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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税收筹划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的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
二、企业并购的定义及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被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9]59号)规定,如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以下5个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推迟、免除、减少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取得重组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3.重组资产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被分立、合并、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重组业务对价中所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要符合规定比例。其中第4、5点的具体规定为:(1)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则转让双方不需确认转让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差别在于被收购资产和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确定以及在企业合并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利用税收递延条款。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冲减合并企业的利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目前亏损但有一定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容易成为并购对象,或由亏损企业并购盈利企业,以充分发挥并购双方税收方面的互补优势,取得避税收益。
(二)利用资产的重估增值。资产税基的折旧提取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减少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金流出。企业并购重组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相关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对于资产价值变化较大的资产或者被低估的固定资产通过并购以获得提高资产计价水平的机会,从而提高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获得更多的税收扣除。
(三)利用支付工具
1.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对被并购方来说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被并购方必须缴纳转让资产的相应税款,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被并购企业股东,该种方式几乎没有节税利益。但从并购方角度考虑,如果并购方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如果并购方提高负债率,向银行借款支付,不但能缓解现金支付的压力,还能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当期的纳税义务,使利用负债经营比自有资本经营在税法上更为有利。并购作为一种资本经营活动,并购方企业在进行并购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恰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负债的整体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抵税收益。
2.股票交换式。并购方发行股票去换取被并购方股票的方式。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被并购企业不需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因此不需缴纳税款。对被并购企业股东而言,采用股票交换式进行并购,由于目标企业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因此,这一并购产生的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征税,所以股东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并购企业来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3.承担债务式。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以完成并购的方式。由于被并购方是资不抵债,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就不需缴纳所得税,而且这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也不需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等流转税。因此对于并购双方来说,该种方式的税负相对于另外两种是最轻的。
四、税收筹划在案例中的应用
甲集团为进一步扩张集团业务欲进军酒店行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连锁快捷酒店的企业,截至2009年末总资产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4300万元,负债合计为42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9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管理模式缺陷2006年亏损50万元,2007年亏损600万元,2008年亏损11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收购可以选择资产收购,也可以选择吸收合并。
方案一:甲公司以4300万元现金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其后乙公司解散。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收购行为。由于全额现金支付,乙公司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就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所得税清算。乙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4300-3000=1300万元,由于前三年总共亏损17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相关规定,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企业前5年的亏损。因此弥补前期亏损后乙公司的清算所得为-450万元,乙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收购方,甲集团支付的4300万现金有3000万来自银行借款,利息费用18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税180*25%=45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定向增发甲公司股票180万股(面值1元/股,收购后股票市价10元/股)并支付100万现金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A公司向C公司股东定向增发以后A公司可以拥有C公司的所有资产。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对乙公司股东的股权支付额是交易支付总额的90%。因此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乙公司所有资产按原计税基础确定,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甲公司继承。
乙公司股东获取的股权按8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暂不就此缴纳所得税。
乙公司的亏损可以结转至甲公司弥补亏损限额为1900*4. 3%=81.7万元(我国50年国债利率为4. 3%),该部分节税81.7*25%=20.425万元。综上所述虽然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乙公司的亏损可以一部分结转到甲公司,但由于乙公司的净资产太低,按照59号文件弥补亏损的限额规定,甲公司能够享受到的继承乙公司的亏损所带来的抵税效果(20.425万)并不明显。而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下,甲公司虽然不能继承乙公司弥补亏损的待遇,但由于甲公司合理利用财务杠杆,达到了较理想的节税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第二版).东北财大出版社,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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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恬屹,王姣姣.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分析[J].税收与税务,2011(08):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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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第五次浪潮是目前正在进行的最新战略并购,其特点是以全球为背景而进行的资源配置、生产要素配置的企业并购。企业并购作为企业资本营运的重要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转型完成,中国企业在并购浪潮中正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据摩根大通银行投资银行部统计,在 2004—2005 年间,中国并购交易额增长1575%,交易量增长 1526%(1)。不断成熟的并购政策环境、法规环境和市场环境,有利的促进了中国并购市场发展,同时并购重组活动又反过来促进了中国国民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并购活动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工具。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税收规则影响着并购投资决策的收益率,要实现最优的并购决策,就要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收优惠列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2)。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筹划的发展,尤其是并购市场的崛起更要求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决策的有力工具。而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博弈行为,如何在一定的规则下追求合理的经济利益则存在着方法策略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对纳税人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还是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有意义。
一、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作用
(一)企业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选择的正确能够产生附加值,可以直接推动并购项目的成功进行,给企业带来资金上的收益。
(二)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能否有效进行税收筹划,这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节税是企业节约支出的一个重要方法。
(三)企业并购中,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实质上是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择优,通过对并购过程中经营活动、投资、融资等的事宜的安排和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企业并购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行为,对并购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更是一项技术性、综合性的工作。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中技术方法主要有:
1.减免税技术。减免税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3)。一般来说,国家有两类不同目的的减免税,一类是照顾性减免税;另一类是政策性减免税。由于照顾性减免税是在非常情况或非常条件下才能取得,只是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所以税务筹划不能利用其来达到筹划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减免才能达到筹划目的。
2.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减税额,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筹划技术。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越大,应税基数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例如,企业通过并购亏损企业,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来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所得税税基或在并购资金的筹集中,通过比较举债和发行股票来确定其融资方式,都是采用了扣除技术来进行税务筹划。
3.抵免技术。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减去税收抵免额以求出实纳税额。抵免技术就是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筹划技术。如在横向并购中,并购企业选择库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作为其并购对象,以期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获取最大的增值税税收利益,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抵免技术。
4.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旨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税务筹划技术。因为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延期纳税就如同纳税人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再投资,将来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或者可以减少企业筹资成本,相对节减了税收,取得了收益。
三、结语
总之,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复杂性也就造成了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的复杂性。在实际的并购过程中,我们会遇到面临多种多样的税收问题,遍布于并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因此,对于对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税种进行税收筹划策略,极为重要,值得大力探讨。
参考文献:
1、税收筹划的作用
1.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企业来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成本,相应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筹划活动主要是围绕企业资金来进行运转,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之内。在管理人员做出重大财务管理决策时候,如果进行认真的税收筹划工作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企业经营的良性循环。但是,由于财务筹划本比较复杂,企业要通过财务筹划来减少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就需要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水平,不断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服务。
1.2有利于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正确的引导与规范国家政策,企业作为纳税的主体要积极回应国家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能够全面理解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国家制定这些政策法规的真正目的。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要本着节税的需求,找准国家的政策优惠点,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调整。所以,企业要国家税收政策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使得产业布局更加合理,有利于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2、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措施
2.1企业并购中不同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2.1.1现金并购的税收筹划。这种并购方式企业并购中最为直接的方式,主要是并购企业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来控制被并购企业,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现金购买资产并购,另一种是现金购买股票并购。这两者在税收方面存在不同,第一种方式中被并购企业资产转让涉及增值税,按适用税率应缴纳增值税,其中有转让不动产行为的还要缴纳一定税率的营业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并购企业的税收压力,如果在定价的时候考虑这些税金问题,并购成本肯定有所增加,被并购企业需要支付的现金额度也会增加。总之,现金并购方式,并购企业通过评估目标企业的资产能够获得资产价值的增值,还能抵减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并购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在支付的时候进行分期支付,还能相应的减轻被并购企业的税收成本。
2.1.2股权并购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股权并购的时候,并购方无需进行大批量的现金支付,也不会产生短期的财务风险问题,但是很多时候股权并购会稀释并购企业的控制权。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了若干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比如,那些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并购,或者企业在重新组合之后一年内部改变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经营行为等等。这些满足特殊税务规定的并购企业,能够根据按账面价值确定并购方股权支付和相应的被并购方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
2.1.3发行债券并购的税收筹划。发行债券并购的方式的节税效益比较明显,而且是对并购企业以及并并购企业都有节税效益。首先是并购企业,发行债券并购能够响应的推迟现金支付的时间,给并购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而且企业还能够把债券的利息当作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这样一来,债券利息的抵税效益就非常明显。其次是被并购企业,延期现金支付也就是说税款的资金时间价值已经获取。对于被并购企业来说,在债券发行的时候,根据企业的具体的财务状况来确定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还有债券什么时候到期等,灵活性比较强。
2.2企业并购中不同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2.2.1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中,把企业内部留存收益当作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所谓的内部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比较便利,但是同样获取的资金数额不是特别大。这部分资金主要是企业的税后利润点,这样的融资方式能够增大股东的权益,面临的风险非常小。不足之处在于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积累的速度不是特别快,加上资金的所有人员和使用人员是合二为一的,资金的使用成本要在税前抵扣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牵涉到一个双重征税的问题,税务负担非常大。
2.2.2发行证券的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过程中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减少并购企业的负债率,还能相应的提高企业再负债的能力,具备比较小的筹资风险。但是,其中的不足就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后才开展的,基本不能减少企业税负的效应。跟银行借贷进行比较,发行债券要显得更加灵活。债券的形式比较多,有固定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等,特别是可转换债券,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好的情况下,持有债券的人员把债券转为股份就能减少债券到期之后所产生的还款的压力。此外,因为债券的利息能够在所得税之前就扣除掉,所以这种融资方式的税负相对要轻得多。
2.2.3金融机构信贷的税收筹划。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时候,企业除了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之外,主要背负的成本就是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借贷利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因此,站在税收筹划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借贷能够响应的减少企业所得税款,还能减少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要全面综合分析各种融资方式,根据并购企业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来选择。
2.3企业并购后不同组织形式设置的税收筹划
2.3.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这两种组织形式不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进行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时候,如果成果分配给个人,需要根据规定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而分配对象是企业,这个企业就需要按照对外投资分红所得所使用的具体税率来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从整体情况来看,非公司制的企业明前的没有公司制企业的税负高。所以,企业并购整合的时候,可以把规模相对比较小的企业设置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2.3.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筹划。在设置被并购企业的组织结构的时候是选择分公司还是选择子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来确定,因为这两者各有千秋。假如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初期盈利能力受到限制,合适的选择就是分公司,这样一来就能够跟母公司享受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分公司经营效益逐渐好转的时候再转化为独立的子公司。假如并购企业预算经济效益不错,加上被并购企业具备一定的行业优势能够比母公司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那么选择子公司组织形式更为合适。
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资本运营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企业的并购,同样,企业并购也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法宝,其动力是追求资本增值最大化。具体到单个企业,他们的并购形式与并购动因也会存在差异。影响一个企业并购的因素有很多个,其中税收因素不容忽视,是最直接也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能够提高企业并购之后的价值空间,为并购活动的成功提供保障。(作者单位:银川华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一、引言
在当前全球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形势下,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成为了站稳脚跟的制胜法宝。并购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总称,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是企业对外扩张、实现发展的重要方式,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其实质是企业控制权或产权的转移。企业并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税收筹划的问题,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即指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原则下,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从而达到降低并购成本,实现并购效益的最大化。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加自身利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因此,研究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二、案例描述
(一)并购方介绍
A公司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某大学企业集团控股的高新技术公司,并于2001年3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上市股票代码600100,注册资本3 000万元。该公司以其雄厚的科技及人才优势为依托,广泛涉及电子信息、通信、生物环保等新领域。
(二)被并购方介绍
B企业始建于1976年,是国家大型二级企业,主要业务无线电通信设备、汽车电子等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由于目前的管理机制不适应市场的发展,加之民用产品滞销等原因,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截止到2010年底B企业财务报表账面资产数总计5 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 0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2 100万元;负债合计为5 200万元。B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见表1。
(三)并购动因
1.首先,作为大学创办的上市股份公司,A公司在通讯技术领域拥有全国一流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如何将公司现有的科研优势转化为能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产品优势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一点B企业恰好满足A公司的需要。B企业拥有很好的生产基础,只要A公司为其注入资金和技术,很快就能产生双赢的效果。
2.B企业是老牌的军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不仅拥有强大的军工市场,而且具有垄断的生产、高度计划的订货及产品生命周期长的特点,可以说具备了人和的优势。
3.B企业地理位置优越,占尽地利的优势。B企业所处的城市铁路、航运交通便利,这为产品销售与原材料的运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由于该市经济欠发达,人工成本较为低廉,减少了企业的附加成本。
4.受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上给予了优惠。
三、案例分析
(一)可选并购方案
1.A公司以150万元现金及970万股购买了B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B企业宣布破产。(并购时A公司股票市价5元/股,并购后股票市价5.2元/股,面值1元/股,共有50 000万股)。
2.A公司以5 000万元现金购买B企业的固定资产,B企业宣布破产。(假设增值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贴现率为8%)。
3.A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
(二)并购方案税收筹划分析
方案一:股权置换资产型。
方案一属于股权置换资产行为。根据税法规定,B企业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流转税。B企业在转让房屋建筑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的营业税(1 250
+200)×5%=72.5(万元);B企业转让机器设备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850/(1+4%)×4%×50%=16.35(万元)。
2.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5+16.35)×(7%+3%)=8.89(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支付B企业的合并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为15.46%(=150/970)小于20%,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B企业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析,B企业需缴纳的税费合计为97.74(72.5+16.35+8.89)万元,由于B企业资不抵债,根本无力承担并购中发生的税费,因此这笔费用最终由A公司承担。通过并购,B企业股东持有A公司的股票,成为A公司的股东,所以A公司必须考虑到今后几年可能将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现假设A公司的净利润在今后五年按10%的速度逐步增长,A公司近五年的净利润见表2:
假设合并后A公司的股利支付率为40%,且按25%的比率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则近五年A公司每年需支付的股利计算如下:第一年:5 000×(1-25%)×40%×970
/50 000=25.22(万元);第二年:5 500×(1-25%)×40%×970/50 000=27.74(万元);第三年:6 050×(1-25%)×40%×970/50000=30.52(万元);第四年:6 655×(1-25%)×40%
×970/50 000=33.57(万元);第五年:7 320.5×(1-25%)×40%×970/50 000=36.92(万元)
将A公司未来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算为现值是121.16万元。同时由于A公司的支付方式中非股权支付额小于股权支付额的20%,根据现行税收政策,B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以后年度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亏损。B企业在合并时尚有亏损150万元还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尚有4年。假设A公司的税前利润按行业平均利润率10%的速度增长,为6 000万元,则第一年可抵扣的限额为3 065.4万元(=6 000×5 109/10 000),所以A公司获得的弥亏税收抵免额现值为34.73万元(=150×25%×(P/S,8%,1))。经过上述分析,A公司采用此方案的最终并购成本为184.17万元。
方案二:现金支付型。
方案二属于货币性资产购买非货币性资产行为。B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同方案一。B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1 250+850-1 200
-800)×25%)。由于B企业合并后就会解散,实际上这笔122.74万元的税金将由A公司缴纳。
其次,B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使A公司获得折旧税收挡板的效应。折旧税收抵免额计算如下:[(2 150+850
-210-800)/5×25%]×5=25(万元),现将折旧抵免额折算为现值19.92万元。综合上面分析,A公司如果采用方案二的税收成本为102.82万元。
方案三:债权债务承担型。
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并购业务,B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5 200万元,负债大于资产,B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A公司如采取承担B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根据上述规定,B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根据前述流转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是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
四、各方案纳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比较表
五、本案例结论
若A公司采用并购方案三,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则该方案的实际税负为零。因此从A公司承担的税负角度出发,方案三的税收成本最低;并购方案税负最重的为方案一,219.1万元;并购方案二次之,147.75万元。但是,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虽然方案三的税收成本最低,但是A公司需要背负B企业数额巨大的债务,甚至有可能承担B企业负债的风险。但最终A公司还是选择方案三,原因就在于兼并B企业的行动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其中对B企业所欠债务给予了“停息挂账,7年还本”的优惠政策,这相当于给A公司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单从税收方面考虑,债权债务承担式的税负是最轻,其次是股权置换式,再次是综合证券式,税负最重的是现金支付式。但是并购是个复杂的过程,税收因素仅是其中一个选择要素,企业选择并购方式还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才能做出合理的抉择,需要对并购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购公司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并购方案中的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立足企业全局,考虑长远利益,综合衡量了企业并购行为中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发展。(2)纳税筹划的成本。此次并购中的纳税筹划,并购公司决定使用本企业的纳税筹划部门进行。因此,企业需考虑本企业纳税筹划部门对税法分析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及调整的可能性,本纳税筹划部门对税法的研究能力及与企业的合作情况。(3)纳税筹划进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比如最有可能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
总之,灵活掌握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高内部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熊力.企业并购的税收研究[J].会计之友,2008(6).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环节。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是横向并购。这种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下游企业的合并,是纵向并购。这种并购可以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的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由于税种增加,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状况,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如果有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企业应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的3000万元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即3000万元×33%=990万元)。但是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要警惕并购后可能带来业绩下降的消极影响及资金流不畅造成的“整体贫血”,并防止并购企业被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等四种形式。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的股本均为3000万元。现甲公司欲对乙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甲公司发行新股换取乙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乙公司旧股;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6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600/3000=20%),那么这一并购行为乙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对甲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这种所得税的待遇:要么乙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要么乙公司股东免交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挡税效应。
例如;若甲公司为实行并购如需融资400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
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
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
假设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呢?
当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投资回报率=80÷400×100%=20% >10%(债务资金成本率),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这种方案下的纳税额最小,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50%×10%)×30%=18(万元)
四、企业并购中的流转税筹划
企业并购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它可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内部股权关系,与税收筹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企业并购,可以实现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这是企业并购的优势所在。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例如: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2.利用并购行为节省消费税
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如果购买方将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为了调节白酒产业,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例如:山东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战略调整贺经济资源重组的普遍形式,也是当今企业实现资产及所有权优化组合的途径。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并购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自身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提高了企业自身效率;对社会经济整体来说,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提高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下面就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如下: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税收问题也是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目标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筹划。
1、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其中又以所得税优惠影响最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全国范围内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l5%优惠税率;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丌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项优惠政策。
2、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我国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样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补,企业只需按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进、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18]。具体按公式下面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企业可以考虑并购一个有营业亏损的目标公司,以承继目标公司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冲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目标企业,该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在法定弥补期内,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
二、选择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后,怎样进行并购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购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从而使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方用自有股权支付还是现金资产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1、并购标的的选择
购买一个企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购买该企业的股权从而掌握该资产。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标方的反应也会不一样,如果选择收购资产,目标方就会涉及较多的转让交易税收问题,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的税款,几乎涵盖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另外还须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另外收购方能获得资产在税务上重新计价的好处。若选择收购股权,收购方能延续目标方的一些税务待遇,但同时也会承继其原有税务风险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资产转让则不存在此问题。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涉税比较
税目
股权交易
资产交易
营业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增值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目标方按转让收益纳税
目标方按正常收入纳税
土地所得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契税
不缴
收购方缴纳
一、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开展系统、可行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费用,同时使得企业的竞争力显著增强。通常来讲,税收筹划行为一般是围绕着企业资金进行运转的,其隶属于企业内部理财的范围内。每当企业管理者做出关键性的财务决策时,若是税收筹划活动足够细致、严谨,那么就能够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然而,考虑到企业进行财务筹划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事项,企业要想借助这一行为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提升整体效益,就应当不断强化企业的会计管理及核算能力,并且持续完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相关行为活动,进一步为企业竞争实力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
(二)有助于税收经济杠杆效用的充分体现
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达成,即正确引导并规范政府政策,作为纳税主体的各国内企业应当主动响应政府的各项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国家政策的内涵,同时清晰认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所在。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在采取税收筹划手段之前,应该以满足节税要求、找准国家的政策优惠点等为基本出发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因此,各国内企业应当在基本税收政策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展开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令本企业的产业结构及整体布局更为合理、系统,最终达到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目的。
二、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第一,按照支付对价的手段。当前,中国现行并购企业的支付途径主要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结合等几种形式。对一个并购企业来说,除了需要它具备足够的现金头寸以及筹融资能力外,也需要其拥有准确计算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但是,目前来看国内大部分并购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意识远远不足;第二,按照取得并购标的手段。中国现行并购企业获得并购标的主要有资产收购以及股权收购,考虑到现今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都具备无税收购的条件,但中国绝大部分并购企业却未能具备这一免税收购的条件。总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设计不够科学
近年来,华视传媒斥巨资1.6亿美元收购了地铁视频媒体运营商数码媒体集团(英文简称为“DMG”),交易被分成了现金和股票两部分支付形式。通过进一步对所收集资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华视传媒在今后几年内会分成三次支付给合格的DMG股东,这些资金当中,首笔款项1亿美金应付账款在交易达成时一次性支付;而剩下的两笔同样为3000万美金的款项,将会在交易结束后的头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纪念日完成支付。具体而言,首笔1亿美金被分割为了4000万美元的现金部分以及6000万美金的股票部分。不管剩下的两笔应付款项采取哪一种形式进行付款,华视传媒现在的非股权支付额都是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该项收购业务股权支付最大比重不会超过四分之三,严重低于财税59号中85%的标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然而,若是企业并购发生前能够做出合理科学的筹划,把企业股权支付的比重调高到85%以上,能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就算之后出售这些资产,也会给企业递延大量的税收,递延纳税,从货币时间价值方面考虑,等同于企业取得了一部分无息的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利润的提升。当然,税收筹划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现实状况,就这个例子来讲,从75%提升到85%,现金数额只需要增加1600万美金,应该不至于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产生太大的影响,所以说这项收购业务至少从税收筹划的方面考虑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三)税收筹划方针的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基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五年以内由并购企业进行税前弥补,所以说,大部分现行并购企业均会考虑选取发生经营亏损的企业。各个企业间如若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被并购企业就会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在这一基础上,并购企业就不能有效掌握被并购企业待售资产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这也会令很大一部分潜在成本难以估量。所以,受到税收筹划策略可操作性较差的限制,会令并购企业不容易达到理想的经济收益目标。
三、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对策探讨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多种支付手段的税收筹划
1.现金并购的税收筹划
现金并购方式是企业并购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通常为并购企业依靠现金支付的形式来控制被并购企业,主要可分成两种:一是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二是现金购买股票并购。二者在税收方面具有差异,现金购买资产并购中被并购企业资产转让过程涉及到增值税,需要依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出现不动产转让的还需缴纳一定税率的营业税,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提升了被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若在定价时全面分析这些税金问题,则并购费用一定会提高,同时被并购企业需偿付的现金也就随之增多。总而言之,现金并购形式下的并购企业借助预估目标企业的待售资产可以获取资产价值增值,以及抵减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并购两方经由自主磋商在支付过程中实行分期偿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并购企业的税收开支。
2.股权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并购方不用支付大笔现金,也可以避免短期财务风险的发生,然而,大部分情况下股权并购会稀释并购企业的控股。税收法律规定了很多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例如:部分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免除税费为目的的并购行为,或企业重组后一年内改变重组资产原有实质的经营行为等。凡是符合特殊税务标准的并购企业,可以按照账面价值确定并购方股权支付及被并购方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
3.债券并购的税收筹划
发行债券并购方式的节税效果非常显著,并且是对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两者而言。第一,发行债券并购可以推迟并购企业现金付款的时限,给其更充足的资金周转空间,同时还可以将债券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此一来,债券利息的抵减税作用就完全展现出来了;第二,发行债券并购有助于被并购企业充分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发行债券的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可以按照具体财务状况确定债券利息偿付手段,具有更好的灵活性。
(二)企业并购中各种融资渠道的税收筹划
1.内部留存收益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作为并购资金的来源即为内部融资,此融资渠道较为简便,然而可能取得的资金不会非常多。这部分资金通常为企业税后利润点,这种融资手段可以有效增加大股东的利益,发生风险的概率不大。问题在于内部留存收益累积速率较慢,再加上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这就表明资金的使用成本想要进行税前抵扣是不现实的,同时还会牵扯到双重课税的难题,加重企业的税务压力。
2.发行证券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环节中借助股票的发行这一方式进行融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降低并购企业的负债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再负债的能力,拥有的筹资风险更低。然而,当中的问题就是股利支付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通常无法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和银行贷款相比之下,发行债券的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由于债券具有种类丰富的特点,像固定利率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尤其是可转换债券,当企业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债券持有者将债券转化为一定的股份便可以大大降低债券到期后出现的还款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债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融资模式中的税负压力相对更小一些。
3.金融机构信贷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向各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通常而言,借贷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掉,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并且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所以,企业应当深入、全面地研究各种融资形式,按照并购企业两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最终定夺。
结束语
总之,企业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关键性手段。具体到某个企业,其并购途径及并购目的也会有一定的不同。而影响一个企业并购的原因非常多,其中税收是决定企业并购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企业并购环节中,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提升企业并购后的价值水平,同时给并购行为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一、印染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动因分析
(一)纳税主体转变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出资结构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税法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税率,通过这种福利优惠政策来扶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可以利用企业并购的形式,使企业从税率较高的纳税主体逐渐降低税率,转变成为税率较低的纳税主体,或是将之前的纳税主体逐渐转变为非纳税主体,以此来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计税依据改变
计税依据是企业在进行征税标过程中的数量化表现。因此,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情况下,印染企业可以利用并购的方式分解计税依据,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从原本适用高税率的纳税状态转变成为适用低税率的纳税状态,还可以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做能有效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三)税率的选择
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便是税率,税率是企业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计税依据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变化会直接影响着印染企业的税额大小。对于不同地区登记的企业,我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印染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并购的形式,将企业的注册地进行适当的改变,使企业在进行并购之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从原本适应高税率的状况变为适应低税率的状况,从而享受其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空间
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若交易的条件与类型不同,可能面对的税率及免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印染企业利用并购的形式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是企业运营过程中管理阶层进行企业并购的重要因素。
(一)利用税收延递条款
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若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情况,该企业可以免交当年的所得税,甚至可以将之后的部分收益,用于补偿当年出现的利益亏损,亏损弥补之后,再将剩余的利益进行计算缴纳,所得额直到弥补完整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之后,便可正常进入运营之中。因此,一些出现了亏损情况但仍旧有足够的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会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对象,部分亏损企业还会同盈利企业进行商讨之后并购盈利企业,以此为基础发挥双方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优势,合理取得避税途径。
(二)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由于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适当抵消减少当期利润,能够有效减少税额的支出,从而降低企业运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务负担。利用高财务杠杆效应能够为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收益与节税收益,如果并购目标企业的经营者始终保持着较低的债务比例,且未能进行税务扣除时,负责收购的企业便可以以此为基础利用举借新债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扣除,使用较低的价格收购并购目标企业。受到利率固定的影响,在通货膨胀的环境影响下,债务利息的支付不会随其而进行调整,因此物价上涨的同时,企业需要承担的实际债务不断下降。
(三)利用资产重估增值
企业资产税如果进行折旧的话,则可以从中提取折旧额作为资产税前扣除项目,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利润,使其纳税义务不断降低,尽可能减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动。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二次评估,对于部分固定资产低估或折旧率较低的企业来说,利用并购的方式能够获得固定资产提高审核计价的机会,使资产计税基础不断提升,以此为根本获得更高的税收扣除。
(四)利用支付方式
若企业在进行企业收购过程中,不使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股东的股票,而是改换另一种方式,以换股比例获得并购目标企业股东的股票时,由于并购目标企业的股东并未收到相关的资金,而且双方企业的现金流量也不会产生任何变化。此种情况之下,这一交易的资本利益便可以免税,除非并购目标企业将换到手的股票进行转手变现,此时便需要缴纳相关税款。这种法律允许的延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本流动与转移,若并购目标企业股东选择购买收购企业的债券,对于收购企业方可以将债券转换过程中的利息列于税前列支,在将其转化为普通股份之前可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对于并购目标企业的股东来说,能够延迟缴纳资本利得税。
三、印染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实务
(一)并购目标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首先需要了解并购目标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这些内容之后,便能够为并购的税收筹划提供一定操作空间,印染企业若已经表现出一定的并购意图,且当期存在较高的盈利额,为保证其纳税水平被改变可以在当期选择一家亏损额较大的企业作为主要的并购目标,利用盈利亏损互相抵消的方式,减免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在进行并购中出现了亏损情况,购买企业还可以此为基础递延亏损推迟纳税。目前,对于经济特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我国正在实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企业若想要并购其他企业,可以选择这些优惠政策较为优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的主要对象,使企业本身的注册地发生改变,使并购后企业本身也能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相关税法内容规定,企业若发生负债情况,其产生的利息支出可直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进行正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并购这一资本经营活动的作用,在对企业资金进行融资规划的同时,结合其财务杠杆的强度选择适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企业并购过程中应当需要的资金,提高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债水平,以便于获得较为优越的利息抵税收益。根据笔者的了解可知,随着债务资本融资比例不断上升,尽管在利息扣除之后,税前利润存在一定下降情况,但受到所得税下降的影响以及权益资本的影响企业权益,净利率反而呈现出了一定的上升趋势。
(三)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2008年1月,甲公司兼并亏损公司乙。合并时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甲公司合并后股价市价3元/股,股票总数为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可以用两种方案合并乙公司:1.甲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购买乙公司。2.甲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购买乙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 的股东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公司每年末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为10%,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合并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75%用来进行股利分配。
筹划分析
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带来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涉及被合并公司是否就转让所得纳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问题等。甲公司希望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寻求最佳的税务筹划方式。
假设合并后甲公司股价保持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从现金流出量角度进行方案比较。
【方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因此,方案2的涉税问题应作如下处理:1.非股权支付额大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20%,乙企业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150×3 100)-500]×0.25=12.5(万元);2.甲公司可按受让资产的评估值55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5年)内每年可实现所得税[(550-500)/5]×0.25=2.5(万元);3.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去年的亏损进行弥补。
则甲公司未来支付的股利现值如下:
1.第1年为(900×0.7 2.5-16.)×75%×150/2000×0.9091=30.12(万元);
2.第2年至第5年为(900×0.67 2.)×75%×150/2000×(3.7908-0.9091)=98.15(万元),[注:(p/甲,10%,5)=3.908,(p/甲,10%,4)=3.699,(p/甲,10%,1)=0.9091)];
3.以后年度总计:(900×0.67×0.75×150/2000)/10%×0.6209=210.6(万元),[注:(p/s,10%,5)=0.209]。甲公司合并乙公司所需的现金流出现值共计:100 12. 30.12 98.5 210.=451.7(万元)。
【方案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视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因此,对于方案1的涉税问题可作如下处理:1.非股权支付额小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20%,乙公司不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2.甲公司将受让资产以原账面净值5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3.乙公司去年的亏损由甲公司弥补,第 1年的补亏额为900×500/(2000×3)=75(万元),第2年的补亏额为100-75=25(万元)。
则甲公司未来支付的股利现值如下:
1.第1年为[900-75-(900-75)×0.25]×75%×180/2000×0.9091=37.97(万元);
2.第2年为[900-25-(900-25)×0.25]×75%×80/2000×0.8264=16.27(万元);
3.以后年度总计:(900×0.67×0.75×180/2000)/10%×0.8264=336.37(万元),[注:(p/s,10%,1)=0.9091,(p/s,10%,2)=0.8264]。甲公司合并乙公司所需的现金流出现值共计:10 37.97 16.27 336.37=400.1(万元)。
根据以上测算,两种方案的现金流出现值分别为451.37万元和400.61万元。从现金流出现值最小化的原则来看,应选择方案2。
点评
关键词: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Key words: M&A;the tax planning;the accounting principle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148-01
0引言
并购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企业成长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并购的加速,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因此更加得以重视。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税务筹划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在并购时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对合并后的企业的生存起着关键的作用。新会计准则还没有颁布之前,在原先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所以,企业能够按照本身的情况做出不一样的选择。然而,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使得其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接近,在20号准则中,企业合并有了清晰的概念,同时给出企业在合并时的两种方式以及他们对应的处理方法,而且按照在合并前后,参与的企业是否接受相同的一方或者多方的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以下两种: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依据权益结合法做出会计处理);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使用购买法做出会计处理)。
1权益法处理
1.1 会计处理方法我国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1.1 权益法的涵义权益法又称股权联合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对权益法的定义为:“权益法处理企业联合是将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将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要素按它们合并之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
1.1.2 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①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获得的资产与负债,要依据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②企业在合并时产生的各项费用,合并方要及时的将其计入当期的损益之中。③自购买日起,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效益要并入购买企业的损益表之中,同时共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要编制在合并当日的以下三点:合并利润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1.2 权益法的税务效应分析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或许会由于合并进而加大,从某种角度来看,将来的弥补亏损或许相对较小,进而使潜在的节税作用得到降低。然而,如果在合并的时候,被并企业早已出现亏损的状态,那么很有可能使将来的节税作用提高。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合并后的企业不存在增加额外的资产值,也不可能额外的增加将来的折旧额,这样也就不能够使将来的“税收挡板”作用增大。被并企业商誉没有确定,合并企业将来的成本也不增加。
2购买法处理
2.1 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使用购买法做出会计处理。
2.1.1 购买法的涵义它是指并购的企业资金或者别的代价购买企业的方式,其将企业并购看做成一般资产的购置,同企业在购置一般资产的交易大体上是一样的。
2.1.2 购买法的会计处理特点①企业合并时,合并的成本是购买方在购买当日的出资和负债以及公允价值。②购买方在购买当日,要依据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和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该计入当期的损益之中。③在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超过获得的被购买方能够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要确定成商誉或者计入损益之内。通过复核,出现相反情况时,它的差额需要对所有者的权益进行调整。④合并企业的损益不仅包含当年本身获得的损益,还有在被并企业所获得的损益。
2.2 购买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2.2.1 减少并购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在购买法下,实施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或许会由于并购进而降低,从某种角度来说,很要可能提高将来税前利润补亏,进而使潜在的节税作用加大。
2.2.2 增加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
2.2.3 确认目标企业商誉,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并购企业应该依据公允价值记录获得的目标方资产和负债,并购成本高于获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然而,本商誉要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应算入当期的损益之中。
3小结
本文以企业并购为线索,对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会计处理的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详细分析,结合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来说明税收筹划要点在实践中的综合运用。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定位对于确定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指导税务筹划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可行性;必要性
Key words: M & A;tax planning;feasibility;necessity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3-0140-01
0 引言
当今世界经济格局已经进入以大公司、大集团为中心的时代。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间,全球共发生过五次比较大的企业并购浪潮。前四次并购浪潮,一次比一次规模大、涉及行业多、影响范围大。在世界范围内,大型企业的兼并、收购再次浪潮迭起,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务优惠列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本文将对企业并购和税收筹划进行简要说明,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论证。
1 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企业并购是指产权独立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其中占优势方企业采用现金、债券等方式控制目标企业股份或资产,从而使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一种经济行为。在我国,并购涵盖兼并、收购、合并三种模式。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科学的事先策划和安排,选择多种纳税方案,达到节省税款或递延缴纳税款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超前性和目的性等特征。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定位对于确定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指导税务筹划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方面着手设计筹划方案,通过比较不同方式下来选择税务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 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①亏损抵补。即企业可以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来达到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当某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就不但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而且它的亏损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余。这样,如果企业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盈利,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就会被考虑作为兼并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兼并盈利企业,以达到利用其在纳税方面优势的目的。②延期纳税。若被并购企业的股票被企业转换成可转换债券,一段时间后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票,这在税法上可以在收入中预先减去可转债利息,具有抵税效应,同时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在债券转为股票后再支付,使企业享受延期支付资本收益税的利益。③免税并购。在企业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当参与并购的双方企业没有通过现金进行支付,而是通过股权交换的手段进行,把被并购企业的股票依据特定的比率转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这样一来,因为交易双方的股东在整个过程不但没有收到资金,同时也没有达到资本利益的要求,因此,此过程是免税的。经过此种兼并手段,在不纳税的条件下,企业达到了资产流动与转移的目的。
2.2 企业并购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①税收收益的存在。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企业可根据税法,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虽然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支付税款的时间延迟,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不带时间成本的资金,这样有利于收益增加。②税收环境的优化。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它是在税法许可条件下的合理行为。因而,实施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不代表是一个税收法制混乱或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这样为了避免由于税法不完善导致的企业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片面诠释,只有逐步完善税收的法制化,才能规范每个企业的纳税行为,否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毫无意义。③多种纳税方案的存在。税收因素影响着并购的动机和过程,并购的税收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并购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最后,不同的并购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不同的税前收益和纳税时间的差别。当然,这种做法并非没有风险,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有充分的获利能力是这一预期实现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企业并购与税收筹划相互促进,二者目标具有一致性。从宏观层面能看出,税收筹划与企业并购都是一种优化设置,是为社会资源服务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共同促进作用。一方面,企业并购是一种主要的企业产权的交易形式,使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在市场经济下得到充分体现,它合理流动了存量资产,从而把增量资产的合理使用带动起来,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直接的作用于市场,要想达到国家税收政策的目的,企业必须依靠国家的政策作出积极主动的反应。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有效发挥了税收杠杆的职能作用,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经济增长得以实现。从微观的角度来讲,税收筹划与企业并购有着共同的目标:企业经济利益能够获得最大化的实现。不管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取得协同效益还是规模经济效益抑或是经济杠杆效益,也都是在整合与重组社会资源,实现税收筹划与企业并购的共同目标。
3 结论
税收筹划是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企业应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