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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09 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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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

篇1

一、引言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着紧密的联系,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他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因此,探讨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履行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履行的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需要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1.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经营主体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检查食品经营场所,如果各项指标合格,则下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再审核其他经营条件,如果合格,就颁发《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才能成为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如果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则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擅自进行食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应该做好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流通领域内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该责令召回。对于出现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该立即进行处理,以降低社会危害。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在行使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建立应急机制,以妥善处理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有权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检查经营者持证经营的情况,对于食品经营者,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应该具备;检查经营者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应该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不能超出经营范围;检查经营者食品质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检查经营者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情况,保障商标使用不违法。广告宣传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仿造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商标的专利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欺诈广告宣传进行查处,以促进广告宣传的健康发展,维护有序的食品经营秩序。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现状

1.现状。从1982年开始,工商部门便具有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食品监管的需要,保证食品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工商行政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不断完善。2008年,国务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在机构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商品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被得到肯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进货台账制度,加大取缔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保证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第一,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的数目把握不清,一些经营者没有登记入册,一些小摊小贩的经营地点经常变动,难以全面排查,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不系统。对于抽检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专业知识缺乏,检验人员水平较低,对于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对食品进行封存和对经营者进行罚款,忽视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三,对食品经营的监管不科学。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忽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造成有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对于边远地区的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难以有保障。第四、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不规范。执法人员重罚款,轻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执法现象,办案缺乏相应的工具和经费,使得食品监管不能落到实处。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对策

为了应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是更好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握好市场准入这一关,才能使得食品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为人们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的准入,另一类是食品的准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这二者必须齐抓共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规范市场准入,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健全抽样检验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抽检行为,发挥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抽检,避免重复抽检情况的发生。建立起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经营者送检机制,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的食品经营场所,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验。此外,检验机构应该具有检验资质认证的专业机构,对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应该进行检验。

3.深化食品经营行为监管。重视日常巡查和监管,并做好巡查的记录工作,对于信用度较低的经营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对于超市、批发商、农村集贸市场等等,根据其经营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另外,由于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食品监管,例如,推行所村挂钩监管模式,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等,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

4.严格规范执法活动。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要对行政执法办案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的合力,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五、结束语

总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认识到当前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任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马建敏.工商行政管理概论[M].江苏:河海大学出版社,2006

[3]唐刚.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12

篇2

一、专业特色的形成条件

1.历史条件和因素

许多专业的产生和形成,都是应当时社会实践包括生产、管理、军事、政治等急需而设置的。以后的发展、延续和壮大往往都蕴含着起初的历史痕迹,并渐进凝结为特色。

2.环境资源因素

专业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是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完成的。一个地区、一所学校、一个院系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浸染专业的成长。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差别性的特点。

3.时间因素

专业特色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色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需要酝酿、产生、更新、变异,经历无数大大小小的生生息息、重组再造、演化整合等,最后由每一代变异留存下来的富有生机的因素凝结为新的变异体并呈现特色。这里有两点:第一,特色是在特点上形成的,是由诸多特点有机组合而成;第二,特点与特色的不同,在于特点可能是暂时的、短期的,而特色是特点在不断地更新、变异、整合中最后形成系统、持续、稳定的状态,是特点之有序集合。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时间,特色是很难形成的,或很难称其为特色。

总之,专业特色应当在一定的历史延续中和特定的环境资源里,经过较长时间和几个阶段的发展,逐步融合而成。

二、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

1.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

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研究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过程,是行政管理研究的传统,相应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传统搭配方式形成了政治学背景和倾向的特点。然而,随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扩展和推进,以及行政与法、行政与管理技术的日益融合,行政管理开始告别传统时代。同时,与政治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开始向各领域的分部门管理延伸和扩展,出现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军事行政等,行政管理衍生、推进至公共管理阶段,步入公共管理形态。经济行政正是在这种格局下独具形态、在理论及理论实践的发展中蔚为壮观。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主体活动,管理经济一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在专业行政部门日益分化、发展的格局中,经济行政也成为独立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何况任何领域无不包含和渗透经济活动而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使得经济行政不仅具有不断壮大、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且具有广泛的覆盖性。

2.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含义和支撑体系

经济行政是指以经济活动和领域为对象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是指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在遵循传统、保持行政管理专业基本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经济及经济管理课程、师资、实验等资源配备,以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专门人才。在实践中,经济行政与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人事行政、军事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医疗卫生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并列存在、相互区别。

专业特色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时空因素,一个是时间维的历史传统因素,另一个是空间维的资源环境因素。这里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为例:

在历史渊源上,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由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演变而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创建于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设立该专业的高校。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和有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既是政府行为,又是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法律融合一体的经济行政管理,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998年,教育部组织调整高校专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独立存在,学校的相应专业转型、扩展为行政管理专业,设于公共管理系下。整个专业的转型经历了名义阶段、板块阶段、覆盖阶段,目前正向融合阶段发展。这个过程中,在探索和保持行政管理专业一般特征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由课程、师资、周边专业学科、相关社会资源支撑的经济行政特色保留了下来。

在环境资源上,学校以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见长,相应的师资、课程等资源丰富。学术氛围也以经济学、经济管理学为主调,同时,又有较为齐全的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和历史较长、特色鲜明的法学学科专业。这个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显体现。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与规范。分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文法4类提出学科基础课课程设置方案,原则上统一执行。学校结合专业和历史等情况确定专业课设置。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原则下融汇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因素,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并反映了专业特色。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有“高等数学”课,学科基础课中有“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学”、“统计学”等经济管理课程,在专业课中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课程,在专业选修课中有“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同时,行政管理的核心课、基础课诸如“政治学”、“行政学”、“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公务员制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等数量和理论知识比重充分,功能不减,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

在时间因素方面,学校有17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并赢得较高声誉;行政管理专业也有了11年

的办学历史,并于2000年建立了北京市属院校第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2007年成为北京市属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第一个重点建设学科。经济行政特色在历史延续和探索中日趋成熟、稳定。

在社会资源方面,学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会、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包括会议、调研、课题研究、咨询培训等方式。近年来,与北京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城市科学学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了经济行政的社会根基,进一步扩展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空间。

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建设比较交流方面,有可供分享的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经济行政的研究著作有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蒋云根教授编著的《经济行政管理概论》。学校工商行政管理研究领域,自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了《企业行为规范》丛书、《工商行政管理》系列教材以及多部单本著作;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部委有关经济行政方面的科研项目。近10年来,各高校的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依托所在院校的资源、历史等,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以其历史和经验获得独特优势。

三、行政管理专业的价值评估

1.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比肩在我国呈后发之势。公共管理在后市场经济时代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对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强烈。作为北京市重点大学和人才培养基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公共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属院校处于前列,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为北京市培养经济、行政、法律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

2.行政管理专业在学校的地位

公共管理学科与工商管理学和经济学并驾齐驱有益于丰富学校学科类型,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实力较强,公共管理学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基础并在北京市属院校居于前列,搭建了学科结构有力、专业齐全完整的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平台。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的母学科,历史长、特色显、有优势,应当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增长极。

3.学院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后盾和平台

行政管理专业依托的城市学院,是为专门和更好地服务于首都而建立的。学院依托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设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以及首都经济研究所、不动产研究所。这种专业学科环境既具有复合型、交融性,又不失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宗旨,有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学科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塑造和体现;同时,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筋”,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具有粘合、伸张的作用。

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路径

1.在既有体系中巩固特色

一是丰富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上体现特色。保证专业通行的基础课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必备的学科基础课不缺门;通过课程建设,增强课程针对性,力求精要;通过沟通研讨,达到课程之间相互了解、互补和融汇。保证体现特色的经济学课程。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外,还应坚持开设“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通过考试与考查、必修与选修的制度设计,优化经济行政效果。开设“法学原理”、“行政法”、“经济法”课程,满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经济监管课程板块,实现理论、政策与实践的贯穿,经济、行政与法律的融合,凝结和强化监管功能的专业设计。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体现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讲解、案例政策分析、参观考察相结合;选聘校外、政府、企业的专家,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或储备,在专职教师组织下,穿插搭配兼职教师的专题和讲座;通过“数字城市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条件,加强软硬件功能开发和综合利用。同时,适当增加实验课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控制教师选聘结构,充分调配现有资源,形成学术型、讲授型、实操型师资的有机搭配。

2.将特色的基础拓宽,触角延长

拓宽与之交往的经济行政部门范围,由工商行政部门扩展到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进而扩展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建立制度性联系;在上述政府部门和系统建立实习基地,形成持续联系,延伸触角;通过科研和教师纽带,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增强教师对实践的了解,增加学生直接、间接的实践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聘任、聘请兼职教师、指导教师或吸收为团队成员,增加互动通道。

3.在学院复合学科环境中,吸取营养,谋求新生

学校的城市学院是系、所合并的学院,学科专业较为宽泛,教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复杂。学校规划城市学院建设发展两大学科——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院、系、所,学科、专业、方向相互交织,对学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规划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机遇。处理不好,各种要素混杂交错,内耗互扰;处理得当,相互倚重,相互交融,相映成辉,相得益彰。实际上,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两个学科具有新兴和开放的共同特点,又有在区域和公共方面的融汇之处。两大学科的交融为各自学科及其之下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富营养的土壤。行政管理应当借助公共管理寻求应用空间,借助区域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行政特色。

篇3

一是结构系统性。“大保障”体系包括制度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思想保障、技术保障、经费保障等多个子系统,各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又相互渗透、互为支撑。思想保障与组织保障互相渗透并统一于队伍建设,制度保障与法律保障互相渗透并统一于体制机制建设,技术保障与经费保障互相渗透并统一于基础建设。与此同时,各子系统又通过发挥功能,优势互补,共同作用,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目标的实现,支撑执法与服务的全过程,增强各项监管活动的效果与效率。

二是全员参与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当积极参与到“大保障”体系的构建中来。一方面,大保障体系中组织、思想、经费等建设内容,直接与每名工作人员的素质、态度和福利待遇相联系,制度、法律、技术又对工商干部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每名工作人员都直接和间接地参与大保障体系的建设,如在工作过程中按照实际情况对程序、规范、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参加培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参与建设节约型机关等。

三是动态完善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监管方式、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也分别向高端化、精细化、日常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机制建设、制度制定、组织构建、人员调配、资金使用等多方面不断进行调整。通过对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服务进行全程性监控,及时适应形势变化与职能转变的要求。对“大保障”体系各个子系统不断予以完善,优化流程,提高效能,以动态的支撑系统为动态的职能系统服务。

二、构建“大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初步实践

近年来,天津市工商局正确判断和把握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方向,在全面布局五大体系建设中,坚持科学设计、高位引领,统筹推进,注重效益,持续优化,在构建“大保障”体系方面取得了初步的积极的成果。

(一)以大部制、专业化为导向。建立配置科学、集约高效的监管体制机制

一是推行“一个窗口许可”。结合机构改革的实施,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食品流通许可、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登记等所有涉及工商行政许可的事项全部调整到一个机构,全面建立“一站式”集中审批体制和“一审一核”、“一人核准”制度,真正实现了简政放权、一个窗口对外,对内优化行政资源,降低管理成本;对外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前置许可部门清理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要件,使行政审批时限缩短到1至5个工作日。

二是推行“一个网格监管”。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大网格”理念和“全部工作下放到网格,全部任务落实在网格”的思想认识,把推进网络化建设作为实现监管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的重要载体和全面承载工商日常规范监管职能的根本性监管方法,本着“细分对象、细化责任、细致巡查、细节监管”的原则,由工商所起步,向分局科室延伸,与市局指挥系统对接,形成一张覆盖全市各个角落的监管网络,配套建立科学清晰的岗位职责管理体系和日常监管机制,实现对违法违章风险点差异化、全天候监控。截至目前,全市工商系统21个分局、154个工商所划分了1004个监管区,完成了“一年布局”、“两年建制”的目标任务。下一步,天津市工商局将按照“确保重点,全项覆盖,拓展领域,杜绝死角,完善信用,强化考核”的原则,在拓展网格化监管机制的深度和广度上继续探索,不断加以完善。

三是推行“一支队伍办案”。在充分调研和试点推行的基础上,制定《调整执法办案体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执法体制,将商标、广告等各专业部门的执法权集中到一个部门,组建经济检查执法局,各专业部门履行案件实体审查职能,法制部门履行案件程序审查职能,工商所负责查办简易案件,形成以专业化办案队伍为主体,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联动的执法办案机制,建立起点线面互联互通,权责利协调一致,人财物相对集中,查审处无缝对接,执法流程科学规范的办案架构。自2010年全市执法办案体制改革以来,案件查办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1-5月执法办案系统办结案件数量是去年上半年的201.3%,罚没金额是去年上半年的239.9%,全系统立案数、结案数与罚没金额三项指标均呈逐月上升趋势。

四是推行“一个平台维权”。本着整合内部资源、用好外部资源、加强长效机制的思路,整合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消费者协会职能,强化“12315督导、消保监管、消协调解、执法机构办案四位一体、各负其责”的维权机制,强化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形成科学有序的维权工作链和内外部机制双向促进的一体化消保维权格局。同时,加强消费维权外部协作,完善与卫生、食药、质监、环保、物价、城建等行政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行业组织的协作通报机制,形成综合维权合力。健全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逐步将各类行业协会纳入12315和消协直通互动范围。推动各有关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标准,把维权触角向更深领域、更高层次延伸。

(二)以法治化、制度化为根本,构筑依法行政的生命线

一是坚持立改废并重,保障依法行政。相继制定了《关于起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暂行办法》、《关于法律规范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暂行办法》、《行政措施备案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截至目前,天津市工商局起草的11件地方性法规、12件政府规章草案分别获准通过并颁布实施。2009年初,为贯彻总局加强“四化建设”的要求,对恢复建局以来的53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废止237件,并将清理结果汇编成《“四化建设”政策制度编录》,发至全系统所有执法人员。

二是健全执法监督网络,提升办案质量。先后制定《实施(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则》、《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则》、《关于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核审的程序、内容、方式、文书、期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了《扣留、罚没物品保管和处理办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扣留、罚没物品及无人认领物品集中保管,统一处置:同时出台《法制员工作规定》,在工商所和各个办案部门设置法制员,并组织具有律师资格的专门人员为执法人员查办案件提供咨询服务,形成覆盖全系统的案件核审把关网络,有力地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执法检查,促进依法行政。近年来,天津市工商局坚持每年组织对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并通过建立健全评查人员培训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回避制度、分组互查制度、初评复评相结合制度、疑难案卷会商论证制度、通报反馈整改制度,保障评查有章可循。截至2009年底,组织全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19次,组织全系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6次。2009年,通过抽查纠正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17类270件次、行政许可案卷存在的问题11类190件次,分别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四是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1995年,天津市工商局率先在全市政府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后又先后修订和出台了《法制工作规则》、《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人员问责实施办法》等文件,保障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同时,全面梳理执法依据,将各项执法职责分解到每个执法部门、执法岗位,编写《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手册》、《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汇编》、《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及其责任手册》。近年来,天津市工商局对执法检查、复议诉讼、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情况,除及时予以纠正外,还严格追究了5名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以激励干事、廉洁自律为原则,建设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是努力提升领导班子建设水平。抓住当前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矛盾,着力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实践科学发展的能力、先行先试的创新能力、把握全局的决策能力、科学民主的管理能力,正确处理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的关系、抓好业务与带好队伍的关系、先行先试与依法办事的关系、高效行政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细化讨论决定问题的程序和事项,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实施票决制,并加强重大决策咨询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对分工负责的重大工作定期汇报、重要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和个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自2009年始,天津市工商局建立了务虚研究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务虚会,分析研究宏观形势,对事关工商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讨。同时,按照“市场主体注册量、社会服务面、市场秩序度”的指标体系,量化工作标准,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着力提高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二是深度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牢固确立“鼓励干事的,重用成事的。批评挑事的,处理闹事的,调整误事的,查处犯事的”的用人导向,引导和激励干事创业热情。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建立选拔干部初始提名制度、任期制、试用期制,完善干部轮岗交流、双向选择和AB岗制度,推行接近退休年龄处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政策。坚持“凡进必考,凡提必考、凡上必考”,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大规模、制度化地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保证选人用人质量。2008年以来,综合运用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对口测评、轮岗交流等方式,对全部18个分局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优化,提拔任用处级干部125名,交流任职104名,有效改善了分局领导班子和全系统处级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平均年龄下降了3.5岁,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上升了12个百分点。完善选人用人监督机制,定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加强对新提任干部的跟踪考察和试用期考察。全面推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如实记录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实现由实地监督为网络监督、集中检查为实时监控、事后查处为主动预防、上级监督为上下合力监督的“四个转变”。注重加强干部日常绩效考核,专题制发《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建立开发了日常考核人事管理系统,建立了以“日考勤、周纪实、季考评”为主要内容,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三是大力实施红盾素质工程。坚持“以考促学、内外兼修”的基本思路。确立“三年考一次,一轮考三年”的全员培训制度,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为蓝本,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素质。开办工商行政管理“大讲堂”。有计划地聘请高层学者、业内专家传授前沿知识,研讨热点问题。定期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岗位素质大练兵大比武,竞争选拔涵盖工商行政管理15个科目的“业务状元”和“业务能手”,引导树立“靠素质立身,靠实绩进步”的良好氛围。引入现代化的培训理念,利用局域网搭建视频系统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培训平台,建立资源共享、方便快捷、时间自主、交互学习的教学模式,构建具有在线实时授课、在线对话交流、在线作业练习和在线考核等主要功能的网培系统。重视培训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培训情况、考核成绩与职务晋升、年度考评挂钩,增强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的主动性和紧迫感。适时选送干部赴国外培训。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实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成熟经验。联合天津财经大学开办工商行政管理MPA硕士学位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高层次后备型人才。

四是全面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创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方式,建立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坚持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精选编印廉政文萃,开辟“一栏一屏”基层廉政文化阵地,开通“清风有约”廉政短信平台,组织推动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文艺创作,宣传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坚持不懈地推进制度创新,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将审计职能由财务处调整到监察室,建立了“一次审三年、三年审一次”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了市局、分局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中心,推行工商所报账制。制定《天津市工商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实施办法》和《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办法》,形成行政问责、纪律问责(党纪、政纪)和法律问责的完整体系。建立了举报半年通报制度,完善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举报分析排查和处置机制。自2008年始,全面推开市局、分局和工商所三级工商机关面向社会各界代表和监管服务对象公开述职述廉。制定《开展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行政审批权等六种岗位和掌握行政审批权等六类人员为重点。绘制工作流程图,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比较完善的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

(四)以充满活力、民主和谐为目标,卓有成效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一是实现思想理论学习的科学化规范化。改革灌输式、填鸭式、呆板化的教育方式,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和党课教育相结合、学习书本知识与读无字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充分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龙头”作用,雷打不动地坚持处室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述学、评学和考核督查机制。通过专题讲座、观看优秀影片、推荐励志读物、开展拓展训练、举办成长成才对话会、组织参观学习、开辟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持之以恒、人心入脑地对全体干部进行党的科学理论、宗旨信念、形势政策教育,传承光荣革命传统,感受改革开放成果,激发奋发有为意识,有效增强了思想理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实现了学习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是打造民主政治建设的试验田。实施机关民主化管理,深化政务、局务、党务“三个公开”,通过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热点问题、重点事项及时公开,全面落实干部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组织召开系统民主管理现场会。搭建“民主管理委员会”、“干部职工对话会”、“局长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六个民主平台。让干部群众及时反映个人意志和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重视发挥机关民主管理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将机关食堂、文体健身、医疗保健、购物消费、福利保障等各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全部纳入民主管理的轨道,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局机关事务管理的热情。同时,认真落实党员选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民利,引导党员树立主体意识,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

三是坚持不懈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天津市工商局高度关注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人手,专题制发《关于为全系统干部职工和基层办实事的决定》,每年都根据干部职工诉求,通过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为系统和市局机关各办“十件实事”,并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积极创造条件,逐一推动实施。天津市工商局干部职工消费合作社、医疗保健合作社、红盾救助合作基金会、机关健身康乐中心的相继成立和一件件实事的落实,兑现了党组对干部职工的人文关怀,极大增强了系统的凝聚力。

四是建设具有职业特色的工商文化。发挥文化建设的引领功能,注重在精神文化层面上调动干部积极性,把“忠诚党和国家、爱岗敬业、依法行政、追求公平与正义”作为干部的职业道德,把“四个只有”、“四个统一”、“四化建设”、“四高目标”、“四个转变”作为机关的价值取向、文化内涵,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强监管维权是第一责任”作为基本理念和行动指南。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红盾文化艺术节”、红盾体育运动会、“爱国情怀・红盾心声”歌咏会,服装风采展示会等富有特色的活动。先后组建了红盾艺术团、足协、羽协、泳协、影协、笔会等10个群众性文体社团,有效活跃了职工文化生活,满足了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了机关的凝聚力。

(五)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手段,努力构建现代化的工商行政管理

一是构建和完善综合业务平台。以市场主体准人为基础,以市场监管和执法为主线,逐步整合业务流程、关联业务数据、协同业务应用,建成具有许可、监管、执法、服务、决策等综合功能、一体化的业务工作处理平台,平台覆盖市场主体准人、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执法办案、商标管理、广告监测和管理、规范直销、打击传销、12315申诉举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网络经济监管以及属地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网格化监管等全面工商业务。综合业务平台的建设。将彻底解决工商局内部业务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分割与局限,彻底消除“孤岛现象”,实现全网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在此基础上,加强外部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进与兄弟省(市、区)工商局之间、本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二是构建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增强网站运行的规范性、有效性、实用性和安全性。丰富网站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办事能力,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水平。2010年,全面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申投诉举报等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实现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网上调查和网上征集意见等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功能。2012年利用电子认证技术实施市场主体网上亮照经营。利用站群技术,整合全市工商系统各个子网站,建成以天津市工商局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的站群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一次,各子站同步分发,降低网站运行安全风险和维护成本。同时,论证建设公众多媒体移动服务平台“工商通”,通过短信、彩信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包括企业信息查询、名称、12315短信投诉举报渠道,开辟业务办理进度通知、年检提示等服务,行业动态简报等权威信息,加强工商业务部门与服务对象、监管对象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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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综合监管?综合监管发源于管理理论中的整合理论,即运用组织行为学、科学管理等理论方法,合理调控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系统内部岗位、职能、人员等各类资源,协调联动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系统外部资源,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使工商行政管理组织达到高效、低耗、协调的运行状态,从而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的目标。

相对于传统监管,综合监管具有以下五方面特征:

1、协调监管资源。通过优化登记、执法、维权等工作体系,优化岗位设置和监管模式等资源配置方式,消除工作环节中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和消耗,实现行政资源利用最大化;通过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等)、组建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延伸监管半径,实现共同治理。

2、联动监管过程。监管行为告别传统监管条件下的“单兵突进”。转而为“合成作战”,监管过程的联动性特征明显。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具有清晰的任务下达反馈、履职困难报告等工作通道:平行岗位之间沟通协作机制顺畅,衔接有序、自主联合;组织外部社会治理工作机制运作良好,工商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工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管的综合治理模式。

3、聚合整体职能。改变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各管一段的传统工作模式,在明确履职边界、合理划分权责的基础上实现有机聚合,消除因岗位职责边界不清造成的一些空档与盲区;建立机关与基层之间责任分解与任务分流机制,明确业务部门任务下达整合功能,变传统模式下机关“千条线”对应基层“一根针”为“一对一”的任务下达与反馈模式,减少因多头指挥、重复检查造成的行政资源消耗,

4、均衡监管节奏。均衡使用监管力量,均衡开展监管行动,减少临时应急性监管,实现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向日常性、规范性转变。在把握经济违法行为规律的基础上,依托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将一些专项突击检查纳入日常巡查的范围,按照正常的程序持续、有效地行使行政职能,实现长效监管目标。

5、彰显刚柔并济。综合监管强调关口前移,综合运用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告知、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手段,将监管的过程变成普法宣传的过程,变成激发市场主体自律自省、自我规范的过程,变成与行政相对人合作互动、营造和谐监管环境的过程,解决了长期以来命令管制多、指导引导少,重事后处罚、轻事前劝导,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问题。

二、综合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发展与创新的呼唤

综合监管作为一种现代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是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不断应对形势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回应。

(一)综合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

这里所讲的“新形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传统的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全能型政府正向着以提供规则、加强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为主的有限政府过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部门被推向了前台,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有限”政府的目标必然也在深层次上影响着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理念和流程的再造。二是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经济转型带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市场无序、信用失范现象突出,各种违法违规经济行为层出不穷,对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新的形势和任务决定了工商部门必须以监管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为目标。建立科学有序、强势有为的监管体系。在现实路径的选择上,以协调监管资源、联动监管过程、聚合整体职能、均衡监管节奏、彰显刚柔相济为特征的综合监管契合了科学监管的内在要求。综合监管中围绕规范履职、精细监管、高效监管所进行的种种制度设计。正是符合改革创新方向、推进基层“四化”进程的有效实践。

(二)综合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从监管对象的行为规律来看,违法违章经济行为日益呈现复杂性、综合性、规模性特征。尤其是一些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行为如制售假劣化肥、非法传销等影响恶劣、面广量大、危害严重,非工商机关一局一地之功所能戒除,迫切需要系统上下、相关部门、地区的通力协作和综合治理。这要求工商机关摒弃孤立、单一的传统监管模式。调动和整合系统内外各种行政资源,通过综合手段实现对一些重大经济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管:从工商行政管理自身来看,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的条线分割、分散低效等种种先天性缺陷已明显不适应监管形势。粗放式监管带来的资源配置矛盾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转向注重精细化、联动化的综合监管。

(三)实施综合监管具有宏观环境的可行性和微观环境的可操作性。

从宏观环境看,当前我国正处渐进式改革的过渡阶段,迫切需要强调不同职能之间的相互协调,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在市场监管职能的履行中,通过建立信息交流与政策协调机制来弥补可能出现的管制真空、治理综合性违法现象,使市场秩序得以保证。这为协调外部资源、使重要监管工作上升为政府主导、工商牵头的综合治理模式提供了现实可能。从微观环境看,一方面是随着工商管理费的取消,延续了几十年的管理费征收工作退出历史舞台。多年来,背负收费的重担。基层工商监管成了“戴着镣铐跳舞”,一定程度上呈现无序状态,不注重规范、引导和后延监管。管理费的取消,将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进程中又一座具有象征意义的里程碑,它将极大地释放基层工商干部职工的监管能量,有力推动新一轮监管理念和方法的创新;另一方面。信息化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运用,对传统监管模式带来了革命性改造,为整合内部职能和信息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综合监管的探索与成效

从连云港工商局的实践来看,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破解在收费型格局之下、监管职责模糊泛化的现实难题,我们三年前就走上了艰难的转型之路,积极研究监管本质,掌握监管规律,探索推行综合监管,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探索:

(一)规范履职标准,实现从履职目标模糊的宽泛式监管向权责相配的有限式监管转变。

从理清职责任务人手,按照权能职责相符的原则,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干什么”进行明确界定。

一是清晰基层履职边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职责内容和当前工商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制定《工商所履职概要》,将工商所职责按行政审批(注册登记)、行政收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六大项进行归类,明确了职责内容、依据和标准。二是建立基层履职规范。突出基层履职标准设定。出台《基层履职指标体系》,编制了基层综合管理、巡查监管、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指导手册,明确基层监管工作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形成清晰的监管路径。强调对基层履职的质量要求和过程控制。三是向基层简政放权。将一些基层“应该办”、“最适合办”又“有能力办好”的职权下放给基层,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权限,县区局登记的企业年检权限以及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权限下放到位,使基层事权的独立性有所增强。

(二)创新监管机制,实现从以执罚收费为主的粗放化管理向规范均衡型的精细化管理转变。

一是变革基层监管模式。把关键环节放在岗位配置的变革上,打破传统的组站式监管模式,实行“网格化”属地管理,相邻网格实行AB岗制度,促进常规履职自主化、监管执法协作化;二是改进基层检查方式。依托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平台,从创新检查制度人手,加快了从“满街跑、到处转”的低效能巡查向依托经济户口的智能化巡查的新突破。改革重点检查方法和频率。一定程度上帮助基层从繁杂的检查中解脱出来,实现了监管节奏的均衡。三是明确基层监管重点。制定《连云港工商系统经济户口检查制度》、《重点监管工作规范与检查实务》,调整了重点监管对象分类,将食品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商标印制、农资经营、商品直销、市场等七大行业明确为基层监管重点,并从操作规程上指明重点监管“查什么”、“怎么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清晰重点监管的操作路径。促进了基层监管的精细化。

(三)变革运行机制;实现从“单兵作战”向“合成作战”的转变。

从激活和规范基层工作机制人手:建立运行有序、相互关联、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协调运作机制。一是抓好纵向畅通。实行“重点工作任务流转”制度,对重点或专项任务制定“任务流转单”,由内勤督促全程流转,建立职责清晰、运转有序的工作流转机制;在基层建立“履职困难报告制度”,对超越工商所自身权能的管理问题,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建立畅通的问题发现、报告、处理、反馈通道。二是抓好横向互通。抓好平行岗位的互动协作。针对传统模式下登记和管理脱节、造成监管漏洞问题,借助经济户口软件建立了登记和管理交流制度:建立巡查岗位与执法岗位间的协作联动机制。明确两者间的合作、移交事项,促进巡查与执法岗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三是抓好上下联动。制定《连云港工商局专项任务检查工作制度》,成立专门机构对条线下达的专项检查任务进行整合,将多头文件统一以专项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将两级机关业务科室打造成为指导基层工作的参谋部和作战室,明确其指导功能和整合功能,从机制上解决了传统监管模式下任务下达多头无序、基层疲于应付的问题。

(四)实施内外联动,实现由单一监管向综合治理格局的转变。

在推行综合监管中,不断强化系统思维、开放意识,积极借助政府、社会和行业的力量,开辟市场监管的新路径。一是实施社会联动监管。在创建放心消费、清理无照经营、打击传销等工作中,形成政府统领、工商牵头、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格局。完善了集目标、内容、方法、考核、评价为一体的综合监管指导评价体系。出台《无照经营查处管理规定》,明确了涉证的23个部门的无照经营管理职责,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联通报制度,实现了对涉证无照经营主体的综合治理:借助社会资源扩大监管半径。通过“监管巡查进社区”、“监管村级联防”等活动,将食品安全管理、打击非法传销、取缔无照经营和不法商贩等关系民生的重点问题纳入地方政府组织工作目标。构建起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社区和乡村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取得了双赢的监管成效。二是推进行业自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地区支柱型产业、集群产业成立行业协会,指导其制定行业规则,从根本上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依法经营意识,也节省了监管资源。三是推行行政指导。针对轻微违规行为采取提示型、警示型、建议型、教辅型四种行政指导方式,伴随市场主体“从业前、经营中、处罚后”全程,提升了部门的公信力。

(五)提高监管能力,实现从技能单一向高效监管精兵转变。

对应综合监管要求,市局组织开展了实战式监管技能培训。一是探索岗位分级,培养专家型业务骨干队伍。针对工商所巡查监管、综合管理两大岗位设置两个等级。重点考察运用岗位知识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法规应用、真假识别、财务查账、方案制作等应用技能。对通过考评的人员颁发岗位级别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有效激发了基层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二是实施局校互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执法队伍。针对当前队伍存在的行政执法能力滞后、传统培训缺乏深度广度等问题。试点与高校开展“局校互动”共建法律理论培训班、教学实习基地活动,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学修养。三是实战竞赛推动。明确“会走一遍计算机流程,会制作一份一般程序案卷,会查账,会十种常见违法行为查处,每人钻研一个行业”的全员素质工程目标,开展“基层巡查监管百日行竞赛”、监管效能竞赛、12315技能竞赛、信息化建设与数据质量维护竞赛等多项活动锤炼岗位技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知识结构老化、业务技能单一等问题,涌现出一批监管执法能手。目前基层能独立办案的人员已达40%,基层执法份额占70%以上。

推行综合监管,不仅带来了全系统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升,更表现在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维权”的有机统一:一是发展主题更加鲜明。近年来市局先后承担了近百个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已连续五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建设连云港有功单位、先进单位”。二是服务措施更加到位。我们在服务上坚持与时俱进,先后出台了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71条意见、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解放思想推动新一轮跨越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创新精神。三是执法权威更加凸现。连续组织开展了“打假冒、打传销、反欺诈、反贿赂、反垄断”的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小化肥、制售假蟹苗等区域性高危性经济违法行为,在维护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上树立了新权威。四是维权体系更加健全。依托工商分局(所)在全市各县、区建立了41个消协基层分会,992个监督站、联络站和投诉站。与市、县、区消协连成了全市上下渠道畅通的消费维权网络。投诉合议庭、诉调对接等做法得到了中消协的肯定。同时,队伍

形象同步提升,连云港工商系统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市级文明行业”,市局及所属县区局全部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市级文明单位”,工商机关在软环境测评中位次大幅前移。

四、推进综合监管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推行综合监管是对传统监管的一次全新革命,必然要触及长期以来形成的种种思维瓶颈、观念壁垒、能力障碍以及体制、机制束缚。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过程。就当前而言,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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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基层民政管理与服务、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福利彩票管理、销售与设备维护运用等方面必备的专业知识,具备基层民政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福利彩票管理能力,从事社会救助、基层减灾防灾救灾、婚姻登记与管理、社会工作、彩票管理、彩票销售、彩票设备运用与维护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民政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民政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协理员,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协调层或决策层高级助理,中外大中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 毕业生适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检查等管理部门从事政策和法规研究及实际工作,学校、科研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民政管理专业注重通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就业实习基地建设,延长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使学生充分了解未来的就业单位和就业岗位,实现职场与校园的零距离。同时,民政管理专业积极推进“双证书” 制度建设,灾害信息员、婚姻登记员等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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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千变万化的、多种多样,具体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公司。现代法学理论认为,公司的特征为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①,所以世界各国立法一般是禁止一人公司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五人以上,因此,我国立法也是禁止一人公司的。现实生活中基本不存在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屡见不鲜,有的夫妻两人或一家三口便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一人投资,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一人管理,便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笔者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这里指的一人公司并不包括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但因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传统的一人公司有本质区别,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例外。

2、公司空壳化。公司是法人的一种特殊形态,空壳化公司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所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一般空壳化公司不是公司设立时就存在的,有的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定代表人强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从成立之时就是一种“皮包公司”。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一般挂靠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投资者、操纵者、控制者实为个体或合伙,挂靠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名下,大多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公司对“挂靠者”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不闻不问,“挂靠者”的目的是规避法律,逃税、逃避债务,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受利益趋动而为之。实践中“挂靠关系”公司又分“公开挂靠”和“秘密挂靠”。“公开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对外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以挂靠者之间财产关系明确,公司对挂靠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秘密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秘密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二、滥用公司人格现象产生的原因

1、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法律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很难找到法律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工商登记部门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登记把关不严,缺乏行政监督。只有公司被控制者利用,进行了规避法律或者逃避债务,从而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且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主张时,法院才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对公司人格进行审查。所以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性一人公司。对于“空壳化公司”,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但对公司成立以后产生的空壳化现象还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无论是工商登记机关,还是法院,都未建立系统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空壳化公司得于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对“挂靠关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多次发出通知,坚决取缔“挂靠关系公司”,但挂靠公司还是屡禁不止。这是因为法律对“挂靠关系公司”的操纵者、组织者惩罚不严,使他们有利可图,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挂靠关系,公司的操纵者、组织者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把公司财产说成是“挂靠者”的财产,规避法律制裁,发不义之财。

2、公司管理不规范。从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分析,滥用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情况较多,而滥用股份有限公司人格的情况几乎没有。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司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公司的作用并不是自发地体现出来的,它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经济基础和文化氛围②。目前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他们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特点,蓄意制造“皮包公司”、“挂靠公司”、“实质性一人公司”等等。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但当公司缺乏法律制约,无规则运作的时候,公司给社会带来的将是混乱。相对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程序复杂,组织机构健全,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较严,基本杜绝了他人滥用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的机会。

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党的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人民法院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调配合;又涉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权限分工。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笔者认为有三种:一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承担有限责任。针对目前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便明确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1、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宗旨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笔者认为工商登记部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执行庭均可行使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权,只是其行使的条件有所不同。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开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就已经确立,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成立四个条件的就可以对其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公司只不过是法人的一种形态,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追究负有出资义务的主管部门在出资范围内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实际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企业开办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实际上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最初形态。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素建立系统、完整可行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则、程序及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由谁行使公司人格否认权等都要有具体规定。具体程序涉及人民法院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调配合,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通知。

2、明确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加以制裁。首先要明确责任范围及责任方式。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责任范围、责任方式如何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要求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按查明的事实,明确由公司或其控制者、操作者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滥用者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严格考察被否认人格的公司与其控制者、利用者的实质关系,认真地把握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

(1)将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使之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实质性的一人公司和秘密“挂靠关系”公司。对于一人公司,其性质实际为个体或者合伙,对此种情况应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法院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先否认一人公司的人格,再让一人公司的开办者、投资者或操纵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观点表面看起来很极端,好向简单地将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要求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不公平、不合理。但要看到实质性的一人公司实为合伙或个体,且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这样处理,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正是公平、合理在此的体现。对于秘密挂靠公司,因挂靠者是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对公司的债务,挂靠者和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公司的财产时,某公司称此财产是挂靠者的财产,不能执行。三天后拿出挂靠协议,而挂靠者对外经营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法院无法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的财产,也无法排除该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法律规定不明确。笔者认为挂靠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错觉,具有欺骗性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该由挂靠者和操纵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者确实为公司承担了债务,应属另一法律关系,挂靠者和公司的财产争议可另案处理。对“公开挂靠公司”,因挂靠者与公司财产关系明确,挂靠者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对此种情况,挂靠者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应在所收取的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公开挂靠公司也应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

(2)对于空壳化公司中一套班子几块牌子情况,如果公司之间或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财产权不清晰,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财产记录,经查证落实后,任何一个公司对所挂牌的所有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财产、没有固定人员的空壳化公司,工商登记部门和法院均可责令其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再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3)将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作为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特定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公开挂靠公司”。对“公开挂靠公司”,因挂靠者与公司财产关系明确,挂靠者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对此种情况,挂靠者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应在所收取的管理费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对于公开挂靠公司也应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

笔者以上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及承担责承任方式、范围作了间要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对实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7

一、电子商务特征

1.普遍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将生产者、消费者、运输者以及政府部门引入了一个网络经济的新世界。

2.便利性

在电商环境中,消费者能以简单快捷的方式完成以前比较繁琐的商务活动,如通过网银、支付宝等能够实时存取资金、查阅信息等。

3.整体性

电子商务在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方面,能将人工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安全性

在电商中,安全是比较核心的一个问题,对网络要求比较高,能提供网络能提供一种架构两端之间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立法、防病毒和防黑客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贸易活动存在很多不同。

二、商标权

1.商标概述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随着多媒体与网络通讯技术的成熟,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商标、带有声音商标的出现,丰富了商标的形态。

2.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具有专属性,为专利人所享有,未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

主要表现在:(1)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商标权;(2)商标权的使用必须置于商标权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行使其专利权。

三、网络环境对商标产生的影响

商标在贸易中被广泛地使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商标发生了许多改变,如商标的动态化形象、多维形象、与音效结合形象等多方面的变化极为普遍。还是按照原来的传统的保护形式,将难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标过程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权侵权。

四、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电子商务对商标权权的冲击更加深和更为明显。

“80元就能买到阿迪达斯、耐克等国际名牌的球衣!”一家网购商店已经经营了一年多,光卖往美国就卖了64万美金。未经注册的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 5个网上购物网站上,将产品外销到了美国市场。该公司的产品,多数是阿迪达斯、耐克等知名品牌,每件销售额近20美元,所有产品均为假冒。店主是一名下海的中学老师,一下子发财了。但,他也成了厦门史上最大侵犯商标权案的男主角。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人所具有的权利中,商标一旦核准注册,注册者即享有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内完全独占其商标的权利。其他企业或个体未经授权不可在同一类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或相似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

第一,这家全名为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的网购商店,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中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详尽的商标”。

第二,该网购商店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其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形间必然损害了上诉几家知名企业的声誉,由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中类中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消失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的损害行为的”。

第三,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阿迪达斯、耐克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而且是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法人对公司的行为性质是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的,却依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从事商标的使用以及假冒产品的销售。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罪当中所指出的故意行为,而非过失。

最后,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有三种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是由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二是由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三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在这起侵权事件中违法所得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应由公检司部门直接介入,依法处理。

五、结束语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权已经具备了与传统观念相异的内容和特性,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商标权带来了与以往不一样的侵权形式。为此,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中国理应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商标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对策。

1.加强法制观念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

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对商标权的侵犯,部分因素来源于企业内部法制观念的缺失。企业员工中还存在一些不恰当的想法:一是认为侵权行为虽然不对,但出发点是好的,都是为了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不是犯罪;二是虽然知道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人都是如此操作,因此不会有问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三是认为即使侵权行为有问题,但出事有领导扛着,作为具体的办事员,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因此懂不懂法、学不学法都是无所谓的事儿。

加强法律教育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是很重要的。首先,企业的领导和员工思想上要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依法办事,自觉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要认真学法,梳理好与科研、企业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以及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第三,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本公司的良性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商务进行保护

目前,国际上出台了不少公约,加大对电子商务在商标权的保护,如《世界商标权组织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商标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我国《商标法》等一系列有关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保护着商标权。电子商务环境下,相关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熟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发现企业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屈云波.网络营销[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3](美)Warwick Ford,(美)迈克.安全电子商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4](美)Simson Garfinkel,(美)Gene Spafford.Web电子商务的商标权法律环境[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1.

篇8

2.地缘优势以及课外资源整合

在教学手段上,采取课本教学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业内知名经纪人开讲座交流心得,分享一线经验。结合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利用地缘优势,在假期带领学生参观华策,横店影视集团等知名影视机构,加强学生对整个行业的认知和了解。并且第一时间分享就业实习机会,使学生在具体的锻炼中得到成长。

篇9

关键词:不足警惕工作

0引言

1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1人身安全问题。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许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伤害。比如从网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者变质,购买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

1.2财产安全问题。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开放网络系统上传递之时,很容易成为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目前多数的消费者不敢网上上传自己的信用卡账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这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

1.3隐私权的问题。网络交易中,往往要预先注册,注册过程中消费者被要求输入个人基本资料,而注册的个人资料往往被提供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收集,而交给第三人非法使用。

1.4合同的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此物而交付彼物),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1.5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知道网站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方主体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1.6虚假信息。在网络交易中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网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了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7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的风险。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之时,否认电子交易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1.8伪造、篡改、窃听消费者的信息。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窃听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1.9我们经常遇到的网络“黑客”,电脑病毒问题。

1.10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系何人,或者因网络经营者身处异地而无法或不便主张赔偿请求。再加上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或者因不确定性和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救济。

上述的诸多问题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困难。比如证据取证困难,即举证问题。首先,寻找对方主体,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是何人,也不知道找谁请求赔偿,商家一般都是虚拟名字。其次,证据保留以及证据固定。消费者往往不保留订货单打印件、发票、订货凭证等有效证据。在追索赔偿之前也不注重证据的固定工作,比如对有关网络证据进行公证。当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把相关资料删掉了或者修改了。

2面临这些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网络购物中防止受骗上当,应该警惕以下方面

2.1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网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网站的经营资质。

2.2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手提电脑,或者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必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2.3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

2.4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的网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

3为此,我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3.1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3.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参考文献:

[1]柳经纬主编.电子商务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篇10

0 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

1 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1 人身安全问题。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许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伤害。比如从网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者变质,购买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

1.2 财产安全问题。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开放网络系统上传递之时,很容易成为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目前多数的消费者不敢网上上传自己的信用卡账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这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

1.3 隐私权的问题。网络交易中,往往要预先注册,注册过程中消费者被要求输入个人基本资料,而注册的个人资料往往被提供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收集,而交给第三人非法使用。

1.4 合同的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此物而交付彼物),售后服务难以保证。

1.5 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不知道网站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方主体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1.6 虚假信息。在网络交易中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网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了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7 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的风险。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之时,否认电子交易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1.8 伪造、篡改、窃听消费者的信息。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窃听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1.9 我们经常遇到的网络“黑客”,电脑病毒问题。

1.10 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系何人,或者因网络经营者身处异地而无法或不便主张赔偿请求。再加上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或者因不确定性和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救济。

上述的诸多问题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困难。比如证据取证困难,即举证问题。首先,寻找对方主体,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是何人,也不知道找谁请求赔偿,商家一般都是虚拟名字。其次,证据保留以及证据固定。消费者往往不保留订货单打印件、发票、订货凭证等有效证据。在追索赔偿之前也不注重证据的固定工作,比如对有关网络证据进行公证。当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把相关资料删掉了或者修改了。

2 面临这些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网络购物中防止受骗上当,应该警惕以下方面

2.1 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网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网站的经营资质。

2.2 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手提电脑,或者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必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2.3 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

2.4 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的网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 3 为此,我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3.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3.2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3 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柳经纬主编.电子商务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篇1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2-0235-01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特别提出:要加快推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支持在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相关专业,重点培养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和经纪人才。目前我国文化经纪人的数量不到整个行业需求的20%,尤其缺乏高素质的经纪人。[1]而对于文化经纪人的培养,大多是通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举行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没有形成规模。从专业和课程设置上来看,目前国内开办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学校很多,但是设立文化经纪方向的高校并不多,主要有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浙江传媒学院等[2]。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以文化经纪、文化管理等相关课程为主,《文化产业概论》、《文化经纪学概论》等科目作为必修课,再根据学生发展方向增加一些营销、艺术史、媒介管理等方面的课程作为辅助。而在教材方面则还没有一本权威的关于文化经纪的专业书籍,系统性的研究则更加薄弱,各校教学也多以院校本身专业优势和教师个人喜好来选择教材和内容。

我们可以看到在文化经纪人的培养教学上,课堂教学和业界联系不紧密,出现理论和实践断层的情况。学生虽然掌握大量理论知识,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还是找不到头绪。为适应我国未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针对中国经纪产业的现状,加快推进与国际文化艺术产业的接轨,以培养文化经纪经营管理高级人才为目标来进行教学改革,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性,也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因此,在此基础上探索文化经纪人培养模式,对文化经纪类课程进行改革是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

文化经纪类课程的具体改革内容可以从课程结构,课内外资源整合以及实践能力塑造三方面展开。

1.课程结构改革

首先,对实践教学进行利弊分析以及特点研究,深入了解国内外高校的经纪人才培养模式及发展历程,调查掌握学生对目前课程教学模式的意见和改进需求,并且了解用人单位对该专业学生的素质及能力要求,对课程结构进行调整。将课程分为“概念篇”,着重讲解经纪的概念和历史以及文化经纪人的产生机制;“理论篇”重点分析文化经纪涉及的营销理论,项目管理理论等,让学生掌握文化经纪基本的营销理论,商务谈判,项目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解决实践问题铺好基础。“实务篇”则从文化经纪人的职能,文化经纪人的佣金和规则等具体的实践运作出发,锻炼学生面对问题的实战能力。

2.地缘优势以及课外资源整合

在教学手段上,采取课本教学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业内知名经纪人开讲座交流心得,分享一线经验。结合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利用地缘优势,在假期带领学生参观华策,横店影视集团等知名影视机构,加强学生对整个行业的认知和了解。 并且第一时间分享就业实习机会,使学生在具体的锻炼中得到成长。

3.实践能力塑造

实践能力的塑造主要从文化经纪人专业素养培养和文化经纪人就业能力锻造两方面展开,侧重实践技能,突出职业技能培训。

3.1加入文化经纪人执业资格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凡在文化艺术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从事等中介业务的人员均须通过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获得《文化经纪资格证书》,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文化经纪人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纪活动。因此,文化经纪人执业资格培训也成为文化经纪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在课程中加入相关内容的教授和讲解。

3.2 模拟实训

在课堂上进行分组分案例演练,通过设立“模拟新闻会”“模拟声明发表”以及“宣传文案写作”等实训,培养学生面对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

3.3专业技能教育

充分利用学院实验室等设施, 配合《摄影基础》《图片摄影》等课程,在此基础上增加学生专业技能锻炼, 例如Photoshop, After Effects等软件的使用。

3.4就业锻炼

在就业能力锻造方面会就经纪公司的具体组织架构以及各个职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进行讲解,以便学生有针对性的求职;通过分享真实的求职案例,修改学生简历,加强学生现场面试能力,让他们更加专业的面对未来的挑战。

通过充分调查和分析,借鉴国内外各高校的经纪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经纪人才的培养策略和目标;对《经纪学原理》《文化经纪学概论》《赛事推广和体育经纪》等文化经纪类课程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文化经纪人方向专业学生的各项能力,增加学生对文化经纪行业的认知和了解。最后进行试点总结,探索经纪人才培养体系, 争取形成科学,合理,创新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我国未来输送更多的高素质文化经纪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