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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26 1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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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法

篇1

1.重金属污染已成为我国的重大环境问题

1.1污染的分类和现状,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成了重点

在环境污染中,按照不同的方式分类,大体可以分类为以下几种:首先按照环境要素分类 :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然后按属性分:显性污染、隐性污染。再次按人类活动范围分为:工业环境、城市环境、农业环境的污染。最后按造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类为:化学、生物、物理污染(噪声、放射性、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液体废物、能源等污染。

很多区域影响水质的重金属较多,区域性水质根据文化和地质条件的不同,从而导致了水质酸碱、水体氧化特点和特征的不同。然而不同区域的经济不同,工业废水排放量也就不同等等,因此,重金属污染也就不相同。由于区域性水环境直接关系到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问题,所以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成了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

1.2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影响

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使得饮用水安全问题堪比担忧,更是直接导致流域水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就拿湘江流域的重金偎污染为例,到2010年底,湘江污染已对流域4000万人口的饮用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长沙市为中心, 2007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仅6.09% ,并且上游的人口密集,很多地段饮水安全问题并不乐观,污染也十分严重,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了水生态流域和其他系统环境的生态平衡;不仅如此,很多名贵的鱼类品种也已经不再常见;包括土壤、农田及其作物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众所周知,很多重金属危害物质都是不可分解的,日积月累通过各种途径的化学性反应,最终危害的都是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近几年,癌症的病发率大幅度上升,我们也已经不在是“绿色食品”。

由上可见 ,当前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问题成了现代凸显的环境问题。对于我们而言这些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是一个长期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的问题。针对每一个流域进行点线面的源头控制,用正确的路线和程序进行技术性指导并严格的监管,这样在长期的日积月累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 流域水环境金属污染来源与原因分析

以上也提到由于区域、土壤、水质酸碱、水体氧化、工业废水排放不同,流域水环境污染的重金属的成分也会不同。污染的后果已经一目了然,针对不同的流域水环境污染来源,给出相应的防治方法和对策。

比如:处于中国中部的最大的淡水湖西都阳湖,受到西德兴铜矿开采的影响,比正常的土壤明显的增高了很多Pb、Zn、Hg、er等,这些水域的重金属可伴随着水体的活跃而稀释出来,最终变成了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湖水。以Z n 、 P b 、 C u 、 C r 这些有害物质最为严重。[1]

还有很多区域笔者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结以上,现行的地血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以总Zn、总Cd、总Pb的浓度(:ng /)L来进行分类的,然而造成水体污染的重金属形态多种多样,还有重金属的总量转化和重金属的迁移转化,一些捡了“芝麻”丢“西瓜”的规划做出了总结。可见 ,纠正观念、端正技术路线是何等迫切![2]

3.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分析

3.1改善生态环境。

很多地方可以相对的进行生态恢复,对已经破坏的土地进行重建等。从而减少了地质对流域的影响,也减少了水土流失。大力推广和支持多种树、植被,并对沉淀固体漂浮物进去处理。

3.2对“重点”重金属流域实施加强源头预防,推进末端治理

首先我们已经对生态重建进行有效的分析,因此我们现在要从源头寻找原因,不仅需要治标还需要治本。运用物质之间的相互转化作用,把有害物质转化成无公害可用物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长期以来,流域内很多工业技术相对落后,资源的利用率也比较的低下,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了无法处置的现象。对于这些堆积如山的垃圾,我们要解决生产时造成的有害物质,就需要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对其污染成分有效的分解并提高清洁水平。

再次就是提高污泥的PH值,达到无公害为目的,实现污泥的资源性的转化。地下水的的整治处理是进一步处理重金属污染的进一步延伸。原位处理法是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的热点,它既可以降低费用,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重金属对环境的骚扰,并不断的升级改造,最后达到成熟的技术,对水进行再生利用。

3.3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萌芽隐患。

落实环境保护问题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对那些为了个人利益,改革不到到位的企业,要严惩不贷;对于行为恶劣的企业甚至要进行关闭。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对区域水环境的保护。尤其是对水源产业工厂,要及时发现隐患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产业工厂的环保评定,并验收企业,争取在萌芽时期就发现问题;尤其是要对重金属污染进行一次大检查,对那些集中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的行业要给明确的条文规定。

3.4有次序推进重金属在线检测,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预警体系。

很多时候随着则地壳的运动,河流位置也会变动,进而河流水质也会醉着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不同不停的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建立了许多水质自行检测站,自此经检测水污染,可是效果并不是很显著。所以这更需要对重金属自动检测系统进行改革和升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对河流域的质量进行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对安全警报过了警戒线的情况,能够更直观的看到超标有害物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告和,及时请求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和预防。

3.5建立和完善开发环境管理体系

要坚持轻开发、重保护、少开发、多治理的原则。比如矿业需要有关六个系统体系才能联系起来,(首先是矿业开发环境管理目标规划系统,然后是环境计划子系统,再次是矿业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子系统,接着是矿业开发环境审核评议系统,在接着是矿业开发环境监测和环境模拟仿真预测系统、矿业开发环境治理恢复系统,最后一个是矿业开发环境信息系统;这一系列系统是密不可分的,相互监督的[3]。所以我国也有必要借鉴和完善这一系列完善监管体系。

总结: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在我国是一个需要策划和探讨的重点;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要想让流域性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就必须加大对相关产业和工厂的控制和管理;用源头抓起的理念防患于未然;区分属性污染,成立严格的政府体系系统,合理开采;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预防。

参考文献:

篇2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意义

滇池是目前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内陆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点督查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之一。根据滇池治理长期规划,从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资金将突破1,000亿元。由此可见,对滇池的水污染治理进行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现阶段,环境审计更注重其中的财务审计与合规性审计,而忽视了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要性。本文结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审计实践,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进行了研究,以期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英国绩效审计开发了如问题解析法、碰头会法、绘制结构关系图等一系列适合于绩效审计的特殊方法,保证了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英国绩效审计已基本形成体系,正在实践中不断成熟。

瑞典国家审计署采用的三种绩效审计方法:目标实现法、控制方法、系统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标实现法是指主要检查环境部门完成法律规定的环境目标的情况,将环境目标作为开展环境审计的起点;控制方法是为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国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质、环境方面的收费、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统控制方法,侧重调查各部门为实现环境目标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

德国环境绩效审计也采取了多种形式:抽样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横向审计、定向审计和措施审计等。

美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分为数据收集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其中,资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访、调查、观察和查阅档案等;数据分析方法包括对信息进行比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统计定性和定量分析、回归分析等。

(二)国内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我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方法,仍处于一种摸索阶段,其主要观点和方法如下:

1、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陈正兴认为对环境审计方法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审计学科体系,而且有助于指导环境审计工作的实践。宋尉在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中提到环境绩效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必须了解环境绩效审计方法才能搞好环境审计。

2、对采用常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方法,大家一致认为常规的审计方法通常也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开展我国环境审计的构想中提到开展环境审计的方法,常规的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包括审阅、核对、查询、观察、鉴定、分析性复核等。

3、对借用相关学科方法的研究。关于借用相关学科方法尤其是环境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的方法,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宋尉提到环境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常规的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只是这些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应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治理紧密联系起来。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现状

通过对昆明市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昆明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组织过专门的环境审计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随进行的环境审计工作的内容极其狭窄。通过对调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我国审计立法不够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准则指导。目前,我国环境审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我国现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基本形成了审计及环境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但仍然缺乏具体实施的指导,也缺乏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从滇池水域环境审计的实践看,缺乏环境审计准则的指导与规范使得环境审计工作遇到许多困难。环境审计人员在环境审计中只能借鉴传统的财务审计的方法,然而环境审计同财务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环境审计有不同于财务审计的目标、方法和程序。财务审计的方法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需要,使得环境审计的开展遇到许多困难。

(二)环境审计范围过窄、内容单一。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迟,目前仍缺少系统的环境审计理论阐述,审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为审计内容过于单一。调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环保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收支审计当然是环境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但环境审计工作不应该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环境审计依据、绩效审计、环境经济政策也应当纳入环境审计范围之中。

(三)环境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滇池水域的环境审计看出,审计人员单独承担专门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任务还有一定困难。环境审计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其深度和广度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它不仅要求审计工作人员懂得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一些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环境法规、工程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而从目前审计人员的现状看,还难以适应环境审计的发展要求。

四、加强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初步构想

(一)转变思路,推进绩效审计。对滇池水域进行的环境审计,应该把“评价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水污染防治”作为效益审计的基本思路。在这种思路下,把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效益审计的基础和素材,作进一步审计挖掘,对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水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将效益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使审计项目最终落到效益审计上。

(二)积极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审计方法。对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可以尝试效益审计方法。在搜集数据时,可以采取实地观察、问卷和表格调查等方法获取有关数据,同时还可以借用其他学科领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场价值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引起的渔业、农业产值变化)、人力资本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导致人类患某些疾病的概率,进而分析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机会成本法(即分析水质改善后,取水距离的缩短带来的管道建设成本的降低)等,将环境变化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予以货币化,用以评价水污染治理的环境效益。另外,为了监督评价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环保指标体系,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的进行跟踪审计,分清责任,监督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使环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联合审计,逐步提高环境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环境审计既涉及到财务审计,又涉及到绩效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进修班、组织交流会等形式提高环境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合格的环境审计人员队伍。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研究方法都不会仅限于常规审计方法,它与其他相关学科如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将会更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强,理论体系也会更加完善,能够在实务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最后,希望能向社会推广应用这一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作者单位:1.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长翠.环境审计研究,历史、现状与未来[J].审计研究,2005.5.

[2]宋尉.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J].现代审计,2003.5.

[3]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太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环境审计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04.1.

篇3

我市地处*江中游,境内江河纵横,湖泊众多。市域内有河道__多条,大小湖泊__多个,市郊有水库___座。全市总水域面积____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___%;水资源总量_____亿立方米,其中客水资源量____亿立方米;城镇自来水日供水能力____立方米,居全国第_位,供水面积___平方公里,供水普及率___%。丰富的水资源既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条件,也给我市提出了保护水环境的重大课题。近几年来,我市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得到各级重视,水务管理机制正在理顺

一是市领导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多次听取市环保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要求,分管领导亲自布置并经常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二是建立责任制,把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状,层层分解指标,责任到人。三是制定规章把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发了《××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_个规章。关系我市生态环境的湖泊保护办法即将出台。四是理顺水务管理体制。今年,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组建了市水务管理局,对全市水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从体制上解决了水行政管理职能分散的弊端。

(二)狠抓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工业废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

我市是老工业基地,排污企业多,排污大户多,企业治理达标工作难度大。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把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作为重点来抓,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将___家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工厂转产或搬迁,每年减少废水排放量____万吨。二是依法实施限期治理,督促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____年确定全市___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要求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标。三是抓重点排污大户。据统计,仅××××等_家企业排放废水量占全市总量的__%以上。在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督促下,××*等企业投资数亿元新建、改造了污水处理设施。四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执法队伍组织日查和夜查,全市___台工业污水治理设备基本上保持运转。到____年底,我市“一控双达标”任务圆满完成,工业废水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三)多方融资加快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逐渐提高

污水处理是我市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点,更是难点。近几年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资金等困难,加快设施建设。利用××贷款,实施××路深排江工程,兴建*湖、××庙、××*_座一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将由目前的__%提高到___%。为解决城市排水能力不足,市政府筹资__亿元,实施__项排渍工程,建成了__立方米/秒流量的新生路泵站,还完成了××地区,××二路,二七路,中南一、二路等排水工程,特别是遇雨必淹的硚口××地区有了明显变化,为老百姓解决了渍水之苦。积极推广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湖、××湖等旅游风景区已推广实施,目前全市共拥有__套设施,日处理能力达到___吨。

(四)大力实施环境创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政府把保护水环境、水资源与城市环境创新结合起来,围绕水作文章,一批亮点工程突出了滨江滨湖特色,城市面貌有了较大变化。整治力度较大的:一是××湖的环境整治。投资__亿元,将××湖路与××*路建成景观路,新建了沙滩浴场、××园和亲水平台,为××湖风景区增添了新的旅游景点。二是“××江滩”的整治工程,拆除江滩各类建筑__万平方米,通过吹填使外滩地达到___米,改造后的××沿江大道达到了新的水准,今年国庆节向市民开放。三是龙王庙险段的彻底整治。实现了防汛险段到游览景观的历史性变化。四是××*整治。去年以来,通过大量的拆迁工作,实现了地平目标。为把××*建成国际一流景观,向国内外招标的设计方案正在评定中。同时对饮用水源实行严格的分级保护,分步实施了“湖改江”工程。环境综合治理使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二.我市水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工作发展不平衡,水污染的状况还没得到有效地遏制,生态环境还很脆弱,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主要表现:

(一)生活污水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工业污水污染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但生活污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环保部门统计:____年,全市废水排放量_______万吨,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_____万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____%。近年来,我市住宅小区成片开发,餐饮业迅猛发展,旅游业、宾馆业日渐兴旺,在经济繁荣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污染。我市有__%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解放公园周边居民,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活污水直排公园湖内,长期沉积,气温稍高,湖水发臭,市民对此反映强烈。随着旅游业力度加大,××湖周边__个渡假村的兴建,排入湖内的生活污水量也呈不断加大之势。此外,大量的生活垃圾也是水污染重要原因。目前,*江、*江××段水域船舶流动人员和常住人口日生产垃圾、粪便近___吨,而垃圾收集量仅为__吨,粪便几乎都是直接向两江倾倒。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各方面对水的需求量将不断加大,生活污水排放的矛盾还将日益突出。

(二)湖泊污染富营养化严重

由于周边地区排污口长期向湖内排污,多数湖泊水质恶化态势明显。××湖原为清澈见底的洁净湖泊,由于受污染严重,水中氮、磷含量增高,藻类大量繁殖,致使湖泊富营养化严重,天气闷热时,死鱼现象频发。*湖由于投资兴建的污水净化厂未能正常运行,仍有_个排污口常年向该湖排放污水,致使湖水变黑发臭。××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发展较快,××*湖成了开发区纳污水体。从____年开始,又有部分污水由墨水湖改道排入××*湖,致使××*湖水质情况进一步恶化,面积____亩的××*湖水质在不到_年的时间里已超v类标准,并对毗邻的××湖的水质形成压力。近年来,××湖富营养化也很严重,“水葫芦”疯长,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此湖将不复存在。

(三)饮用水源的安全令人担忧

××市中心城区内有__个大型自来水厂,其中以aa江为水源的_个,以*江为水源的_个,以××湖为水源的_个。两江岸边的污染影响沿岸水厂水质,饮用水源现状令人担忧。aa江××段岸边排污口多,污水直接入江,近岸形成的污染带长达___公里,宽度__-___米。*江“水葫芦”严重。目前,饮用水源保护规定:上游____米,下游___米为保护区。但据调查,__个水厂保护区内有__个码头、_个修船厂、_个沙码头、_个油库、__个排污口,都对饮用水源造成直接威胁。江河沿岸污染带的形成,直接导致沿岸水厂取水口水质下降,并初显水质性缺水的矛盾。××经济开发区的沌口水厂,由于取水口与排污口犬牙交错,取水口为了避开上游仅____米处的晨鸣纸业排污口,不得不多花___多万元,铺设管道向江心延伸___米取水。根据市水利局公报,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质ii类水所占比例____年为__%,____年下降为__%,年下降幅度高达__%,照此速度发展下去,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质令人堪忧。

三.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一)水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我市地处两江交汇处,境内湖泊众多,拥有丰富的水资源,长期以来,人们对水少有忧患意识,对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差。“得水独厚,待水太薄”,是江河湖泊污染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人认为××水多,加之江水自净能力强,就算污染了也没多大问题;有的单位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的“边建设,边破坏”,建设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近几年,我市投资几十亿元实施环境创新,但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填湖建公园、建广场、建高楼;边建晴川桥,边向*江倾倒渣土;边实施××湖截污工程,边向湖内排放污水等。

(二)湖泊填占严重

建国初期,我市有湖泊___个,到__年代初,_个中心城区主要湖泊锐减到__个,如今仅剩__个湖泊,__年净减少湖泊面积____多亩,湖泊在萎缩及隐性消亡,“百湖之都”已名不副实。究其原因:一是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现有法规缺乏强制性、操作性,发现填湖难以制止。处罚措施单一,往往一罚了之,而有的单位和个人宁愿受罚,也要通过填湖获取更大利益。二是体制不顺,权属不清。过去,全市没有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湖泊。__个湖泊权属分散,有的归市建委,有的归市园林、市市政、村集体……。特别是多数湖泊为村集体所有,村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致使湖泊被“蚕食”。三是利益驱动。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填湖开发成本低,助长了填湖行为。如沙湖原有水面面积___亩,__年代由于开发性填湖,至今仅存__亩。

(三)河流上游下泄的污染

长期以来,各城市将两江当作天然的大排污沟,有的将污染重的企业安排在本江段下游。××处在aa江中游,*江下游,上游下泄的污染使××深受其害。特别是*江的污染对××的威胁最大。进入__年代以来,*江钟祥以下在____、____和____年先后三次出现“水华”,一次比一次严重。____年“水华”*江××段江水呈褐色,当时水流缓,气温高,藻类疯长。××___万人饮用*江水,××*水厂、××*水厂、××九厂水厂、××水厂等_个饮用水源受到威胁。尽管自来水公司采取大量措施,饮用水仍有严重藻腥味。上游污染下泄、转移,严重影响了我市生产和生活。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无论是工业还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都明显滞后。近几年来,我市环保部门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并以“一控双达标”为契机,狠抓工业废水的治理,工业污水处理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们的治理是低标准低水平,存在的问题不少,去年达标的企业不少出现反弹,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工业污水治理还有“死角”。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也不高,二级处理太少。特别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显不足,从目前城市污水处理水平看,沙湖污水处理厂_万吨/日,加上黄浦路深排江工程__万吨/日,全市污水处理能力也不过__万吨/日,处理能力只有__%。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及*湖(扩建)_座污水处理厂共__万吨/日,今年建成后,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__万吨/日,处理率也只有____%,还是低于全国____%的平均水平,更是落后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__%的标准,离中央对省会城市到____年达到__%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保护水环境的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要求:“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集中体现。在当前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市必须把保护水环境放到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改变过去那种重经济政绩、轻环境政绩;重眼前发展,轻可持续发展;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的思想。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重视水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杜绝对山体的破坏和对湖泊的随意填占,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现有湖泊,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

(二)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千方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水污染治理必须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要结合××实际,千方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一是污水处理设施大、中、小、微一起上。××是座特大城市,面对日益突出的生活污水要有大型污水处理设施。目前,××仅有一座_万吨/日处理厂,××就有好几座,最大的___万吨/日,××最大的___万吨/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____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应达__%,__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__%。根据这一目标,××要着手考虑、规划建__万吨/日、___万吨/日的大型污水处理厂,以适应特大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增加或扩建二级污水处理厂,还要因地制宜,中、小、微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上。如旅游区、餐饮业可大力推广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二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污水治理要走市场化道路。工业污水一定要经企业治理。工业行业门类多,处理方法不一样。现在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混排,加大了处理难度。工业污水除企业自行处理外,可进入市场通过环保公司完成。因此,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我们可借鉴欧美国家和某省等地的经验,“谁污染、谁付费”。水污染治理要坚持长期性,对新的污染进行预防,旧的污染逐年分散治理,做到“新账不能欠,老账逐年还”。三是建立有效的治污筹资机制。建议水环境保护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财政项目,保证环保资金落实到位。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要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四是应规划、完善、改造城市排水系统,在实施截污工程同时,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入湖以补充净化水体,让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达到二级处理的标准。处理后的污水不易直接排入湖内,可进行二次利用,如用于灌溉、冲洗车辆或直排入江。

(三)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改善××湖水质

××湖是我市城区独有的国家级风景区,治理好××湖是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点。为进一步改善××湖水质,下步要采取有效措施,分步实施,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一是要大力实施污水截流。××湖周边__个排污口,每天排放大量污水。*大、××是两个污染最重的排污口,*大的生活污水及教学的生物、化学污水严重破坏××湖水质。因此,要加快污水截流步伐。世行贷款新建的三座污水处理厂,与其配套的截污管网要同步进行,建成后要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二是加强污染控制。××湖截污工程完工前,要加强周边的污染控制。企业一定要实现达标排放;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产品;湖区内要加强对水上旅游船和服务业污染项目的管理;加强周边农村污染控制。据调查,湖边农村污染近来发展很快,要控制围网养殖、畜禽养殖,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污水渗透。三是清淤工程。目前,××湖的淤泥较深,有的地方水浊、水臭。××*一期清淤量达___万立方米,二期___万立方米已开工。我们可参考*湖分期清淤的做法,截污纳管实现后,要加大湖底清淤疏浚力度。应充分估计清淤工程的难度,要有详细方案和具体措施,保证清淤顺利进行。关于有专家提到引江水入××湖加速水体置换及其它方案,可以进行论证,以寻求有效解决××湖水质问题。

(四)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有法可依”是实现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里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对立法空白要加强调研立法,对操作性不强的法规要制定出实施细则。要争取《××市湖泊保护办法》尽快出台。应考虑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等法规。立法应体现从严思想,法规要有强制性约束和制裁措施,如《××市湖泊保护办法》的具体条款要严谨,绝不能留口子,还应有可操作性的处罚办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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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县水务、环保、国土、卫生、住建、农牧等部门。对有关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和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生活饮用水源和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五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集中取水的水源工程(如大口井、蓄水池)管理范围为取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边线以外2530m保护范围为50200m

管理范围上游1000m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50100m保护范围上游10003000m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1501000m分散取水的水源工程(如在沟道取水)以水源为中心。

管理范围上游1000m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50200m保护范围上游1020km下游510km左右两侧各为5001000m河道取水的引水廊道以建筑物的外边线为界。

并符合国家《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第三章水源防护

禁止下列活动: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

一)禁止在水源涵养林区内伐木、垦荒、采矿、采药和放牧。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河洪沟道、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三)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

四)禁止在水域及水源保护区内投毒、放毒。

五)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石棉、水泥、玻璃以及其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七)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八)禁止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九)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第四章水质安全监测

预防为主,第八条水质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原则。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配合县环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安全防护、监测、抽检化验以及水污染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必要的机构和水质监督设施。

各人饮管理所、灌区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蓄水池、大口井以及供水管道等重点供水设施的水质安全管理工作,县农村人畜饮水管理总站负总责。并分片划段,包干到人,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应确定专人,各受益区的乡、村。协助专管机构搞好水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行之有效的供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第九条各水质安全管理机构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保证供水质量。

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办法,第十条水质检验方法应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常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每季度一次)随机抽查应根据水质的色、味、嗅、透明度、浊度等感官性状和用户意见及时取样化验。检测样本应在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中选取。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第十一条各人饮管理单位对水源地、蓄水池、大口井等蓄水设施按期进行常规净化灭菌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如发生有害有毒水质污染事故。应及时切断水源、停止供水,通知用水户停止用水,排除管道及蓄水池的贮水,经清洗消毒后重新供水。

第十三条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住建部门要将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县农牧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农膜、化肥使用和禽畜、网箱养殖、屠宰等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林业部门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林木栽植、管理和保护纳入林区总体规划。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县国土部门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应优先考虑农村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运行和保护。

第二十条饮用水取水井、蓄水池和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必要时由取水单位设置封闭设施。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二)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四)项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四)项规定的依据《刑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一)项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八)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九)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二)项的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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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域跨界水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8017102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著。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广泛关注。

太湖是我国的第三大淡水湖,位于浙江省和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临无锡,南滨湖州,西接宜兴,东临苏州。2007年5月29日,太湖水污染事件爆发,无锡市发生了饮用水危机。5月28日,据无锡市南泉水源厂的工人表示,从太湖引来的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于当天晚上就开始下降了,太湖无锡水域水体大面积发黑、发臭。5月29日,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到六月份初,蓝藻事件带来的影响才逐渐消除。

若对2007年这起太湖流域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便能看到我国对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流域管理,相关部门仍是不能明确把握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管理中,相关部门未能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两种管理模式相结合,不能很好地调动流域和区域两方面的积极性;在立法方面,重视实体性的立法而忽视程序性立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一长一短”,造成了实体性立法不能发挥功效的局面

为贯彻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全面的保护以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进行预防的理念,应该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立法现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及对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需要思考这些问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之处?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完善相关立法的缺陷及提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效果的对策又有哪些?

2我国关于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较为贴切的方法是以两个不同的角度作为出发点,其一是将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制度与过去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比较,其二是对我国现阶段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加以考察。通过这两个角度可以较为清晰、透彻的了解立法基本现状及其实效。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1996年我国修订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更上一层楼。第一,立法目的和原则规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得其更加的鲜明;第二,从内容上看,我国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缺陷,继而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从管理体制上看,相关部门根据流域的特点,提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我国的流域水资源进行了较具特色的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归纳而言,立法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体制的完善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尤为重要。

虽然我国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水污染仍较为严重。第一,相关管理体制仍存不合理之处,流域管理机构缺少“硬性”职权,只具备“软实力”;第二,在法律体系层面上,我国紧缺在刑法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进行管理的法律条文,使得进入刑法领域的流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第三,制度的不完善较为明显,首先是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其次就是制度执行机制不完善。

归纳而言,我国较之过去的立法有“质”上的进步,但是立法上的完善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现阶段立法仍存在很多急需完善的地方,若忽视这些不完善的“点”和“面”,这些“不完善”将严重阻碍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所以就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而言,我国在流立法上较之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来说的的确确是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但是较之于水污染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完善的脚步仍没有跟上水污染逐步加重的速度,以至于水污染的治理仍难以在实质上取得成效。

3我国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在上述已略有介绍。将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相关部门的执法管理、水污染防治效率以及其他层面相结合进行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

3.1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在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的近几年,存在一种怪现象,即我国对水污染事件责任人的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严重缺位。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呈与日俱增的势态,但是进入司法领域的水污染事件却很少,加上我国刑法对这一层面所涉程度较浅,导致以犯罪的名义进入司法程序的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5名检察官写出了长达5万余字的课题调研报告。他们认为:“刑法的立法现状与我国将水当成‘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物质元素’的地位很不相称。”

3.2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第一,我国对水污预防和水污染治理的做法,有主次颠倒之嫌。《我国水污染防治》规定,水污染防治应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然而实际情况却与此前所提规定大相径庭。较多水污染突发事件在水污染预防阶段的人力、物力投入较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的人力、物力投入相比可谓是冰山一角。这一现象的产生仍要归因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若是在水污染产生之前加大水污染预防的力度,如持续有效地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管制与监督、真正意义上推行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那么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出现的概率必定会大大降低。

第二,我国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缺乏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管理、重点水体总量控制、水污染限期治理以及其他基本制度。相对于外国而言,我国目前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对于小打小闹的企业排污并没有严格的进行监督以及其他之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因此我国需要从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3.3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立法技术存在不科学之处

对于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总体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但是在立法技术上的表现来看,我国立法技术仍出于较低水平,立法技术不科学,使得水污染问题的处理以及预防的效果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与国外的立法技术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技术存在着较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是立法技术上存在着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公众参与往往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能够使得对水污染问题的解析更加透彻。第二是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质量比较低。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颁布了各式各样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不能从流域的整体性出发对流域水污染起到防治的作用,使得水污染的防治效果不佳。

4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其不足之处的论述以及对松花江事件和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的了解,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急需相应的法律对策来应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层面的缺陷,使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这一现象得到控制。

第一,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是“有法可依”的需要。上述对刑事立法严重缺失为例说明,我国对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应该更加具体的增设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时在承担责任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促进我国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难以进入刑事领域”的怪现象。现阶段我国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为核心。但是仍是停留在这一单薄的立法体系上尚不能有效的处理所有水污染防治问题。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这是遏制我国流域水污染恶化的一个基本对策。第二,提高立法上的主动性。《水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是在近几年层出不穷的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往往水污染问题的产生能够使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现,采用这种“水污染进”则“法律进”,“水污染停”则“法律停”的现象实为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应该放长眼光,既能对已经出现的跨界水污染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合理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在水污染防治中不难看到这种情况: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忽视整体利益,在水资源保护实践中互相推脱,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职责。为应对此种情况,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立法层面上对各部门给予明确的职责,充分调动各大流域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一改以往流域管理机构只被赋予“软职能”的消极被动局面,使得这些作为派出机构的流域管理机构能够发挥其真正的职能,从整体上提高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水平。第四,须在立法上规定:流域作为一个独立整体的对象。其因在于分割了流域的整体性势必会导致流域的管理出现混乱的局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几个区域之间就跨界流域水污染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情况,使水污染问题的及时解决遭到阻碍。为防止流域水污染进一步的加剧,我国应该采取立法的形式确定流域的整体管理,不然很难对流域的水环境状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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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保问题,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已成为各国研究的热点。城市污水治理对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经济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又跟不上城市化发展速度,致使城市生活污水成为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及防治已成为现阶段城市环保工作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城市生活污水概况

我国水体污染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工业发展超标排放工业废水,二是城市化中由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严重缺乏,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城市生活污水有增无减,占水质污染的51%以上。

城市生活污水正成为水污染的最大“公害”之一。其防治直接关系到水体、水质的保护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水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而且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与居民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防治现状及特点

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含服务产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由于生活利用而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用水、生活洗涤用水、厨房污水等。这些生活用水耗量大、处理费用高、成分复杂,而且由于我国生活区、商业区、办公区混杂,餐饮洗浴业遍布,生活污水排泄与城市排渍共用下水道系统,居民楼、宾馆等生活污水预处理以小片为单位,没有统筹规划,经过预处理或未经处理直接由城市下水道进入江河,因此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具有源多、面广、量大,杂、散、乱的特点。这是生活污染严重的原因,也给现阶段我国城市生活污水防治带来了困难。

现阶段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方面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2.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将居民生活污水集中后通过一定的处理工艺,将污水中高浓度的氮、磷等化学物质及部分细菌、病菌等不同程度减少或消除,达到水质进化的目的。处理后的污水直接进入自然水体或再生污水用来灌溉、清洁等。污水处理可以集中,也可分散,所谓集中,是在一个城市只建立一个污水处理厂和一套管网系统,集中治理全市的生活污水;分散是一个城市根据实际建几个污水处理厂与几套管网系统,也包括小型的单位和社区的污水处理装置及系统,达标后排入公用污水管道系统,或者在原地循环使用。

2.2资源化利用

城市生活污水具有水量大、水质较稳定、来源可靠、开发成本低的优点,是一种潜在的水资源,经过治理运用到工农业生产中去,可以创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资源再生是环保产业中的一个大的行业,污水资源化又是资源再生行业中的一个大行业。采取分质供水方式,可以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多层次处理综合利用。如直接用于或用化学方法净化提高水质类别档次,分离的固体物质经过提炼可成为肥料和饲料,用于园林绿化和家畜养殖;可以开放式的将处理过的污水还原到地面水体,间接再次作为水资源利用;也可以封闭式的将处理过的污水回用,作为工业冷却水、绿化、消防、市政杂用,洗车、建筑、农业灌溉、渔业用水。在这里,开放式还原利用如前一种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方式,而后一种主要指以城市内部相对独立管辖范围和责任主体的一个城市功能区为单位,如居民区、学校、单位等,在单位内部进行污水再生处理,在原地和附近加以利用,即原生再处理,也称中水回用。一般采用小型污染治理装置或生物处理技术,如沼气池处理、生物膜治理技术等。

我国现阶段两种方式的运用都有,但似乎更注重建立大型的污水处理厂,其实两种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实际,合理选用。而且,针对城市生活污水日益严峻的状况,应该采用多种手段与方式来进行防治。

3城市生活污水防治的原则

3.1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新《水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生活污水防治关系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因此各地政府要将生活污水的处理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与调配,要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远近结合、协调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在缺水地区城市积极推行净化污水再用设施建设。

3.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城市来说,污水处理厂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建立,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集中与分散结合的原则,该集中就集中,该分散就分散,因地制宜。如兴城更适宜建小、微型治污装置。因为从建设资金讲,微型的如地埋式处理装置不需要建地下管道,运营费少。另外,依据新《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生活污水的处理与防治也应该根据当地的水资源实际选择。

3.3水资源、环境容量有偿利用原则

水是最重要的资源,环境容量也是资源,是有价的,对其经济化有偿利用是必要的,因此要改变过去水资源无价、企业污染治理、居民无偿排污的观念,用“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代替“谁污染,谁治理”,使所有的环境污染外部性内在化。实现环境与资源的价值补偿,把资源的使用与污染破坏的经济价值反映出来,使之得到足额与超额而不是差额补偿,形成经济制约机制。这样可以节约水、又可以筹集排水管网维护资金。

4 城市生活污水防治的手段

4.1政府统一规划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是构成社会化综合服务、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的主体,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必须承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能,以提高设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4.2实行科学管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对生活污水的分散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经验与管理比较缺乏。应该在逐步推广的过程中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建立小型、微型污水厂或实行原地再生利用的小区、社区、单位,可以建立以社区管理为基础、与市场化管理机制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协调辖区内居民、单位与税收、供水、环保、治理技术部门等的关系,处理生活污水资源化管理中的规划、建设、治理工作;根据小区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系提供保障;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先进管理方式,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单位在政府监管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摆脱现在事业单位和政府包干的模式,逐步走上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道路。

4.3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在城市生活污水防治中要运用价格、收费、税收等手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补偿污染治理费用。《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对集中处理设施的有偿使用,1993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了《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维护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然而存在征收标准低、征收不力,征收过程中欠费和漏收、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管理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所以政府应出台价格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逐步达到补偿合理成本并略有盈利水平;同时逐步开征资源税等,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将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4.4公众参与

新《水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城市生活污水防治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一部分,需要公众的参与,发挥每个公民的作用。因此除了吸引社会融资,社区处理外,还应对公众进行宣传引导、水况公布、水价听证、污水原地再生利用教育、优惠收购再生水等,提高公众素质与节水意识,促使其发挥监督职能,参与污水防治。

4.5技术支持

新《水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所以也需要开发、运用高新科技成果,运用环保型、节水型、防污型家用清洁化工产品;采用新技术使引入郊区、农村和园林绿化灌溉的污水无害化,研究新的净化处理技术,降低治污成本,加强生活污水生物处理和沼化综合处理研究与应用。与之相配套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机制、中介机构等支撑服务系统,使技术具有可得性与交流性、创新性,进而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提高效益,走向产业化。

我相信未来21世纪,人类对城市污水治理技术将会愈来愈多样化,也愈来愈经济和先进。

参考文献:

[1] 邹家华主编.《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环境保护》,2006年第1期;

篇7

第一、英国泰晤士河

风景如画的泰晤士河曾经是著名的鲑鱼产地。自19世纪工业革命开始,泰晤士河水质迅速恶化,成为世界上污染最早,危害最严重的城市河流之一。而对于污染如此严重的泰晤士河,其主要的治理办法是成立专门委员会和水务局,对其流域进行统一的规划与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和标准,对直接向泰晤士河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工业废水必须由企业自行处理,并在符合一定的标准后才能排进河里。没有能力处理废水的企业可将废水排入河水管理局的污水处,但要缴纳排污费。检查人员还会经常不定期地到工厂检查。那些废水排放不达标又不服从监督的工厂将被,受到罚款甚至停业的处罚。并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同时在1974年和1991年英国的《污染防治法》和《水资源法》的颁布实施也对其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经过100多年的治理,泰晤士河已经成为国家上治理效果最显著的河流,是世界上最干净的河系之一。而对河段实施了统一管理,把全河划分成10个区域,合并200多个管水单位而建成一个新水务管理局――泰晤士河水务管理局。被欧洲称为“水工业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第二、日本琵琶湖

琵琶湖是日本最大的淡水湖,是Keihanshin(Kyoto,Osaka和Kobe)地区重要的生活和工业水源。随着溢贺县工业的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以及农业污染物排放和水土流失等,使湖体水质逐渐恶化。到2O世纪70年代初,琵琶湖水质污染达到了高峰。为改变琵琶湖水质状况,保障周边地区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日本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琵琶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实现水质的根本改变。

日本政府从1972年---1997年实施了琵琶湖综合开发计划和水质保护规划。1970年,日本颁布实施了《水质污染防治法》。在水资源保护与环境行政方面有两部法律,即《公害对策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1993年11月,《环境保护法》制定出台,1994年12月,内阁会议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指出了长期的、综合性的环境行政路线。

为了使环境负荷不超过正常流量,保证自然循环过程中的净化能力,保护水域生态系统,保证水环境的安全,日本政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制订了一系列的环境标准

有关生活环境的有BOD、COD、DO等环境标准。为了防治富营养化,对湖泊又制订了总氮和总磷的环境标准。对含汞底质和含PCB底质,规定了暂行消除标准。“一律标准”(国家规定的排水标准),对锦、氰等24项影响健康项目和16项生活环境项目规定了标准值。

在污染源较集中的水域,有些地方还制定了较“一律标准”更严格的标准(追加标准)。

2.对某些特殊区域实施排水总量控制

对于因人口和产业集中的区域,以及大范围向封闭性水域(湖泊、内湾、内海)排放大量生活污水或产业污水的地区,引入了排水总量控制制度。

3.建立了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度

事业单位因生产活动排放有害物质,造成了危害健康的灾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4.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制

(1)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监测。依据水质污染防治法,都道府县首长及政令市长负责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视所需费用,而环境厅则负责有关编写监测计划费用和公用水域水质检验的费用。

为了加强公用水域水质的日常监测,在公用水域的重要地点设置自动水质监测器,截止到1995年底,已设置165处自动水质监测器。

(2)重视排水水质的监视。依据水质污染防治法,都道府县首长及政令市长为了监视工厂和事业单位遵守排水标准的情况,必要时要求工厂和事业单位上报污染情况报告或者进行检查。

5.加大生活污水的处理力度

6.加大基础设施(下水道)的建设力度

在完成下水道建设计划的同时,日本政府还实施了市区的污水净化示范项目。

7.重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1989年6月,日本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禁止含有害物质的水渗入地下,以及都道府县首长等日常监测地下水等措施。并对都道府县首长的日常监测地下水质的费用,制定了补助制度。1996年2月,环境审议会又提出了“有关防治地下水水质污染的水质净化对策的办法”,并据此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7年4月1日正式施行。

虽然琵琶湖水质因此而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是,由于该规划第一阶段(1986-1990年)和第二阶段(1990--1995年)确定的目标都没有实现,所以水质还是没有根本改善。

第三、法国水法

根据1964年颁布的水法,法国将全国分成六大流域区,包括塞纳河-诺曼底流域(Seine-Normaidic)、罗纳河-地中海流域(Rhone-Mediterraueau)、莱茵-莫斯流域(Rhine-Meuse)、阿尔图瓦-皮卡底流域(Artois-Picardie)、卢瓦河-布列塔尼流域(Loire-Bretane)和阿杜尔-加龙河(Adour-Garonne)流域,每个流域都设有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务局,具体负责流域内的水资源规划和水管理工作。

水量、水质、水工程、水处理等进行综合管理,是法国水资源管理成功的标志。法国颁发的一系列法令和制度使法国实行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管理的设想变为现实,并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这种综合管理是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之上,以法律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借助于国家与有关的公共或私立合作对象达成的协议,同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贯彻实施。这种注重以流域为单元的水量水质综合管理极大地促进了法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保护。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注重以法制手段来规范各种水事和水管理行为。法国在1919年10月16日就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后经逐步修改补充完善,目前采用的是1992年1月3日颁布的《水法》。该《水法》对国家、流域、地方政府用户及水公司等所从事的所有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及水资源保护等一切水事活动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各级水管理机构的水管理行为。

根据欧共体1991年的一项规定及1992年法国《水法》(2001年做了修改),所有超过2000人口的市镇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对2000人以下的市镇,鼓励建设污水处理厂,政府除了给一定的补助外,还给一定的低息贷款,实际上有些小于2000人口的市镇也建立了污水处理厂。目前,法国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已达到95%以上。

根据“谁污染谁付费、谁用水谁付费。”这一原则,用水者和污水排放者都必须交费。水费是法国水资源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以生活用水为例,水费由运行成本费、污水处理费用、水税和污染税、清洁水发展基金、增值税(TVA)等部分构成。其中运行成本费包括输水、制水及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等费用;污水处理费用包括废水的收集和净化处理费用;水税相当于中国的水资源费,作为从数量上管理水源的资金;污染税相当于中国的排污费,作为改善水源质量的资金。

第四、莱茵河

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流经法国、德国等9个国家,最后由荷兰汇入北海。莱茵河流域面积15万平方公里,德国占1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三分之一在莱法州境内。在德国,莱茵河不仅是饮用水源,还作为航运、发电、灌溉和工业用水。五六十年代始莱茵河的水质遭受污染,1972年水质污染最为严重。莱法州的美茵兹市河段溶解氧几乎为零;路德维希港市河段位于世界第二大的化工企业巴斯夫公司(BASF)下游的水域被称为“死河”,鱼虾绝迹。1986年莱茵河生态再次遭受举世震惊的严重破坏。11月1日深夜,瑞士巴富尔市桑多斯化学公司仓库起火,装有1250吨剧毒农药的钢罐爆炸,硫、磷、汞等毒物随着百余吨灭火剂进入下水道,排入莱茵河。警报传向下游瑞士、德国、法国、荷兰四国835公里沿岸城市。翌日,化工厂有毒物质继续流入莱茵河,后来用塑料塞堵下水道。8天后,塞子在水的压力下脱落,几十吨含有汞的物质流入莱茵河,造成又一次污染。11月21日,德国巴登市的苯胺和苏打化学公司冷却系统故障,又使2吨农药流入莱茵河,使河水含毒量超标准200倍。这次污染使莱茵河的生态受到了严重破坏。

其实,在1950年瑞士、法国、卢森堡、联邦德国和荷兰就在在巴塞尔成立了“莱茵河防治污染国际委员会”(ICPR)。自成立以来,各国先后签署了一系列莱茵河环保协议:防止化学污染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监测系统,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水系预警系统。规定了某些化学物质的排放标准;建立不同工业部门的协调工作方式,采用先进的工业生产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水体和悬浮物的污染;整订防治氯化物污染公约、减少德国与荷兰边界水体盐的含量;签订防治热污染公约,强调莱茵河沿岸的电站和工厂必须修建砖却塔,确保排放水温低下规定值。

以这次事故处理为契机,各国在1987年制定了“莱茵河行动计划”。事故后,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提出法律性文件《防止事故污染和工厂安全》,以后又提出若干技术要求,包括防止泄露的安全要求、有害物质防倾覆技术要求、管道安全技术要求等。这个机构还对莱茵河沿线的所有工厂进行了清查,同时责成各国政府部门定期检查这些工厂设备安全情况。

其后经过流域各国十几年的共同努力,莱茵河的水质有了极大的改善。在事故应急处理方面,各国联合开发了方便快捷的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模型,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预测整条莱茵河污染物浓度及到达时间、位置,以便立即启动相关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

从各国治理水污染的成功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立完善的流域水管理体制,构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以流域控制理念构建水污染防治立法,拓展公众环境知情权,强化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是避免以后相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力保障。

水是生命的源泉。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再一次给沉浸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在“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的逐步落实中,我们希望无锡蓝藻污染事件不仅给太湖污染画上了句号,而且开启了中国的江河湖海清水常流之门。■

链接

国内相关重大水污染事件一览

无锡水环境事件并不是孤立的事件。近年来我国环境事件频发,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自2005年底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共发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两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

沱江污染事件。2004年3月,四川沱江发生因川化技改项目违规生产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由于水质严重污染,内江、简阳、资阳三地城乡自来水公司停止取水和供水。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

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2005年12月16日,韶关冶炼厂在及其检修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超过1000吨的高浓度含镉污水直接排入北江,造成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

白洋淀死鱼事件。2006年二三月份,白洋淀相继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死鱼主要原因是白洋淀淀区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从而造成了鱼类的窒息死亡。据调查,位于白洋淀上游的清苑,满城等12个县(市)均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入白洋淀。

篇8

我国水污染状况正日益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增长速度较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是,2001年为428亿吨,2004年为482亿吨,3年增长了12.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控制,劣五类水质比例仍然很高,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4年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源的标准;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据调查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这组数据既呈现出我国水污染治理所面临的紧迫形势,也折射出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无奈。

我国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的现状是由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及水体自身特点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而其中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所采用的环境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所使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水污染防治中市场作用的发挥。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是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利用经济利益关系,对环境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政策措施。该手段的恰当运用对于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和加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治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发展与治理矛盾突出的水污染治理中尤其显得重要。因此笔者将就如何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展开论述,以期对水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法制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水污染治理中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应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SO2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排污许可证交易、“三同时”保证金、治理设施运行保证金、废物交换市场、废物回收押金、环保投资渠道、补贴等。

但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明确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双收费制度”,即只要排放污水就要按数量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19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补充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并未规定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并未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前所采取的环境经济手段单一,主要就是收费。“费”的收取是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居民用水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对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起到显著的作用。但其存在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资金管理是否公开,收费资金使用是否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上不如水污染税;在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上不如污染权交易制度;在对水环境实施侵害与受侵害者的权益维护上不如环境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应适时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以弥补单一收费制度的不足。

二、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设想

(一)税费制度

税费制度包括税收与收费。在水污染治理的范畴内收费制度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费用的收取。税收制度即征收水污染税,也就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环境税体系。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非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现有的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仅限于采用一些税收优惠奖励综合利用及能源节约。从而针对水污染征税也尚在理论的研讨中。但笔者认为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先行引入水污染税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1、水排污费与环境税的征收对象较为一致

环境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征收对象,即有污染就要征税。这与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一致的,而与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方面实行的超标收费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在水污染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遇到的阻力将较小。

2、“费”改“税”的转换思路为水污染税的征收提供契机

由于排污费存在征收方式不科学,收费标准低,列支使用不合理,征收范围过窄的问题,学术界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三种解决思路:一是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改良;二是对现有排污收费政策彻底改革,以“税”代“费”;三是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第三种思路既体现了以“税”代“费”的改革趋势,又适当减低了改革的风险与难度,因此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而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试点开征水污染税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出于改善我国水污染状况的紧迫要求:开征水污染税可以筹措水污染防治资金,以改变现行水排污费拖欠严重、征收困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境。另一方面出于水体保护的公众效应:水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广大,对象复杂,先行开征水污染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于环境税的认识,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经验。

(二)财政制度

1、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者提供的财务刺激,主要用于鼓励污染削减或减轻污染对经济的影响。合理的补贴是鼓励当事人防治污染和环境达标的重要途径,补贴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如法国给工业提供贷款以控制水污染,意大利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补贴,德国为因突然采用污染控制手段而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提供帮助……而不合理的补贴会鼓励生产领域的高环境代价和不良增长,无偿拨款或贷款贴息容易导致排污者形成"等、靠、要"的错误观念,而不是积极治污;容易导致资金截流,不合理支配,甚至挤占、挪用,以致发生贪污等现象。

正是由于补贴的恰当运用会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不当运用会带来负面作用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中应当保留这一财政刺激制度,但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当在立法中对其运用的对象、条件、方式、方法等予以规制。以避免由于无法可依而使补贴处于一种随机性、任意性、单一性的状态,并且由于缺乏监督以及必要的责任形式而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带来负面的影响。

2、生态补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我国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确认了该项制度,目前开始试用于水污染治理方面,长江、嘉陵江等江河污染治理今年起试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应作狭义理解,即补偿的主体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涉及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把该制度归类为财政制度的原因。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以及“水源受益者应该补偿受害者”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受益者理应分担上游地方人民政府的治理费用。

其次,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的最佳效益。

最后,一般的单位及个人难以承受巨额的补偿资金,即使地方人民政府也必须将其纳入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将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于水污染治理中有利于解决河流跨流域治理的难题,使上游政府及百姓认识到,保护好水源就是创收,就是发展经济,使保护水资源成为主动、自觉行为。因此也应将其纳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范畴中,使其在全国范围规范、有效地施行。

(三)市场创建制度

市场创建制度中,在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指标的单位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总的治理污染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试点走向成熟。例如2004年5月起,江苏省选择了太湖流域的张家港、太仓、昆山和无锡市的惠山区3市1区,进行购买水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并逐见成效,目前除部分出入湖的河流外,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已基本达到“十五”目标。而今年5月江苏南通在我国首次构建了区域性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因此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考虑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施行。

(四)责任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然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应当作为试点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逐渐扩展到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同时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也已具备可行性条件:有发达国家较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鉴;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发展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已存在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中国保险业日渐成熟壮大并有不断开展新业务的需要。

环境责任保险的设定需要解决风险核保、险种设计、保险费率设置、保险模式选择、保险机构确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先将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进行试点。首先确定水污染责任险,一方面是因为严重的水污染现状所带来的紧迫感;一方面是因为水污染往往带来巨大的财产、人身损失,社会影响大、范围广,在目前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下,侵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如果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对水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强制保险的制度,将分散企业巨额赔偿的风险,也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三、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衔接

(一)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

“采用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调整模式,是正确对待和改革完善现行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可行性思路。”这种综合调整的思路既可运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可运用于污染的治理。在水污染治理中运用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便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同为环境经济手段,都具有国家协调与市场运行的特征,但它们之间也各有侧重,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侧重于行政调整,污染权交易制度侧重于市场调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侧重于社会调整。

同时,任何一种环境经济手段都不是完美的。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的运用会引起国家财力的增减变化,而遏制甚至扭转水污染状况所需的费用是高昂的,因此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在于:一般仅限于同时对一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相对较高;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信息搜寻和谈判协调等会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而设立的,可以将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也正因为如此,较多地受到如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公民环保意识,企业保险意识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仅仅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完成该制度的设计。因此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为目标综合运用多维经济手段,以实现最佳的组合效应。

(二)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侧重运用

水污染治理之难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的原因是:水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相关单位及个人缺乏水污染治理意识等,而这些难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环境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首先,大部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或工程都是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多、收效慢,也就是其公益性和社会性要大于其经济性,因此在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需要政府的资助以弥补市场融资的不足。对于收益性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经营、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及经营、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前期开发等,可以运用补贴及生态补偿手段。而政府财政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则要依靠排污费的收取及环境税的征收。

其次,流域水污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而且在长期的治理过程中被分割管辖,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须突破过去的地域局限性、形成整体观念、大局意识。污染权交易制度及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为流域水污染的控制提供较为有效的途径。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把整个流域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生态补偿可以从制度上避免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让水域上游与下游共享环境利益,共担环境治理负担,同心协力为水域污染的治理作出贡献。

最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治理意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难以通过环保宣传等方法在短期内改变,但可以通过税费制度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引导。税费制度的作用在于:单位及个人只要排放污水就要缴费或纳税,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会自觉地控制对水的不必要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使单位及个人从重视自身环境权益的角度提高环保意识。

(三)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发展趋势

本文所探讨的水污染治理的多维环境经济手段是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特点及现有环境经济手段的理论现状所提出的,而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应当伴随着水污染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日益形成一个完整的构架。

篇9

引言

安徽省淮河流域覆盖淮南、蚌埠、淮北、阜阳、宿州、亳州、滁州、六安和合肥9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由于流域水环境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以及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流域环境的治理,使得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必须创新制度,建立协同控污机制,统筹规划,合力治污,使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从而有效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

1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1.1 水环境现状

从安徽省淮河流域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来看,水质为Ⅱ~Ⅲ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一半;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即水质为Ⅳ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三分之一;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即水质为劣Ⅴ类的水体占总量的近六分之一;其余的水体水质状况为中度污染即Ⅴ类水质。由此可知,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水体占总量的一半以上,水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

1.2 存在的问题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五个方面。

部分因子超标严重。

城镇生活污染排放不断增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匮乏,影响规划的有效实施。

局部水系污染严重,跨界纠纷问题有待解决。

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 协同控污机制的方法研究

2.1 管理主体协同

在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治理中,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应该有机联系起来,明确划分各自功能,实现三大环境管理主体的协同控污。特别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企业责任主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流域水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区域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联动的沟通机制,使环保共治从单一的政府行动向多元化、全方位的社会行动方向发展。

2.2 管理政策手段协同

管理政策手段包括命令控制、经济激励和宣传教育。命令控制包括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统一、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处理协调控制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污染,同时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真正做到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

经济激励包括生态补偿制度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通过出台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使企业能在利益的驱动下,积极地进行生产工艺改革、实施清洁生产,增加排污余额。

宣传教育以宣传内容、宣传组织以及宣传形式为手段,提高公众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使得公众更好的参与到淮河流域的水环境治理中。

2.3 技术方法协同

由于流域水体的流通性,上游排污往往会对下游水质产生影响。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流域整体的污染控制。

因此,在治理淮河流域污染时,流域各区域应联合建立水环境信息系统,实现省流域内水环境信息的共享,协同控制水环境污染;逐步建立区域之间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各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建立流域水环境联合监测体系,提高各区域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水质采样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环境预警联动系统,有效应对流域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各区域联合构建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体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加强与周围区域的联合监察执法。

2.4 管理部门协同

淮河流域的综合整治不是单一的环保或者水利工程,涉及到各个行政区域的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建设等不同部门的共同管理。流域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确保成效治理淮河流域污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应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明确各个行政区政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各区域地方主管部门之间,水利、环保、市政、土地等部门之间需建立起联合防污控污机制,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应保障畅通,实施区域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确保区域环保共治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2.5 水域陆域协同

水体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类社会在水域上的活动,二是人类在水体周边陆域上的活动。对于绝大多数的水域来说,陆域污染物是引起其污染产生的最主要来源。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两者关系密切,互为依托,互相促进。陆域环境的改善,也将有利于水域环境的改善和保持。因此,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必须贯彻水域陆域协同的整体系统指导思想。以陆域污染控制和治理为前提,通过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控制城市面源以及制定政策法规、防治农药、化肥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面源污染源普查和建立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等措施控制农村面源,实施清洁生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强化源头治理,并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阻截控制污染物的转输,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外排,在陆域就地治理污染物,可获得事半功倍之功效。

2.6 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协同

以总量控制为前提,开展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研究,建立多源水污染协同控制分配模型,限制各区域内各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确定区域内各污染源的削减量,使得各区域内各监测断面水质能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通过该模型计算得到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及现有污染物的削减量,以此为依据合理调整各区域产业结构,提高准入门槛、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最终实现流域内水环境质量达标的目标。

3 结束语

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不仅要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巩固治理成果,更亟待的是要积极拓展水污染治理途径,改变传统工程治理的单一模式,寻找从管理主体到管理政策和技术方法的多角度控污方法,特别是总量控制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协同,为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治理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从而切实有效地实现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协同控制,稳步推进淮河流域沿岸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姬鹏程,孙长学.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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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勤.乐山市茫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初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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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阶段做好新安江污染防治工作的利弊因素分析

2.1 有利因素

2.1.1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和追求的目标,为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启了便捷之门。

2.1.2 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示范的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启动,为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战略机遇。2011年,国家财政部、环保部正式启动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将其作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示范加以推进。《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已正式出台,黄山市专门成立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新安江流域生态建设保护局,通过国际招标开始编制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这为推进新安江全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指导,也为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战略机遇。

2.1.3 黄山市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目标的确定,为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点燃了助推之力。水是城市的灵魂。围绕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的目标,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也成为决定目标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做好新安江这篇水文章至关重要。

2.2 不利因素

2.2.1 新安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高,压力大。

2.2.2 部分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不确定性,使新安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在界定和管理上难免陷入窘境。

2.2.3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城市的快速发展

2.2.4 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督约束不够

3 积极做好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让新安江永远呈现江流萦回,水碧风清的秀丽景色

3.1 以宣传教育为基础,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新安江水环境的意识

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涉及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和服务等各个领域,所以,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水环境的意识,让生态意识成为大众文化意识,让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3.2 以逐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实现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真正形成既促进经济发展又改善民生的双赢效应

为坚定黄山市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可持续发展新道路,市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产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减少污染物排放,真正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环境保护与环保产业实现良性互动。

3.3 以预防重于治理为根本,严格加强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

新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应是建立起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污染防控体系,从生产源头和全过程减轻环境污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安江流域的环境污染问题。 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加快推进新安江流域环保项目建设,严格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监督企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有效运行,实施在线实时监控,依法严厉查处企业偷排、漏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继续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立循环工业园区,完善工业园区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督促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3.4 以全面加强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为举措,力争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3.4.1 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废水的末端处理和处置应该是水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根据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对城镇生活污水、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已建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控制磷、氮等污染物的排放。

3.4.2 全面加强新安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利用国家下拨的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启动资金,黄山市成立7支专业化江面打捞队,开始在沿河10个重点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或焚烧炉、100个行政村组建418人的专业保洁队伍,加快推进农村垃圾“组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区县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全面加强新安江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3.5 以全面加快治污设施建设为重点,逐步培养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技术、资金、共治能力

3.5.1 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和科技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和水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水环境信息数据共享和挖掘分析。加强省控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农业示范区重点污染源水质和水量同步监测。加强重点水域监测。科学技术是新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基石,使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全面、完整、及时地为重大决策提供扎扎实实的支撑。

3.5.2 建立水污染防治投融资体系

设立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生态修复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安江生态隔离带建设、污染底泥处置、植物水生态修复等修复工程。建立治污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进行污染治理和环保建设。

3.5.3 建立流域综合管理机构

新安江流域涉及浙江和安徽两个省,管理部门有环保、水利、渔业、旅游、建设、华东电网等等,应建立统一的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机构,将治理、开发与保护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统一协调管理,实现共治,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3.6 以创新工作机制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确保新安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持续发展、良性循环

3.6.1 创新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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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球,很多国家都曾遭遇过环境污染的难题,“品尝”过环境污染造成的恶果,在治理污染方面都走过漫长而艰辛的道路。然而,不少发达国家通过利用先进的技术与严格的法规进行污染治理,已经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并积累了大量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不无借鉴与启示作用。

 

西方的前车之鉴

 

环境污染几乎是每一个工业化国家都曾经遇到的棘手问题。环境污染成为一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危机,始于18世纪末兴起的工业革命。

 

英国塔尔伯特港,塔塔钢铁公司的工厂。西方经济强国也经历了重污染的过程。

 

从18世纪下半叶起,经过整个19世纪到20世纪初,首先是英国,而后是欧洲其他国家、美国及日本相继经历和实现了工业革命。在这些国家,伴随煤炭、冶金、化学等重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推进,出现了烟雾腾腾的城镇,发生了烟雾中毒事件,河流等水体也严重受害。

 

英国作为最早实现工业革命的国家,其煤烟污染最为严重;水体污染亦十分普遍。除英国外,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的工业中心城市,如芝加哥、匹茨堡、圣路易斯和辛辛那提等,煤烟污染也相当严重。至于后来居上的德意志帝国,其环境污染也不落人后。19和20世纪之交,德国工业中心的上空长期为灰黄色的烟幕所笼罩,工业区的河流也变成了污水沟。

 

随着工业化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西方国家煤的产量和消耗量逐年上升,由此酿成多起严重的燃煤大气污染公害事件。1943年洛杉矶首次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第一次显示了汽车内燃机所排放气体造成的污染与危害的严重性。在这一阶段,污染源增加,新的更为复杂的污染形式出现,因而公害事故增多,公害病患者和死亡人数扩大,这体现出西方国家环境污染危机愈加明显和深重。

 

20世纪50年代起,世界经济由战后恢复转入发展时期。西方大国竞相发展经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这也使得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的大量废弃物排向土壤、河流和大气之中,最终造成环境污染的大爆发。

 

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对环境的认真治理,工作重点是制定经济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长期政策。上世纪70-80年代,这些国家在治理环境污染上不断增加投资,如美国、日本的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它们十分重视环境规划与管理,制定各种严格的法律条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和预防污染,努力净化、绿化和美化环境。到80年代,西方国家基本上控制了污染,普遍较好地解决了国内的环境问题。

 

1992年6月的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否定了工业革命以来的那种“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标志着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环境保护工作又迈上了新的征途——从治理污染扩展到更为广阔的人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范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主张成为人们的共识,“环境与发展”则成为世界环保工作的主题。

 

在生态危机威胁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今天,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依然重蹈发达国家覆辙的情况下,重新审视与研究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与治理的历史,学习这些国家治理污染的经验,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和迫切。

 

英国:利用技术科学治污

 

200多年前开始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促进了钢铁、煤炭、化工和其他行业的繁荣,推动了英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与此同时,对于废料处理和运营管理的疏失,也导致了化学废料流入土壤或者直接排入地下,带来非常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从20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进行土壤改良剂和场地污染修复研究。英国土地修复技术非常规范,目前主要采取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修复三方面的技术。

 

对于泰晤士河的治理,英国成立了治理专门委员会和水务局(公司),对整个流域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1850-1949年,英国政府开始第一次泰晤士河治理,主要是建设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和河坝筑堤。1950年至今进行了第二次污染治理,不仅重建和延长了伦敦的下水道,还建设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工业污染治理,采取对河流直接充氧等措施治理水污染。目前,全流域建设污水处理厂470余座,日处理能力为360万吨,几乎与给水量相等。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才能排放到河中,污水处理费用计入居民的自来水费中。

 

在泰晤士河的治理中,科学技术的作用同样得到高度重视,尤其是泰晤士河的第二次治理。科学研究帮助水务局制定合理的、符合生态原理的治理目标,根据水环境容量分配排放指标及时跟踪监测水质变化。经过100多年的综合治理,特别是上世纪60—70年代的高强度治理,泰晤士河已成为国际上治理效果最显著的河流,也是世界上最干净的河系之一。1955-1980年间,泰晤士河总污染负荷减少了90%,河流水质已恢复到17世纪的原貌,100多种鱼重返泰晤士河。

 

日本:针对立法 问责严厉

 

在工业化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导致了1970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1975年,大量六价铬污染土壤事件在东京地区频繁爆发,逐渐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引起全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关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针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目的旨在通过确定土壤中的特定有害物质进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对策保护公众健康、确立相关措施防止人体健康受到污染的侵害等,主要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消除污染措施的相关规定、变更土地形式和土地使用计划的相关规定、委派调查机构、促进法律实体等相关规定等等。显而易见,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内容仅限于对已经污染的土壤的改良和恢复。但是,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仅仅限于这些专门立法,还有大量与土壤污染预防相关的外围立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Dioxine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审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这些外围立法通过对大气污染、Dioxine物质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特定化学物质污染、化肥和农药污染以及矿物污染的控制,从不同方面来阻断新的土壤污染源,从而达到预防土壤污染的目标。

 

日本在水资源安全问题上同样有过沉痛的教训。从上世纪60年代起,日本各地连续发生多起水污染造成的社会事件,引起日本全国的强烈反响。如九州地区的熊本县,由于当地的化肥厂直接排放含有汞的废水,使当地居民患上脑神经麻痹的怪病。

 

在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下决心解决企业排污造成的水污染问题。日本首先从立法开始,短短几年,先后通过了《控制工业排水法》《水质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后来,日本又根据情况变化多次修改《水质污染防治法》。这样,日本主管部门和法律部门就可以依据这些法律监督和管理水资源,并调查和追究污染水质的责任方。在这种法律和舆论的约束下,日本任何一级行政长官对水资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达标都不敢掉以轻心,否则不仅自己的“乌纱帽”不保,而且可能身陷法律纠纷。

 

日本为确保水资源安全,防止水污染,还建立了信息公开和居民查询制度。在许多城市,主管部门都在供水系统的各个环节设立了监控系统。如东京都,从上游的水源到最终段的居民家庭管道,一共安装了10多个检测点,共有60多项检测项目,而且随时公布这些项目的检测结果。居民每天可以从东京都水道局的网站上看到有关信息。如果居民感觉自己家中的水质有问题,可以电话询问水道局,或登门查询,水道局必须给予说明,或上门检查。

 

为解决企业排放问题,日本政府采取了“鞭子加糖块”的政策。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排放的企业,作出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向投资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还给予税率上的优惠。这些政策让企业知道,与其违法排污被罚高额罚金甚至企业倒闭,不如拿出些资金修建废水处理设施,而且还能得到政府的补贴,政策引导使日本在短时间内就杜绝了企业排放污水问题。

 

德国:摸清家底 区别对待

 

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留下了许多污染场地,有15%-20%的土地被怀疑可能受到污染。调查结果表明,德国有30万块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业化时代,土壤保护已经成为德国环保的一项重要工作。

 

德国的土壤保护工作做得比较深入细致,开展了污染场地调查,底数清楚,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首先,全面开展土壤监测。目前,德国各州都对土壤进行长期监测,全国共有800多个监测点,绝大部分是环保部门设立的,也有一些是农业部门设立的。联邦与各州政府设立土壤污染调查小组,根据土地的用途,对土壤进行监测,随时了解土壤特性的变化信息,同时观察土壤发展趋势,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其次,对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地块进行排查、筛选,对重点污染地块进行详细调查,然后,通过情景模拟,开展土壤修复研究,制定技术方案并实施。

 

第三,建立污染场地数据库。如萨克森州对全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个详尽的数据库,所有与土壤保护相关的州政府部门都可以使用这个数据库,下一级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属于本地区的污染场地情况。同时,建筑公司也可利用这个数据库。通过这个数据库,可以对全州土壤保护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德国还通过精密计算设计了一套指标来评估土壤风险:在绿色线上的,主要是预防土壤恶化;在黄色线上的,要发出警告;在红色线上的,必须进行清理。

 

当然,土壤保护最好的手段是尽量少用土地。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业用地转为工业、交通、住宅用地,土地利用的转型导致了土壤污染。少用地意味着少污染。因此,现在德国对土地转型利用实行总量控制,现在每年农业土地转型利用的总量为50多公顷,到2020年年利用量不能超过30公顷;为满足建设需要,重点向城市要土地,重视土地的重复使用,避免无节制地向周边拓展,造成新的污染。

 

澳大利亚:改造污染土地成公园

 

和世界很多其他国家一样,澳大利亚也逐渐将重度污染的工厂企业慢慢搬离城市中心和住宅区周边。搬迁留下的空地会经环境署的严格评估并由开发商做出改造意见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才允许将污染地块修复和转型为非工业用地。

 

澳大利亚很多受污染严重的土地最终并没有转型成商住用地。一些大型的森林公园、湖滨公园,由于可以广种树木、使土壤自然修复,更适合污染土地的转型。获得过多项大奖的澳大利亚BP石油公司遗址公园就是在原BP石油公司场地改造后建成的。这座公园中,很多被污染的土壤并没有被运走,而是和有机物相结合,重新加以使用,通过自然法则,慢慢把土地净化。对于被污染土地的修复工作,澳大利亚的标准和规格非常高,曾经被严重污染的奥林匹克公园地块,已经被改造成了适合全家出游的绿色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