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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从近五年的数据来看,湖南省支付的农业保险赔款已经累计达到了34.5亿元,其中有900万户次的参保群众受益。2014年湖南市场原保费总收入587.73亿元,同比增长15.6%。其中全省农业保障的保费金额以及理赔金额分别为15.12亿元和7.15亿元,相比于2009年保费金额提高了82%,理赔金额提高了61%。当前,湖南省的农业保险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这为农户合法利益以及农业生产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在农业保险试点方面,湖南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农业保险种类多、工作量大以及涉及面广,同时处于一个试点阶段,湖南省在这方面依旧存在低水平、低效率的恶性循环中难以自拔。若要促进湖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首要条件便是对当前全省农业保险的现况以及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强化全省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为省内农业保险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湖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保险规模大幅增长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中,保险业抓住机遇迅速发展,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有了很大提升。2008年,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资金补贴额度达到了6.96亿元,其中中央以及省内补贴分别为3.72亿元以及2.53亿元,相比于2007年,中央补贴提高了53%,省内补贴提高了28%。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和商业保障的有力支持下,湖南农业保险呈现出许多优势,最突出的方面是增加了保险品种和提高补偿金额。新增保险品种为油菜与奶牛;对奶牛、母猪、水稻、油菜、棉花保险额度分别为4000元(每头)、1000元(每头)、240元(每亩/季)、150元(每亩)、300元(每亩)。目前湖南省理赔资金逐年增加,保险保障作用逐步体现。2009-2013年,湖南省累计支付保险赔款34.5亿元,年均增长12.7%,受益农户900万户次。理赔的农产品范围包括了玉米、水稻、棉花、油菜等主要省内农产品,湖南省已经成为国内补贴种类最多的省份之一,其覆盖范围包含了省内所有县市区。另外,保费补贴不断增长,保险放大作用也明显增强。
(二)险种更加丰富
湖南省在成为国内首批的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其保险品种以及保险范围都在不断扩大。2010年,试点县市个数已从几个增加到一百四十多个,参保农户数量平均2000多万户,承保价值达到300多亿元/年。2012年,省内的保险种类已经包含了玉米、水稻、棉花、油菜等诸多农产品。同时,扩大承保规模,将承保面由去年的70%提高到2012年播种面积的80%[63]。同时在水稻的保额上有所提升,从而让其几乎能够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符合农户需求,提升对农户的保险保障水平。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补贴比较稳定
湖南省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对象的价值来进行衡定,价值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购买价格,二是在卖出前累计养育成本,比如农作物的养育成本包含化肥、农药、灌溉、耕地和地膜;养殖业的养育成本则包括主要为食物。2015年,湖南省由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理赔品种有10个,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等保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也已确定。如水稻保险,每季每亩苗期保险金额为240元,分蘖拔节期为280元,成熟期为320元,保险费率5%,即每亩保费16元;棉花每亩苗期保险金额为150元,蕾铃期为250元,吐絮期为300元,保险费率8%,即每亩保费24元;油菜保险每亩苗期保险金额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保险费率6%,即每亩保费9元;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6%,即每头保费60元;育肥猪保险金额500元(可向上浮动)、保险费率6%(可向下浮动),按市场机制运作;公益林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4‰,即每亩保费1.6元;商品林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保公司和林农自行确定,按市场机制运作。2014年,湖南省内的10大农业保险金额以及保费补贴比例已经出台,如,油菜、奶牛等农产品保险,其保险费用由中央以及省政府各补贴四成,市县两级补贴在一成以上,剩下则由农户以及相关组织支付。
(四)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湖南省农业保险种类已经从最初的水稻、棉花、母猪(具有繁殖能力)三类,扩展到了棉花、玉米、甘蔗等诸多品种,省内的试点也从56个提升到了123个,在自然灾害后,农业保险能为受灾的农民提供相应的资金,同时也大大缓解了政府救灾压力,这也就使得农民相比于前几年其参保积极性得到大幅度提升,进而能够确保农业能够具有更高的抗风险水平。尤其是对那些非常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的产品,其农业保险的作用也就更为突出。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不仅能够提升农户抵御自然灾害水平,其辐射以及带动作用还能够提高保险机构的品牌影响,从而促进与农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发展,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的地区,农民对其他相关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参保意识也明显得到了提高。
二、湖南省农业保险发展存在主要问题
(一)灾害损失的赔付较低
注:数据来源:湖南省保监局统计公报图12007-2013年湖南省农业保险总体概况(单位:亿元)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湖南省在2009-2013的五年里,农业保险的平均赔偿率为36.51%,最高时候可达42%。而在这五年里,其他保险业务的平均赔偿率为79.06%,最高时候可达60.68%。二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说明湖南省的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财政补贴占理赔金额比例偏高
注:数据来源:湖南省保监局统计公报图2显示,湖南省在2007-2011的五年里,农业保险的赔偿金额中大部分为政府的财政补贴,最多的时候甚至占到全年赔偿金额的77.36%,比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平均高出11.20%,这说明湖南省的农业保险普遍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未能起到分担风险的主要作用。
(三)巨灾保险支持力度不够
农业巨灾具有波及范围大、不可预见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比一般的保险业务风险更高、损失更大。为了减少巨灾风险带来的高额损失,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再保险来分散风险或一系列的方式增加保险的购买成本,例如设置更高的赔偿起点、降低赔偿比例、提高保险费率等。但是这一系列措施也将间接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丧失了其本身应起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农业灾害发生频率最高、受灾面积最广、灾害种类最多、受灾损失最大的国家之一,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全国所有省份中,湖南省更是几个主要受灾省份之一,从湖南省减灾委员会的历年数据来看,湖南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霜冻、冰雹等40多种,特别是干旱、洪涝在近几年里频频发生。在过去的几年中,湖南省平均每年的受灾损失高达150亿元。这给湖南省农业保险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四)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烈当前,国内的农业保险模式存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高额的保险费和费率不能满足农民的廉价需求。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存在的风险大,商业保险公司又只能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才能降低自身的风险,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国外研究表明,欧美地区农业保险费率是一般保险费率的几十倍,就湖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全省的农业经济落后,农民的收入普遍偏低。目前,湖南省各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在扣除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后,农民手中的剩余资金勉强能满足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学习需求,完全无法支付高额的费用来购买农业保险,即使有政府的财政补贴,也难以调动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三、湖南省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1.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是属于一种政策性的保险。政府需要根据地区的特征从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补贴制度。从湖南地区的农业保险补贴工作情况,仍然需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的范围。纳入湖南省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的农作物不够宽泛,补贴不能完全覆盖到湖南省各地区的所有农民。政府在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时,应充分结合国内农业实际情况。那些对湖南省农业生产发展、推动湖南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农业保险项目,同时,农业保险公司又不是很愿意经营的,应考虑先将其纳入湖南省的补贴范围内。还有一些地区的“特色农业”也应该鼓励。除此之外,对于自然灾害较重的地区,易受病虫害的地区,应该考虑扩大该地区的农保补贴范围,提高农保补贴的比例。2.开发多种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湖南省政府对其发展的支持力度,可以通过拨付专项资金、税费减免或者其他措施来实现。例如湖南省水稻农业补贴方式是中央与湖南省分别占据40%以及25%,而市(州)补贴则必须高于上一年金额,县(市、区)则需要基于市州补贴额度上补足10%,省直管县(市)新增扩面部分为县(市)财政补贴10%,湘西自治州以及非省直管县(区)扩面部分由市(州)、县(区)承当的须在10%以上。剩下的则为农户以及相关的龙头企业、组织进行支付。湖南省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通过对保险系统的全面、分散补贴,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提升农户收入水平。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社会通货膨胀因素造成了各项生产成本的增加,因此要适当的提高赔偿的标准和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达到减小农户支出、保障收入的目的。
(二)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与防灾水平
1.建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专项基金,提高防灾水平自古以来,湖南便出现了诸多自然灾难,而在所有灾难中,发生最为频繁、影响最大的是水灾、旱灾、冰灾、虫灾。各种灾害的频发给湖南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农业特大自然灾害和巨灾损失难以避免。目前湖南省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是基本保本,前提是这几年基本没有发生巨灾。作为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若自然灾害的规模较大,则必然会造成农业保险出现极大的亏损。这就使得构建具有一定财政支撑的灾难保险制度是极为必要。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大小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稳定性有着根本的影响,只有保险公司稳定才能不断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保障农民的利益。因此,应该建立一个风险管理专项资金来提高防灾水平,资金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公司自身投入和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获取。2.完善农业保险的协调与监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协调,建立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复杂性体现在业务的各个环节之中,还体现在与之相关的各个部门的沟通方面。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制度、扶持政策是否能够及时落实到位,往往取决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否顺畅。二是加强监管,防范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险的承保、理赔、再保、财务等基础环节的现场检查。督促公司完善大面积理赔预案,规范农村服务网点的经营,严肃查处基层保险机构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承保、拖赔拒赔等侵害农户利益的行为。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承办机构农险经营报告制度,创新农险监管方式。
(三)加强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参保意愿
湖南省的水稻、柑橘、茶叶等农产品在国内均居前列。而近年来全省以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了其产业化进程。虽然这些农产品在产量方面较高,但其加工转化能力较为低下,有八成的农产品还是以鲜销为主,相比于产量的全国前列,全省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在农业产值的比例则在国内平均水平之下。而在近些年来,全省已经在逐渐改变这种状况,湖南省已经初步形成了水产品、棉麻、竹木、粮食、畜禽等加工为主体,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为辅的产业体系。湖南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是全国最大的种植业生产基地之一,但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方式,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加大了生产成本,减少了生产收益。因此,湖南省应因地制宜,发挥其有利于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地理、地形优势,改革创新农业生产模式,加快农业生产科技化转变,推进全省农业生产向产业化、市场化转变。当前,保险业需要从分散农民转变为规模化的行业,从生产领域扩展到了生产以及流通领域,从纯粹的农产品生产扩大到生产加工,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受益水平。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合作组织或者行业的大企业帮助农民打理,从实际上保障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以达到提高参保率。还可以对投保的主体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形成“农户买保险—收益有保障———银行放贷———农户再次买保险”的良性循环。
湖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是当前全省经济发展的主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当然,这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坚持不懈、不断创新。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降低生产风险、提高农户收入、确保农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对湖南省甚至全国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
作者:杜芳 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hunan.gov.cn/zwgk/tjsj/ndsj/201212/t20121210_697976.html
[2]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2011-12-16.
从经济学上看,农业保险既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又带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若交易双方成本利益出现失衡就有可能导致交易效率的损失,因而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在经济市场中的稳定发展,政府应该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对其进行扶持,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一)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农业保险发展出现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发展的供需双方出现矛盾,导致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削弱。供需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的价格高。保险价格主要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是保险人能够支付的索赔成本,是保险价格的主要部分。首先,由于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损失赔偿,而农业生产损失往往来自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规模破坏,如旱灾、洪灾、地震等,这些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较大,所造成的损失规模较大,因而使得农业保险损失率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支付的索赔金额数目较大,使得保险商和投保人双方出现成本利益失衡。其次,农村地区由于其环境较差、设备落后,对保险的管理难度较大,使得保险商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加上投保人在地域上较为分散而业务量又大,保险公司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维持业务。这些因素迫使保险商提高保险价格,以维持保险公司的经营。但是,高价格的保险也使得农民对投保的需求降低,从而造成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二是农民收入低,对保险需求不高。虽然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还很落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平均收入水平还很低,尤其在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根本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而东部发达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相对较小,这就使得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出现失灵现象。三是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有的投保人缴纳低保险费后从事高风险农业生产,又或是故意制造损失事故来骗取保费,导致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升高,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赔付不起的情况,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下降,使市场中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下降。基于以上三点,保险双方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导致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发展不顺,需要政府给予扶持。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造成农业保险无法形成稳定市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保险本身的正外部性。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产生的非市场化影响,而正外部性则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在不投入代价的情况下受益。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农民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所具有的保障作用,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增多,价格下降。而消费品价格下降,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就会增多,而生产者剩余可能增多,也可能减小,即消费者剩余总是正的,而生产者剩余则有可能是正可能是负。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社会剩余增量总是正的,这就使得农产品消费者受益增多,而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则没有受益或受益减小。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后,不仅作为保险消费者的农民受益,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受益,且从长远来看,农民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受益要小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严重下降,在没有政府扶持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无法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因此,农业保险产品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具有其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公共物品属性,而作为农业保险中公共的部分则应由政府来负担相应的代价,对农民在保险中损失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使农民在保险中的受益与社会利益相等,这样才能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带有的正外部性,其所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投保方还是保险商都无法对其进行收费,因而必须有政府提供第三方的支持,以弥补在农业保险投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效益外溢。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经济扶持
经济扶持是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最直接手段,政府可以采取的经济扶持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商,而且还包括农民投保方。政府在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贴后,农民支付的保险费用会降低,投保需求会增加,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需求。各地政府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地的农业风险情况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民的投保热情,增加投保需求。且政府对农民的保费补贴能够填补农民在投保过程中经济利益外溢的部分,增加农民经济受益,使农民受益与社会受益相等,从而削弱了农业保险消费方面的正外部性。再者,政府在给予保险商适当的经营补贴并给予管理费用等经济支持后,保险商自身的经营成本降低,农业保险供给增多,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供给。我国政府一般是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对保险商进行补贴,刺激保险商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保险供给。政府对保险商的经济补贴也能够弥补在保险过程中成本费用外溢的部分,降低保险商的成本投入,从而为健康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做准备。
经济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根据农业保险的不同险种来为农民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刺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需求。二是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商适当的费用补贴,降低其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增加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再保险,保障农业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保驾护航。具体的经济补贴政策则要根据各地发展情况来确定,其经济补贴的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和价格补贴,增加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二是将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灾害救济和补偿的节省部分投入到可积累的保险金中,既保障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又实现了救灾资金的滚动利用。三是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控制行政经费的支出,将多余的支出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发展支持。
2.经济扶持的另一种方式是税收优待。税收优待是通过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给予保险经营方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免征其营业税,减少保险商的税收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在特殊时段内适当减免经营方的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实现。另外,税收优待不仅仅是给予保险经营方,而且还可以给予投保方。对投保方投入保险部分的个人收入可以给予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激发农民投保的热情。
(二)法律法规扶持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是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让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才能实现依法经营。用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基金管理、经营范围及费率、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避免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过程中因缺少法律法规限制而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法律扶持方面,2013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最新的《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发展农业保险、发挥农业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农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措施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条例》共分为总则和五章内容,分别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合同签订、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使农业保险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行政扶持
政府给予农业保险发展的行政扶持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发展进行管理并附有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等职能,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二是各级政府机构应高度重视各地农业保险发展,针对各地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实施相应领导并负有对农业保险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的责任,促进本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针对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及在经济市场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从经济、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同时,又要注意实施保险补贴的效率,从各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入手,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使农业保险能够真正为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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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为了应对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支持农业的发展,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还处在低水平发展阶段,亟须通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基础。
一、非市场盈利性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方向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由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对农业活动给予相应的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乃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环境等自然禀赋往往是影响和制约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曾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实行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大多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转而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者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很强的政策性。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过去农业保险完全是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经营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赔付率高,亏损较为严重,而且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断下降,从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环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常重视农业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恢复农业保险业务,批准设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专业性农业公司,力求改变现有的农业保险经营格局。但从现有的农业保险的整体运行机制来看,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制度还远不是由政府主导的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尚缺乏充足的动力来发展农业保险。如何按照非市场盈利性的要求来设计有关制度,将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健康顺利发展,影响到广大农民享受风险保障的水平。
二、财政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
按照WTO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为了兴利除弊,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是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类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二是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体系发展还没有建立起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但是,由于我国税法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还停留在文件层面上。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应当对农业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还需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或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
三、专门立法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制保障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国普遍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2月1日,“2012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业保险做出指示;2月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中央到监管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已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政策的推动将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持续动力。
一、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述
2006年10月,在山东省保监局的大力推动下,山东省正式在济南章丘、潍坊寿光和聊城临清三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奶牛、小麦、玉米、蔬菜大棚4个险种。2007年7月,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二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随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到25个(包括青岛市5个)、险种扩大到8个(小麦为必选险种)。同年,山东省保监局与省畜牧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2008年,山东省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省份,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2009年3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持试点范围不变,继续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2010年,试点范围仍为60个县(市、区),除泰安市泰山区不再作为试点县,增补东平县为试点县外,其他试点县(市、区)不变。2011年,山东省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在2010年60个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山东省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玉米、棉花保险,支持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险种的保险工作,拓宽保险品种;同时,按照县级自愿、市级审查、省级确定的原则,扩大保险区域;小麦保险方面,费县、恒台、鱼台、嘉祥不纳入今年农业保险县,原定的其他农业保险县不变。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山东省的推广,实现了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目标,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民靠天吃饭的窘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稳定。
二、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试办、停办、再试办及多种模式发展的探索过程,特别是进入1995年之后,农业保险呈现的格局是“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保险结构、保险机构连年萎缩”。2006年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格局,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承保种植业3383.06万亩,为687.62万农户提供了111亿元的风险保障,责任保险实现保费6.85亿元,累计赔付3亿元,逐步扩大了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但在“覆盖面小,保险能力低,发展相对滞后”的大背景之下,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还是极其漫长的。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逐年发展,但仍有不可避免的亏损
农业保险的亏损已经持续了多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从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到2004年的22年中,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17%①,亏损严重。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6年至今已走过6年历程,参与率低、赔付率高、逆选择等问题依然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2010年人保济南分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额1655万元,但实收保费近1130元。可见近几年,政府逐渐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承保力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有所回升,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特殊性,灾害事故频繁发生,仍然存在保险公司亏损问题。
(二)保险产品对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足
由于山东省政府出台的保险条款多采用的是保险公司的申报条款,条款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厘定、理赔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根据《2012年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小麦保险的保险费为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②延续了2011年《实施方案》中的水平,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小麦的保险期限为返青期到收获期,小麦保险的保险签约截止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对比前几年政策可以发现,2012年小麦保险的保费与2011齐平,但是相比前几年却是有所提高,保险期限有所缩短。而据2011年情况看,年初的大旱势必造成农户损失,但就目前条款来看,旱情造成的损失却不在保险期限内,超过了截止日期,导致农民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保险责任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农业保险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2012年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和保险金额分别为:小麦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玉米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棉花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③在保险金额方面,2012年小麦保险每亩的保险金额为320元,而根据2010年公布数据,小麦一亩地种子要28.34元,机耕费要105.44元,各种肥料价格将近188.4元,收割费83.29元,每亩还需286.59元人工成本,累计成本在692元左右④,保险金额与标的成本相差太远,影响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三)农民群众保险意识淡薄
农业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生产之大业,“民以食为天”更是人民心中不可动摇之理念。我国向来重视发展农业,除了粮食生产有余,对农业生产的进一步要求则是“食以安为先”。来源于农业活动中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需保证其质量安全,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十报告指出应加速推进我国农业现展进程,作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农业现代化发展体现为将现代化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经济管理方法融入农业生产中,以现展理念为指导,使农业生产与生态文明结合,使其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先进生产水平的生态农业。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要加强农业法治化建设,发挥法治在发展现代化农业中的功能,真正构建起现代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与保障系统”譹訛。法治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具体承担何种职能,首先,以生产为始,保障农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运作,确保土地生产者拥有在土地上生产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权利,农民按照公平、合法的程序获得相关公权力的许可,于土地上进行正常生产;其次,保证农业经济良性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所产出的农产品符合人的健康、安全之需求,具体由公权力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最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生态文明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相结合,具体体现为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使人类生产活动的无限性与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相统一,和谐紧密发展。
一、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法治现状
在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我国通过制定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环境、推广农业技术,成效明显,但依然存在问题。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不仅要求国家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更要求公权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农业生产问题。据农业部相关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新常态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影响日益加深,农村改革发展的任务之重、风险之多前所未有”譺訛。
(一)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立法现状
经过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农业法》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农业发展的良性规划,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利于农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形成良好布局。立法指出农业生产活动应注重区域环境优势,优化区域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要与自然环境保护和谐共存,如《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农药、兽药、肥料等的使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防止过度追求产量导致对生产土地的破坏。国家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公权力机关在资金上给予农业发展足够的支持,积极推广农业生产先进技术,在机械化进程中,国家给予农民一定补贴。在流通和加工领域,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强化地方的监督,并鼓励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相关原则性规定指明了农业生产所应坚持的道路,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除此之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等,是作为对农产品质量、农村土地管理、现代技术推广、现代农业生产等的细化规定。
总体上,我国针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立法规范已逐渐趋于完善,在总原则的规定上,国家注重农业生产的各个流程能够依法有序进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我国的农业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农民的各项活动,都已基本纳入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譻訛法治建设更多针对在立法规范下规制农业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效果,法律积极推动强农富农政策制定,在政策实行中难免出现人为利用法律空白阻碍法律的良性实施。立法上,我国相关农业立法部分不够完善,如农业支持力度不足,农业生产注重与政府政策、政府指导相结合,当前农村人口少,年轻男女舍弃务农进城务工的现象仍然严重,政府大力推动农业支持可缓解该情形,但仅依靠政策推动农业生产仍显不足,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强农惠农方针和政策。农业保险问题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自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条例的制定虽弥补农业保险在许多法律问题上的空白,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业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投入差异等,条例实施依然存在问题,如条例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不够细化等。条例存在着一个明显遗憾,没有有效界定和约束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政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并不清晰譼訛,该问题导致政府权力的可能滥用,对政府于农业保险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没有相应罚则。
(二)农业生产中的行政法治现状
在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活动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具体规制行为则是行政部门实行,包括地方性规章的制定、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政府根据区域特点与优势进行对农业生产活动的行政指导等。“行政法治,简言之,就是行政的依法治理状态。”譽訛“行政法治作为法治的核心、难点,以至终点所在。”譾訛行政规章是行政法治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涵盖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方面,从农业行政的程序规定、种植业的规范、针对生产者所进行的农业科技教育、农业市场竞争与信息、农村合作经济、农业项目的计划财务等都进行了规范,还有地方政府基于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出的适应本地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政府规章,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政府在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中担任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农业活动准备前阶段,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区域农业发展,依据本地区市场竞争、市场信息、自然资源优势等规划农业种植、畜牧等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农民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政,保障农业生产行为良性运行,主动调解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的纠纷,对违反国家农业法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在农产品流通与加工领域,政府规范农产品市场的良性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监督。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农业生产中,生产活动与自然资源和谐平稳,生产基于当代人的需要而不对后代人的需要产生不良影响,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解决环境和生态问题的责任,这是当今世界吃够了环境和生态恶化的苦头之后,总结经验教训所得出的共识。也正是在这样的观念转变之中,行政权的存在形态和作用方式发生了悄悄的然而又是惊人的变化。”譿訛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其中科学发展观起着重要指导思想,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正确调节生产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政府承担重大责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由人书写出来,同时亦由人具体实施,保障规则的运行。在行政法治保障系统运行下,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在施行规则过程中难免出现人为破坏良性运行规制的行为。
“应然”到“法然”,至“实然”机制下,“实然”可能不如预期。“与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农业农村改革的需要相比,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讀訛在政府处理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始终有工作人员违法开展工作的现象,如在农业推广环节,农业系统的推广单位依法又可以经营农资,有时还会出现既是管理者又是相对人的情形,推广过程中出现行政人员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享受“优先”的情形。在执法环节,针对农民违法生产的行为“不敢管”甚至不管,农民于农田种植国家禁止的植物、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违法肥料进行畜牧业养殖等。此时则需执法部门以强硬态度进行处罚,对该类行为进行警告。此外,一些部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自身参与承包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该类人员既可“打通”各部门之关系,又可在政策下进行违法农业生产行为而不受到责任的追究,在行政法治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今天无疑是绊脚石。在农产品的流通和加工领域,政府虽积极推进新型农产品市场的建立,以期规范农产品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但如前所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身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自身亦有农产品出售,在此情形下,如何能保证行政执法能不失偏颇,“如出现在农业系统中内部管理主体与行政管理对象并存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就难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讁訛。在农产品流通中,也会出现部分农户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而私自摆摊出售自家农产品(主要为畜牧产品)的情形,即便农产品非影响人的健康、安全之产品,相关责任亦难辨清。政府规章的制定亦可能不利农业现代化发展,在行政救济中只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附带审查,此种情形亦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良性发展。综上所述,在农业发展行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有行政效率不高、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而导致处理偏颇、农业生产与环境和谐演进的推动力不足等现象。
(三)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为保障农民的权利与地位,我国在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于法律中有明确定义。村民享有四大“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农村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重要内容,村委享有一定自治权利,包括公共事业、调解村民纠纷、协助维护农村治安等。农业发展中,村委承担本村生产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与经济发展,具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包括公益事业兴办、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集体经济分配等。农业生产是村委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村委依法分配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基于公平分享原则合理分配自然资源、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农业生产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委还在农村普法、教育村民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宪法》与《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强有力地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工作。前述已有提及,从建设“应然”状态至立法“法然”状态,到具体实施成果体现的“实然”状态,法治建设工作由人所实施推动,农村先天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然”难免偏离预期目标。在村委四大“民”实施中,存在制约因素使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无法真正实施到位。在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中,农村选民的主动性不足,大多数村民未能意识到自身投票对于村委组成的重要性,或因自身文化水平不足,法治意识不高,往往未深入对各候选人进行理性判断,法律规定民主选举的积极效果不明显。民主决策环节上,部分地区村委未能真正实行民主决策,重大决定由村委会干部独断专行,未经集体讨论,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依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可干预村委会自治范围的事项,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指导少、干预多的问题,体现为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下达村委会,包办代替村委会工作輥輮訛;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问题上,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则会导致更倾向用农村习惯来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部分农村习惯不仅不科学,也可能违法。
二、完善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建议
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农业立法为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第一环节,立法基于农业生产之现状进行,源于实际发展情况。立法不仅要完善,更要注重所立之法的质量。“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良法不等于善治,仅有良法也无法实现善治,其只是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基础和条件。”輥輯訛农业立法为现代化农业的实现提供基础和条件,立法包括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与自主性权利,维持农业生产活动良好秩序,保障人为生产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公权力部门将立法提供的基础和条件运用至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需要公权力良好介入。“农村法治的发展宜采用政府主导推进型,通过强化立法、政府倾斜、加大政府投入来促进农村法治的发展。”輥輰訛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政府,政府在管理农业生产活动中,认识到法律法规所赋予自身何种管理权利,依照法律依据、遵守合法程序,将法律法规预期的目的具体实现。行政部门要严格要求自身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农业立法与行政法治运用到农业生产,由农民遵守以实现法治建设。村委会自治为农村法治建设之主要承担者,村委会依照法律所规定的选举程序产生,依法对法律规定的自治范围对农村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管理。加强村委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农村民主管理,法治应贯穿村委四大“民”。村委进行规划,农民进行生产,注重农民法治意识强化,与其行为进行统一。由此,对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全面性立法,贯穿农业生产活动
农业现代化发展立法完善,应注重“现代化”,除了将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经济管理方法融入农业生产中,还需农业生产与生态文明相结合。近几年我国为推动农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惠农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现象得到缓解。在此良好趋势下,应进一步将强农惠农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如农民生产国家所支持的农产品,在成本支出与销售农产品所得优惠以立法明确。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盲目性,即农民生产农产品倾向生产当前利润高的农产品,可能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使得利润空间急速下滑。如前几年出现的“爱心香蕉”事件,该事件表明政府对农业生产的干预调控措施是必要的,农民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有相对科学的市场信息,应完善政府调控农业生产的相关立法,如政府在每一季度的农业生产前须向农民提供可预料的市场信息、科学的气候信息与区域优势信息等,以指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加强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关之立法,按照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行农业生产。立法层面上,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有《农业保险条例》,现状问题前面已有述说。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农民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损失,会打击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农业保险是有效缓解该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近几年的有效推动下,特别是《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使农业保险逐渐得到推广,但依然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如保险范围小、保险公司不愿保、财政支持力度小等问题,农业保险立法完善是农业现代化发展必经之路,“农业保险保障稳定农民收入,降低和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的再生产顺利进行”。輥輱訛农业保险有效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对维护社会稳定亦具有一定意义。在该问题上,要加强完善农业生产风险转移机制,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立法,如农业行政部门与农业保险公司相关行为规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机制、农业行政部门农业保险违规行为问责等。农业现代化发展注重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农业生产中,“我国在农业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技术推广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輥輲訛农业生产中应推动生产技术的创新,该创新不仅提高农业生产的“量”与“质”,更能推动高水平知识人才积极投入农业生产活动、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将支持农业技术创新以立法形式肯定,包括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发农业生产新技术的奖励、研究机构的经费投入、农业教育的水平提高等,都能有效推动农业现代化生产发展。此外,依据农业部意见,还需“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立法,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加快完善农村基本经营法律制度”輥輳訛等。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应对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立法则要全面覆盖农业生产中的各个环节,让每个环节的实施过程中都能有法可依,法治保障得以健全。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行政法治建设
农业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建设法治政府,强化农业行政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地方政府要始终坚持中央制定的农业发展政策,履行法定职责,将强农惠农政策依法落实到位,积极提高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强化农业行政部门职责意识,农业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农业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依据区域优势规划本地区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产相关权利,加强农业机械化推广,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消极干预农民生产效益,打击农民积极性。及时分析农产品市场竞争趋向,有效作出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科学生产信息。“政府运用信息、知识及其他独有资源(如公共信用)推动相对人进行选择或接受指导”輥輴訛,加强政府调控农业生产,确立政府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地位。推动农村农业科技教育,全面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行政部门与农民之间信息交流。根据中央发展农业相关政策,保障对发展现代化农业的财政投入,使农业发展有资金保障,尤其农业补贴、扶持资金等。加强行政部门监督农业生产与自我监督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农业生产中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特别针对屡禁不止的违法生产现象,如农民为追求生产,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药。督促行政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防止本部门出现行政不作为。质量监督原则上,始终坚持农产品符合人的健康、安全之标准,使质量检测通过的农产品投入市场中,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法治意识深入贯彻到本部门行政人员中,督促行政人员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农业行政部门人员监督,防止滥权现象,确定相关担责情形。
保持农业部门行政人员队伍纯洁,农业行政人员不可从事营利性农业生产活动,如农业行政人员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将所生产农产品投入农产品市场流通以追求盈利,在行政人员的录用上,要确保行政人员并未从事相关行业,并定期对本部门行政人员进行检查。可持续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行政部门在管理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强调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政府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进行有效平衡,“可持续发展实为一种动态的利益权衡机制: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自然和谐,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有机结合”輥輵訛,政府发展现代化农业亦需对自身行政行为有效植入现展理念,秉承科学发展观。现代化农业不以追求高经济回报为目的,更多强调现代先进理念、技术融入农业生产中。首先在规划农业生产活动上注重农业生产在所处自然环境的承担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退耕还林,耕田增设建立在科学的分析上,农村自然难以拥有此条件,需要农业部门帮助分析。其次在管理农业生产中要加强监督,对追求高经济回报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可在农村中建立相关救济机制,农民之间亦可进行相互监督,共同秉承可持续发展观理念。此外,立法上还需有效完善公益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农业保险是商品 经济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现代 农业承受着 自然 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 农村 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三、我国农业保险 发展 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 法律 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 农村 市场 经济 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
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通过适度扶持,降低保险公司亏损,提高农业防灾、减灾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农业保险是以防止损失为目的的专门险种,对维护农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农户投保意愿差、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两难局面,造成农民损失加剧的恶性循环,亟待农业保险运行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气候复杂多样,频发的冰雹、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着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损失。然而,农业保险机制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充满坎坷,并没有完全起到防损的作用。
农户存在侥幸心理,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较弱,投保意愿差,导致比较效益偏低。同时,农户投保意愿受地域影响较大,位于高自然灾害风险地域的农户更愿意投保农业保险,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难以在全国广泛开展。此外,农民的文化素养偏低,在投保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增加了道德风险和保险公司确认赔偿的难度,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尚未形成农业保险业务全覆盖,而办理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存在险种数量单一、配套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其次,保险公司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力度不足,不利于农业保险的普遍化。
政府在农业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没有承担起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调节人”的角色,同时,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不够完善,缺少法律保障。
综上,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三大主导因素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其投保意愿差的最主要因素,r业损失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对象发展不稳定。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高赔付率、可保性低的特点,自然灾害发生,保险公司将担负巨额损失。此外,自然灾害是否发生和强度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农业损失程度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定损困难,加大了赔付的实际难度,使得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国家措施存在漏洞,中央财政补贴的力度不足,不利于稳步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相关法律的缺失间接导致了中国农业发展的滞后性。
综上,在农业保险发展大环境滞后的情况下,分析现状和原因对改善应对策略和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姜芳《中国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影响因素的分析》根据中国农业保险供需自检情况,提出目前存在供需不均、农户与保险公司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吕晓英从发展模式角度指出中国农业保险自2004年新一轮试点以来,长效机制建设仍严重滞后,不利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阻碍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国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王海洋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中指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近乎为零、风险分散机制弱是阻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梁永明、王风芝等提出农民投保效益低、农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商业化保险业务发展势弱化以政策性为特点的农业保险的可保性的研究结论。
(二)国外文献综述
Duncan等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加入农业保险模型,计算出新的保险市场均衡点以及联邦政府的补贴支出和再保险业务的影响程度。
Hayes等运用历史数据,对联邦政府承担的巨灾风险进行估计,并对其所运用的风险分散转移手段进行效果评估。
关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工具应用的研究,Ennoliev等人认为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和再保险性质一样,都可以采用类似再保险结构的分散机制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
(三)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国内问题指明中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国外文献对风险分担机制的介绍为中国农业保险提供新思路。然而,这些研究也存在保险系统研究环节不尽合理,部分内容不够完善的局限性,在研究方法上也未能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面有系统的阐述。
四、模型分析
(一)样本和数据描述
新时期我国农业的发展实践对农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冰冻灾害的加剧、三鹿事件导致的奶农损失等一些列问题的出现,使得构建新时期农业保险模式的要求越来越为迫切。因此,要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概念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分析总结我国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内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理性的选择在新时期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和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的含义通常是基于保险学或者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界定,概念强调的重点是农业保险是一种经济政策,并且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不同的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农业保险概念,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并且赔付金额巨大,有的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而是一种政府政策,是国家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加强农业保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如果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风险或者是生产意外造成经济损失,农业保险作为一直政策性保险会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国家在政策、税收或者是资金方面都会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持。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农业保险的定义界定如下:农业保险是关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产物,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投保人在一定时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是发生以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农业保险能够在保险职责范围内给与其相关经济补偿的政策法律制度。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1.高风险。外界条件的变化、气候的突变以及自然灾害风险等因素都会对农业保险的标产生影响,因此,自然灾害发生的高频率和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的巨大破坏性以及社会经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类型相比,是一个高风险性的行业。
2.高成本。农业自然灾害的类型多样,并且构成因素十分复杂,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由很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构成的综合结果,农业灾害的定性难度大,并且定量分析十分困难,因此在具体执行定损时出现因素分析复杂、定损难度大等问题,保险理赔的成本较高。
3.高赔付。农业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数村数县甚至是数省市的损失,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气候的变化导致的洪涝灾害,以及新型流行病疫等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多个县区和省市的农业损失,相应的,农业保险的赔付成本也大幅度增加。
4.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在我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作物实行强制保险的方式,对于其他的农作物则采取自然购买保险的形式,自愿购买是指将农业保险的选择权留给农民,让其根据自身的种植状况和农业生产经验选择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几种保险模式
(一)安信农业保险模式
上海的安信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上海的农业比重较小,并且上海的经济实力雄厚,因此安信模式的运作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用“以险养险”的方式方法将农业保险授权给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部们负责,并且上海政府还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到市政公共财政,起到很好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这种有政府主办的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运用行政政府的力量,将农业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源进行科学的集中和合理的配置利用,但是相关的运行成本较高,并且保险补贴和公司经验管理成本较高,对政府财政能力有着高水平的要求,因此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采用这种农业保险模式。
(二)安华农业保险模式
安华公司是吉林的一家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个公司的特点的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方式,用专业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综合性经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村保险、城市保险以及涉农保险等三个大类,并且为政府代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相关业务,采取“银保合作”的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安华保险模式的运营特点是它是有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严格的说起来,安华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农业保险,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收取保费的机构存在,并且由于政府主导,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除了农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以外,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也由政府负担,从而造成了政企不分的现象,容易造成不正之风的出现。
(三)阳光农业保险模式
阳光公司是黑龙江省的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的内涵是指将公司会员缴纳的保费做为保险基金,当发生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赔付时,实施风险共担的方式。在这种保险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色融为一体,从而降低了公司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和道德风险,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农业保险模式。它的互助共济特点、法人管理结构以及公司运行方式都是比较成熟的,但是由于基金是由会员缴费产生的,资金量较小并且规模有限,对于高赔付案例难以承受。
(四)安盟农业保险模式
法国安盟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安盟公司进驻中国以后,以其雄厚的资本、有利的政府支持、强大的网络资源以及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保险业务设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将保险人的财产、健康和人身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险种。这种模式对于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资源,但是外商公司注重追求商业利润的本质与农业保险高赔付性不相容,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低赔付率使得农民对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需求不大。
三、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能力所决定的。在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在不同区域,地方财政能力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理性的选择适合本区域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合选择采用由政府组织经营的农业保险模式。目前在上海、江浙地区的农业保险试点模式都属于这种模式,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的财政能力比较雄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统筹具有较高的能力和财力,并且农业的发展水平高,农民的收入良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具有一定程度的认可。这种农业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主导,由当地政府出面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单独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亦或者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共同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农保范围,将来还可以扩大到农民的人寿保险和农民财产保险业务,以此来获取用以补贴农业保险的利润。公司的基本运营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限额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相关的保险责任赔偿,承担经营风险,当赔付金额超过限额的时候,由政府财政出面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职责有所不同并且相对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组织和构建农业保险公司,并且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给与大力的支持,当赔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时候,政府出面进行补贴。而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将强制保险险种和自愿保险险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且能够获得政府的资助。对政府来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节约成本,获取稳定利益。
(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西部地区相对来说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实施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运营模式。当地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农业的生产条件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较低,当地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产品。供和求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基本发展模式是由省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方略,由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的职责是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别的险种,并且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优惠,但是不论赔付率的高低,政府都不给予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经营其他险种,自负盈亏。
四、结语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根据农业保险的内涵以及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结合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的特点,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不同的模式,在经济发达区域和相对落后的地区实行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形式,从而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李燕.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构建研究[J].农业研究与应用.2012(6):56~59
[2]周建农.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国外经验借鉴[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22(5):75~77
[3]张健.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0(3)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不断加强,使得保险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是保险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农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农业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价值高、密度高、快速化的特征,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传统农业保险在发展模式、发展理念方面显然无法跟上大数据时代的步伐。在此背景下,农业保险需要基于大数据的特点,做好创新与改革工作,充分抓住大数据时代下的发展机遇,进而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1农业保险概述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中,难免会遭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等影响,从而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者面临的农业风险。在农业保险的支持下,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将更加安心,这对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在市场经济下,农业保险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基于农业种类的不同,农业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基于危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等。我国对农业保险发展十分重视,目前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但就实际来看,由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还不算成熟,再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比较有限。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很多行业在大数据浪潮中也由量变完成了质变。由于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完成质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为了实现农业保险快速稳定发展,就必须了解当前在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面临的挑战。就实际来看,在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在保险监管、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首先,在保险监管方面,农业保险存在统筹管理缺失、部门协同效率低下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农业保险的有效发展。导致农业保险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与历史、政府大数据分散有关,农业保险涉及的数据信息难以实现统一管理和共享,部门之间也就难以实现协同合作。其次,在信息安全方面,农业保险存在数据监管不善、数据信息泄露及丢失的问题,这显然会对农业保险发展造成影响。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其对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传统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并不太注重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所以在数据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数据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且存在数据信息泄露、贩卖等问题。同时会因数据分析不足,导致决策失误等现象出现。再次,在人力资源方面,存在专业人才缺乏、人才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大数据时代下,对农业保险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同时需要具备数据挖掘、数据利用等能力,进而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就实际来看,很少有农业保险企业会建立专门的大数据研发团队,人力资源中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员、复合型人才,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创新与改革[3]。
3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发展的策略
3.1基于大数据技术优化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稳定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尤其在大数据时代下,要健全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帮助农业保险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首先,在监管体系完善过程中,要明确监管思路,如全系统要坚持“源头要严、纠偏要严、执行要严”的思路。监管部门应该对当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基于大数据时代特征,认识到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不足和问题,从而采取针对性的优化措施。只有从思想上提高对监管优化的重视程度,监管优化才能落到实处。其次,针对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应构建统一的管理制度,比如在各个部门、各个系统中应该明确系统的权限与地位,应实现各个部门、各个机构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在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协同发展下,更有利于推动农业保险发展[4]。再次,农业保险的统一监管需要建立在数据统一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信息平台,保证各部门、各机构之间能够实现数据快速传播、共享。同时,可以建立统一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预判的相关服务。
3.2基于大数据技术优化农业保险数据监管
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数据监管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如果数据信息无法得到有效管理,或者无法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必然会影响到农业保险工作及其服务的开展。基于此,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实现对数据的科学监管。大数据技术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先进信息技术,可以实现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整理、储存、查询、利用,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可靠、完整的信息支撑,进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为了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需要在大数据收集及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此,可以基于大数据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安全保障制度是利用各种安全防护技术、软硬件设施来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内部控制制度是通过设置平台权限、隔离保护重要数据、加密措施来保证数据信息安全,可以实现大数据规范管理,进而为农业保险提供更可靠、安全的数据支撑[5]。
3.3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保险产品及服务
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否则会影响到农业保险的生存与发展。在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中,了解农业发展现状、消费者需求十分重要。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帮助保险企业更加精准地了解现代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服务需求,进而针对性地创新出符合时展需求及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以及服务。新时代背景下,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农业保险产品应该向多品种、多档次转变,使险种更加适合农业工作者的需求;农业保险的服务也应该由点式向链式转变,比如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对消费者的满意度进行追踪和反馈等。
3.4根据大数据时代特点,提升农业保险人力资源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