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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融资基本情况
近年来,“P2P”网络融资的概念,从国外引入中国。所谓“P2P”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随着网络融资规模的增大,网络融资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迅速壮大。
2005年2月,首创针对个人小额融资的贷款网站Zopa.省略的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中国首个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也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积累了逾8万名注册用户。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个人信贷的收紧更是给了这类贷款网站一个难得发展机会。除了面向普通大众的“P2P”金融服务,以教育贷款为主要经营项目或是瞄准落后国家和地区的非盈利性组织等各种类型的贷款网站也不断涌现。
竞拍是“P2P”网络融资网站普遍采用的运作模式,即拟放款人以贷款利率竞标,利率低者胜出。与eBay一样,贷款网站为卖家(申请贷款人)提供了一个展示商品、买家(拟放款人)搜索商品的网上交易平台。所不同的是,“P2P”网络融资网站上的商品指的是申请贷款人的贷款金额、用途、期限,以及信用记录和其他个人信息等资料。简而言之,eBay拍卖和竞卖的是实物商品,而网站拍卖和竞卖的则是贷款。而对拟放款人而言,除了可以参考量化的个人信用评分和风险级别之外,还能结合申请贷款人的教育背景、从事行业、家庭情况等多方面情况做出最后的决定。为了分散风险,拟放款人可以选择只借出申请金额的部分款项,而把余下的闲置资金投往其他的申请贷款人。一旦投标资金总额达到申请人的要求,再经由“P2P”金融服务商的审核,借贷关系就正式确定,电子借条自动生成,而网上银行的无缝对接帮助借贷双方实现资金的即时流通,随后借方将按月向贷方还本付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的“P2P”金融服务商都是采取类似的模式与操作流程,只是在贷款金额、具体步骤以及收费标准上有所区别。贷款网站主要通过收取手续费而获得收入。
“P2P”网络融资相对于银行小额贷款的比较优势
交易的快捷和便利。与一般银行苛刻的贷款申请条件、繁复的材料准备以及冗长的等待过程相比,竞价式的“P2P”金融服务优势十分明显。以为例,凡是拥有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且个人信用评分超过520分的美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可以申请1000~25000美元不等的无担保贷款。成为注册用户后,填写完一系列基本信息,贷款网站专门的评级系统会对每个申请人进行风险评级,随后申请人就能在网站上自己的相关贷款信息。“P2P”网络融资具有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审批快门槛低,手续简便,额度高,期限活等优势。
成熟的“P2P”借贷平台运作,具有低风险和流动性强等优势。“P2P”网络融资是弱市中“高收益、稳健型”投资产品,收益情况基本不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甚至有些地区由于资金需求在经济下滑和萎靡时期往往更加旺盛,平台上的借贷活动也会更为活跃。
“P2P”模式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更适合中国国情。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存活时间不到3年,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报表混乱、缺少可抵押物、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银行很难放手借款。除此之外,传统银行企业贷款业务以客户为导向,进行精细风险管理。在人力成本、管理成本近似情况下,银行及其业务人员都不愿意受理小额贷款业务。
中国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分析
目前,中国网络贷借经营模式主要分成四类。一、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综合授信。B2B电子商务公司引入了其平台上的“网商网上行为参数”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帮助银行提升授信审核效率,增加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其主要的贷款对象是本公司会员。B2B电子商务公司引入作为“开放式”的银企第三方服务平台,可接受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先对贷款企业进行综合授信,然后由贷款企业客户进行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信贷风险由银行和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二、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网络信贷企业与国内银行共同拓展合作,主打贷款超市概念,体现贷款产品种类的丰富及选择的方便性,提供金额不等的小额贷款业务,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帮助客户选择到最合适产品,可以全天24小时办理业务,在3~6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贷款全部流程,并且服务全部免费。三、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作为中介,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网站收入来源包括向放贷人收取借款本金额一定比例的转入费,向借款人收取还款额一定比例的转入费以及借款本金额 一定比例的成交服务费用。四、建立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建立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号,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上述四类企业的业务运营模式各有特色,其中第三种“P2P”网络融资模式风险相对比较高。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目前已经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虽然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在欠款追讨方面,由于对方借款数额较小,运用法律等手段寻求救济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偿失。网站只好将用户提交的审核资料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作证、个人信用报告、手机话费清单等将全部进行网络曝光。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引入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使拟放款人对于该项贷款的风险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必须强化对恶意赖账的追款,才能使得“P2P”网络融资模式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24-07
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颠覆或者称为对传统借贷方式的延伸与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即线下交易,而网络借贷则突破线下交易这一局限将交易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借贷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借与贷,其影响范围是所有可接触到网络终端的任一社会个体或组织。无疑,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极具效果性的扩展了借方与贷方的“主体”范围,但网络虚拟世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借贷是线上交易,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资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毁约对于缔约相对方而言会带来经济损失,且网络交易的必然难题是难以找到真实的交易双方。如果将争议诉至法院,网络借贷条约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种借贷的证据,其法律效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这对于追究毁约方的法律责任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网络借贷属于“灰色地段”,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超出合法经营范围就将面临法律的责难。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临时代的发展,法律应当作出与时代相应的进步,对于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罪有当然的适用效力。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应当是活的。本文通过分析新兴借贷手段的各种特征与问题,探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贷方式中运用,以发挥刑法与时俱进的应对问题的能力,化解社会风险。
一、网络借贷缘起与问题
借贷是资金共享的一种合理的资金分配形式,资金富足者通过“贷”把多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者,而资金短缺者通过“借”获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资金。借贷双方之间通过借贷行为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经济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方式有民间借贷与官方借贷,而官方借贷是指法定的金融机构即拥有吸储、借贷资金权限的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变动之中。《规定》颁发后,民间借贷有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线下的民间借贷而言,线上的网络借贷仍面临较大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借贷的缘起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网络借贷作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本质上为民间借贷,形式上采用了互联网平台,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代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与小额贷款的开创者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努斯有着密切的联系。被称为“小额贷款之父”的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开启了“乡村银行”的风暴,并因其借贷银行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而现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一个被称为Zopa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后2005年11月美国最早的借贷平台Kiva诞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国最大的借贷平台Prosper诞生。2006年,唐宁创办了“宜信”,最早将P2P网络借贷概念引入国内。但宜信最初只是引进了概念并没有实际运行网络借贷,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贷服务平台”。而在此之前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已于2007年成立,并开启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浪潮,之后各种网络借贷平台蜂拥而起,如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搜好贷、人人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2011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贷款尚无明确规范,网络贷款平台和业务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风险令人堪忧。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网络借贷平台英文表示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为: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只不过网络借贷是线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得自然人借贷,它突破了面对面交易的局限,扩张了借贷的手段。线下的民间借贷一般意义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在借贷双方之间对于借贷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严格。这种借贷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救济性的、非盈利的。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乡土社会的“乡土气”被冲淡了,传统的民间借贷也被带进了城镇社会的环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拥有部分的闲置资金,有借出资金以挣取资金利益的欲望,异化了传统意义上救济性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超出了“关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贷中的利益诉求。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加剧了这一步伐,借贷双方属于纯碎的金钱交易,没有救济的概念。网络借贷的发展异化传统民间借贷特质的同时,产生了新的特点与问题。
(二)网络借贷的特点与问题
线上的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的扩展性与易得性展开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性难以想象,中国的网民达到了世界之最。这当然有人口基数的问题,但不能否认中国互联网大国这一现实。互联网时代公民的生活离不开网络,手机等易携带、便捷性用户终端被普及。普通民众可以很廉价地获取互联网,并利用网络与生活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订餐。网络借贷也是顺应这一潮流而产生的,在2015年的“双十一”中仅阿里巴巴一天的营业额为912亿人民币,京东商城的营业额也是再创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花呗”与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亦为一种网络借贷平台。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充斥的社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催生了许多问题引人深思。
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也正是因为其利用网络的优势导致网络借贷相比于传统的线下借贷活动有更多的负面效应。线下民间借贷中所隐藏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没有被网络借贷所克服,恰恰相反,网络借贷“膨胀了”线下民间借贷所包涵的违法犯罪性。网络借贷的信息扩散快、覆盖面广、吸放资金效率高等优势也加大了资金断裂时的金融风险。一旦吸金人或者网络平台拒绝还款甚至恶意吸收资金,则其带来的危害将是塌陷性的,波及领域不在是某个地区而是全国范围内相当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数百家担保公司被注销;同年11月因担保公司跑路,四川财富联盟倒闭,2亿多资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担保公司、P2P平台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机。这都要求通过刑法规制网络借贷。
(二)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借贷业务属于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国家通过控制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秩序以保证有资格的信贷机构经营资金吸储业务,避免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个人非法吸收资金破坏稳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银监会颁发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贷中介业务的七大风险与问题:(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差;(7)其他风险隐患。七大问题中所显现网络借贷的风险必然带来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其中(1)将是对宏观金融秩序的威胁;(4)(5)项则在制度方面对现有金融体制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使法定金融机构整体声誉污损,监管责任不清也带来违法风险;(3)(4)(7)项的隐蔽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更加凸显,网络平台借助网络的无限能量所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防,一旦实现其后果将是难以承受的;(7)项则涉及到非法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网络平台非法借贷公众资金业务,这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都要求法律有所作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没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制之前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扩张与泛化。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谦抑理论内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刑法谦抑是指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补充性指称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无能为力”“有所漏洞”时刑法才得进入;不完整性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补充性之范围,因为刑法只规范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当其他部门能够有效规制时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这样刑法能够所规制的行为范围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宽容性似乎是对前两个内涵的升华,刑法应体现人性,具备人道主义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为,有所不为”。刑法谦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为面前不是积极的前进而是保持冷静的有限度的进攻。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谦抑性的基本含义有较一致的认识,即着眼于限制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谦抑精神无可厚非,但是刑法谦抑不是一剂治疗百病的万能药水,不能在任何场合都倡行刑法的谦抑。如果将刑法的谦抑扩张到整个刑法领域,即表现为一种非刑法化的趋势,而我国国情表征着犯罪化的需求强于非犯罪化。特别是在金融犯罪领域,我国刑法体系不够严密,立法存在些许疏漏,如果一味倡导刑法谦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会放纵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无可挽救的破坏,甚至带来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会问题。因而,在网络借贷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时应该在现有刑法体系内对犯罪行为以有力打击,这也符合储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严”的刑法理念。正视刑法谦抑“是刑法应当具备的品格,谦抑性的贯彻确实对某些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但运用谦抑性存在诸多理论与现实难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予系统的谦抑制度,实在是令谦抑性负载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网络借贷中涉嫌犯罪行为时,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正如条文所言刑法规制某种犯罪行为必须以某种犯罪行为已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网络借贷这一名词在所有的刑法条文中都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处罚该种行为?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是民间借贷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环境通过新型的手段完成传统的借贷行为。网络借贷中利用的借贷平台需要取得国家许可的资质方能在互联网上开展借贷服务,而且该平台也仅能开展借贷服务而不能超过其平台范围经营提供其他服务。一旦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准许的经营服务范围,则必然要面临法律的规制。而其超出范围的服务通常为非法借出资金行为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该行为方式进入了刑法的犯罪圈,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将是必然。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174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规制的未经国家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前罪与后罪有牵连关系或者手段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或个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通常会通过一个外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该金融机构以获取存款人与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体案件基于牵连关系或者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因而,网络借贷虽不同于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但其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质意味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也存在于网络借贷中,以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打击非法的网络借贷行为,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故而,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有所作为。
三、网络借贷中刑法如何为:刑法第176条的展开
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但不是任意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刑法对某一行为的刑罚规制需要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准,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线”。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规制犯罪行为。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形式,则民间借贷的犯罪特长被网络借贷所承袭,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中借贷的效应被扩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预测性。网络借贷的犯罪风险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释论的视角将网络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纳入传统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中。具体言之,以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网络借贷中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换言之,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条保护的法益?网络借贷平台在超出其合法服务范围之外自主提供资金借贷业务,其行为特征符合《解释》的四项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符合了条文所规范的行为类型其必然侵犯了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详言之,某一行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违法性与有责性,即“构成要件是将违法、有责的当罚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既是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类型),同时又是责任类型。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同时具有违法性和责任。”故而网络借贷中的行为符合《解释》中的要求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如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便应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
四、总结
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相对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网络借贷拥有较大的借贷优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可以为网络借贷提供更为广泛的客户、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与问题。面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在法无禁止时不规范,在其他法律能够有效规制时不介入,而网络借贷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为本质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时刑法当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样也适用于网络借贷中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解释》中规定的四个特征,再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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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Network Lending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LI Xueliang
二、我国网络信贷发展现状
(一)网络平台增速减缓,问题平台增多
由于网络信贷行业的优势,自2010年开始,P2P网络信贷平台数量实现了爆发式增长,自2010年开始,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从10、50、200、800、1575发展到2015年的2595家,网贷成交量从2011年的31|元增长到2012年的212亿元,2013年的1058亿元,2014年的2528亿元,2015年的9823亿元,截止2016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9650.33亿元,但随着优质融资项目的减少,加之网贷风险不断加大,在严格的监管政策下,网贷平台已经进入变缓和缩小状态,截止到2016年10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154家,而网贷问题平台数量却一路增长,从2010年到2015年分别为0、10、6、76、275、896家,截止到2016年10月底这个数量分别累计到了2181家,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的占到80%以上,问题平台历史累计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34.6万人(不考虑去重情况),占总投资人数的比例约为3.7%,涉及贷款余额约为232.6亿元,占2016年10月底行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约为3.1%。
(二)网贷产品期限增长,收益率下降
截止到2016年10月底,2016年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7.58个月,相比于之前2012年至2015年的5.98、4.73、6.12和6.19有了明显的增长,这主要得益于平台融资能力增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资金占用时间较长的大型项目中拉长了整体的平均期限。由于近来相对宽松的市场大环境、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再加上《暂行办法》的出台,网贷平台资产端竞争加剧、合规调整成本增加,平台主动下调综合收益率,网贷平台综合收益率已由2012年前的18.9%,2013年的19.13%,2014年21.25%,2015年的13.39%,下降到2016年第一季度的11.89%,第二季度的10.86%,第三季度的9.86%,2016年10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8%,创下几年来的新低。综合收益率的走低有利于加强整个行业的资金安全性。
(三)网贷平台地区集中度较高,地区下沉趋势初现
总体来说,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的网贷平台数量较多,截止2015年底,广东、山东、北京、浙江、上海网贷平台数量位居前五,分别为476家、329家、302家、300家和213家,占据全国总平台数量的62%,2015年底网贷贷款余额前三名仍然是北京、广东和上海,累计贷款余额达到3498.18亿元,占全国比例为79.6%,截止2016年10月底,网贷数量平台数量排名前五位的依然是广东、北京、浙江、山东、上海,分别为394、295、268、210和205家,贷款余额前5位分别是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总贷款余额达到6808.67亿元,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例为90.94%。2015年,新上线的超1500家网贷平台,平均注册资金约为3885万元,比2014年增长了1000多万元。其中介于1000万~5000万之间,占比高达50%,介于5000万-1亿之间的占比达到15%,比2014年都有所提高,银行、国资、上市公司、风投资本不断地涌入网贷行业,加速网贷行业的布局。截止2015年底,网贷行业获得风投青睐的平台已经达到了68家,上市公司、国资国企入股的平台分别为48家、68家,银行背景平台数量为14家。这说明网贷地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进入网贷行业的资金更多的选择流入这些发达地区,这与这些地区前背景平台众多有所关联,资金更加理性投资。随着各地逐步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政策,2015年以来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等内陆省份以及东部省份的地级市的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平台数量、网贷成交量、网贷贷款余额和投资人还是借款人数量也出现了快速的发展。
(四)网贷行业政策监管趋于严格
最初的网络信贷行为多是由一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同时又关注网络的创业者开设网贷平台,一些软件开发公司也开发成熟的平台模板,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发展起来,2014年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网络借贷出现了野蛮式增长,也潜藏了巨大的风险,跑路、提现困难等现象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扰乱了金融市场,2015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规范监管网贷行业,2016年陆续出台网贷监管细则《网贷监管细则》、《实施办法》、《网贷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规范网贷行业的发展,2016年10月十五部委联合发文增资网络借贷风险,明确了专项整治的目标原则、工作范围和重点、标准措施、职责分工等内容。
三、P2P网络信贷的特征
(一)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P2P借贷的借贷双方以及资金使用途径都具有不确定性,参与方式灵活,借贷双方分散,以点对点、多对多形式,使其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借款、贷款资金门槛较低,期限灵活,借款人只要是具备一定的信用条件个体工商和工薪阶层都可以获得贷款,投资者即使拥有的资金量较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同样能够找到匹配的借款人。并且每一笔贷款中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这使得具体业务形式上更加分散,参与群体上也更加广泛。
(二)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网络信贷平台上主要让借贷双方执行就借贷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抵押方式等内容进行磋商完成交易,避免繁琐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贷前审查、抵押物担保、贷款审批、产品单一等问题,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者的资金需求。
(三)风险性与收益率双高
P2P借贷平台上的大部分借款者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或者难以达到银行信用标准,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在银行承受更高的利率获得贷款。另一方面,P2P借贷平台和投资者降低了贷款的门槛,缺乏详尽的尽职调查,仅靠网络信息势必造成借款人违约率较高。
(四)P2P网贷行业面临大洗牌
几年来,我国网贷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巨大的变革和分化,一部分经营不规范,综合收益率低的平台被逐渐筛出市场,而一些规模大,信誉好,有稳定客户和良好成交率的平台公司逐渐稳固并取得了行业的垄断地位,赚取行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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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蕾.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2]徐文波.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其评估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近阶段,浙江省部分企业由于企业资金断裂,发生经营困难,直至跑路逃债的新闻,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据统计,浙江省今年非正常倒闭的企业高达244家,其主要原因均是由于融资困难而依赖不稳定的民间借贷造成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与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紧密,成为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风险性徒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浙江企业倒闭事件发生后,引发了人们对民间借贷的担忧。
民间借贷,主要指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它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经济现象,不受金融法规对资本金、流动性及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约束,没有纳入国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等常规管理系统(林声,2008)。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加大,银行信贷资金趋紧,微观经济主体资金需求助推了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或居民在创业起步、生产经营中的资金急需,在浙江、广东、福建等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几年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客观上造成许多银行无款可贷。中小企业在人工成本上涨和回收货币困难的双重压力下,无法从银行借款融资以求得生存,民间借贷便成了唯一的救命稻草(黄月冬、赵静芳,2008)。
目前,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其发展也呈现了一系列新趋势。第一,借贷规模明显扩张。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这个规模在当地约占民间资本总量六分之一左右,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第二,借贷手续日趋完善,企业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目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已获得多数民众的认同,从借贷手续上看大部分借贷双方能够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较为完善。从借贷方式上看,家庭民间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属于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方式则可分为直接接待、商业信用和票据贴现等。第三,为了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利率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定价决策具有分散性(林声,2008)。总而言之,民间借贷具有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借贷方式的灵活性,借贷金额的扩大化,期限逐步的长期化,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等特点。
正是基于现状,民间资本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考察民间借贷的兴衰状况及其原因,是基于信任和社会网络的视角。社会资本最早是由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引入社会学研究的,他将其界定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成人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科尔曼(James S.Coleman)从理性行动理论出发,扩展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把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划分为义务和期望、信息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等等。本文主要采用罗伯特・D・普特南(Robert D.Putnam)的社会资本概念,即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普特南认为,像信任、管理以及网络这样的社会资本存量有自我强化和积累的倾向。一次成功的合作会建立起联系和信任,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有利于未来充分和连续的合作(李惠斌、杨冬雪,2000)。从笔者看来,信任和网络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影响因素(将于后文阐述),从社会资本中得信任和网络来阐述民间借贷的兴衰,具有重要的意义。
借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民间资本快速发展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的人缘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中国人历来重视亲缘、地缘的关系,喜欢讲人情面子,民间风险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而以血缘、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有真诚相待、讲求信用等行为特征。这就引出了“信任”这个概念。有学者指出,社会资本是指人们之间的一套横向联系包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效率的信任、网络以及与网络相联系的规范。社会资本的特征在于推动组织成员间互利性的配合和写作(张婷,2011)。肯尼斯・纽顿认为,社会资本主要是与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是社会和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现,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及公私生活的联系起来的人格性网络,包括非正式群体和正式组织(黄晓波,2006)。Coleman(1990)和Spagnolo(1999)也提出过社会资本强化了信任的普遍程度,即信任是社会活动的均衡结果,客观上促进了人们的相互合作。通过文献查阅发现,国内学者主要从网络或者信任方面解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在社区内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其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是,他形成于彼此较为熟悉的人群内部,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是嵌入于某种社会网络或者社会纽带之中的。从社会资本的网络理论可以发现,网络的关键特征在于它的可达成性及网络中各结点之间的紧密程度。如果行动者能够彼此接触相互联系,交流资源,网络则可有达成性。网络的可达成性事产生网络内聚力首要的结构性条件。这种内聚力的结构性条件只靠自身并不足以产生信任,他除了要求行动者必须建构一种持久和相对较强的链接和配置之外,还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情感,情感是粘合剂,建立并维持行为主体间的各种联结和配置,以防止网络的过度分散和破裂。布劳也认为,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就越频繁,由这样的互动产生的情感越积极,关系性凝聚力的水平越高,从而便会产生义务性的行为(王丽娜,2006)。民间借贷,尤其是个人性质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在这样一个亲缘关系的网络中,凭借着对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将自己手头上的闲散资金借贷给他人(林声,2008)。在笔者的老家福建泉州,这样的民间借贷也屡见不鲜,通过中间人介绍,笔者对一名长期从事私人借贷的人士进行了电话采访,经他介绍,进入这行业的人,一开始都是凭借着熟人的介绍,选择借、贷款人,贷款人愿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除了获得比银行利息更高的利率外,交易成功的因素取决于对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并且在借贷关系发生后,要随时地跟踪借款人的资金流向,一旦发现贷款人有不良举动或是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后,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将会破裂,最终导致终止这样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在中国能够红火发展,中国血亲的传统文化功不可没。他虽然为民间的经济活动,但同样也必须遵循具有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直至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传统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因而其信任链条不会太长,同一笔借贷中参与人数和参与规模也不会太大。通过朋友、亲戚的介绍,一些民间借贷组织对个人或企业的背景环境极为熟悉,加之发放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很少需要抵押和担保,民间借贷便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并得以延续。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形成民间借贷,离不开行两个条件、民间借贷的供给双方及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借贷机制。第一,从民间借贷的供给双方看,正规的金融机构(只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强烈的资金需求之间不相吻合。由于中国的流动性资本过剩的背景,出于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的考虑,各商业银行普遍对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加以限制,实行“高门槛”的信贷政策,这首当其冲的是提高对中小企业、农村地区的信贷准入门槛(林声,2008;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面对经济的发展与产业需求增大,部分企业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却面临着资金流动紧张的局面。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金融制度,使得国家控制了大部分的金融资金,金融资源也相应地分配给了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惠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少之又少。近年来,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严格的评级授信制度,贷款支持的重点转变为“四重”和“三大”,即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客户和大企业、大行业、大项目。同时实行了“双小退出”的政策,即从小企业贷款和小额贷款退出(郑侠,2008)。而出于供给方的民间借贷组织与个人,拥有较多的闲置资金,但缺少投资渠道,为民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了资金来源(毛金明,2005)。可以这样说,是国家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个人的不信任感,使民间借贷行业一枝独秀、茁壮成长。
第三,从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借贷机制看,我国缺少正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即官方的正规金融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的相关服务很少。由此产生了许多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相关资金融通服务的中介,这些民间借贷中介和民间借贷的供求双方一起构成了民间借贷体系,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笔者电话采访了解到,在民间,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类似的民间借贷中介数量不少,尽管他们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合法的身份地位,但由于长期建立的信任关系使其能在借贷领域获得了相应的支持,从而维系了行业的发展链条。在一些农村地区,正规的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足,“存多贷少”的现象十分普遍,资金“外流”的趋势较为严重,而这些资金,极大一部分是投入于民间借贷市场中(林声,2008)。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的缺陷,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之处。
除此之外,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民间资金积极寻找投资渠道,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的特点,为民间借贷活跃创造了条件。鉴于本文采取“社会资本中信任与网络的视角”,在这方面就不做过多的阐述。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民间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是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农村新兴特色产业发展初期的资金需求,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为民间资金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扩展了经济增长空间,提高了资金使用率,实现了资金的优化配置(尤元旭,2010;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在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民间借贷解决了农村市场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农村生产组织的特点为劳动生产率低,经营规模小,利润收入少,抵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高,加之农副产品容易腐烂变质的原因,农民极易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局。在正规途径无法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民间借贷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就创造了更大的社会财富,从现实生活中论证了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原则。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毛金明,2005)。民间借贷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的运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为灵活,手续更简便,信息更加对称,交易成本更低,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给正规借贷造成竞争压力,促使正规借贷机构转变工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然而,尽管民间借贷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但浙江民间借贷引发的一系列小企业倒闭、捐款而逃的事件必须引起人们高度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障碍:一是信用体制障碍,即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身信用不足,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现代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商品经济、法制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周锋、邹晓明,2010)。正规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部分原因是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融资不易、市场信息不畅、人才缺乏等先天不足,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一些中小企业的诈骗行为引发的一系列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正如前文所述,在个人的借贷中,借款人一方面必须经过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后才将资金借出,另一方面也因为信任机制的不完善,必须得随时跟踪贷款人的资金流动取向,以防贷款者“携款潜逃”。从这个角度看,信任是借贷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人们通过“信任”的桥梁发生借贷行为,又因为“信任”桥梁的倒塌而终止这种行为。二是法律性缺陷。由于国家法律未能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得作用,致使其不能光明正大地开展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的规范行为。民间借贷又往往是自发形成的,存在高利贷的嫌疑,政府缺乏相当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由此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同时,国家缺少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一旦借款方失信,贷款方将很难挽回经济损失。浙江省民间借贷导致企业倒闭的事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就是典型的教训。三是监管。由于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金融监管对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及市场推出等监督管理调控力度不够,无法及时获取民间借贷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
民间借贷出现浙江温州企业倒闭的困境,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过多的资金流入民间市场,降低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民间借贷交易的隐蔽性又导致有关民间组织活动的税收无法及时征缴,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损害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陈蕾燕,2007)。第二,民间借贷加剧正规金融组织信贷的风险,由于其风险危害性大,同时基于社会资本中“信任”的影响,容易导致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危害社会安全。
现阶段,民间借贷这棵幼苗已经深入扎根于社会经济生活德沃土之中,尤其是在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在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极其复杂的负面影响。它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可见,对于民间借贷的影响,我们应该持一分为二的辩证态度,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认。笔者在研究民间借贷的出路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条具体的对策。
第一,从企业角度而言,应该大力提升民营企业素质,增强融资能力,尤其是目前处于贷款门槛之外的中小型企业,应该努力推进其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拓宽其直接融资的渠道(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周锋、邹晓明,2010)。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应采取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措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信用度,以此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从更微观的角度来看,应延伸为提高个人的信用水平,增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是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极其重要的因素,信用是一种财富,也是一种资源。只有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才能提高包括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在内的融资能力。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而言,社会信用体系除了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更需要有信用文化的支撑,需要培养社会主体信用理念来维系。企业必须加强培育经济发展的信用文化,加强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教育,把依法诚信经营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奠基石。
第二,对政府角度而言,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完善民间资本的法律规范。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促进社会资金融通,强化社会监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行为(董俊峰,2010,齐美东、王莲芬,2004)。市场经济客观上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没有法制就不能构建一个有效地社会信用体系。天下熙熙,皆为利往。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借贷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追求着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无可厚非。但我个人认为,唯有立法制度和监管手段,才足以规范市场,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信用必须靠法制来维护,法制必须靠信用来彰显。同时,在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的基础上,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才能使企业诚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对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应认真考虑企业或个人的自身发展状况,加大其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发展适合小型的金融机构,改进与创新贷款服务方式(毛金明,2005)。比如,推行银行自主贷款,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我国社会自发生长起来的融资形式,是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民间融资的需要产生的,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融资方式,其存在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并将会不断地发展下去,但民间借贷目前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令人深思。为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大力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在国家完善法制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扬长避短,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从信任和网络的社会资本视角,只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克服其现存的消极影响,化解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才能有利于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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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郑侠,2008,《民间融资存在的现实和法律基础分析》,《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
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见图1)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借款人进行还款的预期事后收益是: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
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参考文献:
[1] 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 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 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学生;网络借贷
2012年至2015年的四年间,我国大学在校学生数一直呈现增长的趋势,到2015年止,已经达到了3647万人。这样广阔的市场及消费规模为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至2016年,我国大学生的消费金额突破4000亿人民币,相比2015年增长了4.7%。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多。现在的年轻人主要以“90后”为主,他们在一个日新月异、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中长大,已经习惯了互联网生态,也更热衷于便利的电商消费模式。支付宝等移动支付与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出现,削弱了他们对货币的概念,使他们形成了敢于超前消费的前卫的消费观。大学生的这一系列特征促进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蓬勃发展。但是,由于法律的监管不严、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虚假宣传等原因,导致大学生过度借贷却无力还款,“裸贷”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文以某高校学生为调研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高校大学生网络借贷情况进行了解,结合校园网络借贷的特点,联系现实情况,对校园网络借贷的现状和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剖析大学生对网络借贷的认知和需求,从多角度出发,为防止不良校园网络借贷的发生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以促进校园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一、校园网络借贷的起源及发展
校园网络借贷是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基础,结合大学生的特点,专门为大学生设计的一种贷款方式。P2P即“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意为个人对个人,“人人贷”是P2P网络借贷的简译。网络借贷在网上完成借贷交易,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并简化借款的复杂手续。
(一)校园网络借贷的起源
网络借贷起源于欧美,Prosper和Zopa分别是美国和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他们提供的C2C(customertocustomer)互联网金融服务,不需要银行的任何介入就可以实现客户之间的资金流动。相比传统的正式金融活动,C2C模式的金融活动显得更灵活,更具发展前途,成为小型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拍拍货是中国的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从2009年开始运营,如今已取得巨大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多,截至2016年底,上线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400家。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0638.72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络借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1]
(二)校园网络借贷的时代背景
首先,中国拥有全世界最优的消费市场,市场潜力巨大。从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2012年以来,我国家庭最终消费保持连续四年加速上升,到2015年,我国家庭的最终消费额已超过了27万亿人民币。我国消费环境的逐渐发展是我国消费市场总额上升的原因之一。另外,拍拍贷、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消费金融平台的出现,也促进了我国消费市场的发展。同时,年轻群体的消费需求变得更丰富,年轻人作为消费市场的主力军,其消费增速远超家庭消费的增速。同时,年轻群体对互联网的高频率应用及网上交易的适应,也促进了网络借贷的发展。其次,传统金融无法覆盖大学生群体,互联网金融后来者居上。我国传统金融业不能覆盖类似于大学生这样既有信贷需要又市场广阔的群体,形成了巨大的市场空白。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对这部分人群的信用水平进行鉴别,填补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空白,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异军突起。校园借贷也牢牢抓住在校大学生这个庞大的信贷群体,逐渐迅速成长壮大。互联网技术与电商消费的发展,使大学生品牌意识和理财观念逐步增强,同时提高了对消费品质的要求。在当今时代,大学生更加渴望提高生活品质,消费行为得到升级。强烈的消费意愿加上没有过多可支配的收入,选择互联网金融服务成为了大学生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方式。数据显示,将近70%的年轻人都使用过分期付款,超过20%的人虽还未使用过分期消费但对其很有兴趣。
二、校园网络借贷现状及风险
(一)校园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校园网络借贷是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基础,专为大学生群体设计的贷款方式。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中介,在网上签署协议,完成借贷,这样的贷款流程使贷款变得十分便捷。我国现在的校园网络借贷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为大学生提供分期付款功能的购物平台;二是P2P借贷平台,可为学生提供助学或创业资金;三是由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业务,如蚂蚁借呗等。大学生只需在网上填写资料,通过审核之后即可申请贷款,操作方便,审核简单,形式灵活。[2-6]
(二)校园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1.法律法规欠缺
目前,国家对校园网络借贷行业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该行业平台准入门槛低,既缺少行业标准,又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致使校园网络借贷在近年来频繁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2.监管工作缺位
现如今,对于大学生来说,网络借贷并不陌生,但是,国家对此并没有做出过硬的规范与要求,加之搭建网络平台过程简易、投入资金少,从而导致了各种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涌现。监管工作的不完善致使各种问题频发,例如,信贷额度不规范,利息制定不合理等。部分平台违规放贷,线下经营,收取高额服务费,把学生带入高利贷陷阱。[7-10]
3.行业缺乏自律
网络借贷平台没有规范的业界准则,缺乏行业自律性。部分平台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故意以借贷时间短、程序简化等条件来诱导学生进行网络借贷,[11-12]将学生带入利滚利的“高利贷”陷阱,使学生难以偿还。
三、校园网络借贷特点
(一)平台竞争激烈
在现如今的经济形势下,校园网络借贷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但其与大型的传统电商企业仍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小型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获得外部融资显得十分关键,否则就会因为资金短缺而在竞争中惨遭淘汰。
(二)宣传推广力度大
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为获得市场,采取了多种推广方式。一是通过网络广告推销,如在大学生点击率高的网站对其借贷平台进行广告宣传。二是线下推广,通过发传单、贴广告等方式来进行宣传。三是采用招收校园的办法,在各个高校设置人推广并发展业务,根据其业绩支付一定的佣金。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学生是通过校园的办法了解到借贷平台的。
(三)申请流程简单
网络借贷多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在线提供从信息、材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等服务。身份验证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等证件的电子材料,并不需要抵押证件,借贷周期短。
(四)授信额度不一
校园网络借贷中,大型借贷平台和小型借贷平台授信额度差别很大,大型借贷平台的授信额度普遍小于10000,小型借贷平台授信额度大小不一。另外,各借贷平台会根据对应的指标进行调整,比如,博士学历的授信额度比硕士大,“985”“211”高校的学生能获得比普通高校学生更高的授信额度。
(五)收取高额费用
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时收取的利息一般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平台还收取比例较高的手续费或服务费,当学生逾期还无法还款时,还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另外,有些平台为控制风险,还会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因此,虽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利息设置看起来并未违法,但利息之外的费用十分高昂,这是网络借贷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
四、大学生网络借贷认知与需求分析
(一)大学生对网络借贷的认知
1.大学生对校园网络借贷了解不深且接受程度较低
本次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不支持校园网络贷款的大学生占72.1%,表示中立的占23.18%,仅有4.72%的人表示支持。在本次调查的样本中,只有9.01%的人使用过校园网络贷款,90.99%的人未使用过。与此同时,在参与调查的人群中,大多数人反映自己身边只有少部分人使用过校园网络贷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借贷并未被大多数高校学生接受。
2.未使用校园网络借贷者的顾虑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未进行过网络借贷的学生比例较高,其中约16%的学生曾想尝试进行网络借贷,但因怕个人信息泄露和担心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誉等原因最终没有选择网络借贷。而有61.97%的学生没有网络借贷的需求,也表示对网络借贷并无兴趣。
3.贷款学生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评价调查
结果显示,超过半数进行过网络借贷的学生认为网络借贷会加重他们的负担,其中,28.57%的人认为这会使大学生忙于还贷,增加他们的生活负担,而14.29%的人的负担来自心理方面。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再次进行网络借贷时,52.38%的人表示不愿意。
(二)大学生网络借贷需求分析
1.大学生经济来源大学生的经济来源
决定了他们的网络借贷偿还能力。调查显示,大部分学生的经济支撑来源于父母,此外有2.65%的人是依靠亲友的帮助,这两类都可归为家庭提供,总共占比94.83%,这意味着还有一小部分学生的经济来源并不是依靠家庭获得的。同时,有26.45%的大学生以勤工俭学的方式为自己赚取生活费。这两个事实表明,有一部分大学生有独立自主的收入来源,即有独立承担贷款的可能,但大多数大学生不具备该能力。对于后者而言,借贷的利息最终会转嫁为家庭负担。
2.大学生资金短缺时的应对措施
对于资金短缺时如何应对,调查结果显示,有30%以上的学生选择向父母索要或者通过节约收集资金。尽管贷款平台具有放贷快、简便以及成交率大的优势,但选择网络借贷的学生不到2%。可见,大学生对网络借贷并不信任。同样,调查数据显示,绝大数学生认为网络贷款存在风险。因此,到目前为止,大学生对对网络借贷的需求十分有限。
五、存在问题
(一)平台风控能力不足
国内大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存在风控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意外发生的原因如下:一是网络借贷门槛低。一般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二是平台资料审核不严格。校园网络借贷虽然实行了实名制,但身份证等个人资料有可能会被盗取,冒名贷款也时常发生。三是重复贷款。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审核借贷人的信用,导致大学生在不同平台重复贷款。四是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信贷不良率高。中国最大的网络投融资平台之一———“陆金所”的董事长计葵生曾表示,根据他们的数据统计,P2P平台不良贷款率在13%~17%之间。
(二)存在夸大误导性宣传
某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打着“零利息、零首付”的口号进行宣传,实则向借款人收取高额服务费来弥补“零利息”的损失,借贷的相关费用并未降低。“零首付”意味着借贷平台在发放信贷时,从借款人的贷款中收取20%的保证金,该行为实为变相收取首付,大部分借贷人难以区别这种概念。
(三)存在高利贷嫌疑
我国法律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即年化利率高于18.4%)的贷款不受法律保护,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年化利率通常在10%左右,但如果把其他一系列费用算进去,大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都存在高利贷嫌疑。此外,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金换算成年利率也普遍高于18.4%,仍然存在高利贷嫌疑。
六、相关建议
鉴于目前校园网络借贷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净化网络借贷环境,促进校园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一)加强大学生消费理念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理智的消费观
学校在平时应多注重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的正确消费理念,以避免盲目消费。第一,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消费动态,确保学生的消费正常、正确,对学生的超前、过度、从众等错误行为进行教育,并引导他们养成适度消费的好习惯。第二,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适当增加或削减学生的消费支出。鼓励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让他们感受通过自身获得财富的喜悦,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第三,辅导员应及时发现校园内不良网络借贷的潜在风险,并通过电话、社交网络、校园广播等渠道向学生预警消息。第四,校方应通过讲座等形式来普及金融、互联网安全知识。加大对网络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对网贷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政府应明文规定校园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及互联网金融提供商的准入标准,使校园网络借贷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网络造成的不良影响。其次,政府应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借款额度提出明确限定,并健全督察体系,时刻监控校园网络借贷流程。最后,政府部门应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牟利者。
(三)确保监管到位
由于校园网络借贷为新兴产业,为了杜绝不法的网络借贷行为,监管部门应实时监控大学生的借贷行为,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宣传内容应通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确保内容真实可信。另外,公安部门要对互联网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13-15]
(四)强化行业自律
行业内部应签订自律公约,自觉遵守公约,杜绝虚假宣传、不良经营。同时政府要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惩罚机制,从而规范校园网络借贷行业,迫使不良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出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互联网借贷行业应运而生。2009年,银监会颁布相关文件,使得信用卡业务退出了大学生市场,面对我国数量庞大、购买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专门为大学生打造的校园网络借贷行业悄然兴起。该行业以其便利性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消息。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不仅收取高额的利息,而且还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从而把借款人带入“高利贷”陷阱。
不良校园网络借贷行为已经对校园环境和学生的安全稳定产生了极大影响。为了保护大学生群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督促网络借贷行业强化行业自律。各高校也应该积极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加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前景乐观,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政府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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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给金融机构发展和品牌创立、传播既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将展开激烈竞争,未来甚至可能改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
一、P2P金融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从融资模式角度看,P2P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融资模式具有信息量大、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有中文翻译为“人人贷”。它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P2P行业在中国大致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发展同步,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过去分散的民间借贷搬到了互联网上,从而让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的对接。
存在就有合理性。P2P网贷如此走俏,是眼下的金融排斥现象为网贷平台提供了市场空问。眼下,对于小微企业,银行惜贷情绪甚浓。由于服务低端客户的收益与成本不匹配且应变迟钝,无法高效应对这批人群需求多样化的业务特性,传统商业银行实在没有多少兴趣。P2P网贷平台顺势而为,网贷平台把借贷双方撮台到一块,合乎市场需求。
二、P2P快速发展原因分析
中国的P2P模式能够从技术角度解决问题,并以创新的方式发展小额信贷,在全球小额信贷市场上也是值得称道的。但发展P2P网贷得到快速发展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服务的领域属于民间借贷,因为“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借贷观念,人们认为借贷的风险不是太大;二是P2P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很高,行业内的年化利率一般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远远超越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三是有些P2P平台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等模式,让投资者在平台放贷时感到规范;四是P2P平台的投资原则是“小额分散”,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很低,故参与者甚多;五是有高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持,平台运营较低;六是P2P高举普惠金融旗帜,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起着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也吸引了一些公益慈善人士的投资和加入。
三、P2P风险原因分析
然而,由于P2P刚刚起步,许多制度尚未完善,前段日子出现的一波倒闭潮暴露出该行业还面临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一
P2P网络小额信贷现有的风险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另一个是平台的网络安全性风险。借款者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上。借出者常常由于信息不对称,不易通过虚拟网络了解到真实的借款者的情况,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可能会给借出者带来损失。而且大多数平台缺乏事中的控制。在风险的事后管理上,当借出者的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平台不会代替借款人还款,损失由借出者自己承担。
(二) 合适的利率水平难以确定
小额信贷的借款者常常是用于小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短期资金周转.收益难以弥补高的成本,P2P高利率会导致风险增加。利率过高或是过低都不利于小额信贷平台的长远发展。但在合适的利率确定方面,无论是理论探索还是实践经验都较为缺乏。因此,随着P2P网络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合理的利率的确定上有所突破。
(三) 缺少相关法规规范
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也较为缺乏。体现在P2P网络小额信贷其实质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需要有网络金融中介服务的一个审核过程国家暂无相关规定。这样一方面有可能会给欺骗大众、非法使用资金的不法分子留下可操作空间如果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为了利润而盲目扩张,可能会引发金融系统风险。
四、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改进意见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P2P网络小额信贷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且不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可多利用网络信息的透明性。在事前和事后的风险控制中,可针对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的特点,多个P2P网络小额信贷平手打造“P2P网络小额信贷征信系统”,在事后用一个网络系统将借款人的借款、还款记录以及其它与之相关的用户对他(她)的评价登记到联合平台中。小额信贷平台在事前就可通过系统信息查看借款人的以往个人信贷情况.也能避免个人同时从多个平台同时借款。在事中控制中,借款人应当被要求定期向平台和借出者披露自己的用款情况。
(二)寻求分散风险新机制
现有发展模式中,借出者在借款过程中承担了几乎全部的风险,无疑会降低借出者的积极性.不利于P2P网络小额信贷的长远发展。有的学者提出由平台来分担部分风险.但如果有平台做最后还款人,无疑有违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的初衷,而且会刺激有的人利用漏洞从平台中套钱,增加平台运营风险。为此,可以通过寻求同保险公司合作的机制来分散风险,小额信贷的借款金额一般较少,所对应保险费则能在借出者的承受范围之内,借出者比较谨慎,不能完全确定能收回款项的时候可以选择购买“借款保险”。发展“P2P网络小额信贷十保险”的新模式有利于平台的长期发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204
1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从国外兴起的,在其发展迅猛之时传入我国,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它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人与人之间的金融关系,打破了借贷交易的空间限制,使资金的流通更加便捷,丰富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借贷业务,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它的交易主体十分广泛,不受地域和人群的限制。目前的参与人员涉及社会群体的各个方面,有学生,也有企业老板,而且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只要有网络就可以进行在线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的借贷不同,它的操作流程简捷,在整个平台里可以进行诸多交易服务,比如信息的、资料的审查、资金转结业务等。它椭交易者实现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借贷工作的任务。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优化了我国金融体系,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打破了传统借贷的地域局限。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个人,P2P网络借贷给他们提供了新的选择和渠道,活跃了民间资本,整合了社会闲散资金。在某种程度上,P2P网络借贷使金融业务脱离了传统的媒介,让借贷双方实现了资金的直接对接,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我国商业银行以垄断地位获取了极大的利益,而P2P的出现,打破了商业银行的这种垄断,为借贷者提供了更宽广的金融渠道。有了良性的竞争,商业银行也会做出相应的金融政策调整,P2P网络借贷给整个金融业带来了生机和发展机遇,助推了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
2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研究
21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是以互联网作为媒介,那么它对借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就不能做到有效的甄别和认证,存在信用风险。借款人为了能够申请到资金,有可能伪造虚假的个人信息,提升了借贷交易的信用风险系数。这个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对整体的覆盖面还是不够,而且征信系统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给了借款人有空隙可钻。再有就是平台本身的审核不严谨到位。P2P的优势使得很多人们都使用,平台的工作量庞大,为了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平台会疏于对信息审核的工作。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借款人资金套现,他们在不同的平台借还,成功逃避了银行借款利息,扰乱了资金市场。
22操作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投资环节也存有隐患,很可能出现跑路的现象,暴露了平台资金托管制度的缺陷。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流通形式是由投资人将资金从银行账户打入P2P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去,再打到借款人的账户。可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账户是一个中转站,会拥有大量的资金存放,而这个账户是由平台掌控和调配的。如果平台管理者擅自动用了资金,出现携款潜逃的危机,那么投资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伤害。这中间的操作具有极大的风险。
23担保风险
为了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安全承诺,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但是,这种担保的机制存在着太大的风险。
P2P以自身的资金保障投入到平台中,实际上也参与了这场资金交易,那么,借款人出现借款未还时,平台的坏账风险大大提高,最终的结果就是平台消失。这种担保机制能够吸引投资者的投资,也增加了自身的担保风险,不能彻底消除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而且借贷平台在法律上是没有担保资质的,它们这样做违反了法律规定,超出了经营的范围。
24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以来,出现过一些集资诈骗的案件和非法洗钱的事件,这都触及了法律法规。由于这个平台缺乏严格的监管制度,准入门槛也非常低,加上社会经济的不景气,人们也确实需要资金进行周转,这就给非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机会。
最著名事件就是淘金贷事件,这个事情发生后,直到现在,很多受害人的资金还没有追回。很多犯罪分子看中了这个平台的好处,开始钻空子。他们利用平台洗钱,进行自贷自借,将手中的黑钱洗白这增加了法律风险。
3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对策
31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防范信用风险
加大政府的监管要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制度着手,因为这是一切交易的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中介的属性,除了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入册之外,还应当在我国银监会进行登记备案。这样做是为了让平台在工商、银监会、网络的相互协作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监管。再者,政府要建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账户的监管权,保障资金的安全。政府可以将中间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托管业务,资金由投资人的账户直接打入借款者的账户,脱离平台的自有账户,这样就降低了危险系数。增加验证管理,当投资者的资金划出时,需要投资人提供验证码,才可以将资金房打入借款人的账户。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提供担保服务,需要由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来承担担保的责任。
32加强自律组织的监管,完善征信系统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也不能只依靠政府,还应当成立该行业的自律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自律条例,协助政府规范金融行业。像我国发展相对较发达的城市,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有了这种组织,其他还未成立的城市可以多去学习它们的成功经验,引导市场健康的发展。还应当健全我国的征信体系,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基础。如果能够实现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这对整个P2P行业来说以及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都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能够极大地防范风险的存在。及时地补充和更新征信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健全我国社会的征信系统,这也是未来数据发展的趋势所向。
33提升平台的自控能力,使行业透明化
一、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投资渠道相对狭窄,而中小企业却一直被融资难和融资贵所困扰,资本要素配置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与此同时,我国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和精神迅速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大潮涌动,而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正是这轮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个缩影。一般认为,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本要素的个人,凭借第三方网络平台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孟加拉国的乡村小额信贷,其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可持续性发展的金融服务,公益性质浓厚。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小额信贷逐步与网络平台向结合,2005年世界首家网络借贷Zopa的诞生,随后全球各种各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尤其是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指数呈快速上升态势(参见图1)。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平台拍拍贷成立,我国P2P平台发展异常迅速,截止2015年7月我国P2P平台总共达到3000多家,单月网贷成交规模达853.89亿元,网贷日均参与人数突破24.33万人次。然而,P2P网络平台在“蹿升式”发展的同时,我国P2P网络平台跑路、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截止2015年7月,我国P2P网络问题平台累计到882家,且上涨趋势较强(参见图2)。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运营模式
(一)纯中介平台:线上搭桥,线下交易
纯中介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参与借贷交易,也不对借贷项目兜底,而是提供供需信息匹配、借贷工具支持和交易服务咨询等功能,这也是P2P网贷最原始的运转模式。该平台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在最高利率的限制下,由资金供给方自行设定。国内最早的拍拍贷就是典型的纯中介平台,这类平台的收益不高,要求资金借出方具备一定的项目筛选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复合型平台:线上交易,线下交易
复合型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提高正常的借贷供求匹配和交易咨询服务,同时也实施风险准备计划,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若网贷项目借贷发生违约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为出资人垫付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该类P2P网贷平台的机制设计中借出方的风险较低,其融资能力较强,故当前我国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采取这个模式。
(三)公益性平台:公益为主,象征收费
公益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扶贫、救灾、防险、助农等。公益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活动中,引入严格的风险防控体制,对借入方的信用要求较高,因而平台和借出着的风险都较低。当前,国内比较著名的公益性平台主要有宜农贷、融和贷、惠农贷。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对策
(一)加速征信体系建设,增加违约的机会成本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控关键还在于信用体系的构建,当前之所以有不法分子热衷于在P2P平台诈骗和赖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不法行为的违规成本偏低。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规范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就必须形成一个统一、标准、权威的征信体系,而不是由各网贷平台各自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因为,在存在业务压力和利益输送等情况下,平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存在偏差。
(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强化纠纷的处理机制
由于P2P网络贷款属于新兴金融创新形式,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这块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这导致了许多网络P2P平台的跑路、诈骗后,受害者缺乏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加快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强化纠纷的处理机制。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一个极大的进步。该文件明确指出“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动承诺除外”。
(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注重平台的抗险能力
自2015年以来,由于P2P网贷平台发展过快,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存在坏账,就连红岭创投、陆金所等老牌P2P平台也不例外。因此,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应该成为银监会的重要监管手段,并且根据平台的信用等级设置不同的业务准入范围,进而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对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框架进行标准化也是未来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向,如规定融资项一一对应等。(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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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小额借贷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是作为必要支撑,不仅仅是金融技术的互联网化。p2p是(peer to peer)翻译过来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p2p网络小额借贷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像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方式,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不参与到借贷过程中。借款者借款信息包括(金额、期限,利息、用途)等信息,投资者根据借款者的信息可以自行借出款项。
p2p小额借贷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默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尤努斯教授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为该国贫困人口(特别是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农村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建立了孟加拉的普惠金融,使贫困人口也享受到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二)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
p2p网络小额借贷在英国首次出现,Zopa(zopa.com),它于2005年3月上线,之后美国的Prosper网站是目前最大的网络小额借贷网站,他成立于2006年2月。2007年在美国成立了Lending club。2006年11月成立的Kiva平台是唯一一个公益性质的网络借贷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外的p2p网络小额借贷模式归为三类:单纯中介型(Prosper)、复合中介型(Zopa、Lending club)、公益型(Kiva)。
国外主要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发展迅速,p2p网络小额借贷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0年自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之后,同期还有宜信、红岭创投等平台相继出现,但总体看来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2007~2010年间,我国社会融资的需求导向还没有从资本市场中转移,融资观念没有改变,大部分资金集团还寄希望于资本市场的再次转暖,尽管市场对于新形式的融资平台期望较高,但是从业者相对较少。
第二阶段:2011~2012年网络小额借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随着民间借贷、金融脱媒的火暴,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比较活跃的有300多家2012年底的市场规模来看,保守估计借贷余额在200亿以上。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涌现,各种劣质产品也涌向市场。而且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导致2012年多家平台接连发生跑路、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给我国的正常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市场因此重新审视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的期待开始回归理性,各p2p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开始组成行业联盟、出台行业自律规则,并积极向央行靠拢,寻求信用数据对接,市场开始呼吁法律法规的监管。
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我国网络小额借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每天以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每天都有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市场上不正规的劣质企业将被淘汰,幸存下来的优质企业将有更多话语权。
(二)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发展迅速的原因
随着中国金融管制的逐步开放,在中国日渐旺盛的需求,由于内现行金融体制对小微客户的“排斥”现象,使得对小额贷款、无抵押贷款和短期周转的资金需求旺盛,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模式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获得爆发式增长,得到长足发展。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作为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它弥补了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需求。
三、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业务模式在借鉴国外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的同时,并延伸出许多模式。其中一些实际操作跨越了p2p的概念范畴,有触碰法律边界的嫌疑。我国的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各个平台的业务形式多种多样,已经超出了中介的范畴,甚至有的平台自身已经参与到业务中去,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通过分析,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有四种运作模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模式
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是比较安全的p2p模式。该类型的平台仅作为中介,只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吸储,不放贷。由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提供双重担保。有利网是典型的代表,该种模式由国内的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最大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该模式的缺点是涉及的关联方过多,如果p2p企业不够强势,则会失去定价权。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一对多”,记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有利网还借鉴推债权转让模式开展债权转卖交易,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转卖债权,从而随时把自己账户中的资金取走。
(二)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目前,陆金所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陆金所有强大的平安集团为背景,与其他注册资金只有几百万的平台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金显得尤其亮眼。陆金所是强大金融集团有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的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专业”,在风险控制方面,陆金所的p2p业务采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并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还从境外挖专业团队来做风控。该模式的优点:线下审核、全额担保,采用“一对一”模式,一笔借款只有一个投资人,依靠金融集团的强大资金优势、拥有行业领先的风险控制能力。该模式的缺点线下审核、全额担保导致成本高,并非所有的平台都能负担高成本,投资期限为一年以上,流动性不高。2012年陆金所也推出了债权转让服务,缓解了流动性不足的的问题。
(三)模式也称之为“多对多”模式,以宜信为代表
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的,甚至有时候平台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将资金吃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 权,对债权进行分割后,又把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平台制定了“双向散打”风控,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然后对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的同时拆分,将金额和期限交错配比。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该模式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宜信的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该模式的缺点有政策风险,程序繁琐往往需要线下审核,受到地域限制。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 将互联网与线下商务机会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
该种模式最典型的做法为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四、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源头风险)。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是纯信用的没有担保和抵押,从而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是依靠承担高风险来获取高收益。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无法向银行一样进入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只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其他渠道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很难调查,存在巨大的风险。网络小额借贷企业大多都可以转让债权,转让比例无人监管,投资人的融资杠杆比例无法控制,当杠杆率无限扩大之后风险加大。即使是几个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甚至更高。国内社会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不健全的情形下投资人承受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
p2p网络小额借贷中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平台实现周转,有些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第三方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甚至有些平台直接控制账户,平台在某个时期能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形成体制外循环。平台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引发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者失误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损失。p2p网络小额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对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假的辨别能力有限,而这些信息可能不准确或者没有正确反映借款人的信用可信度。由于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没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检测指标,它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情况,因为实际的贷款违约情况和违约率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可能跟预期并不相符,一旦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只能依靠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其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而无法亲自追偿。由于手握收益权凭证的放款人在对应的贷款上没有直接的票据利息,所以放款人拥有的权利就变得不确定了。p2p网络小额借贷中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平台实现周转,有些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第三方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甚至有些平台直接控制账户,平台在某个时期能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形成体制外循环。平台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甚至卷走客户的资金,造成操作风险。
五、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出现更多行业联盟,形成覆盖广的行业自律组织
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是“零起步,自生长”的发展路径,而且我国国内的信用环境和受投资者意识的局限性影响,需要逐步发展完善,一方面,培养良好的投资环境,逐步普及投资知识。另一方面在整个行业内进行信息共享,完善信用体系。2012年内不断有平台跑路和捐款逃跑等恶性事件,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面临生存环境恶化的问题,2012年形成了第一个地方性的行业联盟,从业者们吸取了经验,意识到这个行业是一个开放性极、兼容性都很强的行业,所以为了自身的发展,同业间信息的自由沟通对行业发展很重要,行业亟待需要自律,通过自我约束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预计2013~2015年,将会有更多的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联盟和自律组织的出现形成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运营模式、不同行业的多维度的自律体系。
(二)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对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的监管从下面三个方面:
1.制定行业标准。目前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处于监管真空,随着许多恶性事件的出现,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随着行业联盟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出现,行业内标准逐步趋向统一,随着个平台交易数据的积累,风险控制水平将大幅提升,这种良好的改变会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重视。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网络管理等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将已有的监控体系与联盟内对接,方便管理。
2.利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环境。由于央行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开放,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在信用评价环节得不到央行的支持,因此它们所构建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所收集到的数据也是央行所缺失的,我国唯一的地方性P2P行业联盟正在积极争取与央行的信用体系数据库进行对接,这种积极的态度对于未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十分有益,央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挑选业内声誉良好的企业或联盟,与它们的信用数据库对接,实现共享。
3.发放牌照。业务许可是我国金融行业由来已久的运作体系,这种体系在银行脱媒之前对我国金融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未来在面对金融脱媒的背景下,更多非传统的金融机构将会大量涌现,因此金融牌照的类型也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增加相应的类型。今后,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牌照将成为国家监管的主要手段。
(三)建立开放型的风险控制模型
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控制,一个开放型的风险控制平台,对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开放型风险控制平台的 设计原则和主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开放的数据。个人征信系统没有完全开放,但也未对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这为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自行开发风险控制平台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从国外经验看,用户的社交媒体账号,上传的照片,等资料可以作为p2p企业审核个人信用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但在时效性、数据量以及精细化程度上都优于央行数据库,且收集成本非常低。
第二,数据的兼容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特点是,不同的机构掌握着仅供自己使用的数据库,自成一体,这些数据在向外对接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不同机构间的竞争、标准差异等而不能兼容。但p2p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不存在这一问题,其从零开始积累的特性使得任何现有的数据库对其都意义重大。所以,在数据平台设计之初,就会对其他企业的数据进行加权赋值并予以利用,这样就实现了数据跨企业跨行业的兼容。
最后,模型的普适性。p2p行业兼容了其他行业、企业的数据,所形成的风控模型不仅适用于所有p2p企业,也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都将是有效的实践和数据补充。
(五)p2p纯线上模式的爆发
p2p企业本土化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的情况,衍生出一些本土化特点,在资金需求的挖掘、抵押物担保、提供投资资金等方面都结合了大量的线下经营活动,违背了p2p企业的初衷和精神。
p2p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原因: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20世纪末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成为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共同关注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社会资本理论的出现,大大丰富了传统资本概念,为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工具和方法。但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形态,目前学者们对其基本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大多因局限于各自的研究领域而略有不同。如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97)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它们与或多或少制度化了的相互认识与认知的持续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通过集体拥有的资本的支持提供给它的每一个成员。科尔曼(James Coleman,1989)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具有两个共同特征: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1992)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国内学者张其仔(2001)认为社会资本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社会关系网络;边燕杰(2000)认为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稀缺资源的能力。从这些定义及其诠释中可以看出,社会资本的核心在于社会网络、信任与规范,它是类似于惯例、习惯或约定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
中国作为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其社会资本的内涵可以更多地从关系人口来把握,当然社会资本并不完全等同于关系资本。鉴于目前对社会资本界定的多样化,本文整合以往学者对华人社会中社会资本与关系理论所作的相关研究,拟建立一种本土化的关系和信任模式,并将农村社会资本独特地定义为人际关系的总和。这里的人际关系包括情感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其中情感性的关系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包括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工具性关系主要指人与人之间后天形成的各种交往关系,包括地缘性关系和业缘性关系。若进一步从所动员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来看,情感性关系可以理解为先赋性社会资本,工具性关系可以理解为获得性社会资本。
基于上述对本土化农村社会资本的界定,在分析农村社会资本与农村民间金融内生成长的内在逻辑关系之前,作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农村的人际关系在其生产、生活中几乎无所不及;在利益的驱动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的关系网络日趋从封闭内向走向开放外向。
假设二:农村的信任格局基本上呈现家人――亲属――熟人――陌生人等的“差序”形态,而总体上整个社会信任水平较低。
假设三:农村金融交易的主体为农户,其交易行为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这种效用最大化体现在农户家庭社会网络联系的回报上。
假设四:社会资本拥有量是农户金融交易的约束条件,农村民间金融的形成与发展是农户在既定金融交易约束条件下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二、农村社会资本的独特性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
(一)农村社会资本的独特性
根据对农村社会资本的界定,人际关系成为农村独有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网络构成农村社会资本的基础和载体。由亲人、熟人圈构成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体现了传统农耕文化所倡导的“礼”、“信”等规范。从个人角度看,依据先生(1945)的“差序格局”理论,人际交往模式是以个人所在家庭为中心水波纹似地往外推分布的,越靠近中心的群体与中心的关系越亲近。这表明,在人际关系网络中,人们与离自己家族血缘关系越近的人感情越好,越容易相信;相反,关系就越冷淡,也越不容易给与信任。这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由此也形成了血缘、地缘和业缘信任等级的递减顺序,即由“爱有差等”到“信有差等”,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在随着亲疏的远近而变化,表现为先赋性社会资本的信任等级高于获得性社会资本。
总的来说,由于农村长期相对小范围的封闭性,关系网络中的人长期共同生活,生活模式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使得他们互相了解非常充分,互相知根知底,相互之间信息非常对称(程昆等,2006)。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静态社会资本视角分析
在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缺少正式的金融中介组织提供信贷中介,借贷渠道主要依靠农村的关系网络。这个网络能够加强人们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提供相对完全的借贷信息和“信任抵押品”,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自发形成。这一形成过程,鲜活地显示了农村民间金融内生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情感性内生。情感性关系在农村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们是农村中首要的社会资本,即先赋性社会资本。情感性关系网络中的成员社会交往甚密,信息对称,容易产生相互的信任。他们联系的纽带一般不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而是血缘这种超功利的关系上,这就极易激发人们的奉献精神。如在农村、特别是在一些贫困的乡村,家族中若有一方逢婚丧嫁娶或遭遇意外灾害与疾病而资金短缺时,经济较宽裕的一方会出于亲情打动或亲情相助习惯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甚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能为其提供一部分无偿资助。一般而言,这种情感性借贷较多发生于生活急需之际,贷方往往视借方借款事由的重要性或紧迫性而决定是否借予及借予多少,较少关注借方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期限,但借方总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其“有钱即还”的强烈意愿。这样在贷方有较强帮助借方意愿、借方有较强按期还款意愿的情况下,情感关系就很容易达成“借贷协议”。
靠情感而支配的借贷活动,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互惠原则。借方出于对借款帮助的一种感激,常常会回馈对方一些“稀缺”物品,如自己家生产的一些土特产品,或在对方需要帮助时及时到位。借贷双方的互助行为,尤其贷出方,会受到家庭圈层人群的更多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个人的社会资本拥有量,也加强了借贷双方的联系。可见,情感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能够使贷方将资金借给需要资金的人,同时借方在贷方需要某种资源(比如说劳务)时给予义务性的回报,从而推进了农村民间借贷活动。
2、工具性内生。工具性关系是后天形成的一种工具性的交际网络,是社会资本的拓展,更多表现为获得性社会资本。在工具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无功利色彩的、不图回报的关系了,双方的交往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社会换
行为。在农村,同村或同乡居民、同学或朋友间往往会产生资金互助需求,即一方有资金急需而告借之时,关系圈内的成员会有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竭尽全力解囊贷之,或碍于面子少许借予,而极少发生拒借情形,除非实在是无能力为之。因为村落居民的相互依赖性较高,断然拒绝关系圈层内成员的借款要求,必然会使自己的关系圈变窄,处于较为孤立尴尬的境地,自然也会增添生产与生活互助交往的障碍以及资金筹措的难度,终将影响到双方的利益。
因而,在具有高度互识性和依存性的农村社会中,工具性关系作为农村民间借贷发生的依据有其现实基础。通常的情形是,基于人情法则的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不可能发生一次后就中止,而是要进行近乎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在此情形下,借贷双方在多次交易活动中就会形成一定的规范以约束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他们认识到相互合作带来的边际收益要远远大于不合作时的边际收益。如在村落社会中,借方赖账不还,贷方就会永远终止与借方的经济关系;同时,借方的违约行为还可能会被贷方以“闲言碎语”的方式扩大惩罚效应,其“恶劣行径”便会成为整个村落的共同信息,导致违约者再向其他人借款会变得更加困难。考虑到这些潜在的违约成本,作为经济上理性的借款者是不会恶意拖欠借款的。有了这一内在的、“天然”的借贷保护机制(叶敬忠等,2004),民间金融的运作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可见,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激励经济行为个体去获取最大收益,从而推进民间金融组织不断发展。
以上分析表明,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型民间信用借贷具有“自我履行”的功能,能够有效克服农村民间金融运行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借贷活动的交易成本,进而使其从农村独特的社会环境中内生出来,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稳占一席之地。
三、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成长
(一)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观念和体制也在发生变化。就农村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言,其变化主要表现在:其一,人们的传统家族观念逐渐淡薄,开始重视自身的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获取,从而使人际关系网络向与自身利益密切联系的人群延伸;其二,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加强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人际关系网络跨越了家族界限,由亲缘、地缘关系向业缘关系发展;其三,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导致“同乡会”、“商会”等民俗活动出现,扩大了社会关系网络;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政策、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如计划生育和晚婚政策、户籍制度、农民合作社法等都不同程度影响农村关系网络的分布。
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直接导致农村社会资本结构在量上的转移和质上的分化。在量上表现为先赋性社会资本数量减少而获得性社会资本数量增加;在质上表现为社会资本的稳定性和同质性降低,特殊性信任基础弱化,“差序格局”增大。伴随农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轨,社会关系网络规模将不断扩大,社会资本结构也将随其进一步演化。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成长:动态社会资本视角分析
与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分散性、人格性等特征。正由于此,民间金融常常被认为是低层次金融的代名词。其实不然,民间金融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层次性,即随着农村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展,农村民间金融如何由低层次的无息互借贷到有息民间借贷再到组织化的民间融资。
1、由无息互借贷到有息民间借贷。在传统中国农村,小农在需要借贷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家庭圈层内寻求亲情借贷,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借钱给对方被视为是一种道义或义务,往往不收取利息;同时由于彼此之间非常信任,也不会担心赖帐问题。这种无功利性的亲情借贷形成了传统农村中的无息互借贷组织,该组织充分体现了先赋性社会资本的重要性。
随着农村社会环境的变化,先赋性社会资本的数量在减少。此时情感性关系已不足以满足个人发展对稀缺资源和合作的需求,于是人们便会冲破血缘的樊篱,转而在亲属关系之外建构新的社会联系,扩大社会交往的范围,利用新的社会资本。这种新的社会资本,即获得性社会资本,主要由朝夕相处而形成的地缘性和业缘性的人际关系构成。由于这种后天发展而来的工具性关系的信任等级较情感性关系的信任等级低,因而在同村、老乡、同学之间发生友情借贷时,贷方在道义上的满足感和信息对称性上的把握下降,此时就会出现以贷款利率来补偿满足感和不确定性风险损失。这样,与信任等级逐级递减相对应,民间借贷组织也就会由无息互助型转变为有息互助型。
2、由有息民间借贷到组织化的民间融资。农村社会资本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会催生民间借贷的组织化发展。在处于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的农村社会,基于亲情、友情的无息或低息借贷有时难以满足农户对资金周转的需求;即使能够满足,其所内含的“人情债”也逐渐使他们不愿承载,这使其转而寻求一种能够为之提供适当金融服务的融资通道。这种融资渠道相对于原生态的情感型互助借贷,能够更好地适应农户随其经济规模与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多品种金融服务的经常性需求,同时有助于推进原生态借贷方式下隐性成本的显性化。在此状况下,农户资信能力将取代其原有的“关系渠道”,成为其借贷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育内恰于农村民间金融需求演变,而农村社会资本形式的演绎是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基础。伴随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扩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机会成本增加,互的“道义经济”将逐渐会被制度化的“市场经济”所替代,由此推进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化演进。
总体而言,尽管农村中的人际关系格局在发生变化,但目前并未动摇以家庭、家族关系为主线的亲缘关系网在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因而,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还较低,民间借贷仍以无息或低息的互助形式为主。不过,关系社会中奉行的“人情”原则,终究无法替代商业活动的“市场”规则。伴随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将逐步提升,并由此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新生动力,最终实现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衔接与转化。
四、结论
1、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渠道主要依靠村落人际关系网络,相互之间的信任成为其交易的基础。建立在这种特殊信任基础上的借贷双方也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最大化体现为情感性关系回报和工具性关系回报,因此农村民间金融资产的价格――利率不能完全体现资金的使用价值,其中隐含着借贷双方的义务与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