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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19 1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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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篇1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篇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等几个方面多具体重要作用,因此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IPO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一. 退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阶段性投资,其投资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权或经营权,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变现。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和实现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质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创业企业后,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获取高额收益。

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来看,退出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退出既是过去投资行为的终点,也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顺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账面增值进行兑现,套现的资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长性企业。

再次,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退出,不仅意味着没有收益,而且会影响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环相扣,而退出是决定回报大小和基金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一环。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较

(一) 股权上市转让(IPO)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后,经过几年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获准在境内外发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锁定期满之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该方式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权上市转让的优点是能以较高的价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发现,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

股权上市转让的缺点是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限售股股东,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锁定期。

境内外上市分别来说,境内上市的优点包括:同类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发行市盈率较高;境内上市的承销、保荐费用和中介费用较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较低;上市后再融资的难度较小。A股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业获得更高的股票定价的同时也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因此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来,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的创业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境内上市的缺点:上市额度有限、审批时间较长;政策风险较大,例如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时间内曾一度终止新股IPO发行;境内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门槛较境外高;境内上市对企业的财务资质要求较高,例如关于股本总额的要求,即使是创业板也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同样,选择境外上市也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机公关和媒体监控成本;三是境内外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支付给法律、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中介费用等可能高于境内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资发行成功的难度较大。

(二) 股权协议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实现股权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又可以分为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合作股东方等方式。

在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国内由于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权转让方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此外,国内的产品交易机构繁多,存在多头管理、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尽管设立之初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 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实际结果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在各地争先设立产权交易所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尽管该方式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续发展潜力巨大。其优点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双方自愿合作,灵活度较高。但协议转让存在寻找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退出的回报低于股权上市转让方式。

(三) 兼并收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乏实力较强者。对规模较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 将部分项目直接卖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是现实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较弱的股权基金被实力较强的股权基金收购,也是可行的退出办法之一。

并购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达的收购与兼并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还缺乏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经验。因此目前情况下该方式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国内市场上各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达500家,如果行业重新洗牌,并购方式预计将会迅速发展。兼并收购也是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整合行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 回购安排

回购安排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完成融资后,被投资企业或其母公司利用现金交易等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购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权。回购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回购均可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通常会要求所投资企业,承诺在上市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转让方式回购其所持股份。

回购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进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诺回购。使用这种回购安排来退出关键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赢利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过逐步回购的方式来退出。

(五) 清算

破产清算当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尽快退出, 但它却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运作,是投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也有其优点: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使资金尽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长性的项目中。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 的比例大体相当。

清算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较高。

三、退出方式选择建议

(一)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适合选择股权上市转让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业特点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与产业投资者联系紧密、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已经初步打开、生产规模有望逐年扩大、经济效益稳步上升。此类创业企业有望通过几年的发展,使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达到上市融资标准。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其盈利能力暂时还不强甚至亏损,但依然适合通过上市实现退出。

(二)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预期投资收益现值超过企业市场价值的企业,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或兼并收购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创业企业包装完善,出售给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得以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该方式在一级市场发行情况不佳、上市难度较大等情况下,特别对于那些本身实力不够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缺乏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适用。

(三)对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希望股权过于分散或不希望转让股份给第三方的创业企业。可以采用回购安排。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成长缓慢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项目上市或并购等因素不再成立时,选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损失最小化,并及时为下一个项目准备好资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以上各项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赖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尽管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和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退出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既没有系统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规定,也没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专项通知或规定。

建议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例如修订《基金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条款。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

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各参与其中,多头管理现象明显,需要高层领导明确监管思路,统筹业务监管模式,减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供选择。

下一步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基础上,完善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样化的退出选择。

(四)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跑马圈地”的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退出环节的不规范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切实保障退出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篇3

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私募股权退出现状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三大环节上,退出机制对项目的成败影响最大,它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资本的流动性,只有成功的退出,才能使企业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当投资失败后,通过股权转让或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减少到最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资本的流动是投资的活力,核心是资本的退出,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流动的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就是为了实现收益,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通过及时退出,有效的避免风险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波动性带来的风险,最终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2007年共发生94笔退出交易,其中IPO方式退出79笔,上市后股份减持9笔,股权转让5笔,并购1笔;2008年,退出案例总数为24笔,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数为19笔,占2008年度退出案例总数的79.2%;2009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80笔,其中IPO方式退出71笔,股权转让退出3笔,并购退出3笔,其他3笔;2010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共发生IPO推出135笔,并购7笔,股权转让5笔,管理层回购1笔及其他形式退出2笔。2012年共有177笔退出案例,从退出方式分析,177笔退出包括IPO方式退出124笔,股权转让退出30笔,并购退出9笔,管理层收购退出8笔,股东回购退出6笔。

从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IPO退出占很大比重,私募股权退出形式单一;第二、IPO退出占比开始下降。

1.2 IPO退出占很大比重,私募股权退出形式单一

产权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一直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过度依赖于IPO这种渠道,造成其退出渠道过于单一。一方面,由于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在产权交易市场退出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使得企业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退出难以获得利润,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缺乏交流,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当股权转让影响到当地税收收入时,往往会收到当地部门的干预,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

1.3 IPO退出占比下降

我国境内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上市资源稀缺,上市对象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但这些企业的数量与其它企业相比较少。因此,主板市场高标准的上市条件使得大量的中小企业很难实现通过主板上市。由于主板市场退出的高标准,我国于2004年6月和2009年10月先后推出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私募股权投资上市退出的压力,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但与之配套的政策环境和市场体系仍处于不完善状态。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标准跟主板市场上市的标准差别不大,对于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而言,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创业板由于上市时间短,规模小、经营还不稳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退出制度的设计上较为保守,因此,目前我国的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较高,在减少风险的同时,又把一些具有发展潜力但资金短缺的企业拒之门外了。

截至2012年12月6日,IPO在审待发企业合计为830家,其中上证所拟主板企业有168家;深交所拟中小板企业有342家;拟创业板的公司有320家,根据最近新股发行节奏,要消化如此数量IPO少则3年,多则5年。而在这3年或5年间,还有新的公司要排队上市,如何疏通IPO堰塞湖已经成为证监会要解决的第一大问题,介于上市的竞争过于激烈,不少私募股权基金被迫选择其他退出方式。

而且,IPO退出也有它内在的一个根本缺陷,那就是退出时间可能很长,其退出收益大小与股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息息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在股票市场上卖出股份,必须先进行登记,而且要根据不同股票的交易量、股本大小等确定一次卖出的股份数量,登记到最后卖出有时最快也要近一个月时间。

另外,《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在上市之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规定,这也给私募的退出设置了一个障碍。

2.解决私募退出问题的对策

由于以上障碍,迫使许多私募被迫放弃IPO上市退出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制度不健全,管理层收购、并购等发展较慢,通过IPO以外方式退出存在较大难度,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方式分流IPO退出的压力,则私募的退出极有可能走入死胡同,从而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了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稳定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板市场、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市场,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中小板市场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而在我国深圳设立的中小板市场,其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而言还是比较苛刻的,因此,要对中小企业放宽上市条件,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适当放宽连续盈利和持续经营的要求;放宽他们的再融资条件,对少数发展潜力好但又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完善中小板市场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便利。创业板市场建立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形成添砖加瓦。

其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资本退出时,产权市场的企业并购重组平台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寻找买家,或者利用交易机构的产权经纪人撮合卖出股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多方征求意向受让方,形成有效竞价,充分发现价格,实现私募股权资本的增值,改变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推出形式单一的局面。

最后,由于中介机构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对其收益和成败也发挥中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并购退出中,通过各中介机构的协作配合,可以为有效地减少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并购效率。因此,我国要努力建设培养良好、高效的中介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郭静.浅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02):162.

[2]马海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2):92-95.

[3]李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和退出时间研究[D].广东:中山大学,2008.

[4]罗翠英.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1):64-65.

[5]清科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集团,2008.

[6]清科研究中心.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集团,2009.

[7]清科研究中心.2009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集团,2010.

篇4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内涵及方式

(一)内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是指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成熟的阶段之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它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成本并实现投资回报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掌握公司控制权或者长期经营权,而是在恰当的时机退出企业来获取高额收益。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包括筹集资金、选择项目和增值退出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紧密相连、不断循环的过程,其中任一环节的不成功都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在这三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对项目成败影响最大。

(二)方式

所谓私募股权退出机制,就是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风险企业一定阶段后,当风险企业达到或远离背向于私募股权基金所希望的发展目标时,私募股权机构选择撤出资金终止对风险企业的投资。私募股权终止投资的目的在于实现投资增值或控制损失进一步加大。对不同发展程度的风险企业,可供私募股权机构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退出、清算三种方式。

1、IPO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指风险企业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IPO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最为偏好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种方式,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从不可流通股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增值。

图-1 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流程

2、企业并购

所谓企业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投资者的退出方式。根据第三方资金性质的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

图-2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流程

3、清算

通常情况下,IPO退出和并购退出往往能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收益,退出的目的在于兑现利润;而当采用清算退出时,退出目的往往就是控制损失。所谓清算,是指经营不善的企业被迫解散,终止公司业务,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定程序。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意义即是清算退出,当风险企业不能健康发展时,私募股权机构不得不解散风险企业以避免或者降低财产的损失。清算退出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迫不得已的选择。

二、国外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经验借鉴

(一)美国和欧盟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数量概况

国际实践经验表明在上市、并购和清算三种主要退出方式中,除了私募股权基金完全失败时使用清算退出方式外,IPO退出往往会获得较好的退出收益,上市有利于企业家获得企业的财务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上市退出受到欢迎。企业并购的退出方式最为迅速,操作便捷,也是一种较好的退出方式。2008年以前,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推出量和退出金额逐年增加,2008年次级贷危机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速度大幅降低。以下是美国1992-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的统计以及欧盟2004-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的统计。

图-3 美国1992-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

图-4 欧盟2004-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

(二)美国和欧盟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经验借鉴

1、高度重视退出环节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在国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学术界都非常重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环节的作用和地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受到重视的诱导事件是2000年美国网络股泡沫破灭,网络股泡沬破灭导致纳斯达克市场大幅度波动,极大地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导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急剧萎缩。通过这一事件,一些观察者发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一影响程度甚至超过了筹资和投资环节对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影响力,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也正是这一事件拉开了国外学者研究宏观经济关系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序幕。当前,国外学者已经对经济总量(GDP)、货币市场、技术冲击以及资本市场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影响进行了考察,为通过宏观经济调控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速度和结构提供了理论上基础。实际上,只有在思想上重视退出,才能不断的改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问题。相比较而言,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环节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2、畅通的退出渠道必须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企业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经验表明各种退出方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因此不同的国家在发展退出渠道过程中会有主次之分,各国会根据已有的退出渠道的状况和禀赋选择一种主要退出方式并着力建设和完善,美国由于资本市场发达,因此选择通过完善资本市场退出体系从而疏通退出渠道,以色列、韩国、日本等国也根据本国的条件选择大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欧洲各国则主要通过完善并购市场以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在完善退出渠道时,都会注重将着力发展的退出渠道覆盖所有类型的风险企业,否则如果一些需要退出的风险企业无法通过国内畅通的渠道退出,那么再多的退出渠道也不能被视为完善和畅通的退出渠道。例如欧洲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任何类型的,包括成功的,不成功的风险企业提供交易,而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和三板市场,英国的AIM市场和未上市股票市场,韩国的科思达克市场都可以交易盈利和亏损的所有企业,都覆盖了所有的可能需要交易的风险企业。其他的国家在发展退出市场过程中,也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所有企业都可以交易。

3、积极解决退出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理论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外的政府和市场都非常注重解决退出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发展方面,形成了完善的退出中介体系,这种中介体系除了包括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基金、科技中介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一般的中介机构外,还有一系列特殊的中介机构,如标准认证机构、项目市场潜力调査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督导机构、履行监管和自律职能的行业协会等。这些机构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提供研究、评估和谈判服务,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效率。政府信息监管方面,主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披露相关的风险企业信息,并对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如,尽管美国纳斯达克对上市企业的要求不高,但对其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并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监管、检査在传媒上披露的有关公司股票信息,对违规公司责令其停止上市交易活动;纳斯达克系统对所有上市企业的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管,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在英国,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活动,英国AIM采取了与主板市场差异化的监管策略,AIM监管的关键是对公司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公开,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自由选择。

AIM规则简洁但必须严格遵守,其监管主要采取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在被保企业进入AIM市场前,对企业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应尽快建立起一套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办法和完整机制。例如针对企业IPO后禁售期过长而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时退出问题,我们可以借由其他制度来代替禁售期制度。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相协调,完善和健全私募股权基金法规体系。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并购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要的退出手段,在西方国家,公司采取并购方式退出的约占70%左右。而并购这种市场行为会牵涉多方利益,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所以,制定并购方面的法律势在必行。

(二)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一方面必须加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建设,注意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根据国内市场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培育和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多种私募股权投资服务公司的建立,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谈判等服务。同时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这样可以让它们在竞争中做大做强。推动我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积极介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被投资企业的IPO或者收购退出提供有效服务,从而降低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收益。最后,大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从根本上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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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私募股权投资是以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实际运作中考虑未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IPO上市、并购、清算等方式,出售其所持股份并从中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在募集投入企业时就要考虑退出机制,实现投资回报,开始新一轮循环。根据清科研究数据显示,2012年35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了253.13亿美元,比去年388.57亿美元下降34.9%,融资规模有所降低。目前整体市场环境的不景气,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可谓雪上加霜。面对诸多退出障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何规避政策性风险,拓展退出途径引起广泛关注。

二、私募基金的退出障碍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IPO)、并购与重组、回购、破产清算。根据清科研究数据显示,中国在2012年发生177笔退出案例,涉及了126家企业。从退出渠道来看,177笔退出中124笔属于IPO方式退出,涉及了73家企业,30笔属于股权转让退出,9笔属于并购退出,8笔属于管理层收购退出,6笔属于股东回购退出。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还主要偏好A股的公开上市。图1运用鱼骨图模型对私募基金的退出障碍做出系统解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面对6个主要问题,以时间维度作为研究视角,可划分为短期、中期及长期问题。

(一)IPO上市受阻和并购重组市场严重失衡

境内外资本市场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做空机制的影响,股市不振,新股发行大幅萎缩,严重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2012年10月10日起,证监会暂缓新股IPO的审批,但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却有增无减,截止2013年初IPO财务核查启动时,在审待发企业已经达到882家,可谓中国A股市场有史以来最庞大的IPO堰塞湖。从我国A股的首发市盈率看,2010~2012年分别为59.1倍、45.95倍及30倍左右。IPO发行渠道受阻、上市平均市盈率的明显下滑以及股市经常受到政策层面影响,如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仍然将IPO作为主要退出通道的话,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挑战。

并购交易往往伴随着股份转让而实现,而股份的顺利转让离不开健全、规范的产权制度。但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中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制度建设滞后。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并购重组会对原有的关键人员进行调整和更换,企业经营者会存在抵触情绪,影响了并购重组的实现。

(二)缺乏高效的金融服务平台和中介组织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高效运作离不开金融服务平台,它对建立资质评级和社会信用体系,以及改善资本市场环境等方面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金融服务平台是理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的重要基础。但目前的金融服务平台仅限于各地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退出渠道的畅通发展。

目前我国注册的保荐机构近80家,40多家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百家具备证券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判断项目收益与风险,保证项目的真实和准确性,对企业和市场负责,股权交易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更依赖于券商的中介服务。这些中介机构按照服务级别划分为两类:一般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特殊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评估等。

(三)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正努力构建层次多样的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等,其目的是为不同的行业、发展阶段、风险类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也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有效退出渠道。但是主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于市场化、产业化阶段的成熟企业,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不足,创业板缺乏合理的退市制度,导致市场存在巨大泡沫风险,股权交易市场分散、混沌,各地的股权交易中心同质化竞争严重等等。

现行的《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还存有许多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不匹配的地方,尤其是对于退出方面。比如,《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了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或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显然,依据此项条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得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股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仅针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其他企业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程序,对私募股权投资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不利。

三、途径分析

中国私募退出情况,根据清科研究数据显示,在2006~2012年发生IPO退出案例558家,占总额84.4%,为私募股权投资带来5.94倍的回报,并购重组退出案例274家,占总额14.8%,为私募股权投资带来2.27倍的回报。中国私募退出途径单一,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本文对并购重组、APO模式结合案例进行重点分析。

(一)并购重组

并购程序比IPO程序更灵活,限制较少,交易过程较为迅速、简明,私募退出者无需受日期和期限方面的约束;并购过程中受保密条款规定,各参与方对企业相关敏感数据及信息披露较少,并购重组的实施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发挥经营和财务的协同效应,所以在国际上普遍受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青睐。

1.案例分析。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富海)向上海英孚思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孚思为)投资了2450万元,占总股份9.72%。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用友软件)为了扩展业务,有意向收购英孚思为公司。虽然英孚思为公司具备了IPO的各项条件,但考虑到软件与咨询服务的一体模式,顺应汽车行业发展新趋势,于2010年6月18日,以4.91亿元全资收购英孚思为公司。此次交易东方富海公司通过并购交易退出持有英孚思为9.72%的股份,获得回报2322.52万元,回报率为94.8%,从投资到退出仅花费9个月时间。用友公司形成了对汽车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提高了后台软件的市场拓展。行业前端软件市场取得了领先地位;英孚思为公司也因为此项并购取得了汽车行业前端软件市场领先地位,可谓一举三得。

2.启示。(1)东方富海通过并购及时地退出投资,获得较高回报,赢得了声誉,有利于下一轮的募集资金。(2)并购交易较为简明,效率高。此次交易中介顾问为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为英孚思财务性复核以及价值评估等,耗费成本较低。并购事宜从2009年12月开始到2010年6月签订并购合同,时间历时六个月,时间成本较低。(3)此次并购交易属于吸收合并形式,保持原公司业务发展的连续性,获得税收优惠,而且并未披露太多关于英孚思为经营信息,极大地保护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4)私募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方式的退出,给私募带来可观收入,为企业赢得了更大发展空间,进一步证明了并购退出投资也是私募股权投资成功退出投资的方式之一。

(二)APO模式

APO是指向国际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而进行的融资型反向收购,使私募获利后退出。这种模式介于IPO上市和反向收购之间的融资程序,且能弥补两者不足。特点是,快捷高效,成本较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在投资企业上市后抛售股票,实现退出。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而言,APO模式是投资中国公司的较好途径。

1.案例分析。深圳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简称比克)欲寻求海外上市,但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直接引入私募,但对其估值太低,于是选择与沃特财务集团合作进行APO模式。2005年1月,公司总共融资1700万美元,同年9通过定向增发融资4345万美元。2006年5月31日,比克由美国OTCBB市场转板到美国NAS-DAQ交易市场,市值达到近5.5亿美元。

2.启示。(1)OTCBB市场融资能力的有限。选择这种模式,企业首次上市的场所必须是类似于美国OTCBB市场,这种市场与主流板块市场不同,投机性较强,市场融资有限。完成板块之间的转换,限制较多,比如,美国规定5美元以上的股票交易价格必须维持3个月,之后不得低于1美元,股东人数不得少于400人等硬性条件,企业需要做好应对工作。

(2)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选择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理顺业务结构,按照国外思维来构建和调整。企业通过APO模式实现海外上市,其私募股权投能够成功退出,合适的中介机构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寇宇和臧维,2008)。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受到种种障碍,主要是由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及缺乏高效的金融服务平台和中介组织体系。因此,要解决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困境,必须从机构自身、环境建设及提高中介服务三方面着手。

(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1.高度重视退出机制。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中国境内注册的私募股权投机构已经达到4139家。从事私募股投资机构的增多,反映了私募资金来源充裕,业务不断发展。私募股投资机构在投资之初就要设立明确的退出方式。投入企业时,要平衡进入与退出时机、程度,防止投资规模扩大后,难寻退出途径,导致投资项目失败。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之初,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合约中就退出方式、宏观环境变化时退出时间、程度等策略变化等问题列明相关条款,掌握退出时机、方式的主动性。

2.退出方式不断创新。很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Pre-IPO方式,作为主要的盈利模式,由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低迷,还维持原来退出模式,势必行不通。当前必须转换思路,拓展并购、APO、清算模式,实现退出机制畅通的运行。

(二)政府应加强宏观环境的建设

1.加大力度建设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门槛低,限制少,恰当的时机下寻求合适的买方,可以快速实现私募资本退出。但目前国内产权市场主要由各地方政府建立,区域性、全国性的联交系统缺乏,交易机构领导以政府官员为主,导致市场分散,缺少市场压力,创新性不足。因此政府应该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全国联交系统,进而建立起三板、四板市场,推动转板机制,不断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2.健全法律法规。我国一些法律和各种规章条款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增加,行业的兴起,建立风险投资企业法,对并购、回购、清算等退出活动作出详细规定,使各种私募退出途径有法可依,减少私募退出过程中的各种分歧,提高效率,保障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顺利和健康。

(三)提高中介服务

各中介机构需要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其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专业顾问可以从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法律合同的拟定、财务报表的整合等角度来推动私募退出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私募退出投资时所带来的成本问题和交易时间,使投资退出更加顺畅、快捷和高效。此外,政府应当推出中介行业准入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资者、出售方企业和收购方在选择退出模式时能提供及时的顾问支持,减少了因选择顾问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总之,私募股权退出机制不畅通则会严重影响私募股权市场发展,因此,健全和完善退出市场,努力开拓新的途径畅通退出机制,才能优化资金配置,提升企业价值,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可缺失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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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成功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新的资本力量已经逐渐登上了资本市场的舞台。虽然我国的PE发展时间还不长,但是由于其自身的融资渠道宽广、关注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等自身特点,俨然已成为发展证券市场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新亮点。尤其在去年由于流动性收紧加之银行业对国有大型企业贷款的青睐,众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造成民间“高利贷”资本借贷盛行,这无疑又给中小企业“雪上加霜”,以至于温州大量企业老板“跑路”。因此,当下发展PE不失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渠道之一,同时也是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指对那些不能在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或者是不能公开对外出售的代表被投资资产权益的证券的股权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Finance),夹层资本(Mezzanine Finance),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MBO/LBO),重组(Restructuring)和合伙制投资基金(PEIP)等。PE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等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20世纪90年代是PE发展的高峰时期,也就是在那时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进入我国。

1992年大量海外投资基金涌入中国,但大部分都是以与我国各部委合作的形式。比如,北方工业与嘉陵合作。事实上,在我国对于PE的发展是从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我国的第一支产业投资基金是1992年成立的淄博基金,由于其投资类型主要为实业投资并且从其投资运作上看已经具备了PE的特点,所以一般认为淄博基金是我国的第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1999年形成第二波PE投资浪潮。大量的资本投向互联网行业,但是由于当时的创业板还没有上市,PE公司退出渠道不畅通,从而导致大批投资公司无法收回资金而倒闭。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市场化经济制度初步形成,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金融深化不断深入,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不管是从规模还是投资总额都大大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下面主要从投资规模、投资行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资金来源等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1.随着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基金数量与募集规模分别为2009年水平的2.73倍与2.13倍。据统计,11年共有235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为2010年的2.87倍,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同比上涨40.7%;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由此可看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正处在快速上升阶段,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完善,PE必将同银行贷款、IPO等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2.投资行业范围更加广泛。2011年私募股权投资涉及24个行业,且各个行业投资活跃程度均呈显著增长。其中尤以机械制造、化工原料及加工和生物技术行业增加最为快速。11年机械制造行业完成投资61起,为上年的2.10倍,行业投资总额为11.02亿美元;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共完成投资56起,投资金额13.76亿美元,分别为2010年的3.29倍和7.64倍。生物技术行业完成投资交易55起,共计涉资35.75亿美元,为上年的4.22倍。图1是2011年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24个行业及其投资数量。

图1 2011年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24个行业及其投资数量

由图中可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本上涉及了我国的大部分重点行业,投资热点已经不仅仅拘泥于服务业等传统行业。

3.退出方式单一,主要以IPO方式。去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105笔退出案例,同比减少10.2%。其中,IPO退出共有135笔,境内上市98家,占比达到72.6%;并购退出7笔,较2010年的2笔上涨250.0%;股权转让退出5笔。自从2009年创业板上市以来,IPO已经成为PE退出的主要渠道。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除了IPO以外,还有并购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回购退出和破产清算。当然破产清算是失败的退出方式,所以我们还可以发展以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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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自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的施行,为我国私募股权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其提出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方式,为资本大量进入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产权交易所是指固定地、有组织地进行产权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产权交易所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不参与产权交易,只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及交易规则,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现在,产权交易所已经逐渐成为项目源与投资人的对接平台。产权交易所主要为私募股权提供标的企业,为私募股权退出时的二次转让提供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高效退出服务。

通过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主要有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四种。上市退出方式有较高的退出收益,但是其操作性往往不强,绝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无法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股权回购方式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退出方便快捷,退出成本小,退出收益较高。清算退出的方式一般适用于股权投资失败,这是投资者最不想看到的结局。股权出售退出机制往往由于投资方与项目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方式进行退出,但是产权交易所的出现和壮大为私募股权的退出提出了一个新的途径。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前景分析

目前沪深股市共近2500家上市公司,但是全国非上市公司数量却达到500万家左右,这些公司中的很大一部分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有生力量。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股份流动性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对于私募股权而言,这是一块巨大的没有经过开发的市场,这些非上市公司必将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向。对企业而言,众多中小企业将不再受资产规模、资金状况、人员素质、盈利能力的严格限制,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通过直接融资快速壮大,发展成为优良的企业;对投资者而言,一些具有实力的投资者和绝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有了更广阔的的投资渠道。随着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平台的搭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与产权交易市场的逐渐对接,产权交易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企业等各方都将会有一个美好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思路

第一,在前期私募股权筛选项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各种交易信息,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类别进行筛选,找到合适的项目以后,通过利用产权交易平台信息透明的特点,对项目进行详尽的调查,评估。调查合格的项目,投资人需向产权交易委员会递交举牌申请,产权交易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转让的方式。

第二,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期管理上,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有针对性的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项目方的具体信息,比如项目方第三方审计报告,提高项目转让的效果。也可以为项目方有针对性的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信息,比如对私募股权的第三方评级报告。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咨询,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在后期退出上,在项目方和投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企业价值获得提升的情况下,可以再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最后为其建立详细的产权交易信息档案,为产权交易的再次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方式

第一,共同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可以通过共同发起私募股权基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加强对项目方的监管,促进产权的流动,甚至可以成为“做市商”,整合项目方与投资方,减少投资壁垒,促进双方健康稳定发展。与此同时,产权交易所还可以将国际资本与国际项目引入国内,也可以将国内资本与项目推向国际市场,促进国内外资源紧密结合,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稳定发展。

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升了产权交易机构的业绩,增强服务人员能力,提升业务品质,增强产权交易所资金运用能力和市场调控能力;通过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国有企业改制,拓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经济的融资渠道;通过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逐步建立自己的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合并、收购,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拓展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增强产权交易所在稳定经济增长的能力。

第二,共同合作发展私募股权与产权交易业务。

现阶段,产权交易所与私募股权基金共同建立私募股权共同基金的条件还不太成熟,但是产权交易所的会员既产权交易业务,也直接进行私募投资的情况还是很多的,比如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吸收中国创投、中国银河等投资机构为其特别会员,这些会员分别投资于不同的项目领域,包括中小科技型企业、环保能源企业、房产企业等。他们不仅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带来了先进的投融资理念,更重要的是他们将逐步增强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联系,为建立共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与天津股权交易所也吸收了一大批投资机构作为其特别会员,并且他们还与众多国际私募基金建立了合作关系,推动了股权交易所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第三,共同搭建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并购平台。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具有监管严格,交易透明,信息透明的优势,大部分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顺利进行,这正好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大量的优质企业资源,这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产权并购平台。不仅如此,共同搭建的企业并购平台也拓展了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增强了产权交易所的盈利能力。

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政策建议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私募股权基金和产权交易市场顺利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相关政策法律方面的限制,为社会资金如社保资金、金融机构资金进入私募股权市场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与此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为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对接以后的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建立一个法律约束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行有差别的监管,降低私募股权基金业的资金紧张程度,降低私募股权基金业的成本,促进其平稳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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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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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重要的资本管理方式,是指私募公司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在作出一定承诺的基础上,向少数组织或机构或企业或个人募集资金,然后主要以权益性的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退出。在这个上市与退出的过程中获得收益。广义上,私募股权投资包含了企业初创时期的发展资本、企业扩展时期的夹层资本、企业成熟时期的重振资本等内容。而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则主要是指对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当前中国产业资本正向金融资本进行转型,本文结合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认为从筹、投、管、退等四个方面进行现状的说明更为合理,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一、当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

(一)募集方面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在资本筹集方面存在信心不足且越来越高。自2006年以来,资金的筹集金额在总体上有起伏,募集金额出现两次与两次回落,并在2013年进入低迷状态,尽管近年来有所上升,但并没有进入阶段。二级资本市场的低迷,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一级资本市场的繁荣,但整体经济低迷导致了私募股权在资本筹集方面依然存在不足。此外,国家对于基金筹集门槛的不断增高。机构投资作为主要的投资者之一,往往因准入门槛过高而无法融资。

(二)投资方面

整体而言,当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没有形成真正的投资全产业链。当前的私募股权投资仍然有依靠短融、私募地产等投机行为来获利,不利于私募股权的长远发展。而在投资总额上,自2006年起,到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比较稳定。2011年出现了91.5%的大幅增长,而在2012年则是出现了从空前活跃和井喷式投资增长转向投资下降,且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保持较低的投资水平。

(三)管理方面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更多的是关心私募公司和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对整体的投资资金筹集则不关心。在筹集管理和退出管理的过程中,出现退出回落,并且筹集主要以公开募股为主要的筹集形式。在资本投资管理的过程中,不少本土私募机构都比较严重的存在管理经验不足、管理技g欠缺等问题,与国外的私募机构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尽管对私募机构有一定的甄选,但在投资后的管理上则依然存在不足。

(四)退出方面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退出较多,一方面,在私募股权退出面临压力的背景下,募资、投资案例个数和金额下降都有所下降,私募股权的退出则遭遇更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经济的持续低迷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信心上不足,严重影响其资本上市回报率,也导致了退出的增多和困难。此外,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对资本市场的管理较为严密,缺乏足够的活力和自主性,导致了退出的非市场化管理。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管理法制化

中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新常态的提出,中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从2006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市场私募股权的管理开始了法律层面的规定,在2006年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信托法》,使得私募投资有法可依,也直接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稳健培育和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经济的调整,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规范管理和吸引私募机构的许多政策,旨在通过法制化的管理,在资本融资上获得成功,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则是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完善了私募股权的投资和发展。

(二)合作拓展化

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与政府的合作并不充分,导致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和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在融资方面不断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投资企业和私募机构进驻。并且,私募机构也开始广泛的寻求与政府的合作,通过国家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发挥政府引导的优势,解决优质项目的融资困难等问题,以实现双赢。可见,私募股权的投资在合作上不断的拓展。

(三)行业规范化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低迷状态,许多私募机构面临淘汰危险。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优胜劣汰,通过对小型私募机构的淘汰,合并成足够大的私募机构,从而促进私募股权在基金的筹集、投资、管理等方面规范化。

(四)管理创新化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必然带来行业管理的创新化,从资金的筹集到资本的投资、到股权的退出,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其行业的规范化和管理的法制化所导致的是行业在管理上贴近现代科学技术,从而强化管理水平。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其经济地位会不断的提升,其发展将日益重要。当前所急需解决的是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朱灿,云佳祺.中国制度环境下私募股权投资现状与趋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5:1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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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施行和2007年6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逐步出台,国内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已不存在法律障碍。然而中国私募股权市场还不够成熟,面临着很多挑战,下文主要就其资金来源与退出机制展开讨论。

一、建立与拓宽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时间长、风险高的特征,在国内寻找有实力的、有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尤其是寻找能够稳定长期持续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并不容易。因而,建立和拓宽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十分重要的。

1 国家积极推动成立产业投资基金

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2007年9月,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产业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四川绵阳高科基金以及中新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获准筹备设立。

2 积极鼓励成立地区性的民间资本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

可以预见,私募股权市场潜力巨大。私募股权市场应不仅仅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开放,在民间资本充足的情况下,鼓励更多资金适度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是公平的,明智的,也是可行的。然而。民间资本在运作时要格外注重风险的管理。有限合伙制被认为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好的组织形式,有利于风险的控制,因而也是使用最多的。

3 允许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或者参股私募股权基金

(1)社保先行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成为国内第一家可以自主投资PE的机构投资者。

(2)保险公司的期限结构优势

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比,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巨大,且中长期资金的比重更大,其期限结构更适合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3)券商直投

由于券商更擅长调研与发现项目,而私募股权基金则胜在资金雄厚以及专业人员经验丰厚,二者优缺点互补,可以弥补市场不足,若能协作,将有利于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

4 鼓励实力雄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1)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应不仅限于理论学术的研究,更应将成果应用于实践当中,转化为生产力。有了深厚的理论学术背景。私募基金的可靠性与盈利性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具有更强的吸引资金的能力。2008年6月由中科院旗下的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科投资”)负责募集和管理的10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科瑞华”得到商务部批准成立。

(2)高校优势

高校拥有人才、信息、科技的资源优势和广泛的校友资源与科研网络,有利于发现和挖掘具有高端技术、创新技术研究价值的项目,通过引人私募股权投资,培育技术创新型的主体,所以较其他更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而高校受捐赠和自营运作所创立的各自的基金会也需要合理运作,从而保值增值。况且,高校本身的经管专业人才更是理论学术先驱,对于私募这种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更清醒的认识,只要做好风险管理。高校私募基金完全可行,与高校高科技企业相得益彰。

5 放宽台湾香港金融资本的市场准入政策,允许台资港资私募股权基金直接在大陆投资

伴随创业板的推出,私募在中国也将迎来高速发展,在人民币基金已主导国内市场的当下,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干预方式、管制力度和政策取向攸关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资金来源的拓展并非一两个政策就能够解决,它与整个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政策环境,法律制度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二、建立顺畅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投资形式,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与之相对应的高效资本周期流动。私募股权基金只有在完成了有效的退出之后,才能实现投资的良性循环和增值。因此,畅通的退出渠道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国外私募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IPO退出,这是公认的最佳退出方式;二是通过广义上的并购,即包含一般并购、二级出售和股票回购;三是伴随投资失败而来的清算和破产,即“不情愿地退出”

1、缺乏完善的法规与政策体系

我国政府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在政策法规方面,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进一步扫除了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法律障碍。这有助于提高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拓宽了其融资渠道。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重大作用。

然而,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对象的法律,而与私募股权投资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目前仍然存在不利于建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条款。以在创业板IPO退出为例。由于审批的周期及其锁定期较长。会极大的占用私募股权资金,对未来市场走势的预测也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可能会影响到投资机构和拟上市公司的上市和退出计划,影响投资收益。然而,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市场,我们不能期望一步到位,有些妨碍资金退出的规定是出于稳健方面的考量,只有在市场逐步成熟完善的过程中才能得到解决。

2、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单一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没有多层次市场即意味着没有完善的交易平台,致使有些交易不能顺利实现。此外,没有十分活跃的交易,市场发现价格、消除不合理定价的功能也不能很好的发挥。虽然IPO是私募股权退出的最好方式,然而。我国目前的私募退出表现得太过依赖于IPO,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私募股权发展还不成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客观市场条件的制约。

从证券市场来看,沪、深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大量具有高成长性的风险企业被拒之门外;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差别不大,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达到上市条件;创业板市场刚刚起步,还无法满足市场要求。

而现阶段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有关产权交易以及股份回购退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要求。

这就要求建立一个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市场、创业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功能完备的资本市场体系。各层次资本市场在功能定位上应有较明显的差异性。从而实现“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全国性市场和地方性市场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3、如何完善遥出机制

完善多重资本市场。让中小企业做大,不仅有助于中国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同时也激励着更多的私募基金直接投资于中小企业,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1)充分发挥创业板市场功能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创新型的中小企业。与创业板定位相符。从而使创业板市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通过IPO方式退出的重要渠道。而今中国创业板市场终于正式推出。极大地拓宽人民币基金所投资项目在二级市场的退出途径,将成为本土人民币基金快速发展的推动力量。

创业板的开设激励企业优选在中国境内市场上市,这样,由于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具有很多独特的优势。例如人际关系、对行业的了解、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了解等。其获得投资机会的案子会更多,从而有利于它们的进一步的发展。此外。企业在国内上市也有很多具有吸引力的优势。比如成本很低。流动性远超海外市场。

(2)加快建设柜台交易市场

柜台交易(Over the Counter,OTC)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是为不能满足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流转服务的,主要服务于各类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沪深股市只有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但全国非上市公司数量却达到400万家左右。这些公司都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有生力量。很多的研究和国外的实践表明,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股份流动性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是功能完备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础层次。是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和有益补充。

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在天津建立全国性OTC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和较高的投资风险,许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企业)适宜在柜台交易市场上市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应发展为电子报价交易系统形式,这有利于扩展市场交易空间和提高市场效率,为私募股权投资增加一个便利股权转让以及投资失败实现清算退出的场所。如此,也有利于激励更多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立与进人。

(3)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作为一个非公开的权益性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定位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这就产生了私募对产权交易平台的客观需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产权市场实际上起到了两个作用:一是辅助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项目搜集;二是提供私募股权退出的辅助通道,即承担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并购退出、回购、二次售出以及失败清算的股份转让服务。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高失败率决定了必须建立相应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来实现投资失败时的清算退出。目前,上海产权市场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搜寻、收购项目的重要平台和转让退出的重要渠道。

然而。相对于证券化资本市场,中国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更多属于非证券资本市场,即资产非标准化、非证券化的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是一类初级层次的资本市场组织形式。目前的产权市场还面临着不少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价格发现功能没能得到充分发挥:缺乏完善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体系,服务水平也需大幅提高;缺乏规范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监管机制。

但是展望未来,在向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OTC)转型过程中,产权交易市场应该会更多地追求获得健全的私募股权投融资功能,并将服务的重心逐渐转向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其具有强大的优化资源配置和发现产权交易价格的功能,它已经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最基础部分。成为发现优秀投资项目的重要场所,产权市场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结合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是投融资市场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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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1946年,由KarlCanpton和GeorgesDoriot联手创立的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ARD的成立拉开了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序幕。贺靓姝(2012)选取2007—2008年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实证研究如私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和声誉度这些私募的微观因素是否在公司价值增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PE的退出是否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曹攀攀(2012)通过选取147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公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作为样本。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二次曲线模型两部分实证分析。

三、私募股权投资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影响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价值: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企业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目标往往并不相同,企业管理人的目标可能是扩大公司规模,而投资者的目的可能是利益最大化,于是产生了分歧,那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目标企业就有可能会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就能比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私募股权投资者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即私募股权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人。

(二)优化企业投融资决策,改善企业法人结构私募机构有意愿且有能力帮助中小企业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并且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生存,如果企业经营不好,那么私募股权无法通过IPO退出来得到丰厚的回报,这影响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声誉,严重的影响其在所在行业的生存状况,因此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促使私募股权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咨询机构,其更加专业,更加理性,且其目标性也很强,从而能够获得目标企业和投资者的信任。

(三)加速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中小企业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廉,所需资金少,因此,在技术创新方面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抗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可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四、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司价值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择1.被解释变量本文用托宾Q值衡量公司价值,托宾Q值=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流通股×股价+非流通股或限售股×每股净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总资产。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是私募股权投资为0-1变量,若公司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则取值为1,如不存在,则取值为0。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度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取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财务杠杆度用账面资产负债率衡量。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12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的所有新股为研究样本,按照惯例剔除了ST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为负数的公司。

(三)模型构建根据研究假设和所收集的数据特征,本文建立下列模型: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为Tobin.sQ,PE为解释变量,表示是否有私募股权投资;Size和Lev为控制变量,ε为随机项,它表示被解释变量的变化中不能完全由解释变量的变化来解释的部分。

五、结论与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本文提出下列建议。

(一)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舆论引导和从法律角度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营造私募股权投资的舆论环境,并积极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向中小企业投资,尤其是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这能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还能弥补金融市场在企业治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缺陷,提高资本市场的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