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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消费现状;消费心理
大学生是社会上的一种特殊的群体,他们接受着高等的教育,无论是思想觉悟还是行动能力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来说都比较超前,知识或是眼界都比较丰富,对于新事物、新技术、新思想的有较强的接受和领悟能力,因此他们是网络普及的直接对象。而随着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精神需求开始增加,大学生的外部消费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网民增长和普及率进入了相对平稳的时期,网络消费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而大学生就是当今网络消费的典型代表。
大学生网络消费分为虚拟消费和网络交易。网络消费不断融入大学生们的日常生活,影响着他们的消费行为、心理及人生价值观。大学生由于受到自身个性特征的影响,在进行络消费的时候显示出了追求与众不同、追求便捷舒适、追求新鲜有趣的事物的同时希望消费价格不会太高、保质保量的心理。尽管这些消费心理使我国的网络消费发展速度循序提高,但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如忽略了消费的盲目性、消费过高没有节制、风险意识太低等,一味的贪图便宜轻信他人,对于社会心理需求的发展没有益处。这就需要我们对当今大学生网络消费情况及心理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首先找出当代大学生网络消费的现状,并通过对网络消费现状的了解探析出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然后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具体的以及特殊的大学生网络消费事件进行解析,最后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基础性网络安全教育、责任意识教育、文明上网教育以及合理健康消费教育,并在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积极健康的网络消费环境。
一、我国大学生网络消费的现状
本次调查发现有过网购经验的大学生占被调查人数的82.76%,大学生网络消费是适应时展的需要。而《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分析报告》指出,至2012年,中国网购市场规模已超过12,000亿元,占据中国社会零售总额的6%,并自2003年起至2011年期间保持了100%的年复合增长,这一扩张速度已超过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我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其中大学生网络消费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但是就目前大学生网络消费而言,网络消费环境较乱以及售后服务较差是大学生网络消费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网购只能参考图片和买家评论,卖方对产品的性能质量得不到好的了解,以致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网购受骗的案例。大学生作为时代潮流追逐者里最有活力的群体,很容易出现跟风网购以及网购成瘾的不良心理,不能控制好自己的网购欲望。此次调研发现,大学生网络消费发展迅速,普遍大学生有着合理健康的网购理念,但是也存在一部分人网络消费不合理,网络消费理念不良,这与当前网络消费环境差、网络消费心理不合理有着很大关系。
二、当前大学生网络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消费的产品参差不齐,质量得不到保障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商家更多地注重商品的视觉效果以及网络商品带给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但却忽视了商品的质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消费者买到手的商品有时与实物不符,如今的网络商品的品质很难得到保证。在此次问卷调查中,在问及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时,普遍大学生认为网络消费中存在着商品描述情况不清楚、产品没法试用的现象,因而担心产品质量问题、担心实际商品与网上看到的商品质量相差很大,也担心有问题的商品得不到完善的售后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了大学生网络消费的意愿,阻碍着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消费环境复杂,网络消费售后服务差
1.传统消费中,人们往往是当面进行交易,可以切实的看到摸到,甚至当场体验实物。但是网络交易,是在虚拟的环境下通过介绍观看参数或是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选择,我们无法保证到手的货物与卖家的描述是一致的。如果发生货物与描述不相符,或者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在售后期内的使用出现了问题。大学生要求商家履行其承诺的售后服务,却被使用各种托词拒绝,甚至可以拒绝说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这就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自身权益。
2.当今社会的虚假网站、钓鱼网站越来越多,不小心就有可能财物两失。病毒肆虐,需要确保电脑、手机的安全。网络消费体系的不完整对大学生网络消费以及网络卖家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3.由于购物在网上进行,产品有问题不能直接解决,这就需要买家与卖家的沟通和商家诚信的态度。
(三)交易安全问题
传统的交易方式,一般都是当面进行验钞或者验货,钱货两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交易。但是在网上进行消费时,则需要在虚拟的环境当中,利用网上银行或者支付宝、微博支付、微信支付等类似的交易软件进行支付,但是很多时候无法保证支付环境的安全,消费者的账号,真实姓名、电话号码或居住地等个人信息甚至于钱都存在被盗取的风险。此次调查中,大多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的人都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持怀疑,因此不愿意尝试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占到接近10%。而在网络消费的大学生中,选择进行付款方式的是网上支付的占到57%,而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整,很有可能泄露自己私人的信息。
(四)大学生网络消费中的自身问题
1.过度消费,消费无节制心理。很多大学生在参与了网络消费和网上购物之后,面对纷繁的商品总是忍不住动心,可是货物到手却也没那么满意,由此造成的过度消费往往伴随着高额支出,甚至有的同学消费资金比在现实生活中的消费翻了几番。
2.从众心理。大学生是追求潮流的一类群体,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受各方面信息很多,网络消费就存在着既从众化的一面又有个性化的一面。某一特定时代的潮流,首先迎来的都是大学生的追捧,在此从众心理的作用下,浪费成为一大社会现象。
3.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大学生作为消费群体,相较于社会上其他消费群体来说,社会经验稍显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也没那么强烈,想法较为单一,思想较单纯。在网络消费中,在填写有关自己的身份信息时也不会作过多的考虑,没有有效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很多同学会莫名其妙地收到某银行的催款通知单,或是身份被泄露,招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大学生自身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谨慎的进行网络消费,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就可以大大的减少。
三、促进大学生网络消费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改善网络消费环境,提高大学生网络消费的安全度
网络必然成为将来人们购物消费的最大平台,如若相应的法律和技术不完善,不法分子很容易钻其漏洞。想要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虚假评价,提高信用评价体系的可信度,就需要逐步解决与完善相关应用技术的关键难题。相关网络技术部门应该加快研究网络安全保护技术的步伐,使安全技术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企业还应该加强用户体验技术创新,突破商品无法试用的难关。当今社会,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涉世未深,是相对单纯的群体。此外,很多学生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也只是停留在浏览网页、网络聊天等浅层面上,辨别网络真伪的能力较弱。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改善网络消费环境,并通过不定期进入大学校园举办各种网络消费安全意识讲座、在网站插入宣传广告、提供安全宣讲知识链接等方式,让学生更加了解当今网络消费的情况,并懂得如何安全的进行网络消费,防范不安全因素。
(二)强化健康网络消费宣传教育
大学生在网络消费中容易随波逐流,缺乏自我意识和客观、理性的消费观。在大学教育中,要让大学生正确认识到网络消费的利与弊,网络消费在带给人们便捷福利的时候,也伴随着很多虚假的信息,例如网络诈骗、网络诱饵。大学需要对大学生在网络消费中易受骗的现象进行重点教育,例如可以开设相关的选修课,或者邀请一些致力于网络消费研究方面的资深的经济学家在学校开展讲座,给同学们讲解网络消费中常见的虚假消费,或者开展一些以网络消费为主题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进来,提升大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生辨别能力。很多网络消费利用低价、打折等诱惑消费者上当,学校在举办各种活动宣传时,一定要向学生宣传,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理智对待网络消费中的让利活动,学会辨别虚假信息。最后一点也很重要,面对日新月异的世界,大学生往往是最追逐时髦的特殊群体,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自制能力。学校可以增加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或者联系校外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给大学生一些进入社会同时锻炼自己的机会,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来源,自觉提高网络消费的自制力了。
(三)强化校园社团等文化建设
以学生自主交流、自由探讨的第二课堂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弘扬科学网络消费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把网络消费提上校园社团等同学们自主创造的第二课堂,可以很好地让大家自由探讨网络消费中常见的一些虚假信息,在同学中形成共识,共同抵制网络欺诈、共同学习进步。在讨论中,还可以进一步交流大学生的消费观,呼吁大家培养良好的消费观,杜绝在网络消费中乱花钱,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节约为上。同时,可以请校外资深理财专家教大家正确理财,在人生道路中如何抓住机遇,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正确利用网络消费带来的便捷而非陷入网络消费的误区。正确发挥校园社团等第二课堂,积极培养大学生自主认识网络消费,是最有效,最积极的方式。
(四)加强对网络消费的法制管理
现在网络消费已慢慢趋向成熟,但我国相应的网络消费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所以国家要加强法制管理,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一方面规范网络操作,尤其是个人信息操作方面;另一方面,规范商家行为,坚决杜绝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成为人们购物的新方式,人们在家点点鼠标就可以买到心怡的商品。在当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在我国广泛的消费群体中,大学生网络消费市场的潜力越来越凸显,越来越重要,但却还没有得到网商们足够的重视。在当今社会中网商企业策略针对性弱,网上交易风险难控制,购物物流服务不完善等问题,阻碍了大学生网络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此次问卷调查研究,综合多方面的考虑,希望在政府的政策、技术的支持,以及网商们的重视和改善网购环境的情况下,让更多大学生能够体验到高水平高服务优质量的网络消费,让网络消费渐渐走近更多大学生的生活,从而带动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
指导老师:吕浩
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为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一个相对中立、平等、便捷、低成本的资金划拨方式,突破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瓶颈。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支付方式能够较好的满足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起到信用中介的作用,使得网络交易在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介入下得以顺利的完成。但是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第三方支付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实中对其监管也不确定,在交易中如何确保用户的资金与信息安全,如何避免交易平台上出现的网络售假问题等都没有定论,由此造成的不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更好地规范网络交易、提高网络交易诚信对于规范网络交易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完善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扩展,用户对网上支付业务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司纷纷加入到第三方支付行业中来,推出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目前市场上主要有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首信的"易支付"、腾讯的"财付通"、慧聪网的"买卖通"、以及网银在线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发展势头强劲的趋势下这些公司正在处于稳步上升的阶段,业务量日益增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服务商愈50家,规模较大的有近10家,它们的年处理交易量在上亿元不等。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现在是中国最成功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商。据艾瑞咨询和淘宝网联合的《2008年度网购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淘宝网创造了57万个直接且充分的就业岗位,也就是说有57万人选择在淘宝网里开店,这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上购销的行列。必然也会有更多的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监管势在必行,无论是对用户还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具有的优势无疑使其在电子商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正是由于它的重要作用,如果不能规避潜在的问题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会对电子商务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对于众多用户的权益保护也是立法工作面对的新问题,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监管势在必行。
二、完善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原则是第三方支付立法工作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立法原则作为共同的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立法体系中的。作为第三方支付立法体系中的基本纲领,通过对一些基本问题的定性与定位,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制建设起到基础性的导向作用,是第三方支付立法工作的灵魂与核心。第三支付立法应当首先遵守金融法律的相关原则,以维护自身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其次特别突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规范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时应体现出公平,平等,协商的理念。最后应当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与实务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符合我国行业实际需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1.促进交易原则
从政策的方面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和运用,尽可能为当事人自律和行业自治原则留出空间,对于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仍然强调引导性、任意性,为当事人行为的自由,预留充分的空间,在法律实施领域坚持当事人自治原则,只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那么当事人之间安排就是合法的。从政策和法律两个方面尽量给予当事人最大的活动空间,以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
2.保护消费者原则
未来的立法中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其具有的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地位在合同签订,纠纷解决等方面损害消费者利益,立法应当向消费者权益方面倾斜。尤其在与消费者制定的格式合同环节,出台详细的规定,以限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维护用户的信息和数据安全,妥善保管用户的信息和数据,维护交易的安全。
3.资金安全原则
对用户资金的监管非常必要。首先,区分第三方支付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和用户资金账户,采用商业银行托管的方式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其次,建立保证金制度。一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应当在商业银行中存入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金用作保证金,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最后,强调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用户的资金存放在指定开户的商业银行中由商业银行监管用户的资金流向,突出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作用。
4.国家监管与行业自治相结合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由平等的通过协商订立双方的交易规则,在第三方支付方式中这个原则也不例外。立法上应当贯彻民法的自治原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一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与用户订立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协议中有关当事人所选择的服务内容、技术标准、费用标准、权利义务、责任划分、风险负担、纠纷解决等应做出明确规定。行业内部技术标准、章程,格式合同等属于行业内部自行制定的规范要贯彻平等协商的原则,围绕着这一原则发挥行业自治的灵活性、运作低成本性,作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
三、完善立法的具体措施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
扩大《电子支付指引》的适用范围,或者采取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的办法来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立法中应当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做出区别,虽然第三方支付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但是其业务范围和运营模式与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还是有所区别,应当着重规定在新业务中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2.明确主体地位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不参与交易对买卖关系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它是为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一种皆在为完成网络交易而具有公共性质的第三方服务,但有别于公共服务性的机构,因为其提供的是有偿的公共服务,并且服务中包含极高的技术含量,当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其也有自身的特殊利益要求,所以首先它是作为商业组织参加到网络贸易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必须对其提供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主要责任,这种安全性与可靠性的程度决定着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在每一项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依赖性不可分割。因此,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既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也区别于一般的公用企业。服务商所提供的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因为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不仅关系到千万用户的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立法上应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主体地位是具有金融机构法律性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而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到我国的金融法律规范监管系统中①。
3,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采用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机制,由监管机构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于申请业务许可的,可以参照按照《公司法》中关于申请设立公司的规定。从对出资人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设施方面做细化的要求。比如,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具有的无犯罪证明材料,对高管人员的具体任职要求可参照《公司法》规定进行细化。最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每隔一段时间,由监管机构对业务许可证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继续开展业务的资质。
4.加强安全监管
首先,明确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条件是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监管的首要条件。目前由于行业的准入条件不规范且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从事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服务商存在经营规模、注册资金、运营资质等参差不齐的现象,很容易引发行业经营风险。其次应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明确规定区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有资金账户和用户的沉淀资金账户。严格禁止服务商擅自挪用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等以盈利或其他目的的行为。应将用户沉淀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的专有账户中,由商业银行对用户的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支付宝"采取的便是由工商银行托管用户的沉淀资金账户,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供社会大众查询,明确资金流向。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其开设账户银行中存有一定金额或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经营危机,可能威胁到用户资金安全的时候,银行便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这种保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的作用,使得用户不会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出现经营风险时,蒙受损失。
5.制定风险防范机制
市场经济中的风险是永远存在的,建立起提前预防风险的机制是极其重要的,第三方支付承担着保障交易安全与资金安全的双重责任。面对数量庞大的用户,第三方支付面临的风险不再仅仅是企业的经营风险,而是金融风险与经济风险,一旦处理不当甚至可能会演变为社会风险。因此,第三方支付应建立起风险防备制度,作为防范市场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最后保障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在面临破产倒闭时,如何保护用户的利益应当是立法需要明确的,可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②,预留一定比例的备付金,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不能继续运营而面临破产时,优先支付用户的备付金和利息,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
6、加强行业自律
鉴于当前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的扩大,监管部门可以帮助成立行业协会。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灵活作用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促进支付企业从服务、模式、技术上创新,并不断地拓宽、拓深支付所能触及的业务领域。
目前,第三方支付面对的市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只有不断对自我进行完善,才能取得更长足的发展动力。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行业必须不断挖掘自身的商务潜力,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巩固传统的优势资源,强化自我生存的基础;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行业应注重转变发展方式,发掘培养新兴资源,培育新的发展基础。同时,国家应承担起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为这种新型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使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发展中逐步迈向规范,在规范中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可拉木斯、蒋容:《第三方网l乙支付平台的法律风险》,《电子商务》207年第2期,第45页。
②《商业银行法》第32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
参考文献:
[1]李绪亮著: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M].现代商业出版社,2006.
[2]张琳著:我国电子支付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M].财经界出版社,2007.
[3]王远均著: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4]、王静、赵听:金融监管新课题之第三方支付平台[J].上海金融,2006(9).
一、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一)加入WTO前的开放度
流通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流通业是商品所有者一切贸易关系的总和,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而狭义的流通,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分销服务业。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的附件2中规定:分销服务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佣金服务;(2)批发;(3)零售;(4)特许经营。
分销(DISTRIBUTION)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可以归纳为商品的转售,以及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相关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储、仓储和泊车服务,批发商提供的促销服务,以及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
按照日内瓦WTO总部工作人员的解释,分销是指商品或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整个过程,以及取得这种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企业或个人的总和。
在西方营销学中,分销包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分销是由参与商品流通过程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组成,包括生产者和各种类型的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分销的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消费者。第二,分销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而不是其中的某个阶段或环节。第三,分销的参与者主要是各种类型的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商。第四,从生产厂商到最终用户的分销过程至少有一次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由于分销领域自身的特点,中国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的时间和范围都晚于、小于生产制造业、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也很严格。加入WTO前的开放度有以下时间段:
(1)1992年7月,国务院做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
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同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按照规定,凡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同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审批权不得下放。
(3)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除税收等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执行外,还规定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合资外方应是欧、美、日的专门经营连锁商业的大型跨国公司。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方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以及经营商业批发业务。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项目仍由国务院审批。
(4)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合资外贸公司经营国内贸易的问题,国务院明确批示:在出口大于进口、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为支持合资外贸公司的正常经营,允许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自进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暂不允许其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对合资外贸公司收购用于自营出口的货物,因外方不能履约等原因未能出口的,暂允许按不超过其出口总额5%的比例,在国内批发销售,不允许零售。
(5)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统称为“国内商业”继续列入“限制类(乙)”,重申“不允许外商独资”,并增加了“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6)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经国家批准,可进行国内商业的开放试点。
(7)199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把零售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沈阳、郑州、武汉、兰州、成都可多设1-2家;允许在4个直辖市各试办一家中外合资合作的批发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连锁企业试点数量和范围,也将有计划、有控制地逐步扩大。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资者出资者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采取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可以不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应低于35%。这意味着经过批准的外商可以在合资商业企业中控股,但股份不得超过65%。
自1992年中国政府决定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以来,中国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对我国分销产业的发展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一是外商带来了国内商品分销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短缺的资金。目前,包括饮食服务业和流通加工业在内,商品流通领域已建立三资企业近20000家,利用外资项目达23000个,实际利用外资200多亿美元。
二是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
三是外商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从中国采购商品,在本公司的国外零售网络中销售,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
四是通过引进外资,成立了由国有分销企业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大型合资企业,利用国外资金和管理技术,优化、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
当然,在国内商品零售领域对外开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外商投资者的结构不够合理。至目前为止,经国务院审批的30余家零售合资企业中,有近20家外商来自亚洲地区,而不是零售业发达的欧美地区。这些外商中有些并不是国际知名的零售企业,有的甚至不是商业企业,这不利于吸收引进国外最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第二,项目规模过大,业态结构不够合理。在早期的合资企业中,由于政策所限,基本上都是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大型百货店形态。其项目规模普遍偏大,最大的超过20万平方米。造成建设周期过长。第三,外商持股比例偏高,合营年限过长。第四,不少地方违反国务院的规定,自行批准开办了相当数量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根据有关部门于1997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调查,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含在省区市中,未单独计算),自行批准开办了277个外商投资零售企业。
尽管商品零售领域对外开放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综合分析,加入WTO前,零售服务业开放的成效是显著的。
(二)中国政府关于流通业开放的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 场 准 入 限 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定义见附件)
A.佣金服务
(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
(不包括盐和烟草)
①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佣金业务和批发业务。但下列产品除外。对于这些产品,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加入3年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并在中国加入后5年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销。
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但对于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④除水平承诺内容外,不作承诺。
①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没有限制
④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市场准入或部门或分部门栏中所列产品,并提供附件中定义的附属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按附件定义的、全部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C.零售服务
(不包括烟草)
①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提供服务。在北京和上海,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总数各不超过4家。在其他每一城市,将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各不超过2家。将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零售企业中的2家可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其分支机构。
自中国加入WTO时起,郑州和武汉将立即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在合资零售企业中将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将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
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除下列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的零售,加入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加入后3年内,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加入后5年内,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
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但下列产品除外;
——化肥的零售,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
对于此类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如这些连锁店销售任何下列产品之一,则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汽车(期限为加入后5年,届时股比限制将取消),及以上所列产品和《中国加入WTO协定书》附件2A中所列产品。外国连锁店经营者将有选择,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在中国合法设立任何合资伙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①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②没有限制
③没有限制
④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市场准入或部门或分部门栏中所列产品,并提供附件2中定义的附属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按附件2定义的、全部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D.特许经营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如上表所示,在零售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在烟草零售不开放的前提下,允许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以外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零售业务,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上述7种商品的经营限制。对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也将在几年内逐步取消(但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必须由中方控股)。现行的开放政策是: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已设立20家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其中18家为单店经营,2家为连锁经营企业。
其实,我国零售市场开放的现状已经超出协议中规定的市场开放初期的承诺。如前所述,虽然目前零售商业的对外开放原则上仍执行审批制度,但自1992年实行对外开放合资试点以来,国务院正式审批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批准的合资零售企业已近300家,已远远大于原规定的试点范围。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商业跨国公司已进入我国的零售市场。从1999年开始,我国零售业的开放试点已从沿海地区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和中心城市;外商已被允许进入直辖市的批发环节;经国务院批准,连锁商业也开始允许外方控股;中外合资的生产性企业已被允许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实现产品的异地销售,其售后服务和维修系统的开放也将逐步加快步伐。这些现行政策都已高出中美协议在过渡期内对零售业开放的承诺。
在特许经营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3年内前取消所有限制。现行的开放政策是,允许外国公司从境外向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它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
在直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将在几年内同WTO成员磋商,制定有关直销的法规。目前的现状是:10家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为店铺销售和推销员销售并存的销售形式。还有少数由其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邮购企业、电视直销企业等,在中国国内进行经营。
在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分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为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全面的相关服务,包括售后服务。现行的开放政策是: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合同规定内销的产品,但不准建立法人型的销售机构和维修等售后服务机构。
(三)入世后中外流通业竞争力分析
(1)市场流通体制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由于经济水平、发展历史、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地理位置等社会经济的背景不同,在选择经济体制的具体操作中,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市场流通体制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强调市场配置的竞争性,政府对经济采取了比较自由放任的态度和宽容的经济政策,民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市场竞争充分。
在流通领域,政府管理市场流通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制定各种法律和法律的贯彻上,通过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实现贸易的公平;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并且市场风险较大的极少数重要商品,政府通过给生产者一定的财政补贴,实现市场供求的稳定。如农产品价格补贴、支持农产品的销售和出口,对个别消费品实行了价格申报制度。
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管理模式,实行“市场竞争”与“社会公平”相结合。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不像英、美两国那样松弛,在物价管理上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邮政、公共交通等直接的价格管理,面粉、食品、糖等农副产品间接的价格管理,电力、煤气、饮水、房租、土地等部分垄断行业商品的价格管理,政府对烟草、酒、药品等专卖和高税商品的价格管理。
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强调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对市场的必要干预,强调政府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
在市场流通领域,日本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性政策,对商品市场流通从业者及其交易行为进行了法规规范。如:《关于调整大型零售店与零售业活动法》、《批发市场法》、《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分期付款销售法》、《商品交易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公正交易法》等。在商业组织中,日本1人-2人的商店占零售店总数的51%,销售额约占总额的10%;日本的九大综合商社的销售额占日本全部商品进出口的60%-70%。
为了保障市场自由竞争原则的实现,这些发达经济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商品市场流通领域的秩序。如美国的商务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通产省、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上,实行制定流通产业政策机关与实施行政司法机关的分离,如美国的商务部和日本的通产省都是负责制定产业政策,推动产业革新,促进贸易发展的政府机构,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则是负责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准司法机关。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体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我上面讲的十大变化,但同时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流通缺乏权威管理,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依然存在,特别是内外贸分割,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缺乏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也没有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流通秩序依然比较混乱。
流通法制体系建设不力,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滞后,还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对商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完善,不稳定,有的干预过多,有的干预过少。
所以,对中国的商品流通市场化程度综合加以评价,只完成了60%左右。要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还差很远。
(2)批发业的比较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和经济区域化、全球化,批发业集营销、管理和科技为一体。现代批发业与传统批发业相比,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特征,主要包括:
批发业成为市场营销活动中的主角;流通企业批销和生产企业自销占领批发领域,目前发达国家流通企业批销和生产企业自销的比例3∶2左右;专职批发商的功能多角化;批发企业趋向大型化、集团化、国际化,20世纪80年代与60年代相比,批发企业的平均规模扩大了一倍。在现代批发业中,系统分析、模型技术、线性规划、价值工程、决策技术、网络分析、库存技术等现代管理方法得到广泛使用。
从美国批发商业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专业批发公司,不依附于任何生产企业,拥有对经营商品的所有权,专门从生产者那里批购商品,再分别销售给零售企业。这类批发商占批发商业群体的2/3以上,居于主导地位。二是制造商的批发机构,专门批发本公司生产的商品。一般在制造商无法找到为其有效推销商品的批发商时,生产部门才建立自己的批发分支机构。三是批发商和经纪商,无经营商品的所有权,主要职能是沟通买卖双方,促成买卖双方达到交易,实现商品所有权从买方向卖方的转移,并获得买卖双方为其提供的佣金。
一些跨国公司无论是以生产为主的、服务贸易的、资本投资的,大多涉足批发与零售业。全世界5.3万个跨国公司,其公司内部与相互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他们利用资金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在全世界建立了分销体系,基本可以垄断国际批发市场。
中国的批发业在改革开放以后,先是商业的一级与二级批发体系,后是生产资料的一级与二级批发体系先后被打垮,工商之间的传统供销关系被打乱,从此一厥不振,连续全行业亏损。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存的大大小小生产企业改革开放以后开始自销。在卖方市场下,产业资本拿出一部分进入商业资本,取得相对较高的商业利润,而在买方市场下,市场约束加大,出现“卖难”,工商双方都在思考与反思中国还要不要批发体系,要不要培育大的批发商。结论只有一个,即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重塑批发体系,培育一级批发商。但到目前为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中国的所有专业批发企业中,国有批发企业经营亏损,历史包袱重,竞争力减弱;非公有批发商实力小,还形不成气候。
第二,工业企业集团自设的批发企业后劲不足,成本高。
第三,配送中心、销售,由于生产企业“大而全”、“小而全”体制,延缓了社会专业化进程,工商并未整合成综合优势。
(3)零售业的比较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零售业也在不断革新。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商店布局统筹安排合理化。城市中心的商业区、沿主要交通干线的商业区、郊区社会性的商业区并存。
第二,组织形式大型化、整体化、集中化。为满足消费者追求购物便利性、舒适性、高选择性和文化性的统一,购物中心与商业街应运而生。
第三,零售业态趋向多样化、细分化、短期化。在诸多业态中,百货店日趋衰落,超市连锁居主导地位,专业商店越来越有特色,同时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新型业态——网上购物将会异军突起。
第四,新技术在零售业获得广泛的应用,不断促进零售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信息技术在零售中的运用,使零售业将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商业应用的高新技术,包括计算机及其应用技术,物流系统机电一体化技术,信息、通讯、情报处理技术,自动传感技术,食品保鲜、杀菌、干燥、浓缩、脱水、冷冻技术,商品包装技术,产品设计、开发技术。这些新技术极大地促进了流通业的现代化,包括采购、销售、仓储与配送自动化,及时灵敏地反映商品市场行情变化,极大地提高了经营的有效性。
第五,零售业正快速向网络化经营迈进。
零售业的网络化,首先体现在零售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网络化。当今西方发达国家零售业网络化经营的重点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化,这就是电子商务B to C。
第六,零售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WTO框架内自由贸易的不断展开,发达国家流通业中的巨型企业,凭借其资本优势、经营优势,不断向国外扩展其市场空间,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力争在全球市场中占有更大的份额。流通业中出现的跨国经营,对国际经济的影响是深刻和广泛的。
1996年日本国际流通研究所曾排出全世界零售企业100强,在业态上基本上都是以超市经营为主,具有规模经营和低成本扩张的巨大优势;在组织形式上相应采取跨国经营的连锁企业形式,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优势。
中国的零售业在改革开放以前是清一色的国有经济或合作经济,是清一色百货店,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2000多万个销售网点中,90%以上是个体私有经济。从单一的百货店业态发展为多业态格局,有百货店、专卖店、超级市场、购物中心、便利店、仓储式商场等等。这些成了中国零售企业发展新的增长层面。
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零售企业已经起步,一些零售企业开始利用POS系统。一些城市进行了建设商贸城的总体规划,城市中心商业区,区商业中心以及社区商业群开始形成,一些较发达城市出现了商业中心向副都心转移的趋势。总之,中国零售业有较强优势。
但中国的零售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零售业缺少必要的法规,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也没有形成公平竞争。
第二,缺少零售企业集团。中国1999年销售额最大的前500家零售企业的销售额不及美国沃尔玛一家。特别是民营零售企业实力更小。
第三,零售业的科技含量低,大部分仍然是手工操作。有些商场硬件很好,但软件不行,管理跟不上,服务水准比国外差得很多。
二、中国流通业发展战略兼论加入WTO对策
(一)进一步推进中国流通体制改革
“十五”规划指出,要“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增强流通企业活力。”流通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完成。朱?基总理曾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真正搞好,解决好流通问题最重要,只要把流通领域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正确地解决了,那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就基本建成了。”中国的流通体制要解决六大问题:
第一,理顺流通行政管理体系。一定要打破内外贸分割、部门垄断、地区封锁、管办不分、分工重叠的格局,为建立全国大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包括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调控,进出口调控,战略储备与市场调节储备,建立市场与价格基金,调整重要商品购销体制等等。
第三,进一步培育商品市场体系。使市场主体、客体、载体、市场中介各就其位,使批发与零售市场、有形与无形市场、现货与期货市场、一般与特种市场协调发展。商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还有赖于要素市场的发展,在“十五”期间,没有要素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商品市场将难于健康发展。
第四,重构流通企业组织体系。目前形成的所有制与业态多元化格局是动态的,流通企业还没有形成一批大型集团,中小流通企业还很弱小,特别是农村的流通网络比较落后与粗放,“十五”期间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战略性调整。
第五,强化流通法制体系。市场秩序很乱是“九五”以来一直非常严重的问题,表现于商流中资金互相拖欠,进口走私,出口骗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地区封锁,过度价格竞争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有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快流通立法,形成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有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第六,调整商品与服务价格体系。市场经济并不等于价格全部放开,对特种商品与服务,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政府定价的,在特种情况下,还要实行价格管制。从总体上讲,我国在价格问题上还管的太多,而对有些垄断价格则调控不力。所以我国的商品与服务价格体系还处于调整期。
以上六大体系的改革与调整,将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流通总格局。
(二)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
中国已加入WTO,没有必要在得与失,利与弊上去争论不休,我主张攻防结合,以攻为主,没有必要处处设防,处处设防等于保护落后,五年过渡期已给我们设了防线,我们要做的是跟上时代步伐,该做的我们都要努力去做,并在五年过渡期内基本做完。
加入WTO以后的总体分析是:对批发业的冲击力要大于零售业,沿海的冲击力要大于内地,新型业态的冲击力要大于传统业态。由于改革开放以后,批发业全行业亏损,到目前为止还未走出困境,而外国批发集团的进入,借其资金实力、人才实力、管理实力在中国建立分销体系是完全有可能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而零售业,到2001年底,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销售总额只占全国消费品市场份额的5%左右,对整个中国消费品市场影响很小,就是占了10%-20%的份额也用不到大惊小怪。
中国的流通现代化,我认为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件工作:
1.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是我国流通领域带有方向性的一项改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国家经贸委与国家统计局对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连锁企业进行了一次普查。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974家,门店14623个,销售额占当年全社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4.5%。2000年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增加到1092个,门店21388个,同比增加46.2%,销售额增长44.2%,占同期全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5.8%。2001年上半年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增加到1138家,门店达25119个,销售额接近于1999年全年的销售额。由于加油站和一些生产企业自建的连锁销售网络没有统计在内,连锁店的实际销售额及比重还应该更高一些。
为充分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要大力推广这种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初步确定连锁经营在商业和服务业中的主导地位,使连锁经营销售额、连锁企业店铺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到“十五”期末,全国连锁企业店铺数发展到100000个,销售额7000亿元,占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达到20家,培育5-10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一是地区上,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特许经营等方式,把现有分散的连锁企业纳入大型连锁企业。
同时,通过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争取在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方面有所突破。二是业态上,从超市、百货店向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等多种业态发展。三是行业上,在零售和餐饮服务业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拓邮政、电讯、石化、烟草、图书报刊、医药等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以及家电、电脑、软件、家具、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销售及租赁、服装等行业和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汽车配件及维修、家庭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的连锁经营。四是形式上,在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
特许经营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进入快速发展期以来已风靡世界。在美国每1美元的销售额中,55美分花在特许商品或服务上。美国有5.4万多家特许加盟后,拥有职工近1000万。日本现有的4.1万个方便店中,其许形式的有1.8万个。法国2.1万个特许加盟后的营业额占全国总营业额的60%。特许经营无禁区,不仅在零售与饮餐业中,已扩大到旅游、不动产业、租赁业、健身美容业等,中国在这方面的差距很大,要作为连锁经营中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来研究,来发展。
2.积极推进现代物流发展
现代物流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物流业不断适应国际分工变化和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全球化要求的过程,也是满足不断加剧的国际竞争需求的过程。经济全球化与物流国际化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近10多年来,国际物流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的改善,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基础与条件,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又对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国物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由于全球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以及全球采购的兴起,使全球货物贸易量大增,使全球物流规模增大,物流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已到达世界的所有角落。
第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电子物流相适应而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实现了网上购物与网上支付,而相配套的是电子物流的发展,没有电子物流系统,网上购物是空的,供需双方是无法连接的。1998年,全世界通过电子商务的贸易额为430亿美元,2000年4000亿美元,2001年9000多亿美元,到2010年,三分之一的国际贸易将在网上进行。这就要求物流过程进一步网络化。
第三,供应链的竞争将逐步取代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竞争。一个企业形成的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以及相应的物流服务已形成资源与服务优化组合的供应链管理。在供应链中,许多企业已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在市场上共同抗争,这一趋势将越来越明显,就像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一样。
第四,第三方物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发展。
①第三方物流在物流市场的比重发达国家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有可能达到50%左右。
②跨国物流公司经过全球性兼并形成了新的格局,美国联邦快递、总统轮船公司、联合包裹公司、丹麦马士基、德国邮政、日本通运等年营业额都超过200亿美元。
③世界性、地区性、社会化物流中心崛起。日本已建成24个,平均占地74万平方米;韩国已建成2个,平均占地33万平方米;荷兰已建成14个,平均占地44.8万平方米;德国已建成20个,其中不来梅港口物流中心占100万平方米。
④配送中心社会化,配送已渗透到各个领域,涉及到大部分商品。
第五,物流装备现代化加速。包括信息化技术、自动化技术、智能化技术、集成化技术等等。物流技术已成了许多高科技的集成。
第六,物流服务的优质化进一步明显。物流作为一种服务模式已为全世界公认,物流的核心是客户服务理念、供应链管理模式,以及物流成本降低的实现。现代物流的“原则”即提供最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最便捷的联运方式、最短的运距、最适宜的包装、最少的仓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信息、最佳的服务、最适宜的成本是客户的必然要求。我们常讲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做到全程系列化服务,无缝对接、全天侯运作、最优化整合等等,都是物流企业必备的条件。
加入WTO,外国跨国物流企业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带来了新的物流服务理念,新的物流管理模式,新的物流技术与装备,对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对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落后观念,粗放管理,效率低下是一个巨大冲击。这可以促使中国传统物流业找到自己的差距,压力就是动力,急起直追,才能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