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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02 15:01:2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精神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区别

篇1

关键词:监狱精神医学防治,管控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随着押犯数量的增加,其构成也日渐复杂,罪犯中精神疾病的问题也更加突出,

罪犯在出现精神卫生问题时,特别是在辨认和控制能力受

损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冲动攻击他犯或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行为,已成为影响监管安全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明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和劳动教养所、强制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员,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犯的分类管理、控制和预防,科学地管理、治疗、教育这些特殊罪犯,确保监

所安全稳定,切实维护这些罪犯的合法权益,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而如何从医学及科学角度来研究和探讨监狱中的精神医学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一、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的基本现状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2-2010年)

初步调查资料显示患病率为10.93'1毛。[3)尽管低于国外调查结果,却明显高于国内一般人群。[4)

目前全国监狱系统的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尚元统一管理模式,全国监狱系统仅有一所专业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有

的省市监狱仅有单一的专科病房,有的甚至没有专科场

所,完全依托于社会资源,专科床位严重不足,专业卫技人员明显不够,因精神卫生问题引发狱内事故时有发生,引致的监管安全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尽管如此,近年来,各省监狱系统根据各地的现状和条件,因地制宜、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精神病犯的收治与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与探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监狱精神医学的系统化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监狱精神医学的概念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包括各种生物学

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造成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的异常,需要用医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精神医学是

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疾病的

发展规律、治疗、预防以及康复的一门临床医学。狭义的监狱精神医学是指研究监狱罪犯中精神疾病的

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疾病的发展规律,以及管

理、治疗、预防和研究监管、心理社会因素对罪犯的精神作用和影响的门科学。广义的监狱精神医学,不仅研究监狱各类精神疾病的防治,同时还探讨保障监狱罪犯的心理健康,减少和预防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发生,促进其人格的成长,从而提高他们的精神健康水平及其学习、劳动和改造效率。

监狱精神医学是建立在精神医学和法学两大基础上的

交叉科学,是精神医学与监狱法及相关法律的有机结合,是在监管医学实践与监管改造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我国监狱医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三、监狱精神医学的意义和任务监狱精神医学的建立是监狱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依据

中国监狱实际状况所逐步成长起来的一门学科,随着中国监狱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进程,如何治疗罪犯中的精神疾病、提高罪犯精神健康水平并因此来维系监管安全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严格执法、科学执法的今天,监狱精神医学肩负起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双重任务。

1.丰富和补充我国的精神医学事业监狱精神医学是研究监狱中精神疾病的发生、治疗、

管理以及与服刑之间的关系,它包含了一般精神医学的内容,同时它又有自身的特点,也涉及了刑法、监狱法和其他内容,正是由于特殊的环境和条件、特定的对象以及表现出来的特殊医学问题,构成了监狱精神医学的独特性和区别于一般精神医学的不同点。这一学科的创立是对整个精神医学事业的丰富和完善,对服刑罪犯这一特殊人群的精神疾病研究和管理控制,以及深入地研究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人犯罪、人格、心理社会因素以及诈病研究将是监狱精神医学的课题及重要领域。

2.维护法制执行和服务罪犯的精神健康重视服刑罪犯的医疗卫生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政策

之一,其中就包括精神卫生的健康,监狱精神医学的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医疗卫生工作提供了更广泛、更全

面的功能和内容,如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提高罪犯的心

理健康水平等等,同时也为罪犯心理矫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学科基础和平台。

监狱精神医学的发展不仅是为了更好地提高、服务于罪犯的精神健康,更重要的是能够维护和保障监狱行使其职能,及时地发现和治疗、管理这些病犯是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有力措施之一。

3.研究监狱精神疾病的防治规律监狱精神医学的建立和发展中,应该遵循科学规律,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借鉴现代医学和各学科的理论、进展、经验,来充实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体系,并且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逐步丰富和充实,还要结合我国监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精神医学。

四、监狱精神医学的历史和发展监狱精神医学在国外有着较长的历史,但在国内还是

处于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时期。1911年Nitsche和Willi?

manns所著的《拘禁性精神病的历史》一书,描述了监禁条件下发生的精神疾病症状,提出罪犯中精神病和自杀的发生率较高,并认为这是由于监狱条件下所发生的精神疾病的特点,同时对监狱内外的精神病作了比较研究。

监狱中精神疾病的患病率虽然各国学者有过调查,但结果差异较大。美国对监狱罪犯的调查,提出有精神疾病症状的约为150毛-20%(Roth,1971),根据Gunn在1991

年的调查,英国监狱精神病患者高达340奋。其中酒精依赖占8.6%;药物依赖占10.1%。目前国内有的省份罪犯中各类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为10.930毛。其中人格障碍患病率为7.960毛,神经症为1.00%,精神发育迟滞为0.590毛,

精神分裂症为0.440毛,情感性精神障碍为0.260毛。(5)从国

内监狱精神医学的发展来看,江苏省是较早成立收治押犯中的精神病专业管治机构的省份,随着监狱押犯中发现的精神障碍病人逐渐增多,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己由

1956年的数十张增至500张床位,近十年来,共鉴定2

000余例,收治精神病犯人2500余人次,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和要求,医院已被评审为二级专科医院,精神科被评为南京市级重点医学专科。院内实行"治疗期 康复期一一矫正期"三期分治模式;系统内构建"专科医院一一一监狱病房一一监区小组"三级防治网络;形成了"医院专科医师一一监狱精防医生一一心理矫治人员"三层次防治队伍。初步取得了全省监狱系统的精神疾病的相关数据,构建了筛查、鉴定、治疗、康复、预防等专业化的罪犯精神疾病防治管控模式,为全国监狱系统监狱精神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其他省市的监狱精神病犯的收治及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监狱精神医学研究的范围和内容监狱精神医学是一门涉及精神医学、法学及相关科学

的交叉学科,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

点:

1.进行监狱精神疾病的临床及鉴定研究研究罪犯中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

治疗预防以及精神疾病的鉴定、瓢别,特别是对多发于监管场所的应激相关障碍、人格障碍及诈病等进行相关研究和探讨。承担罪犯精神障碍的服刑能力、与精神疾病相关的暂予监外执行伤残鉴定及相关评定。

2.开展监狱中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目前除了少数省市取得罪犯精神疾病的发病人数外,

全国监狱尚无全面的精神疾病调查的完整数据。只有基础信息的收集及研究,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对罪犯

中的发病率、患病率进行系统的分析,才能更深入地进行相关研究,从而为系统管治制定干预措施和提供科学决策

依据,更好地为监管安全保驾护航。

3.研究监狱精神疾病的防治模式精神疾病由于其病因及发病机理至今尚未完全明了,

同时目前缺乏根治精神病的有效药物,精神病的病程长,复发率高,容易形成精神残疾,目前各省的防治模式又不尽相同,因而效果也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管安全。因此如何管理监狱中的精神病犯人,合理地处置、治疗、康复等需要进行系统的调查和研究。包括探讨设立省局级专科医院一一监狱级专科病房一一监区级防治站的防治模式;如何做到对监狱中的精神病犯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尽早地构建中国监狱特色的精神疾病防治体系,从而提高监管安全系数、更有效地改造罪犯提供科学依据,建立监狱精神疾病防治模式的长效机制等。

4.探讨监狱精神卫生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全国监狱系统治疗、处置精神病犯人的方法各不相

同,有的集中收治,有的则分散处置,或保外就医。如何科学、合理、实用的管理、治疗精神病犯同样是摆在监管实践的问题之一。监狱专科防治机构的设置不仅要符合精

神病犯治疗的需要,而且还必须符合监管改造的要求,只有将两者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地保

证专科医疗和实施惩罚改造的有机统一。具体包括监狱精神卫生体制及组织管理、专科医院、监狱专科病房的设

置、监区防治站的设立等相关内容。六、监狱精神医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应用科学,监狱精神医学既有学科本身的特

殊性,又有与其他学科密切联系具有的共同性。

1.与精神医学的关系精神医学是监狱精神医学的基础,两者的关系是一般

与特殊的关系。监狱精神医学除了普通精神医学的特点外,还由于监狱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关押各类罪犯特殊场所,被押罪犯的临床表现往往表现出一些特殊性,因而在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鉴定时,需要收集相关的改造资料,更要循证被鉴定人的真实性表现。所以既要对精神医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和技能的掌握,也要熟悉监狱相关法规、条例,并据此科学地鉴别、治疗和管理精神病罪犯。

2.与医学心理学的关系医学心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医学中的心理问题,研

究心理因素在人体健康与疾病及相互之间转化过程中所起

的作用及其规律,它把心理学系统知识应用到医学的各个领域。监狱精神医学是在了解、掌握正常心理的基础上,对怀疑精神异常者的现别、鉴定和治疗,所以医学心理学是监狱精神医学的基础学科之-。

3.与神经科学的关系神经科学是研究脑、脊髓的神经解剖、神经生理、神

经生化等为特点的学科,是人的精神活动的基础,若要进

-步了解精神病学的本质,尤其是了解精神疾病的物质基础时,与神经科学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当前,神经科学发展迅速,在中枢传导通路、神经递质、神经电生理等方面的研究,都有助于人们进步了解神经系统的功能。

4.与狱政管理的关系狱政管理是监狱为实现行刑目的,保证依法执行刑

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监管法规的规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行政管理活动。

在监狱中开展精神医学的研究和实践,是科学执法、

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监管安全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监狱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秩序的需要。这部分特殊的罪犯是影响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秩序的重要因素,更像是影响监管安全的定时炸弹,如不科学地处置,将会给监狱的安全带来重大的隐患。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及时识别这些精神病犯,而认为是装疯卖傻或思想问题,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就会导致病情的加剧和恶化,并出现执法中的一些问题。

5.与教育矫正的关系

教育矫正的前提是罪犯能较好地理解和接受监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而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同程度受损,存在认知、情

感和意志行为的异常,如在幻觉、妄想、怪异思维等病理

性症状的影响下,轻则自身社会功能受到影响,如生活自理能力减弱、劳动能力下降;中则影响监管秩序,如造成劳动秩序、生活秩序、混乱;重则甚至会造成监管安全事件,如自伤自杀、攻击他人。在强调"首要标准"的当下,有效地辨别精神异常与可矫正的对象,是做好教育矫正的基础,作为教育改造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心理矫治的对象是全体服刑罪犯,〔6]而精神医学的对象则是严重精神异常者,因而心理矫治工作首先应辨识精神病与非精神病,使得心理服务成为有效和可行。所以精神医学的基础是心理矫治人员必须掌握和运用的基本技能,与精神医学密切相关的心理治疗更是心理咨询的深入和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说,心理矫治与监狱精神医学是互为补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此外,监狱精神医学与其他学科包括医学社会学和医学人类学等都有密切的关系。

七、研究监狱精神医学的原则与展望监管医疗应当严格遵循人道主义原则,这是毫无疑问

的。同时监狱又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医疗工作必须在这个框架和原则下进行,其本身具有执法的性质,两者之间存在着动态的、转化的过程,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体现监管医疗原则。如何处理好罪犯疾病与服刑、治疗与改造的关系及罪犯中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也是一项严肃的、科学的、认真的执法和学术问题,只有深入地实践、求真务实,吸收学科进展信息,不断实践和努力,才能逐步构筑适合我国特点的监狱精神医学体系。目前我国的监狱精神医学还只是一个雏形,从理论构建到临床实践,从基础研究到学科体系,还需要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监狱精神卫生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权,关系到执法,更关系到监狱安全。随着我国监狱及精神医学的发展,特别是监狱医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

监狱精神医学体系一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SingletonN,MeltzerH,GatwardR,CoidJ,DeasyD.Psy?

chiatricMorbidityofP口sonersinEnglandandWales[MJ

London:ONS.1998.

(2)MadenA,TaylorCJA,BrookeD,GunnJ.MentalDisordersinRemandPrisoners[MJ.London:DepartmentofForensic

Psychiatry,InstituteofPsychiatry,1995.

(3)(5)吕成荣,赵山,储井山,等.服刑罪犯精神障碍患病率调查[JJ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3,13(4):

226-227

篇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1—0071—06

- l --l.

刖 舌

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

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

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

注① ——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其后欧

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

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

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此外国际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等

问题的特别关注也不断增强,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性特别宣

言。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机构还通过

了《夏威夷宣言》(1983)、《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

《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等文件。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精神卫生处又提出了《精神卫生保健法一 十项基本原

则》,作为各国政府制订和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②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至今已历时十

余年,修改了20余次,并于20__年被列为卫生部立法项目,20__

年12月形成了目前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__年精神卫生立法被列为法监司重点立法项目,目前各方面

工作也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应当说,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步伐已经大大加

快了,而且距离最终出台也应为期不远。同时有学者也意识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亟须一部既适合

中国国情又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的精神卫生法。那么怎样才能

达到这种要求,是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在这部法律正式颁

布实施之前。从总体上说,不仅要对国际发展趋势和通行做法

进行深入理解和研究,更要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需要的、

已经久久期盼的,最好是一部“行之有效”的,而非“束之高阁”的

《精神卫生法》。

为此,本文中笔者将根据掌握的相关医学和法学知识,结合

在司法精神病学实务操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从考察人类对精神

障碍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以及现代精神医学的现状等基本问题

出发,结合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中以及

· 71 ·

· 学位论文·

《草案》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法学问题— — 自愿就医原则、医疗

看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一些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希望

能引起人们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真正关注,同时能对此

领域问题的学术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概论;第三部分,诊断和治疗;第四部

分,医疗看护制度;第五部分,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第六

部分,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 概论

“精神障碍”是个古老而充满争议的话题。虽然其起因不

明,但人类从未停止过对其进行控制的种种尝试和努力。尽管

“当前现实还难令人满意,最常见的几种精神病的病因仍十分不

明确”,⑧ 但人类目前主要还是通过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

制的。

第一节描述性概念

有学者指出,“精神障碍”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它现在仍

在发展变化之中。参加这一实践的人并不限于医生和生物学

家,还有为数更多的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法律工作者和人类学家等。为了便于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

共同探讨这一问题,为了避免陷入一种“从一开始就纠缠于谁也

说不服谁的”的争论,人们采用了“描述性概念”的方式,即它本

身不涉及任何理论性假设,而只限于对事实和现象的辨认和界

定。④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却能够使大家对所要探讨

的对象有一个相对共同的认识。

以下所要讨论的,也就是关于这样一大类现象,即在不同的

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人群中,有些人的某些行为,与其周围

的大多数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大干世界,芸芸众生,人们

的行为当然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从根本上就否认差异的存在,

将很难获得一种共同探讨的基础。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行为差异,通常并不会引起人们的特别

注意。但笔者这里将要讨论的这种差异,之所以不能为人们所

忽视.不一定因为其已经达到了违反风俗、道德、行政或者法律

等等社会规则那样严重的地步,有时它违反的只是一种被称为

“残余规则”(residual rules)的东西。违反残余规则的行为使人们

感到古怪,但除了这种感受以外似乎说不出更多的道理,⑤ 比

如:有些人反穿衣服是因为他(她)认为这是其“表里如一”的一

种表达方式;或者喜欢在街上随便找一个不认识的人,请他大吃

一顿;又或者睡眠很差终日觉得生不如死⋯ ⋯

① 引自,[英j威廉·f·拜纳姆著:《l9世纪医学科学史》,曹珍芬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页243 。

② 参见,刘协和:“精神卫生立法倾注对精神患者的关爱”,www.ejr.org.en/whd/14.htm。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ll。

④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6。

⑤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7。

· 72 ·

纵观历史,尽管具体所指并不完全相同,但人类对这一大类

现象曾赋予过许多不同的称谓:先知、中魔、附体、圣病、癫、狂、

痴、疯子、精神病、精神障碍、心理障碍等等,而相应的处理手段

也很不同。目前人类对此类现象已经基本达成一致,至少认为

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差异”现象,是由于人类的精神活动功能异

常造成的。甚至发现有些“精神障碍者”在其“头脑清醒”时,也

会认为其“精神活动功能异常”时的种种行为“有问题”。

这无疑会增强这种解释的可信度。

由此现代精神病理学也创造出~ 个重要的词汇来对类似现

象加以概括— — 自知力(关于“自知力”的探讨,详见本章第三

节)。

本文中笔者将这类现象称为“差异”现象或者“精神障碍”现

象,而将表现出这类现象的人称为“行为人”或者“精神障碍者”。

第二节跛足的医学

有学者称生物医学是“跛足的医学”。① 而如果将诊断和治

疗(或日对精神障碍的“控制”措施)这两大支柱相比较的话,笔

者认为从整体上说现代精神医学也是跛足的。

、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尴尬

传统生物医学模式认为,每一种疾病都应在器官、细胞或生

物分子上找到可测量的形态学或化学的变化,都可以确定出生

物的或理化的特定原因,都应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② 按此理推

断,在产生人类精神活动的器官—— 大脑,也应当能够找到上述

变化,确定其特定原因,并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这在精神医学

领域中也不是没有:比如感染、缺氧、创伤对于智能障碍;嗜酒对

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等,可与医学中的其他亚学科相比,上述

情况所占比例实在太小了,除了少数几种能够被证明的中枢神

经系统器质之外,对于大多数精神障碍者,从脑电图到各

种影像学检查,从各种生化检查到病理切片,人们并未发现什么

系统的、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证据。因此迄今为止人类精神活动

的具体生理、病理机制在生物医学上始终是个谜,生物医学病因

学在精神医学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未能为人类,尤

其是人类在以法律调整相应社会关系时,做出人们习惯性期待

的贡献。

然而这恰恰更激发了人类对自身的精神活动机制进行不懈

探索的兴趣,包括医学在内的多角度的、尤其是在社会学参与下

的共同研究,导致社会精神病学在二战后确立了其目前在精神

医学中的重要地位。但尽管社会精神医学开始从更加广阔的视

角来研究精神障碍现象,可还是未能彻底解开人们心底的那个

谜团:精神活动和精神障碍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所以在现代医学中,迄今为止只有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是以

症状学为主要根据的,而且精神症状只能通过精神活动异常的

人的外显行为,如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表达或表现出

来。③ 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尤其是像“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

神障碍”等等这样经典的精神障碍的诊断,“症状学标准”这种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有明显主观评价色彩的标准仍占主导地位;而“社会功能明显受

损、现实检验能力受损”等“严重程度标准”,则更有赖于评价者

的主观认识。

因此,对于一个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评价,不是根据人类

精神活动状况本身,而是根据其“外显行为”,由其周围人来做出

的。所以与其说某人的精神状态正常与否,不如说某人的“外显

行为”正常与否—— 是否会被周围人定义为“差异”行为。

这种诊断方式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 “精神活动”与“外显

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绝对精密的对应关系,或者人们目

前已经有能力把握这种客观存在的精密对应关系。可事与愿

违,人类目前还没有能力完全把握这种精密对应关系,所以在实

践操作中常常遭到极大挑战,比如人们可能会问“医生预见严重

精神障碍者可能出现危害行为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发病期

的精神病人能否有如同正常人那样的辨认和控制力”等等。④

与此同时,更为尴尬的是,对于这些“差异”行为,很难形成

一种绝对普适的、客观的、甚至是量化的评价标准。按照信息学

理论,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信息的内容理解,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

的背景条件会产生歧义性,⑤ 由此人们很容易陷入一种关于“对

与错”的争论,以至于“病与非病”有时变得很有争议,难怪在反

精神病观点看来,“发疯是为了构筑精神帝国,控制社会对离经

叛道的异端分子或替罪羊政治迫害的象征”。⑥ 现代精神医学的

这种诊断状况无疑会面临种种责难,尤其是对于立法者:法律还

应不应当相信现代精神医学?精神医学诊断应当在多大范围内

和程度上发挥作用?

需要明确,笔者绝不认为目前这种通过“外显行为”来判断

“精神活动”的诊断方式全无道理。而是要说明这种诊断方式往

往难以满足人们的“高标准严要求”。现代医学模式虽然在整体

上也完成了从生物一医学模式到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

转变,但这种转变更集中于对待病人的态度、治疗和护理等环节

上,如果仅谈及诊断问题,不会对笔者的上述分析产生影响。

二、以现代精神医学的治疗为主的控制措施

人类尽管可以弄不明白“精神障碍”为什么会出现,但总得

在其出现以后甚至出现之前就决定如何处理。对于人类历史上

所出现的种种处理手段,笔者将其概括为控制。而目前人类所

选择的控制方式则主要是由现代精神医学来承担的。

(一)隔离

历史上人类所做的一切,都围绕着控制“外显行为”或者“异

常精神活动”的出现与否而展开,并且看到了一些明确的效果,

但在根除问题上则一直未取得过成功。

对于各种控制方式的选择,曾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摸索”阶

段:驱魔、鞭笞、放逐、禁闭和隔离的分别使用或者并用。但人们

可能会发现:驱魔并不总是那么“奏效”;鞭笞除了在肉体上留下

了一些痕迹以外,并没有得到人们最想要的结果;放逐毕竟不是

长久之计,虽然那些“罐装”在能够四处活动的肉体当中的“异常

精神活动”暂时离去了,但“异常精神活动”还是不能被彻底消

①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

② 参见,李心天主编:《医学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年版,页5。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24。

④ 参见,林准主编:《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人民法院出版社,19 96年版,页39~42。

⑤ 参见,熊先树、邬馄:《信息与社会发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07。

引自,美罗 .波特:《剑矫医学史》,张大庆等译,吉林人民 版社,20__年版,页448。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灭,相反那些“还没有等到规定的时刻,船员和水手们就提前把

这些令人厌恶的受难者赶下船”【参见,余风高:《声中的思

索》,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页9l。】的做法,常常可能造成

这些“罐装的异常精神活动”到处流窜。而相比之下,隔离这种

方式恐怕是人们所能找到的最有效的方式了,因此“疯人塔”、

“疯人院”、“疯人棚”的形式有理由更易被人们保存下来,并“发

扬光大”。

(二)心灵隔离

如果说“醉汉之舟”或者“愚人船”是文艺复兴时期文艺作品

里的一些意象,那么这正是人类对于精神病人态度的一种表达。

隔离是有形的,但在人们心灵中的“醉汉之舟”却是无形的,是一

直都存在的。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不能无视自己与精神病人之

间的那些“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并不清晰,尽管“差异”并不

一定都会出现危害,但谁也不能保证“危害”不会发生,更没人能

对其出现与否做到绝对控制。

而隔离这种方式有个优点,有利于消灭那些可能会造成危

害的东西,即使不消灭,也不会令人们遭受危害。所以没有理由

要求人们只有在看到具体的危害行为后,才对“差异”采取有形

的“隔离”措施,更不可能要求人们在有形的隔离措施出现以后,

才在内心产生对“差异”的排斥感。因此“心灵隔离”早在采取有

形的隔离措施之前就发动了。“对于精神障碍要进行控制”这种

念头,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已经发生了,不管我们此刻是否在有意

识地这样去做。

人们对精神障碍者要么干脆“敬而远之”,要么非常“小心”

地同他们“交往”,又或者其他。一个较好的例证就是:“20世纪

70年代以来,随着‘社区治疗’政策的出台,欧洲国家和美国许多

精神病患者纷纷被迫离开长期居住的医院⋯ ⋯ 这些人通常变成

无家可归的流浪汉”。①

(三)人类对现代精神医学治疗措施的依赖

隔离并非专门为了对付疯癫才设计出来的,“⋯⋯麻风病消

失了,麻风病人也几乎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了。但是这些结构

却保留下来⋯ ⋯ ”。② 同时隔离并不排斥野蛮行为的同时发生。

到了“大禁闭”时期,此种方式发挥到了极致,包括精神病人自由

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将被剥夺,甚至是生命,而引发这一切后果的

原因可能仅仅是被确定为精神病人。终于,勇敢的皮内尔站出

来了,而自皮内尔、埃斯基洛以后,人们则一直致力于使精神病

· 73 ·

人获得人道的待遇,同时历数着种种曾经的“罪恶”,“总医院”现

象固常成为迫害行为的典型代表或者进行讨论的主要背景资

料。 而以“氯丙嗪”为代表的抗精神病药物的发现和应用,使人

类依靠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制的手段迈出了伟大

的一步,同时使后来的“家庭医疗看护”和“精神障碍者回归社

会”变得比以前更容易实现。那种集中的、机构性的,纯监禁、隔

离式的“医疗”措施,似乎真正成为人类对其同类进行迫害的历

史。不过从“控制”角度看来,这两种方式没有本质区别。因为,

对于药物是如何发挥作用的,⑤ 我们并不完全清楚,但可以肯定

的是,药物并没有根除“异常的精神活动功能”,而仅仅是抑制了

它的出现,这意味着人类利用药物将其“隔离”在大脑中;同时利

用药物为主的这种“控制”方式,并不是100% 可靠的。这种“治

标不治本”的方式不能确保对异常的精神活动进行完全有效地

控制。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单就“控制”手段的效果而言,尽管

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现代精神医学毕竟“还算成功”,并且

“还算体面”地为全人类肩负起这一重任。所谓“还算成功”,主

要是在横向上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的,“还算体面”则是纵观人

类历史,并比较了曾经的种种控制手段后得出的结论。从此意

义上讲,即使再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只要它不能为人类解决“如

何切实对精神障碍现象进行有效控制”的问题,人类就不能摆脱

对现代精神医学的依赖,更不会对这种理论给予彻底的认同,这

其中当然包括法律的认同。

因此不存在“法律应不应当相信现代精神医学”这样的疑

问。由于诊断与治疗早已发展成为现代精神医学学科体系的两

大密不可分、相互交融的支柱,所以人们不可能做到“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只利用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现象进行控制,而

不接受其诊断的“缺陷”。法律要做的是在充分相信现代精神医

学的基础上,做出尽量合理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精神卫生及其相关概念

、精神卫生的界定

(一)精神障碍的范围

随着人类对精神活动异常现象进行解释的主要角度从生物

精神医学转变到社会精神医学,对这种现象的称谓也经历了从

“精神错乱”到“精神疾病”再到“精神障碍”的转变。病因学的现

① 引自,[美]罗伊·波特:《剑桥医学史》,张大庆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页49l。

② 引自,[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4 e

③ 参见,余风高:《声中的思索》,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页92~96。

④ 至于中国的情况,限于篇幅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笔者不再展开,但需要提及一点:可能是源于宗教的原因,传统中医(与现代中医模式相区

别的)的行医模式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即始终没有形成西方的那种对病人采取集中管理的制度和机构——“住院治疗”和“医院”,而在具体

行医形式上有些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门诊治疗”。在中国近代以前的历史当中.无法找到哪怕是从任何其他机构演化而来的“医院”或类似机

构。换句话说,在我国历史上缺乏西方历史上的那种对精神病人集中进行迫害的“结构”。

同时我国传统对待“疯癫”的态度却是在中医理论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这又明显不同于西方,也绝不是近现代才开始在中国医学领域中占

主导地位的西医学,在短期内就能彻底予以改变的。举个例子,根据在以往的学习、实习和工作中的经历,笔者注意到:重症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

并不少见,但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不多。当然,其根本原因非常复杂,但直接原因就在于: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家属也不

会。

然而现代社会对于精神障 碍现象进行处理的方式可都是建立在“西医学”基础上的,从医疗到法律都是如此。这将给法律的本土化研究提供

一个非常广阔的空间。

不过与西方相同的是:“心灵隔离”现象的出现在我国传统上一样无法幸免。

⑤ 应当承认,药物确实在发挥着作用,尤其是控制诸如幻觉或者妄想等等典型的病理性精神活动。而对于这种现象,仅仅用有关“驯服”的理论(或

类似理论)来解释其作用机理恐怕是不合适的。

· 74 ·

状以及主观性强、边界模糊的界定方式不可能使精神障碍的概

念趋于精确化,因此随着上述称谓的变化过程,精神障碍的范围

实际发生了扩大化。

目前的“精神障碍”② 一词,与“精神疾病”③ 在精神医学上

的范围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倾向于是一种心理社会概念,更容易

为不同学科、专业的人们所接受。一般认为其范围囊括了从经

典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到那些容易引起争

议的如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等所有的异常精

神活动。

(二)精神卫生的概念

如不涉及对“影响人的精神活动健康因素”的范围进行界

定,精神卫生的概念很容易理解。“卫生”指为维护人的健康所

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活动,可将其概括为“优生优育、

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 精神卫生当然是指针对“人的精神

活动健康”这方面的卫生问题。然而一旦涉及对“影响人的精神

活动健康因素”的范围进行界定,则会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对此

必须借助“精神障碍”来加以理解,~ 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表

述方式。

按照wh0对健康延伸的定义,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指为

维护人类精神活动“处于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或

完全安宁”所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活动。而“影响人的

精神活动健康”的因素应当包括“精神障碍”,此外还包括日常生

活中常见的睡眠障碍、情绪以及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等等其他因

素,因此“精神障碍范围”的大小,不会在总体上对广义的精神卫

生概念造成很大影响;而狭义的精神卫生概念通常指为避免人

的精神活动处于“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状态所进行的相关活

动,⑤ 如此精神障碍的范围大小对于精神卫生的概念就显得非

常重要,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

对于“精神卫生”的界定应采用广义概念,因为这符合社会

发展的趋势,也是目前人类对精神活动的认知水平所决定的。

广义概念的范围较大,可以避免人们仅从“精神障碍”甚至“精神

病”的角度去看待并解决“人的精神活动健康”问题,因此对于精

神卫生医疗、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以及精神卫生康复等与

人类精神活动健康有关的行为,都是精神卫生法要予以规制的

对象。

但在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范围内,也要对“精神障碍的范

围”问题进行界定。对此,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态度并

不一致。具体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

所引起的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等问题上;⑨ 同时定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l期)

方式也不同,有些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定义方式(如日本),而有些

则是概括式的(如我国台湾地区等)。列举式的定义方式不利于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因为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精神障碍的认识和

分类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精神障碍”的

界定应采用概括式的定义方式,鉴于《草案》也持此态度,笔者不

再赘述。

二、自知力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对自身进行认

识和判断对一个人,尤其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而言,是非常重要

的。当然,这个“自知”的含义远较此处要讨论的“自知力”更为

丰富。自知力本身是精神病理学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通常指病

人对自己精神状态认识的判断能力,⑦ 它是确定人的精神状态

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也是精神病与一切非精神病的区别所在,

病人对病的认知和态度是构成精神病的~ 个组成部分。

《草案》第61条第7项以及20__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

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第47条当中都对自知

力的含义做了规定,且表述一致:“对自己不正常的状态及病态

行为的认识、理解和做出恰当表述的能力”。但二者不同的是,

《草案》除在第6l条对“自知力”做过界定后,此概念在文中再未

出现过;而《上海条例》则主要借助此概念并将其作为设立医疗

看护的标准(如第17条: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

力的,有获得医疗看护的权利⋯ ⋯)和人院、出院标准以及行使

知情权和决定权的前提,由此“自知力”在《上海条例》当中就具

有了相当重要的法律含义,而非仅仅是个精神病理学专业词汇。

但根据david提出的“对疾病的认识,对精神病性经验的正确分

辨和描述,和对治疗的顺从”的观点,完整的自知力还应包括是

否服从治疗的问题。采用哪种学术意见并不重要,之所以提出

这个问题,是因为《草案》第2o条在规定设立医疗看护人的医学

建议标准时,出现了“不能配合治疗”的表述。《草案》的意见是

自知力不涉及对“是否配合治疗”的讨论,但“不能配合治疗”是

设立医疗看护人的一个条件。笔者认为,“不能配合治疗”能否

作为判断医疗看护人设立的条件,立法者应充分予以考虑。因

为“能否对自己的精神状态及行为做出正确的认识、理解和恰当

表述”与“能否配合治疗”是两回事。比如有些精神病人既相信

幻听有客观的来源,却又主动要求医生给他们药吃以控制讨厌

的说话声,似乎病人吃药可以控制别人不说话或者少说话,这本

身就暴露了病人的思维出了问题。此时病人主动求医问药的行

为,难说是不配合治疗的表现,但照此而做出不设立医疗看护人

的医学建议,是有危险的。再者,“不配合治疗”并不100% 的意

① 比如我国刑法上对“精神病”的理解就是如此。参见,林准主编:《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页6

— 8。

② 如《草案》第61条规定:⋯⋯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

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的障碍。

③ 参见《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47条:⋯⋯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

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④ 参见,朱新力王国平主编:《卫生法学》,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页1。

⑤ 如: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广泛的防治,积极地采取对策,改善他们处境和待遇,促进其康复,减少复发率⋯⋯ ;参见,吴崇其

达庆东:《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90。

⑥ 比如: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所引起的·‘精神障碍’’(d pendence on alcoh。1 or dnl )在英国精神卫生法中不属于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 ),但在日本

精神保健福利法中则属精神障碍范畴。另参见,胡泽卿:‘‘国际精神卫生立法概况”,《中华精神科杂志》,20__年11月第33卷第4期,页248

⑦ 引自,沈渔 主编:《精神病学》(第三 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贝36。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1期)

味着“需要治疗”或者“治疗能奏效”,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不能

配合治疗”作为设立医疗看护的标准,否则很可能使后述的“自

愿就医原则”归于无效。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要么就“更加谨慎地”像《上海条例》那样

对“自知力”赋以法定概念,然后在其他条款中直接使用;要么就

在立法中干脆不要使用“自知力”这一专业词汇,更不要将“不能

配合治疗”作为设立医疗看护人的一个条件。相比之下,笔者倾

向于后者。

第四节结论

必须明确,关于“精神障碍”的上述状况是人类目前有限的

认知水平造成的,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

就要求立法者应当正视并深刻理解这种状况,从而实事求是地

进行相对合理的制度设计。

“无法可依”的状态是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因为前文已做

过分析,对“差异”现象采取有形的隔离措施并不以出现“危害行

为”为限;心灵隔离的形成又不以存在有形的隔离措施为必要条

件。但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隔离,处于被隔离地位的人都

将面临十分严峻甚至是残酷的生存处境。“无法可依”的状态不

可能对各种形式的隔离进行有效控制,而只能任其随意发动,从

而使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很容易遭受侵害,所以必须加紧精神

卫生领域的立法工作。

结合《上海条例》和《草案》,笔者以为,在我国精神卫生立法

工作中,应对以下几方面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将“自愿就医原则”确立为精神卫生法的基础性原则

现代社会主要通过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实现有效控

制,法律的制定无疑会强化现代社会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这

种“强化”的最终效果是:大部分非法行为可能被禁止了,但同时

也可能使一些合法权利遭到制度性的剥夺,甚至将一部分恶意

行为合法化。

恶意行为合法化不是现代精神医学的产物,更非精神卫生

领域所独有,但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弱点,即主观因素多、客观

因素少、诊断范围模糊、精神医学诊断极易出现争议① 的特点,

更容易被“恶意行为”所利用,而且不利于被评价者寻求救济。

再加上“心灵隔离”的出现又可能使人们对于恶意行为缺乏足够

的警惕性和同情心,这会使被评价者寻求救济变得更为困难。

现代精神医学的发展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使上述困境出

现根本性改观,但为了尽量减少“恶意行为合法化”的出现,国际

社会普遍接受了“自愿就医原则”。笔者认为,“自愿就医原则”

的确立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方面,将“自愿就医原则”确立为一项基础性原则,使“非

自愿就医行为”成为对这一原则的例外,由此非自愿就医行为的

发生必须具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严格了“精神

医学诊断”的启动条件,也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自知力”概念所带

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尽量减少“恶意行为合法化”的发生。

另一方面,一切就医行为,包括非自愿就医行为,必须严格

· 75 ·

依照法律规定,尤其是依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进行,这是规范“精

神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实施过程,如“医学建议”应当如何产生、

能否直接发挥作用,提出“医学意见”的人员资格和产生办法等

等,从而提高了“恶意行为合法化”的成本,也有助于各种救济措

施的实现。

对于“自愿就医原则”的相关具体内容,本文将在第二章诊

断和治疗及第三章医疗看护制度中进行探讨。

二、“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与“社会利益保护”间的平衡

为了实现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法律往往会针对一些

“心灵隔离”的外显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要注意到“在现代

社会,权利相互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法律现象”,有时“我们必须

回答的真正问题实际上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如果处理不当,“在社会普遍有保护‘弱者’的心态下,弱者未必

就弱,强者也未必就强”。②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违背立法者

要保护精神障碍者权利的初衷。因为社会利益的损失,反而会

加深“心灵隔离”的程度。

然而“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泛的问

题,笔者在本文中仅就上述观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就业、求学,以

及与精神卫生有关的一些法律责任问题,在本文第四章“精神障

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及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

题”中予以粗浅探讨。

三、弱化“心灵隔离”

法律不可能禁止“心灵隔离”的出现,而只可能尽量使其弱

化。因为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法律只能对人们的行为做

出规制,但无法约束人们的内心活动;而另一方面,法律当然可

以对“心灵隔离”所释放出来的、包括“歧视”在内的种种行为作

禁止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绝非全部。

因为人们完全可以对那些有限的、针对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采取法律规避行为。

因此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均有关于鼓励弱化“心灵隔

离”出现的相关规定,《草案》也不例外。对于精神障碍相关知识

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是必须加强的,尤其是关于现代精神医学所

拥有的对于各种精神障碍的了解和控制能力。同时也不应仅仅

围绕精神卫生知识本身展开,更应当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以及

相应的法律能力状况”、“精神障碍的医学评价和法律评价,以及

医学或法律评价所产生的程序规定”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

作给予高度重视,为增强公民的人权保护意识,使司法救济机制

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做好基础性工作。

此外,对于种种协助精神病人康复、回归社会的组织和机

构,政府应鼓励依法设立。如《草案》中所提到的社区精神卫生

康复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心理咨询机构。其中“社会办

机构”对于弥补国家资金的不足当然意义重大,但应注意加强管

理,尤其是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而对于提供“非自愿医

学评价和住院治疗”服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笔者认为应严格

控制在“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范围内。对此将在下文相关内容中予以论述。

① 这种例子很多,比较典型的一个就是江苏南通的一例“硫酸毁容伤害案件”,先后出自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脑外医院、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

中心的3份鉴定结论均相互冲突,即使在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所组织的、由全国最权威专家所组成的鉴定队伍内部(在笔者看来,这已经是目前

我国境内的、能实际组合成功的、精神医学专业水平最强的司法鉴定队伍了),还是存在不同观点的。对此,仅仅是“学术争议”或者“对于司法鉴

定标准的掌握存在不同’’都不足以解释这种现象。详情参见:20__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② 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81、182、199。

· 76 ·

四、建立相对完善、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及司法救济途径

目前精神障碍者 的权利易遭受侵害是无法改变的事实,现

代精神医学的现实状况也必须接受。因此法律除了加强程序性

规定、强化行政管理制度和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之外,没有更好

的解决办法。救济途径往往是通过审查机制来的实现,包括医

疗体系内部的复核机制以及医疗体系外部的司法审查机制,其

方式大致可分为“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

医疗体系内部的复核通常由系统内精神医学专业人员进

行,审查方式包括“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而就司法审查而

言,笔者认为法律很难以“实质性”审查作为解决问题的终极方

· 国外参阅资料·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式,更不可能在这些“专业意见”发挥影响作用前就从法律角度

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很可能被卷入一种无休无止的学术

争议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应侧重于“形式性”审查,即

由法官对启动医学评价(尤其是非自愿医学评价)的条件是否合

法、医学评价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提出“医学建议”的主体是

否具有法定资格等问题进行审查。

篇3

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关键词j急性醉酒;加害人;受害人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75—04

discussion of legal problems related to acute alcoholism. he ra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d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acute alcoholism is an abnormal psychic state.when a drunkard is an injuring person, he is punished like a

healthy person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however, it does not include involuntary drunkard and pathological drunkard.

when a drunkard is a victim,he must be treated as mental patient by law.

【key words]acute alcoholism;injuring person;victim,

、急性酒精中毒的概念与种类

酒精是一种亲神经物质,一次大量饮酒,可引起

急性神经精神症状。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

准第ⅲ版(简称(ccmd一3》)的规定:1.急性酒精中毒

的症状标准为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酒精所致,并至

少有下列l项:(1)意识障碍;(2)幻觉;(3)判断、记

忆,或注意障碍;(4)情感障碍;(5)白控能力下降或行

为不顾后果。2.严重标准为社会功能受损。3.病程标

准为发生在酒精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医学上把急性醉酒归为短暂的精神障碍与大众将其

称作发酒疯的认识观点吻合,常言道,酒后乱性,此言

比较准确地概括了急性醉酒者常常出现行为反常的

客观事实。

传统临床精神病学将急性醉酒分作两大类,普通

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从大约十多年前开始,我国大陆

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科医生受日本精神病学家中田修

观点的影响(日本法学界没有广泛认同这一观点),认

为在急性醉酒中还应增加一种类型。即复杂性醉酒。

目前我国台湾仍采二分法分类。具体为:②

1.普通急性中毒:系因人为所引起的一时性、急

性之酒精中毒.为酒精中毒中最普遍而最好对付者。

其中毒状态系因机会性饮酒所致,故与慢性中毒之习

惯性饮酒者不同。

2.病态急性中毒:系因对酒精具有特殊体质之人,

由少量酒精引起异常的病态反应.或于激烈之劳动后

或精神兴奋后等一时性的特殊原因,对少量饮酒发生

异常的兴奋反应而言。

我国内地采用三分法,具体为:②

l_普通醉酒:为一次较大量饮酒引起的急性中毒,

出现一种特殊的兴奋状态,言语增多,并有夸大色彩,

情绪兴奋.无故的欢乐,具有高度的激动性及不稳定

性,对其平时不满意的事,失去控制能力。也有少数表

现为抑郁、激越、易激惹,在愤怒发作的同时可出现悲

伤、伤感、厌世等,同时有走路不稳、手震颤、口齿不

清、心率增快、呼吸急促、血压降低、皮肤血管扩张、面

部充血,有时呕吐、眩晕等。另一种醉酒者则嗜睡、少

语。除重症外,一般能自然恢复,无后遗症。中毒症状

的严重程度与血中酒精浓度有关,皿中酒精浓度上升

越快、浓度越高。症状越严重,但存在一定的个体差

异。

2.复杂性醉酒:病人一般均具有脑器质性病史,

或者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在此基础上,病人

对酒精的敏感性增高,在大量饮酒过程中迅速产生非

常强而急速加深的意识浑浊.发生急性中毒反应。表

现明显的意识障碍,强烈而较长时间的精神运动性兴

奋,伴有错觉、幻觉或被害妄想,显著的情绪兴奋、易

【作者简介】何恬(1958一)。女,汉族,重庆人,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司法精神病学。tel:+86—23-61702559;e—mail:hetian@swup1.edu·c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05jazh019)。

· 76 ·

激惹、攻击和破坏行为,行为与平时翅异,对环境保持

粗约的定向力,记忆大多为概括记忆,或仅能片断回

忆。复杂性醉酒进入麻痹期后,可由周围环境刺激或

自身因素再兴奋。少数复杂性醉酒患者处于极端抑郁

状态,号啕大哭或激烈的绝望,暴怒发作,自责自罪,

易出现自杀行为。

3.病理性醉酒:很少量饮酒即引起严重的精神病

性发作。病人的意识模糊不清,定向力障碍,具有强烈

的兴奋性及攻击行为.无普通醉酒状态时的步态不

稳、口齿不清。有时出现片断的幻觉、妄想,多为恐怖

内容,因而常发生攻击,剧烈兴奋,持续几分钟

到几小时。酣睡后结束,有完全或部分的遗忘。本病仅

见于极少数人。其病因不明,患者无酒依赖、神经精神

科疾病史。

对比上述两种分类方法不难看出,我国台湾的普

通急性中毒基本上能涵盖内地的普通醉酒和复杂性

醉酒。醉酒者容易肇事肇祸,缩小普通醉酒的范围对

公共安全的保护不利,故笔者赞同前者的两分法,即

传统的临床精神病学对急性醉酒的分类法。

二、急性醉酒一般法律规定剖析

尽管普通醉酒属于急性酒精中毒的范畴,以纯医

学的角度看完全能满足短暂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标

准,但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不论是违反 交通规则(或

者社会治安)还是触犯刑律,世界各国法律差不多都

是把他们当作精神正常人对待,让其接受同样的法律

惩罚,有些国家甚至要加重给予处罚,典型的如交通

肇事罪。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既不尊重科学。又有客观归罪

之嫌。其实不然,稍加分析即可明白究里。

诚然,普通醉酒是一种急性短暂的精神障碍。不

过它与其他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又有本质上的差别.

表现在:

1.自陷性。饮酒者饮酒时头脑清醒,知道量超限

会醉,能控制量却不加以控制。为追求快乐,置危害后

果于不顾,故意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进入醉酒状态,

当产生加害后果时。法律对这类加害人自无宽大的必

要。而其他短暂性精神障碍者对其发病主观上不能控

制。这样,醉酒者对醉酒的发生存在着主观过错。

2.借酒犯事(注: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第92条

规定“为实行犯罪,或者为实行犯罪寻找宥恕理由,故

意引起醉酒的,刑罚从重”)。一些有预谋的犯罪分子,

慑于各种压力欲犯罪又心虚,常借酒壮胆。在酒醉心

明白时猖狂作案。如果法律对普通醉酒者的肇事肇祸

行为按精神病人处理。必然让这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网。同时,装疯卖傻的刑事案件肯定会呈直线上升趋

势。社会正常秩序根本无法维护。精神疾病患者发病

时一般不知道自己正在生病.所以不太可能故意借病

犯事。

3.酗酒、滥酒是一种不文明的饮酒行为,为道德、

法律所唾弃。交通法、治安法和刑法对普通醉酒者不

予以特殊保护,有利于净化社会道德风气。患精神疾

病本身无可责性。

4.保护公共安全。在现实生活中醉酒为一司空见

惯的普遍现象,醉酒与犯罪关系紧密,法律打击醉酒

触发的犯罪可起警示作用。震慑饮酒者饮而有度。

由此可见,被告由于醉酒而使理解力受到损害.

致使自己不能像在头脑清醒时那样预见或预测到自

己行为的后果,这种情况是不能原谅的;被告由于醉

酒而使判断是非的能力减弱,致使他不能像在不醉酒

时那样行事,这也是不能原谅的;被告由于醉酒使自

我控制能力减弱了,造成他比头脑清醒时更容易接受

引诱;甚至在被告处于醉酒的情况下,他感到有一种

不可抗拒的力量在驱使他行动,这也是不能原谅的。

因此,被告由于自愿醉酒而使自己成为不由自主的行

为者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理应自负其责。

我国立法者将醉酒的问题特别放在有关精神病

的法律条文中一起规定,说明承认醉酒者有精神异

常。尽管如此,依然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应当”的法律内涵是必须的强硬意思.这样

未留下鉴定医生根据精神异常的轻重程度来评定部

分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余地。

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基于上述理论,此规定有相当的正

确性。然而,刑法对醉酒的规定尚存不足,归纳为:

首先,对非自愿醉酒刑法无明确的除外性规定.

虽然执法者可参照刑法第16条的内容来作相关的处

理,可该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不便于具体操作。不管

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和英国

都规定:如果醉酒状态非因行为人本人的过错所致,

行为人不受任何刑罚。鉴于此,建议我国刑法增设除

外性规定,并用列举的方式将除外原因规定为:(1)被

人强迫灌醉;(2)误饮酒致醉;(3)遵医嘱饮(药)酒治

病致醉;(4)其他非自愿的醉酒。醉酒者如果能够举证

证明醉酒系由非自愿的因素所致.即可适用本除外性

规定。

其次,需要特定犯罪意图才能成立的那类犯罪。

若醉酒者能举证证明因处于醉酒状态不可能具有那

种犯罪意图时,可适当减轻处罚。此为英国刑法的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l期)

定,笔者建议借鉴之。

再次,刑法第l8条第4款中“醉酒”的外延过宽,

容易让不懂医的司法人员误解,建议明确将慢性酒精

中毒(不含酒精性人格障碍)和病理性醉酒除外。法律

对慢性酒精中毒(不含酒精性人格障碍)和病理性醉

酒为何要网开一面?因前者的病人在长期酒精作用

下,脑组织已经有或多或少的器质性病理改变,即使

彻底戒酒也不能恢复如初。而后者是在少量饮酒的情

况下发生的,他对醉酒不可能有预测性,说明本人对

醉酒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精神异常的严重程度远高

于普通醉酒。另外。对酒精性人格障碍为何不等同视

之?其他精神病引起的后遗人格障碍,司法精神病学

一律将其归于法律精神病类对待。承认其控制能力削

弱。考虑酒精性人格障碍系自陷性造成的,且尚未发

生脑器质性病变,若酒精性人格障碍者愿意戒酒是完

全能够全面恢复正常的,法律对他们从严规定一方面

可以更加妥善地保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也是敦促他

们戒酒,以利恢复健康。

最后,针对国内精神病学界对急性醉酒新增复杂

性醉酒的类型(注意:复杂性醉酒仍为大量饮酒所致,

反映出醉酒者本人有主观过错,即为自陷性,故法律

对此疏忽大意的加害人没有宽大处理的必要)。而且

有相当数量的精神科鉴定医生认为复杂性醉酒宜评

定为限制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样公共安全有受到

威胁之虞,建议刑法明确规定普通醉酒和复杂性醉酒

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维

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还便于全国在处理醉酒犯罪问题

上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

三、有关急性醉酒法律争议

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视同正常人一样的

处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长期的通行作法,无可厚

非。问题是醉酒者的法律身份非加害人却是受害人

时,法律能否一视同仁地对待值得讨论。

有两大问题发人深思.一为男性趁女性醉酒之机

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怎样定性?二为民法如何看待醉

酒时的缔约能力?

饮酒与吸毒不同,前者为合法行为,后者为非法

行为。况且,醉酒者成为以上两方面的受害人既未伤

害社会及他人,主观的过错又未达到法律有理由拒绝

提供保护的程度,还应该看到多数时候对方当事人对

发生醉酒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此种情形下,若法

律仍然无视醉酒时的异常精神状态,未免缺乏足以令

人信服的理论支撑。因此,笔者建议醉酒者成为受害

人时,应尊重客观事实,若达到精神异常的标准,法律

- 77 -

不妨参照对精神病人的处理方式来对待醉酒的受害

人。在此,分别予以讨论。

(一)与女醉酒者发生的是通奸还是

的认定

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

患者或者痴呆(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的,不

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论处。”与女醉

酒者发生的可否直接照搬该规定呢?当然不

是。比如,男女双方在饮酒前即达成易,或者女方

施美人计设计陷害男方,这些通通不能认定,以

认定通奸为妥。只有受害人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参照

上述法律规定处理:(1)有证据表明发生当时

受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且男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若她

处于非醉酒状态这样做是根本违反其真实意志的;

(2)受害人需在酒醒后立即提出指控。

(二)醉酒者的缔约能力

目前,因醉酒引起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断,法律如

何处理尚无统一意见。国内民法对此鲜有研究,英美

国家早把普通醉酒当作精神疾病对待,给予它们相同

的法律救济,诚如:①

1.英国:在pitt v.smith(1811卜一案确立的判例规

则认为,一个人处于喝醉酒的状态时,不存在“意思表

示一致”,因此,处于醉酒状态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

gore v.gibson(1845)-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当事人

因醉酒而没有缔约能力的检验标准,与精神病人是一

样的。即是醉酒到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程度,并

且对方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在hart v.0’conno’r(19

85)一案中,上诉法院再一次确认了这一检验标准。对

于在醉酒状态签订的合同,喝醉酒者有权选择予以废

除,当然,他也可以确认合同。②

2.美国:《第二次合同重述》第l6条规定,一方由

于醉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

撤销的合同,但是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

个醉酒者订立合同。③

3.加拿大:法庭对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的合同能力

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与未成年人相同。处在这种精神状

态的人一般不能承担合同义务。患有精神障碍的当事

人一般适用合同的特殊规则。一般而言,患有精神障

碍的人是由精神损害或药品酒精的作用造成的,他们

应对由他们签订的有关必需品的合同承担义务,在这

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未作区别。即使

商人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醉酒者,也有权获得付

款。还有,公共政策要求为上述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他

们有权获得生活必需品,并且应遵守合同。

· 78 ·

但非必需品合同与必需品合同在处理上则有不

同,当当事人签订了非必需品或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

而处于醉酒或精神缺陷状态时,这种状态使当事人不

可能知道或者理解自己的行为,当他酒醒后或精神正

常时知道合同的内容后则可能使合同无效(如果他有

证据证明自己处于这种状态且对方知道)。

上述当事人在恢复正常并知道自己的行为后,应

立即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未被立即拒绝,所购买

的物品也未返还,当事人就失去了摆脱义务的机会。

同样,在正常状态下,任何暗示接受合同的行为都会

使合同有效。①

如今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如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第105条第2款对暂时性的

精神错乱(精神错乱必须产生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的

后果)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醉酒者达到了不能

自由决定其意志的后果,即可获得民事法律救济。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即使醉酒者达到了不能自由

决定其意志的缔约后果,获得民事法律救济依然十分

困难,除非满足显失公平的法定条件。瓶颈主要来自

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制度。这一制度不改变。醉酒者

的缔约能力不管实际怎样,通通将被法律视作有完全

缔约能力。

《民法通则》第19条专门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民

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现代民法在静态的民事

关系和动态的民事流转发生冲突时,更强调交易的便

捷和快速,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国内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自然人

应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实际上并不具

备完全的判断能力.如果未经过法定程序对其欠缺行

为能力进行宣告,也认定其具有完全意思能力。②相

反,已宣告为欠缺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撤销宣告

前,即使实际具备完全的判断能力。也认定其没有意

思能力或者意思能f力不完全。这样,方可达到将自然

· 新书介绍·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l期)

人的意思能力“定型化”的目的,以保护民事流转秩

序。③

这些观点迄今为止仍是民法的通说,仅有一点小

小的变化,即民法学界人士开始承认民事行为能力欠

缺的精神病人具有处理日常事务的行为能力.在已经

出台的3个民法典草案中继续保留了对精神病人民

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但是,过去传统民法对

精神缺陷的

成年人,允许就欠缺行为能力进行司法宣告,今

天考虑到尊重自然人自由的更高法律价值,f不少国家

废除了这种司法拟制制度,④仍保留该制度的国家也

作了相应的改良。我国广大的民法学人立志要努力创

设一部展示新世纪风采的民法典献给世人,在民事行

为能力欠缺制度的设计上与国际接轨是实现这一美

好心愿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建议我国乘制定

民典的东风,与世界法律走向保持一致,进一步完善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① 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 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5月第1版,第32页。

② 季建林主编。《精神医学》。复且大学出版社,20__年9月第1版,第

196—197页。

① 从法学理论上看,似有不周延之处,该观点仅为作者一家之言,供

参考。编者注。

② 崔广平,《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载于《当代法学)2oo3

年第2期,第122页,第122—123页。

( 崔广平“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文,《当代~ )20__年第

2期,第122页,第122至123 。

① 刘文艺、杨士虎,djn拿大民商法》,民族出版社20__年1月出版,

第58页。

② 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284

页。

③ 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1月第1

篇4

1对中医精神医学的基本认识

中医理论体系中原本没有建立起独立的精神医学理论,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精神医学。但从现存各类史料中可以知道中国古代不仅存在许多关于精神疾病的记载,而且对精神疾病也有着较为系统的认识,只是这种认识不同于西方和现代医学。中医精神医学的基本观点确立于《内经》时期,“五脏藏神”和“七情致病”是其理论的核心内容。《内经》强调整体观念,建立了唯物的形神一体观,认为精神活动与五脏功能密切相关,将神志活动归属于五脏,将“心”确立为精神活动的主体。《内经》还确立了以气血为生理基础的唯物论,《灵枢·平人绝谷》篇曰:“血脉和利,精神乃居。”此后,中医对精神疾病的治疗无不以阴阳五行等理论、学说来辨证论治,判断气血、脏腑的病理变化对形与神的影响。

2传统文化对中国人心理的影响

人的心理具有生物与社会双重特性,精神疾病不仅是生物学上的异常表现,而且是其所处时代与环境的社会文化的折射,患者的感知、行为、幻觉、妄想与民族文化、社会风俗、等社会因素关系密切[1]。文化甚至是形成人心理的决定性条件,在相同的环境中受相同文化影响的社会成员有着某种共同的心理特征,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心理。哲学是文化传统之源泉和灵魂,其思想能最集中地表现出各民族文化特征。儒道释思想渗透进中华民族的意识形态领域之中,成为中国人自觉或不自觉中理解世界、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中国文化中的哲学思想不仅给出了对人内心生活的理论说明,而且给出了提升精神境界的修养方式[2]。在这种哲学思想指引下,中国人对挫折、逆境有着天然的承受力和消化力。但文化本身也可以成为应激源,导致各种心理障碍,譬如儒学中一些压抑、束缚人性及苛求完美的东西又是导致精神疾病的病因。本文仅讨论儒道佛对心理世界的积极影响。

3中国古代哲学对精神医学体系的两点影响

3.1中国古代哲学语境下的“心主神明”论中国哲学中的心有多重意义,或以心为思维器官,或指思想、性情、本性。而西方人所谓之心,与灵魂离为两物,只指肉体心之一种机能而言。西方人认为超肉体者只有灵魂,中国人所谓之心,则已包容西方人灵魂观念之一部分。中国人舍弃人的灵魂而直言心,便舍弃了人生之前世与来生,而就此现实世界,从人类心理之本原与终极的大同处来建立一切人生观与宇宙观[3]。战国时期的哲学家模拟社会政治礼制秩序建构了“心主神明”的特殊理论,《荀子》曰:“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这一观点被中医学吸纳并发展,如《灵枢·邪客》云:“心者,五藏六府之大主也,精神之所舍也”,《类经·藏象类》中说:“心为一身之主,禀虚灵而含造化,具一理而应万机,脏腑百骸,唯所是命,聪明智慧,莫不由是,故曰神明出焉”。

3.2中国哲学一元人生观对心身观的影响东方人认为心身不对立,对世界并无精神界与物质界之分。中国的人生观是“人心”本位的一元人生观。心虽为人身肉体之一机能,而其境界则可以超乎肉体。中医理论认为心与身是相互影响的,是统一的,从未对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进行严格区分,自《黄帝内经》以降的中国古代医学,其生理上的五脏五志说、病理上的内伤七情说等都表现了心身一元观。这种相沿至今的中医学的心身理论,并没有经过二元的分裂,而是由对早期心身朴素同一的认识直接深化而来,因而也就不可能完成对心身混沌同一的彻底分化[4]。中国古代哲学及医学传统中始终贯穿着形神合一、形质神用的心身一元论思想,没有以二元论的思想把生理同心理的东西区别开来。而西方人对世界和人生的认识总体说是二元的,即认为在肉体生命之外另有一个灵魂生命,因此有所谓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之分别。尽管古典二元论带有贬低肉体、抬高心灵的错误倾向,但却因为有了二元分立的思想基础,才有了对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明确的区别对待,于是西方渐渐产生了现代心理学和精神医学,而中医对心理及精神疾病始终没有产生区别于脏腑病证的系统认识。

4儒道释—安抚心灵的良药

传统文化的主干儒、道、释学说中蕴藏着丰富的调节心身的方法。冯友兰认为中国哲学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为根本任务,在《三松堂自序》中将其称之为“意义”哲学。儒家通过发挥个人主体性来正面应对心理冲突或困惑,用“命”来化解重大挫折和不利的人生境遇;道家采用退让、弃智守朴来处理遇到的困境;佛教则把生存困惑化解为其他方面,以超脱轮回来解决人的困境和问题[5]。白居易《醉吟先生墓志铭》中有句诗说得好:“外以儒行修其身,中以释道治其心。”

4.1儒家的修身正心之道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人保持心态平和、避免心理冲突的必要条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关键原则。儒家提倡的中庸是一种在严酷现实中的安身立命之道,要求把握住自己的内心世界,使心理平衡、适中,做人不狂不狷,处事无过亦无不及,态度温而不厉,情绪乐而不,哀而不伤。儒家还赋予“心”以伦理和道德的色彩,孔子把心看作主体的道德修养,说:“欲先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尽心知性”是儒家的重要修养方法。孟子的“存心、养性”、《大学》的“正心”、《中庸》的“慎独”以及宋明时期理学家们的“惩忿窒欲”等,无不强调在道德修养过程中对情感的调节[6]。理学思想被宋以后医家用以讨论养生学,朱丹溪主张养生要正心、收心、养心。张介宾认为养生必寡欲保精,才能气盛神全。李认为“心静则万病息,心动则万病生,延年不老,心静而已”。这些养生法则往往与养德并论,可见中国古代医学中之伦理色调,正如《医源》所说:“如能清心寡欲,则情不妄发,致中致和,不但可却病延年,而圣贤正心,诚意,修身俟命亦在于此。”

4.2道家的修心养性之术道家崇尚幽居的田园生活,以求抛弃一切俗念和争执,超旷出世、知足保和等思想提供了在命运多舛的现实中自我调节的方法。林语堂说过:“道家学说给中国人心灵一条安全的退路”“,是用来慰藉中国人受伤心灵的止痛药膏”。“利而不害,为而不争;少思寡欲,知足知止;知和处下,以柔克刚;清静无为,顺其自然”是道家的养生处世之道[7]。不争就要知足,庄子反对心为物役,《金丹大要》也提出寡欲的养心之术:“夫圣人之养心,莫善于寡欲。”道家追求心灵的安静、祥和,《庄子·天道》说过:“万物无足以铙心者,故静也。”道家哲学提倡的“清静无为,顺其自然”力图把情感从现实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人超脱世俗之纠缠。《素问·上古天真论》中说:“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道教医家孙思邈在《千金要方·卷三十七·道林养性》中指出:“多思则神殆,多念则志散,多欲则志昏……多愁则心摄,多乐则意溢,多喜则志错昏乱”,均是对道家追求心灵宁静的践行。极私多欲会给人造成精神压力与躯体劳累,使人的精神高度紧张,甚者导致精神崩溃,而儒道思想倡导的清心寡欲就是保持平稳的心态,使内心不受外界干扰的精神疾病防范术。

4.3禅宗对尘世困惑的超越禅学是一门修身养性、立身处世的人生艺术,它始终不渝追求完整的个性化人格,可以说是一门近乎心理分析和治疗的学问[8]。禅学是生命哲学、心灵超越法。精神病学者贝诺瓦说:“禅非宗教,而是一种为实践而成立的睿智,一种当代文明可用作范例,以摆脱焦虑而达到和谐平静生活的体系。”佛教思想及修持方法的心理治疗作用主要有破我执,除妄念,破法执,空世界。我执即对我的执著,佛教认为我执是万恶之本,痛苦之源。只有破除我执,人才能消除烦恼,达到解脱。佛教宣扬“三界唯心”,“一切皆空”。佛教认为,只有认识空性,达成空观,才不会产生种种贪爱执著情感,才能超越生死轮回,得到解脱[9]。禅宗亦重视心的修持,提出“平常心是道”和“明心见性”的心性修养命题。佛家教人们面对大千世界,做到心净、心空、目空一切,从而得到心灵的平静。解脱与超越是禅学的最高境界和终极果报。佛教认为苦是人生的本质,人的生命过程就是苦,生存就是苦。因此,佛教的人生理想就在于断除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痛苦,以求得解脱,即所谓成佛。尽管它是虚妄的,但填补了人们的精神空虚,构筑了对来世的企盼。《冷庐医话·卷一·慎疾》记载了一个以佛家“静”、“空”治愈心病的例子:“真空寺僧能治邝子元心疾,令独处一室,扫空万缘,静坐月余,诸病如失。……观此知保身却病之方,莫要于怡养性真,慎调饮食,不得仅乞灵于药饵也。”

5小结

中医学将神志活动归属于五脏,将“心”确立为精神活动的主体。受心身一元哲学观的影响,“心身合一”及“形神合一”论成为中医心理学的核心思想。打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心”的概念在中医心理学和精神医学中几乎无处不在,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存观和疾病观。中医养生学即强调养心、养性、修身,在临床治疗上也体现了以心治身和身心兼治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对国民的心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模式和处事方式。中国本土传统心理学以其特有的内省方式来引导人的内心生活,促进人的心灵成长,提升人的心灵境界。心理治疗的目的是改变患者的认知和生活态度,而传统文化强调的内省即指出了个体内求超越的心灵发展道路及个体与世界相和谐的心理生活道路[10]。杨德森等创立的精神超脱心理治疗即以道家处世养生原则为指导思想,日本森田正马受中国禅宗文化理论影响,开创了“顺其自然,为所当为”的治疗方法。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模塑下的本土心理学在现代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中医精神医学虽然先天薄弱,但其对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有着鲜明的特殊性,其与文化的相关性也值得人们去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慰丰1开展医学文化史的研究[J]1中华医史杂志,1997,27(4):193~194

[2]葛鲁嘉,周宁1从文化与人格到文化与自我[J]1求是学刊,1996,1:27~31

[3]钱穆1灵魂与心[M]1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8~19

[4]张福利,车离1古典二元论与心身分立[J]1医学与哲学,1992,2:34~35

[5]景怀斌1传统中国文化处理心理健康问题的三种思路[J]1心理学报,2002,34(3):327~332

[6]周天庆1论儒家伦理中的情感因素[J]1求索,2007,5:142~144

[7]杨德森1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与中国特色的心理治疗[J]1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2~8

篇5

1对中医精神医学的基本认识

中医理论体系中原本没有建立起独立的精神医学理论,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精神医学。但从现存各类史料中可以知道中国古代不仅存在许多关于精神疾病的记载,而且对精神疾病也有着较为系统的认识,只是这种认识不同于西方和现代医学。中医精神医学的基本观点确立于《内经》时期,“五脏藏神”和“七情致病”是其理论的核心内容。《内经》强调整体观念,建立了唯物的形神一体观,认为精神活动与五脏功能密切相关,将神志活动归属于五脏,将“心”确立为精神活动的主体。《内经》还确立了以气血为生理基础的唯物论,《灵枢·平人绝谷》篇曰:“血脉和利,精神乃居。”此后,中医对精神疾病的治疗无不以阴阳五行等理论、学说来辨证论治,判断气血、脏腑的病理变化对形与神的影响。

2传统文化对中国人心理的影响

人的心理具有生物与社会双重特性,精神疾病不仅是生物学上的异常表现,而且是其所处时代与环境的社会文化的折射,患者的感知、行为、幻觉、妄想与民族文化、社会风俗、等社会因素关系密切[1]。文化甚至是形成人心理的决定性条件,在相同的环境中受相同文化影响的社会成员有着某种共同的心理特征,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心理。哲学是文化传统之源泉和灵魂,其思想能最集中地表现出各民族文化特征。儒道释思想渗透进中华民族的意识形态领域之中,成为中国人自觉或不自觉中理解世界、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中国文化中的哲学思想不仅给出了对人内心生活的理论说明,而且给出了提升精神境界的修养方式[2]。在这种哲学思想指引下,中国人对挫折、逆境有着天然的承受力和消化力。但文化本身也可以成为应激源,导致各种心理障碍,譬如儒学中一些压抑、束缚人性及苛求完美的东西又是导致精神疾病的病因。本文仅讨论儒道佛对心理世界的积极影响。

3中国古代哲学对精神医学体系的两点影响

3.1中国古代哲学语境下的“心主神明”论中国哲学中的心有多重意义,或以心为思维器官,或指思想、性情、本性。而西方人所谓之心,与灵魂离为两物,只指肉体心之一种机能而言。西方人认为超肉体者只有灵魂,中国人所谓之心,则已包容西方人灵魂观念之一部分。中国人舍弃人的灵魂而直言心,便舍弃了人生之前世与来生,而就此现实世界,从人类心理之本原与终极的大同处来建立一切人生观与宇宙观[3]。战国时期的哲学家模拟社会政治礼制秩序建构了“心主神明”的特殊理论,《荀子》曰:“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这一观点被中医学吸纳并发展,如《灵枢·邪客》云:“心者,五藏六府之大主也,精神之所舍也”,《类经·藏象类》中说:“心为一身之主,禀虚灵而含造化,具一理而应万机,脏腑百骸,唯所是命,聪明智慧,莫不由是,故曰神明出焉”。

3.2中国哲学一元人生观对心身观的影响东方人认为心身不对立,对世界并无精神界与物质界之分。中国的人生观是“人心”本位的一元人生观。心虽为人身肉体之一机能,而其境界则可以超乎肉体。中医理论认为心与身是相互影响的,是统一的,从未对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进行严格区分,自《黄帝内经》以降的中国古代医学,其生理上的五脏五志说、病理上的内伤七情说等都表现了心身一元观。这种相沿至今的中医学的心身理论,并没有经过二元的分裂,而是由对早期心身朴素同一的认识直接深化而来,因而也就不可能完成对心身混沌同一的彻底分化[4]。中国古代哲学及医学传统中始终贯穿着形神合

一、形质神用的心身一元论思想,没有以二元论的思想把生理同心理的东西区别开来。而西方人对世界和人生的认识总体说是二元的,即认为在肉体生命之外另有一个灵魂生命,因此有所谓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之分别。尽管古典二元论带有贬低肉体、抬高心灵的错误倾向,但却因为有了二元分立的思想基础,才有了对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明确的区别对待,于是西方渐渐产生了现代心理学和精神医学,而中医对心理及精神疾病始终没有产生区别于脏腑病证的系统认识。

4儒道释—安抚心灵的良药

传统文化的主干儒、道、释学说中蕴藏着丰富的调节心身的方法。冯友兰认为中国哲学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为根本任务,在《三松堂自序》中将其称之为“意义”哲学。儒家通过发挥个人主体性来正面应对心理冲突或困惑,用“命”来化解重大挫折和不利的人生境遇;道家采用退让、弃智守朴来处理遇到的困境;佛教则把生存困惑化解为其他方面,以超脱轮回来解决人的困境和问题[5]。白居易《醉吟先生墓志铭》中有句诗说得好:“外以儒行修其身,中以释道治其心。”

4.1儒家的修身正心之道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人保持心态平和、避免心理冲突的必要条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关键原则。儒家提倡的中庸是一种在严酷现实中的安身立命之道,要求把握住自己的内心世界,使心理平衡、适中,做人不狂不狷,处事无过亦无不及,态度温而不厉,情绪乐而不,哀而不伤。儒家还赋予“心”以伦理和道德的色彩,孔子把心看作主体的道德修养,说:“欲先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尽心知性”是儒家的重要修养方法。孟子的“存心、养性”、《大学》的“正心”、《中庸》的“慎独”以及宋明时期理学家们的“惩忿窒欲”等,无不强调在道德修养过程中对情感的调节[6]。理学思想被宋以后医家用以讨论养生学,朱丹溪主张养生要正心、收心、养心。张介宾认为养生必寡欲保精,才能气盛神全。李认为“心静则万病息,心动则万病生,延年不老,心静而已”。这些养生法则往往与养德并论,可见中国古代医学中之伦理色调,正如《医源》所说:“如能清心寡欲,则情不妄发,致中致和,不但可却病延年,而圣贤正心,诚意,修身俟命亦在于此。”

4.2道家的修心养性之术道家崇尚幽居的田园生活,以求抛弃一切俗念和争执,超旷出世、知足保和等思想提供了在命运多舛的现实中自我调节的方法。林语堂说过:“道家学说给中国人心灵一条安全的退路”“,是用来慰藉中国人受伤心灵的止痛药膏”。“利而不害,为而不争;少思寡欲,知足知止;知和处下,以柔克刚;清静无为,顺其自然”是道家的养生处世之道[7]。不争就要知足,庄子反对心为物役,《金丹大要》也提出寡欲的养心之术:“夫圣人之养心,莫善于寡欲。”道家追求心灵的安静、祥和,《庄子·天道》说过:“万物无足以铙心者,故静也。”道家哲学提倡的“清静无为,顺其自然”力图把情感从现实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人超脱世俗之纠缠。《素问·上古天真论》中说:“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道教医家孙思邈在《千金要方·卷三十七·道林养性》中指出:“多思则神殆,多念则志散,多欲则志昏……多愁则心摄,多乐则意溢,多喜则志错昏乱”,均是对道家追求心灵宁静的践行。极私多欲会给人造成精神压力与躯体劳累,使人的精神高度紧张,甚者导致精神崩溃,而儒道思想倡导的清心寡欲就是保持平稳的心态,使内心不受外界干扰的精神疾病防范术。

4.3禅宗对尘世困惑的超越禅学是一门修身养性、立身处世的人生艺术,它始终不渝追求完整的个性化人格,可以说是一门近乎心理分析和治疗的学问[8]。禅学是生命哲学、心灵超越法。精神病学者贝诺瓦说:“禅非宗教,而是一种为实践而成立的睿智,一种当代文明可用作范例,以摆脱焦虑而达到和谐平静生活的体系。”佛教思想及修持方法的心理治疗作用主要有破我执,除妄念,破法执,空世界。我执即对我的执著,佛教认为我执是万恶之本,痛苦之源。只有破除我执,人才能消除烦恼,达到解脱。佛教宣扬“三界唯心”,“一切皆空”。佛教认为,只有认识空性,达成空观,才不会产生种种贪爱执著情感,才能超越生死轮回,得到解脱[9]。禅宗亦重视心的修持,提出“平常心是道”和“明心见性”的心性修养命题。佛家教人们面对大千世界,做到心净、心空、目空一切,从而得到心灵的平静。解脱与超越是禅学的最高境界和终极果报。佛教认为苦是人生的本质,人的生命过程就是苦,生存就是苦。因此,佛教的人生理想就在于断除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痛苦,以求得解脱,即所谓成佛。尽管它是虚妄的,但填补了人们的精神空虚,构筑了对来世的企盼。《冷庐医话·卷一·慎疾》记载了一个以佛家“静”、“空”治愈心病的例子:“真空寺僧能治邝子元心疾,令独处一室,扫空万缘,静坐月余,诸病如失。……观此知保身却病之方,莫要于怡养性真,慎调饮食,不得仅乞灵于药饵也。”新晨

5小结

中医学将神志活动归属于五脏,将“心”确立为精神活动的主体。受心身一元哲学观的影响,“心身合一”及“形神合一”论成为中医心理学的核心思想。打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心”的概念在中医心理学和精神医学中几乎无处不在,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存观和疾病观。中医养生学即强调养心、养性、修身,在临床治疗上也体现了以心治身和身心兼治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对国民的心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模式和处事方式。中国本土传统心理学以其特有的内省方式来引导人的内心生活,促进人的心灵成长,提升人的心灵境界。心理治疗的目的是改变患者的认知和生活态度,而传统文化强调的内省即指出了个体内求超越的心灵发展道路及个体与世界相和谐的心理生活道路[10]。杨德森等创立的精神超脱心理治疗即以道家处世养生原则为指导思想,日本森田正马受中国禅宗文化理论影响,开创了“顺其自然,为所当为”的治疗方法。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模塑下的本土心理学在现代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中医精神医学虽然先天薄弱,但其对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有着鲜明的特殊性,其与文化的相关性也值得人们去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慰丰1开展医学文化史的研究[J]1中华医史杂志,1997,27(4):193~194

[2]葛鲁嘉,周宁1从文化与人格到文化与自我[J]1求是学刊,1996,1:27~31

[3]钱穆1灵魂与心[M]1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8~19

[4]张福利,车离1古典二元论与心身分立[J]1医学与哲学,1992,2:34~35

[5]景怀斌1传统中国文化处理心理健康问题的三种思路[J]1心理学报,2002,34(3):327~332

[6]周天庆1论儒家伦理中的情感因素[J]1求索,2007,5:142~144

[7]杨德森1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与中国特色的心理治疗[J]1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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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842

认知神经心理学(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门交叉学科,属于心理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的交叉领域。认知神经心理学是认知心理学的分支,它是在传统的认知心理学和神经心理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80年代中期以前,神经心理学主要沿着临床医学和心理学的道路迈进;80年代以来,神经心理学在吸收了认知心理学的精细实验方法和理论概念之后,开始逐渐沿着认知神经心理学的方向发展。因此认知神经心理学脱离了临床医学的轨道,转入了认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家族。近年来,认知神经心理学取得了诸多重大成果,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的重视,成为当代神经心理科学研究的前沿。认知神经心理学有自己的学术期刊――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虽然国际上认知神经心理学的研究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成千上万个经典案例的积累、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领域近乎空白,相应的,对脑损伤病人的临床诊断、康复也缺乏理论指导。因此启动和发展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的工作迫在眉睫。本文旨在通过对认知神经心理学各方面的介绍,以期更多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和学生能加入到这门学科的研究中来,推动认知神经心理学在中国的研究进程。

1 什么是认知神经心理学

1.1 认知神经心理学是认知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方式

认知心理学是研究认知加工过程的学科,目前研究的主要领域有面孔识别、物体识别、言语、语音理解、阅读、书写、计算、记忆、注意和运动等。认知心理学研究的方法除了让正常人完成特定的认知任务,发展认知理论外,还有另一种方法,即通过搜集与理论相关的特定认知功能障碍病人的资料。

■不能认知面孔但能认知其他物体;

■能拼写出动词但不能拼写出名词;

■不能理解口语但能理解环境中其他声音;

■能够理解关于人造物体的词语,而不能认知关于有生命的物体的词语;

■假词能够准确读出,而真词不能;

■能够注意到右半空间的刺激而忽略左半空间的刺激;

■能够模仿动作但不能按命令做出这种动作。

Box 1:选择性较强的认知功能障碍病人

脑损伤是造成认知功能障碍的重要原因,有些脑损伤是大范围的,也有一些是小范围的脑损伤,而这种小范围的脑损伤对认知功能障碍具有较强的选择性(Box 1)。通过对这些认知障碍病人的研究可以验证认知理论的正确与否。用这种方法研究的认知心理学便是认知神经心理学。因此,认知神经心理学属于认知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认知神经心理学是以有特定认知过程受损或未能正常获得某些认知能力的病人为研究对象,来推知人类正常的认知结构和加工方式的学科。它是揭示认知过程及其脑机制的核心研究手段之一。

认知神经心理学的研究思路是:通过脑损伤造成的选择性认知功能的障碍和保留的认知环节,推测正常人大脑的认知机制[1,2]。具有较强的选择性认知功能障碍的病人为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特定认知功能提供了理想的研究对象。但是来自不同的学科的争议始终存在,这些关于病人特定认知障碍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能为我们提供关于正常人认知加工的理解?幸运的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趋于支持这一假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3]。

重要的是,要清楚认知神经心理学和认知神经科学之间的区别。认知神经心理学是认知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的是心理过程(Mind)规律;认知神经科学是神经科学的分支,主要研究的是大脑本身(Brain)[1]。两者是不同的但都很重要的研究领域,大部分相关领域的科学工作者会同时涉及这两个问题。

1.2 认知神经心理学的其它分支

1.2.1 发展的认知神经心理学

认知功能失常包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性认知障碍:以前已经获得的某种认知能力,因为疾病或意外等导致脑损伤后丧失了这种能力;另一种是发展性认知障碍:在发育过程中,某种认知能力没有获得完整的功能体系[4]。而发展的认知神经心理学(Developmental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是以发展性认知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发展的认知障碍的研究,更全面地考察儿童如何正常获得某种特定的认知能力的学科。发展的认知神经心理学是发展心理学与发育神经科学的交叉学科。

1.2.2 认知神经精神医学

认知神经精神医学(Cognitive Neuropsychiatry)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它是用认知神经心理学的观点研究精神病学状况,包括妄想症(Delusion)、幻觉症(Hallucination)和虚谈症(Confabulation)[5]等,因此它也属于认知神经心理学的分支。不久前,认知神经精神医学也创办了自己的学术期刊――Cognitive Neuropsychiatry。

从历史的角度看,传统的认知神经心理学是先从研究阅读过程开始,做了许多细致的研究,之后逐渐发展到研究其它各种各样的心理功能。认知神经精神医学的研究也一样,从研究妄想症开始,在这方面工作做得相对深入成熟后发展到其它几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语言的阅读机制非常有可能存在差异,而妄想症在全世界各类人群中基本上都一样,因此更具有普遍性。这里通过妄想症的一种――单事件妄想症(monothematic delusion)的病例来介绍一下这门学科。

单事件妄想症病人只在某一方面有严重的错觉,而在其他方面都正常。研究者可以与这种病人正常的交谈,这样有利于开展研究工作。下面是5种不同的单事件妄想症:

(1)替身综合征(Capgras delusion):患者认为其亲友已被假扮者顶替[6~8]。

(2)虚无妄想综合征(Cotard delusion):患者感到自己已不复存在,或是一个没有五脏六腑的空虚躯壳,并认为其他的人,甚至整个世界包括房子、树木都不存在了。

(3)人身变换症(Fregoli delusion):患者认为在其所遇到的人群中有他熟悉的人(往往是他所认为的迫害者),虽然两者之间的外貌并不相像,但确实就是同一个人,如周围的医务人员、亲戚朋友,可能就是某一迫害者的化身,随时改变相貌,企图达到迫害他的目的。

(4)镜像自我确认不能(Mirrored-self mis- identification):我看到镜子里那个人不是自己,是一个看起来跟自己很像的陌生人。

(5)躯体认识不能(Somatagnosia):认为自己的躯体不是自己的而是别人的。

根据认知神经心理学的逻辑,通过研究这些病人,我们可以了解关于正常的大脑相信自己信念的系统发生了什么变化才会出现上面的症状。研究这种错误信念需要从两方面思考:首先,这种错误信念从哪来;另外,病人表现出在错误被别人告知后仍然不抛弃这种错误信念。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相同损伤的病人都具有这种症状,所以假说内容与相应损伤之间存在着不确定的关系。然而,报告显示除了与相关症状对应的神经心理的损伤外,几乎所有的妄想症患者都具有右半球的脑损伤(表1)。我们用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思路来解释这些症状:可以假设右脑有一个评估个体已有信念的系统,而右半球的脑损伤导致了信念评估系统的破坏,使病人不能抛弃这种错误信念。因此相关认知机制的损伤导致错误认知的产生,而评估信念的机制的损伤使病人不能拒绝显然不成立的认知假设,这两种机制的共同损伤导致了妄想症[6,9,10]。这种评估系统在正常人中是完好的,这些病人为我们研究正常人的评估系统提供了可能性(表1)。

表1 认知神经精神医学方法对单事件妄想症的解释

1.3 神经心理学的认知障碍评估

认知神经心理学的评估是一种基于理论模型的评估,通过一些特定模块化的信息处理模型来评估认知功能。认知障碍评估的手段主要是基于认知神经心理学基础上的量表,即根据认知神经心理学的理论模型建构出来的测评方法,来测评认知障碍的情况。

图1 PALPA测试的阅读模型

这里有两个基于理论模型评估方法的典型例子,一个是PALPA测试(失语症语言加工的心理语言学评估):从心理语言学的角度去测评脑损伤后的语言障碍的情况;另一个是BORB测试(Birmingham物体认知测试):测评视知觉和视认知障碍。图1是PALPA测试所基于的心理语言学的阅读模型[11~14],普遍理论认为阅读过程含有几个功能模块。PALPA测量的时候可以分别测得认知障碍病人各个模块损伤或完好的程度。这也为临床治疗和康复提供了明确的定位[15,16]。当然汉语有很多字节和跟西方不同的语言体系,汉语阅读与书写的过程也可能和英语有着很多不一样的地方。现在已有很多研究者在研究汉语的阅读过程,一旦构建出正常人阅读模型的整个框架,我们同样可以探索什么样的测验可以用于评测汉语失语症程度。

2 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的典型特点

相较于认知心理学、神经心理学、认知神经科学等研究视角,认知神经心理学具有其独特的研究理念。

2.1 研究对象不是综合病症而是症状和个案

认知神经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研究对象不是综合病症(Syndrome)而是一个个单独的症状(Symptom)[1]。综合病症是发生在同一个体身上的一系列症状。比如Broca失语症表现出说话困难且不符合句子语法结构,尤其犯语法功能词和前后缀缺失和移位的错误,是一种典型的综合症。这类综合症不是认知神经心理学关注的研究对象。

这里用Gerstmann综合症的例子说明这一重要特征。Gerstmann综合症表现出书写障碍、计算障碍、从左至右的方向知觉丧失和手指确认不能四种认知障碍。但这意味着存在着一个用于书写、计算、从左到右的知觉和确认手指的单独的认知系统吗?实际上不是,它们分别属于4个不同的认知系统,只是负责这几种认知功能的脑区处在左顶叶的相邻位置上。认知神经心理学家们相信,其它所有综合症都与Gerstmann综合症一样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对综合症的研究不能为我们提供关于认知系统的信息。

另外,上面图1中的阅读模型也能够说明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的这一特征。该阅读模型由包括方框和箭头的13个部分构成,如果脑损伤能够破坏其中的任何部分,即任何一个或多个方框或箭头,那么会有213-1=4095种可能不同的习得性阅读障碍综合症。而研究者不可能去研究4095种可能的综合症。而我们的研究目的是,用同一个模型去解释所有的有阅读障碍的表现。通过观察这一模型对解释各种习得性阅读障碍症状的能力来测试模型的正确性。

2.2 单个案例的研究而不是群体研究

与传统神经心理学不同,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的是单个案例而不是群体[1]。如上所述,如果有4095种不同的习得性阅读不能综合症,那么几乎每一个病人的病况都是唯一的,很少会同时遇到两个完全相同的阅读损伤模式。因此每一个病例都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而不是简单得把他们组合起来,把他们归为一组或取他们平均的结果都是没有意义的。

2.3 强调症状的分离尤其是双向分离

认知神经心理学研究强调症状的分离而不是相关,因为不同症状的分离通常能比不同症状的相关(同时发生)提供更多的信息。

在同一类控制变量下要求患者完成两种不同任务,如果患者在两种任务上均表现出障碍,则这两种任务表现为相关。如果一个病人同时表现出A和B两种症状,那么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单个认知系统X受损,而这一损伤导致了A和B两个症状;但是也可能这样:同时表现出A和B两种症状是由于两个认知系统X和Y受损所致,症状A是由X认知系统的损伤所致,症状B由Y认知系统的损伤所致,那么X和Y都受损伤是因为它们所处在的脑区空间上距离较近,导致两者同时损坏。因此,症状间的相关不能使我们得出对研究认知系统的有力的推论。正如前面Gerstmann综合症的例子,患者有4种认知障碍,但我们却不能因此推断它们都属于同一个认知系统。

如果一个病人任务A完成有困难,但任务B正常,我们能根据这种单分离断定这两任务依靠不同的认知系统吗?实际上,这两种任务可能依靠同一认知系统,只是任务A的难度比任务B的难度大,所以当这一认知系统部分受损,表现出任务A困难而任务B正常完成。因此,症状间的单分离也不能使我们得出有关研究认知系统有力的推论。

如果我们观察到一个病人X对任务A存在困难但任务B正常,而另一个病人Y任务A正常但任务B困难,这就显示出任务A和任务B的双分离。很明显,它不能被解释为存在一个负责A和B两个任务的认知系统。我们可以强烈支持认为这两个任务依靠两个分离的认知系统的模型。因此,症状间的双分离使我们能够得出对于待研究认知系统的最有力的推论[17]。

2.4 模型是高度模块化的

模块化的观点是认知神经心理学的最基本的观点和假设。它认为人类的认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成分协同完成的,任何一模块都能因脑损伤导致损坏而其他模块保持完好。这种高度模块化不仅成为心理层面的一个特性[18],同时也是脑运作本身的一个特性。这种假设是否正确呢?事实上,多年来认知神经心理学家发现了许多具有高度选择性认知功能损伤,强烈地支持“认知系统确实是高度模块化的”这一结论。

3 认知神经心理学的研究思路:一个来自病人AC的病例

病人AC:67岁,男性,澳大利亚人。他早年在公共铁路系统做职员工作,有心血管和脑血管的疾病史。他中风4天后的CT扫描显示,左侧中部区域的大脑动脉出现一个新的损伤,而两侧脑半球均有许多早期已存在的更小的损伤。虽然病人存在这些脑损伤,但从每天的接触中来看,他的认知功能比我们预测的好得多。但是,研究者在与AC谈话中发现他仍存在认知障碍:

Max:一只牡蛎有几条腿?

AC:一些。

Max:嗯!那么蚂蚁呢?

AC:一些。

Max:一只毛虫呢?

AC:没有腿。

Max:一条蛇呢?

AC:没有腿。

Max:那么一只海鸥呢?

AC:4条腿。

初步诊断说明,AC对这些问题似乎完全不知道这些问题的正确答案。接下来,根据需要设计6个正式实验对病人AC进行缜密的认知障碍评估。

实验1 选取18只动物,其中9只有腿,9只没有腿。主试把这些动物的名字依次念给AC,要求AC判断动物是否有腿。结果显示:AC仅正确回答10个(10/18),处于机率水平,说明AC对动物是否有腿完全没有概念。那么,这是因为AC丢失了语义记忆中有关动物的知识吗?

实验2 选取20个人造物体(如桌子、椅子等),10个有腿,10个没腿。主试把这些物体的名字依次念给AC,要求AC回答那个物体是否有腿。结果显示:AC仅正确回答11个(11/20),处于机率水平,说明AC的认知障碍并不仅针对于动物。那么,这种认知障碍是否仅针对于“腿”这个概念呢?

实验3 选取22只动物,11只动物有尾巴,另11只动物没有尾巴。主试把这些动物的名字依次念给AC听,要求AC判断听到的那只动物是否有尾巴。结果显示:AC仅正确回答11个(11/22),处于机率水平,说明AC的认知障碍并不仅针对于动物,也不仅针对“腿”这个概念。那么,这种认知障碍只是针对于对物体组成部分的信息吗?

实验4 包括两种测试题目:这个物体是否是圆形?这个物体是否带颜色?AC对前者回答的情况是:28道题中正确回答15题;对后者回答的情况是:20道题中正确回答12题。两者都处于机率水平,说明AC的认知障碍并不仅针对于动物,也不仅针对于概念“腿”,和对物体组成部分的信息。那么,这个病人是否丢失了关于客体的全部知觉知识呢?

实验5 包括3种非知觉知识的测验。例如:这个动物是否是澳大利亚的?这个动物是否危险?人类是否食用这个动物?AC的回答情况是:对第一种问题他在20道问题中能够正确回答18个;对第二种问题他在20道问题中能够正确回答19个;对第三种问题他在24道问题中能够正确回答23个。全部达到高分数水平,这说明AC的认知障碍针对于关于客体的知觉信息。那么,这种知觉信息受损包括所有感知觉信息还是仅仅指视知觉信息?

实验6 进行两个非视知觉信息的测验:这个物体是否能否发出声音(听觉)这个物体是否有味道(味觉)AC的回答情况是:对于前者他在26道问题中能够正确回答24个;对于后者他在20道题中能够正确回答19个。两者皆达到高分数水平。

以上6个实验的研究结果显示:在需要关于客体视觉特性方面信息的所有任务中,AC的表现仅在机率水平;但是在需要关于客体非知觉特性方面信息的所有任务中,或者甚至是那些关于客体非视觉的知觉信息的所有任务中,AC的表现都算得上优异。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病人AC的认知损伤只针对于物体视觉特性的知觉信息。通过这一结论,我们对客体信息的表征过程做以下推断:如果关于客体的所有信息都被表征在一个单一的客体信息系统中,那么不应该出现一种形式的信息(例如,视觉信息)丢失而其它形式的信息完好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客体视觉特性的信息的存储独立于客体其它特性信息的存储。

另外,这些研究也给予我们关于语义记忆组织的提示。客体视觉特性的信息必须独立于客体其它所有特性的信息,存储在语义记忆中。如果视觉特性信息是这样的话,那么听觉信息、触觉信息、嗅觉信息等,其它感觉模态必然也是这样的吗?我们总结如下:客体的语义记忆不是单一的知识储存,而是由关于客体的知觉特性与客体概念(比如非知觉的)分离的知识储存组成的,而客体知觉特性知识的储存又是由各种感觉模块信息分离的知识储存组成。

参考文献

1 Coltheart M, Caramazza A.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twenty years on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2006, 23(1): 3~12

2 Coltheart M. Brain imaging, connectionism and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2004, 21(1): 21~25

3 Rapp B. The handbook of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What deficits reveal about the human mind. New York, NY, US: Psychology Press, 2001

4 Coltheart M. The genetics of learning to read. Journal of Research in Reading. 2006, 29(1): 124~132

5 Metcalf K, Coltheart M, Langdon R. Models of confabulation: A critical review and a new framework. Cognitive Neuropsychiatry, 2007, 24(1): 23~47

6 Coltheart M. Conscious experience and delusional belief. Philosophy. Psychiatry and Psychology, 2005, 12(2): 153~157

7 Coltheart M, Langdon R, Breen N. Misidentification syndromes and cognitive neuropsychiatry. Trends in Cognitive Sciences, 1997, 1(5): 157~158

8 Breen N, Caine D, Coltheart M. Models of face recognition and delusional misidentification: A critical review.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2000, 17(1-3): 55~71

9 Coltheart M. Delusional belief. Australian Journal of Psychology, 2005, 57(2): 72~76

10 Davies M, Coltheart M, Langdon R, et al. Monothematic delusions: Towards a two-factor account. Philosophy. Psychiatry and Psychology, 2002, 8(2-3): 133~158

11 Bates T C, Castles A, Coltheart M, et al.. Behaviour genetic analyses of reading and spelling: A component processes approach. Australian Journal of Psychology, 2004, 56(2): 115~126

12 Castles A, Bates T, Coltheart M, et al. Cognitive modelling and the behaviour genetics of reading. Journal of Research in Reading, 2006, 29(1): 92~103

13 Coltheart M. Acquired dyslexias and the computational modelling of reading.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2006, 23(1): 96~109

14 Blazely A, Coltheart M, Casey B. Semantic impairment with and without surface dyslexia: Implications for models of reading.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2005, 22(6): 695~717

15 Coltheart M, Bates A, Castles A.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and rehabilitation. In: Humphreys G.W, Riddoch MJ. (Eds), Cognitive Neuropsychology and Cognitive Rehabilitation. London: Lawrence Erlbaum, 1994.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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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4-0083-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已经注意到精神类疾病患者这一特殊人群的存在。由这类特殊人群引发的犯罪问题也逐渐被学者关注。我国对于犯罪精神病患者的主体认定,客观构成及相应的解决理论已经成熟,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依旧面临着很多问题。由于舆论导向的偏颇和精神病院对普通患者和犯罪精神病患者的混合治疗使得普通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此可见,犯罪精神病院的成立可谓是迫在眉睫。

一、不同学派对犯罪精神病患者的态度

古典学派认为每一个人生来就拥有正常人的智力和情感,“他们受到邪恶欲望的推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强调同态复仇实现对等的正义。因此犯罪的精神病患者不会因为精神问题免责。

此类特殊人群在实施行为时,认识不到自身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理智缺失的精神病患者在病发期间做出的行为,危害后果往往超出人们的承受范围。因而,历史上一直对此类人员施行各种残酷刑罚,非人道的折磨,严刑拷打甚至采取焚烧,活埋等非常规的手段,以此释放人们心中对他们的恐惧。

随着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英国大法官布雷克敦在“野兽条例”中就曾指出要注意这类特殊的犯罪。进一步认为“精神错乱的行为如同一头野兽,没有了人的理解能力和记忆力,应当免于治罪。”后来的现代刑罚学学派或者实证主义刑罚学学派也在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处理问题上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它认为“有的犯罪或是源于社会的不合理机制而更有的些犯罪是先天的生理问题引起的。”因此在现代刑罚学派来看,矫治而非惩罚会取得更有效的成果,在不断试验性的实践中,结果也确实如此。

随着精神病学的建立和发展,普通民众开始逐渐意识到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刑罚处罚并不能实现实质的正义。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防止不可预控的危险出现,专门收容机构的设立成为必然。

二、我国对精神类疾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处理

(一)在法律法规层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精神病人在确定是发病期间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犯罪无责论是建立在精神病患者病理性的不能控制自我的前提下。鉴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特殊性,即其意志能力和情感能力的全部或部分缺失,我国对犯罪的精神病患者一般根据其病情的轻重相应采取监护人看管或强制医疗的手段。

(二)在实践层面。我国目前的精神病院内部一般分为两个区域:一个区域是攻击性较弱或无攻击性的普通病人,可由家属陪同治疗;另外一个区域多是有间歇性狂暴症的攻击性强的精神病人,多采取集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医院的轻症患者和重症患者。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和这些生病需要治疗的患者是统一收容治疗的。由此我们考虑的必然就是社会舆论导向和这种混同治疗的影响问题了,下文将详细展开论述。

三、我国关于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困难分析

(一)舆论导向的偏差

现在关于精神类疾病犯罪的报道与实际相差甚大。在有大案要案时,相关报道会侧重指出被告提交了精神鉴定书,以求躲过刑事制裁。媒体注重的是有新鲜刺激的话题赚足噱头,提高自身影响。但是不够翔实,有所侧重的媒体信息会使普通民众形成了只要罪犯被鉴定有精神问题,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错误观念。事实上,我国很少有被告能通过精神类疾病的司法鉴定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可是不恰当的偏颇性舆论占了上风,并且正在逐步扭曲普通民众对精神类疾病患者犯罪问题处罚方式的看法。对精神类疾病患者犯罪的报道有时也过于侧重于其行为残忍程度的表述,使普通大众对精神病患者谈虎色变,避之唯恐不及。让人担忧的是精神病院的不合理规制也确实存在极大的问题,让这种荒谬的舆论有了可乘之机。

精神病的广泛分类和病名的专业性使普通大众的常识根本难以辨别无害和危险的区别,舆论的不恰当实际更加重了认识的混乱。由于那些犯罪的精神病者的声誉,普通民众很难区分具有社会威胁性的精神病患者和惧怕社交自闭无害的普通患者。在这种状况下,普通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这种偏颇的观念会造成很多原本社会危害性极小的精神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甚至加大心理压力讳疾忌医。他们的亲属也会害怕自己的家人在这种机构中,产生隔阂。这些普通精神病患者和有犯罪史的精神病患者置于同一医院治疗毋庸置疑会加重他们的病情,延误治疗。舆论的错误导向更是让此类患者和他(她)们的家人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

(二)实际运作中的困难

1.犯罪精神病人由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的弊端。由刑法第十八条我们认识到一部分犯罪的精神病患者由于病情较轻,由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这存在很多弊端。首先家属和监护人没有受过防范精神病患者再次作案的专业培训。另外这种程度的管教也不会得到实质性惩处。因此在消除精神病人的危险性上收效甚微。犯罪的精神病患者被法院责令回家,受监护人或亲属的看管,说明他在法律上受到的制裁也止步于此。以他平时或嚣张跋扈或一些异于常人的行为为由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有些小题大做,有侵犯人权之嫌。但他们引起的恐慌通过严加看管的方式也难以控制。民众受到的教育和生活经验使他们明白犯罪的恶果,人们会控制情绪和行为,被法律的权威震慑。法律条文中对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性条款却使他们没有这样的顾虑。这使我们不得不深思在有精神病患者居住的社区,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2.我国在精神病专业领域的缺陷。我国在精神病专业领域的财力投入、人才培养,机构设置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最初的关于精神病人由家人严加管教方案的提出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处理问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我国当时百废待兴、专业人才的匮乏、资金不到位,人们当时普遍存在的错误观念等等之类的困难使对类问题处理起来实在是捉襟见肘。

3.犯罪精神病人收监的不现实性。中国的监狱是不接收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不论是完全的精神病人还是在清醒时犯下罪行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原因在于监狱罪犯的改造模式是劳动,思想教育结合的方式。犯罪的精神病患者需要的是药物的治疗和心灵的疏导。截然不同的教导方式使监狱显然不具备将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收监的条件。

普通的犯罪人尚且存在一定的羞耻感,可能会通过劳动和教育结合的方式改过自新。即便只是由于利益的权衡比如缓刑,假释或是减刑的可能,或者是希望通过良好的表现得到更好的待遇,奖励从而有至少虚伪的良好表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减了危险性。精神病犯罪人则不同,他们的行为是病理性的,通过教育劳动的方式进行改造是不可行的。他们在病理期间冲动易怒,对犯罪无所畏惧的态度却会感染其他普通犯罪人,引起监狱管理的危机。

4.普通精神病院对犯罪精神病人收容的问题。在舆论导向的偏差一节中提到将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安置到普通精神病院会带来的影响。出于对普通精神病患者人身安全的维护和自身利益的保障,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意图通过精神鉴定逃脱法律制裁,建立专业的有针对性的犯罪精神病院可谓是迫在眉睫。不仅有助于改变错误的舆论,还可以达到法律正义的平衡与人权的合理保障。

四、对国外设立犯罪精神病院的借鉴

(一)对英国相关制度的借鉴

英国是创先设立专门的精神病院收容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国家,在1840年英国的贝德拉姆就创设了这样一家精神病院。其后德,美等其他国家也相继建立起相应的犯罪精神病院用以收容这类犯罪精神病患者。我国立法上已经明确指出精神病患者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可是具体的执行问题依旧没有落到实处。

(二)对德国相关制度的借鉴

德国刑法63条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犯罪收容于精神病院。具体实践中一般有中央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刑法上的精神疾病犯罪人,如Niedersachsen Moringen邦医院;还有附属于精神病院的收容机构及编入一般精神医学部的机构,多是有限度的接受刑法上规定的精神疾病犯罪人。他们一般依据不同的疾病种类及被确认的危险程度由专业的精神医学专业医师治疗评估。此处需要提出的是犯罪精神病患者有不同的分类,德国精神病医院予以的是不同的分类治疗,而不是统筹性的治疗,这是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因为统筹治疗不仅不能对症下药还有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在借鉴外国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应该找到适宜的办法。对于精神病种类不同而且危险程度不同的精神病患者将他们分别处于不同的教养机构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有的精神病患者只是表现的喜欢说谎或是偷东西,即使由此犯下相关的罪责,如诽谤罪,盗窃罪等等,放入专门的犯罪精神病院似乎有些过于夸张了。但是对于一些杀人成癖,纵火取乐,作案手段残忍或一些毫无治愈可能的犯罪的精神病患者而言,放入专门设防性的犯罪精神病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在我国普通精神病院的重症患者是需要设防的,但是这和我即将提到的设防并不是同一等级的概念。犯罪精神病院在建制上理应与监狱同等级,随危险程度逐步增加设防等级。主要收容治疗犯下刑法规定之罪的精神病患者。这样不仅仅可以维护普通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变舆论导向;还可以集中收容治疗此类犯罪人,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权维护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学精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篇8

1对中医精神医学的基本认识

中医理论体系中原本没有建立起独立的精神医学理论,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精神医学。但从现存各类史料中可以知道中国古代不仅存在许多关于精神疾病的记载,而且对精神疾病也有着较为系统的认识,只是这种认识不同于西方和现代医学。中医精神医学的基本观点确立于《内经》时期,“五脏藏神”和“七情致病”是其理论的核心内容。《内经》强调整体观念,建立了唯物的形神一体观,认为精神活动与五脏功能密切相关,将神志活动归属于五脏,将“心”确立为精神活动的主体。《内经》还确立了以气血为生理基础的唯物论,《灵枢·平人绝谷》篇曰:“血脉和利,精神乃居。”此后,中医对精神疾病的治疗无不以阴阳五行等理论、学说来辨证论治,判断气血、脏腑的病理变化对形与神的影响。

2传统文化对中国人心理的影响

人的心理具有生物与社会双重特性,精神疾病不仅是生物学上的异常表现,而且是其所处时代与环境的社会文化的折射,患者的感知、行为、幻觉、妄想与民族文化、社会风俗、等社会因素关系密切[1]。文化甚至是形成人心理的决定性条件,在相同的环境中受相同文化影响的社会成员有着某种共同的心理特征,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心理。哲学是文化传统之源泉和灵魂,其思想能最集中地表现出各民族文化特征。儒道释思想渗透进中华民族的意识形态领域之中,成为中国人自觉或不自觉中理解世界、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中国文化中的哲学思想不仅给出了对人内心生活的理论说明,而且给出了提升精神境界的修养方式[2]。在这种哲学思想指引下,中国人对挫折、逆境有着天然的承受力和消化力。但文化本身也可以成为应激源,导致各种心理障碍,譬如儒学中一些压抑、束缚人性及苛求完美的东西又是导致精神疾病的病因。本文仅讨论儒道佛对心理世界的积极影响。

3中国古代哲学对精神医学体系的两点影响

3.1中国古代哲学语境下的“心主神明”论中国哲学中的心有多重意义,或以心为思维器官,或指思想、性情、本性。而西方人所谓之心,与灵魂离为两物,只指肉体心之一种机能而言。西方人认为超肉体者只有灵魂,中国人所谓之心,则已包容西方人灵魂观念之一部分。中国人舍弃人的灵魂而直言心,便舍弃了人生之前世与来生,而就此现实世界,从人类心理之本原与终极的大同处来建立一切人生观与宇宙观[3]。战国时期的哲学家模拟社会政治礼制秩序建构了“心主神明”的特殊理论,《荀子》曰:“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这一观点被中医学吸纳并发展,如《灵枢·邪客》云:“心者,五藏六府之大主也,精神之所舍也”,《类经·藏象类》中说:“心为一身之主,禀虚灵而含造化,具一理而应万机,脏腑百骸,唯所是命,聪明智慧,莫不由是,故曰神明出焉”。

3.2中国哲学一元人生观对心身观的影响东方人认为心身不对立,对世界并无精神界与物质界之分。中国的人生观是“人心”本位的一元人生观。心虽为人身肉体之一机能,而其境界则可以超乎肉体。中医理论认为心与身是相互影响的,是统一的,从未对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进行严格区分,自《黄帝内经》以降的中国古代医学,其生理上的五脏五志说、病理上的内伤七情说等都表现了心身一元观。这种相沿至今的中医学的心身理论,并没有经过二元的分裂,而是由对早期心身朴素同一的认识直接深化而来,因而也就不可能完成对心身混沌同一的彻底分化[4]。中国古代哲学及医学传统中始终贯穿着形神合一、形质神用的心身一元论思想,没有以二元论的思想把生理同心理的东西区别开来。而西方人对世界和人生的认识总体说是二元的,即认为在肉体生命之外另有一个灵魂生命,因此有所谓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之分别。尽管古典二元论带有贬低肉体、抬高心灵的错误倾向,但却因为有了二元分立的思想基础,才有了对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明确的区别对待,于是西方渐渐产生了现代心理学和精神医学,而中医对心理及精神疾病始终没有产生区别于脏腑病证的系统认识。

4儒道释—安抚心灵的良药

传统文化的主干儒、道、释学说中蕴藏着丰富的调节心身的方法。冯友兰认为中国哲学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为根本任务,在《三松堂自序》中将其称之为“意义”哲学。儒家通过发挥个人主体性来正面应对心理冲突或困惑,用“命”来化解重大挫折和不利的人生境遇;道家采用退让、弃智守朴来处理遇到的困境;佛教则把生存困惑化解为其他方面,以超脱轮回来解决人的困境和问题[5]。白居易《醉吟先生墓志铭》中有句诗说得好:“外以儒行修其身,中以释道治其心。”

4.1儒家的修身正心之道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人保持心态平和、避免心理冲突的必要条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关键原则。儒家提倡的中庸是一种在严酷现实中的安身立命之道,要求把握住自己的内心世界,使心理平衡、适中,做人不狂不狷,处事无过亦无不及,态度温而不厉,情绪乐而不,哀而不伤。儒家还赋予“心”以伦理和道德的色彩,孔子把心看作主体的道德修养,说:“欲先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尽心知性”是儒家的重要修养方法。孟子的“存心、养性”、《大学》的“正心”、《中庸》的“慎独”以及宋明时期理学家们的“惩忿窒欲”等,无不强调在道德修养过程中对情感的调节[6]。理学思想被宋以后医家用以讨论养生学,朱丹溪主张养生要正心、收心、养心。张介宾认为养生必寡欲保精,才能气盛神全。李认为“心静则万病息,心动则万病生,延年不老,心静而已”。这些养生法则往往与养德并论,可见中国古代医学中之伦理色调,正如《医源》所说:“如能清心寡欲,则情不妄发,致中致和,不但可却病延年,而圣贤正心,诚意,修身俟命亦在于此。”

4.2道家的修心养性之术道家崇尚幽居的田园生活,以求抛弃一切俗念和争执,超旷出世、知足保和等思想提供了在命运多舛的现实中自我调节的方法。林语堂说过:“道家学说给中国人心灵一条安全的退路”“,是用来慰藉中国人受伤心灵的止痛药膏”。“利而不害,为而不争;少思寡欲,知足知止;知和处下,以柔克刚;清静无为,顺其自然”是道家的养生处世之道[7]。不争就要知足,庄子反对心为物役,《金丹大要》也提出寡欲的养心之术:“夫圣人之养心,莫善于寡欲。”道家追求心灵的安静、祥和,《庄子·天道》说过:“万物无足以铙心者,故静也。”道家哲学提倡的“清静无为,顺其自然”力图把情感从现实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人超脱世俗之纠缠。《素问·上古天真论》中说:“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道教医家孙思邈在《千金要方·卷三十七·道林养性》中指出:“多思则神殆,多念则志散,多欲则志昏……多愁则心摄,多乐则意溢,多喜则志错昏乱”,均是对道家追求心灵宁静的践行。极私多欲会给人造成精神压力与躯体劳累,使人的精神高度紧张,甚者导致精神崩溃,而儒道思想倡导的清心寡欲就是保持平稳的心态,使内心不受外界干扰的精神疾病防范术。

4.3禅宗对尘世困惑的超越禅学是一门修身养性、立身处世的人生艺术,它始终不渝追求完整的个性化人格,可以说是一门近乎心理分析和治疗的学问[8]。禅学是生命哲学、心灵超越法。精神病学者贝诺瓦说:“禅非宗教,而是一种为实践而成立的睿智,一种当代文明可用作范例,以摆脱焦虑而达到和谐平静生活的体系。”佛教思想及修持方法的心理治疗作用主要有破我执,除妄念,破法执,空世界。我执即对我的执著,佛教认为我执是万恶之本,痛苦之源。只有破除我执,人才能消除烦恼,达到解脱。佛教宣扬“三界唯心”,“一切皆空”。佛教认为,只有认识空性,达成空观,才不会产生种种贪爱执著情感,才能超越生死轮回,得到解脱[9]。禅宗亦重视心的修持,提出“平常心是道”和“明心见性”的心性修养命题。佛家教人们面对大千世界,做到心净、心空、目空一切,从而得到心灵的平静。解脱与超越是禅学的最高境界和终极果报。佛教认为苦是人生的本质,人的生命过程就是苦,生存就是苦。因此,佛教的人生理想就在于断除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痛苦,以求得解脱,即所谓成佛。尽管它是虚妄的,但填补了人们的精神空虚,构筑了对来世的企盼。《冷庐医话·卷一·慎疾》记载了一个以佛家“静”、“空”治愈心病的例子:“真空寺僧能治邝子元心疾,令独处一室,扫空万缘,静坐月余,诸病如失。……观此知保身却病之方,莫要于怡养性真,慎调饮食,不得仅乞灵于药饵也。”超级秘书网

5小结

中医学将神志活动归属于五脏,将“心”确立为精神活动的主体。受心身一元哲学观的影响,“心身合一”及“形神合一”论成为中医心理学的核心思想。打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心”的概念在中医心理学和精神医学中几乎无处不在,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存观和疾病观。中医养生学即强调养心、养性、修身,在临床治疗上也体现了以心治身和身心兼治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对国民的心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模式和处事方式。中国本土传统心理学以其特有的内省方式来引导人的内心生活,促进人的心灵成长,提升人的心灵境界。心理治疗的目的是改变患者的认知和生活态度,而传统文化强调的内省即指出了个体内求超越的心灵发展道路及个体与世界相和谐的心理生活道路[10]。杨德森等创立的精神超脱心理治疗即以道家处世养生原则为指导思想,日本森田正马受中国禅宗文化理论影响,开创了“顺其自然,为所当为”的治疗方法。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模塑下的本土心理学在现代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中医精神医学虽然先天薄弱,但其对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有着鲜明的特殊性,其与文化的相关性也值得人们去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慰丰1开展医学文化史的研究[J]1中华医史杂志,1997,27(4):193~194

[2]葛鲁嘉,周宁1从文化与人格到文化与自我[J]1求是学刊,1996,1:27~31

[3]钱穆1灵魂与心[M]1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8~19

[4]张福利,车离1古典二元论与心身分立[J]1医学与哲学,1992,2:34~35

[5]景怀斌1传统中国文化处理心理健康问题的三种思路[J]1心理学报,2002,34(3):327~332

[6]周天庆1论儒家伦理中的情感因素[J]1求索,2007,5:142~144

[7]杨德森1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与中国特色的心理治疗[J]1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2~8

篇9

关键词 :行刑社会化;精神病犯罪人;处遇

对于精神病犯罪人而言,行刑社会化意味着在刑罚、准刑罚(强制医疗处分)之外开辟第三道路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因为精神病犯罪人具有的刑罚不适性,同时,强制医疗制度对于一部分精神病犯罪人而言也不一定具有更好的保护性治疗效果。因为即使对于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而言,在监控权力无所不在而缺乏控制时,其强制性也仍然是可观的。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同样具有专门的监管人员,相当封闭的强制医疗场所,以及长期的强制医疗期间等压制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高强度的强制医疗机构的控制力度或者对精神病犯罪人的肉体及精神影响比监狱并不逊色。因此,为了防止强制性医疗机构对于精神病犯罪人的不必要压制以及对特定的精神病犯罪人的不适应性,应当基于人道、科学及精神病犯罪人尊严的要求,在精神病犯罪人的矫正中注入更多的社会因素,通过社会因素的介入淡化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强制性,从而使得对精神病犯罪人的矫正在一种相对和缓的社区方式下进行。

一、行刑社会化的蕴义

刑罚是国家权力在司法领域的效能达到顶峰的表现,特别在原始刑罚观的历史中,国家权力在刑罚领域制造了对肉体进行无限惩罚的全面景观。对于犯罪人而言,特别在国家权力或者君主权力占据绝对优势的状态下,其与刀俎上的鱼肉并无区别。其时,肉体作为一种展示国家绝对强权的方式,可以被切割、撕裂、绞杀、焚烧。在残酷刑罚的宴席中,犯罪人的肉体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心情及其要展示力量的程度和目的。“这种境况在西方国家直到19世纪初才得以改变。其时,肉体惩罚的大场面结束了,对肉体的酷刑也停止使用了,惩罚不再有戏剧性的痛苦表现。惩罚的节制的时代开始了。到1830年-1840年间,酷刑作为前奏的公开处决几乎完全销声匿迹”。这是刑罚人道主义或者说是其背后的市民社会力量的胜利,也是“人性”这种既熟悉又陌生的东西在法律中初步获得承认。“排除酷刑的惩罚,这种要求最先被提出来,因为它是出自内心的或者说是出于义愤的呼喊。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该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①”基于人道主义的胜利,残酷刑罚逐渐在现代国家刑法中消失,在自由刑方面的进步亦非常显著。自由刑不再去追逐报复犯罪人(或者称之为国家、社会敌人)的,而是希冀其复归社会或者在社会中不再背负曾经的罪犯污名而真正成为“自由人”。然而,这既是监狱行刑难以给予的,也是对监狱机器改造模式的挑战。因为在监狱这种混杂各色罪犯及犯罪气息的巨大机器中,正常人的锋刃、气质及行为模式会被扭曲、研磨及畸形再造,监狱改造的结果往往与立法者的设计背道而驰。同时,现代社会中的犯罪数量的膨胀也在挑战国家法律治理效率之极限。在监禁刑罚正当性及效率性皆受到严重挑战的境况下,一种国家——社会二元主义的行刑或者处遇方式成为重要选择,这亦成为行刑社会化的核心背景之一。因此,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与刑罚观直接勾连的,或者说是刑罚观进步的直接结果。行刑社会化从被视为异端到成为一种普适性的价值共识,从而在19世纪后在犯罪人处遇方面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

行刑社会化之所以具有如此之地位,并不纯粹是道德说教或者价值宣传的结果,而是实证主义的胜利。对于社会化之行刑方式而言,其具有很高的容纳性或弹性。社会化行刑方式最为人称道之处在于其能够使得犯罪人与正常社会人尽量步调一致,而不是被正常社会所遗弃。这主要是通过一种社会化的程序转化机制,使得犯罪人身心不被彻底孤立,不是身心荒漠化,而是身心社会化或者正常化。因为长时间的监禁生活会使得被监禁者养成特定的犯罪人的心态及言行,这也是犯罪人“监狱化”所造成的。所谓“监狱化”,是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描述监狱使人异化的概念。按他的解释,监狱化是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二是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三是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由于罪犯监狱化的过程主要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过程,因此,罪犯监狱化过程是一种反社会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化的过程②。监狱化其实是犯罪人对监狱中独特规范、行为方式、价值取向或者特殊亚文化的自我融合,其结果就是监狱的特殊环境将本来具有正常的社会行为及思维方式的犯罪人再造成监狱人。其实,长期的监禁生活不仅剥除犯罪人享有自由的资格,还在于其剥夺了其成为社会人的内心尊严。监狱的特殊符号、暗示或其他潜在力量无时不刻地与犯罪人的正常人的心理进行着竞争,这种竞争过程也是对被监禁者正常心理、尊严进行挟持的过程。监狱可以说是与自由社会相对立的机构,其每一重要特征都是与正常社会悖反。在监狱中犯罪人生活受到严密控制,行为活动具有集体化特征,监狱罪犯之肉体活动被严格的监狱规范、命令所解构,二者更多的是一种机械性的应答关系。狱方发出规范性指令,被监禁者按照这种指令运动。监狱中极端压抑之环境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被监禁者成为监狱特殊生态的牺牲品。在高度封闭及压制的监狱环境中改造过的犯罪人,即使出狱后也可能被我们习惯的正常社会所自动摒弃,或者被监禁者也会对正常社会自我放逐。因为监狱改造方式在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抹煞个人特性之方式,结果会导致犯罪人成为在特定程序中运动的僵化个体,即使出狱后也很难复回正常的社会化动力。在长期的强化规训管理中,“犯罪人消极服从习以为常,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殆尽。就此而言,自由刑在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同时,可能也使其丧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①。”可以说,监狱犯罪人都是监狱纪律的产物。纪律是监狱权力的具化,其通过一种特定的规程,要求被监禁者按照固定的方式、力量甚至角度去重复或者回应监管者的命令。这样,被监禁者的肉体成为监狱机器再造的产品,而对于一个长期生活在严格监狱纪律管制下,与世隔绝,被其他各种形形的罪犯言行浸染的被监禁者,怎么能想象其在出狱以后能够达到正常社会规范标准?

对于监狱社会的特征及其对被监禁人产生的恶劣影响早已成为共识,这也是“矫正处遇乌托邦论”,也即社会内处遇理论产生的现实之源。因此,对于监狱改造而言,不要过分讲求安全保障和纪律秩序,而应尽量使监狱内的生活与一般社会形式接近,尽量认同受刑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从而营造使得罪犯能够自发地产生改造的愿望的环境②。对于犯罪人而言,监狱应当尽量采取一种开放式处遇,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脚镣手铐、高墙或者铁丝网的物理性拘束力,通过一种拟制的平民化的情景设置,为犯罪人过渡到自由社会提供一个适应环境。如同监狱改良鼻祖约翰·霍华德曾所言:“唯自由使人适应自由。”其实,这亦是现代矫正的目的所在。克莱门斯·巴特勒斯就指出: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罪犯和社会之间建立或重建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者重归社会生活中去③。社会想要的经历监狱改造的人,不是一个被犯罪环境和压力控制下扭曲的具有“罪犯气质”的人,而是一个能够重新与社会、家庭融为一体的社会人。出狱不仅意味着肉体摆脱监狱之物理性控制,而且还意味着服刑人的精神成为社会正常人,这其实也是行刑社会化的意义。

二、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的理据

传统的自由刑以监禁刑为其基本存在形式。监禁刑以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为其基本内涵。受刑人在完全封闭的监禁设施内、在与社会完全隔离的孤立状态下、在狱警的训诫和武装看守的警戒下,过着完全丧失自主性的被动他律生活…,.监狱内封闭性、他律性和强制性的小环境与社会自由、开放和多元的大环境之间显然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监狱行刑处遇的过程与监狱行刑处遇的目标之间存在着无法消解的悖论,这一悖论从根本上制约了监狱行刑处遇复归社会的成效。可以说,对于一般犯罪人而言,监狱都具有隔离正常社会,使之精神运行状态重回非正常化的弊端。在长期的监狱羁押中,正常的罪犯都有变成精神病人的可能性。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中引用米拉多的话,“禁闭引起精神错乱‘监狱使人发疯.在巴士底和比塞特尔发现的那些人都已痴呆⑤。’”对于一般犯罪人尚且如此,何况疯人罪犯。毫无疑问,对于精神病犯罪人实施监禁刑是刑罚过度的表现,这也是一种懒人做法。这意味着立法者或者法律实施者,更深入地说是权力掌控者认为监禁是一劳永逸地将犯罪的疯人从社会上清除出去的最好办法。然而,“刑罚是给予约束自由这样的巨大痛苦的措施,其本身并非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社会统制手段”。“即使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手段才是理想的”。因此,作为一种思想进步或者法治进化的结果,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强制医疗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被引入。然而,如果行刑是为了减少或者降低精神病犯罪人的危险,如果国家还在法理上承担精神病犯罪人家长责任的话,基于对其更好保护之目的,没有什么比采取社会化行刑方式更能够使得精神病犯罪人得到更好的恢复。

当然,最好的社会化行刑机构并不是强制医疗机构,这仍是一种具有较高警戒级别的“安全设施”。在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管理者的权力被分解成不同的步骤或者形式。一是监视。“这些封闭的、被割裂的空间,处处受到监视。在这一空间中,每个人都被镶嵌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任何微小的活动都受到监视,任何情况都被记录下来,权力根据等级统一地运作着。”①在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中,监视是必不可少的规程,其是医疗机构展示权力的低调方式。然而,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却可以通过对精神病人的监视,从而使得医疗机构权力的行使更加有的放矢。二是检查。“检查是这样一种技术,权力借助于它不是发出表示自己权势的符号,不是把自己的标志强加于对象,而是一种使对象客体化的机制中控制他们②。”精神病医疗机构人员的检查不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互动,也没有对等的符号或者语言的交流。有的只是机构人员对精神病犯罪人的记录、测量或者分类,此时被检查之精神病犯罪人只是被分析及阐释的医疗客体,从而成为如何更易于控制的样本。三是强制服药。对于精神病犯罪人的治疗者或者管理者而言,强制吃药不仅是一种治疗方式,而且是一种权力的变体。强制吃药是一种仪式或者固定化表演形式,这说明了吃药的治疗效果并不是主要方面,其主要追求的是一种压制或者规训效果,从而使得精神病犯罪人接受在机构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或者角色。四是人身强力控制。如果精神病犯罪人不服从医疗机构的管理,那么,相当程度的人身强制是必要的。这可以强化精神病人驯服意识,固化其在机构中的地位或者角色的感觉。发展到这种程度,在权力对比关系上,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的强制性权力已经超越了监狱机构,因为普通罪犯还对监狱管理方有一定的抗制能力,而精神病犯罪人则对此完全束手无策。在精神病强制医疗的特定机构中,正常的社会秩序被以强制治疗的名义修改。精神病犯罪人必须按照机构的指令要求,使得自己的肉体与后者的指令符号相一致,从而获得国家或者强制医疗机构想要的结果。

应当说,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的封闭性及警戒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全,但是并不能保证精神病人心理的安全。特别对于有抗制治疗欲望的精神病犯罪人,其治疗效果更不理想。这是因为,精神世界并不是一种完全能够规训的世界,这也是精神病犯罪人的特殊之处。精神病犯罪人的强制医疗不应纯粹是一种生理的治疗,而是一种生理、心理及社会的恢复治疗。同时,治疗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是使得精神病犯罪人重新复归社会,这也是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社会化治疗或者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理据。如果说强制医疗还具有准刑罚处分性质的话,那么,精神病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式则比较明显地表达了立法者或者法律操作者的关护目的,那就是前者对精神病犯罪人具有警惕之心而赋予医疗机构以强力,后者则完全地转入到对精神病犯罪人的教育或者矫正方面,这可以说是教育刑或者目的刑的最为纯粹的表现。当然,并不能完全排除在精神病强制医疗机构中的社会化矫正之可能,如果在其中制造出一种社会化的场景,通过人为的或者拟制的建构,使得由于人身危险而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精神病犯罪人,接受一种人造的强制医疗机构的社会化场景,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选择。当然,这并不是说对精神病人的行刑社会化就放弃了社会防卫的意旨,无论对于多么开放的主权者而言,其不可能将自己的社会防卫义务完全置之不理。因此,行刑社会化并不一定针对所有的精神病犯罪人而实施,其应主要适用于那些可以通过社会化矫正同时不具有危险性或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群体。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犯罪人处遇大会决议建议:“选择适用开放式处遇的受刑人,其标准不是刑罚或惩处的类别,也不是刑期的长短,而是罪犯是否适应这种开放制度以及这种处遇是否比其他剥夺自由的形式更有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选择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医学、心理学检查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开放性绝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开放,而是一种有选择的、有限的开放①。当然,在一定范围内对精神病犯罪人的社会化开放治疗也是西方现代国家对精神病犯罪人处分的趋势,即将精神病犯罪人的矫正从强制医疗机构转向社区,也即从强调精神病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向着重视精神病犯罪人的生理、心理与社会的全面正常发展。行刑社会化是一种扩大对精神病犯罪人矫正力量的方式,这也意味着精神病犯罪之治理从刑法到刑事政策的转移。当然,精神病犯罪人的行刑社会化也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正常的、自由的社会生活处境是对精神病犯罪人最好的治疗方式,而社会的参与则增加了国家对精神病犯罪人的治理张力及效率。这也是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区化与强制医疗的最大区别之处。

可以说,对精神病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理论的真正实现。当然,亦不能忽视精神病犯罪人社会处遇之复杂性。因为普通犯罪人与精神病犯罪人无论在精神状况还是矫正恢复能力方面都有区别。这需要遵守特定的精神病犯罪人矫正的规律,且需要关注社区的承受能力及反应状况。因为精神病犯罪人的社区矫正的建立前提是社区的理解、协助及照顾。社区是精神病犯罪人矫正去机构化后的另外一个重要代替物。其实,对于精神病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也是对其基本人格尊重的体现。在社区进行矫正,意味着国家、社会及社区中的个体的人不再是处于精神病犯罪人的对立面,这种社区教育不再是通过手铐脚镣等物理性措施来解决,也不是通过机械的命令——应答式的程序进行规训,这里有的只是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宽容、耐心及理性,这一切都意味着对精神病犯罪人的社区化矫正是在提高其人格而不是相反。由于精神病犯罪往往是精神因素的结果,因此,通过这种精神尊重或者满足的矫正方式,往往能达致事半功倍之效果。

三、域外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之体现

根据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的观点,不仅刑事网属于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作用的重新分配还形成了一种“参与型刑事政策”。这种参与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团体,也包括个人。参与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惩罚性参与及团结性参与。特别对于团结性参与而言,其是为了帮助刑法向更好地安置犯罪人的方向发展,这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具有特殊意义。可以说,由刑事网络对市民社会的开放可以产生一种更为精致的文化,这种文化包含了公私共处的混合结构和不同形式,从中我们看到了集体责任的更广泛的意义①。对于精神病犯罪人的行刑社会化而言,其最主要含义之一就在于公众的参与,更为精确地说公众的主导。这是一种社区能动型的精神病犯罪人的矫正结构,其浸透了权利意识、人道观念及精神病科学的内容。特别对于抗拒强制医疗的精神病犯罪人而言,社区援助成为富含政策保护及科学治疗寓意的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