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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60-01
一、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
(一)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证券化融资所需要的资产是特定的,是从原始权益人的全部资产中“剥离”出来的部分特定资产。该基础资产的范围可能不仅限于一家企业的资产,而可以将许多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证券化资产池。
(二)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中,如何通过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主要是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方带来收益。风险隔离主要以“真实销售”方式实现。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术,它使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风险也不会“传染”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三)信用增级原理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信用增级原理则是从信用的角度来考察现金流,即如何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整个证券资产的信用级别。
信用增级的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
二、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历程
1992年,三亚市丹州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拉开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序幕。真正意义上,得到国家政府部门批准,并且能够进行上市交易的证券化产品,从2005年12月才真正开始。
2005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第一批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的试点,开发银行资产池包括(项目资产池中的资产涉及电力、城建、电信、铁路、公路、高科技行业、制造业、化工业、煤炭和石油天然气等12个行业,跨越19个地区,共有36名债务人、62笔贷款,债权总金额为52.8689亿元。这些资产均为一、二类资产,其中,一类资产占总量的88.6%,二类资产占总量的11.4%。)同年12月15日,其产品“开元”ABS和“建元”MBS同时发行(分别发行41.77亿元、30.17亿元),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使得我国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工作不得不停止下来。2012年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好转和国内金融业法律法规的完善,2012年5月17日,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此次仅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额度就达500亿元,且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等均被纳入基础资产池。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资产风险
资产风险主要体现在资产本身,不论是否进行资产证券化,这类风险都将存在。这类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有关,即与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稳定性及现金流数量有关,比如高速公路遇到塌方、泥石流等造成重大损坏,直接影响到公路收费,该类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就可能出现缺口,导致证券化资产产生风险。
(二)证券化风险
证券化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在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与资产质量无关。因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资产池建立、信用增级、发行评价等诸多环节,可能存在导金融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评级机构存在着道德和执业能力风险,因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放弃职业道德,与原始权益人一道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
(三)流动性风险
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
四、风险防范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风险评价 风险转移
资产证券化(Assets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缘起于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工具。它利用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预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发展成为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从而方便投资者投资的一种工具。其基本运作程序是: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将这些资产按其利率、期限、类型和风险等加以估算、审核和清理,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对一次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来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金融基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率地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二是强烈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三是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对信用的评级。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启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第一批试点运营。2007年9月,我国浦发银行正式发行了首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其发行规模达到43.8亿元,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第二批试点的序幕。2008年,建设银行启动发行了我国首只基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建元2008―1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主体的范围也逐步从初期单一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发展扩大到证券公司参与者。但是,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与问题。其中诸多环节存在风险,需要引起相关各方,特别是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重视,在保持乐观态度的同时必须谨慎处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个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分析
根据1994年《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总结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市场风险是指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发生变动导致资产证券价格波动,利率风险尤为重要,利率风险是指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信用风险是指参与者与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受基础资产资信等级.交易场所结算方式,交易动机等因素影响。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复杂的结构融资方式,操作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交易结构风险,如发起人的资产出售是作为一种资产负债表内融资处理的,当发起人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资产享有追索权,这些资产的现金流量将会转给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面对本息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合约不能达列预先设定的目标,或者只有在不恰当的延期或支付不恰当的代价后才能达到预定的目的。其他具体还有提前偿还风险,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最后,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
同时彭惠、李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初次证券化时),银行往往容易高估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风险转移作用,或低估证券化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源、成本和承诺,并有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对银行再次进入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证券化给发起人带来潜在的流动性风险:(1)证券化资产出现暂时性的现金流缺口,不能支付特定日期的证券本息;(2)多个证券化交易到期日的集中,使作为流动性增强者的银行突然面临大量的流动性需求;(3)银行过度依赖证券化市场来获得融资,甚至过度扩大贷款规模。证券化的杠杆作用使银行只需有限的资本就能支撑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被迫持有这些资产,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和资本金不足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更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引起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重新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既可以促进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也可能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品基本功能的正反两方面作用,深刻把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我国设计和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
参考文献:
[1]张昕欣.樊鸿雁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对策.大众商务.2010(1).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通过采取抵押、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净扣协议中冲销头寸的办法等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技术。抵押品作为债务人违约时的偿还债务来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债务人违约时商业银行的损失,从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风险,担保和信用衍生品则可以将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净扣协议允许银行将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对冲,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风险头寸暴露。
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衍生工具,都无法从实质上消除信用风险,只能使风险在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在资产证券化层层风险缓释技术的使用中,衍生品设计的技术越复杂、证券化产品种类越多、参与证券化各个环节的结构层次越多、产品定价便越难。原始抵押信贷资产经过多次分割包装和信用增级后,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根本无法确切了解其中所蕴含的风险。而在结构化技术的多次使用中,不但没有减少信用风险,风险缓释技术的作用大打折扣,反而由于参与机构的增多、链条的拉长加大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效率
对于合格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资产池的汇集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非系统风险,但由于传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资产,例如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在市场繁荣时,抵押品价格上升,金融机构定期重估价值并需追加贷款,如市场持续繁荣,则可能出现早偿风险;而进入衰退周期,由于抵押品的同质性造成违约率上升。
在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的一个普遍特征是通过贷款产品设计,使头两到三年还款额较低甚至低于应付利息,而利息累计到几年后(通常是三年)重新设定或本金重新计算,于是,对贷款者而言,非常理想的状态是: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当ARM利率进入重新安排期时,借入新的ARM合同提前偿还旧合同,或者直接出售房地产来提前还款,这种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没有信用风险,但却增加了早偿风险,次贷规模不断扩大;反之,如果房地产价格在重新设定期时已进入下跌周期,由于借款者在此时还款额突然上升,而因房产价格下跌又无法通过出售房地产提前还贷,借款者无法承担,最终只能选择违约,而由于MBS资产池抵押品的同质性,违约率必然大幅上升,造成相关产品风险显著增加。
可见,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设计存在很多问题,这种诱惑性利率设计贷款对房地产价格上升依赖性极强,具有掠夺性和欺骗性,即使在繁荣时也对金融效率有损伤。在美国,对按揭贷款条件的监控分散在各州,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的职能。在资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除了使用长期利率的调控手段之外,不能更有效地调控和规范金融机构的放款和证券化行为。
二、信用衍生工具(CDO等)的风险缓释机制
随着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深入,Alt-AI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被划分后重新打包,成为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型的抵押债务权益(CDO)的抵押品。这一金融创新方式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得以参与,因此使更多的次级抵押贷款得以证券化发行。
但这一证券化过程牵涉对抵押贷款池进行复杂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计算模型来估计未来CDO的现金流状况,而不同的债券评级机构、抵押发行人、投资机构的金融模型都不尽相同。这虽然促进了此类产品交易的活跃,但同时也埋下了定价机制模糊、评级变化巨大的隐患。
如图1,广义的次级抵押支持债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初级证券化产品,既次级住宅抵押支持证券(RMBS);第二层次是次级RMBS的衍生证券市场,包括抵押担保债券(CMO),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资信托(REMIC)以及剥离式抵押支持证券(SMBS)等市场;第三层次是在上述基础衍生化的CDO市场。
在CDO的构筑之中,SPV通过对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进拆分和组合,构筑出久期凹性、收益风险特性各不相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如图2,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约定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现金流的分配方式被称做“现金流瀑布”,通常,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层次,另外还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权益级,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与股本作用相同。现金流依照信用等级次序进行偿付,当其他层级的债券本金和收益全部得到偿付时,权益级将获得基础资产全部剩余现金流。
高级衍生品合成CDO则是具有杠杆性的证券化产品。在合成性CDO结构中,SPV并不真正拥有基础资产,而是通过结构性的信用违约互换(CDS)间接拥有基础资产的敞口(图3),并将发起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CDO投资者,而投资者以保险金的形式获得收益。
可见,无论是现金流还是合成型CDO,本质是通过一组与信用相关的资产组合起来,利用现金流分配等金融技术,通过信用分层等手段创造出来的新型信用证券,这种产品是被设计出来的,与普通金融证券产品有较大的区别,现金流支付机制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通过现金流支付机制形成信用分档,每个信用档次具有不同的久期和凹性。而合成CDO,除了具有分档特征外,还是只针对基础资产敞口的高杠杆性衍生品。而由于每种CDO产品每个档次都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又是场外交易的产品,其价格只能通过模型计算,缺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完全依赖于模型的准确度。
CDO构造过程中,通过多次证券化和结构性金融安排,风险被高度集中在中间档和股权档,当然,高风险也伴随着高收益,实际上等于是提高了投资于次级抵押风险的杠杆性,迎合市场上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激进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由此我们可知CDO的风险转移并不能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会使得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
(一)从整体上讲,CDO分散信用风险效果有限,甚至会积累风险
分层技术虽然通过结构化将证券化产品分成不同收益和风险的档级,适应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要求,实际上做的是金融产品细分工作,而风险集中在低级和权益级,导致风险随时间推移被积累。特别是在权益层为发行者购回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二)多档次多环节导致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当传统贷款功能分散给多个有限责任的承受者,档次划分复杂,环节重重,导致风险呈现连续性与复杂性,而由于CDO 的构造和定价相当复杂,不但容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CDO整个运作过程中环节和参与机构颇多,每多一个环节,便多一层费用和道德风险,不但参与者的风险难于控制,而且监管机构对风险监管困难重重。由于定价模型多样,当外行投资者涉足CDO 市场,难免有损于金融稳定。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难以估计
合成CDO中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的使用,使证券化过程中多了一个交易合约,多了一重违约风险,交易合约的违约风险比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更为复杂,也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
(四)发起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由于能够通过发行CDO 将信用风险转出,这降低了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分析和贷款质量管理的激励,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体信用质量的下降。
三、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策略
随着金融深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难免作为发起行或投资者等角色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准确衡量其风险暴露。
(一)在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依据
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而不应只看其法律与会计形式,无论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何变化,使用了何种衍生工具,应对其风险分配或转移的过程进行准确衡量,例如对于发起人的隐形支持、CDO分档中权益档的实际风险等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量风险。
(二)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产品的风险
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 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 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暴露出了金融机构现在使用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即使这些计量模型可取,其仰仗的经济数据也必须涵盖至少一个经济周期以上,事实上大部分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很少采用超过五年以上的经济数据,这也严重影响了模型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要准确计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除了对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估算以外,还需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处理,在模型中增加压力测试、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定性分析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资深分析师依靠经验所做出的定性预测也可与模型计算结果参照互补,更全面地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三)改变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
由于评级机构过去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许多金融机构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过分依赖评级机构而忽略了自身的风险评估职能。金融机构应将资产证券化监管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计量与管理水平,将外部评级作为内部评级的参考标准,二者结合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
(四)加强内控管理,减少操作风险
证券化产品因为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交易市场的灵活性、交易手段的多样性必然会面临更大的市场波动, 会需要更多的操作流程, 因此其操作风险丝毫不亚于基础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必须制订规范的执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田,秦学志,债务抵押债券(CDO)定价模型研究综述,管理学报,2008,7
一、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将其包装,使该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后,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随时变现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整合为不同的资产组合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基本流程包括: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首先,原始权益人分析自己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根据需要确定将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其次,对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测算,再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证券化的额度。最后,把已选定的资产汇集组合,构建一个资产池。要注意的是,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池中的各项资产都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还要使资产池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额。
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SPV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必须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信托实体,SPV的经营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3、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需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资人购买证券的本及时得到足额清偿。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等级的提升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畅销。对于发行者来说,信用提升能够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4、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之后,SPV聘请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接轨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一般都可达到投资级别以上。信用级别越高,证券发行的成本就越低,发行的条件也就越好。
5、证券设计与销售。信用提升和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之后,由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销售方式可选择包销或代销。SPV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向发起人支付相关费用。到此为止,发起人的筹资目的达成。
6、现金流管理及偿付。在成功发行证券以后,SPV从承销商处获得现金收入,用来支付发起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并支付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及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2005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建设银行和国开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批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操作。
(二)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一般而言,适于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信誉较好企业或信誉评级较高的流动资金贷款。针对我国银行业务经营的特点,不良资产已被列为证券化的主要标的。但是,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进行估测,再进行证券化。而风险级别确定可参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来进行。
2.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根据规模差异,证券化资产主要有两个种类,即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和数量小相对规模大的资产,故而,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分析也应该相应地分为两种:一是对数量大相对规模小的资产的风险分析。
3.信用增强
在对证券化资产进行风险分析后,就须对一定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收入对可预期的损失进行有效的弥补,以降低信用风险,达成促进证券化市场形成的重要目的,此即 “信用增强”。
4.信用评级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构造时,除了须对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常规信用增强外,在设定所要达到的资信级别条件下,评级机构要确定资产组合所要求的应对可能损失的担保可靠程度,还应该考虑如下因素:①构造证券面临的主要问题;②交易对手以往的历史不良记录;③组合资产是否有过注销记录;④发起人承销规则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⑤注销和延期支付等不利情况下的现金流状况分析;⑥资产服务机构的信誉和实际管理能力;⑦有关政策法规的环境、要求等。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建议和措施
(一)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的兴起与美国金融自由化的过程密切相关。回望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金融体系,前期高速发展的住房市场在金融体系内积累了大量长期贷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错配严重;面对经济滞涨,美联储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然而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信贷机构的流动性出现严重困难。为了化解信贷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继续支持居民购房,美国政府推动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
与美国70年代的情形类似,在当前中国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进程中,银行负债的稳定性趋于下降,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凸显。同时,庞大的信贷存量、日趋严格的资本约束,均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证券化可帮助金融机构减轻资产负债表负担,提高资金流转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金融基础产品种类,为金融行业提供新的业务蓝海。“它山之石,可以为错”,本文系统梳理了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脉络,以供大家参考。
美国资产证券化兴起的背景:
利率市场化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错配
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产生、发展与房地产市场融资问题密切相关,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错配则起了催化剂作用。
(一)住房贷款资金不足,房地产刺激政策遭遇瓶颈
美国“大萧条”时期房地产市场和金融机构都遭受重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住房贷款量急剧减少,且期限普遍缩短至3-5年,购房者又很难申请到再贷款。此外,州与州间经济水平、人口数量存在较大差距,但法律禁止银行等吸收存款的机构跨州经营,资金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跨地区调拨。割裂的市场下,各州住房贷款规模、利率等差异巨大,低效的金融体系无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为此,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推出刺激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
刺激政策以鼓励居民住房贷款为导向,因此解决贷款资金来源问题则成为政策持续的关键。考虑到金融机构可用于发放住房贷款的资金有限,1937年由政府出资成立了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ederal National Martgage Associtation,简称Fannie Mae),即“房利美”。“房利美”属于政府机构,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短期票据等形式募集资金,从经联邦住房管理局( )等批准担保的金融机构处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为这些机构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流动性,同时也将部分贷款打包出售给投资者。
二战后退伍军人增多,住房抵押贷款需求激增。1938-1948年,“房利美”共购买了约6.7万笔住房抵押贷款,但1950年仅一年购买笔数就达13.3万。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进入70年代后婴儿潮一代开始购房,仅靠“房利美”已无法满足美国金融机构发放住房贷款所需的资金。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启动,储贷协会资产负债错配严重,面临流动性风险
储贷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合称储蓄机构,主要集中个人资金满足家庭住房支出等临时需求,以填补商业银行在小额储贷市场的投放不足。1932年成立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是其主要监管机构,又被称为“储蓄机构的中央银行”。根据要求,储贷协会必须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发放住房抵押贷款。
《1933年银行法案》(“Q条例”)规定,美国对利率实行管制:联储成员银行对30天以下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其余存款利率不超过规定上限。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外部环境稳定、利率较低,储贷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然而60年代后期通货膨胀高企,居民储蓄意愿不断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下,1970年美国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首先取消了1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上限。然而大量小额储户无法享受到这一改革红利,再加上当时短期国库券最小面值从1000美元上涨到10000美元,小额储户纷纷改投货币市场基金。在存款搬家、金融脱媒的大势下,存款类机构出现经营困难——储蓄贷款协会便是其中之一。
负债方面,储贷协会原有的融资途径已无法满足日渐增长的住房抵押贷款需求。吸收存款是储贷协会重要的融资方式,与商业银行相比,储贷协会吸收存款具有一定价格优势:由于不是联储成员,储贷协会一度不受“Q条例”管制;1966年颁布的《利率控制法案》将储贷协会纳入利率上限管制,但为了能够吸引资金进入抵押贷款市场,储贷协会的利率上限较商业银行高75个BP。在货币基金等产品竞争压力下,这种价格优势的竞争力十分有限。打包出售贷款是储贷协会的另一重要融资途径,但如前文所说,“房利美”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购买方,其购买能力受制于自有资金规模、举债成本等,无法满足不断膨胀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需求。
收入方面,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储贷协会陷入期限错配困境,流动性风险逐渐暴露。长期以来,储贷协会吸收公众短期浮动利率存款,然后将存款投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30年期、固定利率、每月等额还款的贷款是美国最常见的房贷类型,储贷协会是该类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储贷协会的收入基本被锁定,在存款利率上限不断被提高后,储贷协会利差收入日益缩小;住房贷款期限长,无法满足活期储蓄对流动性的要求。在严重的资金成本收益不匹配、期限结构失衡下,储贷协会陷入经营困境,部分机构出现亏损。
(三)成立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
为解决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资金供求矛盾,1968年国会通过了《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案》。法案旨在提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流动性,并允许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MBS)。
为配合MBS的发行,政府首先将“房利美”拆分为新“房利美”和“吉利美”(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Ginnie Mae)两家公司。“吉利美”是政府全资机构,专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等提供担保,隶属于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担保以美国政府信用为基础。而新“房利美”转变为上市公司,不再由政府全资拥有;公司仍致力于为经FHA等批准担保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提供流动性。为保证“房利美”同时实现股东利益和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公共职能,财政部为其提供了2250亿美元授信,并由HUD监督其经营。改制后的“房利美”实质上仍拥有隐性的政府信用。
为进一步释放房地产市场活力,两年后的1970年,《紧急住房融资法案》授权成立了“房地美”(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简称Freddie Mac)。“房地美”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anks)成员所有,日常经营由联邦住房贷款委员会(FHLBB)负责,并最终于1989年公开上市; 其监管机构同样是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房地美”与“房利美”可购买的贷款进一步放开至未经FHA批准担保的住房抵押贷款,两者在性质上同属政府支持企业(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GSE),承担了确保住房贷款市场稳定性、流动性、可支付能力的职能。自此,完整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基本建立。
1992年,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下成立了联邦住房企业监督办公室(OFHEO),专门负责监管“房利美”、“房地美”。2008年,美国政府接管“房地美”、“房利美”后,监管机构变为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见图1)。
图1 美国政府住房贷款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
1970年,“吉利美”率先推出了第一单MBS产品——吉利美抵押贷款转手证券(GNMA),开启了美国资产证券化时代。
从现金流转付到资产池主动管理,
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推陈出新
(一)1970-1986年,早期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较为简单
1. 住房抵押贷款转手证券(MPT):产品期限极其不确定
住房抵押贷款转手证券(Mortgage Pass-through Security,MPT)出现于1970年,由贷款资产池提供支持,偿付现金流来源于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每月还款额(见图2)。由于每月还款由借款人经证券发行人“转手”至该证券的投资者,所以又称为转手证券。出于避税的考虑,MPT采用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SPV)的形式发行,但这种信托在法律上禁止发行人对现金流进行任何主动管理,因此MPT期限与住房贷款本身期限高度匹配。
图2 MPT交易结构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
1970年,MPT首年发行规模仅4.5亿美元,但1979年就已达到281亿美元,前十年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51.2%;1985年更是达到了1079.3亿美元的规模。尽管MPT广受市场欢迎,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缺陷。首先,30年期限对于投资者而言,时间太长;其次,利率上升环境中提前偿还现象越来越多,而发行人不能对现金流进行再投资、再分配,使得MPT期限变得无法确定。
2. 抵押贷款担保债券(CMO):首次引入分级思想
MPT不能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再分配,为绕开信托在法律和会计方面对此的限制,抵押贷款担保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CMO)应运而生。CMO不是严格意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是以一系列期限结构不同的MPT为担保发行的债券产品,不存在真实出售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特征。CMO普遍采用分级形式,发行人得以对现金流进行人为管理(见图3)。
图3 抵押贷款担保债券CMO交易结构
资料来源:华创证券
CMO对抵押贷款市场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由于引入了分级设计,优先级现金流的提前偿还风险大大降低,产品等级得到了显著提高。通过CMO间接投资MPT的投资者群体大规模扩张,寿险公司、养老金等也纷纷加入CMO投资者行列。
更重要的是,通过CMO的形式,基础资产不再局限于抵押贷款,还可以是一组CMO的二次证券化,即CMO2。这种层层打包的形式,并没有改变原始贷款池的规模、风险,但随着衍生出的债券数量的增加,收益和风险被多次重新分配,源头已难以追溯。
CMO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相比,缺少资产出售的担保债券本质是发行人的负债,其规模越大,发行人财务负担越重,资本金消耗越高,最终无法满足20世纪80年代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
(二)1987年至今,多档分级结构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征
1.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基础现金流可再分配
CMO给发行人带来的财务负担过重又无法享受信托的税收优惠,这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绊脚石。1986年,经过多方努力,《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允许设立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渠道信托(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REMIC)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享受信托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允许对现金流进行主动管理。REMIC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REMIC型MBS通过将现金流分割为不同期限档次来解决提前偿还问题,但它也无法降低资产整体风险程度,只是将风险在不同级证券间重新分配。由于几乎所有的MBS都采用分级设计,有时也将REMIC信托模式的MBS产品称为REMICs。
进入20世纪90年代,分级设计越来越极端,出现大量高风险的奇异型REMICs。1994年2月,美联储提高利率以控制通胀。不到3个月时间内,奇异型REMICs价格暴跌,许多高杠杆的投资者破产,经纪公司拒绝做市,并波及整个REMICs市场。1994年,机构担保REMICs发行规模减少了2/3,降至1200亿美元;非机构担保REMICs发行规模减少1/3,降至630亿美元1。1995年进一步分别减少到240亿美元和110亿美元。直至1996-1997年,市场才逐步恢复,此时产品在设计方面已有大量改进。
2. 债务抵押证券(CDO):资产池内产品可进行主动管理
在REMIC型资产证券化产品中,SPV作为一个空壳企业,唯一的资产是信贷机构销售的贷款包,唯一的负债是其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SPV本身不具备对贷款池的实际管理能力,服务人的权限仅限于收集、处理、再分配现金流。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更具创新性的产品——债务抵押证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产生。CDO也设立SPV,但允许发起人对基础资产进行实质性管理,即对资产池中的产品进行主动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CDO分为贷款抵押证券(CLO)和债券抵押证券(CBO)。
由于引入了分级结构,优先级较高的CDO产品获得的保障可以高于基金产品,因此CDO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受到广泛欢迎。1997年CDO市场发行额约为240亿美元,2006年已升至3320亿美元。
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CDO产品的好处在于获取溢价的同时,可以达到多样化分散投资的目的。例如,CBO产品对应的基础资产是一个动态管理的债券池,投资者购买CBO相当于同时投资一组债券,有效分散了投资风险。同购买债券基金相比,CDO分级带来的信用增进效果是基金这种等份额设计所不具备的。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可或缺的设计安排
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特征。美国常见的信用增级方法有内部增级、债券保险、母公司信用担保、备用信用证等,部分MBS拥有“房地美”、“房利美”等提供的类政府信用担保。
(一)内部增级
内部增级是最常见的信用增级方法,其主要形式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分级。发行人将现金流分为若干个优先级和劣后级,即A/B级结构。一旦出现违约,先由劣后部分吸收损失,从而保证优先级不受影响。举例来说,基础抵押贷款AAA级预期损失率约2.32%,则全部现金流的97.68%可获得AAA评级;基础抵押贷款中1.32%被评为AA级,则1.32%的现金流获得AA评级;余下的1.00%为B级,由发起人自行购买。内部增级的另一种形式是超额抵押,即基础资产池的规模大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超额部分可用于吸收损失。
(二)债券保险
债券保险专门为债券可能发生的损失提供保险。当基础抵押贷款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从而造成债券违约时,债券保险可提供损失补偿。通常债券保险人会对非机构担保债券提出一些要求,如建立准备金账户、安排超额抵押等。债券保险公司多具有AAA信用评级,经过它保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获得同样级别的信用评级。
(三)母公司担保、备用信用证
发行人还可以选择由母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拥有与母公司一样的信用评级。
备用信用证多用于短期产品交易,商业银行以信用证的方式为产品提供信用增级,相应地,产品可获得与该银行相同的信用评级。
这两种方式都未广泛应用。
(四)政府支持企业担保
对于RMBS产品,还有特殊的信用增级方式:由“房地美”、“房利美”和“吉利美”提供担保。其中由“吉利美”担保的产品具有与政府相同的信用,由“房地美”和“房利美”担保的产品,信用等级与美国政府非常接近。
资产证券化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一)资产证券化为美国证券业带来新的机遇
1. 投资银行负责协调法律、会计、税务等多方关系,并在产品设计创新中扮演关键角色
前文提到的对资产证券化市场产生革命性影响的CMO产品,便是所罗门兄弟和第一波士顿在1983年为“房地美”创新设计的分级产品。CDO产品出现后,还有大量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将持有的债券打包发售CBO产品,20世纪80年代以“垃圾债券”业务闻名的Drexel Burnham Lambert是该类业务的先锋:通过分级,它以一系列非投资级的垃圾债券为基础设计出了AAA级产品。
2.投资银行扮演承销商角色,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承销
一级市场承销收入是券商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直接收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量约占债券承销总规模的30%-40%;进入21世纪后,比例一度升至67.9%;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显著减少,承销占比也在2010年降至10.4%。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回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承销规模开始回升。2012年,摩根大通以281亿美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规模排名全美第一,占全市场的14.9%;巴克莱、花旗、美国银行紧随其后,市场份额均超过10%。
3.为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投资银行提供做市、大宗交易的服务
从成交量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美国债券市场上仅次于国债的活跃品种。近年美国债券市场日均成交量约8000多亿美元,其中国债、市政债、联邦机构债成交保持在5000亿美元上下,而M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交量约2500亿-3000亿美元,远高于公司债日均150亿-200亿美元的成交规模。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安排拓展了投资者范围
无论机构风险偏好高低、负债期限长短,都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找到对应的投资档级。以相对规模最大的MBS产品为例,持有人有美联储、财政部、“房地美”、“房利美”等政府机构,也有银行、基金、保险、养老金等金融机构。
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之路的启示
从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路径来看,有几点具有启发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是美国支持房地产融资、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盘活存量之道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在住房贷款等方面对购房居民予以政策倾斜,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发展。随着适龄人口不断增多,金融机构仅依靠吸收存款、转让信贷等传统融资方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资产盘活变现,成为化解房贷资金矛盾的最佳选择。
(二)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
20世纪30-60年代,美国通胀温和、利率稳定,储贷协会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然而进入70年代,滞涨等问题倒逼联储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此时储贷协会长期以来面临的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被进一步放大,流动性风险上升,而其被赋予的支持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公共职能又要求它必须为居民提供住房贷款。在这种背景下,发行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成为必然选择。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创新完善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发展的充分条件
由于早期法律不允许对信托SPV的资产和收益进行管理,最初的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采用“转手”形式,期限额度极不稳定。为了克服这一缺点,市场首先出现了以一系列转手证券为担保的普通债券产品,成功绕开SPV,实现现金流分级。随后又推动立法,允许对住房贷款还款现金流进行再分配。当基础资产范围不断拓展,又出现了允许对资产池进行主动管理的债务抵押证券。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新的产品设计需求又反过来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两者相辅相成,是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大规模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的特点导致这种金融工具很有可能被滥用而危害整个金融秩序。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目前已有的实践,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主要集中在作为资产证券化产物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交易环节,这种监管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美国的次级贷款债权证券化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足以佐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现行的关注流通环节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种监管的缺陷并不在于监管力度不够, 而在于以证券化创造的金融产品流通过程为主要对象的监管没有正确理解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本质属性。那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什么?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法律监管存在哪些问题?
二、现行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和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具有不同含义。在经济层面,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从而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无论如何定义,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衍生品的交易加快资产流转,分散经营者风险。一方面,证券化可以使原本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获得流动性,通过销售衍生品直接收回流动资金以加快资产流转、迅速扩充经营者规模。以房屋抵押贷款为例,在传统的房屋抵押贷款经营模式中, 抵押贷款放贷人发放贷款后通过持有债权,获得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利息收回成本获取利润的,即传统模式下抵押贷款经营者是通过贷款持有的方式进行经营,经营者持有以债权为表现形式的大量个人资本。贷款方持有的债权由于借款者的多样性存在着质量的差异性, 用传统的债权让与模式只能实现单个抵押贷款债权的流通,这种流通方式效率低、可以参与流通的债权有限。而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中,房屋抵押贷款经营者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进行整合,通过让与、转让控制权等手段将贷款债权交给由其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控制。特殊目的机构将债权作为资产池基础,向市场上的大量潜在投资者发行具有社会属性的金融衍生品。抵押贷款经营者的经营模式转化为 贷款转让发行 模式,即将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的 贷款持有模式转化为贷款分化模式。资产证券化创造出的金融衍生品是将所有债权进行打包处理,使偿付能力相对较差的债权通过打包的方式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增加了资产的整体流动性。资产流动性的加强使原始权益人在相同的资本条件下利用金融杠杆获得了更大的经营规模,不用等待债务人的清偿或者抵押权的实现,就可以提供新的贷款。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还可以通过衍生品的流通转移或者分散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实现风险隔离。同样以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房屋抵押贷款经营机构在放出贷款之后,原本应由其承担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且抵押权不能完全偿付其借款时的经营风险。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创造并出售金融衍生产品时,贷款机构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将这种经营风险转移给了购买衍生品的投资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再次证券化将其风险持续转移,最后将风险传递给最终持有衍生品的众多普通投资者。这种机制将经营的风险隔离并且转移给了社会整体承担的方式,从资本的原始权益人个体角度分析,的确实现了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效果。
可见,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金融工程的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流转实现的,所以现阶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是以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作为监管中心进行制度设计,希望通过规范衍生品的流通来实现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管目的。以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快的美国为例,其对金融衍生产品流通的监管投入巨大,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层监管,美联储、美国证券委员会、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理署等多个部门均拥有相关的职权,其金融监管投入的成本远远高于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等诸多金融强国,却仍然避免不了衍生品风险导致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法律监管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忽略对证券化过程的监管,没有意识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而非衍生品的流通过程决定着金融产品质量的高低和市场风险的大小,并且对不当资本风险爆况下的追责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导致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在着力点上出现问题,监管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二是忽视了证券化过程中资本权利属性发生的转化及转化产生的风险隔离效应,监管制度设计使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范围角度分析涉及资产证券化全过程,从主体角度分析包括原始权利人、特殊目的机构、评级机构等多个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行的监管制度没有对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致使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保证市场安全有序的相关义务无人负担,最终必然导致资产证券化失去法律的控制,风险集中爆发。
由此可见,构建新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应当首先明确资产证券化资本权利属性转化的本质及其产生的风险隔离效应对证券化不同参与者权利义务的影响,并以解决权利义务失衡作为制度设计的中心任务,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义务,纠正资本属性转化所带来的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在监管领域,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流通、风险产生后的追责均纳入监管范围,在实现权益平衡的条件下,保证资产证券化各阶段均能在法律的监管下健康运行。那么,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本权利属性发生什么转变? 该转变对证券化过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带来什么影响?
三、资产证券化权利属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将证券化原始权利人的资本在形式上转化为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在实质上实现了资本权利属性的转化,即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将证券化经营者手中资本的属性由个人资本转化成为社会资本。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使众多原始债权在连续转让中割裂了与原债务人直接的利益关联,使本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作为独立的支付手段,表现出其独立的品格完全演变为金钱债权,并以一种崭新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面目出售、交易。资产一旦证券化便扬弃了其原有的价值形态而失去对其投资成本的追溯权, 转化为纯粹的对资本未来收益的分割权。金融衍生品虽然是由发行人创造、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以标准化证券为表现形式的资本,但是发行人不可能创造一种不存在资本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例如,在房屋次级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次级贷款衍生品的资产基础是发行人资产池中数量庞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发行人将其进行打包整合之后才产生了以贷款债权为基础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而作为金融衍生品的支持债券,其销售是面向市场上所有的潜在投资者的。由此,金融衍生品一方面连接着众多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人,另外一方面连接着数量众多的金融市场投资者。抵押贷款形成的单对单借贷关系是以个人债权表现出来的私人资本属性。借贷合同是由贷款者和放贷者之间形成的单对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作为放贷者的抵押贷款经营机构持有大量的贷款债权,也只是持有了大量由个人贷款债权简单叠加形成的个人资本的集合,这种资本虽然由于数量众多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是并不脱离原本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性,是具有个体特点而非标准化的资本。但是,作为金融衍生品的房屋抵押支持债券或者债务担保权证,均是以标准化的衍生品形式存在并由发行人控制、经营,不存在不同债权之间的个体差异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大量资本集聚并经多次打包之后,原始资本的私人属性已经发生改变。而原有的监管体系仍然将其视为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的个人资本进行监管,从而导致相关法律规范丧失作用。因为,随着资本性质的转化,资本所承载的经营风险也随之产生转化。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将自身的债权转化为衍生品进行交易, 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也随着证券化过程和衍生品在二级市场的交易由经营者个人承担转化为二级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共同承担,对于衍生品发行人而言,风险已经通过交易而与自身隔离。资本属性转化产生的风险隔离效应导致证券化的实施者和后续参与者只享有衍生品交易带来的资金利益,而不用负担资本的风险,这就使证券化的实施者丧失了个人资本监管体系中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条件下审慎行为的动机,导致法律监管失效。
社会资本通过信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这种资本是以票据的形式存在的, 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督机制设计建立在对资本属性转化的错误认识上, 必然会导致权利义务配置不合理。使本来通过证券化已经成为社会资本的衍生品为私人生产服务, 证券化的不同参与主体均通过这一过程获得超合法报酬, 并以此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源泉。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在权利、义务之间出现失衡,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享有衍生品带来的利益,但是却凭借风险隔离效应不负担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市场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失衡使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工具存在较大的滥用空间。
资产证券化权利属性转化与风险隔离效应带来的权利义务失衡,存在于资产证券化运行的各个阶段,包括证券化的过程,衍生品流通的过程,风险造成实际损害后的追责阶段。
首先,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资本属性由个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 证券化的基础财产风险也内化于证券化制造的衍生品之中, 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变为由衍生品的投资者负担。例如,抵押贷款债权到期不能实现,未来收益权利由于出现市场偏差产生贬值等基础资产的风险。然而,这种风险的形成与大小却是由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的行为决定的。原始权益人通过将自身的资本证券化,享有利用金融工具取得大量流动资金的权利,但是却将风险转移给社会, 不履行基础资本的风险规避与控制义务。原始权益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平衡, 使其产生了制造大量的低质量高风险资本并通过证券化谋取巨额利益的动机, 加重了内化于衍生品的风险。
其次,在金融衍生品流转过程中,衍生品投资者可以将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证券化,包装成新的社会资本,再证券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与资产首次证券化过程中相同的权利义务失衡。而且由于再次证券化是将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整合, 所以对其基础财产状况的追溯将会更加困难,监管也更加困难,导致风险更加隐蔽。以上两种因素使衍生品投资者享有的通过再证券化获利的权利和审慎经营社会资本以保证市场秩序的义务之间出现失衡。而负担外部监管职能的评级机构,也同样由于自身在评级行为中权利义务的不统一, 丧失了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的能力。信用评级机构对衍生品的风险状况,应当根据基础资产情况、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证券化特殊目的管理人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客观的评级,但是在现阶段评级机构对于自身的不实信息造成的损失却不需要负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使评级机构为获取评级委托方支付的评级费用, 偏离真实情况的评级信息现象加剧, 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获取报酬的权利和审慎进行评级行为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义务之间也出现了失衡。
再次,在资本风险爆发造成投资者损害的追责层面,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凭借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效应, 并不负担资本风险产生时的损害赔偿义务。而评级机构对于自身的不实评级信息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下, 也可以以评级信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并且只是投资参考,对最终决策没有决定性影响为由主张免责,不负担赔偿义务。因此,在事后追责层面, 由于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效应和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同样造成了资产证券化不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
四、构建新型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
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的重构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即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过程监管。除衍生品流通阶段以外,证券化的资产整合阶段, 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都应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同时合理配置参与社会资本运营的不同主体在证券化过程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 使不同主体在证券化过程中,均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防止社会资本被私人滥用。
在证券化资产整合阶段的权利义务统一, 主要是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者对投入证券化资产池的资产进行水平限制和分级管理。资产风险超过准入标准的资产不得进入资产池, 而可以进入资产池的部分也应当进行风险的类型化评估,确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投入二级市场,并且提供详细的资产风险情况说明,如果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就限制其证券化的产品上市交易,从而保证整合阶段权利义务的统一。在衍生品流通阶段的权利义务统一, 主要是在维持现有的对衍生品发行人交易行为管控的同时,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评级机构对其的不实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与外部评级监管的有效性, 以确保交易阶段发行人和评级机构权利义务的统一。在资产风险产生后追责阶段的权利义务统一,主要是在衍生品风险出现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如果衍生品风险的发生是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参与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则从赔偿风险损失、证券化产品退市、证券化的原始受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资格剥夺三个层面构建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责任体系,通过倒逼机制,规范证券化过程中参与者的行为。
(一)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
资产证券化中的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整合,为衍生品发行行为时,法律应当对其资产整合规定更为详尽的义务。我国应当在相关管理法规中建立证券化产品根据风险进行分级的类型化标准和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并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强化参与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将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至必须追溯至实体经济领域,通过信息披露强化、衍生品分级交易的方式, 提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本质量,降低基础资本性风险。
对于首次整合中行使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衍生品的情形,应当根据衍生品基础资产的风险水平差异,建立分类标准。建立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机制,将不同的资本质量创造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区别对待,优级衍生品风险最小,次级衍生品风险最大, 供投资者根据偏好自主选择。例如,借鉴外国市场经验,将房屋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根据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资产水平为标准分为优级、次优级、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在分类的基础上,应对风险最大的抵押贷款作为基础的衍生品的发行设定进一步的资产控制。
同样以房屋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为例, 对于财产状况和信用状况最低的次级抵押贷款债权,即所谓的NINJNA贷款者(no income,no job and no asset)的贷款债权,应当进行进一步限制。对这类贷款,在进入资产池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收入水平等因素设定一定的资产池准入标准, 达到标准后其抵押贷款的债权才能进入资产池作为基础资本。在法规完善方面,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风险特点, 由证监会制定相应的分级标准,填补风险分级上的空白,并且设置不同风险级别的原始资产准入标准。在《管理规定》第24条对基础资产的禁止性规定中,除不能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和权利限制的规定之外, 应当规定基础资产不符合最高风险级别原始资产准入标准的, 不得作为基础资产的禁止性规定。而该规定第9条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职责规定的第一款要求原始权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的规定也应当与此要求对接, 要求移交的基础资产应当已经进行风险分级, 并且各风险等级的基础资产均符合资产池准入标准。这种法律的监管方式是希望从金融衍生品发行过程的资产组合源头进行风险控制。
在信息披露方面,根据《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应当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为发行行为时履行对其发行的金融衍生品风险情况的说明义务,在透明化的条件下才可以投入市场进行交易。资产证券化创造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情况,评级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发行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特别是对衍生品的可能风险必须向投资者进行明确提示。在这里,部分学者为了进一步强化发行人义务,提出此时的说明义务不仅仅限于要求发行人按照《信息披露指引》提供相应信息,而且要求其对信息的说明必须能够为一般的投资者所理解。即说明应当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对衍生品风险了解的水平进行适当的说明。强化这种说明义务和衍生品透明化处理的基础一方面是确保信息弱势者的自我决定权,可以让投资者在购入金融衍生品时拥有足够的信息,决定其是否购买;另外一方面是通过制定发行人不能履行说明义务时, 其衍生品无法上市的法律规范,敦促原始权益人提供质量相对较高的原始资本。因为在信息披露义务方面高标准的实现,配合市场上投资者对低质量衍生品的自然淘汰,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基础财产质量。所以,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仅仅是真实,还必须能够为市场上的投资者所理解,才能真正保证信息披露的效果。对于说明义务的法律监督主要依靠作为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来实现,证监会对于投入市场交易的资产证券化创造的债券或者债务权证提供的信息应当进行检查, 对于不能提供法律所要求的相应信息的金融衍生产品应拒绝其进行交易。
(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监督
对于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监督应当从三个角度进行,即交易过程中再证券化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建立统筹性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和提高外部评级机制的监管强度。
在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衍生品的投资者有可能将自身持有的金融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证券化,从金融理论层面,证券化的打包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在衍生品流通过程中这种情况的发生会进一步掩盖资本风险。所以,如何规范资产再证券化是衍生品交易阶段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对再证券化的监管可以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即要求再证券化的衍生品在上市交易履行基础资本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将基础资产的情况追溯至实体经济领域,并提供证券化的全过程信息,以此来限制发行人滥用资产证券化进行多次打包的行为。要求再证券化过程中的原始受益人对多次证券化产品的打包过程、整合历史履行披露义务,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信息则不允许衍生品进行上市交易。这种限制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高要求减少滥用资产证券化进行多次打包的行为,因为多次打包之后提供衍生品整合的历史全过程信息相对较为困难, 而如果不履行说明义务则无法将衍生品投入市场交易,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以掩盖风险为目的的多次打包情形发生。
对于衍生品流通监管的问题,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构建跨领域的综合性的监管体系。资产证券化的合理使用和衍生品的正常流通涉及抵押贷款提供者、特殊目的机构、金融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并且跨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两个领域, 其对应的监管体系的设置也应当与这些特点相适应,进行跨领域的综合监管。衍生品上市的监管、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罚, 统一的衍生品监管机构都应享有监管权限,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督机构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能力。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存在多机构监管,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 对相同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完全统一的情况。银监会、证监会均有权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管理,央行有权对评级机构进行管理, 三权分立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问题。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所以设置全新的职能部门,整合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模式在短期内可行性不高。因此,可以通过银监会、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过程进行联合管理的方式,尝试联合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性监管制度; 在此前提下,对于其管辖不同领域的特殊情况,由两机构分别立法,通过这种方式减少监管规范之间冲突。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可以尝试设置联合办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统一管控、统一处理,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对衍生品交易的跨领域监管。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也应当发挥其相应的作用。评级机构应当依据衍生品发行人提供的基础财产信息,整合的过程等信息对衍生品的质量、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公布评级信息的同时也应当公布相应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发行人情况评估报告等信息,评级机构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在规范评级行为的同时,对不实信息的评级机构,应当构建合理的责任承担制度,通过追责机制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是要求评级机构对因其不真实信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评级机构故意提供不实的评级信息或者在评级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导致评级信息不真实,影响了投资者对衍生品风险的正确评估,造成投资损失的发生,那么信用评级机构就应当为其提供的不实信息负担责任,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第二是增强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市制度。如果评级机构不真实的评级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就应当取消评级机构评级信息的资格,强制其退出信用评级领域,退市制度是一种资格剥夺性惩罚。通过强化评级机构的赔偿责任和建立资格剥夺机制使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信息时切实履行审慎检查衍生品状况的义务。
由于我国评级机构发展较晚,评级信息的科学性、客观性、透明性及法律监管与国际资信评级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强化机构评级信息的透明化,并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评级机构的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滥用的追责机制
如果资产证券化的权利人滥用权利, 不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与提示义务,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正确信息,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就应当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追责机制,规范权利行使,保证权利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资产证券化权利人的责任体现为:第一,如果权利人滥用资产证券化,对发行的金融衍生品没有进行基础资产质量控制, 或者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与提示的义务,就应当承担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此处要注意的是证券基础资产产生风险并不必然导致赔偿责任。即如果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以及特殊目的管理人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告知义务与透明化要求,而投资人自主选择了风险较大的债券或者债务权证, 最终因基础资产出现风险而遭受不利益,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所致的损失,不产生赔偿问题。例如,在房屋贷款证券化中,如果相关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信息,明确告知了信用评级较低的房屋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相关风险, 在抵押贷款出现大量违约,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和特殊目的管理人就不会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因基础资产质量问题严重, 金融衍生产品投机严重的支持债券或者债务权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制、暂停或者停止其交易,并且强制问题券商退出市场。第三,对于出现相关问题的房屋抵押贷款经营机构应当取消其进行资产整合,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仅允许其依照传统的模式经营。通过对权利人从事证券化业务相关资格的剥夺、对负有责任人员直接进行追责规范经营行为。证监会《管理规定》涉及证监会监督管理方式的第46条,除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之外,还应当将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剥夺列为监督管理手段。在资格剥夺问题上,取消行使资产证券化的资格,有可能对于受到处罚的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损失, 而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现实应当发生改变,必须在追责方面严格责任负担,通过惩罚机制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
通过资产证券化阶段的资产审查, 衍生品上市的内部控制,交易过程中的外部监督,事后追责机制的规范和限制,保证资产证券化能够在为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管理人等参与证券化的主体创造利益的同时, 为社会生产服务,实现社会化权利与社会需要的统一。
关键词:
资本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效应
经济发展史证明,以工业化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通常依赖的是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体制。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中国将处于从工业化向城市化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转轨过程中。在城市化进程中,需要的投资期限长、规模大,若单一地过分依赖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提供资金,会加重全社会的资金杠杆率和期限错配问题。因此,在未来的经济转型过程中,需要加快建设和发展提供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同时提供间接融资渠道的银行业也需要实施战略转型。同时,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一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完善。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任务依然很艰巨。而伴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与深化,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工具的创新与发展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壮大。资产证券化工具作为化解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显著的促进效用和功能可以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一个多赢的局面。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了中国金融工具结构的协调
在中国的融资体系和结构中,间接融资依然占主导地位,远超直接融资的比重,而股权融资又在直接融资中远超债权融资的比重;同时,政府债券在债权融资中远超企业债券的比重。因而,债权市场,特别是企业债权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是当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首要任务。为此,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就成为当务之急。当前在我国,证券化的优势已逐步得到广泛认同,并且已有越来越多的参与主体和投资者利用证券化工具而获得收益。一是对借款者来说,证券化是一种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它同时可以减少利率风险并增强流动性;二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过程释放出更多的流动性,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和利用率。同时,证券化过程可以推动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水平与能力,解决资产错配问题。此外,资产支持证券也凭着高于同级证券的回报率、独特的风险、选择种类的多样性等特征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效应已在相关业务流程中不断得到认同,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认可和重视。未来,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不断拓展和发展,其在融资中的优势和效应将进一步得到深化,对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丰富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种类、降低融资成本、平衡和调节金融工具间的结构和比例关系,特别是对纠正中国金融工具的失调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了我国金融主体结构的优化
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相互分割,机构设置重复,职能重叠,无法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而资产证券化过程是对金融交易流程的重组和再造,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专业化分工,从而依据各自优势对各相关参与主体的职能进行重新整合。同时,资产证券化过程淡化了金融交易之间的界限,使金融市场中的各部分在边缘业务的竞争中逐步融合,并通过各市场间的优势互补,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传统型融资体系中,银行作为金融媒介承担了融资过程中的从客户筛选、贷款审核、贷款发放与监督、贷款回收等的全部职能,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自身的职能优势。但传统的经营模式并不利于银行自身优势的发挥。但证券化过程则不同,它对整个融资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重新分解和专业化分工,并由市场配置给不同的参与主体实施和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或其他参与主体通过市场化选择,发挥比较优势承担相应职能,而将非优势职能转移给其他参与主体,进而提高了整个金融交易过程的效率和盈利水平。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了我国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信贷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换为证券市场上的可流通证券,实现了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对接。通过证券化,一方面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体系引入了强化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促使相关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运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具有稳定现金流、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产品种类和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融合,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此外,推动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从一个信贷提供机构转向信贷服务机构转换,也同时转换和丰富了其收益模式,由单纯的靠利差盈利的模式向贷款服务收费盈利模式转换;充分发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专业优势的同时,控制其信贷风险的累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职能的转变。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拓展
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和影响之一,或者说证券化收益的真正源泉在于加快了资本周转的速度。证券化不断将资产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也就是说不断将在尚未到期的债务以要求权的形式上闲歇下来的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从而加速了资本周转的速度,使相同数量的资本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证券化的财富效应实际上就是剩余价值的增加。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周转效率和速度,从而使金融资源的扩张产生了乘数效应,可以有效拓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大力发展金融创新,深化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大力拓展,对深化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层次建设与完善
一是有利于贯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等融资渠道。当前我国信贷存量资产超过80万亿元,其中的大部分是资产质量与收益稳定的资产,因此证券化基础良好。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工具,银行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产变现,而基金、保险等投资机构则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取投资收益,有利于我国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市场的融合发展;二是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和层次,推动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通过结构化设计可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再分配,以满足投资者对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偏好,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当前,我国的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以及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累计超过20万亿元,需要寻求合适的投资渠道。而证券化产品中绝大多数是AAA级固定收益类债券,风险低、收益稳,是满足和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需求的重要工具和产品;三是有利于完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资产证券化是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工具。第一,资产证券化成为金融市场中各类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资产证券化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分工的业务组织过程,需要相关信用评级、会计与税收处理、法律咨询、信息披露等相关市场中介机构的密切协作,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中各类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提高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公信力、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是一个复杂而精巧的过程,需要投资者具备丰富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投资经验。因此,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和成长。我国在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注重加强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培育,并在这一业务的推动下,注重锻炼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投资经验,引导机构投资者提高专业素养与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友苏,陈震.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法律机制思考———基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鉴戒[J].社会科学研究,2009.6.
[2]周沅帆.债券增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业务中证券业务的比重不断增大,信贷流动的银行贷款转向可买卖的债务工具的过程。从形式上讲,证券化可分为融资证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两种。资产证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资产证券化流程
(1)资产证券化流程图
(2)资产证券化步骤:
①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确定证券化目标,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
②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
③券商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设计(包括选择何种信用增级方式);
④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⑤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将融资款支付给发起人;
⑦进行资产管理,到期还本付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绩效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结构效率
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资源,资产证券化是银行配置资源与证券配置资源的有机结合,通过证券化金融技术的作用实现贷款债权这一非证券的证券化,使贷款债权的空间位置发生变化。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由于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的迅速发展,导致传统信贷机构的角色地位发生了变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促进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业务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许多新兴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评级、承销证券等服务。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金融体制创新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促成了金融体制的创新。资产证券化构建了“贷款贷款出售再贷款”的新模式,即由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发放贷款,然后再把贷款资产进行组合后选择适当时机出售给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可以把贷款资产的服务权出售给其他的银行或专门从事贷款服务的机构,或直接将由贷款资产所支持的资产担保证券出售给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由资产证券化所促成的金融体制的创新,由投资银行、贷款服务机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充分地体现了金融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类机构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富有效率地发挥自己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既将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链条延伸,又推动了现资银行的业务创新,使金融工具的内容更加完善。
3.资产证券化造成了金融稳定和金融不稳定
(1)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稳定
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贷款的各种潜在风险转化为证券市场上的风险,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及时地分散给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避免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承担债务无法偿还的风险。此外,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金融资产的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过程中,将银行信贷过程中一些隐蔽的风险透明化和公开化,这有助于减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银行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匹配的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银行信用风险在更为多样化的投资者当中分布。这些机构乃至整个银行体系在信贷冲击面前的脆弱性减少,有利于加强金融稳定。
(2)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不稳定
资产证券化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稳定性。尤其是随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由于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金融不稳定显著的呈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资产证券化造成金融结构失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使得金融资产的价格与价值差距逐渐拉大,宏观金融结构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资产与实体经济严重脱离。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使得一些原来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入二级市场,流动性增强,使得二级市场上金融资产过剩。过剩的金融资产一方面涌入房地产等市场,造成房地产价格上涨和通货膨胀,另一方面,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内部循环,引发资产价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②资产证券化造成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张。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过度细分造成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加剧,导致资产市场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扩散到衍生品市场,影响到借款人、贷款机构、中介机构、个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形成系统性风险,造成资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双重危机。
④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资本套利空间。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的风险更加隐蔽,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提高,为银行提供了资本套利空间。银行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会在各类金融资产中选择保留实际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而将实际风险较低的金融资产实行证券化,使其脱离资产负债表。银行会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风险,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资产证券化在银行间市场与证券市场之间未成为统一市场
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审批,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因此仍各自隔离,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这样造成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这样使每个市场所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从监管上看,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
如同众多融资方式一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形式多样,操作灵活的融资方式,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或资金供给,也就是需要比较稳定的对于资产证券的需求,即证券投资者。而在我国,由于各种政策的限制,以及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目前投资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等机构投资者和少数个人投资者,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得资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介服务存在缺陷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其中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各方中介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务主体的专业化水平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可的程度。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支持证券需进行信用增级和强制信用评级,但是国内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增级和评级标准不统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依此作为投资依据。
4.市场流动性不足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长、不确定性大,以及投资主体结构单一等原因,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了有行无市的局面。
此外,在国内市场上,以高信用等级的证券投资者为主,而低信用等级的投资者非常少。当证券发行额度较大时,只有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才能顺利发行,而信用等级较低的证券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例如在2008年,由于证券化发行收入金额未能达到最低标准,国开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失败告终。
四、政策建议
1.加强资产证券化的法制体系建设
构建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体系,除了目前的《证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还应出台更有针对性专门法,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确立统一的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规则。在专门法中,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发行与流通程序以及会计、评级、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2.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
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先进的评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改进自己的评级方法,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大力建设资信评级机构的过程中,我国也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3.逐渐扩大投资者范围
当代,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在我国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相关部门把其定义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认为它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金融资产证券化得到了积极响应。
一、金融市场证券化相关原理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差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二、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金融市场证券化,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在我国金融改革的大潮中,金融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能更有效地加速我国金融改革步伐。
2.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金融市场证券化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3.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还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
三、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可能遇到的障碍
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障碍。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
1.从制度方面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范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制度,但是妥善解决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2.从法律法规发面来看,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证券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发展。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
3.从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上来看,我国目前除股票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策略
1.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我们要结合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金融市场证券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3.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必须加强资产转让中的“真实销售”和转让的有效性。“真实销售”意味着原始资产权益人不能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也不能保留任何对已出售资产的损失的法律追索权。在“真实出售型”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解决好交易结构、评估定价、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及债权转让后的抵押资产处理等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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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证券化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过程是一项涉及到银行风险与收益的重大系统工程。就我国当前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提出的要求。
(2)商业银行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不规范。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其客观收益率以及安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证券化资产的违约风险,就要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保证其投资者能够真实、及时、准确的掌握该证券发行部门的运营状况,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此来保证支持ABS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
(3)有关银行资产证券化现行的法律尚不完善。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为这种良好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法律上的发展障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行系统,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就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并进一步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需要培养。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还需要在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以及评估等多个行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为了实现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从而避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沦落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从而导致证券化资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5)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管是在发行股票方面,还是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都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监管以及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以及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二、积极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发展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应结合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推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金融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资产证券化因此得到了积极响应。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和实现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来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化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以下四类: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2.信贷资产证券化:即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1]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基本流程是:1.确立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载体,即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3.资产转移,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地方转移给SPV是结构重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4.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作为资产证券化最终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信用级别。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7.支付对价。8.管理资产池。9.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息。[2]
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2005年,资产证券化在千呼万唤中终于揭开其神秘面纱,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起航。毫无疑问,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产品中的一员,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不可估量的地位。目前现有资产证券化形式有房贷资产证券化(MBS)其中最为代表性的是“建行”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通过实行资产证券化实现风险隔离,信用增级,资产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较熟悉的有“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与“建行”不同的是“国开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是非住房抵押贷款。“国开行”主要职能是通过向政府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融资,以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国开行”以其拥有在煤电邮运、通信、市政公共设施等“两基一支”领域的信贷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方案设计。[3]另一个ABS的典范是“莞深”高速融资一、二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资产池,通过“广发证券”设立专设计划,由两个独立的实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管理。
我国积极迎合资产证券化趋势无论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就宏观而言,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是推进我国经济货币化向深层次发展以及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进而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客观选择。
就微观而言,资产证券化就更是一种必然选择。[4]首先,我国积极推出资产证券化创新,是有效解决国有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问题的客观选择。其次,资产证券化是从实际出发及时有效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过多问题的客观选择。再次,资产证券化是实现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流动性问题的现实选择。最后,资产证券化是我国金融机构迎接加人WTO后严峻挑战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目前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
(一)信用限制
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是我国目前开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之一。我国目前已拥有资产保证机构100多家,但从数量上看已经不少,但质量欠佳。这些评级机构多为金融机构筹建,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甚至可能为了推行资产证券化而肆意美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级别。这个问题是不能在短期内解决的,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如美国的标准普尔),逐步建立起在国内有一定权威性,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二)法律限制
目前中国的一些经济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已经颁布,但有关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规还几乎是一片空白。有些现行法律法规与证券化业务之间还存在着某些冲突。如《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属于破产财产而进人清算财产行列。这样特设信托机构的优先追索权和破产隔离就无法实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而特设信托机构作为一“空壳公司”设立的实质意义在于实现破产隔离,在形式上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再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但这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实现[5]。民法通则还规定:债券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不能从中获利。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被证券化资产的利息率收人要高于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率。这当中存在利差,商业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理应获利。
(三)税收和会计制度方面的限制
资产证券化过程设计到许多会计处理问题,主要包括表外处理、合并报表和收益、损失的确认等。目前,我国相应的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是一片空白。
对于上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限制问题,我们只能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中国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规范法律体系、会计体系和税收体系来解决.当然,这些体系的构建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难度。我们可以根据目前正逐步开展的诸如住宅抵押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判定具体的法律暂行条例、会计淮则和征税原则。
四、综述
必须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工程,而金融创新的推出必然同时要求我们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可能由金融创新引发的金融风险。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对资产证券化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证券化的组合、收益来源和分配进行严格的监管,以防止资产证券化成为某些人的新型“圈钱”工具,损害投资者利益。
总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无论从自身发展看,还是从经济环境看,它对于我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在改善外部条件,促使资产证券化不断成熟的同时,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谨慎地在我国大面积推行资产证券化。只有前期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做好了,条件成熟了,资产证券化才能更好、更顺、更快地推广,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Joseph Hu.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8.
[2]魏志宏.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可行性与问题[D].西南财经大学,2000.
[3]崔广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理论学习,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