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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18 09:57:2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篇1

***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化建设贯穿工作始终,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支撑点,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抓服务,规范创新求发展”,为贫弱人群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现将几年来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工作中的一些思路和作法总结汇报如下:

一、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情况

***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名,志愿者8名,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四名,下设法律援助工作站22个,市、乡、村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初具规模;中心办公设施及装备齐全,有独立的办公室和接待室、调解室,并配有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配备有专门的办案车辆,法律援助经费已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且逐年递增,年均办案量200余件,办案补贴发放率为100%,各项工作已达省级规范化中心建设标准。

二、采取的方法、措施

我们原有的办公条件和人员都存在不足,经费也十分紧张,要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难度大、困难多。我们秉承“制度是基础、落实是关键”的理念,一方面,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涵盖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内务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将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点,注重将制度的落实融入到具体工作之中,逐步地摸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的法律援助工作之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几年来,通过学习、参观考察等形式,我们充分认识到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为此,我们始终把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每年都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措施,每年都召开专题会研究人员、场所及经费问题,几年来,按照我市实际并结合省厅要求,制定出台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意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发放办法》等一系列创建省级规范化中心的指导性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全面细致的安排,使我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驶入了快车道。

我们在提高自身认识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局党组汇报各项工作进度,取得领导支持。经局党组研究确定,为确保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工作站点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地对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立足职能,健全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行为体现作风。在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上实现了“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了内部管理。先后建立了学习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奖惩制度、办案补贴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员从规范管理到廉洁自律等都有章可循。二是注重了“窗口”管理。完善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文明用语制度等,并免费发放便民联络卡,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三是注重了程序管理。对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法院指定辩护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指派与承办、结案与监督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明白。四是注重了质量管理。完善了包括庭审旁听制度、案件反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卷归档细则等在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了可靠保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更是实行了统一内容、同意样式,援助中心和各援助工作站都在醒目的位置将相关内容公示上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要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者一定要循章办事,着力以制度管人、管事,使制度落实形成一种习惯,以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因此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提高。

(三)健全组织网络,提升服务效能。我们本着高起点建设的思路,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推动法律援助规范化工作向基层拓展。我们在全市已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点2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已覆盖全市16个乡镇、办事处,工、青、妇、残、老、军等专门工作站也相继建立,劳动、交警等新的工作站点也正在积极筹备中。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市、乡、村三级的网络机制,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和各种特殊类别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伴随站点的建立,中心将的案件审核、受理、承办、归档、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也一并在基层推广开来,并通过定期培训和例会制度,将新的规范化要求贯彻落实下去,保证了基层群众不仅要能得到法律援助,更要能得到优质、规范化的法律服务。

随着援助网络的延伸,为保障网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到规范化指导要求,中心在配备4名专职律师的基础上,又在统一招考的16名司法助理中,择优挑选了8名法学专业的新毕业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充实到我市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中,现在我市法律援助在编工作人员已达13人。

(四)优化设施建设,加大物质保障***司法局仅有一幢办公楼,除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人员办公外,还包含公证处和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经过几次调剂,本着确保援助中心办公用房的指导思想,局里给中心安排了四间办公用房,总面积达到了80多平米,并且为了方便群众,房间全部安排在一楼。整个中心被设置成了一块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办公区域,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文印、档案等功能区化得到合理安排。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的办公设备也是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先后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等先进办公设施,现在已做到人手一台电脑,中心日常办公已实现了自动化。另外,中心配备有专门的办案车辆,使中心的硬件水平上了一个大的台阶,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不仅如此,各乡镇援助工作站也全部配备了微机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在基层工作站已全面投入应用,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

在强化软硬件建设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解决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下发后,中心向局领导多次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积极沟通财政部门,争取加大经费保障力度,通过努力,现在我市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市财政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的基础上,确保了5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经费,并逐年递增,09年达到了7万元,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注重实效,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水平

按照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等等一切措施,落脚点就是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深刻感觉到,规范化建设的实效就具体体现在办案数量和质量上面,体现在为贫弱人群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上面。争创省级规范化中心以来,我中心案件办理数量逐年递增,09年已达到203件,案件办理工作受到了省中心、市中心领导的充分肯定。

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与我们采取的规范化措施密切相关,每年年初我们都要针对各法律服务机构下发一年工作要点,明确各项任务,这项工作已经制度化。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自觉加大了自办案件力度,要求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案件,能自办的绝不指定,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其次我们明确规定,所有社会律师每年必须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并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完成情况与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年检注册挂钩,对未完成任务的机构和个人不予年检注册。同时加强法律援助的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结案率和满意率,实现了法律援助零投诉。通过这一系列规范化措施,我们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的一致赞誉。

四、创新思路,促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持续发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要不断规范化、现代化。面对着新形势、新挑战,我们立足于实际,不断创新发展的思路,促进了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新局面。

一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政府财政困难,社会捐助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多种方法分散,缓解经费不足的压力。我们充分利用依托司法所设立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一些相对简单的援助事项,交由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就近初审,符合一定条件的就近办理,这样既方便了基层群众,又节约了办案成本,同时这种法律援助到家门的做法,宣传带动效应明显,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二是创新援助方式,节约援助资源。过去法律援助经常是采用以诉讼为主的方式,实际上有些案件走和解调解的路子,反而更容易收到良好的效果,调解不仅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极大地节约了我们有限的援助资源。为此,我们特别联合律师事务所,设立了调解中心,对一些能以非诉讼调解办结的案件,我们积极引导当事人坐下来协商解决,这不但降低了援助成本,提高了援助效率,为受援人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援助服务,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各位领导、同志们,以上简单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对照先进,我们仍有不小的差距,主要是在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加强。我们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工作还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向先进单位学习,克服困难,再接再厉,争取为更多的贫弱人群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为构建和谐秀美的新***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篇2

二、地级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定位比较混乱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有三类性质:行政性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从浙江省的情况看,行政性质的占大多数,浙江共11个地级市,其中行政性质的有10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即杭州。从全国范围看,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业性质向行政性质转变的逐渐增加。同时在机构体系上,又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两块牌子、两套班子”混合编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温州。三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兴。四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参公事业模式,例如杭州。

(二)业务管理各自为政

虽然国务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作了规定,但从调研情况看,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从而出现业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例如一些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询接待行为不规范、审查批准随意性大、数据报送口径不统一、案卷归档缺乏统一标准、援助机构对案件监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仅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虽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补贴标准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执业年限较短的年轻律师办理。这些律师缺乏经验,遇到业务问题缺少可以遵循的规范;还有一些援助律师,虽然有办案经验,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三是工作站建设缺乏明确标准。近年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案件受理体系,在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工作站建设程度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工作站作用的发挥。

(三)经费保障差异较大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实行的是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全国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差异较大,不仅东西部有较大差别,即使是东部沿海各地级市的经费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间案件补贴标准差距较大,且总体补贴标准过低,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探索

近年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规范化建设,通过实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标准化、业务管理网络化、案件指派规范化、内部管理精细化、质量监督常态化、工作站建设统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质齐优”。

(一)工作流程标准化

为解决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问题,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共分9章174节,近6万字,涵盖了法律咨询、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审批、办理、结案、评估到费用发放整个工作流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任务、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不仅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还对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规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师办案,也有利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同行评估为例,共有11个程序要点,其中的指标体系再作进一步细化,分列一级指标10项,民事、行政案件细分指标27项和刑事案件24项。《标准》关于法律援助的各个环节,用简洁的文字说明每个阶段做什么、怎么做,使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对具体工作流程了然于胸,从而避免出现以往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的状况。

(二)业务管理网络化

为缓解案件激增带来的管理压力,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实现申请便捷、审批简捷、服务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标,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该系统分为内网外网两个通道。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咨询者可以通过外网登陆,工作人员通过内网反馈、指派案件、发送电子文书,律师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下载文书,反馈工作进展,通知辩护单位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查看工作进展。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集咨询、申请、指派、监督、统计、检索、工作协作等功能于一体,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的业务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规范化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形成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筹建全市法律援助资源库。资源库按照“自愿申请、择优录用、优先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积极吸收法律理论及实务专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参加。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和筛选录用等步骤,最终确定了27家律师事务所和259名律师为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首批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志愿律师。259名志愿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9年,既有从业2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也有刑辩、医疗、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律师。志愿律师按专业特长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两大类,再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个人姓氏笔画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资源库志愿律师名册中依排序指派。

(四)内部管理精细化

为厘清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责任,逐步实现市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精细化,中心制订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单》。《工作清单》将中心各岗位的职责进行了细致的罗列,使每个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为进一步解决每件事“怎么干”的问题,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单》,内容涵盖主任办公会议、会务组织、培训管理、日常考勤、信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27项。《管理清单》对每个管理事项进行了细致的罗列和说明,一方面细化了责任,做到职能清晰、职责明确,另一方面为客观准确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质量监督常态化

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踪、旁听庭审、征求意见、质量评估”常态化的质量监管体系。每个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都有专人负责监督,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通过随机抽查、大案要案重点关注等方式,认真开展“旁听庭审”工作,及时记录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质证等情况,并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依据。建立当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见”机制,通过电话回访、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师在会见、阅卷、庭审等阶段的工作表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制订《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组成评估专家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作为全市案件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站建设统一化

结合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实际发展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重点开展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了《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标准》和《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评细则》,通过创建活动做到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五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价模式,并确保行业部门工作站的规范运作达到“十项标准”,即:依照程序设立,外观整齐统一,基本设施齐全,队伍建设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有量,业务制度规范,运行机制正常,亮点特色明显,社会影响较好。

四、加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为进一步推进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应逐步实现六个统一:机构性质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软件统一、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内部管理制度统一。

(一)机构性质统一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认定为何种性质?从职责承担、事业单位改革趋势和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来看,应逐步统一为行政性质的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从职责承担考量。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受理、审查、指派以及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这些都是行政职责。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理应由行政机构承担。二是从事业单位改革趋势考量。《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因此,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三是从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考量。考察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责任。从律师协会到独立的公共机构再到政府内设机构的变化,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趋势。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责,防止法律援助经费被滥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机构体系上,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们的实际,建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机构模式,取消同一层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分。在具体职能设置上,应考虑如何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划分事权。在职能定位上,同一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职能设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费用以及对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别于省级机构制定政策为主的职责,较区县级机构又多了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质量标准统一

从现实情况看,现有的质量评价标准往往侧重于办案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是否及时;会见、阅卷、开庭是否及时;是否与受援人及时沟通意见及办案进展情况;对受援人的权利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实质内容的评判和监督,还较欠缺。下一步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既要考虑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盖实质指标,主要指法律服务技能的细化指标。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标包括(:1)会见受援人及提供咨询情况;(2)阅卷情况;(3)法律文书制作情况;(4)告知与报告义务履行情况;(5)办案效率;(6)服务态度等。实质性指标主要指法律技能、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能、与法庭的互动、与对方的互动,具体包括(:1)辩护或的观点是否正确;(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辩护或意见是否被采纳;(4)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5)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诉讼风险是否得到控制;(7)庭审中的表现情况;(8)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当事人评价和相关机构反馈意见等。

(三)管理软件统一

目前,不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开发并应用了法律援助的网上办公系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管理软件不是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不同机构之间管理软件中的数据无法交换、衔接。因此,应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首先,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开发小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业务的人员,也要有信息技术方面的专家。他们应对法律援助业务有深刻的理解,对网络信息的前沿技术比较熟悉。第二,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要进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盘托付给软件开发商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须以不同的用户身份进入系统,对各项功能反复演示,测试数据的关联性和准确性。第三,要让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与测试,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不同地区试行的基础上再正式投入运行。当然建立、应用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在统一的管理软件应用前,一个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管理软件,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联网运行。

(四)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要在发挥其实际作用上着力,这就需要对工作站的设立、职责、人员、经费、制度等关键性因素进行规范,避免其徒有虚名。一是设立程序统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级别对应、统一布局、按需设置”的原则设立。具体包括两方面要求:一要有设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为法律援助的工作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较大。二要按程序设立。所在行业部门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二是工作职责明确。设在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的工作站在职能设置上或有不同,但从基本职能上看,应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工作站主要负责接待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负责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并按规定转送援助机构;及时向主管行业部门和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等。三是人员配备合理。为保障工作站有效开展工作,工作站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有条件的地方应聘请一支相对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业务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数据统计制度等各项内部运行机制,以确保工作站规范、有序运行。

(五)经费保障统一

建议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模式,减少因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经费保障的巨大差距。进一步探索费用分担制,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具体举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级拨款经费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因此会出现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少的情况,这不利于资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国外经费管理模式,不少国家采用了分级拨款的方式,例如英国,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经费几乎都来自中央财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区服务。在加拿大,有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拨款,是两级政府拨款。参考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议进一步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其中中央财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经费。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费用当事人分担制度。费用分担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资源能让更多困难群众享用,从而促进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能有效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经费保障的统一。费用分担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国家承担费用。

篇3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82

《旅游规划》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基本上国内各高校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比较重视该课程的设置。旅游规划作为旅游学科的方法论知识体系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科学方法和实践能力,同时要求学生能够具备深厚的文化功底和发展思维,从而对区域旅游发展、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项目投资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积极探索高校旅游规划课程体系建设,改善旅游规划理论基础,提升旅游规划实践训练,是高校培养旅游规划专门人才的核心。

1 导向性教学法概述

导向性教学法是以一定的目标和效果为导向,教学过程不断向目标和效果靠近的课堂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以学习者为中心,通过设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学习效果为导向,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习者不断向结果靠近的学习和教学过程。根据目前的文献梳理,主要的导向性教学方法涉及行为导向、目标导向、行动导向、成果导向、案例导向、过程导向和问题导向等等。导向性教学,更加注重学习者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更加注重教学过程中教学的引导和学习的主动性,也更加符合当前成人学习阶段和高校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在高校各类专业课程的教学中,由于学生已经学习了学科基础知识,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学习能力。所以,为了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领悟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引入导向性教学方法,有利于大学生提高专业学习的主动性,也有利于大学生对于专业课程实践能力的掌握。

2 旅游规划课程概述

旅游规划课程在我国开设已有20余年的历史,虽然目前国内各高校旅游学科开设的旅游规划课程名称和侧重有所不同,但大多数都属于旅游学和规划学的交叉领域。部分高校开设旅游规划课程主要基于旅游学科的专家在国内或当地旅游规划研究课题的实践经验;也有一部分高校虽然没有承担旅游规划研究相关课题,但基于发展规划对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义,也开设了旅游规划课程。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开设旅游规划课程的高校一般会设置40至56学时的教学环节,培养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学习旅游规划相关理论和案例,开设实践教学环节的高校相对较少。

2.1 旅游规划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旅游规划课程的性质,是基于发展理论和未来状况的旅游发展设计。它是基于旅游事业的现实发展条件,以发展目标和发展理论为指导,设计不同时序下旅游发展状况的战略思维。旅游规划课程的特点主要有综合性、实践性、技术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等等。旅游规划涉及到旅游业的发展基础,发展构想和项目投资修建等方面。与旅游、经济、文化、交通、建筑等各方面存在交叉,尤其是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土地规划和园林规划联系较为紧密。旅游规划课程需要资源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领域的相关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在旅游学科领域,旅游规划课程需要系统的积累旅游资源调查与开发、旅游经济学、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地理、旅游文化、旅游企业管理等课程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方法。

旅游规划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能够具有旅游规划基本理论和实践方法的应用型技能。该课程需要学生系统了解当前各旅游区的资源基础和发展路径,系统掌握旅游目的地在不同时序下的旅游发展状态。同时,旅游规划课程需要学生系统掌握旅游规划的各种实践性技术和各种规划学方法,能够完成旅游规划的编写和旅游项目的设计规划。要求学习一定的资源调查评价技术,学习市场调查和旅游者需求的技术方法,学习旅游市场形象设计和旅游空间布局的基本技术,学习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绘图技术等内容。所以,旅游规划课程既有本身的规划技术方法,也要求具有一定的相关学科的技术方法。此外,旅游规划是对旅游目的地或旅游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预先判断和设计,是对旅游项目投资建设的提前分析,是对旅游市场趋势的提前判定,具有一定的时序先行和前瞻。旅游规划也是在旅游发展中不断创新和变革的尝试。所以,旅游规划课程也存在较强的前瞻性和创新性特征。

2.2 旅游规划课程教学的目标与困境

旅游规划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旅游专业人才从事旅游开发和旅游规划的实际操作能力。但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规划制定颁布后具有一定的法规指导性,在中长期的旅游建设中贯彻执行而不能随意变更。这与目前国内各高校旅游规划课程的教学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一是旅游规划课程实践训练存在较大困难。旅游规划课程的理论学习,主要集中在旅游规划理论,旅游规划相关学科方法,旅游规划分区等内容。旅游规划课程的实践学习,主要集中在规划案例分析,规划方法训练、规划文本编制和规划制图等内容。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由于规划案例的相关资料往往具有一定的保密级别。规划方法训练很难找到实训基地或旅游规划项目进行实际操作。规划文本的编写很难掌握规划目标单位的详细资料。规划制图需要专业的制图软件和素材,学生掌握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基础。二是旅游规划课程教学方法存在欠缺。目前的旅游规划课程教学方法主要是“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模式,在实际的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理论教学中重理论,缺少方法。绝大多数课程在课堂内完成。学生的专业学习也严重缺少实践技能的锻炼和实际案例的分析。三是旅游规划课程教学师资水平欠缺。旅游规划课程对高校教师的实际操作水平要求较高,而很多高校旅游学科的规划能力不强。目前,国内大多数旅游规划由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机构和企业完成,旅游学科的教师参与较少。所以在旅游规划课程的讲授中,高校教师也只能从理论层面开展,而无法开展广泛有效的旅游规划实践教学。

3 导向教学在旅游规划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在旅游规划课程教学中,使用导向性教学方法,有利于教师对课程主旨的把握,也有利于学生对学习目标的理解和学习主动性的提升。

3.1 旅游规划课程理论的导向教学

旅游规划课程的理论学习部分,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行动导向为基础,积极引导学生关注旅游规划的理论基础。使学生明确旅游规划的市场目标和资源开发目标;积极思考旅游区面临的环境,搜集和掌握旅游规划区的背景资料和存在问题;鼓励学生开展旅游市场调查,开展旅游区管理部门、居民、旅游服务人员对旅游区规划的要求和希望。从而系统掌握旅游规划的各种理论基础和科学方法。

3.2 旅游规划课程实践的导向教学

旅游规划课程的实践部分,以成果导向、案例导向和行动导向为基础,引导学生开展旅游区的比较和评价,搜集同类型旅游区的规划实践案例。通过一定的旅游规划技术方法,尝试对旅游区进行规划,提交一定的旅游规划成果。从而使学生在旅游规划实践和动手操作的能力方面有所提升。

3.3 旅游规划课程的考评

旅游规划课程的考评应该以效果导向、行动导向和过程导向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水平进行考评。学生学习旅游规划课程的效果,应该是具备基本的规划实际操作能力,能够完成规划文本的撰写和规划图件的制作展示。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该能够以小组团队的形式或个人完成一定量的市场调查、资源评价和规划主题凝练,提交不同学习阶段的成果。在学生学习旅游规划的过程中,应该关注学生对旅游规划不同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和知识体系,而不是以试卷考试的形式来简单衡量。

参考文献

[1]郑文俊.旅游规划本科课程实践教学体系优化探讨[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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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三个结合”

即把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当前贵州多民族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

第一个结合是把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在贵州的战略定位中提出的是“文化旅游创新区”,关键词有三个:“文化”、“旅游”、“创新区”。我认为,“文化”是这三个关键词中的关键。贵州山清水秀,气候宜人,固然也能成为旅游目的地,但没有文化内涵的旅游是苍白的。“创新区”中,我理解,“创新”是国家给贵州文化旅游开发予探索、实验和创造性工作的政策弹性和空间,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民族传统文化,根据一些文化因素胡乱编造。关于旅游的一句流行语“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并非毫无道理,而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云南丽江、贵州西江旅游之所以“火”,与这些地方浓郁的民族文化密切相关。而这些民族文化是该民族原本就有的,不是编造的。编造的伪“民族文化”只能骗人于一时,它拉不来回头客。贵州是一个有着十七个世居少数民族的多民族省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又各具鲜明特色。这些都是发展贵州文化旅游的宝贵资源。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国务院给贵州“文化旅游创新区”这么一个战略定位。

民族文化之所以成为旅游资源,就在于其独特性、唯一性,它能满足游客求新、求异的心理期待。而同化,是文化独特性和唯一性的杀手和天敌。文化一旦被同化,意味着特点和唯一性的消解和丧失。也就意味着其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不复存在。因此,文化旅游的基础和前提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由此作为基础,才有可能谈得上合理开发利用,使之变为旅游资源。这就与当前进行的文化建设有了密切关系。

文化建设内涵丰富,创造、创新当然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但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是创新的源泉和根基,因此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工程,因而也就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因为,民族文化创新必须在本民族传统基础上进行。那种脱离民族文化传统,凭想当然杜撰或仅些许文化因素编出来后贴上某民族标签的所谓民族文化只能说是一种“伪民族文化”。这样的文化本民族大众不可能接受,因此注定是短命的、不可持续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对民族传统文化尊重、敬畏基础上,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和规律进行创造。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和基础只能是先做好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否则民族文化的创新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对贵州文化建设做出的“决议”用“推动贵州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样的措辞,正是结合贵州多民族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结果。多民族文化是一种多样性的文化。而这种“多样性”,正是贵州文化的软实力所在。

基于上述认识,建设贵州文化旅游创新区,就与贵州多民族文化建设有了必然联系。我们不能把这两者看做是两张皮。自觉地把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与多民族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中把文化建设作为基础和前提,在多民族文化建设中考虑文化的旅游开发利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取得最大成效。

第二个结合是把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民族文化旅游的目的地大多为乡村。因为我省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占较大比重,更重要的是民族文化传承主要在乡村。我省近年来各地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从目前情况看,新农村建设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政府补贴和村民自筹相结合方式,翻修民居、进行村寨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设,村容村貌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新农村”确实也被打造成了旅游景点。但实事求是地说,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已经打造成旅游景点的村寨的改造不是传承保护了民族文化,而是破坏了传统的民族文化面貌。比如,一些布依族村寨的建设改造不是按照布依族民居建筑特点进行,而是照搬黔北民居建筑模式。把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就是要把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培植作为建设目标之一,把民居建筑形式、风格特点和民族文化活动开展场地、民族文化展示等因素考虑进去。

第三个结合是把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贵州民族地区以工业化为依托的城镇化率将逐渐加快,这是一个必然趋势。现代化、城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形成一种严重冲击和严峻挑战。为了使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仍能发展民族文化旅游,就必须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工业化、城镇化实现之日,就是各民族文化唯一性、独特性丧失之时。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文化旅游从何谈起?

做好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结合,首先要做好传统农业和民族文化产业布局,根据各民族传统农业和文化优势,在不同区域将各民族传统的农业和文化产品生产进行产业化转化,使少数民族群众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传统农业和文化产品的生产。同时,要在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在城镇格局、民居建筑形式和风格以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等方面,按照民族传统村落布局特点、民居建筑形式和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保持民族文化记忆,避免千城一面的弊端。各民族民俗文化活动是其最出彩的部分,城镇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民族开展文化活动的实际需要,使各民族居住相对集中,并做好民俗文化活动场地的配套建设。

二、在做好文化普查基础上划分文化区,做好旅游规划和产业布局

要搞好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首先需要摸清家底,看看每个地区都有哪些文化资源。摸清家底,则必须开展文化普查。

后,民族文化的调查就一直没有断过,开展普查有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贵州民族文化一直处于不断发展演变中。过去调查的情况今天或许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此外,很多民族文化事象过去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重新开展民族文化的普查,十分必要。

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各种文化事象分布情况,划分出文化区,为文化旅游创新区的创建奠定基础。

这里的文化是广义文化,包括物质、精神、社会(制度)和行为等形态和层次。

西方人类学的传播学派曾根据文化分布的情况分析文化传播,把具有相同文化因素的区域划分为文化圈和文化丛,后来又有人根据文化传播时期先后划分出文化层。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划分文化区。方法是:在地图上标出各种文化因素的分布情况。相同文化事象,应根据不同区域同一种文化事象特色浓淡程度和文化要素的丰富程度用颜色加以区别。比如,布依族各地都有过三月三的习惯,但望谟、册亨、罗甸等地表现得更为浓重一些,因此这些县的三月三表示符号颜色应比其他地区浓一些。这种划分不是要探究文化传播问题,而是要为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奠定基础。规划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可行性。

三、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按文化区域分布状况整合旅游资源

文化既具有民族性,又具有区域性。一个民族往往具有相同的文化事象,但又具有区域差别。这种“区域”,与行政区划不能等同。行政区划往往经常发生变化,但文化的区域特色却具有相对稳定性。尽管行政区域的变更会给文化带来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影响不动摇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文化旅游创新区建设过程中,必须打破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文化区域分布状况整合文化旅游资源。

打破行政区域界线的好处是能充分合理利用文化资源,避免重复和浪费,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目前的做法一般是以县为单位各自为阵、各行其是。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每县在发掘文化资源推动旅游时,为了突出自身特色,都不考虑文化总体面貌,把本县文化中的差异性放大,人为造成民族文化的分化。比如民族服饰的改革就出现了不同县不同款式的情况。这不但形不成合力,反而造成文化的碎片化,为可持续发展带来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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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4-0027-02

“4A网络教学平台”是国家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国家现代远程教育支撑系统开发”的研究成果,是我国最早研究开发的网络教学平台。4A分别指代Anyone(任何人)、Anywhere(任何地方)、Anytime(任何时间)、Anything(任何内容)。目前在全国各地近200所高校都得到良好运用。我校引入该教学平台的时间并不长,网络课程的建设正在逐步展开。旅游规划与开发属于较早建立起来的网络课程之一,经投入使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虽然仍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对于本门课程的教学改革实践起到了很大作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思路。

4A平台网络课程建设过程中,本人将相关建设内容划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为提示板块,包括课程首页和课程公告两个内容。第二板块为学习、互动板块,包括授课计划管理、课程、作业、答疑、课程论坛、学习活动、资源库七个内容。第三个板块为信息板块,包括课程笔记、课程调查、学习档案、课程属性、课程门户、资源管理。如何把系统设定板块灵活地应用于不同的教学内容是所有教师面临的最紧迫的课题。不同性质的课程、不同教学思路的教师势必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深思。现在本门网络课程建设还不完善,下面就具体的建设情况展开论述。

一 4A平台页面建设

1.提示板块的应用

学生通过这一板块,可以了解本门课程最新的公告信息,提示学生需要完成的作业、目前主要的讨论内容等。这一板块中,需要教师进行管理操作的主要是课程公告项目。其实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这一项经常被人忽视,很多教师认为用处不大,往往课程建设之初一条类似“欢迎进入本课程的学习”的公告就不再更新。事实上,这一项目做得好,可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加清晰、明了,有助于相关知识的学习或互动。教师可以随时就一些需要引起学生注意的内容公告,如某一知识点可以参阅的参考书目、提示学生交作业的时间、更新的资料信息等,能够更加明确地指导学生进行学习。

2.学习、互动板块的建设

这部分内容属于4A网络课程的核心,也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需要教师极其认真、细致地管理。

第一,授课计划管理。根据授课计划学生可以清晰了解各部分知识内容所占学时的比重,从而自己判断学习的重点和难点,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同时这一板块还可以和活动板块配合使用,学生可以清晰地看到哪部分内容有相关活动。这样学生就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度,并能随时对所学内容进行复习巩固。

第二,课程。这部分内容是课程管理的重点,课程学习的主要资料,如教学团队、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都需要进行管理。为了便于学习,教师最好按章节内容进行分解。由于教师的计算机水平不同,对相应资料的制作处理效果也就不尽相同。为了条理清晰,本人将大纲、教案、讲稿、多媒体课件、思考题等按章节上传、关联。学生学习时,点击某一章节名称即可浏览所有相关资料,也便于学生全面了解授课内容。这部分内容是学生进行学习时的主要参考内容,所占比重最大,也是最为详细、全面的。

第三,作业。通过这些条目,教师建立本门课程的试题库,向学生布置作业题并及时批阅修改。布置的方式分为手动作业和附件作业。学生可以通过相关的作业或自测题,适时了解自己的学习效果。同时也是督促学生进行网络课程学习的手段之一。

第四,答疑、课堂讨论。答疑主要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生可以就课堂内容、相关外延知识点、学习方法等内容进行提问。课堂讨论是最受学生欢迎的内容,生生之间、师生之间就学习、生活情况展开讨论,往往成为学生登录该平台后最先点击的内容。该平台的很好运用既有助于学生学习,又有利于加深师生间感情。

第五,资源库。这部分是本人重点建设的内容,可以向学生介绍推荐的参考书的书目信息及主要内容,此外,教学中涉及的详细案例、文本、图片、相关的视频文件等内容均可以链接到这个板块中。由此可看出,该板块是开阔学生视野、完善相关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是课堂上无法全面展示或没有课时展示的内容。

3.信息板块的应用

该板块属于系统默认、自动衍生的内容,主要作用体现在让学生了解课程动态、让教师掌握学生学习情况等,属于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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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河学院校级教改课题“‘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实践”(编号:Xjg1210)

二 课程建设中教学方式的设计

传统的旅游规划与开发教学方法主要以“灌输式”为主,教师占主导地位,疏于引导,只重接受,忽视探索。虽然很多教师认识到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开始探索其他教学方式,但收效甚微。4A网络平台的建设可从根本上改变师生的互动方式。

1.课堂教学方式

引入这一平台后教学中可以更广泛地采取多种教学方式,着重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采用启发式、研讨式、专题式等教学方式。如在讲授“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项目创意设计”时,为了扩展学生思路,引入案例式教学。笔者采取的案例是――瑞金“红色中国旅游区”策划。上课之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网络平台,让学生们在讨论区讨论如何建设“红色旅游区”,然后由学生自己形成一个项目策划思路。课堂上结合原本的规划思路,对比学生的思考方向,分析其优缺点,以此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这样,既节省了课堂讨论时间,又充分扩展了学生思维,收到了较好的课堂效果。

2.实践教学方式

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不可能完全割裂开。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少存在着一节课完全是理论课,或者完全是实践课。在旅游规划的教学过程中,尤其体现出这一特点。我们在强调实践教学时,往往更加关注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如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考察等。对于本门课程而言,实践教学更加关注的是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而动脑能力的培养体现在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报告的撰写、旅游产品的设计等方面。动手能力体现在资料的整理、图库的制作等方面。这些内容并不完全依靠教学基地的建设,很多内容可以在平时的教学中使学生得到锻炼。

如前面所涉及的旅游项目的策划创意,这也属于实践活动。再如,在讲授完“功能分区与空间布局”和“项目创意设计”后,我要求学生完成一项作业,即在黑河市规划设计一座城市公园,要求学生根据理论知识的设计重点和黑河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既能够检查学生理论内容的掌握情况,又可以检验学生的动脑情况。

传统的课后自主学习,师生处于时空分离状态,学生学习中难免会遇到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学习方法以及情绪情感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反馈和解决。课堂教学和网络平台在线学习相结合,可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赋予学生充分的课堂话语权。通过学生在4A平台的交流,使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交流思想,学生的积极性能大大得到提高。

三 4A平台教学评价的改革

教学评价是研究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价值的过程。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一般包括教学设计、组织、实施等,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即考试与测验。

通过4A平台的建设,教师的教学设计、组织、实施等可以在“授课计划管理”板块一目了然,而且其相关教学内容之间的过渡、检验情况也清晰可见。学生的评价更多的是依靠于卷面成绩,这种考评方法对于考量理论知识效果更为明显,但对于其实践能力的检验就受到限制。而这一点完全可以通过平台上的“作业”板块得到弥补,借助资源库、作业、自测试题等来完成。教师可以增加主观开放性题目,也可由学生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自测试卷进行自我评价。学生每次作业或自测,系统都会给教师提供一个统计表,是教师进行教学调整的依据。

当然,具体评价时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提供的结果进行。但是4A平台为我们改革教学评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思路,而且是完全依托于教学,其结果更接近于实际情况。

四 课程建设的不足

综上所述,通过4A网络平台的建设,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动脑、动手的实践能力得以培养,而且加强了师生交流。但是,网络平台课程的建设在使用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A平台的稳定性有待加强

由于4A平台在我校推广不久,很多功能还处于尚需完善阶段,学习中遇到的一些障碍大多和平台稳定性不够有关,进而影响了学习进程和学习者的积极性。

2.知识框架需要进一步组织

由于本门课程属于边缘性学科,所涉及的内容较广,涉及地理学、城市规划、历史学、生态学等,致使课堂讲授的内容较多,部分学生不能完全消化。教师在4A平台中提供的学习资料与学生先前知识储备不匹配,学生学习积极性降低。在今后的教学中,需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组织课堂与网络知识框架体系,从而保障学习效果。

3.师生互动还需加强

虽然4A平台为师生交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媒介,但是目前的师生互动还需要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部分学生在学习中只浏览不发言,参与性不佳,这就需要教师督促其参与到讨论中来,多给予鼓励和支持,保护学生的积极性,设计一些学生感兴趣的互动主题,积极引发思考和交流。

虽然仍存在很多问题,但通过实际教学效果的检验,笔者相信,4A教学平台的运用对于旅游规划与开发这门课程的教学可以起到良好的辅助效果,为我们探索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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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19-135-03

To Promote Standardization and Differential Development of Plant Courses of Landscape Specialty with Respecting the Law and Tradition

Luo Tao1 et al.

(1College of Forestry and Life Science,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Yongchuan 402160,China)

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lant courses of landscape specialty from defining characteristics of it. To promote student employment,the development of landscape specialty should not only respect the law,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urriculum,but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tradition,so as to promote the different university to maintain their own advantages,to maximize the development.

Key words:Landscape specialty;Course system;Plant courses

由于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生态中国、美丽中国国家战略的提出,社会对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的园林人才的需求日益提高,园林专业近年得到了迅速发展[1]。迄今已经有100多所本科高校开设了园林专业,由于各高校园林专业开设的背景不同、文化底蕴不同,各高校园林本科教育差别很大,各校园林教学体系仍有待完善。园林本科办学的底线在哪里?园林本科教育各课程板块比例该如何设置是才是科学的、合理的?植物板块课程开设情况如何?各高校该如何办出自身特色?我们通过对自身园林专业的发展以及对国内各高校园林专业发展态势的分析,认为:园林专业本科办学要既要尊重传统、讲究传承,更要尊重规律、大胆创新;既要推动园林本科教育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又要保持各校优势,推动各校差异化发展,共同推动中国园林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建立一个新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园林专业课程体系刻不容缓[2];植物类课程是园林专业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类课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差异化发展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1 园林专业植物类课程开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各背景院校植物类课程开设参差不齐 已有开展园林专业本科教学的高校办学背景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北京林业大学、中国农大等农林类背景院校;一类是原来的建筑院校;一类是原来的环境艺术类院校。各高校植物类课程开展情况参差不齐,农林背景院校植物类课程开展较好,建筑与环境艺术背景院校园林专业植物类课程开设非常少,有的仅开设了实践课程[3]。

1.2 农林背景院校植物类课程丰富,但各板块所占比例及核心课程设置未达成共识 各院校开设的园林植物类课程共达30门以上,但不同院校差异很大,真正哪些课程哪些内容是核心并未达成共识,不同本科院校对园林本科教学底线的认识并不一致。要做到园林专业课程设置的规范化标准化还需凝聚共识,共建标准。

1.3 部分农林背景院校植物板块课程开设过多 导致某些简单内容重复出现,影响学生学习效率,如简单的种子繁殖实验在苗圃学、花卉学和草坪学反复出现,如简单草花的识别在植物学、花卉学重复出现等。

1.4 课程开设时间不对,缺乏对课程逻辑关系的理解和对学生认识规律的关注 北京林业大学和重庆文理学院两校园林专业第2学期都没有开设植物板块任何课程,与学生循序渐进的认知规律是不符的,因此有必要做微调[4]。

2 分析

园林学是规划设计科学、植物与生态科学、计算机绘图技术与造景艺术的综合;基于生态位理论,基于促进学生差异化发展,培养个性鲜明的专业特点。我们认为,不同学校的园林专业学生应该错位发展,培养不同特长,突出自身特色,以在专业领域站稳脚跟。园林是用生命体与非生命体共同构筑空间的科学;这也是园林区别于景观建筑专业最大的区别;因此本专业对生命体本质特征的把握不可减弱。在加强专业建设的时候既要充分发挥和保持既有优势,又要寻求新突破;改革是要加强薄弱环节,不是要削弱优势部分。以农林或生物为背景的院校园林专业在规划与建筑课程板块基础相对薄弱,这方面的工作尤其要加强。但这类院校在改革中很容易犯“丢了西瓜也丢了芝麻”的错误,很容易出现既没有提升规划与建筑设计能力,又丧失了原本非常优势的植物栽培养护与造景能力。

刘滨谊认为园林专业教育,科学技术应占90%,艺术仅占10%。科学是园林规划设计的基础,脱离园林科学技术本体的“园林艺术”虽在园林设计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分量很少[5]。基于从“出口往回找”的思想,基于关注学生未来发展的思想,基于本科生所学知识要够用的思想。我们认为:促进园林专业本科生就业是专业发展的前提。园林专业学生培养应该宽基础、聚特长;宽基础以拓宽就业面,有特长才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同时要减课时,增课程;这样既不增加学生学业负担,又能拓展学生基础视野,让学生与更多老师发生思想的碰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其就业能力。

3 对策

3.1 尊重规律,推进园林专业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注重基础理论和重要能力的培养。守住本科教育的底线。我们认为,植物板块规范化建设的底线是:学生至少能熟练识别热带和亚热带常用植物500种、温带常用植物100种,熟悉其外部特征,掌握其习性,懂得相关应栽培与管护技术,能熟练运用这些材料进行各种尺度各种形式的植物景观设计。

首先,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科学设置课程。不管是哪类背景的院校,只要是园林专业,植物方面的能力是必须具备的。因此我们认为,植物板块经典课程,如观赏植物学(或植物学基础)、园林树木学、花卉学、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和植物景观规划设计(或植物造景设计)是各类背景的院校都应开设的;对于建筑类和环艺类背景的院校,这些课程可以渐少课时但绝不可不开设。对于农林背景院校可以开设较多的选修课,以保持自身在植物领域的优势[6]。

其次,要注意科学确定课程开设的顺序,开设的学期等,注意课程内容的递进性规律,课程安排要反应课程之间的关系。如植物类课程中植物形态与分类知识宜最早开设,植物造景设计则宜最后开设。植物分类的能力、植物外观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的把握不是一学期就可以完成积累的,因此可以安排在2~3学期进行,但各有侧重;如第一期观赏植物学或植物学基础部分主要积累植物形态解剖的知识,能识别常见校园植物,掌握植物的分科特征,会使用检索表;第二期树木学则偏重树木的分类,要求能识别本地区常见树木,掌握其特性和应用特点;第三期或第四期则偏重草本花卉的分类,要求能识别本地区常见草本花卉,掌握其特性和应用特点。

第三,改良教师学缘结构,拓展南方院校与北方不同学习背景师资的引进,定期不定期请企业领导为学生讲座,避免专任教师学习背景对学生视野的局限。

最后,要注意学生认知的渐进性规律;科学确定各课程内容,既保证必备的基础内容,还要注意重点内容必须多次强化。需反复强化应该是那些对就业或继续学习具有不可替代性影响的知识和能力,要避免简单教学内容在多课程反复教学造成资源浪费。要注意教学内容上初识与强化不能相隔太远,如植物类教学内容安排在第一期和第三期进行就间隔太远,板块内容会变得松散,强化效应消失,教学效果将大打折扣。经过多年实践,我们认为在园林专业教学中,各课程板块需要反复强化的知识和能力如表1所示:

表1 园林专业各课程板块需要反复强化的知识和能力

[板块\&本科阶段需反复强化的知识与能力\&建议强化方式\&植物板块\&植物分类、植物的特征与习性、栽培与管护、植物造景\&1~6期持续

安排相关课程\&建筑与规划设计板块\&空间构筑、设计思想、设计规范与手绘表现\&1~6期持续

安排相关课程\&艺术板块\&美的欣赏与表现能力\&1~6期均应安排\&]

3.2 注重传承,推动不同背景院校园林专业差异化发展 因为教师学缘结构差异、学术与实践视野的不同、与学校合作企业的差异、学校传统就业领域及影响力的不同,以及各校学习氛围的差异,各校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与就业传统,在某一或某几个领域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有必要传承自身优势,补充自己的不足。在园林本科教育规范引导下,发展自身特色,错位竞争,找到找准自身生存的生态位。不同背景院校园林专业各课程板块构成比例应该有所不同(见表2)。

表2 不同背景院校园林专业各课程板块构成比例(%)

[板块\&农林

背景院校\&建筑规划类

背景院校\&环境艺术类

背景院校\&植物板块\&40\&30\&30\&规划与建筑设计板块\&50\&60\&45\&艺术板块\&10\&10\&25\&传承优势\&植物运用与生态空间的打造\&建筑规划基础及

城市空间构筑\&艺术气质与

艺术空间的塑造\&]

差异化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学校与教师传统优势,发展学生特长,扩大就业竞争力,适应就业态势,促进差异化就业。

不同背景院校因为自身优势所在,我们建议各板块课程保持不同的比例,既要补充自身不足,也要保持自身优势。农林院校宜保持住植物分类、栽培养护与植物造景的优势,植物课程板块适当加大所占比例。建筑规划类背景院校则宜保持在规划与建筑设计板块的优势,环艺类背景院校则宜保持在艺术板块的优势,而在植物板块来说则宜引入相关师资,加大植物板块的相对比例。不同背景院校植物类课程开设建议见表3。

表3 不同背景院校植物类课程开设建议

[课程设置\&内容\&农林背景院系开设学时及学分\&建筑规划类院校开设学时及学分\&环境艺术类背景院校\&开设

学期\&园林专业基本课程设置

(必修)\&观赏植物学\&植物形态解剖、植物分类基础\&32-2\&32-2\&16-1\&1\&园林树木学\&园林树木分类、识别、生物学特性和生态习性,观赏和应用特点\&48-3\&16-1\&16-1\&2\&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园林植物栽植,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园林景观维持、保护和经营管理\&32-2\&16-1\&16-1\&3\&花卉学 \&花卉设计应用基本原理,各种花卉应用形式的设计,花卉专类园的设计,花卉的艺术盆栽等\&16-1\&16-1\&32-2\&4\&植物景观规划设计\&植物造景的基本原理、各种环境条件下的植物造景和配置、综合造景等\&64-4\&48-3\&48-3\&5\&专业特设课程设置

(选修)\&苗圃学\&花卉、草本植物的分类、识别,园林植物繁殖,苗木、种子生产\&16-1\&\&\&3\&园林植物遗传育种学\&园林植物引种、选育\&32-2\&\&16-1\&4\&盆景学\&盆景基本概念、中国盆景分类、盆景材料、盆景创作、盆景养护管理、盆景的应用\&16-1\&16-1\&16-1\&5\&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识别、防治方法\&32-1\&\&\&5\&草坪学\&草坪草的分类及应用特性、草坪建植技术、草坪养护与管理技术、草坪应用、草皮的生产、草坪新技术\&16-1\&16-1\&\&6\&花卉组织培养\&组培室的创建与管理、培养基设计与配制、组培技术要领\&16-1\&\&\&6\&室内植物装饰与设计\&办公室植物布置、居室植物运用、会所植物设计\&16-1\&\&16-1\&6\&插花艺术\&基本美学理论、插花基础知识与实践\&16-1\&\&\&6\&]

4 结语

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给园林专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今年园林企业资质合并到市政资质也是园林专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只有认清发展态势,大刀阔斧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守住园林本科教学底线,进行园林专业植物类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才能迎来园林专业新一轮快速发展。各高校园林专业既要尊重传统,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也要补强自身软肋,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高技能园林人才。

参考文献

[1]张薇,段广德,赵红霞,等.基于需求分析的园林人才培养研究[J].内蒙古林业科技,2014,40(2):58-60.

[2]孙泽平,漆新贵,何万国.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实践与探索――以重庆文理学院为例[J].重庆高教研究,2013,1(1):54-58.

[3]张婷.风景园林专业教材设计思考[J].高等建筑教育,2012,21(5):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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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行为之界定困难,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变得极为复杂。可以说,无论是在法院裁判,还是在仲裁实践中,商行为之法律适用都未被认真对待,或者至多只是一些“灵光闪现”。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等偶发灾难后,甚至,“商行为的独立法律适用”还有进一步萎缩的可能。因此,认真研究商行为之法律适用,实有重大意义。

在今天,中国商行为之法律适用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就是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过于复杂和飘摇不定,规则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理性社会的交易预期。因此,维护理性社会的交易预期,维护规则与交易之确定性,追求实现规则/法律简化,应当成为我们调整中国今日之商行为法律适用宏观立场的关键点。为此,我想讨论三个问题:其一,如何理解商行为?其二,商行为法律适用的目标是什么?其三,如何实现商行为法律适用的专门化?

一、商行为及其统一调整

什么是商行为?理论上仍有很大歧见。但商行为之界定,是解决其法律适用的前提。在实务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官开始注意到商人的营利行为与普通民事行为的区别,开始用商事的眼光评价手中的案件,从诸多方面来解释商人与一般民事主体、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区别。但这些解释总是有“瞎子摸象”的缺憾。

关于商行为之理论分析,总是很容易步入难以解说的困惑。但理论之主要功能乃在于“简化思维”,而非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简言之,商行为就是营利性行为,但并非所有营利性行为都由商法调整,法律体系之间有分工合作的关系,商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不仅受商法调整,还受到其他法律调整,“集中的商法”仅需调整以“商人形态”表现出来的营利性行为——持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因此,“商法所应调整的”商行为,主要是指那些持续进行、已“成为营业”的营利性行为。这种营业行为,可能是商人进行的,也可能是非商人以商人形态进行的。例如,未经依法登记,却以公司形态实施的事实营业行为。对于非商人不以商人形态实施的营利性行为,虽其实质为商行为,但法律应坚持宽容姿态,在商法中不以商行为对待,不进行特别管制,以促进民间资财的流动。

在一个市场化、全球化的社会,基于商人竞争力与国家竞争力的考量,一个国家的商法(无论是商法典,还是其他法典中的商法规范),必须重视“营业性商行为”的统一调整。不关注营业性商行为之统一调整的国家,难以形成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若一国(地区)商事交易已相对发达,则在法体系安排上,更需对商行为作专门(特别)考量。今日中国社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党基本路线指引下,可谓“无处不商”——商事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关系网络的焦点。因此,在法体系的安排上,迫切需要将商事单独对待——此种需求的迫切性,甚于中国以往任何时代。

虽然中国在传统上属民商合一的国家,但这不能成为对商行为不进行统一规制的理由。民商合一,仍需考量在统一民法典的框架下,如何安排商行为的统一调整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创制相对独立的商法法典,中国都有必要以某种形式对营业行为进行统一规制。从可行性角度而言,笔者赞同中国制定专门的《营利及营业行为法统一规制法》,当然,也可将其置于民法典中,成为独立的一章。基于成文法的稳定性特征,在立法技术上,对商行为做统一界定,有利于明确商法所规范的行为范畴,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二、商行为法律适用之目标:

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理性预期

商事交易最重“确定性”。交易之确定性,是商人能否完成理性判断,实现营利目标的关键。在商行为的调控领域,成文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帮助商人实现交易行为的确定性,进而实现商人的理性预期。例如,根据成文法或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商人可以大体上或者很清晰地判断某一法律行为的法效果,并进而选择对己有利的交易形式,实现谋利预期。因此,在遍布规则的法治社会,商人最需要“法律评价”的透明性,如果规则是模糊的,商事交易的人为风险将大大增加。可见,商行为法律适用的核心,是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商人的理性预期。一些市场转轨的国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规则的不透明,商人的交易成本因此大大增加。

中国今天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由于立法以及司法的不确定性,商人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其所实施的交易行为的法效果,从而不能根据既定规则趋利避害,实现持续营利。由此,在中国,从事商事交易的法律风险很大。兹举一例说明。例如,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何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却存在很大的解释歧义。为鼓励交易,限制无效合同之宣告,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试图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认为只有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并不因此无效。由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间的界限模糊,这一解释导致实务中大量强制性规定被解释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事实上得不到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和遵守。为避免这种强制性规定消解的现象发生,最高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缓和了关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一贯做法”,指出“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同时,该文件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很显然,按照目前的司法立场,何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仍然不是十分明了。这种模糊的规则态度,不仅会影响到强制性规定的实施,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商人交易预期的判断——法院将陷入无休无止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怪圈”之中。面对每一条强制性规定,法院都必须识别其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对于中国这种“立法尚未定型”的国家,对于每一条新出台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易性法律,法院必须首先识别其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进而再判断其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这不仅会使司法不断逾越立法,裁判生活变得无比复杂,而且,由于迄今的司法判断尚难以排除地域差异,必将影响裁判的形象,以及全国交易秩序的统一。

商人是精通和熟捻交易业务的人群,他们会自己发现商事风险,并努力争取商业机会。他们也会通过自己的交易行为合理安排私人间的交易秩序。为了实现持续营利的目的,商事交易本身对灵活性、快速性、简便性和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比一般民事交往要高。旷日持久、程序繁琐、乃至僵化模糊的交往模式对商人而言,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只有确保规则的透明度、司法立场的清晰性、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商人才能准确地识别和防御交易风险。在今日之中国社会,法院透过解释技术所构造的“私法/合同行为效力模式”过于复杂,欠缺确定性,导致不仅仅是商人,甚至法律专业人士都难以准确推断某一行为的法律效果,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商人理性预期的实现。

我主张对流行的私法效力模式进行简化改造,我们也许应当回到《合同法》第52条的立场——原则上坚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即无效”的立法判断,只在极为例外的情形下,法院才需启动限缩解释的模式,不作无效判断,支持例外交易行为的效力,以抛弃陈旧规则,使落后的法律能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但在多数情形下,法院是法律的消极守护神,法院应当尊重法律,尤其是在新法的适用和解释过程中,法院应当有更多的自我约束——“尊重法律”是法院最大的义务/任务。而不要动辄以本来就很复杂、甚至人言人殊的“公平性”判断去撼动立法者刚刚建构的“法律大厦”。如同一位英国学者所言,在商法领域,“确定性”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公平性”。当法院以及法律的知识群体都无法准确地解释什么是强制性规范时,如何让法律、交易具有确定性,又如何维护民众脆弱的法律预期与社会预期?!

市场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可以计算与衡量的理性社会。当交易变得越来越不能计算、越来越无法预期时,我们需要反思,是不是“人为设计”已经超越了界限?我们必须反思法律以及法院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在于使复杂社会有简规可循,透过统一行为模式,来型构美好社会;而法院的功能则在于促进法律的尊重——透过执行法律,实现法律预设的目标。当法律或者交易被不当复杂化而增大了商人风险,摧毁了社会预期时,我们就要反思司法的基本功能以及法治的含义——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严格‘适用规则’或‘遵循先例’来实现法律,伸张正义。虽然因为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变动性,司法超越旧规甚至成为常态。但我们仍要认识到司法超越的局限性。法治不仅仅等于供给一套复杂的规则系统——法治之设计也在于让“人之行为”可以超越人治的随意性,而有相对确定的准据。因此,效力简化、法律从简、解释从简是今日中国以及世界治疗多元风险社会的良方。中国虽是一个偏重“情感理性”的国家,但对于“讲求计算”的商法结构来说,如何维护交易主体之理性预期,维护交易之确定性乃解决商行为法律适用之目标。

三、商行为法律适用之专门化:

商事法院的未来

如果实现了商行为法律调整的统一,无论该统一是在民法典内部实现,还是以某种单行规范的形式实现,又或者是在法院的裁判行动中实现,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都将日益凸显其专门化。在可以想象的未来,也许我们还会迎来一个“商事法院的时代”——日益发达的商行为法律适用行为,会在司法体系中促成商事裁判组织的发达,甚至可能促成商事法院在中国现代的复兴。从“人为设计”的角度而言,商事裁判组织的专门化,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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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问: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发放有哪些规定?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问:个人对社会保险监督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问:对进城务工及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哪些规定?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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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学是研究城市的建筑设计与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及其环境的科学,在中国现阶段,城乡差距日益增大,很多农村都转向了城市,城镇化趋势加强;只有依据建筑学的理论和研究,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的蓝图,充分的利用国家短缺的土地资源,成为目前的主要问题。正确认识城乡规划的困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研究,统筹城乡规划,显得尤其重要。

1 城乡规划所面临的困境

城乡规划建设是我国社会主要国家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影响着城乡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全面思考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方案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

(1)过多地强调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唯一性,而忽视了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建设模式固定,多元化发展受到限制。

(2)忽略了对民意的调查,没有本着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从而过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中居住环境的改善,而忽视了对城乡安全设施的完善以及城乡交通便捷性的规,难以有效保证安全性与可靠性,造成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只是片面提高,而无法全面提高。

(3)一些地区的城乡规划建设人员盲目地扩大工业规模、追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城乡风貌协调性降低、各项设施的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城乡的全面发展。长期下去,在东部沿海城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将继续扩大东西地区的差异,不利于我国社会注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2 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城乡规划制度,明确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城乡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城乡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首先是宪法层面上, “宪法” 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城乡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城乡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城乡规划体系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

《城乡规划法》亦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城乡规划则主要以城乡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城乡规划。

3 如何统筹建筑学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的提高,需要相关规划建设人员全面思考城乡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建筑学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并对各个影响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统筹规划,以便提出更为科学有效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可操作性更高的城乡规划建设措施,为促进城乡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为原则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也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对城乡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为人服务的作用,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序进行。

(2)实施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建设的战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要注重城乡建设的顺序,加强城乡之间的互动,以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发展为主要

战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并以产业发展、城市空间拓展为重点,实现城乡的全面对接,加快城乡同步发展的步伐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以保证规划建设方案的有效实施。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与完善,尤其是对欠缺方案实施的监管,必须加强力度,集中精力抓细节、抓方向,应提高方案实施的科学性。

(4)强化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不仅要合理配置资源,发展工业与服务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地区经济水平;同时,还要着重建设文化,开发城乡的文化资源,使之形成文化特色,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添加文化色彩,从而构建浓郁的城乡文化氛围,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促进城乡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

(5)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规范性与权威性。相关部门必须针对现阶段城乡规划建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进行全面分析,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性,使其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有效进行,从而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城乡规划建设人员必须提高重视,全面思考,针对城乡发展的特点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以建筑学理论为基础,从而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的国际竞争力,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定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统筹与建筑学的发展关系,逐步向着现代化、先进化、国际化道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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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工程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设纠纷日渐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房屋建设不符合规划。一些建设单位(个人)不按已审批的平面规划和设计方案(含效果图)进行建设,随意扩大建筑面积,占用公共用地,增加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高度或层数,影响邻居采光;随意改变建筑的外观效果等。二是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一些建设单位(个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划或合同约定完善小区内部道路、给排水、消防、公厕、绿化、亮化、休闲等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部基础设施与市政设施没有较好衔接。三是部分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有些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给居民使用带来诸多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四是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随意开挖管线沟。少数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时,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随意开挖管线沟,造成路面、彩砖、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损毁,又不能及时修复,影响市容市貌。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是规范我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县城建设品位,优化居住环境,促进和谐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群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县城区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县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工程、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在主次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都在监督和管理范围内。

(二)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规划建设、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按已审批的规划和效果图进行建设;(3)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问题;(5)住宅小区道路、排水、消防、公厕、硬化、绿化、亮化、休闲等基础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套完善,并与小区外部市政设施衔接;(6)单体建筑和私宅建设的门前、庭院硬化、排水、绿化、大门、围栅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和配套完善;(7)在主次干道敷设管线是否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路面、绿化、亮化等破损市政设施是否恢复原貌;(8)住宅小区是否完善物业管理等。

三、规范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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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办事程序,严把规划审批关。遵守联合审批制度,严格办证程序,全年共收申请报告420余户,经现场踏勘调查,经联合会讨论批准,全年共审批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195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5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1本,应建户办证率100%,。 同时保证规划实施,全年共开出整改意见17处,保障了安全、实用、美观建筑三要素的统一。

(2)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全年共进行建筑安全检查6次,查处整改82处,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对全镇14家预制构件企业进行监管,销毁无标识预制板200余米,保证了全镇今年未出现任何建筑安全责任事故。

(3)规范燃气管理。一年来在市燃气办支持配合下,对全镇15家燃气销售站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现已整改达标9户,其余6户正在停业整改中。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拆违控违力度。针对违法建设现象,联合国土、城管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镇专职巡查员每天一次对主要路段进行巡查;印制了宣传资料40000份发放到每个农户家中,制作宣传标识牌、横幅300余处,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控违拆违的思想认识;联合国土部门成立了控违拆违执法中队,通过常规化的部门联动形成持续合力,对新增违法违章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今年共拆除拆旧26000多平米(全年任务13600平方米),整改超标建设27户、2200平方米。

3、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做好了2015年度以奖及新型城镇化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配合上级做好了乡镇建房情况、小城镇建设调研活动。

(2)每月、每季度及时上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规划、办证情况和各类报表,做到上报准时、内容准确无误;

(3)按照要求每周上报拆违控违相关信息,做到上报准时、内容准确无误;

(4)做好了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户信息和重点援建对象的资料收集和上报,完成危房改造16户,其中一般援建户13户,重点援建户3户,改造项目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上级援建资金将于12月份全部发放到户。

(5)对污水管网改造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和补充,今年共建设污水管网2.8公里。

(6)较好完成督正村联村工作。今年我站联系督正村,积极参与村级环境整治、水利冬修等各项工作。

1、坚持规划先行,提供优质服务

(1)严格执法,加大拆违控违力度。继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特别是对G319、开元路、金阳大道两厢等重点路段,加大巡查、排查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坚决遏制未报批建房、乱搭乱建的行为,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力争把违法建筑制止在萌芽状态。

(2)强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及技术服务。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与建房户签订建筑施工责任书和建房承诺书。坚持监管和整治并举的方针,并积极配合市质监站,对预制构件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排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严格规划管理。积极协调做好控规的调整。认真执行建房“一书三证”制度,依靠村级规划联络员做好建房规划审批工作,继续实施国土、城建、规划的联合审批会制度,所有建房报建手续须通过集体讨论才予以办理。协助做好重点项目工程规划、质量安全和技术服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和集镇立面控制,按照立面控制标准实施,引导集镇居民联合建房,高标准规划建设,逐步改造旧城,打造城镇建设亮点。

(4)强化村级规划,逐步实施村庄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继续推行按新农村标准图集建房,提升建设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建房质量和品位,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规划建设和

综合整治并举。积极引导农户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和农宅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环境质量。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1、建立学习制度。要求每一名建管站成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熟悉掌握业务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个人素质。

2、建立工作督查制度。严格要求建管站成员,不迟到、不早退,工作积极主动,严于律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彻底公开办证内容,办证条件和程序,规定办结时间。特别在办证条件是,一次性向群众告之所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杜绝在审批上的不公开不透明问题。坚持勤俭办事,增强勤政廉政意识。管好用好公共财物,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3、建立担当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把住“四关”:一是统一规划关,二是审查批准关,三是实地放线定位关,四是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对违章、违法建设严厉查处,彻底改变农村建设散乱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