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08 12:14:2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工资管理办法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工资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目的

本中心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资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薪资构成(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30%。

1. 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 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

薪资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

薪资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

薪资支付日

1.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 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

薪资之扣除

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薪资中扣除。

第二章 工资等级标准

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条 初任工资

1. 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其薪资等级按下列标准执行:

学历

工龄

职务

薪资等级

月薪

研究生

2B

2,180

大学本科

1B

1,728

大学专科

0 0

1E

1,214

2. 非应届毕业生,则需综合考虑其所担任的职务,来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相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定。

第二条 职务工资

1. 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有五个级,等级标准如下:

级别

篇2

办公自动化是以电脑为核心的复杂的“人与机”信息处理系统,它集管理、控制、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是一门受时代科技支持的综合性的应用技术学科,加强和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是促进办公业务迅速向前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大办公自动化建设的力度,扩大其应用的覆盖面和应用能力,是提高办公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

加快全局办公自动化建设是当前的一件大事,是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的。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首先要进行管理思想的变革,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转变观念,力求达到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日程,立足于现代化办公管理,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发挥局内网功能,实现办公自动化、标准化管理。

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针对办公自动化管理人员技能、素质欠缺的实际,配合局信息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使他们掌握办公自动化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成为本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技术骨干,并带动全部门人员掌握办公自动化技术,努力促进全局办公自动化人才培养的现代化,使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有的效率得到高效发挥。

二、办公自动化范围

㈠、日常办公

1、能迅速处理各种文书、资料,包括输入、翻译、编辑、拍板、修改、打印、储存等功能的文字信息处理;

2、能收集、生成报表统计、账目计算、日常事务管理的数据信息处理;

3、能高效率、大容量地登记、分类、储存、检索各种信息资料的信息查询;

4、能在网上下载资料、信息、传递文件,运用电子信箱进行网络通信等处理。实现公文、档案、秘书、信息宣传、办公等日常工作全程网络化、无纸化。

㈡、环境管理、科研

1、制作多媒体(CAI)课件及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

2、合理使用局内网作为宽带高速的网络平台,开发和利用具有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应用软件,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引入机关领导及有关行政、科研、管理部门的办公桌面;

3、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发挥局内网的作用,实现全局的资源共享,为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

4、通过Tnterent实现局内网与各个部门、上级部门的互连,实现政务信息和科研成果资源共享。

三、安全保密要求

安全是办公自动化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它既是一个技术目标,又是管理目标。保密是电讯、文字储存、传输系统必须保证的工作前提,作为办公自动化主体技术的计算机技术本身包含着不安全因素,这些不安全既有系统自身的,也有人为地,因此全局在办公自动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

1、坚持安全保密原则,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保密原则,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系。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  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 投资流程

第九条  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  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  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

第十八条  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可根据具体业务指引或规范做调整):

1.项目立项审批表

2.项目投资建议书

篇4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事业部的物资供应商管理,但公司境外机构在当地采购的供应商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2 管理原则

2.1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两级实施、动态考核、择优汰劣”的原则。采购中心是公司物资供应商的归口管理部门且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公司各下属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2.2 采购中心负责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合格供应商的开发和统一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准入目录和供应商电子信息档案,实现供应商寻源、准入、考评、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对确实无法通过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办理采购业务的供应商也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线下管理。

3管理职责

3.1采购中心

3.1.1负责制定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

3.1.2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供应商管理体系和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

3.1.3负责公司供应商的开发和统一管理,对下属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1.4负责组织公司供应商寻源、准入、考核评价、风险控制及档案维护等综合管理工作。

3.2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3.2.1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供应商管理实施办法。

3.2.2负责开发、评价和推荐本单位的潜在物资供应商。

3.2.3参与合格供应商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采购中心。

3.2.4完成采购中心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党群工作部

负责对同级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合格供应商准入、供应商“黑名单”确认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

3.4计财部

应按照公司规定及职责范围,对采购付款进行审核监督。对于批量物资采购,如供货单位是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之外的、或采购部门未通过中冶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财务部门应拒绝支付货款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3.5其他职能部门

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与或监督采购部门组织的供应商选择、考核评价、风险控制等相关管理活动。

4 供应商寻源管理

4.1 采购中心及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制定物资供应商的寻源策略,在了解行业供应商动态的基础上,寻求符合资质的新供应商和新产品的供应商并通过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评审引入。

4.2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寻源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度,及时为新产品找到供应商或由于产品生产转移而就近寻找低成本供应商,以保证采购业务的响应速度。

5供应商准入管理

5.1公司实行供应商准入制管理。

5.1.1供应商准入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办理,通过审批准入的供应商方可在其准入供应范围内参与公司采购业务。

5.1.2供应商准入执行“充分竞争、择优准入、制造商优先”的原则。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选择经销商。

5.1.3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应优先准入。

5.1.4申请准入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关的资质条件;申请准入的制造商要具备国家或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政府部门、行业以及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合同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5.1.5同时,具有以下所述情况任意一项的供应商,不予准入: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终止的企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有经营诚信、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他资信资料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权转委托他人、委托书授权不明或委托授权过期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其它规定的;违反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的。

5.1.6供应商的准入,按照准入申请、准入预审、准入评审、准入审批的程序办理。

a)申请准入的供应商须提交准入申请,并应及时提供供应商准入承诺书、供应商准入申请表及供应商准入申请资料清单中的相关资料。

b)准入单位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预审;供应商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其它准入条件的,预审不予通过;通过准入预审的供应商为备案供应商。

c)对备案供应商进行准入评审、准入审批。采购中心和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的备案供应商进行准入评审;准入评审应依据供应商资质文件、申请准入产品、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研发能力、质量保证、产品业绩、售后服务等内容制定评审标准;准入评审可视实际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并出具现场考察报告,作为准入评审的重要依据;采购中心和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分别负责出具本单位供应商的评审报告并编制准入结果。

d)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准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供应商成为合格供应商。

5.2公司实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制。

5.2.1所有供应商必须预先经过资格审查,准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录入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5.2.2准入单位应严格审查,认真核实申请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5.3公司实行供应商供应产品目录制。

5.3.1采购中心负责对公司供应商的供应产品目录进行管理。

5.3.2准入单位应严格限定准入供应商许可供应产品目录,采购部门不得向供应商采购许可供应产品目录以外的物资。

5.3.2供应商许可供应产品目录的变更,应由采购部门提出合理的变更理由后报采购中心审批。

5.4公司对特种设备工程需用物资实行供应商准入产品“认证制”。

5.4.1为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工程提供物资的供应商必须办理准入证,准入证由公司采购中心统一制作和发放。

5.4.2准入证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为四年。

5.4.3准入证有效期限内,发证部门每年对已核发的准入证组织一次年审。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在准入证上填加考评成绩。未按要求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准入证失效,暂停交易资格。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关质量方面的验证资料等。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4.4准入证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否则无效。在有效期内准入证丢失或破损无法使用的,应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由采购中心核实后予以补发。

6供应商关系管理

6.1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供应物资和合作关系分为战略供应商、主力供应商、关键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

6.1.1战略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钢材等战略物资,与公司战略匹配,且对公司生产建设有重大影响,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与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2主力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大宗、通用物资,对公司采购成本有重要影响,与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3关键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瓶颈类专用物资,采购风险较高,对公司生产建设有直接影响,与公司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4一般供应商是指除上述三类合作关系以外的其他供应商。

6.2公司按照不同的采购策略进行供应商关系管理。

6.2.1公司对重要、战略物资,与战略供应商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简化采购程序,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6.2.2公司对大宗、通用物资,与主力供应商在适度竞争、优化供应的基础上,降低采购成本,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已经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物资可直接按照协议签订标准采购合同。

6.2.3公司与关键供应商加强交流与协作;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降低采购风险。

6.2.4公司与一般供应商采取充分竞争、择优选择的采购策略,原则上只作为公司主要物资采购的备选供应商或一般物资采购的供应商。

6.3公司对统购物资供应商实行区域化管理,根据公司实际分为总部供应商、区域供应商和海外供应商。

6.3.1总部供应商指公司采购中心统一管理的统购物资供应商。

6.3.2区域供应商指依托公司经营发展建立的区域性分公司覆盖区域管理的供应商:以广州分公司及厦门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南片区;以沈阳分公司管理覆盖的东北片区;以北京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北片区;以成都分公司及兰州分公司管理覆盖的西南西北片区;以郑州分公司、长沙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中片区。

6.3.3海外供应商指公司境外机构在当地采购管理覆盖的供应商。

篇5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要坚持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全程监督。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第二章申报审批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人才工作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六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下发人才工作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审定本年度人才工作项目。汇总整理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后。

第七条每年的总额度内。集中力量办大事。安排专项资金要围绕人才开发项目。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持续投入。

第八条人才工作项目的申报重点方向是人才开发方面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行动。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培训各类人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资助人才创新创业、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开展重大人才课题研究和人才表彰奖励等。

第九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采取竞争择优、逐级申报的方式。统一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属国有骨干企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每个实施单位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人才开发项目。由各单位逐级向所在地党委组织部或省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省直主管单位以项目实施单位的名义。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时提交人才工作项目论证报告和《人才工作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根据项目规模。报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将资金核拨有关单位。有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供人才项目配套经费。对有配套资金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以一次性拨付。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及时拨付到位。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人才项目和资金审核确定后。不能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安排支出。严禁白条入账。专项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人才工作项目采取项目合同制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申请单位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2按照财经制度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3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4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5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出时间、方式、范围和金额;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按时上报项目中期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阶段性成效等。各项目单位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

第十八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人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章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说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上报项目总结报告。

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四条项目审批。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局依据中省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提供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资料。同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五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各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包括图纸、施工图等)和概算。初步设计预(概)算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工程预算主要审查工程拦标价)发改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属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属县级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下达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要求。批复的建设内容以及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方案变更。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审批后确需变更的需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重新批复。

第三章招标

第七条成立县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负责项目招投标相关业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对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及设计、监理及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勘察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送县发改局审核、县监察局备案后。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已具备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招标组织机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方式,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土地、定点规划等批复文件。没有招标方案或招标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监察部门备案。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但必须要坚持公开透明、集中决策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加强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凡进入县招标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监理等机构)必须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进入县招标市场。

第十三条成立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投资评审领导小组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建设项目预算(包括拦标价的制定)结算、决算的审查工作。投资评审办公室制定的拦标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为工程建设最高限价。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经县发改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划。每笔资金必须由项目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县财政局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预付款(含备料款)项目主体竣工后拨付总价70%竣工验收后拨付总价90%预留总价10%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任何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发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安评、环保等手续。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不得超过概算投资(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设计变更的除外)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局审批。不追加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调整较大的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5%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3%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调整概算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县政府同意后。项目总投资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谁监管、谁验收”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竣工30日之内。项目单位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项目必须先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消防、环保、建设等各项单项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修理基金。财政局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结算资金予以结清。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成立县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日常工作。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查;对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价,受理对国家、省投资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参与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造成总投资超概算。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或在招标过程中违规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2年内,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在境内参与建设项目咨询、等资格,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通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级配套、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县直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县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视县级财力情况而定,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三)跟踪监督原则。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为本”意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筛选机制,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

(四)规范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管理原则。按照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按类管理原则。不断优化专项资金管理结构,合理配置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对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实行按类管理,不得重复设立、申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和审批程序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县政府审批后确定;

(四)会同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计划;

(三)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筛选、评审、申报与分配等工作,主动配合县财政局建立项目储备库;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的专项资金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审计局应会同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条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设立专项资金须经县政府批准。新设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或者由县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组织论证,提出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上级文件在申报项目方面有具体要求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对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

(五)其他需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编排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每年初,县业务主管部门从本部门主管的行业范围内梳理本年度要实施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按单位、分产业建立全县集中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增强项目实施的计划性。

县业务主管部门梳理选择项目,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依据项目对地方税收贡献程度、综合社会效益等进行确定,必要时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县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二)项目立项。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政策要求,会同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立项。对多个实施主体符合项目条件的,实行竞争立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三)材料准备。项目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后两月内,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项目评审。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项目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由牵头的县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型项目可以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省和市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县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当督促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加快实施,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变更,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资金结余,县财政局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前,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县财政局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用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对经考核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可以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实行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规定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予扣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按照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绩效评价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结果实行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实施情况、组织管理水平、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对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八条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县政府要求,对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评审,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抽查情况由县财政局作为该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县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县财政局限期改正,并报经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和事查处办度,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五)对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未履行改正要求的;

篇8

(一)公用系统范畴

公用系统指全校师生共同使用的电子信息系统,包括以下系统:

1、通信网络系统: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中的通信线路、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公用终端设备等。目前具体包括光缆线路、铜缆线路、网络中心机房设备、校园各区域汇聚点设备、各办公场所接入设备等。

2、网络信息系统:公用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应用系统软件及数据等。目前包括学校网站、电子邮件、教学平台、教务管理、图书管理、流媒体、数据库、行政办公、用户认证、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网络管理及域控制器、DHCP、DNS、网络防毒等服务器系统。

3、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中心设备及其软件和存储系统、摄像头和视频服务器等监控前端设备、监控系统通信线路等。

4、一卡通系统:包括一卡通网络服务器、一卡通管理工作站、一卡通终端设备、一卡通系统通信线路及其中继设备等。

5、闭路电视系统:包括校园电视台设备、闭路电视线路及其中继设备、闭路电视终端设备等。

6、有线广播系统:包括校园有线电台、广播系统线路及其中继设备、广播终端设备等。

7、无线广播系统:包括校园无线电台。

8、电子信息系统:包括教学楼、图书馆LED显示屏及其通信线路、TV显示屏及其通信线路等。

9、运动场音响系统:包括运动场音响系统播音设备、线路等。

10、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设备:包括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系统播音设备、投影设备及线路等。

(二)公用系统管理办法:

1、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教务管理、图书管理、行政办公及学校网站等应用系统分别由教务处、图书馆、办公室通过远程管理方式负责使用管理;

2、安防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设备由保卫处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3、一卡通网络服务器、一卡通管理工作站设备由财务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4、一卡通终端设备(POS机)由各经营单位使用者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负责使用管理以及保修期外的维护维修;

5、校园电视台、有线电台、无线电台设备由学校电视台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6、运动场音响系统由体育教研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7、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由办公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8、其它系统及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9、公用系统及设备、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完成。

10、对于处于各部门及系部办公室内的网络终端设备和线路,由网络中心管理,但该办公室人员负有保管责任;

11、以后新增公用系统的管理办法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二、处室、部门使用设备管理办法

(一)处室、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范畴

处室、部门所使用的设备包括: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电子设备。

(二)处室、部门所使用设备的管理办法:

1、处室、部门所使用的办公设备由处室、部门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简单软件维护,保持设备清洁;

2、处室、部门所使用办公设备的硬件维修、复杂软件维护等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三、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一)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范畴

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包括多媒体和语音教室内的所有设备及线路,办公用计算机及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设备,系部内公用的录音机、CD机、扩音器等教学设备等。

(二)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1、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管理由系部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

2、多媒体及语音教室使用管理工作包括排课、调课管理,使用情况登记,门锁、柜锁管理,教师使用培训,授课软件安装,教室卫生保洁等。

3、多媒体及语音教室维护维修工作包括硬软件系统日常维护、维修或报修等。

4、系部的使用耗材(打印纸、墨、鼠标、电池、键盘等),由系部购买。

四、个人使用的电教、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电教及其外部设备范畴

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电教及其外部设备包括:配发到个人的计算机、录音机、CD机、扩音器等电教办公设备。

(二)个人使用的电教、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管理办法:

1、个人支付或由学校支付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购置的设备,其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事宜完全由个人负责。

篇9

二、各处室的自动化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微机中安装的软件由局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配置,不得随意卸载。不得随意在微机中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能随意使用外来软盘,以免感染病毒。

四、配置给个人的微机仅供本人工作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配置给处室的打印机、碎纸机、复印打印一体机、数码照像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供处室工作或机关大型活动(会议)使用,不得用作他用。如确需外借,需处室负责人同意。数码照片一般不作冲洗,储存电脑备用,确需冲洗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故障,要及时与局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联系,不得在故障未排除前继续操作,更不得自行拆卸,以免造成资料丢失或设备损坏。经局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检查需要修理的,由局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修理。

七、各处室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履行保密职责。微机设备上应设置个人密码口令,要定期不定期更换口令。

八、离休干部信息库、机要室、档案室、文印室等微机严禁联接互联网,其他微机未经同意也不得联接互联网。

九、严禁在微机上玩电子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聊天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篇10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价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3个月。

(二)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2个月。

第六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工程中标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

4.担保公司资质材料。

(二)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根据工程合同价计算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并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三)缴款。建筑业施工企业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到担保公司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函。

第七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二)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意见书》,并从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担保公司民工工资担保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经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支付。担保公司不及时支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业施工企业在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建筑业施工企业就其民工工资担保支付了部分担保金额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民工工资担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或重新提供担保的,由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责令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

第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在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将全部民工工资付清,并将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和说明于5日内送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在工地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未发生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凭支付情况说明方能与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后,建筑业施工企业方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填报《县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意见书》,通知银行将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建筑业施工企业或通知担保公司解除担保。

(二)凡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暂时不予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

第十条奖惩

(一)对连续两年内在县承建3个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下调应缴工资保障金总额2%的保障额度。

(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新中标我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在过去两年内曾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时,只能以现金缴纳方式办理。

(三)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银行缴费凭证为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产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且经处理仍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并通报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作为以后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其不诚信信息在建设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得在我县境内进行投标活动。另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

篇11

##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工作(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任务和主责科室详见“关于##成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一)、###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人发[····]###号)。

(二)、《##部印发的通知》(#规财发[200#]##0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总额实施调控的通知》(#府函[200#]###号)。

三、奖金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奖金工资及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和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的原则。

(四)奖金工资分配方案的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原则。

四、奖金工资的核算

(一)进入成本核算的科室原则上按照收入减支出(或部分支出),余额提取一定比例,通过综合目标考评后进行分配的办法进行核算。

(二)奖金工资核算的具体办法是:凡收入减支出有余额的科室,按照下述比例计算奖金工资;核算后人均奖金工资超过#00元,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段提成分配。人均额在#00—1000元,按7:3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000-1200元按#:#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200元以上,按#:#,科室#成,####成。

(三)各科室核算后的最终分配结果由月度综合目标考评结果决定。

五、奖金工资的分配比例

可以按照量化指标进行核算的科室,由##按照如下比例分配到科室,科室再进行二级分配;其他科室按照多参数分配内容或者岗位系数分配到科室,科室进行二级分配。

(一)#科

1、#科:分配比例为收支差额的28。

2>:请记住我站域名/<、#一科、二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26的比例分配。

3、#科(#科):按收支差额35的比例分配。

4、现代#室:按收支差额9分配。

(二)#科

#科、#科、#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32分配。#科执行#平均奖。

(三)#科

1、#科、#科、#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21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26比例分配。

3、*科:按收支差额25比例分配。

(四)……室

1、!科:按其基础奖金加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2、(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3、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五)其它业务科室

1、 科:按收支差额5的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12比例分配。

3、?按收入减去部分支出,余额按13分配。

4、“按收支差额10比例分配。

5、~科按收支差额26分配。

6、`按按其工作计提奖金工资。

7、*按收支列入核算,奖金按”平均奖0.80系数发放。

8、#科、$室按收支差额25分配。

9、#科按收支差额10分配。

10、@按院平均奖1.1系数计算。

11、$室:按院平均奖发放。

12、p科、k配送站按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六)各8室派座门诊医生所产生的挂号收入、5收入40记入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原100不变)。

(七)机关和后勤及部份业务科室

1、机关后勤各职能科室

以业务人员平均奖的83作为系数1,按各职位执行的职级系数标准一次性分配到科室,由各科室进行再分配(按照多参数测评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详见附件一:行政后勤员工奖金工资分配系数表)。

2、1收费科

ff处按实际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工资,工作站人员按所在科室的平均奖提取,发放到gg科。

六、奖金工资分配管理流程

(一)每月度各科室的奖金工资按上述办法核算后,财务处将核算表报送分管院领导初审,由分管院领导提交医院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院财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的方案由财务处执行。

(二)基金的提取。各科室奖金工资中提取的基金有:v质量管理(风险)基金,按科室奖金工资总数计提5%,由财务处按科室建账,用于科室医疗风险的赔付,年底未发生赔付的科室可奖励或返还80%,余额转下年;w科基金2%,由财务处按大科建账,用于大科奖励优秀、鼓励先进、推进科研教学工作和科室联谊等活动开支;科室基金(详见“关于科室奖金分配的管理办法”)。

(三)行政办和财务处分别向各科室送达科室综合考核罚扣通知和奖金分配总额通知。

(四)科室按照奖金二级分配方案计算每位员工的奖金额,然后编制由领款人签字的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返财务处。

(五)财务处按照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向银行送支付通知,并代扣代交个人

收入所得税。同时,财务处建立分科奖金分配明细账册备查。七、其它事项

(一)奖金工资核发人数以月度考勤表登记的科室人数为基数。其中,在编在岗员工,与UU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由RR回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科室实有人头数计算核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见习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但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0.3的系数计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的试用期人员无奖金工资。

(二)与医院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0.5-1.0计算(签署正式聘用协议当年0.5,以后每年递增0.1,直到1.0)。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起,比照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三)新分配到院参加工作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从参加工作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所在科室标准50的奖金工资。第十三个月开始享受100的奖金工资。

(四)调入人员,前半年享受所在科室标准50的奖金工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100。属WW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从进入WW当月开始,发放100的奖金工资。

(五)新参加工作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前半年无奖金工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30,转正定级后享受100。

(六)支农支边援外员工,其支农支边援外期间享受W平均奖。

奖金分配是##薪酬分配的形式之一,是##员工智力劳务服务和体力劳务服务成果的体现形式,也是##投入和产出成本核算管理的最终成果检验。为做好本工作,现根据##部关于“实行科室全成本核算”和“以科室收支结余为基础,通过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科室工作绩效并核算科室奖金”的要求,结合##成本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拟定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工作(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任务和主责科室详见“关于##成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一)、###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人发[····]###号)。

(二)、《##部印发的通知》(#规财发[200#]##0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总额实施调控的通知》(#府函[200#]###号)。

三、奖金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奖金工资及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和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的原则。

(四)奖金工资分配方案的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原则。

四、奖金工资的核算

(一)进入成本核算的科室原则上按照收入减支出(或部分支出),余额提取一定比例,通过综合目标考评后进行分配的办法进行核算。

(二)奖金工资核算的具体办法是:凡收入减支出有余额的科室,按照下述比例计算奖金工资;核算后人均奖金工资超过#00元,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段提成分配。人均额在#00—1000元,按7:3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000-1200元按#:#的比例,科室#成,###成;人均1200元以上,按#:#,科室#成,####成。

(三)各科室核算后的最终分配结果由月度综合目标考评结果决定。

五、奖金工资的分配比例

可以按照量化指标进行核算的科室,由##按照如下比例分配到科室,科室再进行二级分配;其他科室按照多参数分配内容或者岗位系数分配到科室,科室进行二级分配。

(一)#科

1、#科:分配比例为收支差额的28。

2、#一科、二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26的比例分配。

3、#科(#科):按收支差额35的比例分配。

4、现代#室:按收支差额9分配。

(二)#科

#科、#科、#科、#科、#科和#科,按收支差额32分配。#科执行#平均奖。

(三)#科

1、#科、#科、#科、¥科、¥科和外六科,按收支差额21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26比例分配。

3、*科:按收支差额25比例分配。

(四)……室

1、!科:按其基础奖金加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2、(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3、科:收支差额30比例分配。

(五)其它业务科室

1、 科:按收支差额5的比例分配。

2、*科:按收支差额12比例分配。

3、?按收入减去部分支出,余额按13分配。

4、“按收支差额10比例分配。

5、~科按收支差额26分配。

6、`按按其工作计提奖金工资。

7、*按收支列入核算,奖金按”平均奖0.80系数发放。

8、#科、$室按收支差额25分配。

9、#科按收支差额10分配。

10、@按院平均奖1.1系数计算。

11、$室:按院平均奖发放。

12、p科、k配送站按工作量计件制核算奖金。

(六)各8室派座门诊医生所产生的挂号收入、5收入40记入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原100不变)。

(七)机关和后勤及部份业务科室

1、机关后勤各职能科室

以业务人员平均奖的83作为系数1,按各职位执行的职级系数标准一次性分配到科室,由各科室进行再分配(按照多参数测评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详见附件一:行政后勤员工奖金工资分配系数表)。

2、1收费科

ff处按实际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工资,工作站人员按所在科室的平均奖提取,发放到gg科。

六、奖金工资分配管理流程

(一)每月度各科室的奖金工资按上述办法核算后,财务处将核算表报送分管院领导初审,由分管院领导提交医院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院财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的方案由财务处执行。

(二)基金的提取。各科室奖金工资中提取的基金有:v质量管理(风险)基金,按科室奖金工资总数计提5%,由财务处按科室建账,用于科室医疗风险的赔付,年底未发生赔付的科室可奖励或返还80%,余额转下年;w科基金2%,由财务处按大科建账,用于大科奖励优秀、鼓励先进、推进科研教学工作和科室联谊等活动开支;科室基金(详见“关于科室奖金分配的管理办法”)。

(三)行政办和财务处分别向各科室送达科室综合考核罚扣通知和奖金分配总额通知。

(四)科室按照奖金二级分配方案计算每位员工的奖金额,然后编制由领款人签字的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返财务处。

(五)财务处按照科室奖金分配明细表向银行送支付通知,并代扣代交个人收入所得税。同时,财务处建立分科奖金分配明细账册备查。

七、其它事项

(一)奖金工资核发人数以月度考勤表登记的科室人数为基数。其中,在编在岗员工,与UU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由RR回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科室实有人头数计算核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见习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但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0.3的系数计发奖金工资;以聘用方式录用的试用期人员无奖金工资。

(二)与医院签署正式聘用协议的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0.5-1.0计算(签署正式聘用协议当年0.5,以后每年递增0.1,直到1.0)。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起,比照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三)新分配到院参加工作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从参加工作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所在科室标准50的奖金工资。第十三个月开始享受100的奖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