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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0-02
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税法的教学改革也不例外。对于教师来说,课堂教学改革并不意味着一定就是探究从来没有用过的新方法,也可以通过对传统教学方法的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进而突破传统教育框架,去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一、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继承和创新的两个探讨
(一)“案例式教学法”的创新――“判例教学法”
“案例式教学法”已经倡导多年,并且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例选面太宽、案例没有代表性、案例的实际意义不大等等问题。因此,经典案例的选取,就成为税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不完善,所以每每社会上出现新的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各地的税务机关便对税收征纳中遇到的这些新情况、新案件加以总结,形成书面文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因此,很多税收规定的出台都是和这些经典的案例密不可分的。这些经典的案例的作用和英美法系的判例非常类似。我们把这些经典案例进行总结,推出了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它既集中了案例教学法的所有优点,又能够使学生对税收规定出台的背景、条件深入了解,全面扎实地了解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例如,在讲授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的知识点时,我们就可以把财税字[1994]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讲解。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做过测算,当年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黄金首饰的交易量不到全国实际黄金首饰交易量的一半,换言之,市场上约有一半交易量的黄金饰品是没有交过消费税的。这是什么原因呢?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是我国沿海走私活动最猖獗的一段时期,大量的黄金饰品走私入境。几个走私黄金饰品的大案给了我们答案,走私者正是避开了海关环节,逃税进入了内地的黄金交易市场。因此《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目的在于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这样不管是国内生产的黄金,还是走私进口的黄金,都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款,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洞。
判例教学法的优点比较突出,但是如果真正应用到教学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首先,判例库的建立很重要。案例易选,判例难求。教师不是工作在第一线的税务人员,对判例的收集和整理也不够专业。这就要求我们和财税部门,尤其是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了解出台的新规定,还要收集引发该规定出台的经典判例。其次,教师对判例涉及的环境背景要深入了解,必要时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求证。同时对案例涉及的知识领域也要系统掌握,对案例涉及的问题也要有严密的分析论证过程,这样才能在教学中有的放矢地引发学生思考,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最后,在判例的讲授中,应该把判例教学和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几个平台结合起来。在讲授知识点时,可以先做个链接,链接到相关案件报道的网页,引发学生关注,再详细阐述判例案件的前因后果,背景过程,最终分析推理出知识点。
(二)传统逻辑教学法的创新――“归谬教学法”
传统逻辑演绎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教科书,教师讲,学生听,从正面进行演绎推理。就财经类院校的税法课程来说,大多也是这种正面的逻辑推演,即从应用经济学的角度,只要求学生掌握具体的税务概念、税务理论、税务处理方法即可,而缺乏从法学的角度对其具体的原因和实质缺乏系统的讲授。税法课程是一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课程。如果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会得到不同的教学思路。法律的主要目的不是扬善,而是防恶,税法也不例外,它仅仅是为行为人的涉税行为规定了道德的底线。根据这一思路,我们总结出了归谬教学法。归谬教学法的核心就是“逆推”和“归谬”相结合。“逆推”就是在讲授课程时,首先思路就要和一般的逻辑推演相逆,从反面也就是行为人不按税法规定作为的前提下进行思考。即在税法教学中,如果发现学生对某一税收规定存在片面或错误的认识,教师可以巧设“误区”,引导学生按原有思路进行思考。“归谬”即让学生进入“误区”后,自己进行归纳推理,而推理得出的结论并不是社会想要的结果,进而暴露谬误,引发学生的思维冲突,从而辨别真伪,从反面角度得出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真实原因。例如在讲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这个知识点时,很多同学都无法把握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款的真实原因。但我们如果从税法防恶的本质出发进行逆推,即如果税法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不看做是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市场上相关的涉税行为人将如何作为?市场上的企业和个人都不会再选择真实的经济交易,而交易双方都会声称自己是在捐赠,那就会出现很多偷漏税少缴税的境况。而这种局面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归谬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养成独立思考,善于求新求异的批判性思维习惯,尤其是在税法这种要求经济+法学交叉思维的课程中,更应该在教学实践中重点应用归谬教学法。
二、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在继承和创新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紧跟税收政策的变化,把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税源状况也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了我国经常出现调整与补充有关税收法律的情况。这些变化进一步导致税法课程知识更新频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主讲教师必须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新颖和正确。尤其是对于学术性和实务性兼备的税法课程来说,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同时体现税法学术理论的时效性和实务知识的时效性,就成为税法课堂教学质量保证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在最近刚刚出台,对于这个新规定的出台,主讲教师要及时地在课堂上反映给学生,这样学生学习的实务操作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主讲教师不仅要履行简单的告知义务,而且还要系统的分析:这个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中外企业的城建税制统一了,连同中外企业的所得税法合并、房产税法合并、车船税法合并,真正完成了内外税制的统一,完成了全民的国民待遇。这样讲解的话,那就不仅是在讲实务,也是在讲理论,讲经济,使学生不仅掌握了税法现行的规定,也能掌握一种税收思维。形成这种税收思维以后,学生在步入工作岗位后,不管政策如何变,我们都可以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当然,税法课程的时效性确实重要,但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首先,要给与主讲教师一定的教学决策权。一般一个学期的教学计划都是学期前就已经确定的,但税法的教学计划应该有一定的调整余地。例如在税法教学过程中,可能会有新的重大税收政策出台,教师应有权微调教学计划,插入临时性专题或教学内容,及时对这些热门的财税热点进行说明和讲解。其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还要求教师要随时注意自己知识的更新,随时关注网络、报刊和电视等媒体关于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并把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最后,在教材的选用上,由于税法课程的应用性和实务性,教材应该选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并在教案里中及时补充最新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随时安插新的政策专题,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连贯性。
(二) 税法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弹性化
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切忌程式化,避免一刀切,要保持一定的弹性。税法教学改革的弹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保持税法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之间的弹性。继承和创新都是相对的,同一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是相辅相承的,继承是基础,创新是关键。既不能一味照搬原有方法,也不能完全搬倒重来,而应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效果为标准有区别的进行改革。例如判例教学法本质上仍旧是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创新。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就要科学设置两者各自的教学适用空间。在讲授单个的税法重要规定时,可以优先考虑判例教学法,这样能使知识点的讲授更全面、具体和深刻。但如果进行专题式综合教学,判例法就不太适用了。如在进行计算生产性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综合练习的时候,需要选用的是经典的自编案例,进行案例式教学。
2.要保持不同教学方法的横向弹性。税法的教学改革一直在推进,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实践中正确处理各种教学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它就可能无效,甚至产生不少困难。面对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除了强调选择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优选的程序问题,应该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特征、学科特点、教师特点、教学环境、教学时间、教学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方法的适用程序。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一、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税法课程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后开设的,近二十年来,税法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税法课程教学效果。
(一)现有教材缺乏时效性,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税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会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而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这种变化,造成教材中经常存在一些已经失效或无用的内容。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更新快、权威性强,许多高校将它作为教材用书。但是考试用书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知识点的介绍不够系统全面。
(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然而“填鸭式”教学仍然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税法教学采用的主要方法。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授课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不得不用大量时间来讲解税收政策法规,而没有足够的时间给学生安排丰富的案例,也无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情景教学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论更加枯燥。
(三)实践性教学匮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多数本科院校税法教学恰恰缺少这一环节。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税法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也就无法通过已往的经验来形成或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经验结构。如果能在传统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增添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就可以将直观的经验直接传递给学生,并使学生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不断地对特定的知识经验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注意税改动态,更新教学内容。税法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颁布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从而使税法这门课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为此,在税法教学中,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税收政策的动态,通过订阅权威性杂志、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法,随时收集时事税收政策信息。通过了解税收改革的动向,时刻保持对经济、税收、高新技术方面政策变动的敏感性,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税法的理论性和实务性都比较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极易造成内容空洞、枯燥,激发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调动不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传统教学法的基础上,我们可注入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对比教学法以及案例教学法等多种现代化的教学方法,以丰富税法教学课堂,提高其教学效果。
1、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就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教与学的相互关系,它反映了教学的客观规律。
在税法教学中,教师应注重结合现实启发学生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更深层次的含义,引导他们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如为什么要取消农业税?为什么要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什么要将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为什么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再上调?为什么应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种发展成为目前的14种?另外,可结合生活经验和有关常识启发学生理解性地记忆消费税的相关税目。例如,过度消费会危害人体健康的烟和酒,过度使用会破坏生态环境的成品油、鞭炮以及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奢侈品,浪费资源的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等,这些都属于消费税的税目。通过启发式教学,学生很容易从根本上将消费税的税目记得非常清楚。
2、情景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尽量为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学习环境与氛围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情景教学方法仍以现行教材为基本研究内容,但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教学背景,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使税法教学中的各个琐碎的知识点融会到该情景中,使学生身体力行,从而使他们牢牢掌握税法各知识点的内容。例如,在讲授《增值税法》内容时,通过提供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解增值税的开具和价外税特征;在讲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来讲解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从而使抽象而枯燥的内容变得具体而生动。又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时,可将听课的学生现场分成若干组,每组设定金额相同但发放方式不同的奖金,以此来解释在同样的收入条件下,不同发放方式对于税收负担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研究《税法》的热情,使课堂教学充满勃勃生机,也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点。
3、对比教学法。所谓对比教学法,是指将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个不同事物对立面进行比较的一种教学方法。税法中各项法律规定内容多,知识点琐碎,极易混淆。如果不能准确掌握这些知识点,就可能导致税款计算缴纳错误。如果通过把税法中两个对立的知识点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就自然会比较明显地反映出来,从而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知识点。如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的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采用对比的方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增值税销售的是货物,而营业税销售的是不动产;增值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二者征税范围无交叉,相互补充。
4、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而非传授知识者角色,学生则是案例教学的主体。在这种教学方法里,学生可以自由讨论,提出不同的观点,教师最后综合不同的观点进行点评。
由于税法课程知识点多,而且政策变化特别快,每年都有新的税法条款出现,很多条款都是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因此特别适合选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讨论税法课程内容中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进一步诱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中的税法理论,使获得的概念更加清楚、结论更加准确、记忆更加深刻。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案例教学时,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该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周左右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案例材料,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地思考,初步形成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小组集中讨论做好必要的准备。在小组集中讨论完成之后,教师应该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自行思考和总结,这样学生对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就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实践教学的改革
1、积极创造实习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反映毕业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熟悉税务工作的基本流程。由此可见,高校教育中学生实习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增加。
对于多数高校而言,一般要求学生在大四的后半年进行实习。与庞大的会计专业学生数量相比,会计部门和岗位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很多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时找不到对口的财务部门,很多学生被安排在其他部门进行实习,使很重要的实习机会基本流于形式。为此,各院系及专业课老师应当积极主动地联系企业、税务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与他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证学生在毕业前都有到财务部实习的机会。另外,由于学生数量多,学生实习没必要都安排在大四后半年。多数会计本科学生大三上学期就学习了税法课程,大二学习了财务会计,因此实习可以从大三的下半学期就开始安排,实习的时间也可以灵活些,比如利用没课的时间或是寒暑假。通过分批实习的方式,大大提高会计专业学生实习的机会。
2、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融税收法律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会计,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法理论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能力。因此,为了满足税务会计的素质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熟悉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和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基于以上考虑,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是提高高校税法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在模拟的过程中,学生可自由组合或由教师分配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各成员再按岗位分别扮演税务人员、税务会计,由他们来轮流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
三、结语
总之,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应适应经济环境及社会实践的需求,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等系列环节的改革,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使培养的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成为能够真正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高职财税法学科建设的内涵包括:教材建设和教学水平、教学队伍人才建设、教学气氛与学术环境、学术研究内容及大学生财税实训建设等等。其中的“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是把实践工作过程作为教学基础的探究式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由教师组织一个或几个实践工作项目,并以之为导向,将所要学习的多、散、碎的新知识隐含在这些项目之中,通过学生的认真分析、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总结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的财税法学科建设,理论基础是我们的强项,但实践工作的能力却少之又少,仅仅表现在一些课堂案例的学习上。所以目前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使实践教学方法发挥其作用,将这一项目列为教学的重点,以此来带动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开展,进而促进财税法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使财税法成为我们学院的品牌课程,从而进一步促进财税法整体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在财税法中的设计
“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法在财税法教学中应设计为:一是确定一个或几个目标;二是提出财税法教学任务;三是分析实践工作任务;四是解决提出的任务;五是总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
在进行项目设计的同时具体需要作以下事情:
1、转变思想观念,重视财税法教学;
2、开拓创新,编写优秀财税法教材;
3、与时俱进,提高财税法教师素质;
4、优化整合,改革财税法教学方法。
通过对以上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培养学生通过法律尺度来评价社会现实的思维模式,还可以使学生对前面讲授过的财税法及相关知识掌握的更加牢固。
三、应用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方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点带面全面提高财税法项目教学质量
从学院目前情况看,财税法项目教学的师资力量、年龄结构、学术梯队这几项都比较合理,符合最基本的软件要求。但是在实训条件上却还有不足之处,需要对实训场所、实训辅助器材进行加强,并应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在进行财税法项目教学中不仅要进行理论课和多媒体的教学,同时还应该成立活动小组或俱乐部等,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财税法、普及财税法。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的提高财税法的教学质量。
2、设计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项目导向教学实训项目
财税法教学中每个项目的提出,要求任课教师按照财税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理论知识、综合素质、实践能力来设计具体的项目。提出的项目一定要做到另辟蹊径,有吸引力、有针对性,既能准确地说明要研究的问题,又能涵盖所学的基础知识。
3、关于财税法课程设置
我们进行项目导向式的教学改革,目的就是要进行创造性教育。既然要进行创新,就应该全方位的进行改革,财税法教学应该实施“减少理论基础课,加大实训实践课”的教学模式,这样就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财税法的积极性。现在我们天天讲要进行实践性教学,但某种程度上财税课仍然是基础理论课,那么我们就很难将实实在在的本领传授给即将从学校毕业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也一定要进行改革。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不可能过多地探讨财税法理论并取得较深的造诣,因为学时数是有限的。财税法学习难度大而实际意义有限,它研究的是财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涉及诸多较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等学术问题,所以,一味地要求会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轻理论体系。财税法课程基础理论部分更需要注重实用性。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课程安排上,一般不学习基本法理常识,因为他们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实务工作。他们在学习财税法时需要了解和掌握财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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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体系等与后续学习内容相关的简要知识点。为学生构建一个结构清晰的财税法理论体系,这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然后按照这一体系深入地去学习具体的部门法,这样一来,学生的思路就会非常清晰,会更加深刻地认识财税立法的现实意义。
4、对“项目导向”教学法的实施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应当改革现有的教学评价体系
以前,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进行教学评价时,首要的一点是看教师在课堂上是否严格按照课本的要求来教授学生,其次在进行期中或期末考试时要看试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等,最后再看课堂的教学秩序,这些旧的教学评价方式显然不利于新的教学改革模式的展开。因此,为了鼓励“项目导向”教学改革模式的实施,必须重新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教学评价体系,支持教师在教学模式创新上作大胆的尝试、使其能够对采用新教学模式的教师和学生产生激励作用。
四、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意义
(一)对《税法》课程实践教学重视不足
目前,大多数应用型本科院校税法课程教学均以理论教学为主,学生该课程成绩的考核也主要取决于期末考试的成绩,但是对实践教学部分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一般学校只是在期末最后一周安排《税法》实训课程,在执行中由于实践条件的限制往往被压缩。
(二)实践教学条件难以满足《税法》课程实践要求
在开设《税法》课程的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均没有配备适合《税法》实践教学标准的实验室,有很多院校甚至于都没有财税教学软件。教学方式上仍然采用传统的板书教学与多媒体相结合的形式,在理论教学中侧重于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大重要税种如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整个办税流程根本无法在教学中做全面展示,或者只讲解简单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对于企业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涉税业务缺乏理论与实践的衔接。
(三)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
在一些应用型院校,很多教师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研究生,自身完全没有到企业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验,在实践教学中难以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切合实际的实践应用操作,使得即使学校配备了相应的财务软件或实验室,由于教师自身水平的局限,也难以充分发挥财税软件的作用,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税法》课程实践教学对策建议
(一)“翻转课堂”教学法在《税法》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翻转课堂”教学法是指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安排,改变传统教学中老师在课堂讲授,学生课后练习的模式,变为学生根据教师要求先进行课下学习,在课堂中再进行答疑解惑和知识的巩固提高。将“翻转课堂”教学法引入到税法课程教学中完全契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有利于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在“翻转课堂”教学中,首先,教师应结合教学目标,把分散的各税种内容进行整合,合并成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税法总论,介绍税法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流转税类,应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教学重点内容;第三部分是财产行为税类,第四部分是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五部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部分。其次,教师应对重点内容预先录制相应的微课视频,比如,我国现行税法中最大的一个税种即增值税的理论教学中,教师可以录制关于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根据不同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视频,学生在课下先进行视频预习,课上教师再针对疑难问题进行专项解答,同时,教师还可以结合学生在该知识点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布置专项训练,让学生协作完成,不但使学生对非常抽象的销项税额计算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了感性的认识,又提高了学习效率。
(二)项目教学法在《税法》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在项目教学法下,《税法》课程教师改变以前以教师为主的模式,分配并引导学生进入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税法》课程中的枯燥的税收理论知识转化为实务操作过程中各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申报任务工作流程。下面以税法课程中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与纳税申报”项目为例,来说明项目教学法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第一,收集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与纳税申报相关的信息。在各项目组中,可要求每组学生选择一家当地的企业作为案例企业,企业类型应涉及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等不同类型,并利用各种途径获得企业生产经营以及纳税相关的信息。第二,项目实施。首先进行学生角色的分配,学生根据业务需要和角色安排,进行相应的涉税业务处理,教师应鼓励学生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反馈,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并与教师沟通等方式进行解决。第三,教师要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价。
(三)加强校企业合作,创建实践教学新平台
校企合作,是把学校和企业联合起来进行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它的特点是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直接与市场接轨,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人才,这种办学模式为在校大学生打开了一扇从学校通往企业实际的大门,可以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提前进入到岗位工作的状态,能使学生结合企业实际和自身实际查漏补缺,自学提高学习热情和学习效率。
一方面,校企合作要建立完善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校企合作要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实习中学习处理企业实际复杂涉税业务的操作技能,学校要指定专门的老师到企业中进行深入调查,取得企业办税业务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在校企合作中要避免短期行为,对合作企业进行充分的调研,找到双方合作的共同利益切入点,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如何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实践性人才,一直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以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审判为代表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在各高校得以推广,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受条件的限制,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领域,《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尚未受到重视,绝大多数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还停留在对理论化的法律条文的讲解和对一些假定数据的演绎上,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对实践问题涉及甚少。学生即使在考试中取得很好的成绩,也不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一、重视《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必须充分认识其必要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教与学应该更加重视理论联系实践。
(一)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虽然《税法》并不属于教育部要求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主干课程,但是将《税法》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的学校越来越多,根据笔者对部分高校开设《税法》课程情况的调查,近几年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不过,不管是主讲教师还是选修《税法》的学生,都普遍认为《税法》比其他课程难,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法规范的技术性。由于税法规范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保持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使得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税法的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税法根据税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税种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二是表现在税收程序法中,从纯粹技术的角度分析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进而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税法的技术性特征不仅导致税收诉讼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也增加了学习税法的难度。如果单纯通过课堂讲授,描述技术性规范中所涉及的一些会计核算材料就有一定的困难,但如果把税法中的技术性规范与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现象结合起来,通过解决具体的问题来加深对规范的理解,让学生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建立理性认识,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税法规范的技术性要求学习税法要重视实践。
(二)税法内容的综合性
从内容看,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由实体性规范规定,而且也离不开程序性规范。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所起的作用与其他程序性规范不同,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离开了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实现。而程序性规范中包含很多操作性的内容,通过税务实践更容易直观地理解和掌握,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稽查及筹划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甚至无法完全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必须借助于实践教学来完成。
(三)税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
与法学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税法本来就是与严密的会计核算融合在一起的,税法的条文尤其是税收实体法的条文主要就是关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的规定。税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传统部门法之处就在于,传统部门法主要规范的是法律事件的质的规定性,而税法主要规范的是应纳税金的量的确定。质的规定性依赖于对事件本质特征的判段,属于定性分析,量的确定则依赖于对事物数量方面的会计核算,属于定量分析,分析的基础包括各种经济业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税法的教学离开会计核算就是空中楼阁,《税法》课程的设计,应将应纳税金的确定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会计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解释税法的具体条文,然后要求学生以会计核算材料和数据为基础确定应纳税额,学生通常不具备正确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必须通过实际操作让学生掌握如何处理会计信息,然后再根据税法规范确定纳税义务。
(四)税法较强的应用性
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税法是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为中心,以流转税法、资源税法、所得和收益税法、财产和行为税法、特定目的税法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知识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及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履行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税法的基础理论与具体知识,依照税法的规定做出涉税安排,并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避免税法风险。所以,税法规范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日常经营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不仅仅是处理纠纷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非讼业务需求迅速增加,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就业领域。但是,要当好企业的纳税顾问,防范企业的涉税风险,必须经过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才具备用税法规范指导日常经营活动的能力。所以,税法较强的应用性也对实践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强化《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途径
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涉税诉讼案件数量将大幅攀升,税法规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税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在实践中,不管是涉税案件还是涉税非讼业务都大幅增加,客观上需要更多熟悉税法、能够处理涉税事务的法律人才。因此,各高校法学专业应重视《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培养出更多能从事实际操作的实践性人才,满足社会的需要。结合多年《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以下几种途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例题模拟实践教学
所谓例题模拟实践教学,就是把具体的纳税申报材料由老师通过例题和作业的形式呈现给学生,通过讲解例题和完成作业两个环节,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纳税信息的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的具体问题。
例题模拟实践教学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灵活地选择例题和材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受课时的限制,课堂讲授一般只能选择揭示税法理论某些知识点的典型例题,不可能太复杂,而反映税务处理实务的综合性题目只能作为作业留给学生课外完成。
采用例题模拟教学,关键是要选择适当的模拟材料,既不能将某个纳税人某个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资料不加处理、简单地照抄照搬,也不能脱离实际凭空想象。主讲教师必须精心准备材料,一方面要突出税法理论上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具有操作性,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与会计相关课程配套教学
目前,很多高校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了跨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如果法学专业学生有条件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可以要求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先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在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上,再学习《税法》。
将《税法》课程与会计相关课程的教学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在会计相关课程中,初步认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构成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抵扣联、关税完税凭证等税收凭证,让学生获得一些税收活动方面的感性知识,并能将税务处理与会计信息处理联系起来,对《税法》课程的学习很有帮助。
(三)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
在老师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基本上就是要求学生完成从应纳税额计算到税务处理再到纳税申报整个过程,即根据老师提供的经营业务情况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账簿记录填写纳税申报表。虽然这样的过程也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与到经营单位协助申报纳税相比,就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不同于老师为了强化税法中的某些知识点而做出的有针对性设计,很容易在税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要解决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学生必须学会查找一些专门的文件,尤其是要关注最新的规定,可以提高学生查找税法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协助经营单位完成纳税申报,学生可以直观地接触从经营活动到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既强化了实体规范的运用,又实际履行了程序性的义务,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到专业机构实习
除了经营单位之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和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这些专业机构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弥补老师实务经验不足的缺陷。不仅如此,在这些专业机构中,学生除了完成应纳税额的核算,还有机会接触到税收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假票据和税收筹划等,可以提高学生的审核、监督能力和税收筹划能力,这些都是在其他实践环节无法达到的效果。
(五)将专业人员请进课堂
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收实务人员、税法官员请进课堂,通过专题讲座和完成部分章节的课堂讲授等形式,提出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与学生分享实践经验,也可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但是,这种方式主要的优点在于可以帮助学生认识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税收法治建设的推进,税务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税务实践的需要,必须通过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上述几种途径各有优势,也都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如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和到专业机构实习两种途径必须借助于相关机构的配合,能够参与其中的学生数量也会受到限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尝试。
参考文献:
我国高职教育倡导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培养学生技能和职业岗位应用能力为主,具体体现为培养“基础理论知识必需与够用、专业技能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要达到此目的,高职校就要建立高素质技能型教学体系,通过“精简、融合、重组、增设”等途径,促进课程结构体系整体优化,更新教学内容,以增强学生社会适应性。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税法体制,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普及税收理论,培养公民良好的纳税意识,对于税收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富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税法课程不仅是财税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会计专业的学生,乃至整个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因此,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的探讨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教材与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相脱节
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所使用的税法教材是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教材。由于理论性过强,内容又很繁杂,同时纳税申报表的编写方法又忽略不计,导致内容乏味,学生学习的兴趣不高,而且很多学生只会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不会进行纳税申报等实务性操作。
(二)税法课程的实训教学与理论教学相割裂,导致实训教学有名无实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课程安排上实训教学大都安排在理论授课之后,没有将模拟实训与课堂教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并贯穿于其中,实训的效果就大打折扣;第二,实训软件中所使用的资料缺乏可操作性,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现行税法体制修订的速度非常之快,而实训软件更新的速度远落后于现行税法的变化,这就影响了实训的教学效果;第三,在实训教学模块中又过分强调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忽视了会计凭证的审核、监督以及税务筹划能力的培训。
(三)教学方法僵化死板
通过调查河南十余所高职院校得出结论:目前,部分高职财经类专业税法课程的教学中,采取的是大致相同的教学模式:固定的教材、固定的授课地点、“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等。因此,造成教学方法僵化,教学手段落后,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弱,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就无法提高。
(四)考核方式单一,有待进一步改进
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一般都属于考试课程,期末采取闭卷考试的方法。由于税法课程知识点更新比较快,加之税法的实际操作性又很强,所以单凭期末“一考定终身”的考核方式,很难全面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建设改革的对策
(一)加快税法教材的一体化建设
学生课程学习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所选用的教材,而学生学习的直接目标就是学以致用。因此,税法教材的编写既要体现该学科内容的系统和完整性,又要体现启发联想式教学方法的层次性。学生的学习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引发学习兴趣的前导阶段;融入学习内容的感知阶段;理解知识的深化阶段;巩固知识并加以熟练运用的升华阶段。那么好的教材也应当遵循这个规律来编排内容。如在每章内容开篇设置导入案例,调动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让学生带着疑问去学习本章内容;在重要的知识模块可结合实际设置思考专栏,推进学生对知识理解的深度;每一章节结束后,课后练习题的设计也应遵循由浅入深的渐进思路设置,让学生通过实际案例演练,在大脑中构筑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在体例编排上也可增加一些幽默风趣的内容,为枯燥的税法教学增添一些趣味。
(二)把握最新的税收法律动向
税法这门课程具有极强的实效性和政策性,国家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社会目的,会不断地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制定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原有的税收法律、规章等随之作废。这就要求从事税法教学的一线教师,应经常登陆中国税务总局的网站,关注最前沿的税收政策,并订阅《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报》等期刊,随时收集各种有关税收法律的信息,不断更新税法教案和税法课件,以扩展学生的视野。如在增值税法章节的讲解中,关于增值税类型的转型等内容就先于税法教材及时地给学生讲授。
(三)塑造高素质的专业课教师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和实施者,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与坏。教师应具备的素质主要有:高尚的师德、渊博的学识、较强的科研能力等。结合高职教育、税法课程的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作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教师,应该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一个优秀的教师不是仅爱学习好、能力强的学生,更应该爱那些没有进取心、基础薄弱、没有良好学习习惯、缺乏学习兴趣的学生,怎样用爱和责任心去改变他们,这才是优秀教师的魅力所在;
2.作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教师,应该是具备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能力的“技能型”教师。作为专业课教师,不仅要遵循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实际,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使教学活动达到理想的效果,还应该使学生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税法课程也一样,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熟悉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精通各大税种的税额计算并具备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带领学生进入到税务筹划的较高境界,这样的税务专业教师,能使学生学到终身受益的方法。这样的课堂才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课堂。
三、教学方法改革的对策
(一)一对一教学法-以人为本
在税法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我把握的原则是教师不应该是课堂的主导者,而应该是引导者、指导者。从生命的层次、用动态生成的观念认识课堂教学。把每一节课都当成师生生命成长的一段历程,把每一个学生都当成崭新的、独特的、与众不同的生命个体,根据税法课程的特点,明确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认真思考完成教学目标、突破重难点的方法与策略,围绕教学目标去研讨教材、研读学生,确定适合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态度情感和价值观充分发展的教学方式方法,使每一节课、每一个学生都有不同程度、实实在在的认知收获、科学感悟、能力发展。
(二)实践教学法-学习致用
税法作为一门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只学理论不做习题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教师可搜集最新CPA、CTA考试实战习题,每一个独立的税种结束后,给学生布置一些案例题,达到知识的巩固和灵活运用。并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讲解。同时,为了避免学生只学不练,只听不练,每学期都组织学生到县级地税部门一些企业观摩、实习,能把学到的理论熟练运用于实践。还可带领学生利用业课余时间(下转第217页)(上接第215页)对周边的企业如宇通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校外的实习基地进行校企合作,在课堂上讨论该企业应纳哪些税?征税范围是什么?适用的税率是多少?都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这种寓教于乐的教学方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而且能把课本中的知识加以灵活运用,获得第一手的教学资料,为以后从事财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探究教学法-动起来的课堂
学生全员参与,通过学习互助探究小组的组内抢答等形式,营造让学生敢于质疑、敢于发表意见和看法、能主动思考探究问题、积极合作讨论的课堂气氛。这种课堂模式也使学生在课堂上充满了激情,真正把教师的“讲堂”变成学生的“学堂”。课堂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主阵地之一,教师应把课堂还给学生,把思维空间留给学生,把学习方法教给学生,把自主实践还给学生。
(四)情景教学法-设置相关的学习环境
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情境。如在讲解《个人所得税法》章节的内容时,可让学生分组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哪种较为合理?在取得相同收入的条件下,家庭赡养状况等条件的不同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什么不同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提高至3500元的利弊是什么?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使学生懂得如何用学到的书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五)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是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相结合。即平时作业、考勤、发言等成绩占40%,期末卷面成绩占60%。部分课程为平时作业、考勤、发言等成绩占60%,期末卷面成绩占40%。大大调动了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
2.是开卷与闭卷相结合。部分课程采用期末考试开卷部分和闭卷部分的分值各占60%和40%,其中闭卷部分主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能力,开卷部分主要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是增加实践考核的内容。部分课程实行了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由于平时也要进行实践考核,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更强,实验及平时的实验模块内容的练习更加认真,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4.是把学生的平时操行纳入考核的范围。对平时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给予加分;对品行不端者,酌情减分;对严重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其最终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要求其重修。
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的研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今后的税法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不断探索如启发式教学法、结构式教学法等新的方法,,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使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
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在学业上,达到收获的最大化,并能把学到的理论熟练运用于实践,为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做出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5-00-02
税收作为一国公共财政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愈加完善的背景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相关概念自上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中国后发展迅速并不断完善,涌现出大量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咨询机构。随着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合理避税需求的不断高涨,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已逐渐成为普通本科院校财税类专业的必修课程。
一、本科阶段《税收筹划》课程教学目标
在高校教学中,《税收筹划》课程通常出现于经管类专业的培养方案之内。一般说来各高校虽然会依据院校不同以及各专业类别的差异,课程教学目标设置会出现细微差别,但就宏观层面来说却大同小异。在我国,现行税制内可分为十七个税种,一方面,因为税种多而繁杂,要求学生对每个税种的相关知识都烂熟于胸并熟练运用,要求显得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对于每个税种的规定都较为详备,实际的税收筹划空间较为有限,并非所有情形下都适用,所以对于该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税收筹划》课程兼具培养综合能力与实践运用的特殊性,在制定教学目标时便更需分清重点、划清主次,要充分考虑到教学目标的实际可行性,进而才能合理安排课程内容,有序推进教学活动。首先,需要正确树立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等概念的区别。有些学生对于上述概念存在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现象,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的前提下,在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理财之前为使得税收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合理安排,这与避税、偷税等概念截然不同。然后,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目标。现实中,对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部分学生只是停留在税负最低的层面,其实税收筹划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实际税负最低”,还有“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容,只有明晰这点,才能在日后的教学活动中加深理解,灵活运用。其次,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与风险。现实中不少学生由于初次接触该课程,凭借之前学到的《国家税收》、《国际税收》等税法知识,片面而又主观的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其实不然,税收筹划的市场在于它所依据的主要是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税收的选择性条款,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某些条款由于条件苛刻能实际运用的并不很多,加上一般税收筹划还受到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其实非常有限,片面的追求税收筹划有可能陷于税务风险的泥潭之中。最后才是税收筹划教学的实际运用,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加深学生理解掌握,同时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以提高实际生活中的感性认识。
二、当前《税收筹划》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的选择是否合理得当,对课程教学质量能否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本框架清晰、内容完备的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还是教师的得力助手。而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课程不同于传统的《会计学》、《西方经济学》等科目,它虽作为财政学、税收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但只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选修课程,实际开设此类课程的并不多,对于该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再加上受到资金支持较少、编纂组织力度不够、部分版次库存较多等现实困难的制约,《税收筹划》教材的更新速度一直就为缓慢。另一方面,该课程所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税法,众所周知税法本身就处于不断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之中,每年的政策条款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这就导致在现实教学中很难及时将改动部分添补进原有教材之中,教材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税法的变动速度,该课程教材完全做不到按时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之中需要及时关注税法动态,第一时间将有关调整体现于课件之中。而事实是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对此不够重视,加上自己缺乏对税法更新的关注,依旧沿用过去的教学课件,这样《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质量便可想而知。
(二)师资队伍相对薄弱
是否具备强大的师资队伍是评价高校实力的关键性因素。《税收筹划》教学不仅仅只是将税法知识进行简单的综合,还应该要教导学生进行灵活运用。此外,由于税收筹划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税收风险,种种特征决定了教师自身除了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如在税务部门、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相关从业经历并能时时关注到最新的税法变动,掌握第一手的税法资料。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部分教师偏向税收理论部分,对于实务部分经验欠缺;此外随着老教师的不断退休,部分新教师刚刚离开校园走上讲台,对于部分教学内容自身尚有不清的同时还缺乏实际经验,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就顶多达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实际运用便更无从谈起。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课程是一门综合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其中涉及到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会计学、财务管理等多门课程的知识。而现行的教学模式多半还是沿用“课上老师讲,下面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往往不能体现《税收筹划》课程本身的综合性与实践性的要求,这就导致了教学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只注重知识灌输,而缺乏实践性教学。基于《税收筹划》有别其他课程的独特性,因此在现实教学中也不能向其他学科一样一味的传授知识点而缺乏实践性操作。作为刚刚从高中毕业步入大学课堂的学生们来说,他们早已习惯了传统的纯粹知识灌输的学习方式,如果教师不能在该课程上根据实际情形灵活调整教学内容,依旧停留在自己讲,学生听的境地,往往导致课程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此外部分高校虽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限于资金紧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配套教学设施落后不完善等因素,使得该部分只是流于形式,实际效果欠佳。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培养的学生对于何为凭证、账簿、以及纳税申报表等基础物件缺乏感性的认识,不能达到课程预期的效果。
第二,缺乏科学的案例教学,实际运用能力欠佳。该门课程的特点和专业性质决定了其教学方式一定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枯燥繁多的税法条款中,加入部分案例,在缓解课堂气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操作和运用能力。部分高校在实际教学中不能灵活采用合适、科学的案例,只是停留在书本知识的传授上,实际教学效果欠佳,不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融合,培养出的学生也只是知其大概,不能对课程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四)成绩考核方式不科学
现实教学之中,绝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成绩考核方式均为考试成绩加上平时成绩(例如选取期末成绩的70%,期中成绩的20%,平时成绩的10%加权平均以得到最终成绩)。而《税收筹划》课程亦是如此,平时课上教师正常上课,期末结束时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学生过多地关注理论知识,而忽视相关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在这种成绩考核模式下,平时成绩大多考察的为课堂出勤率,而期末则完全是卷面成绩,这样便助长了部分学生“平时不用功,考前抱佛脚”的不良学习习惯。
三、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思考
(一)加快《税收筹划》课程教材建设
针对《税收筹划》课程在教材建设上的不足,为提高所选教材的质量,帮助学生充分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配合教师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高校应该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选定合适教材。一方面综合各类教材选取修订时间较近的版本,尽量避免因时间跨度而导致教材内容与税法出现较大偏差的可能,另一方面,所选取的教材的内容与案例应与课堂内容相契合,在形象具体的同时,加强学生对其的理解。
第二,提供专项资金,提高编纂组织力度。各高校由于课程目标、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在教学之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高校应足够重视教材建设,鉴于本校教师对于课程状况以及自己学生实际掌握情况都比较了解,故因加大组织力度,尽可能地做到本校教师自己编写教材,自己选取案例进行教学。
(二)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素质决定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税收筹划》课程的综合性与实践性较高,这就要求教师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针对上述部分高校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税收筹划》的整体教学质量,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学校与税务局或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建成税务研究科研基地,一方面加快对年轻教师的实务培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进行课题、调研的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对税收筹划的理解。第二,加快人才的引进工作。高校可以针对课程设置适时合理地引进或外聘部分人才,开展实践性教学。第三,邀请外校知名教授或税务方面专家学者来本校为师生开展讲座,拓展学生眼界的同时,提高自身教学质量。
(三)改进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案例教学
运用案例教学法是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举措。针对目前多数学校的授课方式存在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第一,明确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能力,而非简单传输知识。传统的教学方式培养下的学生多数都只会读死书,死读书。考试前再死记硬背,其实能力并未有多大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学习中创新教学方式,改变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为师生互动,共同讨论的境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素质。
第二,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学生已掌握部分《税收筹划》知识的前提下,引入典型案例,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其中可采用学生独立思考的方式也可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将所学知识进行串联已达到学习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对课程有一个大体的把握:首先,根据教学进程合理安排《税收筹划》知识点的介入,教授学生学好基础知识;其次,灵活选取经典案例。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中大胆发言或分组讨论后再以课件形式上台自己讲解,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案例中去。最后,对案例部分进行总结,对其中所蕴含的税收筹划规律及时揭示,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加深学生的进一步理解。
第三,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入实验室教学。首先,高校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加强实验室建设;其次,要与税务部门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最后,高校还应特邀一些知名人士不定期进入学校开展教学指导。通过以上实践性教学方式的推进,可以显著改善目前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理论与实际脱节的困境,一方面可以使得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参与到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中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中创立自己的感性认识,脱离枯燥无趣的纯理论教学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
(四)改进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方式对于学生的学习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的考核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非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一纸定胜负”。由于该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妨在通过卷面成绩评定的方式外在加上学生在平时案例教学中的表现来综合评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可以依据案例内容进行调整,大致可分为案例筹划的结果、各小组成员的参与度以及最终结果的表现形式等方面。此外,由于该课程的综合性也较强,教师也可以在课程期间让学生依据所学自选一到两个税收筹划案例以论文写作的方式来评定成绩,并最终加入该课程的整体成绩之中。这样的评定方式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应试教育下考试成绩不能真实反映学习情况的弊端,还能在活跃平时课堂氛围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王伟.税务筹划课程教学方案设计探讨[J].梧州学院学报,2012(6),第22卷第三期.
[2]韩雪.税收筹划的教学探讨――以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为例[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8).
作为一名高校教育工作者,在几年的教学工作中常常困惑于:如何使自己讲的课能与现实社会结合地更紧密一些,从而使教学活动更加丰富具体?经过摸索,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是克服当前高校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的有效手段。本文拟结合自身教学实际工作经验,对案例教学在国家税收课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
1案例教学面临的困难
1.1大学生主动学习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是以“灌输式”为主的教育模式,课堂上学生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由于习惯了这种“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意识普遍不强,对于问题缺乏思考。而案例教学讲究的是学生的主动参与,需要学生主动积极思考问题。因此,这种固化习惯一旦养成,大家都不愿意主动发言,案例教学就无法顺利开展下去。
1.2大学生知识运用能力较差
我国大学生都是经过应试教育的磨练考上大学的,即使上大学,大家依然围绕考试这个指挥棒转,平时随便听听课,考试前突击几天应付一下,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依然较差,没有摆脱死记硬背的固有思维。案例教学需要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正确的运用,靠死记下来的知识是无法对案例进行有效分析的,因此,这是教师开展案例教学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尤其是案例教学的初期。
1.3缺乏合适的案例材料
案例教学是个新鲜事物,前期很多老师缺乏积累,尤其是缺乏合适的税收方面的案例。另一方面,税收条例变动频繁,改革措施众多,比如,当前正在进行的“营改增”。作为一门和实际联系非常紧密的课程,任课教师需要对每一次的调整都及时跟进。这些都给教师开展案例教学带来困难。
1.4教师自身的能力问题
案例教学需要教师自身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首先教师要具备案例的筛选和整合能力。一个案例应能涵盖尽可能多的问题,不仅应包括重要的税法知识,还要能包括职业判断、企业内部控制等要点。教师在课前应自己整合出合适的案例。其次,案例教学完成需要教师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案例讨论中,教师扮演着组织和引导的角色,要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能适时激发讨论团队的想象力,挖掘出案例的真正精髓。最后,案例教学涉及的都是现实中的问题,这要求教师除了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以外,还要有一定实际问题处理能力,显然,教师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1.5成绩评估较困难
传统教学成绩评估主要通过考试,比较客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学生主要通过课堂讨论来提升自己应用知识的能力,但问题是如何有效去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这是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2“国家税收”案例的选取
“国家税收”是一门应用型很强的课程,有大量的案例可供选择。为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选取合适的案例是高校教师应做的第一步,为达到合理选案,以案释理,选取案例应考虑以下要点:
2.1所选案例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
“国家税收”一学期下来,多则64个课时,少则32个课时,为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要求我们每堂课都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也就是本次课你要通过这个案例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要解决税收哪方面的问题。现实中关于税收的个案林立,这要求教师在选取案例时首先要考虑该案例是否能实现本次课程的目标,做到有的放矢。
2.2所选案例要具有可分析性
当前高校授课仍然普遍存在教师单纯讲、学生被动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这种方式实践证明效果较差,很多学生考完就忘记了相关知识,并没有从中培养出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改变了这种被动教学模式,把抽象的税收知识点具体化,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案例讨论,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分析实际问题的过程,并通过反复训练,增强其分析税收问题的能力。这种方式远比简单传授几条税收条例更加有效,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真正目的。而如果所选案例无法展开,就无法达到效果。因此,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时所选的案例要具有可分析性。比如,在讲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时候,案例选择就要把应纳税额计算时涉及的各种知识点包括进来,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弄清楚增值税的计算过程。
2.3所选案例要具有趣味性
“国家税收”案例的取得主要靠大量搜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和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有的也可以由教师通过社会实践自编。无论哪种渠道获得的,对于教师都来说,都需要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并能给予符合实际的处理建议。而学生能否对案例产生浓厚兴趣,除了所提出问题和讲授内容相关以外,还需要案例是否具有趣味性。比如,讲授个人所得税时,通过简单的税收筹划就可以使我们少交税,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国家税收”案例教学过程安排
3.1案例分析演示
税收案例教学和传统教授过程中穿插的举例说明存在明显不同,它更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在教学之初,教师应首先让学生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思路,这个时候传授知识还不是主要目的。通过几个案例分析演示,让学生从中获得启发,弄清楚其中的规律,从而能够举一反三,为今后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打好基础。
3.2案例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国家税收”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案例教学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主要就在这里产生。该环节需要教师和学生能够协调配合。为保证讨论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取得良好效果,教师应对局面有个全面把控。首先,教师应创造出一个宽松、互动的教学情景。案例课堂讨论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如果学生都怕出错而畏言,那该课程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应允许学生发挥自己想象,消除学生顾虑,不以结果作为唯一评价依据,自由发言,敞开讨论,鼓励每一位学生主动参与。其次,教师要正确引导学生展开案例讨论。税收案例讨论不是漫无边际,教师在过程中要适当给予积极引导,要保证讨论的范围围绕本次课程的主题。教师可以在讨论之前明确案例分析的步骤,通常都包括发现问题、寻求依据、解决问题几个步骤。比如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就可以依次步骤引导大家如何展开合理避税。讨论时,教师适时引导学生,比如发问、提示或者故设疑团,使得讨论能不断引向深处。教师也要学会尊重学生,不要粗暴打断学生,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大胆发言,表达自己观点,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3.3归纳总结
每次案例分析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对本次讨论课进行归纳、总结,要让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同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要给予正确的解释,对表现较好的同学要加以表扬。
4“国家税收”案例教学的一点体会
从笔者近几年实施案例教学的经历来看,“国家税收”通过案例教学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例教学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了学生分析税收问题和解决税收问题的能力,避免了以往教师单纯灌输,学生考完就忘的弊端。由于大量的税收案例都来自于实践,真实性和趣味性较强,再加上教师的启发诱导,非常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教学气氛活跃,便于学生掌握所学内容。采用案例教学后,很多学生对学习税收这门课程不再畏惧,均认为“国家税收”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真的有学到东西,不再像以往那样只是单纯死背一些知识点,而是真正掌握了一门技能,掌握了思考税收、分析税收的能力和方法。比如在讲到个人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时,让学生分析为什么年终奖多1元,但是个人所得税多交几千,通过什么办法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而且还不违背法律。这种案例的讨论让学生深知精通税法知识在现实工作中的重要性。总之,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对于教师来说,毕竟是教学改革的一种尝试。因此,在组织实施税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情况,不断摸索,创造出适合普通高等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以便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范宝学.浅谈税法课案例教学[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一)考试大纲变化情况
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46号中规定,**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年度考试大纲,即教材基本上没有变化。对于已经参加过**年度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可以使用年考试用书进行复习,但需要注意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内容,待**年度考试用书出版后,及时将新教材的主要变化之处予以更正。
(二)题型
从近几年考试情况分析,**年《初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型仍然是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其中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1分,总分20分;多项选择题15道题,每题2分,总分30分;判断题道,每题1分,总分10分,答对得1分,答错倒扣0.5分。主观题包括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计算分析题有4道,每题5分,总分分;综合题共2道,总分20分。考试题型仍然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五种。
(三)题量
客观题主要是检测考生对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主观题主要是检测考生对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全部业务方法的综合运用能力、融会贯通能力和紧密联系实际的实务操作能力。从题型分值来看,单选题在五种考试题型中难度最小,考生能否在单选题中尽可能高地拿到分数是顺利通过考试的基础,而多选题是分值最高、难度最大的题型,同时也是考生能否通过考试的最大障碍。
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复习要点分析
(一)《初级会计实务》
根据已公布的**年度考试大纲,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教材内容仍为7章。初级会计实务内容不多,而且重点突出,每年的考试重分值的题目主要集中在第2~3章中。分析近三年考试试题,笔者将教材中的章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非常重要),第二章资产、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以及第六章财务报表,这三章的考试分值一般占全书的70%左右;第二层次(重要),第一章总论、第三章负债和第七章成本核算;第三层次(比较重要),第四章所有者权益。教材中涉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六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是历年考试命题的重点,考生应重点掌握该部分内容。考生还应认真分析以前年度的考题,因为综合题部分一般以会计报表的形式出现,而且都是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相结合。如**年同时考到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具体项目的计算,题型都是先做日常业务,然后计算具体项目的金额,这较以前是个重要变化,应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
(二)《经济法基础》
根据已公布的**年度考试大纲,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料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内容仍为章。经济法基础分为税法和经济法(含会计法)两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经济法内容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八章,第二部分税法内容包括第三章至第七章。从近几年考试情况分析,2007年及年税法内容所占分数为70%左右,经济法知识所占分数为左右,这和以前相比是个很大的变化。教材内容虽然比较多,但主要侧重于基础知识的考核,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般都是主观题的考核内容。
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策略分析
(一)明确学习目的
参加会计职称考试目的就是要考试合格,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自信,相信自己一定会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态度决定一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以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学习目的,而不是部分考生所考虑的只是尝试着去体验考试。
(二)讲究学习方法
随着高考文综政治卷经济学计算题的逐渐增多,我们怎样才能轻松应对呢?在此,我仅作一些建设性分析。
一、新课期间各个击破
高一《经济常识》共计八篇课文,其中每一课都涉及到计算题。尤其是第一课就涉及到比较难的计算题出现,这对于高一新生和教师都是比较麻烦和头痛的一件事。因为据经验表明,每届高三总复习时,学生都普遍反映高一经济学是最难的,其中,他们最怕的也有计算题在内(毕竟文科学生,部分学生就怕数学才不敢选学理科的!)。所以,要真正做到让学生能轻松应对高考计算题,在高一学习过程中,涉及到计算题的知识点各个击破,让学生真正的理解其知识要义、打好必要的基础铺垫,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还建议,可以做一做简单的随堂练习或通过相关知识的高考真题的再现方式,让学生明白该知识点会如何考查,怎样考查。
二、单元练习逐一巩固
常言道:温故而知新。在学生理解了知识的基础上,还要让学生随时巩固并能举一反三。所以,每当单元练习时一定要及时的巩固该知识点的计算题考查。我个人认为,在平时的单元练习中,甚至可以直接引用高考真题来考查学生,以弥补课堂上没来得及让学生见识得完的相关高考真题。当然,这也要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尖子班的学生,这样做肯定没问题也有必要,如果是教改班的学生,可以酌情考虑用简单一点的高考变式题考查也行。教师也正好通过这一过程,分析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并针对学生问题讲评和巩固。
三、期末复习分类汇总
尽管前面两个环节已经做得很到位了,但是在期末复习过程中,对已经学习过的计算题进行必要的分类汇总必不可少,这样更有利于学生系统并对比性的掌握相关知识点。在此,我对高一《经济常识》所涉及的计算题,逐课作一简要的汇总分析:第一课:1,价值量、价值总量、交换价值总量、使用价值总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社会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生产率;2,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第二课:按劳分配、按劳动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收入、总收入;第三课:1,股票价格;2,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利润;第四课:GDP、GNP;第五课:税收(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第六课:存贷款利息、银行利润;第七课:恩格尔系数;第八课:汇率。这一过程,可以事先布置成家庭作业,让学生先自己试着汇总后老师再通过直观清晰的课件在课堂上展示与学生一起巩固这些知识。
四、品位高考巩固深化
对高一《经济常识》所有可能涉及计算题的知识点进行分类汇总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对近年的相关高考题也汇总罗列,让学生见识。这一过程,最好是辛苦老师们了,毕竟学生手里的资料不全而且辨别能力也是有限的。在此,我将我收集的近年来的一些高考题与大家分享:
第一课价值量的相关高考题:(09四川卷24)十八世纪,亚当。斯密发现在一家扣针厂里,生产一枚扣针需要经过18道工序。这家工厂由10个工人分别承担1-2道工序,每天共生产48000枚扣针,平均每人生产4800枚。如果让工人各自独立完成全部工序,那么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一天连20枚扣针也生产不出来。这说明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可以A,减少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减少单位劳动时间的商品产量;c,提高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D,减少商品的个别价值。
第二课关于分配制度的相关高考题:某员工在外资企业工作,年薪5万元;利用业余时间在民营企业兼职,年薪2万元;购买股票,年终分得红利1万元;出租住房,年收入2万元。该员工一年的劳动收入为:A、10万元;B、9万元;C、8万元;D、7万元。
第三课关于股票价格、企业利润的相关高考题:1、(06年高考四川卷24)某人持有每股面值100元的股票1000股,预期股息率为3%,当其他条件不变,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5%降为2%时,他的股票:A,升值35000元B,升值30000元c,贬值25000元D,贬值20000元。2、(2009年高考政治辽宁卷12)某企业年初自有资本40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当年贷款的年利率为8%,企业的毛利润率(毛利润/总资产)为10%,则企业的年净利润为:A,29.2万元;B,32万元;C,39.2万元;D,42万元
第四课关于GNP、GDP相关高考题:(04年高考广东卷政治试题13),GDP和GNP都是综合反映一国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二者的区别在于计算方式上A,GDP不包括本国居民在本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总量;B,GNP不包括本国居民在本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总量;C,GNP不包括本国居民在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总量;D,GDP不包括本国居民在国外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总量。
第五课关于税收相关高考题:(07年高考文综宁夏卷14),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含)的部分,税率为;超过500元至2000元(含)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含)的部分,税率为15%。小明的爸爸月工资为3500元,则每月应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为:A,165元;B,190元;c,400元;D,525元。
第六课关于银行利息:某居民将2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存期为1年,年利率为2.25%,到期扣除利息税(税率为5%)后可得到利息为:A,20360元;B,427.5元;C,360元;D,450元。
第七课关于恩格尔系数的相关高考题:(08江苏卷14),江苏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在2000年、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为42.5%、40.6%、38.0%,这一变化趋势表明,我省居民A,食品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增加;B,家庭食品支出额在减少;C,消费结构不断改善、生活水平提高;D,以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的消费为主。
第八课关于汇率的相关高考题:(09四川卷26)小张按1美元兑换8元人民币的汇率换得1000美元,两年后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下跌了20%。小张又将1000美元换回人民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小张:A,损失了人民币1600元;B,减少了人民币损失1600元;c,损失了美元160元;D,减少了美元损失160元。
五、专题测试运用提升
一、中级职称考试科学的复习方法
中级职称考试难度越来越大,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广大考生要想顺利通过考试,除了要有顽强的毅力和刻苦精神之外,科学的复习方法往往是取胜的关键。
根据笔者多年的考前辅导经验,把考生复习方法概括为一句话:“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牢牢地以教材为中心,千万不能抛开教材,企图走捷径而扑在各种复习资料上的复习方法是不可取的。教材是根本,教材是考试大纲和全部考试内容的具体体现。中级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不同:注会考试要提升难度,因此,其命题是以教材知识为基点,充分扩展出去,所以,注会考试只停留在“吃透书本”上是远远不够的;中级职称考试的难度要比注会考试低得多,其命题思路和基调也与注会考试不同,从考试试题看,考核的都是教材的基本内容,甚至好多都是教材的原话。另外,考生在研读教材时,还要注意本年教材与上年教材的变化之处,例如,2012年教材与去年教材相比,有若干处调整变化,这是考生必须高度注意的,因为,调整变化之内容必定是考试命题的重点。
每年的新教材往往都在考试前几个月才下发,考生一定要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把教材的基本原理扎扎实实地搞清楚,一步一个脚印,也只有把教材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搞透彻,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而很多考生,由于考期临近,往往把新教材草草地学了一遍就搁置一旁,而将大量时间用在了习题集上。我们不是反对做题,尤其会计考试不做题是不行的,但是,不把教材研读熟练,盲目做题是毫无益处的,因为,习题只是个案,它得不出“共性的结论”。况且,有些习题集档次极低,把往年的习题翻版印刷,根本不注意考试大纲更新和教材内容的变化,更有些习题,错误、漏洞百出,对考生产生严重误导。
“两个基本点”是指具体学习方式及方法。基本点之一是指要全面复习,强调“面”;基本点之二是指要抓住重点,强调“点”。只有“点”、“面”有机结合,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绩。首先要全面复习。新教材下发后,一定要逐章逐节仔细研读教材,特别是新增加的以及变化的内容更要高度关注,这都是命题的重点。从职称考试命题来看,考点越来越分散,覆盖面很广。客观题部分,只有全面、深入地研读教材,才能从容作答。其次要突出重点。职称考试全面复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此基础上,还要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能否准确把握,是考试能否通过的关键。如果说“全面复习”是应对客观题的有效手段,那么,“突出重点”则是应对主观题的最佳方法。实践证明,不分主次、水平推进的复习方法,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二、2012年中级实务考试重难点内容精要
为了能使广大考生更加清晰地掌握中级实务应考的重难点内容,笔者将一些重要章节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梳理,期待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存货
存货这一章难度不是很大,其重要考点应注意以下方面: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考点主要体现在委托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计价方面。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上述考点是存货部分在各级各类会计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考点。其实难度并不大,只要弄懂其原理并注意区分即可得分。
2.存货期末计量。存货期末计量涉及的考点很多,但其核心考点是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对于直接用于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如果有合同约定,则以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出售的材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加工产品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要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售价推导得出,这也是存货期末计量的最重要内容。
存货期末计量另一个考点内容是存货跌价准备。注意两点:一是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的消失,而不是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价值高于其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出现。如果是后者,则不能将该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另外,个别考生容易把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和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混为一谈,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固定资产
本章内容考生大多都比较熟悉,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关于外购固定资产现值计价。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付款期超过了正常信用期,具有融资性质,则购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现值入账。其现值与长期应付款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其摊销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本知识点应与长期负债一章联合掌握,形成知识点串联。
2.关于弃置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其初始计量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弃置费用的现值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补偿;另一部分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联合知识点的掌握。考生在学习本章时,思维不要仅局限在此,要与其他章节串联起来,形成体系。本章要与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货、债务重组、长期应付款、借款费用等章内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网格状。
(三)投资性房地产
本章要求掌握的重要知识点包括: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三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考生在掌握这三项内容时,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强调产权。列入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各项资产,无论是“地产”还是“房产”,企业必须拥有产权,也就是强调企业“拥有或控制”,对于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地产”或“房产”企业再转租给其他单位,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二,强调租赁方式。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时,其租赁方式必须是经营租赁。如果是融资租赁方式,表明企业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视同出售相应资产,则这种方式出租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三,关于持有待售。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但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产”,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有悟性的考生,仔细研读上述规定,便可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又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且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笔者曾就此问题请教过多位会计专家,但却一直没有结论。
另外,关于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教材增添了一些新内容,考生应引起关注。
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化。这个问题头绪很乱,也是本章的重中之重,考生必须要理出清晰的思路。第一,要明确转换是在成本模式下转换还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转换。因为,两种不同模式下的转换,其会计处理是截然不同的。第二,成本模式下转换,无论是“内”转“外”(即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反之亦然),还是“外”转“内”,只要把相应的计量金额转入到对方的相应科目中即可。第三,转换的真正难点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转换。转换中,要区分是“内”转“外”,还是“外”转“内”。如果是“内”转“外”,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是“外”转“内”,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就要区别对待,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或者说,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不搞通,将很难通过考试。
1.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重要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类。而第二种分类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有着重大区别,一定要注意区分。
2.投资核算中最核心的问题――“差额”,即“投资成本”与“份额”之间的“差额”。“差额”问题必定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是投资核算,其他方面的会计内容也是如此,只要会计核算遇到了难点,就一定是遇到了“差额”。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方法,代之而行的是对于“差额”的分类处理:
第一,同一控制下,无论是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其差额基本通过“资本公积”核算。
第二,非同一控制下,如果“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列为“商誉”。但如果是控股合并,该差额要在合并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是吸收合并,该差额要在购买方个别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为“营业外收入”。
第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投资形成的差额,若“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不做反映;若“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选择孰高入账。
第四,其他投资,一般不考虑差额,按“投资成本”入账。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初始计量。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且,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要严格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两种不同合并方式,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别甚大,考生要高度注意,这是历年考试必考的内容。
在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要解决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合并对价”如何计量;二是“份额”如何计量;三是“合并对价”与“份额”的差额如何核算。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后续计量,尤其是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有三个重要考点:
第一,在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要在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上做出调整后,再按持股比例计算分享投资收益。
第二,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了要做上述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第三,超额亏损的确认。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减记至零为限,但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五)无形资产
本章的重要知识点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具体掌握时,要加以区分。
第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建造开发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摊销和折旧。
第二,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二者分开,若确实无法分开,则按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
第四,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2.关于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作为考生,掌握了上述原理,就可以就此问题作出解答。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准则这样规定,存在相当大的疑义。作为会计人员,他如何能够区分开企业研发中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企业的内部会计人员都无法区分,那么外部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又如何能区分得了?这为企业操控利润留下了重大空间。
3.关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进行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
(六)资产减值
对于资产减值这部分,应该关注三个问题:
1.资产可收回额的计量问题。企业能否计算出资产减值究竟是多少,关键取决于能否计算出资产可收回额。而收回额的计量是难点,它可以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也可以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2.关于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等减值测试的相关问题。资产减值已经突破了单一资产的概念,出现了很多新的概念,要注意区分。
3.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笔者认为,教材第八章资产减值在体系上存在问题:第一,既然要阐述“资产减值”,就应该囊括全部资产,而本章为什么只包括非流动资产,却把流动资产剔除在外?不可理解。第二,本章一直强调,“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但考生必须注意,本章所说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只是针对本章的资产而言,并不是所有资产。这很容易给考生造成误导。
(七)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一章存在诸多混乱,首先,金融资产分类令人不解。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不仅很牵强,而且很混乱。其次,对于发生的交易费用初始计量也很混乱。第一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损益,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这种规定毫无必然性。
值得欣喜的是,2012年我国会计准则将可能对金融资产进行修订,将四分类改为二分类。
作为考生,仍然要按照旧的体系掌握。但是,既然这章内容马上要修改,估计出题专家也不会过于关注本章。有关本章重要考点不再赘述。
(八)长期负债
在长期负债中,难点及重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照该可转换债券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或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利息调整。
在具体核算时,由于数字比较大,设计科目比较多,而且还有小数点(现值系数),所以很容易出错,考生要格外小心。
(九)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的范围。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及汇兑差额。在掌握借款费用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发行债券产生的折价或溢价,不属于借款费用,只有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才属于借款费用;二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三是企业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教材及复习资料是这样阐述的:“企业权益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笔者认为这样阐述欠妥,因为“权益”既包括所有者权益,也包括债权人权益,而后者发生的融资是属于借款费用的。因此,只有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才不属于借款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注意三个时点即起点、终点、暂停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即起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但需要注意,资本化起点的约束条件,只对借款费用中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发生作用,而辅助费用并不受此项约束。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即终点的判断,强调“状态”。只要资产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就要停止资本化,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判定依据。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即暂停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断的原因是非正常中断,而非正常中断又包括“人为因素”导致的中断和“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二是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
3.借款费用计量。借款费用计量最核心的问题是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对于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挂钩”,即专门借款取得后,不需考虑实际支出额是多少,而是把全部借款发生的利息作为资本化的基数;二是“净额”(会计上的“净额”都是“做差”之意),即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应以全部借款的总利息为基数,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产生的存款收益,以两者之差作为资本化利息。对于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也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挂钩”,即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只就实际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资本化,未动用或未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考虑资本化;二是“时间加权”,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不仅支出金额要挂钩,而且还要对实际支出金额考虑实际占用时间。
(十)债务重组
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在债务重组定义中,把握两个关键词,即“困难”、“让步”。所谓“困难”是指债务人财务困难,很好理解;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做出的“实质性减免”,这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必须注意与2006年新准则以前的提法相区别。困难和让步是相关联的,缺一不可。另外,在会计业务中,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的业务,也不能称为债务重组。例如,在债务重组方式中,其方式之一“将债务转为资本”即“债转股”,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其原因就是该业务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
2.关于“两个差额”。债务重组的重心在债务人一方,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要注意“两个差额”,一是“外部差”即重组债务与用作抵债的“对价”的差额,此差额必须为有利的差额,也就是利得,否则债权人并没有做出让步。二是“内部差”即用作抵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此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此差额为正或为负都不影响债务重组的性质。
(十一)所得税
所得税历来是会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考点多,知识体系庞大,尤其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容交织在一起,更增添了难度。
1.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所得税准则头绪多,知识体系庞大,因此,必须梳理出清晰的思路,形成框架体系。所以,在学习本章时,首先要明确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其核算程序主要分五个步骤:第一,按照相应会计准则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第二,按照税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第三,计算差异以及递延所得税;第四,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是会计准则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而计税基础则是税法上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就是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暂时性差异及分类。暂时性差异就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的核算是所得税会计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差异,也就没有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必要。
4.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确认时,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计量时,税法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期间的实际执行的税率计量。如果预期的税率未正式公布,则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不允许预测未来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时,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个别情况外,大多都要尽可能确认。关于计量与前者基本相同。
5.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最后,形成标志性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本章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尤其是会计政策和差错更正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只对这两项重点内容进行梳理。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本部分内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掌握的内容有:
第一,会计政策的内涵。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必须清楚定义中所指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要强调“具体”二字,比如采用的方法必须是“具体的方法”,而不是一般方法。例如存货发出采用实际成本法就属于一般方法,而采用实际成本法中的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则属于具体方法。同时,还要掌握会计政策的特点,一是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也称为“柔性”)。如果会计政策没有可选择性,就不能称其为会计政策,可能称为法律、法规。例如,记账方法原来有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当有三种记账方法可供选择时就属于会计政策范畴,而会计改革之后,取消了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只保留了借贷记账法,因此,记账方法就不再属于会计政策范畴,因为没有选择余地了。二是会计政策具有“强制性”(也称为“刚性”)。会计政策固然具有自主选择性,但这种自主选择必须是在允许范围内的选择,如果超出了允许范围则是要受到限制的。
第二,会计政策变更。首先要准确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然后才能进一步区分开哪些情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规定性”,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客观实际性”,即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是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重点掌握追溯调整法,而在追溯调整法中,其核心内容为累积影响数的确定。找到了累积影响数,也就找到了两种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就为进一步调整账目和调整报表确定了依据。
2.会计差错及其更正。本章所指的差错为前期差错,不包括本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在会计差错更正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差错发生、发现的时间;二是差错的重要性。对于当期发生、当期发现的差错,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即可。对于前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要根据差错的重要性区别处理:对于前期发生的重要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十三)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会计考试最重要的一章,每年分值都很高。中级职称考试重点强调合并报表部分,而合并报表中,又重点考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
财务报告这章与其他章节相比有其独有特点:其他重点章节一般只要把本章的内容研读透彻就可以了;而财务报告这章则不行,财务报告这章本身的内容只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类似于数学中公式、定理一样,而考试形式是运用这些章节的原理来解决其他章的相应问题。比如,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15分的综合题,同时涉及委托代销、销售退回、提供劳务、交易性金融资产、职工薪酬、分期收款销售等内容;2010年综合题第一题(18分),涉及无形资产出租、以旧换新、回购、产品保修、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等6个方面知识。因此,考生千万不要陷入误区,以为只要把财务报告本章内容搞明白就可以了,这是极其错误的。
上面已经提到,财务报告这章其基本内容并不是很难,框架也比较清晰,因此,具体内容就不再梳理。只要考生能够把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