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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证券公司;上市;IPO;买壳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是实力雄厚的跨国金融集团的竞争,同时混业经营作为国际潮流,也必然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金融企业上市已成为一种惯例,并且金融企业通常占到上市公司的相当比例。
一、我国证券公司上市情况概述
我国证券市场建设起步较晚,金融企业上市的步伐也较慢。1988年深圳发展银行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只银行股。1999年浦东发展银行于沪市上市,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上市浪潮的序幕。但直到2003年中信证券成功上市,我国才出现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专业上市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上市进程不仅慢于大型国有企业的上市进程,也比不上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企业。
二、IPO与买壳的比较
以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来划分,证券公司上市可分为IPO上市和买壳上市。目前,绝大多数的上市证券公司都是通过买壳上市,到了2007年下半年,IPO上市开始受到追捧;2007年后论述证券公司上市的文章大多都支持证券公司IPO上市,证券业协会也发表声明将支持优质证券公司IPO上市,新公布的预计上市的证券公司都表示要通过IPO上市。然而,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买壳上市仍然是适宜大部分券商上市的路径。
(一)IPO面临的困境
困境之一:IPO上市对企业的管理、经营、赢利情况要求很高,只有少数优质证券公司能达到条件。
正常情况下,企业上市应当选择IPO途径,因为IPO的条件比较高,监管也比较严格,这样会促进企业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深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但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券商IPO上市面临的核心指标就是利润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近年来,证券公司之所以普遍采用买壳上市的方式,无法满足IPO在盈利等方面的要求是重要原因之一。
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证券公司能通过调整2004年、2005年的会计报表转亏损为盈利,加之从2005年底开始的股市牛市,证券公司在2006年、2007年都盈利颇丰,“连续三年盈利”这一制约证券公司IPO上市的瓶颈被突破,在2007年就有多家证券公司达到IPO上市条件,到2007年底超过20家证券公司有条件IPO上市。有多家证券公司已经在着手IPO上市,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这五家券商已经接受上市辅导。但是,在牛市结束后熊市到来时,在现有证券公司盈利能力情况下,还能达到盈利的条件吗?从整体看,IPO上市对企业的管理、经营、赢利情况要求很高,一般来讲,考虑IPO上市的企业多数是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良好并有一支有效的管理团队。因此,IPO是一条较狭窄的路,只能容纳较少的企业走。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获得批准的可能只有少数几家优质证券公司。
困境之二: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监管环境也不配合证券公司IPO上市。
第一,中国股民的资金供应能力已经透支。2007年中国内地过度的IPO已经透支了中国股民的资金供应能力,加之2008年初中国铁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新股上市,募集金额达50亿美元,2008年股市资金供应后继乏力。2007年大型企业的IPO也对股票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2008年4月,中国石油跌破发行价,大部分股民亏损严重。
第二,股市牛市的结束。这不仅影响证券公司首发上市的定价,使得公司推迟上市时间,监管当局出于对股市的影响也会对新股上市慎重其事。股市2008年以来持续下跌,如果券商选择此时发行上市,发行价格显然难以上去,融资额也会相应减少。另外,由于市场低迷,监管部门也会适度把握融资节奏与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券商的IPO进程。在2007年股市比较火暴时,券商股被市场给予较高市盈率,但经过2008年的大跌,券商股市盈率大幅下降,目前普遍在15倍左右,低的甚至已降到11倍。在目前券商板块整体定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显然不是券商IPO的好时机,由于目前券商仍是“靠天吃饭”,业绩往往受股市影响而波动比较大,因此监管部门对券商IPO审批可能会比较严格。
第三,许多券商欲将股权激励与IPO捆绑进行,但目前监管部门对券商股权激励态度比较谨慎,一些券商上报的方案难以得到认可,这也会延缓券商IPO进程。
第四,保荐人的选择。由于我国企业上市采取保荐人制度,在选择其他券商担任本公司上市保荐人时,如何保证公司机密不泄露,是一个大问题。光大证券和东方证券就选择了互相担任对方的上市辅导人接受上市辅导。其他公司如何做还是一个难题。
(二)买壳上市的优势。与IPO上市相比,买壳上市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硬性的规定,申请上市的程序也比较简便,这就促使很多证券公司选择买壳上市。证券公司买壳上市较IPO上市的优势还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所需时间上来看,买壳上市不必经过漫长的审批、登记、公开发行手续,因此办理买壳上市的时间较短。不论国内外,IPO上市需要的时间都较长,我国规定拟IPO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须经过一年的辅导期,所以在我国IPO上市耗费的时间超过一年,很容易错失良好的上市时机。以海通证券为例,海通证券买壳从上海市政府决定选择都市股份到签约,仅用数天时间,而从都市股份2006年12月公告到2007年6月复牌,海通证券用半年时间完成了上市的全过程。
1.1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
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
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2券商创新为营业部弯道超车带来契机
2012年底中国证监会提出券商创新业务的发展纲要,同时每年5月举办券商创新大会都为券商创新业务提供新的思路和契机。以国金证券为例,2013年该公司经纪业务实现收入8.29亿元,同比2012年增加35.47%。其中,新业务及咨询产品收入占比已高达到54%,仅融资融券一项业务收入占比就达14%,反观传统的交易通道业务,其收入占比仅46%,已失去经纪业务中的决定性地位。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负责人也表示,“2013年,公司非传统通道业务收入比重持续上升,新三板、两融、产品销售等非传统业务收入都有增长。”之前受到制约的资管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都在逐步展开。券商一直在金融产品与投资者间作为重要的中介媒体而存在,而我国大部分券商也是以佣金为主的经纪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是最近几年伴随着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筹备与开展,券商的中介业务逐渐开始丰富。创新业务的展开一方面可以弥补经纪业务下滑带来的利润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业务的全面转型。创新业务做得好可以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新局面。同时创新业务也为新设或中小券商迅速超过大券商提供了新的机遇。
3营销策略的几点建议营销团队建设方面需要立足于以下几点。
3.1团队规模精细化从团队人数,招聘规模上立足于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营销团队。根据从业经验、专业技能、工作态度等多方面营销人员进行考核,将绩效作为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营销团队建设上,设立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并设定相应的有竞争力,有差别化的薪酬政策,同时上升通道要公平,公开,鼓励高级客户经理转向投资顾问,为成熟期的营销策略做准备。员工的晋升都是跟资产挂钩,同时塑造积极向上的营销文化氛围,帮助员工成长。
3.2团队营销模式更加全面
(1)加强与银行合作,特别是股份制银行的合作。将国有四大行作为理财产品销售的重点,将股份制银行作为挖掘中大股票客户,拓展非通道业务的工作重点。
(2)社区营销与会议营销相结合。社区展业是拓展客户渠道的必要条件,而会议营销则是将潜在客户转为有效客户的必要手段。新设营业部除继续保持股民学校等会议模式外,还需要提升讲课内容,更加强调实际操作与投资理念相结合,同时邀请市场知名人士从不同角度为投资者分享市场投资经验。
(3)吸收引进具备特殊资源的营销人员,将专职营销与经纪人制度相结合。特别是扩大经纪人队伍,一方面通过经纪人团队开发客户资源,另一方面通过经纪人团队扩大非通道业务的渠道。
(4)培养营销团队一专多能。由于新设营销团队突出少而精的模式,因此更加强调营销人员具备高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岗前与在岗培训,增强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与归属感。
3.3投资顾问、理财及客户服务工作新型营业部的设立将以投资顾问业务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投资顾问主要包括:投资建议提供、投资策略制订、投资组合及资产配置等内容,帮助客户完成证券类资产的投资,追寻业绩回报。之前单纯地为客户提供股票信息或推荐理财产品的服务工作已经很难在市场中赢得客户的青睐,新的投资顾问需要立足于客户的角度为客户做好资产的规划,因此对于投资顾问而言需要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在新营业部中将投资顾问与营销紧密结合,不仅需要在政策上结合,更需要在人力资源上结合,同时建立营销人员向投资顾问转化的激励机制。
3.4客户服务工作专业化、特色化伴随市场竞争加剧,各券商逐渐开展自身的特色化服务,包括微信、微博、股民学校、QQ群等,以华安证券西安营业部为例,营业部开业以来,每周六坚持办学,如今已坚持举办3年140多期,其中还多次举办相关专场讲座,包括民间高手大讲堂,理财产品专场,整非投资者教育专场等。股民学校从开办至今参加人数累计已达2000人次,成为西安营业部对外宣传的亮点之一。QQ流也是营业部服务的一个重点内容。虽然当前很多券商都有QQ群等服务渠道,但是他们的QQ群,不仅只是为客户进行简单的咨询回答,它更是一个资讯的平台,交流的平台,服务的平台。营业部有专人搜集宏观、行业、公司的资讯信息提供给投资者,同时还为投资者搜集市场上成熟的投资心得总结共享在QQ群中。同时营业部还建立小型图书室、不定期举办大型报告会、组织客户参观当地上市公司等,逐步建立起自身特色的客户服务体系。
3.5加强多种营销手段与渠道的拓展加大离柜业务的开展,有目的地招聘一些西安以外户籍或者有其他城市资源的客户经理,大力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特别是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潜在客户多,佣金高,转户风险小,服务成本低。加强非通道业务的开展。加大对客户经理非通道业务的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薪酬奖励政策,特别是在融资融券、投顾、三板市场方面加大业务的联系与开展。加强基金、理财、信托产品销售,形成多条腿走路态势。营业部后期的营销策略,主要以投资顾问服务为依托,一方面服务于已经有的老客户,提高佣金,销售理财,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转介绍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营销高净值客户。在对员工考核上,可以侧重于投入,产出比例,以投入产出比作为员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佣金高的客户经理收入就高,级别就高。这样迫使员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水平,这样才能更好、更专业地服务自己的客户,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提升公司品牌。
4证券公司的差异化服务将是证券公司营销业务的核心内容
4.1提供多元化业务指导,取得与更多客户沟通的机会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与客户的沟通接触当中,很多营销人员反映与客户沟通不顺利。除去营销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以外,最重要的应该是自身了解的业务面太窄。试想一下,如果了解了大部分的理财产品信息、比如:基金、信托、股票等。再去与客户交流时就会容易很多。毕竟有理财需求的人要比有炒股需求的人多太多了。再进一步,如果我们很清楚融资顾问的相关业务,那么与我们有交集的客户又会成倍的增加。
4.2加强对营销人员全方位服务意识的培养服务竞争的本质在于人才,跑马圈地的竞争时代已经过去,就很难再用人海战术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就目前的环境下,证券公司可对营销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培训。对营业部层面还没有明确自身发展方向的营销人员进行多元化、多方面的引导。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从总部到营业部再到各团队的分层培训体系,以满足公司在下一个阶段竞争中的人才优势。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和设立审批问题。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恰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划分了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进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进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范围要远大于经纪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恰当的。对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建议采取许可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问题。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地域上的扩张、风险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效率低、机构重叠、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完善组织结构,解决组织结构难题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组织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对比分析了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优势与缺陷。然后结合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证券公司的事业部制的优化问题进行了分析。其中考察了中金公司的事业部制的案例,说明了事业部制对于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同时,分析了现行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两大问题:本位主义和前后台脱离。最后,提出通过权力进一步分散化和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来解决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问题,实现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产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路,来解决区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问题。即通过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办法,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事业部,而只保留行政事务性的管理职能。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金融证券集团和子公司制。
首先论述了现资银行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的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并分析了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同金融证券集团的内在联系。
其次,对证券公司集团化下的相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分析。
再次,对金融证券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进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允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关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建议。
第四,分析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问题。
最后,分析了除集团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提出了立法上应允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建议。
正文:
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国外投资银行的挑战,证券公司自身如何发展壮大,在组织结构方面如何与发展相适应是一个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形式?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问题。目前,证券监管部门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营业部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对证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问题。这里对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有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类别问题
根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将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定。《证券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认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经纪类最低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范围,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经纪”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经纪、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重要标准。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经纪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实施,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因此,从现在和长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问题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障碍。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采取许可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审批,其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批准。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约束。
其次,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原因在于,尽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行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划分,但具体的业务范围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核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资证券公司在经营范围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定。笔者认为,对于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申请,不仅要依据证券法核定,而且还要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主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范围审批实行许可制。结合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经纪业务是因为不符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冲突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行的许可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废除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而代之以不同证券业务经营的许可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实际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买卖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发展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兼并收购等新兴业务,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或者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区域走向全国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建立起来,区域性的证券公司逐步走向全国化;第三,伴随着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负责监管的“后台”的分离,在证券公司内部逐步建立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后台部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决策效率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脱离等。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
在探讨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性问题——组织结构形式的演变与优化进行分析。这对于更为清楚地认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将有较大帮助。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很多种形式,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后来又发展为事业部制,再后来又从事业部制中演生出超事业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方法。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公司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部门,而每一部门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
2)事业部制(M型结构)
事业部制即M型组织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经营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组织机构发展的基本动因。事业部的划分往往按产品、地区或国家来进行,各事业部一般都采用U型结构。
M型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创新形式,它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关信息的下属部门,总部只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计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设计、信息传递和各部门决策协调的问题,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摆脱日常经营的繁琐事务,又能和下属企业保持广泛的接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广泛采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加。因为分部不仅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分部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向总部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隐瞒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组织内部。
b.由于允许各事业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衡量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产生本位主义,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协调上述矛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监控成本,还会使企业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伤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概念是在人们对以工作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产生出来的。其根源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发展起来的项目管理的概念。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建立一套横向的组织系统,两者结合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执行人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门领导,又同时接受横向的、为执行某一专项功能而设立的工作小组的领导,这种工作小组一般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进行设置。
矩阵组织结构有以下优点:
(1)小组的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行政领导无法干涉专业项目方面的事情。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大提高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断接受新的任务,使组织富有一定的灵活性。
(3)矩阵组织结构可集中调动资源,以高效率完成项目。
(4)矩阵组织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联系与横向联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与其合作。
(5)对各部门的专家,有更多的机会提高业务水平。
矩阵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之间为改善自己一方的工作绩效可能会发生争执。
(2)矩阵组织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领导,破坏了命令统一原则。
(3)双重领导可能使执行人员无所适从,领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工作任务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组织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组织系统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般包括产业部门、职能机构、按地区划分的领导系统,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划分的组织系统,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般不会超过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领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认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权宜应变,灵活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究竟应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结构模式。当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设计是有原则的。(1)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服务方针对其组织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的组织结构。(3)动态调整组织结构,使其适应公司成长的需要。
1)事业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事业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普遍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以业务为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经营上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现在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门就划分为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部、销售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主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标准的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广泛的高增值服务。对于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分了解其本身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的基础上,为客户寻找最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顾问部的创业投资是长期的投资。投资顾问部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紧密合作协助被投资企业完成发展战略,从而与其建立起稳固的伙伴关系。除投入资金外,投资顾问部还努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达到国际标准。
中金公司销售交易部成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销售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销售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销售交易部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销售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分析报告,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建议,以及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建立了一整套市场分析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经纪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销售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介入以及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经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及时、可信赖的经济分析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门设置来看,其内部组织结构是典型的事业部制。这种事业部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和风险控制的优势,使得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事业部制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对于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化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门在业务运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管的要求。而前后台的分离,实际上又导致了后台部门不能充分地及时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前台部门内部的监管和虚拟掉后台部门的作法,来实现加强后台部门对前台的监督、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区域管理总部问题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行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事业部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发展,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区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组织,因而不利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有人监管,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管”的奇怪现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事业部制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经纪事业部管理证券营业部,又有区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造成了公司内部经纪业务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又比如,区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层次的增加,造成“中层膨胀”,降低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应对这种混合型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4.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风险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需要加以弥补的地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制结构一般是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风险监视委员会、风险政策小组、业务单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公司各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门的职能分别介绍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般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风险监视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风险监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业务人员及风险控制经理组成,一般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监视公司的风险并确保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识别、度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该委员会还要协助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及时向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的风险管理事项。
3)风险政策小组则是风险监视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一般由风险控制经理组成并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负责人。该小组审查和检讨各种风险相关的事项并向风险监视委员会汇报。
4)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制定风险容忍度并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决定,包括由风险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风险政策的改变。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特别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
5)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流程的部门。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并兼任风险监视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小组的负责人,同时一般也是公司最高决策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权益证券价格和商品价格、信用差(creditspreads)等波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各种投资组合资产的风险概况,并要开发出有关系统和风险工具来执行所有风险管理功能。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市场风险组、信用风险组、投资组合风险组和风险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风险组负责确定和识别公司各种业务需要承受的市场风险,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负责建立、验证和运行各种用来度量、模拟各种业务的数学模型,同时负责确立监视和控制公司各种风险模型的风险集中度和承受度。
(2)信用风险组负责评估公司现有和潜在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的信用度,并在公司风险监视和度量模型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决定公司信用风险的承受程度。该组需要审查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并负责审查信用风险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一起管理和设法减轻公司的信用风险。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信用问题。
(3)投资组合风险组具有广泛的职责,包括通过公司范围内重点事件的分析使公司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作风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进行不同国家风险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般设有一个流程风险小组,集中执行公司范围内风险流程管理的政策。
(4)风险基础结构组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分析、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范围内的市场、信用和投资组合风险。
6)除了以上有关风险管理组织外,还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制定政策、审查和检讨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超出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般包括新产品审查和检讨委员会、信用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特别交易审查检讨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集团与按照业务划分的子公司
1.现资银行采取的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是金融证券集团形式
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经历了合伙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形式的演变。目前,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基本上采取公司制或者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现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广义的含义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等不同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形式一般又称为金融证券集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上述两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集团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集团的形式。美林集团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集团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集团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集团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优势。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集团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问题
金融证券集团是在一家集团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该公司在集团中具有绝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集团内,集团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集团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进行了一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集团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集团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提高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3.金融证券集团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
考察现代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集团,集团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叫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一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经营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叉,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比如,大多数金融证券集团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或者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集团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似乎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经营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或者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门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混合操作的。所以有必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销售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集团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门进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集团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门,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愿意采取包销的方式,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对于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许可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对于经纪类的子公司,在经纪业务之外,可以允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允许从事咨询业务。对于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允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务顾问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问题
为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券商合并的方式来发展一批大型券商。根据前述的允许综合类券商成为集团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进行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的设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形式存在。同时阻碍合并的地方税收问题也可以同时解决。
例如,两家在不同地区注册的综合类券商考虑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局限,往往难以实现合并。原因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集团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进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集团就成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实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兼顾到地方税收问题。
5.除金融证券集团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券公司组织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行金融证券集团的组织结构形式外,高盛仍然是实行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设有权益部、投资银行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货币商品部、全球投资研究部、技术部等十个业务部门。事业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于证券公司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结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给与证券公司选择组织结构形式的法律空间,而并非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某种组织结构形式。
四.小结——立法建议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对证券公司而言也一样,唯有创新,才能走出目前的困境,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分业管理体制下,证券公司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担着证券市场的中介者和组织者的作用。证券公司通过为买方寻找卖方、为卖方寻找买方,充当筹资者和投资者的中介,起到市场组织者的作用。在专业化分工水平日渐加深的情况下,这一功能渐渐成为证券公司独有的功能,并构成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二是风险管理的功能。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由于虚拟经济的发展,风险管理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且必须交由专门部门来解决的问题。针对不同客户的特点,提供不同的收益工具和解决方案,成为金融业的一项专门能力和专业技能。证券公司通过开发不同的产品和提供金融工具,适应投资者对风险、收益的偏好,为客户提供风险保护,逐渐成为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
从目前的状况看,我国证券公司的功能还主要处于较为低级的提供“通道”的阶段,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中介、优化资本配置等实质性市场功能及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严重不足。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系统,起点很高,一开始就建立了功能强大、效率很高的电子交易系统。而证券公司为“买方寻找卖方、为卖方寻找买方”这一交易中介的功能却弱化了,只剩下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网络终端这一部分功能。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这一终端很容易由其他经济部门来提供,来自IT行业的竞争及以“银证通”为代表的商业银行的加入,严重威胁到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从发行市场看,在非市场化的发行条件下,卖股票成了最容易的事情,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则主要体现为“发行通道”的多少。通道功能强而市场功能弱,导致我国证券公司无法形成核心竞争力。
为此,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创新的方向应该是培植实质性市场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而逐步形成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产品结构单一,还没有提供可供组合及对冲风险的工具,因此,在风险管理业务方面的创新,还只能停留在小规模试验阶段,如推出一些债券组合、基金组合等风险收益明显不同于股票的产品。目前创新的重点是围绕着实质性市场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作为连接筹资者和投资者的中介和市场组织者的作用。比如大力加强营销功能,突出研究和投资咨询能力,深化经纪业务;深化投资银行业务,从传统的以发行为主转向以收购兼并等为主的具有现代特征的投资银行业务;转变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模式,把过去作为变相的自营或变相融资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恢复其本来属性,真正作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对客户进行“量身定制”式投资服务、实现服务个性化的同时,大力开展投资组合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满足具有不同风险、收益偏好投资者的需要。
重在还其法人能力
证券公司创新,核心问题是要还证券公司以正常的法人能力,在对现有法律没有大的突破的情况下,扩大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宽融资渠道,放开对外投资的限制,以增强证券公司的行为能力。
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业务运作能力。从国际经验看,由于投资银行参与的活动有大量的资金需求,所以,融资手段的多样性与持续性是投资银行发挥其功能的前提。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投资银行普遍具有很高的负债权益比,像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一般都在95%左右,它们的融资手段也很多,上市、发债、中长期贷款、短期借贷等都是可供投资银行选择的融资方式。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受到很大限制,私募增资扩股是证券公司筹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证券公司收益率较低,增资扩股的难度越来越大,且单纯以增资扩股的形式筹集资金,导致证券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影响资本运作效率。从2002年末的数据看,国内证券公司扣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后,总体资产负债率不到60%,至于中信、海通、光大等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其资产负债率更低,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在短期融资渠道方面,虽然有国债回购、短期拆借、质押贷款等几种选择,但因受到诸多限制,均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需要。
资金来源缺乏,直接影响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和抗风险的能力。可以考虑允许证券公司更大规模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的房产、外汇等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逐步拓展质押品范围,适当的时机开放银行对证券公司的信用放款;可以为券商的创新业务提供金融支持,如由商业银行为企业重组并购提供贷款等;允许证券公司发债,条件成熟时证券公司可以上市融资等,以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其业务运作能力。
适当放开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证券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在实践中,监管部门由于担心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导致社会风险,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仍然限制得很死,实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被明令禁止,证券公司对外投资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当今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信息技术也在快速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及趋势。证券行业是高度信息化行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信息化发展亦是如此。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的驱动力是证券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其广泛应用。本文对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与重点。
90年代初,以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作为标志,中国证券业开始了实质性的起步。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技术手段在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国性的交易网络系统,1990年深交所证券市场完成了柜台交易向场内集中交易的转变,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时间经历了柜台交易所集中交易和无形化网上交易阶段。到2003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42457亿元,但是与国外相比较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管理与决策系统、风险监控系统、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证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围绕着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的,目前国内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总部管理,在中国,证券业内许多券商的总部是发展相对较弱,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技术的局限。总部管理就是总部对各营业部进行有效经营监督,有效地避免风险。第二个重点是虚拟化,经营的虚拟化是指证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过信息终端远程进行。虚拟化的远程证券经营体系带来的更直接的一面是营运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现有的证券交易模式的改变。另外还有灵活多变的资产管理系统也是进行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渐成为大资金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发展趋势。风险控制系统也是未来证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就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来说,首先是信息化系统管理水平无法保障安全性、重复建设,资源和资金的严重浪费和系统效率低,业务创新能力差,信息比较分散,很难提高服务水平。传统交易系统的过度竞争和新业务系统的极度缺乏,中国的证券信息化发展中某些证券IT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数据仓库产品为例,目前的数据仓库仍然带有强烈的技术色彩,集中于现有状况的诊断,作为技术部门进行应用分析,无法与经营机构需求相适应,而在仅有技术特征情况下只能成为电子化的报表系统,所以该类信息产品的功能和性能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是信息化发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优势没有足够的保护,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交易的中介主体在面对客户时变得电子化,反而忽视自身业务优势的保留,陷入价格战。围绕客户端的创新使得证券公司与合作有关的关联方对客户的影响力增大,证券公司没有对单个券商的业务优势予以保护,客观上对任何有优势的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状况下,对证券公司而言,技术创新的时间优势短暂,业务优势丧失;对客户而言参与意愿减弱。最终结果只能是证券公司削价,客户自然流动。同时证券信息化的发展对于客户服务所存在的业务上的需求被技术开发商遗忘。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进行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与技术的结合,增强总部的集中控制力,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策略探讨。
在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的证券业中寻找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己经成为证券业关注的焦点。就证券公司的发展中策略来说,首先要建立集中交易平台,以客户为中心的新一代信息系统,整合公司的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下,证券公司信息化整合不可避免,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即实现数据的集成和应用系统的整合。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其组成主要是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通讯平台和集中经纪业务系统客户端等四部分组成,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交易成本和总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更有利于创建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另外证券公司应在业务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建设数据仓库,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次是进一步发展网上证券,着眼于充分发挥网上交易的低成本优势,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要进一步完善网上证券,侧重于服务的深度,着眼挖掘现有服务手段、业务内容及信息系统的潜力,强调个性化服务,通过对客户个体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信息指导业务,基于因特网的自动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友好及时的交易服务,进一步完善数据挖掘和商业智能等技术,网上证券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形成网上服务为中心的综合业务平台,对证券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渠道享用证券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最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是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市场风险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国奥兰治县(ORANGE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但当利率上升时,衍生金融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了1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挂钩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照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就成为公司所需承受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宝洁公司亏损了1.57亿美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互换、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
近年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显现出来。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不得小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因借款者无法履约而划为不良资产,该银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减少了34.8%,比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是指证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我们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损失6亿美元的案例加以说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长投资于按揭保证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风险而在华尔街被称为“有毒垃圾”。当利率猛升时,这些债务工具的交易停止,因为没有交易对手,Askin公司无法以接近当初购买的价格脱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贷款给Askin公司从事上述交易也损失了2550万美元。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2.技术风险,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例如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实行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没有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并且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由于管理不善,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的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账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银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区分开来。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风险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主要包括: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交易职能和后台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1993年,所罗门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独立审计师安达信事务所报告,核对公司实际总分类账中存在一些差异。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所罗门公司于年中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以确保总分类账准确无误,并具备适当的核对程序。这次详细的财务检查发现了大量无凭证的余额,需列入1994年3.03亿美元盈利的税前费用。随后,该公司改进了核对和控制程序。由于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1996年1月所罗门公司发现了来自计算错误的期权头寸的交易损失。交易员运用了不正确的波动值来掩盖交易损失。公司的内部控制架构,包括由风险管理部门实施的常规抽查,发现了这些差异,并将损失降低到1500万美元。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LawRisk)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以及对手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大型证券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面临着大量的法律诉讼风险。
例如,英国在Hazell与Hammersmith&Fulham一案的判决中规定(1991年),地方政府进行互换交易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在违约互换合约上损失大约10亿美元。而Hazell公司的法律顾问层不断保证,互换合约是合法的、可以执行的,这一事实突出说明了法律澄清的必要性。
奥兰治县在对美林公司的控告中指出,美林公司应该知道合约违反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些条款,因此提出,该县签订的衍生工具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求美林公司赔偿因越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SystemRisk)是指:1.因单个公司倒闭、单个市场或结算系统混乱而在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的情形;2.引发整个市场运行困难的投资者“信心危机”。系统风险包括因单个公司或单个市场的波动触发连片或整个市场崩溃的风险。
一、从业务构成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承销业务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三)自营业务风险
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证券自营收入约占中国证券公司总收入的30%,但其风险却比较巨大。首先是市场风险,自营收益与二级市场走势关系密切。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整体来讲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波动相对频繁,很多证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决策系统、调研系统、操作系统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面对相对较少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无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规避证券市场波动的系统风险,因此,二级市场的价格异常波动会给公司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其次是新业务风险,很多新的交易品种即将推出,但由于业务新、经验少,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它在能够规避风险的同时,也有放大风险的效应。“李森事件”把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毁于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违规操作风险,追求自营业务收益增加,恶意炒作使股价震荡加剧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证券法》所严厉禁止的。一旦受到查处,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其他业务风险
在上述三大业务之外,资产管理业务是很多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但其带来的风险在2001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还是违规进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诺,在操作不当时,易使应由客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化为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的亏损。同时该业务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机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种单一、凭经验确定,客户可选择的机会少,证券公司遇行情波动较大时,风险应对的能力欠佳。假设某证券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实际资产管理的资金100亿元。允诺资金的保底利润率是10%。按此计算,其年成本在10亿元左右,在大盘下跌20%,损失应超过15%达8.5亿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营资金按10亿元计算,大盘下跌损失2亿元,则两者合计损失超过20.5亿元,对该证券公司来说已达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风险。不能盲目扩展。其他如国外证券公司获利丰厚的资产重组、并购业务在我国虽然也开展,但业务量较小,所以其风险并不明显。
二、风险管理的国际比较
随着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证券监管理部门和证券公司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得以稳健发展和证券公司业务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也看到,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相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距:
(一)科学风险管理理念的缺乏
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形成了一整套的科学风险管理理念,对风险管理有着很深刻的认识,不仅在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中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而且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从认识、衡量、评价到控制的一整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对风险管理的科学认识,风险管理的经验是在惨痛教训中积累的,没有形成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
(二)组织架构上的差距
国外发达国家的各证券公司,根据其自身发展需要构建了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并且在市场发展中不断完善。如美林公司的管理体系:一名公司副总裁具体分管公司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务,由其领导公司的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设计和修订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程序,规划各部门的风险限额,评估和监控各种业务风险等。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风险与信用管理机构。而我国多数证券公司未建立具有高效的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建立了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但未有效履行风险管理职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架构亟待完善。
(三)管理手段上的差异
国外的证券公司对风险不仅能定性分析,而且能量化分析,即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运用统计技术等手段来定量分析风险。对风险的定量分析不仅是证券公司自身防范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监管部门的硬性规定。在中国,很少有证券公司对市场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大多是仅凭经验判断风险,并以此进行定性分析。
(四)经营规模上的差距
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存在规模小、数量多的现象。1998年全球十大证券公司平均资本(折合人民币,下同)为2334亿元,其中美林公司和摩根斯坦利分列一二位,资本规模分别为5618亿元、3448亿元。1999年底我国共有专业证券公司90余家,累计总股本为286.56亿元,平均每家股本只有3.184亿元。这样的规模难以适应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将面临较大风险的现状,更不要谈与国际证券公司竞争了。
三、风险防范与管理应对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
从国外证券公司实践来看,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比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更重要。其认为业务的主要风险不是业务本身,而是业务管理方式,违反纪律或在监管方式上出现失误最有可能引发风险。因此我们应不断地在整个证券公司内部强化纪律和风险意识,一方面自上而下地推动风险的警示教育;另一方面在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作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风险,时刻警觉,形成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屏障。同时使风险管理策略具备灵活性,以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
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为此,风险管理委员会需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流程,一般包括:(1)成立一个正式的风险管理组织,此组织能确定风险监管流程;(2)审计委员会(向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整体风险监管流程进行定期的审核;(3)确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由定量分析工具来支持;(4)公司最高管理决策层明确规定风险容忍程度,并且定期进行检讨以确保公司的风险承受与公司的各项业务发展战略、资本结构以及现在和预期的市场条件相一致;(5)在职责和分工明确的情况下,保持业务、行政管理和风险管理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三)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证券公司应当运用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形成组织严密并能适时对风险进行监控的综合风险管理和控制模型。如借鉴证监会国际组织“资本充足率”的框架和计量与管理风险的VaR(Value—at—Risk)模型,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投资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其风险管理技术是对市场风险的总括性评估,它考虑了金融资产对某种风险来源(例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变量)的敞口和市场逆向变化的可能性。VaR风险管理技术(或模型)是近年来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在欧美)兴起的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
(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
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内控体系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即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1.风险评估:首先是各业务岗位或工作流程中的风险评估。岗位或工作流程中的风险评估是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每一项业务或每一个工作流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的可能性的预测。它包括风险所在、风险所引起损失的时机、可能发生的损失原因、可能发生损失的金额、损失预测的可信度、损失发生的频率以及损失应对措施等。其次是整体风险评估。公司的整体风险最终都可能通过资产体现出来,因此,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主要是对资产风险进行测评。资产风险评估的主要指标有:(1)安全性指标:对外担保比例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0%;自营股票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自营债券余额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0%等。(2)流动性指标:流动资产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长期投资余额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3)盈利性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通过对以上指标的分析,确定公司风险的发生概率,进而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风险控制:完善以一级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授权分责制度,加强决策的集中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实行与个人责任密切联系的集体决策制度,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重点岗位定期轮换的制度,保持决策体系的新鲜和活力。
(1).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公司要对营业网点合理安排,防止盲目扩张。建立和完善交易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各岗位操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营业部各项业务的交易流程。加强财务稽核和现场监督。
(2).承销业务风险控制。建立“统一领导、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的业务体制,在公司内部形成以专家评审委员会为核心的业务管理体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承销业务的操作流程;负责项目立项、策划、创新业务的咨询和评审;负责拟上报项目材料的评审。规范运作、严格自律、提高执业水准。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