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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具有一些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独立核算,如果不能独立核算,则应当和其他经营项目一起缴纳较高的税额。有时企业是否进行独立核算很难判断,此时,税务机关往往对企业一并征收较高的税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考虑将企业进行合理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低税率经营或者免税经营,这样就很容易达到独立核算的要求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就分立企业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案例阐述。
一、分立企业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于销售图书的企业而言,大多数情况下既销售应税产品又兼营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如果不能够独立核算免税产品,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可以考虑将经营古旧图书的部分独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
案例分析1:潍坊市天涯图书公司主要从事图书的批发与零售业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兼营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该公司2012年共获得销售收入12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为32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中属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公司并未对古旧图书经营独立核算。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涯图书公司不进行分立
该公司由于没有独立核算免税产品,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则天涯公司应纳增值税=120×13%-10=5.6(万元)。
方案二:天涯图书公司将经营古旧图书的部分分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
分立之后,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则天涯公司应纳增值税=(120-32)×13%-(10 -2)=3.44(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2.16万元(5.6-3.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的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元—20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税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经营规模较大,可以考虑将企业进行合理分立,缩小其规模,从而达到降低销售额享受免税待遇的目的。
案例分析2:青岛市的个体工商户许新经营一家餐饮店,每月的收入总额在36 000元—40 000元之间,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 000元。2012年5月,许新开设的餐饮店营业收入为38 0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餐饮店不进行分立
应纳营业税=38 000×5%=1 900(元)
方案二:将餐饮店一分为二
每家餐饮店的收入均不超过20 000元,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将餐饮店进行分立,当月就减轻了营业税税负1 900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3:东营市佳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360元,批发价为420元,零售价为50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佳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应纳消费税=(10×420+10×500)×30%
=2 760(万元)
方案二:佳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专门的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4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则应纳消费税 =(20×400)×30%=2 400(万元)。
一、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进行分析比较,择优采纳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在某一时期可能同时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通过严谨的比较分析,综合平衡,择优采纳,以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税种、产品或区域而制订的,同时企业通常都会需要缴纳多种税款,而这些税种之间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比如,节约了流转税的支出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因此,评价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必须通过实施该项税务筹划后所产生的税后总收益或优惠期内产生的税后总收益的现值等经济指标来进行考察。
二、充分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和潜在风险
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产生成本,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在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活动中,税务筹划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二种。
直接成本是指为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改变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和税务筹划活动中的费用。如为了获得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工厂搬迁到西部某省,其间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和停产损失等可用货币量化的费用。
间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后出现的不可货币量化的费用。如为了获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岗工人,假设这些工人不具备本企业的劳动技能而需要逐步适应,期间出现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情况即形成了实施筹划过程中的间接成本。
潜在风险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风险。例如,因为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使正在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或者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企业不再符合或不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被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和潜在风险。只有当税务筹划所得利益大于筹划成本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才具可行性。同时,为了有效防止税务筹划的潜在风险,成本投入的回收期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新晨
三、实实在在地享受国外的税收优惠
新世纪以来,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成上升趋势,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是看好国外的税收优惠前去投资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何实实在在的享受国外的税收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那么,在国外享受的税收优惠怎么办呢?
一、税收优惠政策专业工作描述
(一)专业工作的内容
通过开展持之以恒、周期性的税收筹划管理工作,及时对各项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发现符合公司业务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深入分析,按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备案、利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税务会计对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政策利用相关要求和可行性,针对公司实际业务找出政策利用切入点,确保与税收部门沟通效果。充分运用纵向(省市县)贯通,横向(国地税)协同的常态化税企交流机制,强化国地税对公司的税收政策支撑,详细规定优惠政策内涵、外延、税务处理口径,具体操作程序,推动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对提交的反馈问题进行审查,诊断出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属于业务调整不到位、利用形式不规范、资料充分性等何种原因造成的,避免以后年度税收检查中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提出异议,降低或规避潜在的纳税风险,保证公司依法纳税、合理节税。
(二)专业工作的范围
争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开展税收政策学习、税收优惠政策分析、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利用、总结评价四个环节,工作范围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各方面。
(三)专业工作的要求
不断拓宽税收政策的分析范围,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深度,并结合实际业务充分加以争取利用,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扶持作用,充分享受税收方面的利益。
二、税收优惠政策专业工作的组织架构
(一)完成工作的组织机构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涉及到公司的各个职能部室,由财务资产部具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分管经理和总经理负责。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各业务部室予以配合。
(二)组织机构中各层次分工
总经理:负责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相关材料的审批,按集体研究意见进行重大税收问题的决策。
分管经理:负责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有关具体业务,对公司重要税收问题与税收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财务部:负责税收政策的分析,提报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相关资料进行上报审批,并对具体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办公室:负责协调财务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并对各业务部室涉税业务按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各业务部室: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管理要求对具体业务实施进行调整,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接受办公室的监督考评。
三、税收优惠政策专业工作流程
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利用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开展税收政策学习、税收优惠政策分析、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利用、总结评价、资料归档五个环节,管理范围涉及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
四、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主要成效
公司财务部按“三集五大”要求,紧紧围绕公司经济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学习培训,规范提高了税收管理水平,从节税、财政资金支持方面增加了公司的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高了税收管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
2012年12月份开展税收政策学习时,通过对税收【2006】162号印花税优惠政策的深入分析,发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电网之间、电网与用户之间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务部税务会计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向税收部门递交了请示,及时进行了减(免)税情况备案,维护了公司利益。
(二)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支持作用
2015年末通过开展税收政策学习,共发现电力行业税收优惠政策26个,为我公司所用的5个。在2015年为公司节约印花税8万多元,审批备案1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19.53万元,真正做到了依法纳税、合理节税。
(三)提高了税收管理水平,提升了公司形象
中型科技企业是指企业规模中,人员100-300人之间,年销售收入1000-10000万左右,其组成人员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以其开发、设计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以及技术开发、服务、技术和高新产品为主要销售产品。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换言之,中型科技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中型科技企业因其经营规模处于大型及小型企业之间,目前所面临的处境较为艰难。例如:在技术方面、资产规模、人员配置有了一定的投入,但是整体水平与大型科技企业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市场竞争力方面较弱;而其与小型科技企业相比虽然竞争力较强,但由于其先期投资较大,转型较慢,因此在灵活性等方面不及小型企业。另外,科技企业一般都面临着其产品具有周期短、成本高、市场认可率风险大的特点,而高新技术产品在研发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研发团队,这些高级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较高。这些问题的核心是资金问题。要解决中型科技企业的资金相对较为紧张问题,企业在对外开拓融资渠道的同时,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节约纳税成本,从而达到缓解资金压力的目的。
二、中型科技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在企业的价值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筹划从最初的节税,到后期增加企业盈余留存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标,税收筹划也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实现价值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
(二)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实现企业的既定利润目标,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企业的收入、二是降低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增加收入需要靠对外拓展市场,在我国同行业市场竞争日益及同行业技术水平相差无几的今天,增加收入相对较为困难,大都数企业选择了降低成本。节约纳税成本,是一条代价偿付较低且能有效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的途径。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例,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办理了“双软认证”,企业所得税还将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另外,以其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税收的退税政策,而且退还的增值税也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现金支出“刚性”要求
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税收的现金支出具有了一定的刚性。企业在一定期间内,销售计划制订的同时,生产、采购、营业收入、利润额及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的确定下来。同时,企业当期应缴纳各项税费也已经敲定,并且企业必须足额、按期缴纳各项税款。否则,不但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遭受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同时还会给企业的信誉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财务管理工作中把现金流当作企业生存的“血脉”,认为货币资金是有其时间价值的。因此,现代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现金的流出金额及流出时间,从这个层面分析来看,对涉税事项进行的筹划是公司决策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中型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者对税收筹划工作认识有偏差
1、税收筹划意识淡薄中型技术企业的经营者大多数是搞技术出身,属于技术型管理者,他们往往对某类技术领域十分精通。觉得企业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放在开拓新市场、研发新技术上,而对税收筹划工作不是十分重视。对财务人员提出的税收筹划建议觉得没有必要,甚至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觉得不值得一提。从而使得科技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能完全的开展,企业也就不能享受一些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2、混淆纳税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的概念我国科技企业中大部分经营者还是很重视节约纳税成本的,他们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少纳税,因而要求财务人员要千方百计的少缴税,不论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有些经营者甚至指使财务人员进行弄虚作假,向税务机关出具假的资料,来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其实,偷税行为与税收筹划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部门发现后要予以严厉打击的;而后者是在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少纳税款,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
(二)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科技企业的财务人员担负着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任务。然而,由于有些科技企业的经营者不是十分重视财务工作,在财务人员的选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财务人员没有经历过系统的财会知识的学习及培训,对财会业务都是一知半解,就更谈不到税收筹划的业务高度了。有的财务人员虽然也财务专业出身,然而由于缺乏对国家新财税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对其把握的不到位,使其不能准确的对税收筹划工作提出相应的策略、办法,从而影响了科技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四、税收筹划策略
目前科技企业范围可谓相当之广,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通讯光缆、电子电信类、航天、军工等行业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因其在众多的科技企业中综合性较强、且代表性较广。现以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例,从而对其税收筹划进行简要论述。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流转税方面。软件企业销售其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获得软件企业资格,在2017年底之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准备做好前期筹划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应该得到相关部门(如省级科技部门)的其资质的认证,前取得相应的证书。因此,企业应该积极申报相关技术材料,尽早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去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最后得到落实,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络至关重要。因为,国家虽然对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制订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法规理解上偏差,会影响企业最终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从而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税收减免清除不应有的阻力。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策划指导。科技企业在办理相关的科技认证手续后,后续工作中还需要一些账目的设置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工作。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科技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相关要求的概念较为模糊,不能完全理解其深意,容易造成误解。从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例如: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研发费用比例的确认,科技人员人数的确认等问题。由于,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因此,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来指导相关的税收策划工作,使其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然而,税收筹划相关方案的提出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合法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是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不能把税收筹划看作企业少缴税款或是不缴税款的理由。具体操作中,有些企业人为的增加成本、隐藏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把这些做法当作是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理念产生了误读。税收征管部门发现后会对企业施以税收处罚,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应是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进行。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研发费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支出。因为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有严格的规定,如: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6%;5000—20000万元费用比例不低于4%;20000万元以上不低于3%。只有研发费用达到上述的硬性规定指标,税务机关才能有可能认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按50%加计扣除,形成的按150%摊销的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可谓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因此,建议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研发部门,将该部门的人工、费用以及所耗用的研发用材料,一并计入研发费用核算,从而把研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不征税收入成本列支问题高新技术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税负超3%部分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同时,返还的增值税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税法同时也规定为形成上述的不征税收入,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这部分成本、费用投入的控制。在不违背税收原则的前提下,将该项成本费用列入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费用,这样可以降低一部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合理运用固定资产税前列支政策我国为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工作的投入力度规定:企业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列支;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折旧年限的0.6倍的方式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产品附加值较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高,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该政策的规定采购相关的仪器、设备从而起到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同时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采购固定资产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看出,采购高新技术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可以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共同节税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一、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阶段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始阶段,所以前期的规划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阶段企业将面临在投资行业、掌握最新税收信息、以及拟定获取相应资质方面做出决策。这一阶段的筹划通常会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一)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的优惠政策进行整合,逐渐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行业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格局,重点向环保、高科技、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实行鼓励政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信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具备长远的投资眼光,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例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公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上述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特定行业发展的最直接的体现,所以投资者应根据自己产品服务特点,尽可能向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靠拢,获取价值最大化。
(二)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所认定的资质之上。对于达到了行业“特定质量等级标准”的企业,税法又给与了更优惠的政策。所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取得相关资质,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其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终能否获得,主要是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由于税收筹划活动是一项综合性较高并且要求筹划人员有相当高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水平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所以只有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为保证筹划的超前性、时效性和成功性提高筹码。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筹划人员要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结合自身情况,适时改变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减少税基的基本方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工资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在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在新所得税法限制内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捐赠、工资、广告费及研发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下面就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为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简称三新),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前者按支出费用可以直接当期扣除,而后者则要作为资本化支出摊销扣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指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将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作为分界点,把研发费用等较多的费用转移至这个分界点之前支付,尽量减少符合资本化支出的数额,由此可见里面的时间价值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另外,在不影响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加快研发周期,把时间控制在所谓“相当长的时间内”。
根据上述结论并且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等,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①。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为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随处可见。举例如下:(1)凡是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2)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以500万为分界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4)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②。
根据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针对自身业务将所适用的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以达到税负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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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蕾,刘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1(08).
[3]李莎,白成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实践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1).
[4]陆易.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03).
[5]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外资,2013(02).
注:
近几年来高科技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了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型行业,我国政府部门为了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出了重要性的作用,也调动起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动力和积极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实现科学合理纳税、规避税务风险的筹划目的。[1]
一、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作用
(一)有利于缓解高科技企业资金压力
为了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国家政府部门一直在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不断的调整,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印花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上,主要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纳税扣除、加速折旧和减免税等。资金短缺是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高科技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可以减少研发科技过程中的费用投入,缓解研发科技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于一部分刚刚起步的高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帮助和扶持,有利于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有利于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通过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鼓励和调动高科技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能够促进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升级,淘汰了落后的技术以及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科技水平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由于现阶段科技已经逐渐向经济、军事和民生等方面渗透,因此只有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得到提升,才能够在国际竞争中立足。通过科技税收政策能够鼓励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在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对综合国力的提升。[2]
二、高科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2)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5)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6)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7)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3]
三、高科技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建立防控纳税筹划风险体系
高科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对技术研发进行不断地更新,因此纳税筹划工作也会遇到一定的执行、市场、政策等风险。因此高科技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防御和规避,建立防控纳税筹划风险体系,具体可以采用以下策略:首先,高科技企业需要在内部制定部门之间的纳税筹划沟通机制,纳税筹划工作并不能依靠财务部门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协作才能够完成的,例如管理层定位企业本年经营目标;人事部门规划和安排工资薪金等,同时纳税筹划工作中也会发生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就需要通过沟通机制的建立来做好传递信息工作,降低纳税筹划风险。其次,做好与税务机关的协调沟通工作。高科技纳税筹划工作中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比较重要的,由于高科技企业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较大的税收,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税务部门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发展比较重视,会出于有利于高科技企业发展为出发点,来对规定纳税筹划内容,因此高科技税务人员要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这样可以降低高科技企业纳税筹划风险。[4]
(二)提高财税队伍的建设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力是人才,近几年来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相继推出,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培养科技研发人员,也要注重对财税专业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由于一部分高科技企业对研发科技比较侧重,缺乏强烈的纳税筹划意识,在实际工作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纳税筹划活动,当遇到纳税筹划问题的时候,财务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是向税务部门咨询,或是参照过去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因此高科技企业需要招聘一些具备税务职称或专业的人才,提高录用纳税筹划人员的门槛,为纳税筹划人员提供职位晋升的机会,这样可以调动起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录用纳税筹划人员之后,要注重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后期教育工作,可以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为纳税筹划人员进行授课,这样可以对纳税筹划员工的知识水平进行丰富,定期对授课内容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职位晋升和薪金挂钩,激发出纳税筹划人员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三)注重把握日常的细节
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重点是对细节的把握,因此纳税筹划人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注重对发票票据和原始凭证的搜集和整理,建账和记账要严格坚持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对产品做好入库盘点工作,全面了解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纳税筹划人员需要把握日常核算的细节,例如要区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并在年度所得税清算表中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各项费用的分摊进行合理的区分,详细列明具体的明细科目等。高新技术企业只有从细节上来完善纳税筹划,才能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充分的利用,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作用。[5]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需要是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设立完整、规范、客观的会计账目,通过规范、完整的财务会计账表能够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本利分析,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效率水平。经过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规范的会计资料,就会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纳税筹划风险的发生。
(四)纳税筹划方案制定要符合税法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能够提升企业的内部价值,因此就要保证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如果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那么纳税筹划工作就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基本前提是保证其合法性,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符合会计准则,严格禁止出现违规行为操作利润的问题发生,进一步规避纳税筹划风险。
(五)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要保持一致
一、跨国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轻或消除税务负担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际纳税的大环境下,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法差异和缺陷,通过人财物在不同国家或税境之间的转移,实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从而达到利润的最大化。
从国际纳税筹划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国际纳税筹划并不只局限于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而对于那些只在国内的、也要求实现本纳税区的税务筹划的经济主体也可以通过将经营所得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去。这样通过将资本投入到收益最大而税收负担最小的地区就可以实现利润的更大化。
二、纳税人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如前所述。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政策导向制定的,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就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实施的客观条件。
1、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世界各国在形式税收管辖权时,对纳税征收对象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按地征收的原则,只对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征税,而不管该经济主体是否属于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属人的原则,只对数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注册的经济主体征税,而不管其收入发生是否在本国境内:还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税收征收。
2、税率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在制定税率时都有自己的考量,或者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或者是政治方面的原因。总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率制度。有的国家税率很高,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很低,甚至不征税:有的国家采用的比例税率,有的国家采用的累计税率,还有的国家采用不同税率结合的税收制度。税率上的差别就为跨国纳税筹划在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提供了条件。
3、纳税基础的差异。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和确认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纳税地区的赋税不相同。
4、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各国为了吸引国外投资者,往往都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这在发达国家也是常见的。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方向,因此不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存在差异。这样无疑给经济主体选择合适的纳税区提供了有力条件。
5、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向跨国纳税人提供较低税收、免除税收或者提供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地区。这些税收避风港的存在为跨国避税筹划提供了理想的场所。
三、我国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1、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税收筹划可行性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的国家的一种融资租赁活动,其产生是源自于战后国际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和迅速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不仅具有一般融资租赁的优点和特点,而且由于其含有涉外因素,因此承租人拥有更自由的设备选择权,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和设备。由于国际融资租赁是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这样这种方式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推动。其中,各国政府对国际融资租赁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为我们通过国际融资租赁活动来进行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
2、我国企业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进行跨国纳税筹划的方法
根据我国税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处理,我们可以知道出租人在出租设备时是被当作出售设备来进行确认。这样,出租人既不能提取折旧,也没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对于国内出租人来说就可以通过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来筹划税收,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将融资租赁视为实质租赁并有加速折旧和投资抵税制度的国家,并在那里建立子公司。通过建立的子公司来开展国内业务就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对于承租人来说,由于国内的税法规定承租人可以利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且具有税收递减政策,是有利于节税的。若承租人想实现利益最大化,可以选择其所在国把融资租赁视为租赁行为的融资租赁公司,就可能减少融资租赁成本。
(二)通过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
1、通过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避税港,又叫国际避税地、税收天堂、离岸中心等,是指由于历史、制度或经济上的原因形成的可以被人们用于规避所得税或财产税的国际避税国际和地区。目前,避税港对跨国投资者实行的特许税务处理主要有对跨国投资者的境内境外收入均不征税和对跨国公司境内所得征收很少的税,对境外所得不征税两种方式。此外,有的避税港虽然没有明确对跨国投资者减税或免税,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投资者享受避税港的待遇,如英国、爱尔兰和卢森堡等国家。
2、我国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方法
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不健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限制比较弱,比如避税港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这样就很难判断投资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否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有很大的空间。我国企业可以分别利用利用离岸公司、控股公司和转让定价进行节税三种方式进行跨国税收筹划,也可以将上面的三种方式结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将该离岸公司同时作为母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免交所得税和减免预提税的好处。该离岸公司开展贸易、服务等利润中转业务,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到避税港。免交了这些利润的所得税。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因其税负重、税负弹性大、筹划空间大,而成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关键在于尽可能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扩大政策给予扣除项目的数额。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的目的。
一、企业所得说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守法及自我保护原则。收税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依法经营、守法是企业应当遵循的第一原则,它包括合法及不违法两方面的内容,即税收筹划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避税为名进行偷税漏税行为不属于收税筹划范畴。
(2)企业所得税筹划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从筹资融资、投资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过程,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尽可能的将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一定要以企业价值最大为根本。
(3)所得税筹划应遵循风险收益均衡原则。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风险筹划。风险是潜在的,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市场经济波动、企业经营不确定因素等内外部的风险都可能给税收筹划整体目标带来影响。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必须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采取灵活措施、趋利避害、选优弃劣,将风险分散,从而化解风险。
(4)收税筹划应遵循时效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灵活变动的,它是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下进行,针对性和特定性强,随着时间推移,国家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等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必须把握好时间,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灵活的调整或者重新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来优选方案,以确保企业稳定持久性税收筹划中获取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应用分析
(1)企业在筹资环节所得税筹划。企业采用各种渠道进行筹集资金,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这就需要安排资本结构,如何使企业的资金成本达到最低,也可以从税收筹划这方面来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债务资本虽仍需要还本付息,但筹资资金的各种费用及利息可在所得税之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在税前不能扣除利息,只可扣除利息之外的其他筹资费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资本的成本相对于权益资本来说,成本较低,但是风险大,因其到期一定要还本,而且又固定利息支出。而权益资本筹资的主要成本是股息,其可以随企业情况而灵活变动。企业选择资本结构时应充分对风险与收益进行衡量。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现金流量趋稳定,债务利息率低于投资收益,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即可采用债务筹资,利用财务杠杆来调节收益,从而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
(2)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得税筹划分析。这主要包括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筹划。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协作件、包装物、自制版成本以及产成本等,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因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类形式的资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人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一经选用的计价方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否则,这将对应税所得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此有权进行调整。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利润及所得税额都与存货成本有很大联系,因此企业应该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为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提供优良的所得税筹划策略。另外固定资产折旧也是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固定资产这就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折旧年限估计及净残值确定这三方面内容。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从而分摊到每一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就不同。但国家不同的税制条件对企业的折旧计算产生不同影响,在累进税制下,选取何种折旧方式对企业有利影响比较大,企业需经过分析权衡后才可做出选择。
(3)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分析。为促进经济发展,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均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选择就是投资不同地区与行业,从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所得税成本。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同时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区域税收除西部大开发保留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地方均已取消。国家实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等。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低税率及减低收入和产业投资等税收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可为企业降低税率、简化纳税环节和优化税负环境等。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子公司的方法,将企业的销售业务适当的集中起来,这样即可达到节税目的。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根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将投资重点放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农林牧副渔和高新技术等各种项目中,从而减少税收项目支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4)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的筹划。税收筹划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也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因为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的征税方式,如果投资人员多,可降低适用的税率,从而获得节税效益。如果公司规模大,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享有五年补亏优惠政策,公司内部又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也可享有免税期等多种优惠政策,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并入总公司损益,从而少缴一部分所得税。
参考文献: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
(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二)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1.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而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外,还包括节能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从而导致现阶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是相当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充分显现。
2.设备无偿转让收入问题存在争议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笼统,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在实施中存在较大争议。如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结束后,有些设备是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设备的价款已于合同服务费中收回,这样的无偿转让在增值税上是否不再视同销售仍然存在争议。
3.节能设备进项税额处理尚不明确
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现行的政策文件还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先进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
现行政策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一是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单独核算要求,二是不明确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规定不配套。
(三)从基层税务机关角度分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征管缺乏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来才从国外引进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国家现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在税收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把节能服务合同视同设备购销合同。
(四)从节能服务企业的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如:节能服务公司在注册资本、管理能力和经营范围上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规范化不符合要求;项目合同管理有待强化等。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由于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不到位。三是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从整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和涉税实务管理等日常管理的基础工作较差,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困难。四是缺乏强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管意识。节能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筹划和涉税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将税收筹划活动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全过程;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没有落实涉税风险的控管措施。
二、影响合同能源税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标准要求高与运作不规范的矛盾
有不少节能服务企业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业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近期开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公司目前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但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法定名称不规范、不具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业务运作中的诸多不规范,使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
(二)政策门槛高与企业规模小的矛盾
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门槛较高,不利于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如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适用的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6方面的特别要求。二是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技术通则》。三是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而目前大多数节能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很难迈过政策门槛。
(三)管理要求高与人员素质低的矛盾
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固然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但大部分问题还是没有吃透税收政策的精神。从总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合同能源税收政策的主要建议
(一)整合优惠政策,构建统一的合同能源税收制度体系
要整合和梳理现有优惠扶持政策,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便于企业操作落实,并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优化制度安排,研究出台新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在梳理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时应考虑以项目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特定政策为补充,相互配套而不重复。如对包括供水、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引进节能增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的优惠激励政策,根据节能服务业中不同业务和产品属性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优惠扶持政策,以项目来确定政策的制定,避免出现政策的交叉重叠。对交通、城市发展、农村发展、能源、人类发展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则应从宏观上为节能服务企业解决公共发展环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原则上不设立对企业的直接优惠。对与项目、产业政策不重复的示范项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则应通过落实特定政策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实行定向扶持。
(二)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尚存在系统性和程序性不强的问题,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各方面的税务专家,联合行业协会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和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全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的配套法规,切实将国家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支持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现行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但节能服务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因此,从有利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出发,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节能服务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也应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以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四)适应税制改革,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
全国“营改增”后,节能服务企业由原来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因“营改增”建立起来的抵扣链条又断了。抵扣链条断裂后,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后,能源采购金额降低,进项税减少从而多缴增值税,挫伤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用能企业的积极性。而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大多是碳排放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从支持行业发展角度出发,应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中断,不仅节能服务企业能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用能企业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另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角是节能环保的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应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双方企业都享受到优惠,促进企业节能环保行业的全面发展,而现状仅是节能服务企业单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明确分摊标准,规范所得税免税优惠项目会计核算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中单独核算及分摊标准的疑惑,应区分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而对于公共费用部分,应明确按照资产、人员或者营业收入等标准进行分摊,增强核算的可操作性。希望税收政策能对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的标准进行细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进行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降低税务风险。细化单独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明确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很有必要。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企业运作管理,完善税收优惠主体条件
节能服务企业应立足长远,练好内功,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运作管理,使企业完全具备税收优惠主体的条件:一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使企业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三是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四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时,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五是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对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二)精研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税效果
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研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力求全面、深刻地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吃透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使用好税收政策,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税务日常管理,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
应从以下方面规范企业的税务日常管理:一是税务信息管理。包括对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税收法规、历年纳税情况)的收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学习与培训等。二是税务计划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筹划、税负测算、纳税方案的选择和优化、年度纳税计划的制定、项目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三是涉税业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筹资、投资、营运、商务合同和税务会计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四是纳税实务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等。五是税务行政管理。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证照、税务稽查应对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等方面的管理。
(四)坚持税收筹划原则,尽可能地取得可节税收益
1.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3.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4.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5.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五)加强涉税风险管控,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项目日常营运活动税务风险的控管,落实以下管控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一是节能服务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或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二是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五是防范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风险。在合同管理中应落实以下控制举措:第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二、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4]关于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N].中国税务报,2014-2-11.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基本特点。
1.合法性。指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2.筹划性。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3.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
4.风险性。税务筹划是为了获得税收收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税务筹划的成本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有关。
5.专业性。税务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且税务、税务咨询等作为第三产业不断兴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二、研究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
1.税务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就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多么公平合理,都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而无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多么完善,税收负担总会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存在差别。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对某一税种的税负,通常可以测算出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施展的空间。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国有企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尽可能缩小税基或减少应税行为,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税务筹划可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就是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的方法。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同一经济事项有时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税法的承认。所以,通过对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筹划也可以达到获取税收收益的目的,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三、加强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途径
1.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纳税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1)利用免税。利用免税方法筹划以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和尽量延长免税期为要点。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获得免税待遇。(2)利用减税。利用这种方法筹划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减税待遇并使减税最大化和使减税期最长化。(3)利用税率差异。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的技术要点在于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以及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寻求适用税率的最低化就意味着节税的最大化;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又会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
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优惠政策筹划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各种合法的或非违法的手段进行。
2.利用纳税期的递延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延期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即今天多投入的资金可以产生收益,使将来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所得,相对节减税收。
(1)盈利企业。由于盈利企业的存货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额中税前抵扣,因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2)亏损企业。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与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使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抵补的时期,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减免税额就越多。因此,应选择减免税优惠期间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得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
引言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金融活动,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轻企业在融资、投资以及利润分配活动中税收负担,优化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增加税后收益,最终实现纳税义务人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然而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全面客观的分析,制定纳税方案,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经济性、风险防范性以及服务性,推动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深化应用和发展,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
一、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前提下,以国家当前的税收政策为导向,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策划的过程。而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对企业实行财务决策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筹资、投资、以及收入分配等各环节的监管内容,而税收筹划又贯穿在企业财务决策四个环节之中,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并在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出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性财务计划,从而确保企业制度与财务管理目标相符合。而且科学制定纳税方案,实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节约企业成本开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实现预期的财务管理目标。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改革发展,尤其是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促进了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化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平台。因此,我们要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成效,从而帮助企业有效减轻税务负担,提高税收收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并推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形式与实现途径
当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节税筹划、避税筹划以及转嫁筹划三种基本形式,其中节税筹划主要是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税法中的有关税收优惠开放政策,进而合理地筹划企业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活动,从而有效减少纳税额。例如,我国的环保行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某些贫困地区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投资行业和投资地点来合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减支的税收筹划目标。而避税筹划,主要是纳税人通过利用国家税法中关于税收的漏洞以及空白来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方式,这种避税筹划处于不合法但也不违法的尴尬地位,在本质上区别于违反税法的逃税漏税行为,企业可以在不违法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减轻税负。例如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大量的服务性行业已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国家在税种转型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和漏洞,有关行业可以通过合理筹划而节省大量的税额。此外,转嫁筹划则是纳税人为了缓解税收压力而调整有关产品价格,从而转嫁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主要是通过适当地提高或者是降低产品价格,而将企业税收向前或者向后转移给他人负担。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降低税负以及滞延纳税时间两种实现途径。其中,降低税负是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并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经济信息进行综合对比分析,从而选择税低的纳税方案,合法地减轻税负,降低税收成本:而滞延纳税时间也称为缓纳税,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尽量推迟纳税,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其他的经济效益。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如果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税款。实质上,滞延纳税时间是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了与滞延期的纳税税额相等的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二次效益。
三、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首先要遵循合法性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项政策精神来开展税务活动,不仅要确保企业的税务活动符合法律规范,还需要以我国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条款以及经济法规为依据来进行税收筹划。同时,还需要全面了解国家税法的发展动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发展变化,以便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能够及时地修改并完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经济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始终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坚持经济性原则,并且在税收筹划时要从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着眼,避免过度筹划个别税种而忽略了其他税种的企业整体税负的重要影响。同时,要坚持用资金价值相关理论标准来综合评估纳税方案,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纳税方案,需要将具体的纳税额进行变现之后,利用现值进行比较分析,选出最优方案,并将其运用于企业财务管理全过程,从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体经济效益。
风险防范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通常都是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例如,企业通过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获得二次经济效益,并有效缓解经济困难期的税负,帮助企业度过财务危机,然而,与此同时企业也面临着延期纳税的经营风险,一旦企业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必然面临着税收滞纳金的征收风险,严重者还会威胁到企业后续的经营生产,从而增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风险。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全局思想,避免得不偿失。
服务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决策相融合,将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渗透到企业的筹资、投资以及利润分配活动中去,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减轻税负的同时,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进程,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四、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税收筹划在筹资活动中的应用
企业的筹资活动由负债筹资、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组成,其中负债筹资的利息通常计入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能够实现资金抵税,然而负债到期还需要还本付息,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而权益筹资则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风险较小,但是股息需要从税后利息中支付,且股息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两种不同的筹资方式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且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也不同,因此,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结合企业的实际债务资本利用情况进行两种筹资方式的选择,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负债的杠杆作用,当企业的负债成本率地域当息税前利率时,可以考虑用负债渠道进行筹资,从而有效减轻税负,并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税收筹划在投资活动中的应用
1.投资地区与行业的选择
企业投资地区的选择,从国际范围来看,可以通过选择符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而从国内范围来看,可以选择国家给予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开展投资活动,例如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高校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地区,以便在企业后续的经营管理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
不同的行业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而且处于特定行业的企业自身就享有很多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5%,并且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还享受两年不用交税、三年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码头港口建设企业不仅享有类似的税收优惠待遇,承担的所得税税率也为15%,同时还享受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行业选择时,可以重点考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
2.企业机构的选择
一方面,对于企业从属机构的选择,需要根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等三种从属机构的不同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对比分析选择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机构组织形式,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动态的税收筹划,在企业不同的经营使其设置不同的从属机构,利用企业从属机构的优化选择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设立机构的选择,按照我国新的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的纳税单位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属于独立纳税人,而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企业之间都不能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如果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来减轻税负,获取整体的税收效益。
3.投资企业及产品类型的选择
在选择投资企业类型时,需要考虑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减税、免税以及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投资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林水利企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减少企业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额。而对于投资产品类型的选择,企业投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现汇所承担的税负不同,举例而言,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国外企业在进口国内不能确保供应量的机器设备以及零部件或者是进行其他材料投资时,可以免去增值税和关税,而企业卖出专有技术则需要交纳有关税金,但是以投资为目的的专业技术却可以免除相应的税金,因此,企业要结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以及实际发展条件来合理选择投资的企业以及产品,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
4.投资期限及再投资选择
国家在考虑规范产业机构并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前提下,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了时间限制,明确规定处于税收优惠政策行业范围的企业只有达到一定的经营年限才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此,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过程中,对于外资企业的投资,要尽量将投资时间选择税收优惠的年限范围之内,响应国家的产业调整政策的同时,享受投资过程中的税收优惠待遇,减轻纳税支出,从而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
(三)税收筹划在利润分配活动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