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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特克全球拥有16家研发中心,约6800名研发人员。其中,位于中国上海的欧特克中国研究院是欧特克全球最大的研发机构,拥有超过1500名研发人员。欧特克每年的研发投入基本维持在全球总收入的20%的比例。对于这样一家以研发创新为生命的企业,其知识产权部门便如同心脏般重要。也因此,在采访中,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知识产权部总经理陈陵陪认为,能够成为企业优秀的管理人才,首要的职业素养便是“抗压能力”。
从工程师到管理者
1992年,陈陵陪从上海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系毕业后便进入了上海航天局815所担任工程师。在当时,毕业就能够进入国家单位,是很多人的梦想。但在两年之后,陈陵陪经过艰难的抉择,还是鼓足勇气舍弃了铁饭碗以及努力奋斗得到的单位认可。
在当时,中国的商场正处于大变革的前夜,国际化全球村刚刚开启大幕,对于年轻人而言,广阔天地大有作为,而陈陵陪深知自己的能力与个性,他希望能够将自己的价值发挥出来,更希望自己在四五十岁时回忆职业生涯,不会因为太过单调或没做到更好而感到后悔。
此后的多年,陈陵陪从工程师到技术、信息部门负责人,组建团队;负责国际企业在华公司的组建;项目设立;建立合作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等,逐渐从工程师转变为管理人员,这期间,陈陵陪不停的在挑战,同时也让自己更加完善。
2004年,陈陵陪加入EMC公司任大中华区技术解决方案中心总经理,主要负责三个部分的工作, EMC产品销售支持,提供专业服务和市场开拓,包括解决方案的研发和软件公司收购的技术评估;战略合作伙伴的拓展,包括和东软(Neusoft),清华大学和华为联合实验室的建立;教育市场的开拓和开发,包括提供EMC原厂培训中心,授权培训中心和大学教育培训网络的建立。以及相关课件的开发。另一部分重要内容就是知识产权,主要是对收购软件公司的技术评估和知识产权商誉评估,教育课件的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以及解决方案中心研发的产权保护等。
此后,陈陵陪参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便越来越广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制定相关制度、搭建国际企业在华发展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等等。在陈陵陪看来,每次进入一个新的职务和领域,主要的挑战是如何尽快的学习新领域内原有的知识和工作方法,融入并获得新领域内原有专家的信任和认同,给新领域的工作带去有价值的建议和工作方法,并尽快的作出实际的成功案例。
从国内到国际
陈陵陪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基本上都是在国际企业任职,2012年加入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最初任中国区知识产权部总经理,负责建设并管理中国知识产权部;调查并核实不合规使用软件的客户;开拓并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增加区域覆盖。后任大中华区知识产权部经理,建设并管理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知识产权部。
多年的国际软件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经验,也让陈陵陪感受到了中国市场的变化,大环境的改变,也使得陈陵陪的工作内容不断发生着变化。“随着中央政府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实施,国内企业正版化意识的不断提供,软件保护方面从主要有外企在努力推进,变成了从各级政府、法院到各类企业自发的行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比原来要好很多。负责的工作重点从反盗版、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为主,变成以帮助企业提高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合规;避免由于使用非授权软件而带来的企业数据安全风险为主。”陈陵陪说。
外企多年的工作经验,也让陈陵陪感受到了各方面的不同,对于管理在华国际企业重要部门的负责人而言,很多时候,陈陵陪也要更好的处理好“差异”以及“水土不服”的问题。
陈陵陪认为,外企总体而言管理会相对透明,信息相对公开,对各项决策都会有比较多的讨论和沟通。员工和上司之间比较平等,矩阵化管理较多。本地企业对信息的管控会比较严格,上下级之间等级比较分明。外企的决策流程偏长,由于信息的相对公开和透明,员工参与度高,监督强,决策的失误较少,任务设定明确。当达成共识后,员工执行的主观能动性高。然而有时容易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本地企业的决策流程快,员工参与度低,监督不够,决策失误的概率高。有时任务设定不够明确,员工会无所适从。
多年的工作经验,陈陵陪总结道“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多年,但是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和公民待遇方面还需要持续与政府进行沟通和交流。另外,虽然外企入华多年,但很难说外企已经消灭水土不服的问题。还有,由于中西方文化差异等因素客观存在,外企多少存在总部与地区团队的沟通问题。”
从企业到商业软件联盟
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者,陈陵陪还有另一个重要的身份――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主席。2011年至今,陈陵陪从中国区副主席到中国区主席,主要负责参与联盟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的计划与方针,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参与联盟活动;参与审议,决策联盟年度预算决算等财务事项;参与、领导联盟的对外活动,代表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参与重要的活动并表达观点;抓好本联盟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进行监督指导。注意发现联盟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针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改革的措施
(一)结合新观念对全过程造价控制进行改进
建设工程中,要科学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并及时根据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进行造价偏差的纠正,以保证项目建设阶段人力、财力、物力的合理使用,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投资的既定目标,为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投资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针对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中造价进行管理人们称之为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下是对各个阶段进行造价控制的观点:
1.资决策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其重点工作就是根据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的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科学的制定建设规模,为项目决策做好准备工作。对于这阶段工作的开展,应从建设产品的市场前景、技术来源进行研究,对于经济效益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作出正确的评价,还要充分考虑在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因素,如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等,尽可能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投资估算,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
2.项目设计阶段。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审核施工图预算、施工、结算工程款等阶段,而对项目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不够重视。在这一阶段中,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展开的。而在这一阶段如果给予足够的重视,能够对后期的造价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起设计与施工的桥梁,为控制建设投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设计阶段尽早的介入进行计价分析,可极大程度上提高投资控制效率,为今后的投资控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使今后的造价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3.招投标阶段。在工程建设中实施招投标就是为了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为工程造价工作的展开做好铺垫。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五点:(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不断提高标底编制的质量,加强评标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出现错、漏项;(3)在招标过程中,严格禁止招标负责人利用施工企业投标心切的情况,提出不公平的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压价让利、垫资施工等;(4)在对标底的确定上,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坚持共赢的原则。在评标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设备情况、施工能力及社会信誉等情况,通过竞争从而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造价得到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效益。(5)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责任,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意思表达笼统、模糊,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容易让对方钻空子,以逃避责任,所以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明确;我公司在一项目中和乙方签订了赶工措施费,双方约定按时完成计算2%的赶工措施费。工程未按期完工,双方认为系对方原因所致,乙方认为应予计算赶工措施费,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不可变动工期,乙方未按期完工,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法院认为,赶工措施费属于可竞争费用,应有特别约定。双方虽约定赶工措施费,但其未在约定工期完工,且双方约定的工期为不可变动的工期,乙方的延期完工也未提供相应签证,故我方认为不应支付赶工措施费符合合同约定,经法院调解,此费用不予计入。
5.施工阶段。由于这一阶段的涉及面广,工程量大,存在着政策性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施工周期等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因素。因此,在这一阶段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来进行工程造价的控制,要在工程进行阶段加强各部门监督与管理职能,从而加强施工全过程的造价管理。笔者认为,关键要从以下几方面控制:
(1)对于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要严格控制,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于需要变更的工程,应该先做好工程量造价的变更分析,然后由项目负责人同意之后,上报设计审查部门,经设计审查部门签证并发出相应的说明图纸后,方可变更;在工程进行中如需要重大变更,必须上报原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2)在工程施工中,对于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与实际的施工进度要及时审核,从而制定施工预算。对于超出设计的预算部分,要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原因,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以便及时与施工部门沟通,修改或制定新的控制计划,确保对工程造价做到动态控制。
5. 竣工结算阶段。竣工结算对于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这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1)在进行竣工验收时,要严格审核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主材价格、取费标准及承诺的优惠条件等;(2)在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检查该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确保工程内容与竣工图一致;(3)对于变更的工程内容,要经项目负责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确认;对于重大工程变更,需要有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方可竣工,否则不予列入竣工结算,确保设计变更签证的落实工作;(4)验收过程中要把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与现场工程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工程内容的核实;
我公司曾在一项目中出现了与工程内容不相符的案例:地下室顶板地坪浇筑,在施工中施工方主张其防水卷材下有70mm细石混凝土找平层要求增加费用,依据是监理会议记要明确了施工项目和施工顺序,但我公司认为现场勘验时未发现细石混凝土,由于监理以及现场工程师的疏忽,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在法院的主张下,认为乙方以会议记要确定的施工项目作为施工工序,认为其在防水卷材下增加了找平层,缺乏事实依据,且造价处也明确指出在防水卷材下做细石混凝土地坪无依据,故不予结算。(5)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坚持公平、公正、合理、严格的原则。
(二)加强造价管理队伍建设,完善造价管理部门职能
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作。对于工程造价的管理应该规范化,建立规范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此外,对于造价工程师的要求除了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外,还要全面了解工程设计过程、设计内容、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等,以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制度。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应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工程造价人员在每个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把该项目的资料经统一整理后,以规范的格式保存到信息管理系统中,为以后出现类似的项目提供参考。
2. 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的分析。造价资料就是对建筑市场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准确的进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规范信息。由于工程造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要重视各种基础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并把分析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存档。
3.提高工程造价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队伍的总体素质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步伐,不仅要努力学习好相关专业的知识,还要结合本身工作掌握和了解与工程技术有关的专业知识。既要有关于工程技术知识如机械、建筑结构等知识,还要掌握概率与数理统计、经济、财务、造价方面的基础知识,还应具备计算机、管理学、价值工程、系统工程、计量经济等全方位拓展知识的相关专业水平。
关键词 :高职院校;实习;伤害事故;管理义务
作者简介:李保民,男,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5)20-0047-03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要求,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为了避免或减少实习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超前重视,但不管如何谨慎防范,实习生伤害事故在实习过程中却愈发频繁。因此,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和事故处理日渐成为高职院校教育管理工作关注的重点。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以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如何在学校及实习单位能够接受的前提下,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比例,依法赔偿实习单位或受伤害的实习生,是当前实习各方面临的难题。实习生在事故处理中是弱势个体,大都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合理确定高职院校的管理义务并勤勉履行该义务,就成为处理事故的核心。
一、实习生对实习伤害及学校管理义务的认识
为了全面摸查实习学生对伤害事故和对学校义务的认识,笔者专门针对济宁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120名学生展开专项调查。在调查中,专门针对实习生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实习企业拖欠、克扣学生实习报酬;加班但无加班费;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不符等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调查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习伤害事故比例
与部分调查高达31%的伤害比例相比,学校的比例相对较低,只有8%。导致伤害的类型也具有多样性,其中,仪器设备导致的伤害占多数,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2起,在工作岗位被人打伤1起。
(二)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
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超过60%的学生会选择向学校汇报,寻求帮助;直接向实习单位索赔的比例近30%;对一些小的伤害,学生一般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只有1起。数据显示,学生还是比较信赖、依赖学校。也说明了学生维权能力不足,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倾向于选择有事找单位和学校的传统做法。
(三)关于大学生实习制度、法律法规或实习相关注意事项的了解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超过60%的学生在实习前对实习相关法规和制度有所了解,但仍有1/3的学生表示不了解。从学生了解相关法规制度的途径看,学校宣传、网络、同学交流列前三位。调查表明,学校在学生实习前,对学生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很有必要。
(四)关于实习协议的签订
在实习前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较低,不足1/3。一般学校联系实习单位时,会统一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实习单位的,绝大多数都没有实习协议。主要是自己没有提出要签协议,单位也没有要求。这说明当前大学生实习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远远不足。对实习协议的内容,超过一半的学生表示不了解,在签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实习协议,只关注到实习报酬等事项;对实习协议中约定的伤害事故处理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如“出现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表示不清楚的占到60%以上,学生对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认识模糊。
(五)学生对所属学校职责义务的认识
有70%的学生认为,学校有义务提供实习单位、岗位信息;有40%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进行实习前培训,宣传学习相关法规制度;有80%以上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但又普遍认为指导教师发挥的作用不大,在实习单位见不到指导教师的身影,只是偶尔电话或其他方式指导一下。实习学生受到伤害时,实习单位拒绝赔偿或只部分赔偿的情况下,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应该负有一定责任。选择学校应该进行赔偿有92名学生,占总人数的77%。即使不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学生,也认为学校应积极介入解决争议,学校有义务保护校外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职院校在实习生事故处理中的困境
(一)法律不健全导致不公平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学生实习方面的专门法规,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一般按照侵权来处理,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无法适用于实习学生。
立法的缺失导致实习学生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有违公平的价值取向。在大多数情况下,顶岗实习学生进入单位后,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差异。以笔者任教的学前教育专业为例,学生进入幼教机构,大部分独自承担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管理任务和全职教师基本一致,幼教机构事实上是把他们当做全职教师使用,而不是作为实习生对待。即使他们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应属于临时雇佣关系。据了解,很多实习单位招收实习学生的目的并不是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尽一份社会责任,而是为了获取廉价劳动力或储备人才。实习学生不能享有劳动者的待遇,以招工形式同时进入单位、无工作经验、形同实习的农民工却可能享有劳动法的保护。实习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是弱势群体,本应赋予高于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立法的不足却使他们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相悖。实习生的身份不应成为他们权利的羁绊,而是应该赋予更高层次的保护。在无系统立法的现实境况下,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所作为,在某个方面寻求突破,如推动将实习学生责任保险上升为强制保险或纳入工伤保护的范围,给予实习生特殊保护等。正如张新宝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指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1]
(二)举证困难导致维权难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学生必须有证据证明实习单位、学校有过错,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作为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绝大多数学生没有证据意识,特别是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忙于去医院治疗,更无暇顾及证据问题。事后出现纠纷,需要举证时,由于时间及人为的原因,导致举证不能,不利于学生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学校由于远离事故现场,也很难保全证据,在帮助学生与实习单位交涉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探索学生伤害事故试行过错推定原则,或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以加强对实习生的保护。
(三)缺少实习协议责任主体不明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该规定并未实际施行,实习协议是否签订并没有法律强制。实践中,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较低、或事故处理条款不明确。学校为了维护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一般会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办理,不会把实习责任明确写明,人为的把责任条款模糊化;实习单位一方一般会提供格式合同,尽量规避自身责任;学生由于地位、经验的不足,合同意识不强。各方原因导致实习协议签订率低。即使签订了实习协议,对责任条款也往往刻意回避,以免引起双方的不愉快。其结果就是责任主体不明,出现事故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都想置身事外。单凭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任何一方,实习协议都难以达成。因此,政府部门应针对实习学生这一庞大、准劳动者群体,主持制定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遵守的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并将签订协议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加以规定。[3]
三、高职院校在实习生事故处理中的管理义务
(一)加强实习全程安全意识教育义务
调查显示,学生获得实习法律法规的首要途径仍是学校的培训与宣讲。高职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制定各种与实习相关的安全保障规范及其过程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障学生的实习安全。
实习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安全生产常识。在上岗实习前确保他们熟悉工作操作流程,重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高职院校必须的责任;(2)事故经验总结。经过多年顶岗实习的实践,各高职院校多数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安全事故,也积累总结了有效处理和避免事故的经验。用这些常见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实习学生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事故发生;(3)事故处理法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指导受伤学生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学会用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理性处理事故。除了要及时救助受伤学生,防止事故伤害扩大外,尤其要提醒学生的是要树立证据意识。由于关键证据灭失、责任人当时承认事后反悔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维权的案例很多。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导学生采用录音、录像、保留物证等形式保全证据。即使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也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安全教育要贯彻全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习指导教师应跟踪学生实习的全过程。对发现的可能危及实习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及其他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商定合理预防措施,最大可能的减少学生实习事故,由于实习学生比较分散,很多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全程实地跟踪是不可能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远程做好学生安全工作提供了条件。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和QQ群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络,及时沟通,了解学生的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并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可以让学生上传实习图片,从中发现他们实习环境和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建议。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不定期安全预防常识和现实发生的案例,随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安全教育全程化。
上述安全意识教育是否得到落实,是避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判断学校责任的重要依据。依据法律和实习生伤害事故判例,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的,即使学生发生了事故高职院校也可部分免责。
(二)调解纠纷的义务
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大都会选择向学校汇报,寻求帮助。作为实习单位而言,直接与学生家长接触时,由于部分家长的不理性等原因,容易引发争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他们希望学校介入,居中调解。学校一般认为,自己的学生发生事故,学校有义务协调处理。而且学校与实习单位联系较多,彼此熟悉,具备调解的有利条件。调查显示,大多数实习事故,是在学校的主持下调解解决的。调解具有成本低廉、更能体现各方的意思自治、易于执行等特点,是三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决途径。
当前,学校调解纠纷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具体运作过程还存在困难。(1)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所调查的十几所高职院校无一所建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调解纠纷的都是学生所在系部。系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多数没有受过专门的调解技能训练,其专业背景各异,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普遍对处理类似事件感到为难。建议学校成立专门的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设置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专任负责处理实习伤害事故,为高效解决事故提供条件;(2)学校往往是事故当事人。近60%的学认为,发生伤害事故,在实习企业不赔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实习企业往往也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学校很难置身事外,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进行调解,这给调解成功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学校自参与调解前,首先要清楚的就是,学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就要勇于担当,明确表示会依法承担责任,这是顺利调解的前提。不能因为怕被主张责任,就不介入,逃避调解义务。
(三)诉讼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学生遭遇身体伤害后,近一半的同学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近1/3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近10%的学生选择法院诉讼。在校学生尤其是农村学生没有收入来源,自身无力聘请专业律师;没有诉讼经验,举证能力不足;都制约了学生胜诉率,诉讼也是无奈之举。在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时,学校进行必要的诉讼援助很有必要。建议高职院校成立法律事务部,引进培育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业人员,为处于弱势的受伤害学生提供诉讼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顶岗实习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