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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435.7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4-0139-01
Occurrence Regularity and Control Strategy of Tobacco Weather Fleck in Fengdu County
PENG Jun
(Fengdu Branch of Chongqing Tobacco Company,Chongqing 408200)
Abstract In order to efficiently prevent occurrence and epidemic of tobacco weather fleck,the epidemic law,reasons and control strategy of tobacco weather fleck were analyzed in 2015,so a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controlling tobacco weather fleck.
Key words tobacco weather fleck;occurrence regulation;control strategy;Fengdu Chongqing
烟草气候斑点病(weather fleck)主要是由空气的臭氧、氮化合物等引起的一种生理性病害,是世界烟草主要病害之一[1]。烟草气候性斑点病主要发生于团棵期至旺长期的中下部叶片上,病症主要分为白点型、褐斑型和环斑型3种类型[2]。研究表明,温度骤降引起烟叶质膜透性变化是该病害发生的主要诱因,同时由于施肥不当导致烟株发育不良,烟株抗逆性差也是该病害发生的重要原因[3-5]。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烟草气候斑点病在全国的发生有加剧的趋势[6]。2011―2014年,重庆市丰都县烟草气候斑点病的发生面积在333.33 hm2左右,占种植计划的10%左右,成为影响丰都县烤烟产业发展和烟农增收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在2015年对烟草气候斑点病发生规律进行了调查研究,以期为该区烟草气候斑点病的有效防治提供参考。
1 2015年丰都县气候斑点病发生概况
2015年丰都县烤烟种植面积达2 800 hm2,由于感病阶段遭遇冷空气袭击,导致该病的发生与流行重于一般年份。据调查统计:2015年丰都县烟草气候斑点病发生面积为533.33 hm2,占种植计划的19.05%,发病程度属于中等偏重年份。病害发生严重地区主要位于太平坝乡、都督乡、暨龙乡、南天湖镇等几个重要乡镇,海拔主要分布在1 000~1 200 m之间。此外,气候斑点病造成中下部烟叶烤后质量较差,中下部售烟均价较2014年降低10%左右,加上防治农药成本投入增大,烟农损失也随之加大。
2 烟草气候斑点病发生因素
2.1 烤烟品种
烟草气候斑点病的大面积发生与常年种植相对感病品种有关,丰都县烤烟主要种植品种为云烟87、云烟97和K326,上述3个品种抗性较弱,也是烟草气候斑点病发生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烤烟移栽期
丰都县主要烟叶种植区域分布在海拔851~1 540 m之间,年均气温18.5 ℃,烤烟移栽期集中在4月25日至5月15日之间[7]。2015年全县在5月初出现长期低温寡日照天气,移栽后不能早生快发,出现烟苗长势不一,烟株嫩弱,抗逆性差,容易感病。
2.3 降雨
2015年全县主要种植区域在团棵期至旺长期出现大规模降雨天气,大部分烟区连续降雨达到80 mm以上,其中都督乡降雨量达159 mm。大规模降雨造成烟株根系生长受阻、烟田营养流失,形成有利于气候斑点病大暴发的烟田小气候环境。
2.4 冷空气
2015年7月丰都县种烟区域月平均温度为19.8 ℃,最低温度为12 ℃。特别是7月初突降冷空气袭击导致太平坝乡气候斑点病发病率40%左右,发病面积超过200 hm2。综上所述,感病阶段降水日数偏多,日照时数持续偏少,田间湿度增大,气温适宜,充分满足了气候斑点发生流行对气象条件的需求,从而使病害的发生与危害程度加大[7]。
3 防治措施
根据影响烟草气候斑点病的发生因素,防治烟草气候斑点病应该紧紧围绕提高烟株的抗逆性,从种植抗病品种、加强栽培管理、科学配方施肥和及早药剂防治等诸多方面入手。
3.1 选用抗病品种
国内先后培育和引进了一批抗病或耐病品种,并已在不同阶段和地区进行示范推广,其中云烟97、红花大金元、NC89和翠碧一号等品种 抗病效果较好[8]。
3.2 加强栽培管理
由于气候性斑点病主要发生在下部叶和中部叶,有效栽培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打掉2片脚叶和下部2~3片不适用烟叶,以有效地改善田间小气候,降低土壤湿度,减少该病的发生;二是中耕培土,做到土壤疏松,促进烟草根系生长,提高烟株抗逆性;三是保持田间卫生无杂草,改善行间通透性。
3.3 科学水肥管理
按照控制氮肥,增施磷、钾肥的施肥原则配方施肥,避
免烟株暴长,做到施肥时氮、磷、钾配比平稳,同时增施有机肥和农家肥,改善烟田土壤性质,以提高烟株抗性[9]。
3.4 药剂防治
气候斑点病是生理性病害,普通的杀菌剂对该病无效,但生产上可以采用一些保护性杀菌剂。在大田零星出现症状时,从团棵期起,叶面喷施磷酸二氢钾或波尔多液,也可用代森锌500倍液或甲基托布津700倍液叶面喷雾[10]。
4 参考文献
[1] 全国烟草侵染性病害调查研究协作组、全国烟草侵染性病害研究(总结报告)[R].三明,1992.
[2] 陈锦云.福建烟草气候斑点病病斑病状的分型认定研究[J].福建农业科技,1998(4):8-9.
[3] 胡人杰,刘文杰,黄云生,等.烤烟气候斑点病发生规律调查[J].江西农业科技,1991(2):19-20.
[4] 殷全玉,杨铁钊,邵慧芳,等.烟草对气候斑点病的抗性遗传研究[J].中国烟草科学,2006(1):16-19.
[5] 许广恺,程仲记,李海江,等.烟叶气候斑点的发生及其原因分析[J].烟草科技,2000(6):41-43.
[6] 丁吉林,丁伟,张永强,等.混合药剂对受O3伤害烟草的保护作用及生理影响[J].中国烟草学报,2009,15(2):66-70.
[7] 谭晓华,岑小红,彭军,等.丰都县烟草黑胫病的发生规律与综合防治技术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15):4690.
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深入发展,科学技术也随之迅速发展,科学技术在现代工程质量监管中的应用不断加深,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也是企业的主要竞争力,但是近些年来,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因此需要不断的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行业的发展。
1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现状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进步兴起的,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在这短十年内,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行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工作类型也逐渐丰富,成立了一大批的监测机构,这主要包括企业试验室、监督检测机构以及科研院校的监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是对企业生产的建筑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检测,保障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但是通常情况下,企业试验室的可信程度较低,相关的设备有限,经济实力以及监测能力处于劣势,因此在监测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较少;监督检测机构是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承认的检测机构,其成立时间较短,但是由于自身的优势,已经成为了市场的主流,受到各界的认可,目前已经处于垄断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是其垄断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服务意识较差,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差,技术水平有限,工作效率低下;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科研院校加大了检测的业务的投入,这些科研院校的设备先进,技术力量比较强,主要的技术来源于国家对于科研的投入,有着设备和技术的优势,因此市场竞争能力较强,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风险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的生产和发展都受政到了策影响,由于我国监测行业起步晚,因此受到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比较深,因此监测标准以及检测规范以及执行都无法达到国际发达国家的标准,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政府规定的建筑行业的监测标准和规范还是早年使用的标准,这些标准既不能满足现在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无法与国际接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多的监测标准也在不断的缩小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距离,这种政策的变动需要改进或者更换原有的检测设备、提高监测技术,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2.2 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现有的规范监测行业的立法比较少,目前现有的《路桥工程之间监测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都不属于法律层面,法律的空白制约了路桥工程检测行业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增加了立法的难度,加上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很多新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不断的更新完善,难以预料,因此立法的预见性较差,现有的法规只能针对路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因此法律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上很多先进的法律法规也传入我国,我国相关的部门需要不断的吸取相关的经验,提高我国法律法规的预见性。
2.3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路桥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全面,目前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都涉及到了关于路桥工程质量的相关事项,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很片面,缺少系统性,甚至有些地方彼此矛盾,例如路桥工程的验收主要是由监督站负责,如果山品的购买人员对于路桥工程存在怀疑,申请重新审核时结果还是一样的,这主要是由于验收人员即是审核人员也是监督人员,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弊端,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了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
3 如何提高路桥工程的健康监测
3.1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是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施工条件和施工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因此在进行施工资质审核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施工标准进行,对于施工资质不够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发施工资质证明,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允许进行施工,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对于施工的各个阶段都要严格进行检查,保障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施工质量。
3.2 严格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部门,因此想要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最主要的是要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为,规范监督流程,强化监督手段,严格项目的审批制度,同时还要明确职责,建立专项负责的制度,对于出现的质量事故既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行政部门针对在建工程项目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查处,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3.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进步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冲击,因此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建筑行业的发展,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尤其是在质量监督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掌握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详细的了解,这样制定的法律法规才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避免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的问题,这样才能提高法律的约束性,提高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最终提升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会计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核心组成要素。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二者深化完善浪潮中会计管理制度优化势在必行。我国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客观分析会计管理制度问题,采取可行的优化策略,深化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一、会计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不强
在一系列因素作用下,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应用中存在漏洞,影响企业各方面会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开展,存在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影响企业日常运营管理成本的动态把控,急需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法规体系单一化,各方面问题不断显现,影响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以及会计管理水平提高。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对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缺乏深层次认识,将重心一味地放到经济利润获取方面,没有及时根据日常会计工作开展情况,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导致其具有滞后性特点,影响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二)岗位责任制度模糊化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岗位责任制度是不可轻视的一项重要制度。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内部相关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围绕会计管理制度内涵,制定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其模糊化、笼统化,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楚,会计管理工作开展中出现“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现象,使会计管理中各方面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风险控制体系不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不科学由于企业内外部运行环境复杂化,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类风险因素,急需要构建操作性较强的风险控制体系。但部分企业并没有根据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科学构建会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导致会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各方面隐患问题不断显现,会计管理成效不高。同时,监督制度是否规范、合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实施。部分企业没有根据会计管理重难点,优化监督管理制度,没有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各个环节,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没有及时得到科学处理,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影响会计管理工作效率提高。
二、会计管理制度优化策略
(一)深化会计法律法规,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
在新形势下,我国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入手,客观剖析会计法律法规漏洞问题,结合最新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实时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法律法规,适当删减的基础上并增加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促使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具有效性,能够为日常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过程中,企业也需要深层次认识会计管理制度建设,将其和日常战略目标实现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增强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意识,通过多样化路径深化会计管理制度,提升会计管理整体水平。
(二)优化岗位职责制度与会计成本核算制度
在优化会计管理制度中,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重点与难点,围绕会计管理岗位具体要求与内容,优化岗位职责制度,科学细化的同时将其落实到具体会计管理岗位上,促使会计管理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企业要借助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不同岗位人员在会计管理方面具体化职责,深化会计管理各个环节,及时根据具体化会计管理制度,科学处理会计管理问题,顺利提高会计管理整体水平。此外,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会计成本核算是企业不可忽视的关键性环节,直接关系到运营效益的提高。企业要根据会计管理要点,优化会计管理制度过程中完善已构建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调整会计成本核算具体化内容,将可行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以及手段灵活应用到会计成本核算各个环节,有效提高会计成本核算准确率。企业可以在分析会计成本核算信息数据中进行规范化决策,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促使预算编制、分析等各环节更加规范化,在开展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将各方面支出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深化资金链的基础上提高会计管理效率以及质量。
(三)构建风险控制体系,深化监督管理制度
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企业要深层次把握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合理构建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等过程中加强会计管理,及时发现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高效处理的基础上优化会计管理制度内容以及形式,提升会计管理整体层次。同时,企业要从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角度出发,深化监督管理制度,和构建的监督管理系统相互作用,随时动态监督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实施各个环节,促使会计管理制度内容符合当下新时期会计管理新要求,真正落实会计管理工作。企业可以借助监督管理制度,随时全方位了解会计管理各方面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已构建的会计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其存在漏洞问题,实时发挥会计管理制度具体化功能功能作用。
三、结语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仅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 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 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但是, 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 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 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 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汉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 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 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 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 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 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 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 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87-0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机构是药械最主要的使用单位,是药械消费的最终环节,有其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和安全性,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的监管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而且是我国药品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任务繁重,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以实施“十二五”规划为契机,深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提升药械监管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1.药械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迅猛发展,其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始于2002年,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多家医疗机构和医疗生产企业全面展开,品种包括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角膜塑型镜、骨科植入物等。2004年,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已覆盖全国多个省市县,已实现了网络在线实时报告。再者,特殊药品的管理是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一。2007年8月,全国特殊管理药品监控信息网络正式开通,开始对其实行动态监控。
随着国家卫生部门不断重视,药械监管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各机构各类监管数据信息分散而独立,得不到有效利用。目前各类监管数据分别由不同职能的科室统计和记录,而且数据的结构不一致、关联性差,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不流通。另外,有限的监管资源还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模式的滞后造成各部门对企业重复监管效率低下,制约我国药械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
2.我国医药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逐步完善,但监管部门自身依然存在以下困惑,制约着整个行业监管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2.1 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层次不一。药械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起步较晚,相对药品而言医疗器械监管的技术含量要高得多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监管人员又不能很好的掌握各类医疗器械的性能、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再者监管人员大多是中专,大专生为主,在检查中对某些医疗器械不了解知识结构匮乏,自身也缺乏主动性,阻碍着其监管的力度和效度。
2.2 多头监管制约着医疗器械的有效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技术、行政和卫生监督设在多个部门,药品已建立和实践了逐级抽验、送检、检验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药品的有效监管。而医疗器械只有国家评价性抽验,没有综合性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抽验自主性受到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医疗器械的监管的有效性。而目前,医疗器械大多是由医疗机构的药剂科管理,特别是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独立设置医疗器械科的医院很少。药师管理医疗器械,没有经过正规的医疗器械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管理,有其盲目性和局限性。
2.3 药械监管法规存在不可操作性及滞后性。目前对药械的监管仅有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起步晚同时又存在滞后性和不可操作性,很难适应现时期监管工作的要求。而美国上世纪70年代中期,欧共体和澳大利亚80、90年代就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
3.对策
3.1 强化监管,保障质量安全。各类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的监管力度,点面结合、明察暗访,严查医疗机构药械重点环节,确保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各管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使用单位的数据库,总结调研情况,随时评价监管的有效性和可及性并对其再评价。
3.2 加强医疗机构药械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优化人才结构。药监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积极引进医疗器械专业人才,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首先加大培训力度。针对目前现状,上级监管机关局应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运用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对其进行法律法规、专业及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使全体监管人员在各方面有个全方位的提高。其次做好基层监管人员传帮带工作。上级监管部门在许可事项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时应带上基层局的监管人员共同检查,使基层的监管人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水平。最后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优化人才结构。鼓励各级监管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进行继续教育再学习。并与人事管理挂钩,确保参加在职教育人员的资格认可和职称晋升,使职称和人员学历及岗位责任相符。
3.3 加强相关部门沟通与协作。目前,我国实施的分级审批许可制度导致了产品审批与管理之间安全管理链条的分割和脱节,因此,各部门应以产品安全为主线,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做到权责利统一,形成监管合力,以形成与WTO相衔接的规范的药械监管体系,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
3.4 完善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很难适应当前药械监管的要求,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医药现状,应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补充和深入,加快建设相关的药械监管法规规章体系,更好的适应我国卫生发展趋势,建立综合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规范的、和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石国胜.医疗器械监管存在三大问题[N].人民日报,2008,204,202(014):1.
现代社会,作为民众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的体现,民生和民主、民权越来越相互倚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民生档案中最为明显地反映出来。随着信息的公开化,民生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加大,关于民生档案的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但任何形式和内容的法规都必须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满足得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地制约了民生档案的利用,阻碍了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因此从利用角度来谈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成为本文的出发点。
一、与民生档案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民生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提高与软硬件的配备息息相关,如果说硬件设施的配备是前提,那么法律制度这一软件层面的完善就是民生档案得到有效利用的保证。就目前来说,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加上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民生档案的利用带来新契机的同时,更是给民生档案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1.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规章在利用方面存在盲区。
众所周知,我国民生档案归属不一,种类较多,包括了婚姻档案、医保档案、军人安置档案、低保档案等等。目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作为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已经出台,对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两项内容陈述得相当详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利用方面却存在盲区:
(1)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不够明确,未考虑到利用主体平民化的特点。
民生档案受众面较广,利用主体大多是最基层的群众,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利用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各地纷纷采取馆室联动、跨馆出证以及远程服务等措施,促进民生档案的服务工作深入到基层,但在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中并未将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细化,无论传统的还是现代化的都未加以规范,只是着重强调了利用手续,不利于民生档案新型服务方式的合法化。
(2)未注重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民生档案最为贴近民生,利用率自然最高,据不完全统计,青岛市北区档案馆2007年以来的利用统计中,民生档案的利用占95%以上[1]。利用率之高除了因其受众面较广,更是由于现代社会公民物质性权益意识的提高。同时公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也伴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作为档案工作者也更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但在已有的民生档案规章制度中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却过于笼统,例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点“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环节并未加以细化,也未对处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说明。
2.与民生档案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社会是运动的,法律却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将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需正确看待法的滞后性,但正确看待不代表对其缺陷不去指正,因为只有不断发现法律的缺陷,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法律的滞后性。
(1)从客体来看,民生档案法规体系覆盖面较窄。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①第一层次:档案法律。与民生档案相关的国家专门档案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相关的规定目前还没有。②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笔者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进行查阅,目前我国已制定和待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共七项,并无涉及民生档案的行政法规。③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但其法规内容并无明确涉及民生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更无民生档案的专项法规。④第四层次:档案规章。目前有两部针对民生档案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已颁布,分别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涉及其它种类的民生档案部门规章尚处于待制定状态。由四川省省长魏宏于2014年11月17日签署命令进行公布的《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四川省第一部明确涉及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同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此类政府规章中也是开创先河的。
(2)从内容来看,民生档案服务型规定少于管理型规定。
我国关于档案利用的法律规章多于上世纪90年代出台,21世纪以来档案利用政策多于领导讲话和专门档案管理规定中体现,针对利用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增加幅度不大[2]。现有的法规内容中对于档案利用的规定是少之又少,《上海市档案条例》仅在第39、41、44条中对利用工作做出字数不多的规定,虽然适用于各类档案,但并无专指,其中第44条的处罚措施也较为笼统,对利用面较广的民生档案而言,违规程度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把握都是不易的。在此大环境之下,民生档案的规章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在各级部门的实施,各地也逐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通知》,天津市汉沽区《实施宅基地换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文件百分之九十的篇幅都是管理型的规定,虽然也提到了利用事宜,却仅仅停留在利用手续方面,显然不够全面,可见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管理型”规定十分强势,而“服务型”规定却相对弱势。
二、基于利用角度对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设想
将民生档案信息利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是民生档案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那么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水平就成为关键,而任何一次档案利用服务的飞跃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的支撑,民生档案自然也不例外,法制建设越明确、具体、与时俱进,就越能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进步,以及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
1.提升民生档案立法层面。
我国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处于档案法律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及以下,多为档案规章和档案规范性文件,而我国民生档案归属不一,利用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需要国家从更高的立法层面给予规范和保障。
(1)档案法律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因此民生档案作为涉及领域最广的一类档案,需要我国档案领域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宏观层面上增加开放与利用的条款。
(2)档案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专指性的特征,所以对于门类众多的民生档案而言,需制定档案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对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开放与利用等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化的产物,更具操作性,是我国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应会同各专业主管部门,尽快解决《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医保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类民生档案管理办法在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中待制订的状态[3]。
(4)根据需要,将部分民生档案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档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法律范畴以外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4]。如2007年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是一部从整体上把握民生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引起各级档案部门对于民生档案的关注,考虑到民生档案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又关乎公民权益、社会稳定、档案和政府的威信,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此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档案法规规章层面,为其他民生档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2.增补档案法律法规中对民生档案“服务型”的规定。
笔者在上文中提到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民生档案“服务型”规定正处于弱势,有必要针对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增加一些专指性、操作性、执行性较强的条款。目前四川省在此方面已有初步的进展,该省第一部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中对民生档案的利用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1、34条提到“对公民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房产等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国家档案馆之间可以开展婚姻证明、房产权属、社会保险等与民生相关档案的异地查档和跨馆服务,逐步以数字化档案等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5]。另外,也明确提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四川省出台的这一档案政府规章值得全国各省市学习借鉴,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关于民生档案利用的条款在此基础上还应更加完善:
(1)由于民生档案归属不一的特性,使得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档案馆,还与各业务主管部门息息相关,因此国家档案馆应采取措施与各业务主管部门档案室、各专业档案馆多方协作,共同开展民生档案的跨馆服务和远程利用。
(2)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内容,将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纳入各部门基础业务建设中,与国家档案馆共同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明确民生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不作为行为,并提出处罚措施,引起各部门的重视,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落实到位。法律法规既是引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导航,又是追究责任的准绳,服务水平的提高必定有政策法规的变革作为支撑,增加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条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降低了利用工作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程度,真正地促进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优化。
3.重视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山西晚报》中曾刊登这样一则新闻:一名女子敲开太原王先生的家门,让他们全家填写“居民健康档案”,还说是区卫生局要求的,王先生看了一下,表格需填写个人详细资料,担心上当泄露个人信息,就没敢贸然填写。一则新闻体现出我国公民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然而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并且民生档案的服务终点在于公民,涉及公民的众多个人信息,因此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是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上文中提到要追究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各部门及人员不作为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还应追究利用主体泄密的责任。在民生档案中很多公民信息是以表格的形式记载的,也就是说公民如果合法利用个人这一形式的档案信息,档案本身就会涉及他人的隐私,例如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由于该名册清楚地记载着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录取专业、学制、培养方式、培养类别、高考成绩等个人信息,利用率较高,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利用本人的档案信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泄露档案中他人的隐私或者将他人隐私作为他用就是违法的,那么民生档案的法律法规中就必须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增加责任追究条款,为正确处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关于隐私权的档案法律法规。民生档案中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公民个人或组织有意盗用或无心之失。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让公民的隐私保护问题凸显出来,亟须法律法规施以援手。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及隐私权,但不是一部专门针对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仅仅停留在了宏观层面[6]。当前情况下将隐私权纳入宪法还比较困难,可以在现有的档案法律中增加关于隐私权的条款和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档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范围、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以及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权利救济渠道等内容加以规范,确保民生档案信息安全有效,保证民生档案利用中隐私主体的权利。通过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促进民生档案利用工作更加规范地进行,有助于民生效益的发挥和社会需求的满足,不过法律毕竟不是工作指南,多多少少会呈现出原则性的特点,造成可操作性的规范不够明确,那么普法工作就成为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完善民生档案法规体系的同时,也需让公民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扎实做好民生档案工作[J].山东档案,2008(1).
[2]冯子直.汇集(第五集):大力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国家档案局局长冯子直同志在全国档案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门户网站.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EB/OL].
[4]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EB/OL]
(一)市场监管执法经验教训的总结。从过去监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看,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比较容易犯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管死。一旦强调监管,就从各个方面从严,片面地死搬硬套条款,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越雷池半步,对监管工作总是习惯于“管死”或简单地认为是查办案件等,以限制为主,即使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也不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大胆的让被管理对象去试、去闯。二是乱放。一旦强调发展,就重发展轻监管,政府或企业要求什么就放什么,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基本条件也可以放,认为管严了,环境就差了,发展就慢了,待发展后再来逐步规范,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其结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得不到较好地维护,导致外部干扰较多,与被管理对象矛盾突出,监管失控,监管工作只能是被动应付式地开展,也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没有真正掌握和运用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从客观实际出发,没有做到在严格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树立非禁即允及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解决、克服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易犯“管死”或“乱放”两个方面错误的有效方法,也是对我们以前的监管经验和教训的客观总结,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应对法律法规滞后性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质的飞跃,但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经济运行状态的不定型、不稳定,使得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为此,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有些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不能找到相应的规定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对这些行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滞后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已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比较注重资质的事前审批,导致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存在手续繁锁和复杂,而对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行为的管理存在相对较弱的现象。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仅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而且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也屡见不鲜,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带来了不利。四是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其本身也不能有效地调整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这些矛盾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是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进行适当的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执法难、到位难等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我们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弊端,决定了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既要研究考虑如何严格依法行政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又要研究考虑如何放宽搞活、支持市场主体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要解决和处理好这些矛盾、问题及关系,说到底就是要坚持贯彻执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遵循法律法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克服强势执法、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办案件等简单片面的行政执法思想,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非禁即允的行政执法工作理念,实事求是地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矛盾、问题和不足,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使科学发展观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二、“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我国社会系统赖以存在的环境来看,经济环境、生活环境和生存环境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从目前看。由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所引发的社会不和谐现象非常突出。因此,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由此也必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要责任。一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属于经济环境,目前许多社会矛盾和不和谐问题都是由经济环境中的不和谐因素所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管机关,营造好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我们必须全面高效地履行好法定职责,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透明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实现好经济环境的和谐。二是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生活环境常常与市场环境纠合在一起而呈现出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影响着社会和谐。消费环境是生活环境中最重要的环境,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并且最终影响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必须充分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生活环境的和谐。三是营造绿色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问题与所有人的生存空间、生存质量都有着直接关系,是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好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影响到环境和资源的产业或经营行为进行抑制,维护好自然环境安全,实现好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营造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的消费环境、绿色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尽之责。而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我们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可供操作性也不强,也没有现存的做法和经验可借鉴,为此,在市场
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仅用我们现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是难以调整、克服和解决的。为了较好地克服和解决好这些新矛盾、新问题,达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和谐之目的,“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就是要求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克服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案等简单僵化及随意执法的思想,做到全面履行好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研究考虑和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辩证地认识行政执法工作中面对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实事求是地对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作具体分析、恰当处置,从而实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要求
(一)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恰当处理市场监管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面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简单地说“不”,也不能用老眼光及传统习惯做法来认识和对待,不能机械地死扣条文或简单地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要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努力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及限制为主的传统习惯做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非禁即允,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其进行认真研究,看它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置,方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地矿行政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地矿业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经济利益驱动、执法力度不够和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出现秩序混乱,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不到位,难以保障地矿业有效运行,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就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我国目前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的有关法规是《矿产资源法》,地矿企业要使企业得到长远发展,就必须利用该法律,通过对该法律的宣传,使人们树立正确的矿产资源意识,从而促使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宣传力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其一,让广大群众、干部树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正确观念,只有人们深刻认识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力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这样矿产资源不会被人们乱开滥采,使得地矿业得到持续发展。其二,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目前地矿业秩序混乱、矿产资源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是广大干部、群众以及探、采矿者的守法意识不强。在地矿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自觉合法开采,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使地矿企业得以有序长远的发展。其三,提高全民的矿产资源忧患意识。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对矿产资源的浪费是违法的。我国人民长久以来抱有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的观念,对资源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民的忧患意识得到树立,才能保障矿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须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否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立法条件相对不成熟,法律法规只是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让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问题。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立法的语义上也显得含糊不清,缺乏标准的具体执行措施,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处罚幅度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中的处罚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的处罚幅度就显得比较大了。
(二)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规范
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尽管可以在法律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强劲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建设环节上的薄弱。大量事实也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司法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滥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造成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意识日渐深入人心,地方财政监管风险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地方财政监管作为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但由于受到工作人员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界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对有关财政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效用性作出准确的判断,这样,监管行为和法律法规出现离析、监管结论与客观实际发生偏差将会成为可能。这种离析或偏差,可能使财政监管主体受到指控,同时可能会对财政管理带来不利后果,使国家遭受损失。
一、 地方财政监管风险及诱导因素
(一)地方财政监管风险透视
1、核查取证风险
财政监管人员与被监管单位占有的信息资料不对称,财政监管人员在取证时处于相对劣势。由于地方财政监管检查工作有一定的时效性,虽然在进行监管检查工作之前,监管人员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掌握一定的基本资料,但是对被检查单位的一些隐含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还是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导致对某一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被检查单位的性质、业务类型各不相同,财政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需要由监管人员根据自身的经验积累加以判断,存在由于经验不足、对重大事项的查证不实使问题的实质没有得到完全反映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地方财政监管工作结果的客观、公正,对财政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成效产生影响,进而产生地方财政监管风险。
2、定性不当风险
地方财政监管工作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来确定查出问题的性质,在问题性质比较模糊时容易发生定性不当的风险。定性不当的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由于财政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对一些多种情况复合在一起的问题的处理处罚,往往会出现法律法规引用不当的情况。二是对查出的问题,由于监管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而导致判断、定性不准。比如成本不真实,造成处理不一致。三是一些违纪违规责任的界定与划分难以掌握,界定不准会造成责任旁落,责任划分不清则难以追究责任。四是对问题性质表述不当,对问题的严重程度不能准确把握,夸大了或淡化了问题。
3、处理处罚风险
地方财政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违纪违规事项进行处理处罚。若依法应该处理处罚而没有处理处罚,或处理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没有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形式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而是越权进行处理处罚,应承担相应的处理处罚失当的法律责任,从而产生处理处罚风险。
(二)诱导因素探究
地方财政监管作为地方财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往往受到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而诱发监管风险。
1、内部因素制约
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是指由于监管主体本身某种原因对风险形成的影响。
(1)财政监管工作人员素质。地方财政监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财政监管的风险,并与风险成反比。财政监管各种人员综合素质高,财政监管风险就容易被控制在低水平;而综合素质低,财政监管的风险就高。
(2)监管的组织管理。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监管机构和监管实施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二是地方监管实施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3)工作过失。主要包括: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不谨慎或受监管客体及其他因素所干扰或蒙骗,产生重大的取证不全、取证错误等失误,从而作出片面或错误的判断,具体裁量标准不当、定性不准。
(4)监管方法的影响。现代管理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抽样检查是最常用的方法。无论是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都会因样本不够大而存在一定的误差,特别是判断抽样,监管人员根据经验主观评判,极易遗漏重要事项而形成风险。
2、外部环境的影响
(1)经济环境影响。由于具体进行财政监管时,地方财政监管人员通常是通过对账务处理的复核审核来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管,而目前所处大环境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这就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取证难度。另一方面,很多被检查单位本身属于财政系统的执行部门,在具体运转中有时候会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或做法,内部监管乏力。
(2)法律环境影响。一是财政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二是现行的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要经过人大立法部门审核等流程,导致法律法规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三是部分地方财政监管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则财政监管工作人员很多时候要依赖经验判断,存在不同人对同一问题不同操作和理解的现象,这就加大了财政监管工作的难度,不可避免地产生地方财政监管风险。
(3)社会环境影响。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社会诚信薄弱、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部门利益因素、执法环境等因素,这些都可能影响财政监管责任的落实,增加财政风险。
(4)被监管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内控制度设计和遵循的影响。监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时,某一经济业务事项本身产生重大错报、漏报的可能。控制风险是指某一经济业务事项产生重大错报、漏报,而未能被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发现或纠正的可能。检查风险指某一经济业务事项产生重大错报、漏报,而未能被检查人员发现的可能。
二、地方财政监管风险识别与预警系统
(一)地方财政监管风险识别
地方财政监管风险存在于所有的监管业务之中,存在于每个环节之中。它具有风险的一般特性,即风险是普遍 的、客观的;同时,不是所有的财政监管风险都会导致承担监管责任,它可以通过监管人员的主观努力得到控制。它又是或然的(即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即可变的和可以转换的。正因为其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它;正因为其具有可变性和可转换性,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风险,最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由于财政监管风险的内外在因素,地方财政监管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成因的复杂性。由于地方财政监管贯穿于财政收支的全过程,相对于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监管范围宽广、内容庞杂。有对财政分配过程的监管;有对与财政分配相关联的经济活动的监管;还有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的监管。同时,财政监管的形式,有事前审查、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灵活多样。财政监管风险遍布于财政监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检查的各个要素之中。
2、控制的艰巨性。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控制的艰巨性。地方财政监管资源的投入与风险成反比,要降低风险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但同时资源的投入又与监管效率成反比,因此出现了两难选择。
3、损失的多重性。地方财政监管融入财政管理,同时财政监管又代表政府实施经济监管,所以它的风险不同于社会审计,其后果:一是不仅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或监管主体受到指控,更多地表现为财政管理决策失误,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二是表现为政府部门在社会信誉、形象等方面的损失,降低政府实施经济监管的威信
(二)构建地方财政监管预警控制机制
当前我国地方财政监管仍停留在事后监管的层面,监管中重执法轻服务、重罚款轻管理。要解决这一问题,在财政监管中引人“预警制”,既是与时俱进,实现财政监管超前之举,又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水平的大胆探索。
1、建立地方财政监管“预警制”的现实意义
财政监管“预警制”是指在财政监管检查中,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倾向于预先教育、帮助、警示,对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轻微违规行为预先进行警示并限期进行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者再实行行政处罚的一种管理制度。“预警制”是建立在允许对方犯错误,更允许对方改正错误的基础上。有必要进行“预警”的错误,其定性往往在违法乱纪之外,这种错误处于萌芽状态,造成的危害较小。因此,“预警制”既给了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悔过自新,整改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执法部门一次回访之间搭起一个缓冲区,避免矛盾激化,为日后整改不力,违法必究,直至绳之以法预先打下了伏笔。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实行财政监管“预警制”的法律依据之一。
2、地方财政监管“预警制”的行为对象及操作程序
(1)行为对象。在日常的财政监管检查工作中,利用财政部门财会集中核算管理系统,及时反馈信息,发现行政、企事业单位首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预先进行警示:①无会计证,不具备从业资格;②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③有少量“白条入账”现象;④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大头小尾、串票等;⑤财务签报手续不齐全;⑥会计科目入账有误,但非恶意;⑦非税收人进专户存在小的差距;⑧有轻微“以收代罚”、“坐收坐支”行为。
(2)“预警制”操作程序。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管“预警制”可分三步走:
一是监督检查。加强日常财政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群众举报和财会集中核算平台反馈的监测信息,及时发现不良行为苗头或倾向以及业已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
二是发出预警。根据上述确定的十种预警情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价分析,认为适合预警的对其预先进行警示,向当事人发出《财政监管预警通知书》,明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警示依据、整改期限、标准要求,同时将预警情况记录在《财政监管预警整改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备案签字。
三是依法处理。根据预留的《财政监管预警通知书》、《财政监管预警整改登记表》的存根,对其进行回访检查,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合格的,及时解除警报;对不整改,继续从事违规活动的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依法予以严罚,并将处罚结果存档,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向媒体曝光,警醒其它单位引以为鉴
参考文献:
【1】金莲淑.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监督机制[J].中国财政.2006.(12)
【2】张文丽.财政监督与管理关系探讨[J].财政监督.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