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6 16: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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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 =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 页)
(上接第12 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页)
(上接第12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7-02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从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企业拟订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迟缓,税务工作主要用来满足企业的税务核算、报税等日常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新一届政府为深化改革,促进产业升级,进行了一系列的财税体制改革,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业等全面展开,近期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也将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扩围等等。由此,企业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税收筹划是在既定的税收制度框架内,从企业的经营活动、筹资、投资等环节入手,对各项纳税事宜进行科学合理筹划,制定出最优的纳税方案,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的一种理财活动。
2.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正常的一种理财手段,其与偷税漏税有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凭证及账簿,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构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合理筹划企业各环节的税收工作
企业的税务活动贯穿于企业的整个成长过程,涵盖了企业经营、筹资及投资等各活动领域,因此税收的筹划工作应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包括企业的成立、生产经营等过程。
1.公司组建时的税收筹划。在公司组建时,应对公司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期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的目的。(1)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分子公司的选择,在纳税划定上就有较大差异。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一般来说,如果新成立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更便于母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盈余调节;如果新组建公司在成立初期预计发生亏损,那么成立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2)投资地域的选择。我国对不同地域以及同一地域的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税收政策。如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新成立的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税收政策就不同于其他地区。因此,投资者要对项目投资地进行理性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
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企业最重要也是企业经历时间最长的活动,企业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计价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起到减税的作用。
(1)应税收入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或减少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会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调减项目。会计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务按照业务的真实发生予以确认。如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不确认应税收入,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应对此类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予以调减。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处理的项目,在税法上按照税收法规对有关收入予以减免税或减计处理。如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的财政部发行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作为减免税收入处理。因此企业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应予以调减。
(2)准予扣除成本项目的纳税筹划。计价方式的选择。如存货计价方式,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货的发出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折旧方法的选择。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允许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规定,企业一旦选定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这要求企业选择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加强发票的管理。如企业的对外捐赠、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等都是凭发票进行抵税的,企业的对外捐赠等尽量要求开具符合要求的捐赠发票,尤其是2009年开始实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资本性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发票均可抵扣,因此企业因加强发票管理,对付出的资金,尽量要求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以降低税负。
(3)纳税调减项目的税收筹划。为鼓励企业的发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如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要结合实际业务的发生,充分利用、落实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得到“节税增收”的好处。
三、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1.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税收法规、制度。
2.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深入对企业业务知识的了解,只有充分地将业务知识与税收知识相结合,才能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3.配备专职的税收筹划人员。税收筹划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经营管理、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知识,专业性相当强,需要综合技能较高的人来操作。现实中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处理各项繁杂的财务事项,精力上很难去真正兼顾税收筹划工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配备专职的税收筹划人员,确保把税收筹划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稳健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它是企业的一种长久规划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从总体的管理决策进行谋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1] 朱美芳.企业税收筹划应用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0(03)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4601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
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引言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金融活动,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减轻企业在融资、投资以及利润分配活动中税收负担,优化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增加税后收益,最终实现纳税义务人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然而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全面客观的分析,制定纳税方案,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经济性、风险防范性以及服务性,推动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深化应用和发展,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
一、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前提下,以国家当前的税收政策为导向,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策划的过程。而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对企业实行财务决策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筹资、投资、以及收入分配等各环节的监管内容,而税收筹划又贯穿在企业财务决策四个环节之中,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并在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出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性财务计划,从而确保企业制度与财务管理目标相符合。而且科学制定纳税方案,实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节约企业成本开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实现预期的财务管理目标。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改革发展,尤其是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促进了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化发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平台。因此,我们要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整体成效,从而帮助企业有效减轻税务负担,提高税收收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并推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形式与实现途径
当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节税筹划、避税筹划以及转嫁筹划三种基本形式,其中节税筹划主要是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税法中的有关税收优惠开放政策,进而合理地筹划企业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活动,从而有效减少纳税额。例如,我国的环保行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某些贫困地区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投资行业和投资地点来合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减支的税收筹划目标。而避税筹划,主要是纳税人通过利用国家税法中关于税收的漏洞以及空白来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方式,这种避税筹划处于不合法但也不违法的尴尬地位,在本质上区别于违反税法的逃税漏税行为,企业可以在不违法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减轻税负。例如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大量的服务性行业已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国家在税种转型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和漏洞,有关行业可以通过合理筹划而节省大量的税额。此外,转嫁筹划则是纳税人为了缓解税收压力而调整有关产品价格,从而转嫁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主要是通过适当地提高或者是降低产品价格,而将企业税收向前或者向后转移给他人负担。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降低税负以及滞延纳税时间两种实现途径。其中,降低税负是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并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经济信息进行综合对比分析,从而选择税低的纳税方案,合法地减轻税负,降低税收成本:而滞延纳税时间也称为缓纳税,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尽量推迟纳税,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其他的经济效益。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如果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税款。实质上,滞延纳税时间是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了与滞延期的纳税税额相等的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二次效益。
三、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首先要遵循合法性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项政策精神来开展税务活动,不仅要确保企业的税务活动符合法律规范,还需要以我国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条款以及经济法规为依据来进行税收筹划。同时,还需要全面了解国家税法的发展动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发展变化,以便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能够及时地修改并完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经济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始终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坚持经济性原则,并且在税收筹划时要从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着眼,避免过度筹划个别税种而忽略了其他税种的企业整体税负的重要影响。同时,要坚持用资金价值相关理论标准来综合评估纳税方案,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纳税方案,需要将具体的纳税额进行变现之后,利用现值进行比较分析,选出最优方案,并将其运用于企业财务管理全过程,从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体经济效益。
风险防范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通常都是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例如,企业通过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获得二次经济效益,并有效缓解经济困难期的税负,帮助企业度过财务危机,然而,与此同时企业也面临着延期纳税的经营风险,一旦企业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必然面临着税收滞纳金的征收风险,严重者还会威胁到企业后续的经营生产,从而增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风险。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全局思想,避免得不偿失。
服务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决策相融合,将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渗透到企业的筹资、投资以及利润分配活动中去,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减轻税负的同时,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进程,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四、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税收筹划在筹资活动中的应用
企业的筹资活动由负债筹资、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组成,其中负债筹资的利息通常计入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能够实现资金抵税,然而负债到期还需要还本付息,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而权益筹资则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风险较小,但是股息需要从税后利息中支付,且股息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两种不同的筹资方式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且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也不同,因此,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结合企业的实际债务资本利用情况进行两种筹资方式的选择,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负债的杠杆作用,当企业的负债成本率地域当息税前利率时,可以考虑用负债渠道进行筹资,从而有效减轻税负,并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税收筹划在投资活动中的应用
1.投资地区与行业的选择
企业投资地区的选择,从国际范围来看,可以通过选择符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而从国内范围来看,可以选择国家给予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开展投资活动,例如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高校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地区,以便在企业后续的经营管理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
不同的行业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而且处于特定行业的企业自身就享有很多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5%,并且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还享受两年不用交税、三年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码头港口建设企业不仅享有类似的税收优惠待遇,承担的所得税税率也为15%,同时还享受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行业选择时,可以重点考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
2.企业机构的选择
一方面,对于企业从属机构的选择,需要根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等三种从属机构的不同设立手续、核算和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对比分析选择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机构组织形式,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动态的税收筹划,在企业不同的经营使其设置不同的从属机构,利用企业从属机构的优化选择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设立机构的选择,按照我国新的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的纳税单位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属于独立纳税人,而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企业之间都不能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如果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来减轻税负,获取整体的税收效益。
3.投资企业及产品类型的选择
在选择投资企业类型时,需要考虑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减税、免税以及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投资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林水利企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减少企业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额。而对于投资产品类型的选择,企业投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现汇所承担的税负不同,举例而言,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国外企业在进口国内不能确保供应量的机器设备以及零部件或者是进行其他材料投资时,可以免去增值税和关税,而企业卖出专有技术则需要交纳有关税金,但是以投资为目的的专业技术却可以免除相应的税金,因此,企业要结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以及实际发展条件来合理选择投资的企业以及产品,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
4.投资期限及再投资选择
国家在考虑规范产业机构并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前提下,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了时间限制,明确规定处于税收优惠政策行业范围的企业只有达到一定的经营年限才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此,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过程中,对于外资企业的投资,要尽量将投资时间选择税收优惠的年限范围之内,响应国家的产业调整政策的同时,享受投资过程中的税收优惠待遇,减轻纳税支出,从而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
(三)税收筹划在利润分配活动中的应用
为了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减少企业税负,“营改增”不断在地域和征税范围上扩大。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与部分服务业开展试点工作。2012年8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涉及领域也渗透到邮政运输、基础电信服务、交通运输等诸多领域。而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来看,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将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基本全面覆盖了所有行业,营业税逐步退出舞台。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一旦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险业将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从整体上看,这并不会对保险业的整体纳税体系产生太大的影响,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业的费用支出还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但是,基于保险业自身的行业复杂性,保险业原有产品的定价、进项税抵扣等问题必然会导致“营改增”政策对保险业影响的不确定性。所以,本文将紧跟政策变化,通过相关理论基础,运用多种财务指标来综合分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并通过分析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保险企业更好地适应政策变化提出合理建议。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一种价内税,营业税采用全额计税的比例税率模式,所以它核算简单方便。但是,由于营业税只关注营业全额而不看增值额,造成了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一般而言,一个产品流转次数越多,其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而增值税,顾名思义,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的一种流转税。它由国税部门进行征收,税率分为3%、6%、11%、13%、17%五个梯度。作为一种价外税,它主要采用进销抵扣的方式。由于其关注的是产品的增值部分,所以税负的最终承担人是消费者,避免了重复征收。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产品定价的变化
在保险合同的定价中,流转税是重要的一个部分。营业税制度下,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了产品价格。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是否能实现进销抵扣成为税负变化的关键点。目前,保险业人力成本较高,而且退税支出和赔税支出等都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必然促使企业对产品定价做出相应调整,从而减少税收影响。
同时,由于增值税在每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相互约束的,这就产生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博弈关系。如果“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仍保持含税价格不变,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投保企业将可以获得6%的进项税抵扣,其采购成本也就随之降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下降了1%左右。而如果保险公司保持利润不变,提高产品价格,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投保企业仍可以取得6%的进项税扣除,其采购成本还是减少的。但是,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其购进产品的进项税是无法扣除的,所以提高产品成本的政策难度势必会加大,如何完善产品定价以实现更大利润、降低税负也将成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契机。
(二)业务流程和模式的改革
保险企业存在一个见费出单的过渡过程,在许多销售业务中,企业的出单和收款都不在同一个会计时点上,这就使得业务流程和财务流程的不一致给进销确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再者,现行保险体制大多实施分级的经营管理,其大多数的销售主要是靠地方各级的销售分公司实现的,但是保险公司的采购和转分业务又大量集中在了顶端公司,这也产生了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匹配的问题。所以,保险企业必须优化进行业务流程优化,让产品销售和采购尽量处于同一单位、同一时点上,才能实现进销匹配。
(三)使用税率和税负的分析
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对于作为终端消费者的个人来说,税负并不会有太大变化。对保险行业来说,其整体税负是降低的。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是足够的,且计入销项税的范围不能过广。对于特定一家保险企业而言,其税负变化充满了不确定性。保险企业手续费、被保险人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的种类和税率不同,都对保险公司进项税的抵扣产生了不同影响,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一定会相应受到影响。
五、保险业对“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
从内部环境上看,企业应该要积极地组织企业职工学习相关税收知识,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将企业内部的税收职能机构进一步细分优化,增强企业税收管理能力,统筹规划各项纳税事项。
从风险评估上看,“营改增”后企业应重点关注进项税的抵扣和错缴、多缴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合理的纳税筹划和税收风险评估,降低企业风险和税务征收的不可控性。
从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上看,全新的增值税信息系统必定会产生各种报表,包括经营、财务、守规等各方面,企业应该做好内部交流和外部信息披露,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二)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发票管理能力
图2是传统的保险公司业务流程阶段图,这一过程大多数是由直销人员完成的。“营改增”后,在接单初审和审保阶段,保险公司应该要更严格地审核投保人的业务、财务情况,减少由于投保人自身条件恶化导致企业理赔费用的增加。而在新单登记录入时,企业应该对新的表单样式进行重新的审视和评估,确保合规性。同时,在整个业务流程中,企业应当运用增值税信息系统,对发票进行核实管理,完成营改增的过渡工作。
(一)价格平台
企业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般都有关联企业。保险企业在向其关联方(如目前常见的大股东)提供保险服务时,就可考虑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此时,保费可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公平价格(但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如图1所示;
现实中,由于保险企业与关联企业所处的盈利时期(如一企业正处于亏损期、盈利期等)不同,因而只要方式合法、适当。必会从整体上减少纳税额。
(二)优惠平台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倾斜,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国家对保险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平台成为保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重要平台。(具体的优惠政策将在筹划的具体方式详述。)
(三)临界点平台
税法中存在着众多的临界点,通过有意识地避开税法课以较重税负的“坎”(临界点)便为节约纳税支出。由于税目、税率都是一一对应的,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不很高。但要注意,绝不能为了照顾此临界点而合本逐末,为少纳税税而付出更大成本。对保险业而言,尤其要注意在产品设计上利用临界点,因为税法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进行筹划的空间。
(四)空白和漏洞平台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政策的不配套也就在所难免。此外,税收政策本身具有滞后性,税收法规(政策)虽然在制定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的税收法规(政策),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作为纳税人就可依据其滞后性来减轻税收负担。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和免税政策
(1)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注:出纳长款,就是实际现金比账面多出的款项。
(2)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劳务、为居住在本特区内的个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3)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5)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6)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7)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8)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应注意,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10)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11)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2、财险公司以净保费入账的税费成本很大,对公司现金流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影响,必须予以综合考虑和处理。目前,保险公司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某些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坐扣保费支付手续费以净保费入账(当然这属于违规),或违规退费,对已坐扣金额或退费金额虚挂应收保费,从纳税的角度讲,多缴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即便以后冲回,也是早一年纳税)。
下面,以1万元保费、批退(当然是合法批退)比例30%为例,对两种方式的税费支出额及净现金流入进行比较,如表1:
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每1万元保费现金流入相差201元,即减少税费支出201元。
事实上,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首先与机构或人协商以保费全额交公司再向其支付手续费,如无果。在机构或人将直接抵扣后的保费净额交公司后,财险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处理,而不是挂应收:
借:银行存款(现金)
(实际收到的金额)
保费收入
(批单和红字发票对应的金额)
贷:保费收入
(承保清单上列明的金额)
同时,要注意批单一定是合法的,批单手续要合情合理、手续完备,这是必要前提。这样公司即合法合规,又减少了公司的税费支出,增加了每单位保费净现金流入,为公司创造了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下述指标和算式而得(按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保户利差支出-其他支出
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基于上述规定而展开。
1、利用汇总纳税的政策。保险企业在许多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某些机构可能盈利、某些机构可能亏损,因而申请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会减少企业整体的所得税支出额。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变化后,如年内新设了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变更。保险公司在申请到此项优惠政策后,将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以前以地域为主的优惠政策,改为以行业为主的优惠扶持政策,因而对保险企业而言,此点筹划空间有所减少,但仍可利用如国债利息免税、自然灾害等减免税等政策。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3、注意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限额,在年度经营中注意统筹、提前考虑。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多有限额限制,需特别注意,具体为:
(1)手续费不超过保费的8%,佣金不超过保费的5%、财险业务、意外伤害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1%、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0.8%,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保险公司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但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同时要注意保留充分证据使呆账损失在税前列支。在此特别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9日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三款:“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且在财险条款中还加入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开始(或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生效)”此类条款,否则在不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的情况下将未收回的应收保费直接在合同到期后列入损失,有被税务机关剔除的风险。
5、利用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应尽可能合理从低预计净残值,提前在税前通过折旧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但是,营销员佣金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各月间不均衡现象非常突出,因而对营销员的税收筹划也是主要基于这一点而展开的,具体形式可有:
(1)均衡营销员各月间的收入。保险公司要真正为营销员着想,如果考虑到对所有营销员不现实的话,对某些经实践检验确实适合作保险营销且业绩较好的营销员可实施如下策略: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每月固定薪金以其上年月均佣金确定,其本年实际应得的佣金在年底与该年固定薪金相比,多退少补(在财务处理上可作为年底奖金,也可12月份固定薪金不发,在12月份将多退少补的差额处理),这样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使公司为营销员减少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然公司对其凝聚力会大大增强,实是一举多得。
(2)我国对营业税是规定了起征点的,对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也是如此,但部分地区的营销员缴纳营业税时却并未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如海口市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收入)800元,每月800元以下时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某些地区规定的起征点可能还会更高些,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营销员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毕竟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
(3)对营销员的纳税筹划,其实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对某些业绩较好的营销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展业的差旅费、礼品费等可做出详细规定并在公司报销,相应地扣减其应得“佣金”(因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员工,因而此时的“佣金”是用以衡量其工资的)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另一方面还减少了个人所得税。
2、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有:
其一,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其二,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休假费用,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其三,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全额费用既能在税前扣除,又能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但此处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一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不论何种名义发放,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提供医疗福利。如可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4)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补助和保障。
(四)其他税种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其他税种一般只涉及车船税和印花税。其他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保险企业则很少遇到。
1、车船税。由于现行车船税是财产税即使停用也得征税,空间不大。
2、印花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必须对印花税的筹划给予足够重视,其具体方式主要有:
(1)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合同履行完毕时,按实际交易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2)尽量在签订合同分开不同税率的金额。由于税法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因而,应有意识地在签订合同时分开金额,避免以较高税率计算税款。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入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stand-alone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入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Director&Officer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rnativeRisk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writing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变化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并将形成全面的抵扣链,有效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增值税的算法适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是公司获得销售收入时应支付的税额,进项税是公司购买产品或服务已经交过的税额,可以用来扣减销项税。
除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小于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所以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为应税保费收入乘以6%。进项税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能够用于抵扣,主要包括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机构人的手续费等。而保险公司的赔款给付则不属于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以货物或服务方式的赔款支出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目前行业实际来看,保险公司能获得的进项税抵扣主要来自公司固定资产购买,业务咨询费,机构人的手续费,车险损失维修能获得修理厂增值税的部分,从公估机构等能获得增值税发票的理赔费用等。
二、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
保险业不同于其他一般企业,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管理的一项服务,具有不确定的特点,所以保险业营改增也要复杂的多,即使现在已经开始改征增值税,但很多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需要我们继续探讨。
(一)征收基础
1.是否应该以保费收入为征税基础。保险业收取的大部分保费都需要在承保期赔付给客户,所以保费从本质上来说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而不是收入,更不是所有的利润。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营业税征收就是以保费收入为基数的,这实际是有待商榷的。例如银行业就是以贷款利息收入为基数进行税收增收的,而不是以储户存款为基数。所以一直以来保险业就承受者很重的税负。所以在设计保险业营改增方案的时候,能否借此契机改变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为基数征税的模式?能否做到以保费支出减赔付支出为基数进行税收征收?
从目前营改增方案来看还尚未提到改变增税基数,所以一时改变还是比较困难的,但保险业经营方式特殊,对国家建设和稳定有重要影响,可以考虑在之后的改革中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倾斜。
2.征收以开票时点还是收入时点计算。增值确认实行以票控税的原则,也就是以开票和收入确认时间早的为准。但保险业的赔款和费用支出与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由此获得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时间也存在差异,而增值税申报一般按月或者最迟按季度申报,所以在申报时会存在销项税和增值税不匹配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来说,除了业务经营带来的波动外,还增加了税负的波动,进一步增加了财务上的不稳定。
(二)进项税抵扣
之前的营业税税率是5%,现在改为增值税,税率是6%.按照营改增税收目标,所有行业税收应该只减不增,现在粗略计算一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达到的进项税抵扣率。
也就是说抵扣率应该达到17%,而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抵扣的到底有多少呢,根据行业数据,下面做一个粗略估计:
第一,假设公司赔付率为60%,费用率为39%;
第二,车险大概占总保费的80%,其中10%可以获得抵扣发票,即赔款部分的8%可以获得抵扣,其税率为一般纳税人的17%;
第三,费用部分,业务及管理费大概占60%,假设其中8%可以获得抵扣,其平均税率大概为8%;手续费中大概能获得抵扣的主要为机构人,其占比大概8%,假设费用率到了50%,也只有4%的手续费能获得进项税抵扣,适用税率为6%。
根据上面假设,原来的100元保费收入的营业税为5元,如果不改变产品价格,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为4.9948,因此整体来看保险公司税负有微小减轻。但如果部分赔款不能抵扣,则原100元的保费收入现在需要交5.8128元增值税,保险公司税负提高了。而如果手续费不能抵扣,则原100元的保费收入现在需要交5.0342元增值税,保险公司税负也有一定的提高。另外虽然寿险公司目前的很多产品是免税的,如果未来免税政策取消,而寿险公司能获得的赔款增值税发票和手续费增值税发票的比例更低,税负可能会有很大的上升。
因此关于保险公司的进项税抵扣还需要重点考虑下面两个问题。
1.赔付支出能否做进项税抵扣。根据分析,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完全不能做进项税抵扣,则保险公司的税负水平肯定会很大程度的上升,这不符合营改增的只减不增的目标。如果部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如获得的汽车修理发票,部分被保财产重置发票等,根据前文按行业现状测算可以轻微降低保险公司税负压力。但这种方式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对保险公司要求提高,公司需要合理安排渠道结构和赔付方式,以找回进项税抵扣。二是可能一定程度影响保险业经营,在考虑成本、客户需求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税负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正向和负向性目前还不能确定。三是仅部分赔付可以进行抵扣,理论基础比较薄弱,不管是采取实物还是现金赔付的方式,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按理不应采取不同的增值税策略。如果采取不同策略,可能会导致现金赔付向实物赔付的转移,而这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效用,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2.佣金等人力支出能否做进项税抵扣。保险业的很多支出都是人力支出,尤其是佣金占保险公司支出的一大部分。如果是通过机构进行,这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但是如果是通过个人或者是直销,则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增值税发票。所以如果个人佣金等不设置额外的抵扣规则,则营改增后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能很多保险公司会改变渠道设置,同样可能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总结
虽然从2016年5月1日起保险业营改增已经全面开启,但许多具体的细节问题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设置更加细致合理的规章制度,才能相应国家政策目标顺利实现保险业税负的减轻,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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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节税筹划方案。
2 混合销售概念
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做了明确界定: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们都存在着一种做大做强的意识,甚至于从生产环节开始直到最后的售后服务环节都由一个企业来完成,造成在这个企业的销售过程中既有销售行为、又有服务行为,混合销售把高税率和低税率的业务混在一起,此种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能够达到企业做大做强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下面举例说明。
3 案例说明
某老板要注册一家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销售,预计年营业额在2个亿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惠。
原始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客户
缴纳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毛利率)*税率
=2亿*30%*17%=1020万
2、所得税
因为按10%的净利计算,所以忽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计算
应交所得税=销售额*纯利率*税率
=2亿*10%*25%=500万
总体纳税:应纳增值税+应纳所得税=1020+500=1520万
2个亿的销售额,整体纳税1520万,税负相当重,我们分析后总结如下:
(1)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技术产品,产品销售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混在一起,所以
应该属于混合销售,全部收入按17%交纳增值税。
(2)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单价都在上百万万,客户购买后,要进入固定资产核算。
(3)对于一般性的贸易公司,国家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技术服务公司,国家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后,可以得到以下筹划思路,分解混合销售行为,用两个公司来做这项业务;一个公司卖产品,交纳增值税;一个公司搞服务,交纳营业税。将增值税销售行为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独立核算。
筹划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同时注册一家技术服务公司,共同经营进口的技术设备。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全部收入的90%)——客户
技术服务公司(全额收入的10%)——客户
交纳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 科贸
公司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进货成本)*税率
=(2亿*90%-2亿*(1-30%))*17%
=680万
与原始方案相比可以节约340万元(1020-680),减轻增值税税负33.33%,节约资金340万元
科贸公司因为把10%的纯利转移到技术服务公司(没有转移费用),账面持平,因而没有企业所得税。
2、 技术服务公司
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税率
=2亿*10%*5%=100万元
应交城建税=应交营业税*税率
100*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