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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示范引领发展。一是打造“四带百区”牵动发展。围绕贯穿全县10个乡镇的4条主要公路沿线,规划设计了绿色水稻、玉米、大豆、蔬菜食用菌等四条产业示范带和102个示范区,严格把握农时、品种、技术、整地和田间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标准,应用先进的技术、栽培模式和最优良的品种,达到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成为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推广的农时标准和种子包衣、智能催芽、毯式育秧、玉米大豆110厘米大垄栽培等新技术,普遍被老百姓认可和接受。二是发动党员干部和能人引带。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组织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优势,采取领办、创办、联办的方式组建新型经营组织,改变以往行政命令、简单说教的方式。目前,全县党员、村组干部创建的合作社有324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0.4%,其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领办的有91个;专业大户中有党员大户760户,占大户总数的37.29%。四海店镇宝山村党总支书记逯德民领办的利民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六统一分”(统一品种、统一购买物资、统一整地、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销售、按地(股)分红)的经营模式,吸引642户村民以土地入股,共规模经营土地面积17285亩,实现了整村土地规模经营。目前,全县达到标准的家庭农场发展到17个,经营面积5.44万亩。其中在全省首家注册成立的“大力家庭农场”,规模经营面积2800亩。三是引进龙头企业带动。依托我县是大豆、水稻主产区和木材、特色山产品储量大、品质优等资源优势,引进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建立“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实行订单生产。目前,加比力羊乳、东帝液态菌、联众食品、大森林山产品等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2家,经营面积7万亩。
2.强化扶持助推发展。一是政策扶持。制定扶持办法,对规模大、示范作用好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扶持。在规划、申报项目时重点向专业大户、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作业区域倾斜,去年实施的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示范、田间工程等项目,受益合作社、家庭农场达200多个。新建的6个智能催芽基地、22.6万平方米大棚育苗小区全部与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挂钩,覆盖水田面积30多万亩,并把粮食收储烘干、农机合作社等惠农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大户重点倾斜,全县9个千万元农机合作社,全部依托专业种植合作社建立。二是技术扶持。实行乡镇农技推广区域服务站包专业大户、包种植合作社、包家庭农场,农业科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技术入股、技术承包,从种到收全程技术指导,大力推广水稻毯式育秧、玉米110厘米大垄双行等新技术,使水稻平均亩产提高150斤,玉米提高200斤。目前,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配有业务精干的农机、农技人员负责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技术指导和服务。三是金融扶持。协调金融机构简化办事程序,放宽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用财政资金担保放大5倍贷款,强化政府与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多方合作,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目前,全县“三农”贷款13亿元,其中向大户、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贷款达5.8亿元,占45%。
3.规范管理保障发展。一是规范制度。制定了一整套合作社管理制度,重点是严格财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财务管理,切实把农户出资、部门投入、政府补助等资金管好用好,创造最大效益;通过互相观摩、业务培训、指导服务等措施,普及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等方面知识,提升专业大户、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和各类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深入到合作社进行监管指导,帮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生产运行机制,杜绝“空壳”现象发生。二是规范生产。在发动党员干部领办创办经营主体的同时,侧重把各业能人培养成党员、干部,借助他们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生产,既能有效统一种植品种、种植技术,又避免行政干预过多、农民反感等问题发生。三是规范分配。重点在全县推广“按土地面积、按土地等级、按种植作物、按亩提管理费”的合作社分配模式,即根据入社农户之间地力不同和种植作物收益不同等问题,对入社土地按二轮土地延包时的三级土地等级进行评估,收益按地块等级和种植作物种类形成不同的核算单元,分单元设立管理台账,费用、收益独立核算,避免了土地入社后,由于地力差别等导致分配不公问题,使利益分配更趋合理。
4.广辟渠道推动发展。为了让流转土地农民有事可做,使土地流转由短期行为变为长期行为,使之更趋于稳定,我们重点在解决流转土地后农民的出路问题上进行探索。通过推进城镇化建设,坚持产城一体,发展二三产业,提高中心城镇吸纳和承载能力,让一部分农民变市民。同时,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食用菌种植、蔬菜种植、奶山羊养殖等项目,为农民搭建创业平台,增加流转后农民自主择业机会。此外,加大技能培训力度,让青年农民有一技之长,增加创业就业成功率。还在76个村成立(下转11页)(上接8页)劳转协会,为外出务工农民和留守人员提供服务,让他们安心放心外出务工。
虽然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子不断加快,规模不断壮大,效益不断彰显,但是运行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融资难。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处于起步阶段,原始资本积累不大,特别是发展规模经营、特色种植和养殖的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农机具、宅基地、住房、场库棚尚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刚刚起步,尤其是现在金融机构普遍有“零风险”的规定和要求,农户贷款存在额度小、周期短、利率高、可抵押物少、担保要求严的问题,筹集资金非常困难,融资难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问题。二是经营风险大且抗风险能力差。现在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经营的面积越来越大,而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还普遍都有保底的要求,这样就使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承担了较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成本,加之自身积累不足,农业保险又相对较弱,致使他们抗风险能力相当差。遇上较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有倾家荡产的危险。三是经营主体自身实力不足。目前看,数量虽然多,但质量不高,自身发展实力严重不足,很多合作社缺少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缺少大型机械设备,缺少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尤其是粮食烘干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部分农民的小农意识严重,不愿意承担风险,进市场闯市场的能力较弱,多数是靠数量换效益,而不是靠质量、靠品牌取胜。
三、加大力度,全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实践看,经过几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今后必须在用好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确保规模不断壮大,辐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
1.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引导力度。通过宣传引导、组织培训、典型示范等措施,重点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提高思想认识,提升能力素质,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加强指导,推进合作社机制创新和规范化运作,重点研究好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培育一批相对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较强的合作社,使他们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有序、健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和农业规模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增强,各地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了当地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重心。文章以鹤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做法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金融行业的作用与对策,以及对策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从而让这一具有地方特色的先进经验能够为其它地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16
1 主要做法
1.1 建立沟通协调新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是敦请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为促使县政府及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切实加大对“三农”领域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该支行敦请县政府先后出台了《鹤峰县统筹城乡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鹤峰县金融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办法》、《鹤峰县创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鹤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储管理办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实施办法》从行政审批、财税优惠、金融服务、奖惩激励等多方面入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有利的政策发展环境。二是用足、用活、用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扶贫开发贴息资金等;人行、财政、民宗、扶贫办等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条件、争取政策;财政部门将产业发展基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倾斜。2013年以来,全县为2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资金914万元,贴息比例高达90.67%;为17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扶贫开发贴息资金228.6万元,争取产业发展基金1 800万元。三是大力推广“三农”保险政策。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能繁母猪险、水稻保险等,扩大政策性“三农”保险覆盖面,为种、养大户提供有力风险保障。截止2014年12月末,农房保险覆盖面达100%、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达100%、水稻保险覆盖面达100%。
1.2 建立金融服务新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设特色金融服务机构,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三农”保险业务。2013年以来,全县增设1家村镇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改制成功,太平洋保险公司正式开办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13 938.9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6.56%。二是搭建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平台。通过每半年组织开展银企对接、落实主办行工作制度、开通运行金融服务网等形式,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特点,线上、线下自由选择对接主体,发展信贷关系,开展对口金融服务。2014年,通过银企对接活动签约的新型主体达17家,签约金额43 150万元,现场授信34 620万元;通过网络平台达成融资协议8条,涉及金额1 360万元。三是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营业网点、广播、电视等媒介做好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推介工作,通过农村“金惠工程”服务平台对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的农村金融知识教育、普及,使其了解金融,学会运用金融工具发展致富。
1.3 打造金融服务新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厂房抵押等融资担保服务,开办“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户”、“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保险公司”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结合县域实际,探索开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茶商通、助保贷、善融贷等信用融资方式。二是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依照农发行主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主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商行主办专业大户、邮政储蓄银行主办家庭农场的布局,简化审贷流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分类实施主办行制度,提供满足经营主体生产周期的一年期以内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三是依托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培植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优质信贷客户搭建授信、用信平台, 建立基于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利率定价和授信额度信贷模式。截止2014年12月末, 全县获得信贷支持的新型主体共125家,占新型主体数量的33.24%,涉及金额36 838.9万元。其中,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林权抵押、经营主体联保共为36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42笔、金额13 938.9万元;建设银行通过善融贷共为2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2笔、金额288万元;农业银行开展的茶商通产品受益农户达60家、金额1 289万元。
1.4 加快金融基建新步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一是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推广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服务方式,延伸现代化支付系统到乡镇、村组,设立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186个,布放ATM机48台、POS机673台、转账电话810部,使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在全县各乡镇、村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三是组织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培植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状况、经营项目、股东信用、企业信用开展定量、定性分析,评定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截止2014年12月末,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户,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81.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高达55.66%。
2 初步成效
2.1 企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推动全县综合扶贫开发进程
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为全县8.53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鹤峰县综合扶贫开发创造有利发展环境。截止2014年12月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全州总数的23%,土地经营面积由2010年末的162 380亩增加到目前的217 500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1.83%,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3 000余个,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成倍增长,带动全县2万多户贫困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鹤峰县邬阳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由刚创办时的5人扩展到目前102人。2014年底,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农户人均纯收入6 721元,较全县农村人均纯收入高出1 200元/人次。
2.2 企业经营效益显著提高,加快县域经济深度发展步伐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料得到有效配置,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增长。2014年,全县GDP43.62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第一产业生产总值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2%。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科技发展与绿色繁荣为背景,着力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引导鹤峰县农业经济走可持续深度发展之路。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引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部分农民专业大户,根据经营特点,建立生态种养循环体系,在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先锋作用。湖北长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富硒为品牌特征,推广的“不同硒源利用与作物富硒技术”不仅在湖北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中荣获二等奖,同时,利用该技术种植、加工的硒薇菜、硒白合、硒香菇远销海内外;鹤峰县下坪乡白泉河葡萄家庭农场,遵循生物循环规律,建立了一套“葡萄园种植+肉牛饲养”的生态循环养殖体系,实现了植物、动物、微生物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截止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被评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2家、地市级龙头企业9家,获得省、州级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为5家、14家,目前拥有9个省级驰名商标,4个州级知名品牌,三品认证达到47个。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意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将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到事关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高度。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找到了途径,更为当前一段时期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指明了方向。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精准发力,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农广校体系上下的奋斗目标,也是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一是要突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要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统筹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项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扶持帮助他们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他们成为带动农民、富裕农民、提高农民的典范,真正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
二是要抓住携老扶贫这一关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更不能落下贫困农户。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三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没有形成主要的经营力量。我国60%的耕地仍由普通农户分散经营着,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要正确处理新型职业农民与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之间的关系,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让普通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实施好农业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结合当地的产业特色和贫困舻男枨筇氐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帮助他们走上产业脱贫的道路,提高增收致富的能力。
三是要在规范管理方面精准发力。经过多年的探索,农广校已基本建立了“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形成了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了以农广校为主体、多方资源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但新型职业农民仍然是一新生事物,我们还需要在精准培育、精细化管理方面集中发力,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三类新型职业农民的布局,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驶上发展的快车道,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而新经营主体则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目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必然性
(一)顺应了农村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自给自足,从总量基本平衡到多年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很难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也很难从宏观上进行干预和治理。因此,农业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中国农业发展趋势看,中国农业将向规模化趋势发展。过去,农业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比较小,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2006年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每户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民只经营5.2亩地。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农业,净收入很低。这样的收入没有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没有办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正在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03
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农业经营模式也逐步进行转型,国家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鼓励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带动了我国农业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农业提升经济收益作出重大贡献。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阻力
国家引导推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而地方政府也会广泛宣传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并明确表示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然而通过调查得知,部分地区仍存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乱收费问题[1]。在新型农业主体发展过程中,由于存放需要,部分农户要搭建库房用于农具、设备、种子等物品的存放,需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额度的款项,但是这笔收费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乱收费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例,绝大多数农户都会迫于压力选择缴款,而这种乱收费问题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造成一定阻碍。
1.2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不完善
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赋予每位参与者平等的竞争权利,但在际情况当中,由于部分大型企业带有垄断意识,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受到压缩。虽然从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方面,新型经营主体更占优势,但是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获取,而政府对于这种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没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在经营策略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又缺乏新型经营渠道的开拓,没有转变传统的发展理念,未开发出更加科学、先进的经营方法,导致经营主体的发展难以取得显著成效。此外,由于农业发展往往会面临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农业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使农业主体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2]。
2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问题的对策
2.1深入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应建立健全的农业项目资金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确保财政拨款的有效性,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的拨款流程,使国家资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能够具体落实到经营主体手中,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开通群众举报渠道,要对举报内容加以严查,一经核实必须对违纪人员加以严惩,使地方政府加强自律意识,杜绝地方政府克扣农业扶持资金的现象。从土地制度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规定土地用途必须是农业项目,还要对农业经营主体加以专业的技术指导,提升其农业经营能力[3]。
2.2加强监管打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强力打击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行政人员巧立名目,应立即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要引导地方政府和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助与扶持。要针对市场垄断现象加以整治,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会,规划农业经营管理,要提倡行政事业部门购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权利,拓宽其发展空间。为控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应当完善农业项目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扩大农业项目保险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担风险,减少其经济损失,为其发展提供保障。
3结语
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计划,加强对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深入落实国家的农业发展政策,增强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意识,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收益的提升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业经营方式,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小农户分散经营仍占多数,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供给不足,高端、个性化、差异化农产品短缺,粮食库存量较大;粗放式发展方式普遍,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改善总体滞后等等。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提出,积极培养造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根本举措。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决策经营的盲目性和低效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规模、集约化经营,不仅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市场需求生产优质产品,还能让农户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的自我服务,有效弥补了分散农户经营能力的不足,较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带领分散农户进入大市场,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农产品的集中销售,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决策经营的盲目性和低效性。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是从事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的工商企业,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要使其增值之后销售出去,因而它必须确保开发项目具有市场适应性和先进性,努力提高初级农产品的品质,从而为企业加工优质产品奠定基础。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了改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科技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重视规模化集中经营,逐步实现传统农业与现代化技术对接,与大生产对接,与市场流通对接,将农户组织起来,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的大生产和大流通。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发展农产品直供直销,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农产品。
金融为什么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资本最本质的特征就是逐利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经营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为信贷资金流入提供了先决条件。有选择性地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风险会相应降低,金融机构也赢得了与农业产业共同成长的机遇。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生产产地、加工设备、交通和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积累的也不足,需要金融的信贷支持。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生产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相对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传统农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旺盛,特别是购买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农机具等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加大,需要大量流动性生产资金,用于扩建、收贮运销和加工。
第三,现代农业与农村金融相辅相成。一方面,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离不开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培育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巨大市场,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遇到很好的发展机遇。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条件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一定的前提。
地方政府加强形势研判,有效的规划与引导。政府部门要加强研判宏观形势、国际形势、农产品价格问题、政策导向问题,引导新型农业主体的行为。通过加大科技推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农业从业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
有关部门完善的配套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相关部委各项扶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的出台,但相关工作在市、县两级落实的进度仍然较为缓慢。其难点在于政策分散、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条块扶持政策的整合力度不够。为此,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改革各项工作,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卫生、防疫、质检、土地、工商、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政策,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强做大。
新型经营主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现代化的管理水平,不断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化的市场运作,通过优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要素组合方式和促进制度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中高端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强竞争力。
制约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因素
新型经营主体承贷能力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瓶颈”和银行“贷款难”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实现对接难度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抵押权证不完备,抵押物不足值。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足值的不动产抵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还款来源,贷款的风险“敞口”很大,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条件。难以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已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原因。二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对贷款后管理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小,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经营管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随意性大,债权没有保证,不符合贷款条件。新
型经营主体缺乏科学管理。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经营证件不齐等情况,不仅财务数据不真实,缺乏管理,也限制了金融支持。
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农业产业是弱质产业,这就决定了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是国家长期以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农村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难度较大。
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针对蓬勃发展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动力及机制安排严重不足,授信形式单一,与实际需求形式多样化存在矛盾,还需要创新贷款业务种类和服务方式,满足多层次信贷需求还需要加大力度。
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信用环境的制约作用还很突出,缺乏诚信基础上的合作,具体表现在银行体系中的特征就是有被悬空、逃废债务的现象,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不够,贷款安全难有保障。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一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涉农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划。建议上级人民银行在不突破地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下级行的信贷规划指标在县域间、法人机构间进行调剂,解决资金供求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杠杆引导作用。要充分用足用活支农再贷款优惠倾斜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不断增加农业贷款投入,满足农户生产及投资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三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的地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政策,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四是大力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用利率杠杆作用调节农村资金的供求关系,增加信贷支农实力。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办行制度的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至少支持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办行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不仅局限于信贷服务,还应该包括支付结算、理财、征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主动了解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创新金融信贷产品。
调整涉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政策。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情况和信用情况,适度提高合意贷款额度,给予涉农金融机构更大的放贷空间。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出台激励约束机制,细化涉农金融机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比例及增速等要求,并进行奖优罚劣。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搞现代农业要有适度规模,要适度规模必须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是当前各国农业经营的普遍形式。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不断完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是,现在一些地方仍然随意调整承包地,甚至违背农民意愿,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引起农民上访。为此,要研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仅不排斥土地流转,而且有利于土地流转。引导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应当明确。2012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达21.2%,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但也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定指标、下任务,甚至变相强迫命令,存在着求大、求快的倾向。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目的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搞非农产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政府主要搞好指导服务,绝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这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要研究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乡村户数2.68亿户,户均耕地不到7亩,这样的规模显然难有较高的效率。但土地规模经营还是要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从我国资源禀赋和当前工农就业收益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有规模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这些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面临的问题还不少,要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当前重点是围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在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及税务登记等方面加强扶持,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当然,切忌拔苗助长,人为“垒大户”。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绝不能排斥、忽视农民,不能排斥、忽视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农民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维护公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我们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但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而不是取代农民、兼并土地。工商企业应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农产品收购、储藏、保鲜、加工、销售,以及种养业副产品和废弃物加工处理等农业产前产后业务,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户特别是规模种养农户,实现合理分工,增值增效,共生共赢。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民,甚至违反土地流转“三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工商企业经营行为,应加以引导和规范。要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全国公益机构已达15.2万个,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路径。
公益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这两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机构基本建立,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与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要在全覆盖、有保障上多下功夫,重点在那些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经营组织不愿干、干不了的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一、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早、总量大、模式新,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实施分类指导,创新发展模式,各类主体的发展都呈现出鲜明的特色。截止2013年底,家庭农场认定数1.5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6.9万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2/3以上、新型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比重39%,这些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合作社成员数(975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67.5%)、社均成员数(141个)三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
近3年,江苏省财政部门牵头省农委,联合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几家银行,开发了惠农贷、共同基金、金农贷和富农贷等四个金融产品,并引入担保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基金,省财政出资约1亿元,分担5%风险,银行放款约21亿,给予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的金融贷款支持。这些金融服务创新举措的实施,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将财政无偿支持的模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偿贷款有机的结合起来。近年来,江苏地区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农业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本地、扎根三农的服务宗旨,努力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平和能力,担当好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角色。
二、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营时需要较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特别是对资金的需求方面,对金融机构融资依赖性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融资期限较长,其贷款主要用途也日益扩展到农产品深加工、厂房建造、成套设备购置等方面,这些需要促使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将原有的单一的存贷款产品转为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当前江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诸多方面都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金融机构授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江苏地区出现时间不久,其自身管理不完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简单粗放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并且没有有效的财务监督,也没有合理的中长期规划。其注册资金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本实力,涉农金融机构不敢进行大额度信贷放款。而且某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照不齐,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授信。银行放贷要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农民又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融资还处在试点阶段,授信担保困难。金融贷款的匮乏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大再生产。
(二)金融服务产品比较单一,缺乏创新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可是大多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金融服务产品的认识和重视的力度不够,很少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产品,较多的是把之前的对工业和服务业的现有的成型的金融服务产品拿出来稍加改装即完,然后销售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几大行业,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民生、文化服务和消费等领域的贷款则相对较少。具体来说,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市场里,金融产品创新基本处于基础产品的层面,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尚处探索阶段。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对称。一方面,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产品认识不足,缺乏投保的意愿和动力。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狭窄。农业是弱质产业,不像工业和服务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较大,加之农业保险涉及诸多环节和要素,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而一旦出现巨灾,赔偿压力极大,所以现有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意在农业保险业务上进行较大的开发和投入。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以江苏省某县为例,全县12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两家承办了农业保险,而且基本上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鲜有商业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其保险品种仅涉及生育母猪保险,水稻、油菜、三麦保险等险种,保险品种缺乏、保险金额不高,保费不仅高,还需要投保人每年一交,而且保险理赔程序复杂,也无法足额补偿农户种养成本的损失。
三、江苏地区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体制,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
积极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产权关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组织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信贷优惠等,使其成为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信誉的信贷主体。通过正面的宣传,有倾向性地照顾那些资信良好、合法经营,产值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经营,倡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纪守法,符合现代金融的规范和要求,不断壮大发展。
(二)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
江苏地区有很多白手起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案例,也有不乏一些无视自身经营风险、盲目扩大投资导致破产以至于无法还贷的失败案例。因此,要审慎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扶持农户做大并不是目的,扶持做强、做久、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更重要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即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
(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畴,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将应收账款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推动财政部门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鼓励政策,加大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部分)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鼓励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金,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信誉。
[摘要]文章分析了当前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及重要意义,进而分析了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受到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政策保障机制、服务机制等制约。最后,文章就如何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出了具体的对策思路。
[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管理体制
[基金项目]兵团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4TW01)。
[作者简介]卢玉文(1968-),女,河南淮南人,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一、加快培育兵团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紧迫性、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一)是壮大兵团综合实力的必由之路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明确指出,兵团的存在和发展绝非权宜之举,而是长远大计。兵团要继续履行好屯垦戍边使命,需要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农业是兵团屯垦戍边的基础,也是兵团的优势所在。加快培育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助于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提高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继续发挥兵团农业的优势,夯实屯垦戍边基础,提升兵团综合实力。
(二)是建设兵团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重要抓手
总书记考察兵团时强调,兵团要真正成为先进生产力的示范区。先进生产力示范区的建设及其作用发挥,既肩负着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又承载着新疆先进文化引领功能。先进生产力既包括不断更新和进步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意识等,也包括劳动组织形式不断创新的动态过程。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体制、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管理、先进科技等综合集约的生产力优势;有利于采纳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带动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形成辐射带动效应,从而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生产链,提高农业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和生产效益,从而推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和形成,增强兵团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实现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十二五”以来,随着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构建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以提高集约化水平、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为经营目标,在农业劳动力工资等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不断引进新的生产要素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推动兵团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
(四)是深化团场改革的突破口
团场是兵团屯垦戍边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的载体,是兵团工作的重中之重。团场改革始终是兵团改革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2013年以来,团场改革按照“强化团场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实行团场内部政企分开、增强团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团场综合改革试点和单项改革试点。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兵团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有企业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大力发展,确立兵团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企”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团场内部真正的政企分开,增强团场的发展动力和发展实力。
(五)是完善兵团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现实选择
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创新本质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兵团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基本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经营管理模式。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及未来的兵团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兵团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创新。在“分”的层次上,推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上,推动统一经营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培育合作组织,发展龙头企业及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兵团农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和竞争力。
(六)是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现实选择
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快速、持续增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兵团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拴心留人,建设兵团队伍,履行维稳戍边历史使命的需要,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十二五”以来,团场农牧工家庭,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总体来看,团场职工增收虽然较快,但增收的基础不牢。加快农业产业集团化发展,能有效促进团场职工对接市场、降低风险、拓宽投资渠道、转移就业,建立实现多元增收的有效载体和组织保障,拓宽增收渠道;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产加销、种养加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动龙头企业、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与职工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职工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改善职工收入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农业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农业职工增产增收。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
(一)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兵团积极培育以农业产业集团、龙头企业、农工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了团场职工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建设加快。农业部对全国农垦改革的要求是“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形成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竞争力的公司或者集团化公司。为能真正发挥兵团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提高兵团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和防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兵团重点支持了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已建成果业集团、机械化收获集团、乳业集团、农资集团、肉类集团。截至2012年,农业产业集团销售的农产品比重为26.76%,比2010年提高6.76个百分点。
2.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兵团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骨干力量和关键,是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截至2013年底,兵团农产品加工企业达558家。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10家,实现年销售收入523亿元,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5家,兵团级重点龙头企业65家,有9家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3家涉农企业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绿翔糖业、北疆红提、天山娇等)。逐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兵团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师、团场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集群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
3.农工专业合作社及行业协会迅速兴起。专业合作组织是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引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农户联合与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是近年来兵团农业发展的一大亮点,极大地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重组。截止2013年底,兵团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工专业合作社224家,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达2.5万人,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1万户。其中,第二师24团养猪协会、第四师德林鹿业协会、第五师83团金沙山肉牛产业联社、北疆红提协会、第十三师哈密地区恒旺养猪协会等,纳入全国重点支持和示范体系的试点单位累计有17个。从产业分布上看,兵团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分布在养殖业、果蔬园艺业等非大宗农产品行业,其中养殖和果蔬园艺两大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占总量的90%以上。
4.专业大户快速成长。专业大户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中求进”的典型代表,也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专业大户拥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较为先进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发展专业大户,有利于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兵团近年来积极扶持和重点培育了一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养殖大户。其中,养殖大户已成为兵团畜牧业规模生产主体和中坚力量。据不完全统计,至2012年底,已建成规模养殖场(含小区)885个,达标创建全国标准化示范场43个,发展养殖大户2457户,规模化养殖水平为30%,其中奶牛、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水平分别为60%、57%、40%和18%。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离不开健全的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兵团基本形成了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龙头企业为骨干,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体系。截至2012年底,兵团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8.41%。良种繁育体系不断完善,兵团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猪良种化率达到95%,牛良种化率达到70%,羊良种化率达到60%,家禽良种化率达到90%;推广免耕保护性耕作、覆盖保墒、秸秆还田、旱地引水、集雨补灌等现代农业技术,增强了土壤保水保肥抗旱能力;农业信息平台服务覆盖率达到40%。
(二)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模化经营程度较低。从总体来看,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滞后、数量少、经营规模偏小、绩效较低、实力不强,吸纳农户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农工专业合作社平均入会社员较少,大都在20人以下。兵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低、散”的产业结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数量少,大部分龙头企业还处于市场产业价值链低端,缺乏科技意识、品牌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除国家级龙头企业和少部分兵团级龙头企业外,多数龙头企业没有独立的研发中心和专门的研发经费,拥有自主产权的专利产品为数极少,过度依赖低层次产品扩张和生产规模扩大来发展,市场竞争力不强,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
2.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兵团新型经营主体都内生于兵团农业经济系统,因经营管理素质较低,很难学习、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生产经营中投机心理和短视经营行为影响了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因为经营观念落后、发展战略模糊,导致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较单一,产业层次不高,产业链短,大多数龙头企业仍然以出售原材料、初加工农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小,经营风险较大,能够抢占领域高地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制高点的拳头产品和优势产品的企业少。
3.管理模式单一,内部运行不规范,机制不健全,发展不稳定。当前兵团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多数农工专业合作组织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有的虽有组织机构但运行不规范,并未发挥其作用,存在着结构松散、治理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对成员的服务也多停留在技术培训、生产资料供应、组织产品销售和提供市场供求信息等一些低层次的服务上,而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网络建设方面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没有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积金积累不多,服务方式单一,其带动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4.主体间同质竞争,利益联结不紧密。理论上,兵团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功能定位和内涵延展上都应边界分明,方能形成自身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但事实上,目前兵团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相互“模仿”,同域内不同主体的主业重叠现象严重。首先,在非完全竞争条件下,各主体经营业务结构的同质化往往导致同质竞争并加剧外在不经济。这种同质竞争,加大了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其次,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及承包职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
5.融资难,发展资金匮乏。兵团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基础薄弱,自身“造血”能力不强,缺少发展规模化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扩大经营所需的资金。金融支持力度弱,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涉农贷款一般风险大、金额小,按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银行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贷款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同时,信贷手续复杂,贷款额度小,难以满足生产需要。从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看,由于总体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资源,银行信用等级不高,较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特别是生产收购经营旺季,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融资难度较大,资金筹措无保障。
6.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尽管当前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兵团农业经营队伍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普遍“高龄化”,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接受能力差,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的从业人员少。
三、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机制
障碍
(一)管理体制创新不够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质上是推进兵团特殊体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过程,是创新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但是兵团目前的刚性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一是现行兵团管理体制的高度计划性,行政干预过多,以行政管理代替经济管理,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融入,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体制下,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机制更难以建立和完善,团场的组织优势、服务优势和加工销售等优势没有发挥好,专业大户、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微观主体自主投资、自我经营、自担风险的积极性也没有调动起来,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都没有充分发挥。
(二)经营机制不完善
团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彻底、不平衡、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没有根本消除。一方面,一些团场土地管理不规范。另一方面,要实现规模化就必然引导农工承包的土地进行有序流转。目前状态下,农工所承包的土地流转还存在障碍,在兵团土地流转的力度不大,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导致土地流转规模不大。在总流转的面积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占总面积的比重很小。
(三)政策保障机制实效性不足
近年来,兵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集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了积极的作用。2006-2013年,兵团本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每年5000万元,2014年增加到1亿元,对带动力较大的龙头企业、团场(农业公司)、农工专业合作社以及能繁母畜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基地建设、扩大产能、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等;2006年以来,兵团每年利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5500万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但兵团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相应的财税、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许多政策是通过各职能部门下达,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
(四)服务机制不健全
兵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完善、不配套,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益组织和经营组织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有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团场职工经营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服务人员知识单一,服务方式陈旧,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质量低,缺少针对性,很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迫切需要的种植结构调整、标准化品牌化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加工、包装以及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既限制了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阻碍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商品化进程,也削弱了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内在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思路
(一)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构想
加快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同发展,按照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稳定和完善职工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承包职工主体化、经营组织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思路,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业公司、农工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的竞相发展,创新运行模式,形成长期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推动土地、科技、信息、资金、项目等综合配套措施落实,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农业公司为骨干,以农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专业大户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现阶段,特别要把培育和发展农业公司和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模式化、标准化产品基地建设,形成“主业支撑、多业补充、非农跟进”的促农增收长效机制。
(二)兵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
1.现代农业产业集团的功能定位。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按照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总体要求,以核心农业产业化农业企业为龙头,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租赁、产业延伸、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要素,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产业集中度高、品牌优势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利于打破兵团农业“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组织开拓市场,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当前兵团农业经营提出的严峻挑战,提高兵团农业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改善兵团农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方式;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使农业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兵团建设农业先进生产力示范,辐射带动新疆现代农业建设。
2.农业公司的功能定位。农业公司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农业公司是兵团深化团场改革实现内部真正政企分开的关键,应当成为未来兵团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与农业产业化中的“公司+农户”形式中的“公司”不同,农业公司是指公司在大规模经营地的基础上形成大种植园、大养殖场等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农业公司发展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拥有”大规模的、长期经营权的土地,应当成为兵团发展现代农业的社会投资主体。农业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机制,按市场规律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能有效提高兵团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从经营风险来看,因农业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为有效规避农业市场和经营风险提供新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兵团农业参与市场竞争。农业公司能化解“公司+农户”生产模式中因利益约束机制缺失而引起的农业产业化“陷阱”,是团场农工增收的一条捷径。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功能定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龙头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相联系,带动承包职工、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4.农工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兵团农业职工在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工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团场农业职工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家庭农场)、对接企业、联结市场。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产品并提供农机、农技等服务。一方面合作社为成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部分合作社还可以建立饲料加工厂、农机作业队、农产品加工厂(如面粉加工厂等)等经营实体。另一方面通过流转土地或者建立饲养基地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5.专业大户的功能定位。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生产经营水平的农户,如从事种植业大户、养殖业大户、“四荒”开发大户、农产品营销大户、农产品加工大户,应成为兵团未来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专业种养大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生产经营资金和生产经营设施,既有家庭经营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大、周期长、过程难监管等问题,也具备规模经营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都较明显。专业大户需按照标准进行生产,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和农机作业服务成本等增加收入。
(三)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1.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农业职工承包经营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改变,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因此,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处理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团场农业职工承包经营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到兵团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趋势和团场农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既要在“统”的层次上培育发展合作社,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及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又要在“分”的层次上坚持和深化集约化的家庭承包经营。
2.处理好专业大户、农工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现代产业集团之间的关系。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态。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兵团农业,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服务。
3.处理好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兵团各师团资源条件、农业经济、土地规模经营等条件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展条件、能力、速度不同,各自需求也不同。因此,培育和发展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根据各师团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
4.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一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往往有积极性、有能力使用机械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被替代的环节,新型经营主体也会雇用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既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有效利用了不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二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团场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要根据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能不顾劳动力转移的过程,而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来发展规模经营。
5.处理好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代农业建设阶段,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出于对生产稳定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因为,即使某些服务能够自我提供,也不可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比如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而这些服务如果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则能实现规模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有了服务的需求,通过规模经济来激励服务的供给,就能为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
(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强化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使公益性农业服务做到全覆盖、有保障。重点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开展良种示范、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流通、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等服务,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大户、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工作。在服务领域上,重点拉长兵团农业产后服务这一短板,以企业为主,筹建专业农产品交易市场,配套相应的物流、保鲜、储备、检验检疫设施,创建网上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品牌创建,强化农业综合信息提供。
(五)创新承包土地的流转机制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是终极目标,也是核心目的。无论是推动农业公司的发展,还是加快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的发展,都需要实现规模经营。因此,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激发转变农业经营生产方式的原生动力,已成为当前兵团农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首先,要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机制。其次,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重点探索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定权不定地、定股不定田,推行“土地股金+劳务收入+分红”的分配方式,着力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集中连片流转。
(六)创新支撑农业发展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撑机制。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鼓励提高种养大户小额信贷标准。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探索“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农业企业+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大力发展国民村镇银行。二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积极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以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保险业务。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金额及赔偿额度,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用地支撑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建立项目支撑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力度,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上实施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等工程建设,使其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七)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
当今,农业竞争已经上升为产业链的竞争。因此,兵团农业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坚持主体联合与产业链接并举,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的运行模式,促进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产程分工、相互协作、关联经营、集群发展,整合产业链,推进纵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合作共赢。首先,积极构建“农业产业集团+农业公司(或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经营职工”的运行模式,发挥产业集团战略决策、资本运营、风险控制、运行协调的作用,发展产业集群、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等多种形式,引导兵团农业主导产业建立健全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其次,建立完善“龙头企业+农业公司+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社员”的发展模式,由龙头企业通过农业公司和合作社建设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产品,从而建立起原料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产业链,变农业承包职工为产业工人。再次,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司+合作社+专业农户+基地”的运行模式,将团场农业公司的政策引导、发动群众及在技术、信息、市场、资金上的优势等同合作社的桥梁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最后,建立完善“农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承包职工+基地”的运行模式,以组建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指导农户标准化生产,实行联户经营,并吸纳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形成专业化生产基地。
目前,南宁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的发展趋势,已初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导,农村家庭农场为支撑,专业种养大户为补充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但目前南宁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如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身素质不高,自主学习意识不强;缺乏接受继续教育和提升科学素质的有效途径和机会,参加培训普遍不足;相关财政金融政策等支持力度不够,对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宣传力度也略显不足;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办学资金和实力严重不足等。当前,在广西实施强首府战略的新形势下,南宁市应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培育有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顺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挥和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这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规划引导
建议南宁市在实地调研论证、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立足自身农业产业的特点和优势,科学编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总体规划,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研究出台《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查考核。通过规划引导和重点扶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职业农民)等农业经营者为主体,其他各类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培育规模较大的职业农民。在推广传统农户、引进新型农户的基础上,着力培养一批专业种养大户,推进农业经营专业化、管理商业化和农户职业化发展;扶持有文化、懂技术、会操作的农村实用型人才和带头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返乡从事农业开发。(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注册办法,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创工作机制,培育并推荐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可享受现有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有关的贷款和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联结,强强联合发展壮大。支持引导有实力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对土地进行集约化整理和规划,引进专业种养从业人员,培育专门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进一步推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生态化、品牌化发展。(三)进一步提升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质量,进一步加强产供销合作,积极发展产供销“三位一体”的合作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产业链、产品、品牌等要素,设立协会法人,打造一批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建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合作社,探索发展共同基金合作社,积极发展农业技术合作社。鼓励农民使用土地、林权、劳动力、资产、技术等要素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和支持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或与其他生产经营组织联合兴办加大工业与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增强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工程”,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要载体,支持农村综合体建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村互助基金合作社,拓展其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提供农民合作产品展示销售、委托融资、服务设施、联合建设、信用协调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分工合作。(四)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着力扶持一批有实力、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以及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开展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实现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同区域同行业或业务密切相关的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积极推进涉农中小企业整合、联合、融合,建立企业集团和产业发展联盟,实现集体化、一体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长期承包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鼓励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子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产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和个人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产业规模,做大做强;对于有实力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其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产品产品品牌等方式,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稳健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民致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接市场的作用,强化龙头企业的龙头作用,鼓励他们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系机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增强家庭农场和专业种养大户的生产能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注入新的活力。(五)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提供者,加快事业单位建设公益和商务服务,构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合作化、专业化、综合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提供农资、农机、信息、科技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开展多元化、专业化服务;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等形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站所创办农业服务型企业,可由政府向其购买公共服务。
三、完善培育平台
加强新型职业教育和培训,要进一步加大新型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开展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和培训工程。依托培育工程,整合现有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农村成人教育学校、农民夜校、科技科普示范园区等教育培训资源,以南宁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等相互配合,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农业相关重点专业点、培训基地和培训点,主要针对专业种养大户、职业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农民工等进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灵活有效的教育和培训,如采取基地示范教学、有线电视制作播放、计算机网络远程教育、乡村图书馆(室)、乡村文化站等形式,积极探索“政府+学校+企业+园区+基地+经营主体”的有效教育培训模式,积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对于农民学历教育,积极推进农业高等教育向农村延伸,同时加强普及农业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四、创新利益联结模式
(一)组织创新。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融合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通过创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参股农业龙头企业等模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体化发展。比如,鼓励和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产业链式的合作模式,通过土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人力物力要素的投入和合作,依托全产业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服务合作,实现农业生产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如因时因地制宜,支持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组织+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经济组织”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经营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支持和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并购、重组等多种合作模式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二)机制创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同订单、股份制合作、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稳定长期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签订生产服务、购销等书面合同,严格执行利润返还和收益共享,实现经营收益的合理分配。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盈余分配机制,灵活运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大力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保底分红”等做法,完善推广“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先建后补、双股分红”等产业发展利益联结的成功经验。
五、强化规范管理
(一)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继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规范其发展。积极开展自治区、市、县三级的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通过制定完善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明确标准,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二)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积极引导和规范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运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规范化运行。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由“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发的探讨
编者按:我们经常从媒体上看到,某某地方苹果滞销、某某地方大白菜烂在地里。而相反的例子甚至更为常见。如,郑州、南阳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城市里设立蔬菜直销市场,既方便了市民,也解决了菜农买菜难问题。又如,蜜橘市场价每公斤16元的情况下,浙江省衢州市清水瓜果专业合作社的蜜橘却卖到每公斤40元还供不应求。该合作社负责人说,不愁销一是因为种得好、质量高,二是因为有自己的品牌和销售队伍。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怎么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越来越多的人也在琢磨着同一个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党的十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四化”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其中集约化和专业化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组织化和社会化着眼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共同服务于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
当前,具有代表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专业大户与普通农户相比较,突破了家庭的生产边界,拥有较多的设备和较先进技术,具体特征表现为分工深化、专业化生产及服务、规模适度、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是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创新和农户整合变异的产物。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是制度化、规范化的专业大户,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他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民主性、互、开放性、灵活性、专业性等特征。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及专业协会,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且产品有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规范化、现代化、产业发展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等特征。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
种养大户的优势在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势在组织和服务农户,龙头企业的优势在资本、管理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应该充分发挥三者的优势,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加快构建既能促进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农业、又能确保农民平等参与进程和公平分享成果的现代农业发展机制。 佑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