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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15 00:10:5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保安管理条例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保安管理条例

篇1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管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第十条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人员。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他单位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与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需要可以为保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二)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三)依照有关规定,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做好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处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制止犯罪活动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诈勒索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

(七)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八)为客户或者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等非法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保安人员的学习、训练、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保安人员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人员奖惩的依据,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客户单位。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保安人员执勤,应当身着统一的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工作证。违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保安人员执勤,可以配备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不得配备枪支、警械。因执行押运钞票、贵重物品或者守护重点金融目标等勤务,需要临时配备枪支、警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借用,执勤完毕必须及时归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上岗前或者执勤中,严禁酗酒;非执勤时间,不得携带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仅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工作证样式和保安器械种类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员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委托,擅自培训保安人员的。

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辞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员;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或者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

(二)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不按规定将保安服务合同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以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吊销其保安人员合格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保卫、安全检查以及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从业人员,都属于保安的职业范围。所以,保安其实是一个具有技术含量的职业。

但现实情况与条例规定存在着差距。以厦门这个移民城市为例,小区保安员通常由老乡推荐或熟人介绍,只要求应聘者提供一份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大多都不要求有保安员证,经过物业公司简单面试和简单考核即可上岗,根本谈不上任职资格准入门槛,以至于成为外地来厦人员在当地最易获得的工作之一;保安员一旦立足下来,熟悉了社情民情、了解了其他工作岗位情况后,他们中的大多数年轻人即会选择“跳槽”。这种用人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保安员队伍素质不高、专业性欠缺、流动性大、身份模糊以及年龄偏大。

笔者走访了被俗称为“台湾街”的“源泉山庄”小区,本省福清籍侨眷陈先生反映,自家夏夜被小偷入室窃走两千余元欧元和手机两部等;河南籍苏女士的自行车放在保安亭几步之遥却被盗。他们事发后均找了物业管理处的保安部负责人,查明的问题是,保安员在事发前后分别在夜班时间睡觉或是干脆脱岗。禾祥东路“浩飞花园”底商从事餐饮业的租户在小区内擅自破路挖沟排污,大兴土木,保安员竟然也视若无睹。调查发现,保安员失职导致业主财产遭遇侵犯或是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受损后,保安员无法提供出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的事例比比皆是。这些保安员是小区物业公司自行招聘、管理的安全防范人员或秩序维护人员,均为非正规的保安员。也就是说,现实中,为广大业主看家护院的,大多是不具法定资格的保安。

现状二:保安缺乏职业保障,“兼职”导致

小区混乱。

据走访了解,目前厦门大部分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月工资一般在1,000-1,200元之间,高一些的也就1,500元左右,很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安大多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更没有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在“房价收入比”位居全国第一的厦门,物业小区保安缺乏职业保障。

如此,在现实中,多数保安未能忠于职守也就不足为怪了。为了增加收入,他们或多或少做了其他兼职。很多保安的出路就是利用工作之便兼职从事物业中介。“浩飞花园”因地处厦门岛交通枢纽地段,这里的房子很好租。该小区租金最低的是单身公寓,月租金1,500元,套房的租金至少翻倍。租客租了又退,退了又租,进进出出,循环往复,带来了商机。因此,保安也要参与分食这杯羹。很多保安利用与房东的信任关系,为房东代管钥匙,招揽租房户,负责带租客看房。签约后,在房东和租房户两者之间赚取中介费,收费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额。以如上所述的预期收益来衡量,保安的本职工作看上去却更像是“第二职业”。保安经常脱岗,位置偏一些的保安岗亭业主一年半载都难得与值班保安打上一个照面;更有甚者,明知租客良莠不齐,但为了经济利益,个别保安“中介”对租客不加甄别,还将无良青年招引进住某梯位,结果该梯位的其中一个单元不久后即发生了一起绑票案,惊动了110民警来解救,业主们一片哗然。

篇3

从1982年起,档案馆为地下库房(新馆即将投入使用)。档案馆工作人员立足现实,采取了较为可行的保护措施。1982年安装了防盗铁门,在每间库房门口均设置了10厘米高的防水隔段,并陆续购置了除湿设力求;1991年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温湿度记录,加强了对库房温湿度的控制;加强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等各项工作,开展档案的修复工作,修补、复制解放时期字迹褪变的档案450余卷。二、档案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库房与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档案库房与设备是保管档案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地下库房的弊端显而易见:湿度高,不利于通风,不利于维护档案的安全。从维护档案的设备上看,存在单一、老化的问题。新馆的建成解决了档案保护工作最基本、最首要的问题。

(二)档案保护意识缺乏。档案保护工作是为利用工作服务的。当前由于过分强调为经济建设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护意识的减弱,表现在实际行动上就有所松懈。大的方面,如资金的投入,人员的安排;小的方面,如在接收、利用、整理、编研工作中忽视保护工作,修补档案未用专用浆糊,将档案放置地上,不注意防尘等。从中可以看出,档案保护意识在工作人员头脑中还相对淡漠。

(三)档案保护技术的培训研究不够,档案保护技术人才缺乏。

1培训不够。档案人员参加的档案培训,尤其是档案保护技术专题的培训相当有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的普及,档案的载体已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胶片、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档案所占比例将有所增加。它们的保管、使用同纸制档案发生了根本变化。档案人员如果不随时补充知识,保护工作将无从谈起。各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不仅次数有限,而且由于资金、时间等原因难以保证参加。

2档案保护技术的研究不够。档案人员不仅要做好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而且应加以总结、研究。在我局、馆人员撰写的论文、业务研究、调查报告中,很少有专门涉及档案保护技术课题的。

3档案保护技术专业人员缺乏。近几年,档案馆人员的学历、职称都有明显提高,但具有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却相当匮乏。档案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技术,档案专业人员虽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却很有限。

出现以上问题,也有某些客观原因:档案馆人员多是身兼数据职,征集、接收、整理、提供利用都要参与,难以保证“专”;部分保护技术很少接触,如裱糊、去酸等。

(四)制度不够完善。档案保护在档案馆的各项制度中都有所体现,但从总体上讲还存在着不深入、不细致的问题。在制度执行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疏漏,由于人员少、时间紧,有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缺乏必要的分析。

(五)财力投入不够。保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档案库房温湿度的控制、档案的修复、专门档案的特殊保护要求、专业培训等都需要相关的设备和资金为后盾。档案并无专项保护资金,使档案馆除维持日常的管理工作外,难以有足够的财力购置较为先进的设备及进行保护技术的开发、利用。如何进一步提高档案保护工作水平,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篇4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本市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均可向当地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的信息沟通协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包括登记、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办法等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

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

(五)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七条举报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查找的信息;

(二)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状况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为方便核查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单位提出;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属于其他镇(街道)或市级部门的,原受理单位应及时移送相关镇(街道)或市级部门受理并核查处理。

第十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配合。镇(街道)在核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处理超出自身权限的,要及时移送市级相关部门查处。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线上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情况复杂的,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日。法律、法规、规章对核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答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的举报,根据行政处罚程度,给予每件50—10000元的奖励;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由举报核查处理部门研究决定。重点领域监管及专项整治活动中涉及的单项举报奖励额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另行确定实施。

第十三条举报核查处理单位对已办结的举报,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核查处理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按职责要求由核查处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篇5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6

近年来,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目标,努力提高应对国外绿色壁垒能力,从2007年开始,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益,促进了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被省和国家质检总局誉为“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通过推行区域化管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先后有78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为中直机关以及鲁商集团、上海联华、百货集团等国内大型超市配送农产品30多万吨。继获得供港、供澳、供博蔬菜直供资格后,又成为唯一的广州亚运会蔬菜直供基地。今年4月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来我市调研时,特别对我市深化提升区域化管理“模式”,促进现代农业率先发展、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的创新性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面推广‘模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全覆盖”,写入了市政府工作报告。我市先后被评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2011年,全市实现农产品出口创汇2.8亿美元,同比增长36%;农民人均纯收入7680元,比上年增加1630元。

(一)逐步完善了政府主导、科学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两导三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食品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镇级也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对区域化建设在政策和技术方面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质量标准、控制管理、科技服务和检验检测“五个体系”。在严格实施已有国家级和省级标准的同时,参照日本、欧盟等国际农业操作规范,研究制定了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3个,参照出口国食品卫生标准,制定生产标准200多个。按照“基地规模化、形式多样化、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已建成通过认证或备案的标准化种植基地70万亩、养殖基地775个。对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全部严格实施标准化。

(三)从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入手,基本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质量安全监管防线。对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行严打和整治,对现有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实行备案和准入制度,推行连锁加盟、定点直供的经营模式。目前,已建成市级农药电子交易市场1处,市级兽药配送中心1处,市级化肥配送中心1处,镇村农药连锁直营店819处,兽药连锁直营店69处,社区化肥直营店120处。先后核准了217家农药生产企业的1177个产品和175家兽药生产企业的1451个产品,作为农兽药专品予以备案。设立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重点蔬菜生产区建立12处快速检测点,外贸食品公司投资2000多万元成立全省首家自有出口蔬菜检测中心,并取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区域化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化基地虽然初具规模,但受土地、水资源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地发展不平衡;二是随着种植养殖基地的不断发展,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三是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地下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交易规范难度仍然很大;四是随着农产品交易量的扩大,现有的交易市场功能、设施等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五是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大力实施品牌农业战略。“农产品出口第一县”、“放心菜”目前已经成为我市的品牌。要继续在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三品”认证产品、扩大基地面积、争取地理标志产品上下工夫,大力培育国家、省名牌产品。要积极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将建成国际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在巩固国际贸易市场的基础上,全面开拓国内中高端市场,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争取国际市场出货值、国内高端市场销售量都大幅增长。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的培植和发展,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篇7

继电保护装置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设备的更新不断朝着智能化以及一体化的方向进步,使得各继电装备的各项功能不断得到优化,逐渐能够应对电力企业、供电公司体系的更高要求,能够完成各项设备安全保护工作,维持装备系统的稳定性。为人类的生活以及供电安全提供保障。方便更加快捷、系统的完成安全管理工作。

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调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现代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采用传统的OCL功放,体积大,重量在25kg左右,比较笨重。另一种是采用开关电源,功放采用数字功放,体积小,重量轻,效率高,继电保护测试仪是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 624-1997)的基础上,充分使用现代先进的微电子技术和器件实现的一种新型小型化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为了完成继电装备的正常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各项装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查看各项交、直流电源的空气开关,保障其全部断开,以确认对整个供电安全系统不造成危害。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按照实际要求把继电装备的各项二次回路安全措施单填写正确,以保证其数据的准确性。而且还要对各项装备进行闭锁条件的模拟实验,确定其闭锁功能正常,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运输,而且对于其装置中的电子投入信号也要做相应的检测,确定信号的接收完整,一旦装置出现任何,必须马上调整装置,或者更换装置。而且对最大负荷电流和三相平衡额定电压要进行增大变化的调整举措,要将保护装备的直流电源作分时段的处理,通过其操作反映,确认其信号是否处在正常范围之中。再在调制之后,对整个装备进行全面的勘察以及核对,确认其各项数据处在正常范围之中,确认其参数能够在定制单上得到反映,做好相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2 进行继电保护装置调试的人员要求和技术要求

2.1 继电保护装置调试的人员要求

(1)操作继电保护装置的相关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有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的人,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调剂必须有一定的经验,能够了解装置的相关知识,对各项继电保护装置能够做到及时检查并且按照规定排查。所以在相关从业人员就职之前必须要进行专业方面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素养,能够有效地控制继电保护装置,维持装置的运行[1]。

(2)除了具有操作继电保护装置的相关知识,还需要要求调试人员掌握基本的电力公司运作知识,了解电力系统的相关知识,具有较为全面的理论以及实践知识,一旦电力系统的任何方面发生故障或者缺漏,能够第一时间察觉并排查,保障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工作。对于比较专业以及要求性较强的知识体系,必须进行专业的知识培训以及课程讲解,保障操作过程中的全面、系统以及顺利进行。

2.2 继电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

继电保护装置的作用就是以防电力系统发生突发性的故障,对于这些突发性的意外进行应急措施。一旦整个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能够立刻采取保护措施,给相对应的装置原件发出命令,以调整供电系统,维持系统的稳定性,减少和降低故障为电力系统带来的损失。因此,电力继电保护装置对维持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十分重要,必须保障其能够安全、顺利的操作,才能够使得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得到保障。平时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性的检查,实时的调试是十分重要的工序,必须确保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符合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管理条例,的确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了专业的操作[2]。

3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调试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3.1 严格标准执行,切实实现标准化操作

电力系统继电装置的调试工作具有专业的规章制度,将一系列的步骤以及专业要求都一一在列,是长期的电力工作实际经验累积的结果,具有技术性、科学性、专业性,一旦相关环节没有按照章程进行,极容易出现故障为电力系统带来损失,因此,在进行电力继电装置的调试过程中,必须要按照规则进行标准化操作,对与员工在调试过程中使用的相关仪器、仪表必须进行装置适用性的核查,保证装备的操作性能,对各装置的合格证要进行检查,不能有破损和过期的现象出现。进行装置的调试前后都要对装置的各项装备数据进行记录,确保数据全部准确无误的进行了登记。

3.2 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

经验丰富、技能高的相关从业人员能够对继电保护装置的各项工作进行很好的核查,他们拥有较高的专业度,而且责任意识比较强,够轻易发现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但是近年来电力企业的从业人员逐渐年轻化,他们在经验、机能、责任意识以及专业度上略有欠缺,常常会犯一些低级错误,在安全事故发生之时也不能够随机进行调整,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受到阻碍,电力公司的运作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必须要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员工工作的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电力调试的安全性,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保证电力系统的完善以及高水平运作[3]。

3.3 强化调试工作的标准化作业

必须要保证继电保护装置调试工作的标准化作业,这样才能更加高效率的工作,确保万无一失。所有的操作规范都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在工作的过程中,要研究清楚各个时间段的工作情况,及时与其他的工作人员进行任务的交接,所有的图纸和相关数据必须确保准确性,要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或是操作较为复杂的装置,必须派用技能高超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工序的操作,并进行多次审核检查,要绝对排除寄生回路状况的出现,对发生的各种故障进行整组试验。

总之,继电保护装置对于供电系统的安全性能非常重要,需要准确记录相关数据,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维持和保障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性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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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保管理中潜藏的安全问题

1.1 欺报行为时有发生

首先,医疗机构对基金进行违规套取。目前主要的医院违规表现包括:利用虚报费用和住院的方式获取基金,通过没有在医院挂床和不是本院开设的病例等方式获取基金,把一些不是医保的项目划到医保范围内,以此来获取资金等。

其次,持有医保卡的人们,尤其是那些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等参保人员,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致使出现了一张医保卡多人使用的情况发生。

最后,经常会发生多重报销的情况。现在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和职工等各种险种实施了归属地管理,并且还降低了统筹层次。医保管理过程中依旧应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结算,未实现联网制度,致使一部分人员在各个地区进行重复的参保、多次报销,而此种情况在审核过程中很难发现,致使医保基金大量的流失。

1.2 未进行规范的医疗服务

首先,在医生的诱导下,患者重复就医,具体表现是:应用高档仪器做检查或一次又一次的进行检查;为患者开一些不合理的药物和处方,进而呈现出滥用药以及用药贵和多用药的情况。

其次,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医保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医保管理人员把那些不在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更改,将它们变成了报销项目,任意把众多基诊疗目标、医保药品、服务设施等目录都变成了医保目录,以此来骗取相应的医保资金,把一些吸毒、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医疗美容、故意犯罪等费用都归结成医保费用进行结算。

1.3 药店进行违规售药

首先,随意更换药品。把保健品、生活用品、化妆品、医药器械、食品、自费药品等都串换成为医保药品的名称,然后归为医保资金进行结算,吸引众多参保人员进行刷卡消费,进而从中获取诸多不当的经济利益。还有一部分定点药店把一些非特殊的药品申报成特别药品。

其次,为按照配售规定进行售药。部分单位并没有根据医保药品配置规定的数量和计量来对药品进行调剂,还有部分单位对配药处方进行伪造。这样就会导致如下几种情况的发生,如超物价、超适应症、重复和超计量的对药品进行配售,甚至还有诸多药店因为没有规范处方的管理,因此导致无处方、不合理处方、随意对处方和销售处方进行编造的现象发生。

最后,未严格对医保进行管理。部分药店没有在医保药品方面建立单独销存账,致使实际销售自己不能与医保结算相符合;部门药店在对费用进行结算时,只单一地传输药品总体金额,而不传输药品的明细账。

2 对医保进行安全管理的方案

2.1 对欺保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多人使用一张医保卡进行就医或取药的行为而言,现在应用了不定期抽查、实地稽核、增强监管力度、处理举报、专项检查等诸多检查方式,对医保服务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使所有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可是这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就可以利用指纹识别系统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认证,这样能够确保就保人员是持卡本人。同时身份认证还能够预防那些不具备访问权的人员来对网络资源进行访问,进而使网络资产得到保护。而在目前的众多应用系统当中,用户的访问控制以及身份认证就是应用用户名与密码这种模式进行访问。此模式当中人们很容易忘记密保,或者自己的密码被其他人盗用,当用户不记得密码时,就一定要持有效证件在管理员的帮助下重新设置密码。如果自己的密码被其他人盗用,那么用户和国家的经济都会有相应损失。而现阶段人们所使用的身份认证具有下述特点:指纹是唯一的,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两个人具有相同的指纹;指纹十分稳定,即当人在出生6个月以后,指纹的类型和结构就已经成型。现在指纹识别这种算法逐渐趋向于成熟,并且一些新指纹算法不断涌现,所以应用指纹识别方法来对人们进行身份认证,能够将存在于以前身份认证当中潜藏的问题有效解决,防止多人使用一张医保卡的情况,进而使医保管理变得更加的安全。

2.2 完善医疗服务系统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和过度医疗等方式来获取医保资金的状况,应该应用下列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首先,应该对医生工作站系统进行完善,不但要达到合理分配以及组织临床资源、共享每个科室的信息、快速治疗以及诊断的目的,还要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应用,有效实施动态监控,而医生可以从医保数据中心库当中查询到患者的就诊信息,例如诊断请款、诊断的次数、就诊的时间和医院、发生的费用、医师处方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预防浪费医保资金的情况发生,使医保基金变得更加安全。

其次,开发研究新的医保付费系统,并在此数据库当中将药品明确的划分出来,并将新农合、药品和医保等有效区分开,适当增加相应的警示管理功能,这样就可以避免医生开贵药的情况发生。假如患者在取药时发现药物费用比规定数额多,就会自动弹出一个消息框,在上边显示医师超量,这时监督人员能够利用监控系统对疑似信息进行筛查,同时还要开展目的明确的现场稽核工作,针对那些未按照医保政策为患者进行不合理的检查以及乱用药等进行处罚,进而使监管效率得到真正提升。

2.3 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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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化在油田建设中重要性及意义

1.1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于油田的建设和发展来说,进行油田数字化建设,全面实现数字化管理,能够极大地提高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更加有效地利用油气资源,从而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通过数字化建设,形成以中控室为中心的远程控制生产运行模式,实现了生产调度和监测自动化,工作人员可以在场外对现场设备实施操控。

1.3通过数字化建设,能够实时采集、监测生产设备运行数据,实现空间信息的可视化。将所有不同生产部位的诊断和预警信息进行加工组合,能够及时分析处理生产中的各种故障和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并发出应急指令,从而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展管理工作,确保油田生产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1.4通过数字化建设,能够将指挥调度中心由原先单纯的监控功能转变到安全防范和业务监督等多重功能上来,实现安全环保工作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化,使安全环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推行数字化,是油田生产组织方式的一次革命,是油田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是企业控制投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

2.数字化技术在油田建设中的应用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生产管理方式有了很大变化,逐步由自动化向智能化的管理模式迈进。目前,井站实时数据采集、电子巡井、危害预警、智能诊断油井机泵工况、生产指挥的智能专家系统等技术在油田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2.1井口数字化建设是油田数字化建设的最底层、范围最广、最关键的现场部分,实现了对现场井口、站点的数据采集和控制。基于物联网的油田数据采集和监控(SCADA)系统,已经能够覆盖油田各个节点。

2.2在实时监控方面,通过广为分布的监控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实现了远程采集油井的示功图、电流图、功率图、三相电参数,远程控制抽油机启停、注水井配注、自动投球、电子巡井、增压点变频连续输油、输油泵自动启停,及时自动报表生成、智能预警,人员闯入井场预警。

2.3在生产管理方面,通过抽油机示功图对油井工况进行诊断分析,通过工况分析制定油井管理措施,通过电量数据掌握油井耗电情况和采取节能措施。

2.4在生产信息方面,设置数据库服务器和WEB服务器,实现油田生产信息在油田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3.对油田安全环保管理的几点建议

油田数字化管理平台,有流程监控、功图分析、生产曲线、报表生成、操作日志和报警等功能,有信息完整、实时高效、科学决策、准确掌握系统运行状态、快速诊断系统故障状态等优势,在节约资源与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为加强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监控平台,拥有了实时监控环保风险源点的能力,为控制安全环保的风险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油田数字化建设的管理水平的目标,还要从以下几点出发来加强油田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3.1秉承“安全生产、绿色生产”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注重培养管理人员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由被动执行任务逐渐变为主动担负任务。必须明确在油田数字化管理中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认真、仔细的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环保管理,防止在管理操作中出现失误。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标准,加强日常生产中的监控力度,积极利用数字化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坚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2为了提高调度室的调度指挥效率,特别是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合理、动态地调配人员参与抢险,将油田的报警系统与通信平台告知系统对接,短信平台告知系统预先把人员的姓名、手机号、所在辖区、专业等信息编配好预置方案,在接到险情出现的信息后,把险情简介内容输入系统,系统自动给出的抢险预案中抢险人员资料,并按预案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各专业的抢险人员及时处理险情。系统可根据短信回复情况得知抢险人员是否获知通知,还可调配别的区域的人员加以支援。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监控中心能够通过对报警的类型与级别的判断将报警信息用短信的形式告知相关的管理与维修人员,在保证信息传递准确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为设备故障的排除和安全事故的处理赢得尽可能多的时间,

3.3应从建立新型劳动组织架构、建立快速反应应急体系入手,进一步整合、优化、完善数字化指挥系统的各项功能,创新应急抢险运行模式,加快油田数字化建设新技术、新成果在应急指挥工作方面的转化应用,充分发挥数字化在提高管理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升工作效率等方面的革命性作用,把油田安全环保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形成“生产管理实时监控、安全隐患及时预警、事故处置数字指挥”的先进、实用的数字化应急指挥系统。

3.3.1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设定指挥流程并框图化展示,然后根据框图流程下达抢险指令,同时系统自动记录时间,最后形成综合抢险记录。这样可以加快调度速度,避免遗漏抢险环节,避免在抢险过程中出现主次颠倒的情况发生。

3.3.2在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环节上,为避免接收信息人未及时查看手机短信,同时要进行一次自动拨号动作,提醒收信人有紧急短信。

3.3.3应急物资协调,根据应急预案提前制订不同的抢险物资预案,出险后系统根据出险类别和级别,结合数据库高级检索功能,自动向指挥人员提供应准备的抢险物资种类、数量和物资所属应急库,当所属应急库物资不足时,自动提供其它应急库位置、距离和物资清单等信息,以供调度。

3.3.4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利用事故点附近视频监控系统或者移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事故现场的实时视频监控,让应急指挥人员实时掌握出险现场周边的各种情况,并由数字化大平台提供现场关键设备参数实时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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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电子档案与条形码技术在社保档案管理当中的应用,对目前的社保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影响。电子档案和条形码技术的应用,完全改变了传统的手工记录档案信息储存模式,不仅提高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还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节约了信息储存和传递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在目前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个人档案资料越来越多,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保档案管理的需求,所以电子档案及条形码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社保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电子档案与条形码技术概述

电子档案主要是通过构建公共、独立的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将收集到的资料信息分类归档,储存在电子信息系统当中,实现对电子档案资料信息的管理。而条形码技术是指将档案资料信息以一种计算机可识别的条形码方式表示,当需要将资料信息归档时,扫描条形码就可以使条形码与对应的资料相匹配,一同储存到电子档案库当中;当需要调用档案资料时,只需要扫描档案资料对应的条形码,就可以在电子档案库当中调出对应的档案资料。

二、电子档案与条形码技术的应用

(一)社保档案的定位与管理。社保档案管理单位需要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社保档案信息进行采集、管理、分类及归档。在社保的各项业务办理时,比如客户个人资料的变更、社保数额的审核、社保的补交、社保的停缴等等业务结束时,都会涉及到许多业务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该项业务的大致流程、办理业务的类型、办理业务的时间等等。这些信息都需要记录归档,如果使用传统的档案记录方法,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会比较麻烦,而且后期的翻阅调用也十分不方便,所以可以利用电子档案和条形码技术,将业务编号转化为条形码的方式,并用专业的条形码喷墨打印机或者激光打印机将条形码打印出来,制成标签的形式,将标签贴到相应的纸质档案上,并扫描条形码信息,将条形码信息和相应的电子档案信息一同储存到电子档案库当中,并生成相关的搜索索引,当需要调用时可根据索引快速找到相应的电子档案。而且,由于每个条形码都是唯一的,不存在重复的可能性,所以每份电子档案都是独立的,不会因为编号问题而出现混乱或重复的现象。

(二)社保档案的复制与备份。目前的社保档案管理基本普及了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而社保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时采用的是流水号办理业务的方式,所以每一份业务的信息都有相应的流水号相对应。而将流水号转化为条形码的方式,在每张社保业务办理的凭证单上都附上条形码,就可以有效避免业务信息的遗失,可以利用任一张凭证单上的条形码将业务信息备份到电子档案库当中,将条形码与业务信息牢牢地绑定在一起,提高了条形码技术应用的可靠度。

三、电子档案和条形码技术的应用成效

(一)社保服务效率提高。电子档案和条形码技术的应用,使得档案条形码与电子档案库直接相连,当社保参保人员或单位需要查询社保相关咨询时,只需要将业务办理凭条上的条形码输入到档案管理平台,即可在档案管理平台上了解想要了解的相关信息,加快了信息查询的速度和准确度,提升社保服务效率。如果是在纸质档案管理室需要调用纸质资料,也可以通过扫描条形码,从电子档案库中得到相应资料所存放的位置信息,方便档案的调用和归档。

(二)档案安全度提高。传统的手工记录档案管理可能由于各种环境因素或者人为因素而出现工作失误,难以有效保证每一份档案资料的安全性。人为记录档案出入信息时可能会发生信息的遗漏或者错误,而电子档案和条形码技术的应用,可以使档案管理人员从电子档案库中清楚地了解任何一份资料进出档案库的时间、档案的存放位置、档案调用责任人等,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及时找到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的安全度。

(三)档案管理流程更加规范。在电子档案与条形码技术应用后,档案管理流程就会变为生成条形码―条形码与档案匹配―整理记录―入库、条形码扫描―调用情况记录―出库的流程,整个流程更加科学、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档案管理效率。

四、结语

电子档案和条形码技术在我国社保档案管理中应用时间还不长,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者在社保档案管理领域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随着应用经验的积累和相关研究的进行,电子档案和条形码技术一定会在未来的社保档案管理当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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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实开展学习教育

市福彩中心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10月23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安排部署。会上,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市文明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通知》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全文,深刻理解《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和作用,全面掌握《条例》内容,知晓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表率,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积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模范遵守《条例》明确的行为规范要求,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争做文明市民。

二、积极做好宣传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