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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注意事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16 08:11:4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税收筹划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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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企业税收现状

目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承担所得税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了,进而规划个人所得税也逐渐被有长远目光的企业所重视,这套先进方法,是由国外传入,中国对此研究比较晚,目前,仍然有许多中国企业忽视企业税收战略的制定,从而使企业负担过多的税收,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约有79%的企业缺乏有效的企业税收战略,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善于经营的企业往往筹划好一套税收战略,让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得到更大的利益。

在与发达国家企业竞争的三十年里,中国企业渐渐开始重视企业税收的筹划,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企业追求长期利益,一个税收筹划较好的企业,会相对增加更多的收入,比其他企业更有竞争力。

二、合理筹划企业税收对企业的影响

不少企业没有合理制定税收战略,甚至没有制定该战略,导致该企业支出过大,在多方面的竞争中缺乏足够资金而处于劣势。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一是因为企业没有意识到筹划税收战略会对企业造成如何的影响,二是缺乏有效的筹划税收方法,三是部分企业不愿意去筹划企业税收。

而部分拥有合理的税收战略的企业,收入相对更多,企业盈利会更好,因此,让更多的企业懂得制定合理的税收战略,减少涉税情况,是提高国内企业盈利的好方法,在目前激烈的商场竞争中,合理规划所得税方案,有助于企业胜出。

同时我们还发现,也有部分企业税收方案不合理,在制定过程中触动法律,或者没有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反而让企业蒙受了更多损失,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企业税收战略。

三、筹划企业税收注意事项

(一)企业税收制定要在企业营销战略的基础上

企业营销战略是企业盈利的战略,如果不能基于此战略,盲目地制定税收战略,就会徒劳无功。也就是说,筹划战略要求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即使是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完全一样,那么战略筹划也会有所不同。企业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经营方案内形成,不能独立于企业经营方案,一旦脱离了企业经营方案制定,便有可能影响企业的销售、投资等活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税收制定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企业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进行的,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支出的方案。如果没有保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筹划税收战略,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收筹划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策。

(三)税收战略要不断反省

有的企业制定好税收方案后,就不再考虑它的效果,部分方案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际上不一定可行,这便要求企业要关注该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要及时关注方案的进展情况。

(四)企业收入才是重点

有的企业非常注重税收战略的制定,却忘记了企业收入才是重点,税收方案只是在同一收入情况下相当减少企业支出,如果收入不高,即使有很好的税收战略,也无济于事。

(五)企业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经营战略

企业税收筹划作为减少企业支出的方案,不能干扰到企业经营方案,必须服从企业经营方案。许多企业把税收方案独立于经营方案之外,容易让两者产生冲突,甚至税收战略会左右到经营战略,对企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信息收集

企业在制定税收战略之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包括企业产品、国家在相关产品方面的政策、同类企业所制定的税收战略等。在收集信息时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去收集,排除无关信息,减少企业的工作量。同时要保证信息来源可靠。

(二)精心挑选企业筹划人员

筹划人员的才识、素质等决定筹划方案的实用性,同时企业有必要要求筹划人员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提高。由于不同人所学的知识和经历不同,不同人的优点具有互补的特点,互补不足,有助于全面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三)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制定

在进行筹划前,应当制定目标,需要知道,企业真正想要的是什么,才能在制定时明确该怎么做。如果没有目标,盲目进行筹划,可能会搞错了方向。税收链需要多次重视。税收筹划要求从税收链上寻找最容易筹划出企业利润的地方,从而制定战略,然而,由于政策的变动,人为的忽视,我们需要多次重复观察税收链。

(四)备选战略

在制定完一个战略之后,我们要考虑到市场的变动、政策的改变和多种方面,特别是不确定因素过多,加上会有人为误判。因此企业需要一个备选方案,做到不管什么情况都能用一个完美的筹划方案。

(五)及时反省

在制定完成初期、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反省,及时发现错误,并及时改正。许多完美的税收战略,都是在一次次反省中修改而成的,很少有一次性便能制定完美的方案。

结束语

在上述的探讨中,相信大家认识到了企业税收战略的重要性以及制定的方法。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仅通过纸面上理论分析。同时企业也很容易忽视上述所说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这一点。而上面谈到的税收筹划方法,只是比较简单地探讨,在实际运用中,还需企业从多方面地去了解,多方面去扩张和学习更多的方法,而不仅局限于旧方法。

篇2

1.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就是企业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事项的事先筹划,如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使不必要的纳税支出减小到最低,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从定义中我们很容易发现税收筹划的本质是节税。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手段和方式很多,但是不能把他们都称为税收筹划。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区别各种少缴税款的手段和方式很重要。要使企业能够更合法的进行筹划就应该把税收筹划同违法的避税、偷税等活动区别开来。

2.税收筹划的特点:税收筹划主要有四大特征,即合法性、事前计划性、目的性和综合性。

二、会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选择

1.会计政策的含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企业应当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最能恰当的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的某种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就是会计政策的选择。

2.会计政策的特征。

(1)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政策间的可比性,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符合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范要求。

(2)会计政策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站在企业的角度,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应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以及会计管理需要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是面向现在和未来。企业每个时期的经营目标不同,相应的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同一种经营活动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相应的也会有所差别。

(4)会计政策主要是解决大大小小的全局问题,而不是仅解决局部问题。

(5)会计政策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具体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对资产是以市价计价还是以历史成本计价就属于计价的具体原则,而在以市价计价的情况下,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等就属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再如,以发出商品、开出发票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还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条件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就属于收入确认的具体准则,而完工百分比法、完成合同法等则属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政策的选择。我们所指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单是指某一项经济业务事项第一次发生时的初始选择,而且还包括客观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受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法律环境、审计要求、企业的资本来源等等。通常情况下,当企业的经济越发达、法律环境越健全、资本来源越分散、审计要求越高,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越大。

我国新《会计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实施,不仅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促进了企业的公平竞争,使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同时也扩展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作为纳税人,有必要认真分析并充分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

三、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税收筹划能够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由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更有利于国家扩大税源。税收筹划可以使资金的运用具有灵活性。正确的税收筹划可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可以规避企业的风险。

四、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的运用

1.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挥作用而逐渐损耗,这部分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就是资产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应税所得的一项重要的允许扣除费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影响很大。通常情况下,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折旧越多,节约的税额就越多;在允许扣除的折旧额相同的情况下,折旧的期限越短,初期折旧越多,相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所以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值也不相同。因此,折旧的计提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税负。由于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就使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2.利润分配的筹划。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联营企业低,不退还给投资方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投资企业的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并转为投资成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联营企业生产规模得到了扩大,对两个公司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五、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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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一般是指企业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合理优化以及选择企业的纳税方式和方案,以便使企业在不违背法律的框架内享受一定的税收优势,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以至于一部分人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另外还有些人则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避税是不可能的,结果导致许多企业忽视税收筹划工作。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收方案的多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最大程度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尽可能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从而增加可支配资金数量,从财务方面有利于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例如,某公司多年来一直以废煤渣为原料生产建筑材料。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使用“三废”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免缴所得税5年,但该企业多年来却一直在申报缴税。该企业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至少可以不缴这种“冤枉税”。

二、负债筹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负债筹资中产生的利息是债务资金的主要成本,这部分成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因而具有很强的抵税作用,或者说,负债筹资可以带来节税效益,一定程度提高权益资金的收益水平。

例如,某公司总资产为1200万元,假设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定为10%,年息税前利润为12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假设有五种筹资方案(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

(1)方案二和方案三利用了负债筹资。由于负债融资中财务杠杆的作用,导致这两个方案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和每股普通股收益额水平都超过未使用负债的方案一,这组数据充分体现了负债的杠杆效应。

(2)随着负债总量的增加和负债比例的逐渐提高,利息成本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3)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收益额并非总是与负债比例的关系呈正向相关,而是存在一个临界点,超过临界点之后则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

(4)负债具有挡避应税所得额的功效,其特点是负债比率与成本水平越高,带来的节税作用越大。例如,没有使用负债的方案一与使用负债率50%的方案二,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而实际税负相差为11.88万元。原因是方案二的负债利息成本36万元(6000000×6%)一定程度上挡避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额11.88万元(360000×33%)。同样道理,由于方案三负债成本产生的应税所得额挡避税额数量更大,因而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方案四中,由于使用的负债总额超过了临界点,节税利益最终超过风险成本的增加,导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下降,已经脱离了税收筹划的初衷。

虽然方案五的节税效应最大,但由于出现企业所有者权益收益率水平的下降也就是说节税的机会成本超过了节税的收益,最终导致企业收益的减少。

三、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限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二是税收筹划必须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税收筹划都是在特定背景下制定的,一旦有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财务人员必须尽快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否则,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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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海外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认识

我国海外施工起步晚,经验相比西方国家还比较弱,在海外施工时有很多关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认识还不足。随着税收在企业收益中的占比的提高,税收筹划在企业利益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海外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需要全公司各个层级、各个部门配合和支持才能把税收筹划执行好。企业应积极进行内部宣传教育,使得全体员工从上到下都对税收筹划有所了解有所认识。财务部门在海外施工时应清楚的认识到施工国家的税种设置及征收方式。由于各个国家对企业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税法规定,只有针对性的加强认识才能更好的实施税收筹划。

二、充分理解征税政策

我国与世界大部分合作国家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减少了海外施工企业的税收重复征收,降低了企业赋税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签订是国家实力的象征也为国内企业营造了更多国际竞争优势,使得更多的企业变得有机会走出去。[1]企业应充分理解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条款做好税收筹划。很多海外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属于援外项目可以享受施工国家的免税待遇。在工程开始前应该密切关注施工国家的政策,及时向施工国家的财政部、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免税额度。

三、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由于各国的税收标准不同,企业在注册时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税收标准比较低的国家进行注册。很多国家都有招商引资的需求可以选择优惠政策力度比较大的地区进行注册。根据投资的预期收益进行机构的选择。当预期有收益时设立子公司比设置分公司要多,应选择设置子公司。[2]当下属公司预计亏损的情况下企业设置子公司时缴纳的所得税要高于设置分公司时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二)海外施工过程中牵扯到一些物资问题,施工物资有些需要从国内出口到施工国家,对于施工国家来说属于设备进口,有些材料可以留在施工国家,有些需要运回国内,这使得设备进口可以分为永久进口和临时进口。如果没有必要将国内设备运回则需要税收筹划,可以考虑采用价格转移的方式进行报关,特别是低费率的材料和设备,以便相关的材料和设备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计入当地账户。需要运回国内的设备可以用于将相关费用租给当地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三)税收筹划应避免不规范的发票流入,很多海外施工国家税制不很健全导致不规范发票很多。海外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收取发票后要及时核对发票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是否相符,是否含税,是否可以抵扣,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并提防可疑发票。(四)海外施工项目有时会有庞大的项目,许多公司将使用分包建设。分包时,应签订正规分包合同开具正规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关税的免税额度、对分包商的合理约束及费用的分摊,防止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关税退税额度的浪费。(五)通过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间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企业可以从当期利润中扣除上一年度的亏损,减少应付所得税。通过延迟盈利年度,也可以减少可利用与分配的利润或延迟利润分配。或通过其他投资或租借等合理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或延迟。利用把剩余利润挂账1年,从第二年进行延期分配的方式,增加本期资金周转和流动资金都是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计提方法的选择,海外施工国家中有的国家对折旧有税法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如果有规定的应按照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降低利润减少赋税,当一项固定资产选择折旧的年数长的时候,每年平均的折旧金额下降,相对降低了企业的成本。[3]当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短的时候,每年平均的折旧金额增加,相对提高了企业的成本,不同的折旧时间呈现在利润表中,影响企业的赋税。根据施工国家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规定选择不同的折旧法,折旧方法无外乎直线法和加速折旧。当企业利润高的时候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加成本降低利润以达到减少赋税的目的。(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国的税法规定,中国居民的收入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收入都应根据中国税法进行计算。对于已经在国外进行过应税的,您可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所得税的税收抵免。如果在外国支付的所得税金额高于根据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可以在国内进行申报无需纳税,海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建筑国家的最低税率来制定设计工资单,并在当地为员工申报纳税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在国内减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四、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篇5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统一计算口径,现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农贸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以下简称“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该企业欲购进1,000公斤苹果,16元/公斤(含税),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税)出售给乙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逐一计算分析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时甲企业的税负。

(一)对于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再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某家个体工商户购进1,000公斤苹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就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货成本也不能结转扣除,企业的税负异常沉重。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项应纳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43.11%,税负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对于从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在商品批发或零售市场上采购1,000公斤苹果,但仅能取得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照样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有正规货物采购发票,含税成本可以全额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种无票情形少缴税费4,000元,相对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对于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商贸企业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甲企业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含税成本也能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60.17×(7%+3%)=46.02(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应交税费合计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8.62%,比第二种情形取得普通发票少缴税费1,518.5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对于从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农业合作社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并自该合作社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各项税费负担如下。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20.88×(7%+3%)=22.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7.39%,比第三种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费197.41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五)对于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增值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假定甲企业符合上述税收政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像自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一样计算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实际税负同“自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在此不再赘述。

二、选择合适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筹划思路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盈利性的农贸企业,自外部购进农产品因渠道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可谓大相径庭。在农产品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时税负最高,其次是仅取得了普通发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理想的情况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或者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进后,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针对不同渠道的税负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供领导参考,积极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税费开支,为企业开源节流创造管理效益。

三、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违法性

国家为了鼓励农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品种适时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试行条文。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税收筹划时必需掌握相关政策文件,不能违反税法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的情况单纯为了企业节税而做出违法行为。应熟知,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欠税,以及骗税有者本质的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做的规划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财产取得之后才产生财产税纳税义务等,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领导提出各种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方案,指引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风险性

篇6

二、税收筹划能力建设的着力点

这里抛开税收筹划技巧存而不论,针对以上所提出的三大挑战,从组织建设视角出发应着力于以下三点:1.着力于推行全员参与下的税收筹划。在传统视域下,税收筹划工作似乎为财务部门的专属职能范围。然而,从上文所列举的挑战中可以发现,为了防止在税收筹划中出现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推行全员参与下的税收筹划模式。这里的全员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他们在开展诸如采购和外包活动时,应具有税收筹划意识,并在供应商选择、会计凭证规范化上尽责。这里就引申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在全员范围内精准实施税收筹划知识培训。2.着力于重塑供电企业组织运行架构。基层供电企业的组织架构属于直线职能型,总公司的组织架构则为事业部型。但无论以何种组织架构形态出现,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职能壁垒问题。我们无法在供电企业内部开展组织变革的情形下,则需要着力于重塑供电企业组织运行架构,即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以会计管理为手段,全过程对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跟踪与督导。笔者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能力建设的中坚力量仍是供电企业的财务人员。3.着力于形成共享下的知识外溢效应。从上文“第三个挑战”中可以知晓,供电企业财务部门的人员并不一定具备税收筹划的“经验”。笔者之所以强调“经验”二字在于,税收筹划工作需要在合规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纳税额,而供电企业每个月度、每个季度的经济活动内容多样,所以税收筹划经验所涵盖的“知识”和“自觉”,能够保证相关工作被高效的完成。为此,这里需着力于在财务部门人员间,形成经验共享下的知识外溢效应。

三、税收筹划能力建设的路径

篇7

一、境外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般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项目开发投标阶段,人数很少,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配备财务税务的专业人员。二是业务分布区域广,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同时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开发和执行业务。对于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并不熟悉。三是税务风险高,目前广大不发达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外资公司的税务检查,特别是对于这些工程企业的业务,项目金额大,工期长,很容易成为所在国税务检查的目标。四是税务风险影响大,由于工程金额大,无论是在投标报价期间出现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风险,还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文件票据出现的税务问题,都可能导致巨额纳税义务和罚款,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随着走出去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去中资公司那种常见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合时宜,项目开始后才安排财务人员处理税务事项的方式由于管理时间上的滞后,常常导致当企业开始关注税务问题时,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形成,事后能采取的补救效果也通常是事倍功半。如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做好整个项目的税务安排,成了目前的涉外工程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税收筹划的启动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涉及两个国家的税务,以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在实务中,境外工程企业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主要如下。

(一)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缺乏了解

对项目税务风险主体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对征管的严格程度缺乏估计。

(二)企业对其涉外项目缺乏科学统筹与管理

企业本部和项目现场缺乏沟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未严格按方案依法办理涉税事务

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驻外的财务经理是组织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的启动时机,主要是综合衡量项目的税收风险和税收筹划的成本。在项目开发阶段,综合评估风险和成本时,财务人员就应该及时介入项目,和业务人员紧密合作,一起了解项目进展,由于项目所在国的环境对于财务人员是完全陌生的,通常税收筹划的起点通常都是业务部门的计划,拟签订的业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义务条款。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进行充分沟通,吃透业务的流程是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的第一步。一般在决定进入这个市场开展业务之初,在有了一些跟踪的项目的基础上,业务开发有了一个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要考虑启动税务筹划。特别是在有一些项目双方已经达成意向,在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的谈判期间是进行税收筹划正式启动的比较好的时机。

三、合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

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税务系统,而且由于语言障碍,财务人员短时间不太可能全面掌握公司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和税务规定,聘请一个合格的中介机构帮助我们进行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就是在实务中最常用的做法。有的项目本身规模较大,有的业务涉税风险比较高,或者有的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开发的市场,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一般“四大”事务所或者当地知名的税务事务所以及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的国际化和专业水准比较高,沟通相对容易,但缺点是成本偏高。如果该市场项目本身规模不大,业务相对简单,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仅仅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直接报税和记账,从而不进行专门的税务咨询来节约成本。尽管中介机构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税务筹划的主体仍是财务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替代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筹划的全部功能。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工作方式是在和公司充分交流业务模式、交易细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纳税主体这些重要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标准化的报告,报告一般只涉及原则性问题,要缴纳的税种,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整体思路。通常情况下,大部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光凭这一份报告是无法真正解决的。以笔者经验,通常需要就税收筹划报告和中介进行大量的细节沟通,比如:分包合同的发票如何取得;当地雇员的工资如何登记注册,如何可以抵扣成本;和总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涉及滞留税;分包合同如何签订;采购合同和建设合同如何分开签订,从中国出口的货物的收货人是业主还是我们的公司等等。实践操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些细节,中介机构有的可能认为太简单而不会写在报告上,同时他们关心的重点也不是这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出于报告的内容限制,都不会主动告诉企业。只有具体操作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认真考虑每个细节,并充分利用中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个问题的落实和澄清,才能形成真正有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案,所聘请当地中介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四、税收筹划的框架搭建

在中介的帮助下,需要对项目所在国的纳税方案进行整体策划,纳税筹划方案应包括项目全周期、全流程的涉税事项,涉及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税务成本核算、合同的分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转让定价管理和供应链管理;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运营阶段的税务申报和出口退税管理,税收优惠申请,抵免处理,分包商扣缴税款,项目所在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的全球税务风险管理。受篇幅所限,只讨论税收筹划框架的几个作为境外工程公司境外税务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的选择

纳税主体一般是也是合同签约主体,需要在项目前期尽快确定。而且考虑如果需要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通常注册、开户、注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一般需要优先落实这个问题。通常有以下几个选择:离岸的中资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子公司。执行海外工程承包业务,通常都要在当地进行设计、土建等服务,而且工程项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要几年才能完成。通常情况执行这些项目的主体会被看成是业务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进行征税,所以如果决定用分子公司执行项目时,一般要避免母公司被认定成居民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母公司派驻人员去执行业务也要考虑当地的相关规定,控制出境时间和频次,尤其签署文件时需要注意。避免留下过多证据让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认定母公司为居民纳税人。

(二)工程合同的分拆

对于工程承包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大量的土建设计等劳务性质工作,还包括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工具用具的销售。而实物贸易这部分业务如果是出口贸易销售到当地的话,通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对外承包工程多为交钥匙工程,业主只关注最终整个工程的功能性和质量的实现。在对外合同签订时,如果作为工程承建方不提出来的话,一般是会签订一个总的合同,把所有土建设计和施工都混在一起不进行区分,业主按照总体进度把土建和设备确认工程量量单,并按照工程量单支付进度款。从而会导致整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都变成所在国应纳税的业务。实际上,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款的大部分是设备的进口贸易和机料物消耗,这部分可以归做出口贸易,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国考虑所得税和一些销售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可以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所以在签约时最好要区分土建和出口贸易部分,签订工程量单时最好也要区分土建部分和贸易部分。避免这部分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税收风险的对策

对于筹划过程发现的税务风险通常有三种方式应对:一是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规避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规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税务风险的规避,比如一些政府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国优惠贷款的政府项目,很多时候业主有能力争取一些免税政策,努力争取让业主取得免税的政策,从而避免税务方面的支出是解决税务风险的最有力措施。另一类是部分规避,方式是通过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分拆,把其中机物料消耗的部分分拆成出口贸易形式,从而可以部分减轻税务方面的风险。第二种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税务风险的转嫁,主要是在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要分包商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税务能力,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愿意选择价格合理,工作效率高的中资企业作为分包商,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中资的建设单位不具备在当地取得合法的成本费用票据的能力,这时候就要综合考虑税务风险和工程成本,审慎选择这种企业,也要考虑一些性价比不如中资公司,但是可以取得合法抵扣成本票据的当地企业。第三种应对方式是税务风险的承担。在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的规避和转嫁后,剩下的税务风险就是企业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了。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在事前充分预计这部分税务风险,准确计算其对项目成本预算中的影响。列入项目的预算,在报价阶段前要完成这部分工作,以避免出现重大税务成本的漏算,如果处理不当的话,甚至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五、税收筹划的落地中的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报告完成,整个税收风险管理才完成第一步,如果要实现税收筹划的落地,在整个项目执行中指导项目的财务税务工作,主要注意两点。第一是业务人员的全程参与和充分理解。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中要有意识的引导业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过程。在税收筹划前期,向业务人员充分了解业务的流程,在税收筹划过程,要和业务人员一起探讨项目执行中可能碰到的税务问题,向中介进行咨询。在税收报告完成后,要组织业务相关人员学习,确保业务人员了解税务筹划的思路。只要业务人员也理解和执行了税务筹划的思路,才能保证筹划的真正落地。第二是财务人员对关键节点的把控,业务人员的充分参与不能取代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主导和控制功能,财务人员需要在控制业务的执行按照税务筹划的思路执行。具体来说,合同签订的审批节点、业务付款的审核节点、发票的取得节点等等都是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审核的节点,需要在执行中重要关注税务风险,是否符合既定的税收筹划的思路,对于那些比较复杂,财务人员也不好把握的重点税务风险问题,还需要再次就这些专项问题专门咨询中介,实时对税务风险进行把控。

参考文献:

[1]黄建洲.201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6).

[2]李侠.2011会计评估与税务策划在境外EPC项目中的应用[J].国际石油经济,2011(5).

篇8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066-02

一、境外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般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项目开发投标阶段,人数很少,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配备财务税务的专业人员。二是业务分布区域广,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同时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开发和执行业务。对于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并不熟悉。三是税务风险高,目前广大不发达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外资公司的税务检查,特别是对于这些工程企业的业务,项目金额大,工期长,很容易成为所在国税务检查的目标。四是税务风险影响大,由于工程金额大,无论是在投标报价期间出现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风险,还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文件票据出现的税务问题,都可能导致巨额纳税义务和罚款,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

随着走出去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去中资公司那种常见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合时宜,项目开始后才安排财务人员处理税务事项的方式由于管理时间上的滞后,常常导致当企业开始关注税务问题时,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形成,事后能采取的补救效果也通常是事倍功半。如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做好整个项目的税务安排,成了目前的涉外工程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税收筹划的启动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涉及两个国家的税务,以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在实务中,境外工程企业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主要如下。

(一)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缺乏了解

对项目税务风险主体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对征管的严格程度缺乏估计。

(二)企业对其涉外项目缺乏科学统筹与管理

企业本部和项目现场缺乏沟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未严格按方案依法办理涉税事务

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驻外的财务经理是组织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的启动时机,主要是综合衡量项目的税收风险和税收筹划的成本。

在项目开发阶段,综合评估风险和成本时,财务人员就应该及时介入项目,和业务人员紧密合作,一起了解项目进展,由于项目所在国的环境对于财务人员是完全陌生的,通常税收筹划的起点通常都是业务部门的计划,拟签订的业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义务条款。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进行充分沟通,吃透业务的流程是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的第一步。

一般在决定进入这个市场开展业务之初,在有了一些跟踪的项目的基础上,业务开发有了一个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要考虑启动税务筹划。特别是在有一些项目双方已经达成意向,在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的谈判期间是进行税收筹划正式启动的比较好的时机。

三、合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

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税务系统,而且由于语言障碍,财务人员短时间不太可能全面掌握公司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和税务规定,聘请一个合格的中介机构帮助我们进行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就是在实务中最常用的做法。

有的项目本身规模较大,有的业务涉税风险比较高,或者有的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开发的市场,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一般“四大”事务所或者当地知名的税务事务所以及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的国际化和专业水准比较高,沟通相对容易,但缺点是成本偏高。如果该市场项目本身规模不大,业务相对简单,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仅仅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直接报税和记账,从而不进行专门的税务咨询来节约成本。

尽管中介机构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税务筹划的主体仍是财务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替代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筹划的全部功能。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工作方式是在和公司充分交流业务模式、交易细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纳税主体这些重要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标准化的报告,报告一般只涉及原则性问题,要缴纳的税种,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整体思路。通常情况下,大部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光凭这一份报告是无法真正解决的。

以笔者经验,通常需要就税收筹划报告和中介进行大量的细节沟通,比如:分包合同的发票如何取得;当地雇员的工资如何登记注册,如何可以抵扣成本;和总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涉及滞留税;分包合同如何签订;采购合同和建设合同如何分开签订,从中国出口的货物的收货人是业主还是我们的公司等等。实践操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些细节,中介机构有的可能认为太简单而不会写在报告上,同时他们关心的重点也不是这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出于报告的内容限制,都不会主动告诉企业。只有具体操作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认真考虑每个细节,并充分利用中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个问题的落实和澄清,才能形成真正有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案,所聘请当地中介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四、税收筹划的框架搭建

在中介的帮助下,需要对项目所在国的纳税方案进行整体策划,纳税筹划方案应包括项目全周期、全流程的涉税事项,涉及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税务成本核算、合同的分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转让定价管理和供应链管理;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运营阶段的税务申报和出口退税管理,税收优惠申请,抵免处理,分包商扣缴税款,项目所在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的全球税务风险管理。

受篇幅所限,只讨论税收筹划框架的几个作为境外工程公司境外税务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的选择

纳税主体一般是也是合同签约主体,需要在项目前期尽快确定。而且考虑如果需要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通常注册、开户、注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一般需要优先落实这个问题。通常有以下几个选择:离岸的中资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子公司。执行海外工程承包业务,通常都要在当地进行设计、土建等服务,而且工程项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要几年才能完成。通常情况执行这些项目的主体会被看成是业务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进行征税,所以如果决定用分子公司执行项目时,一般要避免母公司被认定成居民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母公司派驻人员去执行业务也要考虑当地的相关规定,控制出境时间和频次,尤其签署文件时需要注意。避免留下过多证据让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认定母公司为居民纳税人。

(二)工程合同的分拆

对于工程承包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大量的土建设计等劳务性质工作,还包括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工具用具的销售。而实物贸易这部分业务如果是出口贸易销售到当地的话,通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对外承包工程多为交钥匙工程,业主只关注最终整个工程的功能性和质量的实现。在对外合同签订时,如果作为工程承建方不提出来的话,一般是会签订一个总的合同,把所有土建设计和施工都混在一起不进行区分,业主按照总体进度把土建和设备确认工程量量单,并按照工程量单支付进度款。从而会导致整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都变成所在国应纳税的业务。

实际上,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款的大部分是设备的进口贸易和机料物消耗,这部分可以归做出口贸易,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国考虑所得税和一些销售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可以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所以在签约时最好要区分土建和出口贸易部分,签订工程量单时最好也要区分土建部分和贸易部分。避免这部分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税收风险的对策

对于筹划过程发现的税务风险通常有三种方式应对:一是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规避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规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税务风险的规避,比如一些政府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国优惠贷款的政府项目,很多时候业主有能力争取一些免税政策,努力争取让业主取得免税的政策,从而避免税务方面的支出是解决税务风险的最有力措施。另一类是部分规避,方式是通过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分拆,把其中机物料消耗的部分分拆成出口贸易形式,从而可以部分减轻税务方面的风险。

第二种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税务风险的转嫁,主要是在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要分包商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税务能力,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愿意选择价格合理,工作效率高的中资企业作为分包商,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中资的建设单位不具备在当地取得合法的成本费用票据的能力,这时候就要综合考虑税务风险和工程成本,审慎选择这种企业,也要考虑一些性优比不如中资公司,但是可以取得合法抵扣成本票据的当地企业。

第三种应对方式是税务风险的承担。在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的规避和转嫁后,剩下的税务风险就是企业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了。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在事前充分预计这部分税务风险,准确计算其对项目成本预算中的影响。列入项目的预算,在报价阶段前要完成这部分工作,以避免出现重大税务成本的漏算,如果处理不当的话,甚至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五、税收筹划的落地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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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税筹划区分开来;2000年后纳税筹划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纳税筹划专栏,明确了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以此为契机,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纷纷举办纳税筹划培训班,普及税务知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纳税筹划的重点。

2.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第二阶段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第三个层面是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

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3.1将个人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与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规定对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个人可以将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留存在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将这些投资以债券或股权的形式记到个人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既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3.2均衡纳税人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使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纳税人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均衡分摊到各个纳税期间,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3延迟纳税时间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金,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间缴纳税金。延迟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前提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率。

3.4利用公积金、保险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纳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以上保险、公积金时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保险,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

3.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以合法为前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对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税法和税收政策保护的。

3.6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迅速,使得纳税筹划带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法中比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要了解征税主体对纳税筹划的认定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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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方主体的选择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之时,投资方主体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虽然两税合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其在股东(或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时所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一般外国企业投资者要征10%所得税,香港企业投资所得税征收税率为5%,外国个人税率则是0%。同时,针对投资者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同投资主体的税率差异也很大,一般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10%,香港企业为5%,外国个人则是20%(但大多数双边协定按10%),同时不少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中德双边协定,都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税收在国外的抵免规定,很多国家在中国交10%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抵免15%。由此可见,国家对不同投资方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完全可以便利地通过在国外、香港等地建立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企业来组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利用国家对投资方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省投资人税负,进而调动投资方的积极性。

二、被投资客体的选择

1、并购或投资亏损企业

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预测盈利的外商投资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曾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和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使兼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际操作中,外商可以通过收购相同或类似行业亏损外商公司的股权,注入盈利项目,充分享受未弥补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减,并且不受并购的复杂审批及操作手续的限制。

2、投资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

我国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许多减免税条款,主要以减免税,如制造型企业“两免三减半”及低税率为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同时原先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可以优先考虑收购上述享有优惠措施的企业的股权,以最大限度节省整体税负。

3、通过对投资地区、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的选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淡化了区域性税率优惠,仅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做出了规定,地区性税率优惠几乎不复存在,这对外商投资地区选择有了更广阔的余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显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从事相应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来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4、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由于制造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销售额计算的,而贸易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进项转出成本是以进项采购额计算的。这样,外商产品出口企业,应同时考虑设立制造公司及相应贸易公司,把合理的利润大头留在贸易公司。在现今大多数产品出口退税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高利润产品的出口由制造公司卖给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出口,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增值税进项转出成本。同时由于制造业公司的税收优惠减少,大多数税率与贸易公司一致,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高真正的经济价值。

三、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

1、外国公司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是企业组建时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对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由于现阶段新税法大多数税收优惠已经取消,新设外国公司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所得税税收不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外国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外商个人设立的独资企业而言,不适用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其实际上都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外商个人投资的企业可以省掉在中国的红利税,同时许多欧盟国家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如德国规定了即使中国红利免税,仍能在德国视同抵免税收为红利所得的10%。

3、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通过设立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外方投资方将直接以非居民企业纳税,这样同样可以省了红利税。

4、外商代表处

近年来,中国履行其国际税收承诺,基本放开符合条件的按收入征税的外商办事处的设立,仅就该外商代表处的收入按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收入则不征税。而不像过去大多数外商代表处按费用倒推收入及核定利润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这样,很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设立代表处,联络生意,安排让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而该代表处不在中国承担任何税负。同时这些代表处由于不构成法人,其发生的费用如主要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交易服务,按照大多数欧美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以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税前列支。在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后,这样的外商办事处在2008年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有潜在

需求的外商应该考虑尽快设立该种零税负代表处,国家可能出台限制该形式认定的外商代表处的有关税法规定。

5、外商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无限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理论上已经有了法律基础,但是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出台,尚不具可操作性,但是应密切关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应有所为。

四、投资方式的选择

1、无形资产投资

现阶段新所得税法可以考虑无形资产方面的税收筹划,尤其企业本身就可能要购买的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因为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本国的税法中,如为境外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无形资产或不同类型的销售、技术、资源支持。税法会视同收入在境外交税,同时中国境内一般也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而用无形资产投资,即使溢价投出,在投出时一般在国外不征所得税,且属出口而无流转税,而国内又可以随着摊销列支成本,抵减企业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

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再投资退税基本上已取消,所以分红再投资基本没有税收优惠。但是仍有部分再投资退税优惠值得关注,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补充对西部地区的特殊行业进行再投资退税,具体规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放弃债权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营运资金不够,长年亏欠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款项,而境外公司的这些债权在本国会视同有利息收入要征税,所以有时候情愿放弃大量债权。这时候,应首先考虑,用债转增资本,这样在中国及母公司所在国均没有所得税税负,可以有效地节省企业较大税收负担。而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债权转增资本,由于受到外汇管制的限制,贸易项下的债权转增资本实践中不易操作,很多企业执行旧会计准则把母公司放弃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作为应纳税所得交税。按新的公司法,该种资本公积不能做任何用途,只能清算时作为清算所得,征20%所得税。而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如有这种大量债务获得债权人豁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入企业未分配利润,虽然同样为应纳税所得,但可以进行分配,最多仅交纳10%红利税。

4、变债权投资为优先股

篇11

高校税收筹划是一种用来实现纳税最少、利益最大的行为。该行为是在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方面的立法的前提下,运用到高校投资、办学、经营、管理等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减轻税务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由于国家对高校教育的重视而出台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笔者粗浅谈谈对高校税收筹划给高校财务管理方面带来的益处。

一、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校教育的前提下,高校税收筹划在高校财务管理系统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实现高效经济利益最大化

国家高等教育办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费来源多元化,不但要满足国家税收条例,还要实现高校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就体现出了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

(二)提高高校纳税意识

高校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通过这些税法中提供的优惠减免政策实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标。所以,要保证税收筹划方案合理有效的进行,高校纳税人必须学习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税收政策水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高校税收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三)提高高校会计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

在高校财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有效地协作和配合下,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学校的会计人员要精通会计法、会计准则基础上,增强依法纳税观念,熟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营业税的筹划

高校涉及最多的流转税之一就是营业税。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一)对高校在后勤服务如:学生公寓、食堂;教师公寓、食堂;取得的租金和提供人性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收营业税。

(二)对不是学校投资建筑的学生公寓,学校也按照国家高校公寓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但是此项收入,不收营业税。

(三)对由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学历教育学校,不收营业税。

“教育学历”指的是学生为了取得学历经过特定的学习以后,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得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院校或经市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教育学校。

(四)对残疾子女、单亲子女、孤儿提供勤工俭学取得的费用,不收营业税。

(五)对政府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其培训的社会需要的各种技能和知识,培训人员需要上交一定的学费,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不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国家对高校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之多,营业税筹划可有以下方面:

1、科学的设帐管理

高校享受很多营业税优惠政策,作为高校的财务人员,要能做到熟知并运用这些优惠政策。例如:国家规定对一些高校进修班和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财务人员设帐时考虑符合免税的条件,及学校属于免税范畴之列,而下属单位培训收入则不满足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要保证设帐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在财务管理上考虑周到,态度严谨细致。

2、职业学校自办企业的注意事项

职业学校开设企业时要注意几点事宜,如下:

(1)经营范畴

以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为目的自办企业,满足国家规定免营业税的条件,可以免征营业税。所以,企业的经营范围要符合高校的教学科目和教学发展目标,还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服务行业范围(桑拿、网吧、按摩、广告业等除外),才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

(2)出资方式

只有学校全部投资开设自办企业的资本金,才能满足减免营业税的条件。所以,在自办企业的注册和账务处理中,学校出资自办的体现是至关重要的。

(3)经营管理

企业章程和企业注册资金名册中明确指出其经营管理由高校负责。

(4)收入的归属

自办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出资学校所有。学校的对外报表会体现企业的收、支项目的经济状况。国家税收相关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税的筹划

高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实训楼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待遇产,对外出租或把教学楼变成超市等方式改变了房产用途,则必须交纳房产税。高校房产税的筹划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房屋

由屋面及维护结构组成,可供人们遮风避雨、生产生活的场所称为房屋。而房屋之外的围墙、菜园、停车房、储藏室、洗车房等不属于房产。

高校若要将房产向外出租,必须签订房产出租合同。而且应单独标明其中不属于房产的出租物,减少房产税的缴纳。例如,高校在出租房屋时,可同时出租房屋器械和用具,出租合同要分为上下两部分,合同上部分标明出租房屋的价钱及相关条例;合同下部分标明屋内器械和用具的价钱和相关法律条例。这样,只有房屋出租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而设备的租金就不用缴费。

(二)适当选择出租方式

高校房产的出租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有偿出租和无偿出租。我国关于房产出租的相关法律中指出,居民等拥有自家所占房产的税率是1.2%,而出租房产税率是非常高的,出租房产税率是12%。但由于计税依据不同,按何种情况计税视具体情况而定。当房屋按价计算房产税费用高于按租计算房产税费用时,可以把高校的房屋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出租,实现少缴房产税的目标。例如:某高校把空闲的教室出租出去用来陈放物品,按市场价出租,每年可收租金6万元,实际减少了该校的应缴税金。

a、按对外出租,高校应缴纳税金为:营业税=6万元*5%=3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3000*10%=300元 房产税=6万元*12%=7200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b、按无偿提供使用,30万元*(1-20%)*1.2%=0.288万元 所以,无偿使用教室转变成有偿出租,较少了高校缴房产税。相反,当房屋按价计算房产税费用低于按租计算房产税费用时,可把有偿出租房变为无偿使用。

(三)增加出租加服务业务

若高校后勤服务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那么高校对外出租业务可以变为出租加提供服务,来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房屋出租的价格降低了,出租者增多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屋的利用值,房产税也减少了。

四、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涉及税率的变化,教职工薪金数额也不断变化,不同方式发放薪金对教职工的缴税也有很大影响。如果不能合理的发放教职工的薪金,不仅影响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职工的待遇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教职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在高校税收筹划中占有很重要位置。学校的人事部门通过税收筹划帮助教职工节税,也等效于增加教职工的工资,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了,教学质量提高了,达到了双赢的目标。例如,大多数高校都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这样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就增加了;若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比如按月发放奖金,这样教职工就可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教职工的工资。例如,某高校语文教师每个月工资是2000元,学校每年给这位教师的津贴是10000多元,如果学校把所有津贴都积攒到年终发放,该教师每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多元,但是如果采用按月发放的方式,则该教师每年只需缴纳400多元个人所得税。可见,有效的教职工薪金发放方式可以给教职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高校财务人员要以职工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筹划个人所得税,增加教职工实际收入。

五、结语

国家高等教育办学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费来源多元化,科研成果产业化,后勤服务人性化、社会化,这就要求高校税收政策更加完善,所以高校税收筹划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全面了解我国高校的税收政策,合理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高校各项工作稳定的发展,来实现高校税收筹划健康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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