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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的特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30 15: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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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的特征

篇1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0-05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的实际影响,借以考察新型合作医疗最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同时检验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性,以便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快速、稳步推进提供决策参考。

一、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不同模式

本文使用的江苏省农村居民的数据来自于北卡罗来纳大学提供的中国家庭营养与健康调查(CHNs)。该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江苏省4个县,基本涵盖了江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代表性较强。CHNS调查内容包括农民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个人的医疗保险、健康状况等方面。自1989年以来CHNS对江苏省己进行了7次调查,都在调查年度的9~11月进行,CHNS数据集还包含了在不同年份许多同一被调查者个人健康状况的详细信息。本文选择了新型合作医疗正式实施的2003年前后2000年和2006年两年的调查数据。由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健康特征与成年人区别较大,所以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成年人,将年龄限定为18~65岁,即2000年和2006年的同一个被调查对象,2000年的年龄为18岁及18岁以上,但2006年的年龄不大于65岁,最终选择了364位农民,其中参合农民288位,不参合农民76位。下面具体分析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模式的不同类型。

朱玲依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保大病”、“保小病”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特点将其分为风险型、福利型和风险福利型三种模式。结合江苏4个县的调查数据,本文认为这三种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门诊费用补偿共付率的高低上,因此本文依据门诊费用补偿的共付率的不同,来细分这三种模式。具体来说,将门诊费用共付率为100%的县称为风险型模式,门诊费用共付率为0的县称为福利型模式,其他门诊费用共付率在0和100%之间的县称为风险福利型模式。需要说明的是,被调查4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信息来自于农户问卷,有关个人需缴纳保险金的数额、共付率、起付线以及封顶线等均取农户问卷中该项指标的众数作为指标估计值。

表1给出了江苏4个被调查县新型合作医疗三种模式的特征。

第一种模式,C县的“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的风险型模式,也称为“住院医疗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关注重大疾病对农民的影响,所以门诊费用的共付率为100%,即不报销农民的门诊费用支出。这种模式下,不仅参加合作医疗的保险金最高,而且住院费用的共付率和起付线也是4县中最高,但住院费用的封顶线却最低,这种模式需要个人承担更多的疾病治疗费用。

第二种模式,B县的“主要保小病”的福利型模式,门诊费用的共付率为0,即门诊费用全部报销,但B县同时还设置了门诊费用30元的封顶线。B县除了最高的参合的费用外,最大的特点还在于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均为0,而且住院费用封顶线20000元以内的共付率为55%,相对较高。

第三种模式,A、D两县的“既保大病又保小病”风险福利型模式。门诊费用设置的共付率分别为94%和85%。两县缴纳的参合保险金较低,为10元,低于B、C两县;住院费用设置的共付率也是4县最低,同为40%:两县住院费用的封顶线设置同为30000元,高于B、C两县。这种模式下,A、D两县不仅满足了农民更高的住院服务需求,而且也关注了农民的门诊服务需求。

以上三种新型合作医疗模式的形成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可能有一定关系,但可能不是主要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C县选择的是风险型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列第三位的B县选择的是福利型模式,而经济发展水平排第二位的D县和最差的A县选择的都是风险福利型模式。因此,可以大致判断,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能更关注农民“大病”的住院服务需求。张兵、王翌秋的调查也发现,江苏省经济发达的江阴市实行了“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的风险型模式,而欠发达的灌南县实行的是“既保大病也保小病”的风险福利型模式。

三种新型合作医疗模式有一些共同之处,如门诊服务的起付线全为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金数额都在10MB元间,住院费用封顶线分为20000和30000元两种等等。虽然模式不同,但三种新型合作医疗模式都关注农民的住院服务需求,体现了政策最初设计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要求,同时不同模式对门诊费用补偿做出了各自的规定。因此,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在原则指导下因地制宜的特点。

二、参合前后农民健康变化情况

对健康的度量最直接的方法是采用自评健康,自评健康更能反映农民的真实感受,而且操作简单。本文将健康分为好和差两种,对CHNS数据中自评健康的4个等级“非常好、好、一般、差”,选择非常好和好的都作为好,记为1,而选择一般和差的都作为差,记为0,这样做可以更好地和文献比较。

表2是农民基本特征及健康状况。从两组农民的健康情况来看,2000年参合农民的健康要好于不参合农民,但2006年不参合农民的健康更好,总体上2006年农民的健康情况要好于2000年,但参合农民的健康情况似乎没有比不参合农民变得更好。具体来看,对于自评健康“差”的农民组,2006年参合农民的健康比2000年变差了,而不参合农民则变好了;对于自评健康“一般”的农民组,参合农民和不参合农民的健康都变好了;对于自评健康“好”的农民组,参合农民比不参合农民变好的比例要小;对于自评健康“非常好”的农民组,参合农民和不参合农民中健康“非常好”的农民比例都在下降,下降幅度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基本判断,参合后,农民的健康没有象预想的情况一样变好,反而是健康变差的农民所占的比例在增加。这说明参合农民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现象。

从农民的其他基本特征来看,参合农民和不参合农民的男性比例相差不大,但不参合农民的男性比例相对更高:参合农民的平均年龄约高出不参合农民1岁:不参合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参合农民高,大约高出3年左右;参合农民的已婚比例要比不参合农民稍高。和不参合农民的家庭相比,参合农民的家庭规模更大,而且组内差异也更高,但参合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不参合农民家庭,大致占不参合的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75%-80%,收入低的农民显然想通过参合来减少自己的疾病负担,另外,这应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参合农民所在县的经济发展

水平相对要差一些。

三、研究方法与计量模型

(一)研究方法

项目评估和政策分析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计量分析方法是倍差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简称DID)。倍差法的基本原理是将研究对象分成两组,一组是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群体,称为处理组,另一组是不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群体,称为对比组,将政策或项目实施前后两组群体的同一指标的变化量进行比较,所得差值即DID值反映了该项政策或项目的净影响或真实影响。

倍差法的具体估计方法主要有2x2方格分析法、计量模型估计法。在计量模型估计法中,非观测效应面板数据模型应用广泛。非观测效应面板数据模型倍差法主要有固定效应、一阶差分、随机效应等模型。就源自横截面的大量随机抽样而言,随机效应模型更有意义。由于采用了2000和2006年的两期面板数据,因此,本文使用2x2方格分析法以及非观测效应面板数据模型的随机效应模型分析农民参合前后时期健康状况的变化。

(二)计量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本文对农民的健康设定为好和差两种,是一个二元选择变量,以农民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地区特征及医疗服务有关的变量为解释变量,在控制个体不可观测的异质性的基础上,可以采用随机效应Probit模型进行估计,模型设定如下:

式(1)中,Healthit为健康状况变量,取值1和0分别表示健康好和差。T是时期虚拟变量,赋值1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后,为O表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前。D为参合与否的变量,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为1,相反为0。T*D表示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的净影响。X;。是一组解释变量,如农民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地区特征以及与医疗服务有关的其他变量等。v2是不可观测的个体异质性误差和时变误差的复合误差项。α、β1、β2和β3是待估参数,衡量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的净影响;是待估计参数矩阵,考察控制变量对农民健康状况的作用。

结合已有文献研究,本文选择解释变量如下:

(1)农民的个人特征变量:选择农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4个变量。

(2)农民的家庭特征变量:选择家庭规模和家庭人均纯收入2个变量。

(3)地区特征变量:选择县经济发展水平变量,以农民所在县的调查样本全体的人均纯收入来表示。而且,以风险型新型合作医疗模式的C县作为对照,加人另外三个县的虚拟变量,控制由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同所造成的对农民健康状况的影响。

(4)与医疗服务有关的其他解释变量:患病史变量,以农民曾经患过高血压、糖尿病、心肌梗塞、中风、骨折等五种疾病中的至少一种来表示,有患病史的农民健康风险规避意识可能更强,一般比没有患病史的农民的健康状况要差;参加其他保险变量,控制其他保险对农民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感冒治疗费用变量,即农民在就诊机构治疗一次感冒所需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疗服务价格,和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可能呈反向关系。农民的家到最近医疗点的距离变量,它反映了医疗可及性,距离越远,农民可能越会减少就诊概率。反映农民生活环境的变量――农民家中是否使用自来水和室内厕所,生活环境越好,农民的健康水平可能越高。相关变量名称和解释见表3。

四、实证结果分析

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影响的2×2方格分析结果见表4。从表中可以看出,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水平的净影响为-0.057,显示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后,农民的健康状况变差。这说明新型合作医疗的实施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以后,不注重自己的健康,从而使自身的健康水平下降。但做出该结论需要谨慎,因为我们没有控制可能影响农民健康的其他因素,农民健康变差很有可能是其他因素而非新型合作医疗的作用结果。因此,需要通过计量模型进一步检验这种影响的统计显著性。

表5给出了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的影响DID模型的估计结果。两个模型的沃德检验值和似然比统计量都显著通过,模型的整体解释力较强。我们主要关注随机效应Probit模型的结果,兼以考察混合Probit模型的结果。

从模型结果来看,我们最关注的DID值,即时期变量和新型合作医疗变量交互项的系数为负值,说明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产生的净影响是一种负向影响,这和2×2方格分析得到的结果较为一致,但是,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DID值没有显著通过统计检验,这说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没有使农民的健康状况显著变差,新型合作医疗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并不存在,农民的健康状况没有因为参加合作医疗而有太大的变化。可能的解释是新型合作医疗基于“保大病”的制度设计下,对农民患小病发生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小,报销额度低,这使得农民以牺牲自己健康来获取费用补偿的行为变得不经济。农民只有在健康变差需要住院服务时才能从新型合作医疗中得到切实的帮助。因此,目前所实行的各种形式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下没有发生显著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同时,DID值为负值也提醒我们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的这种负向影响可能只是一种短期效应,新型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发生道德风险的倾向。

从3个县变量的系数来看,在控制了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后,实行福利型或者风险福利型的3个县的变量系数都为负值,而且B县变量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因此,和风险型模式的C县相比,风险福利型的A、D两县农民健康状况变化不大,但福利型模式的B县农民健康水平要差。这提示我们,如果在农户患病概率相同的条件下,“保小病”的模式不如“只保大病”的模式对农民的健康提高作用大。对比B、C两县的实施方案发现,两县除了门诊费用共付率差别较大外,B县还没有住院费用的起付线,虽然两县的住院费用补偿的封顶线相同且共付率相似。因此,在这两种模式下,基于B县农民健康更差的情况判断,B县的个别农户有可能通过以健康换钱的方式骗保,发生道德风险。虽然从4县整体上说,这种道德风险问题不存在,但是如果B县有数量较少的个别农户发生骗保行为,那么也很难在总体的统计上表现出来。因此,B县的新型合作医疗模式需要改进,

从模型结果还可以发现,男性的健康状况显著的比女性好,教育水平越高的人健康状况显然越好,而有过患病史的人健康状况显著变差,家庭收入高的农民健康更好。使用自来水变量的系数显著为负,而使用室内厕所的变量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这种情况说明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并不太确定。这和封进、余央央的研究结果正好相反。我们推测可能是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这不仅表现为身体健康,而且还表现为心理健康的需求。生活环境的改变没有满足农民的心理健康需求,从而降低了农民的健康状况。

五、结论与建议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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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是一种简单的教育和培训,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创新性工作。要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卓有成效,首先必须明确并遴选好培育对象。中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目的是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吸引和留下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从根本上解决 “谁来种地”、“怎样种地”问题。这就对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了较高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部门及大批专家学者对新型职业农民都进行了积极的研讨,目前已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和概念,即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等文件中都对新型职业农民作了具体表述。从中可以看出,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是职业农民中的优秀者,其基本特征:一是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其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效益和报酬最大化,一般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二是新型职业农民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三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四是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的尊重。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我们应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和内涵特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遴选标准,正确遴选培育对象,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愿意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优先接受培育。

二、教育培训问题

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素质的鲜明特征,决定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首先要对培育对象进行教育培训。要达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仅靠短期的一事一训的农民培训是不够的,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农业职业素质教育,使受教育者不仅具有基础、系统的农业知识技能,还要有农业方面的宽广视野、综合经营管理能力、优良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意识等。因此,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至少是农业中专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仅是辅助环节。应按照“教育先行、培训常在”的理念,大力构建经常性短期技术培训、系统农业培训和农业职业教育互相补充的教育培训层次,坚持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重。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中专学历教育,教育部、农业部在2014年4月已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这是为新型职业农民量身打造的中职教育方案,当务之急是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积极付诸实施。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财政部已经列出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各级政府也应配套资金努力扩大培训规模。应加快建立包括留地务农农民教育培训、农业后继者培养和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经常性培训的配套制度。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要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分工种、分岗位开展培训,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推行农民田间学校的教学培训方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创新教育培训内容,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实际需求安排教学培训内容,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育计划,课程设置要符合农民特点和学习规律,教学实践活动要形式多样;要创新教育培训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等教育服务活动。

三、认定管理问题

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一个重点环节。从当前的实践看,各地对认定管理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认定主体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晰,对于认定标准如何确定、认定后怎么管理,考虑得不周密。新型职业农民只有通过有效认定,才能得到确认并据此享受优惠政策扶持;只有搞好管理,才能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建设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认定管理是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载体和平台,应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根据农业部的意见,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建立统计制度。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县级政府要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认定条件是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包括思想道德、身体状况、从业经历和教育培训情况等。认定标准是新型职业农民必须达到的标准。要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力水平和当地实际,分产业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重点考虑专业技能标准、生产规模标准和收入标准,确保新型职业农民的收入不低于一般外出务工收入。认定程序是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的程序,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认定程序和操作方案,一般需要公告、个人自愿申报、村委推荐、乡镇审查、县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汇总审核,然后报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认定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发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于认定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最好是委托各地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具体承办。认定后对获证的职业农民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明确相应权益。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政策配套等原则保证认定管理制度的可持续性;要通过规范、严格的认定制度和工作规程来保证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有效防止认定工作出现徇私和寻求部门利益的倾向。

四、政策扶持问题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首要目标是要培育稳定、高效、可持续的农业从业生力军,实现未来有人务农、能人务农、职业务农。为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实行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培养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良性机制。只有对新型职业农民落实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才能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吸引力,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所以,强化扶持政策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关键及根本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扶持应是全方位的,归纳起来可分为支持教育培养、扶持产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等政策。一是要大力强化教育培养政策。各级政府应加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投入力度,积极推动将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和免学费政策范畴,对获证的职业农民,要建立免费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免费开展农技、经营、管理等培训。应加快农业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农技推广等体系的融合,建立专兼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保证新型职业农民的知识技术更新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二是要因地制宜出台产业扶持政策。以良好的产业政策增强农业吸引力、保障农业人才活力。新型职业农民需要以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为条件,应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出台土地流转政策,使土地适当集中;要在土地流转、农业补贴、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业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倾斜力度,确保种地能得实惠。三是要积极创设保障扶持政策。用以解决农民职业化发展的后顾之忧,包括社会保障、服务保障、社会地位保障等。应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并享受职工养老与医疗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直接服务于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各级政府制定有效的扶持政策措施,国家层面应尽快做好顶层设计,地方政府也要积极出台配套政策,形成稳定的制度。农业各部门以及财政、人社、发改、土地、教育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应积极挖掘本部门的潜力,最大程度地支持扶持新型职业农民。

篇4

“非社区性”是指,尽管合作社的成员不可避免地以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成员为主体,但是,在吸收社员时却不可仅仅限定于本社区,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产生目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那样的严重局限性,不利于其发展、壮大。

作为新型合作社,应当切实汲取过去搞集体经济的教训,认真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而不应具有任何非经济的强制性。

业务的服务性

包括以服务为主导和进行综合经营两方面。之所以强调新型合作社以服务为主导,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立这种合作社的基本目标并不是要取代农户经济而是要弥补其不足。至于除此之外所进行的综合经营,其目的并非单纯追求赢利,而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支持作为主导业务的支农服务性活动。

所有制的按份共有性

在实行“共同共有”制的集体经济中,尽管每个成员从理论上来说拥有一份财产,但实际上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在实行“按份共有”的新型合作经济中,社员所拥有的各自的财产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社员不仅享有“按份分红”的权利,而且拥有自由退股的权利。

股份的内部性

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都是实行股份制的,不过它区别于一般的、公开的股份制,即实行“内部股份制”。这种内部股份制具有这样的特点:其一,每个社员的股数,有一定的限制,即对于社员所拥有的股金差额有一定的限制,避免差距过大,以免形成少数人单纯依靠股金获利,从而与合作社的性质不相符合。其二,社员可退股,但股份不能转让,以便保持合作社的本性。

保持合作社股份的内部性,其基本原因在于,它应当避免金融市场的风险,稳妥地进行服务性经营。至于那些单纯赢利性的投资,则可直接投向股市、一般的股份公司,而不必参与农民股份合作制经济。

决策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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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及其特征分析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对传统农村经济模式的“否定之否定”,尊重了事物发展前进行和曲折性相统一的规律。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存在着以下优势,具体表现为:第一,农村合作组织以组织的形式投入生产,弥补了小农抗击风险能力不足缺陷,能够切实保护到小农等弱势群体,提高农民抗击风险能力及其自助自救能力,将农民破产危机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第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组织生产、团队合作,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集体效益,能增加农业生产的边际效益,遏制农业部门边际收益逐年递减的局面;第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效益、集体组织效益,对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有裨益。第四,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能够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品、产业为重点,实现产业化生产、专业化生产,形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经营体系。第五,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有利于农业生产各要素的优化和组合,提高了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的效率,能够以最小的投入产出最大化,避免资源限制、浪费等现象发生。

2新型农业合作组合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中明确指出我国要加快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生态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构建新农村和谐社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生的农业经济生产、运行模式,是加速农村经济转型的有效途径。然后现阶段,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国农业经济运行上存在较多的难题,发展较为缓慢,其原因如下:

2.1对农民合作组织认识不到位

受1958年农民公社化、大锅饭影响,部分农民对合作组织或多或少存在恐惧心理,产生了诸多疑虑,担心历史的悲剧重演。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认识问题的理性眼光,在对我国农业运动发展的曲折历史认识上,往往把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合作运动,难以对失败的真正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而且也认识不到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旧式农民合作运动的区别。认识上的片面化、短缺化造成了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不高,热情不够,甚至存在心里或者行动上的抵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速度,造成了其发展缓慢的现状。

2.2农业资源有限

第一,资金短缺。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政府部门的无偿资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大部分农民收入有限。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考虑到这一客观事实,在向农民会员收取很少的费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实力基础薄弱,导致了合作组织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低下,甚至有部分成立不久的合作组织因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运转,被迫倒闭状况。第二,人才匮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懂技术、具有经营理念、凝聚力,擅长管理且敢于闯荡的高素质人才作为领军人物,但纵观我国大部分合作组织,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组织会员,其文化水平有限。人才资源匮乏,即使部分高技术农业人才,也缺乏合伙致富的认识,更愿意干个体企业、个体贩运。

3新型农农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转型思考

第一,树立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合作组织要以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服务宗旨,建立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体化服务体系,除了帮助会员获取物质利益,降低农户生产成本之外,还要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户的生产收益。服务范围应该广而全,既要有营销服务,提供农产品代销、代存、代加工等服务类型多样化,也要有良种、化肥、机械等生产资料供应服务,还要有市场风险评估、农业技术培训等服务等。第二,引入公司领办型合作模式。公司领办型合作成员享有完整退出权,一旦产业资本与农户利益发生冲突,农户可采取投票形式推出合作关系。公司领办型合作模式有效避免了产业资本侵占农户利益现象的发生,农民可自由选择交易方式,实现自我农业生产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农民全要素合作。农业生产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全要素合作是指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要实现各要素的共享和互助,优化配置管理、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使其贯穿于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来,渗透到农业生产上游、中游和下游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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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0-0075-04

一、现代学徒制的基本特征与内涵

“学徒制”是一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以言传身教为主要形式的技能传授方式。从历史的角度看,“学徒制”分为“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同是“学徒制”,“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有其共性的一面,如都有师傅、徒弟以及师傅对徒弟的培训和指导,都强调“做中学”;但这两种学徒制产生的基础、指导思想、实施条件、价值取向、师徒关系等均不同,现代学徒制具有与传统学徒制不同的时代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管理。许多西方国家都是从重视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制度规范学徒制管理。二是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很多西方国家在多年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至少包括政府、行业、工会和学校四方的利益相对均衡的合作机制。三是以企业为主、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四是以学徒为主的双重身份。在职业学校,学徒也是学生,在企业,学生也是学徒。五是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以统一的质量标准控制现代学徒制的教育与培训质量。六是广泛、综合、开放的教育性质。现代学徒制在当今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实现了正规职业学校教育与非正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与学历教育的对接与融通[1]。

尽管由于教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西方各国对现代学徒制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本内涵都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既不同于传统的学徒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学校职业教育,其试图改变以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教学场所与实际情境相分离的局面[2],是对传统职业教育与培训形式的一场大变革,是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学徒制十分契合培训对象作为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

综合考虑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城乡人口流动特点,以及对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基本文化素质要求,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看,新生代农村青年、“骨干型农民”(包括种田能手、承包大户、农业经济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业科技实用人才等)、回乡就业创业大学生、城市回流农民等,应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

这些培训对象都是成人。成人是身心发展相对成熟、具有丰富社会生活经验,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成人的特性决定了成人学习与儿童不同,具有自身特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十分契合这些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一是现代学徒制是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其符合成人学习目的明确,及时、实用为取向的学习要求。学习者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不是为了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技术原理,满足未来发展的要求,而是为了掌握现代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解决科学种田问题,学习目的明确、实用、具体。二是“做中学”是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特征,在学习过程中,这些成人学习者已有的经验极富学习价值,能够成为他们认识问题、形成个性化学习特点的有效资源。三是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成人学习者,除回乡大学生等少数对象外,总体上文化水平不高,学习系统、复杂的科学技术理论比较困难。现代学徒制强调,在具体情境下,师傅(教师)对学徒(学员)的“手把手”指导和言传身教,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十分符合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和习惯。四是现代学徒制体现了个别化教学特点,能够较好照顾不同成人学习者之间的学习差异。

(二)现代学徒制有利于化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工学矛盾”

在我国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工学矛盾”一直非常突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一矛盾。其一,在以现代学徒制开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学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参与培训的学员,也是农村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的员工。由于培训成果能够直接为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利用,因此,这些农村经济组织愿意对员工(培训学员)参与职业培训给予合理的时间安排;其二,以往一些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多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集中进行。这种以课堂教学为主的集中培训,不但培训内容容易脱离实际,而且培训地点远离农民的劳动和生活地点,加剧了农民培训的“工学矛盾”。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的主要学习方式是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做中学”,而且,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通常就是培训主体。这是一种“就地、就近培训”,可以节省培训费用和时间。

(三)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质量

除“工学矛盾”外,以往农民职业培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质量不高,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相关农业经济组织没有真正承担起农民职业培训的责任。其一,农村经济组织是生产性、经营性实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不愿意因参与农民职业培训而增加生产成本;其二,由于培训对象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农村经济组织大多不愿意承担培训成果被“偷猎”的风险,而故意放弃培训责任;其三,农村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重用轻养”态度,也容易导致他们对农民职业培训缺乏热情。

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情景性,决定了行业、企业以及各种实体经济组织在职业人才培养培训中的实际地位。由于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通常缺乏真实的职场工作场景、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合格的实训师资,一旦这些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放弃了农民职业培训的社会责任,那么,农民职业培训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现代学徒制是“双主体”育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经济组织就不能再扮演“配角”象征性地参与培训,而是要作为“主角”负责任地承担培训重任,必须对培训质量作出明确保证;同时,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兼具的员工身份,也会促使农村经济组织基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农民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然,现代学徒制具有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征,以及一整套严格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本身就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证。

(四)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之所以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除上文所做的几点分析外,还有如下两方面直接原因:第一,减轻了培训对象参与培训的经济压力。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一方面,工作是培训的一部分,学员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员工(学徒),可以与普通员工一样获得工作报酬;另一方面,从西方实施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看,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学徒)的培训费用主要由国家或培训主体(职业院校、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村经济组织等)承担,学员(学徒)自己无须负担或者较少分担,减轻了参与培训活动的经济压力。低廉的培训费用、普惠性的培训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尤其是边缘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农民参与培训。第二,及时解决了农民就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用工问题。以往农民职业培训与农民就业并没有直接联系,农民在接受培训后需要自己去寻找就业机会。但受农民自身条件、社会资本和培训质量的制约,农民在接受职业培训后,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依然存在较大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求学员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学徒合同”,对学员的学徒身份、劳动津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把农业经济组织“招工”与培训机构“招生”通过现代学徒制合同紧密结合在一起。培训对象在达到培训要求、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后,可直接到签约的农村经济组织就业,这既解决了这些用人单位难以及时招聘合格员工的难题,也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因而,对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较大吸引力。

此外,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新生代农村青年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对象,他们有接受更高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愿望。完善的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对接,可以较好满足青年农民继续教育的愿望,也为其提供了一条社会向上流动的渠道。由此可见,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将会对这些新生代农村青年产生更强的吸引力。

三、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策略

(一)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地位

很多国家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过程中,都比较注重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法律地位。如美国1862年的《莫雷尔法》、1940年的《乔治―迪尔法案》、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案》;英国1889年的《技术教育法》、1982年的《农业培训局法》;法国1960年的《农业教育指导法》;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日本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1999年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等。应借鉴国外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把现代学徒制纳入正规学制,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原则、责任主体、实施条件、管理制度、学徒身份,以及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以制度建设保障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顺利实施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建构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保障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经费投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培训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向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主体支付合理费用。当然,农业教育院校、职业院校、农村经济组织、学员个人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部分费用。二是建立培训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对培训主体的培训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以往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存在的“滥竽充数”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组织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主体,尤其需要对其规模、设备条件、师资水平、培训教学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让真正具备培训资质的农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进入培训市场。三是建立体现代学徒制特点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开发制度。“培训包是一套认识和评估人们关于某一行业或企业能力的,在内容上具有连贯性与可信赖特点的,并在全国得到认可的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资格。”[3]一个完整的“培训包”包括由学习策略、评估材料和职业发展材料等组成的辅助材料。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成立包括学校、农业协会、农村经济组织、教师、师傅、学员(学徒)等在内的“培训包”开发组织,开发出针对不同类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四是建立基于职业能力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考核内容上注重职业技能而非普通文化知识与理论知识;在考核形式上,以实践操作而非书面考试为主;采取灵活的学分制,现代学徒制项目的完成以获得相应资格认证为标志,不设固定的学徒期。如果学员在学徒合同期满之前就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则可提前终止学徒合同,转为正式员工或另谋就业机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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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胜军(1965-),男,湖北黄梅人,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教育、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李翠珍(1965-),女,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4YJA880097),主持人:张胜军;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院2014年招标课题“江西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JD1492),主持人:肖称萍。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9-0057-03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中心环节。自2012年中央1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试点工作。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尚处起步阶段,迫切需要构建一种适切的发展模式。对于如何立足国情构建这种适切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概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浪潮,出现了众多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其中,以多中心治理理论最具影响力。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治理”被“作为一种阐释现代社会政治秩序与结构变化,分析现代政治、行政权力构架,阐述公共政策体系特征的分析框架和思想体系,与传统的统治和政府控制思想和观念相区别,甚至对立起来。”[1]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2]。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又将“多中心”概念引入其中,用来阐述其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思想,并做出了实证贡献,最终形成了多中心治理理论。

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企业、社会组织以及遵循市场法则运行的私人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而且,相关决策也是在资源交换、信任和协商的基础上,由各主体共同行使决策权力。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实质是强调多元主体民主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倡政府的权利下放和权利收缩,通过自主治理和协同治理,克服公共事务政府单中心治理的弊端,减少“搭便车”、规避责任等行为的出现,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机制,以实现公共福祉的最大化。

依据对中心治理理论内涵的解析,本文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界定为:政府部门、教育与培训机构(包括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成人教育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农村社区、农村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决策、平等竞争、互动合作,共同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有效供给的一种方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实践成果即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属于公共事务[3],理应实现多中心治理。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的价值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对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有效供给,具有多方面价值。

(一)有利于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虽然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但公共经济学认为,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经济人”特征,决定了政府容易在公共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造成诸多的决策失误和无效决策。掌握大量、全面、真实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而政府拥有的决策知识和信息总是有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强调决策中心下移和多层次展开,要求政府之外的主体,如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培训对象等都能参与决策,依靠集体智慧,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有利于打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的资源瓶颈

现代政府应是“善治”理念下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理论告诉我们,尽管政府理应对属于公共事务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承担巨大责任,但这种责任必然有其边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多种资源,如合格的师资队伍、充足的经费投入、务实的培训课程、良好的培训场所和物质设备等。其中许多资源为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私营业主所占有,而政府或不占有或占有不充分。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使这些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无疑可以极大地丰富培训资源。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不少地方财政还比较困难,对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这就更需要通过多中心治理,打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单中心治理必然会遭遇到的资源瓶颈。

(三)有利于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

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视角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本质上也是一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影响或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所有主体,如政府、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社会公益组织、培训教师和培训对象,等等。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偏好和利益诉求,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利益冲突。如果这些利益冲突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长远发展的桎梏。

博弈论也认为,当博弈各方协调一致去寻找有利于共同盈利的战略时,就会出现协同性均衡状态。这就意味着各利益主体在不断的互动中,将会逐步放弃自我“单独行动”策略,转而采取互惠的合作策略,以创造“多赢”的博弈机会[4]。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有助于解决多元培训主体的利益冲突,强化彼此的合作行为,为培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四)有利于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大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现代农业生产型人才,如种粮大户、农场工人、养殖专业户等;2.现代农业经营型人才,如运用市场法则从事农产品加工、仓贮、运输、销售的从业人员;3.现代农业技术服务型人才,如植保员、信息员、防疫员、水利员、农机修理工等;4.现代农业管理型人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公司管理人员等;5.现代农业发展带头人,如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户、家庭农场主等。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之间,还有行业之别和层次高低之分。

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有一定文化和技术基础的青壮年农民、农村干部、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家庭农场主、种粮大户、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回乡创业大学生等。这些培训对象成分复杂、个体差异显著。

培训对象的复杂性、差异性,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类型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出了多样化、个性化要求。在单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提供的农民培训是唯一的卖方市场,培训对象只能被动地消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多中心治理的制度安排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企业、私人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团体等非政府主体供给。有了丰富的培训产品供给,培训对象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偏好,选择符合自己发展需要的、个性化的培训产品。

(五)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质量

在单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通常以两种方式为农民提供教育与培训产品:一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教育行政机构、农业部门、妇联等,直接开展相关的农民教育和培训活动;二是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威,通过行政命令直接指派一些学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农民教育与培训。无论是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都是由政府单中心决策和分配资源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培训。由于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其培训的质量往往难以得到保证。

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机制通常比政府控制更具效率。如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政府、公共组织和私人机构,就都可以提供培训产品和服务,培训资源也将通过市场法则配置,这就势必导致公共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以及私人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为占有培训市场份额、取得竞争优势,所有参与竞争的培训机构和组织,就要通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培训投入、改革培训教学方式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培训产品。

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如何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有活力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竞争格局。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

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也应循此逻辑。

(一)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的主体,应包括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农村社区、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中,不同主体应有不同的角色分工和功能定位。例如,政府应扮演好“掌舵者”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信息收集与、政策供给、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扮演好“培训教学资源提供者”的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师资供给、课程开发、理论教学等方面,发挥其智力优势;企业有场地、原料、设备等实训资源,应扮演好“培训责任共担者”的角色,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实用技能培训的主力;农村社区则应扮演好“组织者”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环境建设、组织动员等方面,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只有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才有可能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因此,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形成一个基于不同角色分工和功能定位的多元化主体结构,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必要前提。

(二)构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在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中,政府是权力中心,是政策决策的最后“拍板人”。政府通过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建立以控制为特征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结构,开展“自上而下”的农民教育与培训。事实证明,这种“自上而下”的农民教育与培训,通常存在缺乏针对性、实效性,不但造成了宝贵培训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也常常导致了培训政策目标的实际漂移。

要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就必须构建一种基于主体地位平等、权力向度多中心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尽管各主体的角色、职责和权利内容不尽相同,但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政府和其他主体一样,都是这个扁平化的互动治理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各主体地位平等。地位平等的各主体,在真诚对话、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做出的培训决策,不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也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容易得到各主体的心理认同和实际执行。

(三)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

不同工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多中心治理需要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例如,政策工具具有引导、监督、激励、评价功能;制度工具对主体行为具有规范功能;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专项拨款等经济工具,具有激励功能;网络、媒体等信息工具,具有信息、信息传播功能;社会公益性组织、大学生自愿者等志愿性工具,因其公益性和专业性,具有较强的专业支持功能。因此,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必须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形成一个合理的治理工具结构。

(四)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要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际运用,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这主要应包括:1.政府要转变职能,在政府、社会、市场三种关系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合作机制;2.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元主体的利益整合;3.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村社区、社会公益性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家庭农场主、城乡居民等,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建立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源的使用效益;6.建立多中心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和质量的全方位督查和评估。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作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活动正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我们有理由相信,借政策东风和思维创新,立足国情,构建一个结构合理、运行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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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乡村工业是市场经济大潮催生的、以农民工返乡创业为主体、立足于乡村区域发展的以工业为主的非农产业。新型乡村工业的经济体是工业,主要有加工工业、采掘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及商贸服务业等,表现为乡村居民职业构成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占有一定的比例,乡村社会总产值中非农产业产值比重相对较高;座落区域在农村,具有本土化特点,在乡村地区兴办,就地吸收、转化农业劳动力,或成为完全脱离土地的“永久”工人,或成为亦工亦农的兼业型工人;所谓新型,是指它既不是传统的落后的工业,也不是过去的乡镇企业,又不同于一般的民营经济,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新型乡村工业的内涵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典型特征:一是区位便捷,大都沿国道、省道发展,交通便利;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大多数是苏浙沪等沿海发达地区转移企业老板,还有本地在外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三是产品结构与农村资源密切关联,一类是资源加工型,一类是劳动密集型,立足于农村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四是员工以农民为主,技术和管理岗位相当一部分是从外地打工返乡就业的,普通岗位是当地农民;五是资金来源多渠道,一部分是沿海地区企业老板的支持,一部分是外出务工积蓄和亲友资金拆借。

从以上可以看出,新型乡村工业不论在经营体制、运行机制,还是在企业产品、员工素质等方面,已经和现代的产业接轨,和现代的市场接轨,这一切决定了它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活力。

二、发展新型乡村工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以传统农区为特征的宿州来说,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发展新型乡村工业是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方向。从国家发展战略上看,以扩张城市大工业为主的单一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挑战,存在的弊端已经在沿海发达地区显现,造成城乡两元结构越来越明显,城乡差别不断拉大,急需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科学发展。而发展乡村工业,切合宏观发展模式转变的方向,可以通过一手抓城市大工业,解决总量和实力问题,一手抓乡村工业,解决就业和民生问题,避免单一发展模式带来的弊端。

(二)发展新型乡村工业是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沿海发达地区产业升级转移步伐加快,急需把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外地转移,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生产力要素严重缺失,急需承接转移、注入活力。而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切合产业布局调整的趋势,可以通过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带动生产力要素向欠发达地区流动,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步伐。

(三)发展新型乡村工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从农民增收情况看,从事农业生产的务农收入徘徊不前,外出打工收入增长空间已不大,农民收入停滞在一个极限上,目前急需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而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切合打破农民增收瓶颈的需要,通过以土地入股、到企业就业,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成为亦工亦农的兼业型农民,改善收入结构,提高收入水平。

(四)发展新型乡村工业是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发展乡村工业,能够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使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半劳动力如老人、妇女等得到开发和利用,他们就近就业,既能料理农活,又能照顾家庭老小,对解决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问题极有帮助,也减少了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和家之间的奔波辛劳,缓解了节日期间大量农民工返乡给交通带来的压力。以埇桥区支河乡为例,全乡70多名返乡农民工创办80多家企业,解决了5000多名农民特别是许多老人、妇女的就业,在企业兼业的农民年工资性收入达到6000万元。

因此,从现实看,发展新型乡村工业是承接产业转移、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从长远看,发展乡村工业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发展、实现农村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三、我市大力发展新型乡村工业的可行性

我市发展新型乡村工业不仅重要,而且切实可行。

(一)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具备难得的外部机遇。发达地区由于经济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社会保障日益完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越来越弱,产业转移成为必然趋势,而且呈现加速趋势。这几年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高峰时期,我们面临承接转移的重大机遇。

(二)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具备良好的自身条件。宿州区位优越、交通便捷,资源丰富、劳动力充沛,具备承接转移的基础条件;通过多年的劳务输出,我们拥有上百万的高素质产业工人,他们有强烈的创业冲动,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完全可以成为发展乡村工业的主体;尤其要看到,我市乡村工业具有“门槛低、收费低、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在承接转移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据统计,全市目前已有4000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各类经济实体近3000个,吸纳剩余劳动力达5万人,年创产值超过15亿元。返乡者利用在沿海地区学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掌握的销售渠道,创办了大量的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如农产品加工和服装、鞋帽来料加工等,占返乡创业的41%。

因此,我们要强化机遇意识,面对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浪潮,做好主动承接、积极承接的准备,只有早承接、快承接,才能多承接、接得上、接得好。

四、努力打造乡村工业载体——新型乡村工业试验区

传统乡镇企业村村冒烟、户户点火,后果使人现在仍心有余悸。发展乡村工业如果采取传统乡镇企业的做法,显然不行,它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必须创新思路,实行区域集中;发展乡村工业如果采取分散经营,很难形成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必须实行产业集聚;发展新型乡村工业如果不给以特殊的扶持政策,很难发挥自身优势,激发发展活力,必须进行政策上的突破和试验。因此,最有效的途径、最现实的办法是,建设新型乡村工业试验区,打造乡村工业的载体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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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为了提高群体竞争力,自愿组成的以信息服务、行业自律、技术支持为发展手段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基层经济组织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农户与市场进行沟通构建了桥梁,增强了农业的市场化、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村优势产业的发展。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特征

在合作经济运动发展的160多年历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类众多,其内部运行机制也千差万别。但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经济组织,无论是简单的或复杂的、典型的或是变异的,其本质特征是相同的。

合作社是以为成员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农民组建合作社是为了从合作中获得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服务,满足共同需求是合作社成立动因和宗旨。因此,在与内部成员的交易中,合作社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主体的联合,是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建立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和特殊企业,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归成员所有并为成员服务”是其本质特征。

实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在农业互助合作经济运动中由农民组织的、直接为农业提供服务的各种经济组织,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追求经济利益的合作目的。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指以下四类组织体系,即社区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这三类原有合作组织,以及改革开放后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前三类属于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一种是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农民合作经济的作用

2.1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以某一种特定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而组建和发展起来的,都在从事以本地区内特色资源为基础的特色产品的生产、加工或销售活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大地促进了本区域内该产品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并形成当地的主导产业,从而有效地带动地区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

除此,还为农户提前、产后各种服务,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降低生产成本,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了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通过农产品品牌效应,统一定价,统一品牌和质量标准,批量生产、规模经营;通过向农户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2成为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纽带

专业合作组织一头连接龙头企业,一头连接农户,用合同、契约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了企业原料或货源的稳定性及质量,降低了与分散农户交易的成本,又使农户通过返利得到加工或流通领域的利润,两者相得益彰。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创办自己的运销、加工企业,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对流通、加工领域利益的分割,从根本上实现了合作社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这种经营模式使农民的经营范围实现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扩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2.3在营销渠道中获取持久的竞争优势

近年来,农产品竞争日趋激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利用产品、价格、促销策略获取竞争优势的同时,也深深认识到营销渠道劣势对组织带来的危险。“种菜的不如卖菜的”反映出组织与中间商利润分配不均,组织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农产品“卖难”和价格下跌,也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到,建立与培育自己营销渠道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中间商在营销渠道上逐渐取得了控制权。营销渠道控制权的转换,也改变了产销两个部门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相互关系。农产品能否及时出售、售价高低等直接影响收益的因素无不被营销渠道所左右。

3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战略

3.1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

当前,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国家农业政策优越,农民发展热情高涨,农业发展机遇良好。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把握当前发展机遇,理清发展思路,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人为目标,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高组织抗风险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

政府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深人的今天,地方各级政府也应认清形势,切实认识到个体农业生产与农业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增强发展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性。

3.2加强农民培训与教育

在农村,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素质问题和见识面的局限性。加强教育和培训可以缩短认知时滞,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进而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速度。诺斯认为,经济及其制度变迁的速度是学习速度的函数。

具体而言,教育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提高其认知技能和分配能力,加深其对新制度的认识,促进制度变迁。同时,教育通过改变主体所具有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改变其对回报率的预期,从而使更多的人选择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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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D体化的概念是新时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它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市民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传统农民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存方式,养成了中国农民一些显著的特征,好的方面来说有着勤劳、朴实、善良、吃苦耐劳等标签。但保守与短视、逆来顺受、拒绝冒险、散漫、缺乏组织性等负片评价也一直使他们被现代化社会所低视。显而易见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与市场经济、与现代化已是格格不入的。新型农民这一概念的提出正是相对于传统农民而言的,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层次文化素养、懂得一定应用技术、会经营管理、敢于创新、相对高素质的农村居民。

一、新型农民的特征

1、新型农民是有目标的农民,他们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在新型农民中,有很大部分比例的人有过外出务工的经历,有的甚至在外务工多年,从事行业多样性强。他们会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学习先进农业科技知识的同时,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希望能开阔眼界,打开经营思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在农村的社会地位。

2、新型农民是有知识的农民,他们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

我国传统农民在他们日常工作生活过程中几乎没有也不太需要掌握太多的现代化文化知识,他们的生产劳作主要依靠祖辈传下来的农业经验。而现代化的新型农民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劳务经济等方面的一技之长,甚至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能力,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和农业现代化、专业化,适应市场经济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

3、新型农民是有组织的农民,他们有较高的民主法制素质

新型农民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传统意义的农民,他们能够用自己的眼光来判断事物,分析问题,懂得尝试用法律和政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应得权益。同时,新农民也不再是一盘散沙,在很多事情的处理和运作上开始富于一定的组织性,也正是由于他们的带头模范作用,现代化农村的生产经营及生活方式也越来越趋于法制化、组织化。

二、农民培训存在的问题

1、政策层面问题

关于农民培训的政府政策缺乏依据和可操作性。许多的政策和法规都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闭门造车,想当然的认为而出台的,显得脱离实际。出现了一边是对于生产技能的渴求,一边是并不适用的培训内容的怪现象。造成了农民的培训意愿与培训行为之间的“沟”。其实并不是农民不愿意接受培训,而是有的培训不切实际。就农技培训而言,培训都是关于农作物施肥啊、除虫啊这些内容,农民都会,根本不需要培训。农民最需要的培训是农业生产技术,最需要的农业技术培训是优良品种培育技术,最喜欢的培训方式是参观学习,最喜欢的培训长度是一天,最喜欢的培训安排是根据农时进行。但这恰恰是培训中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农民看来,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培训次数少,参加培训不方便,培训内容不合适,缺乏培训计划。

2、农民培训缺少跟踪调查

农民培训的目的是推动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在培训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培训环节,而忽视培训效果。农民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及时总结并修改培训内容,只能按照计划进行多次重复培训,培训内容脱离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

3、农民自身特点局限性

目前农村劳动力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阻碍或影响当地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也使得在外出就业时劳动技能差、待遇低、工作稳定性差。在家留守的大部分是老人孩子,自主创业能力不强。另外,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整体偏低,他们对新兴的现代化生产经营方式和理念缺乏接纳、吸收能力,导致农民教育培训难度加大。

三、新型农民培训思路

1、改变培训主导方向提高农民素质

在培训方法上,要由枯燥乏味难以操作的纯理论和讲座式的培训向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典型示范转变;培训内容上,要由只注重生产培训向生产和市场营销培训并重转变;培训对象上,要由只注重村组干部向注重重点户、大户、示范户转变。

2、加强社会性教育有利于农民现代性的培养

注重培养新型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市场意识,增加他们的自我依赖和自我效能感;进一步提高农民对于社会变迁的适应性和创业、就业能力,降低农民行为的相对保守性;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培训增加农民对新兴事物的接受性,降低农民的自我封闭性;扩大农民的社交半径,为他们建立起超越地域限制、血缘亲情限制的各种新型社会关系。

3、创新农民培训模式增多创业机会

创新是现在社会各行各业都在提的一个概念。关于农民培训也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创新培训模式。尤其是在城乡一体化逐步成为趋势和现实的当下,对于现代化的新型农民进行培训,更应该注重方式方法和内容的创新。例如当下在城市和农村讨论最火热的话题之一“电子商务”,就可以作为很好的一个培训项目来实施。实际上这种农村电商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展露头角,譬如阿里巴巴公司的“村淘”项目、农家乐电子商务O2O、菜鸟物流的乡镇快递驿站等。

参考文献

[1]农朝幸.农家乐旅游电子商务实施运作探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22(1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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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在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民是新型城镇化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农民的进城意愿对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有很大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2012年,京津冀城市群城镇人口比例平均增速为3.51%,高于3.15%的全国平均增速。2012年京津冀城市群城镇人口比例达到58.93%,高于全国52.57%的平均水平,其中,北京和天津的城镇人口比例分别为86.20%和81.55%,超过世界较发达地区人口城市化平均水平。然而河北省城镇化水平仍然较低,与全国的城镇化率54.8%还有一定距离,与京津两地的城镇化还有很大的差距。如何更加有效推进京津冀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现阶段发展的主要研究目标。

一、新型城镇化现状分析

在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整体呈良好发展态势,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某些地区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享受不到相应的惠农政策,甚至利益受到损害;也有一些地区农民不配合政府工作,使得城镇化工作难以进行;然而一些农民进城后,也遇到了买不起房、找不到工作等问题,户籍问题引发就医难、子女求学难等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农民对于新型城镇化意愿较低,存在诸多顾虑,所以我们拟通过调研问卷的方法,在京津冀地区进行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了解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农民进城意愿的程度,归纳总结阻碍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因素,针对京津冀地区的特点给出相应的建议以提高农民意愿,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调查问卷分析

(一)调查内容

本次研究课题主要是针对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意愿进行研究,我们希望通过本次的课题研究,可以促进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高效率进行,通过进行民间民意调查,能够给政府传达农民意愿,经过农民与政府的合作,高效率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使农民的生活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从而达到国家实现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二)问卷设计及回收

本次调查问卷主要分四个部分对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意愿进行调查。第一部分:对相应地区农民的基本个人信息进行调查;第二部分:对其生活条件进行调查,了解农民的基本生活状况;第三部分:关于农民对新型城镇化了解程度的调查;第四部分:对农民的进城意愿进行调查。

由于研究的精力和能力有限,抽样方法采用非概率抽样中的随机抽样方法。发放问卷900份,有效问卷823份,无效问卷77份,有效回收率为91.44%。

(三)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1. 新型城镇化满意程度调查

从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知:京津冀地区近50%的农民对新型城镇化政策不是十分了解,支持率较低,城镇化满意程度较低。

2.新型城镇化农民意愿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民意愿的问卷调查,研究分析可知:总体而言,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京津冀地区开展地较为顺利,但是部分地区的农民意愿较低,仍有多数农民对新型城镇化政策不是很了解,不是很支持城镇化建设。我们经过调查得出以下结果(如下图2)。

(1)土地征收问题

?q?新型城镇化土地征收政策解读不清晰

由于城市规模的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日趋紧缺,一些地方政府则以城镇化或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迫命令农民进城、强征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r?政府工作实施不到位

进城落户的农民,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生活保障,当城市生活难以维持而返乡之时,早已失去唯一收入来源――土地。

?s?就地城镇化资源利用不合理

权力驱动型城镇化要求政府支配大量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资源。在地方财政实力总体较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难免走上严重依赖“土地财政”之路,通过挤用农业资源和掠夺农民来满足城镇化的资金需求。

(2)住房户籍问题

对于一些自愿有偿转让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而进城落户的农民,征地补偿款难以满足农民进城后的购房需求,农民无法在没有合适的住房保障的情况下进城生活。

农民进城后会产生由户籍原因引发的一系列求职难、子女受教育难等问题。

(3)社会保障问题

?q?就业问题

农民进城后,受自身条件约束,无法立刻找到合适的工作,政府也无相关就业指导与援助方案。

?r?社会保险问题

多数农民进城的工作并不能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无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s?生活质量问题

进城生活农民的收入水平暂且达不到城市人口的收入水平,缺少政府福利及救济生活质量未升反降。

(4)技术学历问题

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以农作物种植以及牲畜家禽养殖为主要收入碓矗由于农民自身的学历低、缺乏专业技术能力的缺陷,很难在城市中取得高新收入,生活质量难以保证。

综上所述,京津冀地区的城镇化建设进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真正从城镇化建设中受益,共同促进城镇化建设。

三、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的特点

1. 北京市新型城镇化特点

北京近年来全面推进新兴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搞好中心城区的城镇化、以及启动美丽乡村的建设的政策的实施,使得北京城镇化呈现以下特点:

(1)北京郊区农村居民点具有数量多、村庄人口规模较大、占地多、人均宅基地面积大的特征;

(2)经济水平差异悬殊,富裕型和贫穷型村庄均占有一定的比例;

(3)形成了明显的城镇化村庄、生态化村庄、乡村化村庄的功能结构。

2. 天津市新型城镇化特点

近几年来,天津市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发展循序渐进,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天津市呈现出二、三、一的a业构成,第一产业比重较低,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2)天津市市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且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3)受长期以来重城市、轻乡村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城市周边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

四、河北省新型城镇化特点

河北省近几年来在“三年大变样”的政策推动下,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迅速,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全省的综合经济实力加强。但是河北省的城镇化水平仍然较低,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河北省内城镇化水平各地区差异较大;

(2)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

(3)河北省新型城镇化整体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

五、提高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意愿的建议

对于京津冀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解决土地征收问题、住房户籍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技术学历问题,给出以下建议:

1. 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建议

积极推动土地制度改革:(1)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低成本、顺畅流转,盘活农民资产收入。要打破政府垄断,建立个人、集体、法人和政府多方参与的土地一级市场。

(2)允许农民直接将土地投入市场,让农民成为交易的主体,取消剥夺农民收益的征地环节,通过市场环节体现土地的未来收益和市场价值,将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益从政府转移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土地增值收益权不受损失。

(3)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制和产权交易制度,让土地切实成为农民投资和创业的融资资源,真正成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最有保障的资本和资产。

2. 关于住房户籍问题的建议

(1)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体系,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买不起房,对他们提供公租房、廉租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条件。

(2)从根本上触及户籍制度背后不平等的公共福利安排,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基础。

3. 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1)增加乡镇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的财政投入,确保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以提高乡镇建设的质量。注重乡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的建设;修建公路,改善交通;建立文体娱乐等社会服务设施。

(2)提高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完善农村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农村的均等化服务水平,继续投入精力财力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的获取方面,进行制度化、严格化管理。

(3)对于愿意进城发展的农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住房保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民进城后有合适的工作、合理的收入;解决由于户籍制度影响子女教育的问题等。

4. 关于技术学历问题的建议

(1)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当地优势,建立相对完善的产业体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帮助农民搞好农业生产,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扶植村产业和养殖业,发展规模经营,使农村达到产业化发展的目标;

(2)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民进城后有合适的工作、合理的收入;

(3)政府承办成人教育机构,降低入学门槛,提高出校门槛,以提升农民的学历水平。

六、结论

由于当前对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农民意愿的定量分析比较少,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对农民意愿进行定量分析,经过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定性结论,具体分析研究了影响新型城镇化农民意愿的因素,并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为目标,给出了相应建议。

我们相信,经过一定的实践和经验总结,不断解决京津冀地区新型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最终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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