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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民以食为天,人之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充足的食品供应。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人之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优良物质生活的追求,人每天所要摄入的食物往往不再以“初级农产品”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商品”的形式存在。而由“初级农产品”向“商品”转化的过程,凝结了人的劳动力,同时亦需要投入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机器设备。此过程提高了食品之营养价值,全方位满足了人们不同的口味和营养需求。然而,我们亦应当看到,附着食品加工工艺的复杂化,许多新方法、新技术被适用到食品加工过程中时,食品企业为追求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食品加工之原料、方法和技术的卫生安全性问题,更有甚者为降低成本而不顾食品的安全性。此种情况下,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充斥着市场,成为关系市场平稳发展和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例如,一段时期以内,毒牛奶、染色馒头、地沟油、毒豆芽、牛肉膏等有毒有害食品充斥着市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从而使得相关食品企业在一段时期内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基于此种情况的存在,如果防范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出现,保证居民饮食安全,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重要问题和亟需解决的紧迫任务。200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国家药品监督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为其配备了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管理等职能,强化对食品企业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和相关行业协会亦制定、修改了大量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通过行业自律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改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另外,各食品企业为适应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的需要,纷纷购入先进的加工设备,引入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卫生安全培训,杜绝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上措施的施行,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食品卫生安全事件高发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扼制,市场秩序亦相对好转。然而,这些措施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食品卫生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今年曝出的“蒙牛”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即为一例。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应当加强对食品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问题的研究,从整个社会管理的角度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诸多方面,探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找规避的办法和解决的途径。本研究之开展即是在以上背景下进行的。
2.食品安全问题理论意义
就其理论意义而言,应该说,当前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研究是比较充分的,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也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认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最终需要通过企业履行其责任而实现。因此,本文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切入点研究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将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以求能得到大家的认同。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对于市场自我调节失灵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取措施,通过制定规范,健全监管体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制主体行为,制约非法行为来干预市场,使其正常运行。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即是说,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社会责任的履行是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之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通过立法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并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议,这些建议对于食品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具有指导作用的。
就食品公共安全问题产生之原因而言,孙震、程庆岭在其《简析食品企业发展与卫生监督问题》一文中认为,食品企业存在以下卫生安全卫生问题:其一是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30 万家,从总体行业来看,主流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规模小,食品安全保证措施不健全或先天不足,管理手段投入相对较少,缺乏微机等现代管理设备,市场信息、数据及内部管理得不到合理配置,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其二是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我国先后制定近500个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有相当一部分食品没有相应食品卫生标准( 如乳制品、保健食品等) 或仍沿用80 年代初的卫生标准( 如白酒、果酒、牲畜肉及水产品等),卫生标准滞后的现象较突出。其三是全国现有食品行业24个,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很不均衡,除几个全国知名企业的白酒、乳饮料及一些合资软饮料企业检测技术条件相对较好外,大部分食品行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远远不适应食品卫生法律规范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较弱。
就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而言,王晓丽、李磊的《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浅析》一文认为,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观念;应当推进食品企业GMP认证;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社会的监督力量,建立一整套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系统和奖惩制度, 用制度来引导企业转变观念, 并从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来运行,使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以法律形式得到系统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加大网络、电视、报刊等舆论媒介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评估、监督体系,通过表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批评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起到约束、监督和惩罚或激励的作用,从而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朝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食品企业自己为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要求承担的责任;食品企业在外部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义务。而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的最低控制线,是密切消费者关系的先决条件,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特征。张斌的《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律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文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应该对食品安全承担法律上的主体责任。既然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 也就相应地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治能力,企业自治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企业进行自我管理的过程。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对食品安全之概念、食品安全问题之原因、食品企业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之责任、食品企业安全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我们认为,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是一个企业管理问题,其涉及到企业的经营信誉和产品销路。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产生于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对其予以规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应当通过对企业责任予以规定而实现。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本身即是法治经济,食品卫生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法律在其中发挥其规制作用,通过为企业设定义务而保障食品安全。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等。其中,《农产品质量法》仅仅对例举的100多种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限额作出规定,但国际食品法典涉及到的农产品有300多种,超出了我国立法范围之外很多很多,而《农产品质量法》并未对超出的200多种农产品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无据可查,这就为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缝隙。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可这些法律法规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时又缺少沟通和协调,所以调整范围非常的较窄。
2、检测体系相对落后
我国食品检测仪器精密程度较低,检测水平有限。在我国己经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319项中,只有少部分农药配有相关的检测方法,而且这些检测方法操作步骤费时费力,对劣质的食品辨别能力也比较弱。检测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导致很难检测出食品中农药、食品添加剂、铅、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业企业自检能力不足,检测设备价格又很昂贵,企业为节约成本也不愿意购买检测设备进行自检。很多地方甚至连检测设备也不具备,大量的食品未经检测就流入了市场,食品的安全根本无法保障。
3、监管体制不健全
方舟子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而政府监管方面存在制约因素,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法律法规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障碍。例如:其一,我国对食品的监管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一起运作,各个部门执法标准不相同,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一个企业,增加了企业负担的同时,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多部门又会相互推诿。其二,一些地方对旅游景点区域等出台的“保护”政策,限制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其三,监管没有从食品源头展开,对食品的生产过程及生产方法重视不够,很多食品在这个环节已经被污染。这些都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惩罚力度较轻
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对危机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处罚力度非常严厉,罚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这就使得生产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相比之下要轻很多,规定受害人数,并主要以罚款为主,这样法律责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违法成本也不高,生产经营者往往觉得违法后果也不严重,因为法律缺乏威慑力,很多生产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试法。这就难以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种类繁多,以部门法为主,法律法规缺乏沟通与协调,为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部能贯彻所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体系,其实,主要发达国家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向这方面努力的同时,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不同环节进行管理,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补充,并及时修订,对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止或者整合,尽可能地形成一套整体的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内容要贯穿到整个食品安全过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
一方面,要统一食品标准体系,对现有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整合,解决现行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标准必须全面清理,不与国际接轨的标准进行借鉴修改,同时还要扩大食品标准的覆盖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检测工作也需要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技术也要不断跟进与提高。这就需要加快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更新设备,提高技术,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3、健全监管体制
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制度,但从我国食品监管现状看,仅有制度还不够,对具体如何实施没有细化,这就使得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够明显,若要真正实现有效的食品监督管理,还需要完善执法程序体制。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明确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还要建立企业与消费者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因为食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消费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业与消费者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势在必行。
4、加大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违法责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赔偿为主,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例如美国,最高罚款金额可高达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监禁。所以,我国应该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进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罚款数额,允许消费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损害的精神赔偿请求。还要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和监管,增加抽查的次数。在刑事责任方面,应该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责任的修订。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关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进程,与国际接轨,提高相配套的技术及标准,对食品的源料、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增加罚责力度,确保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有序运转,来保证我国的食品都能让群众放心安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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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发生,给人们饮食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凸显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是当务之急。
1.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难以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1.2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
1.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权限不明、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自行其事,部门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即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会重新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有效对策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并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覆盖“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要留有盲区,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2.4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5 强化法律法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或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525083)。
参考文献:
1.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2. 张星联,唐晓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食品科学,2005(5)
7月中旬,蓬勃志愿者协会实地走访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委员会及其新胜小学,确立了假期社会实践的地点和内容。同时,我们还选择了服装城,哈平路,中央大街等地一些交通现状比较繁华的地带进行了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的考察。并且,我们在答辩的过程中确立了这三个地点作为交通安全知识与急救常识的宣讲地点和调研地点。
7月10日至24日,协会组织编写了交通安全知识手册和交通安全意识调查问卷,顺利完成了社会实践的准备工作,包括志愿者的筛选以及宣讲人员和调研人员的培训。
由于准备比较充分,社会实践志愿者团队提前一天出发。7月25日,我们把团队分为几个小组,到哈市一些交通繁华的地带进行交通现状实景拍摄、取材。
7月26日,青年志愿服务团队分为三组,第一组走进新胜村,首先走访当地的村民,了解他们以及他们孩子对交通安全知识的了解情况和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宣传此次社会实践,为接下来的宣讲活动做准备。第二组走进服装城附近的街区拍摄交通车辆违规和行人横穿马路、跨越护栏的现象,同时,在该地区发放《交通安全手册》150册和交通安全意识调查问卷100卷第三组为交通安全知识教研组,他们专门负责以后几天交通安全知识与急救常识讲座的准备工作与完善工作。
7月28日,团队所有成员走进了新胜村,开始了一整天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在新胜村我们为这里的中小学生做了三次讲座(分别为交通事故预防与急救常识课,交通安全常识课与现代交通工具认识课)和一次"我心中的汽车"绘画美术课以及交通安全意识调查。
7月29日,团队走进中央大街实践地,发放交通安全手册,深得市民的好评和认可。
7月30日,将前段时间实践中整理的交通安全宣传材料以及"心中常绿红绿灯,文明交通伴我行"宣传条幅带到哈平路进行宣传,同时进行"文明交通,珍爱生命"的签名活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此次签名活动为我们的社会实践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二)交通安全教育现状与思考篇
团队最初调查的地方是黑龙江大学至服装城路段,此路段正在进行惠民的地铁工程建设,交通比较繁忙,车辆、行人都比较多,交通秩序比较混乱。此路段违规停车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车辆甚至停在禁止零时或者长时停车的十字交叉路口的道路上,显然他们对交通法律法规了解并不多,或者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调查的过程中仅仅三十分钟一个十字交叉路口就有七八次不同程度的车辆违规现象,甚至有的车辆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为了构建安全、快速、平稳的城市交通,我认为光靠交通警察的督察,交通现状也是难以改善的,还要全名提高司机的法律法规意识。
一、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在广州市大学城10所高校(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中医药大学、广东药学院、广东工业大学、星海音乐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州美术学院)在读大学生。
(二)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问卷表,采取随机抽样法,通过现场调查和网络问卷形式,调查研究大学城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行为和知识素养水平。其中现场问卷调查由小组相关调查人员在大学城不同学校校区进行现场式问卷调查,而网络问卷则通过录入调查问卷电子版,将问卷访问链接发放到各大学城高校微信公众平台、论坛和新浪微博树洞等,获得调查数据。问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6题,食品安全知识8题,食品安全态度行为类6题。共发放问卷1252份,其中纸质问卷536份,电子问卷716份,平均每所高校125份。
(三)资料处理
利用EXCEL、SPSS v19.0等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做整理分析。
二、研究结果
(一)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回收问卷1047份,回收率83.7%。其中男生493人,占总人数的47.1%,女生554人,占52.9%。
(二)不同专业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分析情况
注:①食品安全标志识别;②致癌物质区分;③三聚氰胺人体影响;④预防烹调油烟危害的措施;⑤何种金属元素致甲基汞中毒;⑥三聚磷酸钠海鲜造假的手段;⑦皮革奶的有害物质;⑧食品安全法行业标准统一。
从数据的整体来看文史财经类的同学的平均正确率为63.25%,而理工农医类的平均的正确率为64.74%。被访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与其所学文理专业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56.0,P=0.229>0.05)从整体看尽管理科生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了解把握比文科生高,但与所学专业差异性无太大关联,这可能与题目设计的典型性与热点性有关。第七题关于皮革奶的问题中文史财经类的学生回答的准确率为30.1%,而理工农医类学生回答的准确率为40.7%,大多数人主观认为皮革是有机物,觉得皮革奶中有毒物质是有毒有机物,实则不然,皮革奶并非不可饮用,若将皮革奶中的重金属物质去除,皮革奶理论上对人体无害,但商家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忽略处理分离流程,导致了皮革奶的安全问题。第八题是对食品安全法律文献的考察,文史财经类的回答的准确率为49.0%,理工农医类的回答的准确率为但整体准确率偏低,学生对食品法的政策实施和内容了解程度不高。
(三)不同年级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分析情况区分;③三聚氰胺人体影响;④预防烹调油烟危害的措施;⑤何种金属元素致甲基汞中毒;⑥三聚磷酸钠海鲜造假的手段;⑦皮革奶的有害物质;⑧食品安全法行业标准统一。
关于食品法规的第八题中,四个年级的准确率分别为40.3%,47.3%,54.2%,61.4%,呈现递增的趋势,高年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程度比低年级高,总体上看,随着年级的上升,准确率并未随之增加,大部分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一直保持停滞状态,学校应从入学就加强大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素质意识,对进一步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素养是十分必要的。
(四)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态度调查情况
问卷中我们对近几年来发生的热点食品安全事件,“毒奶粉致大头婴”、“三聚氰胺奶粉皮革鞋造奶”等事件,就大学生群体对其的看法态度做了调查,60.2%大学生认为“政府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不力”,18.1%大学生选择“不良企业为牟利不择手段”和17.4%大学生认为“民众缺乏食品安全知识”,4.3%大学生对此没有想法。另外,在大学生群体就“什么是保障食品安全最有力的措施?’’这一问题回答时,43.1%大学生选择“执法部门监督”,39.5%大学生选择“法律法规约束”,7.3%大学生选择“媒体群众的监督”,6.1%大学生认为有力措施是“生产企业自律”这些数据体现,大学生群体对政府实行政府职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切实落实执行治理职能的期盼。同时这也说明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应加大力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或者存在漏洞,对违法违规的不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起到的威慑力不足,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五)大学生食品安全行为习惯调查情况
在选择偏向于哪里获得食品安全知识上,55.1%的大学生选择电视、报纸和42.9的大学生选择微信、微博作为其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来源;对于大学生群体乐于接受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方式,有48.5%的人选择微信、微博宣传,36.2%的人选学校教育讲座。在现代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逐渐成为学生们获取信息的首要渠道,有必要加强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食品安全知识有基本了解,能够大概区分不卫生食品,但维权意识不强,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大多数人选择了“息事宁人”,使得食品安全问题越加猖獗。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群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再教育,并且要培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维权意识。
三、讨论
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生存和延续,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次调查显示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但对三聚磷酸钠造假、皮革奶有害物质判别,食品安全标志区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晓率较低。不同高校、专业在食品安全知识知晓情况上差异较大这与大学生的学习环境以及所学课程不无关系。
从食品态度行为数据分析判断,仅依赖媒体宣传、学校教育讲座,大学生群体的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方法过于简单。国家对大学生乃至国民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程度不够,由我国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知识结构分析,从九年义务教育开始到高中大学都缺少关于食品安全知信行的系统教育。
(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305-02
1 现行的消防宣传教育给社会带来相关问题思考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于社会及基层来说,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应该将日常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上日程。在基层中,大部分的单位、部门都能够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以重视,对消防安全列入日程,消防安全意识比较强。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的乡镇、村庄甚至公司、工厂拿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不当回事,单纯的应付上级的检查,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没有被真正的落实下去。有一些领导本身就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重视,在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时,态度不积极,过于散漫,不能有效的发挥其领导示范作用。在基层,尤其是占中国大部分人口的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更应该引起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将消防安全意识渗透于整个民族,然而,实际的状况却不然,越是急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知识的农村及偏远落后地区,越是很难得到有关消防基本常识的教育,而一些大城市却成了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重心。这种不平衡的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努力改善所存在的问题。
1.1 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应从青少年抓起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只有使他们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才能真正的推动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因此,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应从青少年抓起,从娃娃抓起。在幼儿园时期便开始培养其消防安全意识,模拟消防现场,使得青少年能够切身感受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从而使他们在面对发生火灾这种突发状况时,能够清醒理智的逃生并营救他人。在使他们经历了模拟火灾现场后,再对他们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他们便能够有切身感受,避免了空洞的说教,使消防安全意识深入其心,这样,在其为人父母之后,也能够自觉地将消防安全意识灌输影响下一代,从而达到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目的。
1.2 抓好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目前,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一般都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负责,并配以相应的安全消防教材,来预防消防安全隐患的发生。但在社会上,这些工作还未完全落到实处。尤其是一些公司和企业,如果发生消防安全隐患,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对于人力物力、财产状况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消防部门应该加大对社会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为公司企业配备编写适合的消防教材,督促他们按时进行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从而做到有规划、有秩序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3 加大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的力度 法律规范人人都须遵守,同样,消防法律法规也必须深入人心,才能让群众懂得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及要求,才能明白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什么事;某些事应该怎么做才符合规范;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会出现什么后果,须负什么责任等。在这些基本的常识性消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后,人们才能自觉地用这些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进行普及,例如,可借助电视、广播及报纸杂志等大众所喜闻乐见的途径进行潜移默化的悬泉,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了解了消防法律法规。避免人们出现消防的法律盲区,以至于在自己无意识的触及到消防安全问题后,还一头雾水,增加消防工作的难度。
2 深化基层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基层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是消防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做好基层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深化宣传,有利于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发展,并能够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防范能力。因此,在当今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加大重视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化基层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以建筑施工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宣传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为内容,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安全文化建设,有效防控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我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时间及安排
XX年6月1日至30日。第一周为“安全生产宣传周”,重点宣传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等。第二周为“安全生产科技周”。第三周为“安全生产咨询周”,进行安全生产咨询活动。第四周为“应急预案演练周”,由安全科安排人员施工现场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三、活动内容
1、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要开展送安全知识到基层、安全施工宣传进班组活动,开展建筑施工项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工程项目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或空间,采用标语、海报、横幅、广播、影像、实景模拟、实物展示、图片展览、工地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向建筑从业人员传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平台和舆论氛围。工程项目部要统一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组织一线建筑工人,结合“三级教育”,开展施工安全应知应会知识讲座,将防护救护、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等作为重点内容,采取案例教学、影像等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农民工安全教育真正取得实效。
2、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6月份是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排查整治阶段,要按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通知的精神,加强自查和整改,促进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各地要按照治理时段、内容要求,对所辖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学校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的特点,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并为活动的开展做了充足的准备。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学校结合此次活动宣传内容,在校园设立交通安全标语、宣传栏等,要求全体学生认真观摩和学习,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局人员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交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活动开展情况
局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3日主持召开动员大会,制定了本次活动方案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科室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1)悬挂横幅。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局办公大楼门前悬挂“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今年是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第七年,我乡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力把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抓紧抓好抓实。要以宣传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灾后重建、复产工作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为推进我乡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保证。
及时成立乡“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村组干部和机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指导乡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负责组织实施我乡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相应的活动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落实经费,组织、指导该项活动的开展。
二、不走过场,切实注重实效
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及百日安全整治活动期间,乡属各单位和企业要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这一活动主题,结合灾后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应急常识和本部门、本企业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一)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宣传、职工培训、讲座、送安全知识下乡、执法检查、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以及通过张贴宣传画、悬挂竖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将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贯穿“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始终。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使活动真正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抗震救灾和企业复产期间,组织相关人员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次生灾害应急常识,解答群众、企业涉及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等,使安全知识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针对本单位实际,务求取得实效。一是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通过集中组织学习、组织进行个人和单位自查、开展安全大讨论、发放安全教育资料、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等活动,增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利用好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方式,在厂区张贴安全题材的宣传画和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三是在班组开展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遵章守纪、杜绝违章违纪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好“我为安全献一计”活动。四是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灾后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各企业应进行岗位安全自查,根据自身生产状况,集中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死角,下大力消除身边的事故隐患。针对目前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要加强对灾害部位的监测、监控工作,全力保障安全,要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险情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三)全面营造社会安全宣传氛围。要在机关、学校、交通道口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悬挂张贴安全宣传条幅标语,利用各种宣传载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突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紧贴生产经营单位、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容易麻痹大意的安全基本常识,着重围绕安全发展理念、“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科普知识进行宣传。
(五)结合“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
(六)组织开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活动。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这条主线,推动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监队伍安全知识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安监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能力。
(八)组织开展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举报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参与对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行为的查找和举报,发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瞒事故的查处力度,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