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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即非附件I国家),在2020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之首,如果不加以控制,在未来很可能需要花费更高的成本购买碳排放权,因此减排势在必行。我国政府也根据国情不断提出新的减排目标,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国除了采取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增加森林碳汇、倡导低碳生活等一系列措施以外,还希望市场发挥其主导作用,使企业自愿减排。2011年,国家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经过一系列准备后,这些试点省市陆续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基础。2015年,我国的碳交易市场雏形已基本形成,7个试点省市的碳交易累计成额达到3786万吨,共计交易额10亿元。随着试点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良好,我国计划将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及完善必然要求有一系列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之相匹配,但目前我国尚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会计处理规范。在实践中,7个试点省市分别制定了本区域的碳排放会计处理规定。在理论上,学术界对碳排放权属于何种资产,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方法意见不一,这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将影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套相应的会计准则。本文针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展开探讨,以期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对照现行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来分析碳排放权。首先,企业取得碳排放权可以通过政府免费分配、购入、拍卖等方式,这些途径都是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其次,企业取得碳排放权配额之后,可以自主支配其用途,对该项资产享有控制权;最后,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分为出售和自用,出售时可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当企业将碳排放权留作自用时,能够避免因过度排放温室气体而受到巨额处罚,降低生产成本,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综上所述,碳排放权具备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资产。
学术界对于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有以下?字止鄣悖旱谝恢止鄣闳衔?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它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因为它可交易;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存货,因为它可以在生产中被耗用。但从严格意义上看,碳排放权不属于上述资产中的任何一项。企业持有无形资产主要是想让它为生产经营服务,而不是为了获利,但碳排放权是企业可以用来出售以获取利润的资源,这与无形资产的持有目的不符,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缺乏合理性;另外,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并不是全部为了出售,有一部分是留作自用,因此将其计入金融资产或存货都不恰当。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具有特殊性,将它归类到任何一个现有的会计科目下都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应当专门设置“碳排放权”会计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在该科目下分别设置“自用碳排放权”和“交易碳排放权”两个二级科目来核算企业留作自用的碳排放权和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权,还应设置“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来核算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现阶段,我国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本文认为,企业应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随着试点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即将启动,我国已初步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需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于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当企业取得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并打算留作自用时,可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碳排放配额时,如果实际排放量没有超过配额,则按实际排放量配额的账面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同时分摊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在期末进行清算时,将事先确认的应付碳排放权与其所持有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结转,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企业可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留待以后年度自用,也可将其出售,出售之前,应先按剩余配额的账面价值将自用碳排放权转为交易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剩余配额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递延收入的账面余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如果实际排放量超过免费分配的额度,那么企业需要从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购买超额排放部分配额,应针对超额排放的部分按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按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即按差额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超额排放的配额用于清缴时,按应付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借或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除了政府无偿分配以外,企业也可以从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配额,当购入的配额准备自用时,应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使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要对该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资产确实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当企业购入配额以出售为目的时,应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应按其差额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按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出售时,应按照交易日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及7个试点省市碳交易成交额的快速增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迅速发展,相应的,碳排放权日益成为排放企业的重要的资产。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持有的数量、持有的目的等都会对财务报告造成重大影响,为了更好的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排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内容,企业应将碳排权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不重视碳排放权的披露,甚至不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这导致会计信息缺乏横向可比性。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披露制度,将与碳排权相关的财务信息在会计报表内列示,将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非财务信息在表外披露。
(一)表内列示
本文认为碳排放权的变现能力强于存货,因此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存?”科目之间单独设置“碳排放权”科目,来核算企业购入及通过政府免费分配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账面价值。还应在“应付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之间设置“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来核算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在利润表中,将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中的金额在碳排放权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以自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如果发生了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如果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反映,出售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将购买碳排放权发生的支出,出售碳排放权发生收入及超额排放缴纳的罚款都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表外披露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气候、环境、能源更加关注。全球气候逐渐变暖无疑是人们面对的巨大挑战之一,提倡减少碳排放量的低碳生活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2013年6月17日,我国迎来首个“全国低碳日”,全国低碳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主题是“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低碳经济快速发展和我国首个“全国低碳日”的到来,使“碳会计”这一名词受到更多学者的重视,而企业作为环境和资源最直接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是当务之急。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伴随着碳排放权的交易而产生的,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将企业的碳减排活动、碳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作为研究对象,以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科学,为考察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目标提供标准。
二、 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于碳会计的研究十分重视,特别是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更是放在了首要的位置,对于未来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准则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研究很早就有涉及。世界上最早对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可以交易的排放权的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的文献是1933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公布的《统一会计系统》。随着碳排放量的增加,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众多的学者都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B Rent.Sanford 和 Jacob R.Wambsganss(1996) 讨论将碳排放权作为受赠资产、无形资产、存货以及交易证券这四种资产的合理性和优缺点,认为将购买过来的用来满足未来实际中排放所需要的排放权应该确认为存货。然而, Fiona Gadd(2002)指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资产的一些特征,因此把碳排放权作为金融工具来进行确认具有合理性。不仅仅是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有不同的意见,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面也有不同的声音。B Rent.Sanford 和 Jacob R.Wambsganss(1996)认为对碳排放权应作为“捐赠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Janek Ratnatunga、Marcel Braun等则认为对取得的无偿排放的碳排放权的部分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照实际排放量在后续计量时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同样,对于碳排放权采用净额法还是总量法进行计量,IASB在这些年中一直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了一些列的意见稿和修改意见稿进行调整。
国外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的研究时间较长,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但是,可以看出都是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进行研究,而对于作为哪种资产则并不明确。日后,仍要将制定出规范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准则作为长久目标。
(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研究开始的时间比较晚,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并不多,成果也相对较少。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仍然集中在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上,目前主要是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这三种不同类别。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拥有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属性,而且企业可以在市场中进行出售等活动,将该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而李琳、孙铮(2004)和邹武平(2010)以及彭敏(2010)等则认为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属于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应该将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张鹏(2010)则从CDM的角度出发,认为碳减排量的持有是因为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企业持有的目的是为了销售,符合存货的标准,应该把它作为存货来进行确认。而对于碳排放权会计计量方面,则存在按照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按照历史成本后续进行分摊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后续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作为存货进行计量这三种观点。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我国的研究主要是在国外文献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研究的范围比较局限,研究深度也不够。
三、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必要性
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通过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提出,再到2013年我国首个“全国低碳日”,无一不是在彰显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低碳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流模式,企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对于其碳排放量控制的是大势所趋,而能够制定出规范合理的关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准则也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中》指出了企业向低碳经济转换的意义,倡导所有人要为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作出努力的必要性。陈蕾嫣、张白玲也认为,制定出规范合理的碳排放会计准则能够量化企业的碳排放量,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有效控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和经营状况,准确的披露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十分必要。同时,掌握碳排放的确认和计量属性,对其进行报告披露,也能够使碳排放交易的双方了解自己在碳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成本以及获得的收益提供量化的标准,为他们能够制定碳排放策略提供依据。因此,可以看出来,无论是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还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来规范碳排放交易会计的披露和报告都具有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的研究基本都是围绕CDM计划而展开的,对于碳排放会计的披露,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方面的研究也较少涉及。另外,鉴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国情,国外关于碳排放会计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我国。可见,研究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的关于碳排放会计的核算和计量方法以及相关的准则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四、结论与启示
面对环境资源越来越紧张的趋势,碳排放权的交易也将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然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的披露和报告方面,都尚未有完整的体系对其进行规范,特别是对于我国尚处于研究碳排放交易的初级阶段,更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能够使企业更好的掌握碳排放的成本和收益,使其建立良好的碳排放机制,同时也能使国家更好的对碳排放交易进行管控,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彭敏. 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J]. 财会研究,2010
[2] 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
一、引言
欧盟碳交易体系形成以来,碳现货价格剧烈波动,增加了碳交易市场主体的风险,为了降低和分散市场和交易风险,碳交易中的各种金融工具陆续产生并应用,并且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而积极的作用。而碳交易市场上金融工具运用的核心又是碳排放权的定价问题。总体来说,对于碳排放权价格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刚刚处于起步阶段, Nordhnus(2001)等提出了涵盖人类活动、空气、气候、海平面、经济活动等因素的整体碳交易评估理论模型。Capros(1999)等分析政策因素如财税政策、能源政策等对碳价格和其他工业部门的影响。Alberola 等人(2008) 证明了只有在极端的温度变化事件中,例如:使四季平均温度都发生彻底改变的事件,温度才会对碳价格形成影响。T.Bole(2009)运用WICCH模型,基于减排成本、各国GDP以及环境容量之间的联系,提出了碳减排成本及价格的预测方法 。黄桐城和武邦涛(2004)从排污治理边际成本以及边际收益两个方面对排污权定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微观市场定价模型。仇胜萍和李寿德(2002)从环境因子的经济以及非经济视角,分析了排污权的定价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解决对策 。胡民(2007)和林云华(2009)分别用影子价格模型对排污权的定价进行了分析。
这些研究成果对促进碳排放权的合理初始定价及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碳交易中,一些模型中的计算或度量过于复杂和不可测,并且要求交易双方具有较好的数理基础,方法的实际应用受到了限制。由于没有统一的定价方法,也导致了碳现货价格的剧烈波动,增加了交易主体的风险。
因此,本文提出一种简单实用的针对企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方法。在这种定价模式下,企业之间的碳排放定价就只需对一个常数进行谈判,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定价的流程和程序,有利于在实际的交易中广泛应用。
二、以两企业为例的碳排放权定价分析
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刺激手段,由于技术水平,能源结构和利用率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碳减排成本不同,形成碳排放权的价格差,从而形成最初的碳交易动机,即出售方可以从交易中取得经济收益,有减排承诺或者有减排限制的经济主体如果本身碳减排成本较高就可以通过交易来降低成本,同时达到削减排放量的目的。
具体来说,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减排承诺和减排成本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为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碳排放的交易提供了现实可能,由于发达国家能源效率较高,新技术已经普遍被采用,并且已经经过一轮减排,排放基数已经较低,容易遭遇减排瓶颈,所以通常发达国家的企业的碳减排成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企业。部分企业可以利用减排成本优势进行碳排放权的出售,而另一些处于成本劣势的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权。但在排放权的定价方面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这也是导致碳现货价格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通过图示来对两个单位GDP碳减排成本不同的企业进行经济研究(见图)。
作者简介:张璐(1977-),女,甘肃兰州人,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兰州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日本与东亚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3)02-0061-06收稿日期:2011-09-13
从1981年到2009年,中国因能源消费导致的CO2排放量从14.51亿吨(MMT)上升到68.32亿吨(MMT)(IEA)。如果不进行任何控制,到2030年中国CO2排放量将达到114亿吨。因此,中国正受到越来越大的碳减排压力。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一直坚持一个论点,即中国商品的进口国应该为中国的部分碳排放负责。我国坚持这个论点是基于计算CO2排放的角度不同。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认为一国应该为由于国内生产所使用矿物燃料燃烧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负责,所以目前大多数统计是基于生产的角度来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但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一点提出质疑,即从生产过程来度量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有效地鼓励各国采取碳减排措施。因为消费者在消费进口商品时,在排放总量中剔除了这些商品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质是降低了本国生产这些商品的环境成本,尤其当这些商品属于高耗能与高排放产品时,出口国承担了本应在进口国排放的二氧化碳。Peters 等(2008)发现按照IPCC的衡量办法,1990年以后英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但是从消费角度衡量,同期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了19%。理论上说,从消费角度衡量能更公平地分配碳减排的任务额度,可以避免碳泄漏,增加国家间在环境问题上进行协调的可选择手段,鼓励国家取得环境上的相对优势,从而加速清洁化生产技术的扩散。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国际贸易是最重要的因素。中国是全世界的制造基地,向世界提供了大量优质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但这样的出口同时消耗了大量能源。靠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来推动高速经济增长的国家,承担了本应在进口国排放的CO2,付出了极高的环境成本,而消费这些产品的进口国家在本国的排放总量中却没有计算这部分排放,在享受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质耐用消费品的同时,指责其对全球气候所造成的伤害,本来就是很不公平的。
一、文献综述
贸易与隐含碳排放的研究上有3个主要的问题:第一,为了更好地理解贸易的环境效应,需要对隐含碳的含量进行直接的估算。第二,对碳泄漏的分析,能够揭示由贸易导致的污染转移的数量。第三个问题是经过贸易调整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清单是否真的能帮助消除碳泄漏和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近几年对国际贸易中隐含CO2进行数量估计和政策意义分析的文献非常多,考虑到实证研究的可行性,大部分采用投入-产出模型。
就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增加制造业的相对优势,对CO2排放不加限制,最小化碳排放的动力不足,使相对优势和碳排放之间具有正向关系。迄今为止,分析贸易中隐含碳问题的文献都清楚地显示主要发达国家是二氧化碳的净进口者,而全体发展中国家和一些拥有丰富资源的发达国家是净出口者。Ahmad 等 (2003)的一项对于OECD的研究估计,1995年中俄两国碳的净出口量大约等于OECD全部净进口量――OECD国家国内排放量的5%。他们还计算了24个国家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探究了贸易驱动型的产业地理移动对全球排放带来的影响。研究发现澳大利亚、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挪威、荷兰是碳净出口国,匈牙利的碳进出口量较平衡,而美国、日本、韩国和其他经济发达的欧洲国家都是碳净进口国。还有一些学者对碳排放进行研究,得到相似的结果。如Lenzen(1998)、Peters 等(2006)、Kander 等(2006)、Chung 等(2006)发现韩国对日本出口商品中的碳密集度高于日本对韩国的出口。
对中国的贸易活动给环境带来影响的实证研究近年来刚刚开始。Peters 等(2007)运用结构分析法估计了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并特别关注中国的碳排放。Shui 等(2006)计算得出中国CO2排放量的7%~14%是由中国对美国出口商品造成的。而且,由于中国对煤炭的广泛使用和低效率的制造技术,中美贸易导致1997年~2003年间全球CO2排放量增加了7.2亿吨。You Li 等(2008)发现通过与中国进行贸易,2004年英国减少了11%的CO2排放,全球排放量增加了117吨。有学者计算了1997年~2007年中美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发现这段时间内美国的CO2排放量减少了2%~4%,中国增加了14%~20%,全球增加了2%~4%。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日贸易中的隐含CO2排放问题,本文借助两种数量方法进行研究:首先利用投入-产出表直接估计1990年~2000年两国在双边贸易中的隐含CO2排量的升降,以追踪在这段时间内双边贸易是否导致中国向日本出口隐含CO2;然后假设一种非贸易状态,比较在这种虚拟状态下和真实状态下总排放量的不同,从而监控中日双边贸易是降低还是增加总体CO2排放量。由于跨国投入产出表的可得性,本文选取1990、1995、2000年3个时间段的数据为样本进行计算。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在计算国际贸易中承载的CO2排放量时,投入产出表是最常被使用的分析手段,此方法由美国经济学家列昂惕夫创立于1941年,1970年他开始尝试将经济结构与环境影响相联系,将价值型投入产出表进行扩展,在投入中包括自然资源,在产出中包括废气和污染物的排放。从此以后,投入产出表被频繁地应用在环境问题研究中。近年来主要运用生命周期评价法(LCA),但是尽管这种方法能分析一国整体进出口中的隐含CO2排放量,细化到产业部门还有一定困难。因为部门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是根据部门内所有产品的比例加权平均得到的,这种估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确定性。
1.双边贸易中隐含CO2的直接量化方式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3.02.004
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和农业收入最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威胁。虽然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收入、健康和教育方面已有很大进步,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有所增强,但那些增长停滞不前的低收入国家面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无能为力。即使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相对较小,但随着全球气温的上升,发达国家面临大规模气候变化冲击的危险也日益增加。近50年来的气候变暖主要是人类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使温室效应增强的结果。1961~2009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由94.34亿吨增加到324.22亿吨,年均增加3.18%①。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采取了积极行动进行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科学评估和制定相关国际条约,但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2012年还在进一步增加,将达到创纪录的356亿吨[1],减缓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增加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因此,研究世界碳排放的变化规律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就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的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已有文献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2]和世界碳排放大国的碳排放历史轨迹[3],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碳排放水平[4-5],研究了主要国家人均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6]。这些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大气 CO2浓度升高的主要贡献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历史碳排放量的差距有缩小趋势,应公平分配未来碳排放空间[7-9]。
学者们借助于经济增长的σ收敛、β收敛以及俱乐部收敛模型来研究碳排放的收敛性,得出21个OECD国家碳排放量存在β收敛性[10-12],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在21个OECD国家中,碳排放收敛的有4个,其余则不收敛[13]。此外,还有学者以世界100个国家为研究对象,指出低排放国家没有出现收敛,高排放国家出现了收敛特征[14]。本文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世界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各指标②的国别分布差异与变化规律。
1 样本、数据与基本模型
1.1 样本与数据
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分析的样本期间为1992~2008年,世界碳排放的国别分布差异研究样本为世界206个国家,碳排放收敛性的研究样本为世界178个国家或地区。样本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GDP等经济变量数据均以2000年美元不变价表示。
1.2 基本模型
1.2.1 碳排放σ收敛模型
碳排放σ收敛是指以标准差度量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碳排放随着时间的推移离散程度逐渐减小。σ收敛模型为:
σ= (1)
其中σ为n个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数据的标准差,xit为第i个国家或地区第t年的碳排放数据,为n个样本的碳排放的均值。
标准差反映了碳排放数据的相对差异程度,标准差越大说明有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碳排放与其平均值之间的差异较大。如果在第(t+T)年满足:σt+Tσt,则这n个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具有T阶段的σ收敛;若在第t年以后的任意第S年里满足:σt+Sσt,则这n个国家或地区具有一致σ收敛。变异系数的公式为:
Cv=σ / (2)
变异系数反映了碳排放的绝对差异程度,变异系数越大说明样本国家或地区碳排放的绝对差异越大。
1.2.2 碳排放β收敛模型
碳排放β收敛有绝对β收敛和条件收敛两种形式。碳排放β绝对收敛指随着时间的推移, 所有国家或地区无论其初始碳排放水平、人文发展水平、经济结构 (能源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体制政策、技术水平等)和地理位置如何,碳排放都将收敛于相同的均衡稳态水平。碳排放β绝对收敛模型为:
rit=c+βln(xi0)+μit, i=1,…,n (3)
其中,rit=ln(xit / xi0)/t表示第i个国家或地区第t年的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xi0为第i个国家或地区初始年的碳排放指标值,μit为随机干扰项。
如果模型(3)中的β0,则称这 n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碳排放具有绝对β收敛性。将上述二种收敛模型分别应用于世界178个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单位GDP碳排放量)收敛的分析中。
2 碳排放差异与收敛性分析
2.1 碳排放的国别差异的可视化描述
借助地理信息系统的可视化方法,利用GeoDa软件描绘出1992~2008年世界各国的年人均碳排放量、年均碳排放量和年均碳排放强度的分布图(图 1、图2和图3)。
由图1可知,人均碳排放量高于5.98(单位:公吨 /人)的国家有52个,介于0.54~5.98的国家有51个,0.54以下的国家有103个。北美国家人均碳排放量普遍较高,欧洲国家其次,撒哈拉以南非洲以及南亚国家人均碳排放量较低。收入水平越高人均碳排放量越大。世界人均碳排放量最高的是卡塔尔,达到57.08,亚洲产油国家如科威特、阿联酋、巴林的人均碳排放量也位居世界前列,世界主要大国中,美国、德国和英国分别为19.5、10.2、9.22,俄罗斯为11.40,中国、印度分别为3.48和1.36,
由图2可知,年均碳排放量高于51.99(单位:百万吨)的国家有52个,介于5.64~51.99的国家有51个,5.64以下的国家有103个。工业发达国家的年均碳排放量较高,其次是北美,再次是东亚国家,南亚国家年均碳排放量较低。年均碳排放量最高的是美国达到5506.56,其次中国为4424.98,俄罗斯和印度分别为1659.14和294.34,日本为1195.53,德国和英国分别为836.38、545.77。碳排放量的区域积聚并不十分明显,主要与地区资源能源禀赋和经济发展程度有关,收入越高的国家年均碳排放量越大。
由图3可知,年均碳排放强度高于1.26(单位:千克/2000年美元GDP)的国家有52个,介于0.58~1.26的国家有51个,0.58以下的国家有103个。中亚和欧洲各国碳排放强度普遍较高,东南亚、中东与北非各国碳排放强度也较高,欧盟国家最低。除重债穷国碳排放强度低于高收入国家外,收入水平越低碳排放强度越高。其中,碳排放强度最高的是土库曼斯坦达到12.22,俄罗斯为5.82,中国、印度分别为3.37和2.42,日本为0.25,美国、德国和英国分别为0.58、0.46、0.38。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人均碳排放量、年均碳排放量和年均碳排放强度的分布都呈现出不均衡态势,收入水平越高,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量越大,而碳排放强度越低(重债穷国除外)。
2.2 收敛性分析
(1)整体分析。利用Matlab2012软件,计算世界1992~2008年的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的标准差与变异系数,结果如图4所示,1992~2008年,世界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均不存在一致收敛,但人均碳排放量存在17阶段(年)收敛,人均碳排放量的变异系数在波动中呈现出下降趋势且变化均不是很大,绝对差距也在缩小。世界碳排放量不存在收敛,其相对差距在不断扩大;从变异系数来看,世界碳排放量变异系数变化幅度相对较小,但也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绝对差距在不断扩大。世界碳排放强度存在17阶段收敛,世界碳排放强度的变异系数在波动中呈现出下降趋势,绝对差距在缩小,总体上符合差异由大到小的“倒U型”规律。
(2)按人文发展水平高低的比较。将2005年人文发展指数在0.8以上的国家归为高人文发展水平国家集团(简称高集团),将0.8以下的归为低人文发展水平国家集团(低集团)③,分别计算其人均碳排放量与碳排放量的标准差和变异系数(表1)。由表1可知,两个集团内部人均碳排放都存在17阶段的收敛;高集团相比低集团而言,其内部人均碳排放量的相对差距要大得多。对于低集团来说,1992~1999年,其内部人均碳排放量存在一致收敛;2001~2008年,其内部人均碳排放量的相对差距正快速扩大。1992~2008年,两个集团内部碳排放量的相对差距都呈上升趋势,但低集团内部碳排放量的相对差距扩大得更为快速,低集团2008年的碳排放量的相对差距已是1992年的2.5倍多,已超过高集团内部的相对差距。
表1显示,1992~2008年,对于高集团来说,其内部人均碳排放量的绝对差距呈下降趋势,其碳排放量的绝对差距变化很小只有微弱的上升。低集团内部的人均碳排放量的绝对差距在1.43附近波动,而碳排放量的绝对差距在5.54附近波动。高集团内部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量的绝对差距要比低集团的小。
此外,本文将世界178个国家分别按1992~200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的碳排放量、平均每年的人均碳排放量、平均每年的碳排放强度数值的大小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国家或地区集团,然后对各集团内部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的收敛性进行分析。结果显示,1992~2008年,碳排放强度高、中、低三个国家或地区集团内部存在17阶段收敛,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均不存在收敛。
2.3 β收敛性分析
采用模型(3)进行回归,得到人均碳排放、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④的估计结果如表2。
由表2可知,回归结果中,Ln(X1)、Ln(X2)、Ln(X3)的系数为负,t统计量在0.000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因此,1992~2008年,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都呈现出β绝对收敛性,这与Nguyen-Van的研究结果不同,但支持了Strazicich等人的研究结果。
3 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1992年以来的数据为基础,采用经济增长收敛理论,分析了世界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的国别差异和收敛性。基于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与启示:
(1)世界各国年均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的分布都呈现出不均衡态势。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其碳排放量和人均碳排放量越大,而碳排放强度越低。
(2)世界各国碳排放量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在不断扩大。人均碳排放量存在17阶段(年)的σ收敛,绝对差距也有缩小的趋势。世界碳排放强度存在17阶段的σ收敛,绝对差距也在缩小,且总体上符合 “倒U型”规律。
一、引言
近年来,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制定国家“低碳”发展战略,建立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框架,不仅是政策制定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成为学界研究的核心。目前学界有两种低碳经济的研究路径——技术路径和政策路径。技术路径是从提高能源效率、转换能源结构、开发清洁能源及研究节能技术等技术方法入手研究低碳经济;政策路径是从促进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的各种政策手段入手研究低碳经济,其中既包括行政手段也包括市场手段,而后者的研究又集中于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也被称为激励型碳减排政策。在激励型政策中,政府确定减排的预期目标,企业在决定排放量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企业的信息选择支付额外成本或者削减排放量,这对企业追求利润,采取成本有效的碳减排技术是一种有效的激励。
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国际国内日趋严峻的碳减排压力,中国正在积极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减排制度。为了探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深圳等7城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其他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也在抓紧设计之中。另外,为了论证碳税制度和政策在中国的可行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对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进行深入研究,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对我国碳税的基本税收制度以及开征碳税的“路线图”提出了基本的设计思路。在现阶段,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理论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碳减排制度仍然具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理论模型:碳税和碳排放许可证制度的作用机制与比较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化石燃料,政府在运用碳税政策时,将化石燃料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按计算的排放量收取税费。碳税赋予了企业较大的自,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削减排放量的方式。企业会有强烈的激励来使用自身掌握的各种控制碳排放成本的信息,寻找成本最低的碳减排方案。
图1 碳税的作用机制
在图1(a)中,MAC1曲线与MD曲线确定的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e*对应的边际治理成本为t*,我们将税率水平设定为t*,那么企业确定的碳排放量为e*,此时,企业的治理成本相当于a部分的面积,碳税成本相当于b+c部分的面积,则企业总治理成本为a+b+c的面积,企业的总成本取得最小值。在图1(b)中,MAC1曲线表示当前技术条件下碳减排的边际治理成本,MAC2表示企业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研发后利用开发出来的先进的治理技术及回收技术所预期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假设企业承担的碳税税率为t,那么在当前条件下,企业会将碳排放量削减至e1水平。而在技术创新条件下,企业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减至e2水平,碳排放总成本为d+e+f,小于之前的碳排放成本,实际上这也可以看做是碳税制度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果。因此,碳税制度中的企业在自发削减碳排放量的同时,会进行碳减排技术研发,尽量使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向下移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指政府为碳排放总量设定一个上限,按照这个额度发放碳排放许可证,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中交易许可证。它在减少碳排放方面为企业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可以根据碳减排的治理成本和市场中的许可证价格,选择碳排放水平。
图2 碳交易的作用机制
在图2(a)中,我们将碳排放量配额设定为e*,MAC1表示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是可实现的最低边际成本,它与排放量e*对应的碳排放许可证的市场价格为t,此时企业的碳排放总成本为区域a+b+c的面积。许可证交易制度与碳税政策的作用效果相同。在图2(b)中,MAC1为当前技术条件下的边际治理成本,MAC2为企业技术研发后的边际治理成本。假定碳排放量配额不变,仍为e*,那么MAC1曲线与碳排量e*确定的许可证价格为■,■
图3 技术创新后碳税和碳交易的比较
在图3中,边际损害曲线MD与技术创新后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MAC2交于(e,t),这是技术创新后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及其对应的价格(或成本)。在碳税制度中,我们假定碳税的税率水平仍为t1,即企业的碳排放边际成本保持t1水平不变,那么P=t1曲线和MAC2曲线确定的企业的碳排放水平为e2,小于当前技术下的碳排放量e1以及技术创新后的有效率的碳排放量e’。而在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假定许可证配额仍为e1,那么q=e1曲线与MAC2曲线确定的市场中的许可证价格为t2,小于当前技术下的许可证价格t2和技术创新后的有效率的许可证价格,而且技术创新使得有效率的产出水平发生改变,先前确定的碳排放许可证配额e1比有效率的碳排放量e’要高。如果碳减排制度保持不变,技术创新会改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最终的结果是,碳税制度中的碳排放量要高于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碳排放量要低于该水平。在图中,企业的碳排放总成本相当于碳排放价格曲线p=t、MAC2曲线和横轴围成的面积,碳税制度中企业的成本为Ot1Ae0,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企业的成本为Ot2Be0,显然Ot2Be0的面积小于Ot1Ae0的面积,即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企业碳排放成本要小于碳税制度中的成本,换句话说,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企业从事新技术研发带来的收益增加(或成本减少)更加显著。
三、总结
本文以经济效率为基础,建立了碳减排的环境政策模型,对有效率的碳减排的确定方法进行了阐述,并着重研究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作用机制与效果,最后对影响碳排放水平的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主要的结论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不存在技术进步的假定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都能够使碳排放量处于有效率的水平,但二者的效果存在着差别,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的治理成本要低于碳税制度中的成本。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的设计机制有关。尽管两种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但是两种制度下的治理成本曲线在实质上存在着差别。在碳税制度中,各个企业之间是相对封闭的,社会的治理成本是单个企业的最低治理成本的简单加总,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企业在市场中相互交易碳排放许可证,这就使得减排资源和技术是整个社会中配置,因此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的治理成本实际上要低于碳税制度中的成本。(2)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企业从事碳减排技术研发具有激励作用,但两种制度中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于碳税制度。在技术创新条件下,企业在碳税制度中的碳排放成本高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成本,即技术创新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增加额在碳税制度中比较小。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是有成本的。考虑一种特殊的情况,我们假定企业的研发成本介于两种制度中的净收益之间,即它比碳税中的净收益高,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净收益低。基于收益-成本的考虑,显然,企业在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会选择进行研发,而在碳税制度下会选择放弃研发。我们在评价一项环境政策时,有着一系列明确的标准,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能否对企业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促使企业不断寻求更好的削减碳排放量的方法。因此,单从激励作用来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于碳税制度。(3)技术研发将导致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碳排放量偏离有效率的水平。技术创新会改变企业的治理成本和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碳税制度中的碳减排放量高于有效率的水平,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碳减排放量低于有效率的水平。尽管碳税制度从数量上看比较有效,但是这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经济体并没有处于有效率的水平。如果想要通过调整碳减排制度来使得经济体达到有效率的水平,相比较而言,碳税的税率水平调整时比较困难,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属于总量控制,自由交易,调整时较为灵活,而且碳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价格变动也为这种调整提供了信号的功能。
参 考 文 献
[1]贺菊煌,沈可挺,徐篙龄.碳税与CO2减排的CGE模型[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10):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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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涛远,格罗姆斯洛德.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47~49
[4]高鹏飞,陈文颖.碳税与碳排放[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0):1335~1338
问题的提出
随着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日益严重,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已经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世界主题。到2008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65.3亿吨,占世界的21.5%(石红莲、张子杰,2011),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这就意味着在世界各国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我国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和限排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至2011年3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累计核证减排量已经突破3亿吨,成为全世界最有潜力的碳排放权供应方。然而由于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及相应的定价机制,使得我国所参与的碳交易活动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对于碳排放权交易问题,我国一直未能予以充分重视,制度上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理论研究上的不足。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研究虽然不断增多,但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实施方案、市场探索等问题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尤其缺乏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框架研究。因此,本文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在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框架式分析和讨论。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市场中各经济主体对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买卖,通过提供经济激励,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所采取的市场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可以追溯至哈丁在《公地悲剧》一文中所提出的环境问题是由于市场的负外部性而产生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分析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差异时指出市场的外部性(高利红、余耀军,2003)。经济外部性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或溢出效应,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主体(通常是指企业)的生产行为直接影响到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给予相应补偿,从而出现了外部性。它又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种,外部经济性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不仅给自身带来收益,也为他人增加额外收益的情况;外部不经济性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在为自身带来成本时,也增加了他人额外成本的情况,亦称为负外部性。
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典型例子,环境容量使用者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就是环境污染。环境容量使用者在由其经济活动受益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消极影响,然而并未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治理,使本应由其承担的治污费用转嫁给了社会和他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要将环境容量使用者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其中,科斯(Ronald Coase)提出“非干预主义”的方案,他的观点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属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此为科斯第一定理。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 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此为科斯第二定理”(黄桂琴,2003)。换而言之,如果交易成本过于高昂以致于经济主体不能谈判时,产权的配置情况决定着资源能否得到有效率地使用。由此可见,科斯特别强调产权明晰的重要性,主张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碳排放权交易就是源于科斯定理,通过明晰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使其成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我国促进碳气体的减排、发展低碳经济而言具有必要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是现实存在的。
(一)应对严峻气候形势,缓解碳减排压力的基本要求
当前,整个国际社会的气候形势十分严峻。2007年5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nation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提供的证据显示,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906-2005年来,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74℃,全球气候变暖不仅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而且对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挑战。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共同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由UNFCCC各成员国签订并正式生效,它是人类历史上首个以法律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以期实现抑制全球变暖的目标。《京都议定书》中将签约国分为附件Ⅰ(Annex I)国家和非附件Ⅰ(non-Annex I)国家,为附件Ⅰ国家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任务,即在 2008-2012 年的第一阶段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年平均排放量降低到 1990年水平的 5.2%,而非附件Ⅰ国家则没有减排任务(任捷、鲁炜,2009)。由于中国不属于议定书附件Ⅰ所包含的国家,在第一阶段不承担减排义务。但随着全球气候问题日趋严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试图抛弃《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展中国家做出明确的减排承诺或开展减排行动,甚至要求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后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减排责任。
上述国际形势说明,中国作为碳排放大国,不承担减排限排义务这一待遇在后京都时代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国际压力。因此,构建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积极实施碳减排,为下一阶段可能承担的强制减排义务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中国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于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承诺:到2020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 40%-45%。我国应根据承诺制定相关政策及法律,指导碳排放权交易实践,这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对人类社会的绿色贡献。
(二)发展低碳经济,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
气候变化问题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应对这一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就是改变当前粗放式、高碳化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低碳经济,走向绿色发展。然而,在当今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低碳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其市场及价格制定权仍掌握在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手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初级产品,即:经核准的减排量(CER)的最大供应国。我国通过CDM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易,为市场提供了大量减排项目和指标,却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当前,国内企业由于找不到专门的人员和信息平台直接到国际市场交易,只能低价将碳排放权卖给国外中介机构。来自发达国家的买家在中国低价收购后,开发成高价的碳金融产品在国外CDM二级市场上流转,国内企业低价出售的损失就变成了他们的高额利润。这相当于中国为发达国家低成本实现了碳减排目标的同时,还为他们提供了巨额经济补贴。从长期来看,如果将来中国被迫承担较大的减排额度,碳排放权在国内将成为稀缺资源,其价格也将水涨船高,CDM参与企业将面临着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高价回购碳排放权的情况,从而使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因此,尽快建立普遍为世界各国接受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碳排放权实践,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碳容量配置,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获得更多话语权,无疑是当务之急。
欧美相关制度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制度
2003年,为更好地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欧盟与国际环境委员会达成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公法拘束力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即EU ETS)。2004年,欧盟对《指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因此,该修改指令被形象地称为“连接指令”(付璐,2009)。2008年,欧洲委员会提出了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的修改提案,其目的是完善和扩大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2009年4月颁布了“2009年交易指令”,确定了排放上限的规则,设计了公开拍卖排放份额的基本分配原则,并将一些新型产业(如铝和氨等)及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两种气体涵盖在排放权交易体制之内。
EU ETS覆盖27个成员国,《指令》不能直接对成员国产生效力,成员国须根据该指令的内容制定相关的国内法使之生效。根据指令的规定,每个成员国必须按照附件三的规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简称 NAP),规定排放权的分配数量与方式(韩良,2010)。分配计划包括该国在某一阶段内所需分配的配额总量及分配额在该国境内的分配方法等。分配计划通过审核后,各成员国的相关企业会得到相应的碳排放配额。每个企业在分得排放配额后,或者通过技术改进等减少排放量,出售多余的排放配额;或者以从市场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的方式增加排放量。在规定期间内,企业只能排放与所拥有排放配额相等的碳气体量。EU ETS还设计出严格的超标惩罚制度,如果企业实际排放的碳气体超过排放配额,企业将受到严厉惩罚。
(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美国是最早创立排放交易制度的国家,发展较为全面,在排污权交易中进行实践并取得巨大成功,美国通过的《1963年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1900年)是一部直接涉及排放权交易的法案。该法案通过采取鼓励企业参与市场买卖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方式,初步建立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从而达到有效防止酸雨的目的。事实上,《京都议定书》所采用的一些基于市场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的交易机制,甚至包括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以及补充性灵活机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虽然《清洁空气法》并未将二氧化碳归入污染物范围,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在法律颁布、政策实施等多个层面都有所突破。2007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等诉环境保护署”一案做出最终判决,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应受到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规范,这对于具有判例法传统的美国来说,意义深远。2009年12月,美国环境保护署进一步做出裁定:把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纳入《清净空气法案》管制,这无疑奠定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源基础 。在立法方面,仅2007年美国国会引入的涉及气候变化法案就有七项之多。之后较为重要的提案有:《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丁格尔-布歇尔法案》、《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2010年美国能源法》、《美国电力法案》。这些法案表明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迈向联邦立法。
同时,美国建立了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由企业发起,以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合法交易平台,即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CCX交易的气体包括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 6 种气体。CCX要求所注册的会员自愿做出减排承诺,并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实现减排目标,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3-2006年),每年在基准排放水平基础上减少 1%的排放量;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基准排放水平基础上减少6%的排放量。会员的排放基准线是基于其过往排放量的平均值等所制定。同时,允许那些已经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会员国,将自己多余的减排份额有偿地转让给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CCX用市场经济模式推动全球碳减排,对我国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基于全球气候变暖的事实及发展低碳经济的趋势,欧盟和美国相继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的颁布,加快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以期实现碳减排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但其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争夺世界经济控制权和国际规则主导权。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框架构建
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框架构建:
(一)碳排放总量控制
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采取绝对控制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首先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区域大气质量的考虑,通过科学分析,设定一个时期全国性的碳排放总量,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内的最大排放量应控制在该排放总量内。然后各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把碳排放量分派到县市,直至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从制度上来说,现有的环境法律及制度体系中没有统一的关于总量控制的规定,仅仅是在一些政策中有所体现,因此,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碳排放总量进行原则规定,为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的总量限制的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
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国家对其拥有的碳容量资源在各碳排放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就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在解决了碳排放总量控制的问题后,交易制度运行的核心就成为如何公平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目前世界各国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有无偿分配与拍卖分配两种类型,而选择何种分配方式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无偿分配的标准是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或者其他历史参数,采用此种分配方式可以减少行业和企业的反对,大大增强碳减排实施的可行性。但无偿取得方式也存在很大弊端,由于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的成本极低,企业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交易,实际上是零成本获利。同时,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使其他生产者和碳排放人在同等条件下失去无偿获得这一资源的机会,有失公平。而拍卖分配利用市场机制分配碳排放配额,更为公平、高效,不仅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也奖励了那些提前实施减排措施的企业。其弊端是可能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损害小企业的利益。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运行之初采取无偿分配方式为主,逐步过渡至拍卖取得。这样既推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又体现了资源有价的市场经济观念,最终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有完善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激活碳交易市场体系,提高碳容量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想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真正发挥功效,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发挥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所、CDM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构建碳排放权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作用的基础上,以区域经济发展条件为依托,实现具有权威性、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只有建立有地区代表性的区域易平台和统一的国家易平台,才能通过整合资源,发挥市场交易机制的最大作用。
第二,选择建立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主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由于碳排放量具有信息透明度低、地域分散性强等特点,导致现货价格变动频繁,不能形成真实有效地反映某一时期的碳排放份额的供求关系。而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所特有的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功能则有利于弥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足。因此,我国可以在碳排放权现货市场不断发展并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建立以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主的交易体系。
第三,完善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金融服务产业,即《京都议定书》中所提到的“碳金融”。。“碳金融”产业的发展不仅活跃了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且有效减少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增加其实际收益。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
市场机制虽然通过利益刺激、竞争激励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仍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决不能离开政府的有效监督和适度的行政管理,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应当肩负起以下职责:
第一,建立全面的申报登记制度。需要取得可转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处理手段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气体的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白洋,2010)。申报登记为环保部门对该地区碳交易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客观依据。
第二,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在碳排放权交易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履约的真实性、持续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同时要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处罚并且要进行信息公开,以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抽查交易企业的环保设施与碳排放情况,监督交易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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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8欧盟委员会建议案.改善和扩展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
上世纪中叶人们开始意识到了CO2排放带来的种种问题,如风灾,气候反常,物种减少等,而这些问题都是全球气候变暖引起的,CO2排放过量又是导致气候变暖的直接原因。1985年奥地利菲拉赫会议提出:如果大气中二氧化碳等其它温室气体浓度以现在的趋势继续增加,到二十一世纪三十年代二氧化碳的含量可能是工业化前的2倍,全球平均温度可能相应提高1.5~4.5摄氏度,同时导致海平面上升0.2~1.4米。1997年12月,163个国家在日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从法律意义上强制性要求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间,将GHG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5.2%。《京都议定书》虽未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的减排义务,但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能源生产、需求和消耗不断增加,CO2的排放量已居世界前列,为了实现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的目标,作为我国能源消费大户的化工行业必须进行节能减排,以减轻我国能源供应不足和环境污染严重两个方面的压力,因此中国面临很大的减排压力。
2化学工业的节能途径
由于化学工艺的巨大能耗,人们一直致力于化学工业节能的研究,包括产业结构的调整,管理手段的改进,但最主要还是从技术上实现节能的目标,并不断的开发出新工艺。目前,化工节能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指导人们的节能实践。化工节能技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
2.1化工单元操作的节能
化工单元操作的节能主要是指改变操作参数,使设备的工作效率处于最佳状态。例如流体输送设备的加装变频器调节,使之始终处于最佳工作点;换热设备最佳传热温差的确定;精馏设备操作压力、回流比、进料热状态及回收率等参数的优化。
2.2工艺的节能
工艺的节能主要指靠改变生产工艺来实现节能,主要有两种思路:(1)生产工艺的节能。生产工艺的节能简单来说就是开发新的工艺取代旧的、能耗高的工艺,例如催化剂的重新选择,工艺路线的合理搭配等。(2)系统内部能量的匹配。这是目前研究的重点,因为研究发现,整个系统工艺内部是有大量的能量可以利用的,有的时候改进后节约的能量是惊人的。目前人们研究的最多的是换热网络的综合与优化,而对于换热网络的设计方法主要集中在夹点技术上。夹点技术通过T-H图法或者问题表格法,对每一股物流的温度、焓进行考察,进而确定出冷、热物流可以互相利用的能流及最小的冷、热公用工程量。除此之外,精馏操作中的热泵及差压也是研究热点之一,热泵是消耗外部功将低能级的热源提高到高能级来使用,而差压过程是靠普通精馏塔分割为两个塔然后降低重组分塔压来实现,这两种过程都可以实现塔底塔顶物流能量的匹配。还有许多其他技术人们也在研究中,如锅炉烟气余热的回收等,这些都是以后节能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向。
3CO2减排的途径
中图分类号:F7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03—0004—14
一、引言
当人类社会工业化水平较低时,碳汇资源的稀缺性往往被经济增长所掩盖,但是,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致的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挑战日趋严峻。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德班国际气候谈判,影响各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一系列国际气候制度安排已趋雏形。在国际气候变化和全球经济危机的双重压力下。低碳经济在各国兴起并日益成为新兴市场国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据国际能源机构与世界银行估测,到2025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每年碳交易量预计将超过2亿吨。因此,中国作为碳排放大国和贸易大国正将面临节能减排的巨大国际压力,如何开创一条有效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道路迫在眉睫。从而,与贸易相关的碳排放问题研究逐步受到主流经济学的广泛关注,毋庸置疑,积极探索国际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针对性。
二、文献述评
本文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70年代经济学家们关于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影响研究,随着贸易自由化纵深发展与国际气候变化的加剧,对外贸易的隐含碳排放问题受到许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从笔者系统阅读的文献可以发现,近几年来,聚焦于这一视野的研究逐渐丰富,譬如,Ferda Halicioglu(2008)研究证明土耳其对外贸易是影响其CO:排放量的原因之一;Ferda Halicioglu(2009)发现两国双边贸易的发展显著影响C02排放量的增加;Olga Gavrilova等(2010)利用全碳核算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对奥地利畜牧业的贸易碳排放进行了研究。在国内,李秀香、张婷(2004)实证研究认为,若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实施环境管制,中国出口贸易扩张会减少人均碳排放,反之会加剧碳排放;刘强等(2008)估算了中国46种出口贸易产品的载能量和碳排放量,结论认为由贸易所引发的能耗量和碳排放量增加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宁学敏(2009)研究发现,无论长期还是短期。出口贸易对碳排放量均存在正向影响,并进一步提出应从优化外贸结构入手探寻减排新途径;许广月、宋德勇(2010)研究表明出口贸易、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存在协整关系,出口贸易是影响碳排放的主要因素;王海鹏(2010)发现我国高碳产品出口比重趋于下降,目前出口贸易结构有利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相反,刘轶芳等(2010)的研究则认为,近十年来我国贸易结构变化并未对隐含碳排放造成有利影响;黄敏(2012)采用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对中国出口碳排放进行了测算和影响因素分解,结果显示出口规模是出口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
总览国内外相关文献,笔者发现:第一,尽管不少实证研究支持出口贸易是加剧碳排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但从经济学理论逻辑而言,出口贸易究竟如何影响碳排放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第二,发达国家出口贸易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碳排放,这一论点已经被许多经验研究所证实,但关于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研究尚需进一步关注和探索。第三,即便已有一些研究论及中国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问题,但多数研究限于宏观视角、地区层面或个别案例的分析,基于行业差异视角的多维度研究与探索尚不多见。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特征
通过对各试点地区碳交易制度设计的研究,本文总结出以下三大特征:
首先,试点企业以在规定时间交付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履约,企业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都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每年通过在规定时间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来履行义务。企业出售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并不以其实际碳排放量低于持有配额为前提,即碳排放配额可以实现“全流通”,而并不仅限于减排产生的“富余”部分。
其次,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目前在初始分配碳排放配额时大部分采用无偿的方式,企业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同等地位,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最后,参与主体多元化。除了纳入配额管理的试点企业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还引入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以投资机构身份参与的未被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以及个人。同时,有的试点地区设立了“公益会员”制度,目的在于鼓励负有责任感的个人和社会团体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并进行注销以抵消自身碳排放。
三、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税收政策探讨
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除了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配额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外,还有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两种参与主体。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各类参与者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
1.碳排放权的取得环节
试点企业如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则其在碳排放配额取得环节将不发生纳税义务,同时企业应根据取得配额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该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中的初始入账成本不存在差异。
试点企业如果通过无偿的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虽然这部分碳排放配额与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同等地位,但在其取得环节也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首先,政府发放免费的碳排放配额,其目的是排放单位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并履行按时交付碳排放配额,而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予行为。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将该行为视为受赠一项资产而要求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且由于企业将优先使用碳排放配额履行自身的排放义务,则可以预计在取得后的一段时期内也不会由于该项资产产生现金流入,因此如果在取得环节即要求企业承担纳税义务,将给企业造成较重负担,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政府免费发放碳排放配额不是单纯的赠予行为,企业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会计上确认一项资产的同时应相应确认一项负债而非损益。因此,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这一事项对企业的会计利润并不产生影响,加之该事项对应纳税所得额也不产生影响。因此,企业不需就该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和耗用环节
企业耗用有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如相关成本最终计入其他资产的,则相应构成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一部分;如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的,则该项成本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耗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由于其计税基础为零,该部分资产的账目价值不应构成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在期末对碳排放权计提了减值准备,根据税法规定,该部分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发生转回前期减值准备的情况,则做相反处理。
3.碳排放权的出售环节
碳排放权的出售环节是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主要环节。企业在该环节承担的纳税义务主要涉及货物与劳务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领域。
货物与劳务税。目前我国对货物与劳务的流转主要课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对于碳排放配额转让行为适用何种税收政策,应结合碳排放配额的会计确认类型进行探讨。综观国际上已经开展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于碳排放的会计确认类型,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三种观点,从这三种资产类型出发,可以设计出三种可能的流转税政策。
如果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一种存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这种做法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彻底克服重复征税问题,且符合“营改增”的大趋势;但是主要问题在于目前国内的增值税课税对象主要是有形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部分应税劳务,如需对无实物形态的资产征收增值税,需要在税制上作一定的突破。
如果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一种无形资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以转让碳排放配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申报纳税。采用该种征税办法,主要的优点核算简单、易于管理,缺点是按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子目征收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采用该种征税办法,主要的优点是盈亏相抵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缺点是必须结合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汇总计算,核算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试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应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年度收入总额,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的计税基础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系有偿取得,则扣除购入时的历史成本;如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系无偿取得,则扣除金额为零。
4.碳排放负债
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试点企业在其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数量的情况下,按照预计的碳排放配额缺口和碳排放配额的市价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但由于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此,企业应就该项负债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资产负债表白按公允价值调增该项负债金额的,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如调减负债金额的,作相反处理。
(二)无履约义务的投资者
1.碳排放配额的取得环节
无履约义务的投资者只能以有偿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其税务处理方式与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2.碳排放配额的持有环节
由于投资者持有碳排放配额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因此在会计上应以公允价值对其购入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投资为目的非试点企业应以碳排放配额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整碳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而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并不随其账面价值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增了碳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则应根据调增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企业调减了碳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则做相反处理。
3.碳排放权的出售环节
以投资为目的非试点企业在出售碳排放配额时的税务处理与试点企业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三)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
这类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虽然不是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但该行为具有公益性,因此笔者认为该笔支出可以归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
碳排放配额交易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地政策管理工具,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国内已出台了针对碳排放交易的形式之――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的规定,企业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124;F75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205-02
引言
据测算,2012年我国碳排放量约80亿吨,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25%。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2012年出口总额为20 498.3亿美元,为全球第五大出口国。当然,造成我国碳排放量快速增长的原因很多,包括工业化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等,但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也是推动我国碳排放量不断增长的重要因素,据测算2012年我国出口中隐含碳排放量占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为33.5%。
以1978—2012年我国的碳排放和出口贸易数据为样本,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通过脉冲响应分析,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碳排放与出口贸易之间的内在规律,在一定程度上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理论依据。
一、理论模型和数据说明
1.向量自回归理论
向量自回归(VAR )模型是1980年由希姆斯提出的,它把每一个内生变量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由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由多元时间序列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在一个含有n个方程(被解释变量)的VAR模型中,每个被解释变量都对自身以及其他被解释变量的若干期滞后值回归,其表达式为:
yt=Φ1yt-1+…+Φpyt-p+Hxt+εt t=1,2,…T (1)
yt是k维内生变量列向量,xt是d维外生变量列向量,p是滞后阶数,T是样本个数。k×k维矩阵Φ1,…,Φp和k×d维矩阵,H是待估计的系数矩阵。εt 维k扰动列向量,其均值为零,协方差矩阵为Ω,实际应用中,要求协方差矩阵是正定的。
2.数据说明
鉴于数据的权威性与可获得性,碳排放数据来自美国能源部橡树岭国家实验室二氧化碳信息分析中心(CDIAC)。出口贸易额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用CE和EX表示我国碳排放和出口贸易,单位分别为万吨和亿元。因为对数变换并不影响原始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且能够消除异方差,所以,对CE和EX进行对数变换,分别用LCE和LEX表示对数变换后的碳排放与出口贸易。
二、实证研究
1.平稳性检验
VAR模型要求时间序列应该是平稳的,或者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为确保这两个变量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本文运用ADF单位根检验来确定LCE序列和LEX序列的平稳性及其单整阶数,结果见表1。
注:D表示差分算子;检验类型(C,T,K)中的C,T和K分别表示单位根检验包括常数项、时间趋势和滞后阶数,滞后阶数根据AIC最优信息准则确定;**和*分别表示5%和1%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值。
从表中可以看出,LCE、LEX序列是非平稳的,而其一阶差分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具有平稳性,故序列LCE、LEX都为一阶单整序列。由于两序列是同阶单整的,满足进一步进行检验的前提条件,因而,可以对它们之间的协整关系进行检验。
2.协整回归分析及检验
由于只有两个变量LCE和LEX,故采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基本步骤为:第一步,以LCE为因变量,以LEX为自变量,建立两者之间的回归方程,进行OLS回归,估计结果如式(2)所示。
LCE=8.63+0.338*LEX+[AR(1)=0.734] (2)
T=(13.898*) (5.886*)
R2=0.989 F=1424.1
从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该模型拟合效果比较好,R2高达0.989,T统计量和F统计量都通过显著性检验。第二步,对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ADF平稳性检验,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ADF检验显示在1%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序列非平稳的原假设,残差序列平稳,故LCE和LEX存在协整关系。从(2)式可以看到,我国碳排放量对出口贸易的弹性值为0.338,即出口贸易每增长1%,就会导致我国碳排放增长0.338%。出口贸易的增加导致碳排放的增加,这说明我国目前出口贸易的增长属于粗放型,是资源消耗型的高能耗、高污染模式,不利于我国环境质量的改善。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的结果只是说明我国碳排放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并未给出两者的因果关系,因而还需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进一步确定,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可以在不到5%的显著水平上拒绝“LEX不是LCE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即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认为出口贸易是碳排放增加的Granger原因;同时接受“LCE不是LEX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认为碳排放的增加不是出口贸易增加的Granger原因。
4.向量自回归(VAR)模型
协整分析只是提供变量之间的长期关系,但并没有为一个变量作用于另一个变量的的动态特征提供更多的信息。由于原序列都是一阶平稳的,因而可以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以反映碳排放与出口贸易之间的动态影响关系,使用AIC信息准则和SC准则确定最佳滞后阶数为2,得到的VAR(2)模型如下:
(3)
对于VAR模型分析各个变量的参数估计值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同时,由于非平稳的VAR模型不可以做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和方差分析,所以有必要对模型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图1给出了模型全部特征根的倒数值位置(见图1)。
以上模型经过VAR模型滞后结构检验,所有模的倒数都小于1,则说明此VAR模型的建立是稳定的,可以进一步做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和方差分解。
5.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脉冲响应函数(IRF)刻画了模型受到某种冲击对系统的动态影响,具体来说刻画的是在随机扰动项上加上一个单位标准差冲击对内生变量当前值和未来值所带来的影响,能够比较直观的反映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效应。在建立VAR模型的基础上,使用脉冲响应函数描述因变量是如何对系统冲击进行动态响应的。在图中,横轴表示冲击作用的滞后期间数,纵轴表示响应因变量的响应程度,实线表示脉冲响应函数,虚线表示正负两倍标准差偏离带。本文选取的滞后期为25。
从图2可以看出,初期受到出口贸易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后,出口贸易呈正向效应在第6期达到最大,此后,正向效应逐渐减弱,在15期之后脉冲效应稳定下来,并一直持续下去。这说明出口贸易受到外部条件的某一冲击后会给碳排放带来相应的正向冲击。
从图3可以看出,初期受到碳排放一个标准差得正向冲击后,碳排放呈正向效应在第2期达到最大,此后,正向效应减弱,并从第5期开始,呈现负向效应,最后脉冲响应效应逐渐趋向于零。
6.方差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