻辑,合理进行疏导,避免由于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成为中国当前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方面。

二、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在信息对称、竞争完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完善市场条件下,信贷市场的价格――利率会自动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使得信贷市场实现瓦尔拉斯均衡,同时信贷市场均衡使得信贷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这种完美的假设在现实世界是很难具备的,现实中的普遍现象是不对称信息。如,在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公开财务信息,其公司经营状况都是“私人”信息,而银行放贷者一般只了解中小企业的整体情况,或者说只了解某行业借款者的平均风险和平均收益,对于风险高于平均风险水平的单个中小企业,银行无法判断其是高风险者还是低风险者。同时,银行还将面临中小企业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因此,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博弈中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给”就成为银行的理性选择,即只有少部分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系统获得信贷(stiglitz&Weiss,1981)。

逆向选择这一问题的现代经济理论是由Stiglitz和Weiss于1981年为解释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现象而引入信贷市场的。根据Stiglitz和Weiss的基本假设,银行与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理性的银行力图控制债务违约风险以使收益最大化。若提高贷款利率,虽然一方面使银行收益增加,但另一方面也使成功申请贷款的最低风险水平上升,这样就会使部分低风险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退出信贷市场,从而使申请贷款企业的整体风险上升,这将可能降低银行的预期收益,使银行处于两难选择境地。而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如,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贷款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获得贷款后改变原承诺的投资项目以及赖账不还等等。因此,在信息不对称之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会使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受阻。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很多发达国家政府或其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这样有助于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付俊文等(2004)通过数学建模论证了通过足额的担保品,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解决信贷配给问题。但是,当前中国缺乏广泛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完善,对担保机构没有统一有效的统筹管理机制(魏如清,2009)。而西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行等都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而且银行普遍接受这样的担保。此外,更没有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评估机构,我国的银行与中小企业进行的业务大多停留在简单的储蓄、汇款等层面,而很少涉及到信用证汇兑、贴现等金融服务,而这样高层次的金融服务恰恰提供了一种信用累积机制,所以仅仅停留在基础业务层面使得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所以,抵押资产不足、担保不足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不利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了一批商业化的民间融资机构,如典当行、个人放贷者、互助基金会等,这类机构从事的金融服务一般都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依靠低息借入、高息放出,以利差为生。(表1)

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信息不对称下的信贷配给问题都是只限于银行和中小企业为借贷双方的,而忽视了普遍存在于民间的高息借贷机构。中小企业在借贷过程中涉及到民间金融机构向银行借贷和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借贷这两个独立的环节,这两个环节的博弈过程也不尽相同。本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将第三方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到数学模型中来分析三者的博弈均衡,探讨民间金融活动如何对博弈结果产生影响并改善了中小企业缺乏资金的现状。另外,stiglitz和weiss的模型中讨论了银行利率与期望收益之间的关系,但是现实中银行利率是不能任意变动的,通常浮动的区间很有限,银行只能通过信用担保及抵押品来控制风险,而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却是相对自由浮动的,所以研究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与期望收益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更有现实意义。

三、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借贷关系博弈过程

民间金融机构一般是通过有资质向银行提供足额抵押品的公司或个人从银行贷出低息贷款取得资金,然后再贷给众多被银行拒绝的中小企业。根据调查显示,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生借贷关系必须首先通过熟人介绍,我们将这一流程视为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手段之一;另外,民间金融机构还需要对借款人所借资金将从事的项目进行考察,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物品的价值决定借贷利率。

假定企业有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项目都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时的收益为R>0,成功时的概率为P;失败时的收益为0,失败时的概率为1-P;假定申请贷款的民间金融机构所有投资项目具有相同的收益均值T,且为放款方所知,那么,若P(R)是给定项目成功的概率,则P(R)R=T,即成功时的收益R越高,失败的概率1-P就越低。假定每个投资项目需要的资金为1个单位,企业没有自有资金(若企业有自有资金并不影响推导过程和结果),担保贷款是企业唯一的资金来源;假定贷款利率为r。

(一)民间金融机构从银行借款。此时,民间金融机构为贷款方,银行为放款方,民间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品与本金之比为m。根据以上假定,在民间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期望利润函数为:

?仔=P×[R-(1+r)]-(1-P)×m (1)

公式表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润等于成功的概率乘以成功后所得的利润减去失败的概率乘以抵押品。如果民间金融机构不进行任何业务,期望利润为0,因此存在一个临界值R’,只有当R>R’时,民间金融机构才会从银行申请贷款投资。又因为P(R)R=T,这也就意味着存在一个临界成功概率P’,只有当P≤P’时,民间金融机构才会申请担保贷款,因此,(P’,R’)可由下列两式解出:

,即随着T值的下降,民间金融机构所设定的利息会上升,民间金融机构判断中小企业拟投资的项目风险越高,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付出的利率高出银行利率就越多。

b)若1+g-T<0,则意味着民间金融机构判断中小企业拟投资项目的平均收益高于连本付息的金额,满足民间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大于零的临界要求,即?籽>0。

上述两个条件均需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拟投资项目的平均收益有准确的判断,也就意味着民间金融机构在从事放款活动前需充分掌握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而这正是银行难以做到的工作,也是民间金融机构能够生存、发展的关键能力。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活动,是由民间金融机构通过足额抵押品或其他资源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并转贷给广大中小企业,从而赚取利差的行为。一方面民间金融机构缓解了中小企业的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也引导了滞留在银行的大量存款,使其能够流通到实体经济运营中去,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以及风险的转移。使得“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转变成“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民间金融机构的介入大大降低了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项目考察和要求提供适当的抵押品实现了风险的控制。但逆向选择问题并没有完全消除,平均收益较差的项目更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甚至产生了部分高利贷现象,而民间金融机构恰恰可能为了追逐高利而降低风险控制能力,从而为民间借贷活动带来较大风险。同时,由于民间金融机构承担了几乎全部风险,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却没有银行强,一旦出现违约时,缺乏法律的保护,导致通过非法手段索取本金利息;或者若贷款企业在资金链断裂后出现逃避债务的行为,如前不久浙江的欠债老板外逃风波,都将带来金融秩序和社会的不稳定,严重破坏经济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行为确实是现有经济条件下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次优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因此,在了解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经济学逻辑的基础上,还应通过法律、道德等正规与非正规的制度安排来疏导民间借贷行为,以更有效地利用金融资源,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提高民间金融机构信息掌握能力。民间金融机构需要掌握的信息包括借方的资金运用、生产经营情况。笔者了解到江苏某一金融中介机构在进行借款时,充分调查贷方企业的业务范围、营销状况,借款合同中规定做到资金运用专项监督,甚至连购买原料的发票都要留存,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避免资金流入楼市、股市等高风险的行业,否则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中介机构也会血本无归。而加强信息掌握也正好与上文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相符合。所以,政府部门应宣传和推广这种借方深入参与监督贷方资金运用情况的方式,帮助民间金融机构和广大中小企业控制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大量资金流入虚拟经济,冲击楼市、股市,带来经济波动、影响社会稳定。

(二)通过强化立法保护借贷双方。亚当・斯密说过:“若合同的执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会引致高利率的产生”。目前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让民间资本在阳光下规范运作,成为规制民间融资的当务之急。首先需要弥补法律制度缺失,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以“疏堵结合”引导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依法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将有助于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合法渠道。一旦出现拖欠贷款而发生诉讼案件,只要利息维持在合法的范围内,司法机关一定要积极审理,推行债务重组等措施,公正、公平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Stiglitz and 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71.3.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付俊文,李琪.信用担保与逆向选择: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3.

[4]魏如清.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渠道创新[J].企业管理,2010.1.

[5]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

[6]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

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金融 再造

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一)目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金融危机带来的世界实体经济明显下滑,对我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特别是对于那些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中小型企业,经营环境更加恶化,生存空间面临严重威胁,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从2008年下半年起,中央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财税、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第一,增加财政对中小企业的直接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从39亿元增加到96亿元;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200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288.5亿元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和国际市场开拓。第二,增加注入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的乘数效应。截至2009年上半年,通过政府出资方式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已显示出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倪润霞,2009)。第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减轻小企业负担,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创投企业投资国家需要重点鼓励和扶持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直接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6%和4%统一下调至3%。以上财税、信贷政策的实施,表明中小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然而,尽管政策不断向中小企业倾斜,由于我国中小企业量多面广,几乎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所以银行信贷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是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还是设置了诸多准入标准,其创新产品和服务也难以和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供求实现真正地对接,所以融资难依旧是困扰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顽疾。

(二)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原因

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因素:内部因素包括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缺陷和弱点;外部因素包括法律制度、金融体系、金融政策、商业银行价值取向偏好、社会环境问题、信息不对称等(杨思群,2002)。针对这些障碍因素,近几年,人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政府的法律政策环境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基金的建立、“银政企”融资平台的搭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征信体制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二板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风险投资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及金融产品的创新等角度,均提出了大量的政策建议(罗正英,2004),作了一些实践尝试,然而,从近几年政策的实施效果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度是非常高的。但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的结构、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体制改革的程度,这三个方面跟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之间出现了不协调”(李子彬,2009),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银行不得不更强调风险控制,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又很难做出准确的评估,所以,银行对广大中小企业“惜贷”、“慎贷”、“恐贷”的心理愈加严重,致使中小企业资金环境更加恶化,生存空间受到威胁。当中小企业从合法正规的金融体系很难融通到资金时,就会转向非法的“地下民间金融”,从而使“地下民间金融”一度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生产经营资金的主渠道(程志远,2005)。然而,由于某些民间借贷具有高利贷性质,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畸高,而在现实经济产业中几乎无法找到高资产报酬率的相关产业,某些中小企业主在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反复博弈后,便选择了畸形和短期化的经济行为,如假冒伪劣、无视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等。

当前,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顽疾,还是要从金融体系入手。在我国,信贷市场有一条内生的特殊的专业分工原理,那就是大银行给大企业贷款,中小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既然自上而下的正规金融体系短期内还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特定的融资需求,那么,就需对尴尬生存的民间金融进行整合、再造,建立起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这些地区性的民间金融机构无疑将为所在地区资金紧缺的中小经济实体,打通一条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本文所称的“民间金融再造”,是指在原有民间金融形式的基础上,从中国金融体系构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对民间金融进行重新调研、评估和定位的一系列金融体系创新的过程。

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和潜在风险

(一)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针对金融行业的产业布局政策,缺少对金融体系服务范围的政策引导和限制,造成四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在产业布局中存在严重的“同构性”:即各银行经营和服务都以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作为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这样的体制设计逻辑,一方面造成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却造成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严重缺失,中小企业只有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显然,我国当前金融布局政策的不到位、低效率的国有银行垄断造成的信贷歧视和严格的金融控制等金融体制设计上的特点是造成民间金融长期繁荣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也是金融交易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提供所需资金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所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下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体系,是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决定了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存性。可以说,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发组织的,它适应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适应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郝丁,2006)。

(二)客观认识民间金融的风险

任何金融制度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等各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由于民间金融的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人们对其高风险就尤其关注:民间金融大多是关系型的借贷方式,缺乏硬化的还款激励约束机制,信用、社会资本只是软约束指标,所以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民间金融可能同正规金融争夺金融资源,从而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而且随着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其组织的血缘、人缘、地缘关系被突破,风险不断累积;缺少国家信用保障,政府对其难以监管,加之一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具有非法集资和投机性的特点,很容易产生社会风险。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行业自身固有的风险因素,更多的是体制内外的深层次矛盾激化的结果。

解决上述矛盾要从体制、制度着手,再造民间金融,令长期游离于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通过国家立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改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双轨”运行的格局,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从“地下”走到“地上”来,合法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民间金融再造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民间金融不仅在经济转型国家,甚至在发达国家都是广泛存在的,这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经济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阶段没有直接联系。在我国,民间金融是与中国特定的金融体制并存的一种融资安排形式,在强调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充分估计其消极影响。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隐蔽状态,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体制外的民间金融融资,可能导致国家信贷规模的调控政策难以实现,削弱国家金融调控的能力和效果。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法律地位并引导其健康发展

对待民间金融,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但由于政策性歧视使得其活动带有相当大的隐蔽性,面临的风险很大。如果能加快制定、完善和实施相关法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民间金融规范化,不仅能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被正规金融垄断的局面,还可以有效堵住“地下黑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约双方有了争议和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既保护了借款人的利益,也限制和保护了贷款人的行为和利益。总之,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必须对诸多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跟进和完善,如税收政策的调整、主管部门的明确、民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

(二)建立民间金融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

如果民间金融借贷利率和信息揭示的不充分,市场上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借贷利率,这将影响民间金融规范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有必要为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可以先由媒体收集汇总,并公布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从而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成本。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就更能促进民间金融在开放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地开展活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鼓励民间资本转入体制内循环

即使可以通过立法将民间金融的地位合法化,但在运行过程中仍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问题,给国家金融监管造成难题。如果能通过政策引导、机构新建等创新方式将大量的民间金融活动纳入体制内的规范化运营系统,如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成立各种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改造现有的成熟的民间金融组建信用互助社,或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社区银行。对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让其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跟进税收优惠措施,并通过法规允许其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限,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让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国民待遇下生存和竞争。这样,不仅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而且能将民间金融有效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和管理系统,从而降低金融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倪润霞.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如何发展和生存的思考[J].经济师,2009(11)

2.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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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株洲市;小微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0001

株洲为湖南省辖地级市,是中国老工业基地,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实验区。近年来,随着株洲市经济迅速发展,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截止2014年6月底,全市有大中型企业521家,其余均是小微企业,其中仅个体工商户就有158813户,同比增长14.14%。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荷塘区。小微企业对全市工业总量增长、财税增长和就业增长的贡献率非常大,是活跃株洲市区域经济的重要力量,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力军。然而融资问题成为了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因此本文就株洲市小微企业目前的融资现状进行描述,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希望对株洲小微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1 株洲市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1 有强烈的融资需求

株洲要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小微企业自身要发展,势必需要技术革新、引进专业人才、提升管理水平,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抓住商机、发展壮大,靠自有资金很难实现目标。据不完全统计,株洲有60%左右的小微企业有外部资金需求,在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中,75%左右的小微企业需求在100万以下。

1.2 融资渠道单一

株洲三分之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仍以自有资金为主,民间借贷为辅,只有6%左右的企业能通过银行融到资。为了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株洲市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但小微企业利用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的机会也很小。

1.3 银行贷款难度大,融资成本高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先天条件不足,如规模小、抵押资产少、技术含量低、抗风险能力差等,而银行作为经济理性人,即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又要具有盈利性,往往钟情于与大中型企业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放贷额度很小。像工行株洲分行截止到今年5月,累计发放小企业贷款4亿元,在全行贷款总额中仅占7%。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695.81亿元,也只占比18.87%。在融资成本方面,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大约比大企业高出4%-5%,成本构成主要包括利率成本、时间成本、评估费、担保费等。

1.4 担保公司的数量少,难以提升小微企业的信用能力

小微企业因为自身原因信用低、而银行往往有抓大放小的偏好,这就需要中介机构能提供担保,通过风险转嫁的原理,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加大小微企业的信用能力。但目前株洲市融资担保公司仅有13家,同时对被担保企业有一定限制条件,使很多小微企业无法通过担保来提升自己的信用能力。

1.5 民间融资利率高、风险大

近年来,株洲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资本快速积累,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占了17%的市场份额,但是民间融资一般利率很高,株洲民间融资月利率主要在0.8%-5%之间波动,其中54%的企业融资月利率在3%左右,个体融资的利率则弹性更大.这使原本困难重重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有的甚至因为还不起利息而倒闭。此外,民间融资不受现行金融体制约束,易于发生法律纠纷案件,2013年市两级法院接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47宗,同比增长六成。

2 株洲市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2.1 内部影响因素

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银行往往喜欢抓大放小、嫌贫爱富,对小微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小微企业资产少、抵押能力低。银行放贷一般分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多以不动产贷款为主,而小微企业大部份都是租凭厂户或门面进行生产经营,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而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担保。但小微企业信用级别低、申请信用贷款几乎不可能。小微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报表数据失真。很多小微企业为节约开支,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甚至有些老板自己都不清楚企业是否盈利,更别说向银行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从而导致银行调查成本高、放贷风险大。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低,违约情况较常见。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般附加值较低、同质化程度较高,竞争能力差。“一年发家,二年发财,三年倒闭”的现象不断重复,企业主出现跑路现象较多,融资款项无力归还的违约情况经常发生。

2.2 外部影响因素

证券市场融资门槛高。债券和股票的发行条件都有很高的限制,就连针对中小企业的创业版也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至今连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至今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而小微企业一般没有相应的资质,因此想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来融资的可能性非常小。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为了响应国家倡导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株洲的金融机构通过不断创新推出新产品和新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比如成立了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长沙银行芦淞支行、

民生银行推出了城市商业合作社模式、株洲其他银行业也

都在不断向实体经济靠拢。比如高新区联合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招商银行成立的“科技银行”,就专为缺乏抵押担保的科技型、创新型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尽管这些银行已经“放下身段”,但真正得到大银行信贷资金的小企业仍是少数。加之贷款审批时间长、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因此仍有千千万万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度较高、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处于融资“门槛”之外。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高。为解决株洲市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株洲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耗资400万建立了株洲市中小企业新型工业化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株洲市中小企业服务超市、株洲市民间金融服务中心等。但据不完全统计,株洲市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仅为1000户左右,且很多小微企业还不知道有这样的服务平台。

3 解决株洲市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3.1 小微企业须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最本质的原因还是自身力量薄弱。要想改变金融机构的偏见,小微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各个方面进行提升,包括财务核算水平、技术创新能力、人才激励机制、诚信意识等,从而形成自已的核心竞争力。

3.2 金融机构需完善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运作模式,加快创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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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相比大企业而言更为困难。小微企业由于在管理体制上不规范,也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而且缺乏可靠的信用担保机构,因而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指标的要求,所以小微企业难以通过商业银行获得大量的低息贷款。由于企业的资本及整体实力的制约,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进行信用贷款难度较大。对于股权融资,虽然国家在证券市场上推出了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但是难度非常大,小微企业很难进入这一板块开展股权融资。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小微企业不得不依赖于非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管理。

二是小微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成本主要是指小微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及办理融资过程中的各种交易费用。然而在实际融资过程中,还存在相当比例的由于融资所产生的招待成本及关系维护成本,这些都是无法计入财务管理的隐形成本。小微企业由于融资贷款困难,因而只能依靠跑关系或寻找担保人的方式来获得银行贷款,因而造成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由于小微企业大多从事微利行业的经营活动,过高的融资成本势必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小微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较小,规章制度也不健全,甚至没有规范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真实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实际经营情况,也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而且部分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信用意识淡薄,在信用方面存在不良记录,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融资。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是外部环境因素。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缺乏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小微企业凭借自身能力和精力难以开展系统的融资管理;其次,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加大,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贷款条件有待完善;最后,针对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较少,股票及债券等融资方式在小微企业中还未得到应用。二是小微企业自身因素。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内部因素主要是由于小微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多、行业分布较广、规模较小而且盈利能力较低,企业内部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此外,小微企业的低信用等级及较差的抵押能力,都造成了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的困难。

三、小微企业多层次融资体系建设的策略

1.进一步培养发展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

小型社区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以社区、社区居民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向社区内的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服务。由于小型社区主要是以社区及社区居民作为融资服务对象,小型社区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限定于特定的社区,因而能够实现金融机构持续稳定的金融来源。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形成与商业银行错位经营并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于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的规模小、风险可控、合作性及政策性较强,可以与其他金融服务组织机构相结合,为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融资服务支持。

2.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小微企业当前融资困难及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方式,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上,应该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尤其是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应该对小微企业的上市予以支持,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入市门槛,进而帮助小微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以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3.规范民间借贷管理,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由于民间借贷较为灵活,与小微企业在资金需求方面“急、快、频”的特点非常适应。为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在确保民间借贷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对于民间借贷的准入及退出机制、民间借贷的管理组织、民间借贷的经营活动及风险防范进行细化管理,进而形成民间借贷的良好运作管理模式,使之成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之一,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4.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足,因此下一步国家应当增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可以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引导社会上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的支持力度,结合市场上的不同情况推出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贷款排忧解难。此外,国家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应当适度下调,以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难,这不仅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刺激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小微企业调整自身的措施

1.规范小微企业的自身财务管理

针对小微企业基础管理水平较低及财务会计管理薄弱的问题,小微企业应该重点进行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以避免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企业融资困难。企业应该完善财务会计工作制度、完善财务报表,如实准确地反映小微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进而提升小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避免在融资方面受到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的限制。

2.强化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

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较差,导致部分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不敢对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服务。因此,小微企业应该重视自身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将企业的发展定位立足于长远发展,强化诚信体系建设,依靠良好的信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而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

3.做好小微企业的技术及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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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困境已成为小微企业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当前经济金融运行面临“钱多”和“钱紧、钱贵”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资金面总体宽松。2014年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2%,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4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3]另一方面,实体型企业依旧处境艰难,企业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呈“多轨并行”局面,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从银行获得贷款利率在6%左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4倍世界银行的各国贷款年利率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而美国是3.25%,日本只有1.3%,我国贷款利率过高。实体经济经营收入与其融资成本之间出现严重倒挂。有研究表明,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已持续下降至6%,而实际利率已由2011年的负1.2%上涨至2014年3月的8.3%。[4]与此同时,“金融热、实体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2014中国企业500强发展报告》显示,260家制造业企业净利润为4623亿元,相比之下,17家银行净利润为1.23万亿元,260家制造业企业利润总和不足17家银行的一半。

(二)小微企业正规渠道融资的成本高达15%,且正规贷款可获得性低调研发现,工农中建等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20%~30%,民生银行“商贷通”上浮45%左右,华夏银行上浮40%,光大、浦发、兴业和招行均上浮30%。据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续费、承兑贴息、联保保证金、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同时,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要求严格,门槛高,众多小微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小微企业用款讲究的是“短、小、频、急”,而银行信贷一般需要线下调查、交叉验证等复杂程序,贷款耗时过长、融资效率低。调研发现,部分城市只有10%左右的小微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周期过长,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用款时机。一些小微企业的微薄利润不堪贷款难、贷款贵、贷款慢的重压,背负沉重的还款压力,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三)大量小微企业转向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融资利率高达25%面对可获得性低的正规银行贷款,大量小微企业转向民间借贷。《中国小微企业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民间借贷占小微企业负债总额的45.7%,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将进一步推升企业融资成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收取高昂手续费,并按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控制风险,造成企业的隐形融资成本高企。在大连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融资成本较高,部分小微企业获得的第三方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有的月息达到23%到25%,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部分企业为了“应急”,不得不转向利率高达40%以上的短期过桥民间高利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的年利率一般在30%至50%之间,部分融资成本甚至超过50%。在河北唐山的调研显示,中小企业民间短期借贷月利率普遍为2.5%~3%,短期“过桥”资金月利率5%~6%。相对于高昂的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实际利润微薄。大量小微企业处在传统“红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竞争激烈,受近年来员工工资成本和办公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利润下降十分明显,调研显示样本企业利润与三年前比较下降约50%。小微企业的高融资成本挤占了其狭窄的利润空间,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不借即等死,借钱即找死”的两难境地。

(五)产业链上游的大企业拖欠下游小微企业账款形成的“三角债”使小微企业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加剧“钱紧”和“钱贵”强势大型企业与弱势小微企业形成“两级分化”。产业链上游往往都是大企业,对银根、地根、能源、路桥等资源形成高度垄断,占用下游的资金,能拖则拖,所以下游的中小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多,小微企业因大企业账款拖欠形成的“三角债”而不堪重负。调查显示,我国大量小微企业有超过其资产50%以上的应收账款,该比例远高于国际上20%的平均水平。这使得企业本就艰难的资金链“雪上加霜”,随时可能断裂,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匮乏。

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思考

振兴实体经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促进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特别是要从供给端发力,构建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多样化组织体系、立体化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以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

(一)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银行业中活力,提升城商行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竞争力,放宽金融市场准入让民间资本设立更多的民营中小银行,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中的“鲶鱼”效应,构建竞争有效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小微企业首先选择从银行获得外部融资的比例高达74%,而其中选择中小银行进行融资的占比又高于选择大型银行占比。当前,我国现行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所有制单一,缺乏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并自主管理的民营中小银行。目前,我国银行数量是美国的58%,但是单体规模较大,我国银行业机构平均资产规模为383.26亿元,美国为21.58亿美元,仅为我国的1/3;股权集中于国资,民间资本在银行股权中构成偏低,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中,除民生银行和台州的民营社区银行等外,95%的银行都是公有公营。为此,第一,要营造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加快《商业银行法》修订,明确民营中小银行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对民营中小银行的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民营中小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完善银行业尤其是民营中小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民营中小银行的透明程度,及时监测并控制经营风险。同步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管体制,大中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民营中小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下放至地方。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辅助监督作用。第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银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改造,放宽民营资本设立社区小银行的限制,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借鉴我国村镇银行和发达国家社区银行经验,由银监会进行总体规模控制,并把设立民营中小银行的审批权力交由地方政府,建立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接管等多样化的市场退出方式,以市场化的优胜劣汰优化银行业生态,提升银行业市场整体绩效。第三,提升城商行的竞争活力和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现有银行体系中,城商行等地方银行对满足当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着丰富的经验,深交所的研究报告称,城商行已经在支持中小和小微企业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要采用动态监管方式,在资产规模、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城商行自身要坚持做强、做精,通过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对于优质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支持其通过上市获得融资,进而使资本市场间接服务小微企业。要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要简化发行程序,扩大发行规模,并加大宣传提高市场认可,增强金融债的流通性,降低发行成本。

(二)传统商业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可采取小微贷款税收优惠、小微信贷差别化管理、抵押品创新等方式,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传统的银行信贷对实体型小微企业发展举足轻重。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境内外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5.46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5]但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存在不可持续性,信贷风险上升进一步制约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力度尚且不足。为此,要通过税收减免和风险补偿等财税激励政策,有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能力。第一,对小微信贷达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得税、小微贷款营业税及附加税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收入,建立小微信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应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此类财税支持能够释放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规模,间接带动就业,撬动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按比例予以补偿;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规模扩大和业务效率提升,按比例进行奖励。可将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第二,要提升小微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小微信贷业务的专项考核标准。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第三,鼓励银行进行小微贷款抵押品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发展迅速等特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订单等质押贷款业务。[6]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实施“贷款+保险”合作模式,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三)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有序发展,从“地下”走向“地上”,发挥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民间金融凭借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普惠性,是正规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推算,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体规模为5万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有8791家,贷款余额达9420亿元,民间借贷已成为小微企业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由于民间金融规范性和透明度较低,中介化拉长了融资链条,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民间金融风险逐渐积累,并可能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交叉传染。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的发展,要采取系统性的措施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建设,通过规范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监管体制等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第一,采取“多疏少堵”策略,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朝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8]制定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合规发展。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区域监管的协调。基于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特点,各个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特色推进民间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目前,广州、成都、武汉、西安等地建立发展的民间金融街,积极发挥了集聚效应,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进驻,满足了当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自2012年启动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入驻金融机构已达152家,2014年为全市超过15000家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超1000亿元,是2013年5倍,缴纳税收达4亿元,是2013年2.9倍。[9]第三,探索建立民间信贷信息采集网络平台,动态监测借贷运行市场情况,把民间借贷风险纳入有序监管框架。当前,广州、温州、上海和武汉等地的民间融资价格指数,在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市场行为,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融资信息、降低融资价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第四,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传统金融机构革新,具有倒逼金融创新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是多种因素催生的新生事物,具有大众化、包容性的特征,是一种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有低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高效率优势。[10]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给现有金融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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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势如破竹,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深陷融资难的“泥潭”,无法自拔。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体制不建全,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我国金融体制不健全,资本市场发育不全,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就小微企业的实力和自身状况来说,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的要求,因而不能上市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就债券而言,目前我国发行债券控制严格、要求的条件比较高,而且债券品种单一,债券市场极不发达。目前无论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主要都是大型企业的融资场所,尚且不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理想渠道。

(二)银行贷款门槛高,审批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

银行贷款是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渠道,但是对贷款单位的要求和限制也是比较多的,商业银行对大型企业比较青睐,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能获得贷款的少之又少。由于商业银行加强贷款额度及投放节奏管理理企业贷款审批周期较以往明显延长,何时获批的不确定性增加,即便是有良好信用的小微企业在授信期内,从还贷、解除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协议、申请银行贷款到贷款到帐至少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如果是超出授信期或新增贷款,其过程更长。

(三)一般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融资

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一般是要求比较快,时间短,别的融资渠道不能满足其要求,迫使小微企业更多地求助于手续简便的商业信用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在短时间内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民间借贷等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表现

一半以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都是融资难。中小微企业融资份额比较低,缺乏信贷支持问题突出。近一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都有向银行贷款的经历,但贷款之路非常坎坷,其中有的是抵押物不足,有的是企业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差,有的是缺乏有效信用担保,有的是企业信用度不高,有的是企业经营存在问题等。

商业银行贷款结构非均衡现象十分突出,处在高速扩张期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比较明显,7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都主要靠民间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周转;即使那些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也不同程度需要吸收民间资本,这就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一半以上的企业对现行融资方式和政策不满,迫切需要改变。

三、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分析

(一)紧缩的货币政策是导火索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为了应对危机,防止经济衰退,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且放松了信贷,鼓励人们消费和投资,但由于我国的货币政策的效果被过分放大,最终导致了通货膨胀,CPI持续走高,物价节节上升。随后国家为了控制通胀又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大幅收缩银行信贷额度,使得本就难以向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陷入了极大的的融资困境。为筹措资金,中小微企业只能转向资金活跃的民间市场,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暴利”,中小微企业必须承受极高的借款成本。于是,一部分中小微企业在利润锐减的情况下惨淡经营着,还有一部分则干脆将投资眼光放到房地产市场和股市上进行投机套利,脱离了实体经济。

(二)商业银行有差别的对待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驱动力。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性资产,一方面贷款是商业银行实现盈利性目标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贷款又是一种风险很大的资产。商业银行为避免或尽量减少不良贷款带来的损失,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通过分析,对贷款的风险作出评估预测,并据已确定是否给予贷款[][3]。因此,商业银行理所当然的会“偏心”国有企业和大企业,向他们提供更多的贷款,从而使银行在享有较高安全感的同时也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相对地,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实力、担保以及经营条件的限制就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

(三)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低

在全球经济大环境下,任何企业如果不能把握机会努力创新就难以生存。在金融危机、欧美债务危机以及人民币升值的接连打击下,一些出口导向型的中小微企业产品出口量已直线下降,同时还要面临国内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低价劳动力作为出口优势而号称“世界工厂”的中国正面临着来自印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更为低廉的劳动力的威胁。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将主要精力放在当前业务的持续经营,不能实现创新增长,企业最终得到的利润只会越来越少,而低下的盈利水平也会使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上加难。

(四)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

中小微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基本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但目前市场上担保费用约2-3%之间,加上银行贷款利率都上浮30%,这样资金成本约12%左右(这些还不包括一些隐形的中介费用等),公司的利润率一般在10%左右,极少数企业能达到20%,扣除贷款成本,企业的利润空间就很小了,加上人工、原材料、运输等企业成本上升,企业的利润空间进一步的被压缩。由此可见中小企业融资通过银行贷款的成本过高,很难让其顺利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极有可能导致破产。

(五)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民间借贷缺乏监管

中小微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政府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尚不规范,政策向国有企业倾斜以及金融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因疏于管理而困难重重。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市场来说,本来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而扭曲,使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了“地下钱庄”的“乐园”,导致了现在借贷双方两败俱伤的局面。民间贷款的高利率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而且也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巨大隐患。

四、关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强化自身素质建设

(1)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对于中小微企业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间接融资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作为中小微企业,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诚为本。

(2)积极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机构来实现的,渠道单一。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不仅会产生资金来源不足和资金紧张的后果,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并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以改变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获得资金的现状。

(二)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1)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未来的社区银行中扩充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以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需要。

(2)放宽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银行应进一步放宽抵押品的范围。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还应完善抵押物拍卖市场和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成本和减少抵押手续。

(3)业务创新,包括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担保方式创新等。在产品创新方面,银行可开发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专向贷款,或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开辟专门用于扶植高新产业、低碳行业的贷款,在贷款利率、贷款成数以及申请条件上给予适当的放宽;服务方面,银行可改进现有的短期贷款的还款方式,增加随借随还的功能,在较大程度上令贷款周期与资金需求周期趋于一致,同时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方式方面,银行可在最基本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诸如联合担保、供应链融资等新兴担保方式,既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又可以使信用不完全满足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需要的资金。

银行在进行这些创新时,可能会增加管理上的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做既可以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又可以拓宽贷款市场,更重要的是,顺应宏观政策导向,为银行自身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助于银行今后的发展。

(4)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有扶有控”信贷政策,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认真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到县区和乡镇增设机构。强化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保障小微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通过风险补偿、税收奖励、考核奖励等多项政策,鼓励金融创新,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和信用评级办法。支持银行机构组建专营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和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创新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建立互利互保的信用担保机制。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提高对接成效。探索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基金,为小微企业有效融资需求提供补贴。

(三)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1)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由于我国在政策环境、退出机制、企业制度、个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风险投资在投资总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培育我国真正的风险投资主体,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和出台优惠政策。尽快降低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融资。中小微企业将持续发展,大型商业银行肯定不能满足融资的需要。中国民间资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间银行。国家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间银行,然后加以推广。民间融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凡是民间融资发达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不发达地区,就一定是民营经济不发达地区。

(3)规范和引导中小微企业,构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构建以互担保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互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微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

为适应今后的发展需要,宜构建以互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我国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信用管理法》,以法律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还应尽快普及和全面推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废止和清除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真正使中小企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

五、总结

为了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根据我国具体的社会、经济、金融等在内的各项现实情况,并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中小微企业本身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中小微企业慢慢走出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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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小微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问题。为帮助尽量多的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地方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如鼓励银行放贷给小微企业、拿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想方设法为小微企业减负、成立各类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担保体系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众多小微企业的欢迎,确实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但仅靠政府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不够的。小微企业量大面广,目前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在覆盖面、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足。从资金扶持来看,无论地方政府拿出多少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来讲受惠面都是有限的。从政策扶持来看,政策具有普惠性,与政策相配套的资金扶持则容易“撒胡椒面”,降低资金使用效率。从时效性上来看,由于政府的决策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变化,政府的“温暖”到来之前小微企业往往就已陷入“死亡谷”,导致政策、资金失去扶持对象。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是商业银行都以企业抵、质押物为贷款条件,银行承认的抵押物只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小微企业可用作担保的土地、房屋多数无使用证,无法进行质押担保。

二是部分小微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竞争力不强,银行从评级标准、风险分类、抵押条件、收费标准等均较少考虑小微企业及融资特点。

三是小微企业信用缺失,诚信系统不完善,容易产生拖欠和不还贷等问题。

四是小微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小,银行经营成本高,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五是大量的社会资金在金融机构外部运行,银行收储能力降低,放贷能力减弱。

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

1、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

小微企业要想获得融资支持,首先要增强信用意识,靠自身的综合水平,经济实力和良好信用取信于社会、取信于银行。2004年。以省中小微企业局牵头,省直10余家部门参加成立《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每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小微企业,改善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引导小微企业强化信用管理,加快培育以小微企业为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逐步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素质和融资能力,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重视此项工作,并拨付相关的专项资金,重塑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我局争取在全市范围推出一批信用好的小微企业,以信誉取得金融机构贷款。

2、金融部门建立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业务体系

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市场风险较大,而且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固定资产少,从而导致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高、成本大,而不愿向其贷款。建议省直有关部门督促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贷部门,拓宽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额度,根据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时间紧、时效强的特点,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规范管理,确保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具有高科技、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直接投资,简化小微企业融资手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开展规范民间融资试点,积极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对现有的各类民间融资方式进行规范,逐步形成一整套制度,作为民间融资相关行为的指导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创新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重点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调剂行、投资类机构以及网络贷款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管理,积极防范化解民间融资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要严厉打击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及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发展。

4、要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贷款方式、抵质押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以及信贷流程改进,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着力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农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排污权等抵质押方式。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小本贷款”、小企业债权集合信托、“创业通”、“速贷通”、“保兑仓融资”、循环贷款等多种信贷创新产品。大力推广“抱团增信”、“网络联保”、“桥隧模式”、“信贷工厂”等多种金融服务模式,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篇11

一、企业自身因素

1、自我积累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弱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品科技含量低,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利润留成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自我资金积累能力不足,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这不仅使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资金陷入困境,而且会失去许多市场机会,致使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受市场、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大,从而导致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风险系数明显高于对大中型企业。而企业获得外部投入能力取决于企业积累与获利能力,一个缺乏内部积累能力的企业,只依靠外部融资来获得发展,也必然会面临资金不足的制约,使得企业自有资金缺乏的同时外源融资也受到严重影响。

2、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大多实行家庭式粗放管理,企业行为不够规范,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其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这使得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家族封闭性、用人机制上的任人唯亲、经营决策上的独断专行,易形成企业的内耗,限制企业发展空间,面临许多潜在风险,限制了企业利用融资渠道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

3、财务状况不稳定,缺乏健全的内控制度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资产负债率偏高、流动资产不足、流动比率偏低、短期偿债能力不强、财务状况不稳定情况。尤其在发展初期,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统一,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造成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可能导致小微企业为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误导银行发放贷款或是获得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加大,从而导致银行惜贷现象的发生。

4、融资规模较小,单位融资成本高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大多规模小,业务范围和经济效益不高,与大企业相比其融资规模和资金流量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由此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单位融资成本就会很高,平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左右,收益与成本不匹配,这也是许多银行不愿贷款给小微企业的重要因素。

5、信用等级较低,抵押担保难度大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信誉问题,诚信度不高,信用等级较低。据统计,目前河南小微企业平均账款拖欠天数超过90天,平均坏账率约为2%~10%,高于同期贷款总体不良率的平均水平。在信用等级较低,信息不透明的条件下,银行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从抵押贷款来看,由于收费高导致企业负担较重。从担保贷款来看,同样因企业资本规模小、信用历史短、贷款风险相对较大,难于取得有效担保。此外由于严重缺乏信用基础,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中,表现较突出的也是担保难问题。大部分企业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即使能提供房产等抵押物,也会由于目前的产权交易规定使抵押品难以变现,阻碍了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二、金融市场因素

1、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直接融资规模较小

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小微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分类设计中,沪深主板市场、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主要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条件严格、准入门槛较高,大多数小微企业对上市融资可望而不可及。二是对广大小微企业而言,发行企业债券存在着“门槛高”和“成本高”两大障碍,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难以从公司债券制度中获益。三是随着我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风险投资也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缺乏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受阻,而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与高新技术或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不可能成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有效融资途径。这三种方式都因其融资渠道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们更适用于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急需融资的小微企业被排除在资本市场的边缘,难以获得直接融资的支持。

2、金融机构存在信贷偏好,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欠缺

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除了自有资金外,仍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但由于受长期以来我国融资制度以政府主导型的间接融资为主的偏好影响,对国有企业的贷款依然表现出明显的偏好,即便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得到一定改善的今天,由于其制度惯性依然对国有大型企业存在严重的信贷偏好,对中小微企业存在歧视,对小微企业贷款有较高要求。

一是贷款条件设置过于严格。据调查,有34.8%的企业认为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费时费力,21.7%的企业认为银行内部对企业的授信审批权有限、门槛较高、政策不灵活。二是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据调查,有39.1%的企业认为贷款利率较高,17.4%的企业认为要想获得贷款支持,还要支出各项收费,限制企业贷款积极性。三是缺乏与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融资服务和技术支持。我国目前的金融系统仍是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导,总体来看小微金融机构仍较为缺乏,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四是金融产品创新速度与小微企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据调查,有34.8%的企业认为目前金融机构缺乏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创新能力需进一步提升,17.4%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比较单一,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而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不足,已有的创新产品规模和覆盖率偏低。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产品主动创新服务的对象仍旧是大中型企业和优质客户,且产品设计比较复杂,不便于小微企业了解、掌握和使用。同时,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推广相对缓慢,产品规模和覆盖率仍然偏低,金融工具的发展仍处在结构性失衡、产品单一的阶段,能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的融资产品较少,与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需求都极不相称。

3、民间金融缺乏规范,优势发挥受限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广大乡村地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河南省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融资总量不断攀升,参与层面更加广泛,其中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占85%以上。二是民间金融的形式和规模由分散、零星发展成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规模较大的融资。目前已经有专门从事发放短期贷款的个人组织,明确规定期限、利率,并有规范的借贷合同。三是民间金融以生产性融资为主,约占民间融资总量的80%以上,主要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小微企业所借资金用于解决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占83.9%,为构建固定资产支出、投资新项目而进行融资的仅占12.9%。民间金融以其简便、灵活、快捷的形式,满足了部分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为小微企业开辟了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是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但由于我国还缺乏明确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未得到应有的监管和规范,导致民间借贷不断“高利贷化”。另外,由于民间金融一般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等关系基础上,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很难承担大规模集聚资本的功能。而且民间金融的利率较高,加之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金融风险强烈的传染性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崩溃,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民间资本一般来源复杂,缺乏存款保险机制,使其难以进入正规金融部门。目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开放设立使得民间资本有了阳光化的途径,但由于其自身发展水平不高,实力总体较弱,竞争能力有待提高,还不具备向小微企业提供除信贷以外的其他多元化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因此,发展缓慢且运作不规范,优势难以发挥,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制约了小微企业从传统融资渠道之外寻找替代融资途径,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状况。

三、政策环境因素

1、货币政策连续收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有限

近年来,在持续攀升的通胀压力下,货币政策连续收紧,外需疲弱、内需不振,而原材料、劳动力、能源、物流、土地价格的上涨导致小微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企业利润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在经营成本节节攀升以及供应链上下游提供的商业信息水平下降的压力下,小微企业即使维持原有的规模生产和经营,也需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加之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缺口和转型升级所需的中长期资本投入,使得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

相比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经济作用更为直接、时滞更短、效果更明显。我国的财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专项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和税费征收等方面,间接影响主要通过政策性和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税费方面,虽然国家及地方政府都制定和相关法规对小微企业进行税费上减免,但总体来说,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或差异性的税收待遇,税赋仍就偏重,给小微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社会负担。

2、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不足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等目前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主干、专项法律为辅翼的完整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对中小企业予以保护。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直到2003年才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业促进法》,法律保护相当滞后,且法律执行环境差。从而造成了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使它们能够采用多种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经营与竞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了资源和环境的重大破坏。同时目前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动产物权担保制度不完善,民间借贷款法或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以及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和监管模糊,法律法规的扶持保障力度不足。

3、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确保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法规体制和市场维护制度,提供信贷担保以及信息服务体系是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典型公共服务,这些服务能够比较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明显存在供给不足的局面,而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河南省此种状况更是严重。针对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及河南省政府虽然都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但由于我国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起步较晚,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很多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缺少专门独立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二是对小微企业融资倾斜的金融政策多以指导性建议为主,缺乏必要的量化指标和操作细则,落实信贷政策的措施大部分停留在制度层面;三是在小微企业融资中有重要地位的担保机构及民间融资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

4、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缺乏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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