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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基层治理成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16 16:05:0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社区基层治理成效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社区基层治理成效

篇1

1、“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兴起及其局限

重属地管理,轻属人管理。属地管理具有明显的静态性管理特征,忽略了现代社会日益增强的社会流动性;属人管理则坚持以人作为其服务的核心对象,对社会实施动态的管理。网格化管理模式虽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了对基层社区公共物品(如对井盖、路灯等)的效率与供给能力及基本服务信息的了解与掌控能力,但其运行理念与实质仍然内含着被管理对象的属地性质,强调对一方地区的管制。

重条块控制,轻整体治理。网格化管理模式致力于将属地分割为若干不同条块,政府“派”专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特点在于各条块职责相对明确。正如“网格协管员”所言,网格就是他们的“责任田”,在其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出现的各种问题都由他们来解决。在注重条块分割的同时,这种社会管理模式也往往忽视了社会系统的整体性特征,人为割裂了社会系统内部各种联系,往往导致基层社会管理中只重条块、而忽视整体的社会管理模式。

事权下放,治理资源却不足。在网格化管理中,采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模式”的运行机制。从表面上看,这一管理方式将管理的权限下放到基层组织中去了,但事实上是责任下放而权限不足,则加重了基层社会治理单元的负担,使得网格运转不良。因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府组织,但这种管理模式却又反而加剧了它的行政化倾向;它没有法定的财权,却同时又要负有更多的责任。

管理成本过高,政府财政负担重。在网格化管理的推行过程中,政府往往要根据网格的划分来配备相应的社会网格协管员,在面对社会失衡时也需要动用各种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手段等去面对单个的“居民”,这就造成了过高的社会管理成本。

2、网络化治理的内在价值与理念

网络化治理鼓励社会参与,促进主体多元参与机制。在网络化治理中,政府依然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但政府与其它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构成相互依存的网络体系,各网络结点之间是平等与合作的关系,在合作中“各负其责、各司其能”。

网络化治理注重引导价值共识,促进合作机制。合作机制是网络化治理的主要运作机制。在网络化治理中,各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共治代替竞争对立,增进公共价值。公共价值是网络化治理的共识价值,它是高于个人价值、部门价值、地方价值之上的社会合意基础上的共同信念。

网络化治理主张培育社会资本,增进信任机制。社会信任既包括官民之间的信任,还包括公民之间的信任,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信任。社会信任是合作的必要前提,是共同行动的基础。当前社会基层政权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权威的弱化,与群众对基层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信任缺乏有关联。“中央政策是好的,只是地方干部念歪了。”而由于地方干部无法取得群众的信任,很多工作难以推进,从而也容易形成基层管理干部“过一天算一天”的消极心态。

网络化治理强调利益共享,增强协调机制。利益共享是包容性增长过程中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公平、公正,利益共享既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居民之间的利益共享,还包括政府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共享,政府与市场、民间社会之间的利益共享。而现实的社会管理实践中,许多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引发多是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

3、实现从网格化管理到网络化治理的转型

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促进社会价值共识。网络化治理的核心运行机制是通过培育社会资本形成社会信任与合作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维系不再仅仅是利益的纠葛,更是一种价值上的共识与相互认同。而社会价值共识与社会认同的形成,其根本在于通过社会公共文化建设,把社区建设成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从短期来看,公共文化建设难以见成效;但从长远来看,这实是一项战略任务。而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念,发挥传统文化道德伦理观念的约束机制,形成人们在观念、信仰与心理层面的价值共识。

加强公共权力监督、促成利益共容共享。当下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增多,其根本在于利益分配不正与冲突;而利益分配公平、公正的缺失在于对公共权力缺乏监督。加强公共权力的监督,一是通过完善法制建设,通过法律制约权力;二是加强社会协商与公众参与,通过权利监督权力。网络化治理强调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而这种参与又能起到监督与制约公权力的效果,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社会利益共容共享,同时还必须尊重人民的选择权与自。

权限下放,促进地方治理的多元与差异。赋予地方基层政权相应的自限,促进地方自治,从而促进地方治理的多元与差异。要改变现有压力型体制下的考核机制,同时改革“条块分割”体制转向注重对“块”的建设,促使基层政权组织从消极“维权”到积极“治权”的转变。

基金项目:2013赣州市社会科学研究百题(13087)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王喜,范况生,杨华等.现代城市管理新模式.城市网格化管理综述[J].人文地理,2007.

篇2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篇3

在当前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有动员职能,却不具强制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中有预防和减少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刑事犯罪以及违法犯罪人员重新犯罪的职能,却没有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实行检查、考评、奖惩制度,具有系统性和强制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这方面非常欠缺,不利于其向更高和更深层次发展。因此,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并加强检查、考评和奖惩,更能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真正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通过强有力和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减少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使他们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建立起更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足于社会管理,强调以人为本,以加强社会服务和管理为重点,以规范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目前已形成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五级管理网络体系。我市的“三级联创”目标管理效能体系中每一级管理体系均实行百分制,其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分虽为3分,但却涵盖了多项具体措施:

一是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及宣传教育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制度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及警示教育,并设定相应分值。对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未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未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专职联络员的,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和预防工作的,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及警示教育未达规定次数的,未制作和发放预防宣传教育作品的,由于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引发职务犯罪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二是项目预防及查询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重大建设项目预防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设定相应分值,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预防方案措施齐备,查询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对重大建设项目未制定预防方案和具体措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前未到当地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三是干部犯罪及落实建议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及检察建议落实,并设定相应分值,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不发生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对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职务犯罪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检察建议不落实和回复的,对检察建议不认真落实导致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四是检查、考评、奖惩措施。即明确在年终由市委综治办会同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对全市综治体系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

篇4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92-2

随着政府治理的不断深化,以善治为方向的变革势不可挡。政府的决策需要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去参与决策,要有发言权。需要更大的透明度、更多的公众参与、更多来自社会的有力监督。在互联网大范围普及的今天,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正在促进着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形成。城市虚拟社区不仅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还可被视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结构方式,并已在当代人类社会中逐渐成型。

1 有关概念

1.1 政府创新的定义和内容

政府创新,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其内容覆盖面广,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1 政治透明方面:信息公开、决策公开等。

1.1.2 公共服务方面:促进社会福利、扶贫济弱、治安联防、全民教育等。

1.1.3 基层民主和政治参与方面:立法听证和政策听证、干部竞争上岗、基层直选、公推公投等。

1.1.4 行政效率和公共管理方面: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行政责任等。

1.2 城市虚拟社区的定义与特点

虚拟社区一词,源自英语Virtual Community.其中,Community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以地缘为基础,指共同拥有某个确定的物质空间或地理区域群体(即社区);二是以认同为基础,指具有共同特质、归属感,并维持一定社会联系、保持一定社会互动的群体(即共同体)。国内学界认为,虚拟社区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彼此交流形成的、具有一定共同目标的群体关系的总和。对于城市虚拟社区,至今还没有具体的、统一的定义。本文认为,城市虚拟社区特指以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城市(城区、街道)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有一定共同关注的群体。其成员间存在某种以现实生活空间为基础的共同目标,成员间从事网上或网下的活动,并形成一定的人际关系。

城市虚拟社区具有虚拟社区的共同特点,如:“去中心性”、“匿名性”、“超时空性”等,更具有“相对地域性”、现实倾向性和边界模糊性的特点。

1.2.1 相对地域性。该特性源于所在城市(城区、街道)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城市虚拟社区与其所依附的现实城市(城区、街道)之间的关联性。“跨地域性”是指城市虚拟社区的组织形式是“非空间”或“超空间”的。受此特性影响,城市虚拟社区有别于其他虚拟社区,并表现为:一是城市虚拟社区中的居民来源的“地域性”。城市虚拟社区中的居民或者(曾经)在该区域中求学或工作,或者(曾经)在该区域居住,或者与该区域的单位、人员有着某种联系。二是城市虚拟社区讨论主题的“地域性”,社区网民多具有相同的地理空间场景,相似的话语体系,相近的生活诉求。其共同话题多与所依附的现实城市(城区、街道)有关,所讨论的内容可能涉及现实城市(城区、街道)的文化、管理、建设及人物和社会新闻等。三是城市虚拟社区治理主体的“地域性”,就外部而言,城市虚拟社区的治理主体则是其所依附城市(城区、街道)的公共权力部门;就内部而言,城市虚拟社区的治理主体就是社区居民本身。但无论内部还是外部,治理主体的“地域性”特征十分突出。

1.2.2 边界的模糊性。城市虚拟社区居民的活动并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也可以包括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互联网而开展或完成的网下活动。这个特性使得城市虚拟社区与现实城市之间的边界相互渗透,难于找出清晰的分界线。

1.2.3 现实性倾向更强。与一般的虚拟社区相比,城市虚拟社区更具有真实感。其表现有:一是网下活动容易开展。通常网友活动的最大障碍是物理和语言距离,但是城市虚拟社区中大部分居民是所依附城市的市民,他们之间空间距离近,语言、习俗相同。因此物理距离、文化语言障碍,对于城市虚拟社区活动的开展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话题的相关性。话题大部分是围绕所依附城市的人和物展开的,与其他虚拟社区讨论的主题相比,内容更具有直观性。

2 城市虚拟社区对政府创新的意义

2.1 政府创新的时代要求

过去,政府创新的动力和责任都在政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当今时代对政府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创新趋势表现为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集权向分权转变,从统治向治理转变。

第一,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政府管理既是一种管制,又是一种服务。随着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分正在逐步减少,而服务的比重则日益增多,建立服务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目标。

第二,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全能政府可能为公民带来众多的福利,但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这一点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渐壮大,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就会日益明显,政府权力的基本边界和范围由此得以明确。

第三,从集权向分权的转变。

还政于民,让公民享有更多政治权力,更多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主管理,是政府改革的唯一正确方向。从集权走向分权,是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将国家权力还给社会的基本途径。

第四,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

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治理成分的增加、统治成分的减少,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管理活动中有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而这正是民主程度提高的标志。

2.2 城市虚拟社区符合政府创新的时代要求

2.2.1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解决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多中心的形成,有助于将一些居民可以自己解决的问题交由居民自己解决,从而达到优化政府职能,使政府集中精力在更重要的服务工作上,最终促进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2.2.2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打破专家官僚,提升决策成效。现代政府管理中,各种专家系统为政府高层制定政策发挥了重要智囊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也阻断了基层与上层之间信息的真实、快速传递,从而使得决策者的决策依据时常出现失真的现象。发展城市虚拟社区,将使得信息传递结构更加扁平,有利于决策者更快、更准的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和即将出现的趋势,进而提升决策的成效。

2.2.3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提高政治民主。政府治理的透明性要求“政治信息的公开,人人有合法的知情权。现代社会倡导治理的参与性、透明性和责任性。如何在治理的过程中体现和尊重人民意志与权利,是政府创新中的重大课题。城市虚拟社区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培养民众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强化民众的政治责任感,弱化民众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广泛培养积极民众的公民意识。

2.2.4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丰富公共服务的供给,促进社会公平。公共服务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发展城市虚拟社区为政府创新提供了新的选择,可有效解决国民基础教育、医疗保健咨询、公共信息服务不均衡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有效发动群众实现群众间互助,丰富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提供主体,促进社会工作,创造社会和谐环境。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论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学习与探索,2005,4.

[2] 贺佐成.试探城市虚拟社区的内涵与特征,枣庄学院学报,2010,2.

篇5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社区治理内涵与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内涵

社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治理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城市治理的微观体现,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首先应当从社区治理开始。

“治理”与“统治”相对而言,社会治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是一个社会层面上所有行动者参与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机构或私人机构都不是独自解决复杂、动态和多样的社会问题。因为他们不可能各自拥有解决问题的所有资源。因此,只要在这个社会层面上得到公众的认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第二,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有一定的互动。治理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界限的模糊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参与结构往往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种契约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让渡部分管理权限给其他的社会组织,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第三,强调参与的主动性。按照治理理论进行社会管理时,强调参与者的自愿主动,而不是强制的被动行为。治理理论期望达到的最佳状态是在整个治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强调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再囿于传统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束缚,主张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

单位体制、单位人作为中国的重要政治社会遗产,上世纪40年代开始萌芽,50年代逐渐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巩固,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弱化。在这个过程当中,社区中的街道职能慢慢的被强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动态化的资源配置结构。根据西方理论视野下的治理观点和我国目前的城市治理实际,我们可以把社区治理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不用的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社区治理作为社区发展的一个目标,其治理模式也是随着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调整变化。目前看来,我国社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

1.行政型社区。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实际上处于社区治理的核心地位。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操作当中,都是把居委会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当中,与街道办一样变成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作为最底层的一级,直接听命于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平时办公经费来源以及工作内容的决定都要根据街道办的安排,因此,时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种行政事务的困扰,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不仅仅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和建设的积极性无疑都会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区是目前社会管理格局中最活跃的一种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国政治社会发展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深厚。究其根源,单位制作为上世纪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当时环境下,对社会资源配置、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当时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发挥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街道职能的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单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断弱化,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就当代中国社会整体转型变迁的进程而言,“单位社会的终结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2.合作型社区。政府通过授权,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权限转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实际上是政府放权,通过找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利用其自身丰富的资源,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对社区的资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同步进行。这种模式是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单位制逐渐弱化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这种“非单位制”型的社会格局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微观基础,政府无法再通过对其直接控制的单位将社会成员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调动社会组织,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将自主但分散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进行社区治理。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说,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过程。至此,我国的社区治理应当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其发展瓶颈期,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和街道,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种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博弈势必会影响到社区治理的长期效果。

3.自治型社区。由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这些组织提供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进行监督。根据目前学术界围绕社区自治的各种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论哪一种取向,对社区自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简单割裂,也不能理解为社区完全自组织的自我治理,而是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社区内的决策中心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尽管实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发展的最终归宿。

二、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缺位

进行社区治理并最终实现社区自治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居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但是明显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像对社区的界定,社区自治的性质,管理运行方式等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给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带来了很大的模糊性,也为各级政府把居委会当做一些行政事务的落实层和最终操作层留下了空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居民自治依据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比如,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而在许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汉等地,一些住宅小区规模明显扩大,这项规定明显已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居民参与度不高

首先,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从观念层面上分析,旧有的“单位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阻碍了社区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识的形成与塑造。其次,参与社区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社会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还大量存在,社区居民某种程度上也习惯并认同了政府行为,被动接受安排的多,主动参与管理的少。即便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参与具体实施过程,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则普遍不多。另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够成熟,没有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社区建设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深入展开。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区功能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上,如在上海,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少儿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居民提供家务劳动、文体活动等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对象相对固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另外,从总体上看,发展社区服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要困难是资金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职能异位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而这些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其中大部分又摊派给了下面的居委会来承担。目前,居委会的成员组成中,年龄多在40岁以上,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每天疲于应付街道交派的各项任务,本应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居委会,在大多数时间却为政府和社区其他职能部门做许多份外的或与社区居民联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异位,居委会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难以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的几点建议

实现社区治理形态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的变革,其实质就是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尽管目前,实现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讨。

加强法制建设,确保有法可依

修订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治理有法可依。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新情况,流动人口的迁移、人口老龄化、动拆迁的转移安置等问题,使居委会在管理上力不从心。因此要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廓清居委会的职能,权限以及与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社区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区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机制

社区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参与、自治、共享。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居民能否有效参与社区事务,一方面取决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区理念;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参与机制。因此,一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活动,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场所,塑造共同的社区价值。二是以人为本,坚持社区需求,用共同需求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居民参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规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参与机制,以保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增强服务意识

在社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一是通过搭建自治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发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服务与管理。二是优化社区软环境,打造特色服务,开展特色活动。三是利用电商打造社区服务平台,实现从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服务。目前中国服务业产值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区服务的商业潜力,在我国亦大有可为。

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定位,拓展社区自治空间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各自职责,政府职责有专门的部门来履行,不随意向居委会摊派。确需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要有明确的经费和人员,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创造必要的自治条件,使居委会真正的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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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7日

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基层组织建设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在社会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织部分。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社区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强化服务,创新管理,为社会管理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是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民生,民生问题关乎群众的“幸福”,做好民生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社区是社会最基本单位,能准确了解群众诉求,社区服务与广大居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联系。加强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好维护群众利益。

(三)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社会稳定的根基在基层,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有助于促进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为社会稳定创造基础性条件。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从社区开始,建立解决问题的基层机制,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城乡社区建设的情况看,社区建设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区建设也面临一些困难,在体制、理念、政策等方面依然存在制约社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社区建设进程。

(一)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定位不清。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基础,但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责模糊,服务功能错位,社区服务业发展比较单一,削弱了其应有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主要是由于基层政府管理的边界不清,造成社区组织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职能,侵蚀了社区自治的空间,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受到很大限制。如不少地方社区建设基本上以解困济贫、解决孤寡残困人员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困难为主要内容,缺少集教育、生活、娱乐、保障等为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社区服务功能不完善,在实现社区全方位建设方面做得不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社会成员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需要回归社区,原有的单位组织管理网络被逐步弱化,而新的社区管理网络还没有建立起来,以至于出现了管理缺失的现象,同时也影响政府职能转变,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不少难题,大大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二)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区原有基础设施较少,工作场所多是租用或借用,条件相对简陋,办公用房普遍达不到要求,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同时,社区活动场所严重不足已无法满足当前民众生活的诸多要求。要保障社区的办公条件,解决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问题非常严峻。社区建设经费及办公经费短缺,也是困扰社区开展正常工作的主要问题。资金投入已经成为制约社区建设的“瓶颈”。由于投入严重不足和缺乏统筹规划,已影响到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建设,导致社区服务设施不全,影响社区服务和活动的开展。

(三)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十分缺乏。做好群众工作,关键在干部,社区管理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社区治理水平。社区干部中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管理知识的较高素质人才还相当缺乏。主要是缺乏激励机制,待遇低,难以吸引较高素质的社区管理人才。同时,社区中许多人力资源也没有得到发挥,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社区人才队伍素质亟须提高,社区人才结构亟待优化,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能力亟待加强。

(四)城乡社区治理思路不够明晰。由于自治理念不清,目前仍有很多社区工作负担过重,承担大量行政性工作,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在带领社区居民建设和谐社区中的凝聚力和协调力。有些社区成员对社区建设这一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知之甚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没有被激发、调动起来,使大量的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很好地利用。现阶段城市的社区服务已经发展到对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全面服务,而社区社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又因重视不够和受政策影响,成立和运作门槛设置较高,导致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缓慢,难以满足社会管理要求。

三、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社区功能定位,明确社区服务职能。“社会千条线,社区一根针”。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肩负着基层自我管理的任务,肩负着几十种服务功能。从国际社区发展经验和我国的实践来看,社区建设必须依托于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有许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新加坡为加强社区组织管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作用,在政府部门专门设立职能管理机构,直接从政府部门中选派公务员到社区任职等,政府则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来把握社区的活动方向。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划定基层政府与社区边界,赋予社区自治功能,科学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职能,大力推进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设,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等措施,加快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志愿互助服务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开展社区救助、就业、卫生、养老、计生、文体、教育、安全及生产生活服务,搭建面向社区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使社区居民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定向、便捷、周到的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鼓励社区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等福利服务项目。要优化社区布局规模,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切实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服务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在办公用房上,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通过立法来解决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设施建设问题。新加坡国家设有住宅发展局,早在1967年,该局就制定了“土地所有权法案”,其中规定,由开发商建设的公共组屋,每栋楼底层都不得安排住户,而是用于开设商店或娱乐室,供居民休息、娱乐和购物之用。因此,要切实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将社区工作用房、服务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根据社区布局,在综合考虑增强社区造血功能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办公用房面积、地点、结构,配齐公共配套设施,建议可在土地出让时,将社区办公用房建造设置为前提条件,由受让方负责建造,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在保障措施上,财政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将社区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社区基础设施项目扶持资金和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国外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助、基金会和私人捐款,以及收取的服务费用。在加拿大,政府拨款占60%左右,捐助占11%,服务收费占29%。我们可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建立多渠道的社区资金投入机制,采取共驻共建、社会支持、街道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社区建设管理资金。

(三)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创新社区服务模式。社区信息化不仅能显著提升社区的工作效率,而且能大大提高社区居民的服务满意度。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应加快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服务功能由单一型向综合型、被动应付型向主动创造型转变。为此,要把社区信息化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在社区服务上,以社区服务中心为核心,综合各类服务资源,建立完善社区服务行业信息平台,开设热线电话和社区服务网站,提供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水电维修、房屋工程、房产服务、法律指南、劳动结业、教育培训等多种服务信息。要大力支持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服务内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提供更加便捷的社区政务、商务服务,着力推动“平安社区”建设,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建立激励考核机制,稳定社区人才队伍。要完善优秀人才服务社区的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参与社区管理工作,积极为社区人力资源提供施展空间。在干部待遇上,建议在继续强调社区干部的奉献精神的同时,应尽可能提高他们的收入,把报酬与工作岗位、工作实绩、年终考核相挂钩,建立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值班补贴、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等组成的工资报酬形式,提高工资水平,以进一步激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同时要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选聘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良好人际沟通能力和热心于社区建设的高素质人才,充实社区干部队伍,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要积极探索城乡社区用人机制的改革,广泛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事城乡社区工作。要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满足社区日益多样化、方便化和家庭化的卫生服务需求。要积极动员、广泛发动,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区居(村)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促进形成强带弱、富帮贫、老帮小、我帮你、你帮我的社区和谐新风尚,使社区潜在资源都集聚到提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上。

(五)发挥社会力量,提高社区自治水平。社会组织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社区成员的参与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新加坡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社区建设,必须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意识,增强社区凝聚力。社区建设如果缺乏社区成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的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就不能说是成功的。政府与社区及非营利组织、企业建立密切合作、相互补充的伙伴关系,政府引导支持、社区和非营利组织主办、企业通过市场提供多样化服务,是国际上社区发展成熟的组织模式和重要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立足社区,以社区居民为参与主体,着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组织,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基层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其管理和服务的社会责任。在组织建设上,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强化自治职能,抓好居委会基础制度建设,把社区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使社区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城乡社区打造成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平台,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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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沿街单位和住户私自开门扒窗从事经营活动在城区内曾一度较为普遍,有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也进行过治理,但因力度不大或执行困难等原因,多半中途而废,广大市民对此虽有意见,但因长期未得到根治,也逐渐习已为常。现在要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治理,一方面直接触及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挑战人们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必然会阻力重重、困难很多。鉴于这种情况,诸城市城管执法局决定从宣传入手,将思想工作做在前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空间,为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创造条件。

一是印发通告,广泛宣传。在与工商、规划国土及有关街办、社区进行了联系沟通后,以诸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诸城市规划国土局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对私自开门扒窗现象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并集中进行大规模宣传。通告明确了私自开门扒窗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指出了本次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时间和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业户积极配合,自觉封堵私自开设的门窗,恢复建筑物本来面貌。

二是逐门入户做工作,争取当事人的配合。为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通告发出后,我们采取“分片包干、逐门入户”的办法,将责任落实到各中队,中队又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执法队员,逐门逐户做宣传。工作中,执法人员不怕吃闭门羹、不怕遭白眼,从城市建设管理的大局出发,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去年,我们在对西郊街一违法业户进行治理时,当事人起初一直躲着执法人员不见,面对不利局面,包户队员毫不气馁,连续上门13次,终于用真诚感动了当事人,使其主动配合完成了封堵工作并接受了处罚。

三是争取街办、社区的支持,做到双管齐下。街办、社区处于城市最基层,与辖区居民联系紧密,对业户了解得多,情况摸得透,沟通交流更有优势。因此,我们在制定整治方案时,首先和街办、社区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宣传措施。比如,在对业户做宣传时,执法人员着重从城市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入手,向广大业户宣传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街办、社区人员则从配合执法工作的角度向违法业户申明厉害关系,动员他们识大体、顾大局,自觉服从管理,这样双管齐下,相互配合,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区分情况,分类施治

在具体工作中,执法人员首先按照法定程序向违法业户下达有关法律文书,给业户留出足够的整改时间,然后区分情况,分类施治,不搞形式上的“一刀切”。

一是对积极配合管理、承诺自行整改、自己有条件封堵的业户,限定3~5天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验收。如果违背承诺或超出规定时间,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人员强制封堵并依法进行处罚。从整改的情况来看,全市617家私自开门扒窗的违法业户中,有76家按要求自觉进行了封堵,这说明只要工作到位,思想做通,多数业户是能够自觉履行承诺的。

二是对整改不积极或没有条件自行整改的业户,由社区和城管部门帮助封堵。在违法业户中,有为数不少的业户心存侥幸,在自行整改时持观望态度,表现不积极、不主动。对这部分业户,我们在继续派人上门做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帮助他们进行封堵,由于思想工作到家,帮助措施到位,组织封堵基本上没有遇到大的阻力。对于少数没有能力自行封堵的业户,我们联合街办、社区积极想办法解决当事人遇到的实际困难,并主动承担起封堵的任务,使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

三是对做不通思想工作、不配合整治的个别“钉子户”,依法进行强制封堵。针对在整治过程中拒不执行、肆意闹事的“钉子户”,我们采取大队集中行动的办法,强制进行封堵。行动前,执法大队制定了周密的行动预案,城管治安中队全力配合,利用早晨街道上行人少、不会出现大量围观者的有利时机,速战速决,短时间内封堵完毕。

四是对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反复的违法业户,我们除了对其进行严管重罚外,主要采取分片紧盯、严管死守的办法,不让反复者有机可乘,最终断绝违法业户重新开门扒窗的念头。

三、加强监管,严防反弹

私自开门扒窗与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一样,也具有极强的反弹性。在集中整治结束后,如何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是摆在城管执法工作面前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为抓好后续管理,诸城城管执法局采取多种措施,严防私自开门扒窗现象在面上出现反复。

一是将责任落实到各中队,加强日常监管。将中队对私自开门扒窗的整治和管理纳入考核机制,如发现管理不到位、出现空档,督察大队立即下发督察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考核标准从严扣分。各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将严控严管私自开门扒窗行为列为重点内容,发现苗头及时制止,确实做到管起来、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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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统领,以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大力加强各项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群众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良好成效。

一是完善基层司法所建设。我局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基层司法所建设,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316个,其中新建52个、购置79个、政府划拨97个,改建20个,租用7个,灾后重建40个。316个基层司法所已全部立户列编,其中直属所208个占65.8%;挂牌所95个,占30.1%;另外,武侯区13个司法所与街道的综合治理、维稳、机构进行整合,实行大科室制,成立了促进和谐建设办公室。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942人,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510人,兼职司法助理员432人;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318人、地方行政编制155人、事业编制37人。经过建设,全市基层司法所办公设施建设得到改善,现有轿车30辆、面包车21辆、摩托车91辆,共计142辆;计算机359台,少部分司法所配备了音响、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

二是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提高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依法办事,建设法制社会,我局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3年以来,围绕“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中心工作,全市基层司法所共开展法制宣传13336场次,受教育人数为11157888人次。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三是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积极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13年,我局撤销了老干处、法制教育处,增设法律援助处、人民调解处,2014年又增设警务督察处,整合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处和基层处,在基层建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并把法律服务体系延伸到乡镇,为人民群众直接提供法律服务。2008年,全市共招进司法助理员165名,有效改善司法队伍素质,增强司法队伍力量,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发展。在这基础上,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工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是取得显著工作成效。自年来,我局司法行政系统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3733条,被基层政府采用3197条;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7789件,处理成功17012件;参与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11976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045次;防止群众上访1777次;防止群体性械斗754件;参与“严打”整治活动及专项治理活动20146人次。这些所取得的成绩获得了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都江堰市司法局崇阳司法所所长张忠理被司法部授予二级英模,一个基层司法所和两名基层司法所所长受到司法部表彰。

二、司法行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取得明显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基层司法所建设方面。

1、人员编制不足,空编严重,补员不及时

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全市316个司法所,仅有专项编制318人,与司法部的要求相距甚大。全市司法所共空编79人,不能满足司法行政一线工作需要。在缺编少员的情况下,司法助理员调离后长期得不到补员,严重影响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2、司法所管理体制不顺

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目前,司法所存在由司法局直接管理的直属所,和由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司法局给予业务指导的挂牌所两种体制。我市316个司法所中,直属所208个,挂牌所95个。由于挂牌所的人财物全部由乡镇(街道)管理,导致挂牌所人员兼职多、任务杂、流动大,队伍不稳定,难以正常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违规下放到街道。市人事局、编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通知》第7条“凡统一招录的基层司法助理员,其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必须统一由各区(市)县司法局管理,严禁下放到乡镇和街道。”五城区103名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中,共有80名政法专项编制违反该文件规定下放到街道,这部分人员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大部分从事综合行政、招商引资、民政等非司法行政工作,五城区司法局对这部分人员事实上“管不住,用不到,调不动”。

三是政工机构负责人未进入党组班子,全市20个区(市)县司法局除青白江区司法局政工负责人进入党组班子外,其余均未进入,弱化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

3、司法工作保障条件不完善

一是司法经费缺乏刚性保障。目前,我市司法所没有基本经费保障,主要靠挤用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和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来获得,且数量有限,致使司法工作运转困难。

二是缺乏基本的装备保障。我市司法所车辆等装备保障建设长期落后,明显不足,不能满足随机性、急迫性等工作,影响司法所工作效能。

三是信息化建设落后。我市司法所尚无与上级司法局建立纵向的办公信息网络,也无任何业务专网和业务应用系统,对反馈工作信息与交流工作情况带来很大不便。

三、加强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要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与能力,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这里面要着重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使基层司法所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思,努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基层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1、落实和规范司法所人员配置及管理

一是要在司法所总的编制内,确保人员到位,每个司法所应当配备至少3名工作人员,其中设所长1人,司法助理员1名;一圈层区市县司法所至少配备三名辅助工作人员,二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二名辅助人员,三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一名辅助人员。二是要保证司法助理员专编专用,现有编制空编的应及时补充,如到期不补充的,由市里收回编制统一调配。三是由市政府协调省人事部门,将司法助理员空编职位纳入统一招考,解决空编问题。四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各区(市)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员空缺情况报区(市)县政府确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充实司法行政一线。招聘人员的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五是把全市316个司法所建成区(市)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现区(市)县司法局直管,对政法专编和地方编制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形成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提高调入、调出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管理。六是制定计划,逐步将95个挂牌所改设为直属所,由区(市)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管理为辅,按规定设立办公场所、配置工作人员、任命司法所长。建议区(市)县党委将区(市)县司法局政工机构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到党组。

2、纠正司法所不规范现象

建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与司法局共同成立专门督查组,督查五城区落实成机编办号等文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意见函,清理纠正不规范现象,将违规下放到街道的政法专项编制收回到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专编专用。

3、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要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好司法所办公用房,严禁挪用、拆迁、出租、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凡挪用、挤占司法所的,必须交还司法所使用;新建和改扩建的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号)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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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理教育乱收费效果明显

去年以来,县政府切实履行财政投入和监管责任,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我县普遍重视做好扶困助学和“两免一补”工作,今年上半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33761套免费课本,拨付到全县各中小学校办公经费

976万元,切实保障了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道德,纠正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从3月底开始,5月底结束,在全县范围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自查自纠、建章立制,召开家长会、公开承诺,举报查处、追究责任等三个阶段进行集中整治,截止5月底,全县32所学校召开了家长专题会议,签订责任书1200余份,发放《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15000余份,退还想学生补课费3600元。县党政机关保育院、西街小学、试验小学等学校,组织专人进行明查暗访,积极退还所收补课费,要求学生及家长积极监督等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 2 3 4有效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治理公路“三乱”五个到位

今年以来,我们把治理公路“三乱”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做到“宣”、“教”、“管”、“纠”、“建”五个到位,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其他专项治理成果得到巩固

进一步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在继续实行涉农补助资金发放“五个一”工程的基础上,加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认真督办涉农负担案件,对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对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开展专项检查,严格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杜绝了涉农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关注民生,关注热点,稳定市场。一是我办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缺斤短两问题 ,组织协调质监、工商对全县500余户工商经营户、超市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测校对。并通过检、校、没收、处罚等手段进行集中整顿,《纠风直击》栏目以《称称你有多少诚信》为题进行了报道,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二是去年对我县加油站的“短斤少两”以及部分黑加油站违规经营的现象进行查处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但今年又有所反弹,我办组织工商、质检等部

1 2 在强化社保资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惠及群众工作中,我们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实现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把服务延伸到基层等措施,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参评单位联系实际,开拓创新,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民主评议活动的积极性,让更多群众参与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来,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关心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县民主评议办公室开通了“纠风网”。登录该网可及时了解纠风工作动态、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监督。并通过网站了解全县民主评议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的民主评议活动信息,在线点播《纠风直击》电视节目,网上对参评部门进行评议,投诉举报政风行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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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生专(兼)干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确保计生责任制落实到实处。

各单位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布置,把计生工作落实到各基层学校。各校要加强对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人口与计生各项信息的准确、畅通。建立、落实与教职工配偶单位定期反馈计划生育信息的制度,坚决杜绝违法生育及违反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的事件发生。

二、狠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计生干部的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全系统计生工作的成效。各单位要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棒的同志为计生专干,并保持计生专干的相对稳定性。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计生专干,落实计生专干相关待遇。

计生专干要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计生工作的各项业务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熟知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掌握做好计生工作的必备业务知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改进创新工作思路,形成创先争优的氛围,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三、深化宣传教育,健全计生服务网络

要求机关与学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形成多样的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国情、国策、人口发展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继续做好在小学和幼儿园开展人口、环境、资源及健康教育。在中学和中等以上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青春期生理、心理及性知识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出生缺陷知识教育、人口理论教育。

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配合街道和村、社区管理,全面提升计生服务网络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教育系统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四、实施生育关怀,落实计生优惠政策

要确保本单位独生子女经费、生殖保健经费、本年度退休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教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等计生经费发放到位。切实做好符合政策生育二胎的衔接工作。

根据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围绕残疾子女、困难帮扶等方面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区教育局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了《区教育系统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入托、入学、招生方面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

五、健全婚育档案制度,落实属地化管理

密切关注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新动向,做到底子清、情况明。配合计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属地管理”和“村为主”的计生工作管理原则,进一步配合区委、区政府做好计生帮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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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城市社区管理中的问题及若干建议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6日

城市社区是在城市中的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区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安居乐业的生活基地,社区管理也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心。20多年来,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已取得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城市社区管理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较浓。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在城市社区管理中,它们继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政府在街道设置办事处,通过办事处来管理各种事物。街道办事处处于政社不分状态,它作为政府行政机构的最基层组织,既是行政管理主体,又是社会管理主体,成了一个全能型组织。它由于承当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过大的工作量,导致其无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更无法满足社区成员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此外,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其工作方式的行政色彩仍然较浓,居委会是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必须服从街道对日常工作的安排,终日忙于繁琐的具体事务,行政工作负担过重,无力在社区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中发挥协调作用。这些必然导致居委会协调作用缺失,弱化了居委会的管理职能,降低了管理效能。

2、社区管理的组织力量还较薄弱。目前,在社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等方面都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有些工作区政府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无法履行管理职能,即使有设置机构但人员以及设备力量都较薄弱,使任务的完成大打折扣。街道办事处本应为辖区居民排忧解难,但由于其权力小,无法完全行使政府职能。所以,在城市社区管理上,责、权、利很难相互统一,执行部门有权执法但却无法直接把法律落实到社区,而街道和居委会虽然能做到但又缺乏相关的权力,导致相互配合不到位,工作效率低,条块之间推诿扯皮,这些必然制约了街道和居委会社区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了社区管理的成效。

3、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理应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目前在社区管理的具体操作中,街道却对自己社区管理的职能不明确,集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于一身,使其从派出机构转变为综合性机构。由于街道无法承受繁杂的社会管理事务,只能是把自己的部分职能转移到居委会身上,使居委会不得不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而自身的自治管理功能日益减缩。这最终必然导致街道无法充分发挥其综合管理职能,管理效能下降,而管理成本却大大提高。

4、社区管理缺乏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社区管理应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以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不利于社区管理,使许多本来应该属于政府、企业、社团的事物却往往由社区来做,目前也没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使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

5、社区管理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社区管理需要一整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但目前在实际运作中社区管理制度却欠规范,街道办事处对自身的管理范围未有明确的制度界定,导致无权管理甚至越权管理,而且到目前为止,社区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也尚未建立条块结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一些管理部门权力高度集中,无法从制度上对其管理质量和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处。

6、社区管理人才匮乏。目前,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人员大多是老人和妇女,管理能力薄弱,已不能适应社区管理工作的要求,虽然这些年有一些大学毕业生应聘到居委会工作,但仍是杯水车薪。所以,目前迫切需要文化层次较高,拥有现代社区管理和市场经济知识或相关专业的人才进入社区管理层。这是当前城市社区管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不断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管理。

1、理顺各方关系,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三者的关系。区政府应履行对社区全面领导的职能,而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比如对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街道经济发展等行使相应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对于不该管的事则转移出去。同时,在环境卫生和保护、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等方面也应行使综合执法职能。社区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城市社区组织,其对社区管理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要加强居委会的自身建设,由于它既不是一级政权,也不是行政性单位,不具备行政性的指挥和制约手段,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靠自己组织的凝聚力和社区居民的自觉参与。在日常工作中,要关心和解决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以及靠居民自身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履行居委会的服务职能。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2、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完善生活环境。随着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对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要加强交通、卫生、环保、绿化等市容环境的综合管理,通过各种方式为居民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使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并且为居民创造和提供优良的生活环境。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改善社区的环境质量,为社区居民的安家乐业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和愉快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空间,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要培养新型社区管理人员。为了适应现代社区管理的要求,必须加强对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街道和居委会的干部提高对现代社区管理和服务内涵的认识,更新观念,转变思维。与此同时,应注重培养新型社区级干部,可以考虑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干部进入街道、居委会任职,在工作和实践中学习和锻炼,同时,招聘大专以上毕业生,充实到街道和居委会,提高街道和居委会人员的文化层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城市社区管理的质量,满足社区居民不断提高的对生活质量、生活环境的要求。

4、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各种活动。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引导群众参加各种社区活动。如开展社区健身工程,在社区设置健身场所,组织各种健身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同时,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配合开展各种有益身心的文娱活动。此外,对社区内的老年人,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建设和完善老年活动室,让社区内的老人老有所乐,安度晚年。从方方面面来提高社区居民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5、加强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社区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制建设作为前提和基础,社区管理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为了使社区管理能够有序地开展,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社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首先,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一些配套的制度;其次,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这是社区管理法制化的保证,也是社区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6、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在社区管理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因为人是社区的主体,社区管理必须围绕人这个中心来展开。所以,在社区的日常管理中,必须要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而且一定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要位置,比如,重视社区的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社会服务等建设,使社区居民真正感受“社区是我家”,对社区拥有归属感,并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参与社区的管理与建设,共同建设美好社区家园。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