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1 1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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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它包括了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各个阶段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了工程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自上世纪80年代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后,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发展机遇。探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面临的发展机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性且科学性的建议,无论对行业自身发展还是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发展程度也是衡量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已发展为我国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如下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对国内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要求,而对国外类似企业的认定要求还不完善。另外,在监理工程师的权责认定方面,随意性太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监理行业管理者仍然是政府,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制度。政府管理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企业监管责任的承担者是谁、监理人才的流动性差、东西部地区监理人才数量的显著差异及西部地区工程监理的到位率不足等问题。工程建设过程可以分为不同阶段由不同职能部门(如计划,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等)进行管理,也可以分为不同性质由不同领域的职能部门(如水利、公路等)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不同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交叉和重肴,多头管理,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管理的统一。另外也存在行政管理黑箱操作,对企业服务意识差等问题,这些现象不可避免地阻碍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2.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市场的不良秩序
虽然现在监理行业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来调控,但整个市场的运作仍不完善,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正在影响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很大一部分业主没有也不可能将工程的投资、合同的签订、进度的控制等关键工作全部交由监理公司来完成;即便有些从监理公司转型过来的项目管理公司也不大可能承担起工程项目的全部管理。向业主方介绍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管理的内容、意义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此外,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诚信问题十分严重,我国监理行业在从业人员的个人诚信与企业诚信两个方面都有所欠缺,其结果都会导致行业的“诚信危机”,损害行业利益。其直接根源是诚信体系的缺失。
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是对的,但是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加之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牺牲行业整体利益,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监理取费低,其结果一方面对监理企业而言经济效益日益下降,另一方面对业主来说得到的也就未必是优质服务。如任由这种局面恶性循环,势必使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一降再降,从而严重阻碍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4.监理责任逐渐加大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行为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二是施工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期。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公司发展,将劳动力密集的工种甩出;同时,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即使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建设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三、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探讨
随着国家住建部2003年2月《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11月《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的,从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方式到提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方式的政策性指导,将给工程监理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必然带动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城市化进程加快也必然带动相关建设制度的逐步完善,从而为工程监理行业营造更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过以上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问题、发展机会的分析,结合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现实状况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就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进一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市场
对于监理行业来说,市场是基础,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监理行业要积极主动地联合建筑行业,推动监理行业乃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而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如参考国际文件,研制监理服务范围;制定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外资企业进入监理市场的准入资格等等。
2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机制
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正常工作的条文规定及实施标准,能够对监理企业的不规范运行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重视并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建立健全的施工工程监理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作为,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监理人员也要从自身规范自己,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劳动法等,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行业的发展。监理工作的良好运行不但要依靠法律法规及人员自身的规范,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合理的处罚制度。针对不符合条文规定的建筑施工工程,要对其严格组织,禁止其继续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不合格不达标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和返工,对施工企业要起到震慑作用,使其务必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从根本上规范其行为,增强行业的公信力。
2.2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技术及实践能力,因此就要求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首要一点就是要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充分了解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的重要意义;其次,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提高要求,除了要学习专业的施工安全知识、掌握设备操作流程以及建筑的评估方法外,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计算机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监理人员不单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及能力,还要具有良好的预见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中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及问题的发生,一旦当事故或问题发生时,也有能力对其进行解决,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3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其目的是为使建筑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更好地熟悉设计目的与工程特点,相互交流意见及感想,找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综合多方面意见后消除图纸上的不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图纸会审工作可由监理企业来组织,联合企业的设计、施工、管理、检测部门以及政府评估单位,对图纸进行全面综合会审,一旦图纸确定后就要求相关建筑单位必要严格按照图纸操作,不可偏离图纸规定的建设轨道。建筑工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哪怕再完善的建筑建设图纸也做不到考虑施工流程中的每一个小细节,因此就需要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企业及人员要按照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工程承建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图纸细节再做出进一步推敲,时时规范施工内容,使整个工程更符合实际要求。
2.4全面考察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工程规模巨大,仅依靠一个承建方来保证工程的保时保量的完成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分包制定就应运而生。实行分包制度时,承建企业要提供《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给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对承建方的分包能力,分包范围等进行全面考察,一旦认为企业的分包能力不够,要立即予以驳回;若监理人员认为分包企业具备分包资格,要通过政府或相关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进一步的综合考察,向企业提出资格认定书及实际的调查问卷。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监理,执行,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In all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gradually improve premise and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of gradually procedure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bidding work b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rough the project bidding guarantee enterpris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equity and justice for the who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an rapid development lifeblood. So as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supervision work more should do a fair and just, and the support in the law is going back on the right track.
Keywords: bidding, project supervision, execu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正文: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筑行业近几年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监理工作体制也不断地走向正规。作为工程项目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通过国家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进行投标的单位进行企业间合理的竞争管理关乎每个工程的命脉。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理单位,在掌握技术规程的基础上,更要很好的运用和理解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的竞争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安全生产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真正的做到明确分工与义务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的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站旁,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由上述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可以看出,监理工作关乎到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作为每一个监理单位都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合理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每一个工程的各个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项目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工程监理单位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几年,在很多人看来,招投标仅仅是走一个过程。随着近几年国家法规的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规程化,在每一项大型工程上招投标成为了企业之间合理竞争的杠杆。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合适的企业,这不仅是建筑行业走向正规化的一种标志,更是对每一个企业的负责。国家《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投标方面的一些内容进行的相关规定。作为投标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了解工作的内容和相关的规定对我们每个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联合体投标。
2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投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理履职的审计
我国在实行监理制度之前,监理的职能是由建设单位行使的,监理制度的实施改变了单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状况,它是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理”来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的监督管理,监理的职责则通过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但在现实中,由于对监理的不信任以及旧有模式的惯性等各种原因,建设单位往往不会““放权”,这时,监理通常也会顺手推舟,“睁只眼闭只眼”,做个老好人,成为建设单位的附庸,而不会去独立履行第三方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监理的不积极作为往往又是致命的,他不仅可能会造成权利的失控、监督的真空,更是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引发各种工程事故,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更有甚者,有的监理单位和人员为了能从相关利益中分一杯羹,就会利用建设单位在专业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伙同施工单位一起欺瞒建设单位,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除此之外,监理在履职上的公平公开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实践中,监理是需要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进行处理处罚的,而此时,监理就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职权随意处罚乃至不处罚,或者对不同施工单位出现的同样问题处罚标准不统一,等等。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一、新时期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园林绿化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的城市园林景观绿化中仅仅重视结果,往往会忽略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监理。监理制度存在局限性,没有对整个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业务素质较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影响到园林绿化工程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缺乏规范的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绿化监理工程师的培养与考核也没有明确的考试制度。
二、关于新时期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提高人们对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认识
哲学中提到认识对于实践具有导向作用,特别是正确的认识能够指导实践顺利的进行。因此,加强人们对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能够引起人们对于绿化监理工作重视,从而在实际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过程中加强监理,使得监理工作得以顺利的进行。
2完善监理制度,加强对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全程监理
园林景观绿化监理与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存在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绿化监理工作需要全程的监理。但是当前我国的许多园林景观绿化过程中监理的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忽视了对施工前、中、后的整体的监理工作,特别是在工程完成后,园林绿化景观还需要有后续的跟踪监理工作(也就是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加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全程监理,就意味着要对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后期维护进行一系列的监理。 加强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对相关的施工文件进行全面的掌握,充分的了解施工的工期、相关方的合同等,此外还要加强对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所用的材料的来源和质量的监理,从而保证后续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园林景观绿化施工的中期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这就需要监理人员深入到园林景观绿化施工现场,进行实际的勘察,研究,从而做出有效的监理规划,确保施工的规范化和秩序化。保证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是监理工程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因此,监理从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监理时需要对园林景观施工工艺、施工材质做好把关与详细的记载,从而使得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保质保量的进行。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与建筑工程最大的区别就是后期的跟踪监理工作。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材料决定了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需要后期的长期养护,花草树木等植物的后期培育也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此在后期的监理工作中要加强对于植物的养护工作,从而保证园林景观绿化施工的整体效果。
3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
人才不论是在管理层还是技术层,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理工作当然也不例外,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有效进行。如果监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会影响到整个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进程。一个真正的能够胜任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人才除了具备基本的园林绿化专业知识以外,还应该具有园林设计、养护等能力,监理工作从业人员还需要对园林景观绿化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所以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施工经验,此外,监理工作人员还需要协调三方关系,当然还要熟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理的法律法规。监理工作人员应该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准,以合同为依据展开工作,保证工作进行的有理、有力、有节,所以在监理从业人员进行选拔时要形成相应的考核制度,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达到提高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整体工作效率,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需要政府针对我国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出台相应的监理工作细则,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我国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高效进行法律法规是保证一项工作和任务顺利进行的前提,而监理工作又是涉及到业主、施工单位、和己方三方的关系,如何协调好三方关系,顺利的实现监理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而监理工作在我国可以说是起步较晚的一个工作类别,当前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园林景观绿化作为一个新兴起的工作来说在监理方面的相关规范更是极为欠缺的,所以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是保证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此外,上文提到了对于监理人才的选拔要形成相应的考核制度,而当前我国对于绿化监理工程师的培养与考核也没有明确的考试制度,也使得我国的监理人才出现匮乏现象,供不应求,人才难寻,所以完善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也是当前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发展的一个突破口。
结论
近些年来,我国的园林景观绿化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园林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于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视。但是要真正的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发展还是需要国家、政府、社会等全力的配合,在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发展的同时,不断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监理相应的制度规范,培养一批真正有实力、有技术的园林监理工作人员,最终达到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监理工作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园林景观绿化工作的发展,使得我国成为真正的园林国家。
参考文献:
[1]邓其生.城镇园林化刍议――兼对潮州市园林绿化提建议[J].广东园林,2009(3)
[2]罗建伟.园林绿化栽植工程质量监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33)
监理员报考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一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有助理工程师资格者优先;精通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工程概预算相关知识;有较高的判断决策能力,能及时决断,灵活应变,能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很好的语言表达、交际沟通能力;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能适应经常出差。
(来源:文章屋网 )
2、第二期考试时间:10月25日至10月26日。
监理员:一个职位,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主要负责学习和贯彻有关建设监理政策。
任职条件: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
2、有1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有助理工程师资格者优先;
3、精通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工程概预算相关知识;
4、有较高的判断决策能力,能及时决断,灵活应变,能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它能够提高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投资,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章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入手,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还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要实现对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它具有与一般监督管理工作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这些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科学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监理人员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掌握相关设计图纸、规程规范,熟悉施工方案,具有丰富的施工知识和管理经验。
2、复杂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往往涉及各个专业,如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智能化等。也往往涉及问题的方方面面,如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协调等。
3、全面性。正因为监理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复杂性,因此,它就要求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掌握的知识比较全面,不但要精通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了解其它专业知识。不但要懂得技术知识,还要懂得管理知识。这样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灵活性。监理工作具有灵活性,要适应各种条件的变化,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一方面,监理工作本身是变化的,监理执行标准依据、监理人员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是不断变化的,监理工作要能够适应这些变化,具有灵活性。
5、及时性。及时性要求监理工作能够迅速的了解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了解信息、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和处理信息。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
6、确定性。确定性是针对监理工作的目标而言的。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明确的,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而为了完成这些目标,监理工作需要采取各项措施,在事前、事中、事后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监理程序和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对原材料进行控制等。
二、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这也暴露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整个过程的监理,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尽管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监理制度,仅仅规定了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制度。因此监理单位往往不得不听命于建设投资方,受建设投资方的种种制约,往往不能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首先,在监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有暗箱操作、串标、虚假招投标等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现在往往存在自身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个人或监理企业而以其它较高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另外,目前监理企业多,竟争大,承揽监理业务时互相压价,特别针对私营业主投资的非公开投标而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工程,监理费严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标准的规定,因此造成监理企业利润不足,监理从业人员待遇普遍低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影响了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3、监理单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监理业务的不断扩大,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监理的责任也日益增加,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4、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监理人员素质差、水平低,缺乏责任心,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应有的作用未能发挥。
三、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也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这样,各项工作才能有法可依。目前,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必须贯穿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为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范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各项工作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序的进行。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员工素质会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很有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推动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工作相适应。一方面,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也在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来充实自己,提高业务的熟练程度,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爱岗敬业、勤劳奉献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使他们乐于奉献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来,为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3、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监理企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监理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监理企业需要对自己进行明确的定位,明确自己的技术、设备、实力等,全方位考虑市场的需求,对建筑工程的监理进行恰当的选择,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或者选择对某一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需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重视引进和培养技术型咨询人员和管理型咨询人员,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4、树立监理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理质量。一方面,要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根据合同中有关监理工作的目标,严格执行监理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保证进度,突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动态跟踪和控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发现违规违约的现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
5、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监理交底工作包括内部交底和外部交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除了收集资料,制定监理计划之外,还需要亲自编写交底大纲,当全部的监理人员确定后,需要将监理交底交给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后者是指在项目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监理交底大纲,使总监对监理项目有个全面仔细的了解,以便编写监理规划更加全面,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此外,监理交底也是一个大家学习和交流的过程,通过这个环节的交流和学习,监理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为做好监理工作奠定基础。
结束语:总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戚传银.阐述如何做好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J].中国房地产业,2011(4)
[2]余颂歌.浅析如何做好监理工作[j].科技信息,2008(24)
一、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中,累积了诸多棘手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业主行为、市场环境以及政府监管等5 个方面。
(1)监理企业本身的问题
监理企业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诸多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首要的问题是企业数量过多、规模普遍偏小,全国监理企业已超过6000 家,年产值能达到1000 万元规模的监理企业微乎其微。监理企业数量过多、规模偏小往往会引发监理企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激烈的行业竞争导致监理企业间的压价竞争行为;因低价引发的监理服务低质问题;监理企业的不良经营状况导致对长期利益的忽视,引发人才培养不力、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单一等问题。
(2)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主要指监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据调查,从业人员中专科所占比例最大,为58.9%,中专仍占有26.1%,其中,在专科中从正规院校毕业的只有12.1%,而从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只有6.7%。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经验的缺乏是制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也存在着从业人员收入过低问题,这也是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低收入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吸引力缺失等问题导致符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够,无法满足监理市场需求。
(3)业主行为方面的问题
业主作为监理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理企业或监理从业人员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在工程建设中,轻视监理,对监理作用认识模糊不清,定位不准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发展以来形成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引发业主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认识的误差,忽视监理单位的作用。在上述基础上选定的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及科学性都将受到质疑,况且多数业主单位将其视为自己的工具,仅为其服务,左右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削弱其决定权。以业主方为主导的监理活动中,监理服务费用被拖欠已是常事,而监理单位却不敢追讨。
(4)市场环境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环境是问题探讨的一个焦点。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中,监理服务收费过低是最明显又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它是诸多问题的诱因。与2007 年的监理收费标准相比,现有监理服务收费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伴随其产生的一个问题是监理的范围变窄和阶段缩短;监理工作的范围由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转变为仅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实施监理的阶段由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理转变为仅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争夺监理业务及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而出现阴阳合同、盖章合同及监理企业间的“挂靠”等问题。
从业主方对监理认识的误差、左右监理工作、拖欠监理费用到监理收费过低、监理服务范围变窄及其他市场不规范现象不难看出,法律赋予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独立性地位已逐步丧失。
(5)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通过颁布地方性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限定;在监管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方式尚未实现现代化和多样化,使得政府监管难度较大。
(6)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循环现象
在建设监理企业方面,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普遍偏小以及经营方式单一化等问题。同时,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人们对现存建设监理市场现状的认识等原因,使得优秀的专业人员不愿选择监理作为长久的职业选择,导致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支具有公信力及专业素质扎实的监理队伍。上述监理企业以及监理人员两方面的问题必然引发监理服务质量的普遍下降,逐步丧失
建设单位的信任。加上社会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理解的局限性,导致建设单位缩减监理服务的范围,从“三控两管一协调”发展到仅监督施工质量的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因为这些以压价竞争为核心的行业问题往往会造成监理质量的再度下滑、监理行业信誉以及行业吸引力的丧失。从而回到问题的源头——监理企业服务质量及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严重不符合市场需求,恶性循环由此而生。
二、结论与建议
从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和探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形成过程是对建设工程监理管制逐步加深的过程。从试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逐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制和约束。从建设工程监理的试水阶段、稳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到建设工程监理纠偏阶段的整个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受到的束缚在逐步加深。
(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矛盾、独立性与依赖性矛盾及供给单一化与需求多样性矛盾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现有法律法规已全方位地限定建设工程监理,包括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实施监理的项目范围以及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限定了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范围;《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限定了监理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限定了对监理企业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限定监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监理服务收费须采用政府指导价。
解决行业内的问题、恶性循环应该从突破建设工程监理的制度框架出发,寻求制度突破与优化才能使建设工程监理得到完全释放。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形成是政府主导的,所以改善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尴尬局面必须仍以政府为主导且需从现有法律法规框架着手。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提出以下建议:
(1)适度放宽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地方性管理规定对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在建项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应适当缩减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如: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不实行监理,以及对于其他强制实行监理的项目类型也可适当提高规模标准等。逐步弱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策强制性。
(2)改革对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方式。规范和改革对监理企业的管制方式需要修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比如提高监理企业的准入门槛,以及将三级资质管理改为二级或仅一级资质管理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阻碍了高素质监理队伍的发展,因此可改为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及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长期监督和管理,此项工作可授权监理协会主持。
(3)引导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多样化发展。业主单位对工程咨询的需求并非仅监理而已,它包括项目管理总承包、CM 模式以及代建等多种形式。而监理与之却有许多功能重复之处,因此引导监理企业向专业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是满足市场需求多样化和提升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其职责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质检、安检及监理之间的关联与区别,理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无需为保障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而额外加深对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托质检、安检、监理合同备案及监理招标备案等手段对监理活动的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