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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控股公司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控股公司。前者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为唯一的经营目的,后者则除此之外本身还从事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有效的综合性金融组织形式,它有以下几种优势:
(1)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业务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开展新的业务品种。
(2)业务多元化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3)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金融家的格言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或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4)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2002年底,国务院己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办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到20世纪90年代后,己发展成为大型金融集团,投资参与了3000多个项目,进入金融、证券、贸易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其集团资产规模达到了200多亿元。
第四类是近几年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比如云南红塔集团在保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将资本注入金融领域。此外还有宝钢、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集团等均有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
3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
3.1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这是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所谓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
3.2系统性风险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能发生危机或破产,但其危害和影响仅限于其自身。而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因一个或几个公司发生的局部风险而形成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集团公司处于风险之中。系统风险对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影响极大,这是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
3.3信息披露失真的风险
由于集团内部法人主体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导致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不同的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
3.4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造成监管“盲点”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另外,出于逃税、逃避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动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个国家,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合作也就成为摆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5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出于盈利动机,集团内的银行可能会将一部分资金通过集团内的证券公司投入资本市场。如果缺乏风险控制,过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就会推动股市大幅度上扬,造成股市“泡沫”风险。
4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
4.1对市场准入的控制
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应按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和《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指标体系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只有达到上述标准才可向监管当局提出设立申请。此外,监管当局还应将拟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
4.2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鉴美国CAMELS系统,设立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预警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动性等等指标。金融控股公司按监管当局的规定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由监管当局根据预警指标进行评估,并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4.3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首先,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合理设置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三个机构形成高效的决策系统、有效地制约监督系统、科学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系统。二是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
其次,应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防火墙”的设计,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美国《1999年现代金融服务化法》对银行控股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作的制度安排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来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应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三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证券公司资款等。
4.4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还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这些不仅可以使市场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准确的评价,强化其内部约束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监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者、存款人利益及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4.5确立金融监管总局,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不定期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问题。但三方联席会议远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应该建立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满足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时代需要。功能性金触监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莫顿最先提出的,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即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较之机构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这些很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4.6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首先,抓紧制定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其次,尽快修改《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维护客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购并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反垄断法之规定。第五,修改《证券法》,就如何隔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4.7是设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
使控股母公司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的时候提供附加资本。现在,一家附属银行遇到问题,甚至申请破产,承担清偿存款者责任的是银监会,而控股公司股东不会受到惩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承担起附属银行力量源泉的责任,可对银行起双重保护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在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平台上,项目经理或管理者可以即时查看各项作业的信息和进展情况,也可以随时查询统计项目的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的偏差,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在总承包项目过程中,分包和采购成本十分复杂,且施工现场各种材料、设备种类繁多,项目部即要掌握清楚材料耗量情况和设备使用状况,又要及时了解各种结算信息,任务繁重。但由于采用了动态地成本管理,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统一地平台进行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随时随地动态地掌握项目的成本信息。系统可以提供预警服务,提醒管理者注意项目成本是否有超支的趋势,从而及时地对项目过程进行调控。这样的成本管理能够真正地降低项目的风险,有效地控制项目的实际成本,从而创造更大的效益,避免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中,由于项目管理者无法动态掌握成本信息,而造成控制滞后的现象。
某公司经常会碰到多项目同时建设的情况,如何协调好所有项目,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对项目管理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借助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者可以在系统中随时获取人力资源数据、财务实际成本数据等,方便其协调公司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例如某一个员工已经参与了其他项目,且工作量达到饱和,那么系统就会发出提示,请管理者挑选其他资源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某一个项目进度滞后,系统会发出预警,管理者可据此分析滞后原因,如果是人力缺乏,管理者可以从系统上纵观全局,来平衡调配资源,合理安排项目的权重关系,以保证各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信息化系统可以将传统的主观判断提升至精确化的信息管理阶段,有效地保证项目按照进度计划运行,合理安排资源,尽可能地节约企业成本。
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还有利于企业历史数据库的积累。每个项目完成以后,会产生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数据,将这些数据加以分析保存,当面对新的类似项目时就可以从积累的数据库里抽取出来进行分析和比对,如成本数据、工时信息等,不仅方便市场报价,也有利于项目经理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项目风险,节约项目成本。
项目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对策
1)加强对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认识。项目信息化不是买几套软件,达到办公自动化就算实现的,更重要的是要把新的管理理念体现在系统中,实现多种信息的整合管理,形成企业项目整体协同的一个平台。
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中,项目经理往往都是把项目计划和成本预算放在脑袋里,中间过程没有监控或调整,等到项目结束时也缺少总结。项目经理只关心项目进度,对完成该工作实际消耗的人力、财力成本却并不重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成本处于失控状态,这样很难保证项目的精确管理。只有将各类成本数据放入到系统中,各部门依据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协调工作,形成严密地逻辑流程,才能够保证参与人员及时地了解项目的状况。可以这样说,项目管理信息化并不一定能提高项目管理者的能力,但能帮助项目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只有项目管理者本身领悟了项目管理的理念,辅助以信息化系统才能使工作事半功倍。
2)提升执行力度。在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企业有一套综合管理系统,但却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信息化无法得到有力地执行,只个别部门在系统上实现了小部分功能。这主要是由于在公司应用信息化系统时,是直接将原来的手工业务处理方式计算机化,而并没有对部分在信息化条件下不合理或不完善地流程和制度进行优化和变革。信息化的建设不单是流程的自动化,而是需要对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其涉及到公司的各个层面,要想取得一定的成效,需要企业决策层推动信息化管理的坚定决心和各部门的全力参与。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性以及对法规的遵循性的过程。内部控制监管则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强化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为目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立法、指导、检查、评估和处罚等一系列监管活动。
寿险是金融业中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寿险公司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寿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是一项系统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我国寿险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制约着寿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监管压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是国际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内部控制建设意识淡薄。一些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对内部控制问题不能够及时处理和整改。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其次,执行力度层层衰减。目前,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远比健全问题突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和执行力度上层层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滞后,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致使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鉴于目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较差,亟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寿险业风险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与保险监管机构相比,公司更能够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证。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实际上,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仅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制度上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质”;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大量的业务财务数据失真,那么以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以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多采取大规模整顿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整治。这种专项整治虽然迅速改善了市场秩序,暂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难以根本解决违规问题,容易形成整治、规范、混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并且监管成本较大,监管效率低下。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各项违规行为和偿付能力风险都可以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追根溯源”。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机构找准了内部控制薄弱的重点监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重点监管领域,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解决了风险管控的根本问题,提高了监管有效性。同时,又节约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将大为提高。
二、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的发展回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规,各寿险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纵观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寿险混业经营,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在1992年之前没有专门的寿险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认识,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内部缺乏必要的联系。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还比较陌生,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起步阶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含义,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强各种准备金管理、保险条款管理、再保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部门建设等规范性要求。《原则》的出台引起了各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由此开始认识并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也进入了起步阶段。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执行,提出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系统性要求。面对严格的外部监管,各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设计的系统性、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落实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重点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加重视和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推进。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出台和实施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3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法规,整体上督促和促进了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监管措施:一是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借鉴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国际经验,制定了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标准和评价规程;二是开展了2005年度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组织各寿险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寿险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三是开展了内部控制专项检查。首次对中国人寿全系统进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内控机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四是研究探索内审责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审责任人的任职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要求。通过以上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识不够、评价水平不高,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细化;在内部控制专项检查中,需要准确地切入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跟踪落实整改;在内审责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观评价内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其独立性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入推进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一整套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评价、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作用,进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上看,内部控制监管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内容。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状况看,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和“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担当“主体”责任,大部分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和财务业务合规性监管方面,大部分的监管力量倾注于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但却使监管陷入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最终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和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合理优化和配置监管资源,要把监管落脚点放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自我管控意识和能力上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管压力,不断推进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
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1.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2.建立寿险公司内审责任制度。出台《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三)完善和落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科学评价机制
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科学评价是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已出台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建立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力,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1.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认真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办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分规则、缺陷认定及描述等进行细化,为寿险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估的监督。加强对各寿险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程度,将缺陷整改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督促各公司对评估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3.适当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水平较低、报告质量较差的寿险公司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的力量,要求相关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鉴证。
(四)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实施分类监管
伴随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实施分类监管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的必要途径。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要结合实施分类监管的整体要求,依据《办法》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一方面,要结合评级结果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等级。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在分支机构批设、产品报备、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对于评价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实现扶优限劣。另一方面,将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分支机构、产品服务等市场准人挂钩。要将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建设重大失误等问题,作为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件。针对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存在较大漏洞与执行不力的公司,对于高风险产品审批与分支机构审批要予以限制和约束。
(五)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交流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参差不齐,少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深刻认识,并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理念,积极进行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个别公司还进行了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遵循工作。但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上,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滞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聚集行业力量,加强对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与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指导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和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出台《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推动全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总结和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召开国际国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方面的研讨会,共同研究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问题,增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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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性以及对法规的遵循性的过程。内部控制监管则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强化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为目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立法、指导、检查、评估和处罚等一系列监管活动。
寿险是金融业中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寿险公司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寿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是一项系统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我国寿险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制约着寿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监管压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是国际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内部控制建设意识淡薄。一些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对内部控制问题不能够及时处理和整改。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其次,执行力度层层衰减。目前,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远比健全问题突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和执行力度上层层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滞后,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致使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鉴于目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较差,亟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寿险业风险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与保险监管机构相比,公司更能够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证。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实际上,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仅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制度上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质”;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大量的业务财务数据失真,那么以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以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多采取大规模整顿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整治。这种专项整治虽然迅速改善了市场秩序,暂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难以根本解决违规问题,容易形成整治、规范、混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并且监管成本较大,监管效率低下。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各项违规行为和偿付能力风险都可以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追根溯源”。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机构找准了内部控制薄弱的重点监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重点监管领域,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解决了风险管控的根本问题,提高了监管有效性。同时,又节约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将大为提高。
二、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的发展回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规,各寿险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纵观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寿险混业经营,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在1992年之前没有专门的寿险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认识,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内部缺乏必要的联系。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还比较陌生,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起步阶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含义,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强各种准备金管理、保险条款管理、再保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部门建设等规范性要求。《原则》的出台引起了各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由此开始认识并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也进入了起步阶段。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执行,提出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系统性要求。面对严格的外部监管,各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设计的系统性、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落实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重点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加重视和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推进。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出台和实施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3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法规,整体上督促和促进了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监管措施:一是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借鉴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国际经验,制定了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标准和评价规程;二是开展了2005年度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组织各寿险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寿险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三是开展了内部控制专项检查。首次对中国人寿全系统进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内控机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四是研究探索内审责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审责任人的任职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要求。通过以上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识不够、评价水平不高,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细化;在内部控制专项检查中,需要准确地切入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跟踪落实整改;在内审责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观评价内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其独立性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入推进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一整套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评价、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作用,进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上看,内部控制监管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内容。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状况看,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和“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担当“主体”责任,大部分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和财务业务合规性监管方面,大部分的监管力量倾注于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但却使监管陷入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最终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和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合理优化和配置监管资源,要把监管落脚点放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自我管控意识和能力上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管压力,不断推进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
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1.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2.建立寿险公司内审责任制度。出台《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三)完善和落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科学评价机制
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科学评价是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已出台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建立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力,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1.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认真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办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分规则、缺陷认定及描述等进行细化,为寿险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估的监督。加强对各寿险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程度,将缺陷整改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督促各公司对评估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3.适当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水平较低、报告质量较差的寿险公司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的力量,要求相关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鉴证。
(四)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实施分类监管
伴随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实施分类监管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的必要途径。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要结合实施分类监管的整体要求,依据《办法》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一方面,要结合评级结果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等级。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在分支机构批设、产品报备、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对于评价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实现扶优限劣。另一方面,将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分支机构、产品服务等市场准人挂钩。要将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建设重大失误等问题,作为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件。针对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存在较大漏洞与执行不力的公司,对于高风险产品审批与分支机构审批要予以限制和约束。
(五)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交流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参差不齐,少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深刻认识,并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理念,积极进行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个别公司还进行了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遵循工作。但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上,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滞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聚集行业力量,加强对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与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指导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和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出台《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推动全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总结和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召开国际国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方面的研讨会,共同研究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问题,增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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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继红 单位:阳泉煤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自力较少;同时,习惯用单个公司的管理思维来搞母、子公司管控,影响到管控模式的选择,在财务管理上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的采用与公司治理不匹配,财务控制不力,一方面导致子公司参与管理及理财的积极性受挫,注重局部利益多、未形成集团利益的整体意识,使集团财务控制无法达到全局的高度;另一方面管理跨度过长、跨专业管理面宽,内部管理不到位,财务控制效应层层递减。5.财务控制未形成体系,信息沟通机制不畅通。阳煤集团建立了人力资源、供应、财务以及井下监测监控等信息分系统,各成体系,没有将内部控制全部纳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建立起涵盖内部控制基本流程和包括信息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财务控制管理信息系统,使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利用,降低沟通共享效率,影响决策效率。
要解决阳煤集团上述问题,需要将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联系起来,建立一套适合集团母子公司管理和控制的模式。建立母子公司管控模式把握的基本原则。按照阳煤集团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集团母、子公司的协同效应,其管控模式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原则。要以《公司法》为法律依据,以产权制度为依托,按照产权制度安排,明确集团公司总部、二级管理机构(或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明确母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职责和工作程序,各司其职。(2)与产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在集团公司实行多元化发展的模式下,组织架构采用事业部制和混合制的模式;按照目前公司专业板块划分,组织架构采取直线职能模式。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和规则,保证各专业公司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产业发展。(3)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实现“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集分有度”的最佳目标,保证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4)层次管理和协同发展的原则。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强调层次管理,各司其职,上下协调,左右平衡,共同发展。(5)管理制度体系化原则。集团公司管理要根据相关制约因素,制定、建立、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体系,避免各自为政,做到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模块化;遵循责任主体明确化,管理过程透明化,考核体系科学化的原则,提高集团运行效率,使内部管理成本最小。2.阳煤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新模式应建立两大系统。基于治理与管理相统一的集团治理,母、子公司管控模式须兼顾两大系统建设:(1)完善阳煤集团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公司治理是企业最根源的层面,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权利制衡的原则,阳煤集团母、子公司应遵循《公司法》的要求,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集团内部进一步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委托关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的运行机制,做到“四权”各归其位。“四权”目标一致,责权利明确,有效制衡,避免因责、权、利界定不清而产生的摩擦。董事会下设立的战略管理委员会、资本运营委员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分别行使权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持。(2)阳煤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的建设。阳煤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模式选择应遵循“战略决定结构”的思想,在集团层面采用战略型管控,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和组织结构要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结合阳煤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强煤强化,跨越发展”,按照现有的专业化管理板块,将各业务单元的具体操作和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各专业化公司,集团总部将管理重点转移到战略、投资等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来,成为真正的投资决策主体;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成为实施战略的管理主体。
阳煤集团公司组织结构选择。组织结构理论的基本结构类型有三种:一是职能式结构;二是事业部制结构;三是混合式结构。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来看,战略型管控模式要求集团总部必须拥有多个核心职能部门,现有的各业务职能部室,对集团所管理公司的执调和控制,实现集团的发展战略目标。同时,要求二级管理机构和专业公司或子公司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阳煤集团母子公司管控的集、分权选择。理论上讲,对产业发展为主的企业集团,按照集团总部与下属分、子公司的权力分配情况,混合式结构又可进一步分为集权型和分权型两种方式。集权型混合式结构属于直线职能制。特点是所有的经'营决策权、管理权全部集中在集团总部。其优点是机构简单,决策迅速,命令统一,责任明确。缺点是缺乏合理的分工和横向协调,一切由个人决定。集权型结构一般适用于业务和产品单一、规模小的公司。分权型混合式结构属于事业部制。集团总部保持投资中心、决策中心和战略发展中心的地位,对事业部作为利润中心、管理协调中心进行考核。特点是集团适度放权,母公司成为决策中心、投资中心和发展中心,子公司为利润中心、经营中心和管理协调中心。其优点是能够充分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培养管理人才,对子公司考核明确。缺点是分权度有时很难把握,可能造成管理失控。分权型的混合式结构一般适用于多品种、多业务产业的大中型公司。根据阳煤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以及目前的企业规模、产业发展格局和专业化管理需要,集团总部应该把职能的重点转向战略、投资等重大决策,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产业发展与资本运营的工作上来。而将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具体操作业务的权力下放到各业务单元,做实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使集团总部能够最大限度地从日常管理中解脱出来。因此,阳煤集团母子公司管控的集分权选择应该选择分权型的混合式结构。阳煤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新模式的定位。为了确保阳煤集团公司运作的有序性和效益性,使集团下属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集团的总体要求运行,集团总部必须对其分、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协调。控制的主要手段有战略控制、人事控制、财务控制、审计控制,对子公司(控参股公司)、股权控制、信息系统。
非寿险公司的综合性监管指标仅有一个——偿付能力充足率,其计算公式为: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100%
分项监管指标共有11个,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金运用能力、偿付能力与财务状况等方面。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改进方案。保监会针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分别设计了两套分项监管指标,非寿险公司的分项监管指标见表1。
《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2001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其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部分。然而,该套指标体系自使用以来,引起了不少争议。因为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是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监管指标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实际验证。
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必须满足一个条件: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应该与真实的偿付能力状况基本一致,即分项监管指标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一致性。如果监管指标不能对偿付能力状况作出有效说明,又如何对未来偿付能力状况作出准确的预测呢?现行的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否能解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本文将建立模型对指标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一共选取了我国21个非寿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逐年计算它们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其中,选取少于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8家,分别是:美国联邦(2003-2005年)、三井住友(2001-2005年)、太平财险(2003-2005年)、太平洋财险(2003-2005年)、平安财险(2003-2005年)、中华联合(2003-2005年)、美亚深圳(2002-2005年)、三星火灾(2003-2005年)。选取6年(2000-200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13家,分别为:东京海上、民安深圳司、民安海口、丰泰上海、美亚广州、美亚上海、皇家太阳、永安财险、华泰财险、华安财险、大众财险、中国人保、天安财险。以一个年度的统计结果作为一个样本数据,一共统计了100个样本数据。所有数据源自《中国保险年鉴》2000年至2005年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统计结果
样本的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对100个样本的统计结果表明,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的样本有81个,占样本总数的81%;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有19个,占19%。统计结果初步显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和认可资产负债率这三个指标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偿付能力状况。为了更好地反映出监管指标的有效性,本文将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三)实证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问题。对模型的设计如下:
(1)因变量,本文选取偿付能力充足率(Y)作为因变量。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则偿付能力充足,定义其值为“0”;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则偿付能力不足,定义其值为“1”。
(2)自变量,选取《新规定》中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作为自变量。由于数据难以全面取得,只取11个监管指标中的10个作为自变量,舍弃了融资风险率指标。
模型使用的软件工具是SPASS11.5。
拟合Logistic回归模型时,对自变量中存在的多重共线性很敏感;如果多重共线性程度较大,回归结果也会受到影响。表3是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部分自变量之间存在着中度相关,如X1与X2、X3与X4等;个别自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如X9与X10。进一步检查自变量之间的容限度和方差膨胀因子,变量之间的容限度都比较大,多数都在0.5左右,最小的为0.128,基本排除自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的可能。
在排除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后,本文采用ENTER(全回归方式)将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回归结果见表4-6。
表5是观测量分类表,分类精度为100%,说明方程的识别率比较高。但是否10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识别率都比较高呢?表6给出的回归系数Wald检验值很小,很难拒绝虚无假设,并不能说明白变量的作用,必须比较包括每个变量的模型与不包括这个变量的模型,用对数似然值的变化进行检验。
为了显示每个自变量的作用,本文再一次检验不包括各个自变量对数似然值的变化情况,使两组自变量依次纳入回归模型。其中,前一组就是原来的10个自变量,采用ENTER方式进入模型;后一组是各个自变量,采用Forward:conditional方式(前进法)将各个自变量分别带入模型,其目的是将第一组中没有解释作用的自变量剔除。本文一共进行了10次回归,结果显示:在模型嵌套的回归方式中,自变量X1、X4、X5、X6和X8都从最终回归系数表中一一被自动剔除了;而如果将X2、X3、X7、X9和X10这5个自变量剔除,则对数似然值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见表7),说明在这10个自变量中,X2、X3、X7、X9和X10对模型的分类结果具有显着意义,不能被剔除。
三、结论及改进建议
(一)实证结论
1.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保费收入增长率对偿付能力状况的解释并不显着,而自留保费的解释作用却比较显着。这可能是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影响了回归结果。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中,如果剔除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的相关样本,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在整个模型中的解释作用会更好。由于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两家非寿险公司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其目前的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与早期的粗放经营有关,与保费增长无关。而余下的新兴非寿险公司发展正处于迅速扩张阶段,业务增长过快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增长和赔付责任加大,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因此,保费收入增长率和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对新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作用更为重要。
2.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对其承保责任的保障程度。无论是根据指标范围的统计分析结果,还是指标的有效性实证结果,均表明该指标具有有效性。该指标之所以有效,其原因可能在以下两点:一是毛保费规模率的设置合理,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不能保障其日益增大的承保责任,是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二是我国非寿险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大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零。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若本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为999%。因此,大多数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其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都为999%。该指标值的特殊化,也可能是实证结果显示指标有效的原因。
3.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指标被证明有效性不高,在有效区分两类样本模型中的贡献并不大。相关性分析表明,该指标与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的相关性比较大,这可能也是影响指标在整个模型中有效性的原因。如果剔除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两个自变量之后,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对模型的作用会增加(见表8)。我们不能认为该指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说明作用,只是模型中存在比该变量更为有效的指标,因此在回归过程中,更有效的变量将该指标剔除了。
4.实证结果表明,两年综合成本率指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对模型的贡献不大。前文已述,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经营管理问题,因此这两个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能力较低。
5.实证结果表明应收保费率指标非常特殊。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的样本,该指标值一般都符合保监会的规定;而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该指标值却超过了正常范围。这一统计结果与最初指标设计的意义背道而驰。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性、小规模、新兴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处于迅速发展的业务扩张阶段,应收保费率远远超过了正常范围;而那些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很高,应收保费的大量增加根本威胁不到它们的偿付能力,因此该指标的监管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6.速动比率是衡量非寿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非寿险公司的业务期限较短,该指标对非寿险公司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而实证结果也表明该指标在模型中较为重要。认可资产负债率被证明也是有效的指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认可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仅仅是相对数与绝对数的差别。保监会对该指标的正常范围设置也十分合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凡是该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样本都是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认可资产负债率的实证分析结果与理论分析也一致,该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较好。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寿险市场比较特殊,非寿险公司的地域发展和规模大小的不平衡性明显,因此,理论上有效的监管指标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并不一致。根据实证分析和统计结果,我国地方性外资非寿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强,指标值的大小变化只会导致它们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变化,并不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在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公司中,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的经营已进入一个稳定阶段,它们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早期的粗放经营、固定资产过多导致的认可资产绝对数额小于认可负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认可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认可率这四个指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意义较大。而其他的新兴保险公司正处于扩大市场份额的业务扩张阶段,偿付能力不足往往是由于实际资本的增加跟不上承保责任的增加造成的;除了以上四个指标外,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更为重要。而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有效性比较差,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作用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条改进建议。
1.删除相关性过高的指标,尽量减小指标之间的自相关影响。应对目前的监管指标进行适当筛选,构建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使分项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状况反应较为敏感。在利用现有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现在和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评价和预测时,要特别注意指标的相关性。如果某年度有4个或4个以上不相关的指标超过正常范围,必须引起更大的重视,因为这种情况要比4个及4个以上相关指标超过正常范围严重得多。
通过学习和总结,我国高速公路的改革发展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开创新时代的持续发展的挑战。通过多年的实践,专职人员已经感觉到了陈旧管理模式带来的压力。同时,在实际问题中也得到了很多启发,就是要突破原有思路,来寻求一条更加适合实际情况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首先,高速公路的资金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大规模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暴露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普遍开来。其次,高速公路建设是一个很大的市场,这种模式的失败无形中阻碍着高速公路市场的发展。二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挑战。我国全国高速公路总长度达19000公里,成为全世界仅次于美国的,拥有高速公路最多的国家。整合人力资源、设备资源,可以防止设备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减少人员的投入,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管理办法,使筹资的资金合理利用,发挥最大的便民作用。
行之有效的管理,还需要考虑未来不断增加的高速公路数量,量变质变的道理能够提示我们,处于高速公路覆盖率越来越大的今天,有效管理就是我们面临的另一挑战。管理不好,不但会使国民经济产生影响,同时对高速公路本身也会产生严重影响。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建议对高速管理公司实现股份制改造最行之有效,且符合本国国情的方式,就是实行高速管理公司实现股份制改造,主要体现在:体制改革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既有动力,同时又完善了自我约束机制。这种股份制的改造,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让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实体和竞争实体。不但让企业能够自负盈亏,还能克服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的统一收支。形成“利益清晰、职责明确、企业自主、规范管理”的市场竞争主体。我们同时还要考虑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高速公路公益性目的,鼓励高速公路企业在其股份制过程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按照一定的规范职责进行运作,在其管辖的高速公路范围内能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
活跃市场经济,开辟多元化筹资渠道。公司制相比事业制而言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它可以通过额外的两种融资手段进行筹资,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发行公司股票。但是,从本国国情出发,我们提到的这两种手段,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还只能处于补充地位,这就要求我们需要不断地开阔视野,拓宽思路。通过学结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建设经验来看,依据合法的灵活性的融资方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建立科学的高速公路管理组织模式,实现政企分开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各地方的高速路公路管理存在着多元化模式,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我们可以按“统筹、高效、政企分开”的管理模式对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进行系统化统一管理。首先,我们的归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指示精神,设立专职主管高速公路建设的职能部门。
二、档案统计是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信息接踵而至。相对于其他工作而言,档案管理工作则可以较早的接受到这些信息,也正是因为如此,带给了档案管理工作一定的压力和挑战。面对浩瀚如海、复杂繁多的信息,采取何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帮助档案管理厘清这些信息就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在此境遇下,档案统计工作以其强大的功能可以充分的帮助档案管理解决好以上问题。一是档案统计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将相关信息引入到档案管理中去;档案统计是依托计算机等高科技器材成型的统计方法,具有无比强大的技术优势。当档案管理需要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时,就可以充分运用档案统计的优势,把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在计算机系统的帮助下,可以代替人工完成信息的检阅、收集、分类等各项工作。由此可见,在档案统计的作用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在档案统计的帮助下轻松的完成各种信息的统计工作,从而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二是档案统计节约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一般而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大多集中于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等方面。如果不具备科学的管理方法,不具备相应的科技条件,自然会耽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宝贵时间。面对这一问题,档案统计也可以发挥出其自身的优势。那就是一方面充分依托档案统计的科技优势,利用较短的时间完成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另一方面充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供其他方面的工作服务。比如,资料的发送、回收等。由此可见,科学合理的运用档案统计,就可以有效的节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看,节约了工作时间也就意味着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
三、档案统计是科学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
(一)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管理力度。交警的主战场在路面,执法管理的威慑力体现在现场。要始终秉承“从严从严再从严”的方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切实提高查处的有效性和震慑性。科技的广泛应用,解放了警力,提高了管理实效,在严密路面管控,有效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也出现个别地方现场执法力度弱化,非现场违法查处比例达85%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对路面通行秩序、违法行为发生率以及形成事故成因的有效分析研判和碰撞,科学引导路面民警执法管理的重点和方式,切实提高民警现场查处的比重,并以此作为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的有效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省际卡点建设,切实做到警力、科技、设施三到位,切实落实勤务职责,不断加大对过境车辆特别是外省籍交通违法车辆的查处力度。(二)做到严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常态化。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深化禁“酒驾”五条严管措施》和《关于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的通知》,特别要建立健全“酒驾”查处小分队,切实做到天天查、夜夜查,让老百姓认可、社会肯定且事故预防有效的事一抓到底,常抓不懈,管出规矩,管出安全。要继续加大对5次、10次以上车辆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省公安厅交管局将继续对禁“酒驾”和“三个率”等重点工作进行排名,以推动重点工作的落实。前几年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的有力整治,在改善秩序、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全力推动民警上路,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四季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6起,同比减少8起,其中9月、12月未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经验和实践再次证明,加强路面管控是预防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的最直接最有效举措。同时,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下大力气解决好影响本地道路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要全力做好党的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始终坚持把加强基础性、源头性工作作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立足点
(一)扎实开展“三项排查治理”工作。要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工作为载体,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项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第一,积极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并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的作用,在5月底前开展以乡道、村道为重点的新一轮公路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点段的基础排查,并建立档案,推动当地政府制定治理计划,以进一步改善乡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第二,积极会同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全面开展营运客车(包括旅游车)、校车、企业自备接送车的排查,参照户籍管理的办法,建立专门档案,落实民警专管,对校车和企业自备接送车驾驶人管理可借鉴原交通安全片组的形式,实现户籍化管理,以此进一步推动企业、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职责的落实。第三,积极会同交通、农业以及有关警种认真开展对外省籍常驻我省车辆,包括客车(含小客车)、货车、工程运输车、农用汽车等基础排查工作,参照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认真研究解决这些车辆的安全检验、违法处理不及时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三项排查治理”是加强基础性源头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年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务求实效。目前,全省车管部门按照部局的要求对营运客车、校车等排查已全面展开,要结合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二)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2012年是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关键之年,要继续扎实开展“四个六”活动,不断提升宣传教育覆盖面和实效性,确保文明交通环境的形成。要建立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建设,大力推进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动,推动客货运企业进一步完善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责任制的全面建立,不断扩大宣传教育领域。要不断培育宣传教育基地和阵地,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逐步推广应用国家科技行动计划在本省的相关示范项目,继续联合FM93交通之声等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月”等公益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在全省范围开展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宣传报道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三)不断提高科技应用能力。始终坚持科技强警建设,引领交通管理可持续发展。要力争在年内基本完成省、市、县际公路卡点和主要国省道沿线交警中队的卡点拦截系统、视频系统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管控防线,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整体水平。要加大移动警务、多功能移动勤务车载系统、交通警务巡逻缉查系统和大队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实战应用。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一步完善实战应用系统建设,加大对套牌车、盗抢车、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推进跨警种、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升系统资源支撑实战应用的效能。要扩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示范建设成果,尤其是指挥中心应用软件在全省的推广。逐步深化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升科技管理水平。加强科技设施建设的日常使用、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对省级直接投入建设的道路监控等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律移交当地大队,实行落地管理和维护,省、市两级将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规范应用。(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实战单位建设。严格落实《交警基层单位用房功能区管理规定》,加强对公路中队的分类指导,特别要规范农村交警中队的勤务规定和装备保障。交警专项编制要落实到位,确保全部充实到新建农村中队,同时要继续加大对新建中队以及营房改建中队的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改善一线民警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争取财政在政策上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安交警系统“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经费保障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抓好县级交警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划的实施工作。继续严把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证考试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摩托车检验率。抓好杭州支队复杂道路路段模拟考试试点工作,同时要研究加大在驾驶证考试中交通事故预防常识等内容的比例和份额,不断提高驾驶人考试质量。
始终坚持把注重民意作为提高服务社会管理能力的切入点
计算机信息系统,充分、合理、安全的使用电子档案要实现档案信息化,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城建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才能充分、合理、安全地使用电子档案。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改进和规范在应用计算机条件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使之适应城建档案管理的需要;其次,依据城建档案形成的处理流程来进行城建档案信息化系统软件功能设计;再次,在信息系统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另外,在电子城建档案使用过程中,也应注意到一是电子城建档案安全性问题。因为计算机网络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城建档案涉及范围迅速扩展,数量也急剧增加,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网络下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确保电子城建档案的安全。再就是电子城建档案的真实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从电子文件的生成到归档缺少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相当数量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处于自生自灭的状况,多数电子城建档案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档案之间未建立统一的管理方法,储存电子城建档案选用的载体不耐久等原因,影响了城建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从而影响了城建档案的真实性。此外,还有电子城建档案的法律效力问题,通常档案的法律效力都是与其载体相关来确定,电子城建档案由于没有固定的载体,所以,制定相应的法律认定条文就有一定的困难,这也就是光盘、磁带、磁盘等载体的电子城建档案未被法律认定的原因。
促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树立城建档案信息意识城建档案信息化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观念信息化”。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是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力量,其能动性事关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只有让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树立城建档案信息的意识,认识到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才会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才会主动关心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事业,认真做好信息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主动思考社会文献信息系统中各种文献信息的渗透和融合,促使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其他社会信息事业相互结合,共同发展。哲学认为意识具有能动性,一定的社会意识就具有一定的社会能动作用。那么社会城建档案意识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然有能动的影响,成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推动力。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技术水平。首先要配备计算机、服务器、交换器、路由器、扫描仪等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开发应用与完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软件的操作及推广,逐步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其次,城建档案中心目录及全文的数字化。城建档案信息数据输入是目录中心的基础性工作,对各单位部门每年移交大量的城建档案资料,边整理边输入,从信息源头抓起,建立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实施纸质城建档案和数字城建档案“双套制”工作模式,避免重复劳动,不但能节约人力和财力,而且也会大大加快了城建档案信息数字化的进程。再次,对上网信息进行密级划定。首先制订密级标准,对馆藏城建档案按公开、内部、秘密、机密进行划定;第四,对城建档案信息利用者进行网上身份验证,对不同身份的使用者提供不同的信息查询权限,以保障软件系统的安全。选取适合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是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付诸实施的重要媒介。信息化建设理念,需要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作支撑,单纯以传统方式管理大量电子文件,绝非明智之举,城建档案管理软件集功能全面、智能、便捷、高效等优点于一身,是疏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脉络,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成败。从安全角度来说,优良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自身的安全设置,如访问授权、用户安全级别、密码设置等功能模块,已成为电子文件管理、利用的一道坚实屏障,能有效地确保城建档案信息安全。
推行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确立工程档案发展的新方向
IPMT模式的优点:采取IPMT项目管理模式,有利于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更好地实现项目管理目标;业主可减少在传统模式下大量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在项目投产后安置的后顾之忧;与PMC模式相比,管理费用相对较低,决策效率较PMC模式相对要高。缺点:项目管理费用较传统模式高;在IPMT中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定位不易把握,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考核难度大。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施工。通常指投资方选择一家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联合体,由总承包商负责装置或单元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施工,提供完整的可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模式。EPC总承包商一般将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工作包。总承包商可以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分包商,但对分包商所负责的工作承担全面责任。EPC模式的关键就是依赖称职的专业分包商以标准化的程序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使复杂的工程项目获得成功。
在EPC模式下,投资方通常通过业主或委派业主代表(PMC)管理项目。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一般都要对承包商进行两级资格预审后才进行正式招标竞争,以选定最优的承包商签订EPC合同。EPC模式的优点:有效克服和弥补业主在项目管理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减轻业主在项目管理方面的压力;可以将项目实施中的主要风险转移给EPC总承包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的主导作用,实现从勘察、设计到采购、施工一体化,有利于方案整体优化;有利于充分发挥总承包商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优势,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进度上合理深度交叉。缺点:业主对项目的掌控能力较传统模式弱;承包商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若业主不加控制易造成项目质量控制水平低下,直接威胁到项目本质安全和长周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