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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发展瓶颈
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概括,具有众多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监管的内容比较简单,有的规定与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的需求不相适应,有的监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金融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工作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四个部分组成的,制定了明确的分工体制,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的监管结构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各自设置了分支机构,如果金融业只是在传统的经济业务领域中开展工作,这种专业的监管体制的效率还比较高。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升级,经济业务出现了许多交叉,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此时分业监管的效率在不断下降。产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各个监管结构的监管范围受到限制,一旦监管内容出现交叉,各个监管部门则会相互争斗权力或者是相互推诿责任,对于一些跨业违规的问题,不仅会导致监管领域出现真空和摩擦,同时也会给被监管对象带来可乘之机。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严格,一项金融创新从设计到实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层层审批,如果在审批时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结果一般都是一些应该改革和创新的业务无法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或者是由于审批的时间过长导致业务的创新失去了先进性和实际意义,从而直接影响着监管工作效率以及监管效果。
合规性监管对金融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合规性的监管主要是以金融监管为核心,对金融创新体系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以及经营的合规性上,没有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监管,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现行的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经济业务、轻表外经济业务以及其他的创新业务等诸多问题。金融创新开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的金融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金融创新是建立在放松金融监管的基础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监管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导致监督管理发展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无法对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有效性受诸多外部因素制约。兼任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首先国有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没有落实到位,改革发展滞后,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先进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其次,没有建立与防范金融风险相配套的社会配套体系。比如,我国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与监管相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行业自律的金融同业公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建立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良好的金融环境是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金融法律体系则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比如,我国目前虽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所规定,还没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真空状态,当出现金融机构风险时,则只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消除金融危机。为了有效地改善这一局面,需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另外,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创新发展迅速,如果限制在目前金融环境制的条件下制定法律制度,则颁布的制度有可能与所处的环境不相适应,严重制约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处理好短期和中长期之间的关系,站在长远的、整体的、积极的角度上分析问题。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经济业务,主要职责是进行风险性监管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根据国际监管办法,再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我国的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充分保证金融产业资金的安全性以及盈利性;二是建立科学的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一)混业经营的内涵。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前者业务范围主要是货币存储和资金信贷业务;后者业务范围主要是证券、商业票据的发行、承销等。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租赁等各种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此模式的混业程度最为彻底。第二种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此模式中,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各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严防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
(二)金融全球化下混业经营趋势的成因。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出现混业经营趋势的根本原因是金融资本对利润追求的本性。金融资本是信用经济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它不断地在利润的驱动下进行渗透和扩张。进入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由高速增长跌入了滞胀阶段。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对高收入国家银行的赢利来源的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对银行业的净利润的贡献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对称,以投资银行为代表的其他金融各业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挤占了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来源。另外,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放松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则从八十年代开始放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资本市场日益发达,使得经营业绩优良的大企业更愿意发放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商业银行利润的维持出现了挑战,促使商业银行资本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以获取非利息收入的利润增长点。
二、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
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参与国全方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尽可能允许各方相互自由进入对方金融服务领域。”我国金融业不得不经受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的冲击。
(一)在金融机构利润方面的冲击。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利润已受到挑战,而传统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的主体,仅工商银行一家的资产就是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倍。大量金融资产集中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并且受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不能流入高利润增长的证券业务,造成利润率停留在低水平的状态。外资银行通过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兼并联合以后,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并具有规模优势,利润率普遍较高。在金融市场竞争中利润才是成长的关键。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可能会在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竞争下失去市场的份额,陷入困境。
(二)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冲击。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我们所实行的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发育,而且会造成金融资产的浪费,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这也会构成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与分业经营环境的冲突。
(三)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冲击。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从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总资产情况来看,三者的比例大约为77:3:20,而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国有企业。西方商业银行,由于混业经营,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用各种投资组合手段和各种金融工具降低风险,其在资产安全、资金实力、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优势。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竞争过程中,必然处于劣势。
(四)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冲击。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在面对混业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时出现许多难题。应该说只有各监管机构互通信息和加强合作,才能搞好对混业经营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但这种多头监管的沟通协调本身已存在很多困难,特别是他们不同的监管理论与监管目标可能导致冲突。一般来说,银行的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监管者作为最后的贷款人或作为存款保险的信用支持者;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风险不做任何保证,它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保险监管者为保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的是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
面对世界范围混业经营的冲击以及我国金融业自身条件不完备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此时加强金融监管尤为重要。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1、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1.完善金融监管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完善金融监管是全球一体化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2)完善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中国金融监管来自两方面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中国目前仍然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它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2.创新是完善金融监管的“催化剂”。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是当前引起争论好讨论的重要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根本途径
1.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方法,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2.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8-0066-02
目前,因金融风险失控而爆发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同时对现代经济的破坏性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各个国家都建立了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其监管制度。由此可见,金融监管一直都是金融领域中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尤其重要,因此,研究金融监管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 金融在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地位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金融业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是国民经济的现金收支、外汇收支、信贷收支及结算中心。金融运行能够反映出国民经济活动的状况,通过金融现象,能够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及新趋势;第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金融,金融在建立及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三,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为基本的战略资源,深刻、广泛地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金融在市场的资源配置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第四,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是金融安全。金融危机具有较大的突发性和隐蔽性,很难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
1.2 金融业所具有的行业特殊性体现出金融监管重要性
金融业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不仅包括一般行业所共有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还有金融行业所特有的汇率风险、国际游资冲击风险、利率风险。并且,金融业本来又是一个较弱的行业,表现在金融机构内在的脆弱性、金融资产价格的内在波动性及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金融监管可将金融业风险基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稳定及金融资产的价格泡沫不会过多。提高金融效率、保护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秩序,是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则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
2 德隆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德隆曾是资本市场上一个响当当的名字,它从最初收购多家上市公司、整合产业、控制金融、在证券市场上呼风唤雨的辉煌,到后来“三驾马车”陷落、股价大跌、德隆“大厦”轰然倒下的悲壮,德隆总是让人印象深刻。
有人说德隆的倒下是一种经济模式的终结,有人说这是民营企业的悲哀,也有人说这是股市远离风险的回归。但是无论怎么说,德隆的兴衰都应该留给人更多的思考。
2.1 违规资本运作
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以及配股,从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上获取资金;二是坐庄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价,将股价拉高,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获得资金;三是将股价拉高以后,以股票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四是控制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发行个人的柜台债和信托计划等获得资金;五是以下属企业名义,从商业银行进行大量贷款,用来进行收购金融机构股权和股市操作;六是从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融资,转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七是挪用股民的保证金;八是利用上缴国债回购大量融资。
2.2 资金链断裂
随着不断地扩张和融资,德隆系积聚了巨大的财务风险。据监管部门自2002年年末以来的调查显示,德隆在整个银行的贷款额高达200亿元~300亿元。而且德隆大量地采用第三方作用担保。这是银行业认为风险最高的贷款方式。更为严重的是,德隆把大量贷款挪用作了股权收购。德隆系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急剧下降,德隆系一些经营尚属正常的实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德隆系的“帝国大厦”全线崩塌了。
2.3 关联交易泛滥
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员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关联交易的存在,促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信息不够透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资产和业务的跨行业组合,甚至故意通过组合来隐瞒真实状况,这种组合,使得公司的真实状况非常隐蔽。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德隆事件的回顾与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所存在的很多问题。
3.1 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较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很多漏洞,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形成无效监管。
3.2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着较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对部分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影响到了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且很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较为缓慢。
3.3 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分业监管很难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的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对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因此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构成的金融市场体系,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就不同了。
3.4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的时候,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相当不健全,很难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对策
4.1 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的制度,及时的相互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促使其能够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4.2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我国应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且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例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于监管体系中;第二,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4.3 对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改革
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要想解决分业监管所存在的弊端,需要通过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应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确定。所设置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应以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配合分业管理体制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完成对金融的监管。该统一金融机构负责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对分业金融监管涉及的交叉或者真空问题进行协调与管理。
4.4 强化金融监管主体及各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塑造具有独立性的监管主体,避免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明确内部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业务操作,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提高内控监督的权威和效力。三是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四是把内部监管与行业自律落到实处,以便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真正领悟行业的内涵,能够把自律监管作为一种精神动力与追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来。五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规范操作,进一步促进自律监管工作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忠辉,曾彩玉,朱振雨.试析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J].金融论苑,2011(7):52-53.
[2]安启雷.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思考——以德隆事件为例[J].金融发展研究,2011(2):32-33.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为全球各个国家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人们认识到危机总是会终而复始地发生。但是危机的出现将会引发变革,促使改进,因此金融危机的出现不是否定了整个金融产业和技术,而是促进人们对金融产业的一次反思。虽然我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重创,这并不代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全面的,是优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其他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反而更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以此才能确保监管的高效有力,进而为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的全面管理、经常性检查和监督,以此确保金融机构合法稳定地经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与规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同时还包括监管功能、理念、目标和手段等[1]。其中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核心的当属金融监管体制,它主要是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其体制的变化将会引发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而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势必会组成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跨国金融集团也会不断涌进我国金融市场,并得到发展壮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一国的银行或者金融市场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加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说,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但是在当前这个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得到深入扩展,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得以实现,而针对这些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且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管理,使得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同时,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所以这些方面有可能会给国内外资金融企业带去一些不便,也会给走向世界的国内金融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2、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目标、内容和方式。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就是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同时,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目标的多重化和综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同时也抑制了金融监管功效的充分发挥。而且这一目标和金融监管的实际实施,也主要针对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合规性检查信贷规模控制,没有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监管部门独立明确的监管职能。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场准入、重现场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市场退出、轻非现场监管、轻系统风险监管的问题,就以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的市场退出来说[2],当金融机构暴露风险,“一行三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金融风险的化解,这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而我国主要采取的现场监管的金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发现金融机构的隐蔽性问题,但是由于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大、非规范性大以及重复检查等问题,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仍处于初始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三会”监管信息系统处在分割状态,缺乏监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监管含有系统风险信息也没能得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定时报送机制降低了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机构虚报。隐瞒数据屡次发生;在审查金融机构报表和资料上也缺乏真实性等。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体制中,金融监管机构不应只关注微观事项,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观火,而是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进而才能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所发起的挑战作出迅速反应和应对[3]。该原则虽然这与审慎监管原则相差一个限定词,但是两者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却是不同的。虽然审慎监管是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系统总结,但是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新型的监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它将各类金融机构组成一个整体,通过实际GDP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进行衡量,进而保证金融系统不会因为问题金融机构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而产生不稳定现象。而且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实施,是在继续推行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得监管更为全面。但是考虑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还需要政策制定者将宏观审慎监管植入到微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社会成本。并且针对实际国情,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机制和全球平台,在该机制和平台上进行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的评估,并协调各国内政策。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才能为金融监管的实施创造更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立法和执行力度,以促进相关金融立法的准确实施和落实,同时根据现存的新成立监管机构权责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关系等问题进行对应法律法规的全面规定,进而保证金融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需要经过全面规划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具体明确分配各监管部门的权与责,并消除监管空白和重叠等问题。并针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问题,加强金融结构准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进而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打破“三会”泾渭分明的格局,进一步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全面、有效。而针对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账等问题,则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公开监督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透明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实现高效有力金融监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实现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要认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发现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在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
参考文献:
[1] 唐虹.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我国传统金融监管的职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的。1948年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后又五次机构调整。在金融改革之前,由于处在高度集中同意的计划体制下,不存在也没有必要存在金融监管管理。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只能分离,打破了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1992年,我国的监管体制向分业监管过渡,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保监会正式成立,进一步把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银监会,实现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三次变革后显得更加纯粹。
二、国外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所谓“双线”是指美国的金融机构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双线管辖,在联邦政府注册的由联邦政府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由州政府监管。主要的监管机构有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货币监管总署、州保险监管属等。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不同于之前分业经营的各单一组织,其监管也有其在业务上的特殊性,主要实行伞形监管。美联储被赋予伞形监管者的职能,在伞形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分支机构仍然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同时,也加强各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从侧重于事前限制到注重时候监督的转变。日本在其金融体制改革中,一方面努力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注意缩小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范围,将其范围限定在金融制度的完善及对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度方面的监管领域,不再干预监管机构的具体行为。
三、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家机构组成,形成一行一局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已经趋于多样化,面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何让其健康有效的运行,这个问题我国已经做了很多的探索,但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缺陷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是由于建立时间短,金融监管体系尚未理顺,导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有体制,表现为:金融监管的标准不统一,监管机构之间和监管机构内部不能协调一致;金融监管职责不清,划分不明;过分重视政府的监管,忽视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
2、银行监管体系欠缺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过了整合,但是其协调性仍然较差。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以及其它制度不配套,银行法律制度之间重迭与冲突的现象严重,银行法的修订或立法没有涉及其它的法规与部门行政规章。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法。
3、监管法律缺乏“市场推出”的规定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部门努力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不破产的错误倾向,忽视对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规范进行,不能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各方利益,进而影响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4、对信息披露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个别金融规章,其它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散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与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和做法相差甚远。
我国应加强对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的监管,构建一套完善的金融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体系;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金融监管方式上应以风险与合规性并重为主,同时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参考文献:
[1]顾耕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金融稳定与金融调控—中国人民银行青年论文集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
(一)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筹建、设立以及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的资格,是否能给社会的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和金融业能否发展得健康,结构和规模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都可以影响到金融业的未来发展。
(二)金融风险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体系之下,金融工具的种类不断增多,因此金融风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风险与风险之间也影响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金融风险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金融业务监管
金融业务监管就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品种、经营范围以及经营的合规性来进行监管。要让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就要做好金融业务的监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失去秩序。
(四)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监管就是对金融机构的退出行为、破产倒闭或合并来实施监管。金融业的特性使得金融机构并不能擅自地去进行变更,包括关闭和合并等等,要经过相关的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这些操作。这会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正规,更加严肃。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
(一)监管格局比较混乱
我国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这个体系之下,以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与一些其他的监管部门共同合作,来实现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然而,在我国的监管协调的机制未完善之下,行业的监管区和多头监管的共同存在使得金融监管往往会存在一些重复以及真空的区域。其次,很多国内的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意识十分薄弱,导致风险也相对增加,这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压力,成本也相应增加,也降低了效率。
(二)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是由《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同构成的。第一,在现有的法制体系当中,对金融危机时候的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在存款的保险制度方面也是一片空白,这都使得市场变得非常不规范。其次,法规的可操作性也不强。缺乏相对灵活一点的操作的规范。这两个方面也凸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三)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严重滞后
在近年来,网络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包括我我国。现代的金融业有很多是和网络进行融合从而使得更加符合目前的形势。但是,在金融业务在电子和网络上的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我国的关于网络的金融监管确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严重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地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要想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就一定要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多个环节,包括观念、组织、结构和管理等等,建立好更为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内部控制,这样才能够让规避风险这个目的得以达到。只有这样做才可以明确内部监管的权威地位。在金融监管当中,如果失去了内部控制,只有外部的监管的话,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事倍功半。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尽量地弥补公开信息披露不足的地方,监管局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这样也能够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在网络上的建设速度。也应该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机制来加大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监管,这样就能够减低成本以及大大提高效率。
(三)实施更为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
要想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就要改进目前的监管方式,强化信息的传导功能的建设,从而让监管信息的资源能够共享。根据要求,可以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把所有相关的指标规范化,并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分类以及分析等等,强化我国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辨别能力以及自我的控制力。
(四)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
上文也提过,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法制方面并不完善,在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时候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网络上的金融业务方面很多地方也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金融的立法必须根据现有情况来做出调整和创新。这样才可以保护我国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减少激烈的社会动荡,加强金融机构在各个方面的操作规范,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四、结言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时候就应该把国情和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起来,逐步地去改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要正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制方面的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增加,也要按照需求,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金融监管方面也要跟国际看齐,学习对我国有益的地方,早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业监管模式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信息不对称及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事后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是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对风险加以预防。因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目前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人才匮乏,监管人员中缺少掌握现代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员,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
·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金融法规不严密,金融法规的约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规的能动性欠缺;第三,与国际金融立法的关联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现阶段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将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
第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既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金融准则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框架、职能和权利界限,为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应强化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评,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外来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