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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由于房地产行业在建设期、销售期会对很多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它的有序化、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有着一定的拉动性作用,同时也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税收。然而,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形式上的多样化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上的不一致情况,致使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下的相关处理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使得企业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处理好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上的差异对于规范房地产企业有着一定的促进性作用,是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所存在的差异
(一)会计与相应税目间存在的差异1.会计核算与营业税间的差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其发生经营产生收入后应相应地缴纳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收入的确定存有不同,进而在营业税的缴纳、计量上便产生了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中存有预售情况,进而在会计账务上出现了预收账款情况,而在会计准则中是不将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在没有形成收入的情况下,则无需进行营业税的计量。但是,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这一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对于该类情况同样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房地产企业中,虽然企业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费用,但是却无法得到确认。2.会计核算与所得税间的差异。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为依据,以税法规定为准则来进行相应调整后获得的。然而,在会计准则下,预收账款下的金额则不应被确认为收入,按会计的配比性原则,因此也相应地不存在与预收账款相对对应的毛利情况。但是,在税法的规定下,即便是没有被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同样也存在毛利情况,应按相关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申报处理。例如:某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3年的预收账款下有预收账款2000万元,并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企业所在地的成本利润率为10%,所得税率30%,相关的处理如下:会计核算上的毛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0-0=0元税法核算下的毛利润=预售收入(预收账款金额)*成本利润率=2000*10%=200万元会计核算上与税法核算上的差异=200-0=200万元会计核算上的所得税额=0*30%=0元税法核算上的所得税额=200*30%=60万元通过例题,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不同核算方法下所产生的所得税差异情况。
(二)会计核算下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上所存在的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存有两种计量方法,一是成本法计量,一是公允价值模式法。不同的计量方法下与税法的相应核算呈现出不同的差异形式,而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所出现的差异主要是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处理上而形成的。1.成本模式法下的后续计量处理。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后续计量中,我国的税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指出:当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所形成的可抵扣性的暂时差异,应相应地来调增此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当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则应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已确认了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允许转回的。因此,这种按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资产只有在处置房地产时才能全部转回。例如:2010年A企业购入一写字楼准备出租,于4月10日双方签合同确定A企业将写字楼出租给B企业,并约定从购买日起,将该写字楼出租给B企业。4月15日,A企业花1000万元购买了写字楼,假定此楼使用的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30%,按相关合同,B企业每月支付租金5万元。在2010年12月,该写字楼发生减值迹象,A企业于2010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A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2.公允价值模式法下的后续计量处理。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时,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的主要差异为:其一,公允价值的变动。在会计核算时予以确认而税法不予以确认时所形成的变动损益,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其二,对于发生的折旧、摊销情况,税法上可正常处理,并允许在税前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企业应如何来应对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上所产生的差异
(一)针对预收账款问题而引发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情况进行调理为了同时满足会计法规与税法的规定,相关房地产会计人员在对预收账款进行处理时,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不进行会计处理,而在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处理的分录为借“应缴税费-相应科目名称”、贷“银行存款(现金)”,但并不对该税金进行结转。年末时,将此类税费结转到递延所得税科目下,相关分录为借“递延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相应税费名称”,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既符合了会计准则下的配比原则,又达到了税法要求,同时考虑到了报表的需求。
(二)进一步协调会计核算下与税法规定所产生的差异在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按照相关规定可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计入到当期损益,并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对可抵扣折旧税前予以抵扣,这将极大程度上减少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间的差异。
三、结语
由于房地产自身经营模式的原因,致使其在以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时与税法核算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因此,相关人员应充分地了解差异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恰当地来进行调整,尽量将二者协调一致,以促进房地产企业有序化的经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青.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J].注册税务师.2012(1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
1.开发周期长,环节多。房地产开发从选址立项、征地拆迁、勘探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建设,到正式验收直至销售移交、售后服务,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前后十几道环节,需要同规划局、土地局、设计院、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客户等打交道,其间还需要不同的工种协同作业,属于多步骤生产。各生产步骤之间并无明确的时间或地点界限,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需要也不可能计算各步骤开发产品的成本,成本的结转期以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准。
2.开发投入大,风险高。房地产开发动辄需要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种种风险: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土地风险;由于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导致筹资风险;由于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成本加大风险等。房地产开发的高投入、高风险,要求在会计工作上做好谋划,精打细算,以配合项目开发成功。
3.从产品角度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具有高价值性,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在会计核算时,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比例阶段性不合理,业绩波动较大,信息披露容易不足,若运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则可能误导投资者。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企业没有独立的会计准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针对保险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殊会计准则,却没有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专门独立的会计准则。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只对各企业出租的房地产作出了相应的会计规定,虽然带有普遍性,但在房地产会计中既不占主要地位,占的比重也不大。何况“投资性房地产”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准则将“资本增值”仅限于土地使用权上,这是颇令人费解的。有些开发商囤积土地,并不进行房屋建造,而是待价而沽,以转卖土地牟利,这本是比炒卖房产更不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投机行为,准则却把“投资性”界定于此,也是使人质疑的。
2.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复杂。房地产企业商品的销售主要是自行开发并销售,由于其开发的房地产商品周期长,耗资大,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房地产企业进行预售时,企业仅仅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商品房还没有完成建造,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新准则对不同房地产类型进行明细划分,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进行分类确认,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3.借款费用资本化不规范。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资金投入相对集中,通常会利用债务资本筹集开发资金。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但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4个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但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很难准确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即使能确定,房地产公司长期未开发的土地储备所包含的借款费用也不能再资本化,若将其计入财务费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利润。
4.房地产企业的收益评价指标并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业绩。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的特殊性,在其会计报表中就表现为业绩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只是凭类似于净利润的指标来评价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的话就可能误导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拥有负的净利润的企业有可能其经营状况良好,其在建工程数量可能很大,开发商品的预售情况也可能很好,其盈利能力可能很强,相反,盈利的房地产企业也可能是危机四伏:大笔的银行借款即将到期却无法偿还,政府对原来的市政规划进行调整带来的地价变化的风险、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赔偿等。所以,现行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并不能够全面、客观的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综合业绩,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业绩评价时,除了分析相关的指标之外,还应该仔细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资质信誉以及资产质量等,同时,报表以外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1.制定一个专门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既然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针对保险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殊会计准则,就说明企业会计准则是允许存在行业会计准则的。另一方面,考虑到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及其核算内容的特殊性,从房地产会计的角度,制定一个专门的房地产会计准则是必要的。此外,就现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来说,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规范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其实寻求资本增值本是投资的目的与特征,也体现这项资产的投资性。如果摒除“资本增值”的投资,就只有出租房地产的单一性质了,又何来投资呢?反观原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本有出租房地产这项业务的规定,不如参照一下,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改为“出租房地产准则”更为合适。
2.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房地产商品销售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个环节。由于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所收到预售房地产款,只能作为暂收款、预收款处理,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房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经验收后,客户对房屋的结构、面积、付款方式均已确认,买卖双方办妥房屋移交手续;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即只能等到商品房全部完工并交付购房者后,再从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房地产企业在某些促销方式下达成的交易,必须判断其真正的交易实质,如售后回租、售后回购方式的房地产销售。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确的统计数据
与其他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核算期限长、核算业务种类多、核算涉及金额大以及核算内容复杂等特点,以上特点极易导致我国房地产企业统计数据不明确,从而,造成企业成本和费用计算不准确,实际费用支出与预计费用支出差距比较大;另一方面,房地产会计信息缺乏全面性,会计核算各项程序不规范,内部存在违规操作等行为,也将导致企业统计数据不明确,进而,导致房地产企业会计报表无法充分的反映出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绩效结果。
2.缺乏完善的会计信息风险披露机制
风险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而来,每一个具有生产经营过程的组织均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就房地产企业而言,其主要具有资本运行风险、工程质量风险、项目开发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这些风险均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其风险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缺乏完善的会计信息风险披露机制,部分房地产企业虽建立起完善的会计信息风险披露机制,但其得不到全面的落实,以至于有效的机制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3.缺乏规范的费用资本化制度
房地产企业投资金额较大且资本运转周期较长,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现象,房地产企业一旦形成资金不足现象将导致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顺利有序开展。该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必须依据费用资本化制度,结合企业债务资本状况进行筹集资金,就我国现行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而言,其土地中涵盖的借款未用不能够满足资本化的需求,因此,无法顺利运用费用资本化进行筹集资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1.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制度
完善的各项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战略性决策制定的基础,对我国房地产企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我国房地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快各项核算制度的建设步伐,一方面,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各种需求特点,明确各会计人员的职责,制定健全的会计核算规划,不断调整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切实将各项会计核算制度落实到位;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不断健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定期对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会计相关技能和道德觉悟素养教育,构建高素质、高质量的会计核算队伍,从而,充分调动出各项会计核算制度应有的价值。
2.加大会计信息风险披露力度
我国房地产企业加大会计信息风险披露力度实质上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因此,这就需要不断拓展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打破以往局限于信贷情况披露的不良现象,对企业实现土地储备量披露、现金流量披露以及质量保证金披露。即披露土地储备量有助于把握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披露现金流量有助于增强企业营运的有效性;披露企业质量保证金有助于降低房地产企业资金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的有效方法
税务与企业会计工作相辅相成、彼此影响,房地产企业通过完善和创新税务处理方法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益,增强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企业主要具有四种税务处理方法,包括计提资产减值、成本核算、收入核算、二级及以下科目设置,其中,以前两种税务处理方法最为常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计提资产减值
计提资产减值是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针对于我国房地产资产减值问题,常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计取。同时,建立健全的售房款回收制度,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对职工的工作绩效状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高效性,尽可能的降低房地产企业坏账、呆账现象。
2.成本核算
房地产企业为保证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应针对于不同项目、不同开发批次开展成本核算工作,企业依据科学合理的方法,分别对土地征用费、工程费、建筑安装费以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多种费用进行分摊,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税务处理。
四、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一方面是岗位设置。房地产企业加强税务职员的相关知识学习,使其能够重视起税务管理工作,确保每位税务职员均熟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从而,依据其政策法律法规处理开展税务管理。同时,企业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组建专业、自身的财务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能够积极的交纳各项税款;另一方面是企业与税务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本企业员工与税收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使其相互理解,同心协力做好税务管理工作。
股利和薪酬分配上加强税收管理分析。股利和薪酬是提高房地产员工整体福利的两大有效手段,房地产实现股利和薪酬分配将有助于充分调动相关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自主性。股利分配方式。我国政府部门为推进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逐渐放宽对个人投资者出售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资本利得征税,但其上市公司下个人股东的现金股利仍需缴纳股利,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纷纷致力于使用股票回购政策。
薪酬分配方式上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分析。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大多数资金均注入在房屋上,一旦房屋在短时间内销售不去,势必将导致我国房地产企业各项业务活动难以顺利有序开展,员工的附加福利也无法按期发放,此行为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自主性。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房地产企业将闲置房屋赋予企业员工居住权,并对其职工降低房屋价格,积极鼓励更多的职工进行购房,以此,不仅缓解了员工附加福利发放难的问题,也一定程序上刺激了资金的回收,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的收入。
加强税务对比分析。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有很多涉税问题存在多种纳税选择,如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各种可行的备选方案进行选择,最有效也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多进行税务对比分析。根据前文描述,涉税分析应当按照前文所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标准,四个原则,五个注意事项”的要求来进行,在税务对比分析中也同样如此。
在进行税务对比分析时,还要额外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对比方案的拟定,既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一定的针对性,使得分析方案既切合实际,又具备可操作性,又能够解决问题;还要考虑前瞻性和可拓展性,适当设置好分析的宽度和纬度。根据不同的分析目的,可以设置成两方案对比分析、多方案对比分析、系列方案对比分析等多种对比方式;(2)在建模分析过程中,应准确考虑对分析变量或常量的数据赋值,必要的时候需要征求企业管理层或专家团队的意见后,确定相对准确的数值。一个分析模型是否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往往与各假设数据的准确性、假设前提设置的合理性等休戚相关;(3)对比分析结束时一定要出具倾向性结论,并提供相关管理建议,将复杂的定量分析回归到简洁明了并具备普遍性规律的定性分析上来。具体的对比分析方法可以适当参考本文的相关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1]王其霞:浅析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控制[J].商业经济,2010,(19).
[2]祝晓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财经界(学术版),2011,(09).
[3]刘曙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会计核算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2,(02) .
进入新时期,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房地产市场迎来了大发展时期,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规模大、资金占有量大、资金使用周期长,使企业的会计核算面临比较大的问题。如果会计核算不到位,工作环节处理不恰当,不仅对房地产企业的投资 项目的资金使用造成影响,同时有可能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加强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积极探寻相应的解决对策,对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管理、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代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不仅包括传统的经济活动结束后的资金记账、结算、报账等过程,同时也新加入了会计核算之前和核算过程之中的经济内容。而从目前国内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合理
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的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其会计科目的设置极不合理,且行业内的会计科目也比较桓銮。目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金融、石油、银行等各个行业都设置了专业的会计科目,但是却没有设置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专属会计科目。各企业都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来设置会计科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成本费用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差钱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内容。工程的费用项目繁多且涉及的会计内容十分复杂。例如仅开发间接费用就包括工程管理费、资本化借款费用、营销设置建造费、物业管理完善费、行政管理费等内容。开发间接费用核算与工程项目的开发直接相关,但是它所包含的费用项目不能明确是属于哪一特定的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支出,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还不够完善,不能对各项费用的属性进行明确,有时造成在对开发间接费用成本进行核算时找不到项目费用的出处。会计科目的混乱给房地产企业后期的资金成本核算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此外, 由于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周期都比较长,项目建设要分成好几个阶段,项目要通过验收到竣工结算的时间跨度大,而各不同阶段的建设单位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不统一,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工作人员进行梳理账目、核算等竣工结算的工作时间大大增加。
(二)缺乏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披露
现代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尤其是要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真实。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大投资、大规模的项目开发,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不仅需要面对土地开发风险,同时还要应对市场和政策风险。在如此高风险下,要求房地产行业拥有更加充分的风险披露。但是,从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金融政策和会计体制还不是很完善,使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风险披露得不到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了企业的利润表、资产负债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所有权的变动情况表等。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报表来看,目前,房地产企业财务报告中的信息披露存在比较严重的虚假信息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许多房地产企业出于为自身的利益以及其他目的的考虑,而在财务报告中对一些项目的会计信息进行蓄意的造假的行为,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失真。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对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发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虚假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使得房地产企业有可能因为突发的事故、金融风险等状况而陷入危机。
(三)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核算复杂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房地产项目都是先有开发商自行开发出来,让后再向外售卖,加之不少购买者都是采用分期付款来购房。折旧使得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收入变得比较复杂。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商品开发销售一般包括自行开发后进行销售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前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按照客户的要求来进行开发。这两种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不太一样。第一种销售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周期长、投资大,商品的价值大等特点,这使得其商品的销售收入一般通过预售以及分期付款等方式来进行确认,这种确认方式时间长、手续繁杂,存在一定的变数。而第二种商品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比较简单,一般就是按照建造合同的规定来进行收入的确认。房地产项目的效益回收时间长。此外,由于目前对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并没有一个定性化的解释,这使得一些不良开发商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帮助房地产企业掩盖其存在的问题。例如通过财务会计报表作假等方式来误导使用者等。
二、改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跨级科目
改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首先就要从设置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来着手。房地产企业应该综合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以及企业自身的项目开发数量、规模等各方面的内容,设置能够满足项目开发的会计科目。如果企业的下属单位不需要采用独立核算,那项目建设就不需要再设立另外的间接费用的账目,只需要在总账目下分开子账目,这样能够简化会计核算的流程,节省会计人员的工作时间,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项目需要来建立必要的台账,主要包括销售台账、合同管理台账、物业管理台账、工程付款台账、所得税管理台账等,并且对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设置不同的账目卡片,将真个项目的成本费用记录清楚,保证竣工结算的真实、准确。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
加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应该在广泛搜集各种信息的基础上,对各类企业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筛选、分析、核对及整合,尽可能地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加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一是加强对土地成本信息披露。土地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成本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而土地资源的优劣也决定了房地产项目在日后的发展前景,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报告中要对土地成本以及土地的储备量等信息进行专门的披露注释。二是项目全过程的资金信息披露。要对企业项目的各个分项目的现金流量的信息进行过披露,包括项目的设备资金成本、工程建设资金成本、工资成本等现金支付信息都要有所披露。三是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信息披露。根据房地产项目建设的高风险性,对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信息进行披露也是必要的,根据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此来帮助房地产企业有效地规避建设风险。四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交流系统。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信息交流系统的建设,主要应该从这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即实现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渠道的通畅。二是建立外部信息沟通系统,主要是指通过行业组织、业务合作企业、市场调查、市场反馈、媒体组织、国家监管部门等渠道来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的确认
对新会计准则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的项目销售的收入的范围进行确认是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的基础。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核算需要从法律标准和财务标准两方面来予以明确。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不仅仅是房屋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同时还包括转让土地所有权以及出售相关的配套设施所获得的收入等。至于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财务标准的收入是坚决不应被允许的。房地产企业要把握好这个标准。此外,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收入应该是在工程的竣工验收且完成房屋使用权的移交后,才能最后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加强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探寻完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成为有效控制房地产企业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真正解决好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才能实现房地产企业的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魏艳.浅析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08)
[2]李晓凤.试论强化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J].企业导报,2012(01)
房地产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新准则中新增了涉及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适时分析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
一、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由于房地产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件性,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除了土地和房屋开发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内容十分复杂,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情况和管理要求使得其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特殊性。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具体准则
新准则体系中涉及房地产核算及处理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这些准则分别规范了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与固定资产管理、减值计提、收入确认、租赁业务等。与房地产直接相关、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前者侧重投资性房地产的规范,后者强调代建房地产的规范。其中第3号准则对企业持有的房地产类别进行了分类规范,并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第15号准则主要规范企业代建的房地产,是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两者均给我国房地产企业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复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商品的销售主要是自行开发并销售,由于其开发的房地产商品周期长,耗资大,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房地产企业进行预售时,企业仅仅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商品房还没有完成建造,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新准则对不同房地产类型进行明细划分,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进行分类确认,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不规范
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资金投入相对集中,通常会利用债务资本筹集开发资金。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但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4个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但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很难准确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即使能确定,房地产公司长期未开发的土地储备所包含的借款费用也不能再资本化,若将其计入财务费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利润。
(四)预售方式下流转税费用核算不合理
当前,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方式下流转税费进行处理时,一般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可见,房地产企业一般未充分考虑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五)房地产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不配比
房地产企业一般采用简单的平均成本法,但由于房地产建设周期较长,其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且楼层、朝向、结构不同的楼房,其售价相差较大,使得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发生大量成本支出,但收入很少,使得商品成本与售价不配比,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
1.明确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范围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包括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也包括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房地产。房地产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也在“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但出售自用的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行为除外。
2.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个环节。由于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所收到预售房地产款,只能作为暂收款、预收款处理,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房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经验收后,客户对房屋的结构、面积、付款方式均已确认,买卖双方办妥房屋移交手续;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即只能等到商品房全部完工并交付购房者后,再从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房地产企业在某些促销方式下达成的交易,必须判断其真正的交易实质,如售后回租、售后回购方式的房地产销售。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核算
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与项目成本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和费用配比原则,应将其划归开发间接费用的范畴,并构成房地产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对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的核算应充分考虑配比原则,将未完工的且成本累计发生额大于本项目预收款的各房地产项目确定为分摊借款费用的成本对象,在减去存款利息或临时投资带来的收益后,按实际占用资金计算计入建设项目的成本。各项目应分摊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总额存款利息临时投资带来的收益)×(该工程项目账面累计余额该项目预收款)/Σ(各工程项目账面累计余额各项目预收款),从而将未完工的且成本累计发生额大于本项目预收款的各房地产项目确定为分摊借款费用的成本对象。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预售方式下流转税费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收到的均为预售房地产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其款项暂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账款”转为“主营业务收入”。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收入确认时,再将该部分收入应负担的税费转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营业税”科目,将更能有利于实现收入和税费的配比,也有利于公允、恰当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对报表项目作进一步的财务分析。
(四)完善房地产企业成本结转核算
1.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般开发项目,可按每一独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也可按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且开工、竣工时间相近并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群体开发建设项目,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不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的同一项施工工程,以该工程项目和各自施工部分为核算对象;对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按分期开发项目的开发区域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2.引入“权重差异法”
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引入“权重差异法”,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验对各楼层确定一个成本权重,按总成本和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计算加权后的平均成本,以销售楼层的权重乘以平均成本得出单位面积的销售成本,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房地产企业核算高层建筑时遇到的收入与成本差异大的问题。
3.引入“计划销售价格”
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根据成本、地段、朝向等因素制定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有助于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实现合理配比。如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实际售价成本率法,季度前两个月按分类明细账记载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从而用倒挤的方法得出销售成本;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计划售价成本率法,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即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
主要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经营具有计划性、商品性、复杂性的特点,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风险大。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应根据会计记账办法规定,即所有账簿均应在年终结账,而且需要年前建新账。但这样的规定并不适合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周期长,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均为在建工程,时间上要跨几个会计年度,所以成本的结转期以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准,而按通常会计记账方法往往是要求在年终结旧账建新账。这样就导致了一个开发项目就要分别记在几本账上,这不利于投资分析,同时也增加了会计的工作量。
(二)收入确认复杂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如何确认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三)商品成本与售价不配比
房地产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而且,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朝向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四)财务风险披露不够充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财务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而致使企业的房地产投资以及其报酬无法全部收回的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高风险性就要求更充分地揭示风险。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改进会计科目设置
房地产企业设置会计科目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开发项目的多少、公司的规模大小及内部管理需要来进行成本的核算,体现直观、明细等特征。应当设置成开发成本项目,房屋开发成本(土地、安装)。其中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两类,对于开发成本的二级科目设置为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又包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主要是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开发成本以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进行辅助核算,主要通过财务软件启用项目管理辅助核算模块来完成。最后一级是开发成本的成本项目,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等六个成本项目。在实务会计核算中,可以按核算对象设立成本卡片,并且可以连续记载项目从立项至验收的全部成本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明细台账,到年末的时候只需要把本年度已竣工结转项目建案归档。
(二)规定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准。法律标准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准: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实务操作中,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由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三)规范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实际操作中,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实际售价成本率法,即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本的方法调整。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二是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
(四)扩大信息披露内容
一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土地储备量、取得成本及其构成等信息。二是增加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建议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三是重视质量保证金及风险的披露。一方面应由企业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取质量保证金,计入工程成本,以提高应付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种风险,提高风险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黄雄文.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初探[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9).
(一)会计与相应税目间存在的差异
1.会计核算与营业税间的差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其发生经营产生收入后应相应地缴纳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收入的确定存有不同,进而在营业税的缴纳、计量上便产生了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中存有预售情况,进而在会计账务上出现了预收账款情况,而在会计准则中是不将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在没有形成收入的情况下,则无需进行营业税的计量。但是,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这一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对于该类情况同样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房地产企业中,虽然企业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费用,但是却无法得到确认。
2.会计核算与所得税间的差异。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为依据,以税法规定为准则来进行相应调整后获得的。然而,在会计准则下,预收账款下的金额则不应被确认为收入,按会计的配比性原则,因此也相应地不存在与预收账款相对对应的毛利情况。但是,在税法的规定下,即便是没有被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同样也存在毛利情况,应按相关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申报处理。
例如:某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3年的预收账款下有预收账款2000万元,并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企业所在地的成本利润率为10%,所得税率30%,相关的处理如下:
会计核算上的毛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0-0=0元
税法核算下的毛利润=预售收入(预收账款金额)*成本利润率=2000*10%=200万元
会计核算上与税法核算上的差异=200-0=200万元
会计核算上的所得税额=0*30%=0元
税法核算上的所得税额=200*30%=60万元
通过例题,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不同核算方法下所产生的所得税差异情况。
(二)会计核算下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上所存在的差异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存有两种计量方法,一是成本法计量,一是公允价值模式法。不同的计量方法下与税法的相应核算呈现出不同的差异形式,而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所出现的差异主要是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处理上而形成的。
1.成本模式法下的后续计量处理。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后续计量中,我国的税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指出:当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所形成的可抵扣性的暂时差异,应相应地来调增此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当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则应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已确认了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允许转回的。因此,这种按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资产只有在处置房地产时才能全部转回。
例如:2010年A企业购入一写字楼准备出租,于4月10日双方签合同确定A企业将写字楼出租给B企业,并约定从购买日起,将该写字楼出租给B企业。4月15日,A企业花1000万元购买了写字楼,假定此楼使用的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30%,按相关合同,B企业每月支付租金5万元。在2010年12月,该写字楼发生减值迹象,A企业于2010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A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购入写字楼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每月计提折旧的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4.08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4.08万元
计算公式=(1000-20)/20/12=4.08万元
A企业确认租金收入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今) 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5万元
2010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00万元
假设只有计提的减值准备200万元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的递延所得税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万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 用 60万
2.公允价值模式法下的后续计量处理。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时,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的主要差异为:其一,公允价值的变动。在会计核算时予以确认而税法不予以确认时所形成的变动损益,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其二,对于发生的折旧、摊销情况,税法上可正常处理,并允许在税前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企业应如何来应对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上所产生的差异
(一)针对预收账款问题而引发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情况进行调理
为了同时满足会计法规与税法的规定,相关房地产会计人员在对预收账款进行处理时,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不进行会计处理,而在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处理的分录为借“应缴税费-相应科目名称”、贷“银行存款(现金)”,但并不对该税金进行结转。年末时,将此类税费结转到递延所得税科目下,相关分录为借“递延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相应税费名称”,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既符合了会计准则下的配比原则,又达到了税法要求,同时考虑到了报表的需求。
(二)进一步协调会计核算下与税法规定所产生的差异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现状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过程确认复杂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事先签订建造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开发以及自行开发并销售。针对于前者,一般按照建造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这种情况的收入确认相对统一和规范。而对于后者而言,由于其自行开发房地产的耗费巨大,开发周期较长,并且房地产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具有很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在销售过程中通常综合使用分期付款与预售等多种复杂的销售方式。销售环节的销售方式多样性使得准确判断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就成为了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一项难点。
(二) 房地产企业的前期开发成本与销售收入难以配比。
1、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周期较长,通常一个项目从土地开发到确认收入要经过2至3年甚至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在较长的建设周期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计入当期费用。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在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如果房地产开发工程没有完工,即使商品房已经全部完成销售,其预售价款也不能确认为企业当期收入,这就造成了费用与收入相配比者一会计上的基本原则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无法体现。
2、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时的成本核算主题是基于整个工程项目,但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户型以及楼层存在差异,商品房的售价也不尽相同,通常一个房地产项目在开发的初始阶段会产生大量的费用支出,但是收入几乎为零。这就造成房地产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存在巨大的阶段性波动。房地产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一般是按照当期竣工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比上开发总面积,计算出单位面积造价,进一步得出该期开发项目的总成本。这种成本计算方法本并没有考虑到楼层、户型等区别因素,所以得出的成本指标缺乏可靠性与真实性。以上两方面原因造成房地产企业的当前开发成本与其销售收入难以进行配比。
(三)内部控制缺失
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不利于房地产企业会计内控。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对于会计内控机制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相关内控制度也完善,使企业会计制度出现漏洞,核算准确性不高,缺乏制度保证,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大企业运营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的办法与对策
(一)扩大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度
一方面,在房地产企业的信息披露中应该涵盖对土地储备量和成本的披露。由于近年来的土地价格上涨,在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的总成本中,土地成本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所拥有土地储备量与现有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共同决定了企业的未来发展水平。但是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通过企业土地使用权总额来判断土地储备的情况,因此,增大对土地储备量及其成本的披露程度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企业相关风险的披露。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等诸多因素造成房地产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属于高风险性行业,所以其披露的信息应该涵盖企业的有关风险信息。在企业的报表中应该增加披露风险的信息,例如对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政策风险、工程质量风险以及债务违约风险等都应该进行具体说明。
(二)完善对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核算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专门借款与项目总成本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所以应该将其划分为间接费用范畴。在会计上,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应该遵循配比原则,借款费用成本核算的对象应包括成本累计并没有超过项目预收款且还没有完工的项目。
(三)优化会计科目设置
房地产企业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电算化水平的因素去设置本企业所需的会计科目。对于规模大,业务涉及面广的企业可以设置全面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而对于规模较小且业务单一,电算化水平较低的企业,则可以在满足日常会计核算的前提下,适当删减一下不常用的会计科目以提高会计核算效率。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应建立针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完善的会计科目体系,通过统一规范的科目设置,加强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规范收入确定专业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房地产销售环节销售形式的多样性造成了房地产企业收入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在实务操作中,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作为和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其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而作为房地产企业日常运营的微观层面,其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应受到高度重视,只有完善会计制度设计,将会计核算制度与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才能使房地产行业走向规范化与有序化,为国民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周卫清.试论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和对策[J].天津经济,2008(10).
前言:
本文试图从内部控制入手,强调内部控制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细节,以期能够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发展有一定帮助。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主要要素如下:
一、内部环境
1.经营宗旨;以房地产开发、销售为主要业务,以提供优良产品、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中心,保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2.组织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二、风险评估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风险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险、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风险(投资风险)、产品质量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筹资风险)、税收风险。
三、控制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主要有:收款及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存货、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筹资、成本与费用、担保、合同、预算、计算机系统。
2.授权审批控制。(1)一般授权:预算控制活动、日常经费支出、职工薪酬支出、集中支付、合同审批、资金筹集、财务报告报出、利润分配方案、人事管理、信息披露、印鉴申请、计算机维护、其他。
(2)特别授权:投资事项、担保、抵押事项、关联方交易、重大项目改造、立项、招投标工作。
(3)临时授权。
3.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关键控制点。
(1)收款:收款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收入的确认条件、款项的定期核对、与收入有关的凭证记录的管理要求等应当明确。
(2)采购与付款:采购与验收管理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清晰,对施工单位选择、工程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应当有明确规定;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和与客户对账办法应当明确。
(3)存货及工程项目:项目的立项要经过适当的分析和决策程序;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方或供应方;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应当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
(4)固定资产: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
(5)筹资:建立严格的筹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建立筹资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的订立与审核、资金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6)货币资金: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7)成本费用控制:编制预算符合实际,预算应经有效审批;费用的原始交易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合法;费用开支应经过有效审批;越预算费用应经合理的审批。
(8)会计系统:一般会计控制应根据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去执行;管理层应根据经济业务合理使用会计科目;管理层应当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并有效划分系统权限;管理层应设计合理的会计核算流程。
(9)合同: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
(10)预算控制:预算编制应符合要求,预算指标适当细化;预算编制和调整应经批准;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考评措施要得到严格落实。
5.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6.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四、信息与沟通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解决。
五、内部监督和评价
内部监督和评价分为日常监督评价和专项监督评价,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企业层次的风险和所有重要求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
六、会计核算的细节考虑
(一)会计科目设置细节
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明细科目设置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考虑税法规定、社会效益指标、企业预算、内部管理、企业业绩考核的需求。
收入对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少数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利用财务人员职业判断的差异,控制收入的确认时点和金额,进而达到粉饰报表或者隐瞒利润等目的,对于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及投资者决策造成不利影响。为弥补收入核算的漏洞,提高企业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新收入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标准,减少了财务人员职业判断偏差的可能性。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一)建立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原有的收入相关的准则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的适用边界不够清晰,造成部分具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比较灵活,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新收入准则建立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取消了单独的建造合同准则,降低了具体业务中需要职业判断的工作难度,有利于相同业务会计处理方式的统一。
新收入准则将经营业务分为控制权转移“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和“在某一时点履行”两种情形,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业务:一是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是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并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业务,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业务,在履约的时点确认收入。
(二)改变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
原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是风险和收益的转移,新收入准则改为控制权的转移,控制权转移的模式偏向于定性分析,可以缩小人为判断的空间,得出的判断结果一致性较高。但从总体上来看,新收入准则依然存在一定的财务职业判断空间。
(三)明确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处理方式
对于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业务,新收入准则要求首先明确计量单元,分析交易中包含的多种商品或者劳务是相对独立的还是不可分割的,需要区分好履约义务;其次,对于相对独立的履约义务,按各业务相对独立的售价占售价合计的比例来分摊交易价格,确认营业收入。
(四)明确特定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的交易,如可变对价、总额法和净额法、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方法,提高了特定业务财务数据的可比性。
二、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在原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标准为风险和收益的转移,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对于收入确认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即使是公司治理比较规范的大型上市房地产公司,也存在着收入确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万科、金地集团等,在商品房完工并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而保利地产、招商地产等,在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确认收入;此外,首开股份、深深房A等,没有明确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上述情况影响了上市房地产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在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标准改为将商品房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并且规定了控制权的转移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和“在某一时点履行”两种情形,如何确定控制权转移的标准?如何界定控制权转移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成为房地产企业需要切实研究的课题,也是监管机构需要予以明确的重要事项。
(一)对于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收入确认的影响
如果是现房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业务,房地产企业应在履约的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期房销售,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到客户支付的房款(含贷款),客户取得固定房号的商品房,房地产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并且,客户也可以取得商品房价格上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笔者认为达到上述条件的期房销售可以初步认定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业务,房地产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可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2017年9月11日,在香港上市的碧桂园的2017年中期业绩报告披露,由于提前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新收入准则,对于符合规定的房地产销售业务,采用按履约进度确认销售收入的处理方式,导致2017年上半年销售收入增加了147.5亿元,占当期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9.8%,影响非常大。
按照国家规定,新收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碧桂园的做法对未来国内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提供了比较有价值的参考。
(二)对于代建的商品房收入确认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帮助客户建造商品房,双方签订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的计量,并且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业务,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三)对于出租的商品房收入确认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出租商品房的合同期间超过一年,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业务,房地产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期确认商品房出租收入。
三、新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应对建议
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较大,尤其是新收入准则执行初期,对于符合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业务将集中发生,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并且,新收入准则中依然存在一定需要财务人员职业判断的事项,需要房地产企业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一)加强财务人员培训,统一收入确认原则
按照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等将逐步执行新准则。鉴于新收入准则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重大影响,需要组织财务及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掌握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通过内部学习和外部交流,研究制定适合自身的应对方案,在正式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确保公司整体收入确认执行统一的标准,实现财务信息的合规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设计合同条款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是以合同为基础,采用“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
第一步是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确认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被签约方一致认可;
第二步是识别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即明确签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区分其是独立履行的义务还是一个整体,比如对于售房活动期间购房的业主,房地产企业提供免三年物业管理费的优惠,业主支付的款项中包括购房款和未来三年的物业管理费,财务人员需要区分合同中的应履行义务;
第三步是确定交易价格,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业务,需要考虑时间价值、信用政策等,尤其是对于期房销售,从收到房地产企业收到购房款到交付商品房可能持?m两到三年,持续时间较长,应考虑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是将交易价格分配到各履约义务。按照识别出的履约义务,用各项履约义务的价格占比,将交易价格分摊到相应的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理的确认各项收入。如对第二步中房地产企业识别出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和物业管理收入,应按照各项目价格的占比对收到的款项进行分摊;
第五步是当企业履行责任时确认收入,即达到新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第四步分配好的金额确认收入。
“五步法模型”为企业确认收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房地产企业应按照“五步法模型”的规定,梳理商品房销售等相关合同,明确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的认定标准、交易价格等重要内容,利用好政策,规避合同风险,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经营要求。
(三)完善财务信息系统,优化企业内控设置
针对新旧收入准则中存在的差异,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时调整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使之适应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并相应调整企业内控制度,重点针对涉及财务职业判断的收入确认事项,确保财务信息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四)调整绩效考核指标,应对政策变更影响
如今房地产行业已经具有先导性、基础性、产业相关联度高等鲜明特点。由于房地产在第三产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自身是否良好运行、是否可以良性发展,都直接关系着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房地产行业同样具有两面性,虽然可以带来巨大利益,但该行业也是一个投资风险大、负债经营度高、建设及设计时间周期长、市场风险高的行业。随着我国近些年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市场中的房地产企业在规格、结构框架等方面表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也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因此,保证与房地产行业密切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是一个十分现实且艰巨的任务。只有更好地完成企业会计结构的构建,才能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国民经济快速运行。
1房地产企业的整体概述
房地产,其实是房产和地产的总和。房地产开发,是对房屋、土地的开发,以及对房产和土地的综合开发。具体来说,土地的开发,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利后,先向国家依法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待完成准备工作后,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和使用了。当土地开发完成后,该公司对于处理后的土地有多种获利形式:比如将该土地有偿转让至其他单位,在其中抽取提成或红利,或者可将开发后的土地,留于自己公司,由公司自行完成对土地的房屋开发,之后通过商品的形式,卖给购买者。而房屋的开发,则是房地产公司在已经开发完成后的土地上开发房屋,等开发完成后,将以商品的形式向民众进行出租或者售卖。房产和土地的综合开发,是房地产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后,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然后由该公司直接对开发后的土地进行房屋开发。房地产的开发,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城市规划。因此,无论是土地开发、房屋开发、还是两者的综合开发,都必须遵循“六统一”的原则,即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管理。任何产品的开发均是从规划开始的,房地产也是如此。土地使用、城市布局等都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经过可行性方案研究。规划完成后,还需要对当地住户进行征地,完成拆迁任务,并做好安置工作,给予合理的配成,之后还要完成建筑安装、绿化环卫等多个阶段。这些阶段都会运用到大量资金,需要房地产企业投入更多成本,当企业无法承担全部资金时需要向银行贷款,体现了房地产业投入资金多和负债经营度高的特点。以上特点综合起来,会导致市场存有较大风险性,如果开发过程出现差池,或者开发完成后导致房屋积压,无法实现资金灵活运转,就会导致企业陷入绝境,面临巨大的挑战,稍有不慎,甚至导致破产。
2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现状
2.1没有较为规范、独立、切实可行的会计准则
虽然从2007年开始,就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准则中没有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对完整、可行、独立的会计准则。因此,房地产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完善,而且因为缺乏系统指导和统一规划,导致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传统老旧的制度已经跟不上时代脚步,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果不按照这些制度去遵守,仅仅执行2007年共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就会无视房地产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更多不利因素的产生。
2.2会计科目混乱,缺少专用科目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会计行业进行了多次整顿革新,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7年的会计实施新准则中,都缺少对于房地产企业中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方法的描述。这是极其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会给房地产企业中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准则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老旧的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房地产企业中会计核算的工作,在没有新制度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误解。虽然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对“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一些描述,但是依然没有更改早期的会计科目,所以仍存在较大问题。
2.3企业会计信息的风险未被完全披露,利润上升缓慢
随着时代的发展,房地产企业由于工程质量建设、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不确定风险性增大,行业风险比其他行业风险更为突出和明显。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在信息披露上重新规划,进行全面改善,努力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这些在相关的政策制度中都没有科学合理规划,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3解决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3.1建立科学合理,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企业体系
虽然我国的会计制度涵盖了许多领域,对于会计的工作流程、会计核算业务均有较为明细的阐述,但是对房地产行业中的会计核算而言,现行的会计制度,包括2007年我国所实施的新准则,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位。没有固定清晰的方法、章程、理论作为指导,直接导致了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工作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因此,企业在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也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对公司进行合理定位,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化、可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不仅要符合当前国家制定实施的会计制度,还要体现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的特殊性。
3.2优化会计核算框架,完善会计核算制,明确核算中涉及的所有会计科目
任何科目的设置,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在设置对应的会计科目时,要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当前的经营状况,然后结合会计核算的实际信息化水平,做到客观、全面、有效地设置会计科目。此外,还需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要制定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会计核算准则,明确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准则,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监管和政策支持。
3.3制定科学、有效的收入确认标准,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和完善性
保障商品售出后的收入,需要资深的会计人员对商品进行专业判断,对行业进行合理化评价,并且保证自身的职业素养不被外在因素所侵蚀等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有专业化的会计人员操作,甚至这些会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也不为过。由于涉及资本收入,因此需要有完善的标准和明确的要求,需要考虑到法律和专业两个方面,其中法律要求是基础,专业要求是保障,为企业的收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3.4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治理,增加相关评论指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获取投资者的投资,其中一项最有利的依据就是会计信息。通过会计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规模与能力,公司的发展状况,然后通过数据对比,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之前的经营业绩。因此,好的会计信息,可以加强投资者的投资力度,弥补其余资料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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