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4 15:09:1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一、放射性污染概述
(一)放射性的概念。放射性是指元素从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地放出射线,(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而衰变形成稳定的元素而停止放射(衰变产物),这种现象称为放射性。衰变时放出的能量称为衰变能量。原子序数在83(铋)或以上的元素都具有放射性,但某些原子序数小于83的元素(如锝)也具有放射性。
(二)放射性污染的概念。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和其他生物的现象。在自然状态下,来自宇宙的射线和地球环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会给生物带来危害。i”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类活动使得人工辐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质大大增加,环境中的射线强度随之增强,危机生物的生存,从而产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难消除,射线强弱只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弱。
二、放射性污染的危害
对于放射线的危害,人们既熟悉又陌生。在常人的印象里,它是与威力无比的原子弹、氢弹的爆炸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全世界和平利用核能呼声的高涨,核武器的禁止使用,核试验已大大减少,人们似乎已经远离放射线危害。然而近年来,“随着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在工农业、医疗、科研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放射线危害的可能性却在增大。”ii
(一)产生危害的原理、途径及程度。放射线引起的生物效应, 主要是使机体分子产生电离和激发, 破坏生物机体的正常机能。这种作用可以是直接的, 即射线直接作用于组成机体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酵素等而引起电离和激发, 并使这些物质的原子结构发生变化, 引起人体生命过程的改变; 也可以是间接的, 即射线与机体内的水分子起作用, 产生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 破坏有机体的正常物质代谢, 引起机体系列反应, 造成生物效应。由于水占人体重量的70%左右, 所以射线间接作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比直接作用更大。应指出的是, “射线对机体作用是综合性的( 直接作用加间接作用) , 在同等条件下, 内辐射( 例如氡的吸入) 要比外辐射( 例如C射线) 危害更大iii”。大气和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 可经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直接照射、遗传等途径进入人体, 一部分放射性核素进入生物循环, 并经食物链进入人体。
(二)来自居室的危害。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后, 由于它具有不断衰变并放出射线的特性, 以及放射性环境、放射性诊断等对人体直接辐照, 即内照射和外照射, 使体内组织失去正常的生理机能并给组织造成损伤。其中氡的危害最为显著, 1998 年WTO 公布放射性氡为人类癌症的主要致病元凶之一。随着人们对居室美化装修的升温, 花岗岩等石材由于质地坚硬、豪华美观受到大多数人的喜爱, 居室污染也在加剧。
(三)对人的影响。人和动物因不遵守防护规则而接受大剂量的放射线照射、吸入大气中放射性微尘或摄入含放射性物质的水和食品, 都有可能产生放射性疾病。放射病是由于放射性损伤引起的一种全身性疾病。
(四)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放射线具有能够穿透人体,使组织细胞和体液发生物理与化学变化,引起不同程度的损伤的特性,胚胎或胎儿对X 线及各种射线敏感性更高。“根据照射量和照射期的不同,分别会出现以下后果:致死效应、致畸效应、致严重智力低下、致癌效应iv”。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对策
放射线对生物机体的危害程度与机体吸收的辐射能量密切相关。如何对它进行防护,以减少射线的危害呢? 减少体外照射和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是核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使用电离辐射源的一切实践活动, 都必须遵从:1.实践正当化;2.防护最优化;3.个人剂量限制。
(一)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
(1)时间防护。人体受照时间越长, 人体接受的照射量越大, 这就要求操作准确、敏捷, 以减少受照射时间, 达到防护目的; 也可以增配工作人员轮换操作, 以减少每人的受照时间。
(2)距离防护。人距离辐射源越近, 受照量越大。因此应在远距离操作, 以减轻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3)屏蔽防护。在放射源与人体之间放置一种合适的屏蔽材料, 利用屏蔽材料对射线的吸收降低外照射剂量。
(二)尽可能减少生活中的放射性污染
对于放射性核素通过吸入、食入或皮肤渗透进入人体后所造成的照射, 其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防止或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
(1)防止居室的氡气污染
1.已装修好的用户, 如放射性不超标或超标不大严重, 通过每天开门窗3 h 以上, 可使室内氡气浓度保持在安全水平。许多房间( 尤其是1 楼) , 即使各种石材、墙砖的放射性检测不超标, 门窗关闭2 天以上, 氡气累积的浓度也会升至原来的数倍, 对人体造成危害, 特别是面积较小的房间更需通风。
2.对于已发现地面或墙体放射性超标较严重, 应将超标部分拆除更换低放射性材料, 也可通过在墙体或地面直接覆盖放射性水平很低的石材或其它材料, 能全部阻挡A、B粒子和部分C粒子, 并使氡气无法进入空气。
(2)防止意外伤害。医生使用射线装置给病人诊治病症时, 要根据病人的实际需要, 严格X 射线检查的适应症, 使患者免受不必要的照射。耐心劝导那些主动要求但不需要使用射线装置诊治的病人, 引导他们走出误区。同时, 要避免让某些无防护意识的陪护者免受照射。尤其对儿童的X 射线滥用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3) 孕妇特别注意。“孕期应禁止接触X 射线, 即使必需的检查, 也应保护非受检部位, 使X 射线的辐射损伤减少到最低程度v”。由于电脑及其机房有电磁辐射、噪音及光照不适, 存在着电子设备的污染, 因此经常接触电脑的妇女, 怀孕后最好不要上机, 以减少电磁波给母婴带来的危害。
结语
环境中的各种放射性污染都能影响人类健康, 放射性物质不仅能引起外照射, 还能通过呼吸、摄食和皮肤接触进入体内, 并由血液输送到有关器官, 产生内照射, 危害人体健康。和其他污染相比, 它不易被人们察觉, 却容易在人体中积累。人们对环境中的放射性污染必须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采取适当的防护, 从而保护自身的健康。
注释:
i 蔡守秋.新编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18.
ii 俞誉福.环境放射性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iii常桂兰.氡与氡的危害[J].铀矿地质,2002,18(2):125-126.
iv李春梅.核武器爆炸对人的远期影响[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1.
v王吉英,谢元忠, 丁晓民,等.浅议医用诊断X 射线防护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辐射卫生,1999(04).
【参考文献】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引言: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地震引发了福岛核电站事故。地震引发核电站核反应堆爆炸,造成了核泄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恐慌。因此有关核辐射的讨论成为热门话题。那么我们生活的核辐射到底有哪些,核辐射的污染有哪些危害,如何对核辐射进行防护,成为了人们一直关注的话题。本文将采用浅显易懂的办法,解答核辐射的基本类型,让人们对核辐射有基本的了解,提出一些防护措施,保障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一、核辐射概述
核辐射也称放射性,是以波、粒子或光子能量束形式(主要为α、β和γ三种辐射形式)传播的一种能量。辐射的剂量以毫西弗或微西弗来表示。核辐射并不仅仅存在特定的矿石和材料中,它是无处不在的。实际上,人类的生活没有一刻离开过放射性,这些放射性是天然放射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宇宙射线; 2、地面和建筑物中的放射性; 3、人体内部的放射性。人类的很多活动都离不开放射性。少量的辐射照射不会危及人类的健康,过量的放射性射线对人体会造成伤害,使人致病、致死。剂量越大,危害越大。所以辐射安全其实不是要讨论一件东西有没有放射性,而是要讨论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偏高或高的放射性,并足以对人造成伤害。
核辐射按其来源分类,分为:天然辐照源和人工辐射源。天然辐照源主要来自于:1、地球上的天然放射源;2、宇宙间高能粒子构成的宇宙线,以及在这些粒子进入大气层后与大气中的氧、氮原子核碰撞产生的次级宇宙线。人工辐射源包括:1、核爆炸的沉降物;2、核工业过程的排放物;3、医疗照射的射线;4、其他方面的污染源,如某些用于控制、分析、测试的设备使用了放射性物质,对职业人员会产生辐射危害。某些生活消费品中使用了放射性物质,如夜光表、彩色电视机等;某些建筑材料如含铀、镭量高的花岗岩和钢渣砖等,它们的使用也会增加室内的辐照强度。
二、核辐射污染的危害
核辐射对人体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进入体内后影响细胞染色体DNA(打断DNA链,或者改变DNA分子的结构,使DNA发生变异),从而导致DNA所合成的蛋白质不具有原应具有功能,进而对人体造成损害;同时DNA的变异可以是长期的,所以也会影响生殖细胞,结果使后代也产生相应的症状。
一般来讲,公众在排除X光胸透、CT检查、胃部X射线检查等医学治疗外,可以接受辐射的限量为1000微西弗/年。人体受到过量核辐射形成放射病的症状有:疲劳、头昏、失眠、皮肤发红、溃疡、出血、脱发、白血病、呕吐、腹泻等。有时还会增加癌症、畸变、遗传性病变发生率,影响几代人的健康。
各个年龄层人群受核辐射影响排序:1、胎儿:细胞分裂最快,辐射影响最明显;2、儿童:受辐射较大的儿童若干年后得甲状腺癌的概率要比普通儿童高出3-5倍;3、青壮年:甲状腺功能正常,代谢活跃;4、老人:甲状腺功能相对青壮年不活跃,代谢较迟缓。因此孕妇和儿童尤其注意避免受到核辐射污染。
三、核辐射的基本防护原理
辐射对人体的照射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外照射是指体外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外照射的防护方法有控制受照射的时间、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和采用屏蔽三种方法。内照射是指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控制内照射的基本原则是防止或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
(一)α射线的防护
α粒子流形成的射线称为α射线。α粒子穿透力较小,在空气中易被吸收,外照射对人的伤害不大,但其电离能力强,进入人体后会因内照射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对于α射线主要是避免内照射,防止其进入体内。其防护方法主要是:
(1)防止吸入被污染的空气和食入被污染的食物;
(2)防止伤口被污染。
(二)β射线的防护
β射线是带负电的电子流,穿透能力较强,可用一般的金属进行屏蔽。β射线既造成内照射又造成外照射,因此其防护较为复杂;
(1)避免直接接触被污染的物品,以防皮肤表面的污染和辐射危害;
(2)防止吸入被污染的空气和食入被污染的食物;
(3)防止伤口被污染;
(4)必要时应采用屏蔽措施。
(三)γ射线的防护
γ射线是波长很短的电磁波,穿透能力极强,可以造成外照射,对人的危害最大。其防护的方法主要有:
(1)尽可能减少受照射的时间;
(2)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
(3)采取屏蔽措施。常用具有足够厚度铝、铁、钢、混凝土等屏蔽材料屏蔽γ射线。
四、人们身边的辐射污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很多辐射污染,这些放射性污染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潜移默化的危害。目前我们身边的辐射污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家居装饰材料的放射性污染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提高,许多家居用品都是采用大理石等材料,以方便人们的生活。殊不知有一些天然大理石是具有放射性污染的,如果长期使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严重的将会遗传给下一代。
2、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
随着工业的发展,很多水源都是经过工业区,水中便带有了放射性元素,造成了水污染,附近的居民以此水为日常饮用水,时间长了,就会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毒害。因此我们日常饮用水要注意对它进行检验,饮用水需要国家检疫部门的认定,方可饮用。
3、燃煤的放射性污染
在我国北方,大部分都是采用燃煤取暖,在城市里,会集中供暖,但是农村家庭就需要自己燃煤取暖。在燃煤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少的放射性物质,随着燃煤次数的增加,就会积少成多,对人体造成损害。
4、金银首饰中存在放射性污染
纯金首饰中不存在放射性元素,但是很多合金里,在首饰的制作过程中,会加入一些铬、镍等稀有金属作为装饰,这些稀有金属里经常伴有放射性物质,影响人体的健康,因此除了纯金的首饰,其他混合金银的首饰不要经常佩戴,以免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五、对于突发性核事件的防护策略
对于突发性核事件的产生,公众不要恐慌,要听取政府的有关建议,不要盲目作出疯狂的举动,以免造成社会的混乱。除了要听取官方的意见外,自身也需要了解一些防护措施。
1.对于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关闭门窗、禁止通风,以免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进入房间内。要呆在家里,尽量减少出门。
2.如果一定要外出,需要做好防护措施,包括带帽子、手套、眼镜、口罩、靴子、最好有准备一套防护服,以免身体遭受放射性物质的袭击。
3.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要调节饮食,增强身体的免疫力,提高身体素质,同时按照政府的相关指令,服用碘,遵照医生嘱咐,不可乱吃药。
4.随时了解最新信息,时时观看新闻联播,关注最新报道,勿听信谣言。
5.如果身处在辐射严重地区,需要听从政府的相关安排,去安全的地区,不要接触受到污染的物体,以免对自身造成损害。
结语:核辐射之所以让人们恐慌,主要是其危害巨大,严重的将会影响人类的后代,因此必须加以重视。我们在面对核辐射时,一定不要恐慌,要有秩序的保护自己,听从政府指挥,争取将危害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对核辐射的简要概述,了解了核辐射的概念以及核辐射的类型,使人们对核辐射有个基本的了解。然后阐释了核辐射的危害,提出了基本的防护原理。我们不仅要提防核辐射,还是关注我们身边的放射性物质,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损害。最后提出了核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我们所要做的基本防护措施,将核污染对人体的损害降到最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急性核辐射会损伤造血系统、消化道系统甚至大脑而长期或大量承受核辐射,则会出现皮肤损伤、白内障、永久不育、致癌等严重后果,其遗传效应甚至会导致畸胎等问题。
小编提醒:
随着放射性物质的扩散,离放射源较远处的放射性物质已经被大大稀释,不会达到影响公众健康的水平。切忌不必要的恐慌。
若身处强放射区域,要尽可能缩短被照射时间,远离放射源,注意隐蔽,关闭门窗,关闭通风设备。采取呼吸防护,包括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过滤放射性粒子。若怀疑身体表面有放射性污染,应洗澡并更换衣服来减少放射性污染。防止食用污染的食品或水。
高级班:有科技的地方就有电辐射
有科技的地方就会有辐射。大到电视、冰箱、空调,小如手机、吹风机,它们在给我们带来了方便的同时,其长期、过量的电磁辐射对健康也有着一定危害。
小编提醒:
距离越远,辐射越小。我们在应用家电时,与电器保持一定距离,或减少使用时间,可以减少电磁辐射的影响。
电视、电脑等有显示屏的电器设备可安装电磁辐射保护屏。
健康食疗:果蔬也能防辐射
黑芝麻 黑芝麻益肾,多吃补肾食品可增强身体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功能,有效保护人体健康。
绿茶 绿茶中的茶多酚,不仅有抗癌和清除体内的自由基的效果,还可以抗辐射。茶叶中还含有脂多糖,能改善造血功能,升高血小板和白细胞等。
番茄红素 番茄红素不仅具备卓越的抗辐射能力,且抗氧化能力极强。番茄红素广泛存在于番茄、杏、番石榴、西瓜、番木瓜、红葡萄等水果及蔬菜中。
辛辣食品 辣椒等辛辣食品是常用调料,也是抵御辐射的天然食品。吃辣椒不但可以调动全身免疫系统,辣椒、黑胡椒、咖喱、生姜等香辛料,还可以保护细胞不受辐射破坏。
温馨提示:警惕暗藏的辐射污染
不要长期佩戴金银首饰
稀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稀土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与之相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1]。近年,尤其是2011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部重量级行业和环保法规政策从在稀土的开采、生产和出口等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新的政策导向和稀土自身物料的特殊性,为项目把关、前期先行的“环评制度”也相应进行调整,理顺重点。在稀土工业林林总总的企业中以稀土精矿或混合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通过溶剂萃取等分离提纯手段生产单一稀土氧化物的稀土冶炼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也体现了不同于一般工业项目的特殊侧向。
1.评价特殊侧重
政策法规特殊性。为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011年以来,国家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众多有关稀土行业的政策法规,如2011年2月28日环保部《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执行;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目录中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为限制投资类;2011年5月19日,国务院了最高级别的稀土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15日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和海关总署再次联合发下发《关于开展稀土专向整治行动联合检查的通知》;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之后2012年8月13日,工信部即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从生产规模、工艺、装备三方面对稀土企业提高了准入门槛,同时对企业能耗和环保也提出更严格、更明确要求[1]。在新的政策导向下,行业中的稀土化合物冶炼分离企业面临自身调整产能以适应行业发展,因此“环评制度”乃至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更应充分论证政策的符合性。
物料理化性质特殊性。区别于一般工业项目,稀土冶炼分离涉及到放射性污染,这主要与稀土特殊的理化性质有关。稀土生产中放射性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稀土元素本身有少数几个在自然界丰度较小的放射性同位素。另一方面是稀土矿物中伴生的铀、钍和镭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稀土元素的天然放射性同位素的比放射性强度都很低,故稀土元素本身不作为放射性元素处理。稀土矿物中伴生的铀、钍和镭等天然放射性核素是稀土生产中放射性的主要来源,并在稀土中间产品和稀土合金产品中有所分布[2]。故伴生的放射性环境影响分析也是其项目环评特点之一。
2.典型案例
本文以“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为典型案例进行实例演示其环境评价特点侧向。
A.项目概况
基本概况。项目名称:新建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建设性质及进度:稀土冶炼,新建,试生产阶段;产品规模:3000吨/年;原辅材料:原料采用的是江西离子型稀土矿的产品氧化物富集物。P507(萃取剂)、磺化煤油(稀释剂)和环烷酸(萃取剂)、磺化煤油(稀释剂)两种萃取系统、HCl酸性介质、液碱皂化剂。
工艺流程。项目采用法国罗地亚稀土公司最先进P507-HCL体系串级萃取工艺,将混合的原料稀土氧化物逐个分离开,从而得到单一的高纯度的稀土氧化物。其工艺流程简述如下:
酸溶工序:用盐酸将稀土氧化物溶解成稀土氯化物溶液然后配制成一定的浓度,然后以离子状态进行萃取;萃取工序:在用P507-磺化煤油-HCl-RCl3体系进行稀土分离时,可将稀土混合物分成轻、中、重三组。控制一定的水相盐酸浓度和有机相浓度,在不同的酸度下P507与稀土元素的络合能力不同,从而按预定的界限分组。首先以钕、钐为界,将钐、铕及其后面的重稀土萃入有机相中,钕及其以前的轻稀土留在萃余液中;然后再以钆、铽为界,先以2摩尔浓度的盐酸反萃获得钐、钆富集物,再用5摩尔浓度的盐酸反萃又获得重稀土富集物,达到分组的目的。另外钇元素用环烷酸-盐酸体系萃取分离。沉淀及热分解反应:分离出来的稀土元素都以离子形式的氯化物水溶液存在,然后加入草酸(或纯碱),与稀土结合生成不溶于水的草酸(碳酸)稀土化合物,经沉淀过滤,然后热分解即可得到单一的稀土氧化物,过筛包装即可作产品销售。
B.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新建稀土氧化富集物分离提纯项目”采用串级萃取的一次分离工艺对混态的氧化稀土原料进行逐一分离提纯,成品高纯的单一氧化稀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为稀土冶炼分离工艺,属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年生产规模3000吨/年;生产工艺采用P507-HCL体系串级萃取工艺,以液碱为皂化剂;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稀土总收率大于92%。故项目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中相关硬性条件。
项目选址于工业园区,不占用农田,符合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周边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故项目选址合理。
C.伴生放射性污染分析
污染流程及污染环节。本项目工艺过程中放射性污染源主要来自原材料伴生的铀、钍、镭等放射性核素,从运输到生产、成品均含有辐射性。
放射性核素厂区走向图。
放射性核素主要流程图
污染环节分析。对照《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项目涉及到的稀土物质中天然铀和钍含量小于千分之一,满足一般防护条件,且粉态物料的投加均处于全密封状态下,故生产场所基本无粉尘产生及排放,环境辐射监测部门未对生产场所空气未检出放射物质,则项目生产场所不属于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故环评仅对水项和固项中放射性进行分析。
正常情况:储运工序。据供货合同,原料供应方每月提供给建设单位240t原料稀土精矿(混合态氧化稀土),平均每月生产9批次,故每批次进入生产工序约27t,存储量不断减少。酸溶工序。稀土矿中伴生的铀、钍、镭等放射性核素被盐酸溶解转移至酸溶液中,还有少量存在于未溶物中(酸不溶渣)。萃取工序。经溶解后的稀土与萃取剂混合后,大部分稀土元素进入有机相(萃取剂)中,水相(废水)中含非稀土杂质和少量的稀土,放射性物质随水相进入废水中。废水处理工序。萃取和沉淀冲洗废水进入中和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核素基本上进入沉渣。该渣主要成分为氧化稀土,厂家回收再进入工艺过程提纯深加工。
主要污染物:原料矿中:238U、226Ra、232Th、40K;酸不溶渣:238U、226Ra、232Th、40K;废水中:总 、总 ;事故情况:运输途中发生翻车事故,精矿会造成局部污染,若再遇暴雨冲刷,将造成较大范围的土壤辐射或水污染。地面防渗不足,造成较大范围的土壤和水辐射污染。
辐射水平监测分析。环评期间项目已建成,因伴生放射性的特殊性,环保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投入试运行,待工况稳定后请环保局、业主和环评单位三方在场取样监测,待取样结束后工程停止试运行。取样过程操作规范,分别对酸不溶渣、各工序排水以及中和沉淀池进、出水取样,同时企业也取原料矿样,所采样均委托辐射检测监督站对各物质中所含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如下表。
各工序产物放射性水平情况表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中规定:放射性物质任何时间段内在进行实践的场所存在的给定核素的总活度或在实践中使用的给定核素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本标准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被本标准的要求豁免;同时附录A2.2还规定“如果存在一种以上的放射性核素,仅当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活度浓度与其相应的豁免活度或豁免活度浓度之比的和小于1时,才可能考虑给予豁免”。经对比,本项目在原料、工艺过程、以及转变成不同形态下的过程中,辐射监测的固态物质比活度(活度浓度)均低于标准规定的豁免水平,且原料中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与豁免比活度之比加和后,结果为0.1726,小于1;同样酸不溶渣比值加和得数为0.1571也小于1;以及处理后的废水中的总放射性水平低于《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全部回用,实行零排放,故本项目伴生核素放射性水平较低,低于豁免水平,业主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放射性物质豁免。
辐射防护。鉴于项目涉及的放射性水平较低,本评价不对其进行辐射影响预测,着重说明辐射防护进行说明。
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安全措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杜绝超速超载现象,严禁故障车上路运输,车厢采用封闭式。维修运输道路,保持路况良好和畅通。厂内各生产车间: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废水排放沟:加强对废水排放渠的管理,随时检查并保证渠的完整性,防止人为或自然损坏,避免废水溢出渠道或因渠断而废水泛滥,造成地面或水环境污染。废水循环沉淀池:池底和池身须防渗漏且稳定性好;雨天加盖防雨棚,防止中和沉淀池废水外溢,污染环境。酸不溶渣: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及时外运。在外运之前需要暂存,尽量桶装,同时要做好临时贮存间地面防腐、防渗,以防污染土壤环境。
放射卫生防护:粉状物料投加设备保持负压和密封状态;局部机械通风应当与全面机械通风相结合,并保证工作场所的换气次数不得低于3~4次/小时;稀土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具。
辐射环境监测:建议企业配置一台FD3013B型智能 辐射仪,用于工作场所 辐射剂量率的定期监测。原料放射性要严格控制,每批原料要送检;送出渣料每年抽样送检一次。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好放射性防护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工作、休假时间,做好放射性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
事故应急措施。一旦发现废水处理系统外泄、或防渗面失灵,应及时停产,加设泵类将车间产生废水泵入事故池,待修善后,再排入中和沉淀池做处理。
总之,项目伴生核素活度浓度低于豁免水平,且当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外环境及人身的辐射影响较小。
3.结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放射诊疗单位在新开展核医学项目时,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国家对放射诊疗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也制定了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2]等技术标准。笔者在进行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过程中,发现一些易忽视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1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
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有概述、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辐射源项分析、防护措施评价、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评价、应急准备与响应、放射防护管理、结论和建议部分,其中防护措施评价含工作场布局、分区与分级、屏蔽设计、防护安全装置、其他防护措施等。
2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中常见问题
2.1布局与分区
与其它普通影像诊断、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一样,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也需要涵盖GBZ/T181中规定的各方面内容。但在核医学建设项目中,因多采用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用药后的患者也将成为一个流动的放射源,同时,患者的唾液、尿液等分泌物或排泄物也将成为污染源项的一个来源,防止放射性污染及防止人员之间的交叉照射,是核医学项目与加速器治疗、普通影像诊断等完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放射防护措施评价中,除各房间屏蔽厚度的核实外,整个工作场所的布局、分区也是评价的重点。其中工作场所中的人流、气流、物流的走向是评价的核心,在兼顾方便诊疗的同时,应尽量调整布局或采取措施,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与给药后的患者、给药前与给药后的患者间的交叉照射。关键是尽量减少和避免医护人员、患者和公众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由于条件的限制,又想上尽量多的核素与诊疗项目,往往导致布局不合理。因此,在与建设单位前期沟通和评价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建设面积等条件,建议取消一些不合理或此规划条件以及人员条件下无法开展的诊疗项目,避免因要求大而全而导致无法满足放射防护的要求。
2.2防放射性污染措施的评价
核医学科中防放射性污染是一个重点。在预评价时,应对照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4]等标准要求,对场所的墙面、地面、管道、卫生通过间、表面污染监测设备、工作人员操作时的防污染措施、受检者的防污染措施等细节,切实评价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各项防污染措施,如墙面、地面拟采用的材质、防护层高度、表面污染仪的配置、131I治疗病人的用餐问题、治疗病人被服的管理和拖把等清洁用具等的管理等。
2.3三废的处理
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是核医学科防止放射性污染必须考虑的问题。核医学科通风的评价不能仅限于通风橱的排风,废水的评价也不能仅限于设置衰变池。要求设计单位给出废水、废气排放管道布局图、衰变池设计图等,对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处理做出全面评价。例如通风口的设置、通风换气量、气流的走向,衰变池容量、格局及屏蔽的设计等。同时,应关注设置在一楼以上的核医学科的废水管道的屏蔽防护等问题。固体废物处置的评价,应注意放射性废物桶的数量、放置场所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
2.4评价目标值的设定
因核医学建设项目多涉及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除了常规的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等评价目标外,需加入放射工作人员手部、眼晶体等器官的年当量剂量的要求。同时,在设定建设单位的管理目标值时,虽然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中,眼晶体年当量剂量的限值为150mSv,但鉴于2011年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2012年ICRP118号出版物[6]中眼晶体白内障的吸收剂量阈值考虑为0.5Gy,ICRP建议,放射工作人员年平均年当量剂量为20mSv,任何一年中的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建议将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管理目标值定为20mSv或更小的一个分数。同时,在辐射危害评价时也用此值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眼晶体剂量进行评价。2.5屏蔽设计目标的选取屏蔽设计的核算是预评价的重点。
2.5μSv/h是放疗、影像诊断等项目中较为通用的目标
值[7-8],在核医学科屏蔽设计核算时,绝大部分场所都可将此作为屏蔽设计的目标值。但在注射室、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受检者卫生间等墙体,及防护门外控制区内患者停留的场所如走廊等应不做苛求,同时患者可能短暂经过的走廊防护门外等非限制区的瞬时剂量率也可不做苛求。但屏蔽体外如楼上、楼下等场所若是其他医护人员或患者等公众成员长期居留的场所,则剂量率目标值就需远小于2.5μSv/h,应根据其实际居留时间计算目标剂量率。因此,在屏蔽设计核算时,建议同时考虑剂量率和剂量负荷。如18F工作场所的剂量负荷可参照AAPMTaskGroup108:PETandPET/CTShiel-dingRequirements等资料,以达到屏蔽设计目标。在采用剂量负荷法时,建设项目每天的核素用量、患者数量等,将是影响屏蔽厚度的关键因素,在工程分析时要切实了解建设项目的规模、核素用量等因素。在屏蔽核算时,要关注通道、走廊等患者停留或通过的地方所对应的邻近区域,如顶棚、楼板的屏蔽,特别要关注工作场所邻近区域或楼上、楼下有长时间居留人群时的情况。同时在核算时,应考虑到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等房间可能同时存在多人在同一房间等情况。因此,屏蔽设计核算应充分考虑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也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余量,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公众对辐射的认知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
2.6辐射危害的评价
在评价正常运行条件下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时,除常规的全身剂量估算外,也需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因注射、给药、摆位等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近距离接触用药后患者所导致的手部、眼晶体的剂量。此时,需假设常规注射、给药、摆位等所需的操作时间、与辐射源的距离、所使用的屏蔽物等情况,如注射时是否使用铅注射屏蔽防护器,运送药物时是否使用药物贮存运输器,用的是何种屏蔽物质、多少屏蔽厚度,是否采用自动封装、封装橱的屏蔽厚度等等。估算时,也需考虑核素的衰减、18F扫描时已等候30min以上及检查前排尿等细节。
2.7视频监控、语音对讲、门禁等设施
视频监控、语音对讲系统、门禁等设施,对核医学科加强患者管理、减少人员受照剂量是很有效的措施。因此,建议设计单位给出这些管理设施的设计图,并在预评价时要对这些拟设置设施做一个较全面的评价。
2.8内照射危害的评价
在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评价中,评价单位往往注重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的评价,而忽视核医学科存在的内照射危害。国内外多项研究中表明,在131I治疗病房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气溶胶,放射工作人员体内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核素污染[9],张震等[10]采用空气采样器,宋易阳[11]等采用全身计数器等,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可受到0.34~0.44mSv/a有效待积剂量的内照射。因此,在预评价过程中,内照射危害仍是预评价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应关注甲状腺癌等治疗病房,其通风系统等防护措施能否有效地减少放射性气溶胶等对患者及医护人员造成的内照射危害。建议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放射性气溶胶的能力,否则无法在类比项目获得必要的数据支持。
2.9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
建设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是预评价中的难点,也易被忽视。患者的管理是核医学科管理的重点之一,也是降低人员受照剂量的重要措施。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注重硬件的投入而忽视软件的管理,表面污染仪、门禁等设施、表面污染监测制度等措施经常形同虚设。因此,应针对建设单位拟定的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详细的评价,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补充建设。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评价环节,建议关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配备,对从事注射、封装等操作的人员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应加戴指环剂量计。同时,建设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也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核医学科的特点列出可能出现的药物滴洒、用错药物或剂量等异常情况的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地评价。
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评价人员在掌握放射防护知识的同时又需要熟悉核医学诊疗流程,应严格依照国家放射卫生相关标准并适当引入国际上适宜的新技术标准,才能真正做到既能指出设计中放射防护方面的不足,又能充分便于诊疗单位的实际应用。
作者:黄丽华 郑森兴 陈新俤 郭进瑞 单位: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1]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S].
[2]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S].
[3]卫生部.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S].
[4]卫生部.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S].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S].
[6]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正常组织器官的早期和晚期辐射效应———辐射防护中的组织反应阈剂量[M]//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18号出版物.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4:84-101.
[7]卫生部.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8]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中图分类号:TQ08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 言
由火灾的成灾机理可知,任何一起火灾的发生,无论其起因如何,都是由于可燃物的燃烧所致。所以,要防止火灾的发生,首先的措施就是对可燃物质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然而,在所有可以燃烧的物质当中,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最大的物质就是各类具有易燃性、强氧化性和易爆性的危险品。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得世间的化学物质突飞猛进的增多,在这众多的化学品当中,85%以上的都是具有易燃性、强氧化性和易爆性的危险品。从全国的火灾统计分析看,危险品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可见,危险品防火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要和亟需加强的,其防火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也是亟需研究、探讨和落实。
(一)、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影响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因素
世间的物质是复杂多变的,其火灾危险性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所以,在给物品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就不能只考虑其本身是否可以燃烧的难易程度一种因素,而应当综合考虑其各种危险性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和后果,以及影响其火灾危险性的各种相关因素,这样才能保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科学性。通过归纳分析,一般认为影响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物品本身的易燃性和氧化性
(2) 物品的可燃性、氧化性之外所兼有的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
(3) 物品的盛装条件
(4) 物品包装的可燃程度及量的多少
(5) 与灭火剂的抵触程度及遇湿生热能力
2、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方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根据物品本身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将各种物品按天干顺序分为5个类别:甲类、乙类、丙类、丁类、戊类。
(二)危险品的定义、分类
1、危险品的定义
危险品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2、危险品的分类
根据其主要危险特性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分项,以便于科学而严密的管理和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危险货物国际海运规则》(2000年版)和我国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1986),按照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将危险品分为以下九大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危险品的种类繁多,性质不同,危险性大小不一,而且一种危险品并不是只有单一的一种危险性,常常具有多重危险性。如二硝基苯酚,既具有爆炸性、易燃性,又有毒害性;一氧化碳既有易燃性又有毒害性;氯气既有氧化性又有毒害性;如果不掌握危险品的这种多重危险性,就容易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中顾此失彼造成事故。
(三)化学危险品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以及危害
1、化学危险品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不断探求和发现科学奥秘,生产出愈来愈多的新产品,使得世间的化学物质突飞猛进的增多,据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对多年化学品的统计分析,新发现的化学品以每年1000-2000种的速度增加,如果不能保障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安全,就不会避免一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犯罪分子利用其危险性进行破坏活动,这些化学品若被释放到环境当中,必将对人类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对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如危险品分类当中的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此类物品都是指对人体特别有害的物品,当毒害品进入人体积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搅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短时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类危险品对人类的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例当属日本东京地铁沙林纵毒事件[1]1995年3月20日8时许,以东京地铁霞关站(日本部分中央政府机关所在地是东京的政治心脏地带)为中心的日比谷线,九之内线和千代田上五列地铁列车和16个地铁车站遭到沙林毒气的袭击,共有5511人中毒,其中12人死亡。东京消防厅先后派出了340个消防队,1363名消防人员到场,负责救护伤病员,分析有毒气体,清洗及中和有毒物质等任务。沙林毒气的毒性之烈是举世公认的,它是一种强烈的致死性、速杀性毒剂,其毒性比人们通常谈毒色变的氰化物还要高出500倍,比窒息性毒气的芥子气、光气等强15-30倍左右,它致死剂量小,致死速度快。
2、化学危险品对陆地环境的影响
土壤是地理环境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水、大气、生物等环境要素之间经常互为外在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土壤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之一,还是物质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储存库,对环境变化具有高度的敏感性。所以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土壤污染作为一个制约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问题正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 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已成为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3]。
2.1 土壤的主要污染物
(一)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20__年共下企业检查千余人次行车8万余公里,开展了包括含铅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实验室废液、废药品、废矿物油、废油漆渣、厨馀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工作。对金苹果印刷、个体、北方船厂7家存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共计23500元。
现场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9种8342.95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14份,其中,跨省转移危险废物40次389.2吨;签订感光材料处置协议85家,年处置量45吨;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304家,集中处置医疗废物1980吨;签订实验室废液处置协议38家,集中处置实验室废液5.27吨;处理废药品137.54吨、废矿物油331.221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7.036吨、处置含铅废物3700吨、含铬废物378.72吨、废油漆渣216.565吨、废碱223.82吨、废乳化液19.88吨、含锌废物244.6吨、含酚废物75吨、无机氰化物19.5861吨、石棉废物69.515吨;进口废物综合利用8.5万吨。
(二)贯彻落实《固废法》,开展了全国性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和全省、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
根据省局污控处和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召开的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培训会议的要求,对我市11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进行了普查。
依据新修订的《固废法》,5月下旬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市直管304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表的审核、汇总及核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据此次申报统计,20__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24类5.98万吨,处置利用率达到94.5。
(三)抓住机遇,做好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全国试点工作。
今年初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为5个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城市之一,我们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监管工作,开展了全市感光材料废物专项整治活动,走访了60多家产废单位,处理感光材料废物违法案件4起,使我市感光材料废物的管理范围覆盖全市,20__年集中处置量增加到45吨。同时为整体提升哈尔滨市感光材料废物处置水平,计划将现有感光材料废物处置单位搬迁至哈尔滨市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进入园区化强化末端管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开展了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工作,对全市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了检查,协同市安全办、市公安局、道外区安全办、道外区公安局对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储运分公司剧氰化锌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会议协调,制定了初步的处置方案。与市卫生局联系、协调,对卫生系统内4家医疗单位贮存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和计量;为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职工医院和尚志市第二粮库的2罐液氯和760.5公斤磷化铝联系了处置企业;通过集中整治,并对其中8家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处置。对哈尔滨汽轮机厂、市四院、哈航集团等19家单位处置废弃危化进行了监督管理,共转移废弃化学药品7.036吨。
(五)认真做好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发了《关于关于加强放射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
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认真组织开展了沿江沿河企业、居民集中居住区重污染企业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后排查了化工、制药、医疗、核技术应用单位等82家重点污染企业,要求企业认真落实隐患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
(六)妥善处理信诚化工含酸废物污染。
3月22日,哈尔滨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含酸废物污染后,我中心会同监测中心站多次对废弃物泄漏和堆积处周边环境进行布点采样监控,组织召开了2次由化工、市政工程专家、污染责任单位、附近居民参加的专家论证会,1次协调会,研究讨论最终处理意见并帮助解决因污染造成的纠纷。目前为止,在中心和香坊环保局的监督下,责任单位已将污染物彻底清除,现场经监测均符合环保要求。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一)加强辐射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按照全省辐射安全工作会议强化核技术利用的安全管理,防治核辐射污染事故的部署,制发了《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
通知》,要求各单位强化放射源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对12家申请新进放射源的单位办理初审程序,全年共新进放射源32枚。对于Χ光和放射性同位素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求其严格按照《放污法》的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卫措施,在核技术应用场所悬挂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进行了申报登记。目前,已完成151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和52家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并报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审批。
(三)建立全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
按照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要求,建立了我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将全市66家涉源单位868枚在用放射源输入数据库,建立每个源的档案,并对每个源进行危险度分类和身份认证,编制全国统一的编码。开展了“一源一卡”挂牌工作,对市区868枚放射源逐一进行核实,现场指导挂牌,确保每个源都处于动态管理之下。
(四)加强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力度。
针对去年专项行动清理出来的152枚废旧放射源,为防止出现类似外省市废旧放射源误伤事故的发生,我中心积极与省辐射站联系,召开废源收贮协调会,协助省辐射站加强对我市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进度,目前,我市已经清理74枚废旧放射源,消除这些对我市产生严重威胁的“定时炸弹”。
(五)妥善处理7.13放射性污染事故。
7.13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
事故发生地进行了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最短时间内确定了放射源的种类、污染区域和应体检排查对象,共对全市拥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了多次实地仪器排查,对20余家哈市供热施工单位及其监理公司进行了逐一核实,并多次赴北京、成都、盘锦、丹东等放射源生产厂家了解情况进行比对。
同时,按照市政府协调会的部署,承担了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编报7.13放射性污染调查处理综合情况日报24期,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报告10余份,迅速准确全面的将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使市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工作。
在市公路工程处放射源被盗追查过程中,配合公安部门通过对平房区、动力区200多家废品收购站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被盗放射源,避免了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三、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工作完成情况
(一)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即将竣工。
该项目一期总投资600万元,目前,一期主体工程综合楼、收发室、2个车间已完工,外墙装修已完成,进入室内装修阶段。年处理600吨的实验室废液焚烧处置设施、年处理20-30吨的含氰废渣(液)处理设施、年处理100-150吨废铬液(渣)设施、年处理300吨的定影废液设施已陆续进入场地,正在进行运行调试。因资金问题配套设施建设正在等待建设。
(二)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中心建设正在进行中。
20__年7月26日,香港专业环保(中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告知我局已委托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管理公司并再一次承诺20__年8月5日开工建设,11月底竣工,12月调试运行,现已开始施工建设。目前办公区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外装饰工程正在进行;与北京机电院签订了焚烧设备供货合同,主厂房设计工作正在进行即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三)开展了厨馀再利用工作。
在我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富达环保饲料再生有限公司建成并投入运营,截至目前为止,已收集处理厨馀500吨,加工成精基料90吨。
四、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125-04
一、核电站事故简介
核电站泄露事故将直接导致放射性物质以波或者微粒形式发射即核辐射,核污染可通过空气、水等媒介进行扩散,残留时间长且难以完全消除,因此对人类生命及社会安定造成巨大破坏[1]。目前,由于人类对能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导致核电站的数量激增且规模不断扩大,这也意味着因核电站事故而导致的核威胁与日俱增[2]。表1是人类近代史上发生的数次著名的核电站事故。
二、国家食品安全面临的核事故威胁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1年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上透露,卫生部拟将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安全等若干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纳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3]。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科学、细致的评估目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风险与现状,制定更为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及应对体系,将食品安全上升至国家及地区安全层面,真正做到“民以食为天,食已安为先”。目前,核能仍然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支持的主导能源,法国超过80%的能源供给均来自核能,而这一比例仍在计划中提升。而日本这样的岛国,要想保持经济发展,满足能源需求,核能更是其必然选择。相比其他能源,在安全的前提下核能仍然是最环保、经济、高效的能源。目前,世界已建核电站318座,在建核电站44座,其中美国104座、法国59座、日本55座[4]。
一旦核电站事故发生,不仅会对人类生命、健康造成直接的伤害,也会对周遭的土壤、水源及空气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对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形成巨大威胁。我们发现核电站事故所导致的核辐射污染对于食品安全的破坏集中于对食源的污染,且这一破坏可能会持续作用数十年甚至上百年,这对人类的生存与繁衍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因此,本文将聚焦于此类事故对国家及地区食品安全的危害及作用流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在防范核辐射事故发生方面做到防范于未然,为相关国家与地区提供最大化降低食品安全在核辐射污染中的损失提供参考。
三、福岛核电站事故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1.事故过程回放。福岛第一核电站作为东京电力公司的第一座核能发电站,是全世界25个发电量最大的发电站之一。2011年3月12日下午3点36分,发生在日本东北地区的9.0级的特大地震导致福岛县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的厂房发生爆炸,其正门附近的辐射量是通常的70倍以上,而1号反应堆的中央控制室辐射量已升至通常的1 000倍,首次被官方确认有放射性物质外泄[5];3月14日,3号机组发生氢气爆炸,此后,2号机组核反应堆的控制压力池损坏引发爆炸,4号机组发生氢气爆炸导致火灾;3月19—22日,福岛核电站1、2、5、6号机组已全部接通外部电源,险情得到控制。但是,放射性物质污染已从大气扩大至海洋。此后,东京电力公司在核电站机厂房地下发现高强度辐射的积水,浓度是通常核反应堆浓度的约1万倍,严重的污染导致部分修复工作中断[6]。
2011年4月2日,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的含高浓度辐射物质积水从水闸附近电缆竖井的裂缝流入海中,为了处理高放射性积水;4月12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与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举行联合新闻会,宣布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评估等级提高至最严重级别7级。关于福岛第一核电站向大气泄漏的放射物,原子能安全保安院估算为37万太贝克(TBq),而原子能安全委员会估算为63万太贝克,但都已超过核能事件分级表中7级标准的数万太贝克[7]。
2.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途径。由于日本所处的岛国地位,四周海域环绕,导致此次核事故对食品安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具有其特殊性。总体而言,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污染途径(海水、海域季风)与污染对象(食源、饮用水、土壤)两个方面。在污染途径方面,福岛第一核电站毗邻太平洋,鉴于全局安全考虑,日本东电公司先后采用海水降温与向周围海域排放放射性污染物作为在此次核电站事故中的主要救援方式。因此,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对于相关海域的影响无法避免,并将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后续污染风险,放射性污染物将对周围海域的海洋生物造成伤害,由于核物质的残留性较高,这些海洋生物将携带放射性物质并有可能将其带入自身的繁殖活动或者高端的食物链中。福岛核电站位于日本东北面,而且核电站临近海边,核辐射物质将可能污染该海域,并随着日本暖流而被带到北海道渔场 [8],对当地的渔业资源造成污染,随着海水流动,北美洲西部海岸以及阿拉斯加西部海岸也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核污染,但经过太平洋海水的稀释以及随洋流漂流途中的沉淀作用,在北美洲西部海岸可能检测到的辐射污染物会比较小。
同时,由于海域季风与大气环流的共同作用,所泄漏的放射性污染物将以更快的速度,更加复杂的污染方式扩散,核辐射尘埃将扩散到大气中,且相当一部分上升到了平流层,这些辐射尘埃会随着高空平流层扩散到全球的范围。剩余的一部分也许会在近地面由季候风或气压带影响辐射源以及其周围的区域。海洋季风由海陆热力差异造成,亚洲面临太平洋的面积最大,海陆差异非常明显,因此气压落差大,季风也最为显著,这造成了此次核事故不同于以往核电站事故。日本现在发生严重的核事故,其影响范围主要是日本本州,然后就是朝鲜半岛,进而是中国东北地区以及俄罗斯东部沿海,但也不排除辐射尘埃有对俄罗斯内陆的进一步扩散的可能。如果日本的核泄露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在冬季,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受到日本核辐射尘埃的机会也将会变得更大[9]。
3.影响内容及应对措施。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对日本及相关国家及地区在食品安全上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1)食物源污染,主要包括土壤与水源污染;(2)食品供应链的停摆;(3)食品贸易的破坏。
首先,此次核事故直接造成了海域、饮用水、土壤的食源污染。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2011年3月26日宣布,在福岛第一核电站排水口附近的海水中,检测到了浓度相当于法定限度1 250.8倍的放射性碘。检测结果显示,碘-131浓度是法定限度的1 250.8倍,铯-134是法定限度的117.3倍,铯-137是法定限度的79.6倍。核电站附近海水放射物质浓度几天来维持在法定限度100倍上下。放射性碘浓度在3月22日为法定限度的大约126倍,24日为大约145倍,25日放射性碘浓度为本周以来最高水平。在事故发生后,核电站周围20公里范围内居民已经全部疏散后期则扩大至30公里。在饮用水的污染方面,日本各地自来水及牛奶和蔬菜等农畜产品受放射性污染的范围自23日继续扩大,政府劝告人们停止食用福岛县生产的一些种类的蔬菜,核电站放射性污染开始对人们生活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日本文部科学省2011年3月23日公布,通过对22日采自全国47个都道府县中43个的自来水样本进行检测后,发现包括东京都在内12个地区的自来水都含放射性物质。加上福岛县的自来水在单独检测中仍然被测出有放射性物质,日本全国共有13个地区的自来水被确认含放射性物质。东京都已要求家长避免让婴儿再饮用当地的自来水,并决定向有婴儿的家庭分发总计24万瓶瓶装水。发射性物质对于相关区域的土壤也造成了一定污染,福岛县饭馆村土壤被检测出放射性物质超标,福岛县周边地区蔬菜和牛奶等农畜产品的受污染范围在3月23日也呈扩大态势,相关地区所生产的奶制品与蔬菜被集中处理,以避免其危害民众健康。日本政府首次启动了“食用限制”应急手段,日本首相菅直人还要求靠近福岛县的宫城、山形、长野等六县加强农产品检测,检测范围扩大到葱、韭菜、毛豆等诸多品种。
其次,日本政府加大对食品供应链相关环节,特别是加工与销售环节的核污染检验,同时考虑通过在福岛县、茨城县、枥木县、群马县等受核泄漏影响较重的地区推迟稻米播种的手段,以最大化提升供应链源头的食材品质,并给专家更多时间评估土壤受核辐射影响后是否适宜农业耕种。但由于此次事故的突发性与污染程度严重,相关区域的食品供应链所遭受的破坏在短期内无法得以根本解决,尤其是供应链上游的食源生产与采购环节,具体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日本重要的农产品与海产品来源地,此次的核事故直接造成了食源污染进而导致诸多受灾区域的农产品与海产品因辐射污染而无法进入食品供应链的采集与加工环节;二是灾区交通瘫痪,导致灾民食品短缺,大量救援食品因为辐射污染而无法及时运抵灾区。
最后,此次事故不仅直接造成日本海产品与相关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中断,也间接造成了周边国家及地区民众对日本食品质量的恐慌,尽管某些忧虑缺乏科学依据,但消费者在短期内仍会拒绝购买日本进口的相关食品。在事故发生后,多国政府均对涉及日本食品进出口做出了限制或禁止举措。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2011年3月22日宣布,将暂停从受核辐射影响的日本福岛等地区进口牛奶、乳制品以及新鲜果蔬,海鲜等其他食品要先通过辐射检测;韩国也于2011年3月22日表示停止从日本进口可能被污染的食品。法国则表示将持续强化对从日本进口食品的检验工作;3月24日,中国质检总局公告,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为确保输华食品农产品安全,质检总局公告要求:第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枥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第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日本福岛县、枥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第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监测和风险分析,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新加坡也于2011年3月23日宣布,暂停从日本受核辐射影响的福岛、茨城、栃木和群马四县进口奶制品、水果、蔬菜、海产以及肉类;德国政府在23日也采取预防措施,阻止从日本进口的可能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品流入市场;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则宣布,产自日本福岛、茨城、群马等四县的奶及奶制品、水果、蔬菜如果没有安全证书,将禁止进口;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在3月24日宣布停止进口上述4县的奶制品、蔬菜、海藻和海产品,并表示“这是考虑到各国的反应后所做的预防性措施”;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局长根纳季·奥尼先科24日宣布,将禁止进口日本福岛、茨城、栃木和群马4县生产的农作物,“直到情况完全查明”;泰国政府24日建议食品进口商和分销商暂时减少或避免进口来自日本的肉类、奶制品和海产品。
目前,日本已经测到泄漏出的放射性物质有铈144、碘131、钴60、锝99m、铯134、铯137、钡140以及镧140等多种放射性污染物,而且在福岛第一核电站区域内的五处地点采集的土壤样本中检测出了放射性钚。不同的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生物和人的影响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这些放射性元素的原子核有半数发生衰变所需要的时间即半衰期。半衰期越长的放射性元素对环境和生物造成的危害越大[10]。因此,在长达几十年至几万年,甚至数千万年里,这些放射性物质只会衰减至以前浓度的一半,因而对土壤、食品、水和空气所造成的污染是长期存在的 [11]。
四、对中国食品安全的启示
1.核电站选址的启示。发展核能仍是中国解决日益紧张的能源需求的战略性决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核能仍是更经济、更有效率、更安全的选择。为了保障中国核电站安全,避免核事故对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务院总理于2011年3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应对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有关情况的汇报[12]。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专家组分析,福岛核电站目前泄漏的放射性物质经大气和海洋稀释后,不会对中国公众健康及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同时,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核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核电发展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会议决定:(1)立即组织对中国核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2)切实加强正在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核设施所在单位要健全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运行管理。(3)全面审查在建核电站。(4)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抓紧编制核安全规划,调整完善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核安全规划批准前,暂停审批核电项目包括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中国工程院原院长、院士徐匡迪鉴于此次日本核电站事故,指出今后中国核电站选址应非常谨慎,须是历史上超过一千年未发生过4级地震以上的地方才可建厂。目前,中国70%左右的能源来源于煤炭,其次是石油、太阳能、水能、风能和核电,由于核电的碳排放量最低,因此中国会在日后大力发展核电。同时,鉴于福岛核电站事故对食品安全造成的破坏,我们认为核电站的选址也应当考虑选址地的食品生产或加工现状,尽量避免在重要的食品生产或加工基地建厂,并结合当地的地理水文与大气等自然环境对事故进行全真模拟分析,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核电站事故对当地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在选址确定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核电站事故引发当地食品安全威胁的风险进行系统的监控与分析,做到防范于未然。
2.对中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启示。通过此次日本核电站事故,我们意识到关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个先关环节并制定完备的应对措施至关重要[13]。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主要侧重于食源与生产加工环节,评估内容的重点在于来自常规污染源或人为因素的相关化学及微生物的检测,而对于核电站事故此类突发性、非常规污染的关注缺乏;相关应对措施也未能覆盖当地及当地与外界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忽视流通环节;缺少对核电站事故造成的国家及地区食品安全威胁风险的关键因素的分析及评估;同时,未能兼顾食品供应链及食品贸易安全;我们认为,鉴于未来中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人口增减及无法回避的粮食安全问题,应整合国家食品供应链与食品安全分析框架,构建一个科学有效应对核污染下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对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模型,并将核辐射污染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核电站所在及相邻区域,建立区域内的核物质监控数据库,完善防护手段及事故应对机制;建立风险信息与交流、共享平台及时与相邻区域进行沟通、协调;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科学的数理统计,为快速预警提供依据。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活动与举报机制,对核电站内部运营与潜在危险进行监控,并根据抽检结果,确定区域内的风险等级。在风险等级程度超出可接纳的安全范围之时,及时予以相应预警,并针对预警事件迅速通过权威信息窗口,向民众告知并采取相应措施,最终保障国家及地区食品安全。
五、结论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及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同时,也对日本食品安全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核辐射污染必将对国家食品贸易及食品安全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中国必须对核电站事故风险进行全面、仔细的评估与监控并建立有效地应对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区域食源生产与食品加工现状,结合地质条件谨慎选择核电站建设区域;建立完善的食品供应链危机应对机制;形成区域协同、国际合作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核电站事故对中国食品安全的威胁,进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陈浩.核辐射接触的种类和预防[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1,(2).
[2] 胡龙成.形形的核事故[J].劳动安全与健康,2006,(6):16-17.
[3] 张立华.全国卫生系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J].中国食品,2006,(9):21.
[4] 吴仲国.世界核电站建设涌动[J].高科技与产业化,2009,(1):52-54.
[5] 马瑞.潘多拉盒子再度打开——世界各国应对福岛核事故综述[J].环境保护,2011,(6):16-23.
[6] Arjun makhijani.Post-tsunami situation at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plant in japan: facts,analysis,and some potential outcomes[J].Institute for energy and environment research,2011,(3):1-5.
[7] 白云生,王亚坤.日本福岛核电事故将对中国核电产业产生六大影响[J].中国核工业,2011,(3):12-15.
[8] 高梅.如何突破自然资源与自然灾害问题[J].高考:文科版,2008,(Z2):125-127.
[9] 蔡建明.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医学防护[J].第二军医大学学报,2011,(4):349-353.
[10] 史建君.放射性核素对生态环境的影响[J].核农学报,2011,(2):397-403.
[11] Golam Kibria.Nuclear power plant accidents and its effects[J].Science,2011,(4):1-3.
[12] 听取应对日本辅导核电站核泄漏有关情况汇报[EB/OL].新华网,,2011-03-16.
[13] 贺禹,张金隆,鲍玉昆.风险指引性管理方法及在大亚湾核电厂运行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核安全,2004,(3):1-6.
Impact of Nuclear Power Station Accident on Food Safety
——Case of Fukushima Nuclear Power Station Accident
SHE Shuo,XU Xiao-lin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X射线等探伤装置的单位需要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退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第十九条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低放射性废渣应当在六个月内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废旧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贮存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费用,按照鼓励送交贮存、处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主要技术参数,并提供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四条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六个月内将低放射性废渣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什么是核辐射
核辐射,或通常称之为放射性。是指放射性物质以波或微粒形式发射出的一种能量,核爆炸和核事故都有核辐射。核辐射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之中,这是亿万年来存在的客观事实,是正常现象。核辐射是原子核从一种结构或一种能量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波或微观粒子流。
1.2核辐射中射线的种类
核辐射主要是α、β、γ三种射线:
α射线是氦核,只要用一张纸就能挡住,但吸入体内危害大:
β射线是电子,皮肤沾上后烧伤明显。α和β这两种射线由于穿透力小,影响距离比较近,只要辐射源不进人体内,影响不会太大;
γ射线的穿透力很强,是一种波长很短的电磁波。γ辐射和X射线相似,能穿透人体和建筑物,危害距离远。宇宙、自然界能产生放射性的物质不少,但危害都不太大,只有核爆炸或核电站事故泄漏的放射性物质才能大范围地对人员造成伤亡。电磁波是很常见的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主要由功率(与场强有关)和频率决定。通讯用的无线电波是频率较低的电磁波,如果按照频率从低到高(波长从长到短)按次序排列,电磁波可以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微波、远红外线、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γ射线。以可见光为界,频率低于(波长长于)可见光的电磁波对人体产生的主要是热效应,频率高于可见光的射线对人体主要产生化学效应。
2 核辐射的安全值
国际基本安全标准规定公众受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为1毫希/年,而受职业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为20毫希/年。核能发电是目前核能和平利用的最主要的方式。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核电站对周围公众产生的辐射剂量远远低于天然本底的辐射水平。在我国,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核电站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对周围居民产生的年辐射剂量不得超过0.25毫希,而核电站实际产生的辐射剂量远远低于这个限值。大量的研究和调查数据表明,核电站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远远小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经常遇到的一些健康风险。例如:人们摄入的空气、食物、水中的辐射照射剂量约为0.25毫希/年:带夜光表每年有0.02毫希:乘飞机旅行每2 000公里约0.01毫希:每天抽20支烟,每年有0.5-1毫希;一次X光检查0.1毫希等等。因此,核电站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环境安全性已被人们所广泛接受。
3 生活中的核辐射主要来源
提起核辐射,人们可能立即会将它与核电站和核武器联系在一起。源于核电站和核武器可能的核污染早已让大家严阵以待,可是对于生活中可能受到的放射袭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核辐射无处不在。绝大部分辐射对人体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不过,有两种辐射源值得我们重视,那就是医疗辐射和装修辐射。
3.1装修辐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房屋装修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现在装修的人们,对室内有害气体等物质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且具有了一些防范性。但是,人们对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污染与危害还是认识不足。
(I)艳丽的石材,暗藏风险
近年来,一些家装材料的放射性超标对人体产生辐射危害的报道层出不穷。天然石材(如:花岗石、大理石等)的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一系列健康问题,轻则会让人感到身体不适,重则会有疾病,甚至有致癌的危险。
(2)警惕“美丽”的抛光砖
不仅仅是花岗石、大理石等天然石材具有放射性的危害,地砖、瓷砖、混凝土等居室装修中的必选建筑材料,它们的放射性水平也同样不容忽视。这些建筑材料之所以可能含有比较高的放射性水平,主要原因是它们的制作原料可能是由矿业废渣、煤渣、钢渣或工业副产品组成,而这些副产品里面常常含有浓缩的放射性核素,从而导致制成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水平很高。又如:一部分瓷质抛光砖为了追求天然大理石般花、白、玉的效果,喜欢在配方中加入氧化锆原料,以增加产品的白度。但殊不知有部分氧化锆原料的放射性较高。
(3)小心含磷的“夜明珠”
除了石材、瓷砖等建筑材料可能产生较强的放射性污染外,家中的一些石材类家具和工艺摆设均可能产生“核辐射”。市场上有一种经过处理能在夜里发光的装饰品,具有很强的放射性,不适合在居室内摆放。此外,有的含磷矿物被加工成“夜明珠”,其放射性也偏高。
3.2医疗辐射
过去人们遭受的辐射基本源于自然环境,然而今天。有将近90%的辐射危害是来自医学行为的。CT、X光,都不能“想做就做”。
无论是入学、入职体检,还是单位每年的职工体检,“X光胸透”都被作为一项常规检查而保留下来,更有甚者一些患感冒的婴幼儿竞也被要求照射胸片。很多人认为,CT、X光片照射等是无创检查对身体没有损害,可以随便做,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因为随意地、频繁地接受X光的照射会对人体造成永久的伤害。
其实,X光检查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核辐射”。在医院里,人们经常能看到拍X光片、CT的“大铁门”紧闭,写着“小心辐射”的字样,这就是在提醒人们小心规避。在医院做检查时,经常有家属陪护病患进入放射场所内,应对陪检者要做好防护措施。一些学校集中安排学生体检时,经常有十几个孩子一同进入拍片室等候拍X光片,那就相当于拍了十几次X光片。当然,临床研究指出,只要不是过分频繁地检查,X射线对人体的这种损害几乎为零。
比起X线,CT的辐射量更应引起重视。有统计数据指出,做一次心脏冠状动脉CT检查。放射线量相当于拍了700多次X光胸片。做一次全身CT扫描的辐射量就更大,接受一次全身CT照射,对人体造成辐射致癌的概率要增加7%-9%。因此,可以说做CT检查也是有风险的,同样需要权衡利弊,除了出于检查病灶和治疗的需要,普通体检中是不应该推荐受检者接受CT扫描的。对一些并不需要做CT检查的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女性),不但起不到作用,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带来致癌的风险。
4 对核辐射进行有效的防护
体外放射源对人体造成的照射即外照射,其
防护的主要原则是:时间防护一尽可能缩短被照射时间;距离防护――尽可能远离放射源;注意屏蔽,利用含铅防护服、铅板、钢板或墙壁挡住或降低照射强度。
当我们真正遇到核辐射时,一定要牢记防范核辐射的四字要诀:
躲――核辐射事故发生时,处在辐射区的居民,首先是撤离或隐蔽,距离防护是第一位的。如果在室外,可以用面罩或湿毛巾护面,穿戴帽子、头巾、眼镜、雨衣、手套和靴子等,皮肤尽量不要外露,这有助于减少体表放射性污染。最好随时携带一个收音机,按照有关部门广播的具体指令避险。在家应当紧闭窗门,关闭空调、换气扇等通风系统,防止污染物进入。如果可能,事先在地下室储备粮食和水,有危险时进入躲藏。
洗――从辐射区撤出的人员应及时洗消去污,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体检。到达安全地域后,如果估计自己已经暴露于核辐射中了,应当废弃身上所有衣物,淋浴30min左右,彻底清除核污染,尤其是口鼻腔和毛发。同时,将暴露过的衣物放在塑料袋中,密封后掩埋到偏远深处。不要喝污染区的水,吃污染区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