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2 15:45:1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税收征税范围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扩大和调整增值税的税收范围,从本质上讲是我国税制改革重要举措,它不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平衡关系,而且涉及到对不同行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为了高效的实际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目标,应当研究我国增值税征收的实际问题,探讨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可行性和实际策略。
一、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1.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
当前困扰我国增值税全面铺开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现行的财政体制问题。首先,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全面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必影响地方税收收入。国税与地税的分税制决定了必须找出国税与地税的平衡点,全面征收增值税,势必打破现有的国税与地税的平衡点,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其次,当前还没有出台较为完善的由税收改革的过渡办法,往往采用的是行业过渡的办法,这种改革方法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虽然较小,但是影响了增值税全面铺开的速度,较慢的改革步伐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实际上制约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第三,当前的财政体制决定了平衡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推行增值税的瓶颈因素,只有制订出符合国家与地方兼顾的税制改革办法,才能全面推动增值税改革走向深入,实现增值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增值税征收较重问题
当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和合理确定增值税的征收比例之前还存在着矛盾。我国增值税的初级阶段特征决定了增值税征收标准不统一,增值税征收较重的问题。首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拓展不应当以小规模经营主体为主,当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承担的税费比例已经存在着过高的问题,合理的调配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其次,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层层扣抵税已经成为现实。但是,在简易征收机制下,我国现有增值税的征收抵扣率仍过低,抵扣不完全问题影响着营改增的推进,也限制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第三,只有切实减轻税收的负担,才能使更多的企业看到增值税的优势,吸引不同行业主动走进增值税体系,全面加快推进增值税的发展步伐。第四,现阶段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方式方法不能一概而论,还要从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增值税税收范围还不能采用突然变动的方式,还需要有稳定的税收筹划时间,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改革的目的。
3.税率档次设置过复杂
按照我国增值税的税收基本原则,单一税率仍是主要原则,为了不增加试点行业的总体税负水平,我国采用了平衡税负的办法,设置了不同档次的税率。这些不现的税率档次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是也带来了税负复杂的问题。首先,这种多档次的设置最终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流转的环节越多,消费是者承担的就越重。其次,税收档次的不平衡,使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呈现不平衡发展态势,在某个环节少交的税会通过相邻环节补充上来,这样不仅不能减轻行来的事体的税负水平,反而还会抬高企业生产成本。第三,组织收入是增值税的基本功能,除此之外不应当赋予增值税太多功能,如果不同行业的增值税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就会消弱其主体功能的发挥,从而也就起不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可行性分析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条件
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不仅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且具备了现实的条件,更是我国现阶段经济转型l展的重要推手。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备已下条件:首先,我国基础行业,特别是生产行业取得较快发展,加上生产过程的条块分割,要求采用增值税的方式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样有利于生产流通的发展。其次,我国以票控税的制度要求大力推广增值税,从而用增值税的手段来严密的监管市场运行状况和调节经济发展。第三,只有采用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方法才能与增值税改革相适应,从而大大降低社会的总体税负水平,降低企业不怕的税收支出。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困难
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不仅需要研究出台明确的政策,而且还要行业及相关企业的配合,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出科学可行的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办法。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还面临着技术问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抵扣技术还存在着缺陷,还没能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全面管控抵扣环节,有效防止恶意虚假发票抵扣问题,难以运用有效方法合理抵扣。其次,目前新涉及的行业征收难度还相对较大,存在着纳税人不履行义务和接受慢的问题,还需要对新行业和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第三,采用扩大增值税的办法,会极大的降低地方政府的收入,如何有效的对方税收进行调整,切实提高地方税收能力也成为突出问题。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效策略
1.制订科学的目标导向策略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围绕增值税设定具体的征收范围目标,找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的方向,具体实际情况找准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改革着力点。首先,国家实现营改增后,必须设定增值税征收范围调节的基本标准,出台相关的依据,特别是要理清制造业承担的抵扣项目及税额,切实减轻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障碍,保证征收范围的扩大符合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其次,有效解决好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当采用科学的抵扣方案,减轻因为流转环节增加而带来的税负负担累积问题。第三,补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科学的增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税率,实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对待,并且在试点地区先行行试前沿税收政策。
2.完善试点先行的基本策略
推动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展,要着眼于增值税试点地区,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效应,着眼在试点地区解决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调整中暴露出的问题。首先,把握好试点的征税范围扩大的节奏和顺序,科学的调配地方与中央财税收入的比例,为推行营改增打下坚实的财政制度基础。其次,要反映出试点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兼顾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在确实有条件进行试点的行业先试先行,这样可以减少征收范围扩大的阻力。第三,应当在总体减负和局部调整的原则下进行征税范围的调整,及时弥补征收扩围后导致的地方税收的缺失。第四,应当率先从与生产流通有密切关系领域进行试点,然后再扩展到其它的领域。第五,对于涉及中间环节较少的行业,可以暂缓推行增值税,应当在保证大局稳定前提下,有序的扩大征收范围。
3.合理确定纳税比重的策略
合理确定纳税比重对增值税的调整有重要意义,必须建立起科学的纳税抵扣机制,才能发挥出增值税的实际作用。首先,明确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对象是,重点围绕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注重调整和科学确立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注重科学延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切实解决小规模纳税人抵扣不完全的问题。其次,切实避免以往一刀切的问题,采用合理的纳税对象分类标准,尽可以的详细划分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第三,按照简便征税和低成本征税的原则,应当向减少税率的方向发展,适当的减少复杂的税收档次,为了提高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灵活性,还可以采用即征即退的办法,不断带动税率的向下调整。
4.推出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为了配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还要出台多种配套措施,着力从政策制度上和监管执行上,保证征收工作到位。首先,奠定增值税运用的基础,对现有增值税的纳税人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壮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群体,高质量的提高一般纳税人群体,注重采用信息化的手段保证不同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其次,对于增值税还没有覆盖的范围,可以采用扩大营业税征收差额的办法,为增值税未来征收范围的扩大奠定基础。第三,探索抵扣与征收独立运行的机制,这样可以突显各自的职能优势,切实发挥不现部门的作用,实现两种方式高效运行带来的好处。
四、结论
营必增是我国税务发展的趋势,为了满足营改增的实际需要,必须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应当从地方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试点先行的方法,积累各种试点经验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全面提高增税范围的可行性,解决好现实存在的难题。
参考文献: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例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 )。?
A.加收滞纳金
B.罚款
C.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和测算是税收研究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它事关政府增收与居民减负之间的矛盾。国内外税收学界对税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可以归纳为三个角度:第一,从政府对资源占有的绝对量角度。Akin(1973)、Dethier(2000)、Barro(2002)认为税收收入能力是一个区域或政府单位在可用税收资源下,为公共服务融资的能力。刘新利(2000)、钱扬(2000)、谭荣华等(2005)的观点是:税收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税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税收储量,是一个税收潜在能力的概念。第二,从估测税收收入能力的角度。Bahl(1971)、Chervin(2000),Yesim等(2006)主张税收收入能力是一系列有效税率(统一税率或代表性税率)与相应税基相乘计算得到的税收比率。郭庆旺(2002)则主张从标准税制角度出发估测政府可支配的税收收入。第三,立足于征纳双方的角度。Richard(1984)论证了税收收入能力的大小取决于该国民众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征税能力的观点。杨元伟(1996)、张培森(2002)指出,税收收入能力是用来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税收总规模。周广仁(2006)认为,税收能力是根据经济规模、经济运行质量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等,以法定税率估算的最大口径的税收收入规模,是对应100%征收率计算的。梁季(2007)研究了国内外有关文献提及的14种税收收入能力的定义后,综合经济环境、税制和征管因素,提出了大、中、小三种税收收入能力的标准。刘合斌(2009)从税收供给能力和税收征收能力影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两个方面提出了“税收能力利用指数”,来综合反映税收实现程度。笔者认为,研究税收收入能力的实质是反映政府以税形式对社会资源的控制程度。为了区分实际控制和潜在控制程度,我们赞成有些学者把税收收入能力区分为“税收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两个层次。二者之差额,即征税努力(taxeffort)。在本文中,“税收潜在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税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可征税收总量。而“现实收入能力”则是指在征管模式、纳税人特征、治税环境等现实约束条件下,潜在收入能力最终实现的部分。
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测算,王韬等(1999)认为,1997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规模应当在税收总收入的10%左右,但是实际上只有3.15%。梁朋(1999)估算我国1995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努力为43.7%。焦建国(2001)认为我国1999年应征而未征的税收流失有50%以上,约500亿元。刘黎明(2005)从纳税人个人收人的分布拟合曲线入手,利用税率计算标准,计算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2002年为57.88%。贾绍华(2002)对地上经济采取了税基乘以标准税率的办法,计算了2000年地上经济的个人所得税流失额为732亿元;同时,测算2000年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有5111.89亿元之多,个人所得税流失729.47亿元。辛浩(2008)等基于一个改良的现金比率法测算出2006年地下经济规模高达40446.6亿元,税收流失额6676.8亿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超过400亿元。上述文献的共同点就是认为目前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比较可观,但是现实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转化为现实收入能力的比重在30%~70%之间。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及其转化率测算结果之所以差距较大,缘于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主观判断起了很大作用。有的算法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种特点,计算方法混同于其它税种,有的测算方法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考虑得不够周全,造成估算的失真。笔者认为,准确测算我国现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对于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种特点出发,首先把个人所得税区分为现实收入能力和潜在收入能力两个层次,在重点研究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时分为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两个部分。在地上经济的测算中,改进了现有的测算模式,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对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作出了较为细致的分项估计。对地下经济,在现金比率法的框架内,对统计数据进行了修正。最后得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及其流失比例的结论并进行了解释。
二、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
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和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来描述。按照198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水平为2.0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0.99%。人均GNI处于750美元~1619美元的低中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为2.1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1.71%。人均GNI在670美元~7500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泰国1992年为9.90%,匈牙利1990年为5.54%,墨西哥1989年为13.72%,罗马尼亚1991年为20.92%。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以2007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和GDP的比重仅为6.98%和1.28%,与国际水平相比较明显偏低。
与其它税种的研究不同的是,由于个人收入信息的不对称,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行为选择。换句话说,由于个人所得税存在突出的个人信息隐秘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双方关系上,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纳税人遵从而非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各种征管模式去引导纳税人遵从。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收入能力问题,也可以转化为纳税人的行为选择问题,而纳税人的行为选择受制于内外两方面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征管模式和纳税人自身特征,外部因素则包括财政、法治和文化传统在内的社会环境。在潜在收入能力既定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收入能力是由这些因素共同决定的。
1981—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变化情况见表1。
三、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
众所周知,经济是税收的最根本决定因素,经济总量决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量。根据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机理不同,宏观经济可以分为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两个部分,地上经济是指纳入政府监管、计入国民统计的国民总收入(GNI);地下经济则是相对于地上经济而言的,是指为逃避税收和其他财政负担,在官方正式登记注册的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由此,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测算也相应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地上经济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运用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将统计数据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细分为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进行分类估算,以求得更为准确的结论。二是地下经济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运用现金比率法,对影响现金比率的信用卡等因素进行调整,以求得与现实相一致的结论。本文首先以山东省为例,测算出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的实现比率,以此为基础推算出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潜在税收能力及税收流失规模。
(一)地上经济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测算
以山东省为例,因为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收入基本上处于起征点之下,所以本文以城镇人口为纳税主体进行测算。假设考察期内城镇人口维持基本不变,估算区间为2000—200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从2000年的6521.6元增长至2007年的15366.26元,从表2可以看出,应税收入分为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大类,从年均5819.4元上涨到12849.05元。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累进性,人均收入的增加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成倍增长。税收收入能力在2000年达到435239.87万元,2007年增长到2686017.07万元。同时,税收流失也从2000年的84533.87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263675.07万元,流失比率从2000年的19.42%增加到2007年的47.05%,其中,2005年达到峰值56.21%。
测算说明:
(1)城镇人口以2005年人口普查数34325909人为准。
(2)行2等于行1乘以城镇人口数。
(3)行4(扣除额之上纳税人年收入总额)是指月收入在扣除标准之上符合纳税条件的人口比例乘以行2而得,扣除标准2006年之前是每月880元,2006年之后是每月1600元。其中人口比例是按收入等级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权重加总而得。
(4)行5(扣除额之上纳税人的年平均收入)是按照按收入等级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权重后,乘以当年人口赡养系数而得。
(5)行6(扣除额之上纳税人月平均收入)是行5除以12(个月)得到。
(6)行7为按照七分法收入等级划分中符合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在每个纳税等级的所纳个人所得税乘以权重之后的加总。
(7)行8是行7乘以12(个月)得到。
(8)行10(经营性净收入年均应缴个人所得税)是行9乘以经营性所得税率而得。
(9)行12(财产性收入年均应缴个人所得税)是行11乘以财产性所得税率而得。
(10)行13(年人均税收负担)是行8、行10、行12乘以权重加总的人均税收总额。
(11)行14(有效税率)是行13除以人均应税所得而得。
(12)行15(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是行14乘以城镇全部人口而得。
(13)行17法定减免自2003年开始有统计数据。
(14)行18(税收流失总额)是行15减去行16和行17而得。
(15)行19(个人所得税实现比例)是行16与行17之和除以行15所得。
由于山东省的个人收入总体水平略高于全国水平,同时省内地区差距较为悬殊,经济百强县与经济贫困县大量并存,所以在个人收入水平与收入差距上,替代全国水平有一定的说服力,因此,本文用山东省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的实现比率来计算全国潜在收入能力。
就全国水平而言,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累进性,人均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与收入差距的拉大,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成倍增长。地上经济的潜在收入能力在2000年达到819.56亿元,2007年增长到6015.1亿元。同时税收流失总额也从2000年的159.1亿元迅速飙升至2007年的2830.12亿元。
(二)地下经济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测算
目前各国经济学家对地下经济规模的测估方法主要包括货币法和非货币法两类,其中以现金比率法最为严谨。现金比率法假设公开经济活动中所进行的交易使用现金或活期存款支票转账来进行,而地下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则主要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存在一个合理的现金比率,如果现金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则可能意味着地下经济的膨胀。本文采用修正后的现金比率法,测算地下经济流失额,进而计算地下经济的个税流失比率。
根据古特曼现金比率法的基本模型(Guttman,1997)假设:C为现金余额,Cu为地下经济中的现金余额,Co为公开经济中的现金余额。D为实际活期存款余额,Du为地下经济活动中的活期存款余额,Do为公开经济中的活期存款余额。Yo为公开经济的收入规模,Yu为地下经济的收入规模。现金比率Ko=Co/Do,Ku=Cu/Du。而Vo为公开经济中收入的周转速度,即Vo=Yo/(Co+Do),Vu为地下经济中收入的周转速度,即Vu=Yu/(Cu+Du),β为Vo与Vu之比,即β=Vo/Vu。利用模型中C、D和Vu的定义式,可以得出地下经济规模Yu的表达式为:Yu=1/β×Yo×(Ku+1)(C-KoD)/〔(Ko+1)(KuD-C)〕如果再给出一些更为严格的假设条件,则可以得到更为简化的表达式:Yu=Yo×(C-KoD)/〔(Ko+1)D〕这是简化后用于测估地下经济规模Yu的现金比率模型。假设条件是:(1)地下经济活动唯一的交易媒介就是现金,地下经济活动中只使用现金来进行交易,绝对不使用支票活期存款支付,因此有Ku趋向于无穷大,即Du0,Ku∞。
(2)在正常的公开经济活动中,人们对现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对需求保持不变。
(3)单位现金的购买力在地下经济和公开经济中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地下经济与公开经济中收入的周转速度相同,即Vo=Vu,β=1。
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完全符合这三个严格的假设。有的学者直接将C与D的数据替代为M1和M2,这种方法虽然简便,却容易造成地下经济估计偏高。在正常的公开经济活动中,人们对现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对需求已经随着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的普遍使用而发生了变化,本文对此进行了折算处理,即将信用卡的消费支付除以货币流转速度,相当于因此减少的现金支付,以此调增流通中现金,调减活期存款。
这种原框架下的微调方法更为切合现金比率法的前提与内涵。
要测估Yu的值,关键是先得到Ko、Yo、C、D的值。Yo、D、C的数据都可以直接从统计年鉴中获得。
对于Ko,可以选定某一特定时期为不存在地下经济活动或者是地下经济的规模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黄金时期”来作为基期,那么基期的C=Co,D=Do,因此可以求出该时期的现金比率(C/D)作为Ko。
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由逃避税收造成的地下经济可以以1979年为基期,有Ko=(C/D)1979=267.7÷909.4≈0.2943。在Du0时,有D=Do。如表4,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从2000年的7542.9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178.22亿元,个人所得税流失从107.62亿元增加到619.76亿元。
表4全国地下经济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单位:亿元测算说明:(1)按陈宗胜等(2002)的观点,在可测算的范围内,各种地下经济形成的非法非正常收入中,主体是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的未申报收入,约占53%~76%,其次是走私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约占13%~30%,经济犯罪官员的腐败收入占10%左右。在此取中值,未申报经济占未申报经济与非法经济之和的比例是65%。
(2)税款流失总额由计算出的地下经济规模乘以表2测算出的税负率而得。税负率不同于有效税率,有效税率是对税基而言,税负率是对全部收入而言。
(3)由于信用卡等电子货币交易方式逐步普及,影响了流通中的现金与活期存款的比例,因此在Mo内部对流通现金与活期存款做了相应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
四、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的基本结论及其解释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流失规模的基本结论
将地上经济与地下经济综合起来,得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的全部。如表5所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逐年激增,其中地上经济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约占9/10,地下经济提供的收入能力约占1/10。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率也从2000年的28.77%增加到2007年的52.0%,其中以2005年60.82%为流失的峰值。
表5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税收流失测算表单位:亿元如图1所示,我国潜在收入能力向现实收入能力的转化率在50%上下波动,其中地上经济的税收能力流失较为突出,地下经济的流失比重维持在10%左右。
值得说明的是:一是本测算有可能偏于保守。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有隐瞒应税所得的动机,所以不仅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就连统计数据也很可能是趋于保守。特别是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远低于实际水平,对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更为明显。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900万户,5000万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万元,相当于原有数据(不到2.9万元)的3倍多。其他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统计。推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元,而不是8.3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69%(但国民总收入也可能需要上调)。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这就导致了应税所得水平整体下移。二是限于统计数据只提供了人均化的收入,这就降低了其对应的税率级次。特别是经营净收入一项,人为地降低了应缴税能力。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几点解释
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巨大,但是转化为现实收入的比例还很不足,税收流失特别是地上经济流失严重,流失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不论是公开经济,还是地下经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纳税人有实现隐瞒收入的可能性。从博弈的角度看,偷逃税款的税额越大,被发现的概率越小,发现后被处罚的金额越少,越有可能助长纳税人隐瞒真实收入的动机。因此,建议运用社会综合治税、纳税评估、发票控税等征管手段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运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方式使纳税人更加注重个人的名声和荣誉,同时注重稽查线索,加大处罚力度,从正反两个方面改变纳税人逃税的支付函数,减少税款流失。特别是地下经济,虽然对于“非法经济”征税与否还有争议,但是地下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破坏力要远远大于税收流失一个方面,对公开经济的冲击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税收萎缩。因此,必须从提高征税的效率和完善金融秩序两个方面形成合力,防止地上经济向地下经济转移。建议加大金融秩序的整顿力度,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控制现金流量、推行银行卡、账户管理等多管齐下,记录资金走向,限制地下经济交易媒介等,有力打击地下经济,配合税务部门治理税收流失。
2.征管权和收入归属权不匹配是导致征管部门激励不足的重要原因
2002年所得税改革后,中央在个人所得税分配中拿走增量的大头,地方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增收的热情与动力骤减。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关依然设为地税系统,地税部门受当地政府的影响与牵制,必然将征管力量更多地投入到对地方收入影响较大的税种,如营业税、资源税、财产税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则动力不足,税收流失比例因此大幅增加。可以设想,如果继续由地税部门而不是国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依然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获得大部分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就会不可避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征管格局不宜再维持下去,只有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分成比例,或改地税征收为国税征收,才能解决由于征管权与收入归属权不匹配造成的征管动力不足的问题。
3.税制不完善引发的纳税人不遵从是税收流失的动机之一以2005年高达60.82%的税收流失率为例,之所以2005年税收流失达到峰值,可以说与当时的税收制度有莫大的关系。2006年之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800元,地方有上浮10%的权力。这一标准定于1980年,几十年里曾经降低到400元,却不曾根据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成本的提高而增加,更不要说扣除通货膨胀和提升生活质量的因素了。扣除标准等一系列税制不完善导致纳税人抵触个人所得税,纳税不遵从普遍存在。这从2006年扣除额增加到1600元,当年税收并未出现大幅下滑也可以得到佐证。因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强化税收的公平导向,是堵塞税收流失的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陈宗胜,周云波.2002.收入分配:经济学界如是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55-59.
焦建国.2001.个人所得税潜力分析[J].税务研究(2):27-32.
贾绍华.2002.我国税收流失的测算分析与治理对策探讨[J].财贸经济(4):39-44.
梁朋.1999.关于我国地下经济规模的测估及思考[J].财贸经济(5):50-54.
刘新利.2000.税收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87-89.
刘黎明.2005.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规模测算[J].财政研究(4):26-28.
刘合斌.2009.税收评价指数:模型建立与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6):86-90.
钱扬.2000.税收收入预测与税收收入能力估算的比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4):12-15.
谭荣华等.2005.我国增值税收入能力的估测[J].涉外税务(1):8-14.
王韬,朱文娟.1999.我国个人所得税负担能力的宏观分析[J].涉外税务(10):14-18.
辛浩.2008.我国地下经济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J].管理现代化(4):50-52.
杨元伟.1996.关于税收收入能力的估算体系[J].中国税务(10):18-21.
1、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迅猛增长,导致税收工作繁重复杂。征纳税收可以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充实国家财政,使国家加大对公共设施的建设力度,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是核算税收的重要部门,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是对税收信息进行计算,并将信息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在整个计算过程中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依据便是行业规范,因此,完善行业规范使其符合税收现状,就必须正视行业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定行业规范的意义
在进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业规范的制定前,要全面了解我国关于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考虑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方向,充分认识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重要性,在兼顾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的同时,准确把握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需求,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关于税收方面的需求后,制定正确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税收工作有序进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业规范。进而使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在出现财务问题时实现有数据可查。其意义充分体现在使会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从而确保会计对于税收信息的计算结果真实、有效,促进税收信息录入的准确无误,避免出现做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进一步保障了我国税收工作的平稳进行。
二、对比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制定的。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在进行税收信息计算时,获取应得的工作报酬,工资的获取就必须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交税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前现行税法。因此,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存在诸多差异性。
(一)具体差异存在于收支确认原则方面。
在事业单位的业务处理中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来执行,但在实际情况下,事业单位却采用收付实现制,使财务部门的业务的进行产生了两种收支确认方式,导致部门业务在收支确认上产生不确定性。
(二)差异性还体现在费用扣除规定上
在费用扣除方面,尤其体现在员工除基本工资的员工福利和住房公积金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依照其行业规定对员工的福利费进行扣除,在福利费扣除的基础上对其他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能进行扣除,但依照我国税法规定,会计在进行财务信息录入时,费用扣除规定便存在这较大差异,费用的的支出全部由事业单位进行的。
(三)在资产处理方式上差异性更为明显。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对资产进行处理时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对其应用资产进行固定财产的折旧,拍卖额估算等方式的计算。但在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对资产处理方式与税法规定有所出入。例如,在固定财产的折旧方面,国家规定在资产折旧前不进行税前扣除,但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中明确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出现应税所得额的不同。
三、区别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的因素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中收支确认原则、费用扣除原则、资产处理方式的差异性,导致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信息计算时难免出现核算结果的不同,造成信息的有效性降低,从而使其真实性遭到质疑,使会计的工作难以正常进行。事业单位中包含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减少核算结果的差异性,保证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就要针对不同的收入性质进行阶段性的划分。使税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核算,然而核算的过程的复杂性增强,使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增大,导致财务工作人员规则意识减弱,出现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
四、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使其适应税收征纳
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首先,要正视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于现行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使税收核算方法统一,确立相同的对待资产处理的标准,且在费用扣除方面,最大程度的考虑核算的实际情况。在核算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避免出现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且要将具体任务分配到人,避免出现重复核算的现象。然后,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税法发挥服务人民的作用。制定明确、统一的管理条例,对于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合理的制止,使财务工作人员树立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后,汇集财务工作人员对行业规范的意见、建议,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得以完善,促进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日趋合理,使税收核算结果准确无误,税收征纳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涉及到税收征纳的有序性和准确性。税收征纳行为的有序进行,需要国家采取相应手段,缩小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法律在收支确认、费用扣除、资产处理方面的差异性,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现行的税务法律相辅相成,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平稳运行,税收法律得到进一步完善,使我国事业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我国在进行财力支配的过程中,不仅仅拥有相应的税收收入,与此同时也拥有一定的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也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具体状况综述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的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在很大程度有了发展以及进步,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在进行相应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过程中,拥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地位。根据专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以及分析,发现我国大部分省市或者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在二十一初期有了非常大程度的增加,能够对相关地区的地方经济建设工作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国内的部分社会事业的发展或者进步也能够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1]
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所进行的各项措施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相应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采取了适当的方式方法。
(一)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采用票款相分离的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非税收入的稽核以及审查的工作力度,采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开始实行票据以及款项相分开的管理方式。由各执收单位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开具统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有关联次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收银行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通过支票、银行卡等直接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一般情况下,由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由缴款人到附近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将代收银行盖章的“回联单”带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据此向缴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有助于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杜绝单位不及时上缴财政、随意占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在实践工作过程中,要坚持银行进行收款或者进行财政监督的准则,在具体操作上就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票以及款项相分开的银行代收网点,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便于相应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缴费工作。
(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征收管理以及审查稽核的力度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没有进行票据以及收款相分开的收费方式,这就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跟踪落实的规定或者制度,从而使得相应的管理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同时也能够达到同步上缴的目的。[2]
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非税收入在管理过程中,其稽核以及审查的相关制度相对来说还不是非常完善,这就需要相应的工作人员对这些制度或者规定进行有效改善。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采用稽核审查和专项审查的工作相融合的工作方式,稽核审查以及日常各种管理工作相融合的方法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在日常工作环境下,还需要将随机抽查的方式以及重点审查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结合,从而使得相关的工作人员对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三)健全或者完善非税收入的相关法律,同时规范工作单位的相关会计核算方式
不管什么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漏洞,这就需要监督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反映或者投诉,这样才能够让相应的工作人员完善自己的工作。所以在实践中,有些时候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人员在接受到群众或者企业关于收费行为不当的举报以及投诉的时候,能够相对来说比较及时地进行调查以及分析工作,之后对于那些乱收费行为属实的状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者制度。[3]
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人员在实践工作过程中,每个月必须能够及时的和执收工作部门进行相应的对账工作,这样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账目的完整,同时确保账目没有错误。财政收入在性质上有着相对来说比较详细的分类,所以其工作人员需要依照资金的具体性质划分为财政专户的相关账户或者上缴国库的相应账户。
三、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规范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
非税收入在进行实际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不太严格的管理工作,导致很多问题或者财务管理漏洞的存在,这就要求收入的管理工作者在源头上进行控制或者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需要保持票据的供给与收费的许可证或者准购证进行挂钩,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于那些与国家所规定的相关的收费项目或者要求不相对应的项目应进行修改或者取消。
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中,针对于票据的核销工作以及再次领用工作,需要和资金的缴存财政的专户在审核工作中同步进行,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预算之外的资金的缴存财政专户的工作速度或者效率。
总之,要想从根本上改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的,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此加以重视,并能够在规定以及实际工作过程中,坚决反对乱收费行为,以及胡乱罚款的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朱云飞.边界与结构规范: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01):23-32.
1.1 关联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两者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税收征纳凭借对税收收入的再分配起到调节社会经济、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从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定。而财务会计规范简单来说就是对财务会计的相关活动和流程予以规范。财务会计规范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在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推动企业和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从最终目的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是相同的。第二,税收征纳是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政策严格执行的,而税法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基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制定必须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以税收征纳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从而为我国的税收征纳提供便利,提高税收征纳的效率。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必须与我国的税收征纳相适应,满足税收征纳的需要。而税收征纳必须在参考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同时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由此可见税收征纳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是相互依存的。第三,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会计相关活动时,不但要满足税收征纳的要求,也要同时符合财务会计规范。所以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在其调整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1.2 差异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存在着联系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差异。从立法前提方面来说,税收征纳的主要力量来源于国家法律,具有极强的强制性。财务会计规范则维护的是主体的利益,主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一定的强制力。从处理方法和核算基础方面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而税收征纳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收付的统一,确认收付的实现。比如,对于商品房的买卖来说,税收的征纳就是以实际收付款时间作?楹怂愕谋曜肌4映杀痉延眉扑惴椒ǚ矫胬此担?税收征纳是较为严格、具体的,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相对宽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变化和调整。比如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货存计价的计算来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有多种核算方法。而不同种核算方式导致了不同的核算结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损益。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货存计价方法。从法律关系方面来说,作为税收征纳主体的纳税人和税收征纳部门之间虽然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极大的差异,其中税收征纳部门是纳税人的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与之不同的是,财务会计关系主体有会计事物办理者和相关部门两种,其中会计事物办理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而财务部门之间是不平等的,主要体现为主管部门对于附属部门起到管理和约束的作用。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不仅关系着消费税调节的深度、广度和实施成效,更反映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取向及其指导思想,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依然存在有待探讨的问题。
1 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除了同其他流转税一样具有调节经济与组织收入职能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
第一,消费税具有政策调节灵活性和征税范围选择性的特点。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把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而把消费税作为重要的调节宏观经济的税种,只对部分商品或消费进行征收。征收多是依据各国自身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随时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第二,消费税的税率设置与征收方式都极其灵活。税率可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征收方式可以选择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的不同方法。因而不同税目的税负水平弹性很大,调节目的十分明显,这种调节目的也更容易被纳税人所感知。
第三,消费税具有税源集中、征税简便的特点。税源集中使得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而征收方便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保障税收收入的征收。因此,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四,消费税还具有征税环节单一,税负可以转嫁特点。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2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还不尽合理。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还不尽合理,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少数生产资料与某些生活必需品纳入了征税范围。一些产品,例如酒精、汽车轮胎等均属于生产资料,对其课税,会影响生产发展,减少财政收入,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一些消费品(如黄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课税,有可能限制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原则。
二是没有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弥补增值税累退性的弊病,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超前消费没有抑制作用,这不仅会减少财政收入,还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要通过税收实现社会公平,就要通过对高收入阶层消费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来解决,但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覆盖面相对较窄,对于一些高档产品还尚未开征消费税,且消费行为也尚未涉及。与国外开征消费税的国家相比,我国开征消费税的种类偏少,且多是发展潜力有限的企业。因此,消费税必须要开辟新的征税品目,拓宽征收范围、扩大税基,才能有效发挥出作为流转税在收入规模调控中的作用。
3 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方向。
正确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前要做的是对税目进行微调:一是从长远分析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方向,从量上看,应当是逐步拓宽,以不断满足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的双重需求。通过今年的调整,我国消费税法确定的征税项目虽经扩充,但仍然过窄。国际上将消费税按课征范围可分为三种类型:(l)有限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征税项目约为10~15 种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糖、盐、软饮料、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要宽一些,征税项目约在15—30 种之间。除了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费广泛的消费品,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药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打火机等也纳入征税范围。(3)延伸型消费税。
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前两种更大,征税项目在30 种以上。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产资料也纳入征税范围。我国介于有限型和中间型之间,根据我国消费税征收现状,其征税范围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调整的趋势应当是增加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而减少一些作为一般生活消费品的项目。
4 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建议。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应对目前消费税税目进行增减调整,同时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4.1 增减消费税税目。
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首先,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在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如护肤护发品中的花露水、发乳等。建议取消对这些消费品的征税。其次,对于消费税税目设计中为平衡财政收入而征收消费税的,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建议取消征收。
4.2 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消费税法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例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等。另外还可以选择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游艺等,以及特殊服务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
4.3 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氢等开征消费税,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垃圾污染开征环保税。将一些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物品的税率。这不仅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公平合理,而且还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积极采取防止或处理污染的设备,提高产品的价格,抑制这些产生污染的产品的消费。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也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的节约和保护意识。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范畴。征收消费税有着其特定的意义,是符合时展需求的。文章首先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定位,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上的问题,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1.消费税征收范围及定位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摩托车、汽车轮胎、成品油、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香烟等14个税目。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后,应税商品主要包含五大类,其中第一类为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第二类为奢侈品,例如游艇、高级手表、贵重首饰等。第三类为高耗能商品,如摩托车、轿车等。对这些商品征税,可有效节约能源。第四类为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其征税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第五类为具有财政意义的商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我国消费税是选择性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方面具有倾向性,是通过不同税率的设定传达政策导向及调控的意图。国内最初设立消费税,其功能定位于引导社会的消费,并没有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考虑,并没有体现消费税的实际调节功能;随着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消费税应在整体税种体系下发挥更加全面的调控作用。因此消费税应充分发挥以下的调控功能:首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次,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发挥产业引导功能。最后,消除商品成本外部性,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功能。
2.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2.1新兴起的一些消费行为并不在消费税征税的范围之内
国内的消费税对奢侈消费行为如贵重饰品等开征了消费税,然而还是有很多商品及消费行为,其售价远远超出了商品的自身价值,如高档包包、珍稀实木家具及时装等。征税范围长期不变,使得消费税抑制过度消费的作用减弱,不利于对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此外,国内消费税税目仅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对于服务业,消费税尚无涉及。目前我国进行增值税的改革,服务性行业成为了消费税的征收短板。十年来,国内的服务业迅猛发展且逐步超过了工业;这伴随着服务业消费的快速发展,如私人理财服务等已有高档化及奢侈化的趋势。这不利于引导人们的正确消费。
2.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仍包含一些普通消费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一些以前被视为奢侈品的,已经演变成了生活必备品,应及时调整对消费行为的引导。目前消费税税目并没有进行适时的增减。影响了生产及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违反了制定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原则。
2.3增设环境、能源方面的税目
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环保税,设立新的税种又困难重重。现行消费税当中已经包含了一些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及不可再生资源。从而使得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在消费税税目中增设保护环境的税目,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从实际方面来看,增加节能环保的税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引导消费者树立起环保的消费理念;另一方面通过差别化的方法区分污染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税负,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企业使用发展环保技术,节能减排。
3.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也逐步扩大,而消费税的税制结构并不完善,在营改增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
3.1维持税收中性
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设置了增值税的税率,但一些奢侈消费行为及高档消费品还是不能与税收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从理论上来看,增值税应该保持税收中性,税率的级别尽量少,从世界来看,不到50个国家税率是两种以上。所以专门为奢侈行为高端消费品、增设新税率会影响税收中性。所以增值税在流转税体系中虽是主体地位,但消费税也必须充分发挥辅助调节的作用,通过改革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对某些经济活动重点调节,使得税制功能更加完善。
3.2优化货物、劳务税制度
我国的流转税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营改增以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营业税推出之后,并不能很好的调节高档服务业(尤其是娱乐业),需要消费税填补缺位,进行调控。所以为了优化流转税制度,增强各税种间的协调互补,必须适当的调整消费税。
3.3应对税收收入的减少
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营改增总体上使税负降低,使得税收收入减少,导致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进行消费税改革尤其是征税范围的改革不仅会增强流转税制的调控能力,还会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减轻营改增后的政府财政压力。
4.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思路
我国下一阶段调整消费税的主要方向应是:纳入更多高档消费品,逐步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类课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重点对高污染类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加强征税,引导产业高效节能发展;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服务业领域,扩充消费税税基。
4.1将更多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奢侈品的消费市场规模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因此适时地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非常有必要。世界上有许多发达国家都对奢侈品消费征收高额消费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方式,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加强征收。目前高档娱乐消费仍没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4.2取消普通消费品的课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税目中,对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工业及医用类酒精的课税已不能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应予以取消。如普通化妆品,国内普通化妆品已高度普及化,成为了一种生活必需品,并不能实现消费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普通化妆品、啤酒、黄酒等消费品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基于消费税征收的目的,应对这些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予以取消。
4.3考虑对高污染消费品课征消费税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降低了征管效率,提高了征管成本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的两大流转税,两税平行征收,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是主要的地方税种,除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那部分归属中央以外,其余的归地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且我国的税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两个税种各自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由于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造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管界定的困难。这种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国地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也可能会出现双方都不管的局面,降低了征管效率,提高了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会影响纳税人依法稳定纳税,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机率。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增值税是欧盟各成员国的重要税种之一,其收入约占欧盟税收总收入的20%。在世界范围内,尽管增值税专家对欧盟型增值税提出了某些质疑,但欧盟型增值税制度仍为世界各国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典范。欧盟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最为广泛,覆盖了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到批发、零售和劳务环节。欧盟委员会第六号指令第2条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进口商品。新西兰于1986年10月起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被国际增值税专家誉为现代型增值税,它既坚持了与欧盟增值税相同的原则,又避免了欧盟增值税的复杂性,使增值税由不定型的增值税转为定型的增值税。现代型增值税属于对国内商品和劳务征收的税种,它是征税范围最为完整的增值税,除了极其特殊的行业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的所有商品和劳务都被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当中,并且现代型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统一按单一税率征收增值税,从而大大减少了因税率划分给增值税带来的复杂性。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它是当今增值税的最佳模式,具有税制简化、机制严密、对经济扭曲程度最低,征纳成本最低、易于管理等诸多优点。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困难
(一)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将税收收入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除了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归属中央以外,其余国内的增值税收入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成。营业税虽然也是中央和地方税,但是除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那部分归中央以外,其余的税收收入都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上表可以看出,营业税虽然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到地方财政收入将近三分之一。而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将营业税部分征税范围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必将会减少地方财政的收入,从而导致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财政收支缺口扩大,为了弥补这一缺口,很可能引发各级政府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膨胀,乱收费现象增多。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会降低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能力,导致地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短缺,降低了整体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作用增大,最终会引发地方经济发展的风险。
(二)税收征收管理权力分配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下,营业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增值税主要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各试点的做法是“营改增”税款全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必然会缩小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的范围,造成地税部门业务逐渐萎缩,可能会出现人浮于事的状况。如果将来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全面取代营业税,并且增值税全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管理,地方税务局将何去何从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所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四、应对增值税“扩围”改革困难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立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增值税“扩围”改革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部分被增值税所取代,客观上会造成我国地方税制结构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二是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突出。因此,地方税体系建设刻不容缓,有待于通过继续推进税制改革来加以完善,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
1.完善地方税制结构国家应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地选择并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种结构,如改革房地产业税收,改革完善印花税,资源税,并与此同时适时开征新的税种,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以完善地方税种,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体系建设和地方税保障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