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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9 14: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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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篇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又不至于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1]。

1、矿山地质环境的内涵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床及其邻近地区,其岩石圈上部与大气、水、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这一部分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自然平衡状态的地质环境,也是一个环境地质问题较多、地质灾害较突出的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等,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给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矿井突水、矿山疏干排水引起邻近地区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疏干涸干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矿剥土等造成水土资源平衡失调,易诱发和引起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所有这些环境地质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2]。

2、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主要危害

矿山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及滑坡、煤层自燃、矿井突水、有害气体突出、冒顶等。针对上述主要类型分析如下。

2.1 崩塌

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发育地带。矿山开采而诱发的岩土体崩塌,在平原地区主要为开采粘土、砂石矿产时的边坡失稳;在山区露天开采过程中的坡角过大而诱发的岩体崩落(包括建矿时修路切坡等),以及在深部采矿过程中出现地面塌陷而导致上覆脆性岩体(节理裂隙发育)沿裂隙出现崩落。如某煤矿,该矿区上覆第四系玄武岩,储矿层为侏罗系,经多年的地下开采,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并且出现地面塌陷,引发上伏玄武岩沿节理出现裂缝,在降水作用下,沿裂隙在陡坡处出现崩落,危害近陡坡处的人群及建筑物。

2.2 地面塌陷

多年以来,地下开采矿山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发生。这些矿山多分布于山间盆谷地及其周围。塌陷坑一般近椭圆或近圆形,略大于采空区范围,深度由内至外,从大变小,个别塌陷由数个塌陷坑相连或重叠。煤系地层多分布于中生代的砂岩、砂砾岩、页岩之中,岩体类型为软弱层沉积岩,该地层岩体结构松散、破碎,处于新构造运动上升区,断裂分布广泛。煤层矿体多属于浅埋藏型,松散覆盖层厚度比例大,矿层覆岩强度低,厚度比例小,岩性组合复杂。当地下矿层被采出后,采空区的顶板岩层在自身重力和上覆岩层及建筑物等的压力作用下,产生向下的弯曲和移动,当顶板岩层内部所形成的拉长应力超过该层的抗压强度时,直接顶板首先发生断裂并相继冒落,紧随其后的是上覆岩层相继向下弯曲、移动,进而发生断裂和离层,随采矿工作面的推进,受到采空影响的岩层范围不断扩大,当矿层开采的范围扩大到某一时刻,在地表就会形成一个比采空区大的盆地形塌陷坑。

3、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实施部署原则

3.1 以人为本,减灾防灾的原则

矿山开采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隐患直接或间接地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其免遭该类地质灾害隐患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3.2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针对矿山环境地质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重点对开挖较深的采坑、露天堆积较大的矿渣堆、高陡边坡(危岩体),顺坡就势因地制宜实施削坡、填坑、平整修复治理工程。

3.3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以工程措施为主修复破坏了的地形地貌景观,并结合种植树木的生物措施修复破坏了的矿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3.4 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资金情况,结合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危害大小情况,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既要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又要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3]。建议如下:

4.1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4.2 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参考文献

篇2

矿产资源被过度的开采利用,就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矿山的地质问题和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四种:过度的占用非矿区,使得土地资源得到破坏;矿产地遭遇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地质问题;过度的矿产开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严重的污染。其中最严重的地质和环境问题就是矿产地的地质灾害,还有就是由于矿产地废弃物的随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问题。

矿山在开产矿资源时会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坏,并且这些污染水会随着水循环流到地下,对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出现井口干涸、地下水明显下降以及地表水严重流失等问题,人畜的饮水和农田的灌溉都将受到影响。同时矿产地排出的含泥矿等污染水,能够阻塞池塘与水库等公共设施,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护

矿产地的建设工程不应该没有限制的扩大土地的使用范围,要尽大的提高对占有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占有土地的破坏,维持矿产地的土质平衡性。矿产地的临时推土场、产品堆场以及生产设备的摆放场都应该得到规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现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台,最大效益的发挥出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其他土地的破坏与侵占。做到合理的、规范的、科学的利用土地资源,有序的摆放渣土,杜绝一切乱堆乱放的混乱现象,而且为了员工的人身安全,摆放矿石场的斜坡度不应该大于40度。整个矿石开采过程中,要尽量的利用好表层废土,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率,当整个矿产资源要枯萎时,要及时的封闭好矿井口,并用那些原来的废土填平好整个内采场,使得环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护

矿产地的各种工程都不应该对林木砍伐区进行扩大,避免因为过度的破坏绿色植而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在矿产区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要懂得对那些比较大的乔木和灌木进行栽培和异地移植,而不是见木就伐,遇树则砍,这样只能给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从而出现更大的灾害问题。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还要种植一些花草树木,扩大矿产地的绿色用地,改变其脆弱的绿色问题。

2.3 水资源的保护

矿产地的水资源无疑是及其宝贵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矿的影响,使得矿产地的水资源严重不足,地下水位严重降低。所以在采矿的过程中,那些废水不要直接让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将废水先处理一遍然后再让其流入,极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风险。

2.4 对矿山露采场的处理

(1)、清除露采场边缘的岩石,并且对两侧进行加固,采用绿色植物等进行露采场进行绿化。

(2)、在露采场的山顶上修筑截水沟,尽量减少外来水进入到采场内。

(3)、尽可能的积蓄地皮表面的雨水,为植被的后期培养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对有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系统性的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去保护矿山的可持续性。

当前要加快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结合我国环境的实际情况,尽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合理的、严谨的律法,去监督和管理有关矿山土质环境的保护及治理问题,为阻止地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为治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保障。

(2)、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实施高效、严格的矿产地地质环境的管理措施。实行苛刻的矿业准入条件,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想严格的将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搞好,就需要一个公平、公共以及客观的评价制度,并且需要时刻的完善好评价制度,评价人员每一次对矿山进行考察时,必须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考核,考核人员要及时的将考核的结果送到相关管路部门去。对管理方式进行切实的转变和改进:

一、依据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来划分,实行对地质环境的分类管理。

二、改变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将被动式管理转变成主动式管理。

三、负责到底、监督到底、管理到底,对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严肃对待,所以管理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3)、利用矿产地的经济手段,大力的发展环保与循环经济,逐步的改变经营模式,从根本上降低经济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引导当地企业部门走上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进一步的去完善经济环境,扩展矿产地地区的融资渠道,吸收外来资金的投入,使得矿产地地区的循环经济能够实现有序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机制。

2.6 技术措施

矿山企业都应该遵循“无废矿山”、“绿色矿山”的相关环境标准,对矿山开采区内的废渣等污染物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和有序的规范,实现矿山开采区内的技术的科学化、废物排放的无害化、作业的清洁化、复垦环境的优良化,对矿产区的废弃矿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综合利用。保护矿区周边环境的平衡性。

2.6.1 无废开采

矿产区内的无废开采,一般指的是矿床在回收、开发及资源利用的过程,尽可能的减少无用之物的产出,同时对矿产区的所有资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产物的综合利用价值,而不用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无废开采需要遵循的这些细节和原则:

(1)提高综合利用的原则。

(2)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

(3)就地利用、就地处理的原则。

(4)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统一性的原则。

(5)无用之物尽量减少产出和尽量利用的原则。

(6)依靠政策引导和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2.6.2 矿区的复垦

篇3

中图分类号: F323.24 文献标识码: A

一、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1、不合理的土地开发往往会破坏生态平衡

增加耕地面积是土地整治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土地整治中为增加耕地面积,往往对原有河沟进行裁弯取直,从而改变河沟的自然状态,使河流流速、流量发生变化,不利于水生生物栖息和繁衍;其次,许多地方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域中,进行了大面积的填埋河沟和坑塘,不仅损害了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还会减少区域内的水面率,减弱滞蓄能力。

2、项目不具有可持续性,可能会引起土地退化

有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前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深度只停留在初级阶段,往往不考虑项目后期效益的可持续性和管理的便利性。如在项目区的选择上,可能某一区域较适宜耕种,但远离农村宅基地,农民耕作很不方便,由于人力物力不足,项目结束后许多经营管理活动随之停止,造成整治后的农田,往往第一年还在耕种,第二年就开始撂荒,项目后期效益难以实现。

3、忽略生态环境保护设计,可能会加剧水土流失

土地整治活动中容易出现各种土壤侵蚀的诱发因素。如土地平整过程中,地表扰动改变了土壤的原有结构,使土壤质地更加疏松易蚀;农田埂坎、田间道路建设往往形成陡坡;大面积增加耕地的同时,植被覆盖率降低,尤其是处在体闲期的农地基本无地被物等等。由于土地整治甚少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设计,即使有林草措施,大多也只是沿沟渠、田间道路两旁营造防护林,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措施薄弱,因此忽略生态环境的大规模土地整治有可能造成新的土壤侵蚀和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加剧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

4、缺少生态景观规划,可能会降低生态系统稳定性

土地整治中,农田景观结构被较大程度的改变,多处水域、荒草地、林地、园地等转化为同一利用类型的耕地,降低了土地利用类型的异质化程度和景观多样性。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和技术指导及科学的生态景观规划,黄土高原的土地整治若不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对景观文化的保护,盲目追求“田成方、路成网、渠相通、树成行”的标准化建设,使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空间布局不当,结构单一,极易引起物种数量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使农业生态系统的抵抗力及适应力下降,生态系统稳定性降低,并导致孕育地域文化的乡土风貌受损。

二、完善土地整理的对策和建议

1、注重生态环境治理,真正实现土地整治由数量向质量转移

⑴ 建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体系

开展农田林网、护堤、田螃、坡面防护和沟道治理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区防洪标准、沟、路、渠绿化率、应保留的水体面积及其周围应设置的自然植被缓冲带等。

⑵ 做好生态综合治理工程

搞好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成片造林、退耕还林与退林还耕、沼气池等建设,综合治理。同时对于农村新建居住小区要搞好村庄内部规划,并且安排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填埋和焚烧垃圾相结合,注意村容村貌建设,并考虑村庄内部绿化。

⑶ 重视土地平整

土地平整工作内容不是简单的开方挖填平整,还需要根据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确定土地平整方案,结合灌排沟渠、道路、林网布局,考虑机耕和田间灌水的要求进行耕作田块建设,在平整过程中还应采取合理的地力保持措施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后的耕地质量。

⑷ 提高耕作层地力

土地整治工程不仅要保证项目区耕地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也要保证耕地的质量在工程实施后不降低,即达到提高上地利用率和生产力的目的。因此,土地平整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需对原有耕地平整时,应采取地力保持工程措施。

2、加强生态环境分析评价,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应依据区域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进行广泛深入的基础调查,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特点和总体规划进行适宜性、可行性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合适的土地整治区域,并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和类型,推进差别化土地整治模式,实行多样化的技术标准、目标要求、管理模式与保障措施。在水土保持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土地开发的重点应转向沟道造地。保证建成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具有可持续性。

3、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优化土地利用格局

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点与水土流失规律,通过合理的规划布局,让耕地、道路边坡等径流产生区和林草等径流滞纳区在流域空间上相互平衡,可以有效控制流域的水土流失;同时,通过合理规划耕地、道路、林网、坝系等景观,优化土地利用格局,可以使生态系统结构多样化,提高景观空间异质性和景观多样性,改善生态系统脆弱的状况,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在涉及废弃宅基地复垦开发、空心村整治的土地工程中,根据空心村演化的“生命周期”规律来科学制定中长期战略及规划,同时注意乡村景观的生态价值和文化背景的融合,把丘陵沟谷、河川平地等优美的自然生态景观和土地整治中梯田、乡村建设结合起来,营造优美的农业和乡村景观。

4、强化生态化设计,营造保护型生态环境

土地整治过程中应考虑生态化设计。如防治水土流失,一方面,农田采用自流或喷灌的灌溉方式,可拦蓄地表径流和泥沙,增加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农田的土壤侵蚀;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开挖面、道路沟渠、沟头、坝坡埂坎等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林草建设,并修筑淤地坝、谷坊、沟头防护等水土保持工程,采取林草和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护坡治沟,拦蓄泥沙,减少水土流失。在稳定生态系统方面,道路、沟渠等承担着生物迁徙、物种交流功能的廊道,应进行生态化设计面非过度硬化;林草建设时构建乔灌草相结合、针阔混交的防护林带,不仅可以提高林草植被的成活率,而且能够增加区域内物种种类,使植物群落结构多样化,健全区域生态系统。

5、重视生态效应评价,提高土地整治效益

鉴于土地利用改变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在土地整治中应重视生态效应评价,以水土流失等生态过程为主,明确辨别影响景观生态环境的因素,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做出全面合理的评价。通过评价结果,了解各个因素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为今后地区土地整治的规划设计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可能产生的加剧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充分的预测和评估,从而全面提高土地整治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束语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着重于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遵循土地多功能性、生态性、乡土性、地方性、景观性等原则,建设生态文明乡村。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三位一体”的综合整治活动,传承乡村的传统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1)布设监测孔,购置监测设备,建立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含水层水位、水质、水量监测;采取树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建立地面塌陷、地裂缝预警体系,避免人员伤亡。

(2)按轻重缓急和塌陷区稳定程度分期开展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消除矿区地质灾害威胁。

(3)制定和实施减缓地下水渗漏的措施;

(4)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采取绿化等措施,恢复受破坏的景观。在大范围积水区域,集中设计景观设施,改善矿区小环境,营造休闲景观带;

(5)制定土地恢复方案,采取土地平整、覆土等措施恢复矿区耕地。

2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根据煤矿实际,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3大类。其中预防保护措施主要为矿山地质灾害预防保护措施、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治理恢复工程主要为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和地貌景观恢复工程;监测工程主要包括地面塌陷监测、地裂缝监测、含水层监测、地形地貌景观监测、土地资源监测等。

2.1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

2.1.1矿山地质灾害预防保护措施

(1)应预留保护煤柱,或采用充填法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避免或减少采空塌陷和地裂缝的发生;

(2)矸石堆放要有序、合理堆放,设计稳定的边坡角,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排水工程。

2.1.2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废水、固废淋溶液污染地下水;

(2)揭穿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3)采取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墙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阻止地下水进入矿井,减少矿井排水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2.1.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优化开采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耕地;

(2)合理堆放矸石,加大矸石综合利用量,减少对地形地貌的破坏;

(3)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植被;

(4)采取围栏、警示牌、避让、加固等措施,保护文物古迹。

2.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2.2.1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1)地面塌陷治理工程技术措施:一是挖深垫浅法:对于塌陷较深地段,采用“挖深垫浅”方法对地面塌陷实施治理,治理方法是:将地表0.5m左右的表土取走,堆在四周,把沉陷较深地块(积水区)规划成取土坑,先行抽排积水,然后实施深挖,挖出的土充填在浅部塌陷区。确定取土坑位置后,将表层土下深挖出的土垫在沉陷较浅的地块内,然后将熟土覆于其上。取土坑深度视需土量而定,一般4~6m。深挖后的取土坑可进行渔业养殖,浅部充填区域则进行复垦,还田于民。二是疏水排导法:对于地面倾角小于2度,雨季易发生季节性积水地段,可通过开挖配套支渠,建成旱能浇、涝能排的水利工程系统,使塌陷区内雨季积水迅速排泄。此类方法工程量小、见效快,可大大节省成本。三是平整法:对于地势较高,潜水位埋深相对较大,地面无积涝现象,而地表凹凸不平地段,动用机械设备将地面平整后恢复耕种。

(2)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根据地面塌陷破坏程度,适用不同的裂缝处理方案。对于轻度破坏,裂缝宽度<20cm,延伸长度<5m,对这种类型采用填堵法,即将裂缝挖开,填土夯实。裂缝回填夯实后,要求容重达到1.4t/m3以上;对于破坏程度严重,裂缝宽度>20cm,延伸长度>5m的,这类裂缝变形严重并极易造成水土流失,考虑采用反滤层的原理去填堵裂缝孔洞。即首先用粗砾料填堵孔隙,其次用次粗砾、再次用砂、细砂、土填堵。当塌陷稳定,用反泥层填堵后,可防止水土流失,使生态逐渐恢复。

2.2.2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应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实施综合治理,治理区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完成后,因拟恢复为耕地的地段包括填方区、土地平整区和地裂缝充填区,各部位土体松紧不一,必须实施土地深挖翻耕,以达到保墒的要求,设计翻耕深度为0.4~0.5m。

2.2.3地貌景观恢复工程鉴于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素主要为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对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将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开展综合治理,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以修补和恢复矿区地形,其中的挖方工程(鱼塘)、道路工程、排水沟工程完成后,在塘堰四周、道路两旁、排水沟外侧实施绿化,可以进一步美化地貌景观。

2.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包括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

2.3.1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地质环境监测是以保护地质环境、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风险为出发点,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对地质环境问题成因、数量、范围和强度、后果进行监测,是准确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及防治措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

2.3.2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

(1)监测内容:地面塌陷主要监测地表下沉量、水平移动量;地裂缝主要监测地裂缝宽度、深度、走向与长度、两侧相对位移等方面的变化等。同时还应对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开展监测,其内容主要包括村庄民房、道路、河堤、土地的变形破坏情况等。

(2)监测方法:地面塌陷监测采取专业监测与简易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首先在矿区及周边设立水准基点网,利用全站仪、GPS等仪器及钢卷尺、木桩、贴纸等简易方法,对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率每月监测1次,并做好记录,对测量结果及时整理,分析前后变化及发展趋势。

2.3.3主要含水层监测

(1)监测内容:主要监测矿区各含水层的地下水位、疏干排水量及地下水水质变化。

(2)监测方法:水位监测利用现有的水井或新施工专门监测井,要求测量稳定静水位。水量监测是对矿井排水量逐日监测。水质监测是通过采取水样,对其化学成份进行监测,重点对矿井排水的污染物进行检测。

2.3.4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监测

(1)监测内容:矿山开采对地形地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表高程、地形坡度的变化以及较大地裂缝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因此地形地貌的监测内容与地面塌陷地裂缝监测相同,不再单独设置方案。但对地貌景观的监测,须增加植树绿化效果的监测,监测内容为树种的面积、成活率、生长情况等。土地资源的监测,主要依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及《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进行,监测内容为土地复垦质量。

(2)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监测方法为现场监测。对植被面积、成活率及生长情况现场登记;对土地复垦质量依据《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进行。

2.3.5矿山地质环境巡查与预警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应结合监测工作,组织监测人员对开采区、采空区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伤害。对即将塌陷地块,及时组织搬迁避让。对已产生地面裂缝地段,及时实施地裂缝填埋工程。

篇5

中图分类号P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4-0084-03

1 企业基本情况

武汉宏华膨润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熊矿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城南东35km,隶属江夏区湖泗镇上熊村。

咸宁~鄂州的省级公路S314从矿区南端通过,西距京广铁路及107国道贺胜桥站10km,舒安~湖泗乡级公路从矿区西侧穿过,交通较为便利。

按照黄石市冶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编制的《武汉宏华膨润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区上熊膨润土矿开采方案设计说明书》,江夏区上熊膨润土矿设计开采规模2万吨/年,预留扩大到5万吨/年。根据两境界内的矿岩量,及考虑过渡和均衡生产,其服务年限为22年~54年(根据产量调整),初步以22年为准。

据该矿山采矿许可证,2002年~2005年生产规模5万吨/年,矿区面积0.09km2;2005年~2008年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1551km2。

据此,江夏区上熊膨润土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适用年限按22年考虑,以保证矿山在闭坑前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和人员生命财产损失。

2 矿山保护方案

2.1 保护目标

1)对矿区土地资源、植被资源进行保护;

2)对矿区水资源、水环境进行保护;

3)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

4)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保护。

2.2 保护措施

2.2.1 土地、植被资源保护措施

1)调查矿区土地的使用情况及其分布面积,对基本农田立牌保护;2)在排土场占用土地范围的边界上设立界桩,限制随意外扩;3)提高废渣的综合利用率,争取做到变废为宝,同时减小堆渣场地的规模。

2.2.2 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措施

1)对集中使用的重要水源地立牌保护;2)对矿区地下水、地表水水质进行取样监测,每年枯、丰水期各一次,发现水质变化,及时查明原因,并积极处理。

2.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对矿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提高人们的防灾、避灾意识;2)对矿山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有计划、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尽可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3)宣传、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严禁随意乱采滥挖,破坏地质环境的现象出现。

2.2.4 矿山安全生产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矿山设计进行生产;2)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台阶高度以及留设安全生产平台,确保坡体稳定及露天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

2.3 资金来源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矿山环境保护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由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原则上,矿区内的综合治理费、监测费从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中支出。事务性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费、监测费由企业自己支出,矿山安全生产保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矿山生产成本。

3 治理工程方案

3.1 治理工程布局

3.1.1 植被护坡工程

植被护坡工程布置在露天采场设计开采区域内。

3.1.2 排土场拦挡工程

挡土墙布置在排土场南西侧,采用重力式挡土墙。设计墙身高4m,其中基础埋深0.5m,挡土墙露出地面高3.5m;底板长4m,高1m。挡土墙全长209m。

3.1.3 设计依据

1)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2)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3)SL379-2007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

4)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5)GB/T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6)GB/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3.1.4 单项工程设计标准

1)植被护坡工程

植被护坡工程选用:喷播植草、铺种草皮等手段。

施工完成后,必须定期进行养护,养护内容包括浇水、施肥、补种、病虫害防治等。在养护期内,应一直保持坡面湿润至草种全苗、齐苗。对于干旱高温季节,应适当增加浇水次数,雨季可视情况定。六周以后,视生长情况浇水施肥。后期浇水应遵循“见干见湿”的原则。高温季节及雨季,可覆盖遮阳网,待草长高度达4cm~5cm左右时,应揭开遮阳网,以免阻止植株生长。

2)排土场拦挡工程

重力式挡土墙设计墙身高4m,其中基础埋深0.5m,挡土墙露出地面高3.5m;底板长4m,高1m。墙身材料选用浆砌块石,块石直径以30cm为宜,但不得大于150cm,砂浆强度为M7.5级;底板材料选用碎石混凝土,碎石直径40mm,混凝土强度为C20级。

重力式挡土墙纵向伸缩缝间距采用20m,缝宽30mm,缝中填塞沥青麻筋或其它有弹性的防水材料,填塞深度不小于150mm。在挡土墙拐角处,应适当加强构造设施。

重力式挡土墙泄水孔直径100mm~150mm,外倾坡度大于5,间距2m~3m,按梅花形布置。最下一排泄水孔高于地面大于200mm。在泄水孔进水侧设置反滤包,反滤包尺寸500mm×500mm×500mm。

重力式挡土墙后面的填土,应优先选择透水性较强的填料。当采用粘性土做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的碎石。不应采用耕植土、膨胀性粘土作为填料。在墙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填土,填土应分层夯实。

3.2 投资概算

3.2.1 概算编制依据

本概算依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和规程,在对各单项工程工程量进行统计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的实际条件,按相应的定额、取费标准和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进行编制。主要采取以下规范:

1)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3)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4)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5)鄂建[2006]122号文印发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

6)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司[2002]10号文关于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3.2.2 取费依据、标准与计算方法

1)工程单价取费标准

(1)其他直接费:取直接费的2%(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其他费用);

(2)现场经费:土方工程取直接费的4%,石方取6%,模板工程取6%,混凝土工程取6%,钻孔锚固工程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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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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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矿产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加,国际市场价格持续上升,使得矿山开发活动增多,这也给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要想减少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就必须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重视矿山环境地质灾害的潜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和矿区居民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意识,优化矿山地质灾害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统一协调发展。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大多仅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章。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分散,矿山环境执法管理职责交叉,责、权、利尚不十分明确,管理局面混乱,严重影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缺乏足够的法制保障,难以对破坏环境地质事件形成震慑性。一些矿山特别是老矿已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来源不持续,没有行之有效的持续的治理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同时,政府和企业有必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势在必行,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2、矿山资源开发技术与地质环境治理应用技术落后

我国矿山企业以小型矿山为主,由于缺乏专业技术指导,矿坑设计不合理,采矿方法不当,工艺技术落后,采用落后的“崩塌法”、“放大炮”等开采技术,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矿柱,废弃坑道未及时封闭、回填,边坡过高过陡,乱堆、乱排等不合理的矿山生产活动现象较普遍,这就造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严峻性和提高了地质环境治理难度。同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技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用技术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要求,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前期调研工作不到位或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不少治理工程存在治理不彻底、治表不治本等情况,目前缺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少生态环境恢复手段。

3、政府财政资金渠道不畅

由于受地方财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关闭和废弃矿山治理资金预算,除非出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灾害,政府不得已才被动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另外,地方政府没有专项治理费用预算,保证金额外的定期利息不属于市、县政府支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地勘资金主要掌握在国家和省,且申请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地方政府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4、矿山环境监测落后

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

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强法治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结合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其立法和监督管理应该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从矿产资源的勘查、规划、项目设计、开采或加工直到矿山闭坑和生态恢复等各个阶段,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落实管理规章责任制,确保工程实施与质量,能很好地预防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制定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矿区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理。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始终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是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协调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

2、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矿山开采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对于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只有首先将工程治理措施和环境生物保护措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根本目标。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各种工程中,只要配置科学、合理,就能够彻底根治地质环境灾害。但是其中的缺点是投资范围过大,然而当前的生物措施恰好能够弥补环境工程治理措施的显著缺点,并且其投资范围相对比较小,能够有效地改善矿山周边的小气候特点,最终使其可以广泛地应用在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中。

4、为矿山环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矿山环境治理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只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因此,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从制度上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的瓶颈问题。并积极推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产业化运作机制。

结束语

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开采给人类带来的系列地质灾害也是非常严重的。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需要,各矿区应建立起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及防治地质灾害制度,切实将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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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山资源的开采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资源的保障程度较低、矿山的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矿山的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影响着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部署和落实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避免对矿山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等造成较大的危害,减少重大地质灾害的发生等,是矿山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中的重要的研究课题。重点分析采矿区地质构造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部署和落实造成的影响,研究分析针对性治理措施。

一.地质环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影响

随着人类开采活动的不断进行,在开采出大量的矿物质、抛弃大量废弃物等一系列的开采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矿山的原始地形地貌被破坏,不可避免的给开采区内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地质灾害在矿区的发生情况较为普遍。在分析矿区地质环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影响的基础上,尤其是矿区质地环境中的地质构造,合理制定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综合目标,落实具体的治理部署工程,对于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科学开展和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1.地质环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量的影响

矿区具有节理裂缝发育的特点,存在着较大的坍塌滑坡等安全隐患,周边矿区在受到各种开采活动以及区域范围内地质构造等多方面的影响,矿区的各个安全台的边缘存在较为明显的缝隙;边坡的角度远大于岩层的倾斜角度,随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滑坡等安全事故隐患,矿区开采区域内的底边的边缘沿着斜坡呈现较为复杂的节理性发育特点,岩层破碎情况严重,在安全平台之上可以见到有大量的崩落的岩石存在,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增加了难度。岩石大多处于的状态,因为边坡的倾斜角度存在较大的差别,在矿区之上随处可见大量的滚石,安全隐患的存在状况较为严重,严重影响着矿山的外在景观;在矿区周边由于民采和各种小型开采场的乱挖乱采,使矿区的整个开采面积增大,且在开采深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使整个矿区的地质构造受到严重的破坏,给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开展,增加了较大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

2.地质环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内容的影响

在开采活动的不断进行中,矿区的地质构造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因开采活动引发的地面坍塌、滑坡、裂缝、露天矿边坡的碰裂、爆裂等引起的较大的冲击波和飞石带来的破坏等,对原本已经遭受到破坏的地质结构还会造成较大的次生灾害影响,将直接危害着开采活动前后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矿区地面上的建筑物,并且地质结构严重破坏有所带来的地质灾害远不止限定在矿区及周边,在巨大内外力的作用下,可能会对其他看似相距遥远而无关的区域带来较大的地质灾害,甚至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质量工程的部署开展造成较大的危害。矿区的地质构造被严重打破,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频率,矿山开采原就是一种对山体岩层的破坏行为,开采作业不可避免的打破了矿区边缘岩体内所原有的应力及平衡状态,造成次生应力场的形成,在次生应力场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使矿山的边坡岩体出现变形,使岩体失去最初的稳定性,导致崩落、倾倒坍塌、滑落等现象的发生,这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

3.地质环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的影响

在对矿山的地质构造等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造成的影响做出科学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的制定出针对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内容,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中重要的工作内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内容有,综合治理开采矿区周边边坡的地质环境,有效的消除危岩等滑坡体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建立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模式,并为其他矿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宝贵经验,为矿山的开采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程的开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矿区内的采空区的边坡,以及安全台等岩体滑落类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对已经发生过滑坡的危岩体实施治理,有效的减少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隐患,在对矿山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和落实保护措施之后,适当的种植草和树木等植被,使矿山的地质环境尽快的恢复至良好的状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的进步,在矿区发展起循环经济,建立起绿色的矿业;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可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因素,实现地表生态环境以及地质构造的切实保护与恢复;对矿山的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到的生态环境实施保护,恢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被破坏地质构造,实施矿山及周边区域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控。

4.地质环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时间的影响

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地质构造严重破坏,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较为严重,甚至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开展中给相关人员和工程落实造成较大的危害,使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在部署上要坚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质量并举的原则,确立保护优先、防治结合、以防促治的保护与治理思想,切实的提高和重视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也就是在各种开采活动进行的过程程中,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已地质结构等地质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开采活动开始之前要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评估,针对不可避免的要造成的地质破坏提出防护措施,随着开采活动的开展,调整防护措施,将对地质构造造成的破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恢复质量工程的开展中将地质破坏严重部位的恢复治理订立为重点恢复内容,减少地质破坏因恢复治理不善引发的次生灾害。

二.地质环境背景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措施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立足于地质构造

现就所要开展综合治理和保护的矿区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全面收集矿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底层岩性以及工程地质等相关的地质条件的资料,调查并分析矿体的赋存条件等特征,地质构造等遭受开采破坏的情况,地表土地、地表植被以及土地资源被破坏和占用的情况,以及矿山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包括发生的强度和频率。分析研究矿区所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育程度以及具体的表现特征,地质构造引发的多种问题对施工人员、公共财产、自然环境、矿产资源、周边设施的影响程度,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地质环境等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程部署的影响,确定出治理工程的部署重点和难点。

2.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综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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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矿产的过度开采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中国地质环境公报》显示,全国各类矿山年采掘量达60多亿吨,采矿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500万公顷,而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12%。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结论认为: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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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16)09-0061-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对于环境的破坏导致的水体污染、地形变化、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严重。随着近年人们对于生态系统以及地质环境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科学开发矿产资源,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1研究区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研究区位于低山区以及丘陵区,区内赋存有数量众多的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时存在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如下。

1.1土地压占与破坏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会不同程度的破坏地表,导致局部地貌出现较大变化,同时还会直接压占和破坏矿区以及直接影响区的土地,降低土壤中有机物以及无机盐的含量,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矿区周围堆积的弃渣受到水力侵蚀,易出现水土流失问题;第二,尾矿库中的尾矿渣埋压地表植被,同时大面积弃渣,在风蚀和雨蚀的作用下,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第三,矿业活动导致原本植被和地貌被破坏,裸地面积增加引发水土流失,影响原本的岩层和原土层,为细沟侵蚀、面蚀等创造了有利条件[1]。因研究区多属丘陵地带,地表土壤层较薄,自然条件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压占原本的地形地貌以及破坏周边的土地资源,影响土地的质量。

1.2地表生态破坏

在开采过程中,矿山不仅会占用并破坏土地资源,同时还会对地表的生态环境和地貌景观产生直接的破坏。因为研究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在开发时,需要占据耕地与林地。所以,开发矿产资源会破坏土地资源以及森林植被,影响生态环境,如下图1为研究区域内矿山开采时地表的现状图,部分呈现出半状态。

1.3粉尘污染和水土污染

在开采过程中矿山废弃物不合理的堆放,很容易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水土污染和粉尘污染。在研究区域内,烧制建材类非金属矿山,或者是开采矿产,都会影响到周围的环境,如燃烧的有害气体、粉尘污染空气等。

1.4地质灾害

研究区内矿产资源丰富,拥有较多的矿种类型,但是在开发矿产资源之后,会对地质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影响,按照灾害的种类划分,研究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包含了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多种类型,这里不一一赘述[2]。

2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

通过对研究区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之后,对于研究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进行分区,再整合区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开采矿种的相对类似以及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分区界限,最终按照综合评分,将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划分成为4个级别:评价为差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评价较差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为严重区;评价较好的地质环境一般影响区;评价好的矿山地质环境非影响区。

2.1矿山地质环境分区评述

本次研究的评价区域面积达到1520.56km2,其中划分了24个分区,影响严重区域2个,总面积8.8km2;较为严重区域8个,总面积33km2;影响程度一般的区域13个,总面积170.2km2;非影响区域1个,总面积1308.56km2。第一,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从严重区域分布来看,区域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沿北东向进行分布,这符合该区域的地层发育情况。因为沿着北东方向的地层发育较为期权,包含了铁、钼等矿产资源,所以开采活动较为频繁[3],使得地面采空塌陷影响严重,同时还存在小范围的地裂缝和滑坡等。矿山对于土地或者是植被的占用与破坏面积较大,存在大量废石和废渣,出现局部水土流失,并且影响到周边的环境。就严重区域的分布来看,随着矿山开采活动的不断加剧,逐渐朝着北东向的两侧扩展,并在短时间内很难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第二,地质环境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在这一部分区域之中有数量较多的采石场分布,大多数属于石灰岩的开采场以及采坑,呈现出花瓣的状态,同时,还存在烧制灰石的灰窑。矿山对于土地或者是植被的占用与破坏较为严重,再加上缺少环境保护措施,对于周围的水土产生了一定的污染。通过治理之后,可以较快的恢复生态环境。第三,地质环境影响一般的区域:在这一部分区域中只存在很零星的矿山,并且大多数为非金属矿,占地面积较少,规模小,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小,一般不会发生水土污染,恢复程度较快。第四,矿山地质环境非影响区域:因为区域之中没有矿山的分布,所以对于环境不会出现影响。

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建议

第一,矿业开发在经济效益创造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周边的地质环境。所以在开采矿山资源的时候,应该保持“发展一片矿山,留下一片资源”的原则,实施边生产、边绿化;边采掘、边复垦的生产形式。对于不满足地质环境要求的,同时也没有针对环境破坏提出相应改善措施的矿山需要采取环保一票否决制。第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调查区域内部的地质环境,针对地质环境实际情况来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以及恢复方案。对于各种类型的废渣和废弃物等都必须建立专门的尾矿坝或者是废石场等。第三,针对新建矿山,需要规划矿山资源的开采区域。在开采规划区内可以建立新矿山,但是不得超出规划范围,同时还应该满足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规定,禁止一系列破坏地质环境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出现。同时对于地质环境有严重破坏且无法实施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不能允许其开工建设。新建矿山在建设阶段,应该根据开采的方案或者是按照实际批准的矿山设计来制定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从而针对生态恢复治理以及地质环境的保护做好相对应的防治[4]。第四,建立示范性工程。通过政策、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经验,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利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从而打造出青山绿水式的矿山地质环境。

3结论

本文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分析,进而分析了矿山开发的现状以及地质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了综合评价,以期能够推动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Comprehensive综合。

[1]陈建平,范立民,李成,宁建民.基于模糊综合评判和GIS技术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煤炭地质,2014(02):43-48.

[2]刘金涛,冯文凯,胥良,吕键.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数学模型研究概述[J].灾害学,2011(04):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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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开采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矿山的开采过程也是对原有生态环境[1]的改造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对原生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实际中最常见的是采石平台和陡崖,它们的出现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崩塌灾害,还会污染地下水,另外,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石,这些废石的无序堆放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植被环境,对周边环境也造成影响。

2矿山地质灾害类型

2.1岩土体变形

(1)矿山开采是在山体内部开挖洞穴,从内部改变山体结构,影响地面与山体稳定性,且一段时间后可能出现地面或采空区塌陷,引发岩土体变形。比如矿山采空区,如放置矿柱数量较少,或因矿柱出现破损,都会降低其支撑力,引发塌陷,尤其是矿体在地表埋藏较浅,开采平缓区域,是地面塌陷多发区域。而对矿体开采位置的深入,开采后若没有及时回填,或是崩落采空区,其达一定规模后,会因支撑力不足塌陷。同时如在岩溶分布较多区域开采,也可能因矿山排水,造成溶洞以上地面塌陷。地面塌陷不仅直接影响耕地资源,其也会破坏道路、建筑物等,进而停止开采。(2)边坡失稳、滑坡与岩崩。矿山一旦遭遇过度开采,那么极有可能发生边坡失稳、滑坡与岩崩的灾害。另外开采方式的不合理,也会导致边坡因坡度过陡而结构失稳,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开采事故。(3)坑内岩爆。它的另一个名称是矿产冲击。出现这一灾害原因是,矿坑周围及顶部与底部岩石,在地壳挤压下有一定压缩,如某个区域被挖空形成自由面,这个区域挤压力会受影响,地应力从自由面释放,使周围岩体破裂成数个小块,向空间内喷射,给矿山稳定与开采人员生命安全带来威胁。(4)采矿引发地震。如果矿山开采采用的开采方式不合理,或者施工人员操作不当,便会埋下地震的隐患。这种情况下引发的地震震源一般较浅,地震力会从四面八方对地表和井下进行严重的破坏。

2.2地下水位变化

2.2.1矿坑内水位上升在矿山开采时,常常会早遇到矿坑内水位上升的灾害。这种灾害的发生突发性强,影响范围大,并且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矿坑内水位之所以会上升,与对坑内用水量的错误预估分不开,另外在开采中也常常会打穿水断层,导致地下暗河的水大量涌入矿坑内,严重的会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2.2.2矿坑内泥沙涌出一般来说,矿坑内水位上升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大量泥沙的涌入,地裂缝中的泥沙也会乘机涌入矿坑,矿坑被积聚的泥沙过多就会堵塞矿道,导致人员和设备被埋。2.2.3环境污染矿山的开采不可避免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污染,开采中的废土、废渣和废水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那么便会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3矿体内因引发的灾害

瓦斯爆炸和地热是主要的矿体内因。发生瓦斯爆炸主要是因为巷道内通风条件不佳,瓦斯气体大量凝聚不能散开,一旦遇到某类化学物质,便会发生严重的爆炸。另外随着开采的深入,矿山内的硫会释放出越来越高的温度,地热危害一旦发生,便会给井下开采带来这多的困难,甚至会危及开采人员的生命安全。

3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

3.1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2]原则

3.1.1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矿山开采必须要有发展的眼光,要从长远准备,就是要将矿山的开采和环境保护进行结合,要坚持保护为先的原则,要有保护的进行矿山开采,这是保证矿山开采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路径。3.1.2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预防为主是矿山开采时必须要坚持的原则,这也是为矿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另外在进行开采时,也要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3.1.3要坚持“矿山生态环境监测、治理和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相结合”原则为强化矿山开采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做好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科学管理。

3.2重点区域的防治

首先,在进行矿山开采之前,要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对矿山的边坡参数进行合理设置,并且要在开采的过程中加强对边坡的监测,一旦出现失稳隐患,则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加固;其次,针对已经存在的灾害点,最主要的工作便是做好开采之前的加固,将地质灾害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再次,针对渣场和废渣,要做好合理处理,可以采取优化边坡坡度选择及挡墙设计的方式,预先设置拦渣坝,尽最大可能做到科学的利用;第四,在对坑道进行开采时,关键是要保证坑道内有足够的支撑能力,并且随时做好监测工作,防止支撑力不够而产生塌方。

3.3次重点区域的防治

矿山开采之前需要修筑数条入场公路,并且要建设生活区域,这个过程必然会涉及到边坡的开挖,其结果是会形成很多边坡和废土废渣,一旦处理不当,就会为滑坡和塌方等地质灾害的出现埋下隐患,另外,一些废渣随意堆放在路上,也会有下雨后出现坡面泥石流的危险,并且大量的滚石依然是威胁边坡安全的重要因素。基于此,在对矿山开采之前,要做好详细的参数设计工作,并积极采取加固措施对边坡进行加固,常见的是设置排水沟,将水与边坡隔离开,能够起到很好的防止泥石流发生的作用。除此之外,也要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处理废渣,可将废渣用于后期的山体植被恢复中。

3.4实施爆破措施

开采矿山不可避免的会采用火药爆破措施来实施岩土体的破碎,然而火药爆破技术的技术性很强,实际实施中一定要掌握好技术要点。火药爆破技术一般应用在开采现场或者是井巷挖掘区内,合理的使用爆破技术[3]不仅能够为开采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而且还能够有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光面爆破技术进行爆破,那么需要在在降低药包量直径和使用装药量上进行研究,目的是有效降低爆炸的程度,对周边环境的破坏也能降到最低。合理的使用光面爆破技术,能够达到很好的减少矿体裂缝、降低塌陷的效果,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能降到最低。

4结语

综上,伴随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作为关键物质前提的矿产资源,在进行发展过程中须给予高度重视,必需坚持环境保护为前提,从而在有效完成矿产资源利用时最大限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破坏[4],保证矿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建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模式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18):159-160.

[2]郑晓棣.浅谈我国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J].科技风,2015,(1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