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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事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09 17:17:2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执行监事履职报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执行监事履职报告

篇1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今年以来,联社监事会立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稳健安全经营,从多方面多角度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进行了认真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工作与约束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与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共同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与决策,规范运作,合规有效监督。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今年监事会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三长一会”联席制度,日常的经营管理上做到“三权”分设,努力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两大优势”。具体地讲,就是在县联社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施以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为运行基础,以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为运行纽带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了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设,切实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在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不断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监事会认为:XX年县联社理事会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切合实际,积极有效;经营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要求,能够切实贯彻理事会各项决策,运作行为规范,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找准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监督。

根据县联社《章程》规定的职权,我们监事会今年以来找准位置,调整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监督工作程序。今年,监事会积极配合理事会、经营班子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参与和协助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信贷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制度,并根据市联社和自身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将行社脱钩以来县联社在经营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整理和修订,形成了包括机关管理、人事管理、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监察审计、微机管理、三防一保七大类五十多项制度、办法和规定,编印了《平山县联社综合管理资料汇编》。进一步规范了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县联社统一管理,也为监事部门实施更好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稳步发展。

2、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研究议定有关议题。今年以来,监事会共召开

次全体会议,对理事会拟订的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收集并向理事会反馈监事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主任室通报的近期工作,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阶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反馈。一年来,我会先后收到各类口头和书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议)10多件次,其中

件为县联社决策层所采纳和运用。如今年年初监事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的战略思考”提案,被县联社采纳,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信用社执行。同时,监事会加大行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年底在县纠风办评主行风评议工作优秀单位。

3、正确处理监督和被监督之间的关系。今年以来,监事会成员忠于职守、办事公正、实事求是,有较强的原则性,日常工作中,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与理事会、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互相监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关系。

三、加强联系,优势互补,实施立体监督。

监事会作为县联社的监督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县联社内部稽核部门,共同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办、地方审计、纪检、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以期取得协调支持和帮助。

1、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实施有效监督。一是全面开展稽核工作。全年深入基层社进行常规稽核

次,专项稽核

余次,检查覆盖面达100%。对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措施,限期纠正,为业务的正常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二是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年初,对全县28个独立核算信用社的XX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我县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真实性;5月份,对全县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8月份,组织了农户小额信贷工作检查;9月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信用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另外,还根据省办和市联社的工作部署,开展了多次信贷、财务、安全保卫等方面工作的自查及检查工作。通过几次全面的检查,发现了许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消除了隐患,保障了业务的健康发展。三是做好全面稽核。为了更好地了解信用社的经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于9至11月份对岗南、合河口、柏岭三个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制度执行、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及信用站工作等进行了全面稽核。通过稽核发现柏岭信用社业务经营良好,各项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而岗南、合河口两个信用社存在的问题较多,根据《稽核处罚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的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共涉及13人,罚款3758元,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

2、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强化纪检监察职能。监事会把监督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抓住了对干部的考察监察工作,重要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向理事会、经营班子提出建议、意见,如原古月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虚拟贷款骗取贴息资金,原南甸信用社副主任焦新海冒名贷款、挪用联行资金,均建议理事会和经营班子免去职务并调离该社。今年,监事会共向理事会和经营班子提出建议

次,处分

人,为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3、脚踏实地抓防范,千方百计保安全。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事业兴旺发达成功的基础,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一贯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导思想,确定了监事长负责,保卫科专职抓的管理体系,具体工作中一是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结合系统内外典型案例,对员工进行社会治安形势和法规、法纪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使员工认识到遵守安全保卫制度就是爱惜自己的生命,从而做到警钟长鸣,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由于教育到位,十月份胜伏信用社东义羊代办站成功防范了一起道路抢劫案。二是加大检查,堵塞漏洞。针对信用社摊子大、人员多和部分员工对安全保卫工作认识不足、存在重经营、轻安全的实际情况,我们一方面靠信用社主任督促,另一方面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坚持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电话查岗相结合、全县安全大检查与临时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一年来共查处违章违纪

人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对其中的

人通报批评,提高了全体员工安全责任意识。三是加大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认真对营业网点安防设施达标检查,对不达标的地方坚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投入专项资金,购置配备了安防器具,对没有卫生间的网点进行了改造,舍得花钱买平安,确保了信用社人、财、物的安全。经过全县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一年来全县所辖网点未发生任何大小案件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总的来说,今年以来监事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在全体监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与不断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比,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监事会的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为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社发展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今年以来,联社监事会立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稳健安全经营,从多方面多角度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进行了认真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工作与约束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与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共同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与决策,规范运作,合规有效监督。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今年监事会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三长一会”联席制度,日常的经营管理上做到“三权”分设,努力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两大优势”。具体地讲,就是在县联社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施以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为运行基础,以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为运行纽带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了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设,切实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在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不断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监事会认为:XX年县联社理事会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切合实际,积极有效;经营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要求,能够切实贯彻理事会各项决策,运作行为规范,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找准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监督。

根据县联社《章程》规定的职权,我们监事会今年以来找准位置,调整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监督工作程序。今年,监事会积极配合理事会、经营班子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参与和协助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信贷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制度,并根据市联社和自身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将行社脱钩以来县联社在经营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整理和修订,形成了包括机关管理、人事管理、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监察审计、微机管理、三防一保七大类五十多项制度、办法和规定,编印了《平山县联社综合管理资料汇编》。进一步规范了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县联社统一管理,也为监事部门实施更好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稳步发展。

2、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研究议定有关议题。今年以来,监事会共召开

次全体会议,对理事会拟订的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收集并向理事会反馈监事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主任室通报的近期工作,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阶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反馈。一年来,我会先后收到各类口头和书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议)10多件次,其中

件为县联社决策层所采纳和运用。如今年年初监事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的战略思考”提案,被县联社采纳,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信用社执行。同时,监事会加大行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年底在县纠风办评主行风评议工作优秀单位。

3、正确处理监督和被监督之间的关系。今年以来,监事会成员忠于职守、办事公正、实事求是,有较强的原则性,日常工作中,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与理事会、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互相监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关系。

三、加强联系,优势互补,实施立体监督。

监事会作为县联社的监督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县联社内部稽核部门,共同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办、地方审计、纪检、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以期取得协调支持和帮助。

1、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实施有效监督。一是全面开展稽核工作。全年深入基层社进行常规稽核

次,专项稽核

余次,检查覆盖面达100%。对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措施,限期纠正,为业务的正常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二是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年初,对全县28个独立核算信用社的XX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我县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真实性;5月份,对全县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8月份,组织了农户小额信贷工作检查;9月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信用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另外,还根据省办和市联社的工作部署,开展了多次信贷、财务、安全保卫等方面工作的自查及检查工作。通过几次全面的检查,发现了许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消除了隐患,保障了业务的健康发展。三是做好全面稽核。为了更好地了解信用社的经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于9至11月份对岗南、合河口、柏岭三个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制度执行、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及信用站工作等进行了全面稽核。通过稽核发现柏岭信用社业务经营良好,各项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而岗南、合河口两个信用社存在的问题较多,根据《稽核处罚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的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共涉及13人,罚款3758元,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

2、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强化纪检监察职能。监事会把监督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抓住了对干部的考察监察工作,重要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向理事会、经营班子提出建议、意见,如原古月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虚拟贷款骗取贴息资金,原南甸信用社副主任焦新海冒名贷款、挪用联行资金,均建议理事会和经营班子免去职务并调离该社。今年,监事会共向理事会和经营班子提出建议

次,处分

人,为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3、脚踏实地抓防范,千方百计保安全。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事业兴旺发达成功的基础,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一贯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导思想,确定了监事长负责,保卫科专职抓的管理体系,具体工作中一是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结合系统内外典型案例,对员工进行社会治安形势和法规、法纪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使员工认识到遵守安全保卫制度就是爱惜自己的生命,从而做到警钟长鸣,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由于教育到位,十月份胜伏信用社东义羊代办站成功防范了一起道路抢劫案。二是加大检查,堵塞漏洞。针对信用社摊子大、人员多和部分员工对安全保卫工作认识不足、存在重经营、轻安全的实际情况,我们一方面靠信用社主任督促,另一方面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坚持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电话查岗相结合、全县安全大检查与临时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一年来共查处违章违纪

人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对其中的

人通报批评,提高了全体员工安全责任意识。三是加大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认真对营业网点安防设施达标检查,对不达标的地方坚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投入专项资金,购置配备了安防器具,对没有卫生间的网点进行了改造,舍得花钱买平安,确保了信用社人、财、物的安全。经过全县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一年来全县所辖网点未发生任何大小案件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总的来说,今年以来监事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在全体监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与不断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比,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监事会的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为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社发展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今年以来,联社监事会立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稳健安全经营,从多方面多角度对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进行了认真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工作与约束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与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共同促进了我县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与决策,规范运作,合规有效监督。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今年监事会在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实行“三长一会”联席制度,日常的经营管理上做到“三权”分设,努力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两大优势”。具体地讲,就是在县联社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施以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为运行基础,以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为运行纽带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了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设,切实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标,在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不断打造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优势和机制优势。监事会认为:XX年县联社理事会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切合实际,积极有效;经营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要求,能够切实贯彻理事会各项决策,运作行为规范,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找准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监督。

根据县联社《章程》规定的职权,我们监事会今年以来找准位置,调整角度,改进方式,科学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监督工作程序。今年,监事会积极配合理事会、经营班子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参与和协助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信贷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制度,并根据市联社和自身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将行社脱钩以来县联社在经营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整理和修订,形成了包括机关管理、人事管理、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监察审计、微机管理、三防一保七大类五十多项制度、办法和规定,编印了《平山县联社综合管理资料汇编》。进一步规范了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县联社统一管理,也为监事部门实施更好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稳步发展。

2、定期召集监事会会议,研究议定有关议题。今年以来,监事会共召开

次全体会议,对理事会拟订的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收集并向理事会反馈监事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主任室通报的近期工作,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阶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项,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反馈。一年来,我会先后收到各类口头和书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议)10多件次,其中

件为县联社决策层所采纳和运用。如今年年初监事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的战略思考”提案,被县联社采纳,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平山县农村信用社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信用社执行。同时,监事会加大行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行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年底在县纠风办评主行风评议工作优秀单位。

3、正确处理监督和被监督之间的关系。今年以来,监事会成员忠于职守、办事公正、实事求是,有较强的原则性,日常工作中,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与理事会、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互相监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关系。

三、加强联系,优势互补,实施立体监督。

监事会作为县联社的监督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县联社内部稽核部门,共同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办、地方审计、纪检、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以期取得协调支持和帮助。

1、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实施有效监督。一是全面开展稽核工作。全年深入基层社进行常规稽核

次,专项稽核

余次,检查覆盖面达100%。对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措施,限期纠正,为业务的正常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二是做好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年初,对全县28个独立核算信用社的XX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我县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真实性;5月份,对全县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8月份,组织了农户小额信贷工作检查;9月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信用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另外,还根据省办和市联社的工作部署,开展了多次信贷、财务、安全保卫等方面工作的自查及检查工作。通过几次全面的检查,发现了许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消除了隐患,保障了业务的健康发展。三是做好全面稽核。为了更好地了解信用社的经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于9至11月份对岗南、合河口、柏岭三个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制度执行、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及信用站工作等进行了全面稽核。通过稽核发现柏岭信用社业务经营良好,各项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而岗南、合河口两个信用社存在的问题较多,根据《稽核处罚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的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共涉及13人,罚款3758元,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依据。

2、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强化纪检监察职能。监事会把监督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抓住了对干部的考察监察工作,重要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向理事会、经营班子提出建议、意见,如原古月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虚拟贷款骗取贴息资金,原南甸信用社副主任焦新海冒名贷款、挪用联行资金,均建议理事会和经营班子免去职务并调离该社。今年,监事会共向理事会和经营班子提出建议

次,处分

人,为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3、脚踏实地抓防范,千方百计保安全。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事业兴旺发达成功的基础,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一贯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导思想,确定了监事长负责,保卫科专职抓的管理体系,具体工作中一是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结合系统内外典型案例,对员工进行社会治安形势和法规、法纪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使员工认识到遵守安全保卫制度就是爱惜自己的生命,从而做到警钟长鸣,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由于教育到位,十月份胜伏信用社东义羊代办站成功防范了一起道路抢劫案。二是加大检查,堵塞漏洞。针对信用社摊子大、人员多和部分员工对安全保卫工作认识不足、存在重经营、轻安全的实际情况,我们一方面靠信用社主任督促,另一方面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坚持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电话查岗相结合、全县安全大检查与临时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一年来共查处违章违纪

人次,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对其中的

篇2

笔者认为,保育员在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承担的角色是保健知识的宣传者、健康环境的营造者、幼儿健康的呵护者、幼儿教师的好帮手。

1. 保健知识的宣传者。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除了由受过专业技能教育的幼儿教师和掌握医学知识技能的保健医生承担外,保育员也应力所能及地承担。在幼儿教师和保健医生的指导下,保育员认真准备宣传资料,定期在宣传栏中张贴,定期发放给家长;在幼儿一日活动中,抓住一切时机向孩子们传授卫生保健知识,让他们懂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重要性,了解常见疾病的预防方法,掌握保持卫生习惯的知识和技能。

2. 健康环境的营造者。做好活动室、睡眠室、盥洗室的卫生工作。对活动室,每日晨入园准备工作中开窗通风,使室内空气清新,地板随脏随擦,使之保持整洁;使睡眠室,随脏随擦,避免地面有水使幼儿滑到;使盥洗室清洁通风,便池、马桶清洁,水池下水道处无头发、污物,地面无积水、无污渍、无垃圾堆物,镜子保持镜面干净无水迹。认真做好教室和幼儿日常用品的消毒工作。坚持每日用消毒毛巾将幼儿能接触到的地方擦拭一遍,特别是幼儿的饮水柜容易滋生细菌,发生交叉感染,每天下午收缸子后及早上摆缸子前都要用消毒毛巾擦拭;定期用84消毒液对幼儿的玩具、桌椅、坐垫、餐桌、餐椅都进行消毒,给幼儿创造一个清洁、健康、舒适的环境。

3. 幼儿健康的呵护者。呵护幼儿的健康是保育工作的核心。每天幼儿入园入教室时保育员做好晨检工作,及早发现疾病,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幼儿一日生活和学习提供保障。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发现异常或传染病在医生指导下做到及时隔离与治疗,并根据幼儿的情况发放红、黄牌标志,控制传染病病菌的传播,把好安全的第一关。经常提醒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教会幼儿按正确程序洗手,进餐时提醒幼儿注意进餐速度,引导幼儿养成饭后擦嘴、漱口的好习惯;随着天气的变化给幼儿增减衣服,对体弱多病的幼儿给予特殊照顾,为幼儿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4. 幼儿教师的好帮手。幼儿园中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分工不同,前者主要负责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后者负责幼儿园内的清洁、卫生、保健等工作;两者工作又是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的,“教”中有“保”,“保”中有“教”,共同完成幼儿园的工作。幼儿教师积极支持、指导保育员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保育员在教师的指导下管理幼儿的生活,密切配合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保育员是幼儿教师的好帮手,幼儿教师在一日教育活动中和集体活动时,难免百密一疏照顾不到每个幼儿,如果保育员能积极主动配合,时刻关注每个幼儿的表现,及时发现教师工作中的不足或疏漏,及时弥补,那么教育质量将在“保”、“教”互补中得到提升。如,有的教师有时较长时间未提醒幼儿喝水,导致部分幼儿因口渴表现出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对幼儿的小便时间掌握不好,导致有的幼儿尿裤子,影响了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如果保育员主动配合,主动为幼儿接水,让需要喝水的幼儿及时喝上水,主动带孩子去小便,就排除了一些不良因素,从而促进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

保育员应该切实履行好上述角色职责。

二、落实保育要求 提高卫生保健实效

为履行好上述角色职责,真正提高保育实效,保育员应将保育要求落到实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应该做到规范、勤快、细心、耐心、智慧。

1. 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不按规定来做,就会出现问题。由于幼儿年龄小,身体抵抗力相对较差,幼儿园又是幼儿密集的生活场所,幼儿餐具、用具如不注意卫生消毒,哪怕是消毒了,但如果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消毒不彻底不到位,那么很容易病从口入,引发各种疾病。因此,幼儿保育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卫生保健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要求来执行。保育员要以一日工作规范为准绳,有序有效地把一日工作做好、做细、做到位。如,幼儿入园前,保育员开窗通风,室内外清洁做到“六净”(地面、桌面、门窗、玩具柜、口杯架、毛巾架);注意观察幼儿的情绪和身体状况。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做好日常消毒和防病隔离工作,做到餐具毛巾天天消毒,活动室、午睡室每天进行紫外线消毒,玩具、图书定期消毒。在传染病多发季节,严格采取隔离消毒措施,被褥一周晒一次,一个月清洗一次。集体教育活动时,协助教师培养幼儿的学习、卫生习惯,指导和纠正个别幼儿不正确的姿势。游戏活动时,协助教师准备、收拾游戏的玩具、材料、场地,检查是否安全卫生,平时定期清洗、消毒玩具、材料。

2. 勤快。勤能补拙,先天的不足、缺陷可由后天的勤奋来弥补;勤快往往会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好一名保育员,要做到“五勤”,即要“眼”勤、“耳”勤、“嘴”勤、“手”勤和“脚”勤。勤开窗户、勤打扫、勤消毒、勤晒棉被等等,这是手脚勤快利落;经常思考问题,多问几个“为什么”,多反思自身工作的得失,这是脑勤;多注意倾听保健医生和幼儿教师的建议,耐心倾听孩子的意见,这是“耳”勤;多注意观察孩子们的表现、状态,孩子们卫生习惯出问题了,多给予提醒,这是“眼”勤、“嘴”勤。

3. 细心。幼儿年龄小,自理能力、自立能力不强;每个孩子都是每个家庭的宝贝,他们的健康牵动每个家庭。幼儿园保育工作是一项“细心活”,稍有疏忽就会出现问题。教室中该消毒的地方没有消毒或不到位,病毒就会悄然滋生;孩子们该多穿衣服的没有多穿,感冒就会悄然来临;患有传染病的孩子没有及时隔离,传染就会悄然扩散……为此,细心应成为保育员其中一个代名词。每天幼儿入园时,保育员应该对每个孩子从头到脚仔细观察一遍,从孩子的神色、脸色和情绪中判断是否有不适之处。随时留意天气变化,注意早晚温差、气候的干燥湿润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幼儿洗手、擦汗时,保育员要注重观察,教给他们正确的方法,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行为等等。

4. 耐心。保育员的工作需要“细心”,实际上暗示着他们的工作又是琐碎的,这需要保育员要有耐心,耐心地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饭前便后勤洗手,一次两次提醒孩子了,第三次他可能又忘记了,幼儿的年龄特征和生理特点要求保育员有足够的耐心去教育引导。孩子间存在个体差异,出现的状况就会多种多样,如果保育员缺乏足够的耐心,就胜任不了保育工作。

5. 智慧。智慧,指个体能迅速、灵活、正确地理解和处理事情。将“智慧”作为保育员的要求之一,与目前保育员素质现状相比,或许要求高了点,但是保育员要成为幼儿教师的“好”帮手,不能仅仅按部就班地执行规章制度,而应在卫生保健工作中发挥聪明智慧,甚至有所创新;况且,过低的要求往往会消弱人的进取心,而较高的要求却能发挥激励、鞭策作用。实际工作中,下面两位保育员的做法值得借鉴学习。“马老师正在组织孩子们玩游戏‘网小鱼’,我在一旁协助。‘小鱼’们因穿得太厚,运动量大,早已汗流浃背,在游戏暂停时应及时提醒他们脱去上衣或拉链。姗姗已经连续做了好几次‘小鱼’,不停的奔跑使她的小脸通红,汗流浃背,显得十分疲惫。于是,张老师走过去对她说:‘小鱼,小鱼,游到鱼妈妈这儿休息一会儿吧!’珊珊和张老师在一起看小朋友做游戏。”[3]课间游戏时,一名保育员发现好几个小朋友觉得好玩,经常有意无意地将手指门缝处。保育员意识到这一做法非常不安全,于是她召集孩子们,将一支粉笔放置在门缝处演示给孩子看。直观形象地教育,孩子马上感悟到了这个道理,从此没有孩子再这样玩了。

第一位保育员并不是直接打断游戏活动,而是“以游戏者身份介入,巧妙地把珊珊带出了游戏现场”;[3]第二位保育员抛开了简单地说教。从他们身上,我们不仅看到了散发的爱心、细心、耐心,更看到了一种教育智慧。显然,幼儿园有这样的保育员存在,幼儿的保教质量必将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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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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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监事履职的意义

董监事作为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方权益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母公司战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赋予董监事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勤勉尽职的履行工作职责。董监事的勤勉履职有助于构建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董监事的工作职责

母公司外派的董监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业务素质,具备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董监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章程在所任职公司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关心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了解掌握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或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并以适当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方权益,检查督促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三会决议的执行,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在遇重大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时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中积极与其他股东方代表、董监事进行沟通。在提交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实施其他履职工作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如何加强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一)加强培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事会是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承担着大量的经营管理工作;监事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职责。一些董监事缺乏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在公司治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不足,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母公司应加强子公司董监事培训,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教育,组织对担任股东代表、董监事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监事应于就职开始时制定本人履职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履职工作任务与时间,参加必要的学习、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时间。董事长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临时组织(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委托他人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与各股|方及董事沟通协调,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明确程序,规范董监事履职的流程

母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董监事对相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公司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组织股东代表、董监事按照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

(1)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监事会时应提前将议案上报母公司,同时发送公司董监事,董监事收到议案后应针对有关具体情况提出本人意见。

(2)收到会议议案和董监事意见后,母公司审批并研究确定母公司意见,并将最终意反馈至各董监事。董监事需根据母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审议、表决或签署相关议案。董监事出席会议时出现临时情况,致使未按母公司进行表决,相关董监事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必要时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3)董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向所任职公司办理请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续,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是否委托表决及表决意见,以及公司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资公司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应依据相关授权书所列示内容审议并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股东会现场临时增加或减少股东会议案时,股东代表未经授权不得予以表决,因特殊原因对未经授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有关情况。出席参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当次会议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报送母公司。

(5)董监事应对会议通过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事项,应及时对公司提出质询,予以制止或要求纠正,必要时报告母公司。

(三)完善机制,加强对董监事的考核激励

母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机制,加强对外派董监事的考核与激励。将薪酬与所派驻子公司利益增减情况相挂钩,同派驻公司的经营风险相挂钩,充分调动外派董监事履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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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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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董事履职尽职要求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对董事的选任与考评作出了明确规定;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提高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规范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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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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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不可或缺?

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点各异,监事会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并不一样。例如金融类的公司和非金融类的公司,在标准、运作、执行力上完全是两个天地。即便在金融业中,公司体制不同差别也是非常大的――国有控股体制内有一套监督的体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或者规模较小、股权较分散的公司,监事会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践中,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体制和原因,导致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运行下来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实践中,由于法规模糊、股东诉求不足、监事会本身权责不适配、公司文化有待改进等因素,监事会运行也遇到一些困难。

有家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就对监事会这个会议体监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义”倍感困惑。“需要开会时,我事先组织材料给各位监事,但有时他们连现场会议都不开,拿到办公室签个字就行。虽然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违法的事件,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该开的会每年几次也都开了。但从经验上来说,我一个人就代表着他们三个了。”

还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治理创新信心不足。为使监事会发挥作用,该公司搞了专职监事,给的是部门正职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来,业界出现了监事会要不要、有没有用的争论。

《董事会》记者注意到,尽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声音占据主流。“虽然中国国情特有,但从法理上来讲,这套设计还是合理的,问题是怎么落地的问题。”“目前监事会在中小企业有些形同虚设,但是有一点是赞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做得要好得多,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发掘民间的智慧,把监事会做实。”“富一代想把公司整体交给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给别人又不放心,这时候怎么办?监事会就会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股东代表的管理是个有效方式。”

显然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不可偏废,如何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关注。

大股东有何责任?

“我们省一百多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开会,很多企业第一次是这个人,第二次变成另一个人,第三次又变换了新面孔。问他们怎么老在换人,原因是因为提了意见,老板就把人换了,撤换的说辞是‘根据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这样一个现象。

监事会的工作谁需要,对谁负责?在业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股东如果想用好监事会,就会把真正合适的人放到监事会里,好好去监督,直接反馈结果;如果股东不需要,那么监事会再活跃,再能够发挥作用,也维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东想干坏事,或者说不想被控制的时候,监事会就完全变成摆设了。当下,各方面比较注重独立董事的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监事会的作用关注得比较少。如果监事会的工作结果不被充分利用,对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机制以及人员的配备,会有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强化对大股东的约束。一个是,将监事会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实上的“高配”。“否则,下属怎么敢说话,一提意见就容易遭到撤换嘛。”

另一个是,对监事会应该有合适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运作指标很低,那么反推下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其他的动机,从市值管理、投资者评价等角度,公司不应该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质疑,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而实现市场化的约束。

到底该干些什么?

监事会是一种会议体的监督形式,要想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准,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这看上去容易,其实不简单。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中应当是相对超脱、独立的主体,也是监管机构的观察窗口。在运行中,监事会通过各个方面征集议案,经过审议、表决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内控监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是监事会职责的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监事会该干什么,着力点是什么,还得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有公司就认为,监事会不应仅仅停留在找问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等监督职能上,还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管理层面,基于对整体情况的把握,就面临的问题更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有效监督的过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个主体能够更和谐运转,更集中到增强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上。

持类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业就指出,监事会能否不仅仅进行财务或者风险的事后监督,而是更注重将履职的着力点前移,比如对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层执行战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从事中角度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

还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代表对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监事会只能对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进行监督,不宜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为此担责。

怎样发挥好作用?

围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监事会拥有数项法定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外界对“花瓶监事”、“人情监事”的非议颇多,可想而知此间监事会作用发挥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监事会一个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责权不匹配。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让监事会从董事会、经理层中分离出来,而这需要在人员、薪酬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会》记者注意到,改善监事会的提名机制、尤其是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设立提名委员会,备受研讨会与会者的关注。

有公司认为,目前监事的来源有股东代表监事,有职工代表监事,也有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提名委员会对监事的独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选聘一些外部监事,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过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具体的人选提出后,需要谁来认可?

也有公司指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个“伪概念”,因为监事会里面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方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再设置一个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违规了。董事和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对所有股东负责,但股东代表监事对股东负责,职工代表监事对职工负责,只有独立监事才能独立地对所有股东方负责。

还有公司代表阐述认为,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董。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纳,一定会成为候选人,但具有这样的提名权后,整个公司治理机制就比较完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也会进一步增强。

薪酬、激励是另一个议论的焦点。监事薪酬的标准异于董事,这是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其中的成因比较复杂,因为有的监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务员,经过组织部批准,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过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认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独董的薪酬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相比之下,围绕监事是否应该享有期权激励,争论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认为,现在国企将期权激励赋予董事、高管,但监事、监事长却没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监事不愿意履职,因为担任其他的职务还可能有期权。但反对的意见也很明确:监事的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给予股权激励,会有利益驱动纵容甚至参与业绩造假。

理越辩越明。最终,与会者比较集中认可的激励方式是,内部监事可以考虑享受期权激励,外部监事和独董一样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监事会正常履职环境方面,有与会者觉得,可以将按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监事会履职经费,比如说万分之二或者万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这样可以保证监事会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

独董、监事听谁的?

众所周知,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着职能重合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备受上市公司关注。

篇9

有限责任公司是印尼最为普遍、规范最健全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划分为股份,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印尼卢比(约合3.3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中的25%必须被发行并全部实缴,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印尼卢比,且股东数达到300人以上时可以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或进行IPO成为上市公司(TBK.PT)。由此可见,TBK.PT公司为PT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类似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设立。

对比中国来看,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构

印尼《公司法》强制规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必设机关,采用“管理—监督”的双板块公司治理架构。各治理机关的主要构成如下:

股东大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两名股东发起设立,可以都是外国投资者。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选举、任免和解聘由股东大会决定,这是股东大会的专属权力。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监事的任期,也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印尼,股东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向当地法院申请,得到法院令后方可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印尼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其中,上市公司(TBK.PT)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unaffiliated director)。

印尼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若超过两名则由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职责职能的划分,任何一名成员都有权代表公司,并任命其中一名为董事长,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董事长的特殊权利,比如代表董事会,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等。同样,在特定事项上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表或公司职员办理相关事宜,但不免除董事会的责任。

为更好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能职责,可以下设相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通篇未提及经理层或除董事会之外的执行机关,在印尼,董事会扮演着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复合角色,集决策与执行职责于一身。

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政策、运营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没有管理公司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命令董事会的权力。另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监事会的特殊权力,比如规定在一定额度和时间内监事会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印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监事,上市公司(TBK.PT)及从事信贷工具发行、基金流转的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任命,监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设立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一名“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代表监事”类似于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任命,章程中必须列出“代表监事”的职责,不得违反监事会的职能职责,也不得干涉董事会管理的职能职责。上市公司(TBK.PT)必须设置独立监事,且独立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的三分之一。

为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监事会可以下设委员会,有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构成,并对监事会负责。印尼金融监督局上市条例就对上市公司(TBK.PT)另作规定,要求由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协助监事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责任,由监事会归口管理,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须由至少一名独立监事和至少两名其他上市公司(TBK.PT)的人员(外派监事)组成。

伊斯兰教监事会。在印尼,公司若基于伊斯兰教的原则开展商业活动,除了设置监事会,还要设置伊斯兰教监事会,至少包括一名由印尼乌里玛(穆斯林神职人员)理事会推荐、经股东大会聘任的伊斯兰教专家。该委员会的职能职责类似于监事会,本着不违背伊斯兰教的原则监督公司的运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股东大会。印尼《公司法》并未以列举方式明确介绍股东大会的职权,但我们可以发现某些职权并不是专属于股东大会,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某些特定的权限可在《公司章程》中意定,进一步细化、分配董监事会职权,使得两个机关相互有效地制衡。通过整理,股东大会享有以下权力:

专属性职权。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与我国公司股东大会类似的基本权利,如决定董事、监事及公司法特殊规定人员的任免和解聘及其任期,修订公司章程,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等。除此之外,股东大会还专享决定监事会成员及特殊规定人员的薪酬、对转让公司资产或者抵押贷款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事项作出决议等权力。

选择性职权(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印尼《公司法》明确提出:“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采取某些特定法律行为前需经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除此之外,决定董事会成员薪酬和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预算)是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共享职权,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职权划分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共享职权。

由此可见,印尼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并未划分得泾渭分明,在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时,采用公司意定的方式分配各机关的相关职权,有一定的灵活性。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整理,除了日常运营管理,董事会还有如下权力和义务:1.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2.若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存在错误、虚假,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共同承担任何一方蒙受的损失;3.制定并保存股东大会记录和董事会记录;4.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5.公司可进行中期股息分派,经监事会事先批准后由董事会决策;6.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年度预算,根据章程规定经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若经股东大会批准,需先经监事会批准;7.若因董事会或个别董事的履职过失或疏忽,导致公司破产,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公司破产前5年内任职的董事)将共同承担除公司资产抵扣掉以外的负债。

监事会。在印尼,由于董事会集决策与执行于一身的特性,存在着一定的治理风险,因此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权力相对于我国公司的监事会要大得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章程规定,董事会为履行特定法律行为要经监事会同意;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可由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拥有与董事会同等的权力与义务;公司进行并购、合并、收购和分立的方案需要经各自监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等。

然而,《公司法》也对监事会作了一定的限制,监事会的权力不归属于单个监事的。此外,监事会还设置“独立监事”,以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职责。

赴印尼设立公司的建议

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印尼的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随着外资企业不断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复杂,这些海外公司还多处于试探性阶段。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事项进行简单分析,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类型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PT)的形式设立,这是唯一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形式。

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进入印尼市场的早期阶段选择设置代表处,主要为了市场研究或作为,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再申请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设置代表处受行业限制,以及需获得政府部门多重许可证的繁琐性等原因,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更喜欢直接建立一个完整的外资公司。具体地说,代表处虽然无最低股份、董事、股东、股权架构等要求,但根据设置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可能需要从不同的政府部门获得多重的营业执照,从而增加了时间和成本的投入,并且代表处不得从事创收,需要聘请公司秘书,营业期限仅为两年。

印度尼西亚允许100%外资及与当地企业(自然人)合资(外方控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而,除印尼《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外,印度尼西亚对外商投资的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若公司为100%外商投资,公司需聘请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并且开展业务15年内需要出售该公司至少5%的股份给当地公司(自然人),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60年。若以合资形式设立公司,印尼当地股东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并且需要聘请公司秘书及印尼当地居民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这类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

综上,建议以中国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共同出资的形式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00%外资),该类型公司股权架构清晰,股东权益较集中,易于管理和控制风险,并且公司注册后的操作流程较为简易。

治理机关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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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治理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面临的问题

1.股权相对集中,监管难度大

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市公司大部分通过国企改革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了相当大一部分,并且新上市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较强,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相比难度较大。由于股权集中度高,股东大会乃至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想要监督董事会动的经营活动难度较大。

2.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要想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独立性是首要前提。纵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置、薪酬的领取、发表意见的方式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履职事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并有股东大会同意产生。我国股权相对集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被侵蚀,其发表的意见也不被重视,独立董事的任职也被大股东控制,这样其监督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产生同样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

独立的董事主要的职责是事前监督,作为董事会的一员,参与董事会的决议过程,而且对于大规模交易,也必须通过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才可以执行,但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没有公司股权,只有参与发表意见的权利,及时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独立董事也没有及时制止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解决,而在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董事会往往代表着股东大会的意见,所以即使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也很难阻止董事会的决议。同样监事会的履职主要是事后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多的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被扣上干扰经济活动的“帽子”。而且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规定任职能力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经济、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造成监督能力较差。同时监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职工本职工作就很忙,参与内部监督也不会创造额外及经济价值,使得职工监事的监督积极性很低。

另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薪酬制度也被董事会把持。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权,只领取固定薪酬,并且薪酬的多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且不会随着其履职效果的好坏发生变化,难免会发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况。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其薪酬水平相对和治理层、管理层相比差异较大,甚至有的监事零薪酬进行工作,薪酬水平谁决定履职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水平,两者薪酬水平都实现独立,监督权难免寄人篱下。效果地下。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职权重叠严重

独立董事引入公司监督体系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效果低下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两者职权存在重叠,难以充分划清界限。独立董事主要进行事前监督,其可以对重大事项发发表意见,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也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值内部监督的关键方面存在职权重叠,两者职权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它们都可检查公司财务,都可以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当公司出现问题或者两者出现意见分歧时,监事会和董事会往往会指望对方去履行监督权,这就容易使发生两者都不作为的现象。

三、如何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发展

1.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强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两者独立性。没有真正的独立性,其“法定地位”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没有真正的有效监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增加外部监事的选拔比例,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增强独立性,另外可以修改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使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拔拜托大股东的控制,比如可以按照股东人数规定投票比例而不是用股权确定比例或者限制控股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提名。另外给予中小股东更大的机会推举监事,毕竟监事只要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蚀。同时监督低下的原因也和履职能力有关,监事会成员大多没有具备胜任的专业知识,应完善监事会成员结构,可以增加专业人士进入监事会的比例,另外设置专门的基金,满意临时雇佣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同时设施任职最低标准,使得监督机构整体保持高效的监督能力,同时禁止监事同时任职多家公司,保障充足的任职时间和精力。

2.完善薪酬改革,增加监督积极性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主要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水平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差别巨大。另外两者股权比例也相对较少,对公司业绩水平的关注度也就相对较小。可以完善薪酬体制,增加考核指标,将监督效果和薪酬水平挂钩,同时可以将货币薪酬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需要限制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薪酬的职权,通过市场水平制定薪酬起始标准。

3.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监督权利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弱化的主要原因和其监督权利小有关,他们只有建议、检查权,没有立即阻止和处罚的权利。可以赋予监事或者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利,比如赋予他们更大的知情权。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以后,必须以文件形式送至?O事会备份,而不是监事会自己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样监督机构可以时时了解公司决策出现的风险。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独立聘请外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特殊事项家督。另外赋予每位独立董事和监事独立检查的权利,当个别监事认为管理层出现违法行为需要紧急制止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立即制止经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同时也制定相关政策防止监事权利的滥用。

4.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只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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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监局成立以来,认真贯彻银监会“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紧紧抓住法人监管核心,围绕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法人银行业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目前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础架构,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以改革促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机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架构不够完善,基础保障作用未发挥。健全的组织架构是公司治理发挥效能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江西银监局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分权制衡公司治理架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实行对省联社和股东大会的双线负责制,弱化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经营理念。

(二)主体运作不够规范,影响制衡有效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带来的制衡作用仍不明显,部分银行业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各治理主体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银行业机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该开的会不开,董事履职意愿不足或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在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影响董事会决策有效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削弱决策科学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目标制定不科学,考核指标未落实合规优先、风险挂钩理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考核机制未充分体现激励相容原则等问题,使得机构经营发展战略有失审慎,重发展、轻管理,间接导致不规范经营。

(四)内部监督不够到位,制约公司治理质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机制、薪酬机制、人员素养等原因,辖内银行业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行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二、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力促全面转型发展

当前辖内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构,夯实发展根基。银行业机构要立足战略高度,将公司治理建设作为改革发展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常抓不懈,对照银监会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认真评估现有公司治理架构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在建立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架构上不断体现进步度,夯实发展基础。城商行要加快推进董事长、行长分设,构建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法人权利和层级委托关系,逐步推进省联社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体制。

(二)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主体运作。要进一步清晰界定并通过制度安排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尤其是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明确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重大战略并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具体执行战略和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做到公司治理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来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权力义务,从而推进各治理主体厘清职责边界。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沟通协调机制。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董事会到高管层的决策传导机制要在实践中逐步理顺,层层建立明确的报告路线,确保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取执行情况的信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增资扩股为契机,选择性引进当地涉农龙头企业和支持认同“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适度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弱化内部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