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知识产权管理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20 15:49:4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知识产权管理案例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篇1

一、整治目标

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为XX树立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护商标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各专营服务店、各类展会、商品批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领域,以食品、药品等为重点商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

1、通过线上线下综合整治和案件集中查办,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和系列案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对商标、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扩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的社会影响。

2、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将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并逐步推进联合惩戒,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3、加强品牌建设政策引导,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使用自主品牌,实现品牌创新,以走品牌价值化道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法

1、本次专项整治由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牵头,各监管所配合,科室承担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资料收集归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2、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将根据整治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以现场指导、交流探讨等方式助推各监管所总结经验、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底前):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商标、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宣传过程中注重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并重,发挥组合宣传效果。

2、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阶段(6月1日—10月31日):重视案源线索的全面搜集整合,及时处置消费投诉、权利人举报、综合监管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线索,实现处置全覆盖;加强案件溯源,重点打击生产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断侵权源头;整合执法力量,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执法行动,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注重两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以查办大要案为抓手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强有力震慑。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中的利弊得失,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探讨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整治工作的常态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长治久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强化组织,形成合力,来实现整治工作的统筹落实,切实规范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紧抓源头治理。

要对全区各区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全面搜集整合,在实现全覆盖处置的同时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以重点区域为突破口,全面切断侵权源头,确保整治工作实效,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违法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

篇2

为确保生产设施的完好、可用,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生产设施建设

4.1

项目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

4.2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3

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4

项目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生产设施管理

5.1

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设施台帐,制定生产设施管理实施细则或具体制度,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5.2

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3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和弃之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应立即恢复。

5.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场所、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5

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6

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并保存校验和维护活动记录。

6、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公司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应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是

6.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6.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6.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6.4监督隐患整改;

6.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7、检维修

7.1

公司建立安全检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7.2

在进行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8、拆除和报废

8.1

公司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实施制度,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

8.2

篇3

二、产品档案是企业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原始信息资源。企业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三、产品档案的管理是产品开发和产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企业应把产品档案的管理与产品开发计划、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产品档案与产品开发、产品生产的同步管理。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技术文件按时归档。新产品开发应在试制、鉴定后3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集中归档。电子文件及与之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五、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研制的产品,在产品试制、鉴定后3至6个月内,将有关协议、合同,随同产品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六、企业购买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应将有关产权转让协议、合同,随同专利产品档案、专利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七、企业有关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申报、科技成果申报和审批及奖励等文件,随同产品档案一并归档。

八、企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企业各类档案,指导督促文件形成部门做好归档工作。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篇4

通过全面整治,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坚决停用。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点联系制度,每一位局领导负责联系一个局属单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加强监管和督促;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有关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责任到人。

(三)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安全理念。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要求局属各单位所有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能力。

三、整治内容

(一)加强市政设施检查和抢修,全面检修城区路灯、雨水井、检查井等公用设施,及时拆除、更换底座不牢固的路灯和路灯杆上的广告牌,配齐井盖,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强化破路施工安全管理,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到围挡作业,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加大雨季内涝灾害应急抢险力度,及时疏浚排水系统,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二)细化环卫作业安全管理。环卫作业设备数量多、老化现象严重,安全状况复杂,要加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是对垃圾站、公厕、垃圾场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认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环卫工人必须着装上岗,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对城区户外广告、店铺招牌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松动、倾斜、破损的户外广告立柱,对妨碍车辆行驶、影响行人安全的横幅、广告牌一律拆除。

(四)抓好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及时修复破损的绿化围、花坛等园林设施,对影响市民出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道树进行修整,对虫蛀严重造成树基不牢的树木一律拆除。

(五)强化车辆及司乘人员安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各种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求作业车辆在出车前严格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全面落实司乘人员管理责任,杜绝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作业的司乘人员从严处理。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处理预案,从严从快查处安全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11月1日-11月10)。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有可能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和细化检查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安全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各股室、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时要落实人员、制定措施、限期完成,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至11月30日)。在各单位完成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到位的单位进行肯定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舆论造势,强化宣传。

篇5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篇6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water qua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duction safety of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good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上升,水利工程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极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属于国家重点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水利工程中,水利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将起着核心作用。水利工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关系着水利工程今后的投入使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水利工程不同于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与水相关,有水下环境作业,有陆上高空作业,涉及的工种、专业多,技术复杂;作业面线路长;不可预见性因素多,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项目一般分标段,施工队伍多,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同,管理难度大。面对这样的施工环境,如何做到既监督好质量,又能搞好安全工作至关重要。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多种参考资料,对水利工程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管理措施两方面进行了探讨。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关乎千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就需要施工单位在水利施工的过程,本着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始终将安全生产管理放在第一位,但在现实的施工中,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往往得不到重视,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2.1质量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不足

我国的水利工程常常是公益项目,大多数以国家或省级投资为主,政府对施工单位的技术标准和执行力度不严。建设单位看到有利可图,往往把精力放在争取项目上,再加上招标不规范。在经济了利益驱动下,工程被多次转包、分包,造成工程出现无资质施工或无监理队伍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由于层层收取管理费用,导致施工单位采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办法获取利润。施工单位的管理力量薄弱,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落后,质量体系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施工质量目标,施工措施未能落到实处。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格阻碍了水利工程质量的提高。

2.2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

在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至于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没有明确职责以及责任划分,在后期的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效率低。大多是的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往往采用事后的处理方法,没有对安全生产采取一定的预控措施。在今后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将难以面对或解决。同时,在一些企业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在施工安全设施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上达不到相关要求,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3技术水平较低

一个工程的指挥者、管理者,参与基础工程建设的普通工人。所有能够够参与到水利工程施工的人员无论其作用大小都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质量与人员的技术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

水利单位的基层技术人员很少从事施工方面的工作,缺乏深层的实践经验,也很少有机会和时间深造,不能学习和利用当前先进的科学技术,所以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另外,在施工的过程中,大多数施工人员来自农村地区,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接受相关的施工培训,施工技术水平较低,以至于难以达到工程的相关要求。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不断的加大施工人员的数量,不注重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给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施工质量管理人员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主导因素,质量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的薄弱,很难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现场有些质量控制人员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在现场操作时未能按照施工规程操作,这样很容易出现质量有问题的工程了。

2.4施工设施落后

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工程建设的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的设施进行更新,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生产的标准。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安全检测仪器以及检测标准落后,不能有效的对工程周围环境以及工程的不利因素进行检测,从而无法掌握相关的信息,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没有办法采用有效的措施或方法来消除危险。这样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投入使用。

3.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3.1强化安全施工管理

水利工程试一项大的建筑工程,在管理的过程中涉及面广。这就需要管理人员把工程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日程上,认真抓好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划分,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将工作落实到工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能够安全顺利的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3.2加强水利人员的技术水平

要加强水利职工的质量管理意识教育,注重人才资源开发培养,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水利职工深造学习,提高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的业务素质,使其专业水平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另外,也要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关要求,在施工中不能按着规范的要求来施工,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给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因袭就需要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安全教育,在施工中本着对生命安全、对工程负责的态度。才能够保质保量顺利的完成施工任务。

4.结束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正常使用,因此就需要在水利施工的过程中,加强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工程的各个环节,同时加强水利职工及施工人员的培训以及安全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使水利工程建设有保障。

参考文献

篇7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篇8

1.1生产的单件性根据使用要求的不同,市政工程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每件工程产品的设计中都需要采用不同的造型,不同的结构;施工中都会用不同的施工方法,使用不同的材料、设备来建造,这些差别决定了施工过程中总会不断面临新的安全问题。

1.2生产的流动性施工生产的流动性,使施工人员、材料和生产工具经常流动转移,常常要从一个施工段转到另一施工段,在工程完工后,还要从一个工地转移到另一个工地。

1.3生产过程的综合性市政施工生产需要经过从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的一系列过程。在生产过程中要和业主、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配合协作,整个生产过程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工作环境艰苦。

1.4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差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是一个露天作业、受气候条件影响大、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的生产场所,生产者劳动条件差。劳动对象庞大,工人围绕对象工作,劳动工具粗笨,工作环境不固定,危险源很多。

2施工企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2.1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只重视生产和质量,往往忽视安全工作,导致安全工作失控,安全事故不断。

2.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一些施工企业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挤占安全生产费用,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有的企业在安全防护上怕花钱,在隐患面前态度消极,甚至将侥幸当作“经验”。

2.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有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色,安全工作无章可循。有的施工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特别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4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舍格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致使其不懂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安全素质较差,防范风险意识匮乏,自我保护能力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导致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增加。

3市政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点

3.1抓好安全生产资金的落实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没有保障是导致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一些施工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投入成本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顾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增多,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3.2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落实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施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压缩机构,减少非生产人员,一些企业甚至不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随意削减安全管理人员,导致安全生产无人管理,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3.3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落实施工企业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法制教育等四方面。

篇9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

(一)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区、县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第八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情形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附有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行政执法的材料。

区、县安监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经负责人审查决定;区、县安监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监局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警示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制作笔录。约见完毕,应当出具安全生产警示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接受约见警示;有正当理由无法前来的,应当及时与市或区、县安监局联系。

第十条区、县安监局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

上报材料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拟被警示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安全检查或行政执法材料(含照片等)。

第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提供市级新闻媒体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地址、电话;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拟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部门的名称、日期和印章。

篇10

1信阳市畜产品安全概况

近年来,我市畜牧部门紧紧围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这个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认真开展奶站专项整治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专项整治、加强畜产品监测、严格检疫监督,强化了“从养殖到餐桌”全过程的畜产品质量监管,使我市畜产品总体质量状况有了明显提高。①积极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确保从源头上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全市标准化养殖小区达到275个,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养殖企业达到198家,通过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23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企业的增加,对从源头上保证畜牧业质量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②加大畜牧业投入品监管查处力度,确保从畜产品市场上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2010年,全市集中开展了4次饲料、兽药、种畜禽市场大检查,检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86个(次),经营企业门店近千个(次),奶牛养殖场(户)56个(次),抽检兽药、饲料、蛋白饲料等样品388批次,查获没收不合格产品31.16t,查处假冒伪劣兽药210件;抽检牛奶、猪肉、禽肉、鸡蛋等

2 630批次,重点监测“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物品及滥用添加剂致使兽药残留等违法、违规行为。

2信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信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有:①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品,致使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超标。②人畜共患病蔓延。③重金属有害物质及生物性有毒物质残留。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在畜禽饲养过程中表现突出,而且在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由于卫生条件不合标准,操作不合规范导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严重,成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又一隐患。主要表现为加工卫生条件不能达标、储运条件不合格和畜产品掺杂使假突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利益驱使导致质量安全隐患。以畜产品生产、加工为一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面对畜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根本无法辨别真伪,这为经营者获取非法利润创造了条件。从畜产品生产加工的全部环节看,利益驱使是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②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协调。目前,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涉及农业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兽医兽药部门、流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工业部门、饲料工业部门等。但是参与管理畜产品的各部门之间职责范围不清、职能重叠。由此形成对本部门有利的事情,如发证、设卡、检查等工作,各部门都根据相应的规定参与对畜产品的管理,而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帮助和解决时,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③管理机构力量薄弱,管理监督机构人员文化素质较低,业务素质不强也是畜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④生产和质量监管技术落后。

3信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畜产品安全直接关系着食品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农民增收和畜产品贸易。当前畜产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是饲料和动物饮水中存在违禁添加药物现象,畜产品中仍有兽药残留。①个别地方畜禽生产程序不规范,防疫检疫不到位,加之流通渠道的多元化,增加了质量卫生安全管理的难度;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膳食结构的不断改善,对动物性食品消费量越来越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需要“安全肉”、“放心奶”,市场需要无公害、无污染的安全动物产品;③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畜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较大,所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应从饲养、管理、防疫、检疫、产品加工、包装等源头抓起,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确保畜产全质量安全。

篇11

上级政府和部门授权、委托、指定本市监管的中央、省、市(地)属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大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生产经营建设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等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发生工伤事故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确定,报请市政府同意。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管理期限届满时,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煤矿企业除外)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涉及到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其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须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并报请上一级部门每季检查一次。对于被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到整改达到要求,并报请上一级部门每季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