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9 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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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习俗中顽强地显示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特质和观念。
3、中国是一个最重男轻女的民族,正是这个民族忽略了布朗特的悲惨教训而使自己遭受损失。
4、中国的父母亲具有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同样这种情况也出现在用人单位身上。
5、《妇女主任》是反映农村计划生育的小品,剧中农村妇女由于受到重男轻女的习俗影响,外界的歧视,再加上婆婆传宗接代的思想给她的压力,使她形成了大嗓门,粗线条的性格,装疯卖傻不认人。
6、生男生女的奥秘人类早已进入文明时代,还有的人重男轻女。
7、为了改变重男轻女的思想,一条标语这么写“男孩女孩都是父母的心头肉”。
8、在中国,有数百万适龄男性未婚,对于正在应对由此带来的后果的中国政府来说,转变人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尤为重要。
9、在历史发展的长河里,我国各民族虽然历史、文化和生活条件有所不同,但程度不同地都产生了重男轻女的陋俗。
10、这些女孩子大多都有完整的家庭,家庭所在地也并非我国贫困地区,只因为她们将会是“别人家的人”,有着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父母,()在家庭经济一旦遇有难处时,首先牺牲这些女孩子的利益,让她们辍学挣钱,补贴家用。
11、《聊斋》中《韦公子》是不自觉的罪人,他放任,不事检点,最后竟发现他的娈童与宠妓竟是自己的儿女,他重男轻女,送走了儿子,毒杀了女儿。
12、在你身边,重男轻女现象还存在吗?
13、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是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原因。
14、社会学家对长期以来的重男轻女演化敲响警钟。
15、高丽时期盛行佛教式的葬礼和祭礼,没有太强的重男轻女思想,女性在家庭中占有较高的地位。
16、自古中国家庭就有着重男轻女的传统,家里没有儿子,就预示着贫穷和被人看轻。
17、她也谈到家里重男轻女的观念,当她出生时,妈妈三天都不看她一眼,甚至考虑要把她卖掉。
18、批评人士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使很多具有“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家庭进行了选择性人工堕胎,由此造成了我国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
19、一项研究发现,在印度重男轻女的观念一直在减弱,正如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一样,印度的性别比例增加也在减速。
网友2:我第一胎生了个女孩,重男轻女的公婆很不开心,早就想让我们再生一个好传递香火,我一直拿政策不允许做挡箭牌。这下可好,单独家庭可以生二孩,我是躲不过去了。可是,怎样才能生男孩呢?老公已经开始在网上寻找“包生男方”了,什么“清宫表”、阴道灌苏打水,以及控制性生活时间、频率甚至……这些方法管用吗?
上述网友的想法,体现出家庭对孩子性别的期望,这很正常。但是,生男生女并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
自然情况下,男女数量趋于均等
从全球来看,男女两性的比例基本处于平衡状态。联合国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设定为103~107,这表示在正常情况下,每出生100个女孩,会相应出生103~107个男孩。因此,14岁以下的儿童少年人口中男多于女,主要因为出生婴儿性别比是男多于女。而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中,男女两性人数大体接近,这是由于男孩的夭折率高于女孩,到婚育年龄,男女数量已趋于均等。
重男轻女,导致男女比例不平衡
但是在中国,男女比例却并不平衡。有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明显高于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这其实就是重男轻女的结果。尽管我国禁止在孕期做性别鉴定,但仍会有人为了牟利而违法。
在大城市,女孩开始受欢迎
长久以来,我国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不少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目前,在农村,很多人还是重男轻女的。在城市,男孩女孩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时至今日,科技革命已经达到一定高度,生活对体力的要求越来越低,脑力劳动中男性并不占明显优势,所以重男轻女观念淡薄了许多。甚至因为经济、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家庭更喜欢女孩。
“单独二孩”,给女孩更多机会
如果因为重男轻女思想导致了我国男女性别失衡,男孩多于女孩,那么,“双独二孩”“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女孩将会有比现在更多的出生机会。因为在只能生一个孩子的前提下,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有些女孩没能成功出生,所以男孩更多,而在可以生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将会大大减少。
因此,更多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以及女孩的受欢迎,将有可能会对平衡男女性别比起到些许积极作用。
特别提醒
生男生女“秘方”绝不可信
关键词:家庭暴力目前状况原因策略
1.引言
“不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1。我国有关法律文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摘要:“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不利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区位于广东省的东部。由于其独特的经济、历史和文化环境,该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会呈现自己的特征。但是,综观各种文献,探究家庭暴力资料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探究的对象放在全国上,很少涉及地方。探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资料基本没有。而此次探究便是探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目前状况和原因,并提出解决该新问题的策略。这既有利于丰富家庭暴力的相关探究理论,也有利于为人们解决该新问题提供参考,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2.探究方法
2.1问卷
根据刑法、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探究文献,自编家庭暴力调查问卷。
在潮汕地区发放问卷,问卷在市区发放300张,在农村发放300张,一共600张。回收问卷570张,回收率为95%。
2.2统计分析
收集调查数据,运用SPSS12.0进行统计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因素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
3.结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表1未旋转和旋转后各因素的特征根及方差贡献率
主成分
未旋转的因子载荷的平方和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的平方和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1
1.684
36.317
36.217
1.408
31.266
31.266
2
1.020
24.300
60.517
1.114
25.997
57.263
3
0.854
21.330
81.847
1.036
24.584
81.847
根据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将因子1命名为“精神虐待”;将因子2命名为“躯体虐待”;将因子3命名为“经济侵犯”。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精神虐待”这个因子在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为31.266%。可见,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3.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
表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性检验
因素
男
女
T
P
精神虐待
9.291±1.602
8.422±2.502
3.056
0.000
躯体虐待
6.712±1.382
6.083±1.680
2.933
0.001
经济侵犯
5.005±1.535
3.833±1.271
1.512
0.018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躯体虐待(P=0.001)和经济侵犯(P=0.018)这三个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异性显著。可见,潮汕地区男女双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显著性的差异。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
表3.城市和农村家庭暴力显现差异性检验
因素
城市
农村
T
P
精神虐待
8.752±2.321
8.711±2.212
0.033
0.974
躯体虐待
6.002±1.652
6.865±1.354
-1.163
0.261
经济侵犯
4.082±1.243
4.572±1.813
-0.699
0.494
在表3中,三个因子精神虐待(P=0.974)、躯体虐待(P=0.261)和经济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和农村二者的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差别不大。
综述所述,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目前状况呈现一下几个特征摘要: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
4.讨论
笔者认为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现以上几个特征,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4.1对精神虐待的忽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只是表现为对躯体的伤害。因此,人们会比较注重家庭中的躯体伤害事件,而对精神伤害的关注会表较少。这是因为“由于精神暴力很难被外人直接发现,当事人自己也难以表达所遭受的精神伤害,所以这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人的伤害更加隐蔽。”【2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潮汕地区有很好的保存。传统文化中保护身体的观念也深深影响了潮汕人,使他们在侵犯时更多选择了精神,而不是躯体。这些导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成为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4.2重男轻女的观念
“潮汕地区自古封闭,三面环山,一面向海。”【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闯荡海外谋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这些高危性劳作自然难以由女人胜任,而只有由男人来承担。因此,自古以来男人便成为了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他们深受传统观念,非凡是三纲五常的的影响。这就导致了潮汕地区的男权主义极为严重。而女性在面对不公平时又选择了逆来顺受。所以,重男轻女的现在在潮汕地区较为普遍。这就造成了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
4.3城乡联系紧密
三面环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和粤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区广府人联系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间联系较多。在潮汕地区,城市和农村在文化和生活习惯上相互影响,相互联系。他们在家庭观念上也极为相近,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
5.策略
5.1改变观念
为了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现象,需要改变人们一些错误的观念。
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在上文中,我们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一般只是关注躯体虐待,而忽视精神虐待。因此,人们应该全面熟悉家庭暴力,全面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重男轻女的观点,提倡男女平等。不仅男性要熟悉到这一点,女性更要意识到这点的重要性。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不应该选择逆来顺受,而是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权益。5.2完善相关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条文大多只是和躯体虐待相关,对精神虐待和经济侵犯的限制较少。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原理
把―个披上具有让你在心理上处于弱势的价值符号的社会属性外衣的人看成一个和你一样的动物,他在你面前就没有任何心理优势,因为导致你在心理上处于弱势的,只是那一层社会属性外衣。
步骤
举例子永远是阐述原理、理论和方法的最好方式。
你有没有和你的上司或―个你敬畏的人一起上厕所的经历?如果有,你是否发现,在你们方便的那一瞬间,你们实际上是平等的(你们好像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是平等的),而这种平等,恰恰是因为你们都被还原成了动物?你又是否想到,剥去衣服,他什么都不是?
用术语来说,就是:在某种情境中如果一个人丧失他的嵌于社会价值排序中的社会属性,他就会被祛魅。
无论有你有没有这样的体验,从现在开始,我希望你这样想:
A、上司(或任何其它让你敬畏的人)的所有让你在心理上处于弱势的东西,都是社会结构中的“角色”所赋予他的,并不是他本身。所以,他希望保持和你进行角色交往,希望你叫他某长某总,借此保持对你的心理威慑,但你要解构他这一手法,恰恰不要把他看成某个角色,而就是看成一个人。当你和他见面时,你需要在心里面告诫自己:这个角色是虚的,我不是在和一个角色打交道;
B、再反复告诫自己:我只是在和一个人,一个和我一样的动物打交道;
C、告诫自己的同时,要面对他盯住他暴露的肉体部位,暗示自己他是“人”、“动物”,不要盯住他的衣服,更不要去想他的官职或身份,以防止“他是某总”之类的想法侵扰你。
D、在不和他见面时,自己反复地把他看成一个没有社会属性的人,以便自己和他见面时有心理准备;
E、至少训练十次。
提示
这个方法是心理强大训练的第一步,而且训练的场景是你每天都在场的非私人环境,它最具逼真效果。我之所以要从这里讲述一个人如何在心理上变得强大。一是因为这个训练具有一种颠覆的乐趣,二是因为这个训练可以一开始就打破你被社会所同化的那种思维模式,而这种思维模式恰恰又和价值排序在结构上是同构的。当然,社会价值排序的打破不是一天可以做到的,因为你不一定马上让你的思维模式所产生的认知渗透入你的心理结构,从而改变你。但这是一个好的开始,让你有信心改变自己的弱小状态。
案例一
提问
为什么我在见人的第一面的时候不会对他有任何畏惧或者敬畏,只是相互保持应有的尊敬,但是一旦接触多了或者他成为了我的上司就在心理上开始莫名地排斥他,疏远他(他们都有一定的背景、各种关系的),我就不能正常的交往了!和陌生人基本没有话说,和自己的亲人无话不说。
解析
第一面时―个人呈现给你的信息只是外貌。但是熟悉后,信息就多了,他的身份、金钱等等,都会刺激到你。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它们对应于一定的社会中价值排序位置,而可能都比你高,当然你的上司更不用说了,不仅比你高,还可以用权力威胁你。
如果你屈服于社会价值排序,他人的身份就会威胁到你的心理生存(让你显得没有价值,或你总感觉到一种强势的挤迫),因此你只能避开。
案例二
提问
如果总是把上司看成和你一样的动物,会不会无形中显得不尊重对方,无所谓对方?要是被对方感觉到了,不说没升迁的希望,还要被给小鞋穿啊?
解析
表面上看会有这样的问题,对于―个毫无这种训练经验的人来说尤其如此。毕竟,当你把一个人看成和你一样的人或动物,而不是看成上司时,这种认知所具有的信息会在你的语言上和行为上表现出来,从而被你的上司捕捉到。这样,你的利益会受到威胁。
但是,别紧张。你有足够的回旋余地,一方面既剥去他的社会属性,保持对他的心理优势,至少不弱势,另一方面又保持对他的表面的尊敬,方法很简单。
原理
人在应对外界的人和物时,无论就认知还是心理,都是既有前景,又有背景的,它们同时都起作用,而且可以共存。比如,当你在丢钱给―个乞丐时,不仅仅是你的同情心在让你这样做,你在一开始就已经具有了乞丐值得同情的观念和他不是职业骗子的认知,它们是你做出这个动作的心理及认知背景。当然,在这个时候,你已经忘记了这两个背景。
所以,当你在训练自己剥去上司的社会属性的时候,把他是一个人或一个动物放人你的心理及认知背景即可。你只需要提醒自己这一点。你记住这一点,并不会妨碍你表面装得尊敬他。
案例三
提问
作为一个女人,重男轻女的思想会让我情绪失控。周围人如果流露出重男轻女的思想,我会觉得愤怒;如果是我很亲近的人,我更是觉得愤怒、伤心、脆弱。
我如何面对、控制、超越这些情绪?
解析
可以大胆地推想,你以前肯定有过某种被他人的重男轻女思想所伤害的创伤经历,并且,你至少曾经生活在那种重男轻女的氛围中。
看得出来,你是―个要强的女人,绝不想屈服于命运和性别指定的角色,你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成功证明自己的价值,但重男轻女这种观念太强大,它消解了你关于自己的价值的确认,严重地威胁到你的心理生存,因此受到刺激的时候,你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
这么说吧,表面上看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和你作为一个追求自己价值的思想冲突,实际上是你的两个“自我”的冲突:一个是你努力追求的“自我”(比如用努力来证明自己),另一个是屈服于“重男轻女”这一价值排序设定的“自我”。把“重男轻女”也说成你的“自我”看起来很荒唐,但事实就是这样。
当一种外界力量与我们的内心相冲突,并让我们感觉很痛苦,很无力,很愤怒的时候,它一定已经进入了我们的内心,成为我们的自我结构中的一部分。就是说,我们内心实际上对它是主动或被动地认同(或屈服)的,而这一点很可能我们并不知道(不奇怪,很多时候它是依赖我们没有意识到的心理防御机制运作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与它较量时,一开始就已经把自己放入了一个弱者的地位,我们的性别、地位、处境等决定了这一点,而这些很可能是无法改变的,即使要改变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如果这些外在力量没有进入我们的内心,无论它多么强大,事实上对我们都构不成多大的威胁。
穷人为什么感觉在富人面前很窝囊很不爽很抬不起头?真正的原因不是他穷,而是他认同于穷和富的分野并从内心里都看不起穷人。他还认同于富了就很牛这一价值设定,并且他内心里一直想成为富人。
你的问题也与此类似,你既认同或屈服于对男女性别的角色及价值设定,而且,很可能你也意识不到,你实际上想成为男人。只不过,你的性别是无法改变的,因此,你不得不想按照主流的价值观念,想通过努力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借此消除“女人无价值”的感觉。换言之,你是想用“我的成功”来消除“我作为一个女人无价值”的偏见。
在重男轻女与你的冲突上,你是在抵抗因你的认同或屈服才具有强大力量的东西,可想而知,这会激起你多大的情绪。而你的情绪表明,你在这种重男轻女的偏见面前,心理上是多么弱小。
怎么办呢?需要几点:
1、认知层面。你应该仔细思考一下男女的性别差异。它们是一种生理差别,延伸成社会分工的些许差异,但与价值设定根本就没有任何逻辑联系,它是男权社会附加上去的。你应该认同于自己的性别以及因性别而自然地延伸的社会角色,但在大脑里,让自己看穿给这种性别差异而附加的价值设定的幻像。如果你正确地看待,而不是激烈地否定它,就会慢慢消解掉重男轻女思想对于你的影响。你把它看成一个错误,在错误面前,一个人不可能心理一直是弱的。
2、思考层面。追问一下自己努力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证明自己作为一个女人的价值吗?告诉自己,我努力不是为了回击什么。
案例四
提问
本人曾干过财务顾问、财务经理等工作,自觉性格也还外向,也经常和企业及各政府部门打交道,感觉关系处理还好。但致命的是,作为中层,在各个不同的单位,好像与老总的关系都处不太好,隐约觉得自己在财务这方面更专业,处得好与不好无所谓,自己也不愿主动改善关系。自己分析对下属或级别相同的人关系处理更自然,也容易让步,对上不愿低头。另外本人觉得在人脉拓展方面有问题,圈子老是打不开,老是那几个朋友一起玩,感觉在信息和机遇方面都少了很多,可能也源于自己的性格因素。
解析
看得出你是一个比较有自尊的人。
你不想和领导搞好关系,是你怕自己受到伤害,而你又有心理优势让自己不受到伤害,这心理优势就是你所说的财务专业。
(1)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调查从2009年9月中旬开始,到2009年11月底结束,在这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笔者走访了金华市的五个农村社区,其中金东区两个村(本文中的A村和B村),义乌市上溪镇三个村(本文中的C村、D村和E村),获得了当地非农化背景下社会变迁的第一手资料。
(2)调查的基本方法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本次调查采用的是访谈法,利用非结构性访谈的方式,在村委会办公室、老年协会活动室、家庭等场合,通过与村干部或村民面对面聊天的方式,来收集我们所需要的资料。访谈对象的确定是本次调查活动的重要环节,由村干部确定,包括纯务农村民、经商办厂村民、务农又兼业村民等,在对这些村民调查后,又请他们确定一些调查对象,由村干部特别是妇女主任的安排,或由普通村民的推荐。可以说本次调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调查基本目标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了解到随着非农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收入相对于过去有了大幅的提高,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都越来越接近于市民,但有些方面仍保留了农村的特色。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产业非农化对家庭关系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对亲子关系和生育观的影响尤为突出。
二、非农化背景下农村生育观变化的表现
在产业非农化的背景下,村民的生育观变化了巨大的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养儿防老的观念不再强烈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婆媳关系对亲子关系的影响非常大。
金华市金东区A村的老年协会会长说:“村上有一对婆媳关系不好,儿子还把母亲打伤了。一般来说,儿子对父母的关系都还是好的,而媳妇与公婆的关系不太好相处。村里大多数老人自理能力都比较强,经济上不依靠子女,所以他们的关系都还好。而那些手头没钱的老人,他们和孩子的关系相处得不好。有一户,老太太和儿媳闹了点矛盾,老太太的灶台就被儿媳给砸了。”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村是少数,但这些案例足以让老年人对养儿防老这一观念产生了怀疑。
B村也位于金东区,土地都已被国家征用,非农化程度较高。一位姓王的村民有两个已成年但未婚的儿子,我们问他:“儿子对你们好吗?”他的回答是:“现在是好的,以后就不好说了。”同时他还提到,在农村,儿子对父母好不好,与媳妇的关系很大,媳妇一旦反对,矛盾就产生了。由此可见,亲子关系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婆媳关系的好坏,这是大多数老人对养儿防老失去信心的主要原因。
(2)多子多福的观念几乎消失
虽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农村户口的夫妇第一胎生的是女儿,允许生育第二胎。但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农村家庭在第一胎是女儿的情况下,放弃生育第二胎,有些家庭会生育第二胎,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几乎没有。这一方面是农民思想比过去开放了,接受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另一方面是迫于经济压力,因养育儿女的成本过高而放弃。
对于这个问题,A村的一位商姓村民这样说:现在都有养老保险了,不用靠儿女养老了。同时随着村民对教育的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的投资不断增加,养育子女的成本会越来越大。
(3)重男轻女的观念弱化
随着养儿防老的观念淡化,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也被削弱了。通过调查发现,老一辈的人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存在的,年轻人基本上没有了,而且认为生女儿可能更有福气。在生育了一个女儿的情况下,往往爷爷奶奶这一辈人会建议子女再生育一个,但年轻一辈很少会接受。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养育男孩的成本比养育一个女孩的成本要高。另一方面,女儿比儿子对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更加贴心。
过去农村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想法设法要生一个儿子,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但在笔者调查的几个农村,农民的这一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弱化。
三、非农化背景下农村生育观变化形成的原因
认为,物质文化决定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就非物质文化的变迁看,它的各构成部分的变化速度也不一致,一般来说总是制度首先变迁,或变迁速度较快,其次是风俗、民德变迁,最后才是价值观念的变迁。
我国从1971年开始全面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度变迁先于其他各方面的变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引起农村生育观变化的制度因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除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到位、深入人心之外,农村生育观的变化还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1)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农业是主导产业。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在体力方面,毫无疑问男性是占绝对优势的。农业收成的好坏绝大部分取决于家庭中男性劳动力的数量,所以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传统农村会存在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的观念。而现在,虽然居住地未变,但大多数农村家庭已经不完全靠体力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从事其他产业。甚至在有些行业,女性比男性更有优势,因而男性的绝对优势地位被削弱。
C村是义乌的一个移民村,旧村落原先在浦江境内海拔800多米的山腰上,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村民生活困难。2002年全村迁入义乌,生活条件得到全面的改善。C村的陈书记告诉笔者:“以前在山上的时候,一定要生儿子的,因为种田没有劳动力是不行的。有时老人要是生病了,都要靠男劳动力抬出去医治。”如今,C村举村搬迁到义乌上溪镇已有七年左右,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告别了传统的生活方式,生育观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连年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村”。
(2)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趋于完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必依赖儿女
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含义是,政府通过立法,社会团体、社区等通过政府授权,以现金、物质、服务等形式向因精神和生理的残疾、年老力衰、意外伤亡、失业、多子女负担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提供旨在维持他们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虽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对老年人而言,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逐渐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金东区B村由村里给每个60岁以上的老人都交了260元的医疗保险。而金东区A村每年过年的时候会给老年人一笔慰问金,60岁以上70岁以下的是500元,70岁以上的600元。义乌市D村的老村长告诉我们,他们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到170元的失地保险金,医疗保险费用由村里统一交纳。另外,一些老年人闲不住,会在家里做做手工活,如串珠子、绣花等,以此获得一定的收入,经济上可以不依赖子女。
(3)抚养子女的成本增加,尤其是还要承担为儿子买房、娶妻的负担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受到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农村人想要跳出“农门”的主要方式就是考大学。而现在虽然非农化程度比较高,但从事其他行业往往也需要较高的学历和较丰富的知识。在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之后,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视,对教育的投资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抚养子女成本的增加。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作用下,大多数父母都想尽办法让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但是考虑到教育成本的巨大,多养一个孩子,经济负担就成倍增加,所以一些农民会比较理性地决定只养一个子女。
虽然农村居民的很多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都已经十分接近于城市居民,但是在娶妻婚嫁方面仍旧沿袭着农村传统的方式。在有儿子的农村家庭,父母除了供其读书之外,还要为其娶妻,而娶妻时,新房和彩礼又是一大笔的开支。义乌市C村的一位村民说:“我们搬下来这么几年,建房子欠下的债基本上都还掉了。如果孩子不娶媳妇,就不会欠债。我们这里娶一个媳妇最少也要10多万,条件好的还要更多。”在农村,为给儿子娶妻而负债的现象时有发生。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之外,影响农村生育观的原因还有农村妇女的广泛就业,改变了过去那种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生活方式,妇女从单一的家务劳动者的角色演变为家务劳动者和就业者的双重角色,虽然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也承担家务劳动,但基本上还是妇女承担比较多,而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家庭选择只养育一个孩子。
一个母亲将两关家里饿死;一个母亲给1岁婴儿喂樱桃致孩子窒息;一个母亲将幼子用汽油烧伤;一个母亲和丈夫吵架将孩子扔水里。为什么会有母亲用这些报复行为针对家和孩子?
BQ:是否母亲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假如感受不到母亲的爱,孩子的一生都会去“找妈妈”?
L:从心理学视角来看,尤其是发展早期,母婴关系确实是非常重要的。这里的“母”指的是主要照顾者,一般指的是母亲。良好的母婴关系奠定了孩子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儿童期,好母亲提供的照顾滋养着我们的身体和心灵;成年后好母亲的形象内化到我们心理形成安全基地,继续为我们提供心灵上的滋养。感受不到母爱的孩子可能会有两种反应,一种是悲观失望,放弃寻求爱和认可,一种是终其一生,不停地寻求爱和认可。
BQ:如果在母子关系中受到创伤,又该如何疗愈?
L:早年的创伤是有机会修复的,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有不少人可以在恋爱关系中获得成长。但自我成长有一定的风险,找心理治疗师吧!
BQ:这些母亲是否童年都有过创伤?才将自己童年缺少的“爱、安全、人格”的课,全部报复性地还给孩子、家与社会?
L:没有深入了解她们的经历,因此不好说她们为什么这么对待自己的孩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心理创伤的代际遗传现象,有心理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育婴室里面的幽灵”。指的是当受过创伤的孩子(尤其是母婴创伤)长大成为父母的时候,童年期的创伤会因为自己孩子的出生而被激活,妨碍新的母婴关系的发展。而且这种激活和复现往往是发生在无意识水平的,没有哪个母亲会“蓄意”因为自己没有被很好地对待而报复自己的孩子,重复性的伤害都是在无意识水平发生的。比如一个小时候曾经与父母分离的孩子,当她(他)自己成为父母的时候,也有可能会与自己的孩子分离。从广义上来说,人人在养育过程中都经历过创伤,但创伤的种类、大小以及每个人应对创伤的方式和结果是不同的,因此并不是经历过创伤的人都会出现严重的性格偏差或心理问题。
一、基本定义及概念
说文云:“妇,服也。”《汇苑》也说:“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可见已婚女性在古代方可成为“妇”,这与现在“妇女”所指代的范围比起来相对较小。现代的妇女指代女性的较多,而女性只是从生物学和生理学方面对性别的界定,而妇女更注重其家庭身份以及法律上主体地位之界定,故选用“妇女”界定之。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主体在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其实是因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而取得的配偶或子女等身份。
可塑性可以理解为物或人可被塑造的可能性。妇女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可塑性可以被理解为妇女在家庭中有被继续改造的可能性及上升的空间。那么不可塑因素,就是阻碍或者对抗这种可塑性继续进行之事实与事件。
二、中国妇女家庭法律地位之不可塑因素
(一)传统因素
女子与小人相群。在《论语・阳货》中,孔子就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在儒家经典中不乏君子与小人的对比论述,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而孔子所说的君子,一般指有道德、有学问、有地位的人;小人则是与君子相反、相对应的称谓。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以得出小人就是指少德操、少学问、无地位的人或者是无道德、无学问、无地位的人。而女子就被无情的和小人画上了等号,基本属于无论思想还是德操都全面落后的群体。
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历来重男轻女,就是在现当代社会,也不乏重男轻女的例子,而在农村等边远落后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重男”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历史存在的合理性。男,上为“田”,下为“力”,“田”表示生产,“力”表示劳动力。把它缩写成现代经济学名词的话,就是“生产力”。在古代社会生产力落后、战争频繁的情况下,由于先天生理的原因,男人较女人存在更加优势的劳动能力,再加上中国长时期的男权社会的影响,就有了以男权统治为原则,以女权统治为例外的传统习惯。而在现当代社会中,就在我们身边也不乏性别歧视的种种事实。由于妇女自身生理的原因,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往往对性别加以限制,这是违背男女平等之法治理念。
(二)中国法律文化因素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对妇女的家庭法律地位进行了种种束缚。如班昭在《女诫》中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的说法,以夫为天,为天不可逃,即夫不可离。这是坚持以男性为婚姻家庭生活中心的观念。“父在从父,夫在从夫,夫殁从子。”在妇女的一生中,除了依附还是依附,没有独立的人格权,财产权,哪怕是继承权,都是附条件的。
反映中国婚姻法律文化另一个重要方面,非离婚莫属。在如今社会,夫妻双方离婚大多是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妇女和丈夫是以平等的身份进行离异。而在封建社会以前的漫长岁月里,妇女要想终止婚姻关系,只能奢求于丈夫的一纸休书。
三、对抗妇女法律地位不可塑因素之策略
现如今无论从知识层面还是个人能力,妇女并不逊色于男性,那么从家庭层面上,真正实现妇女法律地位与男性法律地位之平等,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人性本善当重视教化之功
在《论语・为政》篇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如果用命令和刑罚来约束人们,人们便只会求得暂时的免于罪过,但不会有羞于犯罪之心;如果用道德、礼教来约束人们,人民不但有羞耻之心,进而耻于犯罪。可见要消除传统家庭观念对现代妇女家庭法律地位的不利影响,就要加大教化、教育力度。
(二)人性有恶当依法治之
人性善,当举教化之功,但人性在利益面前往往会展现出恶的一面,这就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制。
《商君书・开塞》云:“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在当今社会无论《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都很注重从法治的层面上对妇女之权益加以保护。通过相关法律的实施,用国家公权力这是有形之手,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而不至于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三)社会性别平等化
人的性别与生俱来,个人无法改变。但社会性别则是后天习得的,通过社会文化的塑造,可以逐步实现社会性别的平等。既然生理性别无从改变,那么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性别是可以改变的,只要有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是可以改变妇女的传统法律定位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男权威则女依附的传统是可以改变的。社会性别平等化的结果,必定会影响到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实现妇女意志自主、权利自主,淡化乃至消除妇女的依附地位。一言以蔽之,平等化的社会性别背景,就有平等化的家庭妇女之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杨晓辉 .《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七页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十二页
[3] 李贞德、梁其姿.《妇女与社会》 [M].台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六十一页
[4] 李贞德、梁其姿.《妇女与社会》 [M].台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六十页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M].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九十七页
[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M].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一百一十二页
[7]杨晓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六十五页
【中图分类号】 D669.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5-021-2
近些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社会中出现了一个独特的妇女群体——留守妇女群体。这是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并呈日渐扩大趋势。当刚性的城乡二元体制被冲破了缺口之后,从农业中游离出来的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开始了先是“离土不离乡”、继而是“离土又离乡”的蔚为壮观的非农转移。始自1990年代,约有1亿多青壮年进城务工经商。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地区,当越来越多女孩子也开始迈出家门走四方时,大部分已婚中青年妇女却别无选择地滞留在乡野。她们为留守的家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温饱、现金收入和基本生计,并为游移的城市打工者守住家园和农地。以河北省南皮县为例,留守妇女中已婚中青年妇女占85%。已婚中青年妇女中,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占48%左右,其余则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以增加家庭收入。
为进一步了解新形势下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的生存现状,我们于2013年2月中旬至4月上旬,通过对相关部门、学校和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走访座谈以及抽样调查、问卷等形式,采用定量调查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调研方法,调查内容涉及已婚中青年妇女的生存现状、劳动及经济收入现状、生产生活条件与需求等方面。本次调查走访150人,发放有效问卷120份、口头调查30人。调查结果如下:
一、劳动强度大
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妻子成为家庭生产生活的绝对主力,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几乎都压在了她们肩上,尤其是农忙季节,劳动量更大。据统计,有83%的已婚中青年妇女靠种植业为生。我国种植业主劳动力呈现“女性化”、“老龄化”现象。 多数村妇已独自或主要承担起以往全家劳力分担的生产和生活责任,维持着农家不可或缺的生计和农作活动。男人外出务工,赡养老人,养育孩子,洗衣做饭,喂养鸡鸭猪牛等繁琐的家务事也全落在了“留守妇女”的身上。同时村民们普遍公认:即便男人留在村里,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也因主要承担没有“影子”的家务劳动而比男的更辛苦。她们往往为了家庭特别是孩子无怨无悔地进行自我剥削。正如我们走访南皮县寨子乡大安村的担任该村妇女主任之职多年的一位妇女道出了村妇的艰辛和无奈:现在十家有九家妇女比男的更累,家里的活太多了。留在家里的男人有的帮忙干家务,有的不帮。同样去地里干活,女的一回家就得烧火做饭,一边做饭还要一边喂牲口,男的回了家多数就心安里得地躺在炕上休息甚至抽烟,连收拾碗筷的都很少。假如反过来的话,风言风雨就多了,当地流行这样一句话:‘妇女提高,男人打腰:柴不整,水不挑,冬天上炕头,夏天上炕梢。’扶犁杖、捋粪等过去被认为是男人的活计,现在要是家里的男人不在的话妇女样样都得拿得起来。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男劳动力的转移,而这种农村精壮男劳力的转移,使农村妇女承担起户内户外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与再生产劳动,使她们肩负起了双重劳动负担。
二、经济收入少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贺雪峰说,2003年国家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和提高粮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使得农民的务农成本减少,收益增加。河北省2010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5150元。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种植业。而更多的地方,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集约化农业生产还远远不能实现。目前,妇女个人的主要支出项目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占20.4%,供子女上学费用占19.3%,交各种其他费用占14.0%,家人看病支出占11.5%,修房支出占8.8%。供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占27.6%)、家里有病人(占25.5%)和致富无门(占16.4%)是目前妇女最担心、最发愁的三件事。农村妇女劳动收入普遍偏低,近几年,教育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致使家庭经济发生困难甚至入不敷出,贫困妇女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增加。
三、受教育程度低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中文盲占19.7%,小学以下占25.4%,小学毕业占26.8%,初中毕业占23.5%,高中占3.1%,大专占1.1%,本科及以上占0.4%。农村妇女不但文盲率高,而且在受教育者中,半数以上集中在小学。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男性农民受教育程度要普遍高于女性农民。这不得不说是农村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作怪的结果。我们的研究对象——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就是在这种重男轻女的成长环境下长大的一代,而且这种思想也已经牢牢地统治了她们相对贫瘠空白的头脑。所以以家庭为单位,占35.9%的家庭有孩子失学的情况。其中占64.7%的是女孩失学,占16.7%的是男孩失学,男孩女孩都有的占18.6%。“家庭经济困难”(56.9%)、“没考上”(20.5%)、“父母不让上”(10.3%)是目前造成农村女童失学的三个主要原因。目前,农村适龄女童辍学或失学的现象还是存在,从调查数据上看,在同等条件下农村男孩能获得的受教育机会是女孩的3.88倍。性别歧视就是导致女孩辍学的一个主要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机会往往决定一个人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接受较多的教育意味着为跻身较高的社会层次创造了前提条件。教育对妇女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能力和妇女的生活质量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限制因素之一。受教育程度低严重影响农村妇女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的提高,也是制约农村妇女改善生存条件、获取自身发展机会的瓶颈
四、生活质量差
我们通过对河北省多个地区研究,包括平原农村、山区农村, 不管自然条件优越还是恶劣的地区,也不管农业是村里主要经济活动还是副业,几乎都存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人们对于农业生产表现出缺乏兴趣甚至厌恶的情绪。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在减少,而且人们通常逐渐变得只是勉强地应付农业生产。在人们的认识里,无一技之长的人几亩地是其最后的保障,并且种地是不需要什么技术含量的,不需要进行什么培训,所以导致农业生产中科技科技含量低。男性农民可以远离家庭外出打工,年轻女孩(未婚)也开始离开相对落后的家乡,“走四方”、“创世界”。只有已婚的中青年妇女被老人、别孩子、被家庭、牢牢地拴在农家小院。用她们的自我牺牲,换来农村男劳力外出打工的一个安定后方、一种应对经济冲击的安全感。但是,对于这部分中青年妇女来说:“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而作为留守者,她们很无奈。
由于丈夫长年不在身边,生活中缺少关爱,她们与丈夫缺乏沟通,感情上出现空缺,不少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压力大,担心丈夫是否忠诚,也确实有男性农民进城务工后,嫌弃自己农村的“糟糠之妻”的现象,使婚姻遭遇“红灯”现象。近年来此类型的离婚现象已经不是新生事物了。有许多“留守妇女”想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种,自己跟随丈夫一起出去打工,但赡养老人、照顾子女,守家守业的责任又使她们难以走出家门。
卫生保健差。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重荷,经济条件的不足,农村妇女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农业、畜牧业生产上,放在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上,无暇或无经济能力顾及自己的身体状况,加之文化素质偏低,缺乏自我保健意识,这个群体普遍存在卫生保健较差的现象。很多农村妇女身受疾病困扰,像糖尿病、高血压、乳腺疾病等常见病在农村妇女中患病率很高,并且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健,首先她们自己就不在乎这些病患。由于自身保健意识差,经济水平低,医疗条件不足等原因,农村妇女小病挨着,到实在忍受不了病患折磨的时候才勉强去像样的医院检查,可是一经检查,有很多妇女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已经到了疾病的晚期,这是非常悲哀却不容忽略的农村妇女生存现状。
农村“留守妇女”娱乐生活单调,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有些“留守妇女”常常因为空虚而从事赌博、迷信等活动,甚至乐此不疲的大有人在。有些村庄,人们的娱乐方式便是打麻将,导致打麻将成风,忽略了农忙还是农闲,忘记了孩子的呵护孩子身心的健康。这种不创造任何价值的活动,浪费了她们的时间,消磨了她们的意志,耽误了她们该尽的职责,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发展。
五、家庭教育缺失
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大,农村留守妇女承担着田间生产和家务劳动,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无暇教育子女;其次,由于农村已婚中年妇女自身文化素养低,在子女教育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教育子女的强烈责任意识,诸如打麻将上瘾等,有很多妇女身陷在无意义的活动中乐此不疲。还有就是一些妇女由于丈夫不在家中,对农村生活无奈又找不到出路,从而产生的负面情绪,会很自然的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成长。这些因素导致在留守儿童身上出现了很多问题。而在留守儿童中女孩子的问题又相对突出。农村妇女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中长大,并且这种重男轻女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地让她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作为家长,作为母亲的她们依然把更多的关爱、机遇略过女儿给予了儿子。
综上所述,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是个弱势群体。中国这个农业大国,村妇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所谓的“半边天”了。守望农田的村妇不仅承受着一家一户小规模、低报酬小农经济的弊端和市场失灵的困境,她们还得承受社区共同体趋于衰败的代价乃至不平等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遗产。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何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有力地促进剩余劳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使农村中青年妇女逐渐由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转变;改变农村妇女保守落后的观念和贫困而无所为的生存状态,帮助农村妇女“就业难”、“创业难”,从而也缓解男性进城务工农民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以及企业的“招工难”等,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切地反思,更迫切地需要我们为之而行动。
参考文献:
[1]中国妇女研究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7.
因可能患有遗传性精神病,安迪和弟弟从先被父亲和外公抛弃,在孤儿院长大的她后来跟弟弟失散,然后被美国的一个家庭的抚养,虽然摆脱了原生家庭的束缚,成长为社会精英,但是家族精神病史的印迹、被抛弃的阴影,一直笼罩在她的身上,难以磨灭。樊胜美的父母都是普通的小市民,有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他们不仅要求樊胜美给哥哥嫂子买了房子,还要求樊胜美负担着侄子以及全家人的生活费用,整整一个“啃女”家族,在这样的家庭影响下,樊胜美一直逆来顺受,一边承受这家庭的剥削,一边努力工作,幻想着有一天可以有“富豪”出现,结束自己的悲惨生活。但是,她忘了,背负着这样的“家庭重担”,什么样忠贞不渝的爱情都是靠不住的。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原生家庭中自强自立,等自己强大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逐渐摆脱小时候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这不,苏明玉就是这样一个例子。顶着“计划生育”这颗大雷出生的苏家三女儿,在母亲重男轻女的思想下,从小就不受待见。哥哥在家里享受着无限的特权,而她却只能是特权下的弱者。一边,母亲连一本十几块钱的练习册都不愿意给她买,另一边,母亲却拿着大把的钱送哥哥参加夏令营。为了送大哥去国外留学,父母卖掉了家里的一间房子,为了给二哥买房娶妻,父母又卖了家里的一间房,搞的苏明玉只能和父母挤在一间卧室里。母亲私自为她报了当地免费的师范学院,理由是家里没有钱供她上大学。本可以考上清华的她彻底了怒了,与母亲争辩之后,断绝了家庭关系。好在,她一直自立自强,经过自己的一番打拼,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家庭是我们接触最多的地方,家人是我们最亲近的人,在我们认知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原生家庭的不幸,童年造成的阴影会在孩子心中生根发芽,从而影响孩子成年以后的生活。
而女性,本就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是极易遭受原生家庭的伤害的,而这种伤害对于女性的影响又是极其久远的甚至是一生。
比如安迪,在母亲、外婆都是精神病的影响下,经常认为自己也患有这样的精神病,所以,她不敢交友、不去恋爱,害怕有一天别人戳穿了她的“秘密”而导致精神病爆发,她甚至已经安排好了自己发病之后的生活!
有位朋友曾经告诉我,她很害怕去谈恋爱,更害怕结婚生子,只要一有男性向他发出友好的信号,她脑子里就会立马闪现出小时候父母争吵、摔东西时的场景,她害怕以后自己的家庭也会变成那个样子,更害怕把这种恐惧传递给下一代。
一、农村生育观念的现状
(一)生育观念的界定
对于生育观念,早就有很全面的界定,比如,“生育观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人们对于生育的目的和意义的观念,即‘为什么要生’的问题。第二,人们的性别偏好,即‘生什么’的问题。第三,人们在生育子女数量上的观念,即‘生多少’的问题。第四,人们对子女质量的期望,即‘成为什么人’的问题。”
笔者仍然需要对这里所要讨论的生育观念进行界定。这里所讨论的生育观念指的是人们对于生育目的意义、性别偏好以及生育子女数量上的观念。
(二)农村生育观念现状
笔者通过对河北地区部分农村的调查了解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虽然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仍然存留着传统生育观念的痕迹,但是大多数农村人的生育观念日渐转变。笔者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说明:
1.生育子女的数量观
农民开始主张少生优生。笔者在调查中发现,90%的人认为多生孩子对自己没有益处,反而造成严重的家庭负担。大多数农民认为理想的生育数量是两个;部分刚结婚的年轻人的生育选择与计划生育政策基本一致,选择只要一个孩子;基本没有不要孩子的情况出现。
2.生育的性别偏好
农民的性别选则发生变化。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当下,选择生育两个孩子的村民的理想的性别选择是一儿一女或者是两个女儿;选择只要一个孩子的村民认为性别无所谓,男孩女孩都一样。
3.生育的目的
农民生育不再为“养儿防老”。大多数农民在调查中都表示,现在条件好了,村里都入了新农合和新农保,自己老了都不用子女管了。很多人都希望自己老了以后仍然能和自己的另一半独居生活,子女住的离家近一些有个照应就好。由此可见,农村人的生育目的也在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二、农村生育观念的新变化
为了说明农村生育观念的变化发展,笔者认为十分必要将现在农村的生育观念与传统生育观念和新型生育观念分别进行比较。
(一)与传统生育观念的比较
“所谓传统生育文化,就是指中华民族在5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一代又一代集体创造出的,具有浓郁特色的有关‘生’与‘育’的种种社会现象,以及一系列的有关的操作方式。”中国传统社会以小农经济结构为经济主体,这就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生产劳作。同时,传统生育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封建政治、小农经济、儒家文化背景。尤其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对传统生育文化产生决定性的深刻的影响。因而,可以将传统生育观的特征归结为多生多育,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等等。
与传统生育观念不同,当代农村人的生育观念由于受到很多条件的影响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首先,在生育子女数量观上,传统生育观念的核心是多生多育;而当代农村生育观念则是少生优生,最多两个孩子,打破了多生多育的传统观念。传统务农和家庭体力劳动基本靠的是壮劳力,对劳动力的需求尤其是对男劳动力的需求,在传统社会是农民要生孩子(特别是男孩)的一个强烈动因。
对比起来,当代农村的发展已经打破了传统农业经济单一发展模式,使得农民的收入来源不仅仅来自土地,更多的人进入村、乡镇、县里的厂子或企业,工人固定工资成为其主要收入,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弱,反而生育子女过多的家庭会有比较严重的经济负担。
其次,在生育的性别选择上,传统生育观一直存在的重男轻女的性别选择偏好被逐渐弱化,当代农村生育观中无性别偏好。
传统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造成了重男轻女的性别选择偏好,同时,传统的伦理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能顶门立户,因而要传宗接代,必然偏好生儿子。在这种观念下,由于村落文化中的趋同性压力导致一个人如果不能生育或不能生儿子,那将是最大的不幸,这个人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讥笑和鄙视。
然而,当代农民的思想不断放开,逐步接受了计划生育的观点,尤其是青年一代。由于受到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的巩固和扩展,青年农民的生育观念中弱化了对性别的要求。很多村民生育的理想状态是能够生育两个,一儿一女的平衡状态;只生育一个的家庭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女孩也是传后人”;甚至,有的人认为,“要生就生女儿,女儿是父母的小棉袄。”“生女孩是投资,生男孩是赔钱”。
再次,在生育目的上,当代农民摒弃了“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生育子女成为一种亲情的满足。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人们一般把传宗接代作为生育的主要目的。在古代社会生育的另一个目的是养儿防老。民间有“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俗语。在传统农村,人们丧失劳动能力特别是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之后,照顾老人一类的服务除了依赖亲人以外,找到其他途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而需要多养子女,以确保以后对自己进行赡养。
相比起来,国家近年在农村推行的新型农业合作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机制颇有成效,很多村民表示自己老了以后不需要子女照顾,住的离家近些就好。还有些老人认为,与子女同住太不方便,而且事情太多很是烦人,倒不如自己过自己的。孩子就是自己生命的一个延续,他们好就是对自己好。
最后,现世伦理成为一种新的农村生育观念的核心,取代了传统生育观中以家庭和家族为本位的生育道德。传统农村的生育道德中以家族为中心,生育是为了家族、宗族的延续,多生可以使家族更加兴旺、繁荣。传统生育观念普遍认为,如果在村里谁家的儿子多,谁家在当地的势力就大,不会受人欺负,也就造成多生多育。
笔者所说的现世伦理是指,人们的生育目的由家族为中心转移到自己的生活上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自己的生活质量,追求更好更高的生活水平,而反对会令他们生活水平下降的“多生多育,多子多福”。在调查中,笔者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生孩子,一个两个就够了,政府让生也不生那么多了,负担太重,养不起啊!现在的日子就挺好,生活挺富裕的。(这家只有一个孩子)”、“今后,老年人有养老保险了,不需要养儿防老了。”
(二)与城市新型生育观念的比较
笔者这里所说的城市新型生育观念外延比较狭窄,主要指城市中的少育型和不育型的生育观念。与这种生育观相比,当代农村生育观念仍然带有传统观念的痕迹。
首先,当代农村生育观念中基本没有不要孩子的情况。这和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文化密切相关,农村人仍然或多或少地秉承着传统观念中的血脉延续和社会继替观念。城市中的“丁克”家庭是一种很极端的生育选择,很多农民都表示接受不了。
其次,大多数农民选择在生育一个和生育多个子女之间的平衡,理想生育状态是两个孩子,最好是一男一女。这虽然弱化了重男轻女的性别选择,但也体现了一定的生育选择,与城市新型生育观念中的“男女无所谓”有很大的差距。不过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个差距会越来越小。
转贴于
总之,笔者认为当代农村生育观念中和了传统生育观念和现代新型生育观念中比较极端的部分,特别是在转型时期农民们在生育选择上力求平衡发展。
三、影响当代生育观的主要因素
虽然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实行对于当代农村生育观念有很深的影响,但是,笔者这里重点想谈一下社会经济因素和社会保障因素对当代农村生育观念的影响。
(一)社会经济因素
笔者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生育观念的影响很大。正如前边所说,当代农村已经不再是传统农业单一发展的旧农村了,而是多元化发展、多层次就业的新型农村。笔者所调查的村庄中,很多村民都到县里、乡镇企业去上班,农业作为副业或将地承包出去只收租金。
从生产力水平上来说,引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生产力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低,人们的观念越倾向于早育、多育;反之。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人们的观念则越倾向于晚育、少育。随着当代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的要求都有所提高,对生育的需求自然也就降低了。
从消费水平上来说,可以引入代际财富流理论,在中国农村代际财富流是向下的,经济发展促使生育成本较之以前提高很多,这也抑制了父母生育多个子女的意愿。在农村仍然存在“生儿子得给他花钱盖房子、娶媳妇”的观点,生的孩子越多家庭花销越大,家庭的经济负担越重,父母为了过好日子不得不自主选择少生孩子。但也由于传统思想中的血脉延续以及亲情的满足,农村家庭仍然希望能够生育两个子女。
(二)社会保障因素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大力实施也是促成当代农村生育观念形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刑事司法实践的依据。父母出卖子女,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同样存在社会危害患。刑法上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能囊括此种行为,造成刑事法官在判案时存在疑难情况,因此,司法机关频频相关文件进行指导,具体如下:1.199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2.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以上依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法院在审理裁判时往往以这三个文件为依据,将其作为司法解释来适用。而这样的做法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来看,包括“罪之法定,刑之法定,法律解释之法定,犯罪成立规格之法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对于父母出卖子女这种行为来说,我国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罪名与刑罚都是缺失的。在罪名与刑罚法律都缺失的情况下,对某种行为进行犯罪认定,这无疑是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彻底突破。2.法律解释之法定是指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要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解释的制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这三份文件并不完全具备。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解读:(1)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司法解释权的使用存在法定情形,只只有当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遇到问题时,才可以进行司法解释,如果问题还没有产生,那么就不能行使司法解释权,因为事前解释属于立法范畴,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3)司法解释的对象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从解释的自身性质来看,所谓解释就是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的补充说明。两者之间是从属关系,解释一旦脱离了具体法律条文,就不再起补充说明作用,也就不再是司法解释。比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理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事实进行指导的司法意见,因其指向的对象不是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方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不宜作为司法解释的对象”,也就是说,类似办案指导这样的指导性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而上述的《座谈会纪要》、《通知》及《意见》,就对象而言,都不是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的解释,而只是针对某些特殊案情的一种指导性意见,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应当如何处理进行建议与指导,其实质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种操作规范或者说指导性文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法定成立要件,也就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法律上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而实践中却把他当做司法解释来适用,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律解释法定的突破。3.从罪行法定原则的特点来看:罪行法定原则具有“法定性;实体性;明确性;合理性;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1)法定性、明确性与禁止法外施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父母出卖子女这种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其罪名与刑罚,所以严格意义上,在我国并不属于犯罪,不能适用刑法对行为人加以制裁。而我国当前的做法恰恰与此相反。(2)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是将这类行为归入到遗弃罪或者拐卖儿童罪,先且不论《座谈会纪要》、《通知》、《意见》这三个文件本身的效力,单就他们的内容而言,实际上是按照情节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这种从近适用的方式是类推制度的体现。而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完全相悖的,我国刑法在1997年进行修订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废止了类推制度。所以当前的实践处理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的突破。
二、我国刑法中应设置“出卖子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