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工程法律与伦理

工程法律与伦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21 14:39:1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工程法律与伦理

篇1

制定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承认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离婚判决承认领域里所作的第二次努力。离婚方面的国际冲突立法是统一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来说,早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便有人提出应该将离婚的法律问题统一列入会议议题。[2]早在190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制定了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管辖权与法律冲突的公约,对该领域的国际立法做出了初步努力,1902年公约在制定之初,也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形势的发展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指责。该公约迎合了订立之初多数成员国欧洲国家的做法,将管辖权建立在配偶双方的共同国籍的基础上,并未顾及以住所地、惯常居所为承认离婚判决的标准的国家的利益;而对于法律适用则要求被请求国法和诉讼地法同时适用,此种双重的法律适用对渴求判决得以承认的当事方无疑过于严苛。[3]

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中,二战期间和二战结束后,短期或长期的跨国劳工移民现象大量出现,涉外离婚成为一个典型的法律现象。对于这种大量出现的涉外离婚,不能仅仅根据本国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来决定涉外离婚的承认与否,各国都认为需要对该领域的国际实践进行重新估价。离婚领域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这处无序状态与社会实践极不协调,因为跨国离婚的许多问题,诸如再婚的效力、再婚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财产权利,继承等问题都取决于离婚的承认。于是就离婚和别居的承认制定一项公约便成为了一项迫切的需要。

早在第十一届会议召开之前,就有不少专家建议对此公约进行修改,1960年召开的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由会议秘书处对制定一个关于离婚、别居等影响自然人身份问题的公约作初步的研究,并由当时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事务局负责准备一份研究报告,交由各国政府讨论。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设立的第五委员会讨论了秘书处对该问题所作的所有先期研究及各国政府对研究报告的答复。根据第五委员会所作的建议书,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公约的起草工作。该特委会于1965年10月召开了会议,并且拟出了一个公约草案,提交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1968年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即以此公约作为基础制定了《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共有三十一条,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在缔约国国家领土内获准离婚和别居的承认。

篇2

为了避免工程技术给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对工程技术进行伦理控制。要加强工程技术活动的伦理规范,强化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强调工程技术成效合理化,倡导工程技术价值选择理性化。工程技术伦理控制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之分。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应采取内外部控制相结合的形式,处理好自律与他律之间的关系。

一、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必要性

1.工程活动是人类所进行的规模较大的改变自然的实践活动,是近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主导的、典型的、基础的实践方式和活动形态之一。工程与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工程是技术的载体,技术是工程的支撑,工程不能离开技术而独立存在。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把工程、技术这两个名词组合起来,频繁地使用“工程技术”这个复合词汇。随着许多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以及人类的生活方式趋于多样化,工程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升化和扩大。现代工程实践不仅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复杂的运动体系,而且涉及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有效应用,还包括组织管理、协调、经济等基本要素,必须协调社会、政治、法律、文化、伦理和环境等多种复杂因素才能付诸实施。工程自身的技术复杂性和工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必然要求工程技术人员不仅精通技术业务,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有关专业的技术难题,还要善于管理和协调、处理好与工程活动相关联的各种关系。除对工程进行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判断外,还必须对工程进行道德价值判断,除具备专业技术素质外,还应具备道德素养,还要对社会公众、对环境以及对人类未来负责。

2.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目标。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目标就是尽量避免工程技术的负面影响,并使工程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工程技术人员不仅包括进行工程技术活动的工程师,而且包括与工程技术活动相关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工人。因而,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不仅是伦理对工程技术活动本身的控制,也不仅是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伦理要求,实质上是人对自身的欲望和行为的自我控制。因此,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是以支配工程技术人员的目的和行为为控制对象,是人们通过工程技术后果的预测对自身工程技术人员行为影响的深思:即在日益强大的工程技术面前哪些事应当做,哪些事不应当做,哪些事现在应当做,哪些事永远不能做。由此可见,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实质在于能够通过道德伦理导向的倡导和渗透,引导工程技术人员努力克服工程技术的负面效应。

二、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实现方法

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是社会通过对工程技术动的伦理评价和价值导向,使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等一系列活动中,不仅考虑工程技术的可能性,而且考虑其目的、手段和结果的正当性,用社会倡导的工程技术伦理原则和标准来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目的和行为,以协调工程技术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伦理关系。工程技术伦理控制主要通过以下方法:

1.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

(1)如果我们把工程技术的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等控制因素作为一个系统来考察,可以看到,伦理既是超越于现行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之上重要的控制要素,同时也是与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相互补充的控制手段之一。从地位上来说,伦理为社会其他的制度确立价值导向,建立合理性。但是,从功能上来说,伦理是与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相辅相成的第三种调节,任何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建立都要以伦理秩序为基础。工程技术伦理控制机制发挥作用的途径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2)所谓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的直接调控,就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约束工程技术人员自觉地监督并履行伦理义务。间接调控则是通过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手段达到伦理对工程技术发展的导向作用。例如,运用经济利益机制进行工程技术人员赏罚,肯定和鼓励工程技术活动主体的伦理行为,否定和抑制违背工程技术伦理要求的、惟利是图的行为;运用政策和制度的手段激励和引导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工程技术行为等。当然在工程技术的开发、应用中,技术的、市场的、政府的、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之间不总是一致的,此时,伦理标准往往作为社会最高层次的价值导向,间接地发挥对工程技术的导向作用,从而保证工程技术开发沿着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方向运行。

2.工程技术伦理的自律控制。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有自律与他律两种途径。自律是以工程技术人员伦理教育为主要途径,通过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认识及伦理人格力量,以自律为基础,使工程技术人员自觉遵守和践行伦理规范的控制形式。工程伦理规范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的信仰是工程技术主体工程实践的内在动力,在行为践行上有一个机制运行过程。机制的发生首先源于人们的需要。工程技术人员的行为能否按照工程伦理规范的要求去做,取决于工程技术人员能否将工程伦理准则的内容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内在需要。因此,加强工程伦理教育,使工程技术人员形成对工程技术发展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正确认识,形成对工程伦理规范的信仰,这对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实施工程伦理教育,可以有效地促进工程技术人员提高修养,自觉接受工程伦理规范和原则的要求,自觉遵守工程技术相关法律法规,把遵守工程伦理规范的道德要求逐步转化为工程活动的道德行为,形成对工程技术活动的自我约束。

3.工程技术伦理的他律控制。他律是通过法律、社会舆论及各种利益机制为主要制约力量,以他律性的外在手段引导或诱导工程技术人员遵守和践行工程技术伦理规范的控制形式。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决不是完全依靠自律就可以奏效的。自律能够通过工程技术人员践履工程伦理规范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但是一旦工程技术人员缺乏这种道德自律的自觉性,就表现出道德自律的软弱。因此除了强调工程技术人员应自觉恪守工程伦理规范以外,必须借助于他律的形式,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价功能,从而达到内外结合、标本兼治,使个体的行为不偏离轨道,才能形成对工程技术伦理的有效控制。

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必须尊重工程技术自身发展的规律。所谓工程技术自身发展的规律,即是工程技术系统内部的自由竞争和社会对工程技术的自然选择规律。从工程技术发展的历程来看,社会对工程技术的选择标准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每一种工程技术成其为工程技术,都是适应了这项技术所需要的社会历史条件,满足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工程技术的伦理控制作为对于工程技术发展中人与人关系的调节,必须遵循工程技术本身发展规律,不能逾越自己的界限。

参考文献:

篇3

回顾中国法律近代化之历程,自清末魏源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始,风云一百多年年,其间几多曲折。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传统并未如日耳曼法传统在英美或罗马法传统在法德一样得到继承改造和更新,而是被逐渐疏远和废默。当前的法学研究或法治建设,我们多指望着从西方的经典中寻找模式和答案,但探寻中国本土传统法律的声音少之又少。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过分“西化”而激进反传统倾向,导致了社会大众对既有法律传统的疏离和对新型法律的隔膜。虽然近代化的法制已建成,但中国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近代化远未完成。法律与社会生活、大众观念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隔阂。

《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华法系寻根之作,正是范忠信针对这一尴尬局面而作,一针见血的把住了中国法治症结之所在。其并未局限于晦涩难懂的陈条旧令,讲述中国古代法律之历史,而是得抽丝剥茧,去其躯体,得其精神。

以此,当前要建立起合乎法现象之内在规律,合乎中国国情,适应国民民心趋向的良法体系,必须酌采中外法理法治之精华,追求中西会通,才是惟一正途。那么,中华法律传统精髓何在?本文亦是跟随范忠信思维进路一同追寻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

一、强烈的人文地理农业特征

首先,中国法律传统有其独特之处,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东亚这块相对与外界隔绝的大陆上独有的文化气候、土壤的影响。东亚大陆的自然地理,东临浩瀚的太平洋,西有茫茫沙漠、戈壁和雪山,北是寒冷多风的荒原、冻土,南向猛兽出没的崇山峻岭。这使得中国的传统法律具有封闭性和排外性。表现如下,重视“华夷之防”。如孔子云;“夷入中国,则中国之。”其次,法典的编纂体例和观念具有封闭性。从《法经》的6篇体例、《唐律》的12篇体例,直到明清律的7律20门体例,都是不开放的体例。每朝每代都特别强调自己的法典是本朝最好的、是“一成不变”的,正文不能修改,顶多只主张通过“例”、“诏”等对法典加以补充。

然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着非常典型的农业型特征。第一,中国最初的国家政权就是在古代农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农业性。第二,中国传统文化的农业型土壤导致了重季候,重应天时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如重视“法自然”、“法天”、“畏天”、“天人感应”等。第三,国家职能的“公共工程”特性。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关于水利工程的法典或其他法律文件相当丰富;中国古代繁重的徭役主要使用在治水等公共工程方面;兴建公共工程也常为罪犯的服刑方式之一,而且,与逃避工程征役有关的罪刑相当严重。第四,传统政治法律思想的小农经济特色。从国家体制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基本国家体制支柱的社会理想或政治理想是以小农经济为蓝本或终极目标的。

二、浓厚的宗族色彩

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体制,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梁启超先生曾说:“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这种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宗族制度,本身寄生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体系中,依托于农耕生产方式而存在,同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

宗法伦理原则,是中国古代一切社会组织的最大精神维系纽带。它是在周代宗法制形成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其核心内容是“亲亲”、“尊尊”。封建国法必然要把巩固宗族制度、维护封建宗法伦理道德、保护宗族势力的统治,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一方面,封建统治者在立法时就把反映和维护宗族制度的宗法伦理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甚至把一些宗族制度的内容直接吸收成国家法律,以达到保护宗族制度,强制推行纲常名教、确认亲族势力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宗族制度积极与封建国家法律相配合,维护基层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以达到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宗族制度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另一种统治工具,宗族制度中的家法族规实际上是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宗族色彩还表现在,从国家的基本体制与行政看,国的家化、君的父化;官民关系的“父子”格局;师生关系、社会中的关系和宗教关系的宗法化及为宗法化服务的分封制、推恩制、恩荫制和养老制等其他行政制度的存在。从诉讼制度和司法选择看,宏观司法诉讼体制构思上的宗法性,“父母官”兼理“司法”,使他们象家长族长一样任意惩戒不消子孙。从汉代就有的议亲、议贵、议贤之惯例,到曹魏的“八议”入律,再到唐朝的“八议”、“上请”、“减”、“赎”等荫庇减刑制度,都对官僚功臣及其亲属在法律上予以减免刑罚的优待,几乎成了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宪法性”原则,都体现出中国古代司法和诉讼较强的宗族色彩。再从民事方面的规定看,严惩违反“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立嫡、继承原则的行为、特别打击收养异姓人为子孙以乱宗族的行为、严厉打击“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的行为、法律不承认亲子关系能合法解除、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宗法化规定,并依此对妻妾的地位名分问题和夫妻关系的相应规定无不透射出中国传统法律浓厚的宗族气息。

三、明显的伦理属性与人伦精神

中国法律人称伦理法,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特别体现和保护伦理亲情。这就直接指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伦理化性质。家本位观念成为法律思想的基础。传统的血缘宗法伦理对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义务的基本界定,成为人们在立法、司法诸方面衡量人们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等问题的根本尺度,被当成法外之法、法上之法。“皇权至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最高原则。“明刑弼教”是一切法律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表现为把“三纲五常”、“十义”等血缘宗法伦理变成法律条文,强制人们遵行;在司法活动中就是遵循“礼之所取”、“出礼入刑”、“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

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提倡‘礼治’,一再强调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而且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创设了一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伦理法体系。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法律伦理性表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指导原则的古代法律制度体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

四、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统一

伏尔泰对道德在中国的地位曾作过如此评价“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道德和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礼”与“法”不断融合的过程,自西周周公制“礼”起,经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历经数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至唐代终于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于是便出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局面。

古代的中国人认为法律应该符合道德,道德是法律的法律,法律应是道德的实现。所谓的“天理人情”,实际上不过是“三纲五常十义”那一套封建道德。古人常以“何其不德”来批评人定法,从未有人以“何其不法”来批评某种道德,他们认为道德是比法律更崇高、更应该遵守的东西。因此,中国的传统法律越来越家族化、血缘伦理化,即“礼法结合”不断加深至“礼法合一”。如“亲亲相隐不为罪”和“刑不上大夫”的血缘主义道德自汉至清一直是法律上神圣的制度。

篇4

[关键词]

工程教育认证;环境法;工科专业;教学改革

高校工科教育的发展是推动我国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战略的重要依托,而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更是促进国内学子参与工程技术人员国际流动的重要保障,成立于1989年的《华盛顿协议》是当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工程教育学位互认协议,我国于2013年加入《华盛顿协议》成为预备会员,并于2016年成为正式会员,随着其认证理念的广为认可,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业已成为我国高校工科专业办学的主导方向之一。工程教育认证的推广改变了以往碎片化的高校教育模式,以学生成果为导向,以毕业生具备专业毕业要求(核心能力)为依据,落实持续改进措施,最终达成专业教育目标,使工科教育培养出的人才更符合专业特色、时代潮流与社会需求,是一种建立在OBE基础上的评估及自我完善模式。而对照认证要求反观我国传统的工程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可以发现,无论从师资队伍建设还是课程体系改革,我国教育重点更关注工程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锻炼,忽视了对于认证要求中沟通协作、团队合作,尤其是工程伦理等方面的培养。随着社会发展,工科教育培养出的学生不应局限于只用工程教育的知识去理解将要从事的职业,完善的工科教育应在培养学生工程思维、技术手段的同时,教导学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这就有赖于课程体系中科技与人文的整合、理论实践与伦理道德教育及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的建立[1]。因此,对工科专业学生进行环境法学的教化,有助于未来工程师树立环保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预防工程实践可能造成的环境及社会负面影响,从而满足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要求,适应时展的需求。

1工程教育认证要求

在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中,要求毕业学生在工程知识、问题分析、设计开发解决方案、研究、使用现代工具、工程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项目管理、终身学习共12个方面达到相应的毕业要求,并由此评价是否满足认证要求。通过分析可知,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涉及多部门法甚至是有关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和综合性:(1)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充分体现了对应环境问题的客观规律,并反映了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2)其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多措施,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应对环境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法律固定的,许多环境法律规范是由技术规范上升来的[2]。由此可见,环境法中的相关条文、标准、规则的制定都包含着工程技术内涵,因此,在工程教育认证背景下,强化环境法学对工程技术应用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揭示环境法的内涵并将其内化为每一个环境保护工程师的价值理念[3],最终通过环境法学的授课及相应课程的改革实践,可使学生以下能力得到显著提升:(1)在设计针对环境保护复杂工程问题的解决方案、满足特定需求的工艺流程时,能够基于相关环境工程背景知识进行合理分析;(2)能够评价专业工程实践和复杂工程问题解决方案对社会、健康、安全、法律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而理解应承担的责任;(3)能够理解和评价针对复杂环境工程问题的专业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4)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责任;(5)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有不断学习和适应发展的能力。从而满足工程教育中关于工程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等5个方面的毕业要求,提升工程伦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工科专业环境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大纲制定形式化,持续改进欠缺

课程的教学大纲是授课的纲领性文件,在实际编制中,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未形成完善的组织形式和编制流程,缺少集体协作等原因,而成为授课教师一人的闭门造车;成稿的教学大纲也往往形同虚设,教师授课的盲目性和随机性较大;同时由于缺乏课程自我检讨、学生反馈等环节,导致授课存在的缺陷难以得到纠正,从而影响实际的授课质量。

2.2开设比例小,未得到足够重视

从我国高校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情况来看,在受调查的25所“985”工程高校、9所“211”工程高校和27所普通高校中,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的仅占70.5%和37.5%,且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的仅占全部调查高校的2.0%,部分学校往往只在《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讲授中,利用几个学时的时间普及环境法的部分内容,这与95.2%的学生希望通过课堂或专题讲座学习环境法律知识是极不匹配的[4]。

2.3社会需求广,授课方式单一

高校环境类专业学生就业倾向[5]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环境法与环境类专业毕业生毕业以后的就业和生活是休戚相关的,这也突显了环境法教学的迫切性。对于平时接触较多工程思想的环境类大学生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学习这门课程对今后的工作、生活有什么用,对法学基本概念等偏理论化的内容兴趣较小。单纯的引入案例教学[6]、模拟课堂[7]能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课堂的实效性,然而对于理工科学生来讲,总感觉是一种跨界,无形中自我设置了从工到文的学习屏障,很难真正调动其学习兴趣。

2.4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师资水平不足

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是涉及多部门法甚至与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因此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和综合性,其相关条文、标准、规则的制定都包含着工程技术内涵[3]。当下多数高校环境法学课程由纯粹法学背景的教师承担,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教学重点往往会放在法学性及法学理论的分析,对相关环境法律条例则以介绍为主,难以将环境法与课程体系所学相互联系;而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基础,且环境法体系繁杂,教师授课容易照本宣科,这显得琐碎枯燥,难以记忆,课堂气氛沉闷乏味,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学效果不理想。

3基于工程教育认证要求的环境法教学改革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就法学教育改革曾提出应“以社会需要为导向,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提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增强学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辩论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8]。以工程教育认证为抓手,更要求通过环境法学的教学,达到增强未来工程师工程伦理意识、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的目的,由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改变因人设教的课程设置原则,真正以教育目标的实现及毕业校友和用人单位的反馈为依据,在大纲的设置和授课方面,增加持续改进环节,促使学生达到培养要求,符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相关标准要求。

3.1强化顶层设计,规范大纲制定

工程教育认证提供了一套完备的理念来指导课程体系规划及大纲编制,课程大纲修订需经历如图1所示的组织形式,即在收集教师自我检讨、学生、督导和其他教师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修订的课程大纲经系教研小组讨论,并通过定期举行的校外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专业全体教师大会,最后经教授委员会审核后,完成大纲的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明确要求需成立由业界、学界代表组成的校外专家组对课程体系进行审核,保证课程修订符合社会动态及就业需求。在满足修订流程的总体组织框架下,环境法授课教师应根据课堂情况、作业及结课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紧密结合课程大纲各章节所支撑的毕业要求达成度,从是否能够利用所学到的信息公开、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来审视最新环境保护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在对新技术应用、新工艺开发时,是否能够具备全局眼光,并关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否有意识将环境法学所规定的要求作为后续进行生产实践的底线贯彻到生产生活中;是否已了解信息公开渠道,能够主动获得颁布新法、旧法的修订等内容,对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实时更新和学习,从而具备了自评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是否有助于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环保观念、提升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进行课程总结,并由此拟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自我检讨,结合督导及同行听课反馈,对课程大纲进行适时调整及修订,满足毕业要求的设定,并最终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

3.2增强师资水平,促进实力提升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想要借助环境法学的授课,达到提升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环保意识的目的,就要求授课教师本身具备相应的工程伦理观念,高水平的师资更是课程质量的有效保障。而由于环境法学并非环境类专业的传统课程,单纯法学背景老师讲授又难以将“法律+科学”有机结合,更无法将环境学科的科技进步、污染物产生降解原理、生态环境治理手段等内容与环境法学联系讲解,从而给学生造成在法言法,与工科教学严重脱节的现象。为了稳定提高师资水平,应不断提高在职专业教师的法学知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环境法学相关法理及司法解释培训,逐渐扩充案例库,夯实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兼顾环境发展的前沿科学,达到与时俱进、与法俱进;进一步地可将业界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柔性引进到教师队伍中,从工程立项、项目初设、可行性研究、工程概预算、工程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所涉及到法律法规进行示范性教育,达到言传身教相结合的目的。

3.3深化授课改革,增加反馈环节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何提升工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扫除法学的无形屏障是首要难题。当前,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环保影视作品,这些影视作品与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更是契合了环境法的不同章节,如《永不妥协》是基于水环境污染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穹顶之下》是基于当前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可可西里》是基于野生动物保护等,这些影视作品都已脱离了单纯的说教形式,做到了润物无声。特别是在最枯燥的环境法条讲解时,可改讲授模式为课前预习、课堂分析辩论、课后归纳整理形式进行,即法条由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在课堂上,以典型案例进行导入,使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环境违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甚至辩论,课后,教师通过发现学生在引用法条进行案例分析时出现的错误,深入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由此揭示各法条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如在讲授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时,分别列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采取课堂辩论形式,由学生分析二者的差异,辩论结束后,再进行针对性的讲解,由此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更加深了学生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

3.4丰富考核方式,提升参与感

环境法的应用本身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考查,要求学生在充分理解各种环境法理论和分论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而应用法律进行维权更是本门课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了法条的适用性、涉事部门的判断、周边环境的分析、环境容量的确定等交叉内容。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若采取单一的考试方式进行考查,往往偏离了应用的初衷,使学生灵活运用法条的能力得到限制。因此,在考核环节,以发现并分析身边的环境违法事件代替期末考试,一方面可实现对环境法的现学现用,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条款的实用性及参与感,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案例库,可在后续课程的授课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讲解,同时更可避免对一些失效案例应用法条的生搬硬套,增强对环境法的应用实践,强化社会责任感。

3.5开启政校共建,树立环保意识

环境法学的执法部门较多,涉及到环保、城管、交通、行政审批等多领域、多部门,对于建设环境法学的实践基地,不应将眼光仅局限于环保部门,需根据各地行政权力的不同行使机关,有的放矢地进行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设。针对学生就业去向,一方面可邀请执法部门人员来校为学生授课,以增强学生的专业认知,另一方面,更可利用行政部门的开放日等活动,使学生跟随执法人员参与到执法或者环境纠纷的调解,直观感受环境法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搭建政-校共建的桥梁。基于环境法的科技性,在实践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突出环境监测部门在环境法应用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环境监测中布点、采样的规范化原则,为后续工程踏勘、项目调研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艺芸.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伦理维度探析[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1.

[2]秦天宝.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3]张凡,彭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视角下的工科院校环境法教学[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43-45.

[4]孟祥周,陈玲,徐竟成.高校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的现状及思考[J].高教论坛,2011(9):93-95.

[5]钟丽燕,崔秀平,吴广芳.环境类在校大学生就业倾向分析[J].专业与就业,2010(11):63-64.

[6]李明华,陈海嵩.环境法精品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C].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春季论文集,2013:29-41.

篇5

1.关于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即是说,无论是采用传统生物学方法繁殖的动植物新品种,还是利用现代基因DNA重组技术获得的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目前在我国均不给予专利保护。不过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作为例外,仍可授予专利权。另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须加注意,尽管不可给其授予专利权,但根据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我国1999年加入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C)1978年文本,在我国,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类似“专利权”的植物专门立法保护,这也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内重要的TRIPS协议并行不悖。[2]但是,这种植物新品种的独立保护的模式使得对动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相对落后,后者既被排斥在专利保护之外,又无像UPOVC之类的公约给予特别保护,而这种区别对待在法律上并无什么理由。

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对动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的规定更多地是从避免增加农民的额外负担、提供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水平角度出发,而并没有产生如国外那般激烈的、尤其是针对动物是否会因此受虐待的伦理争论。毫无疑问,这与各国社会风俗、历史传统密切相关。伦理准则本身就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色,没必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2.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及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

1993年我国专利法首次修正后,化学物质被正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尽管我国专利法对微生物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的相关规定,微生物作为“生物材料”的一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当然转基因微生物因而也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对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在我国则较为复杂,也是近年产业界和理论界研究、争论的热点。实际上我国专利立法已为基因遗传物质打开了保护通道。就像微生物一样,“遗传物质如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都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因而也可以像其他化学物质一样被授予专利。”[3]实践中,全国基因专利申请已达数千件,仅上海联合基因科技集团公司截止2001年3月就已申请了近3700项基因专利;但至今国家专利局尚未授予一例专利权。目前行政主管机关对授予基因专利存在三大顾虑,其中在伦理层面存在着“对人体基因授予专利是不道德的”的反面意见。[4]认为,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是一种现代形式的奴隶主义,相当于将人类的人身作为了权利人赚钱的工具,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纯属误解,基因本身并不是物质生命,基因专利不同于如胚胎、克隆人似的“生命专利”,对其授予专利是在他人自愿捐献的基础上克隆人体基因,以后无限制地用来造福人类,而不会影响个体的自决权,不会造成人身控制。

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在即,面临着国际间愈演愈烈的基因专利抢夺战;同时98年下半年最初提出基因专利申请的一些企业已经提出了实质审查要求,三年的实审期即将届满,目前专利局加快了这一领域的政策准备工作,在对欧美国家进行考察之后,我国的立场已经日益明确化,如倾向于对具备明确功能、可实现产业应用的cDNA,在申请产品专利的同时授予序列本身专利权,而任何只是简单提纯、分离所得的基因序列将被排除出专利主题范围,同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基因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实质审查标准的制定上。不过对基因专利的最终态度和具体审查标准仍有待于新的《审查指南》出台后方能明朗。等待的时间将不会太长。

3.关于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因此,包括利用基因技术在内的所有“疾病的”诊疗方法不在专利保护之列。但非诊断和治疗目的的生理参数测定方法以及为诊疗而使用的药物、医疗器具等,在我国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我国目前不对疾病诊疗方法授予专利权,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人道主义出发认为,医生的职责和医院的性质带有强烈的社会公益色彩,不宜过分强调商业营利的动机;第二,以人体为实施对象的疾病诊疗方法受个体特质影响较大,因而缺乏可重复性,无法达到专利实用性的要求。但后一原因已不构成拒绝授予基因诊疗方法专利权的充分理由,因为就当今基因技术而言,使基因诊疗方法在不同个体的疾病诊疗中重复再现困难并不大。另外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全国医疗机构作出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区分。针对上述两个变化,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申请已有所松动。不过,我国人口众多、医疗水平落后、医疗费用偏高的国情,是政策制定者决定是否在该领域实施专利保护时所须思考的另一左右因素。

4.关于获得生物体或生物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的专利保护

这里必须区分人和其他生物体。

对于获得一般生物体及其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如采用基因重组或遗传变异技术生产转基因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及其部分生物组织的方法,在道德伦理层面并无太大障碍,各国大都将其纳入可专利主题范围。如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这些方法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否满足实用性的要求,即它们必须是可重复再现的非生物学方法,像常规的疾病诊疗方法一样,传统的生物学繁殖、饲养、培育方法将因受个体特质影响缺乏重复性,而不具备授予专利所要求的实用性。

对于与人类生命现象密切相关的获得人体或其部分组织的基因工程方法,这主要包括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遗传同一性的方法、为商业或工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的方法等,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作出了激烈反应,坚决反对对其授予专利权,而且对这些方法的实施行为本身也加以禁止。目前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均顺应了这一呼声,明确排除了上述方法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如欧洲联盟《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第6条。[5]通过适用《专利法》第5条“公序良俗条款”,我国对此问题的态度亦不例外。但对于上述方法实施行为本身是否也应一概禁止,各国态度并不一致。如包括法国、德国在内的多数欧盟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人类胚胎克隆行为,欧洲议会也通过了相同内容的议案,而英国却允许进行治疗性的胚胎克隆行为;[6]实践中,美、意科学家甚至已公开宣布将进行克隆人类的试验。对于这些实施行为本身如何加以伦理调控不是本文主旨,笔者无意多加评论;况且各国专利法对此如何取舍,目前并无不同声音,但是,这些行为的进展以及社会伦理观念对其相应的变化足以对专利法的态度产生潜在影响,这是值得关注的。至于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则类似英国,相对宽松,对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人类胚胎的工商业应用明确禁止,但有条件的允许开展以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等的克隆复制。

实际上,理论与实践中对在专利法中应否设置严格的道德伦理标准是有争论的。反对者的意见提醒我们,鉴于专利法浓厚的技术色彩,对其的公序良俗评价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人为地设置技术发展的障碍。但这不足以彻底否定专利法中相应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只是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发挥影响。国家授予一项技术以专利权的行为,即是意味着法律对其的赞许,国家公权力对其的保护。此种赞许与保护如不包含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判断标准,则有悖于我们的立法目的,破坏法律的基础。从此角度,我国《专利法》第5条作为专利法中唯一涉及对技术专利保护进行伦理调控的条款,其设置是必要和应该的;其采用的弹性表述也是适宜、合理的。[7]

总之,基因技术的研究、运用需要伦理调控,基因技术是否应当获得专利保护也需要伦理角度的思量。然而,伦理道德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及文化等诸多方面,还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范围,无疑专利法已经不可能独自担负起捍卫人类伦理的责任。就像西方关于堕胎、死刑的争论一样,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只能在国家和社会的系统协调体系中逐步认清、解决。我们在此探讨各种基因技术伦理议题的目的不仅仅是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而哪些不可以做,更多的是希望大家培养科学道德意识,不但要学习科学知识,更要学习如何澄清、印证此科学知识的价值,成为一个具有责任感的参与者。

注释:

[1]参见高建伟、须建楚:《论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7—18页。实际上,关于基因技术发明专利的种类,理论及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划分,其原因在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主题本身即是一个开放性概念,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伦理评价的变化而变化。

[2]TRIPS协议第27.3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

[3]张清奎:《中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11月8日第2版。

[4]其余两大顾虑,一是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二是授予基因专利是否会阻碍生物科学基础研究。前者曾一度成为是否给予基因专利保护的焦点问题。但笔者认为专利实践中从未真正关注基因的发明、发现之分,对于基因发明、发现之争的解决思路以及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专利“三性”的基础上已经达成统一,归结为对基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参见、陆飞:《基因专利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载《复旦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至于后一顾虑,虽须谨慎对待,但面对基因专利巨大的市场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垄断的国际竞争优势,科研活动也不得不对产业利益作出妥协。参见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和利益分享》,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285页。

篇6

一、科技伦理提出的必要性

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不少科技工作者科技伦理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就曾经向准备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青年人发出过这样的忠告:“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作为一个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家,他一生发表的关于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言论就有上百万字。他曾不倦地为原子能的和平利用而奔波呼吁,以满腔热情投入反对原子弹屠杀当中。与此相反,也有不少科技工作者因为缺乏科技伦理素养,被世人所唾弃。例如,当前有“女疯子”之称的“克隆援助公司”总裁布瓦瑟利耶为了实现个人野心,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宣称已经在克隆婴儿,这种违反科学伦理精神的行为,遭到世人的强烈批判。两类不同的科技工作者事例,生动说明了科技伦理在科技活动中的重要性。

科技伦理虽然并非科学技术自身所固有,但它是科学技术外部的一种控制手段,科技伦理可以通过内化于科技工作者的途径,成为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一种内在力量。科技伦理是一套具有道德涵义的规则系统,它可以告诉和教育人们:“什么样的科技活动是善的或者是恶的;什么样的科技行为是应该做的或者是不应该做的;人们应该通过科技活动为人民、为人类造福,而不应利用科技去作恶。”当这些规则系统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公认的调整人们在科技活动中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时,绝大多数人就会自觉地按照这些行为规范去进行科学技术活动,自觉抵制不良的科技行为。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增强,共同生活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产生协调相互关系和行为准则的道德标准。对那些于共同生活有利的科技行为,被认为是好的、善的、高尚的,要加以赞赏和表彰,给予某种荣誉,如我国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由于为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赞扬。而对那些不利于或破坏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有人利用科技手段制造假币、假冒商品、窃取各种技术资料、利用电脑作案等行为,认为是不好的、丑恶的,人们就会加以鄙视和惩罚。科技伦理中的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的评判,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有人违反了人们共同遵守的科技道德,社会往往就会通过舆论,通过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对违反科技道德者实行帮助和“制裁”。

二、 科技伦理的创新

科技伦理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科技实践活动中只能起到倡导作用,它并没有强制性力量, 如果有人偏要反其道而行之的时候,其规范、调整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仅靠行为人的自律是不行的,还必须靠管理、法律等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把科技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约束科技活动中的失范行为。管理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能够从不同层面对人们的科技行为进行硬性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它的直接作用就是惩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发挥科学技术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使科技伦理的规范作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其发挥更好的导向作用。 (1)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科技伦理道德,要根据具体情况,将成熟的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规范,通过法律和规范的约束性来规范科技活动,避免科技活动超出道德的界线。如中国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律准则》,就规定了科学家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正确科技道德观的形成。 (2)对某一些新的科技领域涉及伦理道德的行为,要根据已有的实践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条律条令,使人们的科技行为有明确的指导。如网络技术、安乐死、转基因技术、克隆人技术等等,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这些新的科学技术,防止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走向反面。在这些方面,一些国家已经走到了前面,如荷兰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美国通过了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科技活动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国家也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3)世界各国应立足于世界人民的整体利益,加强政府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制定有关科技伦理道德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伸张正义、遏制邪恶。例如环境保护、空间技术、武器的研制和使用等等。这些科学技术都是关系到世界和平与稳定,关系到世界人民生存的根本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规范,这些科学技术就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

三、总结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人类要更好的利用它,就必须重视科技伦理在其中的作用,必须把科技伦理所蕴含的精神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科技伦理精神树立人们正确的科技观,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存,同时也要通过人文学科、伦理宗教、社会舆论等诸多途径,逐渐祛除人性中的邪恶成分,增强其仁爱成分,使人的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从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自然。

【参考文献】

[1]甘绍平,科技伦理: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哲学动态,2000。

篇7

一、案例教学法简述

篇8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出现,开创了以计算机高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了一系列诸如计算机黑客、计算机智能犯罪、个人隐私、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的过分依赖等等暂时无法解决的,同时至关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现存的伦理、道德无法解决这些新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有一些国家制订了几个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法律。但是网络信息技术具有相当的时变性,法律体系很难跟上它的变化。因此,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一、网络信息技术的独特性要求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

首先,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赋予个人以过去不可想象的巨大力量。专业技术人员或“上网”应用人员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自从国际互联网络诞生以来,个人影响、操纵、控制一个地区、国家乃至全球信息网络系统的能量大大增强了。例如,1999年4月,台湾地区一青年计算机爱好者,“无意中”把自制的CIH病毒输入国际互联网络,造成全球3000多万台电脑失灵。至今,CIH病毒每月26日还会在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中发作一次,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其次,所有的计算机内部操作都是不可见的。这种内部操作的不可见性为不可见的程序设计价值、不可见的复杂计算和不可见的滥用提供了机会。1、不可见的程序设计价值。由于对功能理解上的差异,程序员编写的程序代码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产生用户期望的执行结果。2、不可见的复杂计算。这要求软件工程师负担特殊责任,彻底测试程序功能,确认程序行为。然而,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即使测试一个只接收三个16位整数的简单输入程序,如果进行穷举测试,大约需要3*1014个测试用例,即使每秒测试1亿个测试用例也需要很多时间。因此实际上,对于大型程序,软件工程师只测试少数边界值。这就要求软件工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不断改进测试方法,尽可能地充分测试整个软件系统。

二、 社会需要网络信息技术伦理

现代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是一种强大的工具或力量,对它的善的使用还是恶的使用完全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价值指向。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 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正是当前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的特性,以及它独特的离散性。因此应用伦理教育不能代替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

CC1991报告将“社会、道德和职业问题”列入到计算学科的主领域之中,并强调它对计算机学科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该报告要求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但要了解专业,还要了解社会。CC2001在充分肯定了CC1991的关于“社会、道德和职业问题”的论述,并将其改为“社会和职业的问题”,继续强调它对计算学科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多的公司注意到伦理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它们接收的毕业生接受过专业伦理教育。因此,学校因与时俱进,顺应社会需求增开网络信息技术伦理课。

三、有关网络信息技术伦理课程建设的思索

最近几年,计算机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正因为如此,讲授网络信息技术伦理的目的是让他们理解该领域内独特的文化、伦理需求、社会责任、法律以及职业道德问题。让这些未来的网络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知道这个学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看到该过程中各自发挥的作用,理解在该学科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哲学问题、技术问题和美学价值观,认识到他们开发出来的产品将直接影响很多人的生活质量,知道他们的行为将影响社会和个人,感觉到作为一个软件工程师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知道区分符合伦理的行为与违背伦理的行为,从而将来遇到伦理抉择时,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

伦理属于哲学范畴,也许有人认为应由满腹经伦的哲学家讲授此课。但笔者认为应由网络信息技术专家承担此课的讲授,理由如下:1、网络信息技术伦理的内容并不产生于深奥的哲学原理。历年来的哲学学习使网络信息技术专家具备一定的哲学修养,能够很好的理解这些理论。2、帮助学生理解在方案选择时,不仅要考虑技术可行性还要考虑职业价值,考虑在技术决策中道德方面的折衷,并能预见可能引起的伦理后果,这需要老师有丰富的网络信息技术专业知识。

四、结论

在近几年,我国网络信息技术教育取得了巨大发展。各种院校为计算机专业的本科生开设了系统的网络信息技术课程,并且这些课程都紧跟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但是,这些课程大多只是从适应行业技术要求、利于学生毕业后找工作出发,没有考虑对这些未来的软件开发者进行职业道德与专业责任心的教育。然而,在计算机日益成为各个领域及各项社会事务中的中心角色的今天,那些直接或间接从事网络信息技术设计与开发的人员,有着既可从善也可从恶的极大机会,因此,网络信息技术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与工作观等社会和职业问题,极大地影响着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并引起业界人士的高度重视。我国这种只加强学生计算机技术教育,而不同时加强网络信息技术伦理教育是不科学的。加强未来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者、系统管理者的伦理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他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力。使学生在伦理抉择时能自觉地保持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是我们网络信息技术专业教师一项有重要意义的迫切任务。

篇9

广告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遍现象,人们每天都面临着各类广告的“狂轰滥炸”,广告己不仅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而且深深地刻上伦理道德等文化烙印。广告在为我们铸就一条通畅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同时,也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一个突出的表现便是广告的伦理缺失。面对形形破坏社会信用的缺失伦理道德的广告,许多学者已从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对其做出评判,然而从法治社会的需求出发,我们不能忽视从法律的视角对广告的伦理缺失进行评判,进而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广告领域伦理缺失的主要表现

1.虚假广告泛滥成灾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及其一般构成要件,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对其产生高期望值的广告。我国的虚假广告形形,数目惊人,像一个黑色幽灵,在生活中无孔不入,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公平诚信的伦理规范,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当前最让人痛恨却最为肆掠的虚假广告非虚假医疗广告莫属,全国各地工商部门查处的虚假广告案中,医药行业竞占据7成~8成。虚假医疗广告看似上天赐予的馅饼,实为人造可怕的陷阱,如中华灵芝宝、新兴医院等事件说明虚假医疗广告纯属玩弄公众情感,视他人生命健康为儿戏。虚假医疗广告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2005年~2007年“两会”上共有数百件提案、议案涉及医疗广告,代表、委员们都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予以重拳整治。

2.歪曲和误导价值观

广告在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还承载着传播文化观念的功能,对人们的价值观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些违背民族传统美德和过分强调、攀比物质享受的广告将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有的广告提倡“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将物质欲望的升格标榜为“境界、品质、层次”的提升,诱导消费者盲目崇拜商品。央视近期正在播出的一则汽车广告,以争夺停车位来体现汽车性能的优越,并宣扬这是“汽车价值的典范”……这些误导价值观念的广告可能导致人们精神的空虚甚至灵魂的异化,在更深的层次上对个人和社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多伦多一研究机构的一份报告指出:“广告中大量描述的所谓‘理想生活形态’会导致消费者对现实生活的不满,梦想像一把上膛的枪,它可能美化生活,也可能毁弃人生于一种遥不可及的莽撞追求”。

3.违背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公共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完善和刚性化,一些道德理念还在社会的表层游走,没有植根于民众的内心,为追求私利,广告违背商业道德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或不正当利益,故意不正当比较广告捏造与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或企业信誉,或者恶意利用客观事实,渲染竞争者偶然或意外的缺陷来贬低其商品或者服务,或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优势与竞争对手的劣势比较来误导消费者……这些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伦理的角度审视则是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更有甚者,有的广告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段,竟然粗暴地践踏社会公德。一块竖立在南昌市叠山路口、面积达240平方米的巨型广告牌,左半部分图案是一位美女作激情呐喊状,写有“我要高巢”几个醒目大字,右半部分表明广告的真实含义:我要ХХ写字楼。许多市民反映:不知道广告经营者是否还考虑城市形象和社会公德,工商主管部门怎么会同意这样的广告设立在南昌市的繁华路段。在成都,“麦当劳”在某电视台播出消费者向商家下跪求折扣的广告,引起了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感。如果说上述两则广告尚有一丝哗众取宠的“创意”的话,时下某些新闻媒体上的“征婚交友”广告则不知该如何评述,有的广告用语模糊、暧昧,有的甚至发展到毫不掩饰征求“”、寻找情人、甚至联系的真实面目。这些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广告,不仅未成年人可能深受其害,即便对成年人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二、广告缺失伦理的法律原因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广告活动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必不可少的工具。我国当前的广告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催生广告伦理缺失现象的重要原因。

1.广告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

广告立法空白的存在,使广告从业人员有机可趁,他们可以披着合法的外衣,为追逐利益而公然践踏伦理道德。比如:广告法侧重商业广告的管理,缺乏对公益广告、政府公告等非商业广告的规范,对这些广告中存在的伦理缺失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便无能为力。此外,如今明星担任代言人的虚假广告频频曝光,受害者提讼几乎都以败诉告终,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追究明星的责任,只能无奈地给以道德上的谴责。

2.广告法的部分规定欠缺执法操作性

使广告经营者的某些行为处于合法但有悖伦理的‘灰色’区域,这些行为或法律难以覆盖,或其法律性质很难判断,使工商执法部门无所适从,从而难以有效控制广告的伦理缺失。如:广告法虽然一再强调广告的真实性,却从未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法律含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答复》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强调的是广告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而未强调广告内容是否会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如果广告断章取义,省略部分重要信息,但其他信息是真实的,则该广告虽然误导消费者,但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这显然有违我们的立法初衷,也与世界各国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相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再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文明”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其含义过于抽象,导致事实上不能对“不文明”的广告进行严格的认定。此外,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一些广告经营者便打球,利用“天下无双”、“无可比拟”、“绝对可靠”等广告语表达“最佳”的含义,因为没有使用“最”字,广告法只能听之任之。

3.法律对广告的伦理缺失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规定的处罚主要是以广告费用作为计算标准,处罚最高金额是广告费用的五倍,而在实践中广告费用很难计算。考虑到违法可能付出的代价与可能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往往明知广告违法,却难以抗拒利益的诱惑而以身试法。

4.对广告经营的法律监督乏力

主要表现在:(1)行政监督不力。我国广告的行政监督机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对广告的监督往往只注重对广告经营的审批等程序和形式上的审查,忽视了对广告的实质内容(包括广告的伦理性)审查,加之没有建立便捷有效的广告受众者投诉渠道,使得广告的行政监督不力。(2)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监督乏力。消协的性质是“半官半民”,没有独立的行政权,在解决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投诉方面又缺乏灵活性,这大大削弱了消协的监督作用。(3)新闻媒体监督不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由于其威慑力大,作用突出,被政治家誉为“第四权力”。我国缺乏比较完整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和义务尚未予以界定,加之新闻媒体自身又承担着广告者的角色,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广告缺失伦理的法律规制

在广告缺失伦理倍受关注的同时,探讨广告的伦理建设也就成为合乎逻辑的结果。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广告伦理建设应从文化、价值的视角进行深层次思考而不能诉求于规范层面,并将规范层面的诉求看作是“浅薄之举”,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从文化的层面思考广告伦理的重建,固然是治本之举,然而观念的改造是潜移默化的长远过程,就现实性而言,当有更“急功近利”之举作为应对之策,而且广告伦理的建设应是一个多角度、多层面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依靠价值观上的空洞说教。从广告的经济属性角度思考,法律的规制是首当其冲的,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便是法治经济,而且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是植根于文化之中、以价值观为导向的。在对广告的伦理缺失进行法律规制的视域里,笔者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无力,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立法的预见性而导致法律空白,面对众多的法律空白,法律自然显得软弱可欺。当前弥补法律漏洞主要急需解决两方面问题:

(1)扩大《广告法》的调整对象。现行《广告法》调整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广告的主体局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完全覆盖广告业的全部内涵,也不能满足广告管理的具体需要。建议《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涵盖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等所有的广告类别,鉴于虚假医疗广告危害的严重性,应当参照法国的做法,禁止医疗行业商业广告;在广告形式上,除了传统的传媒广告外,还应包括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广告。(2)完善广告法律主体制度。在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管理方面,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外,建议将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广告推荐单位、广告审查出证机关以及广告代言人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尤其是对于明星代言广告,可以借鉴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明星需对代言的产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违背法定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受害人因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明星承担连带责任。

2.改进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1)确立广告法的基本原则。把真实、诚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确立为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将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贯穿于广告立法和司法之中。一可倡导先进的理念,二是在个案中,当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断案,从技术上保证裁判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弥补立法者预见能力的局限性。

(2)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法律含义。建议借鉴美国关于虚假广告的界定,如果“广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只需要认证其“有能力”欺骗即为虚假广告。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第一,信息不完整。指广告没有将表达其整体意思 所必要的信息都告知受众。第二,虚假陈述。即广告内容不真实,缺乏科学、客观依据。第三,引人误解的比喻。指广告美化商品或服务应当适度,比喻不能过分夸大失实,引起受众的误解。第四,引人上当的促销。指广告通过虚构促销事实,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第五,玩弄文字游戏。指广告利用文义的不确切性或者多重性,作出令一般受众难以认识到的不实宣传。比如,某商品房广告描述其商品房所在地 “依山傍水”,而实际上这里的 “山”是指人工假山,“水”是指人工喷泉。第六,在视觉上进行误导。指广告通过与实际商品或者服务不一致的样品或其他事物作替代宣传,从视觉感受上使受众产生误解。比如,在柜台里使用优质高档商品作标价宣传,而实际销售的却是另外的普通商品

3.增加惩罚力度,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法律责任是确保法律得以遵守的必要手段,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确立的责任追究体系并不十分科学,手段过于单一,而且缺乏严密的层次性。虽然刑法规定有虚假广告罪,但刑事制裁毕竟过于严厉,而且构成本罪却未受到刑事制裁的并不少见。在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目前,《广告法》规定的处罚措施通常是以广告费用为标准计算的,处罚最高金额是广告费用的五倍。这在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很多广告的广告费用很难计算,对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用不能准确定性;二是违法受到处罚的可能性与违法产生的获利机会在概率上的差别较大;三是违法可能付出的代价与可能获得的收益在数额上的反差巨大。使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明知广告虚假违法,却以身试法。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的基础上,配备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当的责任追究体系,达到促使广告违法行为人痛定思痛的目的。在民事责任方面,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受害人因广告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可以要求违法者双倍赔偿;在行政责任方面,应当增加处罚措施,当广告费用低或难以计算时,执法者可以采用非法经营额为计算标准加大出发力度,如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处罚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另外,应当增加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的使用。

参考文献:

[1]肖继军:《我国广告领域伦理失范现象探析》[J].改革与战略,2006(01)

[2]傅守祥:《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广告女性形象探析》[J].思想战线,2003(05)

[3]张曦:《现代广告的伦理思考》[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01)

[4]徐娜陈晓阳:《当前医疗广告的道德缺失与伦理重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01)

[5]李静:《虚假广告的多维法律规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

篇10

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辩证性地看待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体现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就是以道德与法治为基本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变的基础。

1.伦理道德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生俱来的特性

梁淑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正是因为重视家庭活动,中国人将伦理关系作为组织中国传统社会活动、建构中国传统社会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谓的伦理关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凡是社会中的关系都离不开伦理关系的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大型化的家庭,这在政治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以父子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员在内的官僚体系发挥着家长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与其说“依法律而治”不如说“以法而治”。虽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国传统社会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统治阶级重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体系。

3.伦理道德与法治相互结合并共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首先,“礼法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核心,中国古代法治观的发展既是“礼”与“法”融合统一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发展演进的过程。从周朝开始,“礼”就被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将礼视为法律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伦理道德,不仅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礼法合一”的思想,更将其提升为天经地义的“天理”。

其次,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伦理色彩浓厚,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倡导礼义、推崇礼法”这一目标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会做到“秉公执法”,“法外开恩”“刑不上大夫”等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依然会有逃脱法律惩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翼

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倡导礼法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最终维护封建王朝的皇权统治,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日常行为必须以其基本的社会身份为前提,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辩清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利弊是探讨伦理道德与法治关系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1.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伦理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漫长的实践活动,往往代表着一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它或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或是一種现实存在的文化,但它总能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能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引导、促进人们向善。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带来种种问题,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视道德人性;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刑罚和法律条文的严谨性等。此外,重视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还有助于国家各级机关成员带头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人性层面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2.法律是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物质性保障

虽然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有诸多消极因素,如完全服从家长、男女不平等等,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众、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法治,从其表象上来看,系依制度为之,以制度作为行动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处于文化范畴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可视的条文规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说教流于空谈;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刑罚能使民众对原本模糊的道德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民众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

3.道德法律一体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既不能只重视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两者的积极作用,实现道德法律的一体化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推动道德法律化,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意识规范转变为真正能塑造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赋予道德的意义和功能。

三、结论

道德与法律是有界限的,在部分情况下两者必须有所区别,无论是过度的道德法律化还是过度的法律道德化都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更要从推动中华民族现代化进程的角度创新发展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活力源泉。

(八)展现科技性,促进协同发展

文化是一种内容,而科技是一种支撑,也是一种表达、传播,文化与科技是结合体,不是对立面。要摒弃传统乡村、传统农业的固有印象,注重乡村建设、农业生产的科技性,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实现城乡基础设施连通、公共服务共享,实现乡村旅游与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协同发展,实现乡村旅游业与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河南乡村旅游创新和升级发展路径

(一)特色精品战略

要注重整合现有资源,突出乡土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使发展旅游与當地自然条件、风土人情和民俗文化有机结合,发展个性化、差异化的旅游业态。适度推进乡村林果采摘游、乡村花卉观光游、乡村民俗文化游、以餐饮为主的乡村游、综合性乡村度假游,着力突出乡村民俗文化游。依托丰富多彩的中原民俗文化,以特色村镇为平台,通过挖掘创新,形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特色乡村游产品。

(二)精准扶贫战略

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旅游发展和旅游精准扶贫,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发挥了乡村旅游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贫困人口脱贫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文化氛围。在此基础上,要围绕扶贫攻坚,深入实施“双百千万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结合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条件、区位优势和市场基础,调动多方力量参与旅游扶贫,通过乡村旅游实现精准扶贫,以精准扶贫战略推动乡村旅游深入发展。

(三)文化营销战略

篇11

为清晰、完整地展现这3所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课程体系,以了解其课程设置的实际状况,本部分从各校各专业总学分及平均值、课程结构及各类课程的平均学分和比例、通识课程设置、实习实践课程(环节)时间、伦理课程设置状况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统计。

1. 总学分及平均值。从表1可以看出,在“卓越计划”专业(实验班)的总学分上,无论从每个专业还是从各专业的平均值看,华中科技大学都是最高的,湖南大学其次,山东大学最低。而且在以上3所大学内部,各专业总学分数值也相近,如华中科技大学在188.5—206分之间,湖南大学在173—178之间,山东大学在160—166.5分之间,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高校间人才培养的特色和差异。

表1 三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总学分及平均值

2. 课程结构及各类课程的平均学分和比例。从表2可以看出,3所大学的课程大致都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课程、实践环节3个板块(其中华中科技大学另有课外学分部分),这与“卓越计划”所强调的“以强化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与工程创新能力为核心”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于华中科技大学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平均学分及所占比例最多(高)而学科及专业课程次之,湖南大学和山东大学的学科及专业课程无论绝对值(学分)还是相对值(比例)都处于决定地位,通识课程次之,实习实践课程(环节)居末。在各校内部,这三类课程的绝对值与相对值大小是一致的,即某类课程的绝对值大,其相对值也大。具体来说,3所大学通识课程的平均学分及比例由多

(高)到少(低)依次为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和山东大学,而在学科及专业课程方面,依次为湖南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在实践课程(环节)方面,依次为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湖南大学。因此,从平均学分及比例这个角度可以发现,相对而言,在这3所大学当中,华中科技大学更为重视通识教育,湖南大学更为重视学科及专业教育,山东大学更为重视实践环节。

表2 三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课程结构及各类课程的平均学分和比例

3. 通识课程设置。根据对这三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公共)课程的统计,发现这3所大学“卓越计划”专业的通识课程设置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思政课程(“两课”)、传授工具性知识与技能的课程(如英语、计算机)等占据比例过大,如湖南大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除开放实验、体育与军事课程外几乎全为此类课程;其二,将原本属于学科或专业范围的课程置于通识课程体系当中,挤占了通识教育的实施空间,如华中科技大学“电气卓越计划实验班”的“电路理论”课程。此外,根据对这些专业中可供选修的通识课程数量和比例的统计,发现选修课程比例较低,学生选择余地小。在这3所大学17个“卓越计划”专业当中,可供学生自由选修的通识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平均为5.12%,最高的仅为12.5%,其余皆在10%以下,若干专业甚至为零。

4. 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时间。(1)实践课程(环节)的总时间及企业学习时间。在17个专业中,共有16个专业(山东大学的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除外)在培养方案中提供了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时间信息,但仅有5个专业(湖南大学的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车辆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山东大学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自动化专业)在培养方案中规定了明确的企业学习时间。以一学年36周计,仅从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总时间看,这17个专业当中就有10个专业没有达到教育部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所要求的“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的规定。如单从企业学时间看,在明确提供信息的5个专业中有1个(湖南大学的土木工程专业)没能达到这个标准。而如果将军训等校内实践与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的时间去除,将有更多的专业达不到国家规定。

(2) 企业部分的实习实践课程(环节)及时间。从表3可以看出,湖南大学、山东大学“卓越计划”专业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企业部分大致都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培训/工作)、毕业设计等内容。明确提供这些实践内容时间信息的专业为湖南大学的土木工程专业,山东大学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专业。从明确提供实践内容时间信息的专业可以明显发现两个问题:其一,毕业设计占据了个别专业学生企业学习的大部分时间,这就导致学生直接参与生产、进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时间不足;其二,毕业实习(顶岗培训/工作)与毕业设计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划分。

表3 两所“985工程”大学“卓越计划”专业实习实践课程(环节)的企业部分

5. 伦理课程。经统计分析,3所大学共17个“卓越计划”专业基本上都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或“道德与法律”这一门与伦理教育直接相关的课程山东大学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未详细列出全部课程名称及其实施场域,因此无从判断,但在列出的课程中没有与伦理教育直接相关的课程。,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几乎没有。强调一般的道德修养固然重要,也更为根本,但它不能代替专门的工程伦理教育。而且在目前“两课”重灌输轻实践的教学方式下,仅仅依靠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就想保证学生的道德修养和职业伦理是非常困难的。

(三) “卓越计划”专业与普通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

作为国家实施的高等教育重大计划,“卓越计划”有着特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因此,有无特色是“卓越计划”是否有存在必要的根本,也是这项重大教改计划成败的关键。进入“卓越计划”的专业(以下简称“计划班”)相比没有参与该计划的同一专业(以下简称“普通班”)应该呈现出明显的特色和差异性。但现实状况是否如此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异状况。由于以上3所“985工程”大学“普通班”的人才培养方案大多未在网上公布以及不详细等原因,因此本文仅选取了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第一组)、土木工程(第二组)和山东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第三组)共3个专业进行“普通班”和“计划班”的对比(见表4和表5)。

通过对比分析,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通识课程学分及占总学分的比例上,两者差异并不明显;第二,两者的课程结构几乎一致,即基本上课程模块是相同的;第三,相对于“普通班”,“计划班”明显更为重视实践教学,无论从学时、学分以及占总学分的比例来看都是如此;第四,从实践环节看,“计划班”明确将毕业设计纳入企业实践范畴。此外,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和山东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计划班”较之“普通班”还增加了毕业实习这个环节。

三、 结论与建议

根据对“卓越计划”专业课程体系的统计、“计划班”与“普通班”的课程体系比较,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通识课程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思政课程、工具性知识与技能课程等外在功利性明显的课程占据比例过大,而致力于使学生获得一般发展的课程缺乏;将原本属于学科或专业范畴的课程置于通识课程体系当中,挤占了通识教育的实施空间;选修课程比例较低,学生选择余地小。

2. 企业学习时间尤其是直接的实践技能培养时间不足。在文章涉及的17个“卓越计划”专业中,大多数(10个)的实习实践总时间不足一年,如果去除校内和社会实践课程(环节)时间,将有更多的专业达不到教育部所规定的“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的规定。不仅如此,毕业设计还占据了个别专业学生企业学习的大部分时间,导致学生直接参与生产、培养工程实践能力的时间不足。此外,还存在实践课程(环节)的实施场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毕业实习(顶岗培训/工作)与毕业设计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划分等问题。

3. 伦理课程缺失。统计发现,这3所大学共17个“卓越计划”专业基本上都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或“道德与法律”这一门伦理教育课程,而没有设置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

4. “卓越计划”专业的特色在实践教学方面表现得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更为重视实践教学,同时将毕业设计纳入企业学习范畴,同时增加了毕业实习等环节。但在通识教育部分以及整个课程体系的构成上,“卓越计划”专业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为进一步完善“卓越计划”,加强“卓越计划”的特色,根据对3所实施“卓越计划”的“985工程”大学及其第一批“卓越计划”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统计所发现的问题,初步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通识课程。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代工程的疆界已远远超出了工业活动的范围,已成为以制造活动为基础,涉及科学活动、社会活动、管理活动、文化活动在内的复杂体系[7]。工程的复杂性要求工程师的素质结构是综合性的,即现代工程师不仅需要掌握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这就需要以通识教育作为基础。另一方面,“卓越计划”旨在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这样的培养目标也决定了“卓越计划”需要高度重视通识教育,因为创新型人才的基本特征是“思维的创造性、良好的认知结构以及独特的个性品质等”,而通识教育“强调的人格教育为创新人才提供了道德保障,其强调的知识整合、视野拓展利于构建良好的知识结构,其注重的能力、方法训练有利于启发创新思维,其蕴含的‘以人为本’有利于创新人才的个性发展”[8]。因此,鉴于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和当前“卓越计划”实施当中通识课程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高校需要完善通识课程设置,强化通识教育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训练思维、构建良好的知识结构、个性品质养成、公民意识陶冶、非职业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坚持通识课程的“通识”特性,即“具有贯通性、普遍性的知识,对于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原理性知识”[9];二是加强通识课程中选修课的比例,以给学生广泛的选择空间,以适应其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

第二,保证实践教学时间,细化各实践课程(环节)的学时和实施场域。卓越工程师属于应用型人才,扎实的实践能力是其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我国的现实决定了我国的高等工程本科教育不可能像美国那样走培养工程师毛坯而在就业后再由企业进行工程师综合素质与能力训练的两阶段模式[10],而需要在本科教育期间就通过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中,企业学习阶段的各种实践对于学生来说因具有巩固和拓展知识,培养其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获得生产经验和技能,熟悉和适应企业环境等功能,所以其成效就成为决定“卓越计划”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针对前文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具体来说就是在培养方案中确保学生一年左右的企业学习时间,并增加学生直接参与生产实践的时间。同时,还要对各个实践课程(环节)的学时和实施场域分别进行明确划分,即某环节具体是多少时间,究竟在校内还是企业实施。只有规定明确,才能执行顺畅,落实到位。

第三,设置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面对一项工程,需要关注的不仅是“会不会做”,还要问“值不值得做”、“可不可以做”、“应不应该做”。因此,工程教育还要凸显工程理念、工程伦理、工程文化、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10]。而且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高科技如果由素质不高的人去掌握,就难以发挥其正面的作用,就可能以其负面的作用严重危害人类,遗患后世,甚至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性后果[11]。近些年发生的“瘦身钢筋”、“地沟油”以及屡屡见诸媒体的“楼脆脆”等低劣短命建筑事件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技术人员的道德问题。这既受目前整个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同时也源于高等教育自身的功利主义倾向。

当下我国高等工程教育偏爱技术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训练,而以价值理性与人本主义文化所构成的“非技术能力”的培养环节被长期且严重压抑[12]。这就容易导致学生形成技术至上的工程理念,而忽视了工程伦理和职业道德。因此,基于工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和专门工程伦理课程的缺失,需要设置专门的工程伦理课程。在课程目标方面,“一个人的品性更多地来自遗传以及幼年时的家庭环境与经历”,因此,“意图通过大学里的工程伦理教育让一个不道德的人成为品德高尚的人,显然不可行。但对于道德品质良好的学生,通过工程伦理教育,提高他们识别伦理问题、伦理推理与判断的能力等却大有可为”[13]。

在课程内容上,“提升伦理意识,应让学生了解工程中存在的形形的伦理问题,使他们拥有道德敏感性,能够在工程实践中快速察觉其中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为进一步的伦理判断打下基础。提升伦理判断能力,需要学生在识别工程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其伦理价值观,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或规范进行伦理推理,进而做出判断”[13]。因此,工程伦理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工程中的伦理问题、工程中的伦理冲突和伦理决策过程的影响因素[13]。

在教学方式上,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改变以往的灌输式教学方法,采取案例教学、学生讨论、课堂辩论等方式,如“可让学生先阅读伦理理论课本和相关材料,写出自己的感悟报告,然后在教师的组织安排和引导下展开课堂辩论、小组讨论,在师生互动和学生相互启发下逐渐生成自己的伦理智慧”[12]。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启动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EB/OL]. [20130506].http://.

[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11年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EB/OL]. [20130506].http://.

[3] 教育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的通知[EB/OL]. [20130506].http://.

[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EB/OL]. [20130506].http://.

[5]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 [20130506].http://.

[6] 朱永江.应用型本科院校卓越工程师培养体系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1(6):2729.

[7] 汪应洛,王宏波.工程科学与工程哲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9):5963.

[8] 庞海芍.通识教育的动力与阻力[J].高校教育管理,2012(3):711.

[9] 张楚廷.高等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74.

[10] 张安富,刘兴凤.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思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4):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