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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17 15: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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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篇1

一、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性,杜绝在工作中融入个人感情,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摒弃个人的喜好,使审计结果不附加任何的主观成分,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及影响,对经济责任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这就是经济责任设计科学化的客观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在开始审计工作之前要明确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济责任,根据每项经济责任的重要性次序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并经过量化考核,给出科学的审计评价结论,这即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科学性原则。

(三)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审计工作中要保持谨慎、稳健的审计态度,工作的重点要紧紧围绕相关的经济责任,对于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不予以评价。审计工作要在允许的审计范围内进行,不属于审计范围的工作不予以评价。对于责任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要不予以评价,在制定评价用语时,要注意规范性及准确性,对于容易产生歧义及难以理解的词语不能使用。

(四)重要性原则。

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要抓住事情的重点,这样才能将事情完成的更出色,在进行责任经济审计工作时,要抓住工作的侧重点,对于涉及范围较广、数额较大、影响较为恶劣、决策失误较为严重的经济责任事件要进行重点的评价。

(五)统一性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过程中药注意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开展审计评价,同时,审计评价的职责、范围、内容等必须能够达到统一。审计的考核指标及标准要能够统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进行统一的审计评价。

(六)历史性原则。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往往会涉及到前任领导干部所涉及的经济责任问题,这即为经济责任的历史性问题,这种问题的审计评价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环境下去分析,结合具体的历史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认定,才能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否则审计评价连公正性都没有,更不会具有科学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一)对经济责任评价的分值及指标进行科学的设置。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被审计的对象存在审计内容及审计对象的不同,要实现审计的科学化就不能对所有的评价指标一概而论,同时实现科学化审计的核心是制定出经济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的分值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这就要求在审计工作当中按部门的不同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划分,并对审计评价的分值及指标进行合理的设置。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及评价。

审计工作的工作质量及行为的衡量标准是审计准则,要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科学的进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来开展审计工作,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是可靠全面的,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评价所依据的资料及数据时真实可靠的,才能保证审计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为确保审计的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进行集体打分。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需要召集审计机构中层及以上的干部的全体成员,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组长汇报完审计情况之后,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需要全体与会成员按照分值标准对其进行打分,最大限度的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为当地其他政府部门的决策工作提供直观的参考。

实践表明,如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之后没有为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任用工作提供有效决策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不能实现科学化,就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为政府正确的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客观、明了的参考依据。

(二)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化有助于实现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

人们常说:“一门科学,如果不能量化就称不上成熟;一项工作,如果不能量化就谈不上科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及难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工作质量如何对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能够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化,科学合理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那么必然会对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进程。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对审计评价的评价流程及评价结论下达的规范都做了严格的要求,这能够极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同时,通过科学化的量化政绩,能够直观的反映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于促进干部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廉洁自律都有积极的作用,这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的形成,能够极大的提高审计质量。

四、结束语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能否高质量的完成就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能够客观、公正、科学的完成,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很好的满足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化要求,这就要求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中,能够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基本要求,坚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各项原则,极大的降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篇2

(-)调查对象的特定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调查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查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中,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有:被审计单位账面没有记载而又必须调查核实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须调查清楚的事项,如发票要素不全、内容不真实,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从被审计单位账面的审计发现了疑点,而又必须进一步调查证实的事项;根据审计目标和委托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三)调查方法的多样性。审计调查方法取决于调查对象、范围、内容和目标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和典型调查,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函证调查和现场调查,对单位调查和对个人调查,书面调查和会议调查等。这些调查方法可以相互结合运用,也可以与其他审计方法结合运用。

(四)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审计调查能够获得帐面审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较真实的证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就是审计人员所看、所问、所闻、所查、所记、所算的和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资料。调查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准确、可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与帐面审计结果相结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调查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调查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围绕经济责任开展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任务就是认定或者解除审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来开展,以便划清经济责任界限。划分被审计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追责对象分为领导责任和经管责任,2.按追责程度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3.按追责内容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4.按追责方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党纪责任。通过审计调查,进一步区分被审计人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经济责任及应负经济责任的程度或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不应承担经济责任或者全面履行经济责任者应当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

(二)、围绕经济案件开展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促进廉政建设。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账面审计难以发现或者难以查清的案件线索,或者群众检举、控告的案件线索,都应进行审计调查。调查经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调查经济案件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经手人、知情人、审批人、检举人;调查经济案件涉案人员所采取的手段以及反映作案过程的全部载体。

(三)、围绕重点开展审计调查。重点问题又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否则审计结论就缺乏公正性,因而会失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单位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又在审计调查中适当进行延伸审计,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求所涉及的有关项目,选择恰当的调查方式。如用统计调查法核实经济指标,用试点调查法了解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用重点调查法追查经济案件,用会议调查法征求对被审计人的总体评价等。

3、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对审计调查材料进行相互联系、客观地,使审计调查的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相关性,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重要的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4、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方案制订审计调查方案,合理安排审计调查人员、时间和审计力量及其组织方式。同时,又要根据审计调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使审计调查与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要求上达到一致,在组织实施上达到统一,在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

5、根据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的关系,搞好几个结合。即:审计与现场观察结合,审计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相结合,数据统计与事实调查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审计调查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审计调查,以求得最佳的审计调查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

四、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就是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产生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除了方法、上的结合外,还必须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审计调查结果相结合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含了审计调查的结果,对被审计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总与分的关系。审计调查的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基础,调查报告必然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反映了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高低,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优劣直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审计调查结果有无分量。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补充。一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是反映总括、全面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体、详细的情况,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决定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决定了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其范围和方式。但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依赖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来体现,而审计调查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影响程度不完全是调查报告本身,还受审计机关的指导思想和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影响,比较好的审计调查报告不一定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不能忽视审计调查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所产生的影响。

篇3

二、完善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和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审计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监督行为,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的组成部分,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以及支持。在JT学校,围绕着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大审计类型上,看似三者同等重要,可内部审计的发展一直是处于重视度偏低的发展处境,是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中最弱的一环。要同国际审计协调发展,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足鼎立,各自就相应的职责范围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做到优势互补。JT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实施办法。内容可以包括经济责任的界定、审计立项、委托、计划、实施、评价、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的各个方面,针对具体的实施要求或相应的规范以达到审计目标。目前没有实施要求的部门可暂时以指导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结合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分别制定JT学校各项专业审计准则以及适合所有审计种类的审计通则,引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序和规范化发展。

(二)健全JT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发展JT学校所有的内部审计规范都必须建立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自己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保证所有内部审计项目都有章可循。健全审计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制度,完善任期干部经济责任考核措施,同时对审计结果运用标准制定合理的措施,真正发挥实效,只有尽快建立、健全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措施,才能使审计工作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有权威性,更具现实指导意义。

(三)明确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问题,分工、配合完成经济责任的内容界定为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个人廉洁责任三方面,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要责任和集体领导责任等定性责任用于发现问题时对问题的定性。鉴于JT学校实际中各审计职能部门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不明确问题,如干部离任或任职前免予相关职务,交予审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出来后再将考核结果写成书面报告,送于相关部门参考报告,全面掌握被审计者的相关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通过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到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考核档案中,从而实现审和用的有效结合。其次,基于JT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内审易出现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不明确的现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不能采取常规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JT学校内部审计考核不仅要看数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质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可由内部审计部门主管领导、组织部门、被审计机构三方打分,互相监督。

(四)建立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是针对审计过程中从方案、证据以及报告等进行审计质量控制,按照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预期目标进行,能够实现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大部分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施,结合JT学校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专长进行科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力求做到人事相宜、各展其才。其次,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上级与下级之间、下级与下级之间的复核之外,还应确保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范围、立法规章程序以及其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责任。甚至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重视相应审计事项中具体问题的审计手段以及审计方法,达到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取证,来确保其审计报告的质量。

篇4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党和国家执政兴国的一项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尚无先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成熟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同步,大体经历了尝试探索、逐步推广和深化发展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尝试探索时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1999年)。这一时期高校审计经历了创业打基础、发展上水平、曲折再发展的过程,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为核心,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初步探索,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是逐步推广时期(1999年至2006年)。2000年,教育部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2004年,为贯彻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此外,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先后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20个具体准则以及两个实务指南。一系列制度的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这一时期高校处级干部、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广泛开展,有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还把审计对象扩大到局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为高校审计新的重点和亮点。第三阶段是深化发展时期(2006年至今)。2006年2月,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审计法。2007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2009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2011年,教育部为贯彻落实《规定》,印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经济责任审计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这一时期,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在制度机制、技术方法、效果效能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的主要经验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和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成为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工作开展较好的高校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高校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度重视目前,大部分高校领导已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在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审阅审计报告,并作出重要批示。在高校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济责任审计环境不断改善,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审计经费得到保障,这为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基础。2.组织协调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3.制度健全,程序规范高校按照中央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等相关制度。实施审计时严格按照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现场实施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审计意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推进审计整改以及审计回访等程序,并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意见反馈会等,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和影响力。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以及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关注度越来越高,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还很不平衡从全国层面讲,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很不平衡。与开展较好的高校相比,有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薄弱,有的因为各种原因还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的因审计力量有限等原因,审计覆盖面不够;有的相关职能部门未介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介入力度不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仍然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层面,审计质量不高。这些都严重制约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发展。2.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还不到位落实审计整改的各项措施是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功能、体现审计效果的重要环节。目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存在就事论事多、账面调整多、承诺整改多、相互警示少的“三多一少”现象。有的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视不够,审计整改责任、时限、措施不明确,未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跟踪回访机制等,造成审计建议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对审计发现问题分析不够深入,仅对表面现象进行整改,未能举一反三从体制、机制层面建立长效机制,屡审屡犯情况严重;有的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现象,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自身有利的,就积极整改,而对影响自身利益的,则消极对待。审计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还不理想经济责任审计以客观事实为准绳,通过审计查证对领导干部是否履行或是否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和判断,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后续管理等提供了依据,理应成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审计成果转化滞后的现象,很多高校都是“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学校选人、用人机制相脱节,前任领导和现任领导责任界定不清,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造成审计流于形式。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还处于探索阶段,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还未能有效结合,广大党员、干部的知情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尊重,审计结果运用还局限在较小范围。4.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队伍建设还不完善随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教育教学规模日益扩大,教育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与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目前,有些高校还未独立设置内审机构,有的虽然有内审机构,但人员专业结构较单一,未能建立一支拥有财务、审计、工程、计算机等多学科专业背景以及年龄结构梯次合理的审计队伍,造成审计力量无法满足大批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转岗、免职、退休、辞职等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审计覆盖面、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都受到制约。

四、深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规定》的颁布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高校应以此为契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拓展范围,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按照《规定》的要求,当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这要求高校进一步扩展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力争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规定》第五条是关于审计依据以及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的规定,高校应进一步扩大任中审计的覆盖面,前移监督关口,增强审计的实效性。

(二)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协调沟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而不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因此,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谁任命,谁审计”的原则,组织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更多地支持并参与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特别是尚未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使之运转起来;已经建立的,要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协调。

(三)落实审计整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效“审计不整改,就等于没有审计”,高校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定审计整改时间表、积极落实整改具体措施,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范围,加大问责力度,切实提高整改的质量和效果。

(四)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高校应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和监督需要,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干部选拔任用有效衔接的体制机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重要内容,避免家底不清、责任不明以及“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审计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内容,逐步探索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篇5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目前,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行和全面扩大,审计风险也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各级审计相关部门已经把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为了更好更有效的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性和权威性,更好更快的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展开,我们必须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做一些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已能够做到科学有效的防范和控制,这对于我们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人员通过对其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审计后,发表了不正确或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做出了错误评价。如果产生的问题很严重的话就可能会发生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因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

1.主管因素。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一定要分清相关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并且围绕企业的资产、损益、负债以及一些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合法、真是和有效的审计。另一方面,经济责任和一般的审计项目有所不同,单位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都是审计的对象。一些审计人员可能产生畏难情绪,没有分清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于工作缺乏细致和严谨性,可能对外审计单位的对外担保、存在正在诉讼中未决经济案件造成损失,一些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被披露,这些主观的因素都会引发审计风险。

2.客观因素。第一,从各种管理因素分析审计风险,它一般会受到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管理机构的可信度、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影响审计风险的直接因素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二,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就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因此,对其监督的力度大、程度深、范围广,所针对的问题也比较尖锐,包括了财经法纪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各种形式,这些形式不但提高了审计风险,也提高了审计人员责任。第三,经济责任面临着很多条件,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完成审计任务,这样就会影响审计的质量和深度。第四,目前,对于经济审计的监督往往都是事后进行的,尤其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更有可能“先离任后审计”,这就失去了时效性。审计结果的滞后性导致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最后形成的损失职责无法分清,也不能追究,制约了审计监督工作有效的发挥,影响其权威性。第五,经济的责任很难界定,不容易量化,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由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分清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舞弊责任和错误责任、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等,因此界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我们通过主观的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将其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1.改革现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制

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但是,党地方政府或组织部门下达指令或授权才能对其进行审计,因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要求很不适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察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作为国家的排出机构,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察部门直接领导行政工作,实行专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察部门报告和负责审计结果,还要抄报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备案。

2.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各级单位应当制定一套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办法,查明被审计者应负的经济责任是其主要的目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是评价。能够出台全国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性文件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就能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统一的规范评价。

3.建立双向承诺的法律责任制度

审计组组长和审计对象分别要做出书面承诺,包括提供资料的完整度、真实性、审计质量等内容,还要明确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规避审计风险,还能促进审计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性,如果有人隐瞒真实情况,则责任就由自己承担,做到责任分明,有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4.各部门通力合作,建立部门联系制度

应当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制度,经常沟通,互递信息,不仅要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的独立行使职能能力,还要加强和其他部门组织和人事之间的相互联系,有效结合组织部门掌握的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强狂,以便更深更透的促进审计工作的高效运行。

5.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建设好审计干部队伍,为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必须加强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和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水平。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分析能力,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另外,后期的教育也是很重要的,知识需要不断的更新,让自己能够成为一名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责任审计需要。

6.建立审计失误追究制度

建立审计失误追究制度为加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意识,建立审计失误追究制度,对在审计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审计结果不真实,视故意和无意、情节、涉及内容、造成后果等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不断扩展,对审计的要求也相应的提高。因此,怎样才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也是我们研究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苏少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成因及其防范[J].现代商贸工业,2011(02).

[2]李紫阳.浅议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规避措施[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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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亟待研究。笔者就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以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经济责任审计起步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制度也不健全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存在一些问题。

1、立法层次较低,审计独立性缺失

目前,指导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最有权威或层次最高的法规性文件不但立法层次不高,而且不具备立法的特征,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时,实际效果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制约。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负责,然而审计结果却必须向各级地方部门进行报告,因此,独立、客观和公正地评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存在诸多现实难题。

2、经济责任界定难,审计风险较大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做出错误审计结论而导致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以人为审计的对象,必然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如:审计过程中可能违反程序、采集证据不当、查证不实或定性不准等风险。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度大

在实际工作中,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要比评价其它审计项目困难得多。主要是因为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经济责任评价依据,审计评价的范围难以界定,致使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对被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应负责任的范围与性质等缺乏具体的分析与评价,同样也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界定增加了难度。

4、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滞后性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由于各种原因在离任时才进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滞后现象是由我国政治体制及组织人事制度决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领导干部的离任还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样给离任前审计造成相对的难度。

5、审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经费没有保障

目前,审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传统审计观念比较陈旧,缺乏创新意识。一些审计人员只注意对照法律法规检查被审计事项是否违法、违规,而这种不合法所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却不注重考察,经济行为的效果和效率的分析和评价不到位。同时审计经费的严重不足,也给审计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6、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不够,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之间除每年例行的联席会议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在相互沟通、共享资源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未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的高效率运作。

三、如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就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1、坚持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

如果离任不审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责任。如果先离后审,就会使审计流于形式,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同样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须先离后审,也必须按照先离后审再任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审计结果出来前不得完成实质接工作,必须明确应由离任者本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只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本人能够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就会处于主动地位。

2、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加强计划性

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按程序提出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与审计部门协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计划管理, 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降低审计风险的根本所在

要加强审计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真正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清正廉洁的审计干部队伍,使审计人员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具有分析、鉴别、判断、协调等综合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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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去。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审计,有的地方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体系和标准,评价难度大,难以根据评价任用干部。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经济责任审计,既属于审计的一般范畴,又不同于常规的业务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生命,政策性非常强。一些审计机关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比较笼统,或者对发现的干脆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描述。这在客观上给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增加一定的难度。

(三)严格区分责任界限的难度大,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只有将相关因素进行实事求是的,才能对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予以准确评价。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没有明确依据,所以在责任界定问题上存有很大的难度,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另外,当前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加上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影响到了审计成果质量,也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全面运用。

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和通报情况,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及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各地的认识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没有出台具体的联席会议议事规程,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都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在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也不够完善,各自的职能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成果的运用和深化。

(五)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利用效果的发挥。

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二、加强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建议

(一)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组织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及时安排审计,保证审计实施所必须的时间,坚持对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同时,审计机关也要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并根据组织部门考察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突出审计重点,确保审计质量。

(二)尽快建立一整套的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其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

(三)应尽快抓紧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积极探索审计成果运用有效途径。

研究制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是从制度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以充分运用的根本保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对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并抓紧制定。同时也应该把审计成果的公开作为经济责任成果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四)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能,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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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节约使用国有资金,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干部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的规定,增加了事业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对事业单位形成有力的监督力量,对于干部管理和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三、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本文分析的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分析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问题。

1.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内审人员缺乏专业素质

由于领导重视不足等原因,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一般内设于财务部门或者纪检部门,将内部审计限制在了一定范围内,多数时候账务处理与内部审计相重合,形成了 “形式主义内审”。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大多为财务基础工作方面的人员,对单位管理、投资和外部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不足,不利于对内部机构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审计和评价。

2.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造成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现象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平衡是致使部分单位没有自己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章程、工作规范指南的重要原因。很多时候审计人员只是依靠自身工作经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遵照执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章程及工作规范等,使得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

3.未有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人员运用一些审计方法控制审计质量是审计部门自身的一种自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强化审计质量。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控制也是审计的重点。通过对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审计环节的质量控制,可以确保预期的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实现,保障审计效果。目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还未全面开展质量控制制度,使得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

4.先离任后审计问题比较普遍

“先离后审”是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特殊现象,这一现象不仅违背国家“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也使得内部审计的结果利用不充分,其缺陷一是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功能,同时也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使得被审计责任人责任心降低,增加工作中出现非善意行为的可能性。

四、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1.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合理设置审计机构,培训专职审计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理解、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置独立审计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给予审计工作必要的支持。组织培训专职审计人员,并要求参加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精通经济业务、经营管理问题,还必须娴熟掌握和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和手段,独立性强,政治意识强,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健全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规范

事业单位应当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本事业单位的规模、人员、特色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的规范,保证所有内部审计项目都有章可循。建立内审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未能按照审计规范执业的内审人员追究其责任。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审计小组成员特长确定审计岗位和审计人员职责,确保在审计方案上控制审计质量。合理确定审计取证范围、使用规范的审计方法和明确审计取证责任是确保审计证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严格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动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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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程序、取证、查证、定性、评价和处理处罚、责任化分等风险。从近几年审计实践来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外部原因形成审计风险

1、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滞后,制约审计工作的开展,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经济领域中产生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市场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给审计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层出不穷的新的经济现象向现有的国家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和审计的发展。影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形成审计风险。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影响审计工作质量。领导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无论从领导干部调动、提升、免职,还是从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成果运用,如果组织、人事部门不重视,会使审计工作难以开展,会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3、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有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虚假、失真,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真实性和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近年来,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更为隐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会计资料失真严重,审计人员稍有疏忽,就无法审计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不实和资产、负债、损益虚假的情况,造成审计判断错误,严重影响到审计结论,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形成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内部原因形成审计风险

1、审计方法缺乏科学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行时间较短,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内容、方法等作了刚性规定,但还是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大部分还是沿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深度和宽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过大。按照规定,在审计一个地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情况。必须要把单位收入、支出、资产管理、单位制度建设个人廉洁都要审清审透,而审计人员不是万能的,往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或审计个人素质、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审计单位全面情况审计的不深不透,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形成了审计风险。

3、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审计主要是通过财务及相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而有些违纪违法问题不一定就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单用审计手段难以深入查证,必须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运用特殊手段进行调查、才能查清。如:受贿索贿、收受回扣、开假发票等问题。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审计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对问题查处的不深不透,给审计结论带来风险。

4、对评价的范围掌握不当。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议不应评价而评价,或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妄加评价,或对审计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进行评价,都会产生审计评价风险。

5、经济责任界定难。经济责任的界定分为前任和继任者责任、个人和集体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涉及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观与客观原因、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因素。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难以准确界定责任,由此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降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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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责基本要素与经济责任审计区别

以《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为主要依据,笔者对其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暂行规定责任追究的“客体”趋于相同,都主要关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情况,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相似性,因此,二者存在比较的前提,但在其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问责形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专业取证手段,其在问责机制中主要发挥“定责”作用,审计机制(如审计结果报告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决定其可以为不同问责主体开展问责提供重要的依据,如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评议处理干部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审查和惩治干部提供依据;为人大、政协了解和监督(质询、罢免)干部提供依据等。

由于《问责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定责机制”和“定责形式”,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充分,出现“责任追究方式”处理较轻或无人负责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优势与问责的定责客观性要求没有很好地结合,问责的依据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延伸不足,但这也正好说明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关系,存在相互补充的条件,应探索建立审计问责的一体化模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联系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前提是清楚地界定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需要一种制度(如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地检查他们是否履行了责任以及履行的效果如何。任何领导干部上任前,应被告知应该履行哪些经济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针对这些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经济责任”是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责任等“受托责任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本质要求相吻合,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承担起“定责”的重任。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结论理应成为问责的重要前置部分。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应包括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定责”部分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问责”部分,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对“问责”具有重大意义。

(1)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一种专门化检查制度。审计已成为政府经济监督领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具有专业化特征,特别在财政、财务审计领域,借助专业化技术和方法,有利于分清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极大地克服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中客体责任“量化”不清的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常态的审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克服了问责的“间断性、偶然性”问题。常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确保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重要机制安排,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在内的多种审计形式,不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发现和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威慑力,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逐步规范自身行为、重塑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心,认真对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为问责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不断创新型的“绩效”审计制度。随着评价标准的完善,评价范围的拓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再认为领导干部“无过便是功”,不断强化着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效益性)。对“绩效”责任的评价极大地“契合”了全方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趋势,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利用专业化手段和技术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责任量化,促使责任监督制度化、日常化,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意识,有利于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由追究有过向无为的转变,由偶发的灾难事故问责向常规性履职、绩效问责的转变。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规定中,作为问责的前置构成部分,让审计部门成为重要的定责主体,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有效运用及问责规定的科学与完善。

其次,《问责暂行规定》内嵌了经济责任审计“寻责、定责、问责建议”的功能。可以说,问责规定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配套制度基础,它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责任的界定,问责侧重于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是建立在责任界定基础上的,而责任界定的结果需要通过责任追究的效果来体现。如果没有问责规定的支撑,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未按照问责规定的要求进行,也难以发挥其作用。

根据《问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知,《问责暂行规定》赋予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包括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线索”的责任。

同时根据《问责暂行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联系审计力量提供在审计实施环节“具体”发现“问责线索”及“定责”依据的相关材料及说明。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具有“审计沟通”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为定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问责“线索”是审计发现的,并且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结果,那么,审计在“定责及问责建议”方面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威。这避免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重复工作”。《问责建议暂行办法》(宁审发〔2009〕89号)还具体规定了问责建议范围和问责建议程序。

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即“定责”与“问责”是建立审计问责模式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弥补问责“定责机制”不足的问题,问责范围的规定利于引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域延伸及多层次发展。因此,问责规定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激发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真正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基础,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能推进问责规定的有效落实。

[本文系201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问题研究”(C277)、2010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理论及其应用研究”(112400440015)、2011年河南省审计厅科研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互动研究”(033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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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第四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或政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下级审计部门对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审计部门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证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领导干部(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应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

(四)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任用的政绩依据之一。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问题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作出组织处理。

(三)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和日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组织检查和督促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部门和单位严重负债、资产严重不实、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针对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应适时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五条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必要时对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