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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43-04
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对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一)金融业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经营的是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金融资产流动性非常强,货币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险业务兼备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弱相关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发挥相近的作用,强化各市场之间的关联和互补。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综合经营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延伸了金融的内涵,金融已不仅仅是资金融通和创造信用机制,更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一种动态化的风险转移机能,从而使得风险处于流动的状态,保障了金融体系健康、稳健、高效运行。也就是说,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使经济体系的风险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现代金融市场之间是相互贯通的,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
(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金融服务已从产品营销向客户营销转变,从客户需求出发设计金融产品是金融竞争的需要。
客户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的需求。随着企业客户融资需求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银企借贷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更需要金融机构助其解决融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并通过债券、股权等融资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二是居民客户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迅速扩张,一些拥有百万级资产客户不断增加,个人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户的银行卡、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产品外,以富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基本都是跨行业、跨市场的产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拥有多种金融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共同行销、资讯共享、产品组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夏斌,2004)。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剧,推动了金融机构合作步伐加快
我国加入WTO后,尽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未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冲击,但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逐步显现,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反思。为此,中资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证券业务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中资银行解决资本约束的手段之一。而随着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资产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业重要利润来源,为此,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资产管理的新途径。这些都需要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为依托。
(四)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看,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都已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 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我国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及其主要风险
(一)我国跨行业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一)。
表一 银行、证券、保险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如山东电力集团等(详见表二)。
表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场经营情况
(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种类及表现
1.制度性风险。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过渡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有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混乱,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
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看,比较突出的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问题。《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单独立账管理,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实际上的做法是,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的资金后,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它在商业银行的一个集合账户中,给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名词,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盲点。
2.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复杂。以基金产品为例,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同业拆借市场上看,最主要的资金融出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最大的资金融入方则是证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将流动性风险向银行转移。
3.利率变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市场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由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资本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了整个公司的资本脆弱性。
三、加强监管合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实看,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制定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等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制度,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达到理想状况。如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真空。某些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中正是利用了监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终导致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一)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认为风险最小化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出台专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规需要较长时间。但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的条款,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应加以修订。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央行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我国金融业运行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人民银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其三,人民银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优势。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其四,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部门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由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机构连通各个市场,容易导致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中传递,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传递平台,各子市场的信息无法互通,就无法建立真正的联动监测,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协调任务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监管体系中来,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四)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基础上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团及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团对组织结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报告与披露;增强金融集团组织架构、内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将金融集团与产业集团分离,对实业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实业分离,要么退出控股或参股金融业务。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控制并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内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要加强对日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04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图1所示。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1]。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2]。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产出由Y0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呈LM'状。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图1,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由于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见图1)。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加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3]。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的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状况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 ①”。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发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由于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5]。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的、比较连贯的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6]。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见图2)。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的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7]。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三者的关系由图3表示。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8]。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9]。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10]。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11]。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见图4),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双重功效。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见图4)。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12]。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的监管职能。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见图5)
注:带*为未来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注 释]
①“野猫银行时期”是指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关闭之后,直到1863年美国《国民通货法》(一年后进行了修改,称为《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在这27年里,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体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据各州发给的公司执照来经营的银行组成,开办银行成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因而那时又称为“野猫银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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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风险频发,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强监管,使法律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并行。2015年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开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化、虚拟化的特征,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将放大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从显性风险角度看,客户信息安全保障程度低,黑客袭击事件频发;P2P借贷监管不足,准入门槛低,卷款事件频发。从隐形风险角度看,法律约束不足,暂无完全适用的法律,直接或间接造成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大致有三类:法律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监管空白、监管模糊,进而导致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风险。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办法》中十二条负向清单作用显著,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风险大幅降低。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管力度仍然较弱,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依然在使用分业经营思路,且监管力度较弱。
2.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指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一是操作风险来源于客户注册、信用评估、资金存管,资金运营等过程,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操作经验较少,专业度不高,操作中失误频发,另一方面,目前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存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营混乱,缺乏预警机制。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杠杆率极高,以“人人贷”为例,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但2015年累计成交额达130亿元。三是信用风险。一方面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征信系统,信用的评估与考证由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独立进行。另一方面线上模式导致考证不足,抵押形式单一,事后追偿难。此外,资金流向透明度低,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私自挪用资金的问题。
3.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风险是指其网络平台及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任何一个互联网平台在信息交换、信息存储的环节出现问题,后果都将是平台的瘫痪,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瘫痪还将导致大量客户信息泄露,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等严重后果,甚至会危害到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引发社会恐慌和系统性风险。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创新的先驱者和领导者,其监管模式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并未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立法,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在原有的传统法律框架下的补充,是联邦与州的双重监管与跨界监管的结合,监管部门很好的理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明确主体法律身份,确定监管部门与适用法律。比如,网银业务的监管划归联邦银行监管机构;P2P网贷业务的监管划归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此同时,各项业务都要受到多方监管。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它的留存资金被保管于银行类机构,所以也被约束于银行类法律,这样的跨界多重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实现了全方位协作。从风险控制角度看,美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风险披露要求极为严厉。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内部风险识别、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并透明公开的披露给消费者。
四、对我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以原则导向监管为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模式不明确,导致了一方面监管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过为严格的可能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活力。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在保障互联网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留下创新发展的重组空间,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二)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常见“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的身影,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明确互联网金融是否合法的法律底线,成为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应作为单纯信息中介,用以撮合借贷双方的直接融资活动,必须坚决杜绝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资金池”进行集资开拓业务,客户资金必须完全独立的托管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三)构建信息交互平台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掌握大量融资人、投资人以及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财产资料和商业机密。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信用数据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借鉴成功经验,由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交互平台,使投融资双方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透明化,同时严格保障数据安全,明确信息保密义务。
(四)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陈兵,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
机构同样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其被称作影子银行(shadow bank)。而这些主体没有受到太多规则约束,也无需向公众披露过多信息。但其实际上负担着银行转移过来的风险,并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又是不充足的;当出现了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情况时,会出现与银行储户挤兑的类似情况而在市场上产生连锁反应。
综上,由于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创造资产流动性、转移银行债务风险的操作模式没有充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上原本不流动的风险在相关的金融市场上传递开去,而相应实体经济中的变化也在虚拟经济中被放大了。
(二)对资产池构造方式创新的过度放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为常见的表现同样与资产证券化某些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WwW.133229.coM
众所周知,被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segregation)出来,从而避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在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破产时被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发起人的债务。分离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人为安排来实现,即通过构筑真实销售,将相应债权卖给spv。在证券化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发展中最突出的变化集中在分离出的债权所组成的资产池方面,也就是说,资产中资产的组合和交易方式经历了不断革新。
资产证券化将不同来源的相关资产组合成资产池(portfolio)后分层(tranche)并以对应层次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股票给投资者。这种组合一开始是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性质类似的债务打包并进行分层。分层的目的是用多样化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aaa,bbb等)的贷款,同时又能够满足证券投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需要。分层的方式有很多种,较为简单的如转手证券(pass-through note),是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分成优先级(senior class)、中间级(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权级(equity class),应收账款的分配在量上会首先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受偿,这样最后股权级甚至中间级资产对应的证券会有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危险,而优先级证券得到了较低层应收账款的保证显得更加安全;当然也因为其风险较低,对应的收益率也会较低。较为复杂的如转付证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为代表,其分层重要的创新在于将更多不同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个资产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样的产物,通过投资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来冲抵防范基础资产的潜在风险。其进一步通过投资者获得支付时间上的先后创设出不同级别的证券。不同证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获得的支付时间不同,这不但从效果上保证了较高级别一层的基础资产所对应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完全收回投资,同时不同到期日的证券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时对资金周转速度的不同要求。
随后产生的是更为复杂的合成担保债务凭证(synthetic cdo),金融创新于此被发挥到极致,突出特点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结合起来,比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该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即受保护买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卖方(此处即spv)支付费用以换取对与某个实体或某项债权有关(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护。合成担保债务凭证拥有与现金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池相同的风险组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合成担保债务凭证的基础资产是信用掉期合约的集合。这种形式的证券化实际上是因为现金担保债务凭证逐渐流行而市场上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来形成更大规模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所产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终,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担保债权,担保债务凭证的股权级会被拿出来再进一步进行分层和合成,就会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逐渐走向复杂的过程,尤其是与衍生品结合这一重大变化,充分显示了市场主体投机和有效化解风险这两种相伴的需求。这同时也是前述影子银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银行进行融通资金活动的有力体现,也就是说货币市场在银行系统外成为又一个联系不同主体进而事关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与货币市场有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力应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现代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发点无外乎都是让投资多样化(diversifying),对和市场风险存在消极(nega-tive)关联或不相互关联的风险进行组合并最终平抑风险。但是当这些风险和市场成积极(positive)关联时则不能被有效化解。鉴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内的证券化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结算,监管者和市场主体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情况作出充分、及时的把握,而越发复杂的产品结构在进行过度信用创造的同时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关监管机构持着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风险的观念也任由这样的创新无序地发展下去。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时,货币市场的泡沫就相继破裂了。
三、对资产证券化调整及程度的拷问
只有正确理解前述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暴露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监管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金融海啸发生近两年的时间里,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已经积极地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而事实上,这些以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风险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重视,并对其监管理念开始产生影响。
围绕着资产证券化,可以看到在源发地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规定。这份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监管和调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点,从而将美国经济
拉回持续复苏的状态。在“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这个标题下,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提高证券化市场监管的一些总体性建议,包括出台新的有关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管理,以及要求发行商和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贷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对相似的调整对象。其他主要国家也同样表现出了紧张和极高的关切度,纷纷加大监管的力度。旨在加强国际金融构架、维护金融持续发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相关问题已经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报》(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与美国大致类似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对资产证券化、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进行更为严格(tougher)的监管。
具体而言,各国在类似的总目标下正积极出台相关的细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两大方面的问题正好与系统风险内涵的两个方面(以银行为核心的机构风险和以货币市场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大致对应,而各国政府和组织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调整方案也同样能够反映出对上述两种风险的不同解决方法。下文笔者对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和归纳。笔者主要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两方面进行论述,而这两大调整对象恰恰反映了对传统机构风险的继续重视和对市场风险的重新认识。
在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美国的证券和外汇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将会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自己保留基础资产5%的信用风险,同时sec将会有更大的权力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贷款层面的信息披露作标准化的规定。欧洲也出台了类似的5%的规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对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资金储备。国际上,《巴塞尔协议》终于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系列完善巴塞尔框架协议的新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其中对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揽子措施中,《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某些资产证券化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约束,对再证券化产品引入更高的风险权重从而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储备,同时要求银行需要对外部评估的证券化风险暴露(exposure)进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类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对传统银行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认,以对银行相关操作的监管和控制作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国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上对银行的继续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各国监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分散化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而带来整个市场的风险。鉴于此,既然完全保证银行脱离金融风险似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应当相应给予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并集中进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备案机构报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从更高的资本要求。美国也类似地希望将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转入清算所进行清算,并在交易所进行受监管的交易;而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报告和备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但是其中相关规定必定将会同样适用被合成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的调整,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对风险认识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对传统上较为简单的机构风险调整的修正,所导致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可能带来监管上的调整广度增加,以及对相应经济性的拷问,甚至是调整模式的转变。
第一,在众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金融监管到底应该对金融市场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会涉及有关经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原本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对资产证券化规定过多或过于烦琐的标准和规则会伤害到使用者的积极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报告提出了对私人性质的资产证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应当进行全面的改革,其对有关修正激励机制的不当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缺失的主要建议进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进行表外操作的主体要求严格的会计标准,提高自留额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项和透明度标准,证券化机构补偿应当与证券产品更加长期的表现挂钩,更加简单和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达的,监管的广度增加又会涉及到是否经济(cost-effec-tire)的问题。imf报告提出,虽然这些方法在总的方向上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纳可能会过于昂贵;其中报告特别提及了美国和欧洲5%的规定。尽管g20的银行资金储备要求也引起争议,但是可能是因为传统上银行在系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关措施得到了包括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内的更多支持。如有评论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样有关经济性,与衍生品相关的问题作为现代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的一个新的话题,显得更具争议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sec就逐渐展开了对衍生品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恰恰是从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衍生交易开始的。衍生品市场其实一直都是一个自治的市场,通过行业组织国际互换和衍生品联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谨慎的管理,被认为已经平稳运行了超过二十年。在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场外的交易享有美国证券法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注册豁免。但从2006起,在向公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问题上,规则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对冲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被估计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时,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发行商需要对衍生交易相对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进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属机构同abs发行商有不止一单的对冲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必须被合并(aggregated)计算来确定上述“重大比例”。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发行商必须
向对冲的相对人(证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对冲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发行商必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规定的要求来对经过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该披露必须列于招股说明书中,同时需要根据修改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断更新和持续公开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遭到美国国内abs发行商的抵制,关键在于这些要求将会增加其成本、减少交易的机会。因为对于众多衍生品提供者来说,基于方便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其本身并不会按照gaap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报告,所以能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提供对冲交易的主体就有限了。总之,衍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专业化主体参与的市场,依靠金融创新的力量带动信用创造。故对其进行监管时就显得相当复杂,这也可以从各国对衍生品的监管留了相对较长的改革过渡时间反映出来。如何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国的进一步实践检验。
最后,结合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探讨证券化监管程度这一问题背后有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面,即可能会涉及到是否还应继续坚持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模式的问题。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市场原则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这种方法即通过市场参与主体依各自动力驱使和理性判断形成相对有序的市场。在政府原则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来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接触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在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中,主要依靠市场的调控同时也被可以满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市场原本就是一个自主运作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者为市场运作提供保障。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监管市场,由于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最终因为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不真实评级,并由此助长了信用泡沫的产生。现在各国都已经在着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并努力改变完全依靠信用机构外部评级的局面,从而逐渐恢复市场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将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场自行运作协调起来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谨慎地分析资产证券化能够充分暴露资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的认识不足造成了金融机构置身于风险链条之外的错觉从而可能引发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合过于复杂的信用工具对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风险多样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这其中,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非绝对无关;事实上,资本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样会通过影响市场中的机构来引发危机。
上述两方面从更深层上诠释了现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含义,而据此各国所进行的监管改革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是对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作的实践。故没有人能否认对于证券化的审视是对这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的核心。
[作者简介]陈兵,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
机构同样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其被称作影子银行(shadow bank)。而这些主体没有受到太多规则约束,也无需向公众披露过多信息。但其实际上负担着银行转移过来的风险,并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又是不充足的;当出现了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情况时,会出现与银行储户挤兑的类似情况而在市场上产生连锁反应。
综上,由于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创造资产流动性、转移银行债务风险的操作模式没有充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上原本不流动的风险在相关的金融市场上传递开去,而相应实体经济中的变化也在虚拟经济中被放大了。
(二)对资产池构造方式创新的过度放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为常见的表现同样与资产证券化某些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众所周知,被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segregation)出来,从而避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在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破产时被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发起人的债务。分离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人为安排来实现,即通过构筑真实销售,将相应债权卖给spv。在证券化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发展中最突出的变化集中在分离出的债权所组成的资产池方面,也就是说,资产中资产的组合和交易方式经历了不断革新。
资产证券化将不同来源的相关资产组合成资产池(portfolio)后分层(tranche)并以对应层次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股票给投资者。这种组合一开始是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性质类似的债务打包并进行分层。分层的目的是用多样化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aaa,bbb等)的贷款,同时又能够满足证券投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需要。分层的方式有很多种,较为简单的如转手证券(pass-through note),是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分成优先级(senior class)、中间级(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权级(equity class),应收账款的分配在量上会首先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受偿,这样最后股权级甚至中间级资产对应的证券会有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危险,而优先级证券得到了较低层应收账款的保证显得更加安全;当然也因为其风险较低,对应的收益率也会较低。较为复杂的如转付证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为代表,其分层重要的创新在于将更多不同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个资产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样的产物,通过投资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来冲抵防范基础资产的潜在风险。其进一步通过投资者获得支付时间上的先后创设出不同级别的证券。不同证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获得的支付时间不同,这不但从效果上保证了较高级别一层的基础资产所对应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完全收回投资,同时不同到期日的证券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时对资金周转速度的不同要求。
随后产生的是更为复杂的合成担保债务凭证(synthetic cdo),金融创新于此被发挥到极致,突出特点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结合起来,比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该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即受保护买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卖方(此处即spv)支付费用以换取对与某个实体或某项债权有关(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护。合成担保债务凭证拥有与现金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池相同的风险组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合成担保债务凭证的基础资产是信用掉期合约的集合。这种形式的证券化实际上是因为现金担保债务凭证逐渐流行而市场上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来形成更大规模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所产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终,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担保债权,担保债务凭证的股权级会被拿出来再进一步进行分层和合成,就会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逐渐走向复杂的过程,尤其是与衍生品结合这一重大变化,充分显示了市场主体投机和有效化解风险这两种相伴的需求。这同时也是前述影子银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银行进行融通资金活动的有力体现,也就是说货币市场在银行系统外成为又一个联系不同主体进而事关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与货币市场有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力应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现代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发点无外乎都是让投资多样化(diversifying),对和市场风险存在消极(nega-tive)关联或不相互关联的风险进行组合并最终平抑风险。但是当这些风险和市场成积极(positive)关联时则不能被有效化解。鉴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内的证券化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结算,监管者和市场主体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情况作出充分、及时的把握,而越发复杂的产品结构在进行过度信用创造的同时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关监管机构持着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风险的观念也任由这样的创新无序地发展下去。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时,货币市场的泡沫就相继破裂了。
三、对资产证券化调整及程度的拷问
只有正确理解前述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暴露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监管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金融海啸发生近两年的时间里,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已经积极地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而事实上,这些以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风险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重视,并对其监管理念开始产生影响。
围绕着资产证券化,可以看到在源发地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规定。这份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监管和调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点,从而将美国经济
拉回持续复苏的状态。在“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这个标题下,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提高证券化市场监管的一些总体性建议,包括出台新的有关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管理,以及要求发行商和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贷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对相似的调整对象。其他主要国家也同样表现出了紧张和极高的关切度,纷纷加大监管的力度。旨在加强国际金融构架、维护金融持续发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相关问题已经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报》(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与美国大致类似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对资产证券化、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进行更为严格(tougher)的监管。
具体而言,各国在类似的总目标下正积极出台相关的细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两大方面的问题正好与系统风险内涵的两个方面(以银行为核心的机构风险和以货币市场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大致对应,而各国政府和组织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调整方案也同样能够反映出对上述两种风险的不同解决方法。下文笔者对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和归纳。笔者主要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两方面进行论述,而这两大调整对象恰恰反映了对传统机构风险的继续重视和对市场风险的重新认识。
在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美国的证券和外汇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将会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自己保留基础资产5%的信用风险,同时sec将会有更大的权力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贷款层面的信息披露作标准化的规定。欧洲也出台了类似的5%的规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对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资金储备。国际上,《巴塞尔协议》终于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系列完善巴塞尔框架协议的新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其中对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揽子措施中,《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某些资产证券化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约束,对再证券化产品引入更高的风险权重从而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储备,同时要求银行需要对外部评估的证券化风险暴露(exposure)进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类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对传统银行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认,以对银行相关操作的监管和控制作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国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上对银行的继续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各国监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分散化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而带来整个市场的风险。鉴于此,既然完全保证银行脱离金融风险似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应当相应给予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并集中进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备案机构报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从更高的资本要求。美国也类似地希望将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转入清算所进行清算,并在交易所进行受监管的交易;而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报告和备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但是其中相关规定必定将会同样适用被合成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的调整,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对风险认识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对传统上较为简单的机构风险调整的修正,所导致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可能带来监管上的调整广度增加,以及对相应经济性的拷问,甚至是调整模式的转变。
第一,在众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金融监管到底应该对金融市场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会涉及有关经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原本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对资产证券化规定过多或过于烦琐的标准和规则会伤害到使用者的积极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报告提出了对私人性质的资产证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应当进行全面的改革,其对有关修正激励机制的不当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缺失的主要建议进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进行表外操作的主体要求严格的会计标准,提高自留额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项和透明度标准,证券化机构补偿应当与证券产品更加长期的表现挂钩,更加简单和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达的,监管的广度增加又会涉及到是否经济(cost-effec-tire)的问题。imf报告提出,虽然这些方法在总的方向上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纳可能会过于昂贵;其中报告特别提及了美国和欧洲5%的规定。尽管g20的银行资金储备要求也引起争议,但是可能是因为传统上银行在系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关措施得到了包括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内的更多支持。如有评论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样有关经济性,与衍生品相关的问题作为现代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的一个新的话题,显得更具争议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sec就逐渐展开了对衍生品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恰恰是从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衍生交易开始的。衍生品市场其实一直都是一个自治的市场,通过行业组织国际互换和衍生品联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谨慎的管理,被认为已经平稳运行了超过二十年。在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场外的交易享有美国证券法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注册豁免。但从2006起,在向公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问题上,规则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对冲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被估计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时,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发行商需要对衍生交易相对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进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属机构同abs发行商有不止一单的对冲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必须被合并(aggregated)计算来确定上述“重大比例”。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发行商必须
向对冲的相对人(证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对冲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发行商必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规定的要求来对经过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该披露必须列于招股说明书中,同时需要根据修改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断更新和持续公开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遭到美国国内abs发行商的抵制,关键在于这些要求将会增加其成本、减少交易的机会。因为对于众多衍生品提供者来说,基于方便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其本身并不会按照gaap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报告,所以能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提供对冲交易的主体就有限了。总之,衍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专业化主体参与的市场,依靠金融创新的力量带动信用创造。故对其进行监管时就显得相当复杂,这也可以从各国对衍生品的监管留了相对较长的改革过渡时间反映出来。如何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国的进一步实践检验。
最后,结合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探讨证券化监管程度这一问题背后有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面,即可能会涉及到是否还应继续坚持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模式的问题。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市场原则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这种方法即通过市场参与主体依各自动力驱使和理性判断形成相对有序的市场。在政府原则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来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接触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在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中,主要依靠市场的调控同时也被可以满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市场原本就是一个自主运作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者为市场运作提供保障。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监管市场,由于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最终因为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不真实评级,并由此助长了信用泡沫的产生。现在各国都已经在着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并努力改变完全依靠信用机构外部评级的局面,从而逐渐恢复市场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将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场自行运作协调起来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谨慎地分析资产证券化能够充分暴露资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的认识不足造成了金融机构置身于风险链条之外的错觉从而可能引发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合过于复杂的信用工具对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风险多样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这其中,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非绝对无关;事实上,资本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样会通过影响市场中的机构来引发危机。
上述两方面从更深层上诠释了现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含义,而据此各国所进行的监管改革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是对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作的实践。故没有人能否认对于证券化的审视是对这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的核心。
1.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非常的活跃,各种各样的业务纷纷被推出,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呈现出以下的趋势和特点:
1.1理财业务成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储蓄这种单一的方式,而是朝着收益更高的理财方式转变。这就使得各个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理财业务,并且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投入,使得理财业务更是热火朝天,各个银行花样百出,推出了大量的理财产品。
1.2金融机构同质化
当前国内存在着几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之间原本有清晰的业务界限,各自负责自己的专业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的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使得它们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逐渐的模糊,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存在很大的交叉,各个机构的业务都朝着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1.3金融创新还需努力克服同质化问题
虽然我国的金融创新比较活跃,但是在创新的过程当中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各个机构之间相互的复制,导致金融创新中实际的新东西数量并不是很多,存在着大量的同质化的金融产品。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风险,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预防或者是消除这种风险,往往需要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对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价,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大小,并且根据分析和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2.1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风险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而金融创新的不断的发展,又使得金融风险管理不断的获得完善和发展,两者之间互相的促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的发展和繁荣,这使得各种风险因素也在不断的增多,这就需要通过金融风险的管理来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投资也迫切需要相关的手段来消除风险。很多金融机构通过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来合理规避监管,而监管也随着金融创新而不断的完善,而金融机构为了逃避监管势必再次进行金融创新。
2.2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本身就属于高风险的行业,人们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往往甘于冒各种风险。在金融市场中,有一方获得了收益,那么势必有一部分人获得了损失,各种收益和损失总量并没有变化。通过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降低了微观方面的风险,但是从宏观方面看,风险只是被转移到风险偏好者身上,总的来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的总量并没有减少。
3.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3.1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证券化加剧了金融风险
证券化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也为投资者防范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然而,证券化仍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首先是质量较好的资产,尽管它可以利用时间差将不良资产置换出去,但它也必须冒信誉受损的风险。对于人民银行等银行管理者,证券化也为其提出了许多挑战。首先,它使人民银行等管理当局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直接控制能力减弱,这必然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其次,证券化所产生的许多证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常常成为货币的代用品。这就打破了货币当局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形成一种货币竞争的局面。同时,人民银行难以对货币给出明确的界定,这也削弱了它控制货币的能力。
3.2投机市场的存在加大了风险破坏性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金融市场的安全提供工具,但与避险相对应的还有大量投机行为的存在。因为如果没有投机者,避险者就无法将风险转移出去。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为客户提供了进行投机和避险的场所。而衍生产品具有的高流动性和杠杆作用,使得这个市场具有极大的波动性和破坏性。因为一旦投机失败成为大多数进入者的结局,则不仅避险功能无从谈起,而且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和破坏性更是常规的金融业务所无法比拟的。
3.3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
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激烈的竞争迫使各金融机构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又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自由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这对一国的汇率及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影响,此外,一些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这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美国的次货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之大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4.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4.1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首先,金融主体要明确金融创新工作对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影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通过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危机已经为金融创新敲响了警钟,在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将风险管理意识融入到金融创新当中。其次,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工作时要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以及风险预测评估指标体系,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科学度量,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此外,金融机构在针对业务内容、金融产品种类进行创新时,要对金融市场的各种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不能急于求成、盲目冒进,应在遵循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与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不紊的进行。
4.2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仅靠本国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已不足以维持经济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而需要各有关国家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4.3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金融创新的路径大致有三条,即金融产品、机构和制度创新。由此要防止金融风险向危机的过渡还须做到: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应该以优质资产来衍生出新产品,不良资产始终只能作为补充。同时,处于创新初级阶段的我国,更不能追求过于复杂的金融技术,而先要创新出各种债权和股权类基础产品,避免好高骛远的发展。
5.总结
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产品,活跃了金融市场。但是在金融创新的过程当中应该做好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有效地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自身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能够高速、稳定的发展。
(一)理财业务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不再是简单的储蓄,而是朝着收益更加明显的新的理财方向转变。目前各个银行相继推出种类繁多的理财项目,彼此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推波助澜,整个理财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
(二)金融机构同质化严重
目前我国存在着几种典型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过去这些业务相互之间划分得相当明确,各自负责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新产品不断被推出,使原本清楚的界限逐渐模糊,各个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每个机构的业务都在朝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
(三)做好克服同质化问题的工作
尽管现在金融行业做得风声水起,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在深度上和广度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各个机构之间常常相互模仿,简单复制,导致我们的市场尽管在量上相当充足,但是产品种类相对趋同。
(四)过度关注理财产品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手中掌握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金融行业敏感地抓住了这个契机,研发出了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供人们理财之用。对其他金融产品的发展重视力度不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五)金融创新界限模糊
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衍生,线上与线下、机构与机构之间没有了明显的界限。为应对这种发展趋势,金融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格局,传统的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金融市场上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对市场及企业的危害将是不可估计的。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就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对可能引起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和预测,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风险较高,人们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往往需要承受较大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有人得就有人失,得失的总量是相同的,只不过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把一方的风险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二)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相互促进
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金融产品不断获得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风险的管理工作在方法上和内容上不断得到补充。金融市场越是繁荣发展,它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就越多、越复杂,所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来确保市场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机构用新产品来规避原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的水平也随着产品的丰富得到发展,这时就会产生一个循环,金融机构会选择再次推出新产品来规避风险。
三、深入了解金融风险很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金融风险随着资产的证券化而不断加剧
证券化使资产的流动性得到提高,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与此同时还为投资者预防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尽管如此,证券化带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以银行为例,良好的资产被证券化,并利用时间差将不良的资产置换出去,但它必须承担相应的信誉风险。
(二)风险的破坏性在投机市场的影响下被增大
金融市场上往往存在着很多的投机现象,尽管投机者可以帮助一些人成功地转移风险,但是必然有一方要来承受这个风险。这种投机的行为会对市场的自由稳定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主要是由于投机活动如果不能顺利地进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对于市场来说也会产生巨大的损失。
(三)经营风险随着产品创新而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关注彼此的动态,在一方推出新的产品时,其他的机构也会推出类似的产品,从而增加了机构之间的竞争力度。这种竞争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巨大的挑战,盈利性低,风险又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机构产生致命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使得外资大量流入,使得本国的经营范围内的风险被输出,从而影响到全球的资本市场,使得金融体系变得脆弱。
四、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推进金融创新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作为金融主体,当金融危机爆发后它们是难以估计其将要产生的影响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创新,在开展金融创新时,首先要对金融风险有一个合理的预估,做到将风险意识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发展的规律,建立在对市场充分全面的调查的基础上,从而达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的处境,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金融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市场环境,更受到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重视自我管理,严于自律,在思想上要用一分为二的态度看待金融的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金融创新不能冒进,要不断地分析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防患未然。在制度上,结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的目标定位,不断地探索适合自己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一套机制,充分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重视程度。当代时代与过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每一个行业都需要与其他的行业结合,没有一个行业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我们当代的金融机构必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的结合,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自身的环境管理时,要对外部环境予以高度的重视,对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其中的规律,使决策更加科学。
(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发展,我们必须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一旦一个国家的经济不能稳定地发展并且对金融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时,各个国家都要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世界金融高度融合的条件下,我们仅靠自身掌握的技术是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显得很有必要。
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合作:
1.中国可以与国外政府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主动参与国际上权威的兼容监管组织,在照顾本国市场的前提下,重视其他国家可能对本国市场产生的冲击。
2.激励与监督。对金融创新的监督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激励和监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促进企业创新,并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奖励制度,采用合理的计量标准,对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结合历史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风险监测标准,及时发现风险,降低风险的破坏,引导企业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3.关注混营经营背后的风险。混营经营是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潮流趋势,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循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避免风险的产生。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要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创新能力以及市场需求,在创新的过程中遵循从简单到复杂的规律,突出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
(三)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在金融创新的问题上,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加快改革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时下的发展趋势不要过分追求高难度、复杂化的产品,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过渡,加大力度做出优质的产品,充分利用优质资产,并以不良资产作为补充。
(四)重视金融产品创新的针对性
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是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紧跟金融现展趋势的做法。
1.金融服务方面。参考使用金融产品的客户的特征,为这些客户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以个性化的服务去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信贷风险方面。保证信贷资格审查的严密性,严格按照我国的信贷程序开展信贷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的防风险能力。
(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
在如今的金融产品快速更迭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对人才、资源信息的运用。不断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成立风险控制团队,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建立一系列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组织内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更新人才队伍,拓展员工视野,提升员工的综合素养。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经营风险肯定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滋生,所以金融机构需要强调金融风险的破坏性,强化员工防控风险的意识,在运营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也需要制定风险评价体系,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管是金融创新还是风险管理,仅仅采用一种方法来降低或者削弱风险是不现实的,多方参与、共同协作是金融风险未来管理的必然趋势。风险防范意识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发现潜在风险,以此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一、民间金融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由于不同学者研究角度不同,所以对于民间金融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综合众多文献,认为民间金融是指“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金融组织和活动”。大致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典当、小额贷款、合会、高利贷、地下经济交易等。
(二)民间金融的特点
1、信贷双方的多元性。民间金融的信贷双方来源于民间,包括城乡居民、个体私营等。这些主体大多通过个人借贷、民间集资、私人钱庄等方式参与运作。而资金主要来源于城乡居民收入、中小企业盈利以及亲友借款等闲置资金。
2、高效的办理程序。民间金融由于无需通过正规的信贷流程,较少受制于央行等宏观调控机构约束,在办理程序以及利率调节上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借贷双方无需通过严格的评级、抵押过程,凭借口头协议即可获得融通资金。在利率方面,民间金融交易不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下,不用严格执行官方利率,双方可参照市场利率以及双方需求自行制定。
3、透明化与专业化。由于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多采用地下交易的方式,法律监管一片空白,真实数据难以掌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民间金融的发展,其逐步向透明化与专业化方向发展,资金需求量、运作规模日益加大,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于参与者资格、资金安全性,制定了相关规定。
(三)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因
1、金融抑制的产物。金融抑制下,资金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利率受人为控制而低于市场水平,资金持有者的收益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吸存能力降低,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资金需求量大,而正规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抱有谨慎的态度,贷款发放困难。于是,双方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完成交易,资金供给方可以获得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收益,中小企业也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扰,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中小微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近年来各大银行也加大了扶持力度。然而,苛刻的贷款条件、财务管理不健全,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倾向于用财务数据以及信用评估的方式判断风险大小,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程度参差不齐,无法准确评判负债水平、收益状况。信息不对称使得民营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
(一)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违约使得交易被迫中止。民间金融市场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的要求较低,并且一般是相互熟悉的亲友,往往不制定还款保证或者匹配的抵押物,易产生违约风险。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民间金融只凭借简单的书面协议甚至口头协议完成借贷,许多借款人会将所借资金用于非协议用途,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者借新抵旧,增大资金风险,这就是道德风险问题。而逆向选择主要指那些违约率极高的借款人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便主攻条件宽松的民间金融,以高利率为回报。过度渴望贷款的需求方经常携款跑路,出现大量的违约事件。
3、利率风险。国家规定,民间金融信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但民间金融经常使用高于规定的利率,直接影响信贷稳定性。很多民营企业店小利薄,难以处理高利率成本,于是通过循环借债的方式弥补,极易触发资金危机。同时,由于需要付出巨额的利息成本,个人融资者希望快速盈利,将所借资金用于赌博等高风险行为,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明。
(二)法律监管不当
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规,没有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制定的标准也略显不足,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非法金融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活动及行为”民间金融被全盘否定,列入法律的黑色地带。如此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是非法的,民营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是非法的,民间金融的活动都可能触犯法律规定,变相逼迫民间金融活动潜入地下。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三、民间金融的监督对策
(一)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1、建立专业化民间借贷机构。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缺乏固定营业机构,建立专业化的民间借贷机构,可以提高民间金融的稳定性。对这些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建立合法合理的资质。借贷双方在专门机构中进行交易,发生纠纷也可以追溯到有效的证据,随时调度信贷文件,维护自身权益,有效控制民间金融市场的违约风险。
2、建立民间信用信息平台。民间金融借贷双方都是实力薄弱的城乡居民或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来源匮乏。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信息平台,可以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将借贷双方的基本资料、资金来源与用途等透明化,保证信贷真实性与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3、合理运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金,在危机发生时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渡过难关。我国民间金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法律监管缺失,公众对其信任度不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相关机构、组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按资金规模缴纳保险费用。若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运用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迟迟未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属性难以界定,一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首先,我国应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将其纳入正统的法律体系,妥善定位民间金融。其次,我国可以拓宽民间金融准入机制,与正统金融相辅相成,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弥补地方金融服务空白。
(三)完善监管体系
由于法律缺失,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处于两难状态,一是无法确定合适的监管部门,二是监管办法难以掌控。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方式。民间金融机构分散多变,需要在银监会之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对不同的民间金融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例如个人借贷,可以放松管制;对于存在中介的民间借贷,应适度的规范;但对于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应坚决打击。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先明.民间金融风险:形成、传染与演化.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
随着国际金融迅猛发展,金融衍生新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为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产生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市场的实际交易中,金融衍生产品的效应具有显著的双重特征,即在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为市场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界定
一般来说.金融衍生产品在形式上可 区分为金融远期(Financial Forwards)、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和金融互换(Financial Swaps)四种,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不过是这几种基本衍生品的变化、叠加、组合而产生的再衍生产品或组合衍生产品。按性质划分,金融衍生产品又可区分为利率衍生产品、外汇衍生产品和股票衍生产品等。通常,人们更关注从形式上区分的那些衍生产品类型。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金融衍生产品在市场交易中会出现两种风险:一种是与各种原生产品在交易中产生的风险一致的那些风险(称为一般风险);另一种是衍生产品交易所特有的风险(称为特定风险)。由于衍生产品交易的对象是原生产品,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作风险等一般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一般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各国都已经有相对比较成熟的办法,因而对衍生产品一般风险的控制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定风险,世界各国都着重进行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风险处置办法。概括地说.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三种较为典型的风险:期货中的基差风险、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和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相应地,它们都需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办法。
1.金融期货中的基差风险
从本质上讲,基差风险根植于金融期货产品到期日的差异,进而导致不同到期日的金融期货间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不论是基于投机、套利还是保值的目的,只要在不同期间套作,就始终存在着基差风险。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购买金融期货合约所需支付的融资成本和持有合约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即持有成本),是基差的基本来源。
为了避免基差变化绐套期保值操作带来损失,通常可以以一定基差买卖现货而进行保值。具体做法是:经现货买卖双方同意.以一方当事人选定的某月份期货价格作为计价基础,以高于或低于该期货价格来买卖现货,而可以不考虑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变化情况。因此,只要正确确定基差,就可以排除合约固定作价的价格变动风险,确保盈利,而不必去管市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价格趋势发生有利变化还是不利变化。可见,在正确确定基差(首先是确定包括如运费、利息、销售费用等在内的成本)的条件下,也就基本确定了获利水平;由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受同类因素的影响.两者大致呈现相同方向的变化,从而使基差的波动相对于现货价格或期货价格的波动要小得多,即基差的变化相对较小而且稳定,这为套期保值创造了重要条件,基差交易则为规避风险提供了“再保险”
2.金融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原生金融资产的价格、原生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剧烈程度、期权到期时问的长短等,与之相对应的参数是A(德尔塔)、 (伽玛)和 (卡帕)。其中最主要的是A风睑。一般来说,期权价格随着即期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对这种变化A参数能够有效地反映出来 如果相关的即期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则A参数变化幅度也很大,这意味着期权金水平相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空头期权的一方来说,由于其风险与即期价格的波动幅度成正比,所以风险也就较大。为了确保对空头的期权保值,通常需要随时凋整用以保值的期货或远期合约的保证金。在国外,通常由经纪人要求交易者追加保证金(当然这也可能存在经纪人道德风险引致的保证金风险)。由于这种保证金十分重要,因而保证金帐户必须维持在规定的最低水平之上,并且每个帐户每天都要评估,当帐户金额低于最低水平时,必须追加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交易者用证券抵押其保证金帐户,以减少反复提供新资金的必要性。
3 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
由于互换协议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信用风险表现得更为复杂,因此在控制这类信用风险上需要采取一些更严格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在场外衍生交易中的交易方的信用等级应该比传统交易中的要求高,在交易之初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把握对手的信用状况,并力求所获信息的真实和及时,以避开那些信用相对较差的、违约可能性更大的对手:据宾西法尼亚太学沃顿教授的一项调查,在互换交易中,要求一年期以内交易对手最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比例为87%,其中35%的被调查者要求在AA级以上,而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互换交易,有6O%的被调查者要求对手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可见,有效规避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必然要求对参与交易的各方的信用等级进行严格的限定,否则将难以事前化解风险。当然,对于那些利用互换交易投机和套利的银行来讲,通常不宜长期持有互换头寸,而最好轧平头寸,通过金融产品的组合来将长期交易短期化,以化解存续期长带来的风险。
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管
尽管金融衍生产品在规避传统交易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在交易中却具有前述双重的风险特征,因此加强对衍生产品的市场监管是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一,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带来了新的风险(特有风险),所以在对其进行市场监管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提供新的、充分的“制度供培”。虽然各国情况不同,可以分别制定自己新的监管制度,但我们认为,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各国应该有一个原则一致的对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框架。
第二,在大的监管框架下,各市场交易主体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这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要化解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风险只能是一句空话:实际上,从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整个金融衍生市场的有效、稳健和有序运行,无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主体的普遍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监管当局除了采取传统的外部监管方式外,还应当刨设新的制度安排(从新制度意义上分为强制性措施和诱致性措施),来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引导各市场交易主体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这样就可以创造一种外部的制度性监管与内部自律性的制度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非系统性风险,最终实现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目标。
最后,应该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网络效应,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使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全球一体化特征,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国际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监管合作体系,从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与传统的金融机制相比,互联网金融能够在互联网上直接操作,限制比较低,操作简单快捷,是一种新兴的业务形态,逐渐被大家所熟知。但是,互联网金融应该怎样健康的发展才能保证不断的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不仅是行业专家,同样也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所在。本文主要对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从经营的主体、法律情况以及互联网金融关于技术操作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描述,对互联网金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一)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已经形成了线上线下的全覆盖形式,并且应用的场合也逐渐增多,丰富了支付工具。而第三方的支付业务总是试图确定自己在互联网中的代收的地位,中间获取相关的利润,但是,从实际的运用情况上来说,第三方结算平台服务实际上与银行的结算业务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把资金积累在自己的平台之上,这就是资金的储存功能,并且,还能用资金进行充值、交易等内容这一过程有点类似于进行存款的吸收。但是,在我国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银行才能进行存款的吸收、贷款发放以及现金结算等相关业务,其他平台并没有权利进行,这就表明,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已经从事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业务,法律没有办法对其进行保护,运行情况比较令人担忧。
(二)技术操作风险
互联网平台在人为的操作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风险情况,这类风险可能源于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来自于投资者的自身操作不当。例如,在2013年的8月份,光大证券就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出现了问题,而程序员对高频的交易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导致了巨量的预期外的订单,投资者的损失非常惨重。
不仅仅是人为的操作会引起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操作技术以及平台系统上还存在着漏洞,操作不当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安全性问题。例如,信用卡交易是现在年轻人比较流行的交易方式,而信用卡在进行非面对面的交易过程中,需要第三方与发卡行进行端口的互接,这中间就出现了非常大的纰漏,例如,在航空售票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客户拨打信用卡的发卡行电话,同时报出信用卡的卡号、以及卡片上的相关信息内容,核对一致没有出入就可以进行短信的验证,而这一款项也会在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账户上进行显示,但是,这一操作的弊端就在于缺少相关的监督和规范,就没有办法保证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在实际的业务发生中,很多人都不是持卡者本人,其中就会有给持卡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引发大量的投诉,解决这类事件也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而这一情况不仅仅发生在航空售票中,互联网的第三方平台被应用在一些虚拟的货币充值、其他网上交易方面,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金额也不断提高,这里面存在的风险也会随之不断扩大。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也依赖于电子支付的平台,如果网络瘫痪或者是有病毒入侵的话,就会导致整个平台的瘫痪和交易异常情况,让客户的资料和资金受到威胁。
我国关于非金融机构在收到客户备付金的时候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指出,非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备付金的存款账户,这样,在收到客户的备付金的时候,可以保证备付金能够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得到合法化的转移和清算,这也是合法化的保证。另外,规定还指出了,在除商业银行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收到客户的备付金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全额缴存支付客户备付金到专用的存款账户上,这也算是对客户的资金账户有明确的去向。但是,在账户资金的管理和调配上,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是有着主要的支配权力,资金很有可能被挪用,并且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储备金被挪用等方面的处罚的措施,如果出现问题也没有办法进行过多的处罚。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实行动态分类监管
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而监管的层次也根据金融平台和金融产品的特点分为不同层次,可以由监管的松到严逐渐分为:由市场监管、加强注册方面的规范监管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管。金融产品不同分成不同的监管方法,如果能够采用比较宽松的方式来进行控制的话,就可以选择影响程度比较低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式,相反就要采用严格的监管方式。这里的监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金融业务的改变随时进行调整,针对不同的产品风险实施相对应的监控计划。
(二)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消费者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这也能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和管理。互联网金融的直接使用者就是消费者,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就会成为直接的受害者,然后,很多消费者的信息理解范围比较有限,还么有意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他们接触到的金融有什么样的区别,也就没有办法意识到潜在的风险点是什么。因此,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知识的宣传,让消费者可以更多、更加深入的了解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和特点,从而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的意识,理性的投入到互联网金融之中。除此之外,还要让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做到透明化、合法化,加强互联网消费者的知情权利,严惩第三方机构的金融欺诈行为。
(三)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监控和全面分析
为了防止互联网存在的漏洞,一定要加强网络的监管作用,需要监管部门能够根据互联网金融反应出来的数据信息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整体评估,这样才能真正的掌握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情况以及发展情况,然后对平台上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调控,制定相关的监管的办法和标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的监控。互联网金融的入门门槛比较低,而风险多数都是集中在涉及人数比较多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上,所以,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这一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营性和风险性指标,并且对产生的数据进行实时的分析。监管部门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的之后,还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进行追踪,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以获得最新出现的风险类型,及时的做出解决方案。
(四)提升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出现的金融和互联网是两个不同的产业形态,互联网金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不强,以及人力物力条件有所约束,实现全面的监管还是有一定的困难。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实现跨部门的合作以及资源的共享,在这样的基础上,会更加容易识别风险,联合打击出现的违法行为,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