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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认真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有效引导和规范农民工依法维权和企业用工行为,下一步我局将把条例宣传融入日常执法工作中,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二)充分利用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强化监管效果,根治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
继续大力推进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下一步我县将按照“加强部门协同、狠抓关键环节、强化督导检查、提升运行质量、推动制度落实”的总要求,重点加强实名制管理、银行管理,加强实时预警情况处置。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的方式根治欠薪顽疾,扎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开展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月活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白城市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部署,我市印发《大安市关于学习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大治欠办发[2020]2号),结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行动,第一时间在大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大安就业微信公众号、大安公安公众号,全市各类企业、火车站、汽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同时我局面向全市农民工发出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提醒农民工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做好资料留存;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书面资料;提醒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要确保已被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配合企业将本人信息录入大安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工资清单核算确认;掌握合法维权途径和方式,依法理性维护个人权益。另外,还发出了《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倡导用人单位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走访企业送法上门、网上新媒体宣传、深入工地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途径,确保《条例》宣传贯彻到位。深入建筑工地、各类企业设立咨询台接受农民工现场咨询300人次,发放宣传手册800余册、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彩页1500余份;张贴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形象宣传海报300余张,悬挂宣传条幅20幅。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落地,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印发《关于大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治欠[2020]3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用金融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充分发挥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上半年共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94.4万元,其中银行现金缴存194.4万元,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400万元,向建筑市场释放等量资金,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我市开发了《大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总承包银行等项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秩序。
(四)举报投诉妥善处理。2020年上半年共受理农民工
举报投诉 12起,涉及农民工55人,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54.4724万元。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2起,欠薪和突发事件数量较往年同期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
(五)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份制定印发了《大安市2019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大人社联发[2019]3号),自2020年5月11日至6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2家,涉及用工人数224人,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公布情况
我局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拖欠农名工工资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白城”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截至目前,我市没有符合条件构成“黑名单”的企业。
三、联合惩戒开展情况
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从严从重给予处罚,对欠薪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行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欠薪失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聚焦《条例》执行,实现依法治理。将《条例》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全面确保《条例》落地生效。持续开展《条例》宣传,不断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抓好《条例》学习培训,统一执法标准和流程,增强执法责任和能力,充分发挥《条例》攻坚利器作用。
(二)认真履职尽责,抓好源头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各类工程建设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专项整治,切实消除欠薪隐患,监督抓好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保证金等“五项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从构建和谐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内容
检查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农民工其他权益保护情况。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1月1日—11月10日):宣传发动阶段。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阶段(年11月11日—12月10日):组织用人单位自查阶段。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工资支付情况的资料,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在12月1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表报送人劳保障局监察仲裁股。
第三阶段(年12月11日—年月30日):执法检查阶段。县人劳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和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拖欠工资问题进行重点查处。
第四阶段(年月31日—月日):总结阶段。各用人单位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并将总结材料于年月日之前及时报送人劳保障局监察仲裁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接文件通知,我局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局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局办公室成员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我局的项目工程进行逐一检查,认真填写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项目情况
我局目前实施完成项目有:六河管护站、铁厂管护站、杨万管护站、八布管护站、马街管护站、2017年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项目、2018年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项目。7个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已完成资金清算。
三、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县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立利辛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坚持预先排查、严厉打击、依法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履行防欠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了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3年以来连续七年投诉案件、投诉人数、拖欠工资金额呈大幅度下降趋势。
( 一)成立机构,抽调人员,共同解决欠薪及遗留问题
成立利辛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处理欠薪问题,定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及时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和重难点案件。
(二)推进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工资核查机制,做到早摸排早发现早处置
强力推进使用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平台实名制登记、人员考勤,工资由银行打卡发放。建立了核查机制,通过公示、抽查、核实等环节,审核通过后,才予以发放工资。
(三)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加大打击恶意欠薪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建立了一整套协同作战机制,打击违法行为,对86名拖欠工资违法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四)加强宣传,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2020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在全县施工现场悬挂了108条宣传标语,并印制了60幅《条例》进行张贴,发放《条例》约900本,开办了多期培训班学习《条例》,引导农民工和企业学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加强招投标管理,民工工资兑现作为重要因素。
我县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中标候选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核查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招投标重要考量因素,也可以作为取消中标资格的依据。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主管部门未能严格落实管理,部门之间协作有待于加强。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仍未按市政府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制度,项目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不上线平台。各行业主管单位对开工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标准不一,相互之间信息不共享,一旦出现欠薪情况,较难处理。
(二)平台建设存在问题。自2017年9月份以来,我县大力推广推进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登记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农民工工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关于农民工考勤问题。我县在建项目已全部通过人脸识别考勤,避免班组长通过假考勤套取相关资金情况,但因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对考勤工作不重视,农民工存在突击工和在项目部居住工人不考勤情况,同时,因现在工地存在以点工用工形式,施工方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存在考勤一天,但实际按照1.5天甚至按2天记工,一旦出现工资争议问题,单纯从平台考勤无法判断。2、关于农民工银行卡问题。我县已建立工资发放核查机制,施工单位上传工资表后,需在施工现场维权公示栏内张贴进行公示,人社部门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上传工资表人员进行电话抽查,询问对本次发放工资数额是否知情以及银行卡是否在本人身上,对班组长是否套取资金起到一定的效果,但部分农民工知识水平有限,往往受班组长蛊惑,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班组长,导致通过平台查看已经发放工资,但实际由班组长取出仅支付部分工资给工人,其余资金被套取,我县已发现这种情况,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核实并要求将银行卡交还给工人,但在判别以及取证上仍存在较大困难。
(三)案件移交难度加大。今年以来,我县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案件三起,虽然这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都按正常程序接收办理,但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相关证据以及程序审核严格,需多次沟通和解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采纳人社部门的意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1、早期拒支案件质量不高,部分欠薪行为人被判无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存有意见。2、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支付主体的判断和人社部门认定的支付主体存在不一致性。
四、意见和建议
1、严格按照《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落实,继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对违法《条例》相关内容的行为,将严格进行处罚。
2、加大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力度,重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指导,如平台建设、劳动合同的签订、实名制登记、考勤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严格进行处罚。
3、深入工地,做好宣传,改变农民工固有思想,对“进场必须考勤、银行卡必须由本人保管”等方面进行宣传,同时,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欠薪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对构建和谐*,促进我镇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此,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增强做好欠薪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在春节前欠薪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通过对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我镇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取得成效,成立镇企业工资支付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联系人*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镇各类工商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重点检查使用劳动者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存在变相设立扣减项目,规避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过核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人数,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全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等情况。
(三)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分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单位全面普查,劳动分局重点排查,市检查组集中抽查,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四个阶段进行。检查时间从*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15日,为期3个月。具体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阶段(*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
1、宣传发动。(*年10月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工资支付检要意义,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并组织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动员会议,传达市劳动局《通知》精神,部署落实专项检查活动工作要求。
2、企业自查(*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的项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将工资支付网上申报作为自查的重要内容,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自查项目进行逐一核实,落实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自我整改。企业自查完毕及时向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相关单位提交《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3、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由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石崇调解办)及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深入企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和普法宣传,督促和指导辖区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网上申报。
在检查中,应填写《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情况表》(附件三),对用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以“一企一策”的做法,分别落实整改和专人实施重点监控。
(二)第二阶段:劳动分局重点排查阶段(*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由劳动分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3个企业工资支付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落实整改。
(三)第三阶段:联合检查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市劳动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组成市劳动执法检查组,根据各镇区第二阶段排查出的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名单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四)第四阶段: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5日)。劳动分局对仍未整改的欠薪企业加强跟踪复查,督促违法企业及时补发欠薪。对经多次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培训,加大力度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每个村(社区)委会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排查前期阶段对专项检查队伍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再培训。动用各种宣传力量,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抓住企业这一用工主体,一方面深入开展全面排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
(二)集中力量,突出排点。
分局将对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在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不按时进行网上申报或者瞒报工资支付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除了依法处理外,还要按照《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报请市局予以公开曝光。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13-02
工资支付问题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部分。如果工资不能妥善支付,劳动关系就不融洽,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协调,社会和谐就无异于沙上建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工资问题是和谐劳动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征,本文通过对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研究来缓解劳资双方的紧张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工资支付的现状与问题
(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中,供大于求导致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现象切实存在,尤其是建筑行业、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类企业。有些餐馆变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850元,餐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包吃包住每月700元。显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规定包吃包住不能折算成工资,因此员工所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近几年,欠薪事件频繁发生,农民工被欠薪现象尤为严重。国家已制定许多规章制度打击欠薪行为,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前清后欠的问题还在发生。有的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拖欠克扣工资;有的企业以培训为由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以抵培训费;还有企业不足额发放工资,这些情况明显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三)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超时加班和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现象仍较为突出。有的企业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用计件工资变相掩盖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劳动者靠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取劳动报酬。在部分民营企业中,不区分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加班时的劳动报酬。一些企业甚至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最低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
二、工资支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方面
1.立法不完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处罚力度不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其约束力也较小,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并且《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对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国家要求参考的标准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做出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中的处罚办法均以经济补偿金,或者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等方法来约束,约束力不强,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兑现时间或者最后不了了之。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远比处罚金数额大的多,不足以给用人单位以警示作用。
2.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对工资支付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主要表现在专职劳动监察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察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定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没有做到真正实地调查、监察不及时等。以广东为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配置比例应为1:10000,而广东目前实际配置比例为1:42000。比例更悬殊的是东莞市,其劳动监察大队仅有16名专职劳动监察员,担负着全市35万多家企业的监督检查,承担维护486万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从业人员比例为1∶300000,远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用人单位实际操作方面
工资对于劳动关系的双方而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意义。一方面,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表现,而另一方面,工资则是可变成本或劳动力成本的支出。在一般意义上,劳动者追求工资的最大化,雇主则追求工资的最小化,劳动关系的基本矛盾由此而来。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牟取更多利益,违法违规操作工资制度,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故意拖欠工资。或者企业由于对这些法规的理解不够透彻,在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时候往往不到位,导致出现工资支付一系列问题。
(三)劳动者维权意识方面
部分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本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一方面是没有及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及劳动合同,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不懂得出现劳动争议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往往想通过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围堵市政机关、爬塔吊、找媒体等过激行为解决问题,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也无益于讨要工资,更易触犯法律。
三、和谐视角下完善工资支付行为的主要对策
(一)国家方面
1.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现行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应该更加明确细化,例如:要明确工资支付形式及其违反处罚问题。我国立法已规定一定要用货币支付,不能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同时也要补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使得立法能够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加大拖欠工资处罚力度,增设刑法制裁。一方面要加大罚金数额,使拖欠者付出的代价要远远高于拖欠工资所得的收益,不仅要追回欠款,并且在罚金数额上要成倍增加。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即应当运用刑罚制裁拖欠工资的行为人,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限制欠薪者人身自由制度等。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强化行政部门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笔者建议借鉴深圳经验,加强监督。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设专章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进行规定,除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外,各级工会组织也可以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工商和建设部门都要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察予以协助,员工个人对违法支付工资行为也有权进行举报。该条例还比较重视对支付工资不规范单位的重点监督,如要求在近几年内发生的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逐月报送工资支付表。
3.表彰奖励能够完全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笔者认为,解决工资支付的拖欠问题也要做到奖惩并用,表彰奖励那些能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以确定“劳动者放心企业”等荣誉称号及减免税费等形式奖章,以此树立模范榜样,激励用人单位维护单位形象,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方面
1.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利于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2.建立道德自律机制,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应该提高管理层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约束自己以及单位的行为,建立单位内部道德自律机制,对于完全执行维护用人单位形象的人员进行表彰。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树立单位良好社会形象,也能够吸引大量优秀人才和减少政府管制。
(三)劳动者自身方面
劳动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法律知识,捍卫自己的权利。首先,要明确权利义务的对等统一性。既要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劳动者要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及维权能力,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懂得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一系列法律程序来解决,尤其是要学会依靠工会维护合法权益;再次,劳动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应对市场环境下新的挑战,主动融入现代社会经济生活。
【参考文献】
[1]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李兰芬.企业提高劳动报酬的民生责任[J].江西社会科学,2008(03).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及权益告示牌公示情况;
5、开发承建双方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区的用人单位自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年1月29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自查阶段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要加大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年元月,省联合检查组将赴有关市、州督促检查,在此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赴各区、县进行督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30日至**年2月5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于2009年11月15日起,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使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路。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和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一是请区、县专项检查小组于2009年11月27日前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本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24小时值班电话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按要求于2009年12月12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情况(附件2)涉及到的内容、形式、统计表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2009年12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阶段情况统计(附件3)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四是于**年1月28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科。
联系人:陈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情况检查领导协调小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发改委、、煤炭安监、招商、工会、三镇四办和经济开发区组成两组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组织力量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专查,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中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各组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进行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工资支付的检查,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发改委负责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检查;安监局负责采煤、矿山等相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检查;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大清欠力度,坚持依法处理。重点做好建筑工程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清理工作,化解拖欠隐患。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不断完善措施,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已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及时使用工资保障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同时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在相关单位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调查处理。畅通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要进一步加强元旦、期间的值班工作,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紧急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及时总结情况,认真报送材料。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1.167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155-01
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往往会有失血性贫血的病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正常生活,降低了患者的生活质量,给患者以及其家人带来极大的麻烦。为了探究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治疗方法,确定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治疗效果。以我院收治的100例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为研究对象。对照组采用安宫黄体酮止血治疗,实验组采用诊断性刮宫术加安宫黄体酮口服治疗,比较2组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统计学分析。比较发现,2组疗效具有统计学差异,现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我院2011年02月01到2013年02月01日收治的100例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对照组50例患者,年龄在17-6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3.1±1.9岁。其中有42例为无排卵型功血患者,8例为有排卵型功血患者。实验组50例患者,年龄在16-6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2.9±2.0岁。其中有41例为无排卵型功血患者,9例为有排卵型功血患者。患者均具有比较明显的症状(都有较长时间的不规则阴道流血症状、经期紊乱、经血数量不定等症状)。两组患者临床资料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1.2治疗方法以我院收治的100例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为研究对象,平均随机分为2组,每组50例患者,分别称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对照组采用安宫黄体酮止血治疗,实验组采用诊断性刮宫术加安宫黄体酮口服治疗,比较2组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统计学分析。
1.3统计学的方法治疗结果3个月以后进行随访。记录患者的各项指标。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临床治疗的数据均使用SPSS18.0软件来进行统计和分析,采用X2来进行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结果
2.12组患者的治疗效果比较,详细见下表1。诊断性刮宫术加安宫黄体酮口服治疗(实验组)的总有效率为(88.00%),安宫黄体酮止血治疗(对照组)的总有效率为(54.00%),实验组要比对照组的治疗效果明显高,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
3结论
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是临床上一种比较严重的妇科疾病,其被简称为“功血”,是一种由于非器质性病变而引发的患者子宫出血的症状[1]。患者的下丘脑至垂体功能出现了严重的混乱,从而引发患者的一系列生理功能的变化,患者往往会出现经期紊乱(包括经期的提前或者是延长、经血过多或者过少,部分严重的患者甚至出现阴道流血的症状)。随着科研人员对于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深入研究,发现其与患者的内分泌失调有着密切的关系,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患者一般都有内分泌失调的症状[2]。
通过对患者内分泌失调症状以及其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症状的研究发现,患者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种类型[3]:①少而长,即患者的子宫出血量相对较少,但是患者的月经周期则很长,部分换的月经周期超过了50天。②多而短,即患者的子宫出血量相对较多,但是患者的月经周期则很段,部分换的月经周期甚至少于20天。③少儿乱,即患者的子宫出血量相对较少,但是经期出现的不规律。④多儿乱,即患者的子宫出血量相对较多,经期出现的也不规律。⑤多而长,即患者的子宫出血量相对较多,并且患者的月经周期很长。需要根据患者的个性化特点,给予恰当的治疗方法。
为了探究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治疗方法,确定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治疗效果。以我院收治的100例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为研究对象。对照组采用安宫黄体酮止血治疗,实验组采用诊断性刮宫术加安宫黄体酮口服治疗。结果显示,诊断性刮宫术加安宫黄体酮口服治疗(实验组)的总有效率为(88.00%),安宫黄体酮止血治疗(对照组)的总有效率为(54.00%),实验组要比对照组的治疗效果明显高,具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