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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2-08 13:50:0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农业执法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农业执法论文

篇1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篇2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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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现状

我国一直就有自发形成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快,农业难以单独应付市场行情,于是相继组建了一批专业市场、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生产经济合作组织、农民联合体、经营大户牵头联办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由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牵头的产供销服务的经济组织,同时还涌现出专门从事农副产品营销专业户或经纪人,这些组织虽名称各异、形式不一,功能相同、组织层次有高有低,但在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缓解产销矛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受农民的欢迎。

(二)主要形式

据调查,经济合作组织中,专业生产协会(学会),专业生产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三种形式,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1、专业生产协会主要是挂靠科技、农业、林牧等部门,依托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一般围绕某个集中产品,开展技术和经营,内部比较松散,一般不具实质性。如清苑县蔬菜协会,挂靠清苑县农业局;清苑县回鱼加工协会,挂靠在清苑县林牧渔业局,经费来源主要是社会集资、会员交一定的会费和从销售额提取费用等三个方面。

2、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经营服务,为农民自愿投资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组织。一般实体性强,内部联系比较紧密,多数具有产供销全过程服务的功能,是目前农业中介经济服务组织中层次最高的合作组织。

3、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虽不具备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真正含意,但要经营加工的产品都是农民生产的某项产品,因而发挥着集聚吸纳农产品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巨大效应。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以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同时预付订金或提供种申彩虹刘巧茹汤红娜子,交货时实行货款两清。

二、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经验与问题

(一)主要经验

1、领导重视一个好的协会往往都是领导重视的结果,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协会没有刚性的约束机制,在内部存在一定的松散性,外部存在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等不确定性,领导历来重视协会在三农工作中的作用。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清苑县2005年实施了强龙行动计划,该计划中重点培植了一批农业经济合作协会和龙头企业,例如以合利的丰裕糖业公司为龙头的粮食协会,以宁富食品公司为龙头的生猪协会和以海马食品公司为龙头的水产业协会等。

2、部门参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典型的好的协会一般都有县级部门的挂靠,比如清苑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扶持的清苑县加工蔬菜协会,已经突显其协会作用,会员从中得到不少利益,在县级部门中,农业局、林牧渔业局、农工办等单位都帮扶了不少协会。

(二)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各类中介经济服务组织,组织程度还处在初始阶段,存在各项制度不健全,服务领域不广,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经济运作质量不高,经济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力差;内部管理松散,综合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就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角度看,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会的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更新太慢,很多农业合作组织都是近年来才成立的,一般规模不大,很难形成聚合效益,例如甜瓜协会,主要是因为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导致效益上不去,难以吸引新的会员。

2、内部管理不严。外部环境不好有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不规范,章程不明确,规模较小,组织松散。主要表现在不照章程办事,理事会、监事会活动不正常,组织经济实力不强,只收取一定的会员费,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吸引力不大。

社员的素质低,只顾眼前利益,市场行情好,不管合作组织订合同与否都往外销,市场行情不好,就找经济合作组织,致使运行困难。加之外部环境不宽松,主要表现在人才、资金、市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如果政府不出面协调,事情就很难办到,这也制约了中介经济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

3、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有的中介经济合作组织,一但遇到经济纠纷时,不善于用现有法律保护自己。

同时,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农业经济合作服务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等方面,在法律法规上缺乏具体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未出台法律法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组织也未明确注册登记的部门,法人主体不明确,这不利于有序竞争和发展。超级秘书网

三、对发展中介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配套政策,如积极的优惠政策,信贷支持政策,用地优惠政策,项目优先政策。同时,每年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中介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招商引资活动的补贴及必要的仪器、办公设备的添置。

(二)加快招商资力度

农业经济协会和龙头企业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清苑县的农业产业基础非常好,同时有了协会的指导,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氛围。目前,清苑县的蔬菜种植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均在省内占有一定的优势,而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急需招引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能够促进协会的完善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三)建章建制,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规范的组织章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完善统一的经济合作组织示范章程,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和操作管理办法,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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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占据了本国产品供应的主要市场份额,成为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以及农业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环境下运作,而少量进行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注册时主要采取了“社会团体(社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两种法律形式。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无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显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需要。

2.合作组织内部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虽然各不相同,农业合作社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其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相比之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不少缺陷。突出表现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不清。二是决策机制失控。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组织的所有权力,普通成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组织缺乏凝聚力。三是政府干预较多,合作组织没有自力。四是组织建设松散。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国内高科技农产品相抗衡的实力,只能依托“能人效应”进行管理和运作。五是制度建设薄弱。合作组织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组织内部财产权属不清,成员的责权利不明显现象比较严重。六是支持保护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常被忽视。

二、主要对策

1.各级政府应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着眼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第二,重点解决实际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怀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迫切希望尽早登记,以证明其独立的法人身份;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注册后按照普通企业纳税,难以承受。鉴于该组织具有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属性的特点,可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第三,改善资金融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其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第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体系推广、建设农业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机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第五,抓好示范推广工作。各地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专业化、市场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

2.合作组织要建立规章,增强对自身的制约力

一是建章立制。指导合作组织制定完备的章程,召开合作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进一步明确“三会”的活动范围、责任和权利。二是强化民主管理。在内部决策上,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切实防止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三是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四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第二,以人为本,增强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坚持以人为本,对内服务于合作成员,对外服务于社会。坚持“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关心他人”的国际合作运动的理念和信条。第三,诚信联合,增强合作组织的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是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其关键是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组织的品牌、提高合作组织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组织的信誉,以及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第四,创新发展增强合作组织的后发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进行创新式发展,“围绕产业建组织、建好组织兴产业”,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的协同发展,起初可以是“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将逐步发展成为“合作组织办公司带农户”的经营模式,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经济学家,2004,5.

[2]农业部关于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民日报,2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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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进,规模化金融需求明显增多。2013年末,三明市土地流转面积达69.9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0%,其中流转给170家农业企业7万亩、62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7万亩、1071家庭农场5.7万亩。相比常规农业,现代农业资金需求大成为集约型农业的基本特点,特别是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

(二)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全方位金融需求增多。目前三明市已形成水稻制种、食用菌、茶叶、莲子等20条特色农业产业链,农业产业链条前、中、后各环节结合更加紧密。在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涉农金融机构通过积极整合农业产业链,使原来分散的信贷主体相互合作、制约,农业产业链金融应运而生。

(三)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特色化金融需求增多。表现在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特色金融需求不断增多。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56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505家、家庭农场1945个。

(四)农业功能向纵深演变,创新型金融需求增多。近年来,三明市农业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加速融合,逐步形成了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生物能源农业、休闲农业和文化创意农业等多种新型业态,创新型金融需求逐渐增多。

(五)农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科技金融需求增多。农业科技项目及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都需要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与普及也亟需金融支持。目前全市有农机专业合作社157家,农机作业服务面积98万亩,总收入达5500万元,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现状

(一)涉农贷款稳步增长

“十二五”以来,三明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方式,拓宽金融支农渠道,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一是涉农贷款实现年均两位数增长。2011~2013年全市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420.74亿元、506.24亿元、585.2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11%、20.32%、15.6%。二是涉农贷款占比逐年提高。2013年末全市涉农贷款占比为52.16%,比2011年末提高1.64个百分点。三是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幅。2012年、2013年涉农贷款增幅分别高于同年各项贷款增幅1.28个百分点和2.43个百分点。

(二)金融支农体系初步形成

近年来,三明市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农村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各类金融机构并存、相互竞争的支农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服务面不断扩大,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1.正规金融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三明市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储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其中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截至2013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97.72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33.79%;辖内农行、工行、建行、中行等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94.55亿元、70.75亿元、70.23亿元和38.9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重分别为16.16%、12.09%、12%和6.65%;农发行涉农贷款余额48.26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8.25%。此外,兴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支农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2.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补充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将客户定位于“三农”及小微企业,通过细分农村金融市场和提供差异化的“三农”金融服务来实现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2009年三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至2013年末共成立19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全辖各县(市、区)全覆盖,注册资本金共计33.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2.31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3.77%。3.保险业服务现代农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3年末,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先后开展了水稻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森林火灾保及蔬菜种植和烟叶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目前,三明市“三农”保险的业务覆盖面和承保率居全省前列。其中,水稻承保218.64万亩,承保率达到99%;森林承保2421.46万亩,承保率达100%;农险综合赔付率50.73%,实现了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4.资本市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一定进展。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6家企业在沪深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中永安林业、青山纸业、福建三农、福建金森等4家企业为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合计10.94亿元。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探索

1.着力支持农业集约化发展。一是不断深化和拓展林权抵押贷款,盘活“林”资源。至2013年12月末,全市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等各类贷款75.73亿元,贷款余额31.78亿元,累计支持林业开发约1180.76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49%。二是推出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盘活“地”资源。截至2013年12月末,辖内明溪县、将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586万元,沙县累计发放土地流转项目贷款1.51亿元,土地流转贷款贴息795.6万元。

2.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截至2013年12月末,三明市金融机构对规模化经营主体的贷款余额达22.96亿元,增长49.07%。其中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余额分别为22.35亿元、5353万元、820万元,分别增长47.31%、174.37%、107.59%。

3.着力支持农业产业链发展。三明市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订单农业贷款、果树所有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模式,为农业前、中、后产业链条各环节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13年末,全辖农产品加工贷款余额38.18亿元,同比增长9.78%;农副产品流通贷款余额8.91亿元,同比增长61.1%。

4.着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3年末,辖内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创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贷款余额1.2亿元,增长20%,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2.3亿元,增长29%。

5.着力支持农业农机化。三明市金融机构推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对凡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农户给予优先信贷支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末全辖农机抵押类贷款近3亿元,增长25%。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动性不足,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后劲乏力

当前三明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林业改革不断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巨大。但另一方面,2013年末,三明市各项贷款余额1121.87亿元,居全省第8位,各项存款余额1197.47亿元,居全省第7位,金融机构贷存比高达94%,流动性明显不足,无法充分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需求,导致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较之全市金融机构贷存比普遍高企,邮政储蓄银行三明分行贷存比仅24%,其农村资金“抽水机”的角色仍未改变。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将资金投放于见效快、回报高的项目,从而弱化了对风险相对较高的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

(二)组织体系不全,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合力不强

一是银行体系不够完善,竞争性、多元化的银行体系尚未形成。目前辖区银行业机构不多,农发行、兴业、中行等尚未实现各县(市)全覆盖,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也有待加快。二是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2013年末全市保险密度为1276元/人,保险深度为2.1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茶业、花卉、水果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还未开发。三是资本市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弱,全市仅4家涉农企业成功上市。

(三)多元化需求难以满足,金融对接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弱

1.农业集约化金融需求对接方面:三明市较早推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及农村住宅抵押贷款,但因《物权法》《担保法》有关限制性规定,这类贷款模式在实践中推广难度较大。由于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涉农企业、农业大户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银行贷款支持。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对接方面:由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存在运作不规范、财务不健全等问题,客观上导致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脱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3.农业产业链金融需求对接方面:由于农业产业链信用风险管理难度大,辖区金融机构推出的信贷产品往往停留在小范围试点和个别品种的推行上,并以支持单个项目或服务某一领域为主,可复制推广的信贷产品较少。

4.农业基础设施金融需求对接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耗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意介入,而政策性银行受限于资金规模,支持能力有限。二是金融机构信贷方式创新受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不到位制约。如辖内宁化县集体持有91%以上的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造成承贷主体无法落实。

5.农业农机化金融需求对接方面:农机具抵押率不高,一般不超过50%。同时,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因自身实力不强、产权不清晰或运营管理方式落后,难以符合银行信贷发放标准。

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及政策扶持体系,以顶层设计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1.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消除农村融资担保法律障碍。一是积极推动《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真正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二是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流转制度,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促进土地抵押市场及土地金融的发展。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土地金融制度及监管体系,明确由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保障土地抵押业务的规范性及农民生存权益。

2.重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金融支农长效机制。一是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效应。通过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风险补偿、保险补助等方式,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金融支农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议允许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大额贷款利息收入适用营业税免征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农村信用社同等税收待遇。

(二)有效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后劲

一是金融机构要大力组织存款和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通过新增存款或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及授权授信等信贷政策,不断拓展资金来源。二是当地人民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支农再贷款规模、再贴现额度,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辖内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三是争取在沙县农村金改区放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例限制,加大当地贷款投放力度。四是地方政府要加强与域外银行合作,如通过银团贷款、协议贷款等战略合作方式,引进域外资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重点项目。五是加强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强化对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监测考核。

(三)加快培育各类金融载体,完善多元化金融支农体系

1.做大增量与盘活存量,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匹配的多层次银行体系

(1)做大增量,加快引进和增设各类金融机构。一是积极引进区外银行,吸引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三明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加快完善县域银行机构网点建设,鼓励和引导中行、兴业银行、农发行尽快到网点空白县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农商银行跨区域经营发展。三是尽快实现村镇银行辖区各县(市)全覆盖。四是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农村合作基金,推进“互助资金”模式的村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

(2)盘活存量,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改革。一是支持农发行深化改革。以粮棉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为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扩大辖区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鼓励邮储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三是加快辖区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四是拓宽民间资本向正规金融转化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五是深化沙县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形成“可持续、能复制、易推广”的现代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示范样本。

2.拓展农业保险功能,强化现代农业风险保障一是创新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品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和覆盖区域,试点开办茶叶、毛竹、花卉、水果等具有当地特色支柱性产业的特色农业保险。二是完善保险补贴机制。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三是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四是引导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五是积极推动中央和省政府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积极借力资本市场,拓宽现代农业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拓展现代农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逐步由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方式转变。一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场外市场公开挂牌与转让。二是鼓励农业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拓宽农业企业融资渠道。三是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为主,引导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提升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对接成效,有效满足现代农业对金融资本的需求

1.提升金融与农业集约化金融需求对接成效。地方政府要加快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各县成立土地信托公司,建立土地、宅基地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平台,确保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宅基地抵押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着力解决农业集约化经营贷款需求。

2.提升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金融需求对接成效。一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产业特色鲜明、运行机制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二要创新推动订单、存货、仓单质押等权益类贷款种类,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和推广力度。三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增加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提供一定利率优惠,满足其差异化资金需求。

3.提升金融与农业产业链金融需求对接成效。一要大力推广农业供应链融资产品,加大对特色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二要探索推动大额农贷发放和管理办法,重点满足特色优势农业重点产区、重点加工区和商贸流通区的信贷需求。

篇6

多样化是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主要特点。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包括林业、养殖业、水产业和畜牧业等很多形式。受产业结构多样化、分布不平衡和政府扶持资金不充裕的影响,我国的农业标准化水平较低。尤其在养殖业方面,不仅养殖技术水平低下,而且专业技术人员十分缺乏,缺乏实质性目标引导技术创新与发展,这就使得我国的农业产业难以形成比较集中的结构,产业化经营无从谈起。

1.2农业技术方面

我国在农业科研方面的投入一直十分有限,技术创新缺乏力度。从现阶段的养殖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养殖技术十分有限,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机械化、自动化发展水平低下,缺乏环境控制能力,专业养殖技术人员短缺。个体养殖农户的整体素质较差,整体经营缺乏实力,这些都成为制约养殖技术发展的影响因素,难以适应现代化农牧业发展的要求,难以生产出高品质的畜牧养殖产品。

1.3市场经营方面

受养殖技术水平低下的影响,养殖业整体结构十分分散,基本属于个体农户经营,难以形成规模,这就为实现产业化经营带来了制约因素,难以推动农业发展。养殖业缺乏龙头企业,难以产生有效的辐射带动能力。与国际市场比较,养殖产品规模化出口产量太低,养殖业产业化程度低。同时,养殖户对市场缺乏深入了解,很多时候属于盲目养殖,难以形成比较稳定的收益,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并且缺乏专业化组织能力,没有形成集中管理,主体地位缺乏明确性,缺乏市场竞争力。

2加强养殖技术提高的策略与积极作用

2.1政策上

加强养殖技术管理组织结构构建,制定养殖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出台与养殖技术建设的相关标准。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与当地养殖业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大力倡导养殖技术人员的自主创新,进一步扩大外资引进。积极发挥先进养殖技术设备的作用,对陈旧的设备及时更新。重视从技术层面对养殖户进行指导,对现有的技术水平加强巩固与发展,熟练掌握新技术,通过养殖业产业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2.2养殖技术上

结合我国不同种类的畜禽养殖推广相关的养殖技术,加强配套设备的建设,推进养殖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降低环境污染,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应用推广产品冷藏保鲜设备。各地区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举办养殖知识、养殖技术和职业素质等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加强监测系统完善,为提升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创造可靠的条件。

2.3经营方面

过硬的技术水平是养殖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条件,也是打响地方特色品牌、促进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养殖业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更要对一些技术水平低的专业户加强养殖技术指导,克服狭隘的小农经济思想意识。强化和完善产业链建设,促进养殖专业化水平提升。加快养殖产业信息网络建设,拓宽养殖产品销售渠道,转变养殖户经营方式,为实现我国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篇7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超级秘书网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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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生猪养殖散户存在群体跟从效应

在广大农村地区,许多农户养猪的规模都很小,并且大都因为技术的原因没有选择自繁自养的模式。因此,农民需要养猪时就必须去外面购入大概15千克左右的仔猪来育肥。去养猪场购买仔猪的农户都是经饲料店老板推荐来的,仔猪价格都是随行就市。通常情况下是先由村中规模稍大和经营时间长的农户来洽谈。例如,市场上一头15千克的仔猪价格大致为550元,而卖给老周(来洽谈的农户)的价格为530元,卖给其他农户的价格为560元,其他农户并不知情,通过问及其他的农户得知,其实他们是在看到老周买猪后才跟着过来的,并且他们也觉得老周的决策是对的。这一现象就是农民购仔猪育肥存在的群体跟从效应。所谓群体跟从效应,是指农村一些生猪养殖散户在育肥栏空闲而需要做出生产决策时,会基于对别人的了解来追随其他人的决策反应,而那些对市场信息比较敏感的农民也会把购买仔猪的消息传给其他农户来引导他们采取相同的行动,因为他们可以获得类似于介绍费之类的额外收获。农民在做出生猪经营决策时,之所以经常出现群体跟从效应,是因为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要依靠自己的智慧和能力选择一个好的生产门路和获取市场价格信息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由于养猪规模小,市场风险很大,因而农民要对市场行情做出准确的判断是十分困难的。农民这种行为会不会对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造成影响或者造成多大影响还不是很清楚,但是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面上的生猪价格。由于受到群体跟从效应的影响,养猪户会选择在某一时段集中销售,这样必然会影响到生猪价格。

(二)预期收益偏低,机会成本偏高

农户从事生猪养殖能够获得多少预期收益,直接决定了其是否从事生猪养殖以及从事何种规模的生猪养殖。即使农户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但作为经济人,生猪养殖能够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收益仍然是他们最看重的因素。这也和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有很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流动的自由度加大,农民通过进城打工等方式获得劳动收益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许多农民开始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他们不再死守着一亩三分地,因此,生猪养殖的机会成本如果高于其他行业,农户便会放弃生猪养殖而从事其他经济收入较高的行业。由此可见,劳动力的机会成本较高和预期收益偏低成为影响当地养猪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启动资金缺乏,人力资本不足

不同于传统生猪养殖,现代化规模生猪养殖的投入较高。传统生猪养殖往往只需要购买仔猪的成本,投入较少,生产的生猪数量也非常少。相对而言,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养殖投入非常大。以一个生产规模在年出栏商品猪100头的养殖场为例,生猪养殖场建设费用需要20000元,育肥一头重100千克的商品猪成本包括:饲料费用800元,疫病防治费用50元,仔猪成本以500元计算,共需1350元。由此可以算出到第一批商品猪出栏的时间需要投入的资金为155000元。也就是说该生产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投入的资金至少是155000元。对于大多数农户来说,这是一笔巨额资金,仅仅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无法满足资金需要,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如向信用社或银行贷款、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筹措资金。因此,资金成了影响农户是否从事生猪规模化养殖的关键因素。养猪是一项集资金、技术、时间于一体的复杂工作。单纯就每天必须做的工作就包括:每日饲喂两餐猪食,清理排泄物,喂食后猪栏的冲洗等。另外,仔猪的购买、饲料运输、夏季猪场的降温、冬季保暖措施的采用、育肥猪的销售、母猪生产的管理、猪的防疫、病猪的治疗以及初生仔猪的护理,都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而且养殖规模越大,所需的劳动力数量就会越多。因此,发展规模化的养猪产业,需要有足够的劳动力做支撑,劳动力的缺失必将影响养猪产业的顺利发展。而抚州地区劳动力缺失情况严重,从事生猪养殖的基本上都是妇女或中老年人,壮劳力都在外经商或打工,并且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到养猪场打工。因此,即使农户进行生猪养殖的热情较高,但年出栏商品猪在50头以上的散养型农户仍占绝大多数。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力的缺乏成了限制养猪规模扩大的重要因素。

(四)养殖成本增加,生猪价格波动幅度大

玉米和豆粕是用于养猪的主要饲料原料。特别是2008年以后,随着生猪价格的上涨,玉米等饲料原料的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而且涨幅很大。除此之外,预混料、仔猪全价料和兽药也都持续上涨。据抚州有多年养猪经验的农户介绍,2008年以前饲养一头120千克的肥猪,饲料成本不足700元,而现在饲养一头同样重量的商品猪,饲料成本超过了1200元,并且其他品种的饲料价格也仍然呈上升趋势。另外,由于商品猪的收购价格直接影响着仔猪的价格,所以,一旦商品猪价格下跌,仔猪价格就会随之下跌,生猪养殖户都会对其避之唯恐不及。一旦商品猪的价格上升,仔猪就炙手可热,价格再高也会被抢购。例如2011年上半年,当商品猪的收购价持续飙升时,仔猪的价格也一路上涨。如此高昂的养殖成本背后隐藏的是养殖户的胆战心惊,一旦生猪价格出现下滑,他们不仅没有丝毫利润,而且还会亏本。而生猪的收购价格总是随着市场供求情况而不断波动,农户根本无法预测生猪市场价格,只能听天由命。其实,对于从事养猪产业的人来说,他们最怕看到的就是生猪价格的波动,他们不期望看到价格暴涨带来高收益,更怕看到价格暴跌带来的亏损,他们期望的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稳定合理的利润。

(五)销售信息缺乏,销售渠道单一

抚州地区生猪出栏一般有以下几个销售渠道:直接雇车拉到自由交易市场上去卖,让屠户上门来选购,打电话让收猪经纪人来收购。目前市区附近的养殖户一般都是自己卖,周围县市的养殖户大都是依靠经纪人来收购。仔猪销售基本上是依靠收猪经纪人来介绍买家,经纪人在其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他们起着联系卖方和买方的中介作用。所以,经纪人的好坏是生猪销售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调研得知,由于经纪人的佣金通常情况下是收购商来支付的(一般是每头10元),因而经纪人和收购商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一般情况下经纪人站在收购商的立场进行考虑,更多地考虑他们的利益。比如,在市场行情较好时,他们会说服养殖户对存栏的肥猪进行销售,有时他们甚至会为了误导养殖户出栏自己养的肥猪而散布虚假信息;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他们通常会联合收购商打压猪价,迫使养殖户委屈就范。这种销售模式使生猪养殖户在整个商品猪市场的销售环节处于被动地位,不但对他们养猪的经济收益产生不良影响,还严重挫伤了他们养猪的积极性。

(六)废弃物排放管理不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生猪养殖业排污量较大,这就决定了生猪养殖业是一个高污染产业,因此,排污治理就成了发展该产业的重中之重。在农村进行生猪养殖的过程中,许多农户将养殖场建在住所附近,有些甚至直接和住所相邻。农户普遍缺乏生猪养殖产业必需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再加上冲洗猪栏的废水和每头生猪的日平均排泄物高达数公斤,这就造成了当地村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局面。住房和水塘附近以及马路旁随处可见未经发酵的猪粪,臭气熏天,未经处理的病死猪也是被随意丢弃,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当地的人居环境,而且是疫病发生和传播的主要来源。

三、政策建议

(一)扩大融资渠道,加大对养猪业的投入力度

由于进行生猪养殖的主要为农户,他们普遍缺乏获得贷款的能力,又由于自身收入有限,所以,对于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生猪养殖户来说,缺乏资金仍然是其遇到的主要问题。根据笔者的调查,大多数农户都是自己筹集资金进行生猪养殖。由于生猪养殖产业具有前期投资较大的特点,所以,为了支付巨大的饲料费用和前期投入,许多生猪养殖户不但需要投入家庭全部的积蓄,而且还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借钱。这也造成了一些家庭虽然有充裕的劳动力,但由于缺乏资金而无法进入生猪养殖产业,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生猪养殖产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首先,政府应协调金融机构向养殖户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尤其是面向农村的金融机构应为养殖户提供融资服务,并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让资金向规模化养猪倾斜。其次,为了能够更好地方便养猪户贷款,应该尽量对信贷程序进行简化,放宽贷款的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并且对存栏猪短期抵押贷款办法进行积极探索。另外,要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养殖户提供贷款便利。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现代养猪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加大对生猪养殖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根据现有条件,合理确定饲养规模和生产模式

生猪饲养散户不能一味地追求大规模,要结合自己现有的条件选择合适的饲养规模和生产模式,以达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对于缺乏劳动力的农户来说,饲养当地土猪是个不错的选择。这样既能充分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各种廉价资源,又能最大化地发挥劳动力的作用,而且土猪具有适应性强、少病患等特点,对养殖技术要求不高,同时,目前城市居民对这种土猪肉比较偏好,且价格明显高出瘦肉型猪两元左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家庭劳动力充裕,农业资源丰富的农户适合饲养土杂猪。土杂猪不仅具有耐粗饲、对恶劣环境忍受力强、适合本地气候、对疾病抵抗力强、相对于土猪而言生长速度更快等特点,而且可以用野草野菜以及废弃的饭菜、米糠等饲喂,运用这些材料,只需要再适量投入一些麸皮、预混料、玉米等,其饲养成本相对较低。同时,相对于瘦肉型猪,杂交良种非常适合养殖规模较小的散户,因为瘦肉型猪只有用含有丰富蛋白质的饲料饲养才能生长瘦肉,而且瘦肉型猪都是进口品种,具有适应性不强、易患病的特点,对养殖户的技术要求也较高,因而农户小规模散养不适合饲养瘦肉型猪。对于经济基础比较雄厚、饲养技术比较过硬的养殖户而言,规模化饲养三元杂交猪比较适宜。三元杂交猪比本地猪生长速度快,饲养周期短,饲料转化率髙,能更有效地节约成本。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理智对待生猪价格波动

养猪户要理性对待猪价变动,采取积极合理的对策来获得满意的收益。当猪价上涨时,不应该盲目跟风,对养殖规模进行扩大,应该在对此轮猪价上涨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原因进行认真分析之后,如果发现价格上涨是由于市场刚性需求的增加或生猪存栏量的减少引起的,就可以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将存栏肥猪的出栏时间适当延后或扩大生产规模,同时还应该尽快淘汰那些产能差的母猪。当猪价下跌、市场行情低迷时,养殖户要端正心态,调整养殖计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一要抢抓机遇,优化种群。在生猪价格处于低谷时,要及时淘汰那些劣质种猪,同时,趁种猪价格便宜,购进优质种猪,千万不能贵时买,贱时抛,让市场牵着鼻子跑。二要以科学管理降低成本。猪价低时,许多养殖户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各种管理跟不上去,这样只会导致加大饲养成本,甚至引起疫情的发生,应该用平和的心态理性看待市场价格波动,加强猪场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更糟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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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13亿人口.其中农业人口9亿多人,农业劳动力超过4.5亿人。“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三农”问题既是困扰我们多年、但又不得不面对的世纪性问题,其影响的严重性和全局性已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三农”问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来想办法、出点子、拿措施。农村职业教育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以培养新型农民为主要目标,以反映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科学、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在服务“三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将为实现科技兴农、科技创新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探讨农村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新思路、新模式,使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更为有效地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成为当前一个极为紧迫的课题。

一、“三农”背景下农村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加快解决“三农”难题,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途径,又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也应相应的得到提高,而我国的农村还很落后,农民重视教育的意识还很淡薄,加之广大农村地区科教事业落后,农民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迫在眉睫,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基层教育工作者勇挑重担。

1.1农村职业教育对农业人才培养的贡献

受长期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影响,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民在某种意义上讲还是弱势群体。农民整体素质低于城市市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文盲率较高。因此,需要“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新型劳动者,即新型农民。农村职业教育,以培养适合农村经济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为目标,以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职业技术素质和掌握适当的专业实用技术为着眼点,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对初中级人才的要求与成长规律,培养新型农民和农村致富带头人.为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实践表明,职业教育不仅能塑造现代的新型劳动者,培养出大批技术型、工艺型、管理型人才,而且职业学校还是科技传播的重要阵地,是推广科技成果的重要纽带。它能通过教学和多种宣传途径,把新科技传播、普及、推广到全社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搞“实验田、示范田”,建立科技辐射联系点,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形成多层次、多功能,遍及整个社会的科技推广网络,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农村职业学校已成为农业人才培养的摇篮和基地。

1.2农村职业教育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农村职业教育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举办的一种重要教育类型,一个地区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成度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各层次人才需求的比例来培养各种不同层次的应用型人才,改变劳动力结构,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与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的协调发展。实践表明,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受教育程度高的劳动者占有很大优势.贫富的差距不仅仅因为勤劳和懒惰,而缘于知识的差距。古语说“天道酬勤”。现在还应加上“天道酬智”,因为劳动者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专业技能与经济效益有直接关系。因此,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对发展第三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作用,是振兴区域经济的必由之路。

1.3农村职业教育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作用

农村职业教育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围绕农村产业结构变化,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课程内容,面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需要开设课程,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科技转化效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已探索出一些较好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通过推广科技项目和实用技术,服务“三农”。农村职业学校一方面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实施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推广农业新技术;另一方面开展对口支援活动。进行实用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送科技下乡。这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了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结合教学模式改革,实行产教研结合,农村职业学校已成为农村实用新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基地。我国的农业科研。仅靠高等农业院校和科研所远不能够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它们多半远离乡村,有着诸多的不便。而农村职业学校扎根于农村,能及时了解“三农”的需要。并依靠农村职业学校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实施产、教、研结合,针对“三农”的实际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加以解决.并通过基地示范迅速推广,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1.4农村职业教育对农民继续教育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国农村人口多、文化素质低,满足广大农民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需求.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农村职业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民对学习和培训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对知识和技术的渴求将是农民群众的重要需求.因此.在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进程中,农村职业教育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

二、“三农”背景下的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对策

发展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素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此社会各界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注重教育发展规律的同时.更要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特别是结合“三农”问题实际.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1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

健全的农民职业教育法规,不仅能使农民职业教育的制度自身得以稳定。还能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于政府行为和教育投入。因此,法制建设能够有力地保障农民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但关于农民职业教育方面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建议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开展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农民职业教育法》,作出系统的、可操作性的规定。首先是对农民职业教育的适用范围、实施机构、管理体制、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鼓励、奖励等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应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有效地理顺和整合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的有效机制,促进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的沟通。第三,政府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对经费来源和其他保障措施进行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农民职业教育能够全面、有效、持续地开展。

2.2明确农村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办学宗旨

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就是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服务,为“三农”服务。只有端正了办学方向,农村职业教育才能健康稳步地发展。在现阶段,农村职业教育要明确办学方向。要突出农村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重点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没有新农民,就没有新农村。

农业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农村要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基础。新农村的核心在于它的新文化,教育本身是文化建设的手段.农村职业教育要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继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必须突出自身的文化内涵。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快的农村地区的经验来看,文化建设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农村职业教育要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不仅要注意对农民生产技能的培养,更重要的是要把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文化、健康、卫生、环境保护、民主参与等知识传授给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形成农民自身健康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构建农村社会主义新风尚打下坚实的基础。

2.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育特色人才

农村职业教育无论是在培养人才、社会服务还是技术创新与转让,都要以市场为杠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多层次、多规格、多类型人才的需要,要创新培养机制.采用多层次分流、与高校学分互相沟通的人才培养立交机制,强化弹性、多级、灵活、高效的特色。因此,农村职业教育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优势,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具体模式有:1)“订单式”教育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对不同人才需求情况提出订单,学校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标准、数量进行培养,切合实际设置专业,根据岗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设计知识和能力结构,确定培养方案,构建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2)“产教结合”培养模式。把整个学习过程分离为学习和T_作交替进行的过程。它是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技术人才的基本途径。(3)“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企业和学校联合共同培养人才,企业作为学校的实习基地,接受学生实习并优先安排他们就业,学校为企业提供职工培训的场所。

2.4结合人才市场需求,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

农村职业教育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力措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标志。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一定的产业结构需要相应的人才结构和劳动力结构作为保证,一定的人才结构和劳动力结构需要相应的教育结构作为基础。职业教育应根据产业结构现状与发展趋势,设置相应的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培养各产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有文化、有技术的劳动者,从而促进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通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可使他们掌握一定的专长和技术,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加获取参与人口流动的条件和机会,顺利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流动,而且通过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收入较高,职业也更加稳定,不至于造成转移劳动力的“回流”。因此,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职业教育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通过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通过非农业职业技能、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的择业、就业和创业能力,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有序转移。这是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和整体素质、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

2.5开展绿色证书和技术等级资格证书教育和培训

绿色证书制度是农村一种新型的劳动就业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农民就业进行技术培训.绿色证书作为一种从业资格证书,有其严格的岗位规范和质量标准。按照岗位规范进行培训,严格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才能体现绿色证书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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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2、股权与经营权统一向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转换阶段。在农村二、三产业获得一定发展和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基础上,确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经营数量下限,促成小规模经营农户在持有土地股权的条件下寻求农外就业和放弃经营土地,将土地逐渐向少数种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完成阶段,即社区农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数农户规模经营阶段。这时,原大部分农民持有土地股权而在非农部门就业,少数农民通过竟包在完成农业税和交纳地租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篇11

目前,虽然我国在生态农业的理论研究、试验示范、推广普及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能否认,我国生态农业在这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正成为限制生态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1.理论基础不完备。生态农业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包括农学、生态学、经济学在内的多种学科的支持。以前的研究,往往是单一学科的,因此可能对这一复杂系统中的某一方面有了一定的、甚至是比较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这些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研究还不够深透。因此,需要进一步从系统、综合的角度,对生态农业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素之间的耦合规律、结构的优化设计、科学的分类体系、客观的评价方法方面。这种研究应当建立在对现有生态农业模式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基础上,必须超越农学、生态学、经济学之间的界限,应当是多学科的交叉与综合,需要建立生态农业的自身的理论体系。

2.技术体系不健全。在一个生态农业系统中,往往包含了多种组成成分,其间具有非常复杂的关系。例如,为了在鱼塘中饲养鸭子,就要考虑鸭子的饲养数量,而鸭子的数量将受到水的交换速度、水塘容积、水体质量、鱼的品种类型和数量、水温、鸭子的年龄和大小等众多条件的制约。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们并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对这一复合系统进行科学的设计,而简单地照搬另一个地方的经验,也是非常困难的,往往并不能取得成功。但目前在生态农业的实践中,还缺乏技术措施的研究,既包括传统技术如何发展,也包括高新技术如何引进等问题。

3.政策措施不完善。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就不可能使生态农业得到真正的普及和发展。而政府的支持,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与保障体系。虽然目前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对于生态农业政策的贯彻,还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在有些地方,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农民不能对土地、水等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而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因素,有时也成为生态农业发展的一个限制因素。因为对于比较贫困的人口来说,食物安全保障可能更为重要;但对于那些境况较好的农民来说,较高的经济效益,可能会成为刺激他们从事生态农业的基本动力。

4.服务水平和能力建设不强。对于生态农业的发展,服务与技术是同等重要的。但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服务体系,在一些地方,还无法向农民们提供优质品种、幼苗、肥料、技术支撑、信贷与信息服务。另外,尽管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但生态农业应当更趋向于开发一种机制,使农民们自愿参与这一活动。要想动员广大的农民自觉自愿、并能够自力更生地通过生态农业发展经济,能力建设自然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建立比较有效的能力建设机制,对于更为重要的基层农民来说,很少得到高水平的培训与学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