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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也就是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以粮食为基础的,所以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就需要我国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然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2008年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发生双汇“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镉大米”流入广东事件、2017年海底捞“后厨老鼠”乱窜事件、2018年双汇“猪瘟”事件等,这些食品问题事件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知识文化及生活水平在逐年提升,人们也迫切期望食品行业的生产者能够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的标准。因此,仅仅依靠市场的自身调节功能是无法完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
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食品安全是密切相关的。所以,食品的质量必须要有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标准,也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食品安全,从字面上理解为人类食用的食物不会损害到健康。而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是一种社会公共卫生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食物中具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这些物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是涉及食品生产多个过程的系统性概念,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保证人类的食物质量卫生安全。人类食用的食物必须是安全的,所以食品需要监管,而监管的字面含义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因此,根据我国对《食品安全法》的设定理念可知,我国政府是为了保证公民食用食物安全,本着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负责的原则,才制定的这部法律。所以,我们可以依据对食品安全负有责任的不同主体来加以区分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说明,广义的内涵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对食品安全领域运用政治学原理、经济学原理、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管理和控制,而这三方主体主要是政府、公众及其社会组织。狭义的内涵是说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相关领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且享有《食品安全法》的授权。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的重要性分析
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国的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是与食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同时这也影响到一个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研究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意义重大,同时也可以减少市场失灵的现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的执政水平不断上升,让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一)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原因
1.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国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这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首要原因,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政府的职能要求,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依照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且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责及功能。因此,政府职能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一大原因。2.市场主体道德的缺失。这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另一大动力。虽然从表面看,我国的立法机关有权力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并不能直接参与管理食品市场的运行,这时候就需要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发挥作用。然而,在食品市场中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相关人员都具有遵守法律的意识,而这些相关人员就会在法律许可的边缘利用违反道德的欺骗手段获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高额利润,同时也阻碍了食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使之不能进行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所以,这也就需要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寻求改善这种情况的办法。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会存在各种漏洞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各个政府监管机关并不能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回应,这就需要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发生的食品事件灵活地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因此,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政府需要加强食品监管的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基于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条文的设定中可以看出,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与监管市场运行的主体,立法责任与执法责任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占据了比较突出的地位。1.立法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总则可知,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保障性的立法责任,因此,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能否有效实行,对政府来说至关重要。同时,政府可根据自身的行政职责制定相应的食品领域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确保人民的食品安全,这一点也体现了政府把行政责任运用到整个食品监管体系之中。当出现法律空白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直接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作为规则加以适用,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权益,对执法部门来说,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必落入明知违法却不知如何执法的两难境地。2.执法责任。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内容可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监管的法律领域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对监管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职能不全面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的工作;二是在政府的执法责任不能完全涉及多方面的时候,可以发挥政府的执法权威,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引导更多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使政府的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总之,以上两方面都可以使政府的执法责任在监管方面得到有效落实。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但政府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地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不足,基层政府监管的执法水平不统一等。
(一)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体制改革也在加快,所以部分地区政府基层监管执法能力的水平已经不适应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需要。例如,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硬件方面,监管条件比较落后,办公设施差,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车辆,缺少工作经费。同时,基层监管部门的人员设置结构也比较老化,缺少专业的执法监管人员。
(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规定了食品检验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我国还有很多省份食品检验资源没有完成机构改革和整合,并且这些检验机构的人员设置还面临着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及他们的专业判断力和技术监控能力也较落后的问题,所以,我国食品检验的水平还是存在不足的。
四、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的建议
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研究可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离不开政府,而政府的执法行为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所以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更好地使政府责任贯彻和落实,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研究可知,为了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加大我国在食品领域的立法工作力度,完善配套的法律措施。因此,我国应树立以预防为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制定理念。同时,将食品法确立为我国食品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积极颁布与该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并且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以及食品企业的法定义务及监管者的责任,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具有法律保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各部门的配合
在《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下,为了使政府监管工作具有有效性,应该在各部门的配合方面加强协调,同时也应该使各部门的信息在部门之间相互传递,并且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之间要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各部门的工作安排,这样能够使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营造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环境
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能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政府执法过程中也会减少一些摩擦。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建立良好的监管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具体来说,需要政府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懂得如何辨别优劣产品,使消费者自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社会监督,才可以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意识。
参考文献:
[1]雷勋平,邱广华.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策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16,16(05):73-76.
[2]安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研究[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5,6(01):347-353.
[3]李晓楠.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4.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这固然跟商人追逐利益的本性有关,但监管的缺失给其提供了“便利”,是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究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根源是什么?行政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应当如何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力的根源
1.监管职责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采取多部门联合监管为主、按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根据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的分类不同,其监管部门分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农业部、国家卫生部等等,其不同部门又分有不同的具体负责司(局),其监督管理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不 正 当 竞争法》、《消 费 者权益保护法》、《生猪屠宰条例》等,在这样的监管模式下,因为一种食品从原料来源到最后走进人们的餐桌涉及多个领域,分属多个部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可能出现职能重叠,更难以做到无缝连接,这就导致监管的漏洞或者重复监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由于职责不清,很难迅速归因,落实责任,加上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更难进一步改进。因此,明晰监管主体的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2.缺乏完善的问责机制
“有权就有责”,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对食品安全监管也不例外。虽然根据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体系,在食品的整个流通过程中,食品的监管是多个部门的权利,同时不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不同的主体的不同责任形式,甚至法律与法律之间也存在冲突。现实中,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一少部分单位和个人,依据什么问责?找谁问责?谁有权问责?怎么问责?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谁来启动、如何启动?问责机制的不完善,问责主体、客体的不明确,问责程序的不规范等等问题都影响了最终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的实效。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机制的建议
1.建立统一的行政问责制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建立系统的监管责任体系。只有职责明确了,责任的主体和对象才能明确。针对我国目前食品领域监管混乱的现状,构建系统完善的责任体系,迫在眉睫,应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划分。
除了问责的主体和对象外,我国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范围、程序、责任承当形式、追究方式等实体和程序性规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都非常不健全,这主要是由于各个部门法之间、部门法与程序法之间不统一造成的,为了将问题加以集中规定,让以后的监管责任的追究有法可依,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系统的整理,对与相冲突的法条的位阶做出明确的指示,必要是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或“食品安全监管法”也是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以后的监管责任明确清晰,真正做到法治问责。
2.建立异体问责机制
从以往发生的案例中,我们看到,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其对事件监管、调查的主体往往是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或下属部门成立的调查组,而他们往往正是事件的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这就形成了“自己的法官”,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难免有偏袒的行为,使得整个调查有失公平。为了更全面的对监管主体进行问责、保证问责的公平性,具有“外部性”特征的异体问责非常重要。具体而言应当增加人大、派、关注的媒体等主体问责的法定启动权,或者至少在同体问责中,引入外部因素,如吸收社会公众作为调查组成员等。
3.拓宽问责范围
我们知道,食品安全的整个环节由多个部门分别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也往往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多方监管主体都负有责任,但是,实践中处罚往往集中于最后的质检部门,而之前的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虽然都有失职,但是很少案例中有这些部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位于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上段的部门责任感缺失,存有侥幸心理,甚至,而处于监管链条末端的部门则会出现责任过重的问题,同处于监管的地位,这样的惩处措施显然是有失公允的。由此可见除了监管链条的最最末端的部门之外,所有有责任的相关部门都要进行问责,这样才能保证各部门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参考文献:
[1]王青斌.金成波,论法治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J], 浙江学刊,2012年第4期
与县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乡镇(街道)、部门。
二、考核内容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与乡镇(街道)、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县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千分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考核,对各部门每半年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得分。
(三)被考核单位必须制定各项工作措施,按质按量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若单位有不涉及项,按缺项对待,计分方式为:
实得分
应得分
1、总分=×1000分
2、应得分=1000分—缺项分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一等奖,奖励现金4000元;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二等奖,奖励现金3000元,并对以上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由县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按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数额缴纳。该保证金由县财政局、安监局管理,年初缴纳,年末兑现。
2、凡本年度安全生产不突破控制指标,安全工作考核得分900分以上的,按保证金5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4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00分以上84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30%的标准奖励。以上奖金的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责任人。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重大甚至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空前关注和重视。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应该说,工商机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手段措施,以此来一步提升监管效果。《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正式确立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不但是我国相关制度在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也是工商机关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论述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源起到近现代的发展,围绕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就工商机关适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展开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 punitive damage)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现代规范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是指加害人因行为具有恶意、欺诈、鲁莽、轻率或者滥用权力等特性,并导致受害人受有损害时,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因此决定由加害人给受害人的超过其所受之实际损害的赔偿,其目的在于首先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阻遏该行为人及他人将来再次从事类似之不法行为。
(二)近代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社会法范畴的制度,通常认为来源于英美法,在美国得到广泛适用,进而影响到大陆法系。随着近现代工业化进程的加速,食品工业化、规模化发展时代的到来,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和案例开始出现,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要求的必然体现。大多数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源于1763年英国的两起案件,即Hackle v. Money (1763) 2 Wils 205与Wilkes v. Wood (1763) Lofft 1,陪审团出于对政府官员有目的的不当干涉行为的反感而做出了巨额赔偿的裁决,该巨额赔偿被称为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满足了受害者,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防止该行为在将来的发生。在美国法律制度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个具有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不同州、不同案件中,有截然不同的认识。美国法院于1784 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1]。而食品(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最早确立于1852年的一起案件[2]。①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自确立以来备受争议,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立法者和学者们仍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但并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
(三)当代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
在20世纪中期以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消费者保护领域扮演重要角色,主要适用于产品(特别食品、药品、烟草等)责任领域,后又扩展到合同领域。在相对保守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在事实上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些国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基本都倾向于认可2倍或者3倍的赔偿,这虽然不同于美国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也已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迈出了一步。而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却逐渐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和适用范围有所限制,使得世界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逐渐变得更加理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及适用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及特点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律体系是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有以下特点:
1.适用条件明确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受害人(消费者)可以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额的唯一条件或者要求,不以消费者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
2.适用基础简单
与普通民事责任并行不悖,无须像精神损失赔偿一般,应以普通民事责任获得确认为前提。这大大简化了受害人的求偿程序,而裁判机关也无需等待普通侵权案件的先案处理,即可直接根据事实证据作出裁判。
3.数额比例确定
直接依据商品价款的十倍来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金额,确定且明确,在操作中也非常容易计算。这是民间食品行业经营者承诺的"假一赔十"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其他行业或者经营者中也存在)。即使受害者在诉请时没有发票和收据等证据,司法裁判机关也可根据商品同期的标价、市场中间价、平均价等计算确定。
4.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之路尚未封闭
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裁决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是从该法制定的立法本意、裁决成本等方面看,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管中对查处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可以依消费者请求,就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裁决,以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
(二)存在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1、继续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搞好县农业监测站的升级改造,增加仪器设备,拓展检测范围。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站检测服务工作,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风险监测任务。积极引导农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开展自检工作。
2、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及范围。秉承“一流管理、一流质量、一流服务”质量方针,结合“双认证”到期复评审工作,将检验检测范围由过去的三项(土壤、肥料、农产品)拓展到六项(农产品、土壤、肥料、农田灌溉水、农田大气、植株),参数由过去的89个增加到162个,不断提升全县现代农业的服务水平。
3、进一步强化监控平台管理。将监控平台软硬件进行更新改造,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管理。将全县重点农药商店、重点果蔬生产基地、所有检测室全部纳入平台监管,切实发挥互联网+农产品监管的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1、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以源头可追溯为目标,按照先审查、后备案、再经营原则,对全县农药经销商店进行统一排查、备案管理。
2、严格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由县农经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资市场拉网式打假整治和执法监管行动,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3、加大农产品风险监测力度。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制定监测工作方案,重点抽检树莓、辣椒、白菜、菠菜等重点品种,确保农产品安全产出。
三、注重品牌培育,着力提升品质
1、狠抓“标准化”生产。围绕出口树莓、辣椒、寒富苹果、西红柿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设标准化示范园10以上,面积65万亩以上。制定标准化栽培模式图,逐村逐户发放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区为责任主体,层层包干,各负其责,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三、实行业主承诺制度。明确所有食品经营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据承诺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质量举报警示制度。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红盾维权站作用,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食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受理解决投诉。
五、落实商品质量公告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质量专栏、触摸屏、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六、实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对巡查和抽查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证3个小时内全部下架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实行依法从严查处制度。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狠狠打击不法分子。
八、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进食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新闻监督披露制度。加强宣传报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食品的安全氛围。
十、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加强市场检测,实现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建设“智慧、低碳、幸福”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各单位分布区域,实行分块管理,各单位主管部门承担各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确保本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
2.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作为审批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承担审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属地管理的原则。除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区域外,中心城区单位所在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明确责任
1.用电安全:由区发改局牵头协调,供电公司相关用电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用电安全管理。
2.建筑工地安全:区级工程、受监工程由区住建局负责,其他工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3.拆迁工地安全:区级(含部门)项目由区住建局负责,区拆迁指挥部对各拆迁工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区级以下项目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4.住宅小区安全: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由区住建局实行行业管理。
5.地下管线安全:按区专业管线例会制度相关规定由各管线权属主管部门负责。
6.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区管学校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管以下学校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7.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区管医院由区卫生局负责,其他医院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8.道路交通、桥梁安全:按道路、桥梁原有界定的管理等级分别由区(部门)、镇各自负责。
9.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下同)安全: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区商务局对商贸服务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区公安、质监、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0.游戏室、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由区文广新局负责,区公安、质监、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1.陵园安全:淹西陵园由区民政局负责。其他祭奠场所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12.宗教场所安全:由区民宗局负责协调中心城区所在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3.旅游景点安全:由区旅游局负责,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14.各驻中心城区的办事处及办公场所安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15.注册地与生产地跨区域的企业安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生产所在地政府负责。
16.其他安全:除科教城和上述明确的,其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
四、明确要求
1.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对于保障中心城区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中心城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惠州日报社、惠州电视台、惠州人民广播电台及各县、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支持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费刊播应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第五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曝光事故隐患的种类: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经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关闭或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公示曝光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全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详细地址;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种类;
(五)依法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关闭、依法取缔;
(六)跟踪整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责任人;
(七)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事项。
第七条在新闻媒体公示曝光的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公示曝光;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示曝光,并应在公示曝光后的3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公示曝光;由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示曝光,并应在公示曝光后3日内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5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表,安全生产检查表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表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点、主要负责人,检查时间,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限,落实整改的责任人,跟踪整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是否在新闻媒体公示曝光的意见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表一式叁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后,一份留给生产经营单位,一份留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报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带队负责人、检查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分别在安全生产检查表上签字。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单位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同时必须落实跟踪整改负责人。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必须积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章安全员制度
第十四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落实安全员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员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配备、培训安全员,落实安全员制度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安全员按照不同的行业,分别配备如下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一)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每个工作班(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二)歌舞(卡拉OK)厅、影剧院、沐足(桑拿)、商场(超市)、酒吧、网吧、E城信息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的每个楼层、每个班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经营场所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增加1至2名专职安全员;
(三)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进行定岗、定位、定职责,落实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或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二)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三)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四)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术训练。
第五章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问责制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行问责:
(一)按照公示曝光制度的要求,没有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示曝光的;
(二)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签字制度的;
(三)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过程中,没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主要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及跟踪整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没有跟踪落实整改或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应予停产停业或关闭而未实施停产停业或关闭的;
(六)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带队负责人、检查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关闭或依法取缔的;
(七)检查单位未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移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接受移交的;
(八)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组织检查或在检查中未能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落实问责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二)以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区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6005101
近来,我国频繁爆出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硫磺姜、地沟油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自本世纪初开始凸显,自“冠生园月饼事件”的发生,到随后的阜阳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以及“苏丹红”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至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顶峰,食品安全由一般卫生问题演变成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社会问题。为此,我国于2009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从制度上防范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也成为社会公众最关注而又最担忧的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食品在质量方面出现问题而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造成的负面性影响,其影响范围巨大,且存在着公共利益问题,政府应着重关注。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整体规范程度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执行中又遭遇弱化,存在诸多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目前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从数量上看很是可观,但系统性和兼容性很差,也不全面,没有涵盖食品安全环节中的诸多问题,总是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补漏”的问题,对于很多新的问题不能预见性地加以规范。在食品安全标准上有众多缺失,甚至遵循数年前乃至数十年前立法之初的标准而至今未变,例如,在“苏丹红事件”开始之初,工商和质检部门查处时就发现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并没有这一项,于是紧急制定,投入应用。
1.2 监管机构设置繁杂,权责不清
在中央层面,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工商、质监、农业、环保等13个部门,各部门又自成体系,在基层执法时就有工商、质监、卫生、农业四个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出现交叉,造成互相推诿,“人人管而人人不管”的局面。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导致监管主体不清,责任缺位,多头管理失效。例如,在“毒豆芽事件”中,工商部门认为这属于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监局负责;质监部门表示,豆芽菜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农委部门表示,豆芽菜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不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于是,就出现了监管主体不清的问题。
1.3 监管执行效果差
从监管执行上看,部分主管部门除了推诿责任以外,还有被动执法、“马后炮监管”等问题。近年来,政府监管部门多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才开始介入调查。例如,2008年爆发“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当年3月,消费者就已经向三鹿集团和有关部门反映奶粉问题,但这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直至9月分媒体曝光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调查。
1.4 监管缺乏长效机制
从“大头娃娃”到“结石婴儿”,这些轰动性的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了重要层面,但是至今,食品安全仍然逃不开“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的恶性循环。群众关注度高了,政府监管才会严,但是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并没有减少,相反,时下的频繁曝光更让人产生不安。食品安全监管应从运动式转为常态化,从事后整治转为以事前预防为主、全程序管理。
1.5 监管技术落后
从监管技术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技术存在落后的问题。以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为例,许多发达国家的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出的农药都能达到250种以上,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可检测360多种农药。而我国则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等问题,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并且缺乏对新资源、新技术、新工艺加工食品的安全性评估方法。这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无疑是致命的弱点。
2 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但是,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其成功经验主要包括5个方面:
2.1 严把源头关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改革后,扩大了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把好源头关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法国当局也对食品源头进行严格的监控。每种食品都挂有电子识别标签,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其来源和去向。法国还推行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由法国原产地研究院签发,农业部监管。
2.2 重视流通环节
日本的食品监管部门非常重视食品的流通环节。其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农药和肥料的用量和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会记录在案,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
个“身份证”号码。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可以根据每个流通环节的记录明确责任。
2.3 重罚问题食品经营者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政工科、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齐安全科(处)长、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
3、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
4、对局机关和局直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
5、以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6、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
7、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8、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
(五)分管稽查、局办公室、计财、法规科的各有关局领导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查处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超员超交通违章和执法检查中的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机关(宿舍)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锅炉房、汽修场所、仓库、档案室、通信机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对机关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
4、对市局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对机关各行业管理处室安全监管、交通安全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
5、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
6、督导交通稽查支队和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7、凡全市交通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科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六)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
4、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5、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安全科技科科长(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系统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安排局安委会各成员(科、处、室)完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并按时向局安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起草市局或安委会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标准、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安全文件。
5、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工作,并负责起草局主要领导在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市局安全总结、考核资料。
6、负责带领市局专家组成员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并及时向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提报考评情况资料。
7、负责对基层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全系统安全研讨、安全专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总结、借鉴,推广先进经验。
8、负责汇总统计全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9、负责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10、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厂务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处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参与系统内外重特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学中政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锅炉房、配电室、车辆保修场所、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4、做好所管理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三)市运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运政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向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
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城市出租车及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工作总结,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8、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办)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科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航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市政府和局长、分管副局长、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水上航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航管处水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实行纵到底、横到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召开本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指导基层港监部门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把船员适任关、船舶技术状况关、浮桥质量和承载关。
6、定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督导航运和浮桥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水上(包括浮桥、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8、负责指导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随分管副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交通稽查支队队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各级稽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交通稽查部门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4、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稽查规定,对全市交通机动车违章和超员超限及黑车、黑线、黑班、黑户进行查处,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交通稽查专项工作总结、报表等。
5、定期召开本部门交通稽查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按上级要求,开展“治超打黑”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预防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遇有交通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局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救援处理。
(六)驾培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核、颁证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常识,并按要求认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未参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
3、负责起草、修订驾培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健全驾驶员培训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驾培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交通机动车检测站和汽车修理厂家资质负责。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起草、修订有关维修行业管理、机动车检测站指导性文件,严把“资质审查关”和“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关”。
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维修处(所)行业安全监管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和有齐全完整、符合资质审查条件的(包括安全条件)档案资料。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维管检测有关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八)规划基建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
3、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
(九)政工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
4、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
(十)财审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万元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
3、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羽的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处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法规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对市局制定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办法、标准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supervision and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launched extensivel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specific projects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veal more apparent, it a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actice in supervision industry experience,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supervis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of research. With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rket matures, should be greatly improve some related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of insufficient or imperfections, i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can't fastening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mor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units safety supervision, preventing the accidents.
Keywords: supervision; Safet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工程建设属事故多发行业,综合分析建筑施工的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品种繁多等动态变化,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而安全监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开始发展以来,安全管理就作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多年的发展带来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1、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安全方案”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目前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2、我国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界定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明确在施工中监理方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条例等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管理是监理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含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全方位和全体人员。因此,作为我们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安全监理工作,以竭诚服务的态度,尽心尽职为现场提供优质服务,配合各方搞好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争创文明工地。
3、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职责、责任制
(1)明确监理方岗位职责
确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职责、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员岗位职责,并上墙悬挂。安全监理工作贯彻执行“总监/总监代表制”,其他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员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安全工作各尽其职,共同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责,控制项目安全风险。全体监理人员在总监/总监代表的带领下,树立全员参与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合力实施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施工单位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由项目经理牵头制定相应人员、相应施工班组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防火消防员、资料员、材料员、材料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施工班组级员工岗位责任制:生产班组和职工、电工班、焊工班、架工班、井架搭设班、小型机械操作班安全生产责任制、塔吊起重班安全生产责任制、人货两用电梯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与建设方沟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与建设方沟通协商,在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
①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②告知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协助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③审查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及相互间的安全协议。
④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与资格并督促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制度为以下三点:1)新工人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制度;2)变更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施行。
⑤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制度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
⑥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和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⑧编制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⑨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⑩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目标、工作要求及安全监理人员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①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与工作情况。
②监督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③复核施工单位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④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异常气候和节假日施工的安全检查)。
⑥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安全检查后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讲评会。
⑦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⑧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情况,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整改。
⑨做好施工现场的广泛宣传和教育,抓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力度、勤检查、保安全。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执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只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施工方安保体系得督促检查制度。
(2)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度。
(3)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4)安全监理日记制度。
(5)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6)安全检查与专题会议制度。
(7)安全监理巡视与旁站查验制度。
(8)定期安全监理知识学习制度。
6、安全监理工作资料
监理资料的管理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经过科学整理的监理资料会成为监理信息资源,为监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撑,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客观依据。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安全监理工作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的主要体现,根据相应的资料可以对安全管理工作做一个直观的了解,并规避相应的风险。
三、监理责任浅议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义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旦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刑法》以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相关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三个方面实施监理。在从事监理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
(1) 越权。监理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下、在委托的范围内为业主提供服务,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牢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例如,工程中经常遇到工程变更问题,业主也授予监理签发变更指令的权力,但变更往往涉及到设计图纸的变动,这些变动均需要得到设计的确认,在未得到有关的确认之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实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权限。不论这些错误的后果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就发生了违约行为。
(2) 失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或监理职责。例如,对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认真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未巡视,该旁站的未进行旁站;对于该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发出的指令,未及时发出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这一类的行为就是明显的失职。
(3) 未尽职.监理的工作成效和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其好坏的判断有很大的伸缩性,同样的工程师、同样的工作, 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
四、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所谓“工程安全事故”,是指与工程生产(建设)有关的人身伤亡、生产机具和临时设施的毁坏,工程实体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安全储备标准(有隐患)和垮塌。工程实体在交付使用后因其在生产期间留有隐患而垮塌,也属“安全事故”之列。“工程实体”是指工程本身,而不包括临时设施,如脚手架、模板系统、基坑支护系统、施工用房等。在此,本文把“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并从这两方面探讨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
2.1 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探讨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中监理的责任,应先明确监理在质量控制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现有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建设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具有以下9个方面责任:
(1)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2) 开工审批的责任。监理人员审查开工条件,符合要求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3) 对施工测量成果的审查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4) 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审查责任。监理人员应当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要求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5) 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责任。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时签认并对其负责。
(6) 对被监理单位行为检查、督促、责令整改的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按要求通过巡视、见证、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承包单位行为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责任责令改正。
(7)针对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人员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有必要停工的问题, 有责任按规定签发停工令,在整改完成以前停止施工。
(8) 工程初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参加竣工验收并表明意见的责任。监理人员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合格后签认并对其负责。 监理人员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对其内容负责。监理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对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意见负责。
( 9)针对重大隐患、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监理人员在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时,仍无法改变或消除存在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隐患的,或者已经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有责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
从上述可看出,质量控制包含着安全管理的内容,这个安全管理是质量安全,即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实体(工序-整个工程项目)履行检验和接收的义务,如果监理发现工程实体存在有缺陷、隐患,他没有签字接收(或拒绝签字接收),就必须监督承包方进行补救或返工,使工程实体再检验时达到完全合格和可靠。在这种情况下,他完全履行了自己义务,当然不存在承担什么责任。在监理拒绝签字接收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实体存在隐患而垮塌,或同时出现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他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监理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中有误,或者出于故意把有缺陷和有隐患的工程实体签字接收了,或与业主、承包方串通按降低的质量、安全标准把工程实体签字接收了,这是一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作为监理,他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方应对存在有缺陷和隐患的工程实体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也应承担事故责任;如果签字接收后的工程实体在施工期间垮塌,或同时发生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失,监理单位也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2.2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监理工作内容到底包括不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前言中明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 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是建筑管理关系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建筑协作关系,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这一建筑大法。因此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应该遵照《建筑法》的规定办理。《监理规范》作为一部管理规范,体现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监理的要求,它应该是界定监理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简单地讲,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为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也就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部分工作。这些工作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因而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监理规范》中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职责也都作出了规定,都没有任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也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同样没有提及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这些也都说明了监理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尽管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但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仍有许多与安全有关的工作要做,如:
(1) 督促承包单位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落实质安员的工作职责,督促进行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承包方做好自检等;
(2) 要注意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的矛盾,应督促承包单位的程进度也要服从安全生产的要求等。近年来出现不少重大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主张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的呼声日高。但是,要监理承担这一方面的责任,首先,法律就应对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现有的法律对监理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并无任何具体的规定。因此,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如果说监理一点责任都没有,不少人难以接受,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往往和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 应对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进行审查, 并进行跟踪,督促承包商落实。但要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不仅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且他在施工队伍的行政领导、具体的生产组织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方面都不具有相应的权力。但最近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出台一些规定,要求监理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要求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目标、措施写入监理规划,其安全管理的目标往往是施工安全目标。这些措施加大了监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 但往往只是强调监理的责任,而没有关于监理的相应权利和利益的有关规定。很显然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但这样的一些要求与规定对监理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也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设备工具上,事故类别主要发生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及坍塌五个方面。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将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是安全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1、思想上要树立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以往我们监理工作注重讲三大控制(质量、进度和投资),两大管理加一个协调,在现在的工程监理中,更加强调四大控制(安环、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在工作中,我特别感觉到安全和质量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无小事。
2、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以下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坚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格式化。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为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主到监理、施工单位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六、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要想得到充分发展,就必须加强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管理,健全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管理综合评价体制奖优罚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为工程建立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执业环境,为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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