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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化;不良资产;SPV;资产池
一、资产证券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我们在学术论文或者财经专著中看到的是狭义的概念即: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将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立即变现。证券化表面上是以资产为支持,但实际上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围绕该定义,证券化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即资产重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
1. 发起人:资产原始权益人也即有融资需求的人。
2.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特设机构(SPV)是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SPV代表投资者承接债权出售者的资产,并发行证券化的收益凭证或证券,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
3.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即证券承销商,为证券的顺利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确保证券发行成功。
4.托管者
托管者即资产池的管理公司,也称服务人。托管者通常由资产出售者自身或指定的机构来承担。托管者的作用是负责收取到期本金和利息,将其转交给SPV,并负责追收那些过期的应收账款,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5.信用增级机构
所谓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运用各种手段与方法来保证能按时、足额地支付投资者利息和本金的过程。信用增级可以补偿资产现金流的不足,使证券化产品获得“投资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6.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核资产池能承受的风险强度,然后赋予合理的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程序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分析,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进行重新分配等步骤来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建立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
第二、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风险隔离
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连接着发起人和投资者的机构。组建SPV的目的是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即最大程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
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SPV还要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吸引投资者。
第四、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委托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流程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每个案例都会有些不同。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实质上被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不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池的质量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所以筛选目标资产构成资产池是进行证券化的第一步。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量仍旧巨大,质量仍旧参差不齐,合同违约率很低,对其未来现金流的预测难度比较大。由于按照回收能力来筛选难度较大,不妨首先筛选原始债务人并做粗略分层:
(1)无还款能力且无发展前景;
(2)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但是债券债务关系不明确;
(3)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
(4)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债券债务关系清楚,拥有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有一定发展前景。
第一类属于“损失类”,应该进行破产清算,尽量减少损失。第二类与第三类资产因给予必要支持与监督,采取等待冲销的方式。第四类才是实施证券化来解决还款问题的资产,特别是对于因职务负担过重影响财务状况的企业。
其次,对资产数量质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有相应的要求。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风险。应采取多样化借款者,同类化,明确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拖欠和违约率低,清算值高等原则,并且资产数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相对较多,以使信用风险最大分散化。
另一方面,在实践组建资产池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投资者对产品的偏好问题。由于不良资产本身的违约风险过于偏大,可以考虑加入优质债券或权益资产或实务资产,与不良资产搭配组建,特别是在优先级产品之中。一来可以增加信用评级,二来可以增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理速度。
参考文献:
[1] 张中华,宋清华.商业银行创新与资本市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王志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来自美国的经验证据(第1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诞生以来深受资本市场的喜爱,已然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一种全新融资模式。然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其中的投资风险,基于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唯一的可信赖工具,而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却趋向于隐瞒风险、调高评级,以达到运作更多项目、收取更高费用的目的,这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致命缺陷。
有鉴于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贷危机的覆辙,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全球资本市场的后起之秀,更应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种种风险,以达到趋利避害的金融创新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源自美国,因而在探讨其准确定义时有必要追根溯源,还原其本来面貌,经过大量的文献检索,笔者倾向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资产出售方)将其所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存在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整理和包装成为资本市场上更易销售和流通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运作过程中,为有效连接交易双方,存量资产会被卖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译为特殊目的载体),然后由SPV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以获得资金,实现存量资产提前获得现金资产的目的。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资产证券化因其交易结构的灵活性、资产配置的复杂性而显得神秘莫测,但究其本质,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抓住了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便握住了资产证券化的命脉。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实体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一系列处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上市流通的过程;二是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将现金投资证券产品后,从而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上市流通的过程;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重组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发行证券流通的过程。第四种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将流动性较差但是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设计,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等基本要素进行划界、分离与整合,从而将其转化为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以往的表外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等传统融资方式,究其本质,是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设计实现将流动性不足、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债券性资产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并经过有效风险隔离措施的资产分离与重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各步骤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即特殊目的载体),当然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因为只有真实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并且发起人如果经营不善破产时,对应收账款亦无要求权,从而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进行分离、打包、重组,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仔细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有效控制基础资产,SPV可能由发起人实际所有或者间接控制,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产,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债权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产;还可以通过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用增级。具体的增级措施主要有:使用银行信用证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使得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在发生违约风险时,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整体而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当然,在增级过程中,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的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低于需要进行增信的证券产品本身的安全等级,否则,达不到增级的效果;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发起人的超额担保来进行信用增级,但超额担保会额外增加发起人的财务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在出现风险时,由次级证券先承担损失,当然为了补偿其损失,次级证券的利率会高于优先证券,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到对应的金融产品,正因如此,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很受市场欢迎。
第四步: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复杂的包装重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能力,很难就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为了帮助投资者识别其中的风险,这项工作就需要交给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大小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级别从AAA到C九个等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第五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售后服务。SPV所具备的独特结构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组与发售工作,必须引进外部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投资银行便承担了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使得整个流程顺利运转起来。普通投资者购买该金融产品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条件去监管这一运营流程,那么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这些专业机构就是服务人(servicer),而资本市场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不得不指出,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服务人可能对资产池采取消极放任态度,而普通投资者限于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也无力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此时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负责监督资产池的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是否尽职尽责,同时,受托管理人也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过上述五个操作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便清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流程时,要善于抓住SPV这一承上启下的枢纽,仔细领悟其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还要抓住风险隔离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节点才能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在后文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笔者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包装重组后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优劣。基础资产优良,加之信用增级,可以有效增强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反之,基础资产较差,则无论通过何种措施,都难以达到预想目的。因而,为了保证和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额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风险进行隔离,从而防患于未然。
更进一步分析,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来自基础资产和相关运营主体的破产风险,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经常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制度。从广义上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防止任何参与主体的破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冲击都属于风险隔离机制;从狭义上讲,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任何财务风险进行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可以按照预先结构设计向投资者进行偿付相关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两个关键步骤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二是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上述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将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从而提高营运资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产隔离制度的有效运行,近年来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大卖,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风险隔离制度具有以下好处:一方面,资产隔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时隔离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对投资人投资权益造成的伤害,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会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风险隔离制度有效实施后,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设计可使相关参与主体彻底远离其设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扰,达到自主运营、独立续存、延续设立该法律主体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使得基础财产脱离发起人所有,成为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原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和支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仔细观察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环是引入外部独立律所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价,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概念却实实在在地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终的重要风险。申言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内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讲,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就很难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交易风险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举一例以明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即对债务人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依据该条法律,我们可以推知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亦要通知每一位债务人,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数额庞大,涉及的债务人众多,逐一通知不光会带来繁琐的操作难题,亦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难实际予以运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会成为压垮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确立以公告或者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便成为主流选择,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风险是隐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链条中的巨大潜在风险,并具有沿着链条进行链式传播,不断放大的趋势。因而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投资时,要格外关注上述法律风险,对不懂的地方,要详细阅读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产品的基础特性、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尤其是风险隔离制度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将流动性低甚至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分离和重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这一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三是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四是债务分层。笔者在这里想强调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当然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不过国内最流行的是债权资产证券化),其实资产证券化包括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基本过程,是两者交织的一个综合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最终的成果,呈现在每一位普通投资者面前,最终实现了将民法上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流动性差的权利状态激活,将这些权利与自由流通的金融债券结合,化无形的权利于有形的凭证,既实现了融资目的,又为普通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蕴含的法律风险。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结构、破产隔离制度,小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方面面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然而我国证券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大量的功课要补,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加剧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新颖,且常变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将立法过程跟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甚至主动“裹足不前”,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资产证券化的野蛮生长。诚如,资本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具有前瞻意识,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在普通投资者持有证券化产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甚至出现废除等现象,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意见书本身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其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意见书的撤回将会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威胁。资产证券化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将会给新兴资本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因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趋利避害,将是每一位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常思常新的话题。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225-02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 SPV 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 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 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 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 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 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近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从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导。2015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宣布“推行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制度”指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形成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安排。此举大大简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流程。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也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转到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第二,宏观经济形式的推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过去几年,中国经济以高速运转的状态发展,带来产能过剩的负面影响。调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宽松的资金和市场环境。宽松的环境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第三,市场参与表现出空前热情。在政策引导和宏观形式的推动下,发起者的范围由银行扩大到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等。基础资产的“多元化”使得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用卡分期及事业单位公积金。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
(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收益
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业贷款存量总额为1.4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06%,资本充足率达到22.82%,拨备覆盖率为1913.46%,信贷资产规模大、质量高,具备同质性,现金流稳定。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基准资产实施证券化,财务公司能够将这类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现金,加速资金周转。在不改变负债总额的情况下,有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1、行业风险
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大多数为单一行业的集团附属的财务公司,各个成员单位的最终控制人为集团,从而造成入池资产的行业风险度集中度高,也会出现一个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证券化现象,不符合入池资产行业和地域分散性。
2、定价风险
为了提升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财务公司往往会给予成员单位优惠的贷款利率和高于市场利率的存款利率。这无疑与利率市场化这种由市场供需决定存贷利率的发展趋势向背离,缩小成员单位的存贷利差,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满足信贷资产在市场上发行价格的可能。
3、自留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采用结构化方式发行,例如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优先档又分为优先一档和优先二档。以上海汽车财务公司发行的总规模1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其优先一档为8.3629亿元、优先二档为1.137亿元。该公司认购全部次级部分5000万元。央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指出发起人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该要求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调节财务公司报表的功能。
三、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池资产质量存在不合格现象
入池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投资者便无法按时获得预期的收益。有时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存在审批流程简单、条件宽松,成员单位对外部金融机构债务清偿优先于对财务公司债务清偿。一旦财务公司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后,这就成了财务公司的行为,风险便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
(二)债务人提前偿付给财务公司增加现金流管理的难度和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有按时还款、提前还款和延后还款的可能,按时还款是最佳,延后还款属于信用风险,提前还款便出现提前偿付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务人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以降低债务成本。当债务人提前还款时,财务公司的现金流就会改变,收回的现金面临再投资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要求入池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一旦发生早偿会对财务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
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的评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场上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多,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存在机制不完善,缺乏独立性和透明性,体系不健全及评级方法和技术还得不到投资者广泛认可的现象。
四、针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优化入池资产质量,加强对成员单位贷款的审核
由于证券化后将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因此财务公司应该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和监督,减少不良资产证券化,应对成员单位贷款的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在选择入池资产时,严格审核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按期偿付的能力,保证入池资产的优质性,最大程度降低财务公司的违约风险。
(二)制定对提前偿付的处罚措施和建立提前偿付的测算模型
财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制定提前偿付应对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偿付的罚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以补充提前偿付带来的风险及损失,积累历史数据及经验,选取关键指标,完善增信系统,建立提前偿付测算模型。
(三)大力发展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成一个资产集合(asset pool)后,通过信用增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技术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远离破产的特别目的载体(SPV),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投资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资发起人(企业)的资产,ABS的本息偿还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发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实现了企业的融资意图。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融资工具选择与资本结构优化之间的矛盾,即企业的融资工具选择没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可以巧妙地解决这一矛盾,基于此,笔者在此简要阐述我国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及发展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原理包括1个核心原理和3个基本原理。3个基本原理是指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这是由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决定的。证券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收入。如果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则以该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还本付息就有保证,否则,还本付息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基础资产可预测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和基础。
2.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来进一步对现金流进行分析,重要内容是选择易于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重组原理包括以下内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优化配置原理。
3.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基础资产原始人的其他风险隔离开,其目的是降低证券购买者的风险。
根据风险隔离原理,证券购买者只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连带承担基础资产所有者的其他风险。也就是说,证券的风险只与该证券本身的风险相关,而与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的风险无关。风险隔离原理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点。实现风险隔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与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设立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是指通过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信用增级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发行者所提供条款与投资者所需要的条款间的差距。其次,通过信用增级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析服务。信用增级以后的债券,信誉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增强了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既降低了发行成本又有利于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从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分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包括以下环节:
1.选择拟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
2.创立特殊目的载体(SPV);
3.资产转移;
4.信用增级;
5.进行信用评级,安排证券发行销售;
6.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
8.证券到期还本付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我国推广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正在面临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还存在一些瓶颈和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的制约。
(一)市场环境的障碍
1.市场供给有限
资产证券化顺利交易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可供选择的证券化资产。目前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还没有形成规模优势,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数量还比较少,一级市场不发达。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市场还未完全形成,规模有限,影响到证券组合的结构设计。
2.市场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起步较晚,在资产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较为保守的限制,法律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以目前现有的法规而言,国家对养老金、保险金投资方向的规定限制了它们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还需要国家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放宽。
3.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是获得信用评级。近几年,尽管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一些发展,但为了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功实施,企业一般趋向于选择较具权威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尤其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评级同样是我国企业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政策环境的制约
1.适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环境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国家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资本市场融资,这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属于何种证券;管辖权归属谁;如何发行;向谁发行。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认定,方能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2.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是否有利的一个关键因素。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税收问题的主要矛盾是,怎样使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理避税,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以及国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是否征收预提税。
3.会计确认方法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不同于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当广泛,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三、我国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模式
(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行业与区域选择
目前国内企业还不能大规模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不能等所有条件成熟了再发展,这就需要找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即选择一定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试点。
1.适合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行业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理论上,企业只要拥有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且达到一定规模,都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筹资。但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资产分布、资产特征及资产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性各不相同,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具备不同的特征。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
我国由于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的贸易应收款(或销售收入)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具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比较容易剥离,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因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它们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较高,贸易、基础设施行业的企业发展较快,已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多、规模大,证券化资产较易获得。同时,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寻求向外发展和融资的意识相对较强,对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融资工具的认识接受也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对完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聚积了较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尤其是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比较多,机构投资者寻找新型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平衡投资的需求较大。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与发行模式选择
1.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权益人、SPV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与资金的交换过程。根据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宗销售和多宗销售;根据发起人与SPV的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转移次数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层销售和双层销售;从资产集合规模的积累方式来看,还有固定和循环交易模式。具体选用何种结构主要根据证券化资产类型、规模、市场条件、法律环境、税收、管制等因素来确定。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形式的选择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信用增级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诸多选择,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复杂。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所具有的现金流特点和偿付结构不同,可分为3种基本形式,即过手型证券、转付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因过手证券产生于美国二级抵押市场,多用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采用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的形式。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我国大学教育正在迅速地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以满足实现高校发展的软硬件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高校超常规建设致使债务风险急剧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风险的出口。因此,及时吸收金融创新成果,学习借鉴和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研究并实践资产证券化,为高校融资开辟出一条新的渠道。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工具从而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一种技术或过程。资产证券化包含着一系列带有革命性的金融创新成果,如破产隔离技术、信用增级技术、信用基础的转换以及间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这些创新技术的实践,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应的融资利息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节约,最终减小金融市场的摩擦,综合融资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在国外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
2005年,国家有关资产证券化推进工作突然提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产品。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
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已获准研究与开发“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企业应收账款、租金收益、基础建设收费等证券化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对这一前景广阔,能改善企业直接融资结构、为证券市场增添投资新品种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重视。证监会已分别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未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朝着广度和深度快速发展,这就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可能。
二、当前高校融资渠道融资比较
高校办学经费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来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务院的关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几年,许多高校都抓住机遇,努力扩大学校的办学空间,尤其是高校基建的极度扩张。根据教育部规划司的统计,最近十多年来,部属72所高校几乎都先后新征了办学用地,建设了一批新的校区,其中,有近50个新校区已陆续投入使用。部属高校共新增办学用地接近10万亩。目前,部属高校校均占地面积已达3000亩左右。据初步统计,72所部属高校这些年新建校舍总面积大概为6500万平方米。从1998年到现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30万平方米之间。加上连年的扩招,办学规模和投入也很巨大。这就造成了高校资金的短缺,而且缺乏发展后劲。
根据教育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目前,高校的融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以老校区的固定资产做抵押,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改造新校区。(2)组建教育产业集团。(3)加大校办产业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产权的股份化或资本化。(5)高校资产证券化。对学费的应收账款、学生贷款和科研基金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6)成立教育投资基金。教育投资基金的发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两种形式;投资对象主要是教育产业,并参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和配售。(7)发行教育债券。在以上众多的融资渠道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更有潜力的资本市场运作新工具,在未来高校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已经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也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特别是为解决高校当前的贷款包袱沉重、融资环境恶化的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华尔街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生动地反映了这点,“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国内外涉及到高校而进行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贷款进行证券化,美国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功,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资产证券化,而是金融机构实行的资产证券化。因为高校并没有进行融资,而只是高校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主要依据是实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探讨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资产池的构成、规模和信用增级的可行性。一个单个高校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比如说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学生5000人,每人学费按现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话,也只有3000万元。发行期限十年的证券也只有3亿元。远远够不上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最低要求,更难以达到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区域性资产证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构建
区域性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核心内容是资产池中的高质量有效资产的建立。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应该包括:(1)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4)金融资产的分布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保证原始权益人对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8)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证券资产在高校只有学费收入,但单个高校规模太小无法构成合适的资产池规模,所以,必须是区域性高校捆绑式实现证券化。在我国每个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综合类、人文类、理工类、师范类、农林类,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补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较好地分散系统性风险,符合债券信用等级提高的条件。
规划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收入以真实销售方式出售给一家SPV(特设委托机构),由高校代收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SPV的专门账户;然后通过政府担保(在一个区域内地方政府容易统一协调)、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取得资金,扣除一系列的发行费用和金融机构中介费用后,作为高校融资款项。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存入SPV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用做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投资没有还本时候,还可以利用资金做购买国债等收益稳定、风险极低的投资,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流程简单图解:
四、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快,资产证券化也将会成为高校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教育是投资风险小、回报率高的朝阳产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从高校的优质资产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一方面,高校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高校的办学实力与信誉,亦可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区域性资产证券化为高校扩大招生和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使高校的办学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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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产生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银行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美国,一开始被应用于非抵押信贷资产,发展至今已被广泛于各个领域。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张超英、翟祥辉,1998)。具体说来,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建立一个资产池(Pool),以该现金流为偿付基础,通过结构性重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行为。
根据发行的主体进行划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银行金融机构为发起人,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为发起人将可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证券公司。本文所讨论的高速路收费的资产证券化属于后者。
二、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包括发起人、特设目的实体(SPV)、服务人、原始债务人、受托管理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券商、投资者九个主要参与者。一般流程图如下:
首先,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分析后确定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捆绑组合,并以合约方式将其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实体(SPV)。特设目的实体(SPV)是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的专门用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独立运作的法人实体,SPV在接受了转让的资产后进过进一步地组合包装最终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SPV主要对资产进行三方面的处理。第一,为了使资产的信用达到标准的安全程度,SPV会通过信用增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增级,最常见的信用增级手段有金融机构担保、发起人超额担保和将证券划分为进行优先\次级结构,这些方法均从不同的角度提升了证券的信用程度。第二,将增级后的证券交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三,设计并出售证券,有时,投资银行会承担起SPV融资顾问或者证券承销商的工作以保证证券的顺利发行。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由于投资者往往人数众多、利益分散,因此由专业机构服务人专门监管资产池的运营状况和收取本息。为了更好地督促服务人的工作,投资者雇佣受托管理人代表其利益监督服务人的工作。至此,一个一般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就完成了。当资产开始有现金流流入后,资产收入就通过发起人、承销商、SPV、服务人、受托管理人最后到达投资者的手中。
三、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一)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
的文献整理,有补充和修改
以上12个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项目中,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项目有4个,分别涉及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BT项目等。
四、资产证券化在天津推行的可行性:
(一)政策优势
2009年5月证监会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及《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指引》”),通过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我会对于证券公司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既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停滞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重启。而且2013年2月6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既2009年的文件之后,进一步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
因此,从国家政策上来看,政府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正逐步放宽和规范,在政策利好的情况下,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比较大的可行性。
(二) 经济背景
从天津基础设施资金供需方面来看,实施基础设施类的资产证券化是有现实需要的。
从上图可以看出,2007年到2011年期间,天津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递增,且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很庞大,而且这种资金需求还在逐年递增。
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等。下面依次来分析这两方面的资金供给情况。
从2005年―2011年天津市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状况来看,财政支出逐年递增,而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慢于财政支出,并且在2010年时,天津市出现了财政赤字。从这些情况来看,天津市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吃力。
至于银行贷款,贷款利率虽然在2012年进行了两次下调,但利率相对资产证券化来说仍然较高。根据肖来久,孙鹏搏,刘晓梅,田朋(2009)的研究,资产证券化的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低1%―2%,即使加上相关费用,如托管费用、服务费用等,总的融资成本仍然要低于银行贷款等传统方式的融资成本。
因此,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求方面来看,巨大的资金需求以及资产证券化降低成本的作用表明,引入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是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三) 项目可行性分析
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的关键要件是是“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基础设施中适合应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以高速公路为例,分析其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天津市在建的高速公路项目共计10条,总里程278公里(其中新增里程174公里,改扩建里程104公里)。分别为:唐津改扩建工程、塘承二期、滨保高速天津东段、滨保高速天津东段延长线、京秦高速、津宁联络线、唐廊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津滨联络线、津汉一期、西外环等。2013年计划新开工建设津港二期、蓟汕、滨石3条高速公路,新开工里程88.77公里,总建设里程达到367公里。因此今后高速公路融资将有巨大的需求。并且高速公路行业风险低、发展前景好、资产质量优良,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针对高速公路的未来收费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在第二部分中,2005年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成功实施也提供了案例支持。
通过对高速公路这些基础设施项目未来收费收入的证券化,提前释放已经固化在这些基础设施项目上的资金沉淀,将其再投入到新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周转速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而且,相对于现行的负债融资方式而言,它不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
综上所述,引入资产证券化在宏观环境和具体项目中都是具有可行性的,并且资产证券化对拓宽天津市政府的融资渠道,缓解地方政府的压力具有重要作用。
五、天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
(一)机构投资者不足
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依靠大量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进行资金的支撑很困难。因此多依赖于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在这些投资者中,银行受法律的限制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处于短缺的状态,不适于进行资产证券的投资。养老金处于起步的阶段,社会上仍有许多争论,因此也不会是主要投资者。总的来说,机构投资者不足是阻碍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资本市场管制
我国市场利率以国家调控为主,只有在很小的范围内允许银行利率浮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利率的制定。由前一部分的数据可看出目前我国利率与证券的利率之间的利差很小,这导致可操作的空间变小,由于利率不能完全反应资产的运营情况,这也会阻碍资产证券的流动性,造成融资效率降低。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细节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约束。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从SPV和税收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应用造成了阻碍。
1.SPV的法律制度约束
首先,SPV作为专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设中介机构,并未在法律中进行法律地位的确认和企业形式的规范。这为SPV的设立造成了很大障碍,若在国内依照法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会大大提升其运营成本,从而提升证券发行成本,降低融资效率。同时,SPV作为一家空壳公司无法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公司法》对发行规模和盈利方面的要求。目前来看,国内一般选择信托机构作为SPV的替代,然而在发行债券方面仍然有许多限制之处。
除此之外,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同时将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也转让给SPV,这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除双方有约定和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债权,但应当通知债务人。“真实出售”因此要求资产在真实转移之后,应当通知其原债务人。但是,债务人人数众多,征得全部债务人的同意将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如果有人不同意,合同更新就会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是否能够得以进行或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都是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确认的问题。
在美国的《破产法》中,“真实出售”是建立在破产隔离的基础之上的,即“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它资产(资产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隔离”。在中国,资产所有人实际和债务人承担破产的连带责任,而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即没有实现破产隔离。
2.税收的法律障碍
过重的税收会增加融资的成本,因此为实现更高的收益,欧美国家一般会针对SPV和资产证券的购买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但在我国,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不仅如此,SPV作为一般企业发行资产债券,产生资产双重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在SPV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尤为严重。因此,资产证券化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扫清税收方面的障碍。
(四)其它障碍
除了以上几个因素,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信用机构发展较为缓慢等因素也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在天津的大范围推广。
六、天津资产证券化建议模式
由于上文提出的种种障碍的现实存在,建议天津市政府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的资产证券化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形式一:
这个流程设计的重点在于将证券设计和出售的环节全部移至国外,即由发起人在国外设立特设目的实体,并将资产转移至国外。因为是基础设施资金融资,由本国政府信用进行担保可提升其安全性,再交由境外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为了使计划能够更加安全高效地筹资可寻求投资银行作为其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但这不是必须的。设计好的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发行。
设立在境外的SPV拥有了法律的保障,可以更低成本地履行其全部市场职能。可用于发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的境外证券市场一般拥有市场化的利率,可更合理地进行市场的定价。同时,由政府进行担保可使证券的信用等级得到提高。但是,在这种方式下仍存在着“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问题,同时,用于发债的资产会受到政府的限制。
形式二:SPT
SPT即利用信托机构作为SPV完成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这是目前国内使用最为广泛的形式,其资产证券化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发起人在充分分析了解资产的基础之上对资产结构进行设计,最终建立资产池。第二步,发起人将资产池交由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筹资,即将作为信托财产的标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用增级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信用增级,常用的信用增级方法有金融机构担保、发起人超额担保和将证券划分为进行优先\次级结构。在资产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就可交由承销商或由SPV本身进行出售,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出售债券因此资产是作为信托资产出售信托收益凭证。购买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的即为资产证券的投资者。出售信托受益凭证得到的资金以及该资金产生的收益为信托资产。信托投资公司筹得资金,在优先向各服务机构缴纳费用后,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支付现金给发起人。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即信托财产实现了与委托人自有财产的分离。《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说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此可见,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极为重要的一个特点,也正是因此,采取信托的方法进行资产证券化可有效解决“破产隔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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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
20世纪50年代Alrowand Debreu运用逻辑严密的数理统计方法向世人证明金融风险可以利用不同的有价证券来防范,尽可能地降低风险,获得最大收益,这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及应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美国的Shenker和Colletta比较详细地叙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售出债权或股权凭证,而凭证代表的是具有独立性且拥有收人流的财产也或者是这些财产形成的集合的所有权的利益或是把它作为担保,把此种交易称之为再次分配或降低所拥有或是借出财产时的相关风险,一定使财产市场化,如此获得的流动性比仅拥有所有权要多。
2.国内文献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研究较晚,直至1998年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才进人全新的阶段。林瑶(2007)在文章中指出,项目自身属性、外部运作环境是考虑港口项目资产证券化是否可行的两个方面。苏豫、邵瑞庆(2008)也提出,增加证券化得金融产品供给,有利于缓解资本市场流动性过剩。港口被认为属于优质资产之一,将港口作为标的资产进行证券化,能够起到缓解港口建设资金短缺,吸收金融市场过剩流动性的双重作用。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理论
资产证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是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原理。
1.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的前提下,筛选自有资产,分析评估出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资产,将各种不同的资产遵照资产重组原理进行重新组合,形成资产池。
2.风险隔离原理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首先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即在资产出售后即使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资产也不再算是清算资产。如此一来,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就形成了破产隔离。
3.信用增级原理
依赖信用增级这种手段可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更好的吸引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四、基于离岸模式下资产证券化在港口融资中的运作流程
(一)港口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离岸资产证券化模式进行港口融资的操作流程如图所示。
1.离岸SPV发行的港口资产证券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信用增级机构为支持港口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增级;
3.离岸SPV与证券公司等互换方进行货币和利率的互换;
4.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离岸SPV;
5.离岸SPV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
6.离岸SPV向离岸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7.投资者向离岸SPV支付购买证券的价款;
8.未来港口用户支付给发起人港口使用费;
9.发起人拥有从未来港口用户那里得到港口使用费收人的权利;
10.发起人把从未来港口用户手中得到港口使费收人的权利转让给服务人;
11.未来港口用户向服务人支付港口使费;
12.服务人将收到的港口使费转让给受托管理人;
13.受托管理人支付证券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二)港口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的设计
通常情况下,离岸资产证券化的证券选择有两种,即债券和股权。在港口融资中我们选择债券形式。按票面利率,债券形式可以选择零息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累息债券等等;依照是否嵌入期权,债券也可选择可转换债券和普通债券。因为债券与股权相比具有相对优势,而且从国内外大的环境上看,债券市场拥有庞大的市场。
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融资成本低。债券利息可计人成本抵税,有税盾的作用;二是股权不被稀释。债权人不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保证了股东的控制权;三是优化资本结构,提高企业价值。从外部环境分析,许多发达国家公司债券市场庞大,甚至已超过股市,且融资结构合理。国内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已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
五、我国港口买行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1.提高港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况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实际上,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文章从微观角度上去审视资产证券化。狭义上来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资产,销售给特定的人群,特定人群以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提供质优流通的证券结构性融资服务。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其一,独特的资产支持性。相对于传统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资产支持性,具体体现在可以将基础资产获得的收益化为投资者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的资产未来现金流不仅仅可以实现信用证券发行方式的优化,还可以做好结构调整和安排,这些都是资产支持性的基本要求。其二,优越的结构性。资产证券化主要体现在内部结构安排和发起人可以借助spv实现融资,这是一种间接的方式,不属于简单的线性融资结构,而在对于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考虑之后进行的安排。其三,资产证券化的表外融资性,这对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资本需求压力的缓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其二,有利于规避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资本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其三,有利于资产结构的优化升级,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资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其四,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资本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从而实现其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
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进项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存在大量的问题和缺陷,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资产证券化没有融入税法体系,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早餐重复征税的情况,这对于发起人,SPV或者投资者说都是不利的。具体来讲,对于发起人来讲,资产销售的收益应该上缴所得税,而资产销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办法去确认;对于SPV来讲,其发行证券收入,权益赔付环节受到债务人支付的先进等动作的执行,都需要支付所得税。对于投资者来讲,同样要对于证券收益缴纳所得税。其二,SPV组织形式不合理,以信托形式开展,缺乏健全的税制作保证,两者之间的衔接出现了错位,很容易造成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具体来讲,在实际证券资本化的流程来看,受益人是收益者,他应该为自己的收益缴纳税收,此时不需要发行人,SPV和投资者共同去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其三,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印花税,将对于二级市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客观上限制了资本流动性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或者停止征收印花税,或者以低税率的方式去征收,这样的做法是有深刻原因的。
三、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税收问题
(一)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体系
首先,在遵照我国目前法系类型的基础上,严格依照立法程序,针对于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工作,实现法律空白的填补,将资产证券化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去,从而为各项资产证券化税收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法制基础;其次,设立专门的汇总立法部门,结合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优缺点,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实现法律资源的夯实,以做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制的调整和改善;最后,正视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现实,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实现投资者投资观念的提高,理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权利和责任,实现全面的资产证券化知识教育和宣传。
(二)积极给予SPV免税载体资格
从理论上来讲,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证券化操作载体SPV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法律结构,应该在证券化专项立法中有所规定。具体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采用信托结构去实现资产破产的隔离,在此基础上有信托投资公司担当资产受托人的角色,以信托资产为基础,实现证券化过程的完成。其二,以公司形式SPV构建的方式去发行资产担保证券,以便完成证券化流程。其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方式都应该属于免税载体,这不仅仅能够最大限度的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信托税制也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完善。
(三)实现证券化税收负担的缓解
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很多其他国家都停止了证券化税收,或者以低税率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做是考虑到证券化可持续发展的。对于我国来讲,虽然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税收负担过重,往往将不利于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对此我们应该保持支持鼓励的态度,给予其充分的税收优惠,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正视,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进行调整和改善,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持续,合理,科学的发展打下基础。我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趋势不断明显,其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寻找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标准继续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组合(资产池),以便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预期可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稳定现金流。在矿业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将矿业企业的未来现金收入进行估算、清查,对可能产生不同效益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搭配,组成“矿业权资产池”。资产池的构建可以结合风险较大的资产(如探矿权资产)与风险较小的资产(如采矿权资产)共同组合以达到优化资产池的本意。在实际操作上,可有两种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区的同类矿业权进行组合;二是某一省或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矿业权进行组合。
(二)设立特定信托机构
特定信托机构的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在这种模式下,由一个有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矿业企业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然后由特设目的机构将购买的资产组合为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矿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土资源部、西部开发办和西部各省国土资源厅,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投资,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之后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三)资产转移(破产隔离)
资产转移是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实现破产隔离。证券化基础资产由与原始权益人分离的SPT持有,若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不列为破产清算范围,以确保证券化资产和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免受原始权益人任何不测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中,发起人(矿业企业或持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资产转移给特定信托机构(SPT),实质上转移的是矿产资源未来的收益权。或者将矿业企业(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将来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由特殊目的结构以矿业权的未来收益(未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四)信用增级
所谓信用增级,是指在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证券化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风险。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主要由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自身设计来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主要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我国过去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信用增级情况以外部信用增级为主,为提高信用级别,矿业权资产证券化在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基础上,需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机构进行外部担保增级。
(五)证券发售与管理
信用评级之后,需要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由于此时资产支撑证券已具备了较好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发行条件售出。特定信托机构售出证券,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始权益人。至此,原始权益人的筹资目的已达到。最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流程。在证券交易期间,债券的本金利息支付从发起人(矿业企业或矿业权人)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这一环节的工作设计包括证券承销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
二、矿业权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措施
(一)修订并完善相关法律、准则
1.《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T的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SPT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注册资本标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T发行证券的资质。
2.《证券法》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即资产支持证券明确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3.《税法》中对于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为了降低证券化融资成本,必须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的纳税问题制定专门的规定,主要是减免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和投资者的纳税负担。具体来讲,要减免发起人向特设信托机构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减免发起人代收的矿业资产经营现金流入的营业税;减免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减免投资者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要缴纳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使之与投资国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投资者对此类证券的需求1。
4.《企业会计准则》中补充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核算在会计处理方面,资产证券化业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作出完整的规范,尤其是对于特定信托机构的会计处理未进行规范。为彻底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经验,加紧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将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计处理规范,以此来指导资产证券化乃至其他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
在规范的、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必须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担保和评级,证券的担保与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缺少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工作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导致投资者的认可程度不高,进而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接受程度。因此为了顺利推行资产证券化,必须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而且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
(三)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法规
发展资源证券化市场必须指定或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程序的透明度。资源证券化是比较复杂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它的健康发展需要一整套健全、完善的监管机制来保障。资源证券化是涉及证券、担保、信托等金融领域以及工商企业等产业部门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业务,现有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单一机构。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个专门的资源证券化监管机构,并建立健全资源证券化监管法规,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SPT的组建和解散、性质与经营范围、资产池的管理、信用担保等)做出规定,为资源证券化的运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四)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资源支持证券是结构性融资,它的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发展资源证券化市场,一定要依靠具有专业人员的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在ABS最发达的美国市场上,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就我国将来ABS市场上潜在机构投资者类型看,不外乎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与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海外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鼓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准备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源证券化市场,允许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使机构投资资本能够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我国大学教育正在迅速地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以满足实现高校发展的软硬件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高校超常规建设致使债务风险急剧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风险的出口因此,及时吸收金融创新成果,学习借鉴和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研究并实践资产证券化,为高校融资开辟出一条新的渠道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工具从而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一种技术或过程资产证券化包含着一系列带有革命性的金融创新成果,如破产隔离技术信用增级技术信用基础的转换以及间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这些创新技术的实践,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应的融资利息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节约,最终减小金融市场的摩擦,综合融资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在国外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
2005年,国家有关资产证券化推进工作突然提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产品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
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已获准研究与开发“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企业应收账款租金收益基础建设收费等证券化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对这一前景广阔,能改善企业直接融资结构为证券市场增添投资新品种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重视证监会已分别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未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朝着广度和深度快速发展,这就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可能
二当前高校融资渠道融资比较
高校办学经费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来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务院的关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几年,许多高校都抓住机遇,努力扩大学校的办学空间,尤其是高校基建的极度扩张根据教育部规划司的统计,最近十多年来,部属72所高校几乎都先后新征了办学用地,建设了一批新的校区,其中,有近50个新校区已陆续投入使用部属高校共新增办学用地接近10万亩目前,部属高校校均占地面积已达3000亩左右据初步统计,72所部属高校这些年新建校舍总面积大概为6500万平方米从1998年到现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30万平方米之间加上连年的扩招,办学规模和投入也很巨大这就造成了高校资金的短缺,而且缺乏发展后劲
根据教育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目前,高校的融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以老校区的固定资产做抵押,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改造新校区(2)组建教育产业集团(3)加大校办产业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产权的股份化或资本化(5)高校资产证券化对学费的应收账款学生贷款和科研基金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6)成立教育投资基金教育投资基金的发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两种形式;投资对象主要是教育产业,并参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和配售(7)发行教育债券在以上众多的融资渠道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更有潜力的资本市场运作新工具,在未来高校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已经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也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特别是为解决高校当前的贷款包袱沉重融资环境恶化的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华尔街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生动地反映了这点,“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国内外涉及到高校而进行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贷款进行证券化,美国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功,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资产证券化,而是金融机构实行的资产证券化因为高校并没有进行融资,而只是高校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主要依据是实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探讨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资产池的构成规模和信用增级的可行性一个单个高校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比如说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学生5000人,每人学费按现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话,也只有3000万元发行期限十年的证券也只有3亿元远远够不上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最低要求,更难以达到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区域性资产证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构建
区域性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核心内容是资产池中的高质量有效资产的建立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应该包括:(1)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4)金融资产的分布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保证原始权益人对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8)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证券资产在高校只有学费收入,但单个高校规模太小无法构成合适的资产池规模,所以,必须是区域性高校捆绑式实现证券化在我国每个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综合类人文类理工类师范类农林类,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补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较好地分散系统性风险,符合债券信用等级提高的条件
规划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收入以真实销售方式出售给一家SPV(特设委托机构),由高校代收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SPV的专门账户;然后通过政府担保(在一个区域内地方政府容易统一协调)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取得资金,扣除一系列的发行费用和金融机构中介费用后,作为高校融资款项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存入SPV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用做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投资没有还本时候,还可以利用资金做购买国债等收益稳定风险极低的投资,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流程简单图解:
四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快,资产证券化也将会成为高校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教育是投资风险小回报率高的朝阳产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从高校的优质资产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一方面,高校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高校的办学实力与信誉,亦可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区域性资产证券化为高校扩大招生和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使高校的办学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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