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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优势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29 14:40:5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可再生能源优势

篇1

1、汽油不是可再生能源

2、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

3、经过亿万年形成的、短期内无法恢复的能源,称之为非再生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它们随着大规模地开采利用,其储量越来越少,总有枯竭之时。地热能基本上是非再生能源,但从地球内部巨大的蕴藏量来看,又具有再生的性质。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考夫曼承认,过去10年,瑞士在清洁能源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有所动摇,瑞士清洁能源专利技术出口有所减少。他强调,目前国际市场上化石燃料的价格处于高位为瑞士推动清洁能源发展提供了契机。

除政府努力外,民间力量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同样重要。瑞士探险家贝特朗•皮卡尔当天在伯尔尼能源战略会议上说,各国为迎接挑战,必须最大限度利用太阳能,只有通过最先进的解决方案,甚至是前所未有的创新,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据悉,皮卡尔5年前发起名为“太阳驱动”的全球最大太阳能飞机项目。今年4月,“太阳驱动”号实现首飞,完全依靠太阳能驱动,飞行了90分钟。

近年来,瑞士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促进新能源研发。

2009年瑞士联邦各州及企业用于能源研发和生产的资金高达14亿瑞士法郎(1瑞士法郎约合1.02美元),其中半数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领域。今年6月,瑞士联邦议会批准的一项法案规定,到2013年以后,联邦政府每年将奖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能源企业。瑞士联邦政府在日前出台的清洁能源技术总体规划中明确提出,瑞士应成为全球清洁能源领域的领军国家。

篇3

中图分类号:F407.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基础,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化和发展的程度。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能源消耗也迅速增长,而传统的化石能源不仅数量有限,而且造成严重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因此,如何开发和使用能源,且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生态,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而大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又成为了人类走出能源困境的极为关键的路径。

目前为止,在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中关于出口增长因素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研究还未开展。虽然,先前进行过关于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估计(Akella等,2009; Varun等,2009),能源需求和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分析(Apergis和Payne, 2010; Perry, 2009; Sadorsky, 2009),可再生能源之间扮演创造就业机会和出口市场需求分析(Apergis and Payne, 2010; Perry, 2009; Sadorsky, 2009)等研究,但是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的研究甚少。近年Steenblik(2005,2006), Jha(2009), REN21(2006, 2007, 2008)等人以HS代码为基础研究了商品分类和基于这种分类的产业发展动向,但是他们并没有分析以某个国家为对象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和出口增长因素。

本文利用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的统计数据,基于Veena Jha(2009)的可再生能源贸易之商品品目分类,把可再生能源分为生物能源、水利能源、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具体“子目(Subheading)”,利用我国可再生能源能源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通过测算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我国1996年-2011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依据实证分析结果,提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启示。

1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我国可再生能资源总量丰富,可再生能源的进出口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自1996-2011年持续增加,由1996年的106.4亿美元,2011年增长为22倍规模的2293.6亿美元,短短十几年间,有如此大的增幅,令我们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有了更大的信心。(参见表1)

2 我国太阳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证分析

基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如何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何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增添动力,成为我们今后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利用TC和RCA指数对我国太阳能产业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并就1996年和2011年的TC指数进行动态演化分析,从而把握中国太阳能产业的竞争力变化趋势,以便对我国太阳能产业未来的发展得出具有高价值的政策性启示。

2.1 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1965年,美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提出测算国际贸易优势时可以采用RCA指数的方法,即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就是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产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

=

式中,是国家在类产业或产品上的出口,是国家的总出口,是类产业或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总出口,是世界市场上的总出口。若RCA指数1,则处于比较优势,取值越大比较优势就越大。

1996年-2011年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始终大于1,说明我可再生能源处于比较优势、出口竞争力强。从发展趋势来看,RCA指数始终呈显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对于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优化我国的资源匹配提供了可靠的指示作用。

具体来看,自1996年可再生能源的RCA指数为0.66,2002年以后RCA指数达到了1以上,开始处于比较优势,一直到2011年,达到了1.62。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经历了从竞争力较弱一直到竞争力较强的演变过程。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逐渐匮乏,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开始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在国内应用市场发展缓慢和原材料市场持续短缺的双重制约下,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势头非常强劲。我国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产业链的进步。(参见表2)

2.2 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在测定一个国际区某一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时,我们就要用到TC指数,即Trade Competitive PowerIndex―贸易竞争力指数, 是指一国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进出口贸易的差额所占的比重。用公式表示就是:

=

式中,表示贸易出口额,表示贸易进口额。它的值始终在-1和1之间波动。值接近-1表示国际竞争力较弱;接近0表示国际竞争力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接近1说明国际竞争力较强。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TC指数在1996-2011年间起伏上升,从1996年的-0.41上升到2011年的0.07。虽然在2003年,经过上升下降的起伏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贸易竞争力回到了1996年的水平,但是1997年开始持续上涨,最终在2010年开始转变为正数,虽然数值偏小,TC指数的从负数到正数的过程,展现了我国可再生资源贸易中的竞争力逐渐壮大。这说明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不容小觑,在不久的将来,相信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国际竞争力会稳步上涨,在其贸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见表3)

3 结论及政策性启示

通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以及贸易竞争力动态分析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虽然还处在发展阶段,但是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基于上述实证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第一,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使之形成一个有效的产业聚集并形成一条产业链。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还处在发展阶段,容易受到来自国际市场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政策,强调从总体布局,从大处着手,细微之处也并不能放松。

第二,把降低成本作为发展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鼓励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应该着重研究各个产业的发展状况,扶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同时,政府应该对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技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此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大与各技术强国的强强合作。当前,我们应该在充分发挥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开展国际间的互惠合作。并且密切关注最新科研成果的发展,积极学习相关技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也应该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参加海外展览、国际会议和竞标项目并对其实施补贴或补助。

第四,政府充分实行激励政策。经济激励政策是拉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保障,各地要因地制宜地(下转第193页)(上接第184页)制定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包括税收、补贴和其他激励政策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国内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升级步伐,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崔文为本文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文华,崔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及其政策性启示.延边大学学报,2012(12):121-122.

[2] 孙广彬.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竞争将日趋激烈[J].电器工业,2009(11):20-30.

篇4

摘 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创建“美丽杭州”、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切入点,分析了杭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现状,指出其在企业自主利用意愿、利用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工业;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34-02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简介:汪璐(1982-),女,浙江台州人,杭州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主任。研究方向:能源统计。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环境为人类持续不断提供有用能量的物质,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杭州市能源资源匾乏,自供率约为3%,而规模以上工业又是第一大耗能主体,加强对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析研究,对了解杭州市工业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杭州市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基本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断推广,但总体利用水平仍较低

2013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中,共有近百家企业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涵盖余热余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废料燃烧、其他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五大利用方式,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48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2.1%,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的2.3%。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丰富,余热余压利用量最大

1.余热余压利用量占比超六成

余热余压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的多余副产热能、压差能,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余热余压回收技术在全市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已得到推广运用,如杭州钢铁集团采用高炉炉顶余压发电(TRT)、干熄焦、炉窑烟气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等技术,现年余热利用量已超过5万吨标煤。2013年,全市有16家工业企业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量达868.54万吉焦,折成标煤29.62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2.3%。

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模扩大

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有杭州绿能环保、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杭州余杭锦江环保、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等5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41.2万吨,折成标煤 9.26万吨,同比增长 5.4%,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19.5%。

3.生物质废料能源化利用发展较快

生物质是指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固体燃料(木柴、木炭、农林废弃物及牲畜粪便)、气体燃料(沼气、垃圾填埋气等)、液体燃料(乙醇、生物添加剂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生物质废料作燃料主要来源于竹粉、竹头、薪柴、木屑等农林废弃物和生物质颗粒。2013年生物质废料利用量达6万多吨,折成标煤3万多吨,同比增长14.3%,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4.工业废料综合利用加快推进

工业废料是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主要来源于有色冶炼、铸造、电镀等行业的废渣、废泥等固体废物。如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铝厂电解铝过程中消耗的残极作为冶炼燃料,用于冶炼铜、铝等高融点金属,年可处理各类有色金属固体废物20万吨。2013年工业废料作燃料利用量达4万吨,折成标煤近3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5.5%。

5.其他废物资源可开发空间巨大

造纸是杭州富阳的传统支柱产业,造纸产生大量的衍生副产品——造纸污泥和纸渣。近年来,富阳建成投运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一二期工程,采用污泥脱水干化、焚烧发电、余热造纸无害化处理技术,其利用能力合计每天可焚烧处置污泥3900吨,纸渣600吨,每年可向国家电网供电4.44亿千瓦时,向周边企业供热318万吨,折算节约标煤40多万吨。2013年,其他废弃物作燃料利用量为3.04万吨,折成标煤3.04万吨,增长60.2%,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二、杭州市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面临的难题

(一)可再生能源技术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给统计带来较大难度

作为新兴领域,可再生能源涉及的数据量大,覆盖面广,内容多样。从资源角度看,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从能源利用角度看,又包括发电、供热等不同的应用;从专业技术角度而言,每种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术参数信息,在技术标准、产品检测认证、设备安装使用等方面的行业标准仍不完善。目前在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还没有被完整纳入正常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现有制度对太阳能、风能发电量是否计入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没有明确规定,开展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统计面临的难度较大。

(二)总体利用规模小,企业自主利用意愿不强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2013年规上工业企业消费原煤占全部能源消费的32.1%;消费电力、热力、天然气分别占36.9%、10.5%和6.8%;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仅占全市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2.3%,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仅为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2%。据调研,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主要依赖政府政策和资金扶持,项目又多为新技术,投入成本较大,很多工业企业认为其使用会给运营带来更多负担,这些都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

(三)利用结构发展不均衡,有待进一步改善

分品种看,全市规上工业中,余热余压的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发电占比高达81.8%,生物质废料燃烧发电、生物质固化产业、工业废料等其他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链还不尽完善。杭州市生物质能理论上可能源化开发利用的包括沼气、秸秆、畜禽粪便、次小薪材、生活污水等,各种固废品种可开发利用的包括粉煤灰、石煤渣、炉渣、冶金废渣、化工废渣、废旧沥青等。从环保和资源潜力综合考虑,生物质能、其他固废综合利用的前景空间巨大。

三、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建议

根据《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4%。按照目前的增速,杭州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还远低于该预期水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一)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和接受程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增强企业及个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寻求,为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提供恒久的动力。

(二)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利用,拓宽发展方向

杭州地区全年日照时数为 1400~2200 小时,年太阳辐射能为1280 千瓦时/平方米,针对这一特点,应进一步通过资金补贴、税收、价格、贷款、配额、技术援助等方式,大力加强太阳能的推广利用,推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利用两区、五县(市)可再生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特色。

(三)依托现状,推广循环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一是提高余热余压的利用率。加大余热余压在纺织、印染、造纸、化工行业的综合回收利用。二是推进城市垃圾的资源利用。高效利用垃圾焚烧发电,提高垃圾焚烧发电水平。三是合理构建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生态产业网络,推动污染集中处理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四)学习借鉴,积极研究探索,夯实可再生能源统计基础

北京从2009年就探索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调查,构建了《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杭州要学习借鉴北京的先进经验,探索研究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特征的可再生能源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指标的确定上,尽量选择能够实现准确计量的指标,如无法实现直接计量,应利用相关的折算系数,确定科学合理的推算方法。同时,指标体系应具有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此外要规范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形成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为我市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海涛,黄东风.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前景研究[J].能源工程,2013(3).

篇5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4001306世界能源结构正在悄然经历从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型。虽然很难预料这场转型具体需要多长时间,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尽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发达国家的代表,世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先锋,正在尽力保持其可再生能源的高速发展;中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后来者,也在尽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不仅在两国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对维护世界能源安全、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和促进全球环境保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基础

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进入21世纪后,两国的合作迅速升温,其合作深度和广度都跃上新的台阶。两国在能源、气候方面遇到的共同挑战以及围绕应对这些挑战所形成的共同利益和互补利益构成了两国合作的基础。

(一)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是两国的共同利益和选择

全球化石能源储量的有限性、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使得维护能源安全已成为国家的重要利益和核心任务之一。

德国是世界能源消费大国。其天然气、煤炭和石油消费量分别居全球第三、第四和第五,人均能源消费排名世界第五。但是,德国自身除拥有相对丰富的煤炭资源外,石油和天然气严重缺乏。其石油的对外依存度高达98%以上,80%的天然气也依赖进口\[1\]。随着德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其能源对外依存度已从1991年的5115%上升到2010年的6103%。德国通过提高能效、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外依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截至目前,化石能源仍占德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5%以上。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后,德国政府宣布于2022年彻底退出核能。该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可再生能源在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能源本土化方面的突出地位。2010年,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能源战略2050——清洁、可靠和经济的能源系统》报告。规定到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和电力消费的比例分别要达到18%和35%。2050年,这一比例分别要上升到60%和80%\[2\]。

中国的能源安全形势同样严峻。自1993年起,石油对外依存度日益攀升。由于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其能源对外依存度仍处于上升通道。此外,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严重失衡,煤炭和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90%以上。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与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相伴随,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郭关玉,等: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基础、机制和问题中德两国均深刻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是其自身实现能源本土化、调整能源结构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增加全球能源总量供给、减少海外能源竞争的有效途径。2005年,中德合作在北京举办世界可再生能源大会,对全球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进行呼吁和研讨。可见,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两国的共同利益和追求。这为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是中德的共同利益和选择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威胁到地球生态系统、全球粮食安全和人类健康,而且还可能引起大规模移民浪潮甚至战争。“气候变化已经与安全、和平政治事务并驾齐驱,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外交政策问题之一。”\[3\]中德都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受害者。近年来,因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已给两国带来较大损失。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节能减排的国家,也是全球气候保护的领跑者。早在1974年,西德就颁布了《控制大气排放法》。2005年和2008年,德国先后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气候保护方案》。2010年德国政府提出,到2020和2050年,其碳排放指标分别要比1990年减少40%和80~85%\[2\]。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也日益重视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我国首次将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七大正式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任务如期完成。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规定,与2010年相比,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再下降16%;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要分别下降10%①。

篇6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建筑设计;应用

1引言

随着现阶段社会的不断发展,其能耗越来越受到,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传统能源的供给效果已经很难满足于当前发展需求,这也就需要重点做好节能工作,环节当前存在的能源短缺压力。建筑行业可以说是能耗较为突出的一个方面,较好促使建筑行业具备理想的节能表现也就需要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和探索,尤其是对于各类节能技术手段的运用而言,更是需要进行不断研究,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就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手段,这种可再生能源的运用价值还是比较突出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2可再生能源的基本特点分析

结合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来看,其之所以具备着较为突出的应用价值效果,主要就是因为其自身的特点能够较好满足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限性特点。对于可再生能源而言,其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可再生性”,也就是无限性,这种无限性也就表明相应可再生能源能够源源不断的出现,并不会因为人们的应用而减少,进而也就体现出了极强的应用价值效果。这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特点也就值得在各个方面重点探索其应用方式,最终提升其应用价值。

(2)普遍性。对于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而言,其都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普遍性特点,这种普遍性主要就是指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并非是集中存在,而是在各个区域都存在,进而也就能够方便后续应用过程中的就地取材,比如对于太阳能、地热能以及风能等,都是广泛存在的各个方面,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应用的便捷性。

(3)清洁性。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效果上来看,其还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清洁性特点,这种清洁性主要就是指相应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能够避免在后续应用过程中出现较为明显的污染问题,相对于传统煤炭以及石油的应用来看,其环保效果极为突出,进而也就能够较好适应于当前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的社会发展趋势,值得进行广泛运用。

(4)经济性。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应用而言,其还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经济性效果,尤其是从长期的应用过程中,这种经济性优势更是极为明显,其仅仅需要在初期设计构建中投入相应费用,进而也就能够较好降低后续维护和运行的投资,从整体方面体现出了理想的经济性效果。此外,当前我国对于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还存在着较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而同样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经济性效果。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可再生能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实效性,建筑行业作为能耗较为突出的一个行业代表,其更是值得采取恰当的设计手段进行有效处理,促使可再生能源能够得到更好的运用,不断提升其应用水平。这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方式和手段有以下几点:

(1)建筑设计中对于太阳能的应用。对于太阳能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设计应用来看,其应用效果是比较理想的,而这种设计应用在我国传统建筑中就具备着较为明显的体现,比如我国很多传统房屋建筑都采用南北布局的方式进行构建,进而也就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太阳光应用效果,充分实现照明方面的应用需求。此外,对于太阳能热力方面的应用同样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设计手段,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就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布置,在很多建筑物中都能够表现出理想的作用价值,降低了对于电力能源的依赖性。随着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这种太阳能可以在建筑物中表现出来的作用也越来越丰富,比如从光伏发电方面来看,其发电效率越来越高,并且在建筑物的很多系统结构中都能够得到较为理想的运用,进而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传统电力资源的运用,达到节能优化效果。在太阳能发电中,主动式太阳能技术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作用效果,其相对于传统的被动式发电,能够更好提升其发电效率,促使其在建筑物中表现更强的作用价值。

(2)建筑设计中对于风能的应用。在建筑物的具体设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风能同样也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节能优化效果,其设计方式首先表现在对于建筑物通风的有效布置上,根据当地风向以及相关强度,合理安装建筑物的外形以及通风口位置,进而也就能够有效保障其体现出较为理想的自然通风效果,不仅仅能够提升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应用舒适度,还能够有效提升其节能效果,降低对于机械通风的依赖性。另外,对于风力发电方面的探索同样也能够在建筑设计中取得理想的作用价值,尤其是在一些高度较为突出的建筑物中,这种风能发电的效率还是比较突出的,值得进行有效推广运用。

(3)建筑设计中对于地热能的应用。地热能同样也是分布较为广泛,并且极为丰富的一种可再生能源,针对这种地热能进行有效的建筑设计主要就是为了促使其能够在建筑物的暖通系统中发挥出较强的积极作用价值,进而也就能够降低电气设备方面的应用强度。结合这种地热能的实际应用设计而言,其需要切实把握好相应地热泵设备的安装和应用,针对该设备进行不断创新优化,促使其能够体现出较为理想的能量转化高效性,进而也就能够保障其较好实现建筑物暖通空调系统功能。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设计中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来看,其应用价值和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些优势也就值得相应建筑设计人员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促使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都能够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布置,最终发挥出节能环保效果。

作者:桑月红 陆坚 单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冯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研究[J].冶金丛刊,2016(4):73~74.

[2]倪昌剑.论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J].四川水泥,2015(6):135.

篇7

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9年底我国承诺,到2020 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2014年6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2015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3.2亿千瓦,占全球四分之一、世界排名第一;风电装机高速发展,2012年6月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风电装机大国;2015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与此同时,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电力消纳技术以及输配售电机制等发展却没有跟上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步伐,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以风电为例,2015年全国弃风损失电量创下新高,达339亿千瓦时①,2010―2015年因弃风造成的电量损失达998亿千瓦时,接近于三峡与葛洲坝两座水电站2015年发电量之和,造成电费直接损失539亿元。能否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既是电改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更是能源革命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配套消纳措施

国际上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主要有配额制(RPS)、强制购买(Feed -in Law)、竞争性招标制(NFFO)、绿色证书(GCS)和特许经营(Concession)等。我国实施的是强制入网制度(即Feed-in Law)和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2007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将采取强制性市场份额等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确立为一项基本法律要求。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虽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应该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给予全额保障性收购,但目前许多地方出现严重的弃水、弃风、弃光现象及各地大干快上煤电项目的趋势表明,非化石能源目标的实现还有许多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待解决,这表明了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表明了风电、光电与煤电等常规电源之间存在激烈博弈,反映了电价补贴缺口、相关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我们必须结合能源发展形势和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运用量化考核指标及具体抓手,进行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机制创新。

二、推行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关注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才能使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是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其概念最初在上世纪90年代由美国风能协会在加利福尼亚公共设施委员会的电力体制改革项目中提出,随后这项政策以各种形式被传播到多个国家。2001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为澳大利亚在全球范围内首先正式运行,近年来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能源政策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根据国外相关经验,单纯依靠政府监督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难以有效解决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积极性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引入绿色证书交易,让电力企业既可以自己生产绿色电力,也可以绿色证书市场上购得缺额部分余量完成配额任务,视两者成本优越性进行裁量和搭配,使电力企业寻到一条成本更低的途径来完成配额任务。过程中,具有优势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专业化生产绿色电力,传统电力企业基于开辟新生产线的风险和成本考量宁愿从新能源企业购买绿证,这就实现了绿色电力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优化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的配置,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此,绿色证书交易已成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核心要素。

(一)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更有利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的强制入网制度和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力销售的问题,但是没有对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量作出要求,这一方面不利于总量目标的实现,因为发电企业并不一定将完成强制性的总量目标作为其生产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制定的保护性电价会造成发电企业怠于提高生产效率,缺乏降低生产成本的动力,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配额制是以数量和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制度,包括强制性的、量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和奖惩机制来保证新能源发电总量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克服现行政策的弊端,因此,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对传统化石能源具有更好的抑制作用

在我国,在传统化石能源中,煤炭探明储量和技术可开采量相比于其他能源品种具有明显优势。近一年多来,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下降,发电企业投资煤电热情高涨,煤电装机仍创历史新高,2015年新增煤电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且有超过3亿千瓦的煤电处于在建、核准或前期工作状态,加剧了各类电源之间,尤其是煤电与可再生能源之间直接争夺当前的利益空间和未来的发展空间。研究表明,FIL政策(强制入网制度)下,政府给予了可再生能能源电力一个高于市场价格的补贴价格,这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产量迅速增加,但化石能源电力产量并未得到有效抑制; 而在RPS政策(配额制)下,政府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化石能源电力的一个最低比例,企业在生产决策时既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产量,亦可以降低化石能源产量,此时对化石能源的抑制效应要显著的大于FIL政策下的抑制效应②。

(三)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更有利于调动市场积极性

现行的强制入网制度和分类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要求电力公司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体现了政府计划性,行政手段色彩明显;而配额制有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由固定电价支持政策向政府政策与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强制上网制度下的电价是由政府规定的固定的价格,就导致政府定价与实际成本格和应有市场价格有脱节的可能性,无法保证发电成本最低,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市场竞争力的培育是有害无益的。同时,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与煤电市场价的差额,一方面通过电力消费力转嫁一部分,剩余的必须由输电供电商的进行财务对冲,利润必然受到影响。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的推行,让可再生能源电力以现货市场价格出售,但可获得政府补贴、绿色证书销售收益,既可以促使可再生能源降低生产成本,也让输电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市场手段完成配额任务,有助于提高履行配额义务的积极性。

三、发电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实施的对策建议

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就已经开始研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了。2010年3月,国家能源局正式鼓励将配额制制定成管理办法。2012年2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订《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2013年2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在配额制管理办理出台之前,笔者针对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配额的目标水平

目标水平是指目标的具体数量和计算数量的方法,它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础,也是配额的基本体现。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是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前提,配额制是实现总量目标的手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本质上是为了落实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目标,鼓励各地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化开发和有保障消纳。从总目标看,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占比达到15%,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约束性目标。应以立法形式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指标(数量或比例),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建立差异化指标分解机制,充分考虑各省市区历史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情况、资源禀赋状况、各地区电力需求状况、经济增长状况、电网约束状况等因素,使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分配。

(二)设计多元化、系统性的义务主体

在国外,一般把配额承担主体确定为电网和配电公司,有的是电网企业(如美国大部分州、英国),有的是发电企业(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从我国国情及现有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出发,应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输用各环节的主体纳入配额制责任体系。首先是电网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主体,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义务,同时将保障性收购义务与电网覆盖的省(区、市)经济水平和资源情况挂钩,能够体现公平性原则。其次是为避免电网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导致无法完成配额任务,将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配额义务主体。对包括五大发电集团在内的拥有50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装机容量的发电企业提出发电配额要求,设定一个最低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再次是为保障所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得到合理消纳,在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市场消纳能力、电网状况、可再生能源开况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将各省(区、市)级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费义务的行政主体。

(三)制定考核监督以及奖惩制度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有力的考核奖惩是配额制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如果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配额制政策就发挥不了作用。可考虑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量纳入各省(区、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和政绩考核体系,并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完成情况纳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考核体系。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的年度配额指标,并在第二年年初对上一年配额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公示。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可按照当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水平进行一次能源这算,等量从当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额度中扣除,在单位GDP能耗考核中也合理反映当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对节能的贡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以及发改、国资等部门对各省(区、市)、电网企业、电力企业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我国确定惩罚机制时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比如美国的配额制采用几倍于履行成本的罚款。一般来说,对电网、发电企业的经济惩罚只基于未完成量设定,数量上以预期履行成本的2至5倍为宜。

注:

①相关数据来自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

②孙鹏,李世杰.从价规制与从量规制孰优孰劣?――基于可再生能源产业上网价格政策与配额制的比较研究[J].财经论丛,2015,(1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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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当今世界常规资源已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在面临能源危机的时代,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疆是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虽然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但其枯竭是不可避免的。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具有总量丰富,空间分布相对集中,地域分布相互匹配和开发条件相对优越等特点,值得大力开发和利用。为了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研究。

一、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可再生能源和新可再生能源

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现代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当今世界各国都在为获取充足的能源而拼搏,而且无不对解决能源问题的决策给予了极大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

(二)国内外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比较分析

随着化石能源的日趋枯竭,可再生能源终将成为化石能源的替代品。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效应和污染环境。我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以及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供应有限。从长远来看,发展替代能源也成为我国必须重视的问题。

我国从2001-2010年之间的各种能源消费量图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石油消费量以百万吨为单位,其它能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备注:其它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等。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种能源的消费情况都保持着上升的趋势,其中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远远少于其他能源的消费量。所以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空间巨大,需大力开发和利用,以此为减少我国能量消费对常规能源的依赖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2011年各重要能源消费国能源消费情况表

资源来源: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整理形成,以百万吨油当量为单位。

通过上面的各代表性国家能源消费情况表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远远小于其他几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在总体能源消费中占的比例、这表明我国利用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程度依然很低,需采取措施大力开发和利用。

二、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现状

(1)太阳能

新疆水平表面太阳能总辐照度总量在5×109 - 6.5×109焦耳/平方米之间,年平均值为5.8×109焦耳/平方米。区域分布大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东南部太阳能总辐照度在5.8×109焦耳/平方米/年以上,西北部大约在5.2×109焦耳/平方米/年左右。新疆全年日照时数为 2 300~3 300 小时,日照百分率为 60%~80%,居全国第二位。这为开展太阳能的利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新疆己先后建成了 23 座大型的太阳能发电厂,72 座中型的太阳能发电厂,以及为数众多的小型、微型发电机和供电设备等。已开发出太阳能采暖、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温室和长寿太阳能电源等多个产品,建设了太阳能光伏示范村,推广太阳能光伏电源,解决了本区电网尚未达到的农牧区、高原兵站、野外流动作业等地的供电电源,为边远地区牧民的生产、生活用电以及电视、广播差转、无线遥测等不易用电网延伸解决用电的地方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2)风能

新疆地域辽阔且风力资源十分丰富。全区风能资源的总贮量为 18 910 万千瓦,每年可发电 8 190 亿度,相当于 3 439.8 万吨标准煤。可见,如若将全区的风能资源都开发利用起来的话,长年可节约的煤能源将是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新疆风能有利用价值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六大风区,即:(1)额尔齐斯河谷西部风区,位于哈巴河、布尔津、吉木乃、黑山头等地;(2)准噶尔盆地西部风,位于和尔克赛尔至克拉玛依地段;(3)乌鲁木齐—达板城谷地风区,位于乌拉泊至达坂城山口,长约 80km,宽约 10~20km;(4)哈密南北戈壁风区;(5)吐鲁番地区;(6)百里风区,位于兰新铁道辽墩至十三间房铁路沿线。新疆除上述六大风区外,其实还有不少地区的风力资源也较丰富。新疆风能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发电方面。因风电开发而著名的新疆达坂城风区位于准噶尔盆地和吐鲁番盆地的通风口,总面积为 1600 平方公里,一年中 10 个月以上有风,且风速稳定,年风能蕴藏量约为 250 亿千瓦时,可装机容量在 2000 兆瓦以上,被不少国内外专家称为中国风能资源条件最好、开发前景广阔的地区。

(3)水能

新疆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在 1 万千瓦以上的河流有 34 条(包括干、支流),理论总蕴藏量 3398 万千瓦,占全国的 5%,为我国北方内陆流域的 90%。可开发装机 1 万千瓦以上的电站 213 处,占全国可开发资源的 4%。340 条河流中,南疆有 160 条,总蕴藏量为 1773 万千瓦,占全疆的 52%。其中,水能理论蕴藏量最大的是伊犁流域,其次为南疆的叶尔羌河流域。新疆小型水能资源总装机量为 198315 万千瓦,年可发电量 84611 亿千瓦时。

(4)其它可再生能源

新疆地域辽阔,农田、山林、草场、渔场本身就是个庞大的生物能源库。然而将生物能作为可再生能源来加以开发利用,将它们转化为可燃性的液态或气态化合物,如制造甲醇、乙醇、沼气、甲烷合成气等可燃性燃料,目前新疆在这方面的开发还较少。如若各方面人士加以重视条件成熟,在生物能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必将会节约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对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新疆同样有些滞后。

三、新疆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对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义认识不足;二是对常规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三是对建设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认识不清,重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利用,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二)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和发展目标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十一五”规划也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新疆作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目前还没有对可再生能的发展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发展目标也不明确。

(三)发展资金匮乏

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都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热水器等的单位投资高达 6.5 万元/千瓦、0.9 万元/千瓦和 0.08 万元/平方米以上,而实际运行时间又很少,年均只有 2000~3000 多小时,从而导致产出低投入高。新疆地处西部,建国以来新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从而使外商来新疆投资遇到较大阻碍。

(四)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较弱,水平低、管理差,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产品制造业和系统集成业发展较快,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

四、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因此,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逐步建立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总的能源消耗中达到30%的战略目标。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加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基金,支持研究和开发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发展。

(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运行成本较高问题,一方面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制定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与矿物能源开发企业的均衡发展。(2)制定政策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凡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或个人,给以适当的政策性补贴。(3)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依法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四)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可再生能源设备与产品质量标准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建立规范的可再生能源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机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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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激励政策

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各国努力寻求稳定充足的能源供应,都对发展能源的战略决策给予极大的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温室效应,污染环境等,这一系列问题都使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升温。从目前世界各国既定能源战略来看,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未来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43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30多个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32个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政策。

(二)随着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成为可能

从世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发展趋势看,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展最快,产业前景最好。风力发电技术成本最接近于常规能源,因而也成为产业化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技术。风电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能源,年增长率达27%。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也已接近或达到大规模商业生产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推广利用奠定了基础。

国际能源署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到202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传统生物质能和大水电)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总比例将达30%。

2004年,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重分别为1%、8%、4.3%和6.8%;到2010年将分别达到7.5%、20.5%、10%和22%;到2020年将都提高到20%以上;到2050年,德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达到50%。韩国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2.1%提高到2010年的5%。日本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3%和7.5%提高到2010年的10%左右,2020年分别达到20%和15%。

(三)国际社会对再生能源开发的投资加大

根据《经济学家》杂志2006第11期的研究文章,国际社会对清洁、可再生能源投资幅度增长很快,2004年为300亿美元,2005年为490亿美元(其中政府投资约100亿美元,私人投资约250亿美元),估计2006年将超过630亿美元。目前,可再生能源公司股市市值达300多亿美元,一些风险投资正从IT行业转入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

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举措

(一)部分欧洲国家的政策与措施

德国通过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投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德国制定了《未来投资计划》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迄今投入研发经费17.4亿欧元。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8%,年销售额达100亿欧元。风力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54%,太阳能供热器总面积突破600万平方米。

法国推出了生物能源发展计划,2007年之前将生物燃料的产量提高3倍,使其成为欧洲生物燃料第一大生产国。其具体内容包括:建设4个生物能源工厂,年均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生物燃料的总产量将从目前的45万吨上升到125万吨,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作物面积也将达到100万公顷。由于生物燃料目前的成本比汽油和柴油贵两倍,因此法国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消费。

英国把研究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作为开发新能源的突破口,设立了5000万英镑的专项资金,重点开发海洋能源。不久前,在苏格兰奥克尼群岛的世界首座海洋能量试验场正式启动。英国第一座大型风电场一直在不断发展,目前风电装机总量已达650兆瓦,可满足44万多个家庭的电力需求,近期还将建设10座类似规模的风电场。

(二)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与计划

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国家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重要性。

中国制定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确定了明确目标。

印度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政府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印度在风电和太阳能利用规模上已居世界前列。

东盟国家也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10个成员国各自都有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包括地热、水电、风能、太阳能和来自棕榈或椰子油的植物燃料等。按照东盟的计划,到2010年各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将达到2.75万兆瓦,其中印尼、菲律宾和泰国将成为领先者。

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状况与发展

(一)太阳能的发展与利用

太阳能发电以其无污染、安全、维护简单、资源永不枯竭等特点被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新能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光伏电池生产每年以30%至40%的速度递增。整个光伏行业从原材料到终端产品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特有的“卖方市场”格局。太阳能市场目前占全球能源市场的1%,市值约70亿美元。据欧洲可再生能源委员会研究报告,太阳能工业2030年将占到全球能源市场的8%。

(二)风力发电的发展与利用

丹麦BTM咨询公司估计,2004年至2008年世界风电当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0.4%,累计装机增长率约为18.8%,欧洲风电在近海风电场真正“起飞”之前将保持中等增长。2002年欧洲风能协会与绿色和平组织发表了一份《风电在2020年达到世界电量12%的蓝图》的报告,对展望未来20年风电的发展很有参考价值。报告认为,首先,推动风电发展的因素是气候变化,风电不排放任何温室效应气体,在电网中可以达到工业规模。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温室效应气体指标已经分配到地区和国家层面,各国一定会增加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其次,市场已经表明风电成本正在显著下降,目前的发电成本仅相当于20年前的五分之一。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长,最大的商业化机组达到2500千瓦。迅速增长的风电商务引起金融和投资市场的密切关注,新的投资商如石油公司等正在进入这个市场。第三,世界各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发展风电的经验。在欧洲的德国、丹麦和西班牙;美洲的美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都积累了成功发展风电产业的重要经验。第四,近海风电正在开辟新兴市场,欧洲北部将要建设200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

(三)生物质能的发展与利用

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贮存的是太阳能,更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生物质能也称“绿色能源”。 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个工业化国家在开发“绿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其中有些国家通过实施“绿色能源”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了本国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显著改善了环境。

生物质能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生物质能发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电能质量最好、可靠性最高,其效果远高于小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发电,可以作为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补充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次,农村能源结构由传统生物质能利用为主向现代化方向转化,生物质能发电是这种转化的重要途径。第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亟待有效开发利用,加工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第四,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比较成熟。

到2020年,西方工业国家15%的电力将来自生物能发电,而目前生物能发电只占整个电力生产的1%。届时,西方将有1亿家庭使用生物能电力。生物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能为社会创造近40万个就业岗位。

(四)水电的发展与利用

水电是可再生能源,而通常的大型水电属于传统能源,而小水电却属于新能源。小水电从容量角度来说处于所有水电站的末端,它一般是指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据2003年世界水能大会估计,世界小水电可开发资源大致为1.2-1.44亿千瓦。中国可开发小水电资源如以原统计数7000万千瓦计,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可供利用的水电资源只开发利用了18%。小水电站具有投资小、风险低、效益稳、运营成本比较低等优势。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民企投资小水电的政策。中国于2006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鼓励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工发组织的促进举措

联合国工发组织将能源与环境作为组织工作的三个重点领域之一,并于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工发组织在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物质能

2005年12月,工发组织与印度科学院合作,以促进现代生物质能(BIOMASS)技术和非洲南南合作为框架,在印度班加罗尔举行专家会议。这次会议增强了来自非洲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对生物质能气化技术现状和所提供机会的认识,这些技术可利用当地生物废渣为农村地区发电,为工业应用供热。

(二)小水电技术

推进亚洲与非洲之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其中中国与非洲国家进行小水电技术合作,工发组织与国际小水电中心合作,帮助建立印度、尼日利亚分中心,培训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与设备,在非洲建立多个示范项目点。工发组织将进一步加强与杭州国际小水电中心的合作,在未来三至五年内探讨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在非洲10国开展“点亮非洲”及“发展生产”的试点项目,这些活动预计需筹资1000万美元。工发组织计划于2007年5月在马来西亚召开棕榈柴油亚非合作会议,推进棕榈柴油在亚非国家的发展。

(三)氢能技术

2004年在土耳其建立国际氢能技术中心,计划五年内得到土耳其政府4000万美元捐助,该中心目前正在实施若干项目,并侧重生产“清洁能源载体”氢。

(四)海流发电技术

在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开始实施海流技术区域方案。这个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资助并实施的项目使用的是一家意大利公司与意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海洋流发电机组。有关机构认为它是国际上将海洋流动力能转变为电能的最为成熟的发电技术。这个项目的开发建设将为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开辟出一条新路。

(五)与拉美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合作方案

2006年9月26-27日,工发组织与乌拉圭合作在Montevideo召开了“生产应用型可再生能源部长级会议”,15国能源部长通过了“部长宣言”,加强区域合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供应以及促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并在乌拉圭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有效利用区域检测中心”。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作为全球能源市场日趋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已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3.6%,世界能源消费将越来越向中国和亚太地区聚集。据预测,目前中国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采比分别为80、15和50,大致为全球平均水平的50%、40%和70%,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枯竭速度。未来五至十年内,中国煤炭国内生产量基本能够满足国内消费量,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则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原油的缺口最大。注重能源资源的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中国来说既重要又迫切。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因此,开发利用新能源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新能源的开发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几年来,我国小水电装机容量每年以超过250万千瓦的速度迅速发展。风电发展也很快,2005年底建成装机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6.5万千瓦,解决了约300万偏远地区人口基本用电问题。沼气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改善了1400万农户的生活用能条件。预计到2020年,中国水电装机总容量将达到2.9亿千瓦,风电达到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20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沼气年利用量达到240亿立方米,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左右,生物质发电达到2000万千瓦。虽然新能源发展潜力巨大,但与传统化石能源相比,仍面临着成本高、规模小等困难。例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成本的1.2倍,生物质发电成本为煤电成本的1.5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鼓励产业发展和技术开发,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法律、政策和市场层面的障碍,并给予相关产业以资金支持。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问题始终不容忽视。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与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组织和各国能源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强能源战略研究与统计,跟踪世界能源的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能源合作论坛与交流机制,增加我国的话语权,参与国际能源体制与政策的制定,并为我国及时制定战略、政策提供参考。

篇10

中图分类号:F2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1)01-0061-05

Study on the Value Composition and Pricing Model for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IU Yan1, YU Bo1, HONG Fu-yan2

(1.School of Management,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 China; 2.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Harbin Commerce University, Harbin 150001, China)

Abstract:Th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omposition of the energy strategy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t is also the important method for the lower carbon economics development in these counties. All these come from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such as the advantages of both environment and application. However, it is still the starting stag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in China. Therefore, the higher cost makes it impossible to compete with the traditional energy and the pricing strategy becomes the bottleneck. Based on the 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 the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ing natural sources, this paper concentrates on the value composition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and demonstrates them by the way of the dynamic model, which reflects the relations among all the energies. The calculating model is forwarded and it improves the policies for the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value composition;pricing model

1 研究背景

当前能源发展受到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两大问题的困扰,可再生能源由于其特有的资源和环境优势,逐步成为21世纪众多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选择。面对日趋严峻的能源供需矛盾以及环境挑战,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传统的能源资源价值理论局限于讨论耗竭性能源资源的价值或价格,对可再生能源价值理论和定价方法研究涉及不多。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重新认识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价值。首先,可再生能源对于耗竭性能源具有意义重大的替代作用,同时可再生能源的生态环境价值也需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行重新界定。特别是,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补偿与激励机制,以支持它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中国虽然在能源资源的市场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能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存在大量的环境外部性和代际外部性,使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1,2]。而可再生能源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高,在市场机制环境下无力与常规化石能源竞争[3]。在可再生能源定价机制方面,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些价格补贴政策,但仍然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业实现盈亏平衡,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无法科学界定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水平。事实上,如果考虑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风电将成为一种成效显著的能源形式[4]。如何科学评价可再生能源的价值,是建立定价补偿与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也正是本文试图进行深入探讨的核心问题。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的自然资源边际机会成本定价理论,将自然资源与环境结合起来,是对传统资源经济学的一个新突破[5]。边际机会成本(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简称MOC)的概念是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Pearce提出的,是指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从事某项经济活动而必须放弃的其他活动的价值,包括三个部分:边际生产成本(Marginal Production Cost,简称MPC)、边际使用者成本(Marginal Use Cost,简称MUC)和边际外部成本(Marginal External Cost,简称MEC) [6]。Pearce在其专著中全面阐述了边际机会成本思想[7]。章铮将Pearce的理论用于自然资源的定价研究,阐述了一个基于边际机会成本的自然资源定价的理论框架,认为自然资源的边际机会成本从理论上反映了利用一单位某种自然资源时全社会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因此,自然资源的价格应该等于其边际机会成本[8]。于渤、黎永亮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最优增长模型基础上,通过加入环境和资源约束,建立了一个耗竭性能源资源价值分析模型,提出能源资源价值应包括边际代际机会成本、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环境成本三部分组成[9],比原有研究更加系统,但是对可再生能源资源价值构成未进行讨论。蒋剑勇

认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试图用统一的分析框架把环境和自然资源直接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特别是价格政策中,是对传统的资源与环境管理的改革[5]。李国平、华晓龙从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外部成本三个方面分析了非再生能源资源价格的构成,提出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国际先进经验的非再生能源资源定价改革总体构想[10]。王生卫、肖荣阁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定价机制分析中,提出在定价模式上应把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把科学定价与依法定价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制定生态补偿的定价机制并使之得以实现[11]。张英群、何义亮建立了再生水资源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模型,认为再生水资源的边际机会成本(MOC)只包含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而边际使用者成本在开发利用合理条件下,应该等于零[12]。基于边际机会成本理论的自然资源价值构成分析,将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纳入自然资源的价值构成是对传统资源经济学的一种重大修正[10]。尽管该理论主要是针对煤炭、石油等可耗竭性资源而提出的,但对于研究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价值构成,建立动态分析模型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2 可再生能源价值构成与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模型

2.1 可再生能源价值构成静态分析模型

本文认为可再生能源资源价值应等于其边际机会成本(MOC),即由三个部分构成:边际生产成本(MPC)、边际使用者成本(MUC)、边际外部成本(MEC),用公式表示为

P=MOC=MPC+MUC+MEC(1)

其中MPC为边际生产成本,是指单位新增资源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直接生产成本,指开发某一区域的可再生能源所需投入资源勘探成本、机器设备、人力、财力等;MUC为边际使用者成本,它是指用某种方式利用一个单位的某种资源时所放弃的以其他方式利用同一资源可能获取的最大纯收益,这里可理解为可再生资源由于今天的非持续利用而对未来造成的收益损失;MEC为边际外部成本,由于可再生能源清洁无污染,具有环境正外部性也即外部收益,体现出外部环境价值,所以其边际外部环境成本是负值,也即MEC

2.2 可再生能源价值构成动态分析模型

可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必须重新识别其外部环境价值,政府通过价格补贴和税收优惠对其进行补偿,弥补市场机制不足,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另一方面则强调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来不断降低可再生能源边际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3 可再生能源定价模型的应用实证分析

3.1 可再生能源的边际生产成本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边际生产成本,可以用平均增量成本(Average Increment Cost,AIC)作为边际生产成本的广义替代概念。将可再生能源建设期的基建投资费用平均分摊到每年所增加的供电量上,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Z为第t年增加新增供电量;PCt为第t年增加的生产成本,包括第t年与提供新增的供电能力有关的运行成本;r为贴现率;n为工程使用寿命。

3.2 可再生能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

对可再生能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MUC的考察,主要是针对生物质能源,其在经济时间尺度范围内有一个自然增长率,如秸秆生物质能源。一般来说,当秸秆收获数量等于或小于其生长量,其边际使用者成本就等于零,但如果需求量大于收获量,将面临与不可再生资源类似的资源耗竭和资源跨时期配置问题,而同样具有稀缺性,其边际机会成本中同样也包括边际使用者成本[13]。例如利用秸秆为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如果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出现了以秸秆为原料的造纸、饲料养殖等行业,将会造成秸秆资源供应困难而使其产生经济稀缺性。随着秸秆使用量的增大,收购成本会增加。生物质发电企业将承担这部分追加的生产成本,这正是秸秆发电的使用者因秸秆资源的耗竭而使其他秸秆使用者多付出成本的补偿。将其作为MUC的替代是合理的。因此,边际使用者成本MUC的计算可以采用一种替代的方法求出,计算式如下

MUC=(C′-C)/(1+r)t

其中MUC为边际使用者成本;C′为追加的边际生产成本;C为秸秆的边际生产成本; r为贴现率; t为时间间隔。

3.3 可再生能源的边际外部成本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正外部性作用有利于降低环境污染压力。然而现行阶段我国一次能源以煤炭为主的格局短期难以扭转,并且用于发电的比例还在逐年提高,火电已成为最大的单一产业污染源。煤炭燃烧产生45%的二氧化硫排放和空气中35%的悬浮颗粒物,造成严重的酸雨污染,如果不能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环境污染会近一步加剧[14]。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形成了环境代价的节约,对于减排温室气体、保护全球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其环境价值是指减排单位量的污染物,所避免“污染经济损失”的价值量[15]。可再生能源由于具有环境正外部性即外部收益,体现出外部环境价值,所以其边际外部环境成本是负值。

可再生能源的边际外部收益即环境价值如何评价和计量,首先要确定环境价值标准,然后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或减排量)就可以计算工程的环境成本(或环境价值)[16]。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研究可再生能源的价值构成对于揭示可再生能源价格扭曲问题,实现可再生能源合理定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基于边际机会成本理论对可再生能源价值的构成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建立动态模型进一步论证了可再生能源价值的三个构成要素包括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环境成本,完善了可再生能源价值与定价理论模型。由于现实中的能源市场价格失真,外部成本、外部收益无法内部化,所以需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以弥补市场失灵。国家虽已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但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还有待完善,在财政、税收、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激励政策亟待加强。因此,本文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一是科学评价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并以此为参考依据提高价格补贴水平,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充分体现边际机会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定价机制,破解价格瓶颈问题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制约,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是针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领域加大技术研发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设备制造企业给予税收返还和财政资金支持,有助于加快技术升级和降低设备造价,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和经济绩效;

三是对常规火电等可耗竭能源的使用征收资源税、碳税和能源税,税收资金可作为补贴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来源,使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电价形成联动关系,从整体社会效益的角度看,政府通过建立这种联动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加快对化石能源的大规模替代进程,为全面建立清洁和稳定供应的可持续能源体系奠定基础。

参 考 文 献:

[1]Pearson P J. Energy, extemali ties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will development cure the ills it creates[J]. Fuel and Energy Abstracts,1995, 36(4): 22-24.

[2]Owen A D. Environmental extemali ties, market distortions and the economics of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ies[J]. Energy Journal, 2004, 25(3): 26-28.

[3]何建坤,张希良.可再生能源立法研究与论证报告[R].北京: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院,2004.

[4]Henderson A R, Moegan C, Smith B, et al.. Offshore wind energy in urope-a yeview of the state-of-the-art[J]. Wind Energy, 2003, (6): 35-52.

[5]蒋剑勇.水资源价值模型综述[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5,25(1):62-63.

[6]于连生.自然资源价值论及其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46-151.

[7]Pearce D W. Turner R K. 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M]. Harvester Whesatshea, 1990. 321-342.

[8]章铮.边际机会成本定价―自然资源定价的理论框架[J].自然资源学报,1996,11(2):107-112.

[9]于渤,黎永亮,崔志.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能源资源价值分析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05,10(13):499-500.

[10]李国平,华晓龙.我国非再生能源资源定价改革构想[J].华东经济管理,2008,6(22):33-34.

[11]王生卫,肖荣阁.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定价机制分析[J].现代商业,2008,(2):144-145.

[12]张英群,何义亮.再生水资源边际机会成本定价[A].全国第二届环境化学学术报告会论文集[C].上海: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化学会出版社,2004.7-73.

[13]章铮.边际使用者成本:资源产品定价与国际贸易[J].世界经济,1998,(11):45-46.

篇11

高新宇介绍说,这次本市首次编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规划是顺应新时期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编制而成,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增强首都创新能力、培育未来经济战略支撑、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首都全力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能源需求总量持续刚性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更加突出。国家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能源消费总量将受到严格控制和考核,但为体现鼓励可再生能源及能源节约政策,水电、风电、太阳能及能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增消费量在考核中将被扣除,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将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落实国家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必然选择。

高新宇说,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立足首都区位功能优势,体现全国高端示范的重要途径。充分体现首都在能源利用和产业发展上的高端高校高标准要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水平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首都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客观需要抢占产业制高点,把全国领先的研发优势转化为雄厚的产业实力,实现新兴产业更高层次的发展。

《新能源规划》四大特色

高新宇介绍,“十二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划是本市首次编制的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规划,其编制过程突出体现了以下五个特色:

一是率先在全国开展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调查制度,首次摸清了北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初步掌握了北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总体状况,明确了首都资源禀赋,为规划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规划编制强化了细分领域研究及相关储备项目对规划的重点支撑。明确各细分领域发展方向和重点,使得“十二五”北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抓手。

三是规划编制注重加强重大规划衔接,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

四是规划编制较为系统,内容较为丰富全面。规划涵盖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现状、开发利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各个环节,不仅是一个能源利用规划,也是一个产业发展规划,综合性较强。

《新能源规划》

八个“更加注重”

高新宇说,《新能源规划》强调把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强首都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以提高开发利用规模和水平、培育壮大产业服务体系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为着力点,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施“3+2”工程,全面推进太阳能和地热能应用,积极促进风电装备和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不断推动生物质能多元化应用,努力将北京建设成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端研发中心、高端示范中心和高端制造中心。

高新宇强调,《新能源规划》提出了很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亮点,具体可概括为“八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总量规模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体现高端发展要求。“十一五”期间,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10年,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值达到400亿元,但在新能源技术水平上,目前北京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技创新资源、技术服务方面具有明显的全国领先优势,但整体技术资源潜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为此,《新能源规划》提出,今后五年要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巩固新能源技术创新优势,加快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做大新能源产业基地规模等措施。北京市到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实现产业收入收入1000亿元,新建6到8个国家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验室和技术研发平台和2个国家级检测中心,培育形成5到10个具有影响力的产品认证、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机构。

二是更加注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高标准、高水平利用,体现民生发展要求。《新能源规划》根据首都不同地区资源禀赋条件,着力推进与民生相关的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高水平开发利用及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九项新能源应用工程,并集中建设一批区域联供和多村联供的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等重点民生保障工程。

三是更加注重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等重点区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深化重点区域新能源应用水平。《新能源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模式,高水平建设一批体现当地资源优势与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水平相结合的重点示范项目,力争到2015年全市新能源利用率达到6%,延庆县新能源利用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的30%以上,全县50%以上的居民使用清洁绿色新能源。高新宇介绍,在全球光伏发电进入规模化应用阶段之际,北京亦庄等全国13个开发区被列为国家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新能源规划》中明确提出高水平建设国家光伏集中应用示范区,坚持以应用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发展,高水平建设一批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提升高效光伏组件、智能电网等高端技术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全面提升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水平。

四是更加注重高端功能区新能源利用高标准建设、高起点规划,体现高端示范。《新能源规划》提出,统筹高端产业功能区能源禀赋特征和能源需求情况,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设计产业园区、楼宇、企业间的能源供给系统,实现循环高效梯级利用。在未来科技城、丽泽金融商务区、CBD东扩区和海淀北部新区等高端产业功能区建设一批一体化工程及其他能源相结合的热泵供暖(制冷)工程;区域内新建公用和居住建筑推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高新宇强调这是在长远发展上改变能源利用方式;建设一批与产业功能相配套、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程度高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到2015年,高端重点功能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10%以上。

五是更加注重发挥密集的研发创新优势,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形成。这是未来北京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在。《新能源规划》提出,抓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机遇,大力推进首都新能源研发创新工程建设。通过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承接重大研发项目,提升技术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在光伏、风能、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领域共建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解决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积极争取国家风电产业平台、生物质能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项目落户北京,协调推进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为新能源产业提供科技支撑;支持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领域的研发设计服务,建立一批国内领先的试验平台、示范中心、检测中心等,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六是更加注重提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体现产业发展要求。《新能源规划》提出,充分发挥北京科技创新资源密集和高端示范应用的市场优势,实施国家级新能源研发创新工程和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工程,通过以“研发促进应用,应用带动产业,产业助推研发”的发展模式,加快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力争在关键技术、核心装备、系统集成能力上取得突破,同时强化高端制造优势,形成产业集群。同时提出,巩固太阳能高端技术研发优势,增强风电设备系统集成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刹那也化步伐,提高地热能技术研发水平,促进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升级和实现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突破等重点任务。

七是更加注重新能源产业高端要素集聚,提升产业基地集约化、特色化发展水平。着眼于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围绕新能源产业重点领域,通过建设重点新能源产业基地和专业化、特色化新能源产业集聚区,集聚高端要素和产业链环节,强化高端制造优势,形成产业集群,提升北京新能源产业竞争力。《新能源规划》提出,做大做强三大产业基地,打造以太阳能光伏产业及应用示范为主导的延庆新能源产业基地,打造以太阳能产业为主导的平谷绿色能源产业基地,发挥太阳能电池生产及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优势,以新能源汽车企业为带动,形成纯电动汽车电池、控制系统、电机、整车制造等上下游完整产业链,打造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吸引国内外新能源优势企业入驻,加快发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风电产业园、昌平风电产业园、通州光伏产业基地和北京新能源汽车设计制造产业基地等新能源产业集聚区,推进为产业配套的工业设计、科技研发、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商贸物流等生产业的发展,打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区。

八是更加注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软环境建设,体现机制保障要求。《新能源规划》从强化部门协调、扶持创新转化和搭建服务平台三方面提出了优化发展环境的总体设想: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创新能力、制定完善新能源相关技术、工程标准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产业发展,通过探索税收信贷等鼓励政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和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健全新能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完善首台套机制等加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力度;通过建立新能源中介服务平台、建立新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平台、培训平台和增强新能源产业联盟纽带作用等措施加快服务平台建设。

新能源规划所涉重点问题

高新宇在解读中,同时对《能源规划》所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新能源规划》提出,到2015年,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将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约6%左右。到“十二五”末,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要提高到11%左右。其中核电和水电约占7%。相比于国家规划目标,北京无法大规模发展水电,同时发展核电不现实,因此,本市6%的目标相对合理,在所占领域比国家目标发展力度更大。

在重点工程方向与思路方面,《新能源规划》按照“支持高端、加强示范、扶持产业”的原则,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补助等措施,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引导和服务,同时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