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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体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12 14:40:4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行政监督体系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行政监督体系

篇1

一、概述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环境的优劣同样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质量。放眼世界,环境与发展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环境问题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如何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同步推进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然而,由于环境本身具有“外部性”的特点,以及政府在面对经济利益时的“利益冲动”,使得政府和环境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没有使得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达到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状态。

二、我国目前环境行政违法执法的现状及原因探究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然这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然而,纵观近年来不断涌现的环境行政违法执法事件,不难看出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依然很低,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例如环境行政不作为、无权或越权执法、等。剖析不断出现的环境行政违法执法行为,不难看出出现违法执法的原因主要有:

1.环境立法相对滞后,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整体比较滞后,现行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虽然此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然而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仍然存在缺陷。现行相关环保法律不但存在立法空白,使得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无法可依,而且还存在有些法律与社会严重脱节的现象,进而导致环境行政执法难以执行。另外,我国有些环保法律对环境保护规定得太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完全不利于环境行政执法的操作,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违法现象的产生。

2.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整体偏低

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还比较混乱,各个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不协调,既有监督管理的空白,又有交叉现象的发生,这样就使得一些执法单位或为了抢夺利益而争相抢夺监督管理权,又或因为无利可图而互相扯皮放弃职权,因而产生了大量的不作为现象。再者,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环境行政执法的质量。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着缺乏环保责任感、思想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低下、业务素质不高等素质缺陷,直接导致了许多违法执法行为的产生。

3.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偏低,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严重缺失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形式不可谓不健全,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又有公众监督。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督水平仍然很低,如司法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基本上是空白;行政机关的监督由于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而难以正常发挥自己的功能;虽然人民群众有着强烈的监督愿望,但一方面却由于惧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控告检举,另一方面由于监督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而无意监督。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公众监督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其威力和效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三、构建遏制环境行政违法执法的制度体系

通过对环境行政违法执法的现象及其原因的分析,不难看出,要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使当代人民和后代人都能过上健康而富足的生活,就要求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使得环境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立法完善是环境法治的最基本要求,亦是环境行政执法乃至司法的有力保障。根据“可操作性原则”的指导完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使得所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规则明确、内容完整、协调统一、要求具体、适应性大、针对性强,从而真正做到切实可行,使得环境行政监督机构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明确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使得环境行政机构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必依”,从而遏制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

2.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限,加强环保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既是行使环保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环保职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限,赋予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相应的权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环境行政主体积极的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明确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环境行政责任,在授予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相应权力的同时,使其负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以此解决环保部门行政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职权交叉模糊等突出问题,当环境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的衔接,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救济在力度和效力上都强于其他途径的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然而由于司法具有被动性的特点,环境行政执法出现违法行为时无法及时有效的启动司法监督机制,因此有必要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的衔接,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由于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我国环境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因此,应逐步放宽公民及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从而使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遏制环境行政违法执法行为。

四、余论

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发展,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仍然保持着“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基本发展态势。究其原因,立法不完善引发的先天不足,地方政府对经济效益过分强调而忽视甚至无视环境保护的短视行为,以及执法与司法自身存在的诸多欠缺均对环境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在努力弥补立法漏洞和空白的同时,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司法监督的效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有效的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金福海.论环境利益”双轨”保护制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

[2] 张炳淳,陶伯进.论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检察监督[J].新疆社会科学,2010,(6).

[3]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66.

篇2

 

当前种子市场呈现出空前的火爆场面,各个种子经销商素质良莠不齐,虽然市场行情看好,但也同时存在着坑害农民等不法行为。因此种子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强化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我国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

1.目前种子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种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这些机构有效地规范了种子市场的秩序。而种子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构成人员是来自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从“三位一体”的种子公司剥离出来,还有是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调拨而来。

1.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形式

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容易造成各方面的利益纠结和矛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直接进行种子行政执法工作,还委托下设机构进行执法工作,这样就是分工不明确。

1.2种子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果

1.2.1 对种子打假的专项治理

在种子生产旺季,突击检查种子销售商,整顿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1.2.2 种子的质量的检测

通过权威检测检疫,保证种子质量,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2.3 种子的技术鉴定

通过检测调解纠纷,为司法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

1.2.4软环境的建设

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按照相关手续和制度,来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服务。努力建立起公正公开、文明规范的工作环境,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发生,实现环境整治和行政执法的双赢。

2. 种子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近些年来,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在规范市场行为、鉴定种子质量、推广优质种子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还是表现出一些新情况,发现了一些新问题,这里主要有“四个矛盾”。

2.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平衡

一个是由于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所以各个地方种子执法机构的设置都是一个机构包办了几乎所有功能,在行政管理上的机构很健全,然而受法律直接委托授权的机构不健全。第二个是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许多国有种子公司同属于一个上级部门管理,因此难免会产生一些利益纠纷和矛盾。

2.2种子执法专业性强和人员素质的矛盾

种子执法是一项很特殊的工作,它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掌握种子的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农业、法律、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此外对于人员的道德情操和个人品格还有要求。然而现实情况很不如人意。同时这些人员的品德、专业素质等方面差异较大,参差不齐,又因为经费紧张,无法有效安排培训学习,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

2.3法律环境的不健全和对健全法律环境需求的矛盾

由于种子执法工作是2000年以后才开展的一项工作,起步比较晚,担子比较重,所以难免会出现立法进程跟不上实际情况这样的问题。很多时候种子执法机构只有对案件的调查检查权,但不拥有实际的裁决权和处罚权,只有依靠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才能完成结案。。。

2.4硬件设施不完善和行政执法程序的矛盾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一定的步骤、方式。调查取证过程当中需要用到一些专业的检测仪器设备等,而很多地方机构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设施。

3. 对种子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思考

种子对于农民的农业生产无疑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维护好种子市场的安定,为此必须建设好种子行政执法体系,依法行政,具体做法有五大点。

3.1设置好完备的组织机构体系

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纠纷,所以有必要将与种子相关的市场管理机构合并为一处,成立一个农业综合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种子行政执法的专业机构,专门从事种子行政执法的工作。

3.2建立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队伍

首先应该推广岗前培训制、持证上岗还有出示证件执法等制度,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的观念,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地为执法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培训机会,增强他们的技能。

3.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依托,更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包括:种子的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让每一个等级的管理机构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越权行使,做自己该做的事。

3.4建立良好的基本设施

3.4.1 建设良好的地头检测基地

选取气候适宜、水源充足的田地,通过或租赁或购买的方式让种子管理部门使用,这样才能方便更好地改良种子,进行各种鉴定。

3.4.2 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

争取经费问题。建立规范专业的实验室,配备需要的检测试验仪器设备,以此来提高机构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

3.4.3 让区域之间的网上联通得以实现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农村的种子市场很大,发生问题的几率也大。所以有必要在全国各个地方种子执法机构安装各种软件,以此来监控市场行情的变动,并有效地预测市场的走向,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高工作效率。

3.5在服务上找办法

在各行各业都推行“以人为本”的今天,种子执法也应该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农民朋友考虑,从他们的需要出发,做好服务,使得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在建立市场检查、群众投诉、案件查办、信息公布、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同时,还要规范好行政执法程序,推行重大政策听证和行政审批制度。对行政执法以及行风建设工作开展批评监督和绩效讲评活动,奖励优秀,淘汰落后。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和服务行为,以此提高服务水平、质量。

4. 结语

种子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建立完善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我们不断努力,建设好种子市场的软件和硬件环境,使得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完善起来,那么我们就能保证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立华,李成忠,王玉国等.关于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问题的探讨[J].种子科技,2006(2)

[2]赵艳萍.关于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思考[J].种子,2007年第四期

篇3

    二、深化财政派驻监察机制规律性认识

    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角度,要把财政监督管理实践中的轨迹分析综合、概括提高,上升到理性的高度,认识财政派驻监察机制客观发展的规律。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是提高效益和效率的关键。同样,财政监督机制的改革也能提高财政监督质量和效果。必须寻求一条适合财政管理实际的操作路径,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监督为重心,以财政行为法治化为手段,以推行财政派驻监察机制为突破口,来实现财政监督机制的创新。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系,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基础性环节,财政监督融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监督的重要使命。从整体上看,财政派驻监察机制,具有预警、监控、纠偏、制裁和反馈的职能。从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和创新财政监督方式入手,着眼于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眼于加强对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障各项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着眼于创新财政监督模式,在财政监督工作过程中,有重点地调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范围。从派驻部门财政监察职责任务看,一是重点监督派驻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重点关注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按照制度严格执行;对派驻部门内控制度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和完善。二是财政预算编制的监督。主要是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监督。预算编制是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必要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列入预算的部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列入预算的公共支出项目及支出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公共支出项目是否经过项目可行性论证,能否体现公众的真实需要;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有无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等。三是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预算执行的程序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包括预算收入征收、缴纳是否合规、及时,有无应征而不征、擅自减免等问题;财政预算支出有无任意调整支出科目、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现象;公共项目支出有无截留滞拨、虚列支出或超出支出范围现象等。四是财政决算的监督。主要是对年终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五是财政政策效益监督与评价。对财政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具体措施,以及落实本部门政策规定业务活动的有效性、效率性及效益性;在此基础上,财政监察员对财政政策的目的、重点、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纠正政策偏差的对策建议。从建立推进财政系统的惩防体系建设出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财政干部队伍安全,实现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的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和内部人、财、事权的运行全过程之中。构建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惩治机制、制度机制和评估预警机制。深化对派驻财政监察机制的规律性认识,摸索财政派驻监察机制的整体协调规律、周期发展规律和规范有序规律,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有机融合。我们认为,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加大对财政资金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的渗透力度

篇4

(二)内部监督独立性不足,无法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与所支配的资金和资产在权属上只存在委托关系,缺乏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建立内部控制以衡量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缺乏积极性。从单位内部来说,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无法进行有效分离,内部控制监督人员受单位领导管理,其监督权力来自于单位领导授权,这本身不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理,其结果是内部控制具体行为最终受控于管理层,反映管理层的意图和目的,体现管理层的意志,致使内部控制监督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联席工作机制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共同成立内部控制实施联合领导小组,承担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主要督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统筹部署规范实施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评价及结果处理,积极发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作用,定期检查,针对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负责督促整改。同时,各个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交流,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1.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首先要将现有的内设财政监督机构内控化,作为政府内部控制实施联合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推动协调工作,积极履行内部控制主管部门职责,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组织指导,推动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内控报告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并督促整改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着力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要紧紧抓住财政预算控制这个核心工具,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年度考核机制,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对单位进行政府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2.政府审计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风险监控、评价指标数据库和预警系统,对单位内部控制环境、运行风险及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创新内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内部审计最了解所在单位管理和控制的薄弱环节,在促进加强管理、化解风险、提高效益、增加价值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审计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审计机关应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措施,促使内部审计加大对重要管理决策事项、重要内部控制节点、重要下属单位等的监督力度,实现内审指导监督的长效化管理,切实发挥内审监督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审计模式创新,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审计机关应摒弃传统“只审财务、不审业务;只问过程、不问结果;只重查错纠弊、少有追踪问责”的传统审计模式,注重从体制机制设置执行的层面来设计指标,注重从关键控制节点来把握重点环节,实现内部控制流程审计全覆盖。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审计整改落实机制。要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把审计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报告和销号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来鼓励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来达到审计监督目的,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从而有效推进完善内部控制。3.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督部门要将廉政建设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深度融合,将内部控制的制衡原理和流程控制机制充分融入到纪检监察中,将内部控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着力构建事先防治和事后惩治相辅相成的反腐倡廉机制。与内部控制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建立沟通及信息共享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内容中,增加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执行评价结果,以此为依据确定重点监察单位,从而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实现内部控制的最高层次目标----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4.人力资源部门监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将内部控制监督与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干部考评机制与升迁、奖罚相结合,保证内部控制的全员参与。

5.主管部门监督大多行政事业单位均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行政上有隶属关系,专业业务相类似,主管部门开展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具有独特优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工作性质及特点,制订符合行业特性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内设的财务、内审和监察机构等监督职能,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内控规范实施情况的督导。

(二)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机制近年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借鉴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成功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中介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专业性的审计监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尝试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以弥补政府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抓好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规范执业环境、执业程序和执业标准,督促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实行中介机构内控监督报告制度和管理建议书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建立反馈机制和长效追踪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三)完善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创建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篇5

医院作为人才密集、技术密集、设备密集、以及药品、医用耗材等大进大出的单位,动则几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支出,都司空见惯。以至于许多人觊觎之极,想着法的和我们作为全市龙头老大的市立医院做些业务,欲从中谋取较大利益。对此,我们若在一些环节上稍有放松、懈怠,都有可能被人钻了空子,致使医院利益受到损失。我们新一届党委班子,总结以往经验教训,下决心花大气力办廉洁医院,做到事事“廉”字开路,处处防患于未然,收到了“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喜人效果。

1.招标采购“分离”先行,把权利色彩擦净

管使用的不管购买,管购买的不管招标,管招标的不管拍板,管拍板不参与以上用、买、招三个环节。这就是我们在招标采购中坚持廉字开路的“四分离”招标采购法。这个方法,也是我们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结合外地的一些经验做法和本院实际而创新的。在去年初所推出的一批医用耗材招标中,首先使用“四分离”法,并结合参与竞标的厂家、商户众多的情况,又对其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商标名称一一隐去的“双盲”法,配合“四分离”实施。结果,经几上几下、多轮筛选、竞标、议标、定标,各环节专家学者展开争论,无记名投票,纪检监察跟踪监督,最后拍板中标的30多种耗材,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进价普遍比过去采购价下降30%、40%、50%以上,甚至还有一些耗材价格比过去下降两倍三倍以上。就这样,一批耗材采购,就净节省现金二、三百万元。这以后,我们进一步总结经验,坚持“廉”字当头,完善各个环节所出现的欠缺之处,又进行多次“四分离”招标,效果越来越好,2012年,我们医院第一次收支结余5000余万元,这种擦净权利色彩的“四分离”招标采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

2.工程未动“招标”先行,把私欲成分扫净

由于历史的原因,菏泽市立医院与周边地市同级医院相比,规模床位等硬件设施都差距很大,与全市近千万人口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相比,又极不相适应,出现了“百病易治,一床难求”的局面。对此,我院调整后的新一届班子,把医院扩建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今年初,随着医院和隔壁的菏泽医专老校区双方有关置换协议的签订,两倍于医院占地面积的宽广地盘似若从天而降。对此,我们为了立马缓解医院人满、车满,似乎要被挤爆的拥挤局面,决定将其教学楼等建筑改造装修成病房,并要增添诸多仪器设备等。面对一项项巨大支出,院党委决定让“廉”字开路,钱财未动,招标先行,监督跟踪,阳光操作,切实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可社会上许多人都想揽到这些活,处处托关系、找门子。几位院领导的电话响个不停,可答复都异口同声:“快网上报名,参加投标,平等竞争,其他歪门邪道走不通了!”对此,据有关人士估算,我们这次扩建工程的环环阳光作业,工程不仅会进度快、质量高,而且要省下很多钱。

3.招聘人员“考试”先行,把人情水份挤净

近两三年来,随着医院规模的迅速扩张,以及人才储备的需要,我们招聘人才、引进人才的步子进一步加快。从硕士、博士人才的引进,到护理人员的大规模招聘,医院门前似乎天天门庭若市,许多人都在想方设法把自己的子女送进市立医院上班,可我们却有一定之规,逢进必考,笔试面试,按分数录取。在这报名的人群中,有不少本院职工子弟,还有一些是院领导的亲属,可谁也没有特权,托人情、走关系全被堵死门。无论你是上级领导的儿女,还是农民的孩子,医院认分不认人。说来也巧,有位院领导的侄女报考护士距录取分数线只差一分,只要这位领导稍抬一下手,就能录取,可他却说:“这个手抬不得,这以后我们招录人员多着呢,如人情水份挤不净,我们招聘人才的质量关就把不住。”就这样,我们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吃请、不收礼,没有一个人滥用权利,院内院外社会各界给予一致好评。

4.晋升评先“尺子”先行,把不公之嫌榨净

篇6

辩证法思维,博弈观策略

在剖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时,作者告诉我们: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群体性事件,是改革发展中必然要出现的问题,也必须在改革发展中得到解决。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可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法和方式,提高处理、化解危机的能力;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促使政府更加重视民生,更加重视民意,更加关注弱势人群。因此,作者认为,传媒报道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追根朔源,报道群体性事件本身,告知受众事件由来和进展;另一方面要正确引导受众,对事件的深层原因做客观、冷静剖析,防止和避免在报道和评述群体性事件时,不分青红皂白火上浇油,添油加醋,甚至以讹传讹,传播谣言,为人所用。

作者把博弈观策略引入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与分析,把事件主体——民众,传播主体——媒介,应对的一方——政府视为博弈格局中互为依存、制衡的三方,从而提出各自相应的策略。在群体性事件中,处于博弈格局中的两个主要方面分别为民众与政府。“官犹舟也,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国古人朴素地道出了两方存在的博弈关系。

作者认为,群体性事件解决得好,会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血肉联系,而解决不好甚至激化矛盾,无疑会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会危及政权的稳固。处理得好,将群体性事件消弭在萌芽状态,或在事件进展阶段予以掌控,就会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促进问题合理解决,反之亦然。

形而下视野,方法论意义

《易经》:“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作者把学术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中,有的放矢的关注最现实、最紧迫、最民生的问题。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这一社会现象,同时有着形而下的视野。这样的学术襟抱,绝非小道,实是经世致用的大器。故而虽是形而下的视野,却是与时代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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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与作者是女性且具跨学界、业界的特征有关,该书在一些细节上亦多所关注,既不失学人的独立立场,又体现了一线工作者的成熟历练。

篇7

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最高院强调“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之后,就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最高院又在《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若干意见。考虑到设置简易程序会影响到行政审判制度的原有架构,在借鉴民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总结法院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制度架构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在《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规定,除去发回再审、重审的案件,《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概括——列举——排除”模式的确定。确定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可以按照形式标准或实质标准予以区分,也可以将其统一规定。形式标准是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案件范围予以明确,比如按照涉及诉讼的案件标的额大小来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标的额范围。该标准的设立是从社会整体资源的角度出发,同时国家也不能因为标的极小的案件花费高昂的司法资源。但这种标准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因此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实质标准体现严密、简洁的特点,概括性地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采用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相结合的形式。

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的具体体现可以从以下方面规定:第一,对于涉及财产金额较小的,应当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确定具体金额范围,可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数额的标准进行规定,各地标准确定,最后由最高院进行审批和备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标的案件,既可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实现了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协调处理,而且符合费用相当性的原则。第二,前已经复议或者听证程序而且事实清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这种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当然可以实现诉讼目的。第三,涉诉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出于对行政效率的考虑,这些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采用简易程序,因此引发的行政争议适用简易程序也是合理的。第四,当事人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行政案件。该制度会保证当事人行使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而且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均无异议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五,兜底条款的设置。考虑到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局限性,设置兜底条款对未涵盖案件类型予以补充。

二、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级和职级的规定

笔者认为,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在一审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简易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减轻群众的诉累,不是为了简便法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因为这种类型的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更为重大复杂,更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采用简易程序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精神。

职级规定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法官相应职级进行限制。简易程序采用法官独任审理,虽然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基本都是属于案情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但由于现阶段官民矛盾相对激烈,法官既要面对行政机关一方,也要面对行政相对人一方,要独自做好协调工作并驾驭好庭审,因此就要求法官要具备相当的行政审判实践经验、过硬的专业素质及较高的政治素养。因此须对运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在职级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运用

我国原有的立法理念认为行政诉讼涉及公共权益,不能被随意处分,因而调解制度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成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适用刑事调解制度很好地说明了“公权不可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有背时代精神。事实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均证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时有很强的生命力,我国行政诉讼撤诉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就是调解活动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经常由法院居中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尔后行政机关作原告撤诉的动员工作。在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情况中,一审结案中原告撤诉的就占47.95%,二审撤诉的占10.62%。但因为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法院系统尚未对行政诉讼的调解活动进行规范。依照“坚持合法性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行政诉讼调解相关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探究行政争议化解的良方,同时也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调解制度率先引进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有其合理性。一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还处于尝试摸索的时期,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由于本身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较小,实行调解制度对行政争议的化解有很大的帮助,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诉讼标的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处分,而且这种处分行为不会严重影响公共权益和损害国家利益,也不会降低行政和司法的权威。二是调解制度的实行体现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实行调解制度可以促进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的提升,降低原告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在较为和谐的氛围中实现行政争议的快速彻底解决。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促进其依法行政,提高国家的行政效率,同时也丰富了司法手段。

四、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则

(一)方式多元化。比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要求当事人递交书面状,对于书写状确实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准许当事人进行口头,由法院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工作,并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帮助。

(二)庭前准备工作适当简化。当事人后,如果符合条件的应予当场立案,及时将状副本送达被告,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要求被告收到法院相关应诉材料后及时提交书面答辩状和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逾期未进行答辩的,对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产生影响。对于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当事人,分别采取“视为申请撤诉”或“缺席判决”。

(三)简便快捷的传唤方式。《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传唤方式。上述各种简便的传唤方式对于被告和第三人同样适用,通常情况下进行电话通知,当然也建议更多采用传真或者邮件的方法,如果采用电话通知的,需完成工作记录,确有需要的可到通信部门调取通话记录。同时考虑到卷宗装订问题,送达回执应附卷,对于采取简便传唤方式通知而没有数码回执的明显不符合现在案件卷宗的装订要求。所以,对于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卷宗可适当精简,在卷宗内注明情况,可不必附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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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

构建政府资产管理新体制,首要前提就是要实行权属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政府资产管理安全完整、节约有效的原则,权属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明确资产管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资产管理中的缺位、虚位和越位的问题;有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营。

具体管理模式: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资产和地方政府资产分别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有助于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权、利关系,强化资产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政府(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和社会团体)资产的产权,系统或部门只拥有占有使用权(这是由于各部门资产均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这样可较好地克服现行的“所有者空位、虚位和占有使用部门的越位,形式上是国家所有,占有者实际所有”的体制弊端。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其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手段不尽相同。经营性资产以营利目标为重,非经营性资产以社会公共管理目标为重,资源型资产以社会经济持续性协调发展为重。同时,仅从非经营性资产方面,又分为单纯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关资产,以及分布在科、教、文、卫、城市基础建设等领域内的社会公益性资产。这两类资产,又有着不同特点,特别是分布在各个领域的公益性资产,由于行业的不同,其政策趋向、管理特点和发展目标均有不同,因此,政府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专职由政府资产主管部门对保障政府运行的相关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在权属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和对潜在的准经营性资产实行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依法规范资产的配置、处置和收益行为。

二、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

为提高这一部分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保障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与财政协同,资产和预算部门分立

新的体制要以培育完善、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利益和资产使用人利益为着力点。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和资产使用人,并确立其为市场关系中的主体。资产产权人对一切使用其资产的行为和主体收取使用费,并用于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是市场关系中的卖方。资产使用人代表众多的资产使用单位,以一个统一的部门出现,实施后勤保障,处理一切的行政事务,也就是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从财政取得资金,并同产权代表人协商资产使用价格,结算使用费。这实际上是强化和完善了现有的行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现有后勤管理分散的局面。建立了这两类主体,也就彻底告别了传统的财政资金无偿使用的时代,行政成本的观念从此将深入行政活动过程本身,市场机制的引入,将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保障性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相互依托

因行政单位资产还肩负着保障服务功能,而后勤保障具有即时、必需的特征,为此,在将后勤保障性资产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还是要保留一小部分保障性资产,用于为特殊的重要人员、部门和事件服务,这是部分资产需要保密或不便于进入市场购买时必不可少的保留。这部分资产也需要进行核算,与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不断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性资产只能来源于财政资金,不允许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的划拨,两者之间保持彼此的独立性。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则要根据行政单位的保障标准,做好与资产使用部门的费用结算,同时也要做好闲置资产的经营变现工作。

3.产权营运部门要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营运部门是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形式。资产管理部门在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产变现、加速资产更新等具体目标的要求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有效实现形式。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取国有控股的形式,引进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现资本主体多元化,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进行资产营运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稳健的经营策略,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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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要实行法治,通过法治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治的要义就是良法善治,也就是说要建立起良好的秩序,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的前置程序,是法律框架内保证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刚性法律屏障,能够真正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善治,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权力需要监督,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和真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在许多地方出现,造成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行政执法权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控制性,一为控制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和失误;二是制控权力运作过程,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法律监督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而产生的,是国家权力需要监督的自然产物。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任务在于促使行政权在规范和制度中运行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相比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为事前和事中监督,相比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更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第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全过程,更为积极主动,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因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更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利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国多地已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更好的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动态,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并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分析,针对公害污染、土地水利资源管理利用、食品药品监管、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且问题多发、易发的部门重点监督,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完善

(一)制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法律化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但当前法律规定过粗,依据不够充分,缺少可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无法有效落实。要破除这一难题,首要做法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依据。

一是检察机关自身的推动。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制定、颁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司法解释文件,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被监督机关不予配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检察建议的强制力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有调查权、介入权等。其次,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各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共识,会签相关文件,细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各项监督规定。

二是人大加快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的立法注入国家治理体系中,既保证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笔者认为,要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仅靠检察机关的自身努力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从国家法律层面落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在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时,最高检可提请人大立法,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法》。

(二)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分设

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内部哪个部门负责,长期以来理论界、实务界都争议颇大。从广东省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试点工作来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小组一般由检察长牵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体,自侦、预防等职能部门参与。但就笔者在民行部门的工作实践看来,当前民行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难题。一是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对民行工作重视不足,民行部门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中处于相对薄弱的位置,致使民行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有自身局限性;二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庞杂及实际工作中民行部门的人力、物力均向民事检察倾斜导致民行检察队伍对行政检察业务存在专业化不足及人手不够的困境。

要推动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下一步应逐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设,将行政检察部门单独设立出来,加强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配备具有行政法等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这样才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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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5―0105―08

技术壁垒是技术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的简称,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技术壁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技术壁垒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技术壁垒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及其它任何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如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1]

目前,技术壁垒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影响市场准入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从国际贸易实践看,技术壁垒已成为取代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壁垒。在WTO新一轮谈判中,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等议题都将涉及TBT问题。TBT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影响市场准入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从国际贸易实践看,技术壁垒已成为取代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

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直接影响就是我国许多产品由于环境技术、安全因素无法进入目标市场或被迫退出目标市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我国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要求,被拒之门外;二是贸易对象国任意提高标准,致使出口企业无法达到;三是标准提高增加了出口成本,一些出口企业无法承担费用,不得不退出市场。间接影响则表现在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一是技术环保、安全等的投入都直接增加了产品成本,从而丧失了产品价格优势,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国内缺乏先进的测试设备,进口大量设备增加了出口企业成本。三是企业要获取相关认证的费用也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2]

一、技术壁垒对进口产品的控制机制

贸易壁垒对本国市场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主要是从关税上形成了对进口产品价格和进口产品数量的控制机制。[3]因此价格控制机制和数量控制机制是两种最基本的机制。对技术壁垒的分析,也应从价格和数量两个方面着手,以确定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

关税的作用机制表现为:征收关税提高销售成本,降低利润阻碍产品进口,即关税的施加不影响出口商的成本、售价,但提高进口商的购入成本,关税通过价格控制来阻碍产品进口。配额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非关税壁垒,通过改变配额指标来调整产品的进口数量。配额指标一旦确定,则进口数量确定。即配额指标和进口数量之间存在对应关系,配额是一种完全的数量控制机制。

技术壁垒表现为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但是单从法规或条文本身,无法考察阻碍机制、难于判定是价格控制机制还是数量控制机制。因此需从实施过程加以分析,在运用技术壁垒这一措施时,首先是制定法规或标准,其次是依据法规或标准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符合规定,则允许进口,否则禁止进口。如果法规或标准的制定使得进口产品不符合要求,被禁止进口,其壁垒作用是显然的。此时,可将技术壁垒看成配额的特例,即零配额。如果依据法规或标准检查进口产品,产品符合规定则其壁垒作用失效。因此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在技术壁垒设立之初,其相当于零配额,表现为数量控制机制。技术壁垒一旦形成并且实施,壁垒对进口产品就产生了明显的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控制机制的双重作用。即它既具有配额的数量控制作用,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价格调节作用,其作用类似于关税但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复合机制。技术壁垒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涵性的,它从客观上要求各进入方必须为满足壁垒要求而付出一定的改造产品的代价。在产品市场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条件下,各进入方存在着利益驱动,它们不得不努力尽快跨越壁垒,否则会丧失市场机会和市场空间,这有别于关税的作用。二是外在性的,进口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为通过技术壁垒的审查支付检查费用及与此相关的或派生的费用,从而增加进口品价格,这与关税作用相一致。[3]技术壁垒这种双重机制作用,从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关税加配额的复合性壁垒作用。这也说明了技术壁垒是伴随技术进步,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壁垒综合化与复杂化的一个典型形态。

从动态角度考察,技术壁垒的设置和对技术壁垒的跨越是无止境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必然导致新的技术壁垒出现和进口产品对壁垒的跨越。但是这种跨越不是无代价的,进口产品要跨越壁垒,就必须依据技术壁垒的规定要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而产品的改进,往往需要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新的投资,从而使改进后的产品具有相当高的成本,进而削弱了产品的比较优势。因此,跨越技术是以进口品成本提高作为代价的,在一段时间会影响到产品的竞争力,并使其销售利润下降。即使进口品已满足了壁垒的技术要求并交纳进口的检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后,也不可能无限制的输入。这时东道国可以通过对检验过程的控制相应地调节进口品的数量和进口速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不断出现,并被采用于新的技术法规之中,也就对进口产品形成新一轮的控制机制,从而形成新的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的数量和价格的双重复合调控机制不是孤立的而是共同的对进口品发生作用,同时在进口品进入的不同时期,这种机制的主要表现形态是可变的。呈现出由数量控制――价格控制――数量控制……这一双重控制机制及其主要职能交替循环变化的过程。[4]当产品技术壁垒一旦形成或发生变动后,就会通过自身所具备的双重控制机制发生作用,从而对进口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进口国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对本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也会产生递进影响。在此,本文仅对技术壁垒对产品价格的影响机理作一探讨。

二、 技术壁垒引致进口产品价格变化的空间梯度场模型分析

设外汇汇率为1/E,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某种商品可交易的均衡价格(含为跨越自然壁垒而支付的运输成本、保险费等)为P,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t,技术壁垒折合成等价的关税税率为t*,完税后的产品国内价格为Pt。

(1)只有关税壁垒,没有技术壁垒时,有如下价格标量场关系式:

(6)由式(2)和式(4)可知,当汇率、均衡价格不变时,各种贸易壁垒形成的价格梯度场产生的梯度值的大小,将取决于其贸易壁垒本身量值的大小,在双重贸易壁垒下,只要有一个贸易壁垒的量值上升,则形成的价格梯度值就增大,其产生的控制力度就大,反之亦然。在目前的形势下,虽然关税壁垒有逐步降低的趋势,但技术贸易壁垒的量值则有逐步上升的趋势,由此产生的价格梯度场对污染物品的控制效应将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

从(5)、(6)式的结果表明,贸易壁垒价格的梯度状态取决于完税后的因素为:本币价格Pt、汇率E、进口物品的外币价格P、关税税率t、技术壁垒壳层形成的等价关税税率t1、t2、t3的种类与数量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影响。如果汇率E、进口物品的外币价格P、关税税率t等保持稳定,即没有变化,则出口产品价格变化率即价格梯度就取决于技术壁垒壳层结构所形成的等价关税税率t1、t2、t3的种类与数量。处于不同层次上的技术壁垒折合成的等价关税的税率是不同的,其对出口商品价格变化率的影响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必须研究各个层次的技术壁垒对出口商品价格变化率的不同影响。

在汇率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有:

(1)当商品的国际价格P和技术壁垒的等量关税税率t*不变,关税税率t提高时,Pt将增大,那么|?荦Pt|会随之提高,贸易壁垒的价格梯度变大,即该进口品的价格最大增加率变大,使其价格增加的幅度变大,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含有污染、有害物质的商品通过贸易输入的难度增大,其贸易通量将减少。

(2)当关税税率t和国际商品价格P不变,而技术壁垒的等量关税税率的t*增加时,即进口物品将因环境标准、绿色检验与检疫制度的实施而使国外出口企业增加相应的时间和费用,从而也导致|?荦Pt|的提高,贸易壁垒的价格梯度值增大,特定的含有污染、有毒、有害商品将难以进口,其进口的通量也将减少。

三、模型的实证分析与计量检验结果

现在以我国关税水平的变化情况对模型进行计量检验,并进行结果分析。根据式(2)可以计算出关税的价格梯度的变化情况。

按照表二,①从横向看,在技术壁垒形成的等价关税不变时,虽然关税壁垒逐渐下降,但它们共同形成的价格梯度值仍然比没有技术壁垒时的要高。②从纵向看,当关税壁垒保持不变,技术壁垒提高时,其所形成的价格梯度在逐步增加,而且一旦技术壁垒为无穷大,则其价格梯度也为无穷大,满足了最大限度的控制污染物品进入的作用。③从左上角到右下角的对角线看,虽然关税壁垒在逐步降低,使其所形成的价格梯度值减小,但是技术壁垒在逐渐提高,使其所形成的价格梯度值增加,只要技术壁垒提高的幅度适当,其所形成的价格梯度的增加幅度将超过关税壁垒降低而减小的价格梯度幅度,真正起到控制与污染相关物品进入的作用,如图一所示,这也是我国最近几年工农业产品出口屡屡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一旦技术壁垒达到无穷大,则其梯度也为无穷大,污染物品被完全控制在国门之外。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8)式和表二中的t*都是技术壁垒所形成的等价关税的总体水平,即平均关税率,它的种类和数量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调整,而不是单独的一种技术壁垒。

四、结 论

在关税税率普遍降低的国际背景下,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产业,必然会寻求关税的替代技术,而技术壁垒既符合他们的期望,也顺应保护生态的时代潮流。[6]

从我国加入WTO后的近段时间看,由于发达国家关税税率普遍较低,因此其只能通过变换相应的技术壁垒,才能限制我国商品的大量进入,保护其国内产品和产业。例如,为了限制纺织服装进口,欧盟有关国家的OKO-Tex100纺织品环保标准,对进口服装的偶氮游离甲醛等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了限制;德国法律规定,对用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装等日用消费品,一旦检出含有致癌芳香胺,全部就地销毁,并向厂家索赔;日、美、欧盟对进口羽绒制品则要求残脂率在0.3―0.5%以内,日本还明确要求对我国出口服装的缝针、大头针等进行检验;近几年我国的农产品从茶叶到大蒜进而延伸到各类蔬菜等农作物、从蜂蜜到冻鸡进而延伸到整个畜产品和水海产品出口遭遇的环境技术壁垒不胜枚举。

面对技术壁垒,我国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既有体制上的原因,如对商品双重管理、缺少非政府机构和专业组织、合格评定程序工作不规范等;也有部分企业技术基础工作薄弱,忽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效手段、质量认证工作不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标准化体系不健全等原因;[7]同时,信息渠道不畅通,预警机制不健全,缺乏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资料信息,对于世贸组织各成员的新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多数情况下我国的标准化组织反映不及时,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因而谈不上发动国内各专业组织的技术力量,对新的技术标准、法规加以研究,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向全国广大企业发出预警。

必须根据国际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变化的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网络系统和风险评估、预警体系,逐步形成以民间和官方有机统一的对外、对内相协调的风险应急处理与控制体系,并进行总体上的制度设计,确立相应的政策框架。创建市场与政府有效干预、有机结合、并鼓励公众参与的技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首先,树立起危机意识。健全技术壁垒的对外技术情报收集、处理与传递渠道,完善内部数据指标监测报告网络系统构建和公共信息处理、风险评估、预警通报与共享系统,建立与健全对外协调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起相应的生产、加工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1]其次,建立起危机预防体系。根据国际、区域和国别技术壁垒的各级结构特点,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应对危机的预案;对于国际性环境壁垒,建立起预警谈判方案或WTO机制解决渠道;对于区域性贸易环境措施,确定出不同区域的能够合作、沟通、交流的各种渠道;对于国别环境壁垒,在对方准备确立时就尽量建立起相互信任、互相沟通和相互认可的机制。最后,实施危机管理。一旦出现突发性的技术壁垒,针对不同的壁垒结构和事先确定的预警方案,实施危机管理,从而突破技术壁垒,提高我国基于环境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既遭遇发达国家技术贸易壁垒的损害,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又深受其转移污染物品、生产技术设备的影响。为了消除、减轻这两种不利影响,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逐步提高工农业产品生产、管理的环境技术标准,加强绿色检验、检疫制度体系的建设,既提高自己基于环境的产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跨越发达国家等为此专门设置的技术壁垒,又形成相应的价格梯度场空间控制机制,限制与污染相关的产品、技术设备的输入,实现技术壁垒对关税的替代效应。促进我国产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张海东.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对外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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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3.5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121-03

社保基金征收管理层次的规范化对省级统筹征收社保基金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保值增值,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所以,社保基金征收体系内控监管制度转轨就成为各级社保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关注的焦点。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征收体系内控监管制度转轨模式是社保基金征收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的概念

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实行的是以社保省级统筹基金保值增值,以基础数据为高效利用资源和规范化社保财务制度管理为基础,是以低费用、高标准、高层次为基本特征的社保省级统筹基金规范化管理运行模式。是继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系制度改革后,社保经办业务运行管理中的又一重大创举。

按照广泛认同的社保基金管理办法的合理化解释,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是一种正在兴起的新型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创新管理模式,其核心任务是在社保省级统筹基金全面征收的基础上,通过社保基金政策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框架和创新改革,推动高效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营管理模式创新发展、社保省级统筹基金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运营与合理化社保省级统筹基金投资发放运用,促进整个社保省级统筹基金朝着健康化、高效能、高规模运行管理层次和规范化管理档次提升的模式转型发展。社保基金征收管理实质是为了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资金的高效利用、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资金安全运营政策的制度创新、为社保业务经办提供“安全网”、“减震器”。

二、社保基金征收体系内控监管制度转轨的条件

现阶段,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作为社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的主体部门之一,发展社保基金征收体系的条件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不利条件

一是社保省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资源缺乏应有的升级换代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统筹基金安全有效管理结构是“钱多、政策少、制度缺乏”。资料表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统筹基金资源占整个社保资金来源的91.3%,其中基本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收入约占整个社保基金收入的52.3%;工伤生育基金占17.8%。长期的社保基金低层次运营管理模式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改革创新基本养老金省级统筹基金管理结构的制约因素。

二是社保基金征收体系正处在内控监督制度疲软期。当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征收体系发展疲软,但社保基金征收管理的财务信息化、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的提升,要求社保省级统筹基金规范化管理,而且要管理上档次,同时对政策理论、业务操作系统化有了更高要求。

三是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信息化技术水平落后。由于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信息化技术水平落后,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社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呈现粗放式特点,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信息化技术利用效率较低。社保统筹基金管理过程中的业务支出费用均高于主要社保业务经办管理事项的标准要求。

(二)有利条件

一是通过社保基金征收体系结构性调整、信息化技术管理创新和改善多层次管理运行模式等途径,实现社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最大效用的安全运营使用。

二是能降低社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运营中的费用成本。相对于东部发达城市社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西部管理层次落后的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体系管理成本费用较高。为了遏制高费用的社保基金征收业务经办管理模式继续发展,杜绝社保基金业务征收人员人头费用偏高等具体问题,《社保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与内审条例》明文规定,在办理省级统筹范围内的社保基本养老金业务经办事项时,社保业务经办机构有义务向基金转移部门及内审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金缴纳基础数据明细账。规定能够降低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社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运营中的费用成本,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运营中的费用成本不超过社保省级统筹管理基金平均发展水平,而现行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社保省级统筹管理基金平均升级的指数化平均工资,则相对发展不平衡,存在地区性差异,进而推后了管理效能的成功实现。

三是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与内控管理制度接轨后发优势。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与内控管理制度接轨制度创新过程中构建新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与内控管理制度接轨平台的成本要比改造更新旧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信息化设备成本低。

(三)两个重要优势

一是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在“十二五”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与内控管理制度接轨平台规划中,提出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与内控管理制度接轨平台业务成本费用降低13%、主要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业务管理费用总量增高15%的目标要求,以提升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征收体系管理层次。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都在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各级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也从社保政策制度上和管理经费上对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提升社保基金征收体系管理层次的管理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二是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新型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政策法规即将颁布,这将为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改革,创新社保基金征收体系与内控管理制度接轨平台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指引。

三、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制度成功接轨的对策

(一)构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制度

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是以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为基础,运用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财务强制性调控手段,对社保省级统筹基金进行宏观管理控制。社保省级统筹基金宏观管理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多样性的,社保统筹基金管理与运行模式具有联合信息资源共享、基金保值增值、基金内控稽核自主化控制职能。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作为社保基金新生管理调控部门,采用强制性宏观控制模式和内审监管稽核机制,是实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积累最大化与社保业务经办关系双赢的最好选择。当然,业内人士同时指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作为新生社保业务,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加之业务管理程序不规范,将不可避免地阻碍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成功利用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机制,这一切应将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修正与调整。

(二)强化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创新,解除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发展桎酷

发展是用比较高级的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加大管理投入,配备合理的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系统设施;增强自主管理创新能力,推广先进内控监管适用技术,开发节约的、现代化的新型信息化管理技术。同时在发展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的过程中,实施社保基金规范化运作,创新社保基金有效管理模式,注重界定新型 “阳兴化操作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内涵,强调“阳光管理层次”的透明度,从观念上解除“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管理不规范的效应,实现社保基金征收高效化管理运营增长方式的彻底转变。另外,培育社保基金规模化发展市场,争取在重点参保行业和参保企业率先取得制度上的突破。总之,应综合地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实现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的发展。

(三)调整优化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创新结构,构筑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转型体系

当前西部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与东部发达城市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呈现不同的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转型体系、发展方向和领域。东部发达城市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由于进入后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信息化时代,传统社保基金征收制度管理已经萎缩,东部发达城市的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70%主要存在于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领域。而西部落后的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工作正处于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资源环境和社保业务内控稽核体系相互衔接压力非常大。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减少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资源环境和社保业务内控稽核体系相互衔接主要压力在社保省级统筹业务经办基金管理领域;大幅度降低社保基金征收管理流程中产生的费用总值,是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近期内减缓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资源环境和社保业务内控稽核体系结构转型压力的核心任务。

(四)推进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确立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制度发展体系

积极助推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发展,关键是制度创新和社保基金征收政策法律的支持。为此,需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各方面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条件。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领域的法规建立;构建一套健全的政策支撑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出台新型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转型体系的倾斜政策,对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转型给予支持。

四、结束语

发展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有利于将传统的社保基金征收管理模式向规范型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转型体系发展模式的转变。它以规范为发展方向,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为途径,旨在实现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和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和社保业务经办内控管理模式都是侧重于减少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费用无序化浪费;管理成本的减量化、再利用的资源化;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及其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在涵盖社保内控稽核制度、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模式、社保省级统筹管理模式要求的基础上,抓住了应对业务成本费用偏高、信息技术含量较低、管理层次较为复杂、管理手段不尽完善以及更高层次可持续发展问题。总之,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应该抓住机遇,依据自身条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内控稽核审计制度、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等阳光化基金安全运营保值增值体系,优化当前的社保省级统筹基金征收管理结构,积极引进先进信息化创新型技术与业务经办操作设备,加快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体系转型与内控监管相互衔接技术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