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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含一亩)以下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六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三元计征。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二元五角计征,山旱地按二元计征。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水浇地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山旱地按每平方米一元计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占用城市(县级)郊区耕地可按上述规定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兰州市各区加征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或地税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六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标准
从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各地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暂按当地原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四倍的标准进行预征,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实施后,依据重新确认的适用税额,多退少补。
对各类开发区占用耕地的,在原适用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20%。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50%。
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暂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关于税款的入库管理
为了保证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征收,各征收单位要对预征的税款先行汇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使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1号)已经予以明确。各征收单位要统一在本地农业银行开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对于以前未发生业务而未设立该账户的,要及时开设以保证税款按时收纳。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暂行办法出台后,再对该账户内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进行缴库和结算。
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年1月至20*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
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2013年第4季度,乌市地税稽查局按照乌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乌鲁木齐市所管辖的67户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进行了核实清缴,经核实应补税款为19,981万元,已入库7,502万元,尚欠12,479万元。
一、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
㈠耕地占用税新开工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管理难度较大,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由于占地行为大多数未取得批准手续,土地占用手续不能及时审批,对占地面积等无法准确确认,影响了计税,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如:新疆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㈡建设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在异地,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均在异地,造成征收管理难度极大,给当地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清缴欠税及强制执行都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尤其是异地催缴,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如:喀什行署驻乌办事处、多晶硅等纳税单位。
㈢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因当时没有将耕地占用税这块税金纳入或完全纳入资金预算上报财政等部门审批,造成纳税单位以没有资金来源为借口拖延或不予缴纳耕地占用税,尤其是20__年以前就动工但审批手续在20__年以后才审批下来的工程,因耕地占用税新法与旧法在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上差别很大,造成纳税单位的预算资金缺口,形成难以清缴的欠税。如:兵团机构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纳税单位。
㈣有些工程根本就不办理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仅办理占用林地批准书,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计税依据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相抵触,造成管理难度加大。如:新建升晟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恒昌(新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㈤因耕地占用税是地税部门从以前的财政农税部门移交过来的税种。虽然近年开征后在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缺乏充足的征管经验,稽查人员在清欠过程中也是边干边学,耕地占用税业务知识和征管经验有待提高。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㈠完善税收征管 征收管理局主动与占用耕地企业联系,及时登记造册。在获得国土、草原、林业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批文后,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入库,及时与有耕地占用行为的企业进行联系,对应纳耕地占用税数额较大或由于新旧政策计税依据不同,造成企业超出预算、资金周转困难或在筹建期的企业一时无力缴纳的这一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做出分批缴纳税款计划,并及时进行催缴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㈡抓住重点税源,不放零散税源。落实管理员制度,实行项目追踪管理,定期清漏,及时了解大型工程招标、立项、审批、开工情况,及时准确了解重点工程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及占用土地的性质,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事宜。对零散耕地占用税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国土部门签订代征协议,有国土部门代征,可以起到抓大不放小的作用,对财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实行的是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征收。
㈢加强减免税审核把关,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耕地占用单位上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进行层层审核把关,派专人实地落实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努力做到税源向税收的转化。
㈣加强政府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传递制度。与国土、林业、草原、城建等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和科学的掌握情况,做到了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一是各部门设立联络员,具体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分析,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化;二是不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增进沟通,完善协作制度。通过以上耕地占用税治税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宽税源控管渠道,丰富税源控管手段,延长税收征管链条,为发挥税收职能开辟更宽广有效的空间,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等举措及其力度,实现耕地占用税税收精细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
一、农业税收增长的可能性
从农税征收情况看,1993年我省实征总额占全国实征总额的3.77%,分项比重是:农业税3.6沁、农业特产税4.86写、耕地占用税3.87%、契税1.71%;在全省财政收入中占’3.75%。这两个较低的比重总的看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是适应的,但它同时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工作尚需改进;二是农村经济将有大的发展,这都预示着农业税收逐步增长的可能性。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然带来农业税深变化。一是农业特产税有很大潜力。此税名义税率平均为10%,实际负担率为3%,若全部实现据实征收,税额将是目前的魂—5倍;发展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地方财政培植后续税像的重点,因此,这又是潜在的税源。二是对农业税作适当调整。在减轻农民非税负担的基础上,从解决农税存在的诸多间题入手,将实际负担率由目前的2.5%提高到5%左右,税额可增加l倍。三是契税从目前范围扩大到全面开征。按通常比例,个人房产交易仅占l/刁,尚有3/4.是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买卖、商品房出售等,全面开征起码可增2/4的税倾。四是耕地占用税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调整税领标准,只要摆正征收政策、挖潜堵漏,必然会起到保护和控制耕地资像,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的作用。
(二)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后必然增强重视程度。农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各级地方政府在重视国税征管的同时必然会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而为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三)执行《税收征管法》必然加强农税征管手段。农业税收参照执行《税收征管法》后从根本上转变了对违法偷税、抗税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逐步推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稽查等项制度,将切实加强农税征管手段,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农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农业税收增长的制约因素
一是政策因素.农税执行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近36年之久,本税古财政收入比重以及参与农民收入分配的份量已微乎其徽,名义税率为8.5绍,实际负担率仅为么5%,已失去意义.契税执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至今,与当前房产交易情况极不适应;耕地占用-税执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拼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于征收范围偏窄,执行税额标准偏低、减免范围偏宽、税制整体设计不合理等间题,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征收倾亦始终徘徊不前。二是税源因素。一些农林特产集中产区品种退化直接影响产量、质量,从而引起价格下跌又直接影响税像的形成和增长油于对病、虫害防治不力引起减产绝产而影响税像的间题也不容忽视,仅1993年沿海对虾养殖暴发流行病就减少税收1200多万元.三是管征因索。农税基础工作薄弱,征管台帐资料不全,开荒地无限期免税,农业特产税在大部分县(市)仍存在按果树棵数或种(养)植(殖)亩数或人均摊派税款的简单做法,仅征收实际税源的1/3或1/4;契税在一些县(市)根本得不到重视,1993年仍有9个县区没有开征.耕地占用税对“批非占耕”、“批少占多”、和非法占地等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督。在依法治税方面,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已远远不适应,在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上远未规范化。
三、促进农业税收增长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一)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理顺培植税像的思路。发展农村经济是篇大文章,凡涉农部门都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财政部门应抓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挖掘各方资金潜力,开展资金促产。目前农业投入不足,而扶农资金分散使用又是矛盾焦点。应将各部门用于农村、农业的资金统薄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适时调整农殊、政策,开展政策促产。积极探索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为基础的逐步增加农业税收的政策体系,在加强理论研讨的同时积极进行试点,实事求是地先实验再推广。第三,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开展信息促产。财政部门要利用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为农民提供准确适用的信息。培植税源的基本思路:一是以发展名优特稀及出口创汇农业特产品为重点,培植高税源基地。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组织地专门进行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培植税源机制。二是以推广大枷种植形式为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产矗生产,逐步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三是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契机,鼓励开垦宜农荒地,明确免税期满后可在一定时期对征收税款单独设帐考核,入库后列为专项资一54一金用于扶持沙荒地改造,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四是以国家正式批文占用耕地数为准,对非法占地、批少占多诸类情况,允许将征收的税款和罚金列入税凉基金,这样,批地和征税数可吻合,又能调动基层建立培植税源基金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培植税源基金。(1)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特产发展基金,对超收部分提取比例可适当高些,(2)农业特产税10%附加,这是省府102号令明确规定列入农业特产发展基金的,(3)省级农业丰歉准备金,在保证不影响灾年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时间差”搞短、平、快税源项目;(4)农业税附加,这部分资金原规定用于地方性公益事业,据调查,现根本兑现不到公益事业上,从发展农村经济角度看,扶持农业生产也是公共利益,把这部分资金与前三部分并在一起,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真正发挥其效益。
(三)加快农业税、契税改革试点工作.改变低税赋、高负担的状况,使农业税逐步成为县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从提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入手,按实际产量重新评定常产,将实际负担率提高到5一8%左右。在县乡精简机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将乡统筹开支的项目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乡级统筹并杜绝农民其他不合理负担。可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若干农业县试点,主要是对耕地质量评定等级,然后分旱地、水田不同等级耕地评定常年产量,以合理调整税赋;第二步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分期分批推广。这项工作要先向省府请示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行动。在国家新的契税法规未出台前,学习兄弟省市已动起来的做法,积极向省府专题反映、请示,选择部分税源多、有积极性的县(市)进行扩大征收范围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耕地占用税要抓紧清理近年占地较多的开发区和公路两侧的雄馆饭店、废旧物资回收等占用耕地,严索查处乱占滥用和偷税行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为•要会同土地管渔:工商羲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有步骤、有组织地逐乡镇逐村检查,主要对1989年以来各种非法占地、临时占地、征而未用和兹合减免视及访年尾欠税款进行清理,掌握底数,并及时按照规定,该补征税的补征、该罚欲的严格执罚,征收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认真贯彻执行斌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果取多种征管办)法,雄短据实征收的差距,全省力争每年增长5000万元净到2000年达到实征税额4一5亿元,
(四)改革农业税减免办法。一是重新制:定减免标准和范围。根据的年代农业盘产发泛展实际,科学界定自然灾害程度。对轻、重、特重灾情进行科学评价。=般性自然灾害不再获减免,特重自然灾害全免。二是改革喊免资金;的用途和程序。在省级财政建立农业丰歉聪备金的基础上,各市地、县(市)亦普遍建立此项准备金,并形成完整的配套斜度,以梦滚雪球”的.方式,凝聚各层次资金‘减免资金的用二途由原来的有灾即减改为专门对付特重灾害,平时财以有偿形式择优投放,充努利瓜卜“时间差”。在减免程序上,首先应由当地县(市)农业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共同鉴定灾害程度撅后逐级上报财政部犷孔省级财政接到报告后经严格审查再下达减免指标、:
四、促进农业税收心长的强化猎施与上述设想和建议相配套,强化征管措施不容忽视。
(一)强化征税协税护税网络。农业税收-涉及翻税单位和个人面广且税像零星分散、征收环节多且征收方式各样,因而征管难度和工作量较大。!我省现有征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与之极不适应。必须因地制宜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镇)税源及任务,二是按行政村的大小聘请村级协税员,常户年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由村委会提名推荐。三是按农业税收相关部门建立护税组织,由农;琳组畜牧、水产、土地管理及公雄法等有关部爪Jl舞加,协助财政部口宜传农称政维、掌握各方面基础数据、调查水源分布情况并反睐征税中的何题,由此逐步理顺和建立比胶固定的征管规捍‘动员杖会力最形成征税、协税、护税的工作体系。
一是科学确立目标定位,精心编制预算草案,为县委、县政府决策财税工作提供了具有高价值的参考依据。早在去年第四季度就着手收集预算编制相关材料,对税源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对2012年的收入增长点、减收因素以及新增支出项目进行疏理分析,就全年财税形势作出初步判断,就县乡两级、征收部门和主体税种的增长幅度作出初步定位。并对收集到的数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对,为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做好了基础工作。
二是理清工作思路,切实发挥职能,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县人代会审议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年初制定了“瞄准一个目标、注重二个转变、抓住三个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实现五个确保”的总体工作思路。一年来,围绕总体工作思路,提出了切实加强全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批准成立了县契税征收管理所,构建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网络,较好地解决了申报土地、房产交易价格不真实、发生交易不申报、不办证等问题,成为继土地、房产相关税费“一体化”征收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提出了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县乡镇财政“乡财县管”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招、拍、挂收入的收缴,会同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收缴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国有土地招、拍、挂收入的收缴。
三是多方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为县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财力支持。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的辐射能力,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今年以来共争取到上级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13491万元。坚持科学调度,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重点支出需要,农业、教育、科学等法定支出的增长,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了一定财力办大事。坚持财政资金向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倾斜,共预算安排了社会保障各项配套资金1070万元,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安排了全民创业发展基金890万元,到11月止已拔付854万元。认真落实党的惠农政策,通过种粮面积的重新调查核实,发放种粮补贴资金877万元。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保障能力,确保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营运等行业的10户企业、171台客运车辆发放石油提价补贴73.5万元。
四是监管并举,全面提升全县财政管理水平。为了确保财政收入的圆满完成,实行科级干部挂片、股级干部包乡责任制,帮助乡镇解决在财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乡镇的财税工作提出决策参考意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在、两镇开展了“乡财县代管”改革试点,目前,已按“乡财县代管”的模式运行。根据农村税费综合改革的要求,开展了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为全县化解乡村债务积累了经验。
一、我国采煤塌陷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煤炭矿山约1.5万个,累计矿山面积3600万公顷,采煤形成采空区面积约70万公顷,因采煤塌陷毁损土地约35万公顷。我国采煤塌陷主要分布在安徽、山东、河南、山西、河北、黑龙江等省的煤炭资源集中开采区平原盆地,采煤塌陷不仅造成耕地破坏,还引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地下水失衡、道路建筑等基础设施毁坏,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逐步开展
自2001年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在上缴中央财政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截至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煤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72.551亿元,共安排煤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545个,其中多数项目治理工作涉及采煤塌陷区治理,累计完成采煤塌陷和地裂缝治理4445处,治理面积约16万公顷。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消除或减轻了采煤塌陷对矿区居民的危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综合利用价值,取得了预期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采煤塌陷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1、体制机制不协调
(1)尚未建立国家、部委、省市协调统一的专门机构。采煤塌陷区治理涉及国土、能源、财政、税务、农业、林业、环保、水利、建筑等多个行业部门,仅国土系统就涉及地质环境、耕地保护等多个部门,目前从国家到地方还没有协调统一的管理机构,影响了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的开展。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在内容上有较多的重叠。这两个方案的编制内容虽然各有侧重,但重叠内容较多,若在平原矿区前者基本包括后者,造成重复和多头管理,给矿山企业增加较大负担。
(3)治理实施的组织模式单一,市场化运作不足。政策规定企业为实施主体,但实际政府组织、实施较多,企业实施较少,市场化经营更少,责权利未体现,治理积极性不高,造成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矿山企业虽然出资较多,农民利益暂时得到保障,但塌陷地治理效果不佳。
2、相关税费征收存在困难
(1)保证金征收难度大。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和《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矿山企业既要交纳保证金,又要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于受市场行情的影响,矿山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效益出现滑坡,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在此情况下,矿山企业对交纳保证金出现观望、抵触心理,导致保证金征收难度大。
(2)资源压覆问题影响保证金收缴。多数省份以矿权面积为主要影响因素征收保证金,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已经压覆和即将压覆的煤炭资源大量增加,对压覆的矿产资源,矿山企业既不愿办理压覆手续,变更矿区范围,又以不开采该部分资源为借口,拒交保证金。
(3)保证金使用有前提条件。煤炭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已达较高数额而不能使用,企业另外出资进行塌陷区治理有困难。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和各省保证金《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拥有保证金的所有权,在其放弃治理或已完成治理但验收不达标之前,政府只有保证金的监管职责,不具有直接支配保证金的权利。由于煤矿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一个采区地表开采稳定时间大约10年,一个企业的生产周期一般在30年以上,稳沉塌陷区治理周期长、缴纳的保证金累计数额大。因此,部分企业常常以交纳保证金即认为完成治理义务、以不具备治理条件为借口,推脱、延缓开展治理任务,甚至拒绝履行治理义务。
(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煤塌陷地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采煤塌陷地几乎都做不到2年内恢复耕地,复垦后很难享受到退税鼓励政策,影响了采煤塌陷地的治理。
3、历史遗留塌陷地治理难度大
(1)责任主体明确的塌陷地历史责任划分政策不一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规定》实施(1989年1月1日)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为历史遗留塌陷地,企业不承担复垦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本通知(2006年2月10日)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治理。
(2)历史遗留塌陷地治理资金严重不足。历史遗留塌陷地治理没有专项资金,主要依靠国家、省、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等相关项目以及部分社会资金投入治理,治理资金严重不足。
四、建议
1、摸清底数,分清责任
(1)对采煤塌陷地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全面调查采煤塌陷地的现状,截止到目前,全国有多少采煤塌陷地,塌陷的程度如何,每年增加的速度是多少,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上分别是什么地类。在此基础上,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治理。之后形成的采煤塌陷地,由煤矿企业出资复垦治理,关井、闭坑的煤矿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复垦治理。
(2)建立采煤塌陷地动态监测机制。有地测机构的煤矿企业每年底要对采煤塌陷地的现状和复垦治理情况进行实地测量,没有地测机构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地测量,图件和数据随矿山年报逐级汇总上报,以便国家及时掌握采煤塌陷地形成和复垦治理情况。
2、加强部门协调
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紧密联系的部门有城市建设、土地、矿产、能源、税收、财政、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只有将协调工作落到实处,将各部门规划真正协调衔接,才能做到实现治理旧账,不欠新账。
3、成立省级专门治理机构
成立省级的采煤塌陷地治理机构,联合发改、财政、税务、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以政府为主导,编制治理规划,进行市场化运作,综合协调治理工作,将各部门的资金统一使用。
4、分类指导
我国对煤层的厚度分为三类,0.7至1.5米为薄煤层,1.5至3米为中厚煤层,3米以上为厚煤层。考虑各地地下潜水位的高度不同,相应的采煤塌陷地也应分为三种类型。开采薄煤层形成的塌陷地或塌陷后地面高于潜水位的为轻度塌陷;开采中厚煤层形成的塌陷地或塌陷后地面低于潜水面1米以内的为中度塌陷;开采厚煤层形成的塌陷地或塌陷后地面低于潜水面1米以上的为重度塌陷。对3种类型的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标准要求也应区别。
(1)轻度塌陷区。地表不积水或局部季节性积水,复垦治理以恢复耕地为主,复垦治理后的耕地质量不能低于塌陷前的质量。
(2)中度塌陷区。部分常年和季节性积水,通过复垦治理可以大部分恢复成耕地,部分复垦为精养鱼塘,发展生态农业、水面养殖。
(3)重度塌陷区。塌陷地积水深,不适合水面养殖,且因缺乏填充物无法复垦成耕地,只能通过生态治理手段,营造湿地公园或平原水库,发展旅游业。
5、梳理整合相关政策
(1)整合煤矿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建议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评审进行整合。既可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有机统一,又可以为企业减轻负担。从区域角度规划设计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才能做到科学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利用、效益最佳,而方案编制范围要求以矿山为单位编制,并且矿山是方案编制主体,局部利益考虑较多,因此建议增加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煤田或县域以上范围的区域治理规划。矿山企业编制的方案要符合区域性治理规划。
(2)整合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议将煤矿企业地质环境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统一起来,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将预提的保证金和复垦费存入保证金账户。在实施复垦治理工程时,按规定使用资金。以前各级政府征收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都要返还企业保证金账户,以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3)明确采煤塌陷地复垦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是一项社会工作,煤矿企业不可能脱离地方政府开展复垦。在采煤塌陷复垦地治理中,必须明确政府主导、煤矿出资的治理模式。实行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工作负总责。
(4)进一步加大对采煤塌陷地复垦资金投入。整合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涉及塌陷地治理的规费收入,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土地复垦费、耕地占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建立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投入的资金来源。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资源收益分成比例,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中央与省市的分成比例分别为50∶50、20∶80,相对市县两级承担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压煤村庄搬迁转移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等艰巨任务而言,市县分成比例仍然偏低。
国家要加大对采煤塌陷地复垦的资金投入,每年向有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任务的省(区、市)下达年度采煤塌陷地治理任务,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加快采煤塌陷地治理进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已征收和一次性补偿的采煤塌陷地,给予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垦出的耕地指标可以用于占补平衡。鼓励煤矿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查下,探索实施充填开采。如山东济宁矿区在花园煤矿和许厂煤矿实施矸石充填、在太平煤矿和岱庄煤矿实施固体废物膏体充填、在田庄煤矿实施超高水材料充填等充填开采技术试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6、先行试点
对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进行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要先行试点,建议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山东省济宁市具备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地政策试点的条件。一是济宁市域内煤炭资源的赋存,既有薄煤层,也有中厚煤层,还有厚煤层;二是煤矿企业既有基建煤矿,也有生产煤矿,还有闭坑煤矿;三是采煤塌陷地,既有轻度塌陷,也有中度塌陷,还有重度塌陷;四是济宁市域内的煤矿全是规模以上井工开采的煤矿,没有露天开采或规模以下的小矿;五是济宁市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已充分认识到采煤塌陷地的危害,复垦治理采煤塌陷地的积极性、主动性较高,而且多年来一直在不断探索复垦治理采煤塌陷地的各种方法。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由国家出台专门文件,推广到全国实施,从而形成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Z].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
系耐恋孛婊髡?溆伤岸睢?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适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告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适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业务用土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城镇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非本身业务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生产)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绿化地带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滨绿化地以及为保护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带绿地(不包括纳税单位生产和生活区域内部的绿化专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义务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审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按当地主管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将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情况,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增减
、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均应从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和减免规定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国税土地管理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消费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现行消费税有14个税目,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目有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质一次性筷、实木地板等,其中汽车、摩托车因为使用汽油和柴油产生的尾气会污染环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它们的征税可以减少污染,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现在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物质需求的不断上升,此类措施对环境保护并不明显。2、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开征于1979年,经过数次重要改革,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过程中不断增加了一些体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低税率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两个方面。例如,对于自来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气、二甲醚等货物的销售、进口实行13%低税率政策,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向日常生活倾斜,在日常生活用能方面给予税率优惠。3、关税。我国关税开征于1985年,是对进出我国境内的货物及行李物品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关税方面,与绿色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进口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资源性产品,通过对它们实行“绿色壁垒”,即采用高税率来限制进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4、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它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而征收的一种级差税,例如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原油、固体盐等征税。现行资源税征税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盐等,征收范围较窄而不能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并未纳入征税范围,如淡水、森林、海洋等生物资源。5、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于1988年,耕地占用税开征于1987年。这两个税均与土地使用有关,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以此促进城镇土地和农用耕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541.72亿元人民币,全国耕地占用税收入为1,620.71亿元人民币,两者之和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左右,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它们在调节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二)我国绿色环保税收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比,我国的绿色环境保护税制相对滞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绿色环保税收整体比重不高。据测算,当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绿色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10%左右,税收“绿化”程度不高,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而且零散,缺乏系统性,环保型消费品减免税范围有限。另外,绿色税收征管水平不高,一些优惠政策仅有原则规定,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这些问题使得绿色税收对环境的保护效果有限,从而削弱了绿色税收保护环境的作用。2、环境保护税缺失。与国外相比,中国环境税收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缺乏专门的环境税。环境税主要针对工业“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征收,但目前对于“三废”排放只收取排污费,相比收税强制性和稳定性较差,削弱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同时也减少了专门用于保护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且相互独立。中国目前的绿色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一些减免税项目,而这些减免项目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力。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纳税人对工业“三废”的再利用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保护环境,节能节水等方面给予鼓励。然而,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小且又零散,所以不能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二、构建我国绿色环保税收体系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通过采取各种税收政策手段,纠正偏差,从而达到最佳状态。发展市场经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拥有相同的竞争环境。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原则指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就应该负担同等的税负义务,这也意味着处于同一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主体应该拥有同等资源开发和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在纳税能力相同时,那些从自然资源获益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更多纳税义务。而纵向公平是在经济能力不同、税负不同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应根据纳税人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资源的开采程度来征税,即谁对环境破坏的越严重,谁就要对破坏环境承担更重的税,谁开采的资源获利多,谁交的税负就越重。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运用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遵循这一原则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转。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在税收经济效率原则中,通过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不断的促进经济发展,使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尽可能保持中性,减少纳税人的额外经济负担;在行政效率原则中,与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相比,尽可能地通过行政改革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
(三)专款专用原则。
从美国、丹麦、荷兰等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绿色税收方面的收入应主要归属于地方收入,这样不仅可以用于对当地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即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也可以用于对环保投资贷款。基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专款专用并不是提高绿色税收制度的唯一选择,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专款专用也有其优点:首先,国家的财政资金作为专项环保资金是最可靠的来源;其次,在绿色税收的早期阶段,引进专款容易被接受,因为它强调绿色税收和环保的相关性。因此,为了削减征收绿色税收的压力,我国在考虑目前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专款专用政策。此外,为了让保护环境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政府还可以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
三、构建我国绿色环保税收体系的建议
基于中国目前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提出能够适应我国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
1、适当增加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税负能力。与其他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相比,我国的征收范围过窄,难以遏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目前也可以将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其次,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税的税负,加大“从价定率”征收范围,从而提高矿产资源过低的价格,对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也应开征相应的资源税,这样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循环利用资源的目的。此外,为了对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可以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纳入资源税,这样方便资源税制度的管理和规划。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为了提高我国环保税收收入,首先应将对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费税改征燃油税。其次应该继续扩大税基,引入一些新的消费税税目,例如汞镉电池、不能自然降解的塑料袋等。最后利用税率差异鼓励高档和无铅汽油的使用,从而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3、完善关税。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的产品、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以及不可再生资源滥用问题严重,为了降低这些商品对我境保护的威胁,同时为了避免国内优质战略性资源的大量外流,我国应尽快实行绿色关税制度。绿色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在进口关税方面,通过“绿色壁垒”来控制污染产品和技术的流入;在出口关税方面,针对国内诸如稀土等重要稀缺资源等,实行限制出口以保证合理存量。
(二)对环境保护收费进行征税改革。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征税比一般的收费更具有法律约束。首先,税收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较低。为了保证环保资金的稳定性,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率,我国必须对排污费进行征税改革。如将二氧化硫的排放费、水污染费改为二氧化硫税和水污染税。其次,根据自然资源开采程度和环境破坏程度对纳税人征收环境税。如对工业“三废”排放,可依据排放量的多少区别征收;对塑料包装袋,可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征收。最后,可将环境税划分为地方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将环境保护税的收入来源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对环境保护的保护和治理。
(三)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有关绿色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税及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措施。为了健全绿色税收政策,首先对使用环保设备或技术应给予税收扶持。例如,对技术的转让收入实行减免税,对环保技术、技术转让费实行税前扣除等;其次对从事环保的企业,进行税收综合减免优惠,例如对企业购买改进环保的设备应给予更多的税收抵免政策,包括扩大加速折旧的范围,增加投资退税额等。
税务机关造成少缴税款的
3年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这是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加收滞纳金的法定情形,对征纳对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明确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原则,即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特别纳税调整补税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D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以上法律法规表明,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追缴税款的不征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经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况,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个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税收征服管理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能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东北老工业基地与内蒙古东部历史欠税
第二条下山移民的目标。2003―2007年,107个行政村和62个自然村共13871户46362人中的12800户42612人实施搬迁。
第三条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
(一)有条件的镇乡规划设立移民新村,实施整体搬迁、集中安置;
(二)鼓励有条件的山区农民自行购房向城镇转移;
(三)鼓励购买中心村或镇乡所在地教育、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和部分农户的闲置房,实行分散或梯度转移;
(四)鼓励零星小村就近迁并到中心村或人口相对集中、资源比较丰富的行政村;
(五)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可由镇乡建设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自筹资金、自行搬迁、自谋职业、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搬迁、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安定的原则。
第五条下山移民的申报程序。自愿下山的农户,向所在村书面申请,经村班子讨论同意并上报所在镇乡政府批准后,农户再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有关退宅还耕和经济补助协议。
第六条资金补助。下山移民每户平均由市、县各补助5000元。各镇乡在实施资金补助中可根据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可用于移民新村建设,也可视情补助到户。
第七条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在尚未实施搬迁之前,各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审批所在村农户建房。
第八条下山农户搬迁后不再保留原有房屋,实施退宅还耕。退宅后的旧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土地整理由所在村组织实施,所在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申报、监督和验收工作。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筹措经费,搞好下山移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培训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为下山移民办理相关手续,使他们在户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参军等方面享受和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门要将下山移民子女纳入所在地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居民(村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已搬迁的农户,户口可迁入安置地,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同时,可由本人申请,经安置村经济合作社讨论同意,成为安置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当地社员的同等待遇。也可办理农转非,享受安置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下山移民安置后,对其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县农办和县农林局要加强指导,鼓励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三条对吸纳下山劳动力较多的工商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为了搞好下山移民工作,县里成立了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有关镇乡也要相应建立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山移民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建立办公室,负责搞好新村规划、政策处理、资金发放、落户审批、代办手续、建房用地安排、代办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有关镇乡搞好移民新村各项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县规划局要帮助镇乡搞好移民新村规划工作。移民新村规划应与当地总体规划相符合,并坚持合理布局、美化环境、注重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新村房屋建造采取联建(代建)的方式,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力争经过几年的建设,使全县的每一个新村都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第十六条移民新村的用地,根据规划的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年度安排用地指标。对下山移民建房用地免缴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七条镇乡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下山移民经费专户,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新建移民新村的,城镇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和各种扶持新村建设的资金应全额用于移民新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