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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之后,人类社会实现了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变,这意味着人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在这样的时代中,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计算机技术和信息业的更新周期不断变短,人们开始发现世界如此广阔,又是如此之小。社会各行各业都要面临知识经济时代的考验。包括我国企业经济管理。本文以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经济管理为主题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经济管理面临的困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企业的经济管理也应该做出相应的改革。但是从目前来看,面临知识经济的挑战,我国企业明显准备不足,陷入了以下困境:企业组织结构僵硬
众所周知,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是以职位分层次、以职能分部门,并以规章制度为主体,管理严密、分工细致。这样做有利于管理,但是却阻碍了企业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的知识被局限在部门之内。
(一)激励制度落后
如今,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是采取以岗位定工资的传统激励模式,这种有钱大家一起分的分配方式虽然体现了员工的合作精神,但是并不能对员工的知识运用和发明创造进行肯定,从而不利于激发员工去主动创造知识。
(二)员工的思想观念不够先进
企业员工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就是对自己所拥有的知识进行保密,生怕知识交流之后,自己会失去拥有这种知识的“特权”,进而失去在企业中的地位。这种落后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了先进知识在企业的传播与交流。
(三)企业的物质技术基础薄弱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对企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不管是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我国企业都应该紧跟时展的步伐。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很多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内网和外网,也没有建立信息数据库,这样的情况不利于整个企业进行知识创新。
三、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如何创新我国企业的经济管理
要想真正使我国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取得长足的发展,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企业内部要建立弹性的网络组织
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就应该弱化企业内部金字塔形的职能分工,以此弱化各个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为此,企业要建立弹性的网络组织,使广大员工能够跨时空地通过企业内外网进行学习与沟通。如果企业中出现什么问题,可以临时组建在多个领域工作的人才组成特定工作任务组,共同解决问题。另外,企业还要加强与社会的联合,在特定工作任务组中也可以聘请非本企业的社会上的专家,一起启发智慧,进行经济管理。
(二)改革激励制度
为了激发员工进行知识创新的主动性,企业应该将员工的知识看作一种可投入的元素,而给员工支付一定的报酬。以全国知名企业华为公司为例,公司规章明确规定:“我们以知识、劳动和资本来创造公司的全部价值。”这条规定充分说明,只有对员工在工作中投入的知识予以充分的肯定,才能不断激发员工进行知识创新的动力。
(三)对知识进行专门管理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能愉快、轻松地进行知识交流与沟通,企业应该坚持个体参与、明确原因与熟悉规则这三个原则来对知识进行专门管理。知识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建立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监督知识在企业内部的流向和使用,这样才能发挥知识对企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四)改变企业的营销战略
我们都知道,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的物质含量所占产品价值的比例会不断下降,同时知识价值含量会不断那个,从而导致产业没有壁垒保护,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所以,企业要改变营销战略,不断研究科技的发展,力争找出潜在的竞争对手和企业商机。简言之,企业要立足于市场,扎根于市场,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取得长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企业要搞好市场创新
企业要重视开拓和占领新市场,将新产品及时推到市场上去,提高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占有率。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建立一个企业资本运作速度快、资金流量大、生产和经营实力强、与政府沟通渠道多,以及与国内外企业联系广和信誉好的高水平的企业。
四、结语
知识经济的到来已经成为一个事实摆在我们眼前,知识经济能够引起全球性的产业结构大调整,带动资金的大转向,使企业经济管理向高新技术产业靠拢。因此,我国企业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意识到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在内部要建立弹性的网络组织,改革激励制度,对知识进行专门管理,同时还要改变企业营销战略,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沈莉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J].中国城市经济,2011(18).
引 言
质量管理作为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长远来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效果的提高有利于施工企业经济利益的提升。在全球化的市场变动中,许多企业将质量管理和经济利益同等对待,希望谋求一种双赢的方式。
1 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
建筑工程一般来说规模较大,施工周期长,工程质量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建筑质量决定于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后期维护,配套设施的建设等多项因素。但是只有建筑施工是建筑项目实体的形成过程,其施工质量对建筑项目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各个建筑项目的质量控制的关键点也在施工环节。但是建筑施工的结果是大宗产品,不像一般商品可以更换配件,整件更换,甚至退款等。因此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和控制意义重大。总体上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特点在于:①建筑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的影响因素多。建筑工程工期较长,容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天气、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水文,管理措施,建设周期和资金实力等。此外,施工质量管理效果还容易受到主管因素的影响,如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影响管理效果,或者是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强,导致施工漏洞百出。②质量浮动大。不同工程的实际条件不同,这就导致施工所处的地理环境和投资环境等客观条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即使是一个工程的不同的分项工程其质量浮动和很大。
2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现状
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组织以后,随之而来的是建筑市场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建筑市场上明显的改变是建筑施工企业失去了其主导地位,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导致业主对于施工工程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苛,压价现象普遍存在。且目前,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在不断的缩短,而对质量的要求在不断的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不断地降低报价,导致利润越来越地,经济效益逐渐下降,使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这时就需要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市场进行深入的研究,将质量管理纳入到企业长久发展规划的范畴中。尽量改变过去的管理模式,适应动态化的内外环境,优化资源配置。企业也要不断的提升自己,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3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经济利益应对策略
3.1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经济利益需要加强合同管理
①合同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的核心。建筑施工企业规模大,施工工序复杂,涉及范围广泛,因此,工程设计的合同数量较多,而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复杂。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效果,必须将众多的合同进行分类,并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②项目经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总负责人,必须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将合同目标进行细分,分解到各个部门,并在工程技术、计划合约、财务资金、劳动安全等部门之间建立健全有效的合同信息流动和管理机制,不同的部门之间要根据合同要求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并不断的积累各种资料,对发生变动的工程详细记录,为计划合约部门准确地编写索赔报告、合理进行索赔提供有力的证据。③工程项目经理部门一定要保证认真签订分包合同,寻找信誉较好的分包队伍,并建立长期的合作,同时,要安排相关的负责人对合同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反馈信息。确保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达到项目经济效益的整体最优。
3.2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经济利益需要加强计划管理
众所周知,计划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业主对建筑工程的要求不断提高,工程工期不断的被缩短,加强计划管理非常必要。建筑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变动,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事故的存在就会耽误工程进度,延长工期,增加工程成本。建筑工程的进度计划管理对于工程施工有指导作用,工程管理的很多内容都是围绕着进度计划管理来进行的。
(1)工程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业主对于工期、人员、物资等供应条件,按照正常的施工顺序和原则,用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通常情况下是网络图)确定整个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关系。根据施工经验总结和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目标和内容:①弄清工程的总预算,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配各个分项工程的预算,同时,计算各个分项工程的工程量。②计算工程量,计算时间定额。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实现编制好了工程的产量定额,则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不能盲目套用。③确定分项工程的劳动量,根据劳动量情况计划和分配物资以及工作人员,然后计算施工天数。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资金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信息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根据施工信息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个分项工程和负责人的责任,要求每天都有专人对具体的施工情况,如工期、工作量、机械使用量、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成报表的形式,然后录入计算机。这样不仅能够减轻项目管理层的工作压力,方便他们掌握工程的实际进展,还能够通过日积月累,形成分项工程和各个部门的工料消耗及施工功效的综合记录。
(3)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加强对施工工程的管理是为了保证施工工程顺利开展,保证任务圆满完成,实现工程目标。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程序开展例行活动,同时在国家和地方法规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内部法规。首先,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用于指导施工全过程的各项工程的开展。其次,对工程进行结构分解,然后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3.3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经济利益需要强化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是工程的两大主题,安全与质量都是工程的灵魂,同时,安全管理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工程的经济效益。如果一个工程频繁的出现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工程进度,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严重时还会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强化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一种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是在对生产要素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减少不安全事故和行为,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是衡量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提高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通过质量管理,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总体水平,树立良好的形象。同时,施工企业还应该想方设法引进新技术、新材料和先进人才,节约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使企业获得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鉴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济利益对于施工企业长久、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本文研究这个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朱晓东,盛静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浅见[J].民营科技.2010(10):172~173.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0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34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应予受理。”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七种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享有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权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民主国家的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救济权不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对公民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11条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第109条、112条是规定如何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所有这些规定均无任何否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意思。有人认为,第111条即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不如说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该项规定主要解决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争议案件(事实上是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应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纪检部门处理的案件(实系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引导当事人向上述部门反映处理。有人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些类型案件,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引发的赔偿案件,如果不经过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是司法救济,前者是有关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当不能解决争议时,也能为当事人进入诉讼收集证据的行为。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经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人、财、物、时间)太高,有关机关先行确认有关事实,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正确处理提供保障,有关机关先行处理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当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先行处理而就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时,因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为担心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实体处理上的不公而必须牺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再考虑其诉权,实际上是无端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了这种认识,再将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赔偿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难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为求得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案由。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经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案由上应该反映出来,对后者,以交通事故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是没有疑问的,但对前者,是否还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讨的必要。案由应该真实、详尽地反映当事人的争议性质,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赔偿案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虽然较详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但笔者认为,该案由并不妥,应以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断,对一些当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可能不认为是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大院、学校、工厂内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4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5条)。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务就是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让人感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的结论”无用,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无区别,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案受理。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3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毕竟较少,当存在事实争议的时候,或当事人一方对已达成的协议翻悔不履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判决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笔者在此用准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仅是为与经过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区别),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类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不容易,笔者肤浅地认为,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按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过错与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这在事故已时过境迁的情况下,没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受害人举证责任较大,受害人的败诉风险是相当大的,但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处理相对应的后果。如果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诉讼至法院的,应当由违反协议一方当事人承担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直接判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一、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260-03
国家与市场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只是市场是基础型机制,国家是辅助型机制,国家与市场两大机制并不对现代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平面式与板块式的分解性调节,而是一种交互式与立体式的调节。经济学上已经被反复证明过的市场缺陷需要国家予以辅克服,但国家参与市场经济的目的,并非为了替代市场,而是为了恢复充分的市场条件与竞争条件,保护市场机制继续发挥作用,并弥补公共空间中的产品缺失。
一、实施在市场作用基础之上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
中国目前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发育阶段,不健全的法制与不成熟的市场并存,使得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把资源有效配置到最佳的状态。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政府既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形制定竞争规则,又要施以强有力的手段来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落实。但是,政府介入并不是要由政府完全替代市场,代替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应体现在建设“两型产业”、“两型社会”政策的制订上,而不是日常事物的管理上。现阶段,由于我国政府对经济建设的大量介入,各地政府往往只考虑本行政辖区内的经济利益,而较少顾及其他地区及全国的整体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的以行政区域进行经济管理,过于强烈的行政干预与市场机制是矛盾的,必然造成产业的重复建设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随着市场的发育成熟,微观行为应让市场供求双方自主抉择、自行调节,政府不适宜过多当“保姆”。在此情况下,更需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实施在市场作用基础之上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加强宏观管理与调控,包括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微观经济主体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在方法上,行政管理需要以经济办法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两型产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两型产业”的认识,将其作为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全局的大事来抓,像培育支柱产业一样培育“两型产业”,做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分工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要作为各级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党政主要领导要重视“两型产业”的发展,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发展“两型产业”,要从长远、全局来考虑,算大帐,只要能加快发展的,该扶持的就要扶持,只要有利于发展,该举办的一些重大节庆、会展等“两型产业”活动还要坚持下去,但要注意提高质量,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确保“两型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两型产业”资源管理体制,实现管理职能和区域资源的优化整合
在全国范围来看,一处较好的具有开发价值的“两型产业”资源往往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和主管部门。换句话说,“两型产业”资源是被分割的资源。当资源需要转化为“两型产业”资源即被用于开发建设的时候,这种分割便会造成思想不统一、管理不统一、体制不统一。由于“两型产业”资源的综合性很强,资源管理也具有综合管理的性质,因此需要探索体制创新,实现管理职能和区域“两型产业”资源的优化整合。一方面需要各个综合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更重要的是需要相应的综合管理手段,尤其是在市场整顿、交通治安和保护建设方面,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高层次的、高效率的管理机构,解决跨行业、跨职能的管理问题,进而一步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效果,有效解决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上力不从心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两型产业”资源的管理,可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规范优势和经验,整合一定区域内的“两型产业”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为“两型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适应“入世”要求,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增强透明度和公开性,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部门都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主动地支持“两型产业”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工作,下大力气做好城市的绿化、美化和亮化工程,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继续加大“两型产业”市场的治理整顿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更是关系“两型产业”兴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职能分工,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做好这项工作,没有过硬措施不行。政府对“两型产业”发展实行“承诺制”,这种做法值得借鉴。今后,哪个地方出了问题,地方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哪个企业出了问题,企业领导要负全责。不这样搞,建设“两型产业”就会流于形式。有关部门要在贯彻国家和省内法规政策的同时,认真抓好配套法规的制定,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投诉机制,有效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价格管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和超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和服务。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治理整顿中要端正态度,坚决纠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信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树立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三、积极引进市场运作机制,实现政府主导和市场导向相结合
目前,迫切需要我们在市场定位、推动经营机制改革、市场开拓和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对“两型产业”寻求新的突破。目前,首要任务是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应市场的新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其长远发展的经营模式,真正实现“两型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充分调动经营者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实现建设、保护和经营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四、政府借助于宏观经济管理功能对产业结构实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把“两型产业”定位于支柱产业加以发展
1.实现“两型产业”业态多样化。传统的产业结构的格局被完全打破,出现了一定量的新兴行业,在传统的产业、行业内部衍生了许多新业态,这些新兴业态已成为当今“两型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
2.“两型产业”企业经营规模化。综观世界“两型产业”强国,一批实力雄厚、规模庞大、模式领先、管理先进的集团企业正引领着“两型产业”与行业的发展。全球最大的旅游企业美国运通公司,建有遍布全球130多个国家的1 700多家营业网点,年营业收入360亿美元,资产总额2 000亿美元。德国途易集团(TUI)拥有3 500家分销旅行社,超过120架飞机,279家酒店(分布28个国家),年接待人数超过2 200万,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企业集团是支撑起“两型产业”强国的重要因素。目前,在区际竞争和国际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下,“两型产业”行业内部集团化、网络化、连锁化已逐渐成为发展的主要潮流和趋势。
3.产业发展链条化。“两型产业”必将是是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综合性产业,必将形成“两型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动互融,横向一体化与垂直一体化日益明显。一方面,实现市场网络化;另一方面,整个产业正沿着产业链向上、向下无限延伸,形成“混业经营”和“一体化”经营格局。
4.管理手段信息化。可以说,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已成大势,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商务已开始引领“两型产业”的未来。我国“两型产业”的信息化水平落后于国际水平,利用信息化对传统产业加以改造提升已经刻不容缓。
五、政府借助于宏观经济管理功能对环境实行有针对性的优化,打造“两型产业”环境的高地和投资的洼地
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两型产业”聚集的洼地。发展方向、发展重点确定之后,措施是关键。合理建设,优化环境,吸引“两型产业”企业和人才聚集,打造产业集群。
1.盘活存量与发展增量相结合。“两型产业”的特点和当前宏观政策,决定了在发展上我们一方面要着力于改造现有资产,盘活“两型产业”圈的国有资产和土地,进行腾退改造;另一方面与沿线大学、科研院所积极协商,优化其房产和土地开发利用方向,得到其积极支持。建设“两型产业”园,打造国家级的“两型产业”基地。在此基础上,也适当发展增量,支持知名开发企业建设“两型产业”园,鼓励城中改造的产业用地向“两型产业”发展,打造若干“两型产业”集中地。具体要“三谋”:一是要“谋大”,使我们通过改革和建设提升城市群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凝聚各方力量,汇集新的动力源泉,进一步发挥核心增长极的作用,辐射和带动全省加速发展。二是要“谋深”,使我省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更大程度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基础设施,增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拓展“两型产业”发展的空间。三是要“谋远”,使我们深刻把握发展规律,以城市群为依托,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市化,增强湖南的长远竞争力。
2.发挥文化优势与发挥科技、区位优势相结合。长株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应该充分体现湖南文化特色。湖湘文化有着悠久的人文历史和文化艺术传统,蕴藏着丰厚而特色鲜明的文化资源。特别是近10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把“两型产业”的发展提到了繁荣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高度来认识,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相继构建了广电、出版、报业、娱乐四大核心优势文化产业,夺得了中国文化发展的20多个“第一”。实验区改革建设要充分体现湖湘文化特色,塑造、培育长株潭城市群文化元素、文化品牌和文化精神,因此,实验区“两型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并在全国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在重点推动“两型产业”圈建设的同时,积极扶持周边区域发展与科技、文化相关的优势产业。在沿湖、沿江、依山区域发展特色休闲旅游业,等等,让“两型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商贸服务业互相融合、促进,共同提高新兴产业发展水平。
长株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应建设成为我国南方现代化、高效益、综合实力雄厚的滨水型城市群,形成经济繁荣、生态良好、协调发展、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特大型城市化区域。而“两型产业”将为实验区的发展增光添彩。
3.制定优惠政策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一方面,制定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入驻、人才留驻。目前已经起草了相关方案,内容包括:第一,降低创业门槛方面的政策:拓宽准入领域,确立“非禁即许”的原则,放宽注册资本限制、经营场所规定、证照办理限制,降低注册成本。第二,培育创业主体方面的政策:支持学校、科研院所工作人员、大中专学生开拓创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提供创业辅导、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低租金办公场所。第三,税费优惠方面的政策:扩大“两免三减半”等政策享受范围,减免工商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给予税收大户一定奖励。第四,财政金融支持方面的政策:设立“两型产业”发展基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奖励争创名牌,等等。这些措施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与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对接之后,将全面实施。
另一方面,立足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全体从业人员建设孵化器、网站、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支持平台。举例来说,要使一个具备创意能力的人才从接受培训、租赁办公用房、注册企业、获取业务信息到取得软件、商业洽谈、展览展销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齐全的、迅速的、免费或最低廉的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成本和运行成本,在“两型产业”的海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
我们提出和强调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目的在于明确人才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也是“两型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观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创新,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科学内涵。科学发展观与“两型产业”人才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人为本”、坚持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也是长株潭试验区“两型产业”、“两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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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桑、养蚕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桑园套种经济作物早在元朝司农司的《农桑辑要》中就有“桑下宜种蚕豆、黑豆,不可种麦、谷”的记载;公元六世纪后魏的贾思勰所著的《齐民要术》中就曾提到在桑树下套种绿豆和小豆[1],并称之为“二豆良美润泽,益桑”;这点明了桑园合理套种的模式。而随着蚕桑生产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加深,桑园的立体利用不断得到发展,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立体种植模式。
鄂西南蚕区包括远安、宜都、夷陵、点军、秭归、来凤、巴东、利川等县(市、区)。作为湖北省三大主蚕区之一,2009年桑园面积达到了5 667 hm2,占湖北省桑园面积的23.60%,产茧量2 954 t,占湖北省蚕茧总产量的29.38%,产值达3 181万元。蚕桑产业作为该区域的特色产业,已为该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其他农业产业相比,蚕桑产业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桑园利用率低,高产桑园比例少,单位面积桑园效益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蚕桑比较效益低下、与其他农业产业相比优势不明显所致。如何使现代蚕桑产业尽快适应当前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切实为农民增收、为企业增效,拓宽蚕桑产业发展途径,促进蚕桑产业快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试验探讨了鄂西南蚕区4种主要桑园立体种植模式的经济效益,从桑树和套种作物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桑园与套种作物的经济产量、产值等经济效益指标,并对4种桑园立体种植模式进行了综合评价,以期为该区域桑园立体种植模式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区概况
试验桑园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头顶石村,该村地处三峡坝区,平均海拔700~800 m,多年实际平均日照时数为1 100~1 400 h,年均气温16.5 ℃,最冷月(1月)均温4.7 ℃,最热月(7月)均温29 ℃,日平均气温≥10 ℃的年活动积温为5 350 ℃,无霜期在270 d之间,年均降水量1 200 mm,主要集中在4~10月。土壤成土母质主要是红砂岩、黄色泥质页岩及近代河流冲积物,质地较疏松。桑树品种为湖桑32号,中干养成,树龄15年,株行距0.50 m×2.00 m。
1.2试验设计
试验采用4种立体种植模式,分别是桑树/西红柿;桑树/生姜;桑树/玉米;桑树/甘薯,在试验地里的具体配置是每2行桑树套种2行或3行农作物,详情见表1。为减少地形、土壤等外界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试验采用完全随机区组设计,每个处理(种植模式)设3个重复,小区面积20 m2(2 m×10 m),每个处理面积共60 m2。各套种作物均根据当地的管理习惯进行生产管理。
套种西红柿品种为帕维亚(Purveyor),4月下旬拱棚育苗,5月下旬移栽定植于桑园,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生姜品种为当地品种,4月下旬种植,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玉米品种为掖单18,4月上旬播种,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甘薯品种为当地品种,5月下旬种植,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
1.3试验方法
1.3.1桑叶产量指标调查采用样株调查法,每试验小区随机选5株桑树,发芽至调查前不采叶,在家蚕5龄的第三、第四天采叶,桑叶产量称重,调查枝条数、枝条长,其中春季采枝条上生长一半的片芽叶,夏季每根枝条留叶14~15片调查、秋季留叶4~5片调查。各处理重复3次,各季产量之和为全年产叶量,取平均值并折算成单位面积产量[2]。
1.3.2套种作物经济产量及生物产量调查采用样方调查法,每试验小区随机布设3个样方,样方面积1 m2(1 m×1 m),调查样方内套种作物的经济产量,对多次收获的套种作物记录每次的收获量和时间,重复3次,取平均值并折算成单位面积产量[3]。
1.3.3桑园套种系统投入及产值项目的调查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详细记录各种作物投入的种子(种茎)、肥料、农药等直接费用(不包括用工投资)。桑园投入处理为同一水平时不进行计算。各种作物产值按当地当季价格折算成单位面积产值[3]。
1.3.4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结合全年桑叶产量,按照每盒蚕种(12 g卵量)平均需要桑叶500 kg、可使蚕茧产量达50 kg计算,蚕茧价格以当地市场价计,折算出单位面积蚕茧的经济效益[4]。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耕地产值与耕地面积之比是单位耕地面积产值,计算公式为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作物)产值(元/hm2)=;
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单位耕地面积的产品产值为土地生产率,计算公式为
土地生产率(元/hm2)=;
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单位耕地面积的作物产值与经济投入(包括套种作物种子种茎、肥料、农药的投入,不包括用工投资)之比为有效能量产投比,计算公式为
有效能量产投比=。
1.3.5数据分析所有数据均通过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程序进行整理,其他统计分析处理均采用SAS9.0软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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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果与分析
2.1不同立体种植模式对桑树生长的影响
桑园立体种植要坚持以桑树为主、套种作物为辅的原则。桑园套种不合理,会对桑叶产量产生负面影响。桑园套种应在不影响桑树生长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偏向套种而有损于桑树生长的做法。在家蚕盛食期,对4种桑园立体种植模式试验小区内的各15株桑树样株桑叶产量指标进行了调查分析,结果分别见表2、表3、表4。由表2、表3、表4可知,B模式的桑树在秋季的总枝条数最多,枝条长度最长,分别达19万条/hm2和39.9万m/hm2。因桑树枝条数和枝条长度是决定桑叶产量的主要因素,故其全年桑叶产量最高,达17 500 kg/hm2,A模式次之;C模式的桑叶产量最低,为14 000 kg/hm2,其原因是C模式中的玉米是喜肥水作物,造成玉米与桑树竞争肥水激烈所致,故套种玉米等喜肥水作物时应加大桑园肥料的投入,保持桑园套种系统输出输入物质养分的动态平衡。分季节来看,春季各模式桑叶产量是A>C>D>B,夏季各模式桑叶产量是A>B>D>C,秋季各模式桑叶产量是B>C>D>A,经t检验分析,A、B、C、D 4种模式中,春季各模式桑叶产量差异不明显,夏季A模式桑叶产量与其他3种模式桑叶产量差异明显,秋季B模式桑叶产量与其他3种模式桑叶产量差异明显。原因是春季各模式中作物均为植株生长初期,肥水需求小,而此时桑树树体大,竞争力强;夏季由于A模式中的间作作物西红柿相比其他作物加大了肥水管理,也相应促进了桑树的生长;秋季由于A、C模式中的西红柿、玉米处于结果期,消耗了大量养分所致,而又因当地管理习惯,对于D模式中的甘薯只在定植前施一次底肥或不施肥,导致桑园养分亏欠,从而造成桑叶产量低下。由此可见,实行立体种植的桑园要根据不同的套种作物种类来相应调整全年的养蚕计划,以充分利用桑叶,获得最大经济收益,在试验的4种模式中,套种西红柿的桑园可多养春夏蚕,套种生姜的桑园应加大秋蚕饲养量。
试验结果表明,在桑园套种时,不同的农作物对桑树的影响各异,生产中应该注重能相互促进的组合,以能改善土壤条件、有利桑园管理为宜,必须始终坚持把确保桑树正常生长、保证桑叶质量放在首位。采用套种作物的种类与方法一定要合理,如果套种不当,出现喧宾夺主的现象,套种作物就会与桑树争水争肥,甚至引发病虫害,影响桑叶的产量和质量,而且也影响套种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造成综合经济效益的下降。
2.2不同立体种植模式经济效益分析
不同桑园立体种植模式经济效益分析结果分别见表5和图1。由表5可以看出,B模式的经济效益最优,与A、C、D模式相比差异明显,生姜产量可达15 256.5 kg/hm2,单位耕地面积套种的生姜产值为91 539.0元/hm2,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产值为
43 750.0元/hm2,土地生产率达135 289.0元/hm2。C模式中玉米产量最低,仅为5 325.0 kg/hm2,D模式单位耕地面积作物产值最低,为6 750.0元/hm2。在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产值和有效能量产投比方面,B>A>D>C,B模式有效能量产投比高达3.6∶1.0;A模式次之,为2.1∶1.0;C模式最差,为1.1∶1.0。可见桑园立体种植可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在投入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其收益主要由套种作物的上市价格决定。虽然A、C、D模式中土地生产率差异不明显,但这是建立在蚕茧价格行情看好的背景下,当蚕茧价格下跌时,实行立体种植模式桑园的经济效益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套种作物的收益。
综合评价4种桑园立体种植模式的经济效益,结果显示,在单位耕地面积套种作物产值方面,B>A>C>D,A、B模式较优,与C、D模式相比差异明显;而在单位耕地面积作物生产投入方面,B>A>C>D,产出与投入在一定范围内呈正比关系;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产值方面,B>A>D>C,C模式中的玉米对桑叶产量和桑树的生长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桑树/西红柿;桑树/生姜组合模式是2种值得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的桑园立体种植模式。
3小结
1)桑园套种西红柿、生姜的综合经济效益较好,是值得在生产上推广的桑园立体种植模式,不过需要增加桑园的投入,加强施肥管理,给桑园补充更多的物质能量,以保持桑园营养物质输出和输入的平衡协调。对桑树来说,氮素特别重要,但是化学氮肥必须与有机肥保持一定的比例,若没有有机肥的配施,桑园土壤有机质得不到补充,就会使碳氮平衡失调,土壤理化性质被打乱[5]。
2)桑园套种玉米对桑园产量和桑树的生长有不良影响;套种甘薯的单位耕地面积作物产值较低,生产上不宜选用。桑园立体种植要坚持以桑树为主、套种作物为辅的原则,套种不合理,对桑叶产量影响较大。套种作物种类的选择,原则上要尽量使其与桑树的生长特性和生态要求协调一致,以便避害就利,促进桑树生长。在有利于桑树生长的前提下,应考虑套种作物能够适应桑园的生态环境,以达到相互促进,获得双丰收。要特别注意防止只追求眼前利益、只顾套种作物、不顾桑树以及一切不利于桑树生长的做法[6]。
3)搞好桑园立体种植的关键是要围绕市场,在研究市场和作物品种种性的基础上,把握市场变动脉搏,及时捕捉有关信息,适当增加一些市场上适销对路的风险型农产品,做到险中求稳、稳中求优,挖掘潜力,推行多种模式,拿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正确引导蚕农走“小规模、多品种、高效益”的路子,才能发挥出最佳效应,从而延长蚕桑生产产业链,提高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产业步入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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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导线是政府调控工资增长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加强工资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定期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正,确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适度增长,使工资指导线发挥其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作用。
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
我市从1997年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向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后,我们定期对年度和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预警通知,提醒企业合理调整工资增长速度,保证全年实发平均工资不超过预警线。
通过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结合对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的监控等其它措施,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度,初步实现了政府通过工资指导线制度正确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目的,为逐步实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
一、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情况
(一)根据统计资料:199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778元,同比增长12.2%,略高于当年指导线的基准线(1999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工资增长11.5%;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1907元,同比增长8.3%,低于基准线水平(9%),实际工资增长7.7%,略高于我市“九五”计划中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每年增长3~5%的水平;地方企业中,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967元,同比增长6.1%,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摆脱了上年负增长的状况(-1.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为5.5%,基本符合我市“九五”计划的要求。反映出政府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和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的工作以及实行行业扭亏的措施取得进展,使大部分企业具备了一定增资条件。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999年第3季度对上半年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已经超过上线(预警线)14%的393户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了预警通知,引起了大部分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了对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大部分被预警企业也能够认真对待,结合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及时调整工资分配方案,控制工资发放水平,保持年度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上线规定的幅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上年停产、半停产并且工资水平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工资水平增速较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经济效益增幅较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而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要经过报批。多数单位对实施工资指导线工作非常重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1999年第四季度及时提出了申请,我们认真审核上报企业的综合情况,对17个单位的79户企业给予了批复。但是,也有个别单位的少数企业,未提出申请,从全年情况看,全市仍有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上线(预警线),其中你单位有企业××户,(名单附后)。
(四)根据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年报数据,结合1999年企业人工成本报表,发现部分企业报表数据存在严重的错漏报问题。
二、处理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延长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98)京房改字第015号〕,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可以出售的楼房,均应向住户出售。住房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购房的,都应予以登记。
按照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经纪委研究,决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及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2018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的清查及整改情况;
2.对“”隐形变异的9类问题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 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
4.巡视巡察反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主要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提问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时间
督查考核时间: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为保证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度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度统一上交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规则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一、处理意见
1.企业违反规定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或多列支的包干总额,要冲减1990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或包干工资总额,并相应核减1990年挂钩工资基数,依照税法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2.按政策规定应在挂钩工资或工资总额以内发放而在以外提取发放工资的,应改由历年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结余中支付,并在1990年相应冲减成本(费用),没有结余的要从1990年应提的挂钩工资总额中支付。并依照税法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3.挂钩(或包干)企业按规定成建制划出职工而未按规定核减挂钩(或包干)工资基数的,应申报核减挂钩(或包干)工资基数,并相应核减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工资基数及合理调整效益基数。
4.工资基金超支的企业,在1990年要相应减少工资总额的实发数,以实现年末累计收支平衡。
5.企业少交的工资调节税,要依照税法规定如数补交。
6.工资基金大检查中发现的工资总额实发数额与上报统计部门劳动工资年报数字不一致的,市属企业的问题由各局、总公司就数额差数、产生原因及问题处理意见报市统计局备案。区县属企业的问题报区县统计局备案。
7.工资基金大检查中查出的具体问题应按照京劳资发字〔1990〕20号文件《关于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从1990年元月1日起执行,20号文件中未包括的问题报市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处理。
二、处理程序
1.一般企业的问题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进行处理。
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要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分户下达“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附后),企业据此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和有关财政、税务分局,同时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上报市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备案。其中调整工资基数的数额,市劳动局将在调整1990年挂钩工资基数时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进行调整,再由区、县局总公司分别落实到应调整的企业需要在企业财务帐目上进行调整或补交各种税款的由有关财政、税务分局审核,监督处理。
2.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重点抽查的企业,由大检查办公室直接处理。
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将直接向各重点抽查企业下达“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企业据此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
3.处理工作要在1990年8月31日前结束,9月15日前各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要将所属企业(包括大检查办公室重点抽查的企业)问题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
附件一:
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
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
_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检查小组对你单位重点检查后提出的处理意见。
一、你单位纠正违纪问题应补交各种税_____元,由监察机关负责限期交库。
二、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见《北京市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报告》。
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代 章)
1990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市工资基金大检查
问题处理意见报告
被检查单位:__________
所在区县:___________
检查起止时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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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 | |主管部门 | |
|被|------|--------|-----|------|
|检|所有制性质 | |单位负责人| |
|查|------|--------|-----|------|
|单| 地 址 | |劳资负责人| |
|位|------|--------|-----|------|
|基| 电 话 | |财务负责人| |
|本|------|--------|-----|------|
|情| 开户银行 | | | |
|况| 及帐号 | | | |
| |------|--------|-----|------|
| |工资制度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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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查出的违纪事实和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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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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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联络员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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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单位意见: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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