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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意义
生活垃圾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不断提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是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本市人口的快速增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已不能满足处理需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不合理、部分处置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资源化利用总体水平不高、无害化处置技术应用不广等问题日益凸显,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管理能级,进一步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明确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按照“一主、多点”的要求,优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完善科学合理的区域处置布局,着力形成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生活垃圾物流既相对独立又资源共享的格局。
2.坚持环境优先、资源利用。着眼于环境友好、节能减排,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各类垃圾再生利用水平。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参与机制,按照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形成职责清晰、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体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完善市、区县、街(镇)三级垃圾管理体制,形成市级统筹全市生活垃圾管理技术、标准、政策及物流。区县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承担相应费用;街(镇)组织发动市民群众、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格局。
5.坚持技术创新、安全运行。以适用、先进、安全为方向,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加强处置设施运营监管,规范处置运营行为,严格控制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二)工作目标
1.切实控制生活垃圾年增长幅度。大力推广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力争将全市生活垃圾年增长率控制在3%左右。
2.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12年,基本实现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与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到2015年,基本实现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利用。
3.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2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万吨/日。到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约2.7万吨/日,基本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三、落实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1.促进社会源头减量。加大政府引导推进力度,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鼓励社会、市民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不断促进清洁生产。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包装物回收利用,发展绿色包装,强化生产者责任。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提倡适度装修,减少房屋装修垃圾。倡导节俭型餐饮文化,积极引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继续推进净菜上市,减少餐厨垃圾。
2.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行低碳生活方式。推进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强化垃圾分类在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以及市容环境责任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促进生活垃圾的循环利用。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设备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日常生活垃圾、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分流处理系统,逐步形成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
(二)推进资源利用,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水平
1.完善废品回收利用体系。鼓励社会参与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工作,健全社区废品回收利用系统,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进废品回收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积极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相关末端处理企业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回收渠道建设。
2.拓展建筑装修垃圾利用途径。建立健全建筑装修垃圾集中收集、规范运输、定点处置机制,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有序消纳。推进建筑装修垃圾水运中转码头和浦东、闵行、宝山等装修垃圾、拆建废料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设立区域分拣处置场,逐步实现建筑装修垃圾就地消纳和再生利用。依托生活垃圾集装化运输中转码头,在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装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快研究装修垃圾资源利用技术,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扶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支持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3.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利用。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全覆盖管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探索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和新方式,开发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餐厨垃圾源头脱水技术。鼓励郊区采取资源规范利用等方式处理餐厨垃圾。
4.加大绿化垃圾回收利用力度。完善各区县绿化枯枝、落叶收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郊区接纳中心城区已粉碎的预处理绿化垃圾。推广应用绿化垃圾回收利用技术成果,采取粉碎发酵、腐熟堆肥等多种方式,实现绿化垃圾综合利用。
5.提高日常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程度。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推进生活垃圾分拣,促进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垃圾资源的再利用。大力支持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深化相关鼓励扶持政策,着力提高生物气发电和焚烧发电产业利用水平。
(三)加速推进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1.加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老港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不断适应中心城区生活垃圾量持续增长的需要。按照“就近消纳”的原则,着力推进郊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置”的处理系统,以适应郊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生活垃圾处置需求。2012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一期建设;2015年,完成老港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基地二期和金山、奉贤、嘉定、浦东、闵行和长兴岛等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提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能级。以改进餐厨垃圾处理工艺为重点,通过改建、扩建现有处理设施,提升餐厨垃圾处理综合能力。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高校校区、职工食堂等应按照标准,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不断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行为。
3.改善垃圾处置设施周边环境。加快原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关闭金山、青浦、松江等区域内镇级生活垃圾简易堆场,实施环境改善工程。对已投入运营和在建、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实施规划控制,严格控制人流聚集性项目开发,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防污染隔离林带建设。
4.规范渗沥液减排。加强生活垃圾清运过程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技术更新,规范渗沥液收集、排放行为,消除收运过程滴漏现象。改造、更新生活垃圾小型压缩式收集设施,推广生活垃圾中转站、转运码头渗沥液的就近规范排放,减少生活垃圾末端处置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中转、集装化运输系统建设,努力减少二次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四、确保生活垃圾管理有序进行
(一)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控股企业参与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新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为主;郊区政府负责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包括装修垃圾、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对郊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强化价格调控机制
根据“按量收费、按类收费”的原则,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深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及实施机制研究。完善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价格机制,健全各区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计量收费制度,继续实施“超量加价、减量奖励”政策,鼓励源头减量。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办法。对社会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三)健全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加快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开展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等政府规章、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研究并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和配套单位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各类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和资金补贴机制。研究制订适度包装和绿色包装标准,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技术规范和监管办法。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垃圾综合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特别是突破制约生活垃圾处置行业发展瓶颈的新技术研究。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中渗沥(滤)液处理、臭气控制、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与产业化应用。加快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置多元化监管体系,防止垃圾混装、混运,防止收集、运输、处置中对环境的再污染。建立并完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标准、监管标准和综合考评办法,强化监管手段,加强运营质量监督和环境监测,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监管水平。
(六)增强公众责任意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其他规定)
近几年来,江阴市环境卫生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致力于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生活垃圾连续6年实现100%无害化处理,收运体系建设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随着江阴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江阴市生活垃圾产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处理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2011年起,江阴花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由于设计使用年限和库容已满,实施封场整治,城乡生活垃圾全部集运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发电厂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200吨,满负荷运行日处理能力不得超过1500吨,2012年生活垃圾日处理量达1391吨),致使发电厂垃圾仓持续高位运行,给发电厂带来了运行和安全方面的压力。由此,为缓解有限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之间的矛盾,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减量化”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出路问题的主要途径。
2增长原因分析
2.1人口和经济的增长
近年来,江阴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都在保持低速增长。据统计,2008年江阴市户籍总人口120万,2011年达到120.9万,增长率0.75%。而江阴市作为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连续9年排名第一的县级市,地区生产总值也在逐年快速增长。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为1713亿元,2010、2011年分别为2000亿元、2335亿元,每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长。根据库涅茨曲线理论【1】,在经济发展初期某一地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与当地GDP显示出较明显的正相关,即随着GDP的增长,生活垃圾产量也增长。因此,近几年来江阴市的人口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无疑是生活垃圾产量逐年增长的原因之一。
2.2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导致的增长
近年来,江阴市致力于国家生态市、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城市创建项目,开展了大规模的村庄集中整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生活垃圾产量的增长。一方面是许多农村、城郊结合部原本自行消纳的的生活垃圾收的更齐、更足,另一方面也存在整治产生的非生活垃圾混入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的情况。此外,江阴市的其他垃圾,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的处置系统不完善,收集、运输等价格体制尚未理顺,因此,还存在把这些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现象,造成了生活垃圾产量的增加。
3江阴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对策
3.1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管理
可以2012年生活垃圾处理总量为基准,实施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管理,以确保垃圾处置终端――焚烧发电厂正常、稳定运行。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产量情况,由市政府对镇(街道)下达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指标,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镇(街道)生活垃圾产量在控制总量指标内的,终端处理费用仍由市财政承担(78元/吨)。如超出总量指标,超出部分取消生活垃圾以奖代补奖励(江阴市于2007年制定以奖代补实施意见,每吨奖励2000元),并由各镇(街道)财政自行承担相应的垃圾处置费用。同时,可将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列入生活垃圾以奖代返(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按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考核,通过超量经费自负等奖惩措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目标,以此倒逼各镇(街道)实行有效分类收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环境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 。
危害:难以分解, 破坏土质, 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危害: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
危害: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
一、认识要提高
乡村人口逐步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越来越难。生活垃圾每天都在发生,垃圾填埋场容量有限,并且选址、建设都有很多制约因素,仅靠原来的垃圾简单堆放或填埋的方式处置根本不能满足乡村发展的要求。因此,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使生活垃圾尽可能减量化、资源化成为当务之急。但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要对市民生活习惯进行一种改变,年初酝酿这项工作的时候,大家也有畏难情绪,觉得垃圾分类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还没有完全解决到位,中国的大城市还没有做好,来做这件事难度更大。实际上,垃圾分类处置中国早有先例。大家回忆一下:70年代以前,每家每户都把塑料纸等能回收的东西全都变卖,把玻璃瓶等能利用的东西反复利用,把餐厨垃圾直接用来养殖或堆肥。因此,推进这项工作我有基础的关键是要下决心全面推进。
每个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量是1.21.5公斤。按市区70万人计算,据有关数据显示。每年发生的生活垃圾达30余万吨,一年的垃圾可以堆成一座小山,珍贵的土地资源被白白占用。如果垃圾处置不掉,乡村的周边到处堆放,形成垃圾围城。专家介绍,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受到污染,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生活用水;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现在很多怪病大多都因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土壤和饮用水引起。前几年,市政府通过绿化、导气、排水等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对西郊庞庄垃圾堆放场进行了封闭改造,实现了山体绿化。目前,许繁路仍有一个垃圾堆放场,一些乡(镇)垃圾到处可见,这些问题怎么办?最好的方法是从源头上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能回收的进行资源回收,能燃烧发电的作为能源再利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就是把能够利用的都利用起来,如塑料纸、书报纸、玻璃、金属等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主要是解决垃圾抛洒对土壤、空气造成污染的问题。因此,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是一件大事,要从根本上解决垃圾问题,就要做到垃圾分类处置,从源头上治理。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目标要实现
全市集中力量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宣传工作,前一阶段。对垃圾分类的意义、好处、做法进行了全面宣传,宣传部门、创建部门和新闻单位做了大量的工作,宣传效果非常好,群众认识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市民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不少群众给市长信箱写信、网络上发表意见,批评我说:垃圾分类只见宣传、不见行动,只听打雷、不见下雨。原定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宣传,仅开展了9个小区和单位的试点。为响应全市人民的期盼,经过研究,决定扩大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制定三步走工作目标,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分类化。第一步,9个试点的基础上,去年年底扩展到111个单位和小区;第二步,从明年起扩大到乡村建成区(含主城区和新区已建成区域)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2001年以来新建的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实行垃圾分类,新建住宅小区由于基础条件较好,要全面普及垃圾分类收集;第三步,2012年到2013年,乡村建成区所有单位、小区、门店都要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分类工作得到全面普及。为什么要用35年的时间?这是根据工作的推进力度、群众的接受水平,来估计完成目标的时间。工作力度到群众的认识提高了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就是举手之劳;如果工作跟不上,磕磕碰碰,就只能用5年的时间。为什么去年试点111个单位目标具体,后期目标讲得不具体?也是为了留下工作空间。市创建办要做好调查,根据扩大试点情况,确定明年的具体目标,明年的目标实现后,再稳步推进2012年和2013年的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把三步走目标落实到位。
三、措施要落实
以下6项措施要认真把握、切实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要靠全党动员、全民动手。
1.搞好规划。市发改委在制定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计划时。已建小区要根据需要合理增设分类场房,新建小区要一步规划到位,要预留垃圾分类就地分解场房的空间。市城管局要修订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操作方法,进一步细化规划建设和宣传推广的责任,要不断改进操作方法,对不按规定规划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进行依法惩办。
2.规范运作。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要规范、处置工作要规范。分类收集的终端处置和源头分类要有机结合起来。可回收的集中起来变卖成钱,厨餐垃圾送到制肥企业变成肥料,可燃垃圾送到电厂发电,有毒有害垃圾运送到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3.加大投入。市、区县两级财政和物业管理单位都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建设垃圾分类存放的场所。
4.强化监管。一要强化宣传教育。这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化。要从源头抓起,培养每个居民、每个单位职工的自觉性,一家一户内、一个单位内人人动手,通过举手之劳来实现垃圾分类。源头分类非常关键,垃圾分类收集的关键和核心在每个家庭、每个单位。每个住宅小区要监管到每个楼道;每个楼道要监管到每个住户;每个单位要落实到每间办公室。要逐户、逐单位监管,看垃圾分类设施是否到位、各项措施是否到位、源头分类是否到位。要探索新的措施,如新闻媒体、宣传单位,包括城管监管人员,发现混合投放垃圾的可对所在社区或单位曝光批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广大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多方联动、整体推进、全面提高”的思路,大力推广“村收集、镇、社区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的轨道。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村收集、镇、社区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模式全面推广,“一村一站、一镇、社区一车、一县一场(其中,城关镇、赤道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全部运往县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归集处置设施全部建成并规范运行,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规范处置”,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1、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各镇、社区要遵循布局合理、分类实施、经济适用的原则,大力开展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分类站、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以及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转运车等设施配置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要统筹考虑各行政村区位条件、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环卫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2、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日常收集清运。各镇、社区要着眼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目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日常收集清运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常收集清运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要科学制订垃圾清运车作业线路,合理调配作业车辆和清运频次,在确保垃圾及时清运的同时,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要加强对垃圾清运车辆日常作业情况的检查考核,妥善做好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保养、维护,确保所有垃圾清运车辆正常运行。
3、积极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面向各村大力宣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以及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妥善做好危险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特别是对农药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以及农村医疗废弃物等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隔离存放,落实有关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对可氧化的有机垃圾,通过堆沤成肥、沼气厌氧化等方式处理,实现合理利用;对不能氧化的玻璃、泡沫等垃圾,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统一运往县城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进行处理。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进行定点集中堆放,通过回填机耕路面等方式有效处置。
4、健全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机制。各镇、社区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模式,采取“户前三包”、制订村规民约和专业队伍保洁等办法,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要加强农村清扫保洁队伍建设,所有镇、村要配备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严格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落实日常清扫保洁责任。要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日常检查、定期考评,对环境卫生整体质量较差、垃圾清运不及时、清扫保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要定期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对村道两旁、河边沟渠、房前屋后、公共场所等垃圾死角进行全面清理,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整体质量。
四、职责分工
1、各镇、社区管委会: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制度健全、资金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处置规范、监管有力”的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具体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县住建局:全面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监管工作,指导各镇、社区做好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布局、建设等工作,积极配合争取中、省、市相关项目、资金。
3、县环保局:做好各镇、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对各镇、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进行全程监管;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伴生污染物(废气、渗滤液等)无害化处置进行业务指导;会同相关部门争取中、省、市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设施项目及资金。
4、县财政局:将各镇、社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5、县农业局:指导各镇、社区农业生产废弃物(农膜、农药瓶等)回收、处置工作。
6、县国土局:做好各镇、社区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7、县人社局:落实各镇、社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专业队伍人员及工资。
8、县编办:进一步明确各镇、社区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管理机构。
9、县物价局:制订我县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收费标准。
10、县新农办: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作为全县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抓好落实。
11、县扶贫办: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作为移民搬迁及“三告别”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实施。
12、县考核办: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纳入各镇、社区年度目标责任考评范围。
五、实施步骤
全县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成立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动会。各镇、社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
各镇、社区按照《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广泛动员,全民参与,整体推进,采取县、镇、村联动,村镇为主体,部门包抓的办法,全面完成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建设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
县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社区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进展快的镇、社区进行表彰,对进展缓慢、未达到建设相关要求的镇、社区予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谋划、调研、指导、协调、督办,促进整体工作全面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镇、社区要按照县政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上总体安排,抓紧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标准明确、时限明确、奖惩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各镇、社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通过加强行业指导、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方式,为各镇、社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广大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全民参与、规范提高”的思路,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和保洁队伍建设,全面推动我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二、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规划、先行启动、分批实施、全面推进”的思路,年9月,第一批先行启动镇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年3月底前实现镇区和村组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启动其余各镇工作,年9月底实现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全覆盖并规范运行,在全县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规范处置”,使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遵循布局合理、分类实施、经济适用的原则,大力开展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分类站、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以及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转运车等设施配置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一户一桶(封闭式垃圾桶)、一组一车(手推式垃圾清运保洁车)、一村两箱(垃圾箱)、一镇一车(垃圾转运车)”的要求。统筹考虑各镇、村区位条件、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环卫基础设施项目布局和规模,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次设计、分步实施。同时,加强对已建成环卫基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特别对已建成投运的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要建立运行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技术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规范、正常运行。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洁及垃圾清运。各镇按照每500人配备1名环境卫生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人员,落实日常清扫保洁责任,严格清扫保洁标准,加强日常清扫保洁督促管理,确保清扫清运两不误,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全天候保洁。要大力宣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特别是农药瓶、废电池及农村医疗废弃物等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隔离存放。
(三)严格垃圾处理程序。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户分类”,即各户按照可利用、不可利用、有害和无害垃圾进行分类。“村收集”,即各村配置适用垃圾箱,定时收集本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镇转运”,即各镇负责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县处理”,即由县环卫局负责对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环卫局和各镇在垃圾清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清运车辆遮盖制度,杜绝抛撒遗漏垃圾、污染路面等现象;科学制定垃圾清运车作业路线,合理调配作业车辆和清运频次,妥善做好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维护,确保所有垃圾清运车辆正常运行。
(四)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保洁制度。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村民卫生“门前三包”、垃圾简易分类、垃圾集中处理、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和督查考评等制度,明确垃圾分类回收办法、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责任和保洁员职责及报酬,使每个村都做到环卫设施功能完备、保洁员尽心尽力、经费来源稳定、管理措施严密、垃圾处理网络完备,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有章可依、长效治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副县长、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卫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任务督办、考核评比等工作。各镇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村要设立管理站,设专人管理,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效果,实现全县预期工作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研究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注重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实效性、彻底性和长期性,探索有效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教育引导农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保洁习惯,引导农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并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卫生清洁户评选等活动,使“人人关心生态环境,时时注意环境保护”成为自觉行动。要引导农民加强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镇村干部、农村党员的作用,由理事会细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
2018年我区确定了15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和某镇镇区作为今年“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主体,共涉及9769户29282人,计划每户配2个垃圾分类收集桶,学校、卫生所和商店除配垃圾分类桶外还配置分类果皮箱。目前共采购7.6万个分类垃圾收集桶,乌某镇某村作为首批试点村,正在进行收集桶和果皮箱的安装配置工作,已安装收集桶240个,果皮箱8个。
二、存在问题
一是由于新建的乌金山、什贴、东赵、长凝、北田、庄子六座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正在建设中,当前各乡镇农村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仅能完成垃圾的分类投放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垃圾分类的运输和处置工作。二是有害垃圾的分类处理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将有害垃圾很好的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三、整改及处置情况
一是加快乌某、什某、东某、长某、北某、庄某六座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10月底完成转运站建设和设备的采购。二是做好15个示范村和某镇镇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在乌某某村示范村建设的基础上,7月底前全面铺开垃圾分类工作。通过确定收集车辆、人员及配套设施设备,加大宣传,严格考核,到11月底前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同时做好垃圾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处理的经验总结,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做准备。
四、工作建议
进一步建设完善的农村收运体系,按照“户分类、存收集、乡(镇)转运,区处理”的方式,推动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建立健全垃圾转运站和村级垃圾收集点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现农村垃圾治理全覆盖。按照“五有”标准,从保洁、收集、转运、处置四个环节入手,制定标准,明确人员、资金和管理考核制度,强化督查考核,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宣传,通过电视、电台、宣传海报、网络等各种媒体,提高村民农村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并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附件:问题清单
1、存在问题:由于新建的乌某、什某、东某、长某、北某、庄某六座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正在建设中,当前各乡镇农村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仅能完成垃圾的分类投放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垃圾分类的运输和处置工作。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当前,我国多个城市都在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00年中国有8个城市成为原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但10多年之后仍未取得根本性突破。在10多年的实践中,既有不成功的尝试,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成为市民的生活习惯,还须以政府为引导,制定简便、易行的分类标准,尽快制定垃圾处理循环利用的产业激励政策,完善垃圾的末端处置途径,增强垃圾的末端处置能力,加大公益宣传的力度,扎实、细致地推进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依托同济大学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课题,我们经过一系列调研、跟踪调查和面向公众的问卷调查,对城市垃圾分类问题及其策略进行了研究。
一、规则的可执行性不足与应对策略
古人云:不立规矩,无以成方圆。规矩能够实行,必须简单。英国的户外垃圾箱总是并列三个,箱体外没有文字说明,只有图案标识:一个是玻璃瓶,一个纸袋,一个屑屑粒粒的点,掷弃者一目了然,知道归类抛物,哪怕不识字的,都会各得其所。在上海,垃圾箱上写着“有机”“无机”的化学名词,表示出科技含量。一个垃圾箱,老人、小孩自然不知所云,外来农民工也不知所措,像我这样也算读过些书的“知道分子”,只能像下注彩票似地抛掷垃圾,这样标识的垃圾桶,应该放在化学系、科技馆门口。”
另外,一些城市普遍设置“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桶,甚至写上外语,让人感觉“先进”,但实际上多数只是摆设。很多人对“可回收”、“不可回收”视而不见;一些守规则的人想“科学”分类,结果左右为难,因为“可回收”、“不可回收”模棱两可;少数认真的人,发现分类后的垃圾普遍被混合起来收集,因此,积极性备受打击。以至于市民难免会“腹诽”,生活垃圾分类在当下中国的很多城市,几乎成了一个噱头。
规则简单、明晰,执行才容易。规则不是做给内行看的,而是做给外行看的,让全社会的相关者都能一目了然,哪怕有些弱智,这是智慧。这样的管理方式也许会认为是粗线条的,但容易管理,而且为未来的规则扩充、细化提供了空间和基础。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生活小区户外垃圾箱可设置厨余垃圾、塑料垃圾、纸类垃圾、废弃电池、其它垃圾五种。根据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习惯考察,厨余垃圾与普通家庭厨房必备垃圾桶的习惯一致,因而方便分类投放。塑料垃圾是重要的污染源,而回收废品的人员经常只收饮料瓶、洗发水瓶等较大的、便于回收的塑料垃圾,而大量的小塑料瓶、超市售菜用的塑料盒、塑料托盘、小食品的包装盒、包装袋等都没有得以回收,设立专门的塑料垃圾回收箱,一方面可以让“拾荒者”自然拾走一部分,剩下的则可以集中处理、回收利用。纸类垃圾许多居民已有单独收集的习惯,与塑料垃圾一样,单独设立垃圾箱既方便了“拾荒者”的自然分拣,也避免了混装带来的污染,也便于集中处理、回收。废电池已单独收集多年,居民对其污染性已有认识,所以延续此做法。
在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家庭主妇们的意见,尊重居民的生活习惯,例如现有的玻璃品垃圾箱其实不符合当下人们的生活习惯,毕竟对于家庭来说玻璃类的垃圾并不多,过去很多包装用的玻璃瓶也被塑料等其它包装材料所取代。
在公共场所的垃圾箱,设置“塑料”、“纸类”、“其它”,方便路人掷弃。一方面与生活小区的垃圾箱设置相对应,另一方面也符合人们的掷弃习惯,并且方便分类回收利用。
“简便、易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度推广垃圾分类来说,在初期显得尤为重要。
二、政府参与的典范与启发
近期,广州市政府正在有意把广州打造成中国大陆第一个市民自觉自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并宣称要打一场生活垃圾分类的“人民战争”,这个姿态在当下中国十分重要。
“从现代城市治理、公共生活的角度来看,要引导市民在短时间内接纳一种先进、环保、可持续的生活理念,促成个人生活习惯、城市风尚的全面进步,没有谁能比政府在其中发挥出的作用更大。”
日本推广垃圾分类最早始于1970年代。1970年,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但由于早期垃圾处理以焚烧为主,政府并未积极参与,民间抵触也比较大。直到1990年代,在证明焚烧处理方式的危害之后,许多政府全面参与了强制生活垃圾分类运动。
韩国开始生活垃圾分类大约是在1990年代初,政府参与更早,行动更加干脆。由于政府果断介入使得1995年成为分水岭,大约两三年时间,生活垃圾分类便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一种习惯了。
习惯先天具有顽固性,能够和它有效对抗的只能是坚持不懈以及全面细致的工作。但由于习惯和个人的自由直接相关,这使得政府在最初发挥引导作用的时候往往只能是鼓励、循循善诱为主,惩戒为辅。因此政府的引导作用可以用“事无巨细”一词来形容:除了制定相对完备法律、定制垃圾箱、垃圾袋等等,各种传媒上几年如一日的公益广告,从幼儿、小学开始的基本教育,给临时租客、游客房间钥匙的时候同时附带的一本垃圾分类指南,按时上门的垃圾分类收集车,一旦发现有人乱丢垃圾就会上门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而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求政府必须有长期性,能坚持下来,本着务实的态度,把工作做细、做好。
关于垃圾分类的宣传方面,显得表面化、不实际,在网上并不能轻松找到垃圾分类对照表,给市民看的垃圾类别与给环卫部门执行的混杂在一起,不明晰。在日本,除了简略的垃圾分类表,还有供人们查询的日常生活用品属于哪个分类的表格。
此外,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用废旧塑料做材料的服装表演秀、或用废旧物品做装饰品之类的展览,其实这些并非垃圾分类工作的常态和工作重点,这些活动只能是作为垃圾分类主导宣传的补充。随着这些年环保、低碳生活观念宣传的广泛深入开展,广大民众对生活垃圾分类是有积极性的,政府应该尽快抓住契机,有所作为。
三、垃圾分类方法的导向:适民、利民与可持续
“未受工业化影响时的中国农村,废弃物的分类、资源化利用非常有效,可称之为‘有垃圾无废物’的社会。由于社会变迁、观念更新,城市垃圾处理较少汲取传统社会的生态遗产,而一味学习工业化国家做法。事实上,真正可以操作的垃圾分类方法,一定是‘此地’的办法,无论是传统农村还是国外成功的垃圾分类,都是建立在当地具体情况基础上。”
日本是将垃圾粗略地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大型垃圾、资源物品、塑料垃圾以及废弃食用油、废弃电池、有水银的体温计、灯、废弃灯管等几种特殊类别的垃圾。在日本的家庭里,一般有分好类的几个垃圾桶,同一类的垃圾扔进同一个袋子里,方便扔掉。垃圾分类对于日本人来说也不是那么容易,所以,很多家庭都会在冰箱上贴一个垃圾分类表或者查询表方便查询,不同的垃圾,会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扔掉。同样,人们的冰箱上会贴上这样的扔垃圾日历,这个月的几号扔可燃垃圾,几号扔不可燃垃圾等等,人们在指定的时间把垃圾扔到指定的地方。
这样细致的垃圾分类做法,效果自然很明显,但由于国民性格的差异,我国居民随意性较强、个性相对懒散自由,因而参照其实施的难度较大,也不太现实。
上海探索垃圾分类投放已有10多年,但进展并不大。复杂多变的分类标准让很多市民感到无所适从,十年中生活垃圾分类变化了4次,平均两年多变一次,原有分类标准还未形成习惯,又出台新的分类标准,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同时,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置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垃圾分类投放属于前端环节,处置属于末端环节。从经济角度看,如果没有适宜的垃圾处置设施,就不需要进行前端分类,否则劳民伤财。从社会动员角度看,做一件费时费力却没有意义的事,很容易增加居民的不信任感。因此必须重视前端分类与末端处置的系统整合。
四、垃圾分类的可持续性
上海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关于上海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调研报告》指出,上海垃圾“三化”处置存在“垃圾全程分类系统未建立”、“垃圾减量缺乏配套机制”、“资源化利用处于初级无序状态”、“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畅”、“市民观念习惯有待转变”六大问题。报告指出,“与源头分类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置设施尚不到位,全程分类的收运系统始终未形成。分类垃圾重新混装、有毒有害垃圾未单独收处、装修垃圾与日常生活垃圾混放等现象仍很普遍。”
上海作为一座特大型城市,垃圾处置非常急迫,但城市管理层级多,社区内部差异性较大,从当下来看,要达成理想效果,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段性目标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厨余垃圾、塑料制品和废电池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应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从技术角度看,分离厨余垃圾是推进垃圾分类的突破点,分类收集后通过生物工艺处理,生产出生态、高效肥料,再施用于农作物,实现循环利用。从以上几个突破口出发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利于提高市民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日后垃圾分类进一步细化打下群众基础。
如果垃圾处置末端能打通,即使分类有困难,也能逐渐有效推进,且末端的信息反馈会强化前端分类工作。分类中存在的问题从末端处置反映出来,再反馈到前端分类,由问题来推动分类正确率,更可使居民充分理解分类的意义。可见,垃圾分类的实践逻辑是以末端可行的垃圾处置办法推动前端垃圾分类,而不是目前所通行的由政府或某个机构按照某种意愿,从前端进行宣传推动。
因此,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应与资源循环利用紧密结合,尽快制定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产业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让技术应用、产业发展形成气候,从而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处置流程。
五、总结
总而言之,垃圾处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其社会动员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笔者认为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工作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操作的难度太大、过于理想化,想起哪个做哪个,势必“按下葫芦起来瓢”最终一项也没做好,分头来操作容易见成效,而且最终的综合效果是一样的。
在宣传方面,电视、地铁等强势媒体上很少看到关于垃圾分类的公益广告,实际上,不仅要大力宣传分类标准,还应该让市民实实在在地了解垃圾的去向,垃圾回收利用的结果等,这样才能激发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动力,同时又将这种动力持续地保持下去,因为这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而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深化水利局生活垃圾分类成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流程,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无盲区监督管理。带头做好表率,率先执行垃圾分类,层层传导,分类指导,着力进行查漏补缺、标准提升,确保质量和效果。干部职工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影响和带动身边人共同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引领“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文明新时尚。
二、领导小组
成立县水利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三、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局属各单位办公场所及全体干部职工。
(二)部门职责及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垃圾分类日常工作的开展,包括:实施方案制定、设施设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培训、技术支持。
2.局属各单位:根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类别进行分类投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堆放;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投放至分类垃圾箱内。
3.保洁:负责垃圾分类设施的日常检查、生活垃圾收运,包括:定时对各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收集桶的日常检查、每日定时将分类垃圾箱内的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点放置。
(三)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1.局机关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1)楼层内
各楼层放置分类垃圾桶2只;
(2)办公场所
每间办公室(会议室)设置分类垃圾桶1只。
(3)食堂
食堂侧方定点设置厨余垃圾桶1只。
(4)机关院内
院内设置四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1处。
2.基层站垃圾分类设施设置
(1)办公场所
每间办公室(会议室)设置分类垃圾桶1只。
(2)基层站院内
院内设置四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1处。
(四)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投放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
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①有害垃圾,须投放至院内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箱内;
②集中更换的废旧灯管等,统一由工作人员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箱内;
③硒鼓、墨盒等能回收的有害垃圾,由负责更换的工作人员统一交由硒鼓、墨盒生产单位回收;不能回收的,则由工作人员统一投入有害垃圾收集箱内。
2.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
旧报纸、旧杂志书籍、纸箱、包装纸、非办公废纸等纸类;易拉罐、食品罐等金属类;各类塑料瓶、透明快递缓冲膜、白色不透明塑料泡沫等塑料类;各类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子产品;废纸铝塑复合包装(即牛奶盒利乐包装)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可回收物的基本投放原则是保持其干净和干燥,根据垃圾减量原则,可回收物无须装袋投放。
①塑料、玻璃、金属制容器及废纸铝塑复合包装(即牛奶盒利乐包装)须清洗干净后投放至可回收物垃圾桶内;受污染严重难以清洗的,须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内;
②废弃办公用品可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废弃办公用品投放时需注意将其中不可回收部件单独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内,如:废弃签字笔在投放时应将笔芯取出,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③玻璃类回收物须投放至院内分类垃圾集中点中设置的可回收物垃圾桶内;
④废弃文件类(含拟制的修改稿、打印稿等)投放至各楼层设置的分类垃圾回收箱内;
⑤其他旧报纸、旧杂志书籍、纸箱、包装纸等纸类,可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⑥食堂后厨产生的可回收物,由食堂工作人员洗净、叠整齐后投放至院内分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的可回收物垃圾箱内。
3.厨余垃圾
(1)主要品种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堂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如:菜叶菜皮、剩菜剩饭、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厨余垃圾的基本投放原则是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严禁混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厨余垃圾禁止袋装。
①厨余垃圾,应投放至专门容器内。茶叶残渣投放至茶叶桶,其他食物残渣、果皮果壳及绿植落叶等投放至厨余垃圾桶;严禁将一次性餐具、饮料瓶罐、废纸巾等投放至厨余垃圾桶内;
②过期食品有包装物的,须拆除包装后投入厨余垃圾桶,食品包装须根据属性分别投放至其他垃圾桶或可回收物垃圾桶;
③食堂备餐时产生的菜叶菜皮、动物内脏等餐厨垃圾与职工用餐后的剩菜剩饭一同投放至食堂内定点设置的厨余垃圾桶内。
4.其他垃圾
(1)主要品种
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普通干电池、烟头、卫生纸、餐巾纸、各类一次性用品等。
(2)分类投放及处置要求
其他垃圾可装袋投放,严禁混入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①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②在食堂用餐完毕后,应将纸巾及酸奶盒等投放至食堂定点放置的其他垃圾桶内。
5.四分类外其他种类垃圾
(1)主要品种
建筑(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废旧大型家具等。
(2)堆放及处置要求
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由专人管理,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避免堆放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②堆放点的垃圾应及时清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破碎、分拣及运输处置。
(三)源头减量措施
1.节约办公物资
(1)提倡使用电子办公系统,减少办公用纸;
(2)办公用纸应双面打印,对单面打印的废纸应进行重复利用;
(3)尽可能使用回形针替代订书钉,回形针重复使用。
2.节约会议物资
(1)减少打印会议资料,尽量使用电子设备查看会议资料;
(2)各办公室及会议室提倡自带水杯或使用陶瓷水杯;
(3)减少使用塑料袋、横幅、易拉宝、KT展板等,尽量使用电子屏幕替代实物类展板。
3.节约其他物资
(1)就餐提倡光盘行动;
(2)提倡使用手帕、毛巾等替代纸巾,减少一次性纸巾使用。
四、宣传培训
(一)开展垃圾分类专项宣传
要大力度、高频度加强宣传,既要用好主阵地,又要善用新媒体,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常态化宣传。统一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手册、宣传海报等,充分利用办公区域的媒体介质(LED屏幕、宣传栏、电子大屏幕等)及单位微博等平台进行垃圾分类专项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使垃圾分类工作真正深入广大干部职工心中。
(二)组织垃圾分类专项培训
1.开展全局垃圾分类专项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专项培训工作。
2.开展后勤工作人员垃圾分类业务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洁后勤工作人员开展垃圾分类操作知识培训,保障垃圾分类投放后的分类收集及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为所有城市面临的一大难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垃圾总量已达2.5亿吨,城市人口人均每天产生垃圾1kg/天,加上历年的垃圾堆存量已达80亿吨以上,并以每年8%的速度在增长。目前比较常用的垃圾处理方式有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由于填埋对场地的需求、堆肥对垃圾的种类局限性等问题,焚烧技术越来越多的被使用到垃圾处理中,其中使用最多的就是垃圾发电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由于水泥窑窑内温度较高,处理过程彻底,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转向采用水泥窑来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也日趋成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政策上的支持
现在很多水泥企业都在上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除了更好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减少垃圾处理压力的社会责任外,还有就是为了利润。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可以部分免税,还有垃圾处理补助,所以利润还是比较可观的,但是前提是地方政府的支持。
很多地方不是很倾向于建垃圾处理项目,主要是对于水泥窑处理生活垃圾工艺系统并不熟悉,认为会造成二次污染,所以项目在立项和审批上有很大难度。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的生产成本和折旧成本非常高,包括生产成本、电能消耗、冷却费用、热能损失费用、人工成本、运输、日常检修维护费、折旧、管理费等多项费用。尤其是夏天处理含水量较高的生活垃圾,更使得热耗加大,给企业带来明显成本压力。
目前很多企业还面临着生活垃圾处置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目前很多国内生活垃圾处置费用都是由市政部门提供。国内垃圾处理补助不明确,各地标准也不统一,没有形成完善的补贴扶持机制。因此,全国推广水泥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亟待政策“开口”。
2 处理技术
现在国内比较成熟的垃圾处理技术,一是焚烧炉与水泥窑联合焚烧系统,如铜陵海螺生活垃圾处理示范线;二是垃圾破碎后直接入窑尾烟室焚烧,如秭归华新水泥三峡漂浮物处理;但是两项技术也不是完全成熟的,其中主要是氯过高、重金属离子迁移问题及垃圾堆存转运过程中的气味、处理量偏小等问题。
首先生活垃圾中还有较多氯离子,进入水泥窑后会造成系统不稳定、熟料氯离子超标等。虽有部分公司采用脱氯技术等一系列手段尽可能的降低氯离子含量,但目前技术来说,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是进入水泥熟料的重金属离子。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水泥窑煅烧的重金属,有三个流向:固结在水泥熟料中;与窑灰一起排出;和烟气粉尘等一起排出。其中随着烟气一起排出的重金属离子,还有对环境的潜在威胁。水泥制成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老化、风化等因素影响,重金属会发生迁移现象,虽然经过研究发现,金属离子的浸出率非常低,但这也势必也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从重金属产生源头到水泥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测量方法,相关的法规及标准也比较完善。国外经验证明,只要控制得当,重金属的浸出、迁移对环境的影响会很小,甚至没有。但是我国还没有针对水泥材料中重金属浸出行为的试验方法及评价标准,垃圾分类也不如国外彻底,所以在水泥制品中重金属离子控制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三就是垃圾转运及储存过程中的气味问题。尤其夏天气候炎热,垃圾变质较快,转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恶臭。现在尽量避免垃圾的储存,收取垃圾后马上进入水泥厂进行处理。虽然采用的全封闭车间、系统负压、除臭喷雾等方法来限制,但是气味问题仍然严重。
第四就是垃圾处理量问题。由于水泥窑系统主题是水泥熟料的生产,而且熟料中各种化学成分都是有指标控制的,所以处理过程中生活垃圾掺加量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熟料性能。而且垃圾掺加量过大,会造成热工系统紊乱,影响生产稳定。
3 群众认知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现仍被很多人所误解,从认识上就比较抵制此类项目,所以很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遭到了当地群众的强烈反对而延期或搁浅。其实此类处理技术有很多技术优势,只是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
首先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基本不用对垃圾做任何分类,不需要复杂的垃圾分类设备,这也符合中国人处理生活垃圾的习惯。很多工艺都是采用破碎后入窑焚烧的方法来处理。垃圾中含有轻飘物质很大多数为可燃物,可以通过在水泥窑中燃烧处理,由于窑中温度高达1400℃,不会产生二英之类的有毒气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我国于2001年颁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其中明确要求,焚烧炉中烟气出口温度≥850摄氏度环境下,烟气停留时间需≥2秒,在在≥1000摄氏度环境下,烟气停留时间需≥1秒,窑尾烟室温度一般在1000~1100摄氏度之间,分解炉温度在850~900摄氏度之间,停留时间均超过2秒。由此可见,利用水泥窑窑尾烟室或分解炉来处置生活垃圾,完全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要求,无需另外增加焚烧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